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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相关的资讯

  • 国际水平工业卫生实验室落户北京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获悉,经过一年多精心准备,全国首家获得国际工业卫生协会认证的工业卫生实验室于近日揭牌。   据介绍,北京市劳保所工业卫生实验室根据国际相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配备了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国际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经过国际工业卫生协会组织的7轮能力验证和严格现场审核,最终成为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第一家经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目前检测业务涵盖作业场所50项有机物和4项重金属成分的测定,检测水平在全国首屈一指。
  • 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目录新增270 个新物质
    日本厚生省近日发布声明: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目录中新增 270个物质,从而使 ISHL目录下的物质数增至 62907 个。   日本有两种化学物质名录,一种是依据《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制定,另一种则以《化学品控制法案》(CSCL)为基础。两法规在监管新化学物质的通报和评估方面已形成各自现有的化学物质目录、形式、程序和要求体系。   ISHL目录适用于在日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旨在保护工人免受伤害,包括因工作场所危险化学物质的暴露而引发的癌症等。而CSCL目录则主要涉及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物质,旨在决定该化学品在制造、进口或使用时是否安全,是否会引起环境污染或对人类造成危害。   如果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属于 ISHL或 CSCL下的新物质,需要分别向 ISHL 和 CSCL 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的物质会在 1 年内被 ISHL公布或在 5 年内被 CSCL公布。   新增物质清单可参见:   http://anzeninfo.mhlw.go.jp/user/anzen/kag/201306kag_new.htm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实验室理化仪器中标公告
    受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的委托,由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实验室理化仪器一批”的国内公开招标,已于2010年12月16日下午在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会议室进行了公开开标。现将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苏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现场公证的评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编号:SZWK2010-Y-G-068号   二、采购项目:实验室仪器一批   第一标段:便携式红外固液分析仪   中标单位: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00)   第二标段:离子色谱仪   中标单位:南京神舟生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肆拾壹万柒仟元整(¥417000.00)   第三标段:密度折光仪   中标单位:无锡旭野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00)   第四标段:热解析仪   中标单位:江苏同生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肆拾玖万捌仟元整(¥498000.00)   第五标段:溶出极谱分析仪   中标单位:南京皇爵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捌万零伍佰元整(¥80500.00)   第六标段:原子荧光光度计   中标单位:南京皇爵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第七标段: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中标单位:江苏同生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00)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许元根 陆进 费晓峰 刘凤芝 申咏梅   四、采购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名 称: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臧黎慧 联系电话:0512-67611151   五、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名称: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   邮编:215005   联系电话:0512-65237216/0512-65158848,0512-65153553(FAX)   联系人:王仕倩/杨永明   各投标人对第一标段评标结果如有异议,请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七个工作日以外的质疑不再受理。   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表示衷心感谢!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 免费网络课程 | 6月23日卫生级动态称重在先进工业包装系统中的应用
    培训内容动态称重技术在现代食品、药品及其他包装系统中被广泛应用。随着市场和监管的日益严苛,卫生级的称重产品也越来越受重视。本次讲解将介绍HBM卫生级称重传感器、变送器和全新的过程化控制软件界面,通过实例的演示让听众直观地获得对全新HBM产品的印象。培训时间6月23日(周三)下午14:00-15:00课程对象从事食品药品包装机械的研发技术人员,其他包装类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等。费用:免费备注培训将通过网络授课的方式进行,请自备具备上网条件的电脑或手机。报名方式:关注HBM测试与测量微信公众号,点击会员中心-会议中心,进入会员中心-点击课程,即刻报名。* 注册报名后,您可以点击HBM微信公众号菜单栏【会员中心】-【注册/登陆】,进入个人中心,找到您报名的所有课程。
  • 卫生部发布《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卫生部日前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该标准系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物质,对食品工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颁布于80年代初,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食品生产技术规范,为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发展,以及公众不断增长的饮食健康需要,卫生部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1986、1996共三个版本,期间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修订。此次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系第六次修订,也是比较全面的一次。   新修订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范围。新标准全面整合和梳理了1996年以来卫生部公告的添加剂名单,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共1962种,其中添加剂334种,香料1424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二、标准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比较和吸收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三、建立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分类系统,使标准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食品都能方便地找到对应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和使用要求,便于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   卫生部将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名单增补和使用要求调整,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 卫生部成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卫生部决定成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了《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组、突发急性传染病组、鼠疫防治组、中毒处置组、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紧急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心理救援组等8个专业组,成员共计169人。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撤销。 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王陇德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侯云德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3 王永炎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4 李兰娟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第一医院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副主任委员 5 毛常学 军事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6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7 杨维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秘书长 应急管理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员 组长 2 张 愈 天津市卫生局主任医师 副组长 3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任/研究员 副组长 4 王 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5 王亚东 首都医科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委员 6 王声湧 暨南大学医学院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教授 委员 7 王苏阳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 委员 8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委员 9 邓 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 委员 10 石应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教授 委员 11 乔仁毅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委员 12 刘中民 上海市东方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3 刘清泉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4 吴 凡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5 吴群红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委员 16 张振忠 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委员 17 张鹭鹭 第二军医大学卫生勤务学系军队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员 18 李希光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中心主任/教授 委员 19 李培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委员 20 杜志淳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委员 21 邸泽青 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委员 22 陈仲强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23 陈宝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24 陈育德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25 孟 群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研究员 委员 26 孟庆跃 北京大学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委员 27 郑剑宁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副主任医师 委员 28 郑静晨 武警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29 姜庆五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 委员 30 封国生 北京朝阳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31 胡永华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委员 32 饶克勤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研究员 委员 33 涂光晋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委员 34 曾 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研究员 委员 35 程曼丽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委员 36 薛 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委员 突发急性传染病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杨维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组长 2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所长/研究员 副组长 3 李德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所长/研究员 副组长 4 马家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5 乌正赉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6 王 辰 卫生部北京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7 丛黎明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8 兰亚佳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劳动卫生教研室主任/教授 委员 9 冯子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应急办主任/研究员 委员 10 任 军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1 刘 民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12 孙 乔 上海市浦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3 朱会宾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4 池 慧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委员 15 吴 昊 北京佑安医院感染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6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委员 17 张流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消毒中心主任/研究员 委员 18 李六亿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研究员 委员 19 李兴旺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20 汪 华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委员 