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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相关的论坛

  • 【转帖】司法鉴定机构的分包

    我们是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司法鉴定机构有种说法“应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我想请问委托医疗机构出具报告是否是分包?

  • 司法鉴定机构还要不要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高人们,我们这种本来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到底肿么办呀,是不是不再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而是需要根据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重新换版?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废止了

    2012年才推出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就这么废止了,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换版啊,这也太折腾了吧。

  • 【分享】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center] [size=4]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明:非公安、老资格的兄弟可以略过,呵呵。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再细分下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两段文字照抄就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乱了。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说多了,再绕回来吧。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

  • 检定机构的选择

    不知道各位的试验机、硬度计都是在什么地方检定的呢,省市计量检定测试院?还是第三方检定机构,也或者内部校准呢?第三方检定好像也违反计量监督检定就近原则吧。

  •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扩项的CNAS和CMA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毒化扩项申请,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里提到的可不可以理解为法医毒化鉴定需要强制过CMA?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概况(一)

    2012年9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此,对比了一下修订前后的文件,作了一个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大家对本次准则修订的了解和理解。总结:1、本次准则修改,有3个要素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原“4.6合同评审”变成了现“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原“5.4设备和标准物质”变成了现“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原“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的处置”变成了现“5.6鉴定材料的处置”。个人认为,上述的名称上的变更都不太妥当,原因分析如下:原准则4.6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合同评审的对象、内容和步骤等,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内容,从本要素的目的而言,有所偏离。另外,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合同评审的产物,是在合同评审通过之后才会与委托方签订的,是对鉴定委托要求进行评审的结果,不可能与鉴定委托并列,作为评审的内容。再者,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本准则里的规定可能跟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原准则5.4里面所讲的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ISO17025等国际标准中都是引用这一概念,包含了硬件设备、软件,以及这里特别提及的仪器,包括玻璃器皿等。我国的特色是仪器设备并称,但这样做实际效果并不好,容易忽略检测所用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司法鉴定,如电子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就是依靠软件来实现。原准则5.6实际上能涵盖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实验室的要求,因为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工作。新准则从标题到内容都淡化了这方面的考虑,更多侧重于法医临床等检查项目,其适用性就要打折扣了。2、总体而言,新修改后的准则从表述更精准,也考虑到更多的细节,同时也更贴近现实,部分条款简化了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应用这些条款和要素的可操作性。3、同时,新准则不再提及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它更多的使用“适用时”、“可行时”等定语来限制。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本领域的特点,来考虑应用这些要求。4、本准则也有一些不足,如“5.8司法鉴定文书”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5.8.6至5.8.8的规定,这样很多工作就没有依据了,如怎么样去修改已经发出去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些删除会导致实际工作上的困扰。

