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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监管相关的资讯

  • 贵州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
    日前,贵州省质监局对该省建材建工检验和煤质检验的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   近半年来,该局对全省157个建材建工、煤质检验员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对152个存在问题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其中146个实验室目前已完成整改。   据介绍,从2012年5月开始,贵州省质监局为加强实验室证后监管,排查和降低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其中以建材和煤质检验的实验室为重点。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部分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不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的法律地位 部分实验室检测环境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质量合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达不到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的要求 个别实验室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一些资质证书超期的实验室仍对外出具报告。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重点打击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超期出具报告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实验室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和监督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细则》要求运行,对已关停的实验室加强监督,不得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 绿色食品新规: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证后监管”
    由农业部新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7月全面施行后,又一项事关百姓食品安全的法规。这一新规不仅对绿色食品标志的审核和发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还将“证后监管”放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发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除了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产品受理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外,这一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在此前全面推行的有机产品新规上也同样有所体现。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样,绿色食品新规也同样强化了“证后监管”,建立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齐晓斋认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管体系,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要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据了解,目前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超过6000家,产品总数超过17000个,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大类产品及加工产品。2011年,绿色食品国内销售额达到3135亿元,出口额24亿美元。
  • 市场监管机构重新组合后的化学反应,你期待吗?
    p   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到位。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揭牌......部门重组动作迅速。此时,不要仅仅满足于做机构改革的历史记录者,或许更需要静静想想,机构重新组合后的化学反应,会是什么样?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市场监管的范畴有多大? /strong /span /p p   市场是个大概念,核心在交易。有交易就有市场。按交易对象的具体内容不同来分类,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等。 /p p   改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 /p p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建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p p   在机构架构上,这确实是个大格局。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可到达商品市场、技术市场,乃至服务等等。机构的整合首先是物理整合。 /p p   要实现化学融合,不再纠结于原有的工商、质监、食药监、反垄断,打破原有的思维惯式,适应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需求,创新出市场监管新方式,或许要想想: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是什么关系? /strong /span /p p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如何扬长避短、有机结合,得到有效发挥?“公平竞争”或许是这两者的交集点。 /p p   市场能否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关键就是要看竞争政策。围绕竞争的主线,串起各项职能,这是个大考验。政府对市场的调控,都会有哪些新手段? /p p   可以预见,不论是新方式出台,还是综合采取商标、广告、物价、抽查、反垄断等已有的多种监管手段,监管威力将几何级上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监管还要分生产、流通吗? /strong /span /p p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原本就不可分割。 /p p   在商品市场的监管中,是否还会延续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划分方法? /p p   对生产领域的监管是否与流通领域的监管不同呢?统一监管,规则在哪? /p p   适应市场监管需求,更科学更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必将形成。线上线下,厂内货架,这些都将难以规避监管的视线。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综合执法,难度在哪? /strong /span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全国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个新的综合执法队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就是其中之一。 /p p   新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何解决原先不同部门执法涉及到的条文差异,执行力度和要求? /p p   原有的执法程序有着不同的规定,急需解决。 /p p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信息化系统,需要在大市场监管框架下进行系统的整合。 /p p   协同化执法,如何扩展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形成综合执法能力,这就面临培养“全科医生”的新挑战。 /p p   同时,综合执法队伍的统一制服、执法文书等装备,也将配齐。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证照分离改革大动作? /strong /span /p p   部门组建后,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梳理,性质类似的许可事项会不会被合并? /p p   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的身份证,是否会整合起市场主体各类行为的资质条件,“一照一码”走天下,能否成为实质性的? /p p   “一企一证”是否有更大的空间? /p p   与此同时,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前置许可,是否被淘汰出局? /p p   一切皆有可能。 /p
  • 标准滞后让监管很无奈
    市工商局商品监管检测中心邵继红在接听读者投诉耐心作答   3月10日讯 说起食品质量与安全,不能不提食品标准。然而,相关标准的滞后甚至缺失往往让监管在现实面前很无奈。   市工商局商品监管检测中心邵继红坦言,从事商品检测这么多年,最让她感到无奈和困惑的是标准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她举了个例子,现在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假鸡蛋、假土鸡蛋问题,到底什么是土鸡蛋?现在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工商部门曾多次买样检测,并和省科学院合作检测假鸡蛋和真鸡蛋,但检测结果表明,靠现在的检测标准,真假鸡蛋基本上是无法分辨的,更不用说普通鸡蛋和土鸡蛋的分别了。再如闹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直到问题暴露出来了,才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检测手段。   记者发现,相关标准的滞后和缺失,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在接听热线时,市质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家庭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目前属于无人监管区,建议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加大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因为小食品作坊在目前的市场份额很大,绝大多数豆制品、素菜、冷菜、蛋糕、小吃店以及早点,都是小作坊制作的。   此外,像苏丹红、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等,都不是食品添加剂,这些成分,根本就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在常规食品抽检标准中更不会有。越来越多的非食用物质被添加到食品中,这才是可怕的。国家也不可能针对每一项非食用物质出台一项食品标准。   据介绍,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目前市质监局投资建设国家级食品添加剂检测中心,形成覆盖华东地区、检测项目达1000多种的食品添加剂检测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承担起国家食品添加剂监测任务,而且能为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研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测和全市6000多家工业企业的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 并填补我省在食品添加剂检测上的多项技术空白,为我市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 建设速度快 但监管相对滞后!我国实验室这些问题需要关注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截至2017年底,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达到36797家,实现营业收入共计2632.52亿元,较上年增长13.51% 2017年共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平均每天对社会出具各类报告103万份。 br/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7月30日,第二届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高峰论坛在京举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任乔东抛出上述数据,说明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供给资源保持快速增长。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行政许可放管服制度指导下,我国许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近几年每年增长近20%,质量水平每年也以15%的指数增长。”乔东说,随着实验室数量的快速增长,目前的监管有些滞后,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说到实验室建设面临的问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分会副会长迟海鹏认为,中国实验室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大量新建的实验室没有一个可执行或可参考的标准和要求,导致实验室的重复建设、浪费时有发生。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从顶尖实验室来看,中国的实验室设计、建设水平已不输任何发达国家,但主流实验室明显落后,主要原因还在于社会的认知,大家目前更关注数据和仪器,而不是实验环境的改善。”迟海鹏解释说,这也导致实验室行业没有意愿和动力,推动实验室新技术和新思路的应用。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所基建设备处副处长徐海燕表示认同:“目前在建的国家干细胞实验室,只有上海和深圳有地方标准,国家层面尚无标准可循。”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生物学实验室的代表,包括P1—P4实验室。徐海燕举例说,在顶级实验室的设计上,中国的水平和能力在世界上拔尖,比如,中科院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成为中国首个正式投入运行的P4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P4实验室正在认证,未来北京、昆明也规划有P4实验室。但P2、P3实验室建设中,一些项目存在建完后要改造才能使用的情况,包括普通的实验室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不仅是实验室设计建造领域相关的规范标准较少,尤其要关注的是实验室的环境污染。”暨南大学实验动物管理中心主任傅江南教授建议,国家实验室的管理、设计建造以及运营维护要提出全新的理念,“谁排放谁处理,排放什么处理什么,排放多少处理多少,不能给社会环境造成污染和负担”。 /span /p p br/ /p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立法听证凸显监管复杂性
