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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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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 对仪器配置有要求
    p   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p p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 /p p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p p   《细则》中还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p p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显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中实验室条件占30分,其中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24分),包括仪器配置数量18分,仪器维护使用情况6分,要求必配仪器满足附件中相应鉴定类别所列全部项目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一种仪器配置多台(套)的,不加分 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6 分,最高不超过6分。 /p p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列出了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不同类别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p p   具体情况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fdfe78e-aa1b-4771-b826-e502766f20a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e3d2043a-3121-4948-a529-4a5c5342718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c0d1d30c-89b8-4497-8cc2-0e0f349b772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70be9cca-a374-4fb3-a4bf-b24da550565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e4aa17e-db98-4f17-ab88-593cc43a5e17.jpg" /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8e558973-c7d1-4939-b182-3673d63ad9db.jpg" /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69831e32-4b09-4573-a71c-dba8390cce7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ac008dcc-9e11-4d83-b22d-d03525f627a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bc095a84-9d06-4fd9-8a58-35398feafc6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0b67a65d-62ab-4bf7-a9ce-a25a37b6c5c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0553b40c-d454-4b13-8154-d0a6ffada0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e6782559-9c8e-47a0-a5be-9b9c1da7e22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e3f077a-36f3-4f60-a3fc-d3793a920b3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7da5187-ce76-49fb-9222-81ca0232dce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9a0b3dc4-30fa-482d-9ba5-93c96cadc57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8071a5ec-dd51-41b8-a32b-b59ee862b4b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14d30b0b-b596-46a7-9cbe-70edd459fa8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5060a28-ce7e-41e4-ad08-2d2c355c7d23.jpg" / /p p strong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dc34e044-334d-4665-bca2-e3adea15bc79.pdf" strong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pdf /strong /a /p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最新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员档案资料管理各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向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汇总表,②推荐书(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评审员登记表,④专业领域调查表。其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在职或原在职单位公章。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对评审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二、评审员培训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要求等内容,开展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以现场培训的形式对主任评审员开展重点培训(已于5月份完成),参训的主任评审员在日常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其他评审员在实践中熟悉评审要求;二是以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评审员全员培训。培训课件资料等将于8月20日后通过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公布,请评审员及时登录网站下载相关学习资料并于9月1日前完成自学。三、评审员考核今年继续组织我省评审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开展能力考核测试,请评审员依照《通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事项并于9月1日至30日完成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但不代替评审员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发现能力测试中存在违规舞弊等情况的,直接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四、评审员资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审员管理措施,细化评价评分标准,结合评审员在承担证前技术评审、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任务环节中的工作质量和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评审员开展综合考核管理。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8月1日前出生);(二)因评审员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在为开展证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配合的或者自愿退出评审员队伍的;(三)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通过确认的评审员名单将予以统一公布并纳入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库。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郭廷洲,020-38835927;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庞杜,020-38835573。评审员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2008室。3497758.pdf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这一领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又有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 认监委发布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评审组应认真组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 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 审批单中要认真填写材料负责人及材料交接准确时间 安排评审员的现场评审要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各行业评审组督促本行业实验室提前六个月将申请材料上报,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大厅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有关行业评审组通知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好迎审准备。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并上报实验室评审材料。选派评审员应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提高评审质量。   五、第一批评审计划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1年第一批需要开展复查、监督(含扩项)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共633家)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评审类型 地点 所属评审组 备注 1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2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济南 卫生   3 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4 军事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微生物研究所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5 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6 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7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 8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长春 卫生 二合一 9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南京 卫生 二合一 10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杭州 卫生 二合一 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碘缺乏病实验室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二合一 12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哈尔滨 卫生 二合一 13 卫生部北京医院药品检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二合一 14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长沙 卫生 二合一 15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海洋环境监测工程院 复查评审 天津 海洋   16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监督/扩项 广州 海洋   17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海洋   18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海洋   19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天津 海洋   20 国家海洋局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宁德 海洋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海洋   22 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海口 海洋   23 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大连 海洋   24 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秦皇岛 海洋   25 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烟台 海洋   26 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海洋   27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海洋   28 国家海洋局上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海洋   29 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宁波 海洋   30 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宁波 海洋   31 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温州 海洋   32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厦门 海洋   33 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汕尾 海洋   34 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珠海 海洋   35 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北海 海洋   36 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海口 海洋   37 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深圳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深圳 海洋   38 国家海洋局寿光海洋环境监测站(寿光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复查评审 寿光 海洋   39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海洋   40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测试中心 监督/扩项 青岛 海洋   41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海洋监测技术中心 监督评审 厦门 海洋   42 国家海洋计量站 监督评审 天津 海洋   43 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44 国家海洋计量站上海分站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45 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 监督评审 广州 海洋   46 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青岛海洋   47 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烟台 海洋   48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49 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50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福州 海洋   51 国家海洋局潍坊海洋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潍坊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评审 潍坊 海洋   52 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广西海洋环境与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监督评审 北海 海洋   53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大连 海洋   54 国家海洋局东营海洋环境监测站(东营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东营 海洋   55 国家海洋局威海海洋环境监测站(威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威海 海洋   56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57 江苏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南京 海洋   58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湛江 海洋   59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检测与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天津 海洋   60 天津市水产研究所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天津海洋   61 广西科学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广西科学院广西-东盟海洋研究中心) 监督评审 南宁 海洋   62 国家海洋局滨州海洋环境监测站(滨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滨州 海洋   63 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64 国家海洋局文登海洋环境监测站(文登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文登 海洋   65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舟山海洋工作站(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舟山 海洋   66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宁波 海洋   67 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68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69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复查评审 呼和浩特 农业   7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71 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农业   7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73 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74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75 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南昌 农业   76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复查评审 杭州 农业   77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78 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79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80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81 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8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8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84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兴城) 复查评审 兴城 农业   85 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 , 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86 农业部烟草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87 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88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萍乡) 复查评审 萍乡 农业   89 农业部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福建晋江 农业   90 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91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92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复查评审 长春 农业   93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海口) 复查评审 海口 农业   94 农业部转基因烟草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95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太原) 复查评审 太原 农业   96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97 农业部马铃薯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复查评审 银川 农业   98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99 农业部热带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儋州 农业   100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101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102 农业部种羊及羊毛羊绒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复查评审 呼和浩特 农业   103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复查评审 南宁 农业   