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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监督相关的资讯

  •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监督部署工作会议举行
    该放的放手 该管的管好   本报讯 日前,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监督部署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天津市23家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负责人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专家27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这是国家认监委首次试点开展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监督检查,委托天津等四省市质监局对辖区内获证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对此,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大背景下,作为创新监管模式,开展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通过探索监管机制改革,利用行政监管体系实现网格化监管,以寻求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在地方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政府部门的职责是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在监管过程中注意发挥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的作用,以激活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着力做好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做到“该放的放手,该管的管好”。   这位负责人说,天津质监局作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监督的试点地区责任在肩,检查重点要突出,做到3年全覆盖,以做到一定时间内对相关机构全方位的、负责任的、无死角的、百分之百的检查。在天津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高责任感、高素质、高使命感的团队精神积极做好自查,准备迎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要强调公正性,通过检查全方位地考察已获证的国家质检中心,并促进其持续的提升和发展。
  • 十分钟就能锁定污染区域——保定成立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
    雾霾来袭,科技治污势在必行!《中国环境报》2016年12月19日06版头条,报道了先河环保开发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通过保定市政府的充分运作和资源整合,正式成立并运行“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为河北省首家。中心的成立必将为该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有力的工具和抓手。◆中环报记者张铭贤 600余套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覆盖全城区,仅用10分钟时间就能锁定污染区域。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成立并运行,这在省内尚属首家,可大大提高保定市城区发现、处置空气污染源的工作效率。 如何精细定位污染源?600余套监测设备布点整个城区12月12日,在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内,大屏幕上密密麻麻显示着各色圆点。“绿色、黄色的小圆点说明这个布点范围内空气质量为优良,橙色、红色、紫色等颜色的圆点则标志着这一区域空气质量污染,可能存在污染源,需要及时进行排查。”工作人员介绍说,每一个圆点,都对应着一套设置在保定城区的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据了解,保定全市范围内总共有600余套这样的设备,分布在城区的大街小巷,实现了环境监测网络对城区的全覆盖。在城区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工业集聚区、建筑工地、城中村、城区环路和主干道、交通路口等区域,还进行了重点布设。同时,在城区近郊污染物传输通道上还建立了区域传输观测点,可研判污染物输送来源及传播过程。据介绍,常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体积大、成本高、安装条件复杂,无法实现大面积推广。保定市采用最新的分布式小微型传感器技术,建立起空气污染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这些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虽然功能没有传统监测站全面,但通过网格化组合精准监测技术,可以实时掌握城区每一处地点污染物的排放水平。相比以往拉网式排查空气污染源工作强度大、人员需求多,工作人员借助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轻点鼠标就可锁定空气污染区域,工作效率成倍提高。如何协调处置污染源?问题点位3小时反馈“从近一个月的运行情况看,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的灵敏性还是非常高的。我们这些监测设备一般布点在距离地面两米左右的空中,不管是路面清扫不到位、工地施工的扬尘污染,还是街头烧烤油烟、燃煤排放,都可实时捕捉到污染指数的变化。”指挥中心负责人陈振辉介绍说,“一次,保定市华电二校区的PM2.5达到了800多,指挥中心马上与莲池区政府协调,发出指令,派人赶到现场调查。原来一市民在距离监测点不远的位置抽烟,工作人员令此市民把烟灭掉,几分钟之后,PM2.5的数值就降下来了。”“指挥中心采取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电话、对讲、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相关点位的责任区或人。”陈振辉介绍说,“在监测系统的平台上,每10分钟更新一次数据,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平台的监测数据,实时记录各观测点位数据的变化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挖掘,并针对污染情况进行整点推送。被通知人或单位需要马上到点位周边进行排查工作,并在3小时内将点位周边情况和处理措施反馈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通过日志的方式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文档记录。”污染浓度高如何处置?每天通报排名靠后点位并跟进督查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的投入运行不仅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实现了精准控制,对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每天21时前,指挥中心将前一天20时至当天20时城区内部和区域传输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排名,并将浓度高的前10名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城区内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以及城区外的徐水区、满城区和清苑区。各区需要在第二天17时之前将点位周边的排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反馈至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进行相关档案的整理和登记。”陈振辉介绍说,“保定市大气办要求我们‘排名每日发送’,目的就是督促各区加大治理力度。同时对长期排名靠后的点位,我们还将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以文字形式汇报至指挥中心。”据了解,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应用以来,给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以往人员拉网式排查工作强度大、人员需求多,在指挥中心应用网格化监测系统后,可以及时准确地锁定污染区域,并下达巡查指令。从11月20日成立到12月8日,共计发布小时指令25条,日报排名涉及点位数量235个,现场负责人反馈的污染内容主要包括工地施工、道路扬尘、散煤(劈柴)燃烧和其他等污染。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聚焦食品、特种设备、交通、建筑、环境等“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在我省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回头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出证(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守行业底线,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明示收费标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意低价竞争、无序竞争行为。二、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涉及民生领域的食品、消费品、特种设备产品等抽查比例;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在线咨询、投诉、举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积极探索开展跨区域跨领域交叉执法检查,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互查,推动监管工作交流,实现监管资源互补。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中,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三、强化联动监管。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中,可结合《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4〕1号)开展。在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中,重点关注“非正常”手段作弊过审,严惩恶意串通作假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中,可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4〕34号)开展,实现监管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四、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故意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的,坚决依法依规撤销、吊销;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务信息、工作汇报等方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和12月5日前,将本地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 常熟质量监督检验所与三思纵横联合实验室正式成立
    2012年11月29日, 常熟质量监督检验所与三思纵横联合实验室成立仪式在常熟质量监督检验所正式召开。常熟质量监督检验局局长季建农、常熟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吴新宇、副所长周 锦锋代表常熟质检机构参与本次揭牌仪式,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方、三思纵横营销总监李跃、三思纵横上海公司总工程师刘亚东及区域销售和 技术人员悉数出席。来自常熟及苏州区域的众多材料检验检测机构及企业代表共80余人共同见证了常熟质量监督检验所与三思纵横联合实验室的揭牌成立。 会上,常熟质检所周副所长介绍了联合实验室成立的背景,并高度赞赏了三思纵横公司强大的研发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三 思纵横公司董事长黄志方在随后的致辞中表示,三思纵横不断积极寻求合作,通过利益共享,实现技术、产品的突破。常熟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是常熟市质量检测的标 杆机构,双方建立联合实验室,强强联手,势必为常熟市质量检测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黄董还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三思纵横公司的最新动态,并和嘉宾们详细探讨 了试验机行业发展的现状。黄董的演讲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 在随后的仪式中,季建农局长和黄志方董事长共同为实验室揭牌,联合实验室是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总结,更是一个新的起点。双方将在试验机技术领域、实验室研究领域通过联合研究和合作项目进行共同创新。 参会代表合影 通过本次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我们衷心希望在三思纵横等优秀企业的积极带动下,整个材料检测行业开始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的投入,不断实现技术的升级发展,推动中国试验机行业由制造中心向创造中心的转型!