21 陈化兰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22 洪荣涛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处置与疫情管理所所长/主任医师 委员 23 倪大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应急办副主任医师 委员 24 徐爱强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25 秦 川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所长/教授、研究员 委员 26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27 曹务春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委员 28 梁晓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研究员 委员 29 舒跃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副所长/研究员 委员 鼠疫防治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俞东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研究员 组长 2 海 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鼠疫室主任/研究员 副组长 3 丛显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布基地书记、副所长/主任医师 副组长 4 王建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5 王祖郧 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委员 6 刘 俊 内蒙古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7 刘新民 北大医院党委书记/教授 委员 8 西绕若登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9 宋志忠 云南省地方病防治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委员 10 张渝疆 新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11 李 丽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2 李 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应急办副主任/研究员 委员 13 李玉贵 河北省鼠疫防治所所长/主任医师 委员 14 李素英 北京佑安医院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5 杨瑞馥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委员 16 汪立茂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传所主任医师 委员 17 陈志海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8 席进孝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主任医师 委员 19 童朝晖 北京朝阳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中毒处置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承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研究员 组长 2 黄汉林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主任医师 副组长 3 郝凤桐 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副组长 4 马沛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主任医师 委员 5 王海石 山东省立医院中毒与职业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6 计 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生物性污染监控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7 白雪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副所长/研究员 委员 8 闫慧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理化检验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9 何跃忠 解放军第307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0 宋 维 海南省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1 张劲松 江苏省人民医院急诊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2 李晓军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3 陈 良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职业场所卫生评价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14 金 焱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5 谢剑炜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八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苏 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所 所长/研究员,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主任 组长 2 姜恩海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放射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副组长 3 问清华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主任医师 副组长 4 王守正 核工业417医院职业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5 王瑞儒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主任医师 委员 6 艾辉胜 解放军307医院血液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7 刘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所应急办主任/研究员 委员 8 刘玉龙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应急办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9 吕 焱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主任/教授 委员 10 孙全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所副所长/研究员 委员 11 张良安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员 12 杨国山 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委员 13 傅宝华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主任医师 委员 医疗救援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宗浩 中国武警总医院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常务副会长/教授、主任医师 组长 2 许树强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副组长 3 席修明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 副组长 4 万立东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5 马中立 空军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6 王发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7 王发强 武警医学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委员 8 王 杉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教授 委员 9 王明晓 煤炭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0 史若飞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1 田军章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2 刘晓光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疗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委员 13 杜 斌 北京协和医院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4 汪志明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5 武秀昆 平顶山市急救中心主任兼书记、 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医师 委员 16 侯世科 武警总医院医务部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7 姜成华 同济大学医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委员 18 贺 良 北京积水潭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9 徐永刚 陕西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20 钱阳明 海军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21 曹 钰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委员 22 黄子通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急诊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 委员 23 董宏伟 沈阳急救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 委员 24 黎檀实 解放军总医院急救医学中心急诊科副主任/教授、主任医师 委员 卫生应急保障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赵自林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组长 2 刘剑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副组长 3 王东升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副理事长 副组长 4 于德志 卫生部项目监管中心主任/研究员 委员 5 王才有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委员 6 王军志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委员 7 伍瑞昌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委员 8 汤晓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开发处副研究员 委员 9吴海东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 委员 10 张戈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条件处副处长 委员 11 李振彪 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主任/高级工程师 委员 12 金连弘 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院长/教授 委员 13 黄朝晖 第三军医大学高原军事医学系卫勤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委员 心理救援组(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于 欣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组长 2 马 辛 北京安定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副组长 3杨甫德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副组长 4 马 弘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公共卫生事业部主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5 王旭梅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心理科负责人/主任医师 委员 6 何 鸣 杭州市第七医院防治科科长/主任医师 委员 7 张 侃 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研究员 委员 8 李凌江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员 9 杨彦春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心理部主任/教授 委员 10 武国城 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委员 11 钱铭怡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 委员 12 黄宣银 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党委书记、副院长/主任医师 委员 13 程文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儿少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4 谢永标 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主任医师 委员 15 樊富珉 清华大学心理学系副主任/教授 委员
  • 我国首家获国际认证职业卫生检测室成立
    12月20日,我国首家获国际认证的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机构“工业卫生实验室”在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成立,可检测企业工作场所危害从业者的有毒粉尘、重金属、化学和物理物质多达112项,实现了和国际标准的接轨。此前,由于国际国内检测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我国在外企工作的职业危害纠纷不断。   据介绍,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从2008年底开始筹建具有国际水平的工业卫生实验室。经过美国工业卫生协会组织的7轮能力验证及现场审核,近日成功通过了美国工业卫生协会的实验室认证,检测业务涵盖美国工业卫生协会认可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关专家在昨天的揭牌仪式上介绍说,以美国在华企业为例,每年四五千美国外企都要把工业样品送往国外获得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北京的实验室成立后,这些外企就可以在“家”门口进行检测了。
  • 卫生部出台“食品强化剂”新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的相关标准进行修改补充。   现行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于1994年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了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等。
  • 卫生部公布食安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名单
