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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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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检测相关的论坛

  • 油管共振试验|油管耐压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油管是在钻探完成后将原油和天然气从油气层运输到地表的管道,它用以承受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压力。油管检测范围燃油管、汽车油管、挖机油管、石油油管、高压油管、液压油管、刹车油管、空压机油管、橡胶油管、制动油管等。[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油管检测项目共振试验、密封试验、渗透试验、严密性试验、耐压试验、水压试验、拉脱力试验、环刚度试验、爆破压力试验、脉冲试验等。[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油管[/td][td]石油天然气工业 套管和油管的维护与使用[/td][td]GB/T 17745-2011[/td][/tr][tr][td]油管[/td][td]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td][td]GB/T 19830-2017[/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我们的优势[/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油管检测流程1、沟通需求:了解待检测项目,确定检测范围;2、报价:根据检测项目及检测需求进行报价;3、签约:签订合同及保密协议,开始检测;4、完成检测:检测周期会根据样品及其检测项目/方法会有所变动,具体可咨询检测顾问;5、出具检测报告,进行后期服务;点击查看详情:[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630.html[/url]

  • 关于储油罐区的污水的检测项目及相关仪器的讨论帖

    我们这在建设油品化验室,主要化验汽柴油,燃料油,是储油罐区的配套工程,现在要增加水质化验项目,主要化验含油污水、不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哪位大侠帮帮忙,给介绍一下需要检查什么项目和使用什么仪器,及其相关标准。谢谢!

  • 【转帖】药典中有关物质检测检测波长的确定

    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目的是检查药品中所含的上述杂质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 有关物质检查常用的方法之一是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紫外检测器),即将HPLC色谱图中杂质峰面积与主成分自身对照液峰面积进行比较,以确定杂质限度是否合格。采用此方法时确定的检测波长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方法的可行性,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审评中发现一些申报单位在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影响了对品种质量可控性及稳定性的评价。1.直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选作检测波长。2.简单地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在HPLC法进行含量测定时,为提高方法的灵敏度,降低干扰,往往选用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若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实际仍是以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有关物质检测波长。 3.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 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其前提之一是需检查的杂质与主成分在确定的检测波长下应有相近的紫外吸收(响应值接近),选择检测波长时需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以及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进行研究。已知杂质的紫外吸收特性可采用对其流动相溶液直接进行扫描的方法考察,未知杂质(如未知降解产物等)可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其紫外吸收情况,根据各主要杂质及主成分的紫外吸收特性,选取响应值基本一致的波长作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若对不同杂质难于找到均适宜的检测波长,可考虑选择在不同波长下分别测定,也可考虑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只有经试验研究确认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符合有关物质检查对测定波长的要求时,为方便操作,可选作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以与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一致。 另外,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比较适用于对微量杂质总量的控制,也可用于单个杂质的限度(一般不超过0.5%)控制。对于具有明确归属的已知杂质,建议采用杂质对照品法进行检查。对于有毒有害杂质,更应采用杂质对照品法单独测定,并制定严格的限度。 转自——中国植提论坛

  • 【求助】【已应助】气体快速检测管

    想请问有没有了解气体快速检测管是什么的朋友?请几天我发了个帖子询问有关检测苯泄漏的装置,有朋友说可以用气体快速检测管。对这个东西我没有什么概念,有没有了解的朋友能不能给解释解释。谢谢。

  • 【讨论】有关检测限的问题

    看《液相色谱检测方法》这本书,上面讲检测限除与检测器噪声及灵敏度有关外,减小色谱柱体积和柱外死体积也可降低检测限。为什么?

