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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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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农膜与畜禽粪便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13类固体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明确表示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color][/size][/font]

  •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组织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章畜禽饲养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有产销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饲养者提供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指导饲养行为,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畜禽收购  第十五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  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从省外输入畜禽产品的,应当经产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输入的畜禽需要申报检疫的,应当依法向我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  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 (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  第二十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公布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实施检验的项目名录。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按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检验项目。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按照批次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出厂(点)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畜禽屠宰厂(点)对同批次畜禽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屠宰厂(点)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通报有关部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  (六)法律、法规

  • 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

    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用于确定农药在畜禽的肉、奶、蛋和可食肉类副产品中的残留水平,为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膳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 788 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 2763、NY/T 78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基准给药剂量 basic dose 禽畜通过饲料摄入农药的理论最高浓度,根据畜禽日摄入量、每类饲料在日摄入量中的百分比及饲料作物或作物饲用部位的残留量等信息估算的理论剂量(mg/kg bw),是畜禽残留试验中的最低给药剂量。 4 基本要求4.1 试验背景资料包括供试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CAS号及理化性质、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已有的植物代谢、畜禽代谢、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以及毒理和环境资料等。4.2 试验设计原则4.2.1 分别开展畜类和禽类动物的农药残留试验,家畜一般选择反刍动物。如果已开展农药在猪体内的代谢试验,且猪的代谢途径和反刍动物不同,应开展猪的残留试验。。4.2.2 基准给药剂量下,最后一次给药后,肉、奶、蛋和可食肉类副产品中检测出可定量的残留物,还需要进行残留清除试验,以确定残留量降到定量限(0.01 mg/kg) 以下的时间。4.2.3 下列两种情况,不需要开展禽畜残留试验:(1)农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结果表明,饲料或作物饲用部位中残留物浓度低于定量限(一般为0.01 mg/kg),且代谢试验中畜禽体内不存在显著生物富集趋势;(2)在10倍基准给药剂量的畜禽代谢试验中,可食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量低于定量限。

  • 【转帖】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

    5月6日,农业部在大连市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继续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必须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努力实现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 高鸿宾提出,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为畜牧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中央扶持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的拉动下,我国畜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畜产品产量持续增长。主要表现在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区域优势进一步显现,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饲料工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增强。畜牧业发展的有利形势,提升了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畜产品的有效供给,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高鸿宾强调,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加快生产方式转变,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才能加快提升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现代畜牧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实现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和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做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解决好污水处理技术和成本问题,指导养殖场户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要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找准创建内容,抓住关键技术,强化技术培训与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生产水平。要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同时,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推广各地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资料】【转帖】畜禽服药与“忌口”

    畜禽服药与“忌口”1、 棉籽饼。棉籽饼能影响机体对维生素A的吸收利用,防治畜禽维生素A缺乏症时应停喂棉籽饼。2、高粱。高粱中含有大量鞣酸,可降低泻药、维生素B1、碳酸氢钠等药的药效,防治畜禽便秘或中毒等疾病时应禁喂高粱。3、食盐。食盐能加快溴制剂的排泻,因此当防治畜禽兴奋病用溴制剂时,应禁喂食盐。治疗肾病也应禁喂食盐。4、菠菜。菠菜中含草酸,易与消化道中钙结合为不溶性草酸钙,阻碍机体对钙的吸收。治疗畜禽缺钙症用钙制剂时,应停喂菠菜。5、豆类。黄豆和黑豆中含镁、钙和铁等,易与四环素结合成难溶性物质,用四环素防治畜禽感染性疾病时禁喂黄豆和黑豆。6、麸皮。麸皮中含磷多钙少,治疗畜禽软骨病、尿结石、肠结石等应禁喂麸皮。用硫酸亚铁治贫血症时亦禁喂麸皮。7、血粉。畜禽服用补骨脂、半夏、何首乌、生地和熟地等中药,切忌和血粉同时使用。8、钙质添加剂。石粉、骨粉、贝粉和蛋壳粉等饲料中含大量矿物质,影响铁的吸收,降低土霉素和四环素的药效。防治畜禽疾病用各种铁剂、土霉素和四环素时禁喂钙质添加剂。9、麦芽。麦芽有回乳的作用,治母畜缺乳症时切忌喂麦芽。 10、羽毛粉。羽毛粉有避孕作用,给母畜用催情药时应禁喂羽毛粉。11、活菌制剂。食母生、促菌生和乳酶生等活菌剂,不宜与抗菌素、磺胺药及杀菌性强的穿心莲、板蓝根等中药同用,以免杀灭活菌降低疗效。12、碳酸氢钠。碳酸氢钠与敌百虫混合会生成毒性很强的敌敌畏,用敌百虫给家畜驱虫时禁用碳酸氢钠。13、虾类。维生素C可使虾等甲壳动物体内无毒的5价砷转为剧毒的3价砷。用维生素C治疗畜禽坏血病等时应禁喂虾类。14、土霉素。青、链霉素在酸性条件下易被破坏,用这些药物防治畜禽疾病时禁用土霉素、青贮饲料和酒糟。15、含硫添加剂。人工盐、硫酸镁、硫酸钠和石膏等含硫添加剂,因硫易与磺胺药结合增强对血液的毒性,用磺胺药防治畜禽疾病时禁喂含硫添加剂。

