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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相关的论坛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分享】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总

    汇总主要是SN系列出入境行业标准中有关于微生物检测的标准,本汇总不定期更新。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 1941.1-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 1941.2-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 1941.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乳酸杆菌的PCR法SN/T 1942.1-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SN/T 0973-2000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SN/T 1827-2006 进出口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T 1607-2005 进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SN/T 0184.1-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0184.2-2006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第2部分:多重PCR方法SN/T 018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0184.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1059.1-2002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 滤膜筛选法SN/T 1059.2-2002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 滤膜_MUG法SN/T 1059.3-2002 进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滤膜法SN/T 1059.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谷氨酸脱羧酶法SN/T 1059.5-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大肠杆菌O157的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1059.6-2008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垂直膜过滤法SN/T 1071-2002 进出口食品中厌氧亚硫酸盐 还原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T 1749-2006 鲜乳中菌落总数快速测定 阻抗法 SN/T 1800-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学30℃菌落计数方法SN/T 1895-2007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6-2007 食品中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7-2007 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T 1035-2002 出口食品中主要产毒真菌检验方法SN/T 1869-2007 食品中多种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法SN/T 1870-2007 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方法 实时PCR法SN/T 1632.1-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632.2-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方法SN/T 1632.3-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PCR方法SN/T 1933.1-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平板计数法和最近似值测定法SN/T 1933.2-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滤膜法SN/T 1944-2007 动物及其制品中细菌耐药性的测定 纸片扩散法SN/T 1962-2007 食品中克雷伯氏菌检测方法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 螺旋平板法SN/T 2101-2008 乳及乳制品中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 荧光定量PCR法SN/T 2100-2008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快速检测方法SN/T 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SN/T 2099-2008 进出口食品中绿脓杆菌检测方法SN/T 0865-2000 进出口食品中肉毒梭菌及其肉毒毒素的检验方法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 0171-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的荧光抗体筛选检验方法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 0174-92 出口食品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SN 0175-92 出口食品中弯曲杆菌检验方法SN 0176-92 出口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7-92 出口食品中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8-92 出口食品嗜热菌芽孢(需氧芽孢总数、平酸芽孢和厌氧芽孢)计数方法SN/T 0040-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计数检验方法SN 0333-94 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葡萄糖苷酶荧光)检验方法SN/T 0751-1999 出口食品中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N/T 0477-95 出口食品中B群链球菌检验方法SN 0668-1997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粘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杯碟法SN/T 0738-1997 出口食品中肠杆菌科检验方法 SN/T 0475-95 出口商品中粪链球菌群检验方法

  • 【简讯】质检总局:切实把出口食品的监管做实做细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15日)召开出口食品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质检部门从维护国家利益大局出发,制定严密的措施,切实把出口食品的监管做实做细,确保监管全面到位,不留任何缝隙,堵塞任何漏洞,确保出口食品安全。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指出,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大检查,检查重点是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从原料生产、到生产加工、到最后出口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李长江指出,各地质检部门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出口中的调控作用。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的管理。严格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管理,并不间断地进行检查。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管理。一旦发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取消其出口资格。要扶持重点企业,优化出口食品结构。

