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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相关的资讯

  • 关于召开“十三五”科技政策解读会议的通知
    &ldquo 十二五&rdquo 即将过去,&ldquo 十三五&rdquo 正大步向我们走来。   &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如何编制?如何在&ldquo 新常态&rdquo 下加快转型升级?尽快制定好整体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实现技术预测与&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工作部署,是当前每个单位制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使大家真实了解国家科技领域战略部署和相关政策,准确捕捉战略机遇,实现行业&ldquo 转方式、调结构&rdquo 的 发展构想。定于2015年6月26日在长春召开&ldquo 科技政策解读会议&rdquo 。届时将邀请科技部主管领导出席会议,深入解读国家科技领域战略部署和相关政策,并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 时 间:2015年6月25日报到,26日一天会议   会议地点:长春市君怡大酒店   报到地点:外地代表报到及住宿在君怡大酒店   会议注册:参会人员须交纳注册费8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确定参会单位请6月19日前将会议回执分别发送给吉林大学赵纯老师(zhaochun@jlu.edu.cn 18943004801)和学会秘书处曹以刚副秘书长(info@fxxh.org.cn 13901229201)留存、以便安排接待。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2015年06月16日,   附件1:会议地点截图   附件2:会议回执   主题词:科技政策 解读 会议通知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2015年06月16日发   附件1   会议地点截图   附件2   会议回执   单位: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参加会议人员:   1.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2.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要否安排住宿:
  • 四部门通知调整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 “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 “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一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九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十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关于在电子电气行业内举办系列“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宣贯会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实现电子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欧盟率先于2003年颁布了人RoHS/WEEE绿色环保双指令以限制六种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随后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技术法规以限制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从而在全球电子电气工业业界掀起了一场绿色环保的革命。   为促进我国电子电气行业绿色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产品更新换代,同时为有效的帮助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厂商及其供应链满足国内外绿色环保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要求,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ldquo SAC/TC297/SC3&rdquo ,对口IEC/TC111/WG3)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的委托,经研究,计划于2014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系列&ldquo 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法规及其相关标准的宣贯会议&rdquo ,届时将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等相关部委领导和国内外权威技术专家解读国内外绿色环保法规政策和相关最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为企业进行环境物质管控实践提供解决方案指导。现将2014年6月份北京宣贯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贯内容(6月份北京)   (一)法规/政策   1. 我国电子电气行业绿色环保法规政策(中国RoHS 2.0)的最新进展   【授课讲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领导   2. 欧美日韩等RoHS 2.0/WEEE 2.0/ELV/REACH等指令法规政策的最新进展解读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3. 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UNEP-SAICM)&mdash &mdash 产品中化学品计划(CIP)解读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二)绿色环保法规符合性解决方案   1. 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和&ldquo 国推RoHS&rdquo 认证   【授课讲师】国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技术专家组专家   2. 欧盟RoHS 2.0/WEEE 2.0 /REACH SVHC符合性评价(EN50581, WEEE欧盟标准, SVHC151项检测方法等)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3. 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及聚合物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符合性评价   【授课讲师】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促进中心特聘专家   (三)最新标准   1.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管控筛选技术标准&mdash &mdash X荧光光谱法(XRF)   该部分内容融合我国国家标准GB、国际标准IEC和美国ASTM的XRF筛选技术标准,为从事与X荧光光谱筛选有害物质相关人员提供全方位标准技术实践培训。   【授课讲师】SAC/TC297/SC3国际标准化专家   2. 电子电气产品绿色环保领域最新国际标准介绍(IEC/TC111、ISO/TC207等)   【授课讲师】SAC/TC297/SC3国际标准化专家   3. SAC/TC297/SC3最新制定和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介绍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系列国家标准(GB/T 29784.1-4: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T 27585-2013)   ² 电子电气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T 27586-2013)   【授课讲师】SAC/TC297/SC3标准起草专家   二、 宣贯对象   1.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2. 各省市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研究院、协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关人员   3. 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管控物质/有害物质管控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规部门、标准与技术部门、品质部门、研发和产品设计部门和采购部门等)   4. 各大学、专科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专业人员   5. 其他相关人员。   三、 北京会议时间和地点   授课时间:2014年6月4日~6月6日 北京(具体地点后续通知)   报到时间:6月3日下午14:00-17:00。   四、 证书颁发   宣贯结束后,统一安排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五、 会议费用   会议费用:2800元/人(含会议场地、师资、教材资料、考试和证书等费用,交纳方式见附件1),食宿费自理。   六、 报名须知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附件2参会回执,并于5月26日之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回复会务组。   会务组联系人:张旭,zhangxu@cesi.cn,010-67831822/1815,传真010-67831819。   张理,zhangli@cesi.cn,010-67831821,传真010-67831819。 附件1:会议费用付款方式--北京(6月4日-6月6日)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会.doc 附件2:参会回执(5月26日之前回复).doc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 关于举办第二期“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环境监测和分析方法技术提高班”的通知
    p   为帮助社会监测机构提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青岛市分析测试学会应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要求,决定举办第二期“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环境监测和分析方法技术提高班”,届时邀请环境监测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专家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声、气、水、油、土壤等检测技术进行系统的培训,重点培训各类样品的采集方法、前处理技术、仪器分析方法、数据的处理等的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p p   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7px height: 78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612abad7-7f84-4139-990e-d11c5f1e3c73.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727.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727.png" width=" 577" height=" 78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5px height: 85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be845486-4a7f-4c33-b506-a2c37f9127d9.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16.jpg" width=" 605" height=" 85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83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ed19a817-f54f-4ea0-9041-28384a02db87.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27.jpg" alt="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27.jpg" width=" 600" height=" 837" / /p p br/   考试及证书: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可作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证明和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定使用。 br/ /p p br/ /p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发布实施和过渡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及人员:为更好地适应认可工作发展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验证需求,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的最新要求及国际相关政策文件的变化情况,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进行了修订。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于2023年9月30日发布实施。为保证新旧版本文件的顺利过渡,经CNAS秘书处研究决定,现将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的过渡政策安排通知如下:一、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文件过渡期。二、过渡期间,新旧版规则可以同时使用。三、2024年10月1日前提交的初次和扩项申请,CNAS仍可按CNAS-RLO2:2018的要求受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申请。自2024年10月1日起,CNAS将按照CNAS-RLO2:2023的规定受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申请。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实验室认可-认可规则”栏目下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20日 关于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发布实施和过渡政策的通知 认可规范文件(CNAS-RL02:2018与CNAS-RL02:2023)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 北京市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发展,对于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本市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应用基础研究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及机构开展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以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由市区两级按照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支持龙头型、平台型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作组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中心,对经批准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对于研究方向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3.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主体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落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二、加快成果转化应用4.支持成果转化。对在京落地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成果转化项目开展年度评比,对创新性强、有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团队项目给予奖励。对创新性强、有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初创团队项目给予政策性股权投资,政府方持有股权不超过10%。5.支持示范应用。支持打造应用场景先行示范区,以“揭榜挂帅”方式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园林水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教育卫健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本市应用场景建设要求的应用标杆项目给予支持。6.支持孵化器建设。聚焦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孵化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积极组织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本市孵化器相关专项支持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予以支持。三、支持企业集聚发展7.支持企业投融资。支持设立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投资子基金,用于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项目投资或落地。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设立主要投向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的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新建、改造项目和企业开展兼并收购,给予贷款贴息支持。8.支持企业降低成本。经认定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与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身生产或办公的,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效益等给予相应支持;租赁自用生产或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给予补贴;购买自用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9.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或50亿元的,给予相应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四、吸引创新人才集聚10.支持人才引进。支持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紧缺型人才依法办理落户。在全市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总量范围内,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大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国际人才引进政策,探索简化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11.提供人才住房保障。对引进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人才,按人才住房支持政策做好保障服务。五、鼓励对外合作交流12.支持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对在京落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产业平台、产业协会等参与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13.支持设立服务机构。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设立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相关的展览展示中心和销售服务、维修维护等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为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怀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一)以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以库布其、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边境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鼓励央地企业合作、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联合建设运营风光基地。  (二)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支持内蒙古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推进煤电低碳化示范项目建设,多措并举逐步减少非电行业燃料煤用量。切实落实鼓励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推动矿井水达标处理后用于流域生态补水,协同开展露天煤矿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妥善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降低煤炭开采甲烷排放,提升煤炭绿色开发水平。  (三)加大油气资源绿色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推进老油气区深度挖潜,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力度。实施巴彦、吉兰泰等油田增产工程,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稳产工程,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等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深度融合发展。加大天然气中氦气等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蒙西、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架,加快规划建设电力外送通道,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负荷快速增长需求。提升现有外送通道新能源电量输送规模和能力,推进蒙西至京津冀风光火储输电通道按期建成投产。  (五)推进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建设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电力智慧调度系统,开展电网侧、新能源侧、储能侧、用户侧调度运行系统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智能微电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区建设。  (六)创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支持内蒙古因地制宜探索有利于新能源高水平开发利用的差别化政策。支持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实质性联营,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相关要求,促进煤电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利用模式,有序推进高耗能企业绿电替代。支持内蒙古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适时将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纳入国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推动完善内蒙古地区电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能源的健康发展和高效消纳。  二、构建绿色低碳现代产业体系  (七)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内蒙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做优做强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内蒙古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培育创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  (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绿色低碳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火力发电等行业企业运用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探索现代煤化工与绿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耦合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  (九)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支持内蒙古探索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在保障消纳前提下,高质量发展风机、光伏、光热、氢能、储能等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碳纤维等碳基材料产业。支持内蒙古打造国家新能源与先进高载能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  (十)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和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增量配电网,为算力产业提供长期稳定绿色能源保障。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经济赋能绿色发展。  (十一)提升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内蒙古大力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进奶业、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饲草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球一流乳业全产业链生态圈。鼓励内蒙古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锡林郭勒建设华西牛种源基地。  三、推动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十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支持内蒙古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鄂尔多斯、包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开展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推进源头降碳。鼓励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零碳产业园等绿色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强化金融支持低碳转型经济活动力度,开展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环境效益事前、事后评估,探索创新碳账户、碳普惠等模式。  (十三)全面加强资源节约。鼓励内蒙古健全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协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鼓励开展跨省区、跨盟市水权交易。开展绿色低碳生活全民行动,深入推进全民节能、节水、节材、节粮。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多措并举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支持内蒙古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  (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内蒙古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强标准引领,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内蒙古全面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建设城市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推进呼和浩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推进鄂尔多斯市、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强化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强化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十五)提升城乡建设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等工作,支持老旧小区和供热管网等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开展清洁供暖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等,鼓励推广应用热泵技术,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十六)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内蒙古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引导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系统。因地制宜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鼓励纯电重卡、换电重卡等替代燃油重卡,加强矿区专用铁路建设。支持内蒙古完善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交通、电力和能源设施深度融合。  四、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内蒙古科研单位和企业与国内优势科研团队开展合作,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持内蒙古地区优势科技力量参与相关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国家高新区按程序联合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十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内蒙古参与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和应用场景优势,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内蒙古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平台,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十九)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技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内蒙古高校、科研机构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和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引才聚才。