    近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的通知”,公布了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详情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决定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名单见附件)。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下设食品产品、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8个工作组,负责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现行食品标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专家技术组成员要遵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积极提出清理建议。请专家技术组成员所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1.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姓 名 部门及单位 组 长 陈啸宏 卫生部 副组长 苏 志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刘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成 员 邓海华 卫生部办公厅 常继乐 卫生部人事司 何锦国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汪建荣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刘登峰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苏阳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严卫星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 姓 名 部门及单位 组 长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副组长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同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储晓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程义勇 军事医学科学院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顾振华 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涂顺明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一、食品产品组 1.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谷京宇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3.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刘秀梅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 袁宝君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刘 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龚海岩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8.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郭云昌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0. 陈子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郭新光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2. 陈 岩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3. 张 蔚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周 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丁绍辉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16. 王 苏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17. 张九魁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18. 王联珠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19. 朱丽华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 邵 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1. 刘玉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2. 张 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3. 毛雪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二、理化检验方法组 1. 储晓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2. 赵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江桂斌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4. 杨金宝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梁春穗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杨大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 任一平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曹 红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9. 刘华琳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10. 岳振峰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刘 肃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12. 元晓梅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 熊丽蓓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曹继娟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 王晓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6. 吴 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吴国华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袁 建 南京财经大学 19. 哈益明 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 李培武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21. 李永玉 中国农业大学 22. 钟 杰 四川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 23. 藤 平 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4. 刘桂华 广东省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王 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6. 肖 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7. 陈 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8. 于航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微生物检验方法组 1.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2. 李凤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崔生辉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杨 军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5. 张惠媛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 何树森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王晓英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8. 邓小玲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顾其芳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陈 倩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梅玲玲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马群飞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裴晓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4. 徐 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5. 田 静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四、毒理学评价程序组 1. 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2. 贾旭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黄俊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赵超英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肖 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徐海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 周宇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8. 王紫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五、特殊膳食类食品组 1. 程义勇 军事医学科学院 2. 杨晓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熊正河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4. 杨月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5. 马冠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6. 李可基 北京大学 7. 杨则宜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 8. 宋昆岗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9. 韩军花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0. 韩 奕 国家质检总局 11. 梁 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2. 邓陶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13. 丁 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六、食品添加剂组 1. 赵同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2. 李惠宜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3.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4. 楼 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5. 刘幽若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6. 沈日炯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7. 徐 易 上海香料研究所 8. 孔振宇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9. 钟之万 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 10. 王 琪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1. 郭燕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12. 金其璋 上海香料研究所 13. 李春梅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14. 薛 毅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15. 郭凤鑫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6. 柴秋儿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7.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8. 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9. 骆鹏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 张霁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1. 贺 蕾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七、食品相关产品组 1. 顾振华 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2. 陈家琪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3. 王永芳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4. 文秀松 中国包装联合会复合膜专委会 5. 翁云宣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6. 陈蓉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7. 陈少鸿 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 王朝晖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9. 商桂芹 常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 雷 宇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表面技术研究中心 11. 高 君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蔡 荣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13. 樊永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4. 鲁 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5. 张文众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6. 刘 珊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7. 朱 蕾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8. 张 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9. 张 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八、生产经营规范组 1. 涂顺明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 陈卫东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3. 张艺兵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李来好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5. 廖小军 中国农业大学 6. 朱顺达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 7. 刘 文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8. 胡加彬 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 张新玲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10. 尤玉荣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11. 王旭华 中国轻工联合会 12. 钟全斌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13. 吴贾锋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14. 李宇楠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15. 徐亚东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16. 包大跃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17. 朱之光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18. 王 艳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19. 王 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20. 刘奂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 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 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   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   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 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台“卫生署”定调:毒淀粉属违“法”添加物