  • 【食品法规1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第142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第142号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 【分享】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为了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我国的商检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1994)。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至少包括以下11个要素: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一、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要求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的其他产品。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虫、防鼠设施。采用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 并保持清洁。生产废水、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厂区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隔离。 1、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食品厂应选择在环境卫生状况比较好的区域建厂,注意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品厂应与其保持1~1.5公里距离,食品厂也不宜建在闹市区和人口比较稠密的居民区。工厂所处的位置应在地势上相对周围要高些,以便工厂废水的排放和防止厂外污水和雨水流入厂区。 2、对水源的要求: 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是保证食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建厂的地方必须有充足的水源供应。工厂自行供水者,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果要取用井水,水需经过至少6.0米厚泥土层的过滤,井的周围附近不得有人畜粪池、垃圾掩埋场等污染源,同时要经过布点勘探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各项物理、化学、微生物以及放射性等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如沉淀、过滤和消毒等,使水质达到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工厂布局要求: 各个工厂应按照产品生产的工艺特点,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生产的顺利进行,又便于实施生产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这一原则进行厂区的规划和布局。 生产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生产区内的各管理区应通过设立标示牌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来加以界定,以控制不同的区域的人员和物品相互间的交叉流动。 工厂应该为原料运入、成品的运出分别设置专用的门口和通道,这一点在肉类加工厂特别重要,运送活畜活禽入厂的大门应该设置有一个与门同宽(长3米,深10厘米~15厘米)的车轮消毒池。肉类加工厂最好能为人员的出入和生产废料和垃圾的运出分设专用的门道。 厂区的道路应该全部用水泥和沥青铺制的硬质路面,路面要平坦,不积水、无尘土飞扬。厂区内要植树种草进行立体绿化。 生产废料和垃圾放置的位置、生产废水处理区、厂区卫生间以及肉类加工厂的畜禽宰前暂养区,要远离加工区,并且不得处于加工区的上风向,生产废料和垃圾应该用有盖的容器存放,并于当日清理出厂。厂区的污水管道至少要低于车间地面50厘米。厂区卫生间要有严密的防蝇防虫设施,内部用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安装有冲水,洗手设施。加工车间要与厂外公路至少保持25米的距离,并在中间通过植树,建墙等方式进行隔离。此外,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 【讨论】中国食品出口合格率远超进口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日前在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表示,近年来,28大类525种食品抽查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而中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远远高于进口食品的合格率。

  • 【简讯】出口日本美国的食品中禁用甜蜜素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在对一批出口日本的1305箱、6264公斤果冻进行检验时,发现果冻含有甜蜜素(环己烷氨基磺酸),遂将其判定为不合格,未予放行。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说,世界上包括日本、美国、英国等在内的40多个国家禁止使用甜蜜素作为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常用于酱菜类、调味汁、糕点、配置酒和饮料等食品中,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 我国检验检疫部门自2003年起已经开始对输日食品进行甜蜜素检验。天津检验检疫局此次在出口日本食品中检出甜蜜素,是由于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中含有甜蜜素。 提醒相关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虽然我国允许使用甜蜜素,但有些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因此生产加工企业应先了解进口国要求,把好原料关和生产关,以防出口后遭遇退货或索赔等情况,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 【讨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大家有没有做食品出口的,大家看看对这个管理办法有些什么看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29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url]

  • 四种食品逃避检疫被禁止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月12日宣布,在我国出口食品的检查中,查出四种产品因逃避检验检疫而被暂停出口,并交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深圳山头保贸易有限公司的洗发水、新鲜生活食品加工厂的菠菜、飞尔实业有限公司遮瑕霜和龙科技公司膳食补充剂,均因逃避检验而被停止出口。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的此次检查是今年的第八次例行检查。这八次检查共查出29种食品、27种化妆品及其他物产不合格。在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中,其中44种都是因逃避检疫而被停止出口。

