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正式实施

仪器信息网正式实施专题为您整合正式实施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正式实施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正式实施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正式实施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正式实施话题讨论。

正式实施相关的资讯

  • 家电:多项新国标已正式实施
    近几年来,各种家电标准竞相出台。这些标准的公布,加快了我国家电标准化的进程,同时也为消费者的家电消费和维权提供了便利的依据。   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去年11月起,一些新国标将开始正式实施。   多种标准密集推出   中央空调节能国标《中央空调水系统节能控制装置技术规范》国标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空白。据了解,我国中央空调的节能技术规范历时三年才编制完成,是我国首个空调内产品的技术标准。   数字电视新国标,多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修订端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据国家工信部官员表示,此次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端系列国家标准中,融合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AVS、音频DRA等信源编解码国家标准。   2011年11月,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新国标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硬壳暖手器和柔性暖手器各自的安全重点都分别予以规范。   其中硬壳暖手器重点关注外壳机械强度,并特意增加了跌落试验。此外,硬壳暖手器和柔性暖手器在使用中都会直接接触人体,所以标准中对温度控制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家电标准化的进程在加快   家电技术日新月异,新品也是层出不穷。但很多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缺乏,在选购时常感到无所适从。而且面对新品,还经常遭遇到维权的麻烦。于是,人们将希望寄托于相关国家标准,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尽量完善家电标准、指导消费。   正是顺应行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各种家电标准竞相出台。但在这些标准中,除了像能效标准等少部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外,大多数都是推荐性标准,如保鲜冰箱标准、微波炉蒸功夫标准、健康家电标准、家电延保标准等等。这些标准的公布,加快了我国家电标准化的进程,同时也为消费者的家电消费和维权提供了便利的依据。
  • 牙刷新国标正式实施
    2022年1月1日,GB 39669-2020《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GB 19342-2013《牙刷》、GB 30002-2013《儿童牙刷》和GB 30003-2013《磨尖丝牙刷》中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内容,保留了有害元素、毛束拉力、颈部抗弯力、磨毛等安全要求,增加了电动牙刷的电安全要求、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等新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HS编码为9603210000的进口普通牙刷(不包括电动牙刷)需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后方可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使用。列入法检目录以来,进口牙刷因磨毛、单丝弯曲恢复率、规格尺寸等项目不合格而导致的销毁、退运处置频发。消费者都比较关心,新标准实施后,进口牙刷还能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吗?下面就请听听海科专家解读。海科专家解读化学新要求 –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解读:6种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想必对关注进出口商品安全的消费者都不陌生。近年来,玩具、学生用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常见产品标准中都陆续增加了对增塑剂的限制。对于牙刷这种每天都会被放在口中“细细品味”的产品,在新标准中引入增塑剂限量要求早已是势在必行。GB 39669-2020标准规定:成人牙刷入口部位中塑化材料的DBP+BBP+DEHP含量不应大于0.1%,DNOP+DINP+DIDP含量不应大于0.1%;儿童牙刷入口及可触及部位中塑化材料的增塑剂含量应符合上述要求。(注: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一类具有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的环境雌激素,可通过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体内,可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导致男性生殖能力减弱、引发女性性早熟,并且可能通过胎盘脂质及锌代谢影响胚胎发育,导致胚胎生长缓慢。)磨毛项目仍需持续关注解读:磨毛是进口牙刷的主要不合格项目之一。对于牙刷上的非磨尖丝刷毛,其单丝顶端轮廓应经过磨毛工艺处理去除锐角、毛刺,从而减少刷牙时刷毛对牙龈表面及口腔软组织的损伤。为确保使用者的口腔安全,GB 39669-2020延续了原标准的要求:新标准中消失的要求解读:“单丝弯曲恢复率又不合格!这批牙刷又要被退运了吗?!”面对企业的哀叹,GB 39669-2020给出了答案:本标准中不再包含对单丝弯曲恢复率的要求。“单丝弯曲恢复率”曾经是牙刷国家标准中的重要指标,不合格产品的刷毛易散开、卷曲或失去弹性,既影响耐用性,也影响清洁效果。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已普遍意识到应经常更换牙刷,对牙刷耐用性的要求越来越低;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9669也意识到应聚焦安全项目,对牙刷使用性能的要求可以舍弃了。与此类似,规格尺寸、毛束强度分类等项目也被从新国标中“开除”了。下图中这种长度不符合、但为了正常使用也难以符合GB 30002-2013要求(牙刷全长110.0mm~180.0mm)的婴幼儿牙刷,从现在起可以大大方方走入国门啦。温馨提示:牙刷必须符合并标注了GB 39669-2020标准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哦,如果标签中显示的仍然是GB 19342-2013、GB 30002-2013、GB 30003-2013等标准,还请继续执行明示标准要求。法检目录会调整吗?解读:GB 39669-2020中增加了对电动牙刷的要求,包括电安全要求、植毛块牢固度、耐化学性能等。面对这些新要求,除了产品合规性之外,广大制造商、进口商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电动牙刷会被纳入法检目录吗?截止今日,电动牙刷的检验检疫类别仍然是“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至于以后是否会进入目录,则是由产品本身的安全质量决定的。新规之下,如果电动牙刷也像曾经的普通牙刷一样,屡屡出现安全问题,频频被通报、下架、召回,那么出于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框架下,电动牙刷的检验检疫类别也许就会变为“进口商品检验”哦。总之,“打铁还需自身硬”!不论产品标准、监管要求如何变换,海科中心将始终秉承海关使命,持之以恒为广大消费者筑牢进口牙刷国门安全第一道防线!