    华夏经纬网5月3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淀粉违“法”添加工业用淀粉让人心不安,“毒淀粉”用语充斥更添民众恐慌 台“卫生署长”邱文达昨天定调,“属违法添加物”但未说明“毒不毒” “食管局长”康照洲也表示,迄今仍无一件被验出会造成人体立即伤害。   据报道,为安定人心,台“行政院副院长”毛治国昨天接连召开专案会议及食品安全会报,会后毛治国说,将加速推动修正“食管法”,加重罚则及业者责任、刑责 “法务部”则研议,严惩化工原料厂任意将化学原料卖给食品制造厂。   目前岛内化学物质管理分由“环保署”、“劳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行政院”表示,相关部门将整合建立登录、追溯系统,以加强管控 另外,“卫生署”应于两周内清除违规产品并严惩违规厂商,还给百姓干净安全的饮食环境。   在会后,记者询问究竟是否属“毒”淀粉事件?邱文达表示,目前相关研究主要有三,但对猪、鼠都无伤,只有一研究指会伤狗的肾脏。   康照洲解释,毒有两种定义,一是剧毒、小量就会有让人立即致命危险、具急毒性 工业用淀粉则属“低急毒性物质” 因此才使用欧盟标准计算,岛内民众在此范围之下不会造成立即危害。   据悉,毒淀粉流窜,关键在暴利。据食品及化工业者指出,目前规定可添加在淀粉中增加口感的21种化学物质价格高,顺丁烯二酸的价格约只有三分之一,制成的毒淀粉售价比“合法”淀粉高。
  •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卫生部获悉,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据介绍,一年多来,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
    p   昨日(3月21日)深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牌的照片在朋友圈刷屏了。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5573c934-4e6c-463b-a48e-7eba4d4e8fe3.jpg" title=" 001.jpg" /   照片显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之前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牌子已经撤去。 /p p   根据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显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p p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p p   同时,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p p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p p   3月19日,经过投票表决,原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被任命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p
  • 卫生部解读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相关新闻: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对于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情况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我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发布。   七、关于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管理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卫生部启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
    卫生部启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 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 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将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在“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透露,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   新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协调,满足保障人民健康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修订过程中将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的问题。   陈啸宏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将邀请各个领域的相关专家参加标准修订工作,也欢迎企业参与其中。修订后的标准将形成草案,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包括听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意见,完全按照WTO的要求进行。   除了卫生部之外,农业部和商务部等部门也在着手食品药品标准的整合和统一。   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较为庞杂,根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门管理的初级农产品加工,质检部门管理的生产加工环节,工商等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品监管,质检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今后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修订,健全完善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商务部部长助理鲁健华表示,将对现行涉及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推动流通领域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统一。   除了标准的整合之外,陈啸宏表示,中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卫生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发布违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质的行为。   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卫生部发布的第二季度全国食品中毒事件的通报显示,二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77起,中毒3063名,死亡48名。与去年同期相比报告数量增加了40%,中毒人数增加了11.3%,死亡人数增加了65.5%。   食品药品生产行业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统计数据显示,1978~2008年中国医药工业产值年均递增17.25%,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的速度。   到2007年中国食品工业包括农副产品的加工,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以及餐饮业、食品、农产品等相关的产业和医药工业的产值合计已经超过4.7万亿,已经占到GDP总量的20%左右。
  •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98.08万元采购实验柜
    详细信息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16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受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001]CCZB[GK]2023009、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6月06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001]CCZB[GK]2023009 项目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80,810.00元 采购包1(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平台): 采购包预算金额:258,21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58,210.00元 投标保证金:5,164.2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102100-教学仪器 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平台 1(批) 否 (一)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开发装置1套(二)智能移动机器人 1套(三)嵌入式功能电路开发套件 1套(四)智能交通与嵌入式技术应用开发综合训练沙盘 1套(五)自动化评分系统 1套 258,21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2(精准化电子实验教学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7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14,4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102100-教学仪器 精准化电子实验教学设备 1(批) 否 (一)精准化课程实验管理系统 25套(二)智能电源管理220V刷卡工位电源25套(三)智能电源管理总电源控制终端1套(四)服务器1套(五)路由器1套(六)交换机2套(七)机柜1套(八)实验柜25套(九)数字荧光示波器25套(十)信号发生器1套(十一)台式万用表25套(十二)直流稳压电源25套(十三)数字毫伏表25套(十四)电子超声与传输综合创新项目2套(十五)非正弦周期信号分解实训创新项目2套(十六)自检及逻辑显示创新开发项目2套(十七)实验桌25套(十八)学生椅50套(十九)教师椅1套(二十)货架4套(二十一)排插30套 72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3(集成电路EDA应用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251,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51,000.00元 投标保证金:5,02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2102100-教学仪器 集成电路EDA应用系统 1(批) 否 (一)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平台 1套(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资源系统 1套(三)集成电路设计模块配套辅材与耗材实训系统 1套 251,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4(物联网综合实训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751,6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51,600.00元 投标保证金:15,03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A02102100-教学仪器 物联网综合实训系统 20(套) 否 (一)物联网实验平台套件(二)传感器套件(三)通讯套件(四)自动识别系列套件(五)嵌入式开发系统(六)单片机套件(七)系统执行器 751,6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无 采购包4:无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 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 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05-16 至 2023-05-23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06-06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开/评标87554016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联系方式: 0591-228699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联系方式:0591-87554653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维萍 电话:0591-87554653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16日 相关附件: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实验柜 开标时间:2023-06-06 09:00 预算金额:198.08万元 采购单位: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16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受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001]CCZB[GK]2023009、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6月06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001]CCZB[GK]2023009 项目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80,810.00元 采购包1(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平台): 采购包预算金额:258,21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58,210.00元 投标保证金:5,164.2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102100-教学仪器 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平台 1(批) 否 (一)嵌入式系统综合应用创新实训开发装置1套(二)智能移动机器人 1套(三)嵌入式功能电路开发套件 1套(四)智能交通与嵌入式技术应用开发综合训练沙盘 1套(五)自动化评分系统 1套 258,21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2(精准化电子实验教学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7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14,4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102100-教学仪器 精准化电子实验教学设备 1(批) 否 (一)精准化课程实验管理系统 25套(二)智能电源管理220V刷卡工位电源25套(三)智能电源管理总电源控制终端1套(四)服务器1套(五)路由器1套(六)交换机2套(七)机柜1套(八)实验柜25套(九)数字荧光示波器25套(十)信号发生器1套(十一)台式万用表25套(十二)直流稳压电源25套(十三)数字毫伏表25套(十四)电子超声与传输综合创新项目2套(十五)非正弦周期信号分解实训创新项目2套(十六)自检及逻辑显示创新开发项目2套(十七)实验桌25套(十八)学生椅50套(十九)教师椅1套(二十)货架4套(二十一)排插30套 72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3(集成电路EDA应用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251,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51,000.00元 投标保证金:5,02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2102100-教学仪器 集成电路EDA应用系统 1(批) 否 (一)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平台 1套(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资源系统 1套(三)集成电路设计模块配套辅材与耗材实训系统 1套 251,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采购包4(物联网综合实训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751,6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51,600.00元 投标保证金:15,03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A02102100-教学仪器 物联网综合实训系统 20(套) 否 (一)物联网实验平台套件(二)传感器套件(三)通讯套件(四)自动识别系列套件(五)嵌入式开发系统(六)单片机套件(七)系统执行器 751,6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无 采购包4:无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执行。 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 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05-16 至 2023-05-23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06-06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开/评标87554016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联系方式: 0591-228699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联系方式:0591-87554653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维萍 电话:0591-87554653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16日 相关附件: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医用电子仪器技术教学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 卫生部调整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