  • 【讨论】有关物质的检测限测定

    在做有关物质方法验证时需要测定检测限。依据中国药典2005版2部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检测限可以用信噪比法测定,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空白样品测出的信号进行比较,算出能被可靠地检测出的最低 浓度或量。一般以信噪比为3 :1 或2 :1 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检测限。在杂质已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配置杂质溶液测定其最低 浓度。但在杂质未知的情况下,怎样确定有关物质的最低 检测浓度?大部分文献中,有关物质的最低 检测浓度采用供试样品溶液稀释或对照品溶液稀释进行测定,这样测定出的是主药的最低检测浓度,而不是其有关物质的最低检测浓度。

  • 【讨论】罐头食品重金属检测的 取样方法

    原子荧光测锡,样品是马口铁罐装的,罐头内有汤汁和一些贝类。以前取样只是把固形物捞出来打碎,汤汁不要。但又听说,汤汁也是样品的一部分,应该参与检测。曾经有同行提出这样一个方法:[color=#DC143C]测量罐头的固形物含量,然后按照 固形物:汤汁 的比例取样[/color]。即,假如固形物含量40%,可将固形物打碎之后,取1g固形物在容器中(例如坩埚),然后取1.5g汤汁,两者混匀,此时,坩埚中的试样固形物比例仍然是40%,以此作为试样进行实验。请问这个方法可行吗?我查过几个有关罐头检验的标准,都没有涉及重金属取样的详细方法,希望大家指教

  • 气相检测有关物质

    请问各位大侠,开发[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方法检测有关物质主要应注意什么呢?例如不能让主成分分解等,怎么知道主成分没有被分解呢,还有就是怎样能证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方法可用于某种物质有关物质的检测呢?(该物质没有紫外吸收)

  • XRD衍射仪X光管产生X射线检测样品的深度

    在XRD衍射仪中X光管产生的X射线检测样品的深度一般是多少,与测样光束的宽度有没有直接关系?与待测样品的材质有没有关系?与衍射光路的接收器(探测器)有没有关系?X射线对测样的深度能否根据需求进行调节?待测样品的高度对X射线检测有何影响,待测样品越高检测的2Theta的起始角越大?

  • 有关液相检测

    求助: 液相归一化法检测有关物质,需买相关的标准品吗?

  • 有关物质的检测方法

    刚开始学习检测有关物质,看到药典上有5种,方法,内标,外标,自身对照(加校正因子和不加的)还有归一化法,那么这几种方法都适合用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呢,请老师们仔细的讲解一下,先谢啦,还有如果在主药和杂质的吸收波长不一致,且没有杂质对照的情况下的话,那应该怎么检测啊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有关检测项目依据的检测标准或方法的问题

    对于有关接受客户委托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或方法,我理解的是客户应要求按照某一个方法来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委托书上写明。但通常是客户只给出具体的检测参数值,而没有写明所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客户也反复进行了沟通,但效果不佳,客户只要求按照给出的参数值进行试验。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各位专家,这种情况下在原始记录上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应如何填写。备注:如果涉及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我们是必定要求客户给出一个检测标准方法的。

  • 杜瓦罐检测问题和相关检测流程

    有些实验室要求比较严格,各种操作都要符合规范,特别是国家事业单位更是那样,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杜瓦罐相关的规定和检测问题杜瓦罐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规定是三年一检测的。检测流程是(在这里举一个广州的案例):需要的相关资料:http://wsbs.gz.gov.cn/gz/wsbs/getServiceGuide.action?serviceItemCode=440100-890-BA-01-04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种资料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好了使用证,然后再凭借使用证去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或者江西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据我所知全国有资质检测杜瓦罐的只有这两家)办理。 说明一下,检测需要排队的,一般一套流程下来都要三个月以上,很坑爹。因为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了原始资料,导致办不了使用证,所以就检测不了了。这里有个办法,可以找专业的气体公司去搞,但是要挂靠他们,用他们的使用证去检测,但是到时候出来的检测报告罐子的使用方就变成气体公司自己了。解决办法是其实可以签个协议什么的,这也算是钻空子吧。。但是很多公司不做这种事情的,非常繁琐,出问题还要他们负责任。。所以有需要的要多找几家公司问问,我所知道的价格往往很高要好往往要几千一个。。还有就是跟大家讨论一下有没有买杜瓦罐的必要了。买个180L的中压罐子,就拿美国进口的查特说吧,我们这边是卖一万五六一个,几个罐子的话那是几大万了。。现在很多气体商都提供罐子使用了,他们的罐子检测什么的都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当然前提是你那里得有这种供应商才行。 最后讨论一下有没有必要去检测它呢,其实这罐子一般用个十来年保养好的话也没问题的,也没什么安全隐患,,实验室管理没那么严格的话大可不用去管这件事情,但是管理严格的话就另说了,还是看需求吧。。还有一种就是安监检查了,如果你那边关系搞得不好天天查你,你还是老老实实的做好吧