104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105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06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07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复查评审 天津 农业   108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109 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110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复查评审 长沙 农业   111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3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114 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115 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海口 农业   116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117 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8 农业部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9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复查评审 成都 农业   120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 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121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成都 农业   122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123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监督/扩项 北京 环保   124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西安 环保   125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扩项评审 广州 环保 二合一 126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评审 福州 环保   127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武汉 环保   128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长春 环保   129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拉萨 环保   130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环保 二合一 131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兰州 环保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扩项 南宁 环保   133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西宁 环保   134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海口 环保   135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太原 环保   136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环保 二合一 137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舟山 环保   138 国家环境保护部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复查评审 南京 环保   139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查评审 广州 环保   140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环保   141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复查评审 上海 环保   142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复查评审 昆明 环保   143 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成都 环保   144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复查评审 杭州 环保   145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复查评审 合肥 环保   146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复查评审 南京 环保 二合一 147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济南 供销   148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昆明 供销   149 核工业地质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0 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扩项 成都 国防 二合一 151 江苏中核华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仪征 国防 二合一 152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中心实验室 监督/扩项 绵阳 国防 二合一 153 中核化学计量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4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东北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 复评审 沈阳 国防 二合一156 中航工业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与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三合一 157 航空标准件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三合一 158 中国一航014中心环境与可靠性实验室 复查评审 洛阳 国防 二合一 159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0三研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60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O三所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61 中国船舶工业淄博蓄电池产品性能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淄博 国防 二合一 162 中国船舶工业导航产品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天津 国防 二合一 163 中国船舶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164 中国船舶工业保定蓄电池产品性能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保定 国防 二合一 165 中国船舶工业实船噪声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国防 二合一 166 中国船舶工业声学振动仪器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167 中国船舶工业非金属材料技术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168 中国船舶工业广州理化无损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国防 二合一 16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北京机电、电子产品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0 中国兵器工业华北理化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1 中国兵器工业华北金属材料检测与失效分析中心 监督/扩项 包头 国防 二合一 172 北京理工大学阻燃材料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3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4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金属腐蚀与防护测试部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5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6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岩土工程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中科院   177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理化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中科院   178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79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有机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0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工程地质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1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2 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 监督评审 北京 中科院   183 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环境模拟实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中科院   184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波谱与原子分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武汉 中科院   185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测试部 监督评审 长春 中科院   186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监督评审 长春 中科院   187 中国科学院成都几何量及光电精密机械测试实验室 监督评审 成都 中科院   188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成都 中科院   189 厦门城市环境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厦门 中科院   190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现代化学分析测试部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1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特种润滑材料分析测试部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2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3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抗菌材料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中科院 二合一 194 石油和化学工业橡胶及再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化工 二合一 195 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青岛 化工 二合一 196 化学工业石油橡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铁岭 化工   197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化工   19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心实验室 复查评审 涿州 化工   199 化工地质矿山第二十一实验室 复查评审 彭州 化工   200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化工 二合一 201 化学工业特种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桂林 化工   202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化工 二合一 203 化学工业胶粘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评审 上海 化工 二合一 204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试验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安 铁道   205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宝鸡 铁道   206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铁道   207 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晋中 铁道   208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合肥 铁道   209 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芜湖 铁道   210 中铁五局测绘试验中心/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贵阳 铁道   211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重庆 铁道   212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铁道   213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洛阳 铁道   214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顺义 铁道   215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怀柔 铁道 复查评审 石家庄 铁道   220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铁道   221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铁道   222 北京铁城信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北京 铁道
  • 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科研项目评审信用管理制度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强调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详情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便携GC-MS技术要求及检测程序通过评审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技术要求及检测程序(草案)”专家评审会议在我站顺利召开   为推动我国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技术发展,规范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1年11月24日召开关于“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技术要求及检测程序(草案)”专家评审会议。   此草案由总站质检室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会议由总站质检室主持,军事医学科学院魏开华研究员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吕天峰高工、清华大学邢志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聂亚峰副教授和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邓力工程师。专家组听取了总站技术人员对该草案起草背景和内容汇报,经充分讨论,对技术要求及检测程序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完整草案,一致认为该草案基本反映了同类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和特征性。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等企业选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代表合影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61af8ad-4ce5-43fe-a404-8a0cf130787d.jpg" title=" 监管总局.jpg" alt=" 监管总局.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br/ /p p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p p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p p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span /p p   第七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span 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span 。 /p p   第八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 /span 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span 。 /p p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p p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p p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p p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p p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p p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p 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p p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p p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 /span 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p p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p p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p p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p p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p p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p p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span /p p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p p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p p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p p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p p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p p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p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联系人:喻李,雷晨027-87836957邮箱:1962521324@qq.com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下载 资质认定评审员、观察员管理办法.docx
