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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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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size=24px][font=仿宋_GB2312] 抽样工作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开端,其规范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关系着后续检验工作的开展以及核查处置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抽检监测工作的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抽样人员需要对被抽样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辨识,对是否进行抽样进行判断,准确判断食品品种,规范抽样行为,正确填写抽样文书,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抽样时遇到的各种情况能够依法依规予以应对和处置。[/font][/font][font=宋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由谁抽(抽样主体):[/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font][font=仿宋_GB2312]15号令)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18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需要监管部门配合的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开展部分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需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的;[/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时,被抽样单位对抽样工作表现出不理解和不支持,以及对抽样人员身份和资质表示怀疑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手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食用农产品抽样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二、在哪抽(抽样场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生产环节:成品库(已检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流通环节:菜市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网购。[/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餐饮环节: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微型餐馆、[/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快餐店、外卖餐饮、小吃店、小食杂店、学校[/font][font=仿宋_GB2312]/托幼食堂、饮品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三、如何抽(抽样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准备工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执法证等),抽样检验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收据,抽样工具(冷藏箱、蛋托、封条、胶带、试剂(无菌采样)等);[/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可追溯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等)、动物检疫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身份证等,查看、登记、拍照,查看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登记地址和实际地址是否相符等;[/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原则上要满足所设定检验项目开展检测(初检机构检验和复检机构复检)时的数量要求;承担四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开展抽样。[/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font] [font=仿宋_GB2312]总则》([/font][font=仿宋_GB2312]GB 4789.1):三级采样方案,相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font][font=仿宋_GB2312]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样品数量不少于1L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植物源性食品中[/font][font=仿宋_GB2312]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液相色谱[/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font]抽样数量不受限制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六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font][/font][/size]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老师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来世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食品安全抽样前培训内容

    [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抽样是食品抽检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身体素质。本原创结合工作实际和多年工作经验,谈谈我对抽样前需要对抽样人员开展哪些培训,希望对相关机构更好的开展抽样工作有所帮助。[/font][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标准:抽样人员应该了解常用检验检测方法对于样品的相关要求,食品抽检所需的样品数量需要从相关检验标准的要求中获取;同时食品分类也要根据相关标准规定中的定义等进行区分。常用的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 [font=仿宋_GB231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font][font=仿宋_GB2312]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标准中,对液体样品(植物油、酱油、醋等)的采样量要求要大于1L,对于袋装、瓶装等包装样品至少需要采集同一批次或同一批号3个包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21-2021)标准中,对于食用菌、热带和亚热带水果(皮可食)要求随机取样1kg等,对于以上标准方法中对样品量有明确要求的,抽样时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抽取。[/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会对每年抽检的各大类食品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如产品品种、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等,对抽样时的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单、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等进行了规定。这部分内容也是经过多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积累,各食品大类牵头单位结合相关检验方法和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精心组织研究,征求全国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的;因此机构在抽样工作前一定要认真学习研究细则中相关内容,在实际抽样时按要求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相关文书填写说明:抽样工作中需要填写抽样单、告知书等,在正式开始前要对文书填写内容进行预习,对每一项填写的内容、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学习,统一思想,尤其是各个文书的填写说明一定要认真研究,按照要求开展。[/font][font=仿宋_GB2312] 抽样信息系统: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除了要填写相关文书之外,还需要填写抽样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内容,部分与抽样单等信息一致,还有抽样单不包括的,如样品四级分类等,建议机构定期收集整理抽样人员对于各部分内容的填写经验,对于数据质量抽查和各级承检机构考核发现的相关问题,予以汇总、统计、整理,并统一宣贯培训,避免后续出现类似问题。[/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size=18px]相关设备使用:当前较多机构抽样时采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PAD、现场打印机、车载冰箱等,在正式开展抽样工作前,要对相关设备、软件的具体使用开展相关培训,以期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耽误抽检工作进度。[/size][/font][/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无菌采样:对于特殊的食品类别和检验项目,如餐饮具中的大肠菌群项目,需要采用无菌采用操作进行抽样,这个还是需要专业人员,避免因采样操作不当造成检测结果失实的情况发生,因此要对抽样人员开展统一的专业培训,明确抽样流程和注意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 以上是我对食品抽检工作中抽样环节开展前需要进行培训的内容总结,恳请同行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font][/size]

