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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相关的资讯

  • 2024年中国及31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
    1、政策历程图我国生物燃料政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从初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发展的过程。“十一五”规划中,鼓励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生产 “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的开发,新增生物燃气、生物制氢等生物能源支持政策 “十三五”规划强调低成本生物燃料的制备 “十四五”提出大力发展纤维素燃料乙醇等非粮生物燃料。2、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生物燃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零排放和低碳特点,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生物燃料在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应用。——《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解读202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继续扩大生物柴油等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积累经验。政策扶持方面,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同时,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研究予以支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解读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试点名单显示此次共22个项目获批。——国家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在生物质能、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方面作出了发展规划目标。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与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发展,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加快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藻类生物燃料等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各省市也围绕《“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纷纷出台地方生物燃料发展政策。——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也提出了生物燃料行业的发展目标,安徽明确统筹布局生物燃料乙醇项目,适度发展先进生物质液体燃料。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以上。贵州表示积极推动将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作为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的原料资源,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其他省市也在鼓励发展生物柴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划:
  • 关于召开“十三五”科技政策解读会议的通知
    &ldquo 十二五&rdquo 即将过去,&ldquo 十三五&rdquo 正大步向我们走来。   &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如何编制?如何在&ldquo 新常态&rdquo 下加快转型升级?尽快制定好整体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实现技术预测与&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工作部署,是当前每个单位制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使大家真实了解国家科技领域战略部署和相关政策,准确捕捉战略机遇,实现行业&ldquo 转方式、调结构&rdquo 的 发展构想。定于2015年6月26日在长春召开&ldquo 科技政策解读会议&rdquo 。届时将邀请科技部主管领导出席会议,深入解读国家科技领域战略部署和相关政策,并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 时 间:2015年6月25日报到,26日一天会议   会议地点:长春市君怡大酒店   报到地点:外地代表报到及住宿在君怡大酒店   会议注册:参会人员须交纳注册费8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确定参会单位请6月19日前将会议回执分别发送给吉林大学赵纯老师(zhaochun@jlu.edu.cn 18943004801)和学会秘书处曹以刚副秘书长(info@fxxh.org.cn 13901229201)留存、以便安排接待。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2015年06月16日,   附件1:会议地点截图   附件2:会议回执   主题词:科技政策 解读 会议通知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2015年06月16日发   附件1   会议地点截图   附件2   会议回执   单位: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参加会议人员:   1.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2.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要否安排住宿:
  • 【石化半月刊】近期政策解读与石化单位仪器招标信息汇总
    2022年开年已一月有余,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石油需求强劲超过了市场观察人士的预期。实际上,不仅仅是油价,大宗商品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显示,在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动下,煤炭和原油价格2021年内涨幅较大、高位运行时间较长,带动煤炭、石油和化工等行业实现高速增长。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同时,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陆续发布了关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的政策(指南等),相关领域专家也对其进行了解读。要想实现节能降碳,自然少不了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科学仪器的高精度检测。本文就近期发布的政策解读与石化相关单位的仪器招标进行了整理归纳,其中招标仪器包括气体分析仪,如硫化氢、总烃、总氮等含量检测仪器和废气爆炸限检测仪;石油产品专用仪器,如闪点仪、柴油润滑性测定仪、凝点仪等;电化学仪器,如卡尔费休水分仪和电导率、pH分析仪;还有工业在线的气相色谱仪等。与石油化工相关的政策解读自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承诺以来,国家各方力量不断就如何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制定行动方案等,而对于高耗能的(石油)化工行业,更是被频频提名。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于石化行业的行动方案内容如下: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2022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表了《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击此处可查看全文),其中涉及到石油化工行业的主要是(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对于《意见》,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这是要在兼顾非化石能源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的同时,努力实现化石能源的高效清洁发展。《意见》的重点一是强调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及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能源清洁转型。二是强调在能源转型跟能源安全之间要达到动态平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副主任李永亮也对《意见》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这就是构建了一套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制度为指引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是一个系统勾划未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的导向性文件。《意见》中强调先立后破,“立”的是新能源或者说非化石能源的供应体系,要“破”的是旧有的能源结构。但在新体系还没立起来的时候,存量部分的化石能源仍要保留,否则整个能源体系就要发生问题,无法实现稳定供应。而对于保留的化石能源,最重要的就是要开展节能降碳,这就涉及到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和油气的高效利用。李永亮同时还对相关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2022年2月1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点击此处可查看全文)对外公布。其中,涉及了17个行业,包括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焦化共11个化工子行业。除炼油、乙烯、磷铵外,其余八个化工子行业均要求到2025年,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近期石化单位招标信息汇总小编盘点了近期石油化工单位招标信息中涉及分析仪器的内容如下表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的招标中,要求品牌是米歇尔、西门子、横河、teledyne、爱默生这几种之一,在线仪器与实验室仪器的差别由此可见。而对电导率/pH分析仪的要求中也提到了品牌名称,但未限定其范围,只要求了电导率和pH分析仪是同品牌即可。另外,请各仪器厂商注意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尽早提供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招标单位招标仪器招标数量招标文件领购结束时间开标时间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硫化氢气体分析仪\0-100ppm2%(便携式)1台2022/2/162022/2/21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便携式总烃分析仪6台2022/2/22便携式甲烷总烃分析仪1台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废气爆炸限检测仪\VOC 0-100%LEL 隔爆型 4-20mA+HART+RS485+声光报警+现场显示2台2022/2/24中国石化海南炼化卡尔费休水分仪1台2022/2/182022/2/23石油产品开口闪点测定仪2 台石油产品闭口闪点测定仪2 台自动数字式密度计5 台总氮分析仪2台2022/3/4紫外荧光硫分析仪2台离子色谱仪4台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品牌要求:米歇尔、西门子、横河、teledyne、爱默生2台2022/3/3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8台2022/3/4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柴油润滑性测定仪\1.0±0.02mm 50±1Hz 1μm1台2022/3/4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VOCs气体红外热像仪分析仪2台2022/3/7大连中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气相色谱仪\双FID+TCD2台2022/3/8气相色谱仪\FID+双TCD1台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在线硅酸根分析仪\0-5000μg/L 1.0级 柜式4台2022/2/192022/2/25潍柴石油石油产品自动凝点仪1台2022/3/7上海石化炼油部电导率/pH分析仪\0-14pH 0.2-200μS/cm 0.1pH 隔爆型 分析仪柜+预处理系统采用梅特勒-托利多、ABB、横河、哈希或同等品牌产品11套2022/3/4
  • 《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  人才是中医药发展的第一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构建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医药人才规模快速增长,结构布局逐步优化,人才质量和使用效能显著增强。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人才还存在着总体规模不大、领军人才不足、基层人才缺乏、体制机制不活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中医药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  《意见》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次牵头制定的系统部署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推动中医药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印发实施,有利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利于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强化人才能力素质,有利于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氛围,对于提升人才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意见》是如何研究制定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意见》起草工作专班,推进《意见》制定工作。一是深入学习中央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领会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把握文件起草的方向和定位。二是开展调研与专题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带队,深入10余个省份40余家机构实地调研,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聚焦需求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同时围绕中医药人才队伍现状、需求、发展目标、师承教育等专题,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题研究。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中医药领域院士、国医大师等专家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管理部门与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意见》(送审稿)分别征求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部委意见。四是强化沟通协调。《意见》制定过程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密切沟通,就相关政策措施深入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确保政策措施科学可行。  三、《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意见》作为多部门首次关于中医药人才工作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中医药工作重要部署,紧密结合中医药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提出更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标对表。《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内容紧紧围绕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中医药振兴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在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及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着力,切实体现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二是突出重点。围绕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需求,着力强化“顶天立地”的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顶天”方面,着力打造中医药领域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和传承创新。在“立地”方面,着力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扎根基层的中医药人员,让老百姓在家门口能够看上好中医、吃上好中药。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重点落实好国家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科研人才、基础人才管理的改革措施,着力完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机制,打造有利于中医药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着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提质扩量。在提升质量方面,强调建设高水平中医药院校,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人才岐黄工程,推进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在扩大总量方面,强调围绕需求调整优化中医药学科专业布局,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规模 同时,突出拓宽中医药人才岗位设置,扩大岗位供给,开放包容吸引集聚其他领域人才,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人才队伍。  四、中医药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意见》提出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服务需求、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深化改革4条中医药人才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党的领导贯穿中医药人才工作全过程,为把握人才工作方向、全面推进人才兴业提供根本保证。坚持服务需求,面向健康中国战略,面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需求,面向中医药特色优势领域,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领域战略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保障作用。坚持遵循规律,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并举,立德树人与能力提升并重,思维培养与技能培训结合,注重“读经典、跟名师、重实践、强素养”,注重吸收和融合先进科学技术和人文思想,注重事业造就人才、人才推动事业,着力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坚持深化改革,着力破除中医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人才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努力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发人才积极性和创新创造活力。  五、中医药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意见》立足于当前、着眼于将来,分别提出中医药人才工作“十四五”和中长期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基本建立,人才规模总量快速增长,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更趋合理,促进人才成长、吸引集聚的制度环境明显优化,培养造就一支基本满足中医药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实现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中医医师配置不低于本机构医师总数的60%,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到2030年,中医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人才梯队更加合理,高层次人才规模显著增加,基层人才队伍更加稳固,中医药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逐步建成,适应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中医药领域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不断涌现,人才对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对健康中国建设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六、《意见》明确了哪些方面的重点任务?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才发展需求与培养模式、体制机制改革等,共提出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培养集聚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提出培养造就中医药领域战略科学家、培育壮大领军人才队伍、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打造中医药人才发展高地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二是夯实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提出扩大基层人才供给、推动人才向基层流动、改善基层人才发展环境3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三是大力推进西医学习中医。提出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实施西医学习中医专项2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四是统筹推进中医药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强化中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强中医技师队伍建设、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中医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五是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提出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2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六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拓宽中医医疗服务岗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加大薪酬激励力度、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表彰奖励机制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七、如何加快培养集聚中医药高层次人才?  《意见》从吸引、集聚、激励人才和加强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培养造就中医药领域战略科学家。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注重发现和推介中医药优秀人才。面向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等,吸引、发现、造就若干站在科技发展最前沿,在中医药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能够进行方向性、全局性、前瞻性思考,具有卓越科技组织领导才能的战略科学家。二是培育壮大领军人才队伍。实施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持续支持岐黄学者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等特殊政策。实施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建设专项,汇聚行业内外和海内外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开展中医药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联合攻关,培育一批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打造一批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加强与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相关领域的学科交叉融合,培育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三是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建立健全面向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在重点人才项目、重大科技立项等工程计划中设立青年人才支持专项。