    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安全标准短缺可能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形成障碍   食品添加剂企业往往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行业,这给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准入条件的设定、审查及后续监管等带来不小的挑战   “食品添加剂品种很多,但标准很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很难发生产许可。”   “原来食品添加剂一直按化工产品管理。企业一套设备,市场上需要化工的就生产化工的,需要食品的就生产食品的。能否明确提出生产化工原料的不能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具体指什么?加工助剂算不算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是不是复合食品添加剂?”   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有很大市场,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没有哪一项涉及到复合食品添加剂……   上述声音来自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召开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   此间信息及相关采访表明,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缺失,这或许会使一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问题上面临困难。而食品添加剂企业往往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行业,这给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准入条件的设定、审查及后续监管等带来不小的挑战。   食品添加剂品种多标准少检验方法落后   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一环———生产监管立法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从第43条一直到48条,专门讲的是食品添加剂,从生产到标准,从标签到说明,可见其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而从现实情况看,食品添加剂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目前全世界已发现能够使用的添加剂约2.5万余种,经常使用的约在4000余种。据最新数据,我国卫生部批准使用的大约在2700种。“我的早餐是一杯牛奶两片面包,专家告诉我,面包里的添加剂少则20多种,多则50多种。”刘兆彬说。   但添加剂有许多正面作用,这使食品工业离不开它。刘兆彬表示,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上的问题是品种多、标准少、检验方法落后、不规范使用问题较多,滥用非食品原料甚至以工业原料代替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记者见到,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生产许可、生产者质量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据刘兆彬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规定》正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准入条件、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管制度。   除了食品安全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外,《规定》还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定》从2009年5月起草至今,其间曾经过专家座谈会论证、两次专题研讨会及多次征求相关方意见。   生产许可设定及生产者质量义务受关注   事实上,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消费者很少明白。最关心的是生产企业,而其中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生产许可条件的设定、生产者质量义务等。除了这两点,听证会主要还围绕规定调整的范围、监督管理方式、相关罚则合理性等事项进行了听证。   一些代表担心目前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安全标准的短缺,可能会对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上形成障碍。据介绍,目前我国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约有2700种,但有国家安全标准的不超过500种。   一位生产氨基酸产品的企业代表说,我国氨基酸产品每年出口额150亿元,但食品行业的年进口额是300亿元。直接原因是没有相关标准,产品不能按食品级卖给国内企业,使国家、企业均遭受损失。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长薛毅指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应遵守所有的还是部分的?另有代表疑问,所谓“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是否就是指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来自湖北省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郭成标表示,复合食品添加剂比单一添加剂的监管更难,而且其监管不好,还会导致单一添加剂的监管成效大打折扣,应该将其单独拿出。曾在化工企业工作过的郭成标深谙此行业状况,他说,事实上很多企业一方面在生产化工原料,同时又在生产食品添加剂,只是根据市场需要稍加提纯、做些工艺上的调整。规定应明确企业设备不可既生产食品添加剂,同时又生产化工产品。   但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添加剂企业,往往多是跨医药、化工、食品多个领域。由于跨行业较多,统计口径不一致,没有一个很准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数字。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自己的统计是约有3000家。情况颇为复杂,不仅跨行业生产,有的食品企业本身也在生产食品添加剂,有的还经销。   那么,《规定》出来后,将对这个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按习惯思维,是否又会导致所谓的行业“重新洗牌”?薛毅向记者表示:影响究竟有多大,最后要看准入条件的宽严以及政府部门具体如何操作。   种种迹象表明,此领域监管从立法起,就不是一件轻松之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的意见一直力求使《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做得更好些。他指出,在许可条件上,应尽可能地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少一些裁量余地。裁量空间大,也不太好把握。从负面考虑,也可能会造成一些行诉现象。比如何为“高耗能”、什么是“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建议明确指出哪个部门发布的清单当中的是明令禁止的等等。   记者了解到,本《规定》是该局围绕食品安全问题正在和将要制定的三个重要规定之一。另两个是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后者将涉及食品包装、设备等,所涉问题将更复杂。本规定与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都开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争取今年2月底前完成。
  •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侯成君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侯成君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2020-04-17 11:024月16日,省中央环保督察第七督战队队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侯成君带队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市委书记王安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副市长刘贤军,市局领导黄杰、韩波、刘云霞、李晓、张东升分别参加相关活动。在成品油督战工作中,侯成君一行随机抽查3家加油站,现场检查1处批发市场、1家炼化企业,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市工作情况汇报,反馈相关工作。侯成君对我市成品油监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是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临沂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牵头部门组织有力,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整改措施清单规定的各项硬性要求正在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下一步,临沂市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牢固树立全省油品监管“一盘棋”思想,强化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全力推动油品监管能力水平更上新台阶,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应有贡献。临沂市中央环保督察第七督战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督战会。在市场监管调研中,侯成君一行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市场监管所,详细了解了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汇报,征求市局、各县区局和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同志的工作意见建议。侯成君对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准入、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希望临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整合职能、提升效能,聚焦推进流程再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通信息推送共享渠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问题导向,把落实《关于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的意见》《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市场监管系统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四个最严”的具体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全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同志及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部分市场监管所所长参加座谈会。
  • 别让检测“软肋”拖了食品监管的后腿