  • 【资料】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url=javascript: ][u][/u][/url][u][color=#000000]食品[/color][/u][b]安全[/b]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标准[/color][/u][/url]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抽检[/color][/u][/url]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检测[/color][/u][/url]设备和专业[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技术[/color][/u][/url]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分析[/color][/u][/url]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url=javascript: ][u][color=#000000]卫生[/color][/u][/url]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 【资料】CAC食品法典(抽样和分析方法)

    [size=4][font=黑体]CCPR每年一本的分析方法索引(手册、论文、专著);CCMAS中添加剂仍用DBM方法作为过渡方法。1993-1998国际食品法典的抽样和分析方法有如下10类要出台:CCPR——肉与肉制品(新的)农残抽样方法已经23TH CCPR通过、19TH CAC认可,因此84版的抽样方法已被91版取代。CCPR——蛋、乳及乳制品中农残测定方法和抽样方法20 TH CAC同意进入第6步,兽药残留分析与取样方法法典标准正在连续搞,但:CCRVDF——1992 7 TH CCRVDF已对14种兽药残留分析方法进行了讨论,但尚未形成CAC方法FAO——黄曲霉素/花生、玉米抽样计划 1993.5罗马FAO 专门研究草案CCPR——水产品中农残分析和取样方法 20 TH CAC同意第6步CCFAC——食品添加剂分析与取样方法已送20 TH CAC讨论,现又交各国政府评价,再汇总意见转交CCMAS 95年21 TH CAC通过。CCMAS——CCMAS已准备可用于国际贸易的“通用抽样法规指南”送交各国政府评价后,于1994.3.21-25匈牙利CCMAS 10 TH 通过,由英国、日本负责,包括样品管理、抽样计划、商品常规控制简易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接受依据,抽样的数理统计依据等。CCFFP——鱼和水产品分析方法(含取样)由鱼和水产品法典委员会继续进行讨论——1998年以前CCNFSDU——营养和特种膳用食品分析方法,由营养和特种膳食分委员会继续讨论——1998年以前[/font][/size]

  • 食品安全抽检抽样的依据

    求教食品监督抽检的抽样规范,看到网上关于食品的抽查规范(CCGF)已经作废,有没有新版的,名称叫什么,在哪儿可以搜到下载

  •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抽样前的准备?