  • 新《运动饮料》国家标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饮料业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碳酸类、果蔬汁类、瓶装水类、牛奶/酸奶类、即饮茶类、特殊用途饮料(功能饮料)六种类型的饮料构成饮料市场的基本格局。   运动饮料新国标今起实施 助推功能饮料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饮料业的发展更是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90年代初期,以冰茶为代表产品 第二阶段为90年代末期,以能量饮料、运动饮料为代表产品 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以后,功能性饮料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   运动饮料市场前景广阔 但鱼龙混杂,亟待新标准规范   能量的补充在体育运动中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水的补充。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目前虽然我国体育人口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国的人口多,而且随着健康意识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运动人口绝对数料和相对数量都在不断的增长,运动饮料的市场前景自然还非常可观。   目前,运动饮料的主要市场是在北美和亚太地区。在美国,运动饮料占整个软饮料48%的市场份额 在中国,运动饮料占功能饮料市场份额的一半。2005年运动饮料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居亚太领先地位。   近年来,中国饮料企业的实力在不断加强,居民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乡镇居民的消费能力的提升,会对饮料行业的增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功能饮料需要赋予更多健康功能的概念进去。同时,国内功能保健饮料市场空间非常大,但现有的产品还不是很多,且价格普遍较高,存在市场进入的机会。因此,运动饮料仍然是功能饮料的主要产品,中国市场上运动饮料发展也会很快,运动饮料的发展更是空间巨大。   虽然中国的运动饮料市场容量很大,发展前景可观,但由于运动饮料是近两三年火起来的饮料品种,老的标准对于更多新型运动饮料产品的出现没有充分预见,门槛偏低,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   运动饮料新国标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此,《运动饮料》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修订了运动饮料的定义,删除钙、镁指标规定等。   新国标中,运动饮料定义为“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定义首次强调运动饮料被机体迅速吸收的特点。   同时,新国标还取消了产品分类、对净含量的要求和“国际奥委会禁用物质”的附录。运动饮料是功能饮料的一种,功能饮料是指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饮品,主要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三类。近年来,我国功能饮料市场潜力巨大,但是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功能饮料的发展还面临困难。   运动饮料新国标将助推功能饮料发展   目前,功能饮料市场格局比较纷乱,而食品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但是市场上也涌现出“脉动”、“激活”、“佳得乐”、“维体”等这样的品牌。随着《运动饮料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功能饮料的整体市场潜力,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实力。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首席研究员陈晨认为,新的《运动饮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行业发展的步伐,同时也将加快行业整合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新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为运动型饮料今后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便利。   总之,消费上认识的不足、运动饮料定义模糊、市场的无序混乱,使前几年该饮料市场发展很不均衡,很多商家都不愿过多进入这块市场。新修订运动饮料国家标准将有效解决这些不利的因素,这将极大的鼓舞了饮料企业大力进军这块市场的决心。
  • 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新标准将于2024年9月正式实施!
    2023年9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8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标准有17个,详见文末标准更新清单。这17个FCM新国标包括5个材质标准(塑料、金属、橡胶、复合材料、油墨)和12个测试方法类标准(GB 31604系列)。5个材质标准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12个测试方法中有2个标准(GB 31604.1 & GB 31604.59)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另外10个标准将于2024年3月6日正式实施。材质标准更新概要塑料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适用范围: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包括未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淀粉基塑料。实施日期:2024年9月6日主要变化:①将现行标准GB 4806.6-2016和GB 4806.7-2016合并。②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检测项目新增芳香族伯胺迁移。③树脂删除GB 4806.6中各种提取物、干燥失重、灼烧残渣等项目。④新增允许使用的树脂清单名录,新增树脂通用类别名缩写对照表。金属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适用范围: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实施日期:2024年9月6日主要变化:①新增检测项目铅、镉、砷、汞杂质元素含量,其中不锈钢、薄钢板、铝制品、其他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分别对应不同的杂质元素含量要求。②重金属元素的迁移从现行的金属5项(铅,镉,砷,铬,镍)扩增为13项迁移(砷,镉,铅,锑,铝,铬,钴,铜,锰,钼,镍,锡,锌)。③重复使用的制品迁移试验需要进行3次,金属材料(除了不锈钢)三次的迁移结果有任何一次超标即判为不合格。橡胶GB 4806.11-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适用范围: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包括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不包括硅橡胶。实施日期:2024年9月6日主要变化:①检测项目新增芳香族伯胺迁移、N-亚硝胺和N-亚硝胺可生成物。②使用50%乙醇作为模拟物时,校正因子不适用。③高锰酸钾消耗量明确试验次数,重复使用以第3次的迁移结果为准;如果有证据显示3次的迁移结果不会增加,可以第一次的迁移试验结果为测试结果。④附录A新增橡胶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复合材料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适用范围: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是指,由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材料通过黏合、热熔或其他方式复合而成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实施日期:2024年9月6日主要变化:GB 4806.13与所取代的GB 9683-1988差异较大,与之前的复合材料征求稿也有较大差异。①总体来说,复合材料应符合各层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②成品的感官和通用理化指标(总迁移,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符合“直接接触食品层材料”的相应要求。③特定迁移和残留量则需要考虑各层材料的要求。④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清洗直接使用的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⑤关于标签标识,复合材料按照从外层到直接接触食品层的顺序标示,并以斜杠/隔开。油墨GB 4806.14-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适用范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及其形成的印刷油墨层。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和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也包括与油墨配套使用的光油。实施日期:2024年9月6日主要变化:油墨为新制定的标准。①油墨需要关注配方原料的要求:直接接触用油墨所使用的的基础原料和添加剂应为GB 2760及相关公告中的物质。间接接触用油墨不应使用基于铅、汞、镉、铬(VI)、砷、锑、硒元素或其化合物的着色剂,所用的着色剂符合GB 9685的要求;其他基础原料应为我国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基础原料。②油墨的检测项目包括:感官和浸泡液,铅、汞、镉、铬、砷的残留量,总迁移,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芳香族伯胺迁移等。