  • 关于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预备项目推荐主体单位:   为做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评审工作,经研究,请各推荐单位在按照指南要求做好推荐工作的同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视频评审答辩设施的建设工作   本次征集的所有预备项目全部通过视频评审答辩方式进行。按照属地化原则,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预备项目申报单位全部按评审答辩时间安排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计划单列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设置的视频评审答辩会议室参加答辩。   请各地方科技部门按照我部计划司《关于开展网络视频评审和答辩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计字〔2011〕6号)要求,搭建视频评审会议室。视频评审答辩联络调试工作预计6月25日开始,整个评审答辩工作预计7月15日结束。届时,我司将按照统一的答辩时序方案,通知各地方科技部门做好答辩准备。请各地方科技部门确定专人作为答辩评审工作联络员和网络技术人员,请将包括联络员和技术人员姓名、电话(包括手机)号码的纸质名单(盖公章)于6月15日前传真至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计划与监督处。   传真:010-68339521   联系人:马晓辉、雷瑾亮   联系电话:010-68351583,68355435   二、提前安排各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汇报演示稿   为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本次评审采取由评审专家组会前阅读消化申报材料,会上直接提问答辩的方式。请各推荐主体单位促请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推荐书的同时,提交项目汇报演示稿电子文件光盘(ppt格式,操作系统:Windwos XP,默认软件:Office 2003SP2),光盘应注明网上申报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等信息。如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在汇报演示稿电子文件中嵌入答辩人同步录音,并设置为自动播放。凡属嵌入录音并自动播放的,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各推荐主体在提交项目推荐书的同时,提交每个项目汇报演示稿电子文件光盘。   请各预备项目推荐主体务必做好以上工作,确保项目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 解读!四行业环评审批原则修订,哪些内容被共同要求?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对原有钢铁、石化和火电三个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代替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修订中,审批原则对照现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技术改造升级、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均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选址规定:紧盯长江、黄河流域,推进产业集聚长江、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而在此次修订中,两大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成为重点。审批原则中明确,石化与现代煤化工行业的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以如此规定来强调项目的风险防控,既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中的相关项目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也和石化、现代煤化工行业的项目特点密切相关。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罗霂告诉记者,石化、煤化工项目在长江、黄河流域分布相对集中,项目通常涉及大量油品及甲醇、乙烯、芳烃等危险化学品,项目选址距离岸线过近将大大增加水环境风险隐患。而为了落实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钢铁和焦化行业的项目选址同样新增要求。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承周介绍,审批原则中明确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进入合规园区。审批原则的项目选址规定中,除去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推进行业项目入园入区,进一步提升项目分布集聚度的要求凸显。其中,石化和现代煤化工行业继续保留入园入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焦化行业新增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选址要求,且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技术要求:强调绿色升级转型,制定目标一致四个行业作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是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在此次制修订中,为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审批原则对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作出具体要求。对照发现,此次修订中对四行业均提出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且对于清洁生产的要求均十分具体。由于钢铁、火电有较为成熟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而石化、现代煤化工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其中,钢铁和焦化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代煤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而火电新建、扩建项目供电煤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单位发电量水耗、废水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减碳探索:新增温室气体环评,开展减碳技术应用“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温室气体纳入环评已成为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的重要举措。在此次修订中,四个行业审批原则的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提出温室气体环评当前重点在于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正高级工程师冉丽君认为,温室气体评价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缺少准入指标要求等内容,是目前温室气体环评主要突出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从2021年起,生态环境部便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包括河北、吉林在内的七省(市)围绕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帅伟表示,火电作为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行业之一,已在评价技术方法和管理要求方面作出了先行探索。基于现阶段技术水平和部署安排,主要突出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后续推动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双控”奠定基础。而在四个行业审批原则中,推动减碳技术的示范应用也都被强调。例如,火电建设项目提出要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钢铁和焦化建设项目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
  • 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顺利通过CNAS实验室复评审/扩项评审
    9月16日至18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派出评审组,对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简称省计量院)进行了实验室复评审+扩项评审的现场(远程)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专家对照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的全部要素,通过观摩现场试验或演示,抽查人员档案资料、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检测校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核查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以及质量监督等质量技术工作记录等方式,对省计量院是否符合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进行了严格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组一致认为,省计量院管理体系完善并运行有效,符合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认可文件的要求,同意省计量院通过实验室复评审+扩项评审的现场(远程)评审。   此次评审,既是对省计量院一个认可周期后的复评审,也是对省计量院未来发展能力的“预评审”。此次评审中,省计量院236个检测项目和503个校准项目顺利通过现场评审,其中,9个检测项目和32个校准项目顺利通过扩项评审,为省计量院进一步提升计量检测服务能力和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此次顺利通过评审为契机,省计量院将全面拓展计量检测服务范围,着力满足产业企业本地化计量检测需求;总结经验、明确方向,加快能力建设提升速度,进一步完善产业链计量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体系,坚定走出从建项目到建能力、建体系、建品牌的发展路径,努力为湖北现代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技术支撑、保障和服务。
  • 重大科学仪器专项2020“通用仪器”评审组答辩评审专家名单
    p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20年度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安排,兹定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通用仪器”评审组的项目答辩评审会。此次评审采用视频答辩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统一要求,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产生,共15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该评审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p p   联系电话:010-6810440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8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通用仪器组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b1b8bd0e-61c5-4bb0-b76c-d3a1e4bca2bd.jpg" title=" 2020-08-18_174946.png" alt=" 2020-08-18_174946.png" / /p p br/ /p
  • 实验室管理评审常见的10个问题
    管理评审是为了确定实验室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的检测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方针所规定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开展的活动。实验室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通常管理者组织每年进行1次管理评审,当出现重要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机构调整等情况时可进行附加管理评审。1、无计划典型情况:未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制定实验室管理评审年度计划或具体工作计划。2、管理评审无文字材料按照管理评审的输入要求和相关程序文件要求,职能部门应提交文字材料作为管理评审依据,但实验室仅有管理评审最终报告。3、质量目标制定得不现实,短期目标无法达到如目标之一为所有检测人员均会作不确定度评定和分析,但实际上短期内只有个别检测人员可能会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在管理评审时,未对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目标可行,为什么无法达到?如果目标在短期不现实,是否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4、输入不全(如未考虑质量监督)如有一些实验室仅考虑内审工作、质量方针和目标,为实施性不符合。5、没有各类管理方面的信息描述(或报告)表现为实验室未考虑有关管理工作的记录,如分包情况、供应商情况、培训工作等,也没有进行评价或报告。6、未考虑上次管理评审提出的改进建议导致无法获知改进情况和效果。7、结论均有效,无需改进不排除管理层质量意识薄弱的可能,致使实验室未能真正运用管理评审作为有效的质量手段进行质量改进。8、有改进要求,但无人跟踪表现为实施性不符合,即没有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跟踪,实行闭环管理。9、与上次管理评审资料和结论一致主要表现为实验室不重视管理评审工作,有抄袭以往资料的嫌疑,管理层本身不重视,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难以到位。10、最高管理层已发生变更,但是没有附加管理评审或有关声明无法确认其是否承认上一任管理者的质量管理理念(如质量方针、目标)。
  •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的应对策略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在短时间内达到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的效果,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求双方在现场评审整个过程当中严密周全地策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密切坦诚地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笔者现就评审的前期准备、现场的配合和评审后整改过程,谈一些具体的做法和体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评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19个要素、76条、153款的要求进行逐项评审。   评审准备阶段   现场评审由于专家人员少、时间短、项目多,为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评审方的实际能力,有赖于双方的精诚合作与相互配合。   1.申请材料 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版本及实际运行情况,征询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扩充或撤销,尽可能满足和符合“省质监局认证处”的资料审查和评审前的书面调查。   2.提供信息 配合并提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拟派出的评审组专家对被评审方事先需了解掌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场评审前的具体准备事项、注意要点和衔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不留“空白”,为现场评审夯实基础,获得最佳评审状态。   3.整理资料 现场评审主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展开评审,重点是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评审,所以在现场评审之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和质量意识的认知准备,检测报告信息记载的审核,检测条件和环境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检测试剂的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是保证现场评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在短时间内获得最佳评审效果的关键因素。   4.内部审核 在现场评审前进行内部审核的结果可以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可以证实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于被评审方来说相当于一个全真的“现场评审”的模拟演示,有利于及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对于评审方来说,审核了内审材料,就相当于审核了“现场评审”的缩影。所以内部审核是现场评审前非常关键的工作。   5.盲样考核 考虑到现场评审中评审人员少(一般为3人),时间紧(2天内出具数据及完整的报告),检测项目多而且评审前没有具体确定,所以盲样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项目筛选,根据被评审方《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所列项目,对每一项可能盲样考核的项目都进行充分准备。二是人员确定,根据项目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并能兼顾评审全局 三是实验室条件,确保每个人员有即时独立完成项目的药品、仪器、实验室等条件。   现场评审阶段   现场评审建立在相互了解、沟通、信任的原则基础上,作为被评审方应积极主动地为评审活动提供帮助,具体做法如下:   1.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双方应先就评审日程具体商议,通过沟通,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评审活动安排。首先,必须熟悉现场评审程序,一般为: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理论考试、现场评审、授权签字人考核、《质量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座谈考核、末次会议、评审材料的整理及封存。其次,核对评审计划,即确认评审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同时了解评审组的分工,以便安排现场评审分组对应陪同首次、末次及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以取得现场评审活动效率的最优化。   2.工作条件 日程确定后,被评审方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应提供工作便利,遵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条款与要求,以及实验室对客户的各种技术保密的事项和所有权的程序与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提供一个专门的小型会议室,备有相应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及一名熟练的打字员。作为评审组的临时办公场所,以提高双方的办事效率 由于文件资料数量大,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设立临时文件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将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力验证、分包、投诉、监督和内审等质量活动记录,以及人员、仪器档案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分类保管,以便评审组查阅资料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审核。   3.软硬件联络员鉴于评审时间有限,需考核验证的项目多,为保证评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针对评审人员软件组和硬件组的具体分工,各指派1名专业对口人员作为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联络员不但要对本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技术方法的要求熟悉、流程熟悉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及时准确地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或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的人员,来回答评审专家的询问或提供相应的资料。   4.汇报材料 现场评审不仅考被评审方的业务能力,也考管理水平。在首次汇报时除重点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持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改进外,还应围绕质量方针,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质量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从管理层面叙述具体的思路、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使评审组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在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所做的工作,使现场评审更富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完整性。   5.盲样考核 这是评审组较关注的一项考核内容,检测结果直接判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好坏,也是被评审方质量体系运行状态的综合反映。所以要在事先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确保考核持证上岗,做到从容应对,既紧张又有条不紊。接样、任务下达、样品交接、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及出具分析报告等全过程,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一次性报出合格的检测结果。   6.能力验证 在承接现场抽检任务前,对已参与上级权威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项目等质控活动,应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评审组,以便确定调整与否。   7.现场评审 技术能力的确认,除盲样考核、现场试验外,还通过操作演示、技术提问等方式以及查阅记录/报告、仪器配置与核查等方法展开,甚至有的是到野外现场完成(例如:噪声和气的现场采样)。对实验室检测人员来讲是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透支。要求实验室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调整好心态,重要的是对每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全面细致掌握到位,做到心中不慌、步骤不乱、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真正展现出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水平。   8.项目确认 现场评审不仅要检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围绕申报项目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所以在评审前应认真准备各现场评审文件资料,尽可能通过资料展现、交谈沟通或现场评审多提供信息,让专家较详细地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逐一核查落实。   9.不符合项 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员提出的不符合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看出该问题的依据与相关说明,以求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整改阶段   评审组批准与否,取决于整改时间长短和是否到位。要正视所存在的差距,具体做法是:   1.整改计划 针对末次会上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针对每个不符合项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2.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根据整改计划内要求,按照实验室内部的《纠正措施程序》的规定实施整改并做好纠正记录 当整改措施涉及受控文件的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当整改措施与实验室的客户服务工作有关时,应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控制程序》。注重整改过程中相关文件的修订和资料收集,对每一个不符合项做到整改件件有落实、项项有凭证,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同时图、文并举,尽可能做到清晰直观,一目了然,充分见证其整改过程,以客观地反映出整改的效果。及时召开全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再动员大会,在肯定前阶段工作基础上,把不符合项告知每位员工,要求强化认识、从我做起、不留隐患,做到思想、行动、措施三到位,全力以赴以纠正不符合项为契机,全面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3.验证整改结果 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时效性进行跟踪,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汇总的纠正记录和所附证明材料编写整改报告。
  •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CNAS认可评审员?