  • “国家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挂牌成立
    近日,原自治区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升格为国家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升级后,该检验中心按照国家检验中心的要求,从检验设备、检验环境等多方面进行了提升改造,进一步提高全区和田玉产品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质检院金银珠宝产品监督检验所所长李新岭介绍,新成立的国家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比过去拥有更齐全的检验设备,可以检验和田玉产品密度、光泽等20多个指标,可以满足大多数检测需求。近年来,该检测中心联合全区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和田玉产品系列标准,目前已制定地方标准一项、国家标准一项和团体标准九项,为和田玉产品的检测提供了依据。  该检验中心成立后,检测区域将覆盖新疆,辐射西北,面向全国,不仅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还将为企业、消费者提供检测服务。
  • 湘鄂赣豫四省加强检验检测区域协作
    5月22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在2023年全国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座谈会期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签署检验检测合作备忘录,从七个方面加强检验检测区域协作,共享区域资源优势,共促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建立检验检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中部四省之间检验检测工作的通报与联络,推动中部四省资质认定许可标准和行政监管基准基本一致,共同推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促进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资源共享。定期将区域内检验检测相关监管信息相互通报,建立中部四省通用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制度,建立中部四省检验检测监管人员信息库,互派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推动中部四省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协同发展。推进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监管联动。共同开展检验检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跨区域推进“一计划”统筹、“一标准”制定、“一体化”实施。加强工作交流,促进监管能力提升。共同开展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联合开展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比对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提高技术能力,共同促进中部地区检测能力提升。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和技能人才培养。加强检验检测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和检验检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共同组织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管尺度一致性。共同举办检验检测技能大赛、交流论坛等活动,营造中部地区检验检测技能人才“比、学、赶、超”的氛围。共谋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引导检验检测围绕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协同攻关,推进产学研测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检验检测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建成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区域性检验检测创新服务体系。加大检验检测服务效能宣传。联合开展检验检测主题宣传活动,共同举办检验检测技能大赛、检验检测交流论坛等大型赛事活动,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扩大检验检测工作影响力。四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建立中部地区检验检测合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四省资源共享,加强检验检测业务联动,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中部四省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的指导下签署检验检测合作备忘录,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协调发展布局,深化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同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服务中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广州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CNAS认可项目扩展实现“双领域突破”
    日前,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定期监督评审,认可领域由2009年的校准单一领域拓展到质检、校准双领域突破,认可项目由2009年的23个扩展到255个(质量检验196项,计量校准59项),认可项目增长10倍。   日前,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定期监督评审,认可领域由2009年的校准单一领域拓展到质检、校准双领域突破,认可项目由2009年的23个扩展到255个(质量检验196项,计量校准59项),认可项目增长10倍。   2010年10月30-31日,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专家组一行到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了认可周期内的首次现场监督评审。对该所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仪器设备、技术记录、检验报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实验室申请检测校准领域扩项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肯定该所运行体系、仪器设备和检测校准能力符合CNAS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确认该所新申请的196项质量检验项目、36个计量校准扩项项目。至此,该所CNAS认可项目已涵盖食品、化妆品、电学、力学、化学、长度等6大专业领域,涉及255个项目 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在欧美及亚太地区6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互认。   CNAS认可项目的扩展,是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多年落实“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政策的体现。近年来,该所累计添置总价值约700万元的检测技术设备,包括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CT机X射线辐射源检定装置等高新技术设备 聚集了8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硕士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生31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7人。下一步,该所将充分发挥CNAS认可项目优势,打造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检测、咨询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保障。
  • 食药局拟设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三、建设原则   (一)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适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与发展需求。   (三)在副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建设。   四、职责   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注册)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协助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条件要求   (一)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具有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技术优势。   (四)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能力要求   (一)技术水平   1.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   2.具有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经历。   3.具有处置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和经历。   4.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能力。   5.具有参与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经历。   6.具有区域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的能力。   7.具有现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   (二)人才队伍   1.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低于60%。   2.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三)建设发展   1.具有检验检测能力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具有持续性的建设资金投入。   3.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在区域内具有影响力和辐射作用。   (四)运行管理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跟踪、掌握和利用本领域前沿信息的能力。   3.具有检验检测业务电子化管理系统,并运行正常。   4.具有网站信息发布渠道。   5.具有完善的条件保障机制,保障检验与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仪器设备   1.具有检验与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运行良好。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等应满足检验与研究工作的需要。   3.仪器设备装备种类及数量应高于国家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装备标准中相关检测设备装备要求,并达到区域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六)环境设施   1.具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场所,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与研究的需要,布局合理。   2.实验室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实验室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具有环保与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安全设施完善。
  • 2018年环境监测国家网区域质控工作全面启动
    p   根据《关于做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和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开展区域质控的中心(以下简称区域质控中心)。区域质控中心作为国家环境监测三级质控体系的组成部分,负责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国家网质量控制工作,同时指导各地方监测网质量控制工作,有效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p p   3月,根据总站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华东、华南区域质控中心率先启动了对区域内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标志着2018年区域质控中心工作拉开帷幕。 /p p   5月,东北和华北区域质控中心协同助力青岛上合组织峰会O3监测数据质量保障工作。 /p p   7月, 6大区域质控中心环境空气监督核查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相应监督核查能力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经沟通讨论确定《2018年区域质控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本年度区域质控工作。 /p p   本年度区域质控中心工作内容的设置以服务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为总体目标,紧密围绕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重点项目开展:(1)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质控抽查、量值溯源传递 (2)参与地表水采测分离分析测站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数据异常审核和地方投诉处理研讨 (3)协同开展重大活动保障质控活动 (4)围绕重点质控项目(如环境空气VOCs等)开展质控技术研究等。同时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区域质控工作机制。 /p p   六家区域质控中心将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第四季度区域内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运维手工比对用采样滤膜的称量、发放 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采测分离数据异常审核和地方投诉处理研讨,派员参加地表水采测分离分析测站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2018年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参与编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行业评审补充要求等。此外,东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对区域内按一定比例对每个省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2)针对取暖季,开展区域内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质控核查。华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5个城市的10个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和O3的自动监测质控核查。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组织开展区域内重大活动保障质控活动。(2)组织区域内各省开展环境空气VOCs在线监测质控技术研究,根据各种技术手段及特点分别建立质控核查方法,形成核查作业指导书,探索提升空气自动站VOCs在线监测质控核查能力和水平。(3)对区域内各省级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对区域内5%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臭氧自动监测专项质控核查。(2)对区域内各省级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西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3%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O3和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西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3%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O3和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 /p p   本年度区域质控工作的开展将有效加强国家网双随机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问题,力争为国家环境监测网数据质量的提升贡献力量。 /p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准入范围,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确认上述领域相关检验检测能力。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取消(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对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区域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对资质认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联系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吴凯 电话:023-67376220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夏凡 电话:028-8660762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9日
  • 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天津揭牌
