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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五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2022﹞363号)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研究起草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4年02月09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张弛 联系电话:18758027173 电子邮箱:zhangchi.c@qq.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1111307.zip]附件[/url]: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align=right]2024年01月10日[/align]

  •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关于《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申请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关闭搬迁企业优先监管地块污染管控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经我会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按照学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同时欢迎与该团体标准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行业从业者等加入本标准的研制工作,有意参与该团体标准研制工作的请与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联系。[/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李琬聪[/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话:15339966752[/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size][/font][email]sdsesxsb@163.com[/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茂岭二号路华润置地广场7号楼601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山东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7月4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04/6382406059978466583278534.pdf]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关于《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url]

  • 【讨论】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监理以及防治

    随着全装修住宅的日益拓展,其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装修监理人员对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即对全装修带来室内环境污染的各种有害的控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一、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要控制好室内环境,把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害物质控制在有关规范以内,以满足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作为专业监理人员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取样、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理程序有所了解。 1、室内污染物质的种类及物理化学性质目前在常温下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中释放出来的有害物质主要有氡、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的污染浓度限量为≤200Bq/m3;甲醛污染浓度限量为≤0.08mg/m3;氨的污染浓度限量为≤0.2mg/m3;苯的污染浓度限量为≤0.09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污染浓度限量为≤0.5mg/m3。 2、取样方法 (1)取样前注意事项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日后或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免通风和通风口;首先以样板房进行检测,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抽查同批全装修住宅(套)数量的2.5%;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一小时后进行;室内环境中氨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布点应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确定采样时可用交叉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全装修住宅检验时应当覆盖受检住宅不同功能的自然间(如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储藏等);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温度和大气压。 (2)取样数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 3、检测采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及方法 全装修住宅工程室内空气氡的检测除可采用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1993中的4种测量方法,即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双滤膜法和气球法之外,还可采用现场仪器测定法;甲醛的检测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测定,也可采用现场仪器检测方法;氨浓度应按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或国家标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工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规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范规定。 4、结果判定和处理 (1)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及各取样检测点的检测结果两个方面,均要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 监理标准规范

    最新监理标准规范,有哪位大神能分享一下?感谢????[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312105051543_8284_5910474_3.png[/img]

  •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关于《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浙江省环保集团牵头、三捷环境工程咨询(杭州)有限公司申报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我协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议评审,一致认定该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详见附件。[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101507.pdf]关于《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立项通知.pdf[/url]

  •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关于《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浙江省环保集团牵头、三捷环境工程咨询(杭州)有限公司申报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我协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议评审,一致认定该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按照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详见附件。[/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09/6381922522745676085367860.pdf]关于《排污许可证执行合规自查指南 总则》团体标准立项通知.pdf[/url]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告

    [font=仿宋_GB231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font] [font=仿宋_GB23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的通知》(国市监质发〔[/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13[/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公布。[/font][font=仿宋_GB2312]特此通告。[/font][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zlfzj/202305/W020230509533146314368.docx][font=仿宋_GB2312]附件: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url][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font][font=仿宋_GB2312]总局[/font][/align][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7[/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

  • 【分享】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监理及防治

    摘要 建造全装修住宅将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而国内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2000年后相关标准才陆续出台,导致从事装修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与知识。面对现代装饰行业的迫切要求,要加强所有参与装修及监理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和宣传,特别要注重提高他们通过监理和合理选材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的能力。[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4629]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监理及防治[/url]

  • 【433】问:同一项目设计监理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提供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433】[/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同一项目设计监理可以是同一个单位提供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根据财办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5]295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font][/font][/color][/b]

  • 【求助】什么是抗剪力?

    在材料试验中,什么方向的力是剪切力?抗拉力和抗剪力有什么区别?请各位专业人士给解释一下,不胜感激!!

  • 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近日,由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77-2023,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编单位广泛邀请本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参与修订,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参编单位贡献了建科智慧,临港新片区、浦东、黄浦、闵行、松江等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了修订。编制组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形成该标准,有效保证了标准的适用性和认可度。[align=center][img=上海建科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png,500,69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94699304-cfab-4010-89fe-e6b5e81bf18b.jpg[/img][/align]标准修订历时两年半,2021年6月正式启动,2022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顺利通过审定。新修订的标准在保持与原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内容的实操性和实用性,确保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针对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单位提出的新需求,结合实际情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新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方式,并强化了消防质量验收的重点内容。[align=center][img=会议现场.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d938595e-4691-4865-9fcd-b7e6d62d422f.jpg[/img][/align]2023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多项技术指导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范围,统一全市消防验收工作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2023 版)》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检查与评定的技术依据,是系列文件执行的基础,标准强化过程质量管理,从材料进场验收、见证检验、消防设施检测,到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指导建设、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把关,同时为政府部门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提供技术指导。[align=center][img=评审现场.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noimg/4aab0243-e76d-4d26-bf01-b2b49084f09d.jpg[/img][/align]标准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消防验收的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将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提升。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4136/][color=red]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带来哪些商机