  • 【转帖】江西开展“畜禽清洁生产行动”治理养殖污染

    大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的粪便污染,是当前农业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江西省从去年开始开展畜禽清洁生产行动,至今已有157家大型养殖场完成了粪污治理改造。    据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介绍,目前江西全省425个大型养殖场中,除已完成粪污治理改造的养殖场外,还有159家养殖场正在实施改造,72家养殖场改造工程正在规划设计,剩余的养殖场暂未改造或已搬迁。江西将确保425家养殖场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去年5月,江西开展“爱我美好家园 千场万户畜禽清洁生产行动”,着手治理日益严重的畜禽养殖污染。江西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畜禽健康养殖。各地以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和生猪、奶牛、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等项目为切入点,推进粪污治理改造,各养殖场明确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 求教畜禽肉中沙丁胺醇检测方法

    畜禽肉中沙丁胺醇作为出口畜禽肉中必检项目,但没有一个标准方法,我们用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但在净化方面一直不是太理想,哪位大虾能告之如何有好的方法净化,谢谢!

  • 【转帖】辽宁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本报讯 (记者 于险峰)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辽宁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条例》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目前,辽宁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同时力争培育出100个生猪屠宰规模100万头、牛屠宰规模10万头、羊屠宰规模20万只、鸡屠宰规模2000万只的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确保全省人民群众把“放心肉”端上餐桌。