    自2019年起,CNAS认可评审员初始培训采取“针对人员缺乏领域开展,项目负责人推荐候选人”的机制进行,不在官网上公告当年的培训活动计划。凡有意向成为认可评审员的人员,需先在CNAS评审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维护相关培训意向信息,如符合相关资源需求,经过筛选和推荐后,CNAS将会邀请您参加相应的初始培训。参与初始培训考试合格者,将被聘为CNAS认可评审员。一、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成为CNAS评审员,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CNAS对评审资源需求的情况,经项目负责人推荐后,参加CNAS组织的“认可评审员初始培训课程”,并且考试合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无不良行为记录;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可能影响正常评审工作的身体障碍,年龄通常60岁(含)以下;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注:在认证机构认可领域,对于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背景的候选人,可适当放宽至大学专科。5.全职工作经历(1)大学本科至少4年(含4年)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至少3年(含3年)工作经历;(2)认证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评审员至少有2年与合格评定相关的工作经历,包括认可、认证、检验检测、审核、标准化等。二、途径和方法1.登录CNAS网站首页,右侧“在线服务”→点击“CNAS认可评审人员管理平台(CNAS-AMP)”登录,或直接点击链接进行登录。登陆页面有操作手册,操作前请先下载并阅读。2.目前CNAS-AMP支持GoogleChrome浏览器、IE11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推荐GoogleChrome浏览器。3.注册时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业务成就、其他资格等信息。注册成功后,会强制退出,需再次登录。再次登录时,可通过“用户名+密码”或“手机号+验证码”的方式进行。如果显示密码错误,请点击“忘记密码”执行找回密码程序。4.再次登录后,请务必填报个人“意向制度和能力代码”,即希望参加哪个认可制度的初始培训以及个人技术能力情况。5.每年初CNAS都会更新当年的所需领域情况,符合所需领域的人员经过筛选和推荐后,方可参加初始培训,因此请同时维护个人“需求专业覆盖情况”。如果您所申请的认可制度当年暂时未有所需领域的,则无需维护此信息。三、评审员聘用培训考试合格是评审员聘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拟聘用人员,CNAS将发出聘用通知。接到通知的人员,可按通知中的说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评审员在聘用时,需签署《服务协议书》,以及《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和《评审人员行为准则》,并承诺遵守相关要求。CNAS评审员分为实习评审员、(技术)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三个级别。评审员首次被聘用的级别为实习评审员。实习评审员按CNAS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可以逐步晋级为(技术)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四、如何参加评审CNAS认可评审工作由各业务部门安排。各业务部门负责认可受理及其认可评审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的认可领域详见CNAS官网“联系我们”,具体网址(点击查看)。评审过程和要求:(一)任务接收评审员被聘用后并不意味着会立刻或持续被委派评审任务。CNAS业务部门在保证评审公正性的前提下,根据被评审方申请/已获认可领域、评审员个人能力范围和工作经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委派评审任务。届时将由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评审员取得联系。1.认证机构项目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下达《评审任务书》;2.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项目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下达《现场评审通知》;需要时,向评审组成员单位发放《工作任务委托书》。(二)文件评审1.认证机构评审员需依照业务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书》要求及时完成文件评审工作。2.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文件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文件审查。需要时,评审组长将相关技术材料交由相应评审组成员审查并提出审查要求。评审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评审组长反馈结果。(三)评审准备现场评审前,评审员应主动与评审组长进行沟通,了解评审准备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应根据评审计划,就所负责评审范围进行详细的评审策划:包括现场评审时需关注问题;拟查阅的文件、记录;现场试验/见证项目的选择等。同时准备现场评审使用的文件和表格,如认可规则文件、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评审用表格、评审报告附表、附件等。(四)现场评审活动现场评审活动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观察(必要时)、现场评审、评审组内部会、末次会议等。(五)评审要求1.认证机构:可登录CNAS网站进行浏览和下载,具体网址及栏目为:http://www.cnas.org.cn-认证机构认可。2.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可登录CNAS网站进行浏览和下载,具体网址及栏目为:http://www.cnas.org.cn-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工作文件下载-评审资料下载。3.检验机构:可登录CNAS网站进行浏览和下载,具体网址及栏目为:http://www.cnas.org.cn-检验机构认可-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文件下载-检验机构评审文件下载。注: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具体评审要求着重参考CNAS-WI14系列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的最新版本。
  • 《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发布
    我要测网讯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6 :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规定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新旧文件可并行使用。自2014年11月1日起,原CNAS-CL06:2011《量值溯源要求》废止。所有申请机构和已获认可机构均应满足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所有认可评审工作均应依据新版文件。 详情如下: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根据ILACP10:2013《ILAC对测量结果的溯源政策》修订了CNAS-CL06:2011《量值溯源要求》,现发布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并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保证该文件的顺利实施,以及获准认可实验室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满足该文件要求,现对新版文件的实施安排如下:   一.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新旧文件可并行使用。   二.自2014年11月1日起,原CNAS-CL06:2011《量值溯源要求》废止。所有申请机构和已获认可机构均应满足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所有认可评审工作均应依据新版文件。   三.相关机构的测量设备当前的校准有效期到期日在2014年11月1日之后的,如果溯源机构及证书内容不满足该文件要求,各机构无需提前新文件要求重新校准,可在到期时再按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实施校准。相关机构的测量设备在2014年11月1日之后校准的,均应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四.各机构应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按CNAS-CL06:2014要求完成对合格校准服务供应方的评价,并对没有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溯源证书(如检定证书)中的测量结果进行不确定度的评估。   实施中如有疑问,请联系CNAS秘书处,联系人:   林志国,电话:010-67105261,邮箱:Linzg@cnas.org.cn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CNAS-CL06 :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 农业部花卉产品质检中心(上海)通过评审
    3月10-13日,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机构考核、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会议在上海举行,本次评审组由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副主任孟瑾高级工程师担任组长,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授级高工沈祖善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农业部花卉产品质检中心(广州)主任连槿、农业部花卉产品质检中心(昆明)副主任瞿素萍,评审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等有关规定,通过听取汇报、察看现场、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核试验、笔试、座谈会等考核方式对中心的体系运行、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评审。   11日上午,评审组长孟瑾主持了评审首次会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相关领导出席了评审会议。会上,孟主任简要说明了此次评审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注意事项,蔡友铭副局长表示这次“2+1”评审是对中心工作的一次阶段性考核,将对中心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专家们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心的检测能力。在听取了中心主任王焱教授级高工关于“中心”三年工作总结和建设工作的汇报后,孟主任宣布了专家现场评审分工、现场评审日程和考核的检测项目。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察看了中心实验现场,并就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进行提问。   11日下午至13日上午,评审组对照评审条款就“中心”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在评审考核表上做好了详细的评审考核文字记录 按比例抽取部分同志进行了标准化和计量法规和专业基础知识的闭卷考试 评审组长对授权签字人王焱、杨波、孙强进行了考核 12日下午,评审组组织中心全体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知识、中心管理和专业知识的座谈会 收交了现场检验报告 评审组汇总了审查情况,与中心中层以上人员就评审意见、结论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通过三天的审查和现场项目考核,13日评审组最后召开了末次会议,评审组组长宣读了评审意见和结论,评审组认为该中心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申请承检的8类151个产品188个参数,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同意通过机构考核、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