  • 玉雕真假罗生门:男子指机构两次鉴定矛盾,机构称证书可能造假

    近日,来自苏州的王先生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2021年8月上旬,他在苏州十全街一家叫“聚玉堂”(当时用名)的商铺以14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块“和田玉”玉雕,并收到商家提供的珠宝鉴定证书。该证书显示系由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即“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出具,经检测见和田玉子料特征。两年后,他将所购玉雕再送往前述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却收到结果相反的鉴定结果——未见和田玉子料特征。2023年9月4日,王先生向苏州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此事。针对上述情况,3月1日,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客服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根据证书编号,上述两份鉴定证书均出自他们公司。但3月7日,涉事机构负责人张先生称,目前市面上有许多造假的鉴定证书,仅凭证书编号或二维码等查询方式无法判定证书本身的真假,只有线下将鉴定物件与证书一并带到公司或同一集团子公司进行判断才有效。而对于王先生反馈的相关事宜,其表示此事涉及顾客隐私,不便进行答复。澎湃新闻对比发现,王先生的两份鉴定书,扫描二维码后均能查到检测结果,但买玉器时商家给的证书未盖机构章,后来检测得到的证书盖有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专用章。[align=center][img=玉石鉴定.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3186e324-fe97-4791-a561-620af6673df0.jpg[/img][/align]王先生称同块玉雕被同一机构先后鉴定为“一真一假”消费者:同一机构检测同一块和田玉,鉴定结果前后矛盾王先生介绍,玉石价值一般相对较高,因此大多数珠宝行业内的交易,都需要有鉴定检验机构对玉石的客观鉴定资料作为交易基础。基于此,在购入该玉雕时,王先生要求“聚玉堂”出示相关鉴定证书。一个月后,商家向王先生提供了一份鉴定证书(下称鉴定书1),该证书显示的检测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其内容显示“33. 786g”的“白,棕黄”和田玉挂件“见和田玉子料特征”。王先生称,他身边同为玉石爱好者的朋友们对该证书的权威性表示认同,这也让他更加相信自己所购的玉雕价值不菲。但在之后的某次聚餐上,一位好友向他透露了珠宝鉴定证书的“可操控性”,他遂对该玉雕的真假心生疑虑。2023年2月下旬,他自行到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自费鉴定。“因为不放心,我特地找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来鉴定。”据他回忆,从送检到开具证书大约需要一周时间,在等待证书的这一周内,张先生向他口头表示该玉雕并非“真玉”。第二份鉴定证书(下称鉴定书2)显示,检测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其鉴定结果最终显示:“39.668g(带珠链)”的“白,棕黄”和田玉挂件“未见和田玉子料特征”。澎湃新闻注意到,扫描两份鉴定证书上的二维码标识后,页面跳转出的两个电子版验证结果与纸质版证书结果一致。但鉴定书1未盖鉴定机构印章,鉴定书2盖有机构印章。王先生认为,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对同一件玉雕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前后矛盾、“一真一假”的两份证书,造成了他较大的经济损失,鉴定机构应该赔偿。王先生回忆道,该机构负责人张先生同意收回第二份结果为假的鉴定证书,但拒绝赔偿。而对于当初销售玉雕的“聚玉堂”商铺,王先生表示他与老板本是好友,现因鉴定证书一事不欢而散。扫描两份鉴定证书上的二维码标识后,页面跳转出的两个电子版验证结果与纸质版证书结果均一致涉事机构:可查询到证书编号,但不排除证书系伪造王先生说,2023年9月4日,王先生向苏州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事进行投诉,并在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进行谈判。张先生向他与市监局承认鉴定证书存在矛盾,表示不应出现一物两证、结论相反的情况,希望与王先生进行调解,但并未同意他提出的赔偿14万元。他最终拒绝了调解请求,并对涉事机构进行举报。王先生称,除了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也在其他检测机构对该玉雕进行过鉴定,但结果仍然真假并存。他表示,鉴定机构的检测标准都是机构内部自定,因此机构与机构之间往往并不相互认可。针对上述情况,3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公司客服表示对王先生一事并不知情,但通过查询证书编号,上述两份鉴定证书均出自他们公司。王先生向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相关部门已介入3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到珠宝国检集团苏州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张先生。张先生表示,目前市面上有许多造假的鉴定证书,仅凭证书编号或二维码等查询方式无法判定证书本身的真假,只有线下将鉴定物件与证书一并带到公司或同一集团子公司进行判断才有效。“我们确实出过这个编号的证书,但是消费者手上的证书,编号有可能一样,但具体内容与当时实验室出具的内容是否一致无法判断。”而对于王先生反馈的相关事宜,张先生表示此事涉及顾客隐私,不便进行答复。王先生举报后,他2023年9月22日收到的来自“苏州市姑苏区12345热线”的短信显示,经部门核查,被举报人涉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具体处理结果将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举报人。不过, 2024年3月8日,澎湃新闻联系苏州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塔分局,工作人员回复称,去年9月接到王先生举报后,有关部门采取立案措施并对涉事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并未发现其违规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今年2月中旬有关部门已通知王先生终止调查,若重启调查,需当事人补充新的证据。同日,记者再次向王先生求证,对方表示,因担心双塔分局处罚力度不够,他早在去年11月就向市级相关部门投诉,并在年底主动申请终止双塔分局的调解。但截至目前,他的投诉暂无新进展。王先生还表示,未来不排除使用法律进行维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网易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 鉴定机构初次申请CNAS认证(附件填写)问题

    1、 附件:当实验室是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关系说明 这个怎么理解的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2、对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现行有效的核查情况 这个对于鉴定机构来说,是不是不需要提交呢3、非标准方法及确认记录 这个怎么理解呢4、典型检测报告/鉴定文书 及其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这个是不是只需要提交鉴定文书就行了,不需要提交不确定度报告?提交鉴定文书是只需要提交文书还是需要全套案件档案呢以上问题,请大神帮助解答,谢谢!!

  • 【分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办法》进一步简化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和要求,取消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求,强化对检验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大力促进行业稳定发展。新《办法》从6大方面宽松准入、接轨改革: 一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删除对检验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市场注入限制条件; 二是增加了申请主体。将自然人作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主体,使个人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成为可能; 三是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从原90天减至20天; 四是简化了许可流程。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 五是规范了许可程序和要求。将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明确了各有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要求; 六是延长了证书时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原办法3年一换延长到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获得??

    如题,如何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请已经获得此证书的机构人员说下,是否像申请CMA那样申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7/201407161054_506870_1616441_3.jpg

  • 【原创】CNAS实验室认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关系

    我手头有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编写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教材>.里面有章节规定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是一家做安规和emc认证的公司,现打算为我们的安规与emc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有人说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经营性质,如作为检验鉴定机构申请,因此必须手先满足质检总局对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要求,即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圆,2/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考取AQSIQ(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请问上述说法是否在正确, 申请cnas认可主体须以什么身份申请并各有哪些不同规定?申请cnas是否首先得满足质检总局要求?必要考那个证?等等谢谢

  • 【转帖】CNAS与司法系统联合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知识培训班

    3月31日至4月3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在安徽合肥召开2008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会暨CNAS认可知识宣贯会。来自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160余名省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各省主要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会议总结了2007年度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实施情况及2008年度能力验证活动计划安排和工作部署,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在司法鉴定领域推行认可活动的意义、作用和进展情况;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和认可的活动介绍;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基础知识介绍;认可与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关系;CNAS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相关要求。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还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就如何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讲解。   此次会议和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代表希望还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这样的培训。同时,此次培训也为下一步与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一道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仪器设备检定机构的选择???

    本实验室为新建轮胎实验室,位于江苏,现在新进的设备需要进行量值溯源,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呢?请教大家。谢谢。另外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图是依据什么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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