加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青年岐黄学者等青年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支持其招收有潜力的青年人才传承培养。加大中医药类专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布局和建设力度,加快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健全青年人才发现机制,为青年人才搭建干事创业平台。四是打造中医药人才高地。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中医药优势资源较为集中的区域建设中医药高层次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指导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开展人才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人才示范区。调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性,建设一批人才吸引集聚培育中心。实施中国中医科学院人才强院计划,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创新型中医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八、如何夯实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  《意见》聚焦解决基层中医药人才下不去、留不住、发展不好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基层人才供给。逐步扩大本科层次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规模。支持地方开展专科层次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乡村医生学历提升。持续开展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到2025年,为每个二级以上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立1—2个传承工作室,培养一批基层人才。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全员培训,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人员培训全覆盖,培训一批“能中会西”的基层医生。二是推动人才向基层流动。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在基层执业。推广“县管乡用”“乡管村用”等人才管理模式,鼓励县域医共体、医联体内人才柔性流动,形成上级医院医师定期到医共体、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长效机制。落实服务基层制度,中医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经历。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三是改善基层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基层中医药人才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机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机制,保障县乡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基层一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中医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九、如何大力推进西医学习中医?  《意见》围绕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提出大力推进西医学习中医。一是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逐步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支持各地遴选建设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西学中培训。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等机构应支持西医医师接受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做到“能西会中”。允许经过系统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二是实施西医学习中医专项。国家举办西医学习中医高级人才研修班,吸引相关领域院士、长江学者、杰青等高层次人才开展中医药研修学习。举办西医学习中医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培训班,以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为重点,面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培养一批西学中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区域需求,分期分批开展本地西学中专项培训。力争用5—10年时间,培养一批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如何统筹推进中医药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坚持需求导向,对加强中药专业技术人才、中医技师、急需紧缺人才和中医药管理人才等队伍建设提出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中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以上中药炮制等中药传统技术传承基地、工作室。加快中药材种植栽培、质量检测、品种鉴定、资源普查、产品研发、产业经营等中药产业人才培养,实现中药生产全链条人才培养。鼓励中药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应用型中药专业人才。二是加强中医技师队伍建设。完善中医医学技术人员队伍体系,制定中医技师岗位标准和队伍建设措施,建立健全中医技师管理制度,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序列中增设中医技师职称专业。加强中医技师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三是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中医疫病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打造高水平的中医疫病防治队伍。加快公共卫生、全科、精神科等相关领域紧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向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倾斜。加强中医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建强中医药传播人才队伍。推动中医药英才海外培养合作项目。四是强化中医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中医药高端人才国情咨询研修长效机制,组建中医药发展战略智库。实施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中医药治理能力提升轮训、高级研修。持续实施中医医院院长、科主任职业化培训。  十一、如何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  《意见》围绕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对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突出需求导向,调整优化中医药学科专业和区域布局。推进中医药课程教材教法改革。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加大中西部、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高校稳步扩大中医药类专业博士招生计划。推进中医药类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强化中医医院育人职能,核增临床师资、教育管理岗位,实施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专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训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二是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面向中医学类专业全面推行院校—师承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强化师承教育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改革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强化中医临床能力训练。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快知识更新,提升专业水平。  十二、如何推进中医药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意见》围绕推进中医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从拓宽中医医疗服务岗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加大薪酬激励力度、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表彰奖励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拓宽中医医疗服务岗位。医疗机构按照机构设置基本要求配齐配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级综合医院按照要求设置中医门诊和中医病房,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西医联合查房和会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允许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与其执业范围相符的诊疗活动。鼓励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置中医药相关科室,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开展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二是落实用人自主权。加大中医药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用好用足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政策。积极推进公立中医医院职称评审改革。建立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聘绿色通道和职称直聘办法。三是加大薪酬激励力度。深化公立中医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建立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成果转化等政策,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支持构建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和鼓励中医药机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建立基础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在人才引进、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保障。四是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分类建立中医临床、基础、科研人才评价标准。临床人才重点评价其临床疗效,基础人才重点评价其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原创能力,科研人才重点评价其探索疾病规律、解决临床问题、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能力。深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改革,强化中医思维和临床能力考核。五是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行业特点、国家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大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力度。完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周期性评选表彰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十三、如何保障《意见》组织实施?  《意见》围绕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对组织实施提出相关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中医药人才工作新格局。各级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对中医药教育改革、人才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支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国务院和地方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健全和落实对中医药人才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中医药人才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中医医院的全面领导,加强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人才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强人才发展经费支持力度。国家组织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支持开展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基层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各省、市、县应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培养满足区域中医药发展需求的各类中医药人才。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教育引导中医药人才弘扬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选树中医药行业优秀人才模范和工作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中医药人才职业荣誉感,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发展环境。
  • 《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数字经济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具有溯源性和可信度,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新的生产要素。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医疗、先进制造、交通、能源等民生产业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领域的深度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计量数据应用技术迅猛发展,应用形式不断创新,应用规模呈现出爆发态势。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住计量量子化变革和数字化转型新机遇,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推动计量由“计量器具管理”转向“计量数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精准医疗)、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智慧电力)两个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对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   当前,我国在计量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大量高价值的计量数据并未得到充分挖掘利用。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实施《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   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围绕主要目标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20项重点任务。   在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方面,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方面,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推动计量基标准数据有效利用,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   在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方面,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五、如何申请建设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鼓励具有计量数据资源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上下游相关方,自愿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学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基地运行情况、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情况、应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后续建设规划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实地调研或阶段性评价,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   支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省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六、什么是标准参考数据,如何加强标准参考数据建设   标准参考数据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和权威性,经过长期积累、验证和迭代,是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的基础,是国家的重要技术资源。   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   七、如何保障《指导意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是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
  • 河北省“双创双服”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服务政策解读培训会成功举办
    2022年9月29日上午,河北省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携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共同举办了河北省“双创双服”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政策解读线上公益培训会,共有38家企业5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对河北省“双创双服”政策做了详细解读,为企业共享试验设备作出了详细指导,切实解决了企业在政策和试验设备上的需求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企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完善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及其开放服务工作规范,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进程,河北省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决定举办河北省“双创双服”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政策解读线上培训会。会议邀请石家庄市科技局计划处原副处长贾文霞,就“双创双服”政策,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用结合、军民融合创新发展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项目谋划建设等相关政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政策”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管理方法、使用范围、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回答了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培训会根据企业需求每年组织一次,参会企业热情较高,特别是一些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企业都踊跃报名参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电科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中亿电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在内的38家企业50余人次参加了本届线上会议。通过本次培训会,与会企业加深了对省内相关政策的深刻理解,有助于中小企业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这一方式,破解了资金短缺、研发经费投入不足等困扰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有助于中小企业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加速企业的资金良性周转,同时,也为大型企业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拓展了有效途径。
  • 通知 |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各相关单位: 我国生物制药产品的年消费量及出口量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制药在整个制药领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20年12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于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地要求,有效保障了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为使患者实现生物治疗药物和疫苗的可及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生产、纯化、贮藏、运输等工艺的不断优化,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成为各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作为监管领域专业性、研究性学术交流平台,为进一步服务监管工作及产业创新,于2022年启动了“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每期分设不同主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分享交流。现拟于2023年11月15日在京举办“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题会议。会议拟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科研人员及产业界人士出席并分享交流。具体会议内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会议地点北京香山饭店交流内容时间内容13:30-13:40领导致辞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领导13:40-14:05生物制药工艺设计孙京林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4:05-14:30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监管技术专家14:30-14:55生物制品检查常见缺陷分析监管技术专家14:55-15:10茶歇交流15:10-15:35ADC商业化生产实践及主要关注点李壮林 荣昌生物副总裁、总工程师15:35-16:00生物疫苗工厂设计关键策略杨勇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工艺师、总监、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6:00-16:25mRNA药物CMC关键考量点杨红艳 Cytiva大中华区研发总监16:25-17:15圆桌讨论17:15-17:20总结识别二维码即可报名参会(报名仅限100名)
  • 新形势下QA/QC政策法规解读与核心技术实施高峰论坛精彩回顾
    2021年4月17日,由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主办的“新形势下QA/QC政策法规解读与核心技术实施高峰论坛”圆满落下帷幕,本次会议邀请国家及国际监管专家、企业质量专家等十几位行业大咖,就法规解读、实践经验等方面做了精彩分享,为参会的QA/QC工作者呈上了满满的干货。 施启乐作为实验室器皿自动清洗机行业代表,受邀参会并上台发言。公司质量总监赖建媚女士以“从源头控制器皿污染OOS的发生”为主题,向参会人员分享了如何有效避免实验室器皿污染造成的OOS的发生及高效清洁实验室器皿的方法与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共鸣。 会下,大家纷纷来到施启乐展台前参观交流。施启乐M8000D实验室器皿自动清洗机以其美观大方的机形和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过程,以及多样化的篮架搭配、高标准的清洗效果,引起大家浓厚的兴趣。 愉快的相聚总是短暂的,但施启乐为广大用户的细致服务是持续不断的,在未来的日子里,施启乐依然会不忘初心,不断开拓和提升,继续为客户提供高端完善的产品和服务!