    [font=仿宋_GB2312] [size=18px] 抽样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基础。抽取样品的代表性、抽样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检验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发现率、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因此,本内容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如何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希望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的相关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的相关文书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如采用纸质抽样单)、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封条、抽检实施细则、抽检方案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工具[/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工具主要包括:抽样用车量、车载冷藏冷冻设备、蛋托、包装材料(纸箱、包装袋、胶带等)、平板、笔记本、打印机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证件准备[/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用相关证件:执法证、工作证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四、[/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前的培训考核[/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前的培训考核非常关键,一定要明确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易错点,培训后相关抽样人员要明确此次抽样在哪抽、如何抽、抽什么等问题。培训可以针对每一个任务,也可以集中对抽样的基本要求进行总体培训,每一个任务的具体要求在开展前再进行单独培训。[/font][font=仿宋_GB2312]五、[/font][font=仿宋_GB2312]其他[/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需要由监管部门人员陪同开展,因此在抽样前要与当地监管部门联系,做好人员部署安排。[/font][font=仿宋_GB2312]抽样费用:食品抽样要支付样品费用,对于一些食品类别样品费用较多,或者抽样人员要常驻外开展抽样工作,不仅要支付抽样费用,还有住宿、交通、吃饭等,因此建议做好费用预算工作。[/font][/size]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0.5pt]文/吴玥 华测检测 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0.5p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一、修订背景[/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8月8日由局长签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了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的实施晚于原《办法》,导致部分规定未能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同时随着网络食品等食品新兴业态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应覆盖所有的食品品种和业态;另外《“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也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此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修订十分必要。[/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办法》的修订是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二、[/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修订内容[/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2018年4月10日,整合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因此《办法》也将通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1.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总则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修订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增加了“监督”地方市监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责任,明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开展。[/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其次,新增了对承检机构管理要求,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需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要求市监部门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再次,明确了抽检信息报送方式,要求由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且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均应使用由总局建立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最后,强调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开展的主体,应由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2.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计划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后,需要报送上一级部门备案的要求,不再限制仅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而是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食品中,不再强调“孕妇、老年人”等人群,均归为特定人群。[/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3.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抽样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落实了“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要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及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监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扩大了支付样品费用的抽样范围,要求所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均应支付样品费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抽样管理制度建立的主体由食品检验机构修订为抽样单位,避免抽样单位与检验机构非同一机构时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况。明确所有抽样人员均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在抽样过程中还应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且严格要求所有参与抽样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抽样时,将“核对”变更为“记录”可追溯信息,溯源要求更明确。要求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在现场抽样时,明确了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了对于新兴业态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要求记录买样人员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通过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网页展示信息等可追溯信息。并在收到样品后,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最后,对于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上报要求更加严格,将“存在违法行为”变更为“涉嫌违法”便应上报至有管辖权的市监部门进行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4.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检验与结果报送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修改了章节名称,由原“第四章 检验”修改为“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因此在本章中增加了结果报送的相关要求,将原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合格的报送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对于国家市监总局及地方市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送途径明确为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至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其中地方任务应报送至同级部门,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还应该通报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市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送达检验报告至被抽样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时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对于检验方面,新增针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补充检验方法,对于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同时明确了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要求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5.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复检和异议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本章为新增章节,将原第四章 检验中复检部分内容修订至本章中并新增关于复检及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首先将复检申请的时限修订为7个工作日,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明确复检受理部门可以是实施监督抽检或其上一级市监部门,向国家市监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监总局可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监部门负责办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完善复检程序规定。复检机构的确定,对于市监部门首先要求其在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且非初检机构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如确实无法承担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监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备份样品的移交,备份样品应由初检机构采用与申请人协商的方式在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监部门同意后可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机构应对样品完整性进行确认并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监部门。复检的实施,初检机构可派观察员观摩复检,但不得干扰,应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但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的检验结论,此结论应在市监部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复检费用的承担,如复检与初检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否则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承担,费用包含检验费用及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完善抽样异议处理程序。抽样过程异议的申请,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的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抽样过程异议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过程异议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总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监部门负责办理。市监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合格的,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监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6.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原“第五章 处理”修订为本章“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明确核查处置过程中各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新增核查处置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除原办法规定义务外,还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配合市监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以上义务,如未主动履行,市监部门应责令其履行。新增当国家、公共利益或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省级以上市监部门同意,可由省级以上市监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或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后,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强化信用惩戒,新增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监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核查要求,在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委托生产情形,受托方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监管理部门还应通报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办结时限为90日内,需延长办理的需经负责核查处置的市监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7.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法律责任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要求修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对于未按照本办法中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监部门应依法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更加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当承检机构出现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市监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当复检机构出现此情形时需给予警告。承检机构出现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市监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福建任务的,由国务院市监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时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8. [/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附则的修订[/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增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范围,明确评价性抽检是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市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评价性抽检、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抽样检验。同时承认了电子版检验报告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font][/size][/font]

  • 食品样品抽样知识

    新建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如何进行抽样?根据什么规定标准进行抽样?谢谢大家!