鼓励规范开展绿色低碳相关领域社会化培训。  五、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  (二十)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水定绿”,科学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积极探索推广光伏治沙模式,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提质增效。  (二十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模式。探索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高水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路径,完善征占用草原管理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污染程度严重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污染治理,按照“先治污、再修复、后评估”的原则,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  (二十二)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支持内蒙古加强林草碳汇试点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二十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重点企业开展“创A行动”。加强沙尘天气监测预警,完善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  (二十四)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河湖生态保护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科学合理配置林草生态用水。支持内蒙古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综合整治、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坝、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和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提高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二十五)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加强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支持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建设“无废城市”,推进包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六、深化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  (二十六)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协作。推进内蒙古与沿黄省区及毗邻区域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和水污染共治,推进毛乌素沙地、腾格里沙漠、浑善达克—科尔沁沙地南缘等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临哈铁路等运输网络升级完善,协同推动清洁能源输送走廊建设。推进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内蒙古段建设。支持内蒙古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产业发展、能源保障等方面创新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区域互惠合作。  (二十七)拓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支持内蒙古融入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深化与俄蒙等国绿色低碳务实合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探索中蒙电力多点联网,支持二连浩特等地与蒙古国毗邻地区试点开展风光项目等合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合作,支持二连浩特与蒙古国扎门乌德围绕共建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开展合作。鼓励内蒙古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绿色低碳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二十九)加强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对内蒙古生态屏障、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给予支持,落实好现有对内蒙古冬季清洁取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内蒙古符合条件的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降碳、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十)健全工作机制。内蒙古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切实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政策举措,支持内蒙古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积极推动解决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 然 资 源 部生 态 环 境 部国 家 能 源 局国 家 林 草 局2024年3月26日
  • 基因测序行业政策盘点
    p   国家政策好比是行业的”指挥棒“,在引导、调控的同时,对于全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尤为重要。2015年初,国家对于高通量基因测序的进一步放开,使整个行业在这一年里出现了红火的创业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11.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63b3d1a2-9692-49f1-8466-96b75d235336.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2015年,国家政策逐步再向基因测序行业放开,行业整体回暖,呈现逐步火热的局势。这火热的开始,源于2014年12月底,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只有薄薄一纸通知,但是从业内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基因检测“寒冬”已经过去,行业春天已到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22.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c88e7309-c4d5-46b6-89f4-0b8caa4c497e.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1月,卫计委妇幼保健服务司发布《关于辅助生殖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审批通过了13家医疗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临床试点。 /p p   1月,卫计委妇幼保健服务司发布了《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审批通过了108家医疗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NIPT)临床试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33.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186a1a0f-9f34-4e85-83fd-a559295391fa.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肿瘤诊断与治疗专业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医护便函[2015]76号),并公布了第一批肿瘤诊断与治疗项目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试点单位名单。 /p p   4月,卫生部临检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肿瘤诊断与治疗高通量测序检测(多基因检测)室间质量评价预研的通知》,表示将开展该项目室间质量评价的预研,对全国各相关实验室进行调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44.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77b25178-17c4-4f08-b91c-463b27ffec53.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通知称,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界定。其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8个,基因检测试剂盒(微阵列芯片法)归为此类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55.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e9ae224f-1f87-44e3-b8b9-efd7e7f3fa8f.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9月,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会同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定于2015年9-10月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摸底检查。对国内有关单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中管理事后跟踪,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66.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ba36af0b-1119-46d5-b5d0-94126139c143.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10月,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监管工作。在试点期间,未纳入试点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不具备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建议按照“属地、就近、互信”的原则,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3家江西省试点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p p   11月,贵州省公开发布《支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政策措施(试行)》支持政策。政策主要支持以下九个方面:组建网络化基因测序机构体系、支持拓展业务空间、探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支持基因测序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融资支持、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强组织协调。此次政策提出高龄单独两孩孕产妇出生缺陷基因筛查享受全免费政策。 /p p   11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关于我院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项目收费的请示》(华西二院[2015]7号)做出了批复,并联合出台《关于“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项目收费标准的复批》的文件,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收费标准定为2400元/次。 /p
  • 关于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围绕即将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出台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金融危机后我国新一轮的经济发展。为帮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国家对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政策、规划精神,抓住发展机遇,更好地理解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加深理解各类科技计划的宗旨、定位、申报要求和程序,编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取得国家的资金资助和享受财税优惠,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我协会定于2010年7月16—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解读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题培训班”。   欢迎各地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研院所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会议具体内容、授课专家和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会务组联系人:李 雪 张志年   联 系 电 话: 010—88691328 58688251   科技部中国高新区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凤之 武美娟   联系电话: 010—68511563、68511866   协会网站: http://www.chinaastip.org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2O10年6月3日   附件一:培训内容及拟邀请专家   (一)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及途径   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的背景和主要精神。   2、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3、国家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前瞻。   演讲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科技部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相关领导   (二)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理解及操作实务   1、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   3、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4、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财政部税政司的相关领导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体系介绍   1、科技部科技计划体系   2、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   3、科技部R&D条件建设、产业化和环境建设(火炬、星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基金等)   4、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与重大装备研制项目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电子发展专项基金   6、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申请及报告编制要点   演讲嘉宾: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高新区协会的相关领导及评审专家   (四)如何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材料编写   1、技术查新注意事项、技术可行性报告编制、附件的整理及收集   2、申报项目财务报告数据分析、项目验收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编制   3、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4、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5、项目资金申报成功案例分析   演讲嘉宾: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   附件二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二、参会费用:  会议费18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场馆费、专家讲课费、证书费)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会后自愿参加赴九寨沟考察的,费用自理。   三、会议地点:会前10天内电话或传真通知   四、报名方式:   请将填好的回执表和汇款凭证传真至会议筹备组   传真:010—88691328   汇款方式:报名后5日内电汇到指定帐号   开户名称:北京科企智辅信息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马连道支行   账  号:91270154710000055 报名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 编 参会代表 性 别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金 额 汇款日期 年 月 日 住宿日期 7月 日至 日 标准间□ 单间□ 考察 □ 会务组联系人:李雪 手 机:13522355973 电 话:010-88691328 传 真:010-88691328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再获政策支持 明确超低排放限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今日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 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 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通知》中还对于目前颇具争议的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内蒙古某燃煤电厂技术负责人说,他们的电厂将于明年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根据《通知》规定,他们的电厂改造完毕之后应该能获得度电补贴 0.5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总成本加上运维和财务费用,大约在2.5-2.7分左右,高的甚至能到3分。因此,此次补贴电价的出台将部分释放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压力。  上述电价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文件被认为是继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之前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重要补充。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 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 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  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省级环保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 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 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
  • 2024年中国及31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
    1、政策历程图我国生物燃料政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从初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发展的过程。“十一五”规划中,鼓励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生产 “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的开发,新增生物燃气、生物制氢等生物能源支持政策 “十三五”规划强调低成本生物燃料的制备 “十四五”提出大力发展纤维素燃料乙醇等非粮生物燃料。2、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国家层面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生物燃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零排放和低碳特点,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生物燃料在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应用。——《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解读202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继续扩大生物柴油等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积累经验。政策扶持方面,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同时,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研究予以支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解读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示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的通知。试点名单显示此次共22个项目获批。——国家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在生物质能、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方面作出了发展规划目标。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政策汇总《“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与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发展,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加快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藻类生物燃料等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各省市也围绕《“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和《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纷纷出台地方生物燃料发展政策。——重点省市生物燃料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也提出了生物燃料行业的发展目标,安徽明确统筹布局生物燃料乙醇项目,适度发展先进生物质液体燃料。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以上。贵州表示积极推动将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作为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的原料资源,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其他省市也在鼓励发展生物柴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划:
  • 复工了,这些政策你享受到了么?快来看看各地都拿出了哪些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疫情按下了经济的“暂停键”,今年的前几个月,很多企业可以说是“颗粒无收”,国内的科学仪器公司,多为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在疫情的冲击下,现金流、材料供应、员工工资、产品销售等问题都压的他们喘不过气来。不过也 strong 有专家指出:疫情虽然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也是一种考验,能“存活”下来的公司都有一定的实力,且下半年国家必定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扶持企业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不必过于担心。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科学仪器企业虽然以中小企业居多,但都是科技创新型的公司,在国家大力发展科技的大环境下,一定是重点帮助的对象。 /strong 近期,各省各地都在积极复工,地方政府也给出了相应的帮扶政策, strong 降税免税、担保贷款、在线业务等,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近期各地都推出了哪些新政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国家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首先就是减税,前段时间,国务院就颁布了降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等政策都会纳入统计核算范围,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的统计规模会进一步扩大。据统计,1月份至2月份,全国减税降费4027亿元;4月份征期将从原来的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在3月31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布了减税降费和复工复产的最新数据,并介绍了多项助力企业的“硬”举措,包括税费优惠政策、办税缴费更加便利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除此之外,此前科技部也发布通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规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还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等服务载体搭建在线服务平台,强化创新资源共享,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服务。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各类双创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北京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月10日,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若干措施,对为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产权单位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截至目前,国际企业大道、北工大软件园、数字工厂等30多个园区企业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预计将有数千家企业受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市还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将进一步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同时,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另外,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除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外,通知特别强调要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除此之外,北京还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生产,培育新产业,促进示范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优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广州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广州高新区科学城近期也出台了“暖企8条”复工复产支持政策,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经营成本,率先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实行月租金“一免两减半”;鼓励区内孵化器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作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此外,还对提前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设备购置款的80%予以补贴;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按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达7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天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天津近日出台的“21条惠企措施”中明确要求,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为此,天津市科技局和天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简化办事程序,将原来的资金兑现时间大幅缩短。预计到3月底,2019年首次认定的高企都将拿到认证补贴,缓解复工复产的实际压力。同时,税务部门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税收减免也开辟了绿色通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苏州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苏州紧邻上海,苏州高新区是国家重点高新开发区之一,其中不乏一些科学仪器企业。近期,苏州为了解决高新区用工、材料、物流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服务云平台”企业需求模块、“共享员工”新模式、专用运输车等。多措并举保障民生稳定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p
  • 关注|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重大变化!
