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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相关的资讯

  • 2023年,环境监测领域有哪些政策文件需要重点关注?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2023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大批政策文件出台,我国环境监测行业持续向好发展。仪器信息网不完全整理了2023年国家出台的部分环境领域重要政策文件,供大家参考。一、大气领域1、《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11部门公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目标,这是我国开展甲烷排放管理控制的顶层设计文件。文件提到: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甲烷排放监测试点,在重点领域推广甲烷排放源监测。根据我国甲烷排放特征,在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开展甲烷环境浓度监测,逐步建立地面监测、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天空地一体化的甲烷监测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不同领域甲烷排放特征规律研究,持续开展资源化利用、高产低排放育种、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将甲烷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的集成化和产业化,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研发创新项目和重大工程。附: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2、《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 VOCs 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文件提到: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便携式颗粒物分析仪、便携式氨监测仪、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以及相应保障设备,形成系统化现场检查能力。强化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围绕现行法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排查整治任务、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等,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本地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附: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3、《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100 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自治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共计35个名额。附: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4、《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务院近日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这是继2013年“大气十条”之后的第三个国家层面的保卫蓝天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开展区域协同治理,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为本次行动计划的重点区域。文件提到: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到: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环境空气 PM2.5组分、VOCs监测站点及路边交通、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手持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烟尘分析仪、便携式氨气分析仪、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油品和尿素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OBD 诊断仪等装备。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 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二、水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门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5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在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突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展望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美丽中国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实现。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指标阈值见表1.3项指标中任意1项达到值要求即判定为黑臭水体。在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要求的监测方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用电化学探头法,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等满足《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25-2017);氨氮推荐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杨酸—次氯酸盐分光光度法。透明度和溶解氧指标须采用现场原位测定。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4、《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强调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融合,提升水网工程科技和智能化水平。”;“加快制定修订水网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与水安全保障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推进工程建设时同步配套完善监测计量设施。”;并且,要“完善水网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监测站网,加快重要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中小河流监测站网优化与建设,加强水文水资源、取排水、河湖空间、水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水工程安全等监测,全面提升水网监测感知能力。推动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提高监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全覆盖、高精度、多维度、保安全的水网监测体系。”附:《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三、土领域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此规程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总体组织与任务要求包括资料收集整理与前期准备、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等具体工作流程、质量控制体系、成果汇总与验收等技术规范。本规程适用于土壤三普,也可作为全国或地方性大面积土壤调查或监测工作的参考。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四、噪声领域1、《“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发布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毛玉如介绍,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监测数据的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有3521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有51046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有21706个。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五、新污染物领域1、《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清单如下:
  • 多项有关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文件密集发布
    连日来,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文件密集发布。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扎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生态环境部近日还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我们仍然需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如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此前所表示的,蓝天保卫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需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特别是强化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将从严控增量、减排存量、加大监督帮扶力度等方面发力。今年秋冬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京津冀地区近期又经历了一轮污染天气。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表示,从11月20日开始区域整体扩散条件不利,南部重污染带逐渐形成,并在偏南风作用下向北传输,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2日早9时,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水平,其中有六区陷入重度污染。这个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被认为“异常严峻且紧迫”。且不说秋冬季本就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从今年整体情况来看,形势就不容乐观。在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润秋坦承,今年上半年全国空气质量同比出现了反弹,PM2.5浓度上升了6.2%,优良天数比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不仅上半年,目前为止形势依旧严峻。“今年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及疫情防控调整后经济活动恢复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有所反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支撑了上述说法。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10月和1月至10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显示,1月至10月,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1.6%,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7%。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的因素。据了解,今年以来气象条件极为不利,受亚洲冬季风周期性活跃影响,全国沙尘过程明显增多,仅在上半年就达37次,其中15次为大范围沙尘过程,为15年来同期最多。今年6月,华北地区高温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5.2天,致使当月臭氧超标天数异常偏高。气候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同时排放也有所增加。随着疫情后经济活动逐渐恢复,冶金、建材、石化等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产品产量同比增长,污染物排放也随之增加。比如,上半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同比增长了8%。排查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不可否认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但是上述种种现象说明,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气环境稳中向好趋势尚不稳固。“2022 年,全国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PM2.5不达标,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亟须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拟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的动因所在。