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