    3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知》要求,将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通知》还明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特此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3年3月29日
  • 国产优先!14省2021新政策支持采购国产仪器
    我国国家政策对于本土仪器企业的支持,一方面体现在政策中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鼓励向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另一方面,进口产品采购需要进行论证备案,部分省份甚至经过专家论证形成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非必要不进口”,进而限制进口仪器的采购,非进口产品清单上的仪器设备要求采购国产。本文特将14省2021年新发布的国产仪器支持政策加以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1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策支持国产优先北京市根据《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我市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江苏省根据《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级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山东省根据《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 湖北省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有关要求,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海南省根据《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加大采购政策落实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贵州省根据《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实施要求,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甘肃省根据《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海省根据《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就业企业等政策。采购人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网络设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及其最新修订中的有关工作要求提到,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军民融合等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手续;政府采购预算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时,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体现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西藏自治区根据《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说明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5省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陕西省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论证、网上公示、部门集中论证、财政审批执行五个环节。参与论证的专家必须有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还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采购进口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2、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4、国内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各单位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1、未获得采购进口设备批复,擅自采购批复表外进口设备的;2、出具不实申报材料的;3、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浙江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的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有效期一年。 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序号设备名称功能1 小动物荧光显微成像系统追踪观察活体动物体内肿瘤细胞的生长以及对药物治疗的反应。2 HIV定量检测艾滋病病原体检。3 离心机各种样本分离制备。4 低速精密切割机用于切割牙条,实验室使用居多。5 电转仪适用于细胞的高效转染(尤其是原代细胞、免疫细胞、血清细胞、干细胞等),体内基因转染,体外基因转染以及贴壁细胞基因转染。6 分光光度计在特定波长处或一定波长范围内光的吸收度,对物质进行分析。7 化学发光仪用于化学发光、紫外及比色等核酸、蛋白、印迹膜等的数字图像。8 染色机主要用于组织学、病理学、生物学等领域对贴附于载玻片上的石蜡切片、冰冻切片及细胞等检体进行自动染色。9 流式细胞仪干细胞分化体系构建,对细胞进行自动分析和分选的装置。它可以快速测量、存贮、显示悬浮在液体中的分散细胞的一系列重要的生物物理、生物化学方面的特征参量,并可以根据预选的参量范围把指定的细胞亚群从中分选出来。10 全自动免疫组化仪用于完成免疫组化染色前切片的全自动脱蜡及抗原修复,在肿瘤分类、诊断、预后判断方面广泛应用。11 非接触超声波样品处理系统实验室难容药物的微粉化,辅助进行药物的溶解。12 全自动革兰染色仪检验科细菌涂片镜检前染色。13 全自动血沉仪用于测定红细胞沉降率。14 实时无标记细胞分析仪用于记录细胞的实时生长状态,如细胞增殖、存活、凋亡、形态变化等细胞生物学变化。15 全自动快速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用于快速微生物鉴定和对药物敏感性测试。16 生化免疫流水线临床各参数检验。17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测量血细胞分类。18 超低温冰箱低温冷藏,保存生物样本。19 全自动血凝仪用于对血栓和止血进行实验室检查。20 蛋白纯化系统实验、检验设备。21 全能型化学成像仪用于检测、分析生命化学物质的仪器。22 全自动组织芯片仪实验、检验用设备。23 荧光定量PCR仪器实验、检验用设备。24 低温冷冻设备用于冷冻存储。25 红外微定量分析仪基于红外原理的生物分子微定量分析系统,实现复杂混合物各种组分浓度的准确分析。26 基因测序仪通过对血液或唾液的分析进行基因全序列的测定,用于预测罹患疾病的种类及可能性、解释个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合理性以及其他研究,筛选出个人病变基因以提前预防和治疗。27 酶标仪用于标本分析。28 全自动尿液分析系统用于尿液成分分析。29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量体液中某种特定化学成分。30 染色封片机病理检查前处理。31 生物显微镜用于生物切片、生物细胞、细菌以及活体组织培养、流质沉淀等的观察和研究,同时可以观察其他透明或者半透明物体以及粉末、细小颗粒等物体,可连续观察细胞、细菌等在培养液中繁殖分裂的过程等。在细胞学、寄生虫学、肿瘤学、免疫学、遗传工程学、工业微生物学、植物学等领域中应用广泛。32 组织脱水机病理组织脱水器械。33 放射性粒子源植入治疗计划系统(TPS)是通过超声、CT等影像引导技术将具有放射性的颗粒源直接植入肿瘤体靶向内或肿瘤周围,通过放射性核素持续释放射线对肿瘤细胞进行杀伤。34 Micro CT用于小动物活体成像研究,采用锥形X线束(Cone Beam)。采用锥形束不仅能够获得真正各向同性的容积图像,提高空间分辨率,提高射线利用率,而且在采集相同3D图像时速度远远快于扇形束CT。35 MRI(不含1.5T及以下)磁共振成像仪,对检测脑内血肿、脑外血肿、脑肿瘤、颅内动脉瘤、动静脉血管畸形、脑缺血、椎管内肿瘤、脊髓空洞症和脊髓积水等颅脑常见疾病非常有效,同时对腰椎椎间盘后突、原发性肝癌等疾病的诊断也很有效。36 儿童X线头影测量分析软件用于儿童口腔治疗。37 口腔全景X射线拍片机用于口腔拍片。38 牙片机用于口腔小牙片的拍摄,用于影像诊断。39 CT(不含16排及以下CT)即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它是利用精确准直的X线束与灵敏度极高的探测器一同围绕人体某一部位作一个接一个的断面扫描,具有扫描时间快,图像清晰等特点,可用于多种疾病的检查。40 DR在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进行数字化X线摄影的一种新技术,即用平板探测器把穿透人体的X线信息转化为数字信号,并由计算机重建图像及进行一系列的图像后处理。41 C臂机用于各种手术中的X线影像设备。42 口腔CBCT(口腔锥形束CT)用于口腔造影。43 SPECT/CT用于影像诊断、新药研发以及细胞和分子的生物学活动研究等。44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用于血管造影成像,微创、患者痛苦少,通过放射诊疗能够精确地进行实时疗效评估,副作用小、用药量少且不存在耐药性问题,可以精确定位,且病人康复快。45 数字胃肠机数字胃肠造影检查、DR摄影、断层融合扫描、全景摄影、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等。46 双能X线骨密度仪用于骨密度测试。47 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超声检查使用。48 肝功能剪切波量化超声诊断仪用于无创性肝纤维化监测,提高慢性肝病、代谢综合征诊疗的精准度和降低疾病管理的成本。49 血管内超声系统用于血管内超声检查。50 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设备)手术过程中病人体外循环用。51 超声吸引系统用于神经外科等手术。52 LED无影灯用于手术照明。53 电动综合手术动力系统神经外科、骨科等科室开展精细微创手术工作需要。54 激光治疗仪激光治疗,主要应用在治疗脑部疾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科疾病、银屑病、鼻炎等症。55 麻醉深度监测仪应用于全身麻醉病人的麻醉深度监测。56 凝胶成像仪凝胶成像主要用于蛋白、核酸凝胶成像及分析,系统提供白光和紫外光两种光源进行拍摄凝胶,由系统自带的图像捕捉软件捕捉拍摄图像,然后由系统自带的图像分析软件对拍摄的图像进行分析。57 头灯照亮手术部位,提供更好的术野暴露。58 血氧饱和度及血球压积监测系统为体外循环及ECMO术中必备。59 宫腔镜组织切除系统妇科手术用。60 医用内窥镜一个具有图像传感器、光学镜头、光源照明、机械装置等组成,可用于疾病诊断及治疗。61 专科手术器械手术必备器械。62 转运床手术转运设备。63 手术床用于手术,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必要的工具,是安置病人让医生更方便提供手术环境最重要的工具。64 高频呼吸机重症监护呼吸支持用。65 脊柱打磨系统神经外科、骨科手术用。66 自体血回收仪术中回收自身血液。67 水刀系统用于消化道标记、黏膜隆起、黏膜切割/剥离、止血等。68 等离子体手术系统用于外科手术的软组织解剖、切除、消融、止血和干燥。69 外科手术机器人外科手术系统是一种高级机器人平台,其设计的理念是通过使用微创的方法,实施复杂的外科手术。达芬奇机器人由三部分组成:外科医生控制台、床旁机械臂系统、成像系统。70 内窥镜手术导航系统将内窥镜获得的影像学资料经过计算机数据处理后形成三维可视图像,引导手术,提高术中精准度。71 头戴式放大镜用于口腔治疗时的观察,更清晰的了解患者的病情,放大病灶,有利于发现问题。72 电外科手术治疗系统将电外科单极/双极切割、凝血和血管闭合、组织闭合功能集于一身的仪器,减少焦痂、热损伤和电炎花,更容易穿过组织,无需对组织束内的血管进行仔细分离,大大缩短手术时间,减少手术出血,减轻手术创伤,减少并发症。73 手术显微镜主要适用于教学实验中的动物解剖,微细血管和神经的缝合,以及其它需要借助于显微镜进行的精细手术或检查。74 混合动力碎石清石系统用于碎石清石手术。75 激光治疗仪用于血管外科手术激光治疗。76 数字一体化手术系统一体化手术室系统是以创造手术室的高效率、高安全性、以及提升手术室对外交流平台为目的的多个系统(如医学、工控、通讯、数码等)的综合运用。83 体外膜式氧和系统重症监护抢救病人用。84 头架脑外科手术用,用于病人定位。
  • “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摸排、落地最新进展汇总
    时间进入2024年春天,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的要闻频出,3月13日,国务院重磅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随后,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迅速响应,开始深入解读《行动方案》,共同注入动力,以助力这一重大举措的落实,仪器信息网从国家层面的支持、省市级的工作部署进展、工作摸排情况、实际落地实施四个方面整理信息,供读者参考。国家层面的支持1.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行动方案》答记者问3月14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明确《行动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和科技创新支撑,深入实施“四大行动”,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扎扎实实推动《行动方案》落地见效。2.市场监管总局: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2024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函告知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各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方向,对照《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部署的标准制修订任务,紧密围绕当前以标准提升牵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重大任务,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国际接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年度国家标准专项计划申报工作。3.工信部: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 推动制造业技术升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生产、消费、进出口有关数据及政策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赵志国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巩固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上,加快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4.李强总理: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3月28日,国务院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会议上,李强总理强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必须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切实把好事办好。要尊重企业和消费者意愿,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动,着力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专题座谈会4月2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第一次专题座谈会,与京东集团、美的集团、海尔集团、格力电器、雅迪科技、格林美等6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企业家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诉求建议,就下一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12省市自治区推进工作部署1.北京市北京日报3月26日报道,北京市已经印发《进一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的行动方案2024年工作要点》。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工作要点》更加注重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稳步提升内需拉动力,近期北京市正在加紧制定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既促进消费、又拉动投资,带动更多先进设备生产和应用,推动消费与产业双升级。2.天津市3月18日,天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设备更新及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会议并讲话。3.海南省3月21日下午,海南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共同在厅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项目梳理包装专题培训班”,帮助指导各市县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读懂弄通资金扶持政策,以此为契机推动全省住建及环卫等相关领域的基础设施更新迭代、助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4.