  • 【资料】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

    录第一章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规范导则(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二章进出口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第一节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出口冻兔肉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 动物性食品用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 肉与肉制品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动、植物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 ) 食品中乙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出口水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蜂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01 出口粮谷中六六六、滴滴涕、七氯、艾氏剂残留量检验方法01 出口植物油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蔬菜及蔬菜制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茶叶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茶叶中23%、%23、44* 残留量的检测方法第二节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技术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二嗪磷残留量的测定$% ) 柑桔中水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亚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的测定$% )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量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食品中八甲磷残留量的测定方法出口粮谷中二嗪磷、倍硫磷、杀螟硫磷、对硫磷、稻丰散、苯硫磷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蔬菜及蔬菜制品中敌敌畏、二嗪磷和马拉硫磷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敌畏、二嗪磷、皮蝇磷、毒死蜱、杀螟硫磷、对硫磷、乙硫磷、蝇毒磷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水果和蔬菜中** 种有机磷农药多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丁胺磷残留量检验方法韭菜中甲胺磷等七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蔬菜中甲胺磷残留检验方法第三节菊酯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组分残留高效液相色谱测定出口蔬菜中氯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检验方法进出口茶叶中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检验方法茶叶中硫丹、多种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第四节其他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粮、油、菜中甲萘威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大米中杀虫环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的测定稻谷中三环唑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水果中乙氧基喹残留量的测定大豆及谷物中氟磺胺草醚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莠去津残留量的测定粮食中绿麦隆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禾草敌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灭幼脲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吡氟禾草灵、精吡氟禾草灵残留量的测定蔬菜、水果、食用油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水果中单甲脒残留量的测定大米中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粮食中*,01滴丁酯残留量的测定大豆、花生、豆油、花生油中的氟乐灵残留量的测定梨果类、柑桔类水果中噻螨酮残留量的测定花生、大豆中异丙甲草胺残留量的测定粮食和蔬菜中*,01滴残留理的测定大米中敌稗残留量的测定稻谷、花生仁中恶草酮残留量的测定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粮食、蔬菜中噻嗪酮残留量的测定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乳酸菌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小麦中野燕枯残留量的测定梨中烯唑醇残留量的测定)蜂蜜、果汁和果酒中+&0 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2 质谱和液相色谱2 串联质谱法花生仁、棉籽油、花生油中涕灭威残留量测定方法出口粮谷和蔬菜中戊菌隆残留量检验方法34出口粮谷及油籽中哒菌清残留量检验方法34 00*)出口粮谷及油籽中快杀稗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叶枯酞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粮谷中涕灭威、西维因、杀线威、恶虫威、抗蚜威残留量的检验方法进出口粮谷中吡虫啉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方法出口鲜竹笋检验规程出口山蜇菜检验规程进出口食品中多效唑残留量检验方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3710]进出口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url]

  • 食品接触制品出口须关注重金属超标

    近日,我国一款出口芬兰的儿童茶具被欧盟通报,其不合格原因是杯子释放过量的镍(0.4毫克/平方分米),不符合该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芬兰是目前欧盟少数几个对金属食品接触制品有限量指标的国家之一,其要求产品中铅、镉、铬、镍四个重金属迁移量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因此,相关企业对出口欧盟的产品须明确具体国别,掌握进口国家、地区对产品的要求,避免因产品不合格遭遇退货、通报。那么您了解食品接触品出口重金属要求吗?欢迎谈谈您的意见?

  • 【转帖】中国从种植养殖到出口对食品药品进行全程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负责人介绍各部门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举措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郭卫民]您刚才提到的关于最近境外媒体集中报道了关于宠物食品、药品,可能跟出口食品有关系,包括标准问题,我们请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林伟副局长作个介绍。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 林伟]谢谢郭局长,媒体的各位朋友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借今天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有关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情况。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关媒体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这样的报道我想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说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因为大家知道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的安全越来越关注,食品跟人的安全最密切相关,所以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第二,说明中国政府在监管力度方面加大了,透明度也提高了。透明度的提高,我想会促进我们的监管部门来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我们的食品更加安全和健康。 对刚才这位记者所提到的这个问题,我想再从三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回答:首先,中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非常重视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无论是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上,还是在立法、执法、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我们都采取了非常负责任的态度,建立了从产品到出口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我想借此机会简单的以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为例,来说明我们是怎么进行管理的。  第一,对出口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只有获得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的原料,才能够用于生产加工出口的食品。第二,对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只有获得注册的企业才可生产出口食品。第三,在生产过程当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的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第四,出口的食品还要按要求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或标识,以便进行追溯或对问题产品的召回。第五,在出口前,我们还要逐批进行检验,合格的才可出口。如果进口国有要求的话,我们还会为食品出具官方证书。我刚才简单的把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做法向各位简单地作了介绍。 从这个做法上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从种植养殖开始,一直到出口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我们对其他的产品都建立了类似的管理体系,所以我想各位朋友都可以看到,特别是改革开放二三十年来,中国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是在不断地提升。因为我个人是来自进出口食品的管理部门,我想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向各位讲,我们的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是非常高的,可以达到99%以上。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对于近期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我们逐批进行了核查。目前,我们对于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核查表明,发生的问题都属于个案问题,比如像刚才这位记者提到毒饲料的问题,就属于个别不法企业的非法行为。对于这些非法经营的企业,中方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查实一批处罚一批。最近大家可以登陆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在网站上我们专门开辟了违规企业名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黑名单”,对于这些名单上的企业我们禁止它出口。 第三个方面,我们非常愿意同其他的国家就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不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其他方面来开展合作和磋商。我想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我们会使我们的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不断的提高。我们有信心保证中国的产品物美价廉,并且安全健康。