  • 案例分析 | 畜禽养殖“超标”“排放”污水究竟适用哪一法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畜禽养殖企业监管是基层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涉水”违法案件时,经常因考虑法律位阶适用效力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有部分案件因考虑《水污染防治法》罚则过重、“过罚不当”而选择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比较而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养殖在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方面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罚则相差不大,但《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畜禽养殖“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上相差太大,这种法律适用冲突一直困扰着环境执法部门。[/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某生猪养殖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编制完成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某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批复,《报告书》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为:“养殖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用于灌溉周边山林,不外排”。2021年3月该公司建成并投入生猪养殖,2022年11月属地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沼液收集调节池内安装1台1.1KW潜水泵,自2022年8月底起从污水处理站直接抽取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废水对周边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进行浇灌施肥,天气干旱的时候每天浇灌1次,雨季的时候2天浇灌1次,每次浇灌的时间大概10分钟、浇灌水量约为1立方。经采样检测,该公司连接沼液收集调节池的塑料软管内残留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浓度均超过相应灌溉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起将生猪养殖项目周边150余亩的山地及农田全部租赁下来,用于消纳生猪养殖生产产生的废水。而该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载明:“……消纳项目废水量所需山林面积约44145m2(约66亩),项目厂区周边均为大片山林,项目废水可全部用于山林灌溉”。[/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法律适用争议[/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在基层环境执法过程中具有较为典型的代表性,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采样数据显示超标排放,灌溉区域属于外环境,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在养猪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的行为属“私设暗管”的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同时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移送行政拘留;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灌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相适应,应适用此“条例”,罚款5万元以下。[/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观点阐述[/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中包含了“超标”和“排放”两个要件,本案虽然采样数据显示超标,但“灌溉超标”的标准不等同于“超标外排”的标准,该公司的环评报告书并没有相应的对外排放标准,且根据环评报告对项目废水排放的要求以及该公司的实际排放情况,该公司有权向周边山林灌溉养殖废水,“灌溉行为”亦不等同于“排放行为”,本案在灌溉废水未超过周边土地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并无“污染物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抽水浇灌的行为虽有“私设暗管”的事实,但当事人是根据环评要求将污水抽取灌溉、不外排,排放水量与地点均符合要求,尽管灌溉的水质不符合要求,也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排放”故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从案件的违法事实来分析,本案的基本违法事实是畜禽企业污水处理站未保持正常运行、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超标灌溉的行为。养殖废水与生产废水具有不同之处、存在一定的利用价值,如果该公司利用私设的水泵或者管道向周边消纳范围内的山林排放经过有效处理的废水,则不涉及违法行为。如果本案调查的证据指向污水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即使在当事人不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可以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此条款关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定不同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更侧重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特殊性、概括性责任,并未包含“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要件。如果本案在取证上侧重于证明当事人“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浇灌”的事实,采样检测的数据是作为补充支撑“废水超标灌溉”的事实,则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规定相适应。当然,假设本案灌溉废水超标严重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过长、水量过大有可能会超过周边山林等灌溉区域的消纳能力,对地下水等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待进一步补充地质勘察、鉴定以及其他关联性证据后,本案则有可能定性为“超标排放至外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从法律效力位阶原理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在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将粪肥还田是国家鼓励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模式。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畜禽“涉水”污染案中会以“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指导原则,而一概直接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忽视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应以具体案件事实符合抽象法律规范规定为前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本案中,除已分析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外,该畜禽养殖公司没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从《水污染防治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责任条款。同时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该条款对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但《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里并没有明确直接和对应的罚则,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条款实施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条例》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与本案的违法事实相符,也符合法律适用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

    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登记动物代谢试验,用于确定农药在畜禽体内的吸附、转移、分布及可食用组织中残留物的主要成分,并为确定残留物定义和农药脂溶性提供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 3096 农作物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第65号(2017) 放射性废物分类3 术语和定义GB 2763、NY/T 3096、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鉴定 identification 对化合物结构的精确确定,一般采用在不同色谱体系下代谢物与已知标样的对比方法,或使用如质谱(MS)、核磁共振(NMR)等结构鉴定技术。3.2 描述 characterization 对总放射性残留中未能鉴定的放射性残留物特征的阐述,一般包括有机溶剂溶解性、水溶性、中性、酸性、碱性、极性、非极性、不可提取等。3.3 放射性活度 radioactivity 一定量的放射性核素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内发生的核衰变速率,即核衰变数(dN)/时间间隔(dt),表示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强度,国际单位为贝克勒尔(Bq)。4 基本要求4.1 试验单位4.1.1 具有丙级以上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资质。4.1.2 遵循同位素示踪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代谢试验。4.1.3 具有满足代谢物分析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4.2 试验人员4.2.1 具有放射性工作人员许可证、个人剂量季度监测报告、职业病检测报告。4.2.2 具备进行农药代谢试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4.2.3 掌握农药代谢试验的相关规定和技能。4.3 试验背景资料包括供试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CAS号及理化性质、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已有的植物代谢、畜禽代谢、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以及毒理和环境资料等。

  • 乳制品、畜禽 两年内可追溯

    预计到2015年,诸如乳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将实现可追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你做就做呗,喊什么喊。这是你怎么看?

