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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测相关的论坛

  • 【分享】环境工程监测教程

    环境工程监测教程内容提要:第一章 课程导言一、环境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监测二、环境监测的任务、特点和分类三、教学内容四、学习要求一、环境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监测二、环境监测的任务、特点和分类三、教学内容_ 水环境的监测--重点(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各种介质监测的类似性、与其它专业课程的教学范围界定)_ 大气环境的监测_ 土壤环境的监测_ 噪声监测_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环境质量评价_ 环境监测新技术[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4423]环境工程监测[/url]

  • 工程检测是干什么的

    工程检测是指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建筑结构进行测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保障已建、在建、将建的建筑工程安全。它包括对?地基、?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的测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 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地基检测?:检查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确保地基能够承受建筑物的重量和压力。?建筑材料检测?: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施工工艺检测?: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结构检测?:对建筑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进行检测,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环境监测?: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施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哪里有做工程检测的

    ?工程检测可以在多个地方进行,包括专业的检测机构和公司。? 首先,?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多项检测资质,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评审,入选“2024年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此外,?广东祥泰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第三方机构,总部位于广州市,拥有多个办事处和分公司,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 还有?[url=https://www.baidu.com/s?sa=re_dqa_generate&wd=%E4%B8%AD%E6%B5%8B(%E5%B1%B1%E4%B8%9C)%E5%B7%A5%E7%A8%8B%E6%A3%80%E6%B5%8B%E9%89%B4%E5%AE%9A%E6%9C%89%E9%99%90%E5%85%AC%E5%8F%B8&rsv_pq=c0f68f0d00148538&oq=%E5%93%AA%E9%87%8C%E6%9C%89%E5%81%9A%E5%B7%A5%E7%A8%8B%E6%A3%80%E6%B5%8B%E7%9A%84&rsv_t=dcf9Vef3iAEi4gM/rlBosyHQYR+tgMTNQ1VHH2OMGitQhZ+see/0iyHfoCJ0KKYX0MI8LxSe5hFc&tn=40020637_30_oem_dg&ie=utf-8]中测(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注册资金1000万元,致力于城乡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工程结构检测鉴定等服务,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设备和实验人员?。等

  • 【原创】招聘环境监测工程师

    本单位为广州一国有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化学分析中心急需招聘一个环境监测(主要方向为空气检测)的工程师,主要负责环境实验室环境检测工作的开展。有兴趣的打我电话13143536695。职位要求:本科,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待遇面谈,合则约见!

  •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带来哪些商机

    [size=18px]《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建设国家级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与地下水监测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监测中心,建立与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规模相匹配的省、地级地下水监测网。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在人口密集区、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国家重大工程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地区新建监测站点14395个,改建监测站点6006个,监控国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监控区内平均孔网密度为5.75孔/千平方公里。2个地下水监测中心和20401个新改建监测站点的建设将为仪器市场带来哪些商机?[/size]

  • 工程检测单位是干什么的

    ?工程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种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这些单位通常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的方法,能够对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工程检测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质量检测?:对各类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质量评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为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全面的质量报告和建议?。?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培训、考核和推广?: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 开封工程检测公司有哪些

    ?开封市主要的工程检测公司包括:开封市技术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河南中科联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url=https://www.baidu.com/s?sa=re_dqa_generate&wd=%E5%BC%80%E5%B0%81%E5%B8%82%E9%BB%84%E6%B2%B3%E5%B7%A5%E7%A8%8B%E8%B4%A8%E9%87%8F%E6%A3%80%E6%B5%8B%E6%9C%89%E9%99%90%E5%85%AC%E5%8F%B8&rsv_pq=88ad6fe800450b3c&oq=%E5%BC%80%E5%B0%81%E5%B7%A5%E7%A8%8B%E6%A3%80%E6%B5%8B%E5%85%AC%E5%8F%B8%E6%9C%89%E5%93%AA%E4%BA%9B&rsv_t=520ae6ePCQJEKlIEUGnVnn7jxz6uGycbgDExV229xtQr1VVS8EwrY9jawxDL1UnCvRfmHNb+yaSD&tn=40020637_30_oem_dg&ie=utf-8]开封市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封舜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等。

  • 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681-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交流输变电工程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方法。标准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其他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工程竣工前第三方检测有哪些

    ?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基础材料、外墙保温、装饰材料、水电材料以及单桩和复合地基等多个方面。这些检测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的具体项目? ?基础材料检测?:包括砂、石、水泥、砖、砌块等。?外墙保温材料检测?:保温板、抗裂网、粘结砂浆、膨胀固定锚栓以及抗裂砂浆。?装饰材料检测?:室内地板砖放射性检测、人造木地板的甲醛含量检测。?水电材料检测?:穿线管、各种规格的线缆、空开、漏电保护装置、给水管道、阀门等。?单桩和复合地基检测?: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测。

  • 求指导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师的就业方向

    本人在监测站工作有6年时间,并且取得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师职称,想换工作环境,第一个就业意向是从事实验室管理。请问大家还有其他就业方向选择吗?如果从事实验室管理,要具备什么能力呢?