  • 关于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检测波长确定的讨论

    关于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检测波长确定的讨论审评二部张玉琥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目的是检查药品中所含的上述杂质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有关物质检查常用的方法之一是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紫外检测器),即将HPLC色谱图中杂质峰面积与主成分自身对照液峰面积进行比较,以确定杂质限度是否合格。采用此方法时确定的检测波长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方法的可行性,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审评中发现一些申报单位在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影响了对品种质量可控性及稳定性的评价。在有关物质检测波长确定方面,申报资料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有:1.直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选作检测波长。2.简单地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在HPLC法进行含量测定时,为提高方法的灵敏度,降低干扰,往往选用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若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实际仍是以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有关物质检测波长。3.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其前提之一是需检查的杂质与主成分在确定的检测波长下应有相近的紫外吸收(响应值接近),选择检测波长时需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以及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进行研究。已知杂质的紫外吸收特性可采用对其流动相溶液直接进行扫描的方法考察,未知杂质(如未知降解产物等)可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其紫外吸收情况,根据各主要杂质及主成分的紫外吸收特性,选取响应值基本一致的波长作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若对不同杂质难于找到均适宜的检测波长,可考虑选择在不同波长下分别测定,也可考虑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只有经试验研究确认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符合有关物质检查对测定波长的要求时,为方便操作,可选作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以与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一致。另外,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比较适用于对微量杂质总量的控制,也可用于单个杂质的限度(一般不超过0.5%)控制。对于具有明确归属的已知杂质,建议采用杂质对照品法进行检查。对于有毒有害杂质,更应采用质对照品法单独测定,并制定严格的限度。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GC-2014C(FID检测器)停止GC后,没有关燃气和助燃气

    GC-2014C(FID检测器)停止GC,仪器没有关,关氢气和空气(氢气和和空气分别是燃气和助燃,氮气是载气)。后实验室有其他人又把氢气和空气打开。请问1.有什么影响,怎么处理2.可以直接停止GC吗,我有看到是说要有降温程序的3.关机顺序,停GC-关燃气助燃气,降室温后关仪器,关载气,有问题吗

  • 真空打检机/液位打检机/易拉罐在线检测设备

    AP1200真空打检机一、简介AP1200真空打检机是一款用于在线检测食品、饮料、药品以及化妆品包装真空度以及外观缺陷的先进设备,为食品和饮料流向市场前提供一道有力的质量与安全屏障。AP1200真空打检机适用于三片罐以及三四旋盖等真空包装产品。AP1200真空打检机功能强大、性能优越;基于最先进的声学和扫描检测系统,AP1200真空打检机对于真空泄露、低真空、无真空、缺盖、残盖、瘪罐、胀罐等质量缺陷罐以及输送带上的倒罐、反向罐等问题罐都能判断并剔除。设备检测精度高、适应性强、稳定性好,严格按程序操作,可常年免维护。二、主要技术参数1. 适应速度:200-1600罐/分2. 误差率:≤1ppm3. 操作方式:触摸屏操作简易方便,中文菜单便于识别4. 参数储存:可同时储存12种产品检测参数,换产品检测只需调取参数无需重设5. 剔除:气动自动剔除并灯光报警6. 核心电气元件:均采用进口世界级品牌以保证设备运行稳定、耐用7. 机壳:304不锈钢材质,工业防护等级可达IP658. 功率:160W9. 电源:220V 50HZ10. 保险丝:3A 250VAC11. 气源:0.8Mpa(自备)12. 环境温度:0℃-50℃13. 环境湿度:10%-80%三、设备配置 标准配置:主机、探头支架、转接盒、声音探头、曲面探头、剔除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书点击打开链接