  • 【分享】混饲给药预防畜禽疾病应注意

    准确掌握拌料给药剂量   采用混饲给药时,要准确计算所用药物剂量。如果按采食量给药,应详细准确了解畜禽日平均采食量,再计算所需药量;如果按畜禽体重给药,则必须抽样测得畜禽平均体重,算出全群(场)体重数,再计算所需药量。需要强调的是,抽样必须是随机抽样。如对于鸡群来讲,首先根据鸡群大小确定抽样比例,一般讲,万只鸡按1%抽样,小群按5%抽样,但不少于50只。平养鸡抽样时,一般先将舍内鸡缓缓驱赶,使舍内各区域鸡只及大小不同的鸡只均匀分布,然后在鸡舍任一地方随意用铁丝网围出大约需要的鸡数,逐一称重;笼养鸡抽样时,应从不同层次的鸡笼抽样称重,每层笼取样数应该相等。药物与饲料必须搅拌均匀   尤其是一些安全范围较小的药物和用量较小的药物。生产中常用递加稀释法,又称分级混合法,即先将一定剂量的药物加入少量的饲料中混合均匀,再与10倍量饲料混合,依此类推,直至混合到全部的饲料当中。注意不能将药片直接加入颗粒料中,否则药物会沉积到料槽(桶)底部,造成混合不均。混合不均,可引起畜禽个体采食药物不均衡,药量不足达不到药效,药量过大会引起畜禽药物中毒。切忌将药物一次性地加入到饲料当中。注意控制采食位置和采食时间   要根据需要,给畜禽提供充足的采食位置和采食时间,保证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头(只)畜禽可同时采食完预定的饲料、摄入预定数量的药物。包括混饲给药之前的适当限喂(注意不能停水)、适当调整弱小畜禽的采食位置和适当延长采食时间等等。 注意饲料中添加剂与药物的配伍禁忌   如较长时间应用磺胺类药物时应补给维生素B1和维生素K;应用氨丙啉时则应减少维生素B1的用量。此外,在饲料中添加金霉素或土霉素时,这些抗生素会与饲料中的金属离子,尤其是钙离子结合而不能被肠道吸收利用,这时可在每千克饲料中添加13克硫酸铜,使饲料中的钙离子与硫酸根结合成不溶性的硫酸钙。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避免拮抗作用   如泰妙菌素与盐霉素、甲基盐霉素等有拮抗作用;诺氟沙星(氟哌酸)不可与利福平、呋喃坦丁合用,利福平可拮抗氟哌酸的作用,呋喃坦丁可对抗氟哌酸在尿道中的抗菌作用;鞣酸蛋白不宜与胰酶、胃蛋白酶、乳酶生同服,因这些蛋白质与鞣酸结合即失去活性,鞣酸可使硫酸亚铁、氨基比林、洋地黄类药物发生沉淀,而妨碍吸收,影响疗效;硫酸亚铁等铁剂与四环素类药物可形成络合物,互相妨碍吸收。