    由于工作变动和专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需要等原因,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卫生部对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做如下调整:   一、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王苏阳为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张朝阳、科教司刘登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杨晓光为委员,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郑云雁为委员兼副秘书长。   南俊华、张成玉不再担任委员,霍小军不再担任委员兼副秘书长。   二、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华医学会饶克勤为副主任委员,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孟群为主任委员、王才有为副主任委员、胡建平为委员兼秘书长、汤学军为委员兼副秘书长。   三、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彦为副主任委员。   四、卫生部营养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王宜、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张国玺为委员。
  • TSI公司参加第三届中美职业卫生国际研讨会
    美国TSI公司参加了2017年8月22日-23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三届中美职业卫生国际研讨会”。 此次展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共同主办,主题为“共享职业卫生创新发展”,旨在探讨交流国内外职业卫生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促进我国职业卫生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美国TSI公司针对职业卫生领域的测试需要,于会上展示了多种用于粉尘检测、口罩密合度检测等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仪器。TSI公司展出最新发布的SidePak™ AM520个体暴露粉尘仪,是一款小巧便携、电池供电、具有数据记录功能的光散射激光光度计,它能够提供工人呼吸区域的粉尘、烟、雾、烟气和雾气的实时气溶胶质量浓度读数。新设计的粒径切割采样头提高了设备测量质量浓度的性能,并能够进行PM10、呼吸性粉尘 (PM4)、 PM5 (中国呼吸性粉尘)、PM2.5、PM1 以及0.8μm 柴油机排放颗粒物 (DPM)不同粒径切割点的测量。该监测仪是用于多种工作环境下实时个体气溶胶采样的完美解决方案。相关应用包括一般工业、铸造业、建筑工地、化工厂、精炼厂、石化行业、电力和公用设施、交通运输、航空航天、海事、密闭空间和采矿业等。随着雾霾天气的日趋严重以及人们对空气质量的不断关注,使用完全适合国标检测标准的TSI公司的DUSTTRAK系列便携式PM2.5快速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颗粒物的质量浓度。 TSI公司还展出了呼吸器密合度测试仪,可以定量对所有类型的呼吸器密合度进行检验- 防毒面具,SCBAs,呼吸器,口罩,包括N95 抛弃型口罩。消除了那些需要猜测和繁琐和容易出错的定性的密合度检验方法。当面具需要密合度测试,完全可以信赖密合度试仪所提供的快捷,简单的和符合OSHA 的密合度测试。关于TSI公司TSI公司研究、确定和解决各种测量问题,为全球市场服务。作为精密仪器设计和生产的行业领导者,TSI与世界各地的科研机构和客户合作,确立与气溶胶科学、气流、健康和安全、室内空气质量、流体力学及生物危害检测有关的测量标准。TSI总部位于美国,在欧洲和亚洲设有代表处,在其服务的全球各个市场建立了机构。每天,我们专业的员工都在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
  • 卫生部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乳品安全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意见,请于2009年11月2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附件: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注:本次修改专家组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后,专家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经协调小组同意后进入审议报批阶段。   标准文本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1 生鲜乳 产品标准 2 巴氏杀菌乳 3 灭菌乳 4 调制乳 5 发酵乳 6 炼乳 7 乳粉 8 乳清粉 9 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 10 干酪 11 再制干酪 12 乳糖 13 婴儿配方食品 14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6 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 1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8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生产规范 19 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20 生鲜乳中相对密度的测定 检测方法 21 乳和乳制品中杂质度的测定 22 乳和乳制品中酸度的测定 2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2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2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清蛋白的测定 2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2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2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2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3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3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3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3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3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3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3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 3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3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3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4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4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4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 4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 4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 4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4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4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4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 4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5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5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52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5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54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55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56 食品中铅的测定 57 食品中氟的测定 58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59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6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61 食品中硒的测定 62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63 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的测定 64 生鲜乳冰点的测定 6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6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6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68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69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7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7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7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7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7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计数 7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
  • 卫生纸抽检达标不足七成 纸巾越白越有问题
    纸巾是不是越白越好?广州市消委会近日公布了广州市场上纸巾纸、卫生纸抽检结果,卫生纸的达标率为57.57%,纸巾纸的达标率则为68.09%。针对市民喜好购买卖相雪白纸巾的消费习惯,市消委会发出消费提醒:纯白或带点米黄的乳白色纸巾是最好的,应尽量选购100%原生木浆的纸巾类产品。   广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广州市场上随机购买了47批次纸巾纸和33批次卫生纸样品,并委托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卫生纸的达标率为57.57% ,纸巾纸的达标率则为68.09%。   市面上纸巾品牌众多,而一些卖相雪白看上去十分“清洁”的纸巾成为不少市民购买的首选。消委会指出,卫生纸可以使用二次纤维(即废纸),如果采用文化用纸(书报、杂志)和印刷厂白纸边做原料,由于文化用纸添加了大量的荧光增白剂,会造成纸张的亮度相当高。而造纸行业公认的卫生纸最好的原料为进口木浆,该浆颜色为带点黄色的乳白色。   卫生纸、纸巾纸是否带菌涉及健康和安全问题,本次抽检中就发现卫生纸并不“卫生”。33批次的卫生纸中有8批次样品超标 而47批次纸巾纸中,均检出细菌菌落总数,当中有5批次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尽量选购百分百原生木浆纸巾产品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尽量选购100%原生木浆的纸巾类产品,次之是100%原生浆(有可能是木浆掺竹浆、也有可能是纯竹浆或其他草类浆),这两种都是不含废纸的一次纤维材质。此外,纯白或带点米黄的乳白色是最好的,颜色比较自然。颜色暗黄的,有可能是由于采用的是非木纤维的纸,漂白不彻底的。颜色太白,特别是在日光灯下白得耀眼的,有可能是由于采用了废纸为原料,为了让纸张颜色白净而添加了过多的增白剂。
  • 高安市拟建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有关部门获悉,经与国家质检总局多次接洽与筹划,拟定在江西省高安市建立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   据了解,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陶瓷基地建设和国家检验中心建设,省长吴新雄曾多次联系、过问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事宜,决定把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建设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   据悉,目前江西省共签约陶瓷生产线400余条,其中高安市共引进陶瓷生产企业86家,总投资达168亿元,投资生产线251条,高安市已经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产业的聚集区,成为江西省最大的陶瓷生产及出口加工区。随着江西建陶产业规模的不断发展,高安、丰城等地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工业的主产区,建陶生产能力将超过广东佛山。高安市承担着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的发展重任,需要有一个国家级的检验中心来支撑。为此,高安市提出筹建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的设想。   近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成员组成的专家调研组来到江西,就江西省申报筹建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一事进行调研考察,并对江西省申报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资格进行了审核。   据悉,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将位于高安市八景镇陶瓷产业基地,检测中心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预计今年8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
  • 高安将建立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
    高安市将建立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沿海发达地区的陶瓷产业逐渐向中西部转移,高安市已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产业的聚集区,高安、丰城等地已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工业的主产区,其生产能力超过广东佛山,承担着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的重任。我市共引进陶瓷生产企业86家,总投资将达168亿元,计划投资生产线251条,截至去年底已建成投产85条,年产值达67亿元。在全国陶瓷企业30强中,落户高安的有13家,按照现有落户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划,高安市将成为全国最大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区和出口加工贸易区,预计2010年陶瓷产量将达10亿平方米。   据此,高安市提出筹建国家建筑卫生陶瓷检测中心的规划。高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陶检中心"的筹建工作,将该项目列入我市重点工程,决定在高安市八景镇陶瓷产业基地建设"陶检中心",并提供一系列财政支持。"陶检中心"的办公室和检测室面积将达2000多平方米,预计今年8月份可建成投入使用。
  • 卫生部解读反式脂肪酸管理及相关科学知识