山西省3月25日,山西省省长金湘军主持召开山西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会议正式通过《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5.四川省3月25日,金台资讯报道,四川省市政领域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暨城建管理重点工作培训会议在广元召开。会议盘点了2023年工作情况,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分析研判形势,全面安排部署2024年市政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及城市建设与管理各项重点任务,坚定不移推动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6.内蒙古自治区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函: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工作要求,我们鼓励市场多方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建设,本着广开言路、问计于民、问策于企的宗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此次公开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资料发送至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邮箱。7.浙江省3月27日,杭州网报道,浙江迅速对贯彻落实《行动方案》进行了部署,提出“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吃透政策”“抓住重点”“全面迅速承接好这项重大政策”等要求。确定制造业企业是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的主体,多措并举出台相关支持配套政策将积极调动企业主动参与,推动浙江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高端、由高碳向低碳转型升级,将浙江打造成为“全球先进制造新支点”“全球智能制造践行地”“全国绿色制造标杆地”。8.西藏自治区3月29日,西藏自治区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部署会。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聂华同志主持。9.广东省4月1日,广东省长王伟中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审议我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研究相关专项方案和配套政策,部署下一步推进落实工作。10.湖南省4月1日下午,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11.湖北省4月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等工作。12.江西省4月1日,江西省省长叶建春主持召开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意义,要立足实施“1269”行动计划和项目建设“四大攻坚行动”等,结合产业基础和企业需求,尽快列出各领域设备更新换代清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6省市已经开展摸排工作1.山东省发布设备更新需求3月13日,随着国务院印发《行动方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全省重点领城主要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能力开展全面摸底的函》。2.湖北省启动实验室仪器采购需求摸底储备工作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教育领域设备更新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教育领域设备更新储备项目汇总表(市州教育局填报)》;各高校填写《教育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汇总表(高校填报)》,于2024年3月10日10时前报送省教育厅。3.河南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摸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发布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并附设备更新改造储备项目表,需报备所属行业、产业链、项目总投资、贷款需求等内容。发函开展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并请各地组织企业填报《设备更新改造储备项目表》,并于2024年3月18日下班前报送至thz****fwj[at]163.com。4.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抓紧提供有关材料的函》文件指出,河北省教育厅将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先期对高校、职业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技术设备,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教学设施、科研设施和公共设施情况进行摸查。高校需抓紧梳理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要有数据支撑。文件要求提交2024年1月-2027年12月拟更新置换设备信息,包含台套及总值。5.安徽省工信厅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发布《关于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3月8日,安徽省工信厅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发布《关于开展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摸排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重点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安徽省工信厅拟谋划研究有关支持政策。6.江苏省财联社4月2日电,江苏省省长许昆林介绍,据摸排,江苏今年设备更新需求达9000亿元,目前,江苏已出台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第一批省级贴息贷款总规模300亿元,同时鼓励市县两级分别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上海市银行业已经在行动据中新网上海3月28日报道,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已经印发《2024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强调辖内金融机构要加快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沪上银行纷纷响应,从更新自身设备、更好服务消费者,到主动提供优惠政策、利好大宗商品更新换代,各有奇招,共同推进上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给科学仪器行业带来重磅机遇,哪些仪器将脱颖而出?科研与企业用户将如何应对?仪器采购将如何开启?2024年4月17-19日,有着科学仪器行业“达沃斯论坛”之称的“第十七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2024)”将在苏州狮山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将就大规模设备更新机遇展开研讨,诚邀您现场参会。2024年4月17-19日苏州,一场专属科学仪器人的产业峰会,等您来~扫码抢票:官网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24/联系方式:报告及参会报名: 17600646530 黄女士赞助及媒体合作: 13552834693 魏先生微信添加accsi2006或发邮件至accsi@instrument.com.cn  (注明单位、姓名、手机)咨询报名。
  • 【投稿】关于进口科学仪器免税政策的思考
    国内高等院校及国家科研机构是科学仪器的重要客户,占有科学仪器的主要消费市场。长期以来,国家海关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购买进口大型科学仪器给予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政策,相当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院校机构采购进口产品的实际价格。一方面,这样的免税政策表面减轻了国家因为科研经费拨款带来的财政负担。而在实际上,由于这种政策并不给予国产的科学仪器生产商,从而造成了进口仪器与国产仪器在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大大地损害了国产科学仪器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人们观念上总是有个误区:即认为国产仪器制造成本上要比进口仪器来得低。这和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一方面,进口仪器起步早,经过多年的研制,技术,工艺上比较成熟,许多仪器已经没有前期开发的费用。即便是新款仪器的迭代,也是从已有的仪器的基础上改进,并不需要有许多的研发投入。相反,国产仪器大多从零起步,一台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仪器,往往需要有许多前期研发投入。无论是机械、电子,国内供应商的制造能力和先进国家还存在在差距,许多部件的成品率还是比较低,造成了生产成本的上升。毋庸讳言,目前国产仪器的一些关键部件,如质谱仪中需要的分子泵、检测器等,需从国外采购。而国外的供应商一方面把这些卖给中国客户的部件的价格订得比给本国的客户要高,另一方面获取这些部件还要通过他们在中国代理商的渠道,代理商再从中加价。这也是国产仪器成本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进口仪器的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实际上许多也是在劳动力比较低廉的国家完成的。所以,相比进口仪器,国产的仪器亦没有劳动成本的优势。综合而言,国内目前科学仪器制造的成本,接近或高于进口仪器。  为了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事业,政府采取的优惠政策本应向国内生产厂商倾斜。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进口仪器的这些免税政策只给外国公司带来利益。考虑到免进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仪器的优惠达到仪器价格的17%以上。外国公司为了打压国产仪器,通常视情况已对国内买家采取一些价格上的灵活策略。海关的免税政策,等于在这价格上再打上个八折。而国产仪器却要付清全部的税收,国内仪器公司可能的盈利空间大大地被挤压。  以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ICP-MS)为例。目前国外三大生产商的的每台价格在12万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在免税政策的优惠下,这80多万就是进口仪器供应商的实际收入。如果国产商的定价也在相同的范围,则国产商要向国家缴纳大约20万元人民币的税收。实际的收入就可能只有60万。即便是国产仪器商再降低价格(不盈利甚至亏本),由于许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用来购买仪器的都是国家拨款的经费,价格上节省10%不会是采购者优先考虑的因素。加上行业中普遍对国产仪器的偏见,国产科学仪器进入高校或国有科研机构困难重重。一方面对进口仪器采取减税,一方面国产仪器又得缴纳全税收,这相当国产仪器在为进口仪器买单。对于国产仪器来说,这种政策是极为不公平的。  近二十年来,政府对国产科学仪器的研发有了不少的投入。在国家“863”、“973”、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等专项的支持下,国产仪器产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的仪器制造商也非常努力,研制出如等离子质谱仪,液相色谱 — 极杆串联质谱仪等一批较为高端的科学仪器。有些仪器在性能和可靠性上并不比进口仪器差,完全可以满足具体应用单位的实际需要,甚至满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需要。但研发出来的仪器要能产业化,要能当成商品仪器卖给所需要的机构才有意义。国产仪器商同样需要盈利才能生存和发展。而仪器市场的公平竞争,是国产仪器产业化能长期进行下去的基础。继续推行进口仪器的免税政策,使国产仪器在市场竞争上处于政策上的不利位置,势必使得国内仪器制造商开发新产品时踌躇不前,使我们几十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当然,要求政府对国内的科学仪器制造商采取与进口仪器一样的免税政策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税收毕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但为了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能够在市场上公平的竞争位置,我们呼吁政府对目前的进口仪器免税政策进行重新考虑,对进口仪器采取与国产仪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政策。对进口仪器征收的税,可以用来增加高等院校及国有科研机构采购科学仪器的投入。原则上,并没有给国家带来额外的经费负担。在特殊的情况下,对我们国家目前不能自己生产,而科研上又有实际需要的仪器的进口采取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是合理的,但有关当局应和进口仪器商,使用单位在招标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针,真正做到进口仪器合情合理的免税。使我们的国产仪器再市场上能有公平的竞争地位。这种政策的改变必将成为国产仪器发展的一个转折点。   李刚强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科学仪器首席科学家  张良库 实验室业务部销售总监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附:关于免税政策的背景  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
  • 凡是有实力的中国仪器生产企业 将受益于该政策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文件,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p p   两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br/ /p p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p p   “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李旭红解释,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10年,即使获得了利润也不需全额征税,仅需就扣减亏损后所产生的正的所得额部分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p p   结合中国科学仪器产业现状和特点,大量科学仪器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能够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福利。在美国对中国科学仪器产品大规模加税的情况下,有助于中国科学仪器企业提高渡过当前困局的能力。 /p p br/ /p p 附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7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p p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p p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p p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1日 /p p br/ /p
  • 仪器行业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促进行业发展