  • 【分享】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及防治措施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粪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日益威胁人类的安全与健康。现简要阐述了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并分别从生态营养、资源化利用、法律法规几个方面,指出了降低畜禽粪便污染,变废为宝的途径和方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物的要求已由植物型转向动物型,从满足于温饱改变为要求食物具有营养性和独特的风味,因而养殖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菜篮子工程”以来,畜牧业在解决城乡居民的肉、蛋、奶自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大量的畜禽粪便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在环境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一、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1.畜禽粪便的排放量据测定一个饲养10万只鸡的工厂化养鸡场,年产鸡粪达3600多吨。1头猪年产粪尿约2.5吨。如采用水冲式清粪,1头猪日污水排放量约为30kg。1988年,农业部估计全国畜禽粪尿年排放量为18.84亿吨,相当于工业废弃物排放量的3.4倍。1990年中国农业环保协会牧业生态学组对上海郊区畜牧业进行考察时指出,上海畜牧业粪便量已突破1200万吨,远远超过该市当年工业废渣(663.11万吨)和生活废弃物(666.44万吨)的排放量。据肖永庆报道,80年代北京畜禽粪便年排放量高达1000万吨,折合COD为431万吨,BOD为215万吨,相当于1700万城市人口粪尿排放量。2.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1氮和磷的污染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和磷的化合物,尤其是在饲料的氨基酸不平衡、可利用养分低的情况下,含量更高。如肉仔鸡粪便中含有约50%的食入氮及55%的食入磷。这些氮和磷进入土壤后,会转化为硝酸盐和磷酸盐,含量过高会使土地失去生产价值,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使水中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水体富营养化后,蚊蝇及其它昆虫大量孳生,藻类和其它水生植物大量繁殖,使水中溶解氧减少,鱼虾等水生动物因缺氧而死亡。2 恶臭粪便中因含有硫化氢、粪臭素(甲基吲哚)、脂肪族的醛类、硫醇、胺类和氨气等,所以臭气难闻。如果粪便排出后不能及时处理会使臭味增加,危害人畜的健康。3 生物污染患病或隐性带病的畜禽会排出多种致病菌和寄生虫卵,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鸡金黄色葡萄球菌、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禽流感和马立克氏病毒、蛔虫卵、毛首线虫卵等。据化验分析,畜牧场所排放的每毫升污水中平均含33万个大肠杆菌和66万个肠球菌;沉淀池内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首线虫卵分别高达193.3个和106个。如不适当处理,不仅会造成大量蚊虫孳生,而且还会成为传染源,造成疫病传播,影响人类和畜禽健康。4 金属元素的污染当今畜牧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各种微量元素添加剂,如仔猪生产中使用铜制剂可高达250mg/kg,铁制剂100mg/kg。此外,含砷生长剂也广泛使用,据测算,一个10万只肉鸡场若连续使用有机砷生长剂15年后,周围土壤中的砷含量会增加一倍。二、畜牧业污染防治对策1.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减少排泄物中养分及金属离子的含量,是降低畜禽粪便污染的根本措施。1 氨基酸平衡日粮氨基酸平衡日粮,是指依据“理想蛋白模式”配制的日粮,即日粮的氨基酸组成与动物的氨基酸需求相适应的日粮。据报道,在满足有效氨基酸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日粮的蛋白质水平,而不会影响畜禽的生产水平。袁建敏(1997)报导,补充赖氨酸使仔猪日粮粗蛋白减少20%,粪尿中氮减少25%。杨胜(1995)报导,90kg体重的猪,饲喂低蛋白水平日粮并添加合成氨基酸,使氮的排出量减少22%或41%。仔鸡饲喂氨基酸平衡日粮,蛋白质水平可降低2%~5%。这不仅可节省蛋白质资源,而且也是从根本上降低畜禽粪便氮污染的措施。2 合理加工日粮饲料的加工处理不仅可以影响饲料的营养成分含量而且会影响饲料的利用率。粒径大小合适的颗粒料,因增加了单位体积养分的含量和适口性,而提高了畜禽的进食量。李德发(1994)报导,猪饲料颗粒度在700—800μm时,饲料的转化率最佳,且不发生溃疡和结块问题。饲料的膨化处理和颗粒化处理可使随粪便排出的干物质减少1/3。膨化可使淀粉糊化,蛋白质变性,利于消化吸收。

  • 我国畜禽饲料资源文献1

    [font=&]【序号】:1[/font][font=&]【作者】:廖秀冬 张丽阳 吕林 罗绪刚[/font][font=&]【题名】:我国畜禽饲料资源中矿物元素含量分布的调查[/font][font=&]【期刊】:《中国农业科学》 2019年11期[/font][font=&]【全文链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NYK201911012.htm[/font]

  • 【分享】《畜禽肉水分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

    为科学测定畜禽产品水分限量,规范我国肉类产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大量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url=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2606.html][b][color=#0000ff]《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color][/b][/url]进行了修订。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对该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该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010-85093690 85093698 传 真:010-85093695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31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b]畜禽肉水分限量[/b]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限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 【资料】【转帖】谈畜禽用消毒药的安全使用要点