  • 【投稿】漫谈实验室的现场评审和整改
    p   如何成为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加入认可实验室军团,获得国际互认的能力和通行证?这是很多外向型企业及其实验室所追求的。笔者认为,实验室前期必须根据ISO/IEC1702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在运行中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实验室管理体系。 /p p   初次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其认可领域还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的结果,然后通过CNAS官网实验室认可业务在线申请平台进行申报,方法是依照系统提示完成注册之后,按要求上传申请表和附件,检查确认无误后提交,接着等待CNAS的回复。CNAS将根据申报实验室资料上传的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若未获受理,则说明实验室必须补正资料,重新上传,此时应该尽快按要求补齐资料。当获得CNAS受理时,秘书处会指定评审组长,继续对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体系文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内审、管理评审等资料进行审核,明确实验室是否具备实施现场评审的条件。如已具备条件,则可以商议和确定具体的评审时间,评审组长负责策划现场评审工作。 /p p   评审组到了实验室之后,当晚即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议,这是评审组的第一次碰头会议。组长介绍对实验室资料审查的情况、确定评审员分工及现场评审的具体事项 第二天进入实验室则是召开评审首次会议,由实验室代表介绍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情况之后,组长宣布评审员分工、明确《评审日程表》内容、评审组还要宣读公正性声明,强调客观公正原则和廉洁保密原则等,对于评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会特别说明,强调现场评审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也许实验室做得很好的没有抽查到,而做得不好的偏偏在审核中被查到,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实验室应该理解或有心理准备。接着就开始现场评审工作,首先由实验室负责人带评审组参观实验室,对实验室环境设施进行初步的了解。评审组分软件和硬件两个组,一般由组长负责软件审核,主要是体系文件 硬件组继续对实验室各项质量活动开展审核,主要是现场试验项目、盲样的考核,以及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评审过程还有授权签字人考核和关键人员座谈会,其中授权签字人采取问答的形式进行考核。 /p p   经过前期与评审组的信息沟通和实验室的充分准备之后,到了实验室现场,评审组成员通过与检测人员交谈、现场查资料、提问等形式进行审核,根据实地考察的所见所闻和现场发现的问题,对实验室的质量活动近距离考察,从而形成对实验室的总体印象。这时,实验室可以安排若干技术骨干、对体系和专业理解能力较强的联络员协助评审员上传下达,传递资料,由熟悉电脑办公软件的文字录入人员协助完成《评审报告》等资料的编辑和打印,树立精干、高效、业务能力过硬的办事作风。 /p p   评审组在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先与实验室领导层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向实验室反馈评审意见,确定评审不符合项,宣布评审结论 同时听取被评审实验室的意见,必要时解答被评审实验室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上的差异,让实验室对问题有充分的认识,能够心服口服,虚心接受评审组的意见。最后举行末次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评审组成员向实验室报告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包括一些整改项和非整改项,其中非整改项希望实验室也能充分重视,作为内部整改项目进行处理,这部分整改资料无需上交评审组。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确认不符合项,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整改项的整改要求及具体的整改完成时间,至此,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p p   针对评审组开具的不符合项,必须在评审组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整改工作会议虽然只是表面文章,但也是整改工作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实验室的重视程度。评审过后一上班,主管领导马不停蹄地主持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动员会,主题是讨论和制定出不符合项的整改方案,会议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参加的部门和人员、签到表,签到日期等,应保存会议签到记录,作为整改见证材料的一部分,并写进整改报告中。会议对每个不符合项所对应的条款,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大家集思广益,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最终形成共识,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会后由质量负责人根据会议的意见制订不符合项整改方案,发至各相关责任部门,由他们进一步作出具体的原因分析、落实整改措施,收集整改的书面材料,如编制作业指导书、开展培训的资料、影像资料等。 /p p   整改责任部门最后把整改材料提交质量管理部门汇总,统一核查、整理,看整改情况是否到位或者提供证据是否足够,能否支撑不符合项的整改要求,证据不足的话应该补充资料直到相关证据充分有效为止,最后形成一套整改报告提交评审组长审核。多数情况下,评审组长会要求实验室在提交整改材料之前,先将电子版发给他,经初步审核,若组长要求再补充材料时应按要求补充完整后寄送纸质材料,确保万无一失,这种做法比较保险。至此,实验室可以关闭不符合项,整改完成。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作者:柯楠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化学分析实验室管理与自动化”专题火热征稿中,详情点击链接或下方图片 /strong /spa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labmana" target=" _blank" title="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labmana"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labmana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labmana" target=" _blank" title="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labmana"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6/uepic/0ea6f9f1-9e18-4d92-b6d7-256295356c0e.jpg" title=" 2020-06-15_172016_副本.png" alt=" 2020-06-15_172016_副本.png" / /a /p
  • 宁波材料所测试中心成功通过CNAS现场评审
    p   6月16日至17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组对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测试中心进行了实验室认可(CNAS)复评审+变更评审的现场评审。 /p p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严格依据评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等相关认可规则文件,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试验考核、查阅文件资料和档案、现场提问、座谈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了全面的现场评审和技术能力确认。通过两天的严格评审,评审组专家一致认为:宁波材料所测试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完整,运行规范,质量方针、目标能够服务于检测工作、满足持续改进目标的需要。测试中心的设施环境、仪器设备、量值溯源、人员素质等符合检验要求,记录真实可靠,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检验能力符合申请项目的要求。同时评审组也指出,测试中心在环境控制、电子记录完整性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开具6个不符合项,要求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 /p p   在评审末次会议上,测试中心主任李勇对专家评审组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他表示,测试中心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以管理体系要求规范中心的正常运行,无论认可、非认可项目均按体系要求管理,取得了显著的运行效果,不论是中心的技术能力提升还是快速发展都得益于此。中心应始终坚持提升检测检验能力、完善检测检验体系,加强人员技术培训,为中心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他要求大家按期保质认真整改,并以专家组的评审、指导为契机,聚焦问题、举一反三,将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高度。 /p p   此次测试中心 CNAS换证/CMA复评审和扩项评审共申请9大类检测对象共24个项目参数,涉及到33个标准。申请的检测标准主要为GB、ISO、ASTM、BS EN及部分行业标准等,其中有3个方法标准进行了变更。为保证认可项目及变更项目的顺利通过,测试中心加强了对人员的新标准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培训,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工作,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为通过评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测试中心顺利通过此次现场评审,标志着宁波材料所测试中心向国际化、规范化发展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af82c29f-b092-4da7-a840-2cd4f7afb11d.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38px " title=" 01.jpg" height=" 338"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6c8f30e-1f1d-4ed0-923e-ef805fa532e4.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38px " title=" 02.jpg" height=" 338"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评审现场 /span /p
  • 西南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顺利通过CMA现场评审