    税收政策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干预的重要措施。税收政策的变动调整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影响力巨大。仪器行业作为我国科技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在税收政策上被政府给予了较大的支持力度,包括减税、免税以及通过税收调整仪器进出口情况等。2021年上半年,我国也出台了多项与仪器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详情如下:   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3月3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仪器仪表制造业也享受这一结构性减税政策。   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也进行了一定调整,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4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政策特别指出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4月1日起,仪器仪表以及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月2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部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相关仪器进口免除关税   4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   1.对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   2.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发布   5月13日,工信部公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2021年修订),内容包括《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修订)》。其中不予进口税收优惠产品目录新增和调整项目主要主要集中于集成电路、生物医疗、分析检测仪器领域。如新增了大气PM2.5在线源解析质谱监测系统、大气在线离子色谱仪等。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将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退税政策涉及的国产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实验环境方面,如超净设备、恒温设备等;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如分离、纯化、浓缩设备等;实验室专用设备,如材料科学专用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 通知 |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各相关单位: 我国生物制药产品的年消费量及出口量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制药在整个制药领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20年12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于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地要求,有效保障了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为使患者实现生物治疗药物和疫苗的可及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生产、纯化、贮藏、运输等工艺的不断优化,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成为各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作为监管领域专业性、研究性学术交流平台,为进一步服务监管工作及产业创新,于2022年启动了“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每期分设不同主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分享交流。现拟于2023年11月15日在京举办“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题会议。会议拟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科研人员及产业界人士出席并分享交流。具体会议内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会议地点北京香山饭店交流内容时间内容13:30-13:40领导致辞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领导13:40-14:05生物制药工艺设计孙京林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4:05-14:30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监管技术专家14:30-14:55生物制品检查常见缺陷分析监管技术专家14:55-15:10茶歇交流15:10-15:35ADC商业化生产实践及主要关注点李壮林 荣昌生物副总裁、总工程师15:35-16:00生物疫苗工厂设计关键策略杨勇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工艺师、总监、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6:00-16:25mRNA药物CMC关键考量点杨红艳 Cytiva大中华区研发总监16:25-17:15圆桌讨论17:15-17:20总结识别二维码即可报名参会(报名仅限100名)
  • 2022上半年,这些政策利好科学仪器行业
    科学仪器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基础科学创新的基础,在制药与生物医学、食品安全、环境监测、半导体、石油化工等领域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科学仪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力量的支持。  2022年转眼已经过半,上半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科学仪器行业发展的重磅政策,仪器信息网从“十四五”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建设仪器产业集群等几个方面进行摘录,供业内人士参考。“十四五”规划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市场监管、中医药、农药产业、卫生健康、生物经济等多个“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布落地,给科学仪器行业吹来利好消息。  《“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要提升检验检测智能化水平,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新增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0个以上,总局科普基地达到30个。(点击了解详情)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在“十四五”时期对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做出新的布局,全面推动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在相关重点学科建设、中医药创新人才团队培养、中医药创新基地建设、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中药新药研发、中药标准建设以及中药智能制造、中药质量控制水平提升等方面也给科学仪器及检验检测行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点击了解详情)  《“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制定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将建设一批农药创新工程中心、部级农药应用创新重点实验室;推动校企共建协同创新实验室(基地),提升我国农药产业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分区建设一批农药安全风险监测点,配套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全面推进农药标准体系建设,以农药评价、产品质量、安全使用、残留限量、环境风险为重点,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引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健全农药标准体系。(点击了解详情)  《“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对生物经济在“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提出明确目标,提出顺应“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的新趋势,发展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生物医药。重点围绕药品、疫苗、先进诊疗技术和装备、生物医用材料等方向,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增强生物医药高端产品及设备供应链保障水平。(点击了解详情)生态环境保护  2022上半年,环境领域半数的热搜被“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包揽,随着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下达,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的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及相关设备“风生水起”。  国务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到2025年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截至6月下旬,全国已经有23个省公布了土壤三普试点县,确定并公布了126家第一批土壤三普检测实验室名单,5家第一批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单,与第三次土壤普查相关的采购意向和招标公告也陆续发布。土壤普查这项耗时4年的重大工程,值得科学仪器行业长期关注。(点击查看土壤普查进展)  国务院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国务院制定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点击了解详情)  191亿元,财政部下达土、气、水污染防治资金  财政部近日下达关于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明确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全国共计44亿元人民币。(点击了解详情)  财政部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全国共计91.5亿元人民币。(点击了解详情)  财政部还下达了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全国共计55.8亿元人民币。(点击了解详情)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中,部分射线类应用设备相比之前分类有所细化,新增了子目,税率也随之调整。质谱仪类仪器税则号列发生了变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部分仪器2022年最惠国税率为0,部分仪器2022年下半年同比上半年税率降低50%。《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中,修改了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的注释,删除了部分子目中关于测量管道中气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仪器及装置、质谱联用仪的注释。(点击了解详情)  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 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点击了解详情)建设仪器产业集群  3月3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细则由北京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怀柔区政府等5个部门联合发文,针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领域企业和研发机构,从鼓励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吸引创新人才集聚、鼓励对外合作交流等六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将促进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要素集聚,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建成。(点击了解详情)  继北京之后,深圳市6月份正式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到2025年,深圳市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其中工业自动化测控仪器增加值达到百亿级规模,信息计测与电测仪器、科学测试分析仪器及各类专用检测与测量仪器实现快速增长。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10家以上。培育3-5家细分领域骨干企业,新增1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  其中,在南山区布局研发设计环节,在光明区、宝安区、龙华区布局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环节。以光明科学城为核心,重点发展科学测试分析仪器,打造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心。发挥南山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创新型企业集聚优势,重点打造精密仪器设备研发创新集聚区。依托宝安区高端装备产业基础,重点发展工业自动化测控仪器与系统、信息计测与电测仪器等,打造覆盖精密仪器设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集聚区。发挥龙华区空间优势,培育未来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重要承载区。(点击了解详情)
  • 两部门: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 助力复工复产|上海政策50问
    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第一财经综合国家有关部委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政策,以及各区复工复产政策,结合相关采访成果,以一问一答形式,回应企业关切。01  复工复产条件及安排  1、从事什么业务的产业领域企业可以优先申请复工复产?  答:当前复工复产申请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运行保障、防疫物资保障、重要功能保障、连续生产作业、配套基础支撑5类企业。上海也在全力支持对长三角、全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大的大型产业链企业群率先复工复产。  2、目前已经有多少企业复工复产了?  答:日前,上海印发实施《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出台《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并建立了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目前第一批有666家“白名单”企业,第二批1188家“白名单”企业。  当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上海的复工复产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下一步,还将出台商贸企业复工复市工作通知和疫情防控指南,建立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白名单”。  同时,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和帮助企业,在人员返岗和轮换、核酸检测、防疫和生活物资储备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为更多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3、公司不在“白名单”上,服务的客户是上海第一批复工企业。如果我们长期不能复工担心订单流失,何时才能复工?  答:前期,上海聚焦上汽、特斯拉、中芯、华虹这些龙头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乃至物流链的协同复工,延伸带动长三角及更大区域相关联企业的恢复生产。  同时,三省一市将进一步优化供应链保供“白名单”,推动跨省市名单共享和双向互认,抓紧在长三角地区试行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及其异地配套供应企业“白名单池”制度,共同保障推动长三角全产业链式协同复工复产。  4、哪些建筑工地可以复工复产?  答:上海目前对全市建筑工地开展阶梯式分类管理,重点聚焦涉疫工地,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实现建筑工地社会面清零,为建筑工地全面复工复产奠定基础。  根据疫情情况,建筑工地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施行不同管控措施。红色工地管控措施最严格,黄色工地、绿色工地依次降低管控层级。  其中,红色工地是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面停工、全封闭管理,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进行分区隔离,除保供人员外不得流动,工地全部区域应每6小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杀。  黄色工地是重点关注对象,工地内的各类活动应分班组错峰开展。原则上不进行人员交流。  绿色工地有条件进行人员交流,对进场人员严格核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复工码”,进场时应进行抗原检测。新进场和返岗人员需设置2天隔离观察期,落实独立住宿和卫生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有序开展复工复产。02  复工复产申请及准备  5、企业复工复产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向谁申请?  答:整个流程大致分为5步:准备、申请、查验、复工通知、复工复产。  