    谈畜禽用消毒药的安全使用要点消毒工作是畜禽传染病防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级动物防检机构和所有养殖场对此要高度重视。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将其要点阐明如下。  保证消毒效果消毒目的要明确因为消毒目的不一样,所使用的消毒药也不一样;所要稀释的浓度不一样,采用的消毒方法也不一样。  先将环境清洁后再进行消毒这是保证消毒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畜禽的排泄物、分泌物、灰尘、粪便和污物等有机物,不仅可阻隔消毒药,使之不能接触病原体,而且有机物还能与许多种消毒药发生化学反应,明显地降低消毒药物的药效。  选择消毒药物要准确和注重效果有选择地确定消毒目的,如想杀灭病毒,则选择杀灭病毒的消毒药;如想杀灭某些病原菌,则选择杀灭细菌的消毒药。许多情况下,还要将杀灭病毒和细菌甚至真菌、虫卵等几者兼顾考虑,选择抗毒抗菌谱广的消毒药,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应根据消毒目的,是平时预防性的,还是扑灭正在发生的疫情,或周围正处于某种疫病流行高峰期而本养殖场受到威胁时的消毒,以此来选择药物的稀释浓度,以保证消毒的效果。  药物的配制和使用的方法要合理目前,许多消毒药是不宜用井水稀释配制的,因为井水大多为含钙、镁离子较多的硬水,会与消毒药中释放出来的阳离子、阴离子或酸、碱离子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使药效降低。因此,在稀释消毒药时一般应使用自来水或白开水。  药物应现用现配,配好的消毒药应一次用完许多消毒药具有氧化性或还原性,还有的药物见光遇热后分解加快,须在一定时间内用完,否则,很容易失效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在进行配制消毒药时,应认真根据药物说明书和要消毒的面积来测算用量,尽可能将配制的药液在完成消毒面积后用完。稀释好的药液不宜久储,一般当天用完为好。  必须注意消毒药的理化性质  注意消毒药的酸碱性酚类、酸类两大类消毒药一般不宜与碱性环境、脂类和皂类物质接触,否则明显降低其消毒效果。反过来,碱类、碱性氧化物类消毒药不宜与酸类、酚类物质接触,防止其降低杀菌效果。酚类消毒药一般不宜与碘、溴、高锰酸钾、过氧化物等配伍,防止化学反应发生而影响消毒效果。  注意消毒药的氧化性和还原性氧化物类、碱类、酸类消毒药不宜与重金属、盐类及卤素类消毒药接触,防止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和置换反应,不仅使消毒效果降低,而且还容易对畜禽机体产生毒害作用。  注意消毒药的可燃性和可爆性氧化剂中高锰酸钾不宜与还原剂接触,如高锰酸钾晶体在遇到甘油时可发生燃烧,在与活性炭研磨时可发生爆炸。  注意消毒药的配伍禁忌重金属类消毒药忌与酸、碱、碘和银盐等配伍,防止沉淀或置换反应发生。  表面活性剂类消毒药中,阳离子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互相抵消,因此不可同时使用;表面活性剂忌与碘、碘化钾和过氧化物等配伍使用,不可与肥皂配伍。  使用消毒药要避免人畜受到危害  1.强酸类、强碱类及强氧化剂类,对人畜均有很强的腐蚀性,因此,在使用这几类消毒药消毒过的地面、墙壁等最好用清水冲刷之后,再将动物放进来,防止灼伤动物(尤其是幼畜)。  2.凡实施熏蒸消毒时,其产生的消毒气体和烟雾,均对人畜有毒害作用,就是熏蒸后遗留的废气,对人畜的眼结膜、呼吸道黏膜均会造成伤害,故必须将废气彻底排净后,方可放进畜禽;带畜禽消毒时不宜选择熏蒸消毒。  3.凡有毒的消毒药均不能进行饮水消毒:酚类、酸类、醛类和碱类消毒药,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因此,这几类消毒药不宜用于饮水消毒,也不宜使用这几类消毒药来消毒肉品(过氧乙酸除外)。  4.用作饮水消毒的消毒药其配制浓度要准确。能用作饮水消毒的消毒药主要有卤素类、表面活性剂和氧化剂类等几类消毒药中的大部分品种。但其配制浓度很重要,浓度高了则会对动物机体造成损害或引起中毒,浓度低了起不到消毒杀菌的作用。  消毒药应定期更换  使用任何消毒药,在一个地区、一个畜禽场都不宜长期使用。因为动物机体对几乎所有的药物(当然包括消毒药)都会产生抗药性。长期使用单一的消毒药,容易使动物体内及饲养场内外环境中的病原体,由于多次频繁地接触这种消毒药而形成耐药菌株,其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甚至消失,使药物对这些病原体的杀灭能力下降甚至完全无效,致使疫病发生和流行。