  • 重磅:2023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正式启动!领导、行政人员不得提名 附 | 政策解读
    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会今天在北京召开,同时,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时隔近三年,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正式启动!与往届相比 ,今年的《提名办法》明确提出了两点新的要求:一是强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二是强调创造性贡献。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图源网络据了解,与往年相比,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时间大幅缩短,其中提名工作时间节点如下:科奖中心制图与以往2-2.5个月的申报时间相比,本年度从发布国家奖提名通知,到2024年1月17日网络填报截止,申报时间仅30多天。同时公示时间也相应缩减,受理项目公示15天,初评结果公示10天。截止目前,提名工作通知尚未发布,最终以奖励办正式通知为准。通知全文如下及政策解读如下: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23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提名资格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四章 提名要求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1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第二十六条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政策解读问答近日,科技部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围绕科技界关心的《提名办法》制定与实施等问题,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解答如下。1.《提名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科技奖励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是国家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的重要组成。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科学技术奖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2017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20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  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国家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科技部在总结近年来提名制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和吸收科技界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新的《提名办法》,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国家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2.制定《提名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提名办法》的制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依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规范完善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一是按照党中央关于优化科技奖励制度的部署要求,以突出战略导向、提高奖励质量、净化评奖风气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名机制。二是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原则,提名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把学术水平作为重要标准,充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是细化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提名工作提供制度支撑。3.在突出提名导向方面,《提名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  一是强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 国药监局解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f0f95f82-0310-4ce6-9c06-e908dd5efa4e.jpg" title="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png" alt="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p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72px " width=" 600" height=" 172"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2017年0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该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发布以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扎实推进,有的企业已经完成了部分品种研究工作,进入申报审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研究制定了本《公告》,对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旨在保障受理、检查、检验和审评等环节顺畅衔接,保障评价标准统一。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二.针对参比制剂确定和获得,《公告》中提出了哪些优化措施?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中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以下简称《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219个品规)。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我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三.对企业选择参比制剂的自主行为,是否明确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告》第三条提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及时终止相关工作,将“视情况免于责任”,什么情况给予免责,标准如何把握,如何确保追责免责的准确执行,不会出现误伤或者纵容?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购买及使用,对全过程负责。发现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后,总局将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有证据证明企业非主观因素选择假冒产品,可免责。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四.针对开展临床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哪些解决方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一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我局前期已会同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我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二是《公告》第六、七、八、九条中提出符合豁免条件或者可以免于评价的相关情况以及方式,根据科学判定,减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五.《公告》提出,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GCP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评估。请问如何明确界定第三方评估能力?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如选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是一种有效的外部完善机制,可以弥补部分申办者因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系统评价拟选择机构的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竞争,申办者可以选择具备较好基础、丰富经验和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第三方。相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企业可向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请问豁免流程具体如何,是否有相关规定? /span /strong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对部分品种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应当科学审慎地对待。企业的相关豁免要求可按照如下流程提出: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1)申请人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具体情况、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的科学性依据等,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BE豁免,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予以答复。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2)对于总局已公布的豁免品种,申请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可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相关依据。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具体情况进行审评。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七.《公告》提到,企业在报送一致性评价申请时,需由相关机构对其进行复核检验,这里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检验?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有哪些具体标准?如果在审评过程中开展有因核查并抽样检验的,应交由哪些机构进行检验?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提交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申报资料中应包含药品复核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委托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公告》发布前已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公告,由有关药品检验机构承担集中复核检验任务的品种,企业可以在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其他机构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达到药品检验的要求,具有开展药品检验的能力。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可以提出对申报品种进行检验,由总局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抽样后,交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此前公告已指定复核检验机构的品种,由指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未指定的,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另行指定。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八.关于未明确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如何解决一致性评价问题,是等待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后再开展,还是将提出其他解决途径,以保证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工作?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尽快组织研究讨论未明确参比制剂品种的相关问题 申请人也可根据品种情况,按照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咨询,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研究后予以回复。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九.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建立了哪些鼓励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真正落地?预计将对市场供应产生什么影响?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定,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关部门将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后期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细化配套。上述将营造扶优汰劣的政策环境,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引导优势企业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保障市场供应,促进企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公告》第十六条提到,“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是用于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请问企业是否需要申请药品说明书变更?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提出我局将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发布公告。该项工作将与今后 “橙皮书”编写工作统筹考虑,专门发布一类公告,明确发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目录及相关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中国的“橙皮书”。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产药品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可在说明书、标签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一.《公告》是否有对以往发布的一致性评价相关文件内容有调整?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本《公告》内容主要对一致性评价受理、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并对前期文件部分未明确事宜进行了补充,例如针对《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等3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61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等文件中有关内容根据前期一致性评价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整。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二.如2018年底前,一些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无法完成一致性评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哪些考虑?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要求,按时完成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总局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于由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数量少而影响市场供应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以保障市场供应。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 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何考虑种族差异?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已在欧美日上市的仿制药,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提出上市申请,证明其质量和疗效与原研的一致性。但是,由于本品未在国内上市,可能存在种族差异,因此,其用法用量是否适用于中国人群,还需要进一步试验研究。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四.对原研地产化品种,总局将出台何种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已明确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申报参比制剂的路径,总局后续将发布细化资料要求。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并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经总局审核和核查可列入参比制剂目录,在参比制剂目录发布中统一进行发布。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五.企业在开展一致性工作遇到问题时,是否有反馈的渠道?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企业在研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按照药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向药审中心提出咨询。药审中心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六. 《公告》第八条第二款中,正在审评中的按照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审评的申请,可通过什么渠道提出申请? /span /strong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中心提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审评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补交费用。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七.随着2018年底的时限临近,留给企业的时间并不多。总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如对原研地产化品种有何考虑,如何指导企业获取参比制剂,对BE豁免如何申请,监管部门能否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参比制剂可及性、临床疗效是否明确等指标)将药品分类,分批分期进行一致性评价,对有些特殊品种适当延期?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中已明确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申报参比制剂的路径,后续将发布细化资料要求。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我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关于BE豁免,总局药审中心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BE豁免目录,企业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BE豁免,也可在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科学依据。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资源事宜,我局前期已会同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此外《公告》提出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我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公告》整合了受理、审评、核查、检验等资源,并将一致性评价审评的主体部门调整至药审中心。企业在研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按照药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向药审中心提出咨询。药审中心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十八.对于企业普遍放弃评价而市场又需要的品种,仿制需要一定时间,由此可能造成用药断档,可否考虑这些药品的接续期问题? /strong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在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将会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科学组织审评工作,密切关注品种进度。对影响市场供应、目前无替代的品种,由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清单,鼓励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并加快审评审批,以保障市场供应。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局将根据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展,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好后续解读。 /p