企业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生活、人员做充分的准备,编制本企业防控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表,向所在的园区/街镇提交申请。  各园区/街镇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进行评估,核实情况,直接审批。  已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名录。  6、完成整个流程需要多久?企业多久才能解封?  答: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企一方案”,疫情防控方案报所在地的区或街镇/园区审核,解封时间视具体审核情况。  7、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员工返岗,员工的返岗电子通行证怎么办理?  答:为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在“随申码”页面上线“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简称“复工证”)。  纳入上海市复工复产白名单企业,且所在楼栋7天内无阳性的员工可办理“复工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8、员工如何才能顺利从社区返回公司上班?  答:“复工证”集成了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白名单企业证明、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返岗人员联系所在居村委,打开“随申码”,选择“复工证”,即可“亮证”。根据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居村委核对返岗人员身份证和“复工证”等证明材料后,确认所住楼栋7天内无阳性,现场加做抗原检测阴性即可放行,并做好登记。  9、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如何解决交通运输以及跨省物流问题?  答:针对企业货运需求,发放市内和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随申办”上线了电子通行证,便于交管部门实时核验。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区或集团等申请办理市内、市外通行证,经审核在“随申办”上生成车辆电子通行证,实现动态校验个人信息、核酸抗原信息和路线信息等功能,提高查验便利度和增强区域互信。目前,围绕汽车、化工等物流需求高的行业,组成了跨省工作专班;还设立跨省生产物资中转站,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打通区域生产物资运输通道。  10、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答: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企业可自行下载并填写《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加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跨省运输。  比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须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能源企业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发改委。  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11、《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时效性吗?  答:《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严格按照“一人一车一证”,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  当司乘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03  复工复产的防疫要求  12、政府是否出台了复工复产相关的防疫抗疫指南?对于复工复产中需要防疫物资的企业,政府是否有渠道支持?  答: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机制、物资保障、员工排查、风险分离、内部管理到位,各区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防疫物资需求提供信息对接。  各区政府和街镇、园区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一企一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核酸检测点设置和提供检测服务,并对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提供托底服务。  13、企业如何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答:企业在复工前需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每日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比如,食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健全企业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员工健康检查、生产场所消毒、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工作,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沪冷链”小程序上做好每周自查,严格落实“五关”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场所和设施设备消毒等物防措施。  14、公司在场地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厂区门口、生产区(如车间、会议室等)、生活区(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卫生间及废物处理场地、公共空间(如道路、室外场地)等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与外部环境接触程度,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防疫标准。中高风险区域人员必须佩戴N95/KN95口罩,低风险区域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实现各区域之间的物理隔离,实行工作场所、住所“两点一线”管理,所有人员在指定岗位工作和住宿,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15、员工返回公司复工后,企业怎么进行封闭管理?  答:复工后实施全程封闭管理,不同班组员工之间做到无接触换班,尽量减少人员外出。返岗人员要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点对点运输。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如必需进入,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需现场抗原检测阴性。  16、复工人员每天需要做核酸检测吗?健康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做好全体员工的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提高筛查密度,坚持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晚上做核酸检测。指定专人每天汇总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应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员工需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17、在闭环管理期间,住宿和食堂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严格管理员工宿舍,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员工住宿应按照同办公室、同工作班/组等在排班时间一致的基础上,安排在同一房间内居住。对新返岗员工设置一定的静止期,落实独立的住宿、生活条件。  实行分时分散就餐,合理布局食堂就餐区域桌椅,尽量同向摆放,并加装隔离板,取餐时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建议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清洁消毒,特别要做好密闭、半密闭空间、共同空间等的防疫管理,对厂内物流交换场所做到消杀到位。  18、闭环管理期间,公司需要的物资如何进场?  答:对生产生活物资进入厂区,要设置专用路线和固定场所,并与其他区域相隔离,要求供应商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入厂区。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接收、装卸、贮存、拆封、消毒等。本企业物流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以内的阴性核酸检测报告或24小时内的抗原检测阴性报告,出车驾驶员应佩戴好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  19、如果员工出现健康异常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人数比例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区,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在厂区设置方舱。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一同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同一空间)。  20、如果公司在复工闭环期间发现了阳性感染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一旦有突发情况,必须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绝对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阳性人员转运联络通道。  21、公司日常防疫物资需要储备多少?  答:企业应当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防护口罩、消杀酒精、免洗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热成像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一次性医用手套等物资。防疫物资建议按照14天以上做好储备。所有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当集中收集,按照要求安全处理。04  复工复产的支持措施  22、政府出台了哪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的惠企政策?如何尽快知晓并享受政策支持?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纷纷出台了一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惠企政策。这些政策有些更加适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有些也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企业。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已推出开设“守’沪’战‘疫’”专栏(www.ssme.sh.gov.cn),对相关惠企政策作进一步动态汇总和梳理,并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的“政策知识库”专栏中及时发布和更新,助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3、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紧缺、运输仓储服务不足等问题,将如何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答:后续上海市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的联合联动、链式保障,在行业、领域等方面进行拓展,包括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配套等企业。  24、长三角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如何确保安全畅通?  答:4月30日,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5家直属海关发布联合通告,全力保障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告具体措施包括五方面。  一是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建立由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参与的保通保畅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加速上海口岸货物报关和提离。三是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统筹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名单,实现“白名单”企业五关互认。四是加速长三角地区进出境货物跨关区流转。五是搭建长三角关企信息互通平台,在五个海关的“12360微信平台”共同开设长三角关企互通专栏。  25、单个企业复工复产之外,如何有效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答:上海不断扩大复工复产企业范围,滚动推进,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点带链,有序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比如,汽车行业是以整车带动关键零部件和仓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  26、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是否考虑过出台一些缓解人员跨国、跨省流动问题的政策措施?  答:上海市将根据国家关于人员跨国、跨省流动的标准,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  27、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哪些重点领域和企业将获得信贷支持?  答: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8、针对复工复产,保险业有哪些支持政策?保险产品有哪些创新?  答: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和人群渡过暂时难关。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餐饮业等,加大保险政策倾斜。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护综合保险等,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帮助缓解企业和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健康险、养老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人群提供更多保障。鼓励针对驾驶员、邮政快递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益志愿者等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  29、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有哪些延期还款支持?  答:对今年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原则上做到能续尽续、应续尽续,尽力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或当期、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暂缓催收,确保不因疫情导致的办理不便而增加客户额外融资息费,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30、针对产业链复工复产有哪些金融纾困支持措施?  答: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31、疫情期间,企业如果面临一些生产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答: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许可证延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在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  32、环评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30日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从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方式,统筹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试点改革政策,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政府服务与技术支持等方面出台13条支持政策。  比如,豁免抗疫保供类项目的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予以豁免。  适当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原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或换发手续的排污单位,可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办理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3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答: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3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5、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05  各方纾困政策  36、上海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  答: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因此,如果房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免租并且惠及最终承租人的,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建议与房东积极协商,争取部分租金减免。  37、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社保扶持政策?  答:目前国家的扶持政策是社保缓缴,范围已经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扩大到了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8、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另外,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39、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援企政策?  答:《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其中在稳岗扩岗上,鼓励企业开展员工