③油墨标签标识的要求: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间接接触食品用油墨);标明宜使用的印刷基材、印刷工艺(如固化时间等)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信息。检测标准更新概要GB 31604.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本次对GB 31604.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以下简称“迁移试验通则”)的修订,是自2015年发布后的首次修订,该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为2024年9月6日。与原标准比较,2023版迁移试验通则主要变化归纳如下:表 GB 31604.1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GB 31604.5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化学分析方法验证通则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化学分析方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的验证。该标准对残留量分析方法性能参数:特异性、检出限、定量限、测定范围、正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稳健性的验证要求和方法进行规定。————————————————————————————————————为了促进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研究应用进展,仪器信息网将于4月9日举办第五届“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特别邀请行业专家及相关厂商技术人员参与本次网络研讨会,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技术呈现给大家。点击图片,免费报名参会
  • 《地质实验测试标准方法研制技术导则》正式实施
    近日,由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牵头研制的DZ/T 0451-2023《地质实验测试标准方法研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正式实施。《导则》依据ISO5725《测量方法和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和GB/T200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编制,规定了地质矿产实验测试行业分析方法制定的基本要求、要素构成和统计技术要求,使地矿行业实验测试标准方法制订有了统一的、规范化的技术准则和依据,以确保分析方法的重复性、再现性、准确性、可比性。《导则》是指导和规范地矿行业制订实验测试分析方法的基础标准之一,其发布与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地矿行业分析方法制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工作的不断进步,也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 湖南省中药材新标准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唐江澎)我省17年前制定的首部中药材标准已停止使用,目前,我省中药材新标准已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刚刚颁布实施的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新标准》收载中药材品种为333种,其中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和医院制剂中使用的为250种,临床使用的83种,并首次将中药超微饮片纳入监管范围。   1993年,我省制定了首部中药材标准,对148个中药材品种进行了标准化界定。但由于当时科技条件所限,未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测定等标准。本次新版标准制定于2006年启动,历时近3年,上千专家参与,投入资金400万元。新版标准不仅品种增加了,而且标准范围扩大。对在制剂的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涉及所使用的无法定标准的中药材,进行了增补,最终确定收藏品种为356个。
  • 湖南省新版中药材标准正式实施
    湖南省17年前制定的首部中药材标准已停止使用,目前,湖南省中药材新标准已正式实施。刚刚颁布实施的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新标准》收载中药材品种为333种,其中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和医院制剂中使用的为250种,临床使用的83种,并首次将中药超微饮片纳入监管范围。   1993年,湖南省制定了首部中药材标准,对148个中药材品种进行了标准化界定。但由于当时科技条件所限,未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测定等标准。本次新版标准制定于2006年启动,历时近3年,上千专家参与,投入资金400万元。新版标准不仅品种增加了,而且标准范围扩大。对在制剂的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涉及所使用的无法定标准的中药材,进行了增补,最终确定收藏品种为356个。
  • 《饲料标签》新国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新修订发布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涉及绝大多数进口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如乳清粉、鱼粉、宠物食品等,企业均须修改现有标签,使标示内容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版《饲料标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在旧版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技术内容差异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产品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范了产品名称和原料组成的标识要求 三是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ldquo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rdquo 的规定 四是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对进口饲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储存条件及方法等标识的规定 六是对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标示重新进行规定 七是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新国标在适用范围、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方面均有修订,在执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   新标准实施后,如果进口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国标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须将货物调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加施符合标准的标签后方可销售使用。
  • 儿童家具新国标8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2012年8月1日,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儿童家具逐步进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家长在为孩子选购家具时,也越来越将产品的环保性和安全性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用来规范3-14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规定儿童家具的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关于产品的安全性,该标准分别从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和阻燃安全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结构安全包括了家具的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封闭式家具、力学性能和其他结构要求 有害物质限量包括木制件的甲醛释放量、表面涂层的重金属迁移、纺织和皮革面料中的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塑料部件的邻苯二甲酸脂等限量要求 阻燃性能包括了软体家具的抗引燃要求。   该标准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空白。   相关阅读:1、儿童家具新国标8月1日起实施(人民网)   2、《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全文阅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
  • 3月1日 这10项环境标准正式实施