    5月上旬,湖北武汉的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监、公安6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三大环节同步并举,联手彻查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但据记者了解,就当前食品监管工作进行自查时,各部门反映的突出问题都是一样——检测手段滞后,食品监管乏力。   按照统一部署,此次重点清查国家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以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对此,工商部门反映其使用的快速检测设备,只能初步筛查8到9种常用添加剂,而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却由于检测周期较长,远远不能满足应急事件处置和食品监管工作的要求。   承担宾馆酒店、单位食堂等安全监管的食品药监部门表示,此次清查将以餐桌为源头,建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然而,面对全市大小4000多家酒楼餐馆,尤其对秘制配方和西式餐饮所使用的添加剂进行监管更为棘手,关键在于缺乏标准方法和检测技术。   负责对生猪、水产、家禽养殖企业和鲜奶收购企业进行清查的农业部门,深感责任重大且能力不足。随着农产品质量监督范围和药物品种监测的不断扩大,他们现有的检测手段则力不从心。目前,仅是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项目,已由过去11种增加到59种。然而,因为缺乏专门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对大部分检测项目束手无策。   作为质检主力军的武汉产品质检所,建有饮料及粮油制品国家级质检中心,基本可以完成此次重点清查的47种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的常规检测。但是,质监部门坦言:针对现在我国23类共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特别是采用新资源和新材料开发的复合型食品添加剂,检测难度非常之大。   记者了解到,武汉产品质检所拥有各类检测设备总值5600万元,其中食品类检测设备为1600万元,占28%。同时,地方政府每年拨给的检验费用只有150万元。相对于近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如此水平和如此投入,造成“检不了”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湖北是我国蜂蜜生产大省,可是仅蜂蜜含糖指标一项,就需远送至秦皇岛或南京进行检测。   “捉襟见肘的投入,发展缓慢的技术,难以适应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武汉市质监局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处处长祝恒华介绍,就像医生必须借助于各种医疗设备进行诊断一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检测设备和方法作为技术保障。迅速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是当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刻不容缓的科学手段。   “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首要任务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然而,长期形成的“重管理、轻检测”的局面,导致了整治行动接连不断,但总是治标难以治本。   对此,有关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专家提出,实现标本兼治必须“两手硬”,一手加快科技兴检,一手加强科学监管。针对当前检验技术和检测能力严重滞后的状况,他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包括资金投入不足、技术研发不够、标准缺陷形成漏洞、相关监管部门重复建设等。这种“散而全”的做法,既削弱了检测力量,又制约着技术研发。   记者认为,政府应按照城市规模、人口比例、市场大小等实情,结合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将质检机构纳入发展规划。同时,整合大资源,推进大质检,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型企业、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合作,以此达到检测资源共享,借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质检公共服务平台。
  • 我国化学品突发环境事故频发 监管环节滞后
    刚刚过去的2010年,以紫金矿业尾矿溃坝和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为代表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故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危险的化学品   由于气候因素,夏天往往是化学品事故高发期。2010年,3起最重大的化学品事故都发生在7月份。先是7月3日,一场台风带来的特大暴雨冲垮了福建紫金矿业公司位于汀江流域的一座尾矿库。将近1万立方米的含铜重金属废水泄漏,造成22人死亡,近400万斤鱼死亡,汀江流域大面积污染。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不久,北方城市大连又发生了输油管道爆炸,导致10万立方原油泄漏,50平方公里海面被严重污染。7月底,南京又有一座废弃多年的塑料厂在拆迁施工中,丙烯管道被挖断,大量丙烯泄漏并引发爆炸,造成13人死亡,120人受伤。   作为环保部应急专家,多年来,李政禹参与了多次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理。在他看来,2010年发生的这几起事故正好代表了今后中国化学品管理危机的几个类型:紫金矿业事故主要是因为尾矿库建设中违规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和安全验收单位都不负责任,不按规定验收。“这对于化工企业来讲是最致命的隐患。”李政禹说。   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引发。“技术人员随便抄了一个配方,不经过试验和科学论证,就直接投入工业化使用,是此次事故最直接的诱因。”   南京的丙烯泄漏则是另外一种情境。“那是一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的工厂,废弃多年,工厂的地下管线和图纸早就没有了。”李政禹说,危化品废弃场地拆迁本应由专业人员完成,可是施工方违规转包给个体户,施工人员无视各种规范,直接将管道拆爆,引发重大事故。   不过,在李政禹看来,南京丙烯事件更严重的警示在于,这个废弃的化工厂周围两公里范围内遍布了10多个小区、幼儿园、超市等居民聚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与居民集聚区混杂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发展建设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不仅那些废弃的工厂已经被居民区包围,更有许多新建的化工厂同样与居民区混杂。   滞后的监管   从设计、施工、生产过程到最后的运输、拆装,每个环节都存在诸多漏洞,2010年的几起重大化学品事故已经将这样严峻的现实暴露无遗,这样的疏漏并不仅仅存在于这些发生事故的企业,更重要的是,化学品带来的污染不仅是烈性的,更是不可逆转的,一次性的伤害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而言,都极可能是永久性的。   事实上,对于化学品危害的防范,世界上早已有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不仅联合国有专门的《国家化学品管理和安全计划的核心内容指南》等文件,更有《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等10多项化学品领域的公约和协定。   “简单而言,主要有五项核心制度。”李政禹介绍说,第一是新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国家当局藉此可掌握本国生产和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第二是优先化学物质测试评价制度,主要是国家对那些已经在使用的化学物质筛选出最具危险性的进行测评和监管 第三是化学品危害性分类及公示制度 第四是重大环境危险源报告和预案 第五是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排放和转移报告制度。   发达国家经过了30多年的完善,这些制度基本都已经可以配套运作,从而有效管理这些危险的化学品。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管理主要是由国家安监总局来执行,但是,安监机构仅仅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来主导政策制订和执行,侧重于事故管理,而不管这些数量巨大的化学品在日常生产、运输和使用是不是对环境、健康产生了危害,更重要的是,安监部门只管列入规定的品种。   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多是侧重于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污染控制,因此也就收效甚微,多年来,中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越治理越严重,根源就在于此。   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涵盖了商业领域超过8.2万种化学物质,但中国对化学物质的认知和管理都才刚刚起步,对于商业领域中的工业化学品,国家尚未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体系。   适度发展   “2010年7月的连续3起重大化学品事故,让有关领导人非常着急,连续开了几次会,总理和副总理也都多次批示。”李政禹说,在这种情势下,化学品管理工作才得到了一次大步前进的机遇,环保部通过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上半年应该会颁布,安监总局也扩大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可能会由现在的3700多种增加到8000种。   相较于化学品管理的缓慢起步,中国的化学工业则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各类化学品排放,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每年申报的新化学物质都超过100种。   “过去有个化工部,实行计划经济,有明确的计划指令,没有人超产,现在市场经济了,只要有人买,就有人生产,国内卖不动了,还可以卖到国外去。”李政禹说,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环保标准严苛,对各类化学物质的控制和管理非常严格,化工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极大限制,所以,大规模的生产能力都转移到了中国,不仅是大型化工企业,各类乡镇、私有化工企业遍地开花。最近几年,国家不断从产能上限制中小化工企业发展,可是,限制标准定在5万吨,大量小企业马上就将产能升到5.1万吨,反倒起了相反的作用。   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的全球重化工业东移的大趋势下,中国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2007年,厦门PX事件是公众环境意识对抗重化工业东移的一次胜利,但在全球化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那次胜利也只是厦门市民的胜利。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化学物质的管理,应该被纳入更高的层面来考虑。以现在化学物质管理体系的现状,显然无法适应化工业的大发展,“今后几年,中国肯定会迎来越来越多的化学品危险事故。”李政禹说,化工行业的适度发展,是对整个国家的保护。
  • 认监委:将加大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力度
    国家认监委近日表示,今年继续加大了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力度,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抽查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6000多家,以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是:遵照一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据估计,2006年中国有机产品出口总值超过4亿美元,国内销售总额超过40亿元,但由于市场开发相对滞后,每年都仍有相当比例的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未能按照有机产品出售。目前,中国出口的有机产品主要包括大豆、茶叶、蔬菜、杂粮、水果、蜂蜜、中药材等,出口对象主要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等。   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是在吸收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有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在许多方面比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更加严格。如在允许使用的投入品方面,比欧、美、日都少,显得极为严苛。中国有机产品标准还规定有机产品中的农残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规定的农残限值的5%,而许多农药残留限值的5%已接近仪器的检出限。另外,将管理体系单列为国家标准的一个部分,这在国际上尚属首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过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有机”字样,并应使用中国有机产品国家认证标志。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从2004年起,国家认监委每年都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管活动,已累计检查有机认证机构67家次、有机获证企业1350家次、抽查有机获证产品1622批次,撤销、注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10家,近两年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均在95%以上。
  • 防辐射服真相背后:成功的营销 空白的监管
    不知从何时开始,防辐射服突然之间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孕妇们的必备之物。   为何要防辐射?恐怕与我们的科技发展有关,随着科技的发展,电磁辐射备受人们的关注,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污染,电磁辐射着实吓着了不少人!为了宝宝的健康,许多在电脑前工作的准妈妈们,不得不准备了防辐射服。   然而,据央视报道:市场上热销的防辐射服,不仅没有防护作用,反而会使防辐射服内辐射强度变大。   央视《“防辐射服防辐射”谎言?》的报道一出,让无数孕妇为之一惊!穿防辐射服本是为了防辐射,怎么却起了反作用?   不少网友大呼吃惊,纷纷转载一边转告身边的人!有网友称,原来防辐服是个谎言!赶紧告诉你身边的童鞋!   确实,消费者本是花钱买个心安,谁也没有想到带来的确是心惊!   值得注意的是,防辐射服如何在这几年走向火热的?诸多评论称,防辐射服的兴起与消费者的自我心理安慰有关。但在消费者自我心理安慰的背后确实商家的成功营销。CBCT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李志起在博文中称,这个现在看来毫无意义的产品,于是被别有用心地包装成生活的必需品,当上班族怀孕的时候几乎人手一件,这甚至是时髦的符号了。   由此看来,防辐射服的营销是多么的成功!   不少消费者表示,有关防辐射服的监管在哪?新京报一评论称,防辐射产品是一个“新兴”产业,目前国内尚未出台行业标准,既不能定义成医疗器械,也没有明确属于工业产品,因此还处在一个监管的空白状态。   虽然,央视曝出防辐射服不防辐射,但不可否认的是,防辐射服在这几年确实火了,并且也让人们接受了这一概念!如今,乍一听见防辐射服不防辐射,恐怕不少消费者还存有诸多疑虑。现在,到了有关部门参与的时候,相关部门应该承担其检测的责任来,给消费者一个权威的说法!