  • 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什么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专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通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这些中心通常具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061444_01_3167027_3.jpg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是由中工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主要应用于城市区建筑施工工地、工程隧道、沙石开采、堆煤储煤场地等无组织烟尘污染源排放及居民区、商业区、道路交通、施工区域等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在线实时的自动监控,可实现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环境扬尘、噪声及其他参数的在线自动监测并能通过摄像头抓拍取证,所得数据均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及时传递到数据平台,环境的状态利用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而构成新型环境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监测子站与数据平台构成。监测子站集成了大气颗粒物浓度监测、噪声监测(选配)、气象五参数、七参数(可选配)视频监控及污染物超标视频抓拍(选配)、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选配)等多种功能;数据平台是一个互联网架构的网络化平台,具有对各子站的监控功能以及对数据的报警处理、记录、实时查询、趋势图显示、统计、报表输出等多种功能,并能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传给各个管理部门,简单易用(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增减等灵活配置)。 该系统还可与各种污染治理装置联动,以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配置) 该系统因独特的专利设计,能在恶劣的环境中做到防尘、防水、防风、防静电等、且可常年在室外或野外连续工作。http://zglbt.com/upload/201512/1449202509881600.png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Main Specifications 1.粉尘在线传感器:监测范围:0-10000μg/m3 (可定制0-100000μg/m3及大量程0-1000mg/m3)误差±10%;分辨率0.1-0.001mg/m3 2.噪声:监测范围30-130dB;A计权(根据需求可定制) 3.气象五、或七参数:检测范围:常规配置温湿度、风速、风向、压力(根据需求定制) 4.视频监控:(选配) 5.LED输出及显示:可室外、室内显示并控制(根据需求定制) 6.信号输出:RS485,4-20MA,GPRS,3G/4G,光纤 7.工作电压:AC220V 50HZ 2A 8.工作温度:-25-45℃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功能特点: 1、可无人值守,长时间野外工作; 2、测量数据实时显示、实时报警、实时查询; 3、测量数据实时回传,并保存至服务器数据库; 4、测量精度高,相对位移精度优于0.05mm; 5、软件功能丰富,可调看数据绘制图谱; 6、可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报警参数,实时报警,提供短信、声光电等多方式; 7、支持手机短信的参数调整和设置; 8、完整的操作日志,对所有仪器操作均有详细记录; 9、同时具备多种传感器接口,适应多样化测量需要。 注: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切合配置。现场案例http://www.zglbt.com/upload/201608/1470123155145931.jpg

  • 赣州工程检测公司有哪些

    ?赣州工程检测公司有多家,其中一些主要的公司包括:江西润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天域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江西惠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url=https://www.baidu.com/s?sa=re_dqa_generate&wd=%E6%B1%9F%E8%A5%BF%E7%A6%B9%E6%B2%BB%E5%B7%A5%E7%A8%8B%E8%B4%A8%E9%87%8F%E6%A3%80%E6%B5%8B%E6%9C%89%E9%99%90%E5%85%AC%E5%8F%B8&rsv_pq=c83adf0d000167cb&oq=%E8%B5%A3%E5%B7%9E%E5%B7%A5%E7%A8%8B%E6%A3%80%E6%B5%8B%E5%85%AC%E5%8F%B8%E6%9C%89%E5%93%AA%E4%BA%9B&rsv_t=970eiLK0JpX0TnECRgRIhgI5Bq1ihyWzVBETBoOVK7gUDp8TB0tC0QlmWsma/4yEDzMl4J+OxbeD&tn=40020637_30_oem_dg&ie=utf-8]江西禹治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赣州源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博嘉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尖锋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

  • 【讨论】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当前要重点开展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其他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二是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三是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四是开展水性疾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要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需要把这两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二、按照《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地方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提出中重度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规划》内的病区和饮水水质未达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卫生学评价效果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内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可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 建筑工程检测是干什么的

    ?建筑工程检测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风险并提高工程效益?。通过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筑工程检测可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保障工程能够安全投入使用,并避免潜在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包括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的检测,以及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涉及建筑节能、设备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back=linear-gradient(to right, rgba(111, 75, 250, 0.12), rgba(111, 75, 250, 0.12)) center bottom / 100% 12px no-repeat]建筑物扩建和改造鉴定?:包括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等设计与施工鉴定?。?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包括主体结构加固、地基基础加固等设计与施工鉴定?。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哪些工程需要第三方检测

    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桩基检测:包括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土建结构实体检测:包括混凝土结构强度实体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钢筋数量及间距,承重墙体砂浆强度,植筋锚固抗拉强度。钢结构实体检测:包括焊缝缺陷,螺栓的拧扭矩,钢屋的托架、钢梁,还有防腐涂层的厚度以及钢柱的垂直度等。节能检测:包括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包括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土壤氡浓度含量。防雷检测:包括建筑外部防雷设施的检测。消防检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检测。自来水水质检测。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什么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对建筑工程及其材料依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的单位。多数是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但在沿海一带已经改革,原来的检测中心都成立了有限公司,成为独立的企业,有专门的法人代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具体例子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于1985年负责筹建的,1999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审,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有公正地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中心除了进行检测工作外,还加强了检测技术、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的开发研究,不断跟踪筑技术的发展,开拓检测市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这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的专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事业单位。?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该中心的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的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1998年重组成立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行政上隶属于无锡市住建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 请教关于公路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

    准备成立一个公路工程材料检测的实验室,已经拿到省质监部门颁发的CMA证书,请问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检测工作?还是说必须得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 诚招检测工程师、文员

    远东塑胶染料(深圳)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是通过CNAS合格评定的实验室,现诚招检测员、文员。一、检测工程师(2名),要求:1、化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男女不限。2、有1-2年化学实验室工作经验,会使用ICP-OES。3、有玩具检测、CNAS实验室工作经验优先。4、熟悉CNAS体系,能力强者可聘为质量负责人。二、实验室文员(1名):1、高中以上文化,男女不限。2、熟练操作电脑,会使用Office办公软件。3、普通话标准,表达沟通能力强。2、有1-2年实验室工作经验优先。待遇面议,有意者请将简历投至以下邮箱:hyang@fepcsz.com,或来电咨询:0755-27926123转检测中心 杨生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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