  • 上海出台若干政策,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一、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二、实施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三、便利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实验室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实验室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需更换法人主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在其自身体系、设备、场所、人员等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上述资质认定申请在技术评审环节可简化评审程序,予以便利化办理。四、优化资质认定标准受理范围将“上海标准”纳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范围。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聚焦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围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并申报“上海标准”。同时,将其他省市级地方标准一并纳入资质认定受理范围。五、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加强数字化应用,拓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进一步便利机构的经营活动。七、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及相关检查表单内容,优化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
  • 请查收:全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政策盘点
    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首次提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专精特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明确提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兵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为让企业对申报相关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进行汇总(内附链接)。⭕北京市:《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印发关于 2021年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专精特新”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实施意见 (2017-2020 年) 》、《关于申报推荐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组织开展有关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 》⭕山东省:《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1年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江西省:《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2021-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 》⭕青海省:《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疆建设兵团:《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地“专精特新”的申报条件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各地“专精特新”申报条件也有所调整和创新。成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必备条件。同时,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十四五”时期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约100亿元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的项目,这个资助对中小企业来说,含金量很高,后期对企业在企业金融服务上有倾斜。此外获得此荣誉,后期在企业技改项目,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上也会有政策倾斜。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还可根据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在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可获得优先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不但享有政策优惠,更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更是全国中小企业评定工作中的最高等级、最具权威的荣誉称号。政府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为相关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登陆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债券的增信支持,简化发行注册流程。探索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 环保部继续印发VOC排污收费相关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p p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p p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p p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p p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p p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p
  • 政策提振科学仪器股全线大涨
    仪器仪表概念昨日开盘集体大涨,禾信仪器、天瑞仪器、莱伯泰科集体20CM涨停。  细分领域来看,仪表仪表板块受政策面提振全线上涨。具体来看,9月末人民银行公布将对卫生健康等十个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提供2000亿元贷款资金支持。这次政策创新,允许公立医院和高校通过贷款来实现设备更新改造,引发了空前的采购热潮。而作为仪器设备主要品类之一,科学仪器必将是本次采购中非常重要的目标品类。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将贴息贷款进一步推进落实,提出时间表。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3.2%的优惠贷款,扣除贴息就是0.7%】。人民银行提配套再贷款,利率1.75%,展期后可以长达三年。  据统计,国庆期间十余所北京重点高校、医院签订设备更新改造贷款合同金额124亿元,吉林、 河南、山东等十余个地区在国庆期间加速推进设备更新改造贴息改造落地。受此影响,多只科学仪器相关个股大涨,禾信仪器、莱伯泰科等录得20%涨停。其他板块方面,部分半导体、软件、医疗保健股走强,而电气设备股小幅走低。  根据最新释出的政策,本次贷款,要在年底前发放,对用户申请、采购等环节的效率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基于此,作为科学仪器行业首家门户网站,仪器信息网特别围绕此次贴息贷款政策推出系列活动,以期帮助行业专家、用户以及企业搭建良好的展示与沟通平台。详细内容请关注热点话题:《解读:减税贷款促仪器采购》、2000亿贴息贷款影响初显,六效合一助力科学仪器厂商乘风而起(点击下方图片了解具体活动)
  • 三大政策或将出台
    2月26日,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试点工作,加强干细胞基础与转化方面的投入与布局。这一举措预示着备受争议的干细胞治疗迎来了新一轮的曙光。干细胞产业有3种不同的商业模式,产业链的上游主要是干细胞的采集及存储业务,中游是干细胞技术研发,下游是干细胞移植及治疗。中国在干细胞储存技术领域的发展一直和世界保持同步,并在近十多年间走在了世界前列。在研究领域,从2004年至2013年,我国干细胞研究的文章从234篇增加到3779篇,数量增长了近17倍,学术论文发表总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然而,虽然上游和中游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下游的干细胞治疗领域却一直不太乐观。国内外干细胞下游产业的差距早在 2004年12月,我国第一个干细胞创新药物——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研发申报的“骨髓原始间充质干细胞”,就拿到了CFDA颁发的一期临床试验批件。2006 年4月,该药物获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在国家临床药理基地完成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后,该药物于2008年9月向CFDA提交了三期临床试验申报材料,到目前还没有下文。除 2005、2006 年有另外两个干细胞药物拿到临床试验批件之外,8 年来国内申报的其它干细胞药物都没有获得临床批件。目前国内获批上市的干细胞药物仍为零。世界上已经批准的部分干细胞治疗药物与我国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在干细胞治疗领域喜讯频出,近日,欧盟更是传来突破性的消息。日前,西方世界首个干细胞治疗产品Holoclar获得欧盟委员会(EC)有条件批准,用于因(物理或化学因素所致)眼部灼伤导致的中度至重度角膜缘干细胞缺乏症(limbal stem-cell deficiency,LSCD)成人患者的治疗。Holoclar由意大利凯西制药(Chiesi Farmaceutici)研发,是获批的首个含干细胞的先进治疗产品,也是首个用于治疗角膜缘干细胞缺乏症(LSCD)的产品。欧盟干细胞研究正处于勃勃生机的“开花结果”阶段,尽管部分研究仍处于前沿的科学探索,但系列的主要研究活动已转向应用研究或商业化应用开发前期。再把目光移向日本;去年9月12日,日本理化研究所(RIKEN)的研究小组宣布,他们利用能发育成多种细胞的iPS细胞制成视网膜细胞,并于当日移植到一名渗出型老年黄斑变性女患者的右眼中。这是世界首例利用iPS细胞完成的移植手术。9月18日,该名女子从兵库县神户市尖端医疗中心医院出院,没有出现并发症,视力恢复情况良好。此外,上周五,大日本住友制药公司宣布,已于今年2月底在神户市中央区的港岛内设立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将致力于使用诱iPS细胞治疗眼病。RIKEN认定的风险企业HEALIOS也出资一半。干细胞三大政策难道真的要破茧而出了?在科技部发布的堪称我国干细胞研究五年规划(2015-2020年)的上述实施方案中,干细胞转化与应用被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但我国要想实现从干细胞研究到应用的跨越,仍需走很长的路。据了解,2009 年 5 月,卫生部出台文件,把干细胞划为需要严格管制的“第三类治疗技术”,认为其“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令人费解的是,此后相关配套措施一直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和单位暗度陈仓,干细胞治疗出现了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为此,卫生部于 2011 年10月发布文件,要求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应用采取多个措施强化监管。其后不久,卫生部又下发《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停止在治疗和临床试验中试用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干细胞,并停止接受新的干细胞项目申请。国内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由此进入“冬眠”。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对干细胞的监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叫停后应该尽快出台新的监管政策,而不是一味的停滞不前。为解决我国干细胞治疗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卫计委会同CFDA在去年12月底召开“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国内干细胞产业界的各项意见,已形成专文报送上级。有知情人士透露,干细胞研发领域的监管政策已获基本共识。这一监管政策由三大文件构成,包括《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三部法规分别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剂制备、研究基地管理等不同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最近细心的人业内人士观察到了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小细节。3月5日,中源协和子公司和泽生物在食药监总局申报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新药--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CXSL1200056)获得“在审批”阶段,见下图:在审批一般在20日内给出意见,除非经部长批准后可以延续10日,也就是30(工作)日内肝纤维化注射液就会有审批意见。中源协和治疗的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一旦获批,即可进入临床许可,而我国干细胞临床审评自2009 年来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状态。究竟结果会怎么样呢?难道备受关注的干细胞三大政策真的要破茧而出了?此次发布的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招标的新方式委托项目,也似乎预示着国家对干细胞项目有松绑的态势。不是没有能力,只是缺乏机会据Visiongain提供的市场调研数据,全球2011年干细胞疗法的市场份额达27亿美元,预计到2016年,市场份额将达88亿美元。目前,干细胞产业正处于大规模产业化的黎明阶段,各种颠覆性技术陆续突破,各种产业化尝试如雨后春笋。中国做干细胞研究的科研人员有很多原创性的成果,但由于现有政策的限制,这些成果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推广。监管政策出台将显着加速干细胞的产业化进程。首先是干细胞药物审批有望提速,目前已有不少有实力的研究机构和企业做好了从硬件到软件的准备工作,待政策放开即可启动产业化;其次是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将更加活跃。3月4日,在申万宏源制药举办的“干细胞治疗”专家深度电话会议中,专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反应了国家对干细胞治疗的态度上的两大转变。首先国家意识到由于之前政府在干细胞研究的态度上偏于保守,导致前期研究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上,没有做到更好的向临床转化;第二:在我国,不管是胚胎干细胞、ips细胞还是组织干细胞的研究一直没有办法深入下去,因为这些研究在做完动物实验后需要在临床上得到反馈,然后进一步优化干细胞研究的结果,但因为我国政策未能开放,所以干细胞的研究一直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上述的弊端有一定认识,并且从征求意见上列出的几项重点任务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下一步该怎么做有了进一步的打算。此外,在上述电话会议中,专家表示,国内最有可能开放到临床阶段的是是间充质干细胞,因为间充质干细胞治疗谱非常广泛,可靠性比较高。具体到ips细胞,国家可能会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将其一起圈进去。胚胎干细胞的开放可能还仅限于实验室范围,因为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它在伦理上的争议是比较大的。总的来说,我们缺的不是技术、而是放手去做的机会。政策没有突破的话,干细胞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想要走好,走到世界的前端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干细胞治疗能否迎来春天,就看国家的支持的态度和力度了。