  • 水果罐头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8045.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水果类罐头是指以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处理、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罐装食品。如糖水桔子罐头、糖水黄桃罐头等。在选择水果罐头的时候,首先要看水果罐头的果肉外观。正常的黄桃水果罐头,其产品颜色应该是不太均匀,有金黄色的,还有一点带青色。假的黄桃罐头的果肉是完全一致的,颜色看起来很好看。正常的黄桃罐头的汤汁应该是无色的,而经过染色的罐头,汤汁是黄色的。[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水果罐头检测项目[/b]铅(以Pb计)展青霉素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靛蓝)b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商业无菌[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罐头[/td][td]成分[/td][td]GB 5009.12[/td][/tr][/table]

  •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出通知,将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color][/size][/font][img=,690,2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52121302396_4572_2646158_3.png!w690x277.jpg[/img][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18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4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整改。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于12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整改材料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size=16px][color=#888888]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color][/size] [/align]

  • 有关校园“毒跑道”检测问题

    先来段新闻摘要:点击打开链接多个地方频繁曝出的疑似校园“毒跑道”事件,终于引来多个部门联袂出手整治。上周,教育部会同环保部、住建部等部门召开“合成材料跑道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校园合成材料跑道的排查和整治工作。会议决定:一是对经权威机构检验确认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塑胶跑道立即进行铲除;二是利用暑假对近期新建塑胶跑道进行检测和排查,并根据结果分类整改;三是立即叫停在建和拟建跑道的继续施工。今年5月,北京市实验二小白云路分校多位家长反映,学校操场冒出刺鼻气味,很多孩子出现了流鼻血症状。分析背后原因,多数学生家长直指去年才改建的塑胶跑道,而这或许并非毫无根据。事件曝光后,虽然北京市西城区组织专家对实验二小白云路分校的跑道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但西城区教委仍决定对该校的操场进行全场拆除。实际上,在此前多起疑似“毒跑道”的事件中,跑道的环保监测结果也都属于合格产品。人们不仅要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目前,校园操场建设普遍适用的两项国家标准是GB/T 22517.6-2011《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6部分:田径场地》,以及GB/T 14833-2011《合成材料跑道面层》,两项标准规定了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重金属(铅、镉、铬、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作为相关实验室,找来新闻中提到的两个国家标准;GB/T 22517.6-2011《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6部分:田径场地》主要是田径场地设置规范及物理检测,与“毒跑道”关系不大,有关系的是GB/T 14833-2011《合成材料跑道面层》就是这个标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68834_1765472_3.bmp标准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和限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1404353_01_1765472_3.bmp有机组分只有三种,且是以固体含量计量。检测方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1451320_01_1765472_3.bmp其中三种有害有机组分使用的检测方法GB 1858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4220636_01_1765472_3.bmp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4275635_01_1765472_3.bmp这是一个胶粘剂的检测标准,检测对象的含量是这样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4360047_01_1765472_3.bmp其中苯的方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4420599_01_1765472_3.bmpTDI的方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6071314442214_01_1765472_3.bmp苯和TDI,方法中都是使用溶剂溶解固体样品,然后测定!以上就是新闻中用来检测塑胶跑道的现行国家标准。GB18583-2008是一个针对胶粘剂(液态,反应固化前的高浓度检测对象)的检测标准,被用来对已经发生了化学反应固化成型的塑胶进行检测判定,所以才会出现新闻中所有检测合格,实际却异味很大的事。使用这样的标准来检测,再权威检测机构,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由此看到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条块分割,缺乏专业,权威,统一的科学管理,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塑胶跑道又称全天候田径运动跑道,它由聚氨酯预聚体、混合聚醚、废轮胎橡胶、EPDM橡胶粒或PU颗粒、颜料、助剂、填料组成。其中聚氨酯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为运动面层使用.