  • 我国将加强CCC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监管
    日前,国家认监委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玩具产品行政监管工作。   通知指出,自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来,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在认证监管和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都有显著成效。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六一”儿童节前后,在开展“双打”行动的基础上再集中对玩具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问题。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玩具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严肃查处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截至目前,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6类产品已获得CCC证书6947张,涉及玩具生产企业1552家。
  • 有机认证鱼龙混杂 亟须有效监管
    目前国内有26家机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的资格。但也有很多不在此列的机构宣称可以进行该项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   1斤有机鸡肉50元,1盒36枚装的有机鸡蛋90元,一小盆有机盆韭50元……这样的高价在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日前举行的年货会上频频出现。   高昂的价格让众多消费者敬而远之,这些展位前几乎无人驻足。“尽管有机食品要贵一大截,但其对健康是有益的,”前来买年货的张先生不无担心地说:“但是,花钱买来的‘有机食品’就一定是有机的吗?”   搭车“有机”   在有机产品展位前徘徊良久的李女士表示“很头晕”,“今年年货会上有机产品猛增,跟雾里看花似的,不懂也不敢买。”经济导报记者发现,跟李女士有类似情况的消费者占绝大多数,几乎没有消费者表示能够辨别真假有机产品。   在一个售卖有机鸡蛋的展台前,导报记者说想看看产品的认证证书。该商家闪烁其词,最后又说暂时找不到。在另外一家出售有机杂粮的展台前,商家坦言没有认证,但信誓旦旦地保证所售是有机产品。按照某在售产品包装上所提供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号,导报记者并没有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里找到相关的信息。   据导报记者统计,此次年货会上有机产品商家有十数家之多,多数有机产品商家都声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使用过农药和化肥”,更有商家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宣称是有机产品。山东省绿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军直言,“很多宣称有机产品的商家其实根本不懂什么是真正的有机产品,仅仅理解为不用化肥和农药。”   认证机构多多   据了解,按照我国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还规定,只有通过认证才能在产品名称前添加“有机”字样。比较常见的标志有COFCC、ECOCERT、CHC、USDA。经查证,COFCC是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ECOCERT 则是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C是指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USDA 则是指美国农业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所属的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显示,目前国内有20家机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的资格。但也有很多不在此列的机构宣称可以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在百度输入“有机产品认证”字样,可以查到很多认证机构的链接。导报记者拨打一家名为青岛奥贝尔信息咨询公司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做有机产品的认证。但经查证,该公司并不在上述26家具备认证资格公司之列。   在国内认证机构混乱的情况下,部分企业选择了国外认证机构,比如山东省绿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同时经过了美国农业部和欧盟的有机认证。   亟须有效监管   “有机产品生产成本高,周期长,价格自然也高。”山东社科院省情研究中心主任、导报特约评论员秦庆武认为,“这也是现在有机产品认证盛行的原因,将普通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价格可以提高数倍。”   从无公害食品到绿色食品,再到有机产品,反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然而,这些代表了高品质的概念却成为不良商家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秦庆武认为,主要原因还是“有效监管的缺失”。   有机产品的认证往往需要2-3年的时间,这也给监管加大了难度。秦庆武表示,要避免有机产品市场的混乱,“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更为有效、有力的措施。”
  • 国家碳计量中心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论证
    6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在广州组织召开国家碳计量中心批筹前专家评审会。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副司长朱美娜、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林淑英出席评审会并讲话。   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是《广东省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完善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重点项目。项目以省计量院为建设主体,联合省特检院顺德检测院共同筹建,旨在以碳排放数据的准确统一为核心,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和服务能力建设,更好地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计量支撑。   会上,省计量院就中心建设的背景需求、建设方案、筹建进展、工作计划等作了专题汇报,经质询和讨论,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论证,建议批准筹建。朱美娜副司长对国家碳计量中心(广东)通过专家评审表示祝贺,并对中心的建设工作提出了五点指导意见。一是要全面调研梳理火电行业碳计量的现状和需求 二是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尽快落实并形成成果产出;三是在建设过程中要强调科研与服务共抓;四是继续加强与主管部门及企业的沟通,实现计量与双碳工作的深度融合;五是做好后续能力建设规划,持续拓展服务领域。   林淑英总工程师表示,总局将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任务交给广东,让广东市场监管部门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下一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总局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建设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计量支撑,为总局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工作打造广东样板。
  • 芬太尼爆红的背后:监管与“实验室毒品”研制抢速度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这几天,“芬太尼”突然走红网络。原因之一是,近日,在我国邢台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2017年中美联合破获的跨国售卖芬太尼要案;原因之二是,当地时间12月1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介绍中美元首会晤情况时提到“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23a4d74e-f590-47ca-bc94-1f6030f41a8f.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芬太尼被地下工厂迅速开发出数目繁多的新品种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时间,“芬太尼”迅速在网络走红,芬太尼是什么?为何成为中美元首会晤重要内容之一?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具有双重身份和数百种衍生物 br/ & nbsp & nbsp & nbsp “芬太尼在临床上与吗啡、杜冷丁有相似作用,是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我们主要在手术麻醉辅助中用于镇痛,我现在所在的哈尔滨高新医院经常做断指、断肢手术,都是痛感最强的部位,芬太尼镇痛效果比传统常用麻醉药强,其镇痛效果是吗啡的80倍,而且芬太尼镇痛效果更全面,无盲点。因此,现在我们医院里手术麻醉镇痛用药基本上都使用芬太尼,几乎已经淘汰了吗啡和杜冷丁。”12月2日,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医院麻醉手术科、现哈尔滨高新医院麻醉手术科主任、急诊急救中心主任张鲁告诉科技日报记者,“目前,临床麻醉用药中,芬太尼还有两种升级版,分别是舒芬太尼和瑞芬太尼,镇痛效果比芬太尼还要好,但价格要高一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警方起获的列管药品芬太尼替代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芬太尼是人工合成阿片类药品,实际上我们现在提到的芬太尼,并不是特指‘芬太尼’(fentanyl)这一种物质,而是指以芬太尼为主要成分的系列衍生物。根据我国《禁毒法》第2条第1款和《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芬太尼是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的物质,它具有毒品的属性。”12月3日,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br/ “芬太尼是由杨森制药公司创始人保罗· 杨森博士于20世纪60年代发明合成的,原本是一种安全的高效镇痛药。”包涵强调说,“芬太尼理论上大约有数百种衍生物,因此,我国提出的是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据媒体报道,芬太尼同时又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中的重要成分。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据国家禁毒办一份资料显示,2012至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太尼类物质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有66份。因此,从2017年3月1日起,公安部、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br/ 监管与“实验室毒品”研制抢速度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那么,列管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实验室毒品与传统毒品、药品之间究竟什么关系?如何区分?为何实验室毒品屡禁不止?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药品和毒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没有明显界限,很多类型的‘毒品’都属于药品,也都有医疗用途,但毒品又是特殊药品,具有成瘾性,因此国家对它们施以法律上的管制。”包涵教授说,“有些既是药品又是毒品,用在医疗上比如麻醉药,就是药品,但如果用于滥用而寻求某种精神状态就是毒品。有一部分药品既有药用价值,也有成瘾性,比如杜冷丁,所以它们被列入《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而有些物质还没有被证明有药用价值,但是其存在成瘾性,会有人滥用,比如我们提到的卡芬太尼,它们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增补目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实验室毒品的致瘾性,往往缺乏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包涵认为,“实验室毒品或者说策划毒品(designer drug),是指在毒品目录之外策划的,具有毒品的成瘾或药理属性,但没有被列举管制的物质,这一类物质有毒品的自然属性,但缺乏毒品的法律属性。芬太尼可以有几百种衍生物,是经常用于被策划的毒品。” br/ 包涵说,所谓的“第三代毒品”,其实就指如芬太尼衍生物此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实验室毒品”,其合成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规避法规的属性。“这种物质一般缺乏药用价值,它们被合成出来,就是为了故意去规避这(列管)附表。你管了什么,我就盯着附表目录来做一个里面没有的,比如说卡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等,都是被不法分子研制出的芬太尼替代品。”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当前的形势是,新的芬太尼衍生物总在源源不断地被研发,每天在和监管比速度,每天都在上演着猫和老鼠的现实版追捕游戏。 br/ “猫和老鼠”追捕游戏如何升级?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包涵介绍说:“对于毒品的管制,目前世界各国使用的都是列举管制办法,随着实验室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第三代毒品的不断研发,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更新列管毒品的种类。”。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国对于芬太尼的监管有两个规范,其一是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附设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其二是2015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卫计委、食药总局颁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附设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增补目录》,2017年以及2018年列管的芬太尼衍生物都列入后一个目录。 br/ & nbsp & nbsp & nbsp “在我国,芬太尼管制种类已经很多,我国至今已经列管的有25种,联合国列管的只有23种,中国列管芬太尼种类大于联合国公约附表。这说明,在芬太尼监管方面,我国不仅与世界同步,而且还走在前列。”包涵强调说。 br/ & nbsp & nbsp & nbsp 但监管难题在于,策划毒品或者说实验室毒品,都是有意识地针对毒品管制目录来设计的,管制速率和设计速率之间是不匹配的,策划速度要大于管制,所以就呈现出一种“猫抓老鼠”的现象,制度总在追赶策划。 br/ & nbsp & nbsp & nbsp 各国也在摸索新的管制办法,如尽可能缩短管制时间,例如很多国家都采用临时列管制度,临时性管制一些已经产生滥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美国创设了“类似物管制”制度,加拿大、澳大利亚则有“骨架管制”等,英国则采用了设立《精神物质法案》的方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单独管制。“但实际上,都只是缩短管制和研发出新一代毒品的时间,不可能做到提前管制。”包涵说。 br/ & nbsp & nbsp & nbsp “我们目前能做的就是加快列管速度,让新实验室毒品研制出来后,还没全部进入市场就进入监管范围;或者制定一些新规则,例如临时列管制度,同时参加国际早期预警系统。此外,还需要厘定这些物质对应的罚则,给不法分子予以一些必要的威慑。”这是包涵期待的“猫抓老鼠”游戏升级版。 /p