  • 湖南食品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主要为微生物不合格

    [size=4]为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结合省人大对全省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全省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第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2011年第14周至第26周婴幼儿配方乳粉每周抽样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如下:[/size] [size=4] [b] 一、2011年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b][/size] [size=4] 省工商局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鲜肉及制品、含乳食品、桶(瓶)装饮用水、大米及制品、食用油、糕点、果冻、腐竹、水发产品、辣椒制品、粽子等11个品种406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合格324批次,合格率为80%.具体情况如下:[/size] [size=4][b] 1、鲜肉及制品抽检情况[/b][/size] [size=4] 此次鲜肉及制品抽检,在衡阳、郴州、益阳、张家界4市20家经销单位,共抽取了35家企业生产的鲜肉及制品40组样品。针对近期发生的"瘦肉精"事件,主要对鲜肉及肉制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40组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size] [size=4][b] 2、含乳食品抽检情况[/b][/size] [size=4] 此次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抽检,在衡阳、郴州、益阳、张家界4市15家经销单位,共抽取了34家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及含乳食品40组样品,分别对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主要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color=#d40a00]28组样品合格,合格率为70%.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一是菌落总数超标,共有6组;二是大肠菌群超标,共有2组;三是霉菌超标,共有7组。[/color][/size]

  • 臭氧在食品微生物控制方面的应用

    老百姓对自己吃的食品越来越关注,包子馒头、速冻水饼等等,而利用臭氧来对食品微生物进行杀灭控制就是基础的卫生知识。 近年来,臭氧迅速用于食品加工业,特别是车间空气消毒灭菌,效果十分显著;臭氧对食品原材料、包装容器、管路、设备的消毒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灭菌过程属于生物化学氧化反应,灭菌原理是:氧化分解细菌内部葡萄糖代谢所需的酶,使细菌失活死亡;渗透胞膜组织,侵入细胞膜内,作用于外膜的脂蛋白和内部的脂多糖,使细菌发生通透性畸变,溶解死亡;直接与细菌病毒作用,破坏它们的细胞器和DNA、RNA、使细菌的新陈代谢受到破坏,导致其死亡。臭氧灭菌属溶菌级,杀菌彻底,同时还具有很强的除霉、腥、臭等异味的功能。臭氧机能迅速弥漫到整个灭菌空间,无死角,很快自行分解并结合成氧分子,不存在任何残留,它是无污染的环保型灭菌剂。 以臭氧对空间消毒,效果显著,在室温15oC、湿度73%、臭氧浓度0.08-0.6ppm时,维持30分钟,可杀灭空气中的99.99%白色葡萄球菌;臭氧对大肠杆菌的杀灭率为100%;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为95.9%;对绿脓杆菌的杀灭率为89.8%;以每立方米5.5毫克的臭氧作用45分钟,可将100毫升塑料瓶内滴染的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100%地杀灭;在1立方米试验柜内,每小时开启500毫克的臭氧发生器60分钟,对空气中的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杀灭率99.95%;臭氧浓度13.6mg/m3时使用30分钟,使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99.99%。 食品需要经过发酵、酿造、加工、灌封、包装等一系列的生产工艺,在过去只注意食品内容物和灌包装容器的灭菌,主要是加热灭菌,对环境空气的灭菌传统做法是化学熏蒸和紫外线照射,这些灭菌方法,都存在杀菌不彻底,有死角,工作量大,有化学残留污染,有异味等缺陷。还有对于来自空气的污染被轻视了,使加工好的食品在冷却、包装等工序再次染菌,至今已研究了2000多种食品的变质现象,变质的原因菌,污染源的90%是以某种形态存在的空中浮游微生物造成,在食品生产中,严格控制细菌超标是食品加工业首要关注的问题。 臭氧对几乎所有病菌、霉菌、真菌及原虫,卵囊都有明显的灭活效果,并可以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的灭菌速度极快,是氯的300~600倍,紫外线的3000倍。臭氧的高氧化还原电位,决定了它在氧化、脱色、除味、保鲜方面的应用。臭氧溶解于水中,能消杀水中对人体的有害物质,如铁、锰、铬、铅、氧化物等,还可以分解有机物及灭藻。 我国现在对食品行业实行QS质量安全认证,强调食品的安全性。食品生产、包装车间的空气灭菌做为关键控制点,会得到食品生产厂的高度重视,例如对车间的空间灭菌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臭氧杀菌设备。我国食品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提高卫生质量,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达到HACCP标准,臭氧将会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 关于对《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委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计划编号“20100594-T-42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完成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将此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以信函、传真或E-mail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  邮政编码:100088  联 系 人:云振宇  联系电话(传真):010-58811645  电子邮件:yunzy@cnis.gov.cn  附件1: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2012-08-09.doc  附件2: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20809.zip  附件3: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12年8月14日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承担的抽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能力和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八条 组织实施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食品样品,不得向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抽检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九条 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生产企业标准。第二章 抽检的组织第十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抽检的食品经营场所范围、食品品种、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下级机关开展抽检。第十一条