    11月24—25日,经国家认监委和教育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对学校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现场评审。评审组由北京师范大学李崧(组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丁延伟、华南理工大学曾小平三位评审专家组成。学校副校长刘长军出席评审会首次和末次会议并讲话,资实处、科研院负责人及分析测试中心全体人员参会。首次会议上,刘长军介绍了学校的发展历史、学科特色,以及学校分析测试中心的功能地位;表明了学校希望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来提升分析测试中心管理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而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的愿望;恳请评审专家组能给予中心建设性的意见和指导,推动中心高质量发展。评审组组长李崧介绍了评审目的、内容、方式、原则以及日程安排。评审组听取了中心负责人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迎评准备工作汇报。评审专家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总局令第163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要求,通过考察实验室现场环境,调阅质量体系文件及各种质量和技术记录,报告验证,现场盲样考核,人员比对,留样复测,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方式对中心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了全方位的考核。在评审末次会议上,李崧宣读了首次现场评审的结果。评审组认为中心组织机构设置健全,质量体系文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均符合本次申请项目能力表中1个大类3个小类7项参数要求。学校分析测试中心作为校级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在促进学校大仪设备的资源共享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发挥了有效作用。此次现场评审的顺利通过,是对中心管理运行体系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的肯定。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心将及时改进,并举一反三,持续提升管理和测试水平,努力为校内外师生和客户提供更加公证、可靠的测试服务,为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重大科研攻关提供综合的技术支撑,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双一流”建设以及服务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CNAS顺利通过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 国际同行评审
    2023年7月10日至21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接受了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四年一度的国际同行评审。来自12个国家认可机构的15位国际同行评审员对CNAS进行了为期10天的远程评审。经过全面细致地评审,CNAS顺利通过APAC国际同行评审。  四年一度的国际同行评审对于维持认可机构的国际互认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按照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AF和ILAC互认规则,国际同行评审由区域认可合作组织实施,认可机构通过维持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的互认资格而维持IAF和ILAC国际互认资格。  经过评审,APAC同行评审组决定推荐CNAS继续保持14项认可制度的互认资格。同行评审组认为,CNAS的总体运作符合ISO/IEC 17011:2017要求,对CNAS工作人员和评审组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赞赏,尤其印象深刻的是,CNAS实施了“评审员管理系统”“认可业务管理平台”等多个信息化系统,在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化认可流程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APAC国际同行评审组以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为依据,聚焦认可机构资源、过程、管理体系、信息公开等要求,评价CNAS的14项认可制度能否继续维持国际互认资格, 包括:校准实验室认可、检测实验室认可、医学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可、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含全球良好农业规范)、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ISO 14065:2013,含CORSIA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机构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ISO/IEC 17029:2019、ISO 14065:2020)。在完成对CNAS的办公室评审后,同行评审组还对CNAS派出的19个认可评审组的现场评审活动实施了远程见证,覆盖北京、成都、重庆、广州等12个城市。  APAC于2019年由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合并而成,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区域内的认可机构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组织,现有各类成员81个。截至目前,CNAS签署的国际多边互认协议范围覆盖116个国家/经济体,占全球经济总量的96%以上。依托认可国际互认,CNAS为国内合格评定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和对外贸易便利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是CNAS第一次以远程方式接受国际同行评审。CNAS积极应对远程评审的诸多复杂情况,在迎审策划、沟通联络、技术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周密细致的安排。CNAS将以本次同行评审为契机,认真研究评审发现,做好原因分析,不断夯实基础,及时将纠正措施和纠正措施计划反馈给同行评审组,扎实推进认可工作和认可服务的持续改进。
  • 重磅!评职称将不做论文数量硬性要求
    9月3日,新华社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实验技术人才今后评职称将不做论文、专利数量的硬性要求。至此,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我国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总体完成。“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涉及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将对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刘冬梅告诉记者。据介绍,此次职称系列改革健全了制度体系,完善了评价标准,创新了评价机制,为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职称系列首次设置正高级职称,近3000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突破了职称“天花板”;将新兴职业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新增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评审专业13个,各地增设人工智能、数字编辑、冰雪艺术、文房制作等特色评审专业113个。陆续出台的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树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更加注重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以实绩论英雄,力克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比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不以SCI、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医护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淡化论文要求;翻译、演员、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对学历没有要求,会计、经济等系列放宽至高中,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进一步放宽学历要求;对研究人员强调论文质量,探索实行代表作制度。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的职称制度。据了解,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改革落实,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 对实验室耗材供应商评审的探讨
    2014年8月底,在北京参加了第三方论坛(编者注:第六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在论坛提问期间,某公司经理谈到,目前在中国第三方检测公司使用耗材的时候,很少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核,拿到产品不管质量怎样,就用于试验。例如,目前中国产的针式滤器的孔径标注是随意的,厂家想怎么标就怎么标,使用针式滤器的检测实验室也不对这些产品的孔径进行验证就直接使用了。这位经理质疑到,这样怎么能保证实验的准确性?   会后,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中国的检测实验室对购置的消耗品如何进行质量验收?我把想法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分享,不当之处请提出批评。   一、检测实验室对耗材的验收现状及其危害   检测实验室普遍运行的ISO/IEC 17025质量体系中对于关键实验耗材均明确要求建立相应的验收程序,对于实验耗材验收后才能使用是有规定的,只是何为关键耗材和如何验收没有进行细化。从检测实验室实际工作上看,验收程序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由于耗材品类繁多,规格复杂,出厂标准不一致,对用户而言,验收显得尤为困难,力不从心,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 也有些用户因为用量较少,认为不值得去做。   目前,国内检测实验室对耗材的验收大致的情况是这样的:一般检测实验室用进口耗材的居多,主要原因是比较相信进口产品的质量,使用部门并没有按照产品的标准或要求进行验收 也有些用户根本不关心产品有没有标准,只要使用过程中没有质量问题就可以。   随着检测实验室的不断增多,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降低运营成本的压力促使他们的选择逐步从进口耗材转向国产产品。转向过程中,仅在品牌替换可行性评价过程中做相应耗材的比对实验,根据试验结果来评判国产产品可否适用,并不对有无持续保持相关产品的能力进行审核,有时一批或者几个批次的产品能满足要求,但后续质量无法稳定保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国内相关产品缺乏评价技术标准,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无从对产品进行评价和控制 产品质量的批次不稳定会造成实验的结果不稳定,实验人员不得不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排查,这其中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机会成本往往大于因品牌替换带来的收益,这样的局面与降低运营成本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 供应商评审的低价政策危害巨大   如何即要做好耗材的验收工作又要不增加繁琐的工作?