    今天(20日)上午,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揭牌仪式在天津举行。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助理总干事、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执行秘书Wendy Watson-Wright博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孙大伟,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熊建平共同为亚太区域中心揭牌。   刘赐贵局长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在亚太区域中心成立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委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说,经过两年多的精心筹备,亚太区域中心终于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在承担制定全球海洋观测标准、实现全球海洋观测数据资源共享、提升海洋观测质量等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他表示国家海洋局会信守申请亚太区域中心的承诺,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将亚太区域中心建设成为引领区域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发展的专业技术机构,为实现提高全球海洋观测整体质量和观测数据资源共享水平的宏伟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等国家相关部委、天津市政府、涉海科研院校、国家海洋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等60余位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   据了解,作为全球6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之一,亚太区域中心将依据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的职责,通过与其他38个区域成员国的共同努力,积极开展海洋计量校准服务,提供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技术支持,组织开展海洋仪器国际比对,推动建立全球海洋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体系,推进海洋国际标准的制定,共同促进亚太区域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该中心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承建。   据悉,国际海洋学与海洋气象学联合技术委员会(JCOMM)从2009年起在全球6个区域建立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力求通过制定统一的观测标准、开展海洋仪器的校准和国际对比、建立全球海洋仪器质量监督体系,提高海洋观测质量。2009年在JCOMM第三届大会上,中国正式申请在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的基础上承建亚太区域中心;2011年,世界气象组织(WMO)和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批准了中国承建亚太区域中心的申请。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现将《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和“一个大市场、两个纲要、三个监管、四个安全、五个提升”的工作着力点,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坚持依法履职、固本强基、提质增效,重点开展“十项行动”,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1.开展认证检测强企行动。深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推动认证检测机构入驻“秦质享”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深入推进养老、健康、社区服务等新型服务认证,促进民生领域服务品质升级。2.开展认证检测强链行动。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围绕重点产业组织“检企对接”系列活动。推动质量认证在航空、汽车等重点产业的应用,组织“质量认证三秦行”系列活动。推动氢能等重点产业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有效实施。3.开展认证检测强县行动。推动洛川、吴起、富县、米脂、子洲、汉阴、镇安等县区深化有机认证示范区创建,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创建区,推动安康市开展富硒产品认证,支持长安区打造民宿服务认证区域示范,推进武功县电商企业售后服务认证提升项目。利用“标准+认证”方式,打造优质特色区域品牌。4.开展绿色认证提升行动。推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制度,大力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包装等产品认证。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积极落实产品碳足迹认证认可制度,统筹运用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多种认证认可手段服务“双碳”目标。5.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全面实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优化资质认定评审系统,规范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对资质认定委托下放事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和规范,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6.开展监管效能提升行动。加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规范化。推动修订《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制定《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探索推进智慧监管。深化落实西北五省检验检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执法能力。7.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管执法,持续加大环境、机动车、碳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和虚假认证整治力度,强化投诉举报线索处置,强化监管执法联动,有力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机构,形成有效震慑,维护良好市场秩序。8.开展安全工作筑基行动。加强汽车、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强化CCC认证有效性抽查和监测评估,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守底线作用。推动建立CCC免办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9.开展共治体系建设行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多元共治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公平竞争、良性互动的市场秩序。实施认证宣传普及行动和检验检测科普行动,调动政府、机构、企业等各方力量,组织举办“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等活动,形成全行业大宣传格局。10.开展行业发展促进行动。编制《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白皮书》,探索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支撑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开展“以案示法”警示教育,加强行风建设。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办好“质量空中大课堂”。
  • 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意见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施行,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组织形式更加多样,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委托生产(以下简称“跨区域委托生产”),涉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重大意义,监督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形成职责清晰、信息通畅、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体系核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工作,并协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开展现场核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支持配合。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核查结论,出具体系核查报告。体系核查报告应当包含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情况,并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获得批准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相关工作办理时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对注册人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受托生产活动的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可以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区域检查的情况,经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同意后,可以开展委托检查。对于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立即派出检查人员的,应当及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提供监管支持,积极承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委托的检查任务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自行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的,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沟通,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派出观察员协助开展有关工作,检查报告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反馈检查结果。(三)加强检查结果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进行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受托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调查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此外,如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发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局。三、明确责任义务,强化抽检监测(四)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可以委托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抽样。对于质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检验结论、立案情况抄送受托企业所在地局。发布质量公告时,一并公告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督促注册人彻底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整改到位;涉及受托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及时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五)加强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要督促注册人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调查、评价产品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存在的不合理风险,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不良事件上报地省局调查认为产品涉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情形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配合。确认相关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监督注册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调查评估结论和注册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依法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置。四、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六)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在严格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省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鼓励各省局之间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监管工作组,研究出台细化的监管指导文件,探索完善医疗器械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和经验交流,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效能。(七)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主动收集注册及监管各项信息,建立并持续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与国家局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系统数据协同共享。国家药监局负责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抽检及不良事件数据更新,实现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各省局应当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和对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数据互通、协同监管。(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对于同时涉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案件,相关省局应当加强协查合作,组织开展案件线索通报、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查办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负责遴选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利剑高悬震慑作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参照本意见进行监督管理。省局监管职责划分示意表
  • 谱育便携 | 致敬高温下的工作者 -- 夏季臭氧监督帮扶 第一弹
    夏季是臭氧污染频发的季节,为科学有效应对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谱育科技便携产品应用服务中心在这个酷暑,派出了帮扶小队,头顶烈日,脚踏热土,迎酷暑,战高温,配合多地环保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帮扶检查,帮助其实现“在源头上削减产出、在过程中控制释放,在末端环节加强治理”。治理臭氧污染从VOCs入手臭氧生成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空气中的VOCs和NOx等气体在紫外光照射和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而夏季紫外线强烈,更为臭氧的大量生成提供了条件。追根溯源,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第一站配合湖南省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大气督查帮扶集中培训在湖南某市,为加快解决其在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队伍工程师应邀参加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讲解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手持式FID(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原理、应用场景以及在检查中的作用,并配合环保部门到加油站和企业进行大气督察帮扶。加油站检查在加油站检查时,主要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密闭、操作方式和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手持式FID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点位油气浓度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检查发现,多个加油站量油井存在油气泄漏,利用红外热成像泄漏检测仪拍摄到了明显的泄漏影像,能够直观地定位泄漏点位,在定位取证的同时,又方便了加油站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和排查安全隐患的工作。企业检查在检查有组织排放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等无组织排放的检查。检查发现,在某工厂的涂装车间,依旧使用VOCs含量高的原料,并且在油漆使用、储存过程中,存在大量的VOCs逸散,手持FID检测到最大浓度超过了10000 ppm,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严重。反馈当地环保部门某位工作人员说道:“多亏了谱育便携服务中心派来的专业人员,在这么热的天来到现场帮助我们,感谢他们的辛苦付出;也多亏有了这两款设备,可以摒弃以往依靠‘肉眼看、鼻子闻’的传统监测监管手段,把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当做我们的‘眼睛’,把手持式FID当做我们的‘鼻子’,在提高监测效率的同时,更大地提升了监测的灵敏度和准确度,真是事半功倍。”帮扶小队无惧酷暑,一往无前,冲在现场第一线,利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帮助湖南省某环保部门和企业解决了许多“疑难杂症”,获得一致认可。此站帮扶结束后,队伍收到了对人员和仪器表示双重认可的感谢信。产品介绍EXPEC 1880 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 准确泄漏定位,非接触,远距离操作,更安全► 图像增强模式,能检测到微小泄漏► 通过 WIFI 连接便携式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FID+PID),红外热像仪屏幕可以同时显示FID和PID的检测数据► 通过 WIFI 连接防爆手抄器,红外热像仪图像可远程传输和控制► 具有视频录制和拍照功能,GPS定位,便于监督执法现场取证EXPEC 3050 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 本安防爆+隔爆设计► PID+FID双检测器,满足不同监察场景需求► 主机重量不足2kg,体积小巧,便于携带► 内置防爆电池、储氢合金可现场更换,延长续航时间► 储氢合金使用氢气发生器电解纯水充氢,安全方便写在最后谱育便携致敬所有在酷暑里依然坚守岗位的战士们!这个夏天,“暑”你们最美!Ps:夏季进行室外工作或活动时,一定不要忘记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认真落实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拉升服务高线、守牢安全底线、夯实能力基线,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化改革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1.提升“上海品牌”认证影响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上海品牌”培育制度,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品牌培育工作衔接,推动各区挖掘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上海品牌”培育池。指导“上海广告节”“上海数据”等品牌项目通过“上海品牌”认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在中国品牌日、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等重要节点,加大“上品”标志宣传。打造“上品”标志“出海”品牌项目,成立上海品牌国际交流展示中心。加强对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优化制度流程,提高先进性标准供给质量,提升认证活动质效。2.创新推进涉碳类认证。推进快递、会展等行业绿色服务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及认证试点。鼓励各区加大绿色低碳认证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在部分成熟行业和重点领域探索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试点,支撑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加强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碳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与市级碳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制定碳信息披露评级机制,规范涉碳类认证活动。鼓励认证机构加大碳认证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对接国际标准、规则及核算方法的专业能力。3.探索推进数字化建设。围绕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规划,构建“沪检云”一站式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汇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综合查询、智能分析等数据资源,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需求,支持在低压电器等领域开展数字化认证试点,服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4.做强龙头检测机构。坚持需求牵引、重点突破,在先进材料、新一代移动通讯、汽车芯片、新能源等前沿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和布局一批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完成首批5家上海市质检中心验收,形成高端检验检测集群。5.开展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开展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需求调研,梳理“需求清单”和“能力清单”,绘制产业链检验检测图谱。加强检企供需对接,推动一批标志性合作项目落地,从产业实际和技术需求出发,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同题共答、机遇共享、要素共用、发展共进。6.举办行业创新大赛。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创新主体作用,以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主线,围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举办首届检验检测行业创新大赛,集中展示创新成果,引导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7.