  •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2023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共随机抽取260家认证机构,其中40家由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检查,其他220家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对40家认证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对相关认证审核员及管理人员开展了调查询问,抽取并审查认证档案1166份。主要做法是:一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多维度分析,聚焦行业问题找准检查切入点,开展靶向精准的检查;二是全面应用“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推动认证关键环节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一体化实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三是在检查组中配备技术专家,发挥行政检查人员和专家双重优势,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专业深入;四是在检查时全程使用现场检查记录仪,有效固定证据,规范执法。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认证机构涉嫌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严重问题1. 认证机构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审核/检查员实施远程审核,伪造认证资料。2. 审核/检查员仅参加远程审核首末次会议,未全程参与审核,认证机构安排他人收集组织资料,伪造认证档案。3. 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结论为不推荐认证通过,但认证机构篡改结论并颁发认证证书。(二)部分认证机构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未实施有效监督等较严重问题1. 认证机构审核员现场审核迟到早退,减少审核时间。2. 认证机构初次认证一阶段审核计划安排不合理,同一审核员参与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时间与其他项目的现场审核时间冲突,造成一阶段审核时间不足。3. 认证审核未覆盖关键场所、关键过程、全部认证范围。4. 认证机构未作认证决定即颁发认证证书,或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5.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监督审核,也未对认证证书及时作出暂停或撤销处置。 (三)部分认证机构远程审核问题突出1. 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远程审核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 认证机构在不应采用远程审核方式的情形下,对认证项目采取了远程审核。3. 认证机构在未对远程审核合理性及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情况下,实施远程审核。4. 远程审核时,审核/检查员不能全程参加审核,减少审核时间。(四)部分认证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1. 认证机构未有效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内审未覆盖分支机构或全部认证领域。2. 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管理不到位,审核员专业能力欠缺。3. 认证机构认证相关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有关信息变化未及时上报变更。三、处理措施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检查结果的处理工作。(一)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本次检查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12家认证机构,已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认证机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二)对存在一般问题的机构要求立即整改。对存在一般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下达行政告诫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认证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三)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要求认证机构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责令认证机构撤销或者暂停其认证证书。特此通告。附件: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20日附件: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序号认证机构批准号认证机构名称主要问题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12家认证机构(一)存在严重问题的2家认证机构1CNCA-R-2019-568上海泽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2名审核员未参加多个远程审核项目,或未按审核计划实施远程审核,伪造认证审核档案;(2)篡改审核组不推荐通过认证结论并颁发认证证书,涉及2家企业6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1名审核员参加了大量远程审核项目,但未能全程参加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4)多个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不符合要求;(5)多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不具备专业技术领域能力。2CNCA-R-2020-650北京中证纵横认证有限公司统一给审核员注册QQ号,安排他人冒名顶替7名认证人员实施远程审核,伪造审核资料,共涉及292家企业、352张证书。(二)存在较严重问题的10家认证机构1CNCA-R-2017-333广东中认联合认证有限公司(1)多个有机餐饮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未按认证规则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检查;(2)1个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审核组减少审核时间;(3)1个售后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未对认证范围覆盖的服务现场和分公司实施检查;(4)大量服务认证项目,违反规定要求安排非专职审查员担任审查组组长;(5)多个远程审核/审查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规定要求保留远程审核证据。2CNCA-R-2017-351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1)1个有机产品认证项目,现场检查未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2)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3)1个售后服务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要求对服务认证标准/规范进行服务管理评价。3CNCA-R-2018-466深圳市中鑫认证检测有限公司(1)1个售后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要求对部分服务特性进行测评和服务等级评判;(2)1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初次认证项目,产品安全性验证检测项目漏项;(3)1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初次认证项目,未发现部分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问题;(4)1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项目,未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即关闭不符合项;(5)多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者撤销处置。4CNCA-R-2018-474中诺认证有限公司多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者撤销处置。5CNCA-R-2019-483中崮(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大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时间不足。6CNCA-R-2019-539福建新启航认证有限公司(1)违反规定要求,安排实习审核员担任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审核组长,涉及1家企业2张证书;(2)1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初次认证和获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均未覆盖部分认证范围;(3)1个服务认证初次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要求安排暗访,且遗漏了部分关键内容;(4)1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者撤销处置。7CNCA-R-2019-542上海磐正认证有限公司(1)多个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认证决定未对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相关内容进行评价;(2)多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认证决定未对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相关内容进行评价;(3)多个高风险等级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违反认证机构规定要求实施了远程审核;(4)多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规定要求补充现场审核;(5)大量诚信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规定要求实施一阶段审核。8CNCA-R-2019-566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者撤销处置;(2)1个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对认证范围覆盖的现场活动进行审核;(3)1个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要求对部分服务特性进行测评。9CNCA-R-2019-575江苏中望加美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多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者撤销处置;(2)未及时对多张暂停期满证书进行处置。10CNCA-RF-2020-90广州大中认证有限公司(1)多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期开展监督;(2)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3)1个建设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审核员无注册资格,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企业未取得相关法定资质便已颁发认证证书。二、存在一般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予以行政告诫或责令限期整改)(一)存在一般问题给予行政告诫的5家认证机构1CNCA-R-2019-543中铖时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汉尼科认证有限公司)(1)多个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上报不准确;(2)多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明确第一阶段审核日期;(3)1个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安排审核时间不足。2CNCA-R-2019-584联标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要求备案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规则的相关信息;(2)机构3名内审员未按计划实施内审,内审记录失实。3CNCA-R-2019-588中翔时代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大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时间不足。4CNCA-R-2020-597陕西建标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1名认证决定人员未授权也不具备专业能力,2名认证决定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2)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涉及4张证书,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时未按规定开展认证决定。5CNCA-R-2020-602中泰威认证(上海)有限公司(1)1个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审核组成员早退,减少审核时间;(2)在不应开展远程审核的情形下,对多个认证项目采取远程审核方式。(二)存在一般问题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19家认证机构1CNCA-R-2002-068北京中油认证有限公司(1)4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及时将证书暂停信息上报;(2)1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监督审核未对部分关键内容进行审核;2CNCA-R-2002-083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1个服务认证初次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要求进行服务能力确认或验证;(2)1个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3CNCA-R-2005-124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1)对技术专家管理不规范,评价能力证据不充分;(2)1个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4CNCA-R-2007-139北京国诚京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初次认证项目,多处审核记录相似,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审核实际情况;(2)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一阶段开展非现场审核理由不符合认证机构规定要求。