    3月1日 这10项环境标准正式实施今天(2022年3月1日)将有如下10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正式实施,具体标准如下:HJ 1211 - 2021 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类别16 种 无机元素和 7种氧化物的波长色散 X射线荧光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类别16 种无机 元素和 7种氧化物的测定,包括砷( As )、钡 Ba )、氯 Cl )、钴 Co )、铬 Cr )、铜 Cu )、锰 Mn )、 镍( Ni )、磷 P)、铅 Pb )、硫 S)、锶 Sr )、钛 Ti )、钒 V)、锌 Zn )、锆 Zr )、二氧化硅 SiOSiO2)、 三氧化二铝( Al 2O3)、三氧化二铁 Fe 2O3)、氧化钾 K2O)、氧化钠 Na 2O)、氧化钙 CaO )、氧化镁( MgOMgO)。HJ 1213-2021 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滨海核电厂温排水产生的表层海水热影响的监督性监测。其他向水体排出工业用水产生的热影响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HJ 1218-20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含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流域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HJ 1223 - 2021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空气中甲苯等5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应急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和浓度估算。HJ 1224 - 2021 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六氯苯、α-六六六、γ-六六六、β-六六六、δ-六六六、七氯、艾氏剂、氧化氯丹、顺式-环氧七氯、反式-环氧七氯、反式-氯丹、2,4' -DDE、反式-九氯、顺式-氯丹、硫丹-Ⅰ、4,4' -DDE、狄氏剂、2,4' -DDD、异狄氏剂、2,4' -DDT、顺式-九氯、4,4' -DDD、硫丹-Ⅱ、4,4' -DDT和灭蚁灵共25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参见附录A。HJ 1225 - 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HJ 1226 - 2021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HJ 1227 - 2021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中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甲苯等5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应急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定性和浓度估算。HJ 1228 - 2021 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HJ 589 - 20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代替 HJ 589 - 2010)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扫码到APP免费下载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7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近20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十项服装标准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获悉,10项服装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对包括西服、工作服、机织学生服在内的服装的pH值和甲醛含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笔者查阅了10项服装国标中的《男西服、大衣》、《女西服、大衣》、《西裤》、《领带》标准发现,这些标准都对pH值提出了具体要求,直接接触皮肤服装的pH值须在4.0~7.5之间,非直接接触皮肤服装的pH值须在4.0~9.0之间。西服、西裤国家标准中则明确提出了甲醛含量要求,每千克不得大于300毫克。   笔者在大胡同服装批发市场看到,各种款式的服装陈列在货架上,但有些大衣、西裤却散发出异味,笔者上前询问这些衣物的pH值和甲醛含量,浙江宁波一品牌西服经销商表示,各种技术指标在标签上都能看到。可笔者仔细观察后并没有在标签上看到这些指标。   渤海市质检部门相关专家指出,合格的服装标签应包括商标、号型(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按目前的服装标签国家标准,pH值和甲醛含量指标尚未位列其中。   天津大学化学博士王彬也指出,人体皮肤的正常pH值应在5.5~7.0之间,略呈酸性,可以保护人体免遭病菌感染。如果服装的pH值过高,会刺激皮肤,甚至引发皮肤感染;皮肤若长期接触甲醛,会使皮肤干燥,其溶液可能引发皮炎、皮肤瘙痒等症状。   笔者经过调查后发现,因为当前市场上的服装标签上都看不到详细的pH值和甲醛含量,消费者想买衣服就只能凭感官和经验来判断这两项指标是否合格。   对此,红桥区消费者何先生表示,仅凭主观感觉很不科学,期待相关部门对服装标签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将pH值和甲醛含量也纳入标出指标,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
  • 首个!国标《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12月正式实施
    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GB/T 42753-2023《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科研仪器制造水平的不断提升,国产化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已逐步占领国内外市场。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国产PCR仪市场总体呈现爆发式增长,但相应标准的缺失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本次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不同领域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以及生物分析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提升我国产品的整体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苏州百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雅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鲲鹏基因(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晶格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麦成长(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国研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共同起草。文件规定了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在升温速率(≥1.5℃/s)、降温速率(≥1.5℃/s)、温度波动性(≤±0.2℃)、温度示值误差(≤±0.5℃)、温度均匀度(≤1℃)以及温度持续时间误差(≤±5℃)方面进行了温度控制性能的要求;在荧光强度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荧光强度均匀性(相对标准偏差≤5%)、荧光强度线性(r≥0.990)方面对荧光检测性能提出了要求。在评价方法中对整机性能进行评价时需要具备DNA标准物质和荧光定量PCR检测试剂,其中,DNA标准物质是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包括线性标物和样本标物,且线性标物应为10倍浓度梯度的DNA标准物质系列溶液;荧光定量PCR检测试剂中的Taq DNA聚合酶需要符合GB/T 35542的要求,引物探针需要符合GB/T 34797的要求。
  • 4月共有68项食品及相关标准正式实施,新增标准62项!
    2023年4月共有68项食品及相关标准正式实施,其中,代替标准6项,新增标准62项,新增标准占标准总数的91.18%。  4月起实施的标准中,国家标准2项(《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T 42089-2022 防止儿童开启包装 非药品用不可再封口包装的要求与试验方法》),地方标准9项,行业标准34项,团体标准23项。这些标准涉及原料标准、农产品加工标准、规范规程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 该类标准中,涉及到的仪器类别有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核磁共振波谱仪等。