    [size=18px]《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将建设国家级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与地下水监测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监测中心,建立与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规模相匹配的省、地级地下水监测网。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在人口密集区、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区、大型能源矿业基地、国家重大工程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地区新建监测站点14395个,改建监测站点6006个,监控国土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监控区内平均孔网密度为5.75孔/千平方公里。2个地下水监测中心和20401个新改建监测站点的建设将为仪器市场带来哪些商机?[/size]

  • 【原创】有谁知道瓦里安的ICP在建立方法时无法输入数据?

    有谁知道瓦里安的ICP在建立方法时无法输入数据?是这样的我出现次问题已经4次,咨询瓦里安工程师,说他干了8年了都没遇到过,在建立方法时,在输入标样含量时无法输入数据,其他都正常,不是经常性的,把软件从新启动后又可以输入。这个问题困扰我好久,找不到原因,首先说明不是电脑中毒。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 用语音控制房间里的所有电器的“未来”房间

    如果你还在希望只要一按遥控、一摸触摸屏就能解决所有的家居常见问题,那么或许你还不够了解未来。在“rti”构建的“未来”房间里,一切都不需要再用手,只需要张张嘴说话就可以实现了。“未来”房间主要利用语音识别技术控制家电和PC的系统,来打造更惬意的生活。 科技为人们带来太多的奇迹和惊喜,未来人们的房间会变得更加智能。能够想象我们的房间会变得多么智能么?日本千叶县千叶市的“rti”构建了“未来”房间,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想要黑暗中打开灯,不用按开关,不用找照明遥控器,只需说一声“计算机,开灯”就搞定了。如果你想打开空调,也只需说一声“计算机,打开空调”就能实现。事实上,在“未来”房间里,能够用语音控制很多类电器,如用来投影PC画面的短焦投影仪、幕布、液晶显示器以及照明、空调、被炉、电热毯等。 据悉,rti的“未来”房间语音识别软件以Windows标配的功能为基础,他进行了相应的开发。而床边的集音麦克风,pc能够进行语音识别,从而控制各类电器。在床上能够操控房间里的一切,这样的感觉十分的惬意。Rti希望今后将系统移植到Linux中,并能够有一天实现商品化。

  • 【求助】微生物检测室能建在GMP车间里面吗?

    各位大虾,我们公司想在GMP车间里面的化学分析室旁边建一个微生物检测室,主要用于检测车间纯水中的微生物,不知道这样做行不?微生物检测室放在GMP车间里符合sFDA的要求吗?此外,在30万级的车间建的微生物检测室,是否还需要建缓冲和风淋?希望熟悉这块的专业人士给些建议,不胜感激!

  • 【资料】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align=center][size=1][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size][/align][align=center]第 [b]530[/b] 号[/align]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align=center][size=1][b]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b][/size][/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b]第一条[/b]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b]第二条[/b]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b]第三条[/b]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b]第四条[/b]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b]第五条[/b]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b]第六条[/b]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b]第七条[/b]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b]第八条[/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b]第九条[/b]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b]第十条[/b]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align=center]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align]  [b]第十一条[/b]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b]第十二条[/b]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第十三条[/b]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b]第十四条[/b]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b]第十五条[/b]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b]第十六条[/b]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b]第十七条[/b]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b]第十八条[/b]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b]第十九条[/b]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b]第二十条[/b]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b]第二十一条[/b]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b]第二十二条[/b]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b]第二十三条[/b]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讨论】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当前要重点开展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其他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二是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三是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四是开展水性疾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要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需要把这两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二、按照《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地方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提出中重度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规划》内的病区和饮水水质未达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卫生学评价效果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内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可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 【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

    [em62]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4893]好不容易收集到的1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url]它是浙江省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并按此检查验收;2、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并按此检查验收;3、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4、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量检查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5、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10个点,现场实际抽查点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划分的检验批大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业标准)或本表说明中规定的抽样方案(检查数量)确定的点数抽查。7、当某一张检验批表有多个编号,填写时应将无关的编号划去,保留实际检查的检验批编号。如当《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于主体结构砌体检查时,应将010701(基础分部用)编号划去。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OO二年十二月第一节 通用部分检查用表1、本手册中《______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D.0.1),用于本手册中未列出的检验批质量验收,检查内容目前可由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自行确定。如:混凝土基础子分部中的①后浇带混凝土(010604);②混凝土结构缝处理(010605);③主体结构中网架和索膜结构的网架制作(020601);④网架安装(020602)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本手册中《__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E.0.1),用于所有专业分项工程的验收。3、为便于操作,《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0.1-4)下方增加了检查人员签字栏。 注:解压缩后大小为4.91M

  • 注册环评工程师何时不再考?