5CNCA-R-2017-303北京圣慧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1个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2)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远程审核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6CNCA-R-2017-318亿信标准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不符合要求或证据不充分;(2)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在未对远程审核合理性及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情况下,实施了部分远程审核。7CNCA-R-2018-408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1)未提供维护公正性活动记录及公正性评价报告;(2)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仅有的3名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已失效。8CNCA-R-2018-459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1)多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保留具有法律效力原件;(2)对部分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不规范。9CNCA-R-2019-547上海创实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对部分关键过程审核;(2)多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审核组在“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签到及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10CNCA-R-2019-571青岛华中世纪认证有限公司4CNCA-R-2020-683中锦信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 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委托的技术机构制定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开展或委托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 选定评价机构  第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遴选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  (三)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五年以上;  (四)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企业申请产品符合性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如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的,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内容。委托的技术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3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第五章 报 告  第十七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  1 评价指标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指标包括灵敏度、交叉反应率、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2 盲样要求  2.1 可使用盲样基质一致的有证食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作为盲样,也可以是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统计学要求且经过参比方法定值的实际样品或基质加标样品。  2.2 自行制备的盲样,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计算参照CNAS-GL0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2.3 盲样基质应根据食品快检方法的应用需要,覆盖相应的典型样品基质。  2.4 盲样应随机编号,并随机派发给不同评价人员进行独立测试。  3 评价方法  对禁用物质或者无残留限量的物质,检出限设置(最低检出水平)应尽量与参比方法的定量限(若无定量限则选择检出限)一致;对存在国家标准限值规定的物质,应尽量与限值一致。所有参数需要在不同种类或者类型的食品中测定的实际结果进行统计。  3.1 灵敏度  灵敏度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实际检出限时,检出阳性结果的阳性样品数占总阳性样品数的百分比。  3.2 交叉反应率  采用快检方法及其相关产品的交叉反应率反映产品的特异性,即目标物质检出限与干扰物质检出阳性的最小浓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  3.2.1 以空白样品分别加入不同浓度水平干扰物质的标准溶液进行测试,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最小浓度。  3.2.2 交叉反应率计算公式  交叉反应率(%)=目标物质检出限×100%/干扰物质检出阳性时的最小浓度。  3.3 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假阴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阳性样品中检出阴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阴性率的结果。  假阳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阴性样品中检出阳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阳性率的结果。  3.3.1 应首先对实际阳性样品(指经参比方法检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的真实或模拟阳性样品)进行测试,不少于2份。当实际阳性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阴性时,不再进行后续实验。  3.3.2 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原则上,盲样浓度水平包括空白样品、检出限的1倍浓度水平。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空白样品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检出限1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3 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原则上,空白样品、标准限量要求的0.5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标准限量要求1倍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用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4 在不同检测对象中具有不同的标准限量要求时,应按不同检测对象的典型基质样品评价快检产品的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  3.3.5 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计算公式如下:  假阴性率(%)=阳性样品的阴性结果数×100%/阳性样品总数。  假阳性率(%)=阴性样品的阳性结果数×100%/阴性样品总数。
  • 我国4.5万种化学品仅有一个条例 法律监管滞后
    苏丹红、瘦肉精、硫酸铜、三聚氰胺、塑化剂……这些貌似离我们很远的化学名词却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虽是一句戏言,却也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以至于很多公众谈“化”色变。   针对这一尴尬现实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化学品监管的缺失和滞后是其重要原因。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不能以“有”和“无”来论是非。   4.5万种化学物质仅有一个条例 化学品法律层面监管严重滞后   来自首届全国检验检疫学术报告会上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化学品有700万种之多,而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已达10万种。   魏复盛告诉记者,我国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现有化学物质大约有4.5万种,其中约有370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300多种属于剧毒化学品。作为一个化工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大约100多种化学产品世界产量第一。但与之极不相称的却是,我国对化学品的监管只有一部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于这仅有的一部条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陈会明告诉记者,这部颁发于2002年监管条例,主要限制的还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今年3月经过修订后才增加了对使用、经营者的一些监管。而在欧洲,2006年至今年,连续发布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就有三部。   “我国关于化学品监管在法律层面远远滞后,随着我们和国际的接轨,在这一方面和全球是有距离的。”魏复盛表示。   我国缺乏完备的化学品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体系   早在2005年化工业产值就被中国赶超的欧盟,对化学品的监管像食品、药品一样,是并行的“三驾马车”。据陈会明介绍,欧盟不仅有专门化学品管理机构,仅管理化学品的官员就达500人。所有的化学品进入市场前都要经过系统的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其用途,并将数据提交给管理部门。但目前,我国并没有这套程序。   陈会明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化学品的管理只有一个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处,监管重点是进出口的化工品。   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化学品环境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 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 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等。   魏复盛院士也表示:“化学品上市,要使用必须得到许可。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好多都没有批准,甚至都找不到人批准。国家批准的话就要有安全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价,然后再确定你能不能用?怎么用?用多少?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们现在还缺乏相应的完备体系。”   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 食品添加剂没有“原罪”   监管的缺失让明确不能用于食品的化学品渗透到食品领域,并引发了一个又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在不能辨别“谁是谁非”的情况下,很多公众开始拒绝食品添加剂。浙江绍兴19个知名饭店的大厨更是掀起了一场“裸烹”运动,向市民承诺,以后做菜不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剂,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食品专家表示,添加剂并没有“原罪”,目前市民普遍对添加剂的抵触是一种误解,是少数人的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让添加剂背了黑锅。作为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一员”,许多食品添加剂都有自己的独特用途——如果不添加抗氧化剂、防腐剂,很多食物甚至过不了一天就会腐烂变质,对于现代食品工业而言,添加剂是绝对的“功臣”。 魏复盛告诉记者,对化学品不要以“有”和“无”论是非,一定要一分为二,正确的使用会给人带来好   处,错误的使用会给人带来灾难。如果违规添加或者加入量超过了允许范围,就会产生危害。比如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其含量很低。儿童奶粉小于每公斤1毫克是合乎标准的,但是有意地加进去代替蛋白,就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   对于由化学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陈会明提出了独到的观点:“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呢?包括三聚氰胺,包括塑化剂都是非法添加物,既然是非法添加物,它跟食品就没有关系,是化工原料监管的源头出了问题。为什么市场准入没有严格监管起来?在西方都是通过化学品的立法把它确定下来的。你必须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你必须要做风险评价,必须要确定它的用途,如果这条链条完整了,那么,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少很多。”   对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两位专家都表示,除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化学品的监管,还应该加大非法添加者的违法成本。   ■延伸阅读   美国:复杂的申请过程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200余种。美国对添加剂有着完善的监管制度,这一工作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完成。按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加入了不安全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销售。