  • 3月环保部主要环保政策一览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重要节能环保政策共有5条,具体如下: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意见稿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要求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其中指出,大数据建设既要有阶段性,也要有重点突破,并将先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要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主要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范围断面位置具体要求、国界断面、省(市、县)界断面等八项原则设置断面(点位)设置。 /p p br/ /p
  • 盘点2011年涂料业十大标准政策
    面对市场周期波动,政策调控似乎已成为本能的反应,过热降温,遇冷发汗。无论是利益不同的企业,还是观点相左的学者,对政策调控的必要性几乎是众口一词的肯定,而政策的根源却很少有人深究。事实上,就我国国情来看,我们要高度关注国家政策的调整,还要关注政策出台的根源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世上之事有人力所不及,原因在于信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若想把握其运行细节,所要求的信息量早已超出一两个聪明脑袋所能处理的范围。为了准确判断经济周期的阶段,在最佳的时点以恰到好处的力度迎合市场,智者通常的做法是:预见机遇,规避风险。   即将告别2010年,如何在新的经济政策形势下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保持行业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课题。在此,小编盘点了一下2010年涂料行业的相关政策,希望能帮助大家分析2011年涂料行业的发展动态。   1、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 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着眼于避免、减轻火灾损失,而没有考虑到烟气的毒性和环境污染的防火涂料受到关注与重视。   目前,在市场上占有很大比例的膨胀型防火涂料中,基本上都使用了聚磷酸铵(APP)/季戊四醇(PE)/三聚氰胺(MEL)为代表的阻燃耐火体系。这些体系都属于“化学膨胀型”,在火场中,主要依靠不同组分之间的化学反应来产生膨胀碳层,这个过程中会释放出很多有毒的烟气。因此,研发该体系替代/取代物是解决目前防火涂料环保问题的关键所在。   而且,为顺应整个涂料行业的发展趋势,应大力发展公认的环保型防火涂料,如水性、高固体分等涂料。在水性涂料中,又以成膜物质为聚合物乳液的涂料兼具优良的环保和防火性能。此外,环保的辐射固化防火涂料也在研究中。   随着整个涂料行业向5E迈进,防火涂料行业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环保这一问题。这对防火涂料行业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今后,防火涂料从原材料生产、涂料生产直到施工、残留物处理等全部过程的能耗、物耗、废物排放的量化计算,特别是防火涂料燃烧产物的毒性,都是国家考量范畴。   2、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颁布和实施   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颁布和实施,在汽车制造行业和汽车涂料生产企业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标准的各项技术要求均是按涂装时的配比控制有害物质含量。   国内的汽车涂料除了底漆大部分水性化外,中涂及面漆还是以溶剂型涂料为主,因此本标准的实施对于国内汽车涂料行业而言会有压力,但也是一个不能错过的机遇,它有利于涂料制造业的优化结构甚至整合提高。国内汽车涂料生产企业应该提高健康、安全和环保意识,加强自身内部质量管理,配备必要的分析测试设备,对生产用原辅料和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控,加强供应商管理,避免不合格的原辅料用于汽车涂料制造。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缩小与国外的技术差距,这样才能在新型环保产品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出台   2010年11月,全国轻质与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了《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审查会,会议审查通过了该项标准,建议尽快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颁布、实施。   《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的制定,是科研院所、质检机构与生产企业通力协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国内有6家科研院所、质检机构参加起草,承担试验研究任务。广东科顺、上海隧道、湿克威、北京东海、东方雨虹等11家国内知名防水涂料企业参加起草。德国巴斯夫(中国)公司也积极参与了标准起草工作。   众所周知,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是防水工程中使用广泛的两大类防水材料,防水涂料广泛应用于屋面、厕卫间、地下等防水工程。近十多年来,又扩大至桥梁、隧道、地铁、水利、蓄水池、污水处理等功能性防水领域。其优良的防水性能、易于施工等特性使其受到工程界的青睐。但由于生产防水涂料过程中,有些企业采用焦油等有毒物质作溶剂,在生产及施工过程中有害物质大量挥发,导致每年都有工人中毒身亡的事故发生,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危害生产与施工人员的健康。   当前市场上销售的“非焦油”、“绿色环保”防水涂料,均无判定标准与适用的测定方法。防水涂料市场上,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在已审查通过的《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行业标准中,规定标准“适用于建筑防水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辅助材料”。根据有害物质含量将防水涂料分为A级、B级。A级为环保类防水涂料 B级含量作为防水涂料进入市场的门槛,是防水涂料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根据建筑防水涂料的性质又分为:水性、反应型、溶剂型三类防水涂料。水性、反应型防水涂料根据有害物质含量分为A、B两级,溶剂型防水涂料仅有B级。   标准要求中,对三类防水涂料A、B级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苯酚、蒽、萘、游离TDI等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水性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严于GB18582-200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报批稿)的规定指标。   4、钛白业未来5-10年:硫酸法当家氯化法辅之   中国石化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制定和颁布的石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争取将氯化法的产能提高的钛白粉总产能的15%(如届时扩产方案都能实现,钛白总产能将为50万吨/年)。   可以预计:未来5-10年,中国钛白工业虽然不会再是硫酸法工艺一统天下,但总体态势还将是硫酸法当家,氯化法辅之。   氯化法由于技术垄断和开发难度大等原因,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一直难以普及。从2005年起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虽然已将氯化法列为鼓励发展类但也未见有明显的效果。正在施工建设的云南新立氯化法装置,最终的运行效果也难以预料。其他几个酝酿中的氯化法法案法案看来也任重道远。此举能否实现,即使能够实现,运行能否成功顺利,都还是未知数。   5、《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实施   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出台,并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该标准对儿童玩具涂料中五类有害物质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铅总含量≤600毫克/千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20克/升,苯含量≤0.3%,甲苯、乙苯、二甲苯≤0.3%以及八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以及8项可溶性元素、六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中国是玩具生产大国,也是玩具出口大国,强制标准将有助于企业把好原辅材料关,将一批不合格的玩具用涂料供应商拒之门外,从而进一步提升玩具企业产品的整体品质。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合格玩具,应该会详细注明涂料说明。   玩具涂料作为直接用于接触儿童的玩具材质,其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近几年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相应的针对性标准法规也陆续出台。新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出口国,这意味着对于出口欧美以外的大部分国家的玩具产品中的涂料,都将按照GB24613-2009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玩具用涂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影响。一般来说,合格的涂料供应商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原料追溯制度 经得起查厂抽检 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对样板要做好封存工作等。   经历了2007年的“玩具召回”事件洗礼之后,我国不少玩具企业已对涂料建立起一套“自我检测”制度。   6、钛、镁工业污染物排放施行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公布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公告中称,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据悉,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我国风电设备保护涂料的相关标准介绍   由于风力发电场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对风电设备制造和原料采购提供技术安全保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   从2010年10月25-28日在宁波举办的“2010年防腐蚀涂料行业年会”上了解到,未来10年内我国风电保护涂料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年均市场需求量可达1万吨以上,而有关部门也已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   不过目前我国涂料行业还没有风电涂料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船级社等机构制定的一系列风电设备标准中均对涂料保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8、国内首个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标准即将出台   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持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审查会议在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隆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编制方案,它标志着中国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第一个国家行业制图标准即将出台。   《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有了这个标准之后,我国室内设计从业人员在设计制图时将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它的出台将有效提高我国室内设计水平,推动中国建筑装饰产业朝着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9、部分涂料行业标准进入公示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日前先后公布了2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进行公示,其中涉及SH/T3022-2010《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和SH/T3548-2010《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据中国涂料采购网小编了解,SH/T3022-2010《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将替代原SH3022-1999,标准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要求,适用于钢质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及其附属钢结构的外表面涂料防腐蚀设计。   SH/T3548-2010《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管道及钢结构外表面涂料防腐蚀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其范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钢制设备、管道及钢结构外表面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长输管道的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此外建材行业类涉及JCCPXT4351-2010《建筑外表面用热反射隔热涂料》和JCCPZT4359-2010《低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等。其中,JCCPXT4351-2010《建筑外表面用热反射隔热涂料》为推荐标准,是对原JC/T1040-2007的修订,标准计划于2012年完成。而JCCPZT4359-2010《低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为新制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同样计划于2012年完成。   10、9种化学物质被列入禁用化学品   日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依据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新的9种化学物质列入对人类与动物健康及环境有害的禁止与限制使用化学品物质名单中,从而使得全球被列为禁止与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总数增加到21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日内瓦发布的新闻公报中指出,包括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以及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化学物质普遍存在并不同程度地被用作杀虫剂、耐火剂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因此常常被摄入人和动物的器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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