百度一下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是水白色或淡黄色液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在人体中具有积聚性和潜伏性,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蒸气会引起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和肺水肿;液体与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液体与眼睛接触可引起严重刺激作用,如果不加以治疗,可能导致永久性损伤。长期接触甲苯二异氰酸酯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对甲苯二异氰酸酯过敏者,可能引起气喘、伴气喘、呼吸困难和咳嗽。人的嗅觉阈为0.35~0.92mg/m^3,另有报道为3mg/m^3。3~3.6mg/m^3时,对粘膜有刺激; 27.8mg/m^3时眼和呼吸道严重刺激。与新闻中孩子的症状一致。显而易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就是“毒跑道”中的主要污染物。那么作为环境卫生安全检测,就应该直接检测其在使用环境(常温)下的可挥发含量,才可以客观的定量评价其对使用者的危害。而不应该去检测整个塑胶中的TDI总含量。TDI总量并不能客观反映出其对使用者的危害,试想TDI总量一样,优质,反应固化良好的塑胶与劣质,反应固化不好的塑胶,常温下的可挥发量,显然不会是一样的。所以现行国标,在检测样品的选择是不合适的。另外,塑胶常温下的有害可挥发物,除了主要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外,所有的有机可挥发物,也是不能少的,现行国标中却没有(voc或tvoc),属于重要指标缺失。那么,应该如何科学,客观,公正的来评价塑胶的质量?个人认为,塑胶跑道的安全危害检测,应该以常温下污染物的可挥发组分为主。(至于重金属,含量应该不高,并且处于被固化状态,意义是环评上的)塑胶跑道常温下的有害可挥发物的检测检测手段:气相色谱应该是首选。可挥发气态样品采集,常用手段有:1.环境舱:优点:能模拟各种常温使用条件,其采集的气体样品最接近实际使用状态,并且单位样品量大,对于大面积粗放施工的检测对象,代表性好。缺点:设备体量较大,属破坏性检测,对于已建成场地,操作接受性低,检测周期较长。2.顶空进样:可准确控制挥发温度,属饱和态检测,无需单独采集气态样品,与GC直接连机可实现自动化分析,缺点,样品量小,对于粗放样品代表性差。3.集气罩采集:使用具有一定体量的罩子罩住一定面积的被检测平面(应该至少0.5平方以上),罩子顶部设置采样口,通过采样器采集一定量的罩内气体于采气袋或吸附管中。也可在罩上开小检测窗,使用现场检测仪(如美国华瑞7240型ppb rae plus)检测。优点:操作简单,属无破坏取样,可配合快速检测设备实现现场比较评价。缺点,受环境因素(如温度,气压)影响大,因而取样精度较差,取样时罩内检测物浓度呈非线性变化,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正。另外,没有现成的商品设备。(其实,自制或定制加工也简单,一圆形“大锅盖”,顶部固定一气体采样器进气口做采样口,合适部位开一窗孔,能放入快速检测设备采气探头即可,不需要时关堵上。)4.固体样品溶解:如GB18583-2008,用塑胶固体溶解测定检测物的总量,与检测物在固体状态时的可挥发量,属于间接检测,二者相关性如何不得而知,常识判断,应属两码事,是不可取的。对于塑胶跑道可挥发污染物的检测,从检测技术角度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关于塑胶跑道释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及限量标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塑胶跑道在安全和环保方面尚无标准可执行。看到一央视新闻,记者暗访一个用旧轮胎等废橡胶生产橡胶颗粒的工厂,把塑胶跑道的主要污染源矛头指向这种再生橡胶颗粒。个人看法,再生橡胶颗粒是作为塑胶跑道的底部弹性层使用,建成后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不属于主要污染源,从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跑道的物理功能性来看,应该是可取的。塑胶跑道的污染源,主要应与跑道面层材料(粘合剂,固化剂,颜料等)及施工(配比,反应固化等)有关。但对于施工,检测,使用各方,都处于无标准可行的状态。全国学校现在有多少“毒跑道”,恐怕谁也说不清,这是关系到多少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环境安全问题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科学,客观,符合国情的相关标准,使各方都有章可循。别再没事时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一有事又谈虎色变草木皆兵![color=#ff000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color=#ff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2pt][color=#ff0000]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size][/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color=#666666]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olor]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t20191129_308934.html]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url]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W020191130025012406182.doc]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url]。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color=#ff0000]形式审查方式[/color],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18px][color=#cc0000]无需实施现场评审[/color][/size]。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color=#cc993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color]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color=#66ff9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color]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4日[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 相关链接:[/color][/size][/font][url=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1911/t20191115_308567.html][color=#0000ff]一图看懂《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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