    近期,有关反式脂肪酸对健康危害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解答公众疑问,倡导居民健康饮食,现就反式脂肪酸的管理及相关科学知识介绍如下。   一、我国对反式脂肪酸的管理措施   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和平衡膳食,以减少总脂肪及反式脂肪酸的摄入。卫生部2007 年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建议,每人每天食用油不超过25克 总脂肪的摄入量要低于每天总能量摄入的30%,同时建议我国居民要“远离反式脂肪酸,尽可能少吃富含氢化油脂的食物”。   卫生部2007年12月发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可以标示在“脂肪”下面,当反式脂肪酸含量≤0.3g/100g食品时,可标示为“0”或声称“无 ”或“不含”反式脂肪酸。   卫生部于2010年4月发布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在GB10765《婴儿配方食品》中,明确规定了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应小于总脂肪酸的3%” 另外在GB10767《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9《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7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也明确规定了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同时出台了GB5413.36《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食品工业界也在不断改进油脂和食品生产工艺,减少反式脂肪酸的产生和使用。   二、国际上对反式脂肪酸的管理措施   关于反式脂肪酸,国际社会已经提出消费警示或限制食物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增进心血管健康,应尽量控制膳食中的反式脂肪酸,最大摄取量不超过总能量的1%。也就是说,如果按一个成年人平均每天摄入能量2000千卡来算,则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克。   一些国家采取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方式来管理反式脂肪酸。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自2006年1月起,对加工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进行强制标示。加拿大于2005年12月开始要求强制标示。丹麦则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禁售反式脂肪酸占总脂肪2%以上的油脂。欧洲国家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与美国相比要低,因此欧盟目前还没有做出对反式脂肪酸强制标示的规定,仅在部分国家提出减少反式脂肪酸摄入的建议。   三、反式脂肪酸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从化学结构上讲,反式脂肪酸是指含有反式非共轭双键结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称。   从人类食用油脂开始,就有反式脂肪酸的存在。因为反刍动物体内的微生物会产生少量天然反式脂肪酸,人们在食用牛羊肉、奶类等食品时,会摄入少量的天然反式脂肪酸。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适应特殊加工工艺的要求,西方工业国家纷纷对植物油进行氢化,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油脂的不饱和双键可以发生异构化,生成反式脂肪酸,不同植物油氢化后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差异较大。由于氢化后的油脂具有熔点高、氧化稳定性好、货架期长、风味独特、口感更佳等优点,且成本上更占据优势,这一工艺在上世纪被西方工业国家广泛使用,以人造奶油、起酥油、煎炸油等产品的形式投放市场,从而导致了反式脂肪酸在西方国家的一些糕点、饼干、油炸食品等食品中广泛存在。   此外,植物油在脱色、脱臭高温等精炼过程中或过度加热、反复煎炸等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的反式脂肪酸。   有研究表明长期过量食用氢化加工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可引起人体血脂代谢异常,增加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含量,降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含量,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另外,也有一些报道显示反式脂肪酸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增加糖尿病、肥胖等慢性疾病的风险。   但对于食物中的天然反式脂肪酸,尚没有资料证明其对健康的不利影响,部分研究显示天然的反式脂肪酸对人体健康可能有益处。   四、人群反式脂肪酸的摄入状况   反式脂肪酸来源于植物油的氢化过程,因此一些使用这类氢化油脂加工的食品可能含有反式脂肪酸。经常使用氢化油加工的食品有夹心或酥性饼干、蛋黄派、咖啡伴侣等,但根据所使用的氢化油种类及量的不同,这些产品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可能差别较大。   文献报道西方国家的反式脂肪酸摄入量较高。如美国20岁以上成年人日均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为5.8克,约占总能量的2.6% 欧盟14个国家的调查显示,男性的日均摄入量为1.2-6.7克,女性1.7-4.1克,分别相当于总能量的0.5-2.1%(男性)和0.8-1.9(女性) 日本的推算结果则认为其居民的日均反式脂肪酸摄入量约为1.56克,占总能量的0.7%。   目前,我国有研究报道,城市居民每天摄入的反式脂肪酸平均在1克左右,仅占总能量的0.5%左右,低于西方国家的居民摄入水平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控制值。
  • 《民用卫生口罩》团体标准发布 儿童口罩要求有哪些
    p   3月11日,由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牵头起草制定的《民用卫生口罩》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归口管理。该标准的颁布将为口罩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便于消费者选用适用的口罩。 /p p   据悉,目前,我国口罩标准分为三类:民用口罩标准以GB/T32610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为代表,主要针对空气质量污染环境 工业领域防护口罩标准以(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为代表,主要适用用于工业作业场所 医用领域标准标准分别为: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要适用于医疗领域。 /p p   为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卫生口罩的迫切需求,便于在当前紧急情况下生产/转产口罩的企业采标应用,同时保证产品质量,便于市场监管,中国产业用纺织品协会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组织口罩生产企业、过滤材料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向中纺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紧急立项了《民用卫生口罩》团体标准。 /p p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卫生口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运,适用于日常环境中用于阻隔飞沫、花粉、细菌等颗粒物的民用卫生口罩(不适用于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 /p p   标准更突出口罩阻隔功能和佩戴舒适性,明确细菌过滤效率不低于95%,颗粒物过滤效率不低于90%,明确口罩在佩戴过程中应无明显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并对鼻夹长度等一系列指标做了详细要求。要求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口罩与皮肤直接接触材料不得染色等一系列指标。 /p p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对儿童口罩的规格、外观、安全等进行明确,提出儿童口罩宜采用耳挂式口罩带,不应有可拆卸小部件,儿童口罩带不应有自由端。儿童用口罩应采用不易燃材料。根据目前国内口罩滤材技术水平,考虑到儿童生理情况,将儿童用口罩材料的通气阻力定为≤30Pa。另外,据悉,除了已发布的《民用卫生口罩》团标,中产协受委托正在起草《儿童防护口罩技术规范》国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4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8f66b76-17b9-4790-a167-4b744bff9c82.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319125809.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319125809.png" width=" 600" height=" 344"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8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51b97170-5aa6-4e45-ba8e-2d7497c35490.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319125836.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319125836.png" width=" 600" height=" 187"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rong 主要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strong /p p   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主要是对口罩罩体使用材料、口罩辅助材料及口罩设计的安全性要求,体现了该标准对消费者佩戴口罩安全性的关注。 /p p   (1)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罩住口、鼻,应有良好的面部贴合性,无异味。 /p p   这项条款是对口罩外观设计的基本要求,在美观的前提下,还需要口罩设计者研究消费者面部特点,确保口罩与佩戴者面部有良好的贴合性,为实现防护功能打下基础。 /p p   (2)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不应含有致癌、致过敏、致皮肤刺激等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物质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得经过有氯漂白处理。 /p p   这项条款是对生产口罩使用材料的要求,是口罩安全性能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本标准不对材料做具体要求,鼓励企业使用满足相关要求的新材料用于民用口罩。 /p p   (3)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儿童用口罩不应存在外露金属物。 /p p   本项条款是从保护佩戴者安全角度考虑,对口罩使用的辅料及设计的要求。企业在选择辅料时,需要注意满足本条款要求。 /p p   (4)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较小 儿童用口罩宜采用耳挂式口罩带,不应有可拆卸小部件,口罩带不应有自由端。配有鼻夹的口罩,其鼻夹应采用可塑性材质。 /p p   此条款是从安全性、舒适性考虑,对口罩设计及辅材的要求,特别是儿童活泼好动,口罩辅材及设计不能存在对儿童造成潜在危险的因素,生产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p p   (5)外观:口罩外观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口罩与皮肤直接接触材料不应染色。 /p p   因口罩是直接护在口鼻上,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口罩与皮肤直接接触织物不得染色,但此条要求不适用口罩外层,口罩外层是否染色及是否有各种图案由企业自行设计,标准不做要求。但如果染色则需要检测耐干摩擦色牢度。 /p p   2、 鼻夹长度。目前口罩外形有不同的设计形式,为了加强与面部贴合性大多数企业使用了鼻夹,但也有些企业采用了不使用鼻夹而通过结构设计实现与面部贴合性。本标准鼓励企业进行个性化设计,在满足阻隔需要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时尚的口罩。对于使用鼻夹的口罩,对成人口罩及儿童口罩的鼻夹最小长度分别做了规定。 /p p   3、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断裂强力。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断裂强力是保障口罩佩戴牢固的因素之一,本标准规定了单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断裂强力不低于5N。 /p p   4、细菌过滤效率。细菌是一种单细胞生物,侵入人体可能会引起的局部组织和全身性炎症反应,作为日常环境中使用的卫生口罩,对细菌过滤效率是基本防护功能。本标准细菌过滤效率指标参考了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相关指标,规定细菌过滤效率不低于95%,满足普通消费者佩戴口罩后对细菌防护的需求。 /p p   5、颗粒物过滤效率。颗粒物是悬浮在大气中大小不等的物质,包括粉尘、飞沫、气溶胶等,口罩过滤材料可以起到滤除这些考虑物的功能。颗粒物过滤效率是国际上通用的呼吸用过滤材料评价指标,结合本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熔喷滤材技术水平,本标准规定颗粒物过滤效率不低于90%。 /p p   6、通气阻力:本项是口罩佩戴舒适性指标。指标值参考了YY0469-2011,将成人用口罩材料通气阻力定为≤49Pa 根据目前国内口罩滤材技术水平,考虑到儿童生理情况,将儿童用口罩材料的通气阻力定为≤30Pa。 /p p   7、环氧乙烷残留量。该项属于安全性指标。环氧乙烷是有机化合物,是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被广泛用来灭菌。大多数口罩生产企业用环氧乙烷消杀微生物。口罩经过环氧乙烷灭菌后解析一定时间,环氧乙烷基本挥发,只留下微量残留物。国家对其残留量有控制要求。本标准依据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规定经环氧乙烷处理的民用卫生口罩环氧乙烷残量定为≤10μg/g,保护佩戴者安全。 /p p   8、 染色牢度(耐干摩擦)、甲醛含量、pH 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上述指标项是纺织品材料的基本要求,指标是根据按照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成人用口罩和儿童用口罩材料分别设定。成人口罩甲醛含量同儿童口罩指标相同。 /p p   9、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是肉眼看不见或看不清的微小生物,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设置微生物的指标是卫生用品的基本要求。本标准参照GB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对常见的微生物设定了指标值。 /p p   10、阻燃性能。儿童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差,考虑到突发火情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规定了儿童用口罩的阻燃性能,指标参考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设定口罩离开火焰后燃烧时间不大于5s。 /p p   11、测试方法。本标准中检测方法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可操作性强、市场采纳程度高,能够满足本标准的测试需要,相关企业和检测机构可以快速使用。 /p p    strong 详细内容请查看: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890.shtml" target=" _blank"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strong style=" line-height: 16px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民用卫生口罩》团体标准.pdf /strong /a /p p br/ /p
  • 卫生部复审标龄满5年的现行卫生检测标准
