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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物质验收必须验收全部项目吗?

    标准物质验收时,不同实验室内在质量验收的能力不同,是不是可以直接对证书内容进行验收,或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只验收标准物质中的几个项目也可以啊?

  • 【669】问:招标文件中未写明验收方式,在项目验收时业主是否可以自行邀请评审专家进行验收?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招标文件中未写明验收方式,在项目验收时业主是否可以自行邀请评审专家进行验收?[/font][/b][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1200】问: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专家验收的项目,必须得两位专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专家验收的项目,必须得两位专家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验收是否有相关要求,如果明确两位专家进行验收,那么就必须得两位专家。如果没有明确,那么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专家数量进行明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font][/color][/b]

  • 【 845】问: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一定,要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判断是否需要组织验收,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验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ont][/color][/b]

  • 【446】问: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一定,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判断是否需要组织验收,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验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ont][/b][/color]

  •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相关费用

    最近公司涉及的验收项目较多,关于该项目的的编制费和提成目前没有确定下来,很是苦恼,特发帖寻求同行的帮助。目前两种方案:1.验收项目主要为:外出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编制调查表 ,每个模块具体核算并给予一个标准。2.按照项目统一核算,不划分具体,至于涉及人员(2-3人参加)具体怎么分配由其自行商定。关于编制调查表是按照合同额的?%核算,还是该项目的成本除去,最终利润核算??请走过路过的同行看一下!!谢谢!!

  • 【转帖】认监委验收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

    生意社12月7日讯 为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提高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国家认监委2010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食品、国门安全、建材等领域组织了A、B两类39个能力验证项目。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将对已完成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组织验收总结工作。  国家认监委要求,2010年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需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将技术报告(文字版和电子版)、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相关文件资料、所有参加的实验室名单、初测和补测后结果满意实验室名单、补测后结果仍不满意实验室名单,以及具有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名单(针对A类强制性项目)等材料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国家认监委将派出能力验证专家组对A类项目进行总结验收,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B类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认监委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组织专家现场审核或专家函审等形式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专家组意见,及时修改技术报告,并将最终技术报告的电子版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另外,国家认监委将以公告形式公布39个能力验证项目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同时印制《能力验证合格实验室证书》,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向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寄发能力验证合格证书。  2011年,国家认监委还将继续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如食品、农产品、动植物检验检疫、建工建材、玩具、电器安全和节能等领域。认监委对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申报提出如下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领导要重视,在该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组织经验,具备相关检测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计划的操作流程;申报的项目应当是该技术领域的关键检测项目,在该技术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且可操作性强,涉及面广,参加实验室较多。鼓励提出近2年认监委和认可委未组织过的新项目建议;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并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查询。

  •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修法实施前,由环保部门验收水固声污防设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规 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

  • 【909】问:履约验收方案应该明确哪些事项?验收内容如何编写?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如何设定履约验收方案?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履约验收方案应该明确哪些事项?验收内容如何编写?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如何设定履约验收方案?[/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21〕22号)第二十四条。[/font][/b][/color][/font]

  • 【“仪”起享奥运】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根据[/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b][/color][b][color=#000000](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color][color=#ab1906]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color][/b][color=#000000],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color][color=#000000]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b][/color][color=#000000](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b]尚未废止[/b],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color][/b][color=#000000]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b](国环规环评[2017]4号)[/b],[b]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b][/color][b][color=#1d41d5]那么,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000000]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color][/b][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即不需要[/b][/color][b][color=#1d41d5]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color][/b]

  • 【分享】<<核电领域电器安全保护设备校准方法研究》项目通过验收

    3月8日,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在线通用所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核电领域电器安全保护设备校准方法研究》顺利通过项目验收。  验收评审专家认为,课题主要研究成果思路新颖,具有开拓性、创新性及前瞻性;项目为今后开展核电及相关领域电器安全保护设备的校准提供了整套装置和完善的校准方法,填补了我国在核电电器安全保护设备校准领域的空白,达到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 棱光技术苯并芘检测项目通过验收

    棱光技术苯并芘检测项目通过验收

    上海棱光“导数-恒能量同步扫描荧光法对食品中苯并(a)芘的快速检测”项目通过验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170947_514137_2846745_3.jpg 上海市科委于2014年9月15日对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复旦大学合作完成的上海市201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方法研究项目“导数-恒能量同步扫描荧光法对食品中苯并(a)芘的快速检测”(编号13142201300)组织了验收。该方法引用厦门大学李耀群教授等的发明专利,可以有效减少前处理步骤,使荧光分光光度计测量苯并(a)芘变得简单、快速和有效。本项目成功将该方法引入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97Pro荧光分光光度计上,形成了相关仪器使用标准方法,为该方法在F97Pro荧光分光光度计产品上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用户报告等,审阅了有关技术资料,现场观看了仪器应用演示;肯定了该方法不仅是提高了科学仪器的使用深度,还达到一定的应用水平,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相关仪器:F97pro

  • 省质检院承担的一省部级项目通过评审验收

    近日,由省质检院承担的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乌饭叶多酚超临界流体萃取及其抗氧化活性研究”(项目编号2009J05021)顺利通过省科技厅评审验收,研究成果达国内先进水平。  该项目以《中药大辞典》中记载的一种重要的中药材——乌饭叶为研究对象,首次采用先进的中药有效成分提取技术超临界流体萃取方法,获得较高的乌饭叶多酚提取率,并从清除自由基能力、还原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了乌饭叶多酚的抗氧化能力。该项目的研究结果为研发乌饭叶多酚成为一种天然食品抗氧化剂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我国食品添加剂产业与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同时该研究成果可为企业实现工业化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撑手段,在推动省质检院服务企业内容拓展和水平提升方面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各位版友们,你们的科研项目有哪些通过验收的,拿出来供大家分享下