我觉得通过供应商评审来解决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此处所指的供应商评审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对供应商进行体系和资质进行评审,而是要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对产品进行批次跟踪。从产成品的批次溯源到原材料,查看整个生产质控过程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原材料的验收数据、生产现场的生产记录、实验室数据、成品的标准验收数据及不合格品的控制情况等等。只有检查供应商是否是实实在在按照产品的标准在进行质量控制,才能确保这样操作是可信的,那么向检测实验室用户提供的产品才是可信的。   关于供应商评审,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有些检测实验室对供应商的评审流于形式,其核心仅仅是价格比较。不管用户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 不管是国外知名公司,还是国内民营公司。他们都把关注点聚焦在价格比较,谁的价格低,谁就是合格的供应商!他们并不考虑(或者考虑了,但没有反映在供应商甄别标准上)供应商能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出了问题能不能解决。这种做法是有严重隐患的,最终可能会给用户带来苦果。   国内有一家药物研发合同外包(CRO)公司,前几年想把自己卖给国外公司,最终以失败告终。失败的原因是国外公司认为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这些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缘于供应商评审只关注价格!他们当时采购的策略就是采购低价的产品,并不对产品的质量和供应商进行评审,造成一些严重后果:   (1)低价政策导致采购进来产品的质量越来越差。由于低价政策,公司每年对产品的成本控制有要求,每年要求供应商让利,结果是采购进来产品的质量越来越差。他们内部人士透露,手套越来越薄,到最后简直不能戴,一用就破。还有一些三无产品,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hellip &hellip   (2)低价政策给公司利益带来长远的伤害。由于低价政策和苛刻的条件,迫使一些有规模的优质供应商自行退出,留下的是一些小的供应商 一些小的供应商操作不规范,如与采购人员私下交易等 更有甚者与使用人员合作把实验室的耗材拿出,再通过供应商卖进去等等。由于这些管理混乱因素的存在,真正想做事的人无法做下去。由于试剂、耗材等实验用品质量的不保证,实验数据出不来 领导批评实验人员,导致人员频繁流动的恶性循环。从表面看,低价政策让公司成本暂时降低了,其实从长远来看,给公司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近期台湾的&ldquo 地沟油事件&rdquo 提示我们,如果做好了供应商评审工作,就很难留下允许公司一位副总经理直接从地下工厂业者郭烈成处进货的漏洞,也就会避免董事长叶文祥被法院羁押的结局,更会避免对企业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和社会的危机。   我提到的这些案例,其实很多检测实验室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只是表现程度不同。管理层对于消耗品的管理也一直是个很头痛的问题,如何真正做好对供应商评审和产品的质量验收工作?下面,依照我们公司在这个行业从事多年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三、实验室耗材供应商评审   实验室供应商分两类:生产商、代理商,生产商直接供货,代理商代理或代销国内外各种品牌。在某些方面两者还会有些区别,我会分别说明。   1. 供应商的资质:首先供应商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比如供应商是否具备一些特许产品的经营资质(如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有些检测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的供应方是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和正规,一旦这些供应商被政府查处,作为其客户的检测实验室必将也会受到牵连,面临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不得不重新选择供应商,给整个机构正常检测工作会造成不利影响。   2. 管理体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具备完整的管理体系是体现供应商是否规范经营的表现。除审核资质证书外,还要检查体系的执行情况。执行是关键,关系到整个供应链的效率,也是服务质量的保证。一个具有完善管理制度的公司,对于腐败也起到关键的遏制作用。经手的人多了,经手的部门多了,运行处于阳光下,腐败就不容易有存在空间。公司越小,权力越集中,腐败越容易滋生。   3. 财务数据和商誉: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很重要,其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是否正常可控,供应商的现金流是否健康,库存是否有规模,这些将决定该供应商能否保障长期合作和健康发展,否则对客户而言将会存在很大的管理风险。同时供应商在市场上的商誉也很重要,如在售后处理和服务质量方面,在广大客户中有良好的口碑 选择这样的供应商可以减少或避免以后合作中矛盾的发生。   4. 产品的质量验收:首先确认产品是否具备质量标准或COA报告,然后通过实验验证这些指标是否实属和是否满足实验要求。   4.1对生产商的产品质量验收:对于一些关键产品,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审。从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原材料的评价指标和抽样的标准。然后是生产现场的管理,如何处理好批次间和不同产品间的交叉,是否有6S的管理,生产现场的生产数据的记录和保管,生产工人的任职资格和职业素养,生产设备的维护。再者是产成品的质量标准的合理性,是否满足用户需求,产品质量标准能否保证批次的稳定性,实验室检测的手段和数据的管理是否科学,方法标准能否方便客户重现,产品评价结果是否控制在质量标准范围内,留样的管理和不合格品的管理是否合理等等,所有以上的信息和数据是否对客户公开以便于供应商评审。最后,进行产品的批次追踪,检查整个生产流程的数据是否可靠。   检测实验室除了平时不定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外,还要突击上门检查,看供应商实际的工作是否真实可靠,真正保证把产品质量标准的评价前移在供应商处,减少检测实验室的工作量。   国外的一些知名品牌,由于其管理的先进性,其质量大多是有保证的。但是从我们长期代理国外知名品牌的经验看,也会偶发一些批次质量问题,质量也不能全部保证 同时各个品牌间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所以有条件的检测实验室还是要对这些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评审,而不是简单的参观学习。   4.2 对代理商的产品质量验收:首先要确认代理品牌产品的质量评审通过情况(参见上面的生产商的评审),再要确认代理公司与品牌公司的关系,最后要确认代理商是否有对品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验收的流程,以确保供货产品的质量和售后的处理能力。   5. 供应商的技术力量和服务意识:现在的供应商已经不是只停留在供货这个概念上了,简单的供货已经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随着现代社会检测的项目爆发式增长,检测实验室的工作量日益增大,如何快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适合这些检测项目。这是检测实验室对供应商提出的新需求。另外,新的检测项目还在不断增加,检测实验室也需要这些供应商能配合一起完成检测项目开发的合作,这也将是供应商与检测实验室合作发展的新趋势。所以供应商的技术支持能力对检测实验室而言变得至关重要。供应商售前和售后服务意识的加强将真正帮助到客户,做到持续改进,实现两者融为一体共同发展。   6. 价格和成本控制:产品自身的价格确实很重要,可以通过多方比价和年度价格协议来合理控制。为实现良好的价格和成本控制,关键的因素是选择的供应商是否是产品的源头或区域源头(代理商),以保证产品价格的行业优势。另一方面,现在的成本控制不单停留在产品的本身,更重要的是时间成本、人工成本和风险成本等控制,如果供应商能出谋划策从多方位为检测实验室降低成本的话,检测实验室将大大受益,这样的成本优势是不可取代的。   四 供应商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   1.对于评审主题存在较大门槛,只有规模大到一定程度的客户或机构才有可能有相应的质量体系要求,而且各个主题质量管理要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对耗材生产者或代理商提出不同要求的问题。还有,小的检测实验室如果也有相应的需求如何处理?全国注册检测实验室成千上万,每个都进行供应商评审是否现实?   2 认可信息的可用性问题。由于关联客户的敏感数据基本上不对外公开,即使是生产商或贸易商通过评审,对于其他客户也无法全面了解对于满足他们的要求有何帮助。   3 经济成本问题。认可是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的工作,多家评审势必导致耗材生产商或贸易商的成本增加 而且由于不同客户的要求和规范带来的质量标准不一致,如何协调它们对于生产的规范性的指导也有一定的难度。   我认为下列举措可以有助于这些问题的部分解决。   对于生产商而言,应该成立专门的部门应对评审工作,对原料供应商的评审、应对客户的评审和企业内部评审,规范质量标准,尽可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保证客户对产品的认可度。产品销量增加带来的收益可以解决成本上升的问题。   对于检测实验室而言,小的实验室可以参看大的实验室评审情况,这些可以通过供应商的介绍了解,同时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抽查验收,评估是否能满足实验要求。   如果检测行业供应链的任何一方重视对产品的质量和供应商评审,建立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那我相信我国检测行业在国际上也会具备竞争优势,同时也会保障整个国家的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从而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有序,真正从生产大国发展为生产强国。 (撰稿人: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敏勇)
  • 天工国际国家级实验室通过评审
    由朱伟民为组长、何志明、陈臻炜为组员的中国评定委员会评审组对天工国际国家级实验室申报项目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现场评审,认为天工国际中心实验室在总体上已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具备了对外检测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组们一致认可通过了评审。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项目评审组对天工国际国家级实验室申报项目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现场评审,天工国际技术、质量部门领导及项目组成员参加了评审会。   项目评审组专家在听取了天工国际在国家级中心实验室申报项目方面所做的工作总结,并在实地检查、核对了天工国际中心实验室人员是否到位、仪器是否齐全、检测手段是否齐备等情况后,认为天工国际中心实验室在总体上已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具备了对外检测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组们一致认可通过了评审。评审组对天工国际国家级中心实验室寄予厚望,希望天工国际中心实验室不断提高检测能力,从而确保天工中心实验室各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 雅士利中心实验室顺利通过CNAS评审