据介绍,近年来,在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发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在今年4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副司长张大伟曾坦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运维管理效率低下、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须攻关这五大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近日原则通过的《方案》,专门针对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部署。《方案》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内容还不可知。但从今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此项行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方案》要求各地研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有信心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尤为重要。马军认为,要想达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必须有《行动计划》指引。《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统筹高水平的保护和高质量的发展,也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实现保护。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扩大生产,一方面污染治理要求降低排放,只有走绿色低碳的循环经济之路。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认为,从宏观来看,《行动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继续以PM2.5控制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污染。着力推进NOx和VOCs减排。具体来说,通过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NOx减排;围绕源头减排、过程严控、末端治理,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黄润秋此前表示,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严控增量。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和水路。二是减排存量。加快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公转铁”、“公转水”等重大工程,以更大减排量冲抵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不确定性。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监督帮扶,推动攻坚任务落实落地。“在预测的经济增长和减排量前提下,我们有信心把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刘炳江说。
  • “碳普惠”首次亮相中央政策文件,昕甬智测引领低碳生活新潮流
    1月11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意见》强调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绿色旅游。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绿色出行,推进城市绿道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 “碳普惠”出现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体现了从国家政策层面推动碳普惠机制有效落地。碳普惠作为一种低碳发展机制创新,旨在鼓励个人和中小企业的低碳行为,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进而推动企业生产低碳转型,提升全社会低碳发展水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公司,其“昕甬智测”品牌产品覆盖气体检测系统整机、数据服务平台、终端用户应用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光谱科研、气象生态、工业碳中和等领域,实现更及时、更精确的科学测量,为世界“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目前,昕甬智测已实现温室气体监测产品海内外业务布局,全球范围内快速响应,售后无忧。 HT8800系列便携式高精度温室气体分析仪HT8800系列可在便携的仪器箱内实现快速响应的高精度温室气体测量, 采用独立强吸收谱线, 使其不受其他气体分子光谱的交叉干扰。 该系列气体分析仪可由太阳能或锂电池供电, 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的定点或移动连续观测。l 多组分目标种类: CO2, CH4, N2O, H2O 采用红外波段,独立强吸收谱线,无交叉干扰,使测量更精准。l 可靠性气体分子的吸收信号,不需要超长光腔,使光机结构更稳定,数据更可靠。l 便携性高强度ABS材料箱体设计,防水耐用易携带,在仪器箱内实现快速响应的高精度测量。l 低功耗主机功耗小于100W,可由太阳能或电池供电,实现偏远无电网区域连续不断电检测。l 灵活性 可用于定点或车载走航连续自动检测,突破检测环境局限。
  • 首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下降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100天以上,广州、南京、杭州、深圳、东莞等城市灰霾污染更为严重。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与20世纪60年代初期相比,下降了约7―15公里。区域性大气污染不仅发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等区域也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区域性大气污染,与我国一些地方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同时,因大气环流造成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仅仅依靠各个城市“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也是目前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打出联防联控措施“组合拳”   与传统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比,《意见》最明显的特色就是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着力构建“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规划。针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组织编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间相互影响等因素,科学地确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治污项目。   二是统一监测。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三是统一监管。加强区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四是统一评估。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   五是统一协调。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区域治污整体合力。   2015年重点区域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   考虑到不同地区空气质量状况差异以及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的不同,《意见》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设定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同时,要求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意见》在工作机制、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方面,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污染减排方面,要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此外,《意见》还提出,要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这些环保相关文件政策及行业标准,3月起正式施行!
    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等技术要求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注意这些环保新规自2022年3月起正式施行!0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02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1211—2021)首次发布,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中16种无机元素和7种氧化物的测定,支撑《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标准实施。与已有固体废物无机元素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比,本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泥、污染土壤等介质,前处理方法简单、分析速度快,有助于提高分析效率。03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1213—2021)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0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HJ 1218—2021)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7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8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修订了方法检出限;——删除沉淀分离法;——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废物处置”。0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0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HJ 1228—2021)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1《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2021年11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要求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1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2022年2月7日,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要求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督察督办和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业务的相关管理单位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正式限批决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 政策利好!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海南省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构建以“三个阶段”、“六大方向领域”、“四大工具”和“四项制度保障”为核心的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结果导向、奖优罚劣为基本原则;明确“三个阶段”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到2030年,到2060年)。   二是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通过支持构建清洁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向领域”,助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是构建碳达峰碳中和财政政策体系。通过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税收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四大工具”,加快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省与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各类资源和要素向绿色低碳发展聚集,推动自由贸易港相关税收政策与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相衔接,积极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财政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四是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绩效管理、加大政策宣传等“四项制度保障”,切实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充分发挥财税、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合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财政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有效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推动各项政策尽早落地见效。
  • 国外政策环评带来哪些启示?