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聚焦重点领域和社会关切,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五统一”工作机制,制定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指引。深化省市、市区合作,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一体化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深化“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发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规范》,深化绿色服务认证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布首批绿色认证实施目录,组织评选涉碳类认证典型案例。加强对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的指导,完善联盟制度,统一绿色服务认证标识。发挥本市头部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长三角电工领域公共数字化平台建设和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检测能力提升。8.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国际化能力。围绕重点出口产品类别开展“一带一路”检验检测国际能力验证,加强检验检测资质、标准和数据结果互认。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拓展辐射范围。加强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社会团体。支持机构积极参与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鼓励质量认证服务“走出去”。编制沿线国家认证信息电子手册,发布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重点出口产品国际认证指南。鼓励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理事会发挥国际化优势,在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同线同标同质”宣传,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同”团体标准制定,率先在照明灯具领域开展“三同”产品认证。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9.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持续优化资质认定许可服务,推进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库建设,拟定参数库管理制度,清晰界定资质认定发证范围。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质量抽查,督促技术评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评审工作交流,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切实提升责任意识。深化CNAS联合评审、认可结果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许可服务水平。10.持续优化CCC免办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依托CCC免办管理规定落细落实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在全市复制推广CCC免办创新举措。推动与海关及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CCC免办执法监管联动,加强对各区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的指导。开展进博认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11.实施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拓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提升质量问题解决能力。引导认证机构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认证费用。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动,推动提升行动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将上下游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质量认证示范区。鼓励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提升行动,支持“张江机器人谷”等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升行动区域试点。联合市消防总队持续推进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开展提升行动。三、提升监管效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12.严格CCC认证活动监管。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开展市、区两级CCC认证活动双随机检查,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CCC认证监管,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证后跟踪监督责任。加强C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结果的应用,拓展对CCC自我声明企业的监管,完善抽查工作指引。13.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编制认证活动现场见证实施规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新机构资质核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项检查。创新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模式,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网络销售平台编制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与市农委联动协作,加强农事活动重点环节监管。14.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共治,常态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提升监管与许可的协同联动。拓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领域,在相关检验检测细分领域实现“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支持区级层面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改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预警管理以及在数字化应用中的课题研究,结合检验检测监管数字化建设,做好相关系统功能设计和开发。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从严从重处理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15.强化能力验证基础保障。围绕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一批能力验证。扩大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覆盖面,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能力。16.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认证检测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行业市场健康秩序。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17.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依规办事,加强基层执法人员、评审员队伍能力建设,编制认证监管执法案例汇编,组织法律法规、实务培训。持续开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18.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和发展研究。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指标设计、强化统计制度培训,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精准度和时效性。围绕行业发展新动向和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重点领域的行业贡献度研究,探索编制检验检测行业景气指数,加强异常统计指标分析预警,服务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19.加强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围绕做大产业规模、做强技术能级、做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批筹和监督管理要求。鼓励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积极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人员能力,加强高端认证人才培养,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端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低碳认证、认证机构能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等专题培训。21.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跟踪服务。持续巩固深化行业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机构的走访调研和服务指导,深入了解机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解决管理运行、能力提质、服务增效等方面的困难,实现全市行业竞争力和营运效益的有效提升。22.提升宣传成效。组织开展“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借助“质量月”活动平台,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成果,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核心价值,不断提升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PDF版本下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全文)
  • 甘肃确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重点区域和品种
    6月9日,甘肃食药监局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做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确定了重点检测区域和重点品种。   甘肃食药监局确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重点区域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小作坊、食品经营户、经营门店等食品交易场所 食品仓储、运输和销售等物流服务场所 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农村食杂店等。重点品种为:食用农产品、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干(腌)制蔬菜、干(坚)果、炒货、肉制品、禽(蛋)、酒,酱油、食醋、蜂蜜、饮料、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 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 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列为监测的食品。重点项目是农药(兽药)残留、亚硝酸盐、甲醛、双氧水、硼砂、二氧化硫、重金属、工业碱、三聚氰氨、食盐碘和食品添加剂等。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50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决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各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250家机构,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11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50家、食品检验领域4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2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10家、碳排放核查领域10家、消防产品检测领域10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场检查从2023年12月开始,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求各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将自查情况和承诺书上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2月30日前将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管处邮箱:hnjyjcjgc@163.com。联系人: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李 鹏 0371—65566809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王 浩 0371—6630917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蔡庆军 0371—87166758张金瑞 0371—87165964河南省水利厅 李 明 0371—65571552 附件:1.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 STS计划区域重点项目“土壤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及应用”通过验收
    7月28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区域重点项目“土壤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及应用”总体验收会在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顺利召开。安徽省科技厅社发处、合肥市蜀山区发改委以及项目研究团队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合肥物质院科发处处长邓国庆主持。验收专家组由国防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学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7位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赵南京研究员从项目研究背景与基本情况、项目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项目主要进展与取得成果、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成效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汇报。与会专家在听取项目组汇报、查看项目成果展示、审阅相关材料后,对项目的实施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该项目组高质量地完成了任务书各项考核指标,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中国科学院STS区域重点项目“土壤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及应用”有效促进了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在安徽省的转移转化,是中国科学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共同资助,由合肥物质院承担的唯一一项STS区域重点院省合作重点专项。该项目在合肥中科环境监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国家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共同参与下,在安徽铜陵、安庆、亳州等典型工矿企业、污染场地、农用地予以应用,且效果良好。为我国土壤污染监测及场地治理修复提供了高端技术装备,并推动了安徽省环境技术产业发展及“中国环境谷”建设。
  • 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近日,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专家现场验收。据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在现场评估后介绍,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运行情况、技术能力、科研工作、人才状况、建设发展情况5项13个要素全部合格。评估验收组专家认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定位准确,规划合理,发展思路清晰,能力布局较为科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早在两年前,胶南市质监局就积极启动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筹建工作,此举得到胶南市政府的支持。在筹建过程中,该局拓展筹资渠道,开启了多元化的合作创新发展模式,将该中心列入了胶南市2011年市级财政直接投资项目,胶南市市级财政直接投资100万元,青岛市质监局支持资金40余万元。今年以来,为了更好地筹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胶南市质监局积极与胶南市纺织行业协会、纺织机械龙头企业以座谈会的形式,调研胶南市纺织机械企业的现状和需求。在中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上,该局本着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浪费所争取来的每一分钱,又要保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先进科学,在多次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配备方案后,通过胶南市政府统一招投标,共计购买了固定式直读光谱仪、电子拉力试验机、程控安规综合测试仪等检验仪器设备50多台件,设备原值170余万元,全部投资200万元。今年7月,经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评审,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和依法授权,具备11种产品、7种实验方法、300多个参数的检验能力,达到了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能力,这是山东省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纺织机械专业检验检测机构。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陕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检验检测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公正监管、科学监管的重要保障。着力解决检测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所在,也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根据省局党组部署要求和省纪委监委驻省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建议,省局决定开展全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三个年”活动和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坚持和加强党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全面领导,聚焦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完善一批制度机制、提升一轮治理效能,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质量基础支撑。 二、治理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三个方面8大类问题,深入排查、分类施策,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一)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1.弄虚作假类问题。重点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食品、环境、建材、机动车等领域检测造假问题。重点查处未经检测或以篡改数据等方式编造报告、偷工减料、缩减采样量或缩短检测时间等问题。 2.违规经营类问题。重点查处机构超资质能力范围、不按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问题,重点纠治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问题。 3.价格收费类问题。重点查处和纠治本系统检验检测单位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价外加价等行为。重点查处和纠治检验检测机构打价格战、恶意低价竞争或达成垄断协议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二)市场监管(资质认定)部门存在的问题 4.资质认定类问题。重点纠治审批把关不严、超范围审批、办理时长超限等问题。 5.监管执法类问题。