  •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就是仿制药需在质量与药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因为过去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可以使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 ,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这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同时也可提升我国的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在我国是补课,也是创新。做到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离创制新药也就不远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期国家药监局官网对《关于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政策解读,从为什么实行该政策、目前进行到哪一步以及政策具体细节做了详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d9a5c0b-2c13-4c01-aca8-cf7eb797bbe0.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190107115601.png" alt=" 微信截图_2019010711560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为什么要坚持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随着医药科技不断进步,药品审评标准在不断提高,过去的药品审评标准没有强制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改进提高。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保障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相互替代,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进展如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截至2018年11月底,已完成112个品种的评价,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289个基药相关品种的有90个。这些品种包括审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原研地产化列为参比制剂品种,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品种中原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等情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如何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工作。药监部门将根据基本药物品种的具体情况,继续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品种目录、存在特殊情形品种评价要求等,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组织现场调研和沟通,帮助企业解决难点问题,对一致性评价申请建立绿色通道、随到随审。企业在研究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的,可以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如何保障一致性评价审评标准不降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药监局将坚持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开展审评审批,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督促企业持续提高药学研究及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质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如何加强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监管,避免一致性评价成为“一次性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药品监管部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强监管,已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对相关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规定,规范药品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的变更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目前一致性评价不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时限完成,国家药监局对工作时限进行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一是对基本药物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联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11月1日施行,对旧版目录品种作了较大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调出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是一致性评价工作在我国全面推进过程中,面临着提升科学认知,以及参比制剂选择、评价方法确定、临床试验资源不足等诸多挑战。其中所发现的技术问题需要加以科学评估,逐步研究解决。基本药物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重点,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具有重要意义。在基药品种中,约有180余个品种为低价药,例如氨苯砜片、地塞米松片、巯嘌呤片等,其中部分品种为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用药。保障基本药物可及性,事关公众临床用药基本需求,需要一致性评价政策的积极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监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和征求了医药企业、行业协会、医学药学专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界一致认为,要坚定不移科学推进一致性评价,从实际出发,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要求作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七、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时限如何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调出目录。基本药物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与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联动推进,因此不再对基本药物品种单独设置评价时限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八、仿制药评价时限如何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考虑到药品临床需求存在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企业未能按上述要求完成评价的,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的品种,可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评估报告,省级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经研究认定为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适当予以延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时,对同意延期的品种,省级药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继续指导、监督并支持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届时仍未完成的,药监部门不予批准其药品再注册申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九、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包括哪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上述仿制药是指已上市化学药品中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评审批的仿制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如药品生产企业未能按公告要求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如何申请延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申请人应自行评价是否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自评估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60日内完成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国家药监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一、未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且未申请延期的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仿制药,后续如何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对此类品种,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将予注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二、通过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品种,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相关部门也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要求给予政策支持。 /p
  • 《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服务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仪器仪表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工业生产的“倍增器”、科学研究的“先行官”、国防建设的“战斗力”、社会生活的“物化法官”。近年来,我国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整体水平仍处于中低端,基础研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匮乏,产品可靠性和稳定性不足,高端仪器仪表和核心零部件长期依赖进口,严重制约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战略实施。计量是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对仪器仪表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国防等领域专用计量仪器仪表的研制和推广使用。实施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工程,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建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制度。建立仪器仪表产业发展集聚区,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等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指导意见》。   二、当前,仪器仪表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是国产品牌认可度低,高端产品基本被国外垄断。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已经形成细分门类基本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但仍存在低水平重复的特征,产品种类集中在量大面广的通用型中低端产品。国产高端仪器仪表产品整体严重缺失,已成为行业明显短板。   二是核心部件依赖进口,关键装备“卡脖子”问题依旧突出。我国国产仪器仪表产业基础薄弱,龙头企业带动效应不明显,目前我国高端仪器仪表产品的芯片、传感器、探测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市场基本被国外企业占领,“卡脖子”的技术问题仍然存在,急需加强自主创新。   三是科研创新能力滞后,基础研究成果不足。国产仪器仪表的可靠性不足、共性工艺缺失等已成为行业公认的问题,需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科研攻关,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   四是仪器仪表计量检测能力亟待提升,计量意识有待加强。大多数仪器仪表中小企业对计量的认识仍然仅停留在传统的计量器具管理层面,甚至以取得计量证书为主要目的,对工业制造过程的计量需求关注不多,用计量方法和计量技术解决产品研发和质量问题的办法不多,不利于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测量能力的高质量、高可靠性仪器仪表,攻克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研制一批新型仪器仪表用标准物质,制修订一批仪器仪表计量技术规范,助力打造一批仪器仪表国产品牌,加快推进计量基标准和仪器仪表的国产化。   到2035年,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突破一批“卡脖子”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涌现一批具有领先测量水平和研发设计能力的仪器仪表创新企业。   四、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一是加快仪器仪表产业计量短板攻关。完善自主可控的量值保证体系。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推进实现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关键设备国产化替代。加大仪器仪表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和应用。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突破一批影响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发一批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培育一批高端仪器仪表先进制造企业,提升高端仪器仪表计量供给能力。   二是激发仪器仪表企业创新活力。大力发挥龙头企业在测量领域的优势,运用先进测量技术,提高仪器仪表可靠性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质量可追溯等能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实施仪器仪表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助力国产仪器仪表品牌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仪器仪表特色产业。   三是健全仪器仪表产业计量基础能力。健全仪器仪表产业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研究基于量子化的量传溯源新技术和新方法,满足仪器仪表溯源新需求。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量值溯源领域的应用,推动实现仪器仪表量值溯源的自动化和自主化。完善仪器仪表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提升仪器仪表产业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加快研究建立可满足仪器仪表产业应用需求的计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仪器仪表产业的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与能力建设。引导仪器仪表企业改善试验检测设施条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发与工程验证平台。   四是培育仪器仪表产业计量发展生态。建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仪器仪表计量服务综合体,创新计量服务理念,打造集科研生产、检定校准、试验检测、咨询评价等为一体的产业计量测试一揽子协同服务平台。发挥国家和地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业联盟的协同作用,打造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园区,促进仪器仪表全产业链技术升级和协同创新。营造成果转化应用环境。促进计量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机制的建立,实现仪器仪表企业创新成果的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应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仪器仪表企业的仪器设备、测试平台等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平台间试验数据、检测结果的互认。   五是完善仪器仪表产业计量政策体系。鼓励有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在重点领域设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中心,开展仪器仪表的关键计量指标、可靠性、稳定性、测量功能等综合评价,提升国产仪器仪表自主品牌的认可度。优化计量政策环境。深化计量仪器仪表法制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对重点计量仪器仪表实行实时监控、失准更换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强制检定新型监管措施。加快计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计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育一批仪器仪表产业的计量工匠,引导计量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向仪器仪表产业领域聚集。  五、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是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计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围绕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大对仪器仪表领域计量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科技、人才等政策合力,推动解决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强化各主体互动协调,形成跨行业与区域的产业技术基础资源集聚,促进国产仪器仪表高质量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充分利用国家计量战略专家咨询委员会优势,为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建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计量科学家、仪器仪表行业专家、仪器仪表研发设计专家等组成的仪器仪表产业计量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未来测量技术与先进仪器发展趋势的前瞻性、规律性研究指导,为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应对技术变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加强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国产高端仪器仪表研发与制造的财政投入或金融支持,加大先进仪器仪表首台(套)补助、计量仪器仪表重大专项和科研后补助的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金或风险投资基金对高端仪器仪表的研发投入,鼓励掌握核心计量技术的仪器仪表创新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建设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加强对测量关键技术、验证方法、核心算法以及实验数据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是不断深化国际合作。鼓励并支持仪器仪表骨干企业走出去,建立计量研发中心和计量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落实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仪器仪表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建立国际化的计量研发中心和计量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快仪器仪表产业高水平开放,吸引更多国外企业在华设立计量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计量先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 《昆明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政策解读方案
    目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昆明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昆明市重金属污染物防治作了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规划》落实任务,现解读如下:一、 《规划》编制背景“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单位支持、配合下,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遏制。至2020年底,完成了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3%的目标任务。随着昆明市战略定位为长江经济带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作为长江经济带上游重要的省会城市,具有重要的生态安全维护地位。“十四五”时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等严峻复杂形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将进入新阶段,昆明市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仍然面临巨大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昆明市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展定位,全面开展昆明市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将编制《昆明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列入“十四五”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并提出明确要求。二、 《规划》编制依据及总体思路(一)编制依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重点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云环发〔2022〕22号)和《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工作方案》(云环发〔2022〕26号)开展《规划》编制。(二)总体思路。始终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解决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为导向,围绕重金属“防”(预防)、“治”(治理)、“控”(控制)全过程管控体系理念,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昆明市“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三、 《规划》主要目标到2025年,昆明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重点区大气和水中重金属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非重点区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综合管理制度,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水平明显提升,重金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区域环境风险得到防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履行相关环境国际公约,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四、 《规划》主要任务《规划》在总结“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重金属防治形势,找准了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治理目标,为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分区管控,狠抓重点区域污染防控。将金沙江流域普渡河、螳螂川和小江,珠江流域划为重点区域,明确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防控总体要求。(二)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及时完善更新全口径清单。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涉重金属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在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下,积极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三)严格项目准入,优化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审批规定,重点区东川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遵循“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推动现有涉重金属产业集中区优化发展。(四)围绕重点行业,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协同推动减污降碳。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新建、扩建铅锌冶炼和铜冶炼建设项目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在东川区开展选矿尾矿充填利用试点,持续推动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涉重金属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五)强化风险管控,保障环境安全。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区域严格控制重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再生利用体系示范项目和铅资源循环利用平台建设,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回收及综合利用。加大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力度。实施重点区域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示范,推进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综合试点。(六)建设标准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含砷废物等危险废物,制定综合利用及处置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及方案。制定昆明市历史遗留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原位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及方案、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和细则。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七)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监察手段现代化。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进行重点监管。完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审备制度,加强涉重企业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能力。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原文请见:《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近日,国家药监局发文,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解读。以下为解读原文: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药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随着经济社会和中药产业的发展,公众对中医药有了新期待,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处理好保持中药传统优势与现代药品研发要求的关系。2019年修订实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2019年10月,在全国中医药大会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中医药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10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事。