值得注意的是,《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也将于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2023年4月起实施的食品及相关标准信息序号标准编号及名称实施日期代替标准1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04-01GB 5749-20062GB/T 42089-2022 防止儿童开启包装 非药品用不可再封口包装的要求与试验方法2023-04-013HG/T 6074-2022 水处理剂 一元二氧化氯发生剂2023-04-014HG/T 6071-2022 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2023-04-015HG/T 6073-2022 水处理剂 聚硫氯化铝2023-04-016HG/T 4672-2022 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2023-04-01HG/T 4672-20147HG/T 4538-2022 水处理剂 氯化亚铁2023-04-01HG/T 4538-20138JB/T 14690-2022 豆油皮加工生产线2023-04-019JB/T 14618-2022 冷藏肉腐败变质实时监测装置2023-04-0110JB/T 14619-2022 生鲜肉营养成分无损检测装置2023-04-0111JB/T 14620-2022 水果品质便携式检测装置2023-04-0112JB/T 14567-2022 直冷式块冰制冰机2023-04-0113QB/T 5633.3-2022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第 3 部分:L-苏氨酸2023-04-0114QB/T 5633.4-2022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第 4 部分:L-色氨酸2023-04-0115QB/T 5633.5-2022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第 5 部分:L-精氨酸及 L-盐酸精氨酸2023-04-0116QB/T 5633.6-2022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第 6 部分:三甲基甘氨酸及其盐酸盐2023-04-0117QB/T 5633.7-2022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第 7 部分:γ-氨基丁酸2023-04-01QB/T 4587-201318QB/T 5756-2022 酸面团2023-04-0119QB/T 5758-2022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用易撕盖2023-04-0120QB/T 5759-2022 番茄酱罐头中番茄红素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3-04-0121QB/T 5761-2022 食品中水苏糖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2023-04-0122QB/T 5776-2022 食用盐中抗结剂柠檬酸铁铵的测定2023-04-0123QB/T 5679-2022 饮用水处理装置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23-04-0124QB/T 5705-2022 乳制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25QB/T 5791-2022 食用植物油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26QB/T 5743-2022 酵母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27QB/T 5744-2022 氨基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28QB/T 5745-2022 淀粉糖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29QB/T 5746-2022 山梨糖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023-04-0130QB/T 5747-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淀粉糖2023-04-0131QB/T 5748-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有机酸2023-04-0132QB/T 5749-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氨基酸2023-04-0133QB/T 5750-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酵母制品2023-04-0134QB/T 5751-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山梨糖醇2023-04-0135QB/T 5752-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果蔬罐头2023-04-0136QB/T 5753-2022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水产罐头2023-04-0137DB61/T 1653-2023 柿饼加工技术规程2023-04-1538DB44/T 2416-2023 火龙果冷链技术要求与操作规范2023-04-2839DB44/T 2415-2023 冷藏运输节能操作规范2023-04-2840DB51/T 3020-2023 蔬菜采后处理与产地贮藏技术规程2023-04-0841DB14/T 2713-2023 小米仓储运输技术规范2023-04-1842DB14/T 2712-2023 小杂粮加工技术规范 小米2023-04-1843DB11/T 1764.21-2022 用水定额 第21部分:屠宰及肉制品加工2023-04-0144DB11/T 1764.12-2022 用水定额 第12部分:饮料2023-04-01DB11/T 1696-201945DB11/T 1047-2022 果品等级 鲜食枣2023-04-01DB11/T 1047-201346T/YNBX 084-2023 铁皮石斛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指纹图谱法2023-04-0147T/AHFIA 089-2023 预制菜 速食米线2023-04-0148T/AHFIA 082-2023 预制菜 徽州毛豆腐2023-04-0149T/AHFIA 088-2023 预制菜 炒叶芥菜2023-04-0150T/AHFIA 087-2023 预制菜药膳芍花鸡2023-04-0151T/AHFIA 086-2023 预制菜 药膳麻椒鸡2023-04-0152T/AHFIA 085-2023 预制菜 药膳参杞牛肉2023-04-0153T/AHFIA 084-2023 预制菜 徽州干锅炖2023-04-0154T/AHFIA 083-2023 预制菜 徽州葛粉圆子2023-04-0155T/AHFIA 081-2023 预制菜 徽州刀板香2023-04-0156T/AHFIA 080-2023 预制菜 徽州臭鳜鱼2023-04-0157T/NXFSA 059-2023 锁鲜枸杞2023-04-0158T/FQIA 008-2022 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2023-04-0159T/DZJN 129-2022 净水器用即热水龙头2023-04-0160T/FJHX 0004-2023 灵芝提取物中性三萜及麦角甾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3-04-0161T/FJHX 0003-2023 灵芝及其相关产品中β-葡聚糖的测定2023-04-0162T/HATSI 0022-2023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次氯酸氧化高电位消毒液2023-04-0163T/ZHCA 106-2023 人参提取物 稀有人参皂苷Rh22023-04-2164T/CNSS 016-2022 限能量膳食营养干预规范2023-04-0165T/CBFIA 07004-2022 清洁生产标准 氨基葡萄糖工业(发酵法)2023-04-0166T/CBFIA 07003-2022 氨基葡萄糖盐(发酵法)2023-04-0167T/CBFIA 07002-2022 N-乙酰氨基葡萄糖(发酵法)2023-04-0168T/CBFIA 13001-202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生物发酵生产企业2023-04-01相关标准请到仪器信息网资料库查询: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L_5DBC98DCC983A70728BD082D1A47546E.htm
  • 泰林生物起草的两项新行标已正式实施
    由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起草人起草的《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第7部分:医疗器械及组合型产品的替代加工》(YY/T 0567.7-2016 /ISO 13408-7:2012)、《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YY/T 1479-2016)两项行业标准6月起正式实施。1 《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第7部分:医疗器械及组合型产品的替代加工》(YY/T 0567.7-2016 /ISO 13408-7:2012) 本标准规定了对于不能进行最终灭菌,而且不适用于YY/T 0567.1-2013模拟生产方法的医疗器械及组合产品中,无菌加工性能确认的模拟生产替代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发无菌加工期间,当加工中不允许直接使用培养基替代产品,或者培养基不能替代实际的无菌加工时,使用风险评定来设计医疗器械及组合产品的模拟生产研究。 2 《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YY/T 1479-2016) 本标准规定了在医疗产品生产、检验或其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以及作为最终产品的无菌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验证无菌检查所用的薄膜过滤器为无菌的试验。 近年来,泰林生物已为国家及行业制定了多项标准,填补了国内及行业空白。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相关研究工作,将科研与标准制订相结合,为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据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另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在标识方面,《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欧盟轮胎标签法将正式实施
    据悉,欧盟轮胎标签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要求在欧盟销售轿车胎、轻卡胎、卡车胎及公共汽车轮胎的必须加贴标签,标示出轮胎的燃油效率、潮湿路面抓地力和道路噪声的等级。这一法规对轮胎三大性能进行了标准化规定:燃油效率(即轮胎滚动阻力要求),分为A到G共7个等级 潮湿路面抓地力等级,分为A到F共6个等级 道路噪声等级,按照规定测试噪声值分为3个等级:N≤LV-3,LV-3LV,并用黑色标签来表示。   我国轮胎每年产量的50%左右用于出口,种类涉及客车、货车和自行车用等轮胎,对外依存度很大,其中欧盟是继美国后我国轮胎企业第二大海外出口市场。近年欧盟对车辆轮胎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与日俱增,对我国轮胎及汽车出口企业的挑战逐渐显现,并且易对欧盟以外其他国家产生效仿作用,促使其参照欧盟模式增加新的轮胎标签、技术等要求,进一步抬高我轮胎出口的难度。   为此,检验检验机构提醒相关轮胎出口企业:加强与检验检疫机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行业标准法规 高度重视并认真研读欧盟轮胎的相关新法规,积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项目的检测平台,并从生产工艺上改进技术,积极提高产品环保性能 加快开发国外新兴市场,特别是东盟、印度等和我国签有自贸协定的国家,推行“多元化”战略,降低轮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风险。