重点纠治监管执法尺度不一、搞变通或选择性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现场检查“走过场”、“大问题小处理”、长期“零办案”、处罚信息不公示等问题。 6.廉洁从政类问题。重点查处监管执法与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及与从业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评审员、观察员以“评审费”名义收受被评审机构红包等问题。 (三)其他问题 7.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类问题。重点纠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乱培训、乱服务、乱收费及假借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名义开展中介服务等问题。 8.其他有违公正审批、公正评审、公正监管、公平竞争,影响廉洁从政、廉洁评审、廉洁服务及扰乱、破坏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举措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资质认定)部门要对照治理重点,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排查资质认定、监管执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整改、立行立改,消除行政许可、监管执法履职风险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同时,要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相关从业组织及评审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强化行风警示教育。深入挖掘警示教育资源,开展薛发龙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教育,通报一批近年来查处的弄虚作假和“吃拿卡要”典型案例,充分运用“身边人”“身边事”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加大警示教育工作力度,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评审人员和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高、风险问题突出的食品、环境、建材、机动车等检验检测领域为重点,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对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逐级建立台账,即收即办、动态清零。对反映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提级办理;对反映市场监管(资质认定)部门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或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其他问题线索,经综合研判后,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置。 (五)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检验检测监管执法骨干力量,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对监督检查、转办交办、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集中查办一批检验检测领域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强化失信惩戒措施落实,保持对造假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提高监管执法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六)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和典型案例,全面调研分析资质认定、监管执法、行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查找制度漏洞、监管难点、风险隐患,坚持系统施治,建立长效机制。出台《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动《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修法调研工作,完善资质认定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水平,推动行业自治和社会共治,不断提升全省检验检测行业治理水平。 四、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从2024年5月至9月,分四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教育阶段(5月)。制定印发全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治理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线索征集阶段(6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和从业机构、人员自查自纠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 (三)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阶段(7月-8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推进案件查办。 (四)督导检查和总结通报阶段(9月)。省局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专项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巩固拓展主题成果、深化“三个年”活动、推进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落实到位”的行动力,抓紧抓实专项治理工作。省局党组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纪委监委驻省局纪检监察组主要领导、省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局认证监管处。 (二)凝聚治理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下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主动汇报工作、接受全面监督,坚持“风腐同查”,查处弄虚作假与“吃拿卡要”问题并重,提升专项治理效果。要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多兵种联合作战”,一体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与环境、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专项治理合力。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惩治力度。要正确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共同抵制恶性竞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社会共治。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宣传工作,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营造专项治理良好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处置应对工作。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者的普法宣传和政策宣贯,提升检验检测从业者法律意识,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月报告工作机制,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经验做法及时请示报告,9月底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 2.专项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3.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附件1 全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 组长:张小平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沈黎萍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 巡视员 许武勤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成员:郑晓宏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王永红省市场监管局综合规划处处长 杨红斌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 贾大平省市场监管局督查处处长 赵亮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处长 方勇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局长 张刚亮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局局长 王锦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 张钰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处长 张静臻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处长 王荔萍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处长 王西锋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程刚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处处长 刘军霞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处长 陆蓓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宣传处处长 钟晓冬省市场监管局机关纪委书记 段增福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局长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认证监管处。程刚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俞海源联系电话:029-86138596 附件2 全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1.认证监管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协调督办领导小组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2.综合规划处:负责加强对检验检测行风问题治理工作的指导,通报典型案例。 3.法规处:负责加强检验检测领域行政执法的法治监督工作。 4.督查处:负责督查督办检验检测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市、跨地区的大案要案等重大违法行为,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督办工作。 5.信用监管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有关政策解释和指导工作,对符合相关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6.价竞局: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7.反垄断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达成垄断协议的查处。 8.网监处: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资质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售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天出报告”“不在送检测”等违法活动开展监测。 9.广告监管处:负责组织指导检验检测违法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工作。 10.质量监督处: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担机构的管理。 11.食品抽检处: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担机构的管理。 12.计量处: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加强监管工作。 13.消保处:负责省级12315平台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分转工作。 14.新闻宣传处:负责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做好相关舆情监测和协调处置工作。 15.机关纪委:负责办理有关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 16.稽查局:负责检验检测领域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检验检测领域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附件3 全省检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举报电话:029-86138596 举报邮箱:sncmajb@163.com 二、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机关纪委 举报电话:86138891 三、来信地址 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处),邮政编码:710021。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全省机动车(环检)、建筑材料、化妆品、采矿冶金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92家 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一)联合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为深入推进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作,将邀请外省专家实施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2家。(二)联合实施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1家。(三)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家。(五)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二、开展市州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地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不低于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四、监督抽查主要内容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试验等手段。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9.评审工作质量等。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结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处从严查处 情节严重的,通报资质认定部门暂扣或者撤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各地前期已开展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查、督导工作。(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力震慑,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并于9月28日前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于10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抽查工作总结。联系人:朱婷、刘学文,027-59370521、邮箱:34732129@qq.com附件: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附件: 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
  •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质检工作迈上新台阶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带来可喜变化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广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有65万家企业参与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有14个省开展“质量兴省”活动,全年新增5个 有2024个市(县)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全年新增409个。21个省(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有17个省以政府名义召开了质量兴省、标准化等质检工作专项会议。   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营造了质量工作良好氛围,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得到了落实,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我国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质检部门在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促进了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质量安全,社会各界更加支持质量监管,质量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据了解,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各单位都成立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质检总局加强了对全系统的指导和督查,有力推动了各地“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同时,质检总局加强与国资委、工信部、商务部等10个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了16项专项整治和质量提升工作。各地两局也都切实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有关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一年来,质检总局部署了33项重大活动,确定了119项重点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组织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加快重要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强计量和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开展国外技术性措施专题研讨,出台服务外贸稳定发展的10条措施,加大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推进质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举办了质量高层论坛、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论坛、网上系列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取到了良好效果。   为了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质检系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紧密合作,开辟宣传专栏5300多个,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8700多次、系列专题访谈6700多次,地方媒体报道9.1万次。全系统广泛组织了质量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2万多次,发放资料1000多万份,104万人参加了质检总局举办的“质量知识竞赛”。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5654家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 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网公布   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质检系统以“四查、四建、四落实”为主要内容,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09年,全国共有5654家违规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上网公布。   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监管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07万家(次),发现并督促生产者整改问题14万个。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查获货值6.5亿元。