2020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充分肯定了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作用、作出的贡献,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制和产业发展”。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彰显特色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全世界对中医药的认同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深化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共识进一步凝聚。目前,中医药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发展中医药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中药事业呈现新的发展格局。  二、《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中药监管工作,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求、应对新挑战,国家药监局在深刻总结中药审评审批实践规律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工作部署,以“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坚守底线”为主线,起草了《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及中药系列技术指导原则等形成各有侧重、有机统一的中药监管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决策部署,增添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更好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三、《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由“指导思想”和“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注重多方协调联动”“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等六大方面内容组成,包含了20条具体措施,涵盖了中药审评审批、研制创新、安全性研究、质量源头管理、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上市后监管、品种保护等以及中药的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监管科学、国际合作等内容。  四、《实施意见》在鼓励中药创新方面的举措有哪些?  《实施意见》在推进实施调整中药注册分类、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构建“三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等创新举措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鼓励开展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中药创新研制力度。一是遵循中药研制规律,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创制转化,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研制中药复方制剂。二是推动开展中药多区域临床试验规范性研究能力与体系建设,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中药新药注册上市。三是支持以提升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为目的,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研制中药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剂型。四是鼓励挖掘已上市中药的临床治疗潜力,促进已上市中药同品种质量竞争,推动质量提升。五是建立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性分类分级评价策略,研究制定具有人用经验中药新药的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六是结合中药临床应用特殊情形,明确实施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和特别审批的具体情形,鼓励有明显临床价值中药新药的研制,并加快其上市进程。  五、《实施意见》在加强中药监管方面举措有哪些?  《实施意见》全面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制定实施指南,引导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鼓励饮片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 规范新药所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加强开展中药新药资源评估,严格限定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二是强调全过程质量控制。通过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饮片附录、持续修订内控质量标准体系要求等监管举措,保证中药生产批间质量稳定可控。三是加强中药上市后监管。一方面开展中药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针对中药材交易市场的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四是强化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五是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 盘点:2016食品行业政策解读及相关分析仪器市场动态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2016年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市场发展新特点 /strong /span /p p   据了解,目前我国发放许可证的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有1180万家。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70%的市和30%的县整合了食品和药品监管职能,成立了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体制保障。 /p p   由于从食品的初级品的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污染。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的规模化和集中度太低,从而导致市场上食品来源极其复杂,同时食品消费总量也明显高于一般国家。实验室常规的检测方法和仪器很难及时、快速、全面地监控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状况。因此,市场上急需快速、准确、方便和灵敏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的市场目前主要集中于政府食药监部门、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285px HEIGHT: 224px" title=" timg.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insimg/feca7fe0-97af-4aa6-8c70-ab9ccfc5887c.jpg" width=" 730" height=" 528" / /p p strong 部分章节节选: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第一章、我国食品快检设备发展现状 /strong /span /p p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快速检测可以在执法检测中使用,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201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5条提到了快速检测方法的需求。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已被列入“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今后政府将加大对快检技术及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 /p p   目前包括国标、行标等在内的现行有效快检方法标准有130多项,其中以酶联免疫法、胶体金法、放射受体分析和酶抑制法为主。这充分证明了快速检测方法在食品行业需求的不断增强,也体现了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快检技术的进一步认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因其应用目的、要求和场合的不同, 分为实验室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和在线快速检测三大类仪器。 /p p   随着产业发展和消费习惯的转变, 微生物的检测是必须的, 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及仪器将成为以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发展的一个趋势。另外, 鉴于实验室快速检测仪器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两类仪器的优势与劣势, 装备了试纸条、试纸盒等快速检测设备的移动实验室将成为现场快速检测的发展方向。目前, 我国食品快速检测仪器发展遇到的阻力主要是缺少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高效的前处理方法,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及仪器研发投入力度的加大, 相信我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的发展将会迎来爆发式增长。 /p p strong & nbsp ..............................................................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第二章、食品安全基层单位现阶段建设情况 /strong /span /p p   近年来,政府持续加大投资建设食品安全源头基层单位。基层单位作为食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于基层单位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采购近年来也成迅猛增长的趋势。“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装备配备实现标准化,全面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同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科学划定县、乡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到“十三五”末,县、乡级100%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p p   2016年,国家发改委明确了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单位名单。据悉,此次试点项目建设期为中央投资下达起一年内。此次国家共确定了182个项目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第二批试点,其中包括95个项目为区域性检验中心(整合2个以上县相关检验资源,为多个县提供检验服务),87个项目为一般性检验机构(整合县域内相关部门检验资源,为多个部门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服务)。 /p p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试点县名单,30个首批试点名单中包括9家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从公布的第一、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区域性检验中心地区分布来看,山东省、山西省和河北省建设较多。从公布的第一、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一般检验机构地区分布来看,江苏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建设较多。 /p p & nbsp strong ....................................................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第三章、食品接触材料新国标的变化 /strong /span /p p   2016年,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相比较现有的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范围做了更为清晰的界定。新国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对企业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对产品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控制,确保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等。 /p p   新发布的《相关标准》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迁移试验条件的变化,对产品的耐温性能和存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针对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纸制品等原测试温度低、测试时间短的产品。二是新增加了许多原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的要求。三是部分理化检测项目如橡胶材料及制品中酸性和油性模拟物的总迁移量下降了较多。针对于金属材料及制品中的金属元素的限值也下降较多,这些限值的下降给相关的分析仪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p p   据了解,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涉及到的分析仪器主要包括三类:一、样品制备仪器中包括微萃取、超临界流体萃取、微波辅助萃取、超声萃取、制备用薄层色谱 二、分离分析仪器中包括高效液相、气相色谱、薄层色谱等 三、元素分析技术中包括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原子吸收、原子发射和原子荧光等。 /p p strong ........................................................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第四章、“十三五”规划为食品领域分析仪器采购带来的机遇 /strong /span /p p   2017年2月新发布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从政府层面上为食品领域相关仪器设备生产厂商带来了大量的机遇。首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要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600余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70余项。产品标准覆盖包括农产品和特殊人群膳食食品在内的所有日常消费食品,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和相关农产品,检测方法逐步覆盖所有限量标准,这些标准的建立及方法的制定都离不开对相关食品安全分析检测仪器的需求。 /p p   其次,“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指出,规划期间要建立众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和风险评估区域重点实验室。同时,“十三五”规划还指出要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实验室,升级改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进出口食品质量检(监)测基准实验室,升级改造部分省级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监)测重点实验室。这些新建实验室对食品领域相关分析仪器设备的采购有着大量的需求,需要相关仪器生产厂商能够提供针对于食品安全实验室的整体解决方案,因此,具备这方面能力的厂商有望在这场竞争中获得较大的优势。 /p p   最后,“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为相关食品领域仪器设备的研发指明了方向,即重点支持研发冷链装备关键技术、过程控制技术和检验检测技术等。建立全覆盖、组合式、非靶向检验检测技术体系。研发食品中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危害物高效识别与确证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生化传感器、多模式阵列光谱、小型质谱、离子迁移谱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化快速检测试剂、小型化智能离线及在线快速检测设备30~50台(套),制定检验规程120~150项,研制食品安全基体标准物质60~80种。 /p p strong & nbsp .......................................................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食品快检部分企业主营产品及2016年产值汇总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 nbsp ..............................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其他章节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strong & nbsp ................................... /strong /span /p p strong 更多报告详情请点击: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survey/Report_Census.aspx?id=130"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00b0f0" 2016食品行业政策解读及相关分析仪器市场动态研究报告 /span /a /strong /p
  • 重磅!《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全文发布 附全文及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基础,是药品监管工作的准绳,也是一个国家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水平的重要体现,在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2023年7月,国家局发布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制定了药品标准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对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新时代发展中医药,尤其是在如何做好守正创新,如何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需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在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需要将“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贯穿中药标准管理全链条,同时做好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管理体系,成为中药标准管理的重要课题。国家药监局党组高度重视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对“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与《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是什么关系?对于中药标准管理而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与《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标准管理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各方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基于中药的自身特点,将药品标准管理的一般性程序与中药自身特殊性相结合。在《药品标准管理办法》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按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与配方颗粒、中成药等中药产品属性分类,进一步对中药标准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彰显中药的特殊性。 三、《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的构建?中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品,中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到中药的自身特点。在《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起草过程中,将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中医药传统,体现中药特色作为必须把握的根本原则。一是强调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注重对传统质量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和传承,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评价和研究。二是强调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传统炮制经验的研究和传承,重点关注炮制过程及炮制终点的判定,对具有“减毒增效”以及“生熟异治”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建立针对性质量控制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三是强调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四是强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基本质量属性的一致性。四、《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形成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药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积极探索中药标准监管新举措,引入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引入竞争机制,对中药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课题管理,各相关单位可公开申报,择优确定标准课题承担单位。二是全面深化公开机制,强调标准提高课题立项信息、起草单位、样品信息、研究草案甚至审核专家及审核意见的对外公开,确保标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进一步强化鼓励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直接申请修订中药国家标准纳入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四是构建中药标准快速修订机制,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相关品种的中药标准修订工作。五、《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推进中药标准协调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重点对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加强省级中药标准、中药注册标准和中药国家标准的协调,明确需制定中药国家标准和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提出建立中药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转化中药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类标准的融合与转化。二是明确中成药国家标准修订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衔接事项。对中成药国家标准中涉及的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的,应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备案后,可对标准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涉及微小变更的,可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由药品生产企业按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要求进行年报即可。三是进一步理顺中药通用名称管理机制。明确仅有注册标准的中药通用名称修订的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补充申请要求进行申报,由药品审评中心通知药典委员会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员会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第四条 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五条 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第六条 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第七条 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成份及内源性有毒成份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量要求。第八条 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第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中药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的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或者修订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原进行鉴定或者追溯,保证基原准确。