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十分严格,使用者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的内容十分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不但可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而且提高了使用添加剂的成本,企业和工厂对添加剂的使用会格外小心。而且一种食品添加剂在被批准使用后,隔若干年后,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这一系列复杂的申请过程无形中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进而提高其使用安全性。比如氧化铁在许多国家都可以当作食品着色剂使用,而在美国只被允许用在化妆品中。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限量使用的富马酸钙,在美国也被认为安全性未能确认而根本不允许应用于食品调味剂和香水。   英国:信息公开避免原料危害   英国食品标准局是政府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当对某种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多方争议时,英国食品标准局的处理方式非常透明,即公开介绍多个机构的不同观点,还建立一个自愿禁用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名单。食品生产者如希望避开这些添加剂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主动选择禁用,并将自己加入到企业名单中。当信息公开透明地公布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地自主选择了。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并按重量排列。不能笼统地仅标明是某一大类,还必须在包装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字标明,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添加剂可能造成的过敏性反应也要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几乎每款食品包装背后会有一个过敏提示的“惊叹号”,标有该食品含有什么成分可能会导致过敏。另外,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受到无上限罚款和2年监禁,因此商家多数比较谨慎。   近年来部分重大化学品中毒事件   席卷全台的“塑化剂风暴”   2011年3月,台湾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一名检测员在给某公司益生菌做例行检测时,发现了一种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DEHP。DEHP是一种工业原料,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含“瘦肉精”的猪肉   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肉制品含有“瘦肉精”。这场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4月12日,公安部通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收缴“瘦肉精” 400余公斤。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   2011年4月,青岛市城阳质监局接到市民举报,在一间民房内查获大量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福尔马林是“甲醛”的水溶液,正常人体接触,轻则皮肤过敏、眼睛刺痛,重则致癌,甚至致命。另外,福尔马林会造成细胞的变性,可能引起生物畸形。   三聚氰胺毒奶粉   2008年9月11日,一条名为《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新闻,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开始浮出水面。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通报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随后,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 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公示后如何进行修复?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09月01日已生效,但现在要对一年前的行政处罚公示(由市场监督部门进行的处罚)进行修复,目前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复:按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要求,需要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书格式范本,目前没有下发格式文本,无法进行修复程序。请问何时能有规范范本,那《规定》生效不是9月1日吗?目前如何进行修复程序?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目前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已经下发。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请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办理。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
  • 温州建立全国首个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平台
    全国首个全方位监管财政科技经费的&ldquo 电子管家&rdquo &mdash &mdash &ldquo 温州市财政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系统&rdquo ,近日通过专家鉴定。   据介绍,温州市财政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息、项目经费拨付与使用进度等情况,并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拨付到位与使用时,发出预警信号。   近年来,温州市科技经费不断增加,科技资金的监管是个难题。传统监管模式下,纪检监察机关只能事后督查,很难做到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管。   该系统的开发解决了这一难题。今后,温州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及项目经费拨付与使用、项目开发运行轨迹等将被统一纳入该系统平台。通过查看系统,政府资助经费&ldquo 谁在用、怎么用、何时用、用在哪&rdquo 等情况一目了然。对项目经费的拨付与使用进度,平台也会有明确指示。该系统就像科技项目经费的&ldquo 定位系统&rdquo 和&ldquo 红绿灯&rdquo ,可对相关经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有助于防止科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ldquo 一女多嫁&rdquo 现象,及未按时拨款等问题的发生。   温州市人大、财政、科技、纪检等有关部门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看科技项目经费拨款到位、使用等情况,实时掌握科技项目工作全过程,大幅提升监管效率。   该平台由温州市科技局和温州市赛思科技事务所合作开发,已获软件著作权及软件新产品证书。
  • 认监委召开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
    2月28日,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了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许增德出席座谈会,17家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座谈会,与会代表针对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CNAS负责人作秘书处2013年工作报告暨国际认可最新进展情况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CNAS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会上,许增德指出,CNAS围绕&ldquo 公正认可、赢得认可&rdquo 总要求,付出了努力,取得了实效,实现了创新意识的提升和服务意识的提升。他要求,在改革的形势下,CNAS一要适应改革,大胆改革 二要勇于创新,发展制度 三要巩固机制,发挥优势。与会委员和代表专题审议了本委员会2013年工作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及委员会换届改选要求,审议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2014年工作重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7日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8号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三、整改工作(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pdf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6项,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水中氨氮的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本次能力验证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764家次,结果合格723家次,结果不合格41家次,合格率为94.6%。(详见附件1)二、考核方式和结果(一)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大米粉基质中加入配制好的镉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镉。全省共有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0家,结果不合格4家,合格率为93.8%。(二)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考核样品为苹果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甲基对硫磷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甲基对硫磷。全省共有9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91家,结果不合格5家,合格率为94.8%。(三)水中氨氮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水中氨氮浓溶液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氨氮(以 N 计)。全省共有269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54家,结果不合格15家,合格率为94.4%。(四)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空气中二氧化硫(水剂)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二氧化硫。全省共有14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五)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DN/ID 300热塑性塑料管材,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环刚度。全省共有1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12家,结果不合格3家,合格率为97.4%。另有2家机构未按要求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详见附件2)。(六)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水泥样品,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全省共有7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1家,结果不合格14家,合格率为81.3%。三、问题分析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了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但也有部分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单位换算及数据计算有误,导致检测结果错误。部分检测人员未认真阅读作业指导书,未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偏离。部分检测人员工作经验不足,未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数据做出科学合理地分析和判断。(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未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稳定、有效溯源、满足检测条件,导致结果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针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特性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部分建材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定期对γ能谱仪进行“寻峰”或重新建库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三)样品管理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或标准要求接收、保存和处置样品。部分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果蔬汁样品回温不完全、没有充分摇匀,对样品的均匀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样品的检测结果。(四)质量控制有缺陷。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采用非有证标准物质、定值可信度不高的质控样品或未对配制时间较长的校准工作液进行核查,导致结果系统性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对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不严,造成结果偏差。四、有关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2025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和力度。(四)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要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后处理情况报省局认证认可检测处。联系人:陈佳琳,电话:0851-86505070。附件1.2023年贵州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pdf附件2.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汇总表.pdf2023年11月28日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2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6项,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项目2个,即:白酒中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测定、植物油中苯并(a)芘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土壤中重金属Pb、Cd含量的测定、水中挥发酚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钢筋力学性能检测,项目承担单位为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本次能力验证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761家次,结果合格694家次,结果不合格67家次,合格率为91.2%。