  • 新一波涉及原子荧光光度计的地质标准正式实施
    原子荧光光度计也叫做“原子荧光光谱仪”因其操作简单性价比高等优势被广泛应用在砷、汞等重金属的检测中。原子荧光光度计起先应用于地质行业选矿,现在已经应用于地质行业的各个方面。例如自下个月起,又有一批行业标准正式实施,其中三项涉及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有《DZ/T 0064.11-2021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11部分:砷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064.38-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38部分:硒量的测定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以及《DZ/T 0064.81-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第81部分:汞量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除了下个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三项标准外,地质行业涉及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标准还有:《DZ/T 0279.13-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3部分:砷、锑和铋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279.14-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4部分:硒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279.15-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5部分:锗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279.17-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7部分:汞量测定 蒸气发生—冷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253.2-2014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动植物样品分析方法 第2部分:硒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DZ/T 0253.3-2014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动植物样品分析方法 第3部分:汞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北京金索坤作为原子荧光行业的领跑者,除了不断地创新研发,提高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技术指标之外还与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等单位共同起草了《区域DZ/T 0279.35-2016 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5部分:金量测定 泡沫塑料富集-火焰原子荧光光谱法》,扩展原子荧光光度计在地质行业的应用。金索坤还会不断地推陈出新,研发出更加优质的原子荧光产品促进原子荧光光度计在地质行业的发展。 金索坤 SK-乐析 测汞型原子荧光光度计/光谱仪
  • 明日起,这两项原子荧光行业标准正式实施
    明日(2022年6月1日)将有2项原子荧光光谱法相关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这两项行业标准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具体标准如下:SN/T 5350.2-2021硫磺 砷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规定了微波消解-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硫磺中砷含量的方法。适用于硫磺中砷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5mg/kg~250mg/kg。SN/T 4763.2-2021煤中汞含量的测定 氧弹燃烧-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规定了氧弹燃烧-原子荧光光谱测定煤中汞含量的方法。适用于煤中汞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20mg/kg~1.00mg/kg。原子荧光光谱法是在原子发射光谱法和原子吸收光谱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原子光谱分析方法,原子荧光光谱法可测定As、Hg、Se等十余种元素,具有灵敏度高、重现性好、物理和化学干扰少、线性范围宽和多元素同时测定等优点,是一种性能优良的痕量和超痕量元素分析方法,已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食品卫生、药品检验、城市给排水、材料科学、地质、冶金、化工和农业等领域。海光公司是商用型蒸气发生原子荧光光度计的诞生地,先后推出20余款不同型号配置的原子荧光产品,经过40余年的锐意进取,海光原子荧光的研发制造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品不断升级,在传承中颠覆创新,未来将继续研发可靠的产品为广大客户服务,助力检验检测事业发展。
  • 华爱参与起草的4项氢能源团体标准正式实施
    由华爱色谱参与起草的四项氢能源团体标准正式实施:T/CECA-G 0179-2022《氢气中氦、氩、氮和烃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热导和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该项标准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氢气中氦、氮、氩和总烃含量的测定。同时也适用于各类用途氢气中氦含量不低于 30 μmol/mol,氮、氩含量不低于 10 μmol/mol,C1-C6 烃类含量不低于0.1μmol/mol 的组分测定。对于超出测定范围的样品,可通过改变分析条件调整检测范围。T/CECA-G 0180-2022《氢气中含硫化合物、甲醛和有机卤化物的测定 预浓缩/气相色谱-硫化学发光和质谱检测法》该标准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氢气中含硫化合物、甲醛和有机卤化物的测定。也可用于工业氢、高纯氢和超纯氢中含硫化合物、甲醛和有机卤化物的测定。当样品进样体积为500mL时,含硫化合物的检测限值不低于0.01×10-3 μmol/mol,甲醛检测限值不低于0.001 μmol/mol,一氯甲烷检测限值不低于0.005 μmol/mol。T/CECA-G 0181-2022《氢气中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氦离子化检测器法》文件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氢气中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同时也适用于各类用途氢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低于 0.05μmol/mol,二氧化碳含量不低于 0.05 μmol/mol 的组分测定。T/CECA-G 0184-2022《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用燃料氢质量管理—快速检测指南》适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用燃料氢质量的快速检测,采样口氢气压力不大于90MPa。提出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帮助使用者在进行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用燃料氢质量快速检测时根据不同的场景选择适当的快速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进行质量控制,以确保氢气质量符合要求。
  • 固废新标准正式实施,无机元素分析再添仪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体废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新发布《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1211—2021) 》,标准测定固体废物中 16 种无机元素和 7 种氧化物,标准在3月1日正式实施。 图 | 标准文件 起草单位是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湖南大学,岛津作为标准验证单位参与了标准的验证工作,新标准的正式实施后,固体废物的无机元素分析除了常规AA、ICPMS等原子光谱分析外,X射线荧光测定固体废物也有标准可依。在现行实施标准中,X射线荧光在土壤沉积物、环境空气、固体废物均有相应标准。(见下表) 现行X射线荧光光谱法标准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对于AA、ICPMS等仪器而言,最主要的是无需化学前处理,通过压片制样就可以分析。标准采用熔融玻璃片和粉末压片两种方式。熔融玻璃片法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试样制备,而粉末压片法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及粉煤灰固体废物试样制备。图 |左:熔融玻璃片制片;右:粉末压片制样 制样小技巧:1.保证制备样品的均匀性和一致性。使标准物质和待测样品的组成、粒度、制样条件等尽可能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进行准确的定性、定量分析。2.选择适宜的样品粒度,选用合适的制样方法。