  • 我国畜禽饲料资源相关文献下载

    [font=&]【序号】:1[/font][font=&]【作者】:邵玉新1张丽阳1马雪莲1王良治1,2刘东元3吕林1廖秀冬1罗绪刚1[/font][font=&]【题名】:我国畜禽饲料资源中微量元素锌含量分布的调查[/font][font=&]【期刊】:中国农业科学. 2019年11期 第2002-2010页[/font][font=&]【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filename=ZNYK201911016[/font][font=&][/font][font=&]【序号】:2【作者】:陈志勇 张丽阳 马雪莲 王良治 邢冠中 杨柳 刘东元 廖秀冬 李素芬 黄艳玲 吕林 罗绪刚【题名】:我国畜禽饲料资源中常量元素钙含量分布的调查【期刊】:中国农业科学. 2019年11期【全文链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NYK201911013.htm[/font]

  •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为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2月22日[/align][align=center][b]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b][/align]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掌握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计划。一、任务分工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一)部级监测1. 病原微生物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包括冷却肉和热鲜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河南省和辽宁省共2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负责吉林、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7省份共10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2.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监测任务由部屠宰技术中心、动卫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任务见附件1)。(二)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1. 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开展水分监测。2.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原则上省内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2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10家),2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30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省内牛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羊屠宰企业抽取规则同上;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的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的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各省份最低监测任务见附件2。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风险监测,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监测参数和样本数量。(三)数据汇总与分析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部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7月15日、11月底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部屠宰技术中心。部屠宰技术中心于8月15日和12月底前将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四)技术指导和能力验证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风险监测的技术指导,并组织部级和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开展检测能力验证。(五)样品复测部屠宰技术中心承担部级风险监测样品复测工作,分别从上半年和下半年采集的肝脏样品中抽取5%—10%进行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复测,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和糖皮质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4。三、相关要求(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于3月底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并组织实施。承检机构情况表(见附件5)和省级监测工作具体负责人信息于4月底前报部屠宰技术中心。(二)部级和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条件,并按要求参加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三)未经任务下达单位同意,承检机构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四)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执行,并在抽样单(见附件6)中详细填写检疫证号等溯源信息。四、联系方式(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吴学宝 010–59192834(二)部屠宰技术中心侯东军 010–59198981 xqjiance@aliyun.com(三)动卫中心王淑婷 0532–85632052(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单吉浩 010–62815881附件:1.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部级风险监测任务表2.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省级风险监测任务表3.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4.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5.2024年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情况表6.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农业农村部 ][/color][/size]