    国家卫生部于2010年1─3月对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81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卫生标准9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 GBZ/T160.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3 GBZ/T160.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 4 GBZ/T160.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铍及其化合物 5 GBZ/T160.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 6 GBZ/T160.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镉及其化合物 7 GBZ/T160.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铬及其化合物 8 GBZ/T160.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 9 GBZ/T160.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 10 GBZ/T160.1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物 11 GBZ/T160.1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12 GBZ/T160.1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 13 GBZ/T160.1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 14 GBZ/T160.1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 15 GBZ/T160.2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 16 GBZ/T160.2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 17 GBZ/T160.2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 18 GBZ/T160.2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 19 GBZ/T160.2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 20 GBZ/T160.3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 21 GBZ/T160.3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 22 GBZ/T160.3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 23 GBZ/T160.4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 24 GBZ/T160.4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25 GBZ/T160.4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醇类化合物 26 GBZ/T160.5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27 GBZ/T160.5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 28 GBZ/T160.5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 29 GBZ/T160.5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 30 GBZ/T160.6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 31 GBZ/T160.6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32 GBZ/T160.6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33 GBZ/T160.6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34 GBZ/T160.6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35 GBZ/T160.7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乙醇胺类化合物 36 GBZ/T160.7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 37 GBZ/T160.7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38 GBZ/T160.7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39 GBZ/T160.79-2004 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 40 GBZ/T160.8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 41 GBZ/T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 42 GBZ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43 GBZ/T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44 GBZ/T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45 GBZ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 46 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47 GBZ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8 GBZ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49 GBZ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50 GBZ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51 GBZ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52 GBZ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3 GBZ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 54 GBZ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55 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56 GBZ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7 GBZ/T 144 -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58 GBZ/T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 59 GBZ/T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60 GBZ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61 WS/T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 62 WS/T200-2001 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63 WS/T201-2001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64 WS/T202-2001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 65 WS219-2002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 66 WS/T182-1999 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 67 WS/T183-1999 环境砷污染致居民慢性砷中毒病区判定标准 68 WS/T199-2001 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 69 WS/T206-2001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70 WS196-2001 结核病分类 71 WS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 72 WS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73 WS/T239-2004 职业接触二硫化碳的生物限值 74 WS/T240-2004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75 WS/T241-2004 职业接触苯乙烯的生物限值 76 WS/T242-2004 职业接触三硝基甲苯的生物限值 77 WS/T243-2004 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 78 WS/T118-1999 全国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79 WS/T119-1999 生存质量测量表 80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81 WS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附件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Z/T 145 -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 2 WS/T78-1996 克山病监测 3 WS/T105-1999 大骨节病病情动态评价 4 WS/T106-1999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 5 WS/T193-1999 大骨节病病情监测方法 6 WS/T198-2001 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 7 WS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8 WS/T186-199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 9 WS238-2003 非淋菌性尿道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卫生部对新《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据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1994年0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为此,卫生部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对原有标准进行了更新完善并制订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主要对以下部分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6日。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植物奶油被指堪比杀虫剂 卫生部正评估风险
    植物奶油因富含反式脂肪酸,媒体报道称其危害堪比杀虫剂。9日,卫生部官员表示,卫生部正在开展反式脂肪酸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并将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进行标准的制修订。   婴幼儿食品禁用植物奶油   植物奶油即氢化油,也被称作植物黄油,目前在面包、奶酪、人造奶油等方面广泛使用,但是,氢化油可以产生大量的反式脂肪酸,增加心血管的患病风险。   针对报道,9日,在卫生部例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说,反式脂肪酸是一个老问题,卫生部已经对反式脂肪酸进行管理。他说,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了婴幼儿食品原料中不得使用氢化油脂,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应当小于总脂肪酸的3%。   另外,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明确要求了反式脂肪酸的标识要求。同时提示生产者注意控制生产环节产生的反式脂肪酸。   “目前正在进行反式脂肪酸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邓海华说,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专家建议看食品配料表   公众如何才能选择低反式脂肪酸或者没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中疾控食品与营养所研究员张坚建议,首先要看配料表,同时倡导少吃油炸食品等健康的饮食方式。特别爱吃西餐、快餐、蛋糕等食品的人群,也应当注意反式脂肪酸的摄入。   ■ 争议   “‘奶油食品都不能吃’说法错误”   中疾控专家称,我国居民反式脂肪酸人均摄入量远低于欧美   2003年,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食品所开始对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进行监测。昨日,中疾控食品与营养所研究员张坚说,初步监测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居民的反式脂肪酸人均摄入量在0.6克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水平。   “我个人认为,把反式脂肪酸比喻成DDT(杀虫剂)这么严重,很不恰当。张坚坦言,目前中国没有对反式脂肪酸的限量标准,极少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甚至达到了总脂肪酸的60%,按照理论来讲,这也是不违法的。”   张坚表示,“中国奶油食品都不能吃”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认为,对目前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就要发现在什么摄入水平下对人体有危险,根据评估的结果,再设定限量值。   此前,央视报道称,卫生部健康教育首席专家、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赵霖介绍,植物奶油(氢化油)作为一种工业代用品进入人类食谱中之后,既改善了食品的口感,也悄然间给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以至于有的科学家把氢化油的危害,和上世纪曾被大量使用的杀虫剂滴滴涕相比,把氢化油称作又一个滴滴涕。
  • 卫生部拟撤38种食品添加剂
    4月8日,据卫生部网站上的消息,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已经不具备技术必要性,卫生部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撤销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标准委办公室,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2012年1月公开征求55种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并经组织专家审核,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已不具备技术必要性,我部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如不同意撤销,请说明具体理由。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拟撤销的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 序号 名称 1. 食品添加剂 2,4-二氯苯氧乙酸 2. 食品添加剂 4-苯基苯酚 3. 食品添加剂 4-己基间苯二酚 4. 食品添加剂 不饱和脂肪酸单甘酯 5. 食品添加剂 刺梧桐胶 6. 食品添加剂 甘草 7. 食品添加剂 葫芦巴胶 8. 食品添加剂 黄蜀葵胶 9. 食品添加剂 联苯醚(二苯醚) 10. 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 11. 食品添加剂 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 12. 食品添加剂 薪草提取物 13. 食品添加剂 乙萘酚 14. 食品添加剂 仲丁胺 15. 食品添加剂 2-苯基苯酚钠盐 16.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17. 食品添加剂 茶黄色素 18. 食品添加剂 茶绿色素 19. 食品添加剂 多穗柯棕 20. 食品添加剂 柑桔黄 21.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酰胺转氨酶 (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的使用规定) 22. 食品添加剂 黑加仑红 23. 食品添加剂 金樱子棕 24. 食品添加剂 落葵红 25. 食品添加剂 密蒙黄 26. 食品添加剂 桑椹红 27. 食品添加剂 沙棘黄 28. 食品添加剂 酸枣色 29. 食品添加剂 橡子壳棕 30. 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钾盐 31. 食品添加剂 玉米黄 32. 食品添加剂 藻蓝(淡、海水) 33. 食品添加剂 植酸钠 34. 食品添加剂 花生衣红 35. 食品添加剂 甲壳素(几丁质) 36. 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 37. 食品添加剂 蓝锭果红 38. 食品添加剂 酸性磷酸铝钠