  • 【原创大赛】浅析食品进出口监管

    【原创大赛】浅析食品进出口监管

    [align=left][font=宋体]文[/font]/[font=宋体]华测检测 [/font][font=宋体][size=10.0pt]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color][/size][/font][b][font=宋体][size=16px]一、我国进出口食品监管[/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要求对进口食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如图1。[/size][/font][img=,690,3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3407004_7930_3051334_3.jpg!w690x32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1.[font=宋体]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包括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按照“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以“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图[/size][/font][img=,690,4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3520170_5384_3051334_3.jpg!w690x456.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2. [font=宋体]出口[/font][font=宋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font][/align][b][font=宋体][size=16px]二、进口和对华预警的不合格食品汇总[/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2018[/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年在海关总署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在入境货物到达口岸监督检验环节,共检出因不合格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通报共计11期,如图3所示,涉及不合格食品27类1245批次,其中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糕点、酒类、糖果和巧克力制品5类占总量的60.6%。[/color][/size][/font][img=,690,4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053951_8285_3051334_3.jpg!w690x421.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3.[font=宋体]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汇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其中,未准入境食品涉及的不合格原因主要为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质量指标不合格、标签标示不合格、证书资料不全和微生物超标,如图4所示,不合格占比分别为22.9%、21.6%、17.3%、14.1%、8.2%。[/color][/size][/font][img=,690,5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139875_6761_3051334_3.jpg!w690x58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4. [font=宋体]未准入境产品不合格原因汇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2018[/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年出口产品中,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共通报对华预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涉及27个食品类别2155批次。数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水产及其制品、食品相关产品、蔬菜及其制品,分别占16.7%、11.2%和11.2%。主要不合格原因包括拒绝接受检查、质量指标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违规视频、微生物超标等,如图5所示。[/color][/size][/font][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233900_1849_3051334_3.jpg!w690x46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5. [font=宋体]对华预警产品不合格原因汇总[/font][/align][b][font=宋体][size=16px]三、其他国家食品监管体系[/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几乎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共同特点。在此将欧盟、美国和新加坡各国的食品监管进行简单介绍。[/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欧盟对各成员国的食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协调,确保在欧盟成员国间有相同的卫生条件。欧盟委员会还确定了从第三国出口食品至共同体市场的条件,起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卫生条件应至少等同于欧盟内部市场上产品的卫生条件,目标是为了取得外部的协调一致。为此,欧盟对食品进口实行严格的管理监控并制定了特定法律,主要体现在如下法规中:《一般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882/2004,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EC)853/2004,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EC)854/2004,理事会决议 97/78/EC,及其他关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和某些食品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最大农药残留等)的法规。欧盟认为,进口食品生产国的食品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检查,并且保证产品符合欧共体有关食品生产的健康条例、健康安全标准的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主要由隶属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 FSIS)和隶属卫生部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负责检验检疫。如要出口肉、禽、蛋产品到美国,出口国及其公司必须获得FSIS的资格认定,包括国家资格和公司(工厂)资格的认定。而其他食品对美国的出口则要通过FDA的监管;FDA采取“企业注册”、“进口预报”和“到岸检验”三项措施来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新加坡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部、环境和水资源部、卫生部、贸易和工业部、财政部、新加坡伊斯兰教理事会等。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保持高水准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环境和水资源部下属国家环境局负责食品摊贩、超市等零售食品的安全监管,同时负责对食物中毒、污染事故投诉调查。新加坡卫生部下属卫生科学局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贸易和工业部负责制定整体贸易政策,其中,新加坡转基因咨询委员会为贸易和工业部下属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新加坡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处理。新加坡的食品法规主要以《食品销售法案》为基础制订相应的附属条例《食品条例》、《食品销售(刑法)条例》、《食品销售(费用)条例》、《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条例》、《食品销售(口香糖禁止)条例》;新加坡通过《环境公共卫生法》和《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新加坡《食品条例》的PART IV食品标准和特殊标签要求中将食品分为21大类,每大类下有亚类,相关的法规中规定了每类食品的定义、规格要求、添加剂使用及标签要求等。[/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此外,新加坡食品局网站关于食品进出口介绍版块给出了相关分类介绍《食品与食品的一般分类》,结合该部分内容,可以查询新加坡进口食品时的适用条件和相关要求。其中将食品分为7大类,分别为肉、鱼、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鸡蛋、加工鸡蛋、加工食品和食品器具,其中加工食品又细分为24类。[/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要构建“重在预防、有效监控、快速反应”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在加强进口食品监管的同时,[/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分析我国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缺陷以及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先进制度、成熟经验入手,加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改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现行监管方式。[/size][/font]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我国对美出口食品频遭因污秽和腐败原因退货