  • 【资料】规模化畜禽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中,畜禽的病毒性疾病由于应用特异性的预防办法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后,细菌性疾病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因长期使用和滥用抗生素,致使抗药菌株不断增加,甚至一些致病力不强的细菌也已构成了对畜禽产生新的威胁。因此,细菌性疾病的危害在一定条件下,已成为畜禽生产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群体药物预防和治疗已是畜禽防疫工作中的主要环节,特别是在细菌性疾病发生过程中以及预防病毒性疾病流行中可能出现的混合或继发感染中被广泛采用。因此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系指在明确指征下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并采用适宜的剂量和疗程,以达到杀灭致病微生物或/和控制感染的目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增强畜禽的免疫力和防止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里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用药的原则和应用注意事项作一叙述。   1 首先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用高敏药物,在高敏药物中应首选价廉、药源广、口服(拌料或饮水)易被吸收的抗菌药物。在选择高敏抗生素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1 窄谱抗生素可以解决问题的不选广谱抗生素。   1.2 一种抗生素可达到治疗作用时,不要用两种药物联合应用。   1.3 必须应用两种抗生素时,应选择联合应用具有协同作用的药物。   2 要注意治疗用药的剂量和疗程的长短。处理一般感染时,不要盲目增加药物剂量。如果是严重的全身感染,在最初的治疗阶段(1~2天内)可适当加大剂量,而后再给予常量,有利于控制感染,减少损失。疗程的确定与感染性质有关,对于急性感染,当给药后死亡明显减少,群体整体状态好转,再继续给药2~3个疗程。疗程间隔一般为3~5天。   3 药物的选择也应根据传染病的性质并结合发病畜禽群的状况全面考虑。如传染病是全身感染的败血性疾病,口服给药时,药物必须是经消化道可以吸收的,相反则达不到治疗的目的,发病畜禽食欲下降或废绝时,口服给药不能使血中达到药物的有效浓度,影响治疗效果,此时宜选择注射药物。畜禽患肠道传染病时,要选择口服不易吸收的药物,以保证药物在肠道中的治疗浓度。   4 抓住治疗时机也是非常重要的。有的传染病不是全群发生,而是在群体中不断出现新发和死亡病例(如鸡大肠杆菌病、育成鸡鸡白痢等),这种情况下给药时机应突出一个’早’字,对控制新发病例、降低死亡、减少损失是有重要意义的;而有的传染病如鸡传染性鼻炎,是在鸡群中传播较为迅速的传染病,但在发病早期,鸡群食欲还未见明显变化时,及时口服敏感药物,对提高疗效、缩短病程是十分有利的,但贻误了时机,只能通过注射的办法给药,从而增加了资金消耗,加重了防疫人员的负担。   5 对暂时还没有条件进行药敏试验的生产单位,畜禽发生细菌性疾病时,选择治疗药物应尽量选用本场甚至本地区不常使用的药物,这不仅可达到治疗效果,而且为临床用药提供经验。药物选择是否合适,应以治疗效果为依据,发病畜(禽)群用药1~2天后,死亡应明显减少,或动物精神、食欲好转或新发病例不再出现,均反映了药物治疗效果。否则说明药物选择不当,应及时换药。   6 临床用药是防治畜(禽)群细菌性疾病的重要手段,但决非唯一的办法。因为有些疾病如慢性呼吸道疾病、鸡大肠杆菌病、仔猪黄(白)痢等,其发病除感染因素外,尚有明显的诱因,或是继发于某些原发性感染的过程中。如果外界不良因素不消除或环境卫生条件不好得不到改善,甚至原发感染得不到及时控制,一味地靠药物治疗,是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为治疗效果的好坏是由多方面综合因素决定的。所以在治疗中还应加强畜(禽)群的饲养管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认真做好兽医卫生综合防制措施。   7 必须强调综合性治疗的重要性。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感染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机体免疫力的重要性,过分依赖抗菌药物的功效而忽视机体内在因素是抗菌药物治疗失败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应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使动物的机体状况有所改善,各种综合措施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等均不可忽视。

  • 【论坛版面页】出勤率计算方法变更

    【论坛版面页】出勤率计算方法变更

    各位版主和专家一直在纠结这个出勤率的计算及累计等问题,先就规则进行了调整,如下:考勤率:表示截止到昨天23点59分的最近30天的出勤率,在线1小时以上即认为在线一天,计算方法为:出勤率=(近30天的已出勤天数)/30注意事项:1、新的计算规则下,今天的在线时间,将会改变明天的出勤率;2、增加您的在线时长:系统会每5分钟统计一次,只要您在5分钟内有看帖、回帖或者刷新页面的动作,就会被计入在线时间,且一天之内的所以时间可以累加在一起;3、个人在线时间详细记录只保留40天,如发现自己计算的在线时间与系统不一致,请及时联系我!个人详细在线时间查询:http://www.instrument.com.cn/vip/Score.asp?ActionType=20~~~~~~~~~~~~~~~~~~~~~~~~~~~~~~~~~~~~~~~~~~~~~~~~~~~~~~~~~~~~~~~~~~~~~~~ 最近还有几个小变动:1、增加了版主附件验证提醒:当您打开版面页时,页面右下角会出现提示框,提示您验证新附件,显示5秒后会自动消失,刷新页面会再次出现;2、本版当天的发帖情况,版主可以在版主管理,点击除了子版维护、版规管理外,其他任何管理功能,都会出现本版今日发帖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051424_572375_2648817_3.jpg普通用户可以在所有版面页面查看:http://bbs.instrument.com.cn/bbs_nav.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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