  •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四、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些标准组成?   新发布的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49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哪些改进?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 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六、如何理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设置了具体的实施日期。在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具体执行的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企业应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七、液体乳安全标准有何特点?   液体乳标准主要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一是明确了液体乳各类产品的分类和定义,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 二是限定了液体乳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添加剂的必须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明确了复原乳的使用,并要求在标签中予以标识 四是蛋白质指标和以往标准一致,同时对微生物限值和检验方法进行改进。   八、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农兽药残留做出了哪些规定?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食品原料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九、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中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他乳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规定执行。   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有哪些改进?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在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前提下,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新的标准,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标准不仅修订了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还对营养素指标进行了科学调整。   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素使用有哪些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规定的品种。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氨基酸,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品种外,还可使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附录B列明的氨基酸。   十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应按《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表2执行。   十三、为什么说《生乳》标准是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奶牛养殖现状制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生乳》国家标准定位于质量安全,各项指标是确保生乳质量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是生乳生产和收购的准入门槛,明确区别于1986年发布的《生鲜乳收购标准》和2003年发布的《鲜乳卫生标准》。鼓励企业在《生乳》国家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尤其是乳品生产企业要在生乳收购时设置分级指标,开展以质论价,不断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乳》国家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奶牛养殖者和乳品企业。据农业部调查,绝大多数奶农赞同《生乳》国家标准的指标设置。《生乳》国家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指标设置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改善生乳收购秩序、防止恶意拒收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奶农利益,推进第三方检测,促进奶业良性发展。   十四、《生乳》标准的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是科学合理的。   《生乳》标准将生乳定义为“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常乳都应当被纳入标准范围进行监督。《生乳》标准从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对受生产、收购环节影响的指标进行了规定,将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乳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在专家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置蛋白质指标为大于等于2.80g/100g。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符合我国生乳生产实际。生鲜牛乳的蛋白质含量与饲养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尤其是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干草等优质饲草饲喂量对生乳蛋白质含量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奶牛饲养中粗饲料结构单一、优质饲草饲喂率低,因此生乳蛋白质含量也相对较低。二是符合奶牛泌乳规律。在奶牛不同泌乳期蛋白质含量不同,高峰期蛋白质含量比中后期低。我国绝大部分奶牛在5~9月份进入泌乳高峰期,这个季节又是天气最炎热的季节,两个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夏季生乳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其他季节。三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蛋白质含量低于2.95 g/100g的常乳是客观存在的。据农业部调查,2007年和2008年夏季,北方一些省份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和90% 某乳品企业6月份西北、中南、东北等三个区收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8%、33.8%和24.9% 。四是有利于生乳质量安全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荷斯坦牛奶蛋白质含量主要分布在2.8-3.4g/100g之间,《生乳》标准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便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顺利实施。   菌落总数是反映奶牛健康状况、牧场卫生状况和冷链质量控制的卫生指标。目前我国奶牛小规模散养比例较高,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例仅为23.1%,5头以下比例为32.4%,这种小规模养殖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养殖水平低造成生鲜乳菌落总数相对较高。当前,《生乳》国家标准设置菌落总数的指标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能够保护大量中小规模奶农的利益,维护我国奶业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投入12亿元建设1944个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场)。随着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水平的提高,生乳菌落总数将逐步降低。鼓励企业在生乳收购中设置菌落总数分级收购标准,引导奶农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提高养殖水平。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要求,开展标准的跟踪评估,并参照国际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十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加工工艺复杂多样,同一种产品,因企业、地域、生产设备、生产控制方法和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艺不一。为引导乳品生产企业更注重并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危害控制,标准清理过程中专门制定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乳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生产条件、工艺方法、人员卫生以及其它乳品安全保障措施等规定了技术要求,强化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同时,在乳品产品国家标准中未规定可能制约工艺改进和发展的具体加工工艺,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十六、酸乳和发酵乳的区别是什么?   酸乳是发酵乳的一种。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仅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两种菌的发酵乳称为酸乳。添加其它菌种的产品不能命名为酸乳,可以称为发酵乳。   十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复原乳使用有何规定?   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复原乳。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他使用了复原乳的液体乳,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识。   十八、国家对乳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如何规定?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人为添加到食品中。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仍然按照现行的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生产乳品是否须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乳品如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无须备案。   二十、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向上述部门举报、投诉。   二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如何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卫生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宣传,引导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 二是组织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培训活动,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乳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项规定 三是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和企业贯彻实施标准 四是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三、今后如何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是组织审议并批准公布乳糖、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等产品标准和胆碱等检验方法标准,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二是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根据国际标准进展和国内跟踪评价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标准。
  • 绝味超标行业缺标 专家呼吁规范散装熟食卫生数据
    因卤制散装熟食店面极多,消费者甚众, 9 月 7 日某电视台栏目一则“久久丫、绝味鸭脖等品牌散装熟食大肠菌群超标甚至爆表”的报道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众多媒体和消费者关注。该行业的情况究竟怎样?   专家解说大肠菌群   记者日前也在知名科普网站“果壳网上”看到,资料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食品安全博士“ CFSA_ 钟凯”就是此事从专业的角度作出了分析。   “ CFSA_ 钟凯”在博文中表示:“大肠菌群作为重要的卫生学指示菌,表明食物的生产加工过程存在隐患,操作可能不规范,但大肠菌群本身未必致病,没有人能回答,有多少大肠菌群可能吃出毛病。人体肠道中有大量的大肠菌群,我们也活的好好的,甚至人体需要的一些维生素(比如 Vb )还是由这些微生物产生的呢。但大肠杆菌里也可能有坏分子(致病性大肠杆菌),比如导致德国数十人死亡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更重要的是大肠菌群污染意味着食物被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曲菌、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等。所以大肠菌群不是‘致病菌’而是‘指示菌’”。   而对于所谓“超标 160 倍”的说法,“ CFSA_ 钟凯”更是认为:超出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这样的比较毫无意义,而且具有强烈的误导性,是为了找新闻爆点的“莫须有”罪名。预包装熟食的标准之所以定的比较严格,主要是这些食品很可能有储存过程,细菌容易生长繁殖。   尚无国家标准,成卤制散装熟食行业难题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专门负责食品标准的丁绍辉女士在采访中表示,卤味熟食是我国的传统食品,深得广大民众喜爱,原来一直都是农贸市场、零售摊贩等零散售卖,从食品卫生学角度,厂家集中加工和专卖店销售的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加工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分为致病菌污染、非致病菌污染和相对致病菌污染。对于致病菌污染和相对致病菌污染,我国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有严格的规定。而大肠杆菌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活动场所的细菌,属于卫生指示菌,主要用于评价食品生产操作环境的卫生状况 , 加工、贮存和销售过程中保持清洁卫生,防止细菌污染的程度,与食品安全不直接相关。不久前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 - 2013 )中的附录 A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同时,我国以往制订的卫生标准还兼顾了生产操作环境卫生状况监控的职能,过多地强化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作用 同时,在标准制订过程中也过多地依赖了产品的出厂检验数据而没有客观地看待和考虑货架期问题,个别指标限值设置过低。因此,虽然检测结果超标,但食品很可能并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大可不必谈大肠杆菌而色变,尤其是食用前还需要再进行餐厨加工的食品,加热更是能够杀灭绝大多数细菌。   另一方面,目前卤制熟食中的大肠菌群指标是参考 GB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对酱卤肉相关产品的规定,即小于等于 150MPN 每 100 克。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预包装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由于没有包装作为食品与外界的阻隔,是难以达到的 而工业化的产品,由于指标设置值过低,虽然生产环境控制较为严格,甚至在无菌环境中生产,并且通过全程冷链运输,但终端门店销售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后果,很多业内人士也反映因为这个业态的特殊性,在这个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如绝味、周黑鸭、煌上煌、久久鸭等都面临标准缺失给企业带来困扰的问题。   企业希望积极规范卤制散装熟食卫生标准数据   事实上,与我国饮食文化同源的香港、新加坡等地区都有该行业的卫生标准。按这些地区的标准来看,菌落总数 10 万以内是满意的, 100 万以内都是可以接受的。   丁绍辉女士同时表示,目前已经有绝味鸭脖等企业希望由中国食协牵头,制订卤制熟食行业的国家标准,并且已经进行了部分基础性工作、积累了一些数据。她希望能有更多的业内人士关注、参与,能够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不对企业护短,但我们也希望企业有一个规范、不受损害的发展环境。”   而据湖南省食品行业联合会相关人士介绍,该项标准的地方标准制定已经立项,今年年底可望提交卫生部门审定。   全程冷链,今年将加强门店管理   而处于本次事件中心的绝味鸭脖则表示,作为鸭脖连锁行业领导品牌,公司有一整套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已采用了全程冷链等确保产品在送到门店之时是完全合格的,而从本次事件来看,问题也是出在销售终端,但不论问题在哪,毕竟是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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