(考核结果见附件1)二、考核方式和结果(一)白酒中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测定。考核样品为白酒,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全省共有2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3家,结果不合格1家,合格率为95.8%。(二)植物油中苯并(a)芘的测定。考核样品为植物油,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并(a)芘。全省共有2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3家,结果不合格2家,合格率为92.0%。(三)土壤中重金属Pb、Cd含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天然土壤基体样品,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Pb、Cd。全省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80家,结果不合格13家,合格率为86.0%。(四)水中挥发酚的测定。考核样品为水质挥发酚样品,采用四种浓度双样考核,考核参数为挥发酚。全省共有1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46家,结果不合格14家,合格率为91.2%。(五)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考核样品为聚氯乙烯防水卷材,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全省共有15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38家,结果不合格19家,合格率为87.9%。(六)钢筋力学性能检测。考核样品为热轧带肋钢筋,采用三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全省共有30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84家,结果不合格18家,合格率为94.0%。三、问题分析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了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但也有部分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不规范,样品的处理不完全,导致结果偏离。部分检测人员对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够,未按要求对数据进行修约处理。部分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未核查出测试结果报告单中的粗大误差。(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对使用频率高或稳定性差的设备期间核查频次不够,仪器检出限不能满足要求。部分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试验用水不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导致结果偏离。(三)样品管理及检测操作不规范。部分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或标准要求接收、保存和处置样品。部分实验室因样品稀释不够精确、样品消解不充分、样品裁切变形或者样品存在污染等原因造成检测结果偏离。四、有关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2024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暂停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该项目的检验检测资质。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四)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应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并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核查及依法查处情况报省局认证认可检测处。联系人:陈佳琳;联系电话:0851-86505070。2022年10月28日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二)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三)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工作要求(一)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二)承办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并向参加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三)具体时间要求:1.5月中旬完成方案制定;2.5月31日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3.6月3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4.8月3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收集、中期报告编制;5.9月30日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补测及整改结果整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三、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合格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如自行暂停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但在后期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补测合格证明。(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监督抽查中提高对其抽查概率。(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其他相关事宜(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581090、0591-8780468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 关注 | 这一地方公示拟聘认证监管专家名单
    关于拟聘江苏省认证监管专家名单的公示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推荐、审核,现对拟聘江苏省认证监管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1月16日。如对专家人选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29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5012041。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专家拟聘名单.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8日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专家拟聘名单序号姓 名工作单位职级/职务1徐鸿燕江苏省纤维检验局副局长2唐跃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3张 辉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4张启民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特设处处长5蒋文运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科长6王健俊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7花开淼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8韩大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已退休)审核员9曹慧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程师10潘玉霞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审核业务部部长/高级工程师11唐 剑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2胡云峰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3吴曦沛南京农大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14黄卫平江苏天圭认证有限公司研究员15张 优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副研究员16李 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17王小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总监18吕 静国珩测认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傅德艳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南京分公司韩 柯方圆正联知产(江苏)认证有限公司
  • 市场监管总局征集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
    近日,为保障标准物质定级评审工作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公正,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面向社会征集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组建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并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技术优势,保障标准物质定级评审工作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公正,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面向社会征集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组建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对象应为标准物质研制与应用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不良诚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等相关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相关研制技术、测量技术、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要求、数理统计与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获业内普遍认可;(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评审要求,具有较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文字水平;(五)能够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和义务;(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两院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二、工作程序(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二)审查公示。市场监管总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结合专家专业与领域分布需求,确定初选专家名单,并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示。(三)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入选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承担相关专业和领域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等工作。三、材料报送专家申请材料收集等工作委托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具体承办,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盖章纸质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及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快递至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word版和PDF盖章版)及标准物质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1号楼102-B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3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联系人:张鹏 010-82261832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联系人:卢晓华 电话:15201101988,邮箱:luxh@nim.ac.cn邵明武 电话:13681247816,邮箱:shaomw@nim.ac.cn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
  • 农产品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将全面加强
    中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3月2日在北京表示,农业部门近期将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等措施。他同时表示,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   马爱国当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均超过了90%,可以说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征集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为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征集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的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此次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将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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