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研究用样品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尽可能收集所有在产企业的样品,综合分析后选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十二条 中药标准中检测指标的选择,应当围绕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综合考虑其专属性、质量相关性、稳定性、生物活性、含量等因素。中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限度,应当依据药品的产品特点、安全性、有效性、检测成份转移率及多批次代表性样品的实测数据等确定。检测成份属有毒成份的,还应当结合中医药理论、临床使用方法、常用剂量及毒理学研究结果,确定合理的限(幅)度。鼓励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确定合理的范围。第十三条 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定和分发,应当建立中药标准物质的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中药标准物质量值准确、自主可控、供给可靠。中药标准所用药品标准物质的选择,应当考虑可获得性、稳定性、均匀性、经济性等因素,保证其研制、标定工作的准确性。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新的中药材标准,应当收集药材基原相关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标本。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生态环境、生长习性等信息以及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有关资料,可包括反映相关标本采收和制作流程等的图像资料。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省级中药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对应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标本和样品留存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外提供查阅服务。第十五条 中药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六条 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一)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品种;(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三)其他需要优先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第十七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核发中药注册标准:(一)中药上市许可;(二)其他需要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中药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同品种的省级中药标准。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标准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二十条 根据中药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制定与国家药品标准配套实施或者对中药质量控制起引领作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验限度值等推荐性技术要求。第三章 中药材标准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本草典籍中记载的中药材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方法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量其历史沿革、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种植养殖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期、产地加工、生产、流通、贮藏等关键质量影响因素,采用适宜方法鉴别中药材的真伪,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关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污染等对中药安全性的影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及研究数据建立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度。对于传统认为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或者经现代毒理学证明具有毒性的中药材,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毒性成份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限度。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标准记载的原植物或者动物的科名、拉丁学名以及矿物药的名称和组成主要参考相关权威著作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基原或者药用部位的增加、删减、变更、分列,应当具有充分的本草考证、动植物分类学、物质基础等研究数据支持,经评估具有充分证据的,可以按要求进行修订。缺乏充分习用证据的,应当按照中药材注册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标准中的【性状】项通常包括形状、大小、颜色、表面、质地、断面以及气味等主要特征。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品种特点、历史沿革、产地差异、采收时间以及生产加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对于多基原的中药材,各基原间的性状无明显差别的,一般可合并描述;性状有差别但不明显的,应当首先对主要的基原进行全面描述,然后再对其他基原分别描述并进行比较说明;性状存在明显差别的,应当分别描述,可根据研究结果分别制定其他检测项目。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与野生中药材的品质差异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研究证明其与野生中药材在内在质量方面无明显差异,且质量稳定可控的,可针对其性状等特征对标准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进口药材的标准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可由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省级中药标准。第四章 中药饮片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传统特色炮制经验、技术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虑炮制方法、炮制火候、炮制辅料、炮制终点及炮制设备等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立反映中药饮片质量特点的控制项目和指标。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饮片标准的药材来源应当是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品种。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减毒增效”“生熟异治”等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遵循其药性变化规律和质量特性开展研究,建立区别于对应生品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鼓励对其炮制机理进行研究。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通用名称,通常以在中药材名称前冠以炮制方法或者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的方式命名。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除中医临床已约定俗成的品种外,均按原中药材名称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饮片生品在名称前一般应当加“生”字;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当加“鲜”字。中药饮片通用名称中一般不得含有非传统加工方法相关用语。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炮制】项是对饮片炮制工艺的规范性要求,一般包含原料、炮制方法、炮制用辅料以及炮制程度等信息。【性状】项是对中药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应当注重对炮制前后具有差异性的性状进行描述,注意与炮制工艺协调对应。对用于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等生产的饮片,应当符合相应品种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用法与用量】项,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临床使用时可遵医嘱适当调整。第三十二条 种子类、矿物类等中药饮片标准有“用时捣碎”等描述的,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方炮制。第三十三条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应当收载具有地方炮制特色或者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满足地方中医临床需求。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应当继承、整理和挖掘地方炮制经验技术,总结长期在饮片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老药工”的实践经验,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第五章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与中药提取物标准第三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质量属性保持基本一致。第三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过程中,应当关注生产全过程关键物料参数的量值传递情况,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值传递应当具有相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十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制定。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因自然属性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当颁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十七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药材基原、提取工艺、提取溶剂等情况,围绕药材、中成药等的关键质量属性,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指标。第三十八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应当对提取用药材基原、投料量、提取的关键工序及主要工艺参数、制成总量范围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可对提取用不同基原药材的比例、使用该提取物的品种名称等进行明确。研究制定中药提取物标准,还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分析残留溶剂,依风险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指标及限度。第六章 中成药标准第三十九条 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结合处方、制法、关键质量属性等有关信息,科学合理设置中成药质量控制项目、指标。第四十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制法】项是对中成药生产工艺的概括性表述,一般包括提取溶剂、提取方法、提取时间、固液分离、浓缩、干燥、成型等主要步骤和关键参数,制成总量一般按照1000个制剂单位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规格】项标示内容一般包含单位制剂相当于处方药味(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的理论量(或者标示量),应当与用法用量、含量限度表述等相关内容协调统一。如标准中【规格】项没有标示制剂装量(重量),其制剂装量(重量)以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装量(重量)为准。第四十二条 中成药注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符合中药新药质量研究、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中药新药用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研究、质量标准通用格式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第七章 中药标准修订第四十三条 中药标准的修订,应当遵循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对药品标准适用性进行评估,结合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中药质量控制水平。第四十四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研究进展和实际,分别组织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注册标准以及省级中药标准修订的技术要求,持续完善中药标准技术体系。第四十五条 中成药通用名称的修订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对仅有注册标准的品种修订通用名称,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办理。第四十六条 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中等程度影响的,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备案后,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中成药注册标准的修订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第八章 程序与实施第四十七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按照标准研究课题方式组织开展,公开征集课题承担单位,择优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标准研究课题目录的品种,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团体可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后,直接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核和颁布实施。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国家药典委员会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适宜方式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关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研究信息,积极参与、配合标准起草研究工作。第四十九条 承担中药标准研究起草或者复核工作的单位对标准研究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标准审核部门组织对标准研究试验数据进行核实。第五十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标准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组织委员(专家)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函审方式,对中药标准草案进行审核。涉及民族药标准的,应当邀请民族医药相关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参加。第五十二条 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应当对中药标准草案项目设置的科学性、方法的可操作性、限度的合理性以及标准的适用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科学、严谨、明确的审核意见或者修改建议。必要时,可对外公开影响重大的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第五十三条 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儿童用药等情形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程序办理。第五十四条 中药标准发布与正式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根据标准实施具体情形设置相应的过渡期。对需要立即实施的中药标准,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明确标注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中药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中药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停止实施,必要时予以废止。第五十六条 发现中药标准中存在的文字错误等,中药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佐证材料及时进行勘误。第五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中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数字化平台。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包括少数民族药。第五十九条 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六十条 中药注册标准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 政策延续!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 税~(内含政策解读)
    政府不仅从自身采购下手,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指出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 税。也就是说只要是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一律退回增值 税!国家在用真金白银补贴国产设备!其中,哪些研发机构能够适用政策?哪些国产设备能够退还增值 税?享受退税政策需要做哪些准备?...今天,致真小编带您看看具体内容~↓↓↓素材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致真精密仪器根据政策要求,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用心的服务,协助各位老师准确、科学、快速地完成申报,公司拥有以下重点产品:1)原子力显微镜系列产品2)磁控溅射系列设备3)芯片制造与应用教学训练成套系统4)晶圆级低温磁场探针台5)晶圆级全自动磁场探针台......2024年致真精密仪器自研科技仪器清单如下:01原子力显微镜系列科研级原子力显微镜AtomicaPrecision点击图片查看更多产品介绍利用微悬臂探针结构对导体、半导体、绝缘品等固体材料进行三维样貌表征,纵向噪音水平低至0.03 nm(开环),可实现样品表面单个原子层结构形貌图像绘制。可以测量表面的弹性、塑性、硬度、黏着力、磁性、电极化等性质,还可以在真空,大气或溶液下工作,在材料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使用。设备亮点● 多种工作模式● 适配环境:空气、液相● 多功能配置● 稳定性强● 可拓展性良好典型案例晶圆级原子力显微镜Wafer Mapper-M点击图片查看更多产品介绍利用微悬臂探针结构可对导体、半导体、绝缘品等固体材料进行三维样貌表征。样品台兼容12寸晶圆,电动样品定位台与光学图像相结合,可在300X300mm区域实现1μm的定位精度,激光对准,探针逼近和扫描参数调整完全自动化操作。可用于产线,对晶圆粗糙度进行精密测试。设备亮点● 多种工作模式● 适配环境:空气、液相● 可旋转式扫描头● 多功能配置● 稳定性强、可拓展性良好典型案例02磁控溅射系列设备点击图片查看更多产品介绍多功能多靶磁控溅射系统,具有超高真空,单原子层沉积精度的特点。可根据需求配置4 inch以下的圆形阴极,可选择共焦溅射、垂直溅射、自动传输、反应溅射等配置。适用于研发和生产中高精度工艺以及多靶溅射的需求。设备亮点● 超高真空● 单原子层级精准调控● 多靶共溅射● 精确制备● 精确的工艺调控典型案例03多功能磁光克尔显微成像系统KMPL-Spin-X点击图片查看更多产品介绍利用磁光克尔效应,观测磁性材料和器件中的磁化状态的光学显微成像设备。与传统的电学测试相比,磁光克尔显微成像测试能清晰直观了解样品内的磁化状态空间分布和时间演化,适用于磁性材料和自旋电子器件的测试和产品研发。设备亮点● 极向、纵向和横向成像● 垂直/面内磁畴成像● 220nm空间分辨率● 多功能探针台● 多功能控制系统典型案例04低温磁场探针台PS1DX-Cryo点击图片查看更多产品介绍多功能无液氦消耗型的低温探针台,使用4K GM制冷机做冷源以冷却样品,可实现样品温度8K至420K内;配置最大磁场可达士0.65T的面内电磁体;配置4个超稳定微操作探针臂,搭配多规格的探针、电缆、样品托和可用于对直径最大25毫米(1英寸)的样品进行磁电阻、二次谐波和自旋泵浦等直流和微波测试。典型样品包括半导体器件、微纳器件、磁性材料和自旋电子器件等。设备亮点● 样品温度精准控制● 采用GM制冷机作冷源,运行过程无需液氦消耗● 可配置超导磁体,垂直磁场可达3 T● 高精度双极性磁体电源● 多级减震● 集成化、智能化操作● 无损测试典型案例05芯片制造与应用教学训练成套系统点击图片查看更多系统功能描述用于集成电路学科的芯片制造工程实训、芯片功能教学演示、以及简单电子器件的微纳加工。基于本系统,能够让学生从材料生长、检测光刻、刻蚀、键合、封测和应用各环节直观了解芯片制造工艺,并实际上手操作,亲身体验,接受成套训练,并将自己制造的芯片进行应用演示可支撑《集成电路工艺原理》、《微纳加工技术》等课程实验环节的开展也可以用于学生的工程实训,实现从“工程实训做锤子”到“每个学生做一块芯片”的转变。本系统同时包含设备使用培训、教学案例等。 系统亮点● 材料生长系统● 光刻系统● 量检测系统● 刻蚀系统● 封测系统● 芯片演示系统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公司还研发了其他高端科技仪器,包括高精度VSM、MOKE等磁学测量设备、各类磁场探针台、磁性芯片测试机等产线级设备、物理气相沉积设备等。
  • 关于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围绕即将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出台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金融危机后我国新一轮的经济发展。为帮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国家对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政策、规划精神,抓住发展机遇,更好地理解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加深理解各类科技计划的宗旨、定位、申报要求和程序,编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取得国家的资金资助和享受财税优惠,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我协会定于2010年7月16—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   欢迎各地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研院所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会议具体内容、授课专家和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会务组联系人:李 雪 张志年   联 系 电 话: 010—88691328 58688251   科技部中国高新区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凤之 武美娟   联系电话: 010—68511563、68511866   协会网站: http://www.chinaastip.org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2O10年6月3日   附件一:培训内容及拟邀请专家   (一)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及途径   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的背景和主要精神。   2、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3、国家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前瞻。   演讲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科技部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相关领导   (二)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理解及操作实务   1、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   3、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4、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财政部税政司的相关领导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体系介绍   1、科技部科技计划体系   2、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   3、科技部R&D条件建设、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火炬、星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基金等)   4、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与重大装备研制项目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电子发展专项基金   6、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申请及报告编制要点   演讲嘉宾: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高新区协会的相关领导及评审专家   (四)如何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材料编写   1、技术查新注意事项、技术可行性报告编制、附件的整理及收集   2、申报项目财务报告数据分析、项目验收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编制   3、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4、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5、项目资金申报成功案例分析   演讲嘉宾: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   附件二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二、参会费用:  会议费18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场馆费、专家讲课费、证书费)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会后自愿参加赴九寨沟考察的,费用自理。   