    新环保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一条虽然没有出现“政策环评”字样,却为政策环评的开展打开了缺口。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宜的政策环评框架体系,就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推进政策环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国外的相关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特点?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政策环评大体有3种类型: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 尽管不同国家的政策环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具有4个共同特点: 一是评价对象以政府决策为主。将政策环评正式纳入决策程序的国家和地区,其评价对象几乎全部是政府部门的决策,鲜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决策。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非常明确地限定了这一法案的作用对象为联邦政府机构。加拿大《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指出,只有提交部长或内阁批准的政策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荷兰《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只有由部长送交荷兰议会二院审议的政策文件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其《1995年关于实施环境测试的内阁命令》提出的“E-test”虽然延伸到了法规层面,但评价对象仍然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其他国家如英国、南非、丹麦等的情况也大体类似,且政策环评要求也大多出自政府规定。 二是评价过程重视多方案比选。对建议方案和替代方案开展同等深度评价,是决策的核心要义,也是国际上政策环评的主体内容。除了荷兰的“E-test”外,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均在相关法律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政策特点及其环境效应,一般通过定性、定量、货币化等多种方式进行方案比选,最后将结果提交决策者参考,而评价者并不提出倾向性建议。例如:在美国《Tonto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管理》环境评价中,围绕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和机动车可以进入的区域,以及是否允许野营、越野、打猎、采集等活动,在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共形成了4个方案。在剔除明显不可行方案后,最终3个方案进入比选阶段。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则对3个备选方案和无行动方案共4个方案进行了同等深度的评价。 三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重要工具。方案比选的最佳方法是计算各拟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然后选取净收益最大者,这也是完全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程序。从那些将环境影响与社会、经济影响置于同一平台考量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核心评价工具。例如,美国环保局管制影响分析的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拟议规则和标准的优劣。在2012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共提出了4套PM2.5年均浓度备选值,分别计算了采用相应指标值到2020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基于人体健康损害、能见度影响、物资损失、生态影响、气候变化等多方面考虑)。欧盟2009年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在推荐的3种多方案比选方法中,成本—收益分析列在首位。 四是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目标。从国外的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来看,一般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评价目标,除了在实践中尽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外,在内容上也会优先考虑公众诉求。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决策民主化,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机会;二是促进信息公开,使公众理解决策过程;三是搭建利益磋商平台,推动利益相关者达成妥协;四是建立长期对话机制,为公众监督整个政策过程创造条件;五是促进环境问题主流化,培育强大的环境保护支持群体。不仅最终进入比选阶段的政策方案可以由公众决定,而且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甚至评价方法也会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此外,强调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也是国外政策环评的一个特点,一般都会在程序和内容上有所体现。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启示? 根据国外实践,我国开展政策环评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应将政府部门的具体决策作为重点评价对象。我国的正式决策主要有战略、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战略是事关发展方向和长远目标的重大决策,一般只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规划是政府部门为实现特定目标制定的行动方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范畴以外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战略政治性较强,法规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因而现阶段均不宜作为政策环评的对象。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应主要评价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划。对于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权限、审查机制等缺乏统一范式,且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应列为当前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对于规划,则应重点评价那些具有政策属性,而环评法还未覆盖的综合性、指导性规划。 应将完善决策机制作为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导。作为一项决策辅助制度,政策环评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政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规范。因此,完善决策机制是推进政策环评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了使政策环评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决策机制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决策程序中增加并突出多方案比选内容,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对不同方案进行比选提供条件;二是实现决策全过程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公众参与;三是尽量委托专门的政策研究部门(第三方)来制定政策,为政策环评客观参与政策过程提供机制保障。 