同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清查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706家、暂停361家企业相关资质,出口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共检出并依法处理了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   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妥善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性问题。质检总局建立了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70种食品、172个项目、14000多个样品组织开展了风险监测,对83类、536种指标、4.6万批次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监控。经过努力,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改善,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控制考核指标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据介绍,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共排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3万家,检查设备62.9万台,发现各类安全隐患9.6万个,已督促整改7.8万个。   对于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要以使用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式,开展设备和企业分类监管试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实现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区域内检验资源共享。   2009年打了一场漂亮的疫情疫病阻击战   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全力以赴,采取一系列从严从紧从细的检疫措施,严防疫情传入。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全国质检系统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防控应急状态。采取八项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口岸、重点途径和重点环节的防控,防范疫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并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口岸检疫防控措施。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福建、厦门、辽宁、山东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人手紧缺、入境人员多的情况下,迎难而上,尽职尽责,严格口岸查验。全系统团结一心,互相支持,紧急抽调4000多人赴口岸一线协助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口岸组组长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公安、海关、卫生、农业、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措施。截至12月31日,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发现发热或有症状人员2.3万人次,口岸截获的患者占输入性病例的45%左右。口岸防控工作始终有序、有力、有效,为延缓疫情传入扩散、削低流行高峰、降低疫情对内危害性冲击以及药品准备、疫苗生产争取了时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再上台阶   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大大提高。通过改革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适时调整法检目录,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以企业质量信用、产品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了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实施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初步建立了进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强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全年检出不合格进出境货物1.4亿批,批次不合格率达0.76%。推进电子检验检疫建设,上线运行电子检验检疫应用系统28个,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同时,边贸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黑龙江、广西等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边贸商品质量的监管,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小商品质量安全实施区域化管理。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方面,完善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发挥口岸“一机两屏”的作用,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出口和逃漏检行为。   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得力   980多项措施服务“一揽子计划”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围绕中央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980多项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揽子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振兴。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指出,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采取一系列举措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其中,优先安排产业振兴急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03项 积极推动节能认证等工作,指导千家重点企业落实节能降耗措施 提高水泥、钢筋等生产准入门槛,对21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许可,促进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工艺装备 采取检验检疫措施,促进原油、铁矿石、原木等资源性产品进口,加严乳制品、肉类、大豆、油菜籽、棉花等重点敏感进口产品的监管。   同时,采取措施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服务海西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的措施,加大了扶持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河北曹妃甸港区发展的力度,与8个省(市)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质检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定期磋商,加强协作配合。24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2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北京、上海、山东、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地质检部门围绕花博会、世博会、全运会、大冬会、亚运会、西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开展质检服务。全系统共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566个,地理标志产品达到947个,建成化肥等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质量水平,全系统广泛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各种帮扶措施。例如,加大质量管理、原产地证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等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计量能源审计、能效测试和特种设备等节能服务。江苏、湖南、河南、重庆、河北、云南、贵州等地质检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服务行动,有针对性地服务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湖北、山西、安徽、天津、内蒙古、江西、青海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了减免检测费用等措施,浙江、辽宁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扎实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增强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在服务外贸发展、稳定出口方面,质检总局扩大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的范围,全年新增绿色通道企业706家,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增至10000家,通关时间平均缩短1天以上。对新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实行宽限期制度,不收取检验费。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收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收费降低30%,全年减免检验检疫收费约15亿元。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帮助出口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44.7亿美元。推广山东检验检疫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全国共建立示范区108个。充分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积极参加WTO贸易政策审议,认真做好通报咨询评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发挥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和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检验检疫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外贸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22个国家32位驻华使节考察我出口企业,加强对外谈判和交涉,促进13个国家和地区解除对我30多种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限制。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加强质检国际交流合作,配合高访9次,签署合作协议50份,参与9个自贸区协定谈判与执行。建立了海峡两岸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检验、消费品安全及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框架。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创新涉台检验检疫工作机制,促进了两岸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成工作重点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将围绕低碳经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的认证工作,建立认证认可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努力推动认证认可多边和双边国际互认,积极服务贸易便利化。   2009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信息安全、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认证取得突破,21家乳制品生产厂纳入乳制品认证试点计划。强制性产品认证从19大类132种扩展到23大类172种。2000多个行政部门、5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或国家认可。同时,深入开展专项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对10家3C认证指定机构、67家指定实验室和139家认证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据介绍,2010年,我国还将强化各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加快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继续开展认证市场整顿,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认证认可违规行为,完善认证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加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广监管试点经验,鼓励各地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合开展认证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抽查与质量监督抽查、卫生注册备案与食品监督管理、实验室资质评定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等联动机制。充分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   我国将建立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质检部门将加强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标准物质体系,推动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和计量校准、测量能力的互认。   2009年,质检部门扎实开展计量工作,完成计量标准建标考核109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57项 审查报批国家一级标准物质71种、二级标准物质425种。“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共检查计量器具236万台(件),免费为居民检测计量器具20余万次。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2010年,全国质检部门还将广泛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使民生计量惠及更多群众。推动能源计量中心建设,积极为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行业提供计量服务。加快建立能效评价制度,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加强重点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全国质检系统将探索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   “全系统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要求。   王勇说,全系统要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发挥其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作用,把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质检总局要总结省部合作成功经验,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府的沟通,加强条块合作,抓好《合作备忘录》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促进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工作合力。三是要紧紧抓住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诚信自律、守法生产,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四是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措施,特别是要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打假、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口岸卫生检疫、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监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要大力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王勇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加强“融合、整合、联合”,加快大质检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合心、合力、合作的局面。一是促进队伍融合。加大各地两局干部交流和联合培训的力度。从今年起,每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拿出一个副局级和一到两个处级岗位,互派干部进行挂职锻炼,增进了解,促进融合。各地两局要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和睦的大质检文化氛围。二是加强资源整合。要加强技术机构建设的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统一检测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三是实现工作联合。国家质检总局要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在进出口食品监管与国内食品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管理与通关业务等方面,实施统筹管理,加强工作联合。各地两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质量状况分析、监督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验业务委托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融入到质检工作大局之中。   质量管理体系在机关中全面推行   全国质检系统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努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和标准委、认监委机关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今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运行。2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1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范机关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要求,2010年,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机关建设,按照建设大质检文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团结融合,努力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要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大力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措施,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王勇说:“今年全系统都要在机关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机关管理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再出“惠企”新举措   1月7日,记者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国家质检总局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中,将“惠企”二字放在了首要位置。其中包括:加大帮扶企业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等让企业实实在在得实惠的新举措。   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介绍,今年质检部门将把服务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运用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手段,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展技术培训,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建立面向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培育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服务对外贸易便利化,将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绿色通道、直通放行范围,为优秀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报检”的进口通关模式,进一步减少中间验放环节。