    去年1至11月,我国遭美FDA通报的出口不合格食品有1000余批,其中通报不合格原因为"污秽或腐败"的达200余批,占被通报总数的20%之多。 经调查发现,"污秽和腐败"已成为我输美食品遭遇通报、退货的主要原因,涉及的产品主要是水产、水产罐头类食品,也有蘑菇、豆腐、茶叶、燕麦片、米线,去壳花生甚至还有干面条、饼干,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经宁波、辽宁、广东检验检疫人员及客户对产品多方面的验证,发现退货产品并无FDA所说的产品存在污秽、腐败情况。 宁波检验检疫部门还对连续二批出口美国遭退货的鱼罐头进行组胺检测,结果都小于10mg/kg,符合GB14939-2005鱼类罐头卫生标准。我方重新检验,结果都说明被退回的产品没有问题。经分析,上述货物遭遇退货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美国FDA检验检疫经费有限,为减少其运营成本,又要达到控制进口食品安全,最好、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减少检测项目,采取感官检验的办法。 二是由于感官检验主要依靠人为现场主观来进行判定,标准和检测方法也无法详细量化。而中西文化差异造成了对产品感官评价的差异。三是美方FDA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存在差异。 针对输美产品因污秽或腐败原因造成通报或退货的风险,建议:一是我出口企业对输美产品严格按照美国的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尽量选择质地优良、新鲜度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二是选择与通关能力强的进口商合作,新客户、新产品尽量少出口。三是选择合理的贸易港口,尽量避开通报风险较高的口岸,减少因污秽或腐败而被通报的机率;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收集美国相关进口法律法规和标准,帮助企业共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

  • 【求助】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

    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请教行业高手:卫生注册需要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卫生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怎样些才符合要求?有没有慷慨解囊能提供一份范本?! 另外,现场审核的话都会看些什么资料,赐教。。。

  • 【分享】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2009年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了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和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等。  来自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药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质检系统专家参加了会议。不知道专家委员会的成立能不能对中国的食品安全起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 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要求

    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要求

    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要求,作为管理者,作为建设者必须懂的资料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3.gif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132050_366612_2355529_3.jpg

  • 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 2011-09-13 【生效日期】 2012-03-01 【效 力】 【备 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 【简讯】姜恩柱: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

    3月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由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有外电报道称,中国出口食品安全令人担忧,有些国家的超市甚至不再出售中国制造的食品。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情况究竟怎样?我国政府和全国人大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姜恩柱说:“我们高度重视近来一些国际媒体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所做的报道。”   姜恩柱介绍,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大致分三类:   一是确有其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对此,中国政府以负责任的态度依法处理。   二是因中国和有关外国或者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不同所造成的问题。对此,我们从国外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   三是纯属无中生有或未经核实即予发表的不实报道。   姜恩柱指出,中国政府按照“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为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近年来我国加强种植养殖的源头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食品出口前的检验检疫,加强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过不懈努力,多年来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中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是有保障的。   姜恩柱最后强调,我国的确有个别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逃避检验检疫监管,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口。我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不让不合格食品流出国门。 来源:news.sohu.com

  •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都谨防重金属超标吗?

    食品接触材料直接接触食品,与食品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重金属会向所盛装的食品中迁移,当迁移量超过一定浓度后,会危害人体健康,损害肝脏和血液循环系统。所以目前世界各国对食品接触材料都有严格的要求,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更是有严格地限定。如美国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欧盟也颁布了(EC)No.1935/2004等30多项指令和法规来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的进口。那么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都谨防重金属超标吗?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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