  • 臭氧食品消毒灭菌

    群众对于食品的安全担忧主要来自于蔬菜水果、肉制品和蛋类,而对于粮食、奶制品的放心程度较高;人们对于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污染的问题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超过80%的人群对于问题的严重程度认识较清楚;对于农药残留可以诱发癌症、儿童白血病、致畸和各种其他疾病都有特别的警惕;为了降低农药残留量,人们在食用食品时,往往采用用水浸泡、用洗涤灵清洗、尽可能去皮等方法;调查中,群众希望买到更多经国家权威部门定期检测、能够基本去除农药、激素、细菌、病毒、虫卵的蔬菜、水果;高收入人群以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教师、医生、机关干部等,愿意为购买安全食品付出更高一些的价格。 臭氧消毒的优点 臭氧具有较高的扩散性:臭氧为气体,扩散性好,无死角,浓度分布均匀。 臭氧的杀菌能力强:臭氧杀菌能力与过氧乙酸相当,高于其它消毒剂。 臭氧具有广谱性:适合多种致病微生物,对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甲乙型肝炎病毒、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均有很好的杀灭作用。 臭氧原料易得:臭氧制备是利用我们周围的大气制取,不需储藏设施,节省原料储储所需的占地面积。 臭氧具有环保性:臭氧能快速分解成氧气和单原子氧,单原子氧又可自身结合成氧分子,故没有二次污染的问题。被公认为是绿色消毒剂。 食品杀菌技术主要有热杀菌和非热杀菌,其中热杀菌主要有:湿热杀菌、干热杀菌、微波杀菌、电热杀菌和电场杀菌等;非热杀菌主要有:化学与生物杀菌、辐照杀菌、紫外线杀菌、脉冲杀菌、超高静压杀菌、脉冲电场(PEF)杀菌以及振动磁场杀菌等。

  • 2011年7月份流通环节调味品等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合格率84%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加强对工商系统监管小作坊及各类食品的监管,2011年7月,省工商局委托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长春市、四平市部分所辖(市、区)、县流通环节45户食品经营单位经销的127个生产厂家生产的瓶装水、有形市场内的小作坊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总体合格率为84%。  本次监测共抽取样品144个批次,经检测合格121个批次,不合格23个批次,其中8个产品是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占不合格食品的35%。不合格食品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菌落总数、安塞蜜、糖精钠等项目上。15个产品为菌落总数超标,3个产品为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其他为标签、二氧化硫残留量、酒精度等项目不合格。本次检测的不合格食品,辖区工商局按省工商局的部署依法进行了查处。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到来,在购买食品时,要特别注意查看小作坊加工的熟食类肉制品的质量和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自觉抵制购买“三无”食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监测公示的不合格食品。一旦发现或者购买到此类问题食品,要立即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食品流通市场秩序(不合格食品见附表)。