全面参与地方口岸电子平台建设,围绕口岸物流便利化建设,强化与港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加快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积极探索录入申报方式改革,减少企业申报程序,提高验放效率。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提高原产地签证质量和效率。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建立证书核查机制,保障出口商品在国外顺利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出口农产品、纺织品减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规模较大、质量长期稳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口企业,采用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的方式,减少重复检测和收费。加强对报检报验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借检验检疫之名搭车收费。推广口岸区域集中查验模式,减少企业中间作业费用。完善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办法,严格准入,规范收费。加强实验室检测管理,严禁违规强制检测。加强检验检疫与质量技术监督的协调配合,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降低收费总额。   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实施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有效的办法,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据了解,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认真履行质量综合管理职能,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努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质量发展规划。认真总结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的经验,分析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紧起草质量发展纲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时,抓紧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争取质检工作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推动质量兴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定质量兴省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质量兴省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争取各个省(区、市)都开展质量兴省工作,使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的比例达到80%以上。已经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省(区),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要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工夫,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扩大影响 还没有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各地质检部门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和推进,积极推动质检兴省工作尽早开展。   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每季度召开质量状况分析会,定期向国务院提交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各地两局也将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向地方政府提交分析报告。要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抓紧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 蓝天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监测区域、能力全面升级
    p   今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此次《三年行动计划》与“大气十条”一样规定了十条要求,每一个要求同样标准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但与“大气十条”相比,具体要求内容有了不少改变。 /p p    strong 行动重点区域改变 /strong /p p   在“大气十条”中,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此次重点领域改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具体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p p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由城市级扩展到区县级 /strong /p p   “大气十条”执行过程中,我国建设了由1436个国控站点组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此次《行动计划》中要求加强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具体要求为: /p p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东部、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研究发射大气环境监测专用卫星。(生态环境部牵头,国防科工局等参与) /p p    strong 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trong /p p   我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前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排放比较多的企业,此次《行动计划》要求将VOCs排放企业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如下: /p p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 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负责) /p p    strong 移动源监测提到新高度 /strong /p p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其他区域2019年底前建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研究成立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建设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等参与) /p p   全文链接: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703/466931.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a /p br/
  • 100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309号)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于2022年3月至10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选派了28名技术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随机选派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组成14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随机抽取的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32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32%(详见附件1);有5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4%(详见附件2);有13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报告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13%(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占1%(详见附件4)。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行为。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不一致等问题;防城港市上思县卓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德保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柳州市北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忻城县环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广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49家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存在个别项目使用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不正确、个别项目检验数据与电子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完整,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检验人员没有签字等行为。(三)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玉林市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标准检测要求、没有场地标线、标识或者标线、标识不清晰、群众监督通道与车检通道没有安全隔离等问题;百色市德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具有多条检测线的未设置预约通道或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等。(四)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广西横县泓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没有开展能力比对、设备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应付式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多年质量管理材料、记录雷同,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等行为。(五)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西昊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存在授权签字人已离职或者不再担任,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柳城县光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摩托车检验项目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六)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存在公正性问题。贵港市俊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代办车辆年审、电子违章处理”、“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等影响机动车检验独立公正的项目。三、处理意见(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依法应撤销资质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同时,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三)对停业的武宣顺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后方可恢复。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加大对其的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监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级监督检查任务外,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改进提升。要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11月3日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省质量审核中心:现将《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6日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将“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全面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依法履职,着力“强监管、转作风、提效能、保安全、促发展”,创新治理,创优服务,勇于攻坚克难,先行先试、争优进位,推进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实现新发展。一、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切实把牢正确政治方向1.坚定不移加强政治建设。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市场监管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全过程,做到从政治上思考分析问题,从大局上谋划推动工作,以政治建设引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发展。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全省开展的“三抓三促”行动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 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当前和今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上,不断增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成效。二、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环境促发展3.持续推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产品认证一致性监管,对安全风险较低的数据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进在电子电器、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推进3C免办实施自我承诺;将锂离子电池和充电器2类高风险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保障消费安全。4.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依法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采取免现场技术评审直接发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证书电子化。强化系统监管,加强审批发证与证后监管各环节高效协同,推进将审批发证基础信息第一时间推送至市、县监管部门共享共用,杜绝监管出现空档和盲区。5.落实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要求。抓好《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意见》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实施,组织政策宣贯、人员培训、体系文件转版,持续改进和完善技术条件。巩固“两站合一”成果,制定出台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各市州要在国家和省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切实提升机动车检验服务能力水平。三、坚持创新引领发展,深化认证认可服务供给6.大力推动各领域认证制度实施。推动质量认证在航空、汽车、轨道交通、北斗导航、工程建设等产业的应用,重点做好特色质量管理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无障碍环境、“陇字号”等高端品质认证。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积极推行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认证。各市州要有明确目标任务,辖区内认证证书数量和领域范围在2022年基础上有新突破。7.扎实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提升行动。围绕全省“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要求,充分运用国际质量管理工具,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赋能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借鉴山东、浙江等地做法经验,总结、推广和运用天水市小微企业提升“优良案例”成果。聚焦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和所需所求,实施普遍提升与精准提升相结合,锚定目标、真抓实提,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8.持续开展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优化升级行动。强化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水平建设,突出做强做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和集聚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推动建设检验检测产业服务园区,打造辖区内知名检验检测品牌。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认证。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引导开展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节能、绿色、低碳产品等绿色认证。加强与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构建绿色认证协同推进机制。围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三农”发展,推进新产业新业态认证,各地要因地制宜在乡村民宿、养老、文旅、验光配镜等领域开展服务认证,鼓励市州、县区和企业建设示范点、示范区。10.积极推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评价等方式满足“三同”要求。综合运用认证、检测技术服务等,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11.持续推进甘青两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围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认证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共享,实现合理配置、优势互补、高效利用。推进与青海及周边省份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重点领域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评审员共用等方面构建区域监管新格局。四、坚持多措并举强监管,切实守牢行业监管安全12.着力规范提升认证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儿童用品、电动汽车、家用燃气器具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3C免办和自我声明监管,依法查处申请资质过程中的虚假承诺行为。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获证证书总数3%的比例,组织对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认证获证组织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减少遗漏程序、不合规远程审核、审核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13.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监管。紧盯高风险领域,继续加大行业整治力度。开展检验检测行业“铁拳”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机动车、环境监测、碳核查、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领域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针对重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基层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市州层面抽取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10%(兰州市不少于5%),推进获证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分类监管、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档案资料,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问题整改跟踪。