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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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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目录公示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目录公示作者:郑璐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更新时间:2013-02-21专家建议:提高技术普及率、完善配套标准 中化新网讯 2月19日,工信部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目录》几乎涵盖了所有化工行业的大宗固体废物。业内专家认为,通过推广这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必将对提高化工行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起到积极效果,但还需确保在业内得到有效落实,显著提高先进技术的普及率,同时应努力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  《目录》共有十大类52项技术,包括6项石化及化工固废综合利用技术,4项废橡胶、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6项尾矿、赤泥综合利用技术,5项煤矸石、燃煤固废及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5项建材及新材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其中,6项石化及化工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分别为废润滑油生产再生基础油技术、废弃油脂制备生物柴油成套技术、丙烯酸及酯类废油资源化处理技术、PTA残渣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废弃四氯化碳生产四氯乙烯技术、碱回收白泥生产轻质碳酸钙技术。

  •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color=#333333]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利用是实现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color=#333333])生产建材;([/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2[/color][/font][color=#333333])回收或利用其中的有用成分,开发新产品,以取代某些工业原料;([/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筑路、筑坝与回填;([/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4[/color][/font][color=#333333])生产农肥和土壤改良。例如: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塑料,树脂,橡胶等可通过热解产生可燃气体如氢气。纯碳或聚合的聚合物碳质材料,以及甲醇等燃料油;高炉渣、煤灰等固体废物可以作为建筑原材料或吸附材料等实现资源再利用;大力回收旧家用电器和电子废物,将其重新拆解利用,从源头以尽量减少废物的发生。[/color]

  • 今日分享: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color=#333333]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利用是实现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color=#333333])生产建材;([/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2[/color][/font][color=#333333])回收或利用其中的有用成分,开发新产品,以取代某些工业原料;([/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筑路、筑坝与回填;([/color][font='Arial',sans-serif][color=#333333]4[/color][/font][color=#333333])生产农肥和土壤改良。例如: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塑料,树脂,橡胶等可通过热解产生可燃气体如氢气。纯碳或聚合的聚合物碳质材料,以及甲醇等燃料油;高炉渣、煤灰等固体废物可以作为建筑原材料或吸附材料等实现资源再利用;大力回收旧家用电器和电子废物,将其重新拆解利用,从源头以尽量减少废物的发生。[/color]

  • 【我们不一YOUNG】矿渣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铁粉是一般工业固废吗?

    问题:公司从钢铁厂运来高炉矿渣,粉磨加工生产矿渣粉,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废铁粉(渣),这种废铁粉(渣)只是从高炉矿渣中分选出来的废铁,没有任何化学反应和化学性质变化。请问:这种矿渣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铁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吗?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满足5.2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不满足的则仍需按固体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按照GB 18599-2020 固废填埋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类和II类用什么检测分析方法?

    按照GB 18599-2020 固废填埋标准:第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class 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 HJ 557 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8978 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 pH 值在 6~9 范围 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class I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 HJ 557 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 pH 值在 6~9 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那么按照HJ 557浸出后,浸出液用什么方法进行分析? 固废方法标准?废水方法标准?