  • 【转帖】四川省对六个地震重灾区食品安全开展抽样调查

    四川省对六个地震重灾区食品安全开展抽样调查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8-01 近期,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对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市(州)6个地震重灾区进行了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暗访和抽样,并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了检测。按抽样品种来看,在六个重灾区共抽到火腿肠、大米、牛奶、小麦粉(挂面、方便面)各60个样品,共抽检样品240个,经检测,合格样品224个,合格率为93.3%。 检查组在半个月时间驱车千余公里,除了和六个重灾区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交换意见外,还深入彭州、什邡、安县、剑阁、小金、汉源等重灾县(区)暗访抽样,检查超市、零售店、农贸市场,走访灾民安置点,和灾民面对面交流,实地了解灾区食品安全状况。 随机暗访调查发现,灾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是好的。地震发生以后,随着抗震救灾工作重心逐步从应急救援转入恢复重建,当地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宣传力度,有力地保障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此次食品安全抽检是地震后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对灾区销售食品的一次较全面质量安全检验。从抽检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大多数被抽食品达到所标识的产品标准要求。特别是牛奶和方便面是灾区人民和部队官兵抗震救灾应急和震后恢复重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通过抽检表明,这两种食品的质量可靠,合格率达到100%。  针对在此次检查、暗访和抽样过程发现的问题食品,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督促当地食品安全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进一步核查,对故意制假售假的生产经营者要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省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灾区对口部门的督查、指导和帮助,推动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 食品行业的臭氧杀菌技术

    臭氧的灭菌速度和效果是无与伦比的,它的高氧化还原电位决定了它对氧化、脱色、除味方面的广泛应用,有人研究指出,臭氧溶解于水中,几乎能够消杀水中一切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铁、锰、铬、硫酸盐、酚、苯、氧化物等,还可分解有机物及灭藻等。http://image.tech-food.com/images/kndata/bpic/2012-11/201211191476612.JPGhttp://image.tech-food.com/images/kndata/bpic/2012-11/2012111914716108.JPG 二、臭氧在食品行业的应用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生产车间空气及设备、器具表面和工作服的杀菌消毒;二是生产加工用水的杀菌净化和制备高浓度的臭氧消毒液;三是冷库消毒和食品保鲜。 (1)、生产车间空气杀菌消毒:生产车间的微生物污染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极重要因素,臭氧机不但可以有效地杀灭它们,并可有效去除车间异味。使用臭氧消毒能使生产车间的空气、地面、操作台、器具等物体表面细菌指标达标合格,而且一些肉禽内屠宰车间的异味也有明显降低。 (2)、更衣室和工作服消毒:生产车间的大部分细菌,都能通过加工人员的工作服带入生产车间,严重时会导致大面积传播,应引起足够重视。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因紫外线照射的天然缺陷,消毒效果较差,而臭氧气体可渗透服装各个部位,故利用臭氧机对工作服进行消毒是高效、简单的方法。 (3)、生产用水的杀菌净化:臭氧在水中对细菌、病毒、微生物等杀灭率更高、速度更快,对水中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质去除彻底,而又不产生二次污染。这对食品加工用水有特别意义。通常生产用水采用氯制剂进行消毒,由于水源受到有机化学产物污染日趋严重,氯制剂消毒后会产生氯仿、二氯乙烷、四氯化碳等氯化有机物,这些物质具有致癌性,因而欧盟国家已禁止使用氯系列长效消毒药剂,日本也将逐步禁止使用。而臭氧消毒处理后不产生二次污染化合物,且臭氧对细菌的杀灭率比氯制剂更高,杀灭速度大约是氯制剂的300-600倍。特别在预冷消毒中,克服了次氯酸钠消毒后氯残留的缺点,可以高效、经济、简便的杀灭细菌。目前有些使用巴氏消毒法,但又追求食品外型美观的食品企业,正在尝试用臭氧消毒来代替巴氏消毒。 (4)、制备高浓度的臭氧水做为新型消毒剂:把高浓度的臭氧溶解于水中。制成的臭氧水具有极强的广谱杀菌效果,同时对各种农药、有机毒物、重金属离子都有极强的降解作用。高浓度的臭氧水在完成杀菌消毒及降解其它有害物质时,臭氧重新变成氧气,在水中不留下残留物,无二次污染和任何副作用。 (5)、食品冷库和保鲜冷库消毒:冷库的生物污染源主要是霉菌,它们对化学消毒剂有很强的耐受力,而且在低温条件下存活。实验证明:使用浓度为6-12PPM的臭氧连续3-4小时消毒,可以将包括抵抗力极强的未萌动孢子杀死。停机后封库24小时以上,细菌杀灭率达90%左右,霉菌杀灭率可达80%左右,现场测定停机48小时后,虽然臭氧早已分解完,但微生物数量还在不断下降,因此冷库的消毒最好安排在进货前3天左右进行。在食品保鲜中应用臭氧可以起到杀菌防霉与减缓新陈代谢的作用,同冷藏、空调、包装协同使用,更能提高食品的保鲜效果。 总结:臭氧杀菌。臭氧扩散性好,不易产生杀菌死角,可弥补紫外线杀菌存在天然缺点,对工作服、包装材料和器具等消毒时,食品企业应优先采用臭氧消毒。臭氧杀菌效果受浓度、温湿度、作用时间的影响,一般温度低,湿度大(相对湿度必须大于70%),消毒效果好。消毒时间应根据需要消毒场所的容积大小、洁净度等级及臭氧发生器的发生量而定,要得到预期的消毒效果,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能达到相应场所需要的浓度:食品车间空气杀菌的臭氧浓度要求达到0.5~1.0ppm;车间设备工具、包装物杀菌应达到5~6ppm;工作服消毒应达到10~20ppm。工人下班或休息时,采用臭氧制成臭氧水对车间地面、工作容器等消毒;成品仓库、原料间、配料间等可采用臭氧空气消毒,并有驱赶老鼠、苍蝇等生物功效。工人下班后,可采用紫外线对对冷却车间、包装车间及灌装车间环境消毒,预防工人休息期间空气中微生物滋生与繁衍。