    近日,雅士利中心实验室顺利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下称国家认可委,即CNAS)复评审的现场评审。这是继雅士利食品质量安全委员会成立后,雅士利集团在食品质量保障方面又一重大成果。   据悉,“国家认可委评审组”对雅士利集团中心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在两天的时间里,“评审组”对实验室体系运行情况、实验室质量、技术各层面进行了详细的评审。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担任本次评审组组长、国家认可委首届优秀评审员获得者袁智能正式宣布雅士利集团中心实验室顺利通过了2010年CNAS复评审的现场评审,并对实验室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雅士利品管部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听取本次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建议,不断提高化验室的管理以及技术水平。   据了解,目前,雅士利集团中心实验室已建设成为一个技术力量较强,具有良好业务工作环境和拥有相当数量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实验室已经在申请认可项目内具备了较强的检测能力,依据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坚持以“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质量方针,确保质量目标达到我们的要求,并不断的持续改进。   在本次评审中,实验室所提交新增申请的13个认可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等检测项目)全部获得了通过,至此中心实验室所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项目达到了137个。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保持着在IAF、ILAC、APLAC和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   雅士利集团负责人表示,雅士利中心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资格,更是获得了国际互认的资格,是实现雅士利集团建立拥有世界一流的质量管理体系,是雅士利千方百计保证产品质量的最好印证。这进一步提升了雅士利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是加速企业国际化战略升级的必要前提。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4年第一批开始评审
    3月14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下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第一批共有8个高校实验室列入评审计划。 关于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有食品检测项目的综合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修订完善质量体系文件,针对食品检测项目和非食品检测项目分别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各一份。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上报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二合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 www.cutech.edu.cn &mdash 计量认证&mdash 办事指南)。   地址邮编 :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附件:   1、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 中国计量院通过300多项校准测量能力评审
    8月10日至12日,来自日本、新加波、韩国和台湾的7位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的技术专家分别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到期和新申报的几何量、质量相关量、声学振动量、电离辐射量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进行了同行评审,涉及项目300余项。本次是2008年第二轮国际同行评审的延续,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联合评审。   计量是工业、质量和公平贸易的基础,随着工业化进程、质量认证和国际贸易对测量溯源性和一致性要求不断提升,计量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增显。各先进国家计量院对自身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建设都十分重视,以国际比对和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为目标的国际计量互认活动正在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和贸易,不断刷新能力建设的起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02年开始接受国际同行评审,目前已经有735项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通过审核,在BIPM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中公布。   为促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校准测量能力和结果在国际国内得到广泛的互信,根据BIPM和APMP有关同行评审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该院采用国内和国际联合评审的方式组织CMC项目的第二轮国际同行评审。联合评审是我院评审体制上的一次创新,不仅满足了国际和国内的要求,而且简化了评审程序,减轻了重复评审负担,提升了评审质量,实现了提升能力、展示水平、树立权威、扩大影响的目的。该院第二轮的评审将延续到2010年底结束。   相关专业所领导和实验室人员对本次评审高度重视,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与专家们进行专业技术交流。评审组专家对该院校准和测量能力均给予很高评价,对该院人员综合能力、设备水平、环境设施给予了一致的肯定和赞扬。在电声、超声、振动的评审报告中,评审专家明确指出:声学和振动实验室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必将成为国际一流的实验室。此外,APMP专家也一致认为,这不仅仅是一次评审,更是一次更深层次的技术和学术交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APMP成员之间更紧密地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区域竞争力优势。    背景资料: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贸易全球化和投资便利化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为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创建了《各国计量基(标)准互认和各国计量院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MRA)》。   1999年10月,包括中国计量院在内的38个米制成员国的国家计量院和两个国际组织(AIEA/IAEA和IRMM)率先签署了该协议,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签约国已经扩大到78个成员,有133个机构,涉及到世贸组织(WTO)的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CIPM MRA的宗旨是要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建立全球等效测量体系,逐步建立各国在测量能力和结果上的相互承认,提供对国家计量院出具的校准及测量证书的互认,为政府和其他团体之间提供一个可靠的技术平台,以便在国际贸易、商业、法律事务和市场准入方面建立更加广泛的互认,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得到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承认。
  •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要求 这些和仪器相关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尚未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p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的补充要求。 /p p   其中,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p p   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租用设备应纳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 nbsp /p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科技日报: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评审更严了
    2月14日,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揭晓,374个项目和10位科技专家荣获殊荣。“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评奖不仅严格控制数量,还对项目的评审更加严格、更加规范,采取了强化推荐单位责任、增加公示内容和拓宽公示渠道、加强评审过程管理等新举措。”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邹大挺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透露。   据悉,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励所有推荐项目和人选,经过形式审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网络评审和评审组会议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等严格程序和层层筛选,由科技部核准后,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报国家主席签署,从25位推荐人选和1125项推荐项目中评选出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最终结果。   “国家科技奖励坚持少而精、高标准的原则,评审标准非常严格,并对获奖项目数量适当控制。”据邹大挺介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近几年获奖项目都是300多项。2007年至2009年,每年获奖项目数量与当年的科技成果的比例达到1%以下,2010年比例为0.9%,至2011年则下降到0.88%。“获奖项目数量占比减少的趋势今后将更加明显。”   邹大挺说,除了数量严格控制,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励评选更加严格,如进一步强化推荐单位责任,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荐的项目及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011年,全国118个推荐单位都按要求首次增设了正式推荐前的公示环节。   此外,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进一步规范评审管理,如项目答辩顺序首次采用随机抽取的做法,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评审中试行了视频答辩新模式等。   “2011年度我们加大了国家科技奖评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邹大挺说,去年对受理和评审结果实行三次公示,并延长了公示时间,扩大公示渠道。去年首次尝试评审现场向媒体开放。项目公示内容在原来公布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示信息。自然科学奖增加公示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和代表性学术论文、论著 技术发明奖增加公示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情况 科技进步奖增加公示项目推广应用情况。   邹大挺还介绍,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异议处理程序,加强异议项目审查力度。2011年共进行了为期80天的受理公示和初评结果公示,其间共收到异议50件。按规定,对实名、匿名、冒名等不同类型异议进行处理,共处理异议32件,涉及30个项目,经过调查核实,其中14个项目通过了评审,对有问题的项目终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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