14.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准入管理。坚持依法界定依法准入,加强审批源头质量管理,采用现场观察、抽取案卷审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质量监管,互通监管信息,建立责任追究和核查机制,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15.持续提升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促进行业能力水平提升,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实力,增强送检客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任度,促进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运用。各市州局年内至少选取1-2个领域组织开展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16.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宣传。通过“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和“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展示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知晓度。以实施“监管干部进企业、一户一策促发展”为抓手,深入企业送信息、送政策、送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督促获证企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行为。五、坚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行业监管基础支撑17.不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引导基层监管队伍树立“监管严而又严、服务优而又优”的理念,大力提升服务发展、执法办案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守安全底线,提质量高线作用。18.加强评审员队伍管理。举办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严格评审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打造一支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作风纪律严的新时代评审技术队伍。补充完善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新兴领域及部分紧缺领域评审员队伍,对评审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联系。联系人:崔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8307089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制定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检查对象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检查重点(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配制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较高、影响区域较广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强化飞行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单位;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标签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三)监督检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委托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监督检查。(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中大型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履职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小微型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整改自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每日、每周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加工过程合规。四、检查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市局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结合省局部署,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类别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2.组织辖区局对特殊膳食食品、食盐、食醋、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配制酒、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3.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组织辖区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全年市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60家次,体系检查总数不少于10家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35家次;食品小作坊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20家次。(二)区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辖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分派的监督检查任务;2.对食品小作坊开展不少于2次/年的日常监督检查;3.根据市局要求,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将不合格企业信息上报市局,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5.参与省、市级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市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汇总、公示各辖区局监督检查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辖区局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100%整改到位。同时引导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三)市局及辖区局要突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抽检不合格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辖区局实施约谈,年度抽检二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市局实施约谈。(四)市局及辖区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分析工作,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辖区局填报《深圳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为掌握本市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状况,维护贸易公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本次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往年不合格率和抽查情况进行评估,选取抽查重点领域及种类,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实施。跟踪抽查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对有不合格记录、投诉举报集中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二、工作任务2023年全市计量领域监督抽查任务分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品过度包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抽查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领域的80类产品,共抽检约2000批次样品。具体安排如下:(一)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9类计量器具,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与百姓利益、城市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用于公平交易、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的产品,同时对近年通过免于型式评价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二)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14类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抽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中使用面广及本市生产企业集聚的用能、用水产品。(三)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26类包装商品,主要涉及流通、生产领域中容易产生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及相关礼盒类商品。(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31类定量包装商品,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食品、化妆品、一次性用品、农资产品等。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计量领域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对接市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承检机构应按照市局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安排,对标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严把抽检工作质量关,及时准确将抽查信息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托承检机构相应技术能力,结合本地区生产、销售企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级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应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避免重复抽检,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局。(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报告,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三)严格后续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重,形成闭环,并通过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录入后处理情况。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 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序号监督抽查事项产品名称实施时间1计量器具产品质量非自动衡器四季度2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出租汽车计价器三季度3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压力仪表(压力表、数字压力计(表))四季度4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子血压计三季度5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膜式燃气表二季度6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水表二季度7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阻法和电容法谷物水分测定仪三季度8计量器具产品质量体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耳温计)三季度9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可燃气体探测器一季度1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洗衣机四季度1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电冰箱四季度1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房间空气调节器四季度1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室内照明用LED产品三季度14能效水效标识产品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四季度15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四季度16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家用燃气灶具三季度17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用燃气灶具二季度18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燃气采暖热水炉二季度19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空气净化器二季度2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换气扇二季度2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智能坐便器四季度2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淋浴器四季度2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坐便器四季度24商品(过度)包装粮食及其加工品四季度25商品(过度)包装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三季度26商品(过度)包装调味品四季度27商品(过度)包装肉制品四季度28商品(过度)包装乳制品四季度29商品(过度)包装饮料(除固体饮料)四季度30商品(过度)包装方便食品四季度31商品(过度)包装饼干四季度32商品(过度)包装罐头制品三季度33商品(过度)包装糖果制品四季度34商品(过度)包装茶叶及相关制品四季度35商品(过度)包装酒类四季度36商品(过度)包装蔬菜制品三季度37商品(过度)包装水果制品四季度38商品(过度)包装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四季度39商品(过度)包装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40商品(过度)包装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41商品(过度)包装糕点四季度42商品(过度)包装月饼三季度43商品(过度)包装粽子二季度44商品(过度)包装豆制品四季度45商品(过度)包装蜂产品四季度46商品(过度)包装保健食品四季度47商品(过度)包装其他食品四季度48商品(过度)包装化妆品四季度49商品(过度)包装洗化用品四季度5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二季度5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乳制品二季度5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饮料三季度5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方便食品二季度5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饼干三季度5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速冻食品四季度5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茶叶及相关制品二季度5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酒类三季度5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果制品二季度5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6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6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糕点二季度6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月饼三季度6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蜂产品二季度6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保健食品三季度6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孕婴食品、用品三季度6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宠物食品三季度6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南北货四季度6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年货四季度6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其他食品二季度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化妆品三季度7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洗化用品三季度7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一次性用品三季度7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文具用品三季度7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瓷砖二季度7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木地板二季度7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电线电缆二季度7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润滑油二季度7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农资产品二季度7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油漆涂料三季度8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口商品四季度抽查产品种类、实施时间按照工作需要,可能发生调整,以实际部署任务为准。
  • 日照获批筹建山东省精品钢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大众网日照10月17日讯 10月14日,山东省质监局下发通知,正式批准山东省精品钢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这是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批筹建的第四家省级质检中心。   通知要求,日照市质监部门要按照《省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省级质检中心等级评审标准》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筹建工作。24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工作,并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及依法授权。   目前,日照市正积极推进国家碳素结构钢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精品钢质检中心的建设进度,已完成了前期的土地勘探测绘和土地规划等相应工作,土地评估、补偿和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国家精品钢质检中心工程概算投资1亿元,计划依托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设,在现有检验产品和检验项目的基础上,拟开展钢材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金相组织检验等检测项目。该精品钢质检中心将依托日照精品钢基地总体建设规划,建设&ldquo 国际一流、国内先进&rdquo 的检测服务平台,以满足山东区域乃至全国钢铁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钢铁产品的检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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