  • 食品车间灭菌臭氧消毒机的使用方法

    物品的表面消毒灭菌^^^^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用臭氧消毒机产生的臭氧气体对车间灭菌及物品表面上污染的微生物的杀灭……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常常要对原材料、工具器材、包装物、生产场所等进行物体表面消毒。传统的方法是用紫外线消毒,但消毒不彻底,存在消毒死角,衰减快,对于特定环境中的某些细菌无法杀死等种种弊端。 臭氧臭氧消毒机使用方法: 1.把机器推入要消毒杀菌的房间,给臭氧设备插上220V电源。然后打开臭氧开关。机器就产生臭氧,空气中的细菌接触到臭氧就会在几秒钟内被杀死。 2.可以通入中央空调风管带动臭氧到各个洁净区灭菌; 3:布管道到多个车间共同灭菌。 车间灭菌臭氧消毒机厂家的广谱性: 对多种病原微生物都具有极强的杀灭能力,还可防霉、除霉、保鲜、去异味,并呆降解有害物质。 杀菌能力强:臭氧杀菌能力强,为紫外线灯的1.5~5倍,也高于其它药物消毒剂。臭氧的氧化能力比氯高一倍,臭氧在水中的杀菌速度比氯快600—3000倍,可在几秒内杀死细菌,其杀灭率可高达99%以上。 消毒无死角:臭氧是气体,臭氧水是液体,都有扩散性好、容易锲入死角、浓度分布均匀的优点,对不规则物品的表面和隐蔽的死角都可取得满意的消毒效果。绿色环保:臭氧消毒后无需任何外界因素介入,就自行快速分解成氧气和单原子氧,单原子氧又可自然还原为氧分子,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没有二次污染。这是其它消毒剂都无法做到的。原料丰富:臭氧是利用空气制取,不需要原料储藏设施,节省储备反需的空间。