  •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b]一、政策制定背景[/b]根据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贯彻省固废条例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编制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小微产废企业提出个性化精准要求。[b]二、《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考虑一是突出风险防范,明确管理要求。在联单形式上,[/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且统一了电子联单的样式以及联单编码规则。[b]在工作责任上,[/b]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联单发起、运输、接收过程中的工作要求。[b]在时间要求上,[/b]原则上要求移出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时就应发起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核实联单信息后方可开始转移,接收人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b]二是强化服务保障,优化流程管理。丰富转移形式,[/b]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实际情况,在车、船等传统转移方式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明确以管道、输送带等非交通工具转移方式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跨省转移的电子联单管理要求,针对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录转移信息。[b]优化联单种类,[/b]为服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每日转移量大的情况,个性化推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联单,单类工业固体废物平均每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转移5批次及以上的移出人,可按日填写、运行大宗联单。[b]提升小微企业服务,[/b]小微园区产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可由小微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点的,可豁免运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b]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b]该办法包括4个章节和两个附件。[b]一是适用范围。[/b]明确办法适用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管理。[b]二是联单运行。[/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从联单发起、承运管理、接收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从非交通工具转移、跨省转移管理、小微企业联单运行、大宗联单、联单补录明确五种不同情形的联单管理要求。[b]三是职责分工与协作。[/b]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协作机制。[b]四是附则。[/b]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编码规则、相关术语解释、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两个附件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普通联单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样式及填写说明。[b]四、《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b]解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人:冯诚伟联系电话:0571-28885051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的通知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织做好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申报时间[/b]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其中,2022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b]二、申报对象及内容[/b](一)申报对象为本省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包括已经列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涉及的单位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核查认为应当申报的单位。(二)填报内容包括产废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自行处置利用、转移处置利用等情况,相关数据应与企业管理台账中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产废单位产生的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应填报至最终利用处置环节。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三)产废单位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b]三、有关要求[/b](一)产废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对固体废物类别、产生量、贮存量、处置利用量等相关数据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按时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申报的,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固废法》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二)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三)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产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申报、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利用以及非法收运、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各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产废单位按照要求申报,对本市申报情况进行初审,适情公开发布本市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联系电话:0531-51798963,0531-51798269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9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5/P020230509565575838900.docx]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docx[/url][/td][/tr][/table]

  • 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答: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暨荒漠化综合防治大会精神,持续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醒督促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不断提升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产废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三、要依法建立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一)环境管理责任制度。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及分工,采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制度;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3月底前应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三)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产废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并支持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博乐市产废单位积极在“无废城市”建设框架下,探索“无废工厂”“无废矿区”“无废油田”等建设。四、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内部环境管理(一)建立规范档案。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二)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三)落实源头分类。产废单位应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四)鼓励源头减量。对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五、要依法强化固体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一)加强委外转移利用处置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二)完善转移交接档案管理。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如转移时间、种类、数量、交接人、去向等材料,并督促受委托方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等以及受托方建立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三)严格落实跨省转移要求。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六、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过程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1091)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以满足采矿需要、土地复垦等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矿坑的活动,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确保环境安全。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紧围绕美丽新疆建设,拿出真招实举,不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有效保障全区经济运行稳定增长。[align=right]2023年11月15日[/align]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尽快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初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三、工作任务方案共4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和绿色循环化改造工作以及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以及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以及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3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政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 石油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size=16px] 石油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治理的方法和综合利用工艺多种多样。十几年来,国内外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开发出一批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目前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有:化学反应、物理分离、焚烧、填埋等[/size][b][size=16px][color=#00d100]1、化学反应法:[/color][/size][/b][size=16px]该方法主要利用废物的某些化学特性,使用相应的化学药剂进行废物性质的改善或回收某些有用成分。如:可以用硫酸或二氧化碳中和法处理石油炼制业中的废碱液,并从中回收环烷酸及其盐类或粗酚、碳酸钠等,用硫酸中和法化纤工业废液中的对苯二甲酸,可以用烧碱或纯碱中和废酸液,用氨吸收法处理废酸液生产硫酸铵,利用硝酸溶解法从废催化剂中回收银等。[/size][color=#00d100][b][size=16px]2、物理分离法:[/size][/b][/color][size=16px]这个方法主要是利用废物中某些成分之间的物理特性的差异,从而达到分离目的。如用活性碳吸附法治理甲乙酮生产废酸,用热分解法从废酸液中回收硫酸、用蒸馏法从有机合成厂的有机氯化物废液中回收有机氯,从杂醇废液中回收甲醇等。[/size][b][color=#00d100][size=16px]3、填埋法:[/size][/color][/b][size=16px]土地填埋是最终处理固体废物的一种较经济的方法,其实质是将固体废物铺成一定厚度的薄层,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填埋仍是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不可缺少的废弃物处理方法。[/size][b][size=16px][color=#00d100]4、焚烧法:[/color][/size][/b][size=16px]石油化学固体废物大部分含有有机物,因此焚烧可使废物的重量和体积减少80%以上,同时可使各种有害成分转化为无害物质,还可回收热能。目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已建立了数十个固体废物焚烧炉。如长岭炼油化工厂选用顺流式回转焚烧炉处理“三泥”,总投资90万元,总费用42.6万元/a(处理250kg滤饼/h);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厂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三泥”20.5万t/a,总投资约1000万元,处理成本53.67元/m[sup]3[/sup],占地面积4200m[sup]2[/sup];荆门炼油厂用回转窑式焚烧炉处理污水场“三泥”700kg/h,每焚烧1t滤饼的 运行成本为16.4元,烟气出口温度达700℃,正在考虑余热利用。[/size]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 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答: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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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color][/size][/font]