根据需要,将样品粉碎至符合分析要求的粒度。同时,尽管XRF分析通常可采用粉末压片法,但必要时应采用熔融玻璃片法制样,以基本消除粒度效应和矿物效应,保证足够的分析精密度和准确度。3.对于内聚力差、难以成团的样品(如粉煤灰),可以通过添加适当的黏结剂(如硼酸或微晶纤维素),增强样品的团聚性,使压片更均匀。 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1800高稳定性--安全,低故障高灵敏度--元素Be~U,浓度ppm~%BG-FP法--可分析少量样品、高分子膜厚等250μm图像分析功能--元素分布成像分析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测定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除新标准的规定的范围外,那么其他来源复杂的固危废如何分析呢? 新标准要求标样准确制样均匀,那么没有标样或难以前处理的固危废又如何分析呢? 作为X射线荧光的另一种类,岛津的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EDX)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固危废行业的快速定性分析,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的筛选分析,主量或特定元素分析,岛津的EDX都可以应对。相对于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EDX无需对样品进行压片或熔片的前处理,快速筛选时无需标样,虽然轻元素的灵敏度较波长色散稍微低一些,但作为化学分析的有利辅助绰绰有余。 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EDX系列EDX分析应用: 工业固废直接分析油泥直接分析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缓释肥料国家标准9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制定的缓释肥料国家标准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这不仅填补了国内没有缓释肥料国家标准的空白,而且标志着我国缓释肥料产业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缓释肥料是指以各种调控机制使其养分释放延缓,延长植物对其有效养分吸收利用的有效期,使其养分按照设定的释放率和释放期缓慢或控制释放的肥料。该肥料突出特点是其释放率和释放期与作物生长规律有机结合,从而使肥料养分有效利用率提高30%以上。由于化肥养分有效利用率提高,从而大幅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及施肥次数,节约化肥生产原料,减轻化肥对生态环境破坏,因此缓释肥料被称为21世纪高科技环保肥料,代表了肥料产业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缓控释肥的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缓控释肥列为重点领域加以研究、发展和推广。   据了解,通过自主创新,我国缓释肥料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且生产成本与市场售价远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同时,我国缓释肥料产业化也取得快速发展,山东临沂建立起了亚洲最大的缓控释肥料生产基地。   据悉,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与亚洲最大的缓控释肥生产企业山东金正大集团共同起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缓释肥料》国家标准,分别对缓释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有关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氮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产品的所有颗粒或部分颗粒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缓释肥料。   业内人士指出,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缓释肥料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缓释肥料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 微波消解仪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国内四家主要微波消解仪厂家和两家典型用户代表共同参与制订的国内首部《微波消解装置》国家标准(GB/T26814-2011)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该类产品国家检测标准的缺失,为规范微波消解仪器市场,统一检验检测标准与方法,防止不规范的厂家夸大技术指标(包括国外厂商),提高微波样品前处理设备的生产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标准的颁布实施,也将进一步规范微波消解仪器厂家,淘汰不合格的产品和生产企业,为用户选择安全可靠的微波消解仪器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是参与制订微波消解国标的单位之一,在国标的起草、修改和讨论过程中积极参与,与用户代表广泛讨论,并将10多年生产微波消解仪器的经验和方法与其他生产企业和用户代表交流,共同推动了这项国家标准的制订、颁布和实施。 参与微波消解装置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有: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屹尧微波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 【标准解读】非甲烷总烃新标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
    HJ 1331-2023 & HJ 1332-20237月1日正式实施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1331-2023)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1332-2023)2项标准,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监测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相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对于同日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三项标准修改单有重要支撑作用。明华电子自主研发的MH3500-A/B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分别参与两项标准的验证工作,本文结合现场经验对两项标准重点要点进行梳理总结。01便携式气相色谱-FID:通过定量环分离甲烷定量分析。02便携式催化氧化-FID:通过催化剂将甲烷以外物质催化氧化成CO2和H2O。↓↓↓标准分析步骤1.测试准备(1)开启电源预热至工作状态(约15~30分钟);(2)预估待测污染物浓度,选择仪器内置的校准曲线或校准量程。2.仪器核查(1)进行零点校准,总烃测试结果应不超过0.4 mg/m3(以甲烷计);(2)使用钢瓶法或气袋法进行量程校准► 标气浓度值>100 μmol/mol 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 ► 标气浓度值≤100 μmol/mol 时,测定绝对误差和绝对偏差应在±5 μmol/mol 以内。3.样品测定(1)将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并尽量靠近中心位置,封堵采样孔;(2)启动采样泵,以适当的流量采样测定。采样时,流量波动幅度应在±10%以内,采样管和伴热管的加热、伴热温度应控制在120℃±5℃以内;(3)仪器运行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连续采样测定5min~15min,全部有效分钟数据(至少5个)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样品测定时,同步测定样品中水分含量;(4)全部样品测定后,用零点气清洗仪器,使仪器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并保持稳定;根据要求测试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偏差等并记录;(5)关闭电源,断开仪器各部分连接并整理装箱,结束测定。4.结果表示(1)测定结果小于10 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2)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0 mg/m3,保留3位有效数字;(3)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计算结果应为非负值,计算结果为负值时以0计。5.质量控制(1)仪器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总烃和甲烷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核查结果应满足:►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以内;►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μmol/mol以内;(2)样品测定前后,应核查总烃和甲烷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并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核查结果应满足:►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μmol/mol以内。(3)样品测定结果与校准量程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不满足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不超过仪器校准量程且仪器校准量程应在10μmol/mol左右;► 采用内置校准曲线测定样品时,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应处于其线性范围内;(4)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每年至少用丙烷标准气体验证1次催化氧化单元的转化效率,结果应不低于95%,否则应更换或补充催化剂。(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