三、会议地点:会前10天内电话或传真通知   四、报名方式:   请将填好的回执表和汇款凭证传真至会议筹备组   传真:010—88691328   汇款方式:报名后5日内电汇到指定帐号   开户名称: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马连道支行   账  号:91270154710000055 报名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 编 参会代表 性 别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金 额 汇款日期 年 月 日 住宿日期 7月 日至 日 标准间□ 单间□ 考察 □ 会务组联系人:李雪 手 机:13522355973 电 话:010-88691328 传 真:010-88691328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从四个方面!帮你解读国内环境监测市场政策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环保行业受政策、法规及监管的驱动,在 span style=" COLOR: #000000" 环境 /span 诉求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进入“十三五”时期,国内环保市场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趋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环境监测作为环保产业的一个分支,也有近千亿元的市场潜力。环境监测产业链主要分为上游硬件、软件、检测试剂 中游监测仪器、监测系统以及下游仪器维护、设备运营。而随着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政策的出台,环境监测市场将逐步向社会开放,行业公司将由监测设备销售向提供环境监测服务转型。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2015 年2月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同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而环保部发布《水质阿特拉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驱动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空气监测2012年环保部颁布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新增了PM2.5和臭氧两项监测指标,至此空气监测指标增加到6项。这一方案提出了2015年年底全国建成1326个监测点,而这些监测点主要覆盖在381个地级市。相较于国际目标,各省份对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目标大大高于环保部规划。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北京在今年提出将在现有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基础上,建设四个子网络、一个移动系统组成的“4+1”多功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预计今年北京市空气监测站点将增加约一倍,达到60-70个。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除北京外,广州也在今年1月出新增15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另外,佛山、绍兴等城市也在今年年初相继提出增加城市内空气监测站点的数目。因此未来两年空气监测站点的数目可能会有2倍左右的提升。空气污染源在线监测2011年底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现有电厂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其中脱硫改造起步早,基本已完成改造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继电力行业之后,钢铁、水泥行业逐渐成为大气防治的重点领域,2011-2012 年间环保部发布了《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行业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钢铁企业应安装COD、 SO2、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大幅降低了水泥行业SO2和NOx的排放限值。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此外,环保部还相机发布了20余个与大气相关的行业排放标准,除常规的颗粒物、SO2、NOx、氨、烟气黑度指标之外还纳入一系列重金属、有机挥发物等指标。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相较于大气监测起步稍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2015年4月出台的水十条,给水质监测市场带来了强大发展动力。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各省市已公布的水十条中,北京市与江苏省等要求在2016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而其它省市要求在2017年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相对较晚的天津市,力争到2020年底前,覆盖全市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在地表水水质监测方面,各地水十条也有明确目标,大部分省市要求在2017年,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数据 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80%以上 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表水水质监测市场也将火爆。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而在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文件也对水环境监测提出了相应的目标。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重金属和VOCs监测2010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首次将VOCs列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2013年4月,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减排控制对象。2013年6月环保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一步明确VOCs的治理方法和技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及“为有效控制颗粒物和VOCs污染,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河北将在火电行业普遍推广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同时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控制,防止二次污染。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target=" _self"   在重金属监测方面,环保部于2009年颁布《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方案》中对铅冶炼企业的整治,有两项内容变化最大,第一是重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比之前更严格。 /a /p
  •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及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培育构建在沪战略科技力量,研究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3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1-2035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集聚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交流的创新策源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才高地,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科技创新实验室体系。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以及“创新价值导向、产学研融通发展、科学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分类考核。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主使用。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国资、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委办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各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市区共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议。(三)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二)对于市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支持。(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核。第三章 建 设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和领域需求,会同相关推进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规划、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15个领域,根据研究性质予以分类建设:(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瞄准世界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产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引领领域发展方向。(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需求、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撑重大技术发现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推进市区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建设。主要任务是围绕各区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各区推荐申报、市科委择优遴选,各区自行支持、自主管理。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安全保密规定。tion
  • 政策解读:建设双碳标准体系 实现双碳既定目标
    近日,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构建双碳标准体系的工作要求,以双碳工作对标准的全方位需求为导向,为构建全覆盖、多维度、多层次的双碳标准体系提供了“路线图”。   一、标准体系建设是双碳工作的重要基础   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健全双碳标准体系,既是双碳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完善重点领域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实现标准化生态效益的具体任务。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支撑。强制性节能标准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扩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技术依据。我国现有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112项,强制性能效标准75项,有力支撑了节能降碳减污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国发布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16项,实现年节能量77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48亿吨。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创新引领。标准在推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负碳技术等创新技术迭代升级、构建产业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行证”。以氢能产业为例,中国已制定加氢站技术、设计、安全等系列标准,为加氢站建设运营提供重要技术依据。目前,国内已依据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营170余座加氢站,成为全球投入运营加氢站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标准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国际协调的规则。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规则。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伦敦宣言》,承诺以国际标准更好支撑《巴黎协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联合国气候适应和韧性行动呼吁”等的实施。《欧盟绿色协定》明确提出,欧盟将利用其经济地位塑造国际标准,以实现环境和气候雄心。   近年来,我国在节能、碳排放管理、非化石能源利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在特高压输变电、智能电网、风电、光伏等方面实现国际标准引领。但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迫切需求相比,“双碳”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协调性、先进性都有待提升,标准与政策衔接、标准有效实施机制、标准国际化水平等还存在不足。《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夯实双碳基础共性标准,结合能效提升、传统能源清洁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负碳技术推广等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技术路径,系统布局碳减排和碳清除标准制修订任务,以标准为双碳市场化机制提供规则、指引,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二、双碳标准体系全面覆盖未来双碳工作重点领域   《方案》充分考虑相关政策、技术和市场化机制的标准需求,提出了包含基础共性、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四个子体系的双碳标准体系框架,实现标准对双碳工作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标准体系支撑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草、金融、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部门推进工作,构建了多维立体的标准体系架构。标准体系兼顾地区、园区、企业、产品等不同层次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协同布局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现各层次各类型标准的协调配合。   《方案》中的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术语、分类、碳信息披露等基础性标准,碳监测、核算方法与核查程序以及低碳评价等标准,为各行业双碳工作提供统一协调的标准支撑。   《方案》中的碳减排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节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推广利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生产和服务过程温室气体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5个部分。碳减排标准为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供规范和引领,以标准引领产业低碳转型,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方案》中的碳清除标准子体系重点包括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直接空气碳捕集(DAC)等3个部分。碳清除领域标准不仅为CCUS、DAC等前沿技术的推广使用提供标准支持,还为各领域的生态固碳提供技术指导,以标准先行带动碳中和前沿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方案》中的市场化机制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绿色金融、碳排放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3个部分。绿色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评估、统计共享、风险管理等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碳交易程序、碳排放配额、信息披露、自愿减排交易等标准为各类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技术规则。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确权、评估、核算、交易等标准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技术保障。这些标准将在双碳市场化机制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规则和指引作用。   三、实施四项行动加快双碳标准体系建设   面对当前双碳工作对标准的迫切需求,《方案》提出实施四项重点行动,以加快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进程。   一是开展双碳标准强基行动。加快完善碳排放监测、数据管理、核算、核查、报告与评估、碳中和、信息披露、碳排放管理体系等碳达峰急需的基础通用标准,2023年前完成3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通过集中申报、集中立项,急需标准随时立项等有效措施,提速基础标准制定进程。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及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建立区域协同的标准实施机制,满足不同地区对实施双碳基础标准的特色需求。   二是开展百项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在用能产品和设备领域,加大制冷产品、工业设备、农业机械、信息通信设备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及测量检测评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工业领域,结合节能低碳等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快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煤炭等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水平提升,形成更加先进的标准;在交通领域,推进车辆燃油经济性及电动车能效等标准制修订。同时加速完善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推荐性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效支撑能效能耗标准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5年前完成100项能效能耗标准及配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扩大标准覆盖面的同时,更加重视现有标准的更新升级和推荐性标准的衔接配套。推动能效“领跑者”和企标“领跑者”工作,为制定国际领跑的节能降碳标准奠定基础。加快建立能效能耗标准实施监测统计系统,加强标准实施与宣贯培训,鼓励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更高的能耗限额标准,提升节能降碳标准的实施效果。   三是开展低碳前沿技术标准引领行动,2025年前完成30项减碳负碳等前沿低碳技术标准的制定。布局若干双碳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动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协同布局。通过开展双碳领域国家级标准验证点建设,提高标准的有效性。推动双碳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建,培育技术、标准、产业联动的创新机制。优化标准供给二元结构,体现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调协同。发挥团体标准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优势,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除前沿技术、绿色低碳技术相关标准,以标准先行带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突破和推广应用。   四是开展绿色低碳标准国际合作行动,联合更多相关方,扩大合作渠道,培育绿色低碳国际标准专家队伍,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技术机构秘书处和领导职务,加大节能、新能源、碳排放、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国际标准的实质性参与力度。更加重视绿色低碳标准成果的国际转化和自主创新技术的国际标准突破,2025年前提交30项绿色低碳生态国际标准提案,提升我国对国际双碳标准的贡献力。推进节能低碳国家标准及其外文版同步立项、同步制定、同步发布,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四、进一步夯实双碳标准体系建设基础   在推进双碳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面对标准研究基础相对薄弱、人才队伍相对不足、国际形势复杂动荡等多种挑战,《方案》提出应加大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协调等工作保障力度,夯实双碳标准体系建设基础。一是更加重视双碳标准的技术研究,集中力量支持双碳基础通用标准相关技术方法研究、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工具开发,为双碳标准体系奠定坚实的科研基础。二是加快双碳标准化人才培养,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理念的应用型、复合型双碳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各相关方运用双碳标准的技术能力。三是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建设国际国内协调的双碳标准体系,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碳中和等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应用,支持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等国内标准的国际转化,积极分享我在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双碳标准化经验,提升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 VOCs治理相关政策解读及治理形势分析