  • 【求助】自来水管道铺好需要验收检测那些水质项目

    求助大家,我们是自来水公司的,工程队为用户铺好管道,我们做化验的需要检测哪些项目出具哪些项目的报告才能验收合格呢,我们现在只做四项,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耐热大肠。但是有人提出质疑,说是不是少了点?所以问问大家都是怎么处理的?希望大家探讨一下,我也学习一下,谢谢

  • 中国计量院“重力比对专题服务”项目通过验收

    日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计量院”)依托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的“重力比对专题服务”项目在黑龙江省漠河市顺利通过验收。该项目由中国计量院和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共同承担,经勘查选址、基础建设、观测试验等工作,在漠河市北极村建立了一个绝对重力参考点。该绝对重力参考点既是我国最北方的点位,也是由中国计量院从其“全球绝对重力仪关键比对点”引出的第一个点位,具有特殊意义。  黑龙江省质监局副局长郭杰,中国计量院副院长宋淑英,漠河市副市长常彬,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院长曹曙光等参加了项目验收会。湖北省地震局重力实验室主任申重阳研究员、中国计量大学教授陈乐、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研究员陶雪荣、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常务理事王越薇等专家听取了中国计量院振动重力实验室主任吴书清副研究员对项目的详尽报告,经实地考察和质询讨论,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  重力加速度量值是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的物理量,黑龙江省漠河市纬度最高,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具有较大的重力加速度值。该绝对重力参考点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当地压力、测力、扭矩、衡器等力学仪器及传感器的校准水平,而且充分发挥了该地区地理位置的优势,与国内其他绝对重力参考点形成了天然的大范围变化重力长基线,为各类重力测量仪器标定提供了技术基础。同时,该项目还开展了地震、测绘、地质等行业的重力计量数据共享服务,兼具科学性与实用性。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采样间隔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污染影响类。这里边规定了采样频次,请问环境空气和废气有没有标准规定这每天采样四次需要间隔得时间。比如验收水采样周期在8小时之内的,没1小时采样一次。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小时采样。环境空气和废气有没有具体的标准[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7/202207251426072814_8309_5681179_3.png[/img]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于2021年起分别选定大梅沙社区等三批共88个项目作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符合条件的各试点项目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拟申请验收评价的试点项目先行对自身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3)并结合各试点项目创建方案,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仍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各试点项目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编写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第三方出具的试点项目碳核查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活动照片等)。 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至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发至qihouchu@meeb.sz.gov.cn。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在初审通过的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现场核查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收并核实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申请相关材料无误后,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成果。 (三)综合评价验收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试点项目的创建方案和提交的自评报告、会议沟通情况,对各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召开年度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交流会,反馈验收评价结果,并通过授予称号、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五、注意事项 2024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应参照本通知中时间要求。之后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流程参照本通知内容,具体时间安排则以当年度具体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 联系人:吴言、陈亮 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6日[/align] 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42211514921.docx]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0151514921.docx]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8411514921.docx]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docx[/url]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仪”起享奥运】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1d41d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color][color=#000000]第8条第(六)项规定:[/color][/b][color=#000000]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color][b][color=#1d41d5]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000000]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color][color=#1d41d5]那么,这里的[/color][color=#ab1906]“依法”怎么理解?[/color][color=#1d41d5][/color][color=#000000]是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的立项备案文件里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设的项目,或者是环评文件里面有区分(如北厂区和南厂区等)的,为依法项目吗?这样的项目可以“依法验收”吗?[/color][color=#000000]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类区铸铁项目要求为8000吨,企业分为南厂4000吨,北场4000吨,目前只建成4000吨北厂,这种项目是不是不可以阶段性验收?[/color][color=#000000]假如换作是[/color][b][color=#1d41d5]其他行业项目没有准入条件等要求,[/color][/b][color=#ab1906][b]只建成一半[/b][/color][b][color=#1d41d5]是否可以阶段性竣工验收?[/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000000]根据[/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b][/color][color=#000000][b](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b]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color][color=#ab1906][b]在实际工作中[/b][/color][color=#000000],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color][b][color=#1d41d5]实施了分期建设[/color][/b][color=#000000],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color][b][color=#1d41d5]应当分期验收。[/color][/b]

  • 【转帖】“国家转基因动物及饲料检测与监测中心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2009年3月11日,受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的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我所承担的“国家转基因动物及饲料检测与监测中心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会由我院基建局计划处夏耀西处长主持,时建忠所长对参会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欢迎,对农业部计划司和院基建局对我所的支持表示感谢。 崔文涛博士代表项目组向验收专家组汇报了执行情况。验收专家组成员在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后,检查审核了项目档案资料,并进行了现场察查。经质询和讨论,验收组专家认为,该项目均严格按照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了项目建设内容并已投入使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整个工程管理规范,落实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管理,质量和造价控制严格,土建、仪器设备等档案资料齐全,财务会计账目清楚规范。专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 本项目的有效实施是“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顺利通过“三合一”现场评审的关键。我所项目组成员韩雪松处长、刘振奇副主任、李明等人参加会议并解答了专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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