  • 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 工业污泥固废变身园艺营养土,你中招过没?

    [size=18px][color=#333333][font=宋体]近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是关于石家庄某企业钻空子,将危废制作成有机肥原料进行贩卖获利。于是在网上搜索的相关的新闻,发现这种案例过去有多次报道,但依然屡禁不止,且无下文。[/font] [font=宋体]结合自身经历来谈一谈对这件事的看法,相信有很多网友都有过种植花卉,搞搞园艺的经历,我自己也是其中的一员。种植花卉必不可少的一件物品就是营养土,尤其是在城市中,没有土地可以使用,那只能采用盆栽的方式。我曾经就在营养土上中过招,导致花草全军覆没,后将剩余营养土倒在草地上,至今那块地还没长出好的草皮。原因在于购买的营养土本质是工业污泥固废制成的,里面非但没有营养成分不说,还充斥着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比如有机污染物,还有重金属污染等。[/font] [/color][/size][align=center][img=,554,5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300945087530_5888_3141805_3.jpg!w554x558.jpg[/img][/align][font=宋体][/font][align=left][font=宋体]就比如图中这种营养土,可以说是物美价廉,商家在宣传的时候会使用非实物图片来混淆视听,消费者看到图片觉得这个土壤好,还便宜,继而就会催生出购买的想法,但实际收到的物品完全和宣传图片不一样,土壤发黑且有刺鼻气味,有些人会被商家忽悠成说是有机物含量高才会这样的,但实际并不如此。正常的营养土颜色都是棕色的,且颗粒疏松,轻盈透气。而且好的营养土都不会按照斤卖,而是按照升卖,但凡价格便宜,几块钱就能买到几十斤,且还用装化肥那种编织袋包装的基本上都是假货,都是使用污染的污泥固废进行简单处理,加点色素重新包装再上市。对于像有机肥这种原料,我们国家目前还尚有国标[/font][font=&]NY/T525-2021[/font][font=宋体]进行规范,有生产标准可以参照,但对于营养土,目前尚未有相关标准进行规范,这就造成生产厂家有漏洞可钻,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监管。[/font][/align][font=宋体] [/font][align=center][img=,554,30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300945323441_3917_3141805_3.jpg!w554x303.jpg[/img][/align] [font=宋体]本来工业污泥固废处置成营养土确实是一个好的方向,既能解决工业固废的处置问题,又能资源再利用,但是处理成本是非常高的,相信没有哪个商家愿意花这个大代价,宁愿钻个漏洞,稍微处理一下伪装成营养土便宜甩卖,短期内就能大量处理,还能非法获利。再加上监管不严,即使有受害者,那也是少部分,无法进入公众的视野,最后只能不了了之。这些[/font]“[font=宋体]毒营养土[/font]”[font=宋体]被消费者利用后,危害就会不知不觉的产生,假如用来种植瓜果蔬菜,其土壤中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就会迁移到农作物中,最终流向人们的餐桌,久而久之便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所以作为消费者,在选购营养土的时候要擦亮眼睛,切莫贪图便宜上当,要选择一些比较知名的品牌进行购买。[/font]

  • 问: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

    答: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其他强碱性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建议对报废的熟石灰进行腐蚀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7的分析要求,pH值不超过12.5的,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 问: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

    答: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其他强碱性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建议对报废的熟石灰进行腐蚀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7的分析要求,pH值不超过12.5的,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各位前辈,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里面的关于制样那部分,提到的制样工具在实际工作中都会用到么?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0_668229_2918670_3.png我们实验室刚涉及环境检测,很懂东西不懂,请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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