  • 2011年第十九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一览表

    附件12011年第十九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一览表序号样品名称被抽检单位标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及实测结果食用植物油1食用植物油深圳市南山区新华记客家食馆 散装2011.09.11 黄曲霉毒素B1标准要求:≤10(μg/kg) 实测结果:48.5(μg/kg)酸价标准要求:≤3(KOH,mg/g) 实测结果:4.0(KOH,mg/g)2食用花生油深圳市清水湾酒店有限公司 散装 酸价标准要求:≤3(KOH,mg/g) 实测结果:3.7(KOH,mg/g)3食用植物油深圳市金沙皇宫美食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散装 黄曲霉毒素B1标准要求:≤10(μg/kg) 实测结果:19(μg/kg)4食用植物油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城酒楼 散装

  • 【讨论】食用菌抽样合格率不到50%

    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9日电 近日,江西省质监局发布了2009年第4季度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结果显示,江西市场食品质量总体较稳定,但在抽查的6类食品产品中,干制食用菌的抽样合格率仅为42.5%,质量不容乐观。 在此次抽查的40批次干制食用菌产品中,有2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水分超标、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和粗纤维不合格等。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公告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公告

    “六一”儿童节前夕,天津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对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安徽、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内蒙古12个省市47家企业生产的68个批次果冻、发酵乳、糕点、面包等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检验了标签、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硫、酸价、过氧化值、蛋白质、富马酸二甲酯、脱氢乙酸、三聚氰胺、总砷、铅、铬、铝残留量、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指标。经检测,7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3个批次食品质量不合格,4个批次食品标签不合格。  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工商部门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全市食品经营者,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一律停止销售。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继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6/201406041156_501207_2433088_3.jpg

  • 食药局抽检食品可以拒绝吗?

    对食品定期抽检,能有效反映食品的安全状况。日前,青岛市食药局执法人员对岛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在位于即墨市的青岛温泉茶厂,执法人员进入厂区后,对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抽样通知书等合法文书,要求进入存放食品的库房进行抽样检查。谁知,工作人员称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关闭库房“谢客”,拒绝食品监督抽样人员进入成品库等场所抽样。最终被依法警告内部整顿。食药部门称,拒检行为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产生,严重者将被吊销执照。 不定期抽检一般最容易发现问题,食品抽检样品不能由企业提供,免得企业自欺欺人,拿出自己最放心的样品让执法人员抽,起不到监督效果。 如果抽检时不肯合作那里面是肯定有问题了,大家怎么看呢?

  • 【原创大赛】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align=center]食品抽检实施细则[/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品控部:赵杨瑞[/align]抽样工作内容及要求,严格执行抽样实施细则,抽检对象以管城区生产、经营环节为主,同时涵盖种养殖、食品加工、食品摊贩、群众聚餐等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简要说明抽样工作要点如下:1、抽样前准备①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抽样要求,做到有的放矢。②在样品抽样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③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提高样品抽样工作效率。④准备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保证资料完备且数量充足。⑤样品抽样工具与装备准备,特殊采样项目应对容器进行相应的预处理。2、无菌采样样品抽样过程应无菌操作,必须使用无菌器具。无菌样品抽样过程(包括样品采取、盛装和包装过程)中,应使用酒精灯、无菌手套、无菌袋等开展样品抽样工作。注意样品数量,只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抽样1份;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抽样4份。采用无菌操作抽样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检。3、应急采样采样人员及时通知实验室做好接样准备,必要时检验人员随同一起采样。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地样品采集,采集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复检和仲裁需的要量。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快进行现场检测。危害因素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调查采样人员提出检测验项目;危险因素不明确者,由检测验人员与调查采样人员共同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提出检测验项目。如果我公司对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和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实行分包检测或技术求援,由专人进行样品传递。微生物检验检出的致病菌株应按规定程序保留,由检验室按规定程序送上级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报告。检验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检测验结果应首先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出据正式报告。4、样品送达样品抽样完后,应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及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不变;应尽快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采用无菌操作抽样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检,冷冻(藏)样品抽样后需在3小时内送检,生鲜样品应在样品抽样当日送检,水分含量低或常温保存的定型包装样品应尽快运送至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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