    p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治理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包装印刷行业作为目前VOCs污染治理的重点行业,下一步的VOCs污染治理工作将会对包装印刷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我国VOCs污染形势分析 /strong /span /p p   近几年,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污染物非常多,主要包括PM、SO2、NOx、VOCs、NH3、H2S、O3、Hg等,其中VOCs的排放量近几年非常巨大。据统计,2013年我国VOCs排放量达到了3000万吨以上,超过了SO2、NOx、PM的排放量,已成为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而且也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VOCs排放量,如2013年美国的VOCs排放量大概为1400万~1500万吨 而日本的清洁生产水平非常高,全年VOCs排放量只有200万吨左右。 /p p   那么,我国如此大的VOCs排放量主要来源包括哪些呢?一是自然源的排放,二是移动源的排放,三是生活源的排放,四是工业源的排放。其中,工业源的排放占比最大,而工业源中包装印刷行业又是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之一。 /p p   我国大气污染已经进入到复合型大气污染阶段,这给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前复合型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PM2.5) 二是生成臭氧(O3) 三是引发光化学烟雾污染。 /p p   2013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从去年到今年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PM2.5的浓度已呈现下降趋势,但很多地区臭氧浓度不降反升,特别是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其中,北京市今年7月臭氧超标率达到58.1% 天津市今年的臭氧污染情况也非常严重,为此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加强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到了很多有关VOCs污染控制的问题 上海市今年的臭氧污染也非常严重,今年7月底8月初连续13天中,虽然PM2.5浓度非常低,但臭氧浓度非常高,8小时的臭氧浓度达到200微以上,中午峰时甚至超过400微克,这是历年来没有达到过的。可见,臭氧污染程度已经超过了PM2.5,成为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而O3浓度的升高主要来源就是VOCs和NOx,因此下一步国家对VOCs污染治理会更加严格。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VOCs污染治理政策法规体系 /span /strong /p p   我国VOCs污染治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 /p p    strong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strong /p p   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VOCs的污染治理基本确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源头控制,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二是排放控制,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p p    strong 2.《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strong /p p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到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中,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下一步排污许可证制度会逐渐推行开,今年国内很多地区已经进行试点,这项工作可能没有这么快完成,因为涉及的面太广,但这是下一步必须要做的。 /p p    strong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strong /p p   2015年1月1日,环保部连续发布了这两个文件,特别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被认为是目前环保部出台的有关环境管理法规中最为严格的一个。今年以来,被报道的处罚案例已有很多,该制度可能会对整个VOCs污染治理工作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p p    strong 4.《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strong /p p   该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首先在石油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其中包装印刷行业主要是针对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形式的印刷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p p   办法规定了VOCs污染当量值是0.95千克。各省市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上调费率或扩大试点行业。对于包装印刷行业来说,最为关心的是如何进行VOCs计量,办法中规定了计量办法,即物料衡算法,根据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稀释剂中VOCs的量来进行物料衡算。对于已经安装VOCs处理装置的,VOCs的去除量以实际检测和溶剂的回收量进行核减。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对于可能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物料,VOC含量按规定的系数值取值。例如,塑料里印油墨白色的系数值为65%、白色以外的色墨的系数值为70%,塑料表印油墨的系数值为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的系数值为60%,柔版印刷油墨的系数值为60%,丝网刷油墨的系数值为45%,金属印刷油墨的系数值为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的系数值为30%,单张纸印刷油墨的系数值为5% 胶黏剂的系数值为30% 涂布液的系数值为40% 润版液的系数值为20% 洗车水的系数值为17%。 /p p   有惩就有奖,目前很多地区都在实施VOCs污染治理奖励措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已经制定相关制度。其中,上海市的补贴额度最高,对于256家重点企业,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 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于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 /span /strong /p p   目前,我国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还在制定当中,预计今年年底颁布实施。但目前已经有4个省市颁布地方排放标准,分别是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虽然这4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在排放限值上有一些区别,但都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①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②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③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④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⑤监测与检测。 /p p   其中,对于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北京市的规定最为严格,对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量规定是30mg/m3。对于软包装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能是每立方米几百毫克,标准要求经过处理后达到30mg/m3,可见要求之高,做起来也十分困难。同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也是北京市的要求最为严格,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限量规定为1.0mg/m3。 /p p   另外,在这4个标准中都包含了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北京为例,比如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立方米每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等。 /p p   大家可能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在线监测,从现在国家的要求来看,天津市有明确规定,即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在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上海市在《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中也提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即2016年底前,处理规模达到10000m3/h(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可见,在线监测可能是下一步VOCs污染治理的趋势,目前山东、北京等省市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对于一些大型企业,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势在必行。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软包装行业VOCs治理形势分析 /span /strong /p p   我国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年排放量达到200万吨以上,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那么,下一步我们将如何进行VOCs减排与治理? /p p   首先,从长远来看,要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特别是大型企业,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是实现软包装行业VOCs减排的根本解决措施。我们要争取改变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设备清洁生产水平。例如,无溶剂复合工艺目前已经基本成熟,可以替代现有干式复合工艺,对软包装印刷来讲,可以降低50%左右的VOCs排放量 水性油墨和低VOCs含量油墨的使用,可以显著降低VOCs排放量。 /p p   其次,溶剂回收与资源化利用,降低废气治理成本,是现阶段包装印刷行业实现减排的主要方向。目前,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正在组织制定包装印刷行业VOCs最佳回收技术指南。对于VOCs排放量较大(年回收量达到几千吨)的企业,所在地区为杭州市、重庆市、天津市、北京市等,可以自建溶剂提纯装置 对于集中度较高的区域或园区,各企业只需安装溶剂回收装置,考虑建立统一的溶剂提纯中心,由第三方负责运营,以降低企业治理费用 对于分散的中小型包装印刷企业,回收溶剂难以提纯利用的,可考虑采用其他末端治理技术(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进行治理。 /p p   最后,进行废气收集与节能减排。包装印刷行业普遍存在VOCs无组织逸散问题,因此要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这是VOCs治理的前提。如何进行收集?这涉及到排气系统设计、管道布局、车间内部改造等环节,在进行排风系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对生产车间温湿度的影响。 /p
  • 高校采购专家交流纪要-财政部贴息贷款政策解读
    近期,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国家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的更新改造,发布了设备更新改造贴息再贷款等政策,要求年底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采购规模之庞大、采购周期之紧张,引得业内人士心潮澎湃。  9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专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进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实行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将贴息贷款进一步推进落实,提出时间表。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3.2%的优惠贷款,扣除贴息就是0.7%】。人民银行提配套再贷款,利率1.75%,展期后可以长达三年。近日,网络上发布了一篇“高校采购专家的交流纪要”,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总结:本次国家政策力度非常大,超出预期,预计今年采购仪器经费是疫情期间的大几倍,相比正常年份也是增长了一倍。对于国产仪器厂商而言,本次政策要求尽可能买国产仪器,短期带来显著订单需求(未来1年),长期加速整个基础科学仪器的国产化替代。建议持续关注科学仪器行业,重点提示该领域投资机会,包括测试测量仪器、分析类仪器、医疗类仪器等相关标的均受益此次政策。  Q:仪器采购情况:  A:1)通过本次贷款带动国内经济增长。之前每年给985/211都会拨一定经费,用于采购仪器(平台建设经费)。按照地区/学校科研实力(985/211)进行经费下拨,2020年新冠开始后,采购仪器费用下降(从上千万下降到200万) 2)公共卫生的人才引进大幅上升,要给配套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包含仪器采购费用),但确实有一定推迟 3)现在国家偏好采购国产仪器   Q:某高校采购经费情况?  A:我们学校总盘子预计10亿,全部要求买仪器,今年的采购幅度高很多,也支持采购部分高价大型仪器   分配方法:1)按学科排名 2)提前摸底,提前报备   学校态度:鼓励各学科老师上报设备采购   一个系能分配几百万,上升不止一倍,可能两倍。  Q:是不是要购买国产仪器?  A:红头标注:原则上采购国产仪器,采购进口仪器,要经过专家评估。  Q:国产化率?  A:常规仪器都选择国产了,大型仪器还是进口,国产60%-70%或80%(按照量来算),大型进口仪器个数少,单价高。  Q:国产仪器的性能?  A:基本可以达到要求,年龄大一些的教授还有可能选择进口的(稳定性好一些)。  Q:招标节奏?  A:截止日期是12月31号,每个学校不一样,学院9月底已经报上去了,目前在做采购进口仪器的论证,论证完进行打包(首先以每个学院进行打包 其次方式以仪器的种类来打包,让招标公司来招 方式二以代理仪器的比重来打包 方式三以品牌的比重来打包,该情况比较多)   高校可快可慢,如果明文规定12月31号要求花完经费,那高校肯定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完,但如果没有明文要求,高校会比较拖,可能会到明年一季度或二季度完成。  Q:学校未来两年还贷压力?  A:高校贷款是政府行为,所以高校压力不大,目前是高校在配合政府政策,所以学校领导不会担心还款压力。  Q:和正常年份相比,经费情况?  A:和正常年份比,也是高很多。  Q:本次低息贷款的目的?  A:1)短期,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2)中长期,中美关系紧张,发展国内自主产权的企业,希望国内公司可以慢慢和外企拉到一条水平线上   Q:各学院采购仪器的不同?  A:理工科主要采购分析测量仪器 生命医学学科采购分子生物学、通用生物学类仪器等   Q:低息贷款覆盖的产品品类,有可能推广到其他产品上?  A:对于高校来说,就是仪器,理工类、光学类、建筑类、生命医学类的 高校分为专业类高校(例如医科大学)和综合类大学(例如清北),主要集中到理工医,不太可能到文科。  Q:未来政策力度持续性?  A:这是一个两年的计划,国家对于高校购买仪器不是偶发事件,平台建设主要就是买仪器,之前是教育部拨这部分钱,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国家代替教育部给了这部分钱 今年的力度前所未有,高校和企业双赢的局面。  Q:仪器方面的需求今年集中释放了,未来会不会疲软?  A:后面的采购计划会有一定透支(高端仪器这次会采购较多),教育部的经费一般不会这么高 但不要担心,仪器是有寿命周期(8-10年) 总的来说,常规仪器需求应该会维持稳定,大型高端仪器需求会有一定透支   Q:采购国产仪器和进口仪器的次序?  A:各高校响应国产政策,优先采购国产仪器 如果国产仪器可以达到国外仪器相同性能,有限采购国产仪器 若国产仪器确实达不到要求,那可能要去采购进口仪器,但学校不一定会批准。  Q:经费和19年的增长幅度?  A:增长幅度明显,疫情前,每个学院能分到1000多万,今年每个学院能分到3000-5000万。  Q:哪些国产仪器可以达到使用要求,但之前没有买过,这次可能会买?  A:很多仪器,因为国产售后好,到货快,价格便宜。  Q:学科偏重?  A:因学校而异。例如某高校以学科排名为权重进行经费分配(例如某学科进入全球排名前1%),某高校可能会把经费向基础医学院偏斜(因为疫情、猴痘病毒爆发等)。  Q:之前想买而没法买,这次可以买的设备?  A:例如小动物成像仪,尽管国产弱一些,但能达到我们的使用条件   Q:本次采购完,能满足学院的多少仪器需求?  A:这次大概能满足80%-90%,但这个不是永恒的,高校教授每年拿项目,每个项目需求的仪器是不同的   Q:国产仪器过了保质期,如果需要企业来维修,企业能否收到维修费用?  A:大概率企业是可以拿到维修费用的   Q:从金额角度,哪些学科采购金额比较大?  A:第一,质谱仪(点击了解更多质谱仪器内容),采购金额比较大,无论生命科学和医学都比较大,但大家还是更倾向选择进口的 (2)共聚焦显微镜(显微镜的一种)(点击了解),采购金额比较大,也是进口仪器为主   Q:国产达到使用标准,大约还要多长时间?  A:5-10年,5年是一个跨度 质谱仪国内已经开始在做了,质谱仪大约5年左右可以占一定的份额,显微镜5年国产可以有一定竞争力   Q:款项的来源?  A:国家指定某个银行,银行就会把钱拨到高校   Q:采购仪器的售价是否有限制?  A:学校不会硬性指定采购仪器价格 不同地区采购同一个仪器的价格略有差别,问题不大,审计可以通过   Q:质谱仪?  A:可以分为同位素质谱仪,有机质谱仪,无机质谱仪   Q:有无覆盖实验试剂?  A:这部分有一定弹性,大型仪器一些试剂耗材比较贵,有时采购的时候直接打包在一起(例如把未来1-2年试剂都打包在一起) 但普通的耗材应该没有   Q:国产80%,进口20%,是量的维度还是金额的维度?  A:是量的维度,尽管进口20%,但是价格会高一些
  • 福利来啦!丹东百特“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出炉,快来了解!
    自2024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通知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方案和政策,旨在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府网为了响应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号召,丹东百特自启动以旧换新活动以来,陆续收到来自后台用户的各类问题留言。关于丹东百特2024年“以旧换新”活动的相关疑问,今日将为大家进行集中解答与阐释。我们欢迎所有有意向参与百特“以旧换新”活动的新老用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相关联系方式如下:方式一:扫描/识别活动海报二维码,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方式二:销售热线:400-655-8837服务热线:400-0388-017
  • 上海出台若干政策,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一、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二、实施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三、便利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实验室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实验室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需更换法人主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在其自身体系、设备、场所、人员等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上述资质认定申请在技术评审环节可简化评审程序,予以便利化办理。四、优化资质认定标准受理范围将“上海标准”纳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范围。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聚焦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围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并申报“上海标准”。同时,将其他省市级地方标准一并纳入资质认定受理范围。五、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加强数字化应用,拓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进一步便利机构的经营活动。七、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及相关检查表单内容,优化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
  • 关注|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重大变化!
    3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知》要求,将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通知》还明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特此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3年3月29日
  • 2024国家和上海市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汇编来了!
    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升级消费,并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巨大市场空间。为更好地向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两新”工作最新政策,上海市发改委全面梳理“两新”工作文件,形成中英文政策汇编,供在沪外资企业参阅。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中文版.pdf设备更新政策文件汇总(英文版).pdf
  • 政策提振科学仪器股全线大涨
    仪器仪表概念昨日开盘集体大涨,禾信仪器、天瑞仪器、莱伯泰科集体20CM涨停。  细分领域来看,仪表仪表板块受政策面提振全线上涨。具体来看,9月末人民银行公布将对卫生健康等十个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提供2000亿元贷款资金支持。这次政策创新,允许公立医院和高校通过贷款来实现设备更新改造,引发了空前的采购热潮。而作为仪器设备主要品类之一,科学仪器必将是本次采购中非常重要的目标品类。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将贴息贷款进一步推进落实,提出时间表。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3.2%的优惠贷款,扣除贴息就是0.7%】。人民银行提配套再贷款,利率1.75%,展期后可以长达三年。  据统计,国庆期间十余所北京重点高校、医院签订设备更新改造贷款合同金额124亿元,吉林、 河南、山东等十余个地区在国庆期间加速推进设备更新改造贴息改造落地。受此影响,多只科学仪器相关个股大涨,禾信仪器、莱伯泰科等录得20%涨停。其他板块方面,部分半导体、软件、医疗保健股走强,而电气设备股小幅走低。  根据最新释出的政策,本次贷款,要在年底前发放,对用户申请、采购等环节的效率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基于此,作为科学仪器行业首家门户网站,仪器信息网特别围绕此次贴息贷款政策推出系列活动,以期帮助行业专家、用户以及企业搭建良好的展示与沟通平台。详细内容请关注热点话题:《解读:减税贷款促仪器采购》、2000亿贴息贷款影响初显,六效合一助力科学仪器厂商乘风而起(点击下方图片了解具体活动)
  • 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宣讲会顺利召开
    2022年10月21日,由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和中关村绿创环境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主办的“联盟助力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发展系列活动----政策宣讲会专场”顺利召开。京津冀科研院所联盟、北三县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为协办单位,北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会(首都创新大联盟)、河北睿索固废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支持单位共同参加了此次会议。来自河北省部司局领导、联盟领导、哈工大、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香港大学的专家教授、联盟成员单位、京津冀相关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北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会(首都创新大联盟)区域合作部部长苏立清主持,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汪贤强为本次大会致辞。汪秘书长讲到,本次会议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二十大为中国今后五年至十年,甚至更长时期的战略发展奠定了方向。二十大报告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建设美丽中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联盟将重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当中的指示精神,服务于企业和园区产业,了解企业需要,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为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本次宣讲会邀请到中关村绿创环境治理联盟常务副理事长陈红作“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之路”主题报告。陈红理事长详细介绍了联盟在政、产、学、研服务体系中的组织架构、科技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其它合作网络体系。同时介绍了联盟开展的京津冀协同创新情况,包括战略研究、重大项目组织与承接、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推进、资源对接与创新融合服务、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等。此外,陈红秘书长也与参会人员分享了京津冀协同创新前期的工作基础,包括开展的需求调研与供需对接服务、重大联合攻关项目的组织策划、人才引进、会展会议等工作。在产业协同创新之路上,陈红理事长着重讲解了政策帮扶、产学研合作,推进人才交流与培养,促进科教研产合作的理念。此次政策宣讲会旨在为企业讲解国家和河北省关于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升绿色转型发展的应变能力,为企业成功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助力。主办方邀请了中关村绿创联盟工业绿色循环发展专委会主任魏浩杰,魏主任作了“低碳环保类项目资金支持政策解读”的专题报告。报告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类资金政策、政策性银行贷款类资金政策和专项债政策三个方面向企业人员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内容、范围、申报条件、政策支持方向、支持比例、申报时间等都一一做了解答。本次宣讲会还特别邀请了河北省政府研究室社会处副处长袁有成,作了“双碳背景下河北省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政策解读”的专题报告。袁处长从河北省产业绿色转型政策体系、河北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河北省“十四五”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三个方面开展了讲解,对我国绿色发展政策要点、二十大关于绿色发展的要点、二十大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点等多层次展开详细解读,内容包括“十四五” 期间主要政策、政策要点、主要任务和目标、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作了详细阐述。会议在紧张热烈的气氛中结束,参会企业代表积极提问,意犹未尽,这是联盟组织的京津冀绿色产业创新发展系列活动之首场活动,后期联盟将继续组织此类活动,为政、产、学、研、企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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