    注册环评工程师何时不再考?

    在2016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61项的执业资格证,其中包括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等。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分4批取消了211项职业资格,本次再取消61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73项。 2月1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等等。。。。。 面对混乱正在整顿中的环评市场,注册环评工程师有被取消的可能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52136_585196_1634717_3.jpg

  • 如何让自己的简历更有竞争力?

    [font=宋体]简历是一个人的“名片”,每个人都会有一份简历,无论是工作还是学习都会有涉及到。现如今职场有工作简历,学生有学习简历,简历的重要性可想而知。[/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一份好的简历是一份好工作的敲门砖和入场券,招聘单位对求职者的第一印象就是从简历上获得,这关乎着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整体评价。那么[/font]既然简历如此之重要,我们又该如何让自己的简历更具特色,更具竞争力也是关键。[/font] [font=宋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自己的简历。第一简历模版外观可以更加美观简洁,适当时候我们也可以去网上下载一些好看的简历模版,这样看上去得体大方,内容也简洁明了,让面试官一看就耳目一新,不会觉得千篇一律。[/font] [img=,554,29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230943360511_6855_3141805_3.jpg!w554x292.jpg[/img] [font=宋体]其次我们也可以美化自己的工作经验,适当可以包装一下自己的工作经验,工作内容要有亮点突出自己的工作优势也可以去一些大型公司进行锻炼,历练自己。 [font=宋体]再者我们需要学习一些专长,如才艺表演,乐器,舞蹈等等毕竟现在有个一技之长也很必要,适当可以为自己面试加分。或者我们可以利用空闲时间去报考一些证书,更多的证书也可以让我们的简历更具竞争力,同时让面试官觉得你具有上进心。[/font] [font=宋体]最后我们可以把学校的社团活动或者一些参加的其他活动也作为亮点添加到简历当中,或者把在外的工作中获得的突出成果均可以美化我们的简历使其更具竞争力。[/font] [font=宋体]现如今社会竞争力越来越大,美化自己的简历,让自己的简历更加具有竞争力,才能让自己在万人的招聘市场中脱颖而出。[/font][/font]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

    质检办质函〔2011〕1306号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局半年工作总结会的部署,加快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总局决定对所有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包括依据地方法规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建档内容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归档的唯一实名制身份识别信息,以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材料为档案基础,集中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生产(制造)许可、强制性认证、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涉及出口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三)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建档内容,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三、工作目标 (一)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纳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和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建档工作。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的建档工作。 (三)总局在金质工程框架下,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为依托汇总各地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具体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 注册简历、完善简历,人才频道送你情人节礼物!

    注册简历、完善简历,人才频道送你情人节礼物!

    又是一年情人节,年轻的人儿,你是孤单着还是甜蜜着,是开心着还是伤感着?曾经年轻的人儿,你是怀念着还是感伤着?这些都不要紧,因为我们还有工作!工作也可以是我们的情人!工作给了我们生活必须的金钱,工作给了我们通往成功的路,工作让我们成长,让我们离梦想更近一步!没错!让工作来做我们的情人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2/201202131345_349068_2356122_3.gif 为了让大家更快更好的找到属于您的那个“情人”(工作)。人才频道给您最贴心的支持,我们力挺您! 凡活动期间注册上传简历、修改投递简历的童鞋,除了可以获得上传简历任务所给的50积分外,人才频道还将在简历后台进行抽奖,抽奖将抽出: 求职 基金奖 2名 特别 幸运奖 2名 以及每日50个加油助威奖 求职基金奖:50元电话充值卡一张(等待HR的电话吧!) 特别幸运奖:男生奖励声控投影万年历一个(鼓励勤奋求职!)。女生奖励修容七件套一套!(精致妆容为面试加分!) 加油助威奖:100积分+10声望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2/201202131414_349071_2356122_3.gif 希望我们的小小心意能够祝您求职成功或是在制作简历的道路上又前进一步~ 活动时间2012年2月13日~2月17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仪器信息网人才频道所有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2/201202131200_349044_2356122_3.jpg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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