  • 华爱色谱参与起草的五项国家标准即将正式实施
    由华爱色谱参与起草的《纯氦、高纯氦和超纯氦》等五项国家标准即将正式实施。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T 28125.1-2011 《空分工艺中危险物质的测定 第1部分: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2011-12-30 2012-10-01 2 GB/T 28123-2011 《工业氦》 2011-12-30 2012-10-01 3 GB/T28124-2011 《惰性气体中微量氢、氧、甲烷、一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1-12-30 2012-10-01 4 GB/T 4844-2011 《纯氦、高纯氦和超纯氦》 2011-12-30 2012-10-01 5 GB/T3634.2-2011 《氢气 第2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2011-12-30 2012-10-01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纳米抗菌材料国家标准”8月起正式实施
    2008年8月1日起,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该标准从2004年开始制订,历经4年,是目前我国抗菌产业第一个国家标准。   近年来,随着抗菌产业的发展,纳米无机抗菌材料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生产厂商和消费者都无从获取权威的验证。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规定了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检测报告等内容,为纳米无机抗菌材料的市场规范提供了可靠保障。   该标准的其他主要起草单位还有:国家纳米科技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赛特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和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等。
  •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完整版
    序号编号通用规则名称1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8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产品规则名称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
  • 新版纺织标准GB18401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将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更加关注纺织产品的安全性,从而对纺织服装企业的生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健康环保成为纺织服装行业的大势所趋。   GB18401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有效保护我国纺织消费者的健康、规范纺织产品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2003版标准相比,2010版新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大方面的修改:   一、标准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有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外,新增了家用纺织产品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从10类增加至13类,新增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和地毯 婴幼儿的定义从24个月以内改为36个月及以下。   二、理化指标中禁用偶氮染料新增了“4-氨基偶氮苯”,达到24种 将直接接触皮肤纺织产品PH值的范围从4.0~7.5修改为4.0~8.5 规定了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本色及漂白产品和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考核染色牢度 并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验的取样要求。
  • 2010年版药典将于明年7月正式实施
    2009年7月17日,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出版合同签字仪式在国家药典委员会举行。2010年版药典注重基础性、系统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薄弱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准的修订提高方面有所突破。2010年版药典将于8月底定稿,明年年初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新版药典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版药典在凡例、品种的标准要求、附录的制剂通则和检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尤为重视,现代分析技术也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   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和附录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目前,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公示品种共1174种,其中新增269种。药典一部公示品种208种,其中新增95种;药典二部公示760种,其中新增101种;药典三部公示129种,其中新增34种。   据药典委员会副秘书长周福成介绍,本版药典重点增加安全性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以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性的保障。如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等外源污染物的检测,扩大测定品种的数量和项目;部分品种的无菌检查法经方法学验证后在标准中予以明确规定;部分物质结构尚不明确的品种(如多组分生化药品等)增加了异常毒性、过敏反应等安全性检查项;严格控制了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加强生物制品成品中杂质的控制;提高疫苗制品内毒素残留量限值的要求等。   在有效性保障方面,本版药典第一部大幅度增加了符合中药特点的专属性鉴别,除矿物药外均建立了TLC鉴别方法,并逐步由单一指标性成分定性定量向活性、有效性成分及生物测定的综合控制过渡,向多成分和指纹图谱整体质量控制模式转化。第二部含量测定采用了专属性更强的色谱法。溶出度检查法在口服固体制剂质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大部分口服固体制剂增加了溶出度检查。含量均匀度检查项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三部生物制品对关键原材料质量要求更加严格,对检测项目及方法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另据了解,根据新版药典,眼用制剂将按无菌制剂进行要求。
  • 泰林生物起草的两项新行标已正式实施
    p   由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起草人起草的《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第7部分:医疗器械及组合型产品的替代加工》(YY/T 0567.7-2016 /ISO 13408-7:2012)、《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YY/T 1479-2016)两项行业标准6月起正式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标准.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noimg/6cf00a32-14f6-492c-af28-8d3e5c73409e.jpg" /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1.《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第7部分:医疗器械及组合型产品的替代加工》(YY/T 0567.7-2016 /ISO 13408-7:2012) /span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对于不能进行最终灭菌,而且不适用于YY/T 0567.1-2013模拟生产方法的医疗器械及组合产品中,无菌加工性能确认的模拟生产替代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发无菌加工期间,当加工中不允许直接使用培养基替代产品,或者培养基不能替代实际的无菌加工时,使用风险评定来设计医疗器械及组合产品的模拟生产研究。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2.《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YY/T 1479-2016) /span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在医疗产品生产、检验或其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以及作为最终产品的无菌薄膜过滤器的无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验证无菌检查所用的薄膜过滤器为无菌的试验。 /p /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