应将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政策环评的重要目标。从西方的政策环评实践来看,均把环境问题主流化作为重要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政策环评过程中广泛的公众参与,使其充分认识与政策相关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强大的环境保护舆论力量和支持群体,并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对于我国而言,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将政策环评作为向公众解释政策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并籍此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环保统一战线;二是识别现有决策机制中容易导致重大环境问题的机制缺陷,使政策制定部门能够完善政策依存的制度体系;三是通过政策环评加强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自上而下地主动防治环境问题。 应将理念宣传和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政策环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方法还是案例研究都严重不足,这对下一阶段深化政策环评、参与国家宏观决策极为不利。为此,应尽快加强示范性、探索性研究,为进一步推进政策环评奠定基础。对此,可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和决策部门认识政策环评。具体可通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政策环评研讨会和开展跨部门培训等来实现。二是设立相关课题,加强理论方法和示范案例研究。不仅要总结国际上政策环评的成功经验,更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环评模式。三是环保部门增强参与国家宏观决策的主动性,使决策部门认识到政策环评对于科学决策是一种帮助而不是制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相关链接 国外政策环评有哪些种类? 一,以政策为对象的评价。针对拟议政策开展环境评价,是战略环评在政策层面的应用,也是我们最为熟知的政策环评。例如,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所有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法规和重大行动建议,均需在正式决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加拿大内阁颁布的《关于对政策、规划和计划提案开展环境评价的内阁指令》中,要求所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和需要提交部长或内阁审批的政策、规划、计划,均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以完善制度为目标的评价。世界银行最近将政策环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气候变化考量纳入部门改革的分析性和参与性手段”,在实践中强调政策环评的过程属性,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对话机制的建立,并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2005年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共资助了6个政策环评试点项目,涵盖林业、矿业开发、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评价对象既有法规和规划,也有部门改革行为本身。其中,《达卡大都市区发展规划战略环境评价》和《湖北省公路网规划(2002~2020)战略环境评价》属于规划环评层次,但由于核心议题是制度完善和管理改进,因而世界银行均将其归入了政策环评范畴。 三,作为政策分析有机要素的评价。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决策程序中明确要求将社会、经济和环境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尽管起到了政策环评的作用,但在本质上属于政策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2009年欧盟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政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供制定政策的专员参考。这一机制应属于政策分析范畴,但在客观上却发挥了政策环评的作用。美国环保局在空气质量管理领域,要求对拟议规则、导则、标准等开展管制影响分析,其核心手段是成本—收益分析,最终通过净收益的大小来比较备选方案的优劣,在模式上也更接近政策分析。来源:中国环境报
  • “一号文件”释放信号 食品检测仪走向利好
    随着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再次把农业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而其中关于农业食品安全的问题也开始成为了热议焦点,这使得食品检测仪开始走向利好,寻求未来发展方向。  2015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食品本身的问题还是食品检测仪上的误差,无一不可以通过发展降低误差。2015年发生的僵尸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给我国食品检测方面敲打了警钟。如何才能保证我国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率,也许从“一号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食品检测仪的未来发展出路。  首先是“农业现代化”,一号文件强调我国农业发展必须要与现代化科技相结合,落实新理念,从根本上提升农业发展。这对于食品检测仪上来讲,在未来发展,食品检测仪通过与现代化科技的结合,研发出便携、功能强大的检测仪,也许在未来可以像可穿戴设备一样,可以让你随时随地检测食品是否安全,减少故障发生频率,让你买的放心、吃的更放心。  2015年,随着物联网、云数据等概念的兴起,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将快速检测食品数据纳入到食品监管中心来,采用快速检测产品检测结果数据化、网络化及可查询等发展方向,无疑是食品检测仪器未来的发展目标。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研发出更加适合发展的仪器。  接着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明显看出政府文件的下发可以加速行业的发展。因此,关于食品安全的文件需要写入政府文件,无论是党中央的政策还是地方保障体系的建设,都将把检测仪器市场推向利好。可以说,从政策上的扶持是从根本上加速了食品检测仪的发展进度,保证了整个行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检测仪器在检测过程中,也要保证绿色、环保,保证不会对食物本身造成损害。  最后是深度挖掘农业的发展方向,推动产业融合。在食品检测仪器方面来看,小型化是检测仪表的一个发展方向,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深挖这个方向。目前,我国的食品检测仪在某些方面已经十分的成熟,而对于标准化方面则需要大量的时间研发。因此,食品检测仪器小型化成为了研究重点,同时也要保证小型仪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做到真正的突破发展。  可以说,未来食品检测仪是朝着更加智能、完善的方向发展。其发展不仅可以在行业中有着深远影响,也能保障民生的健康问题。随着发展现状和人民心声的要求,食品检测仪的发展成为迫切刚需。
  • 三大政策或将出台
    2月26日,国家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试点工作,加强干细胞基础与转化方面的投入与布局。这一举措预示着备受争议的干细胞治疗迎来了新一轮的曙光。干细胞产业有3种不同的商业模式,产业链的上游主要是干细胞的采集及存储业务,中游是干细胞技术研发,下游是干细胞移植及治疗。中国在干细胞储存技术领域的发展一直和世界保持同步,并在近十多年间走在了世界前列。在研究领域,从2004年至2013年,我国干细胞研究的文章从234篇增加到3779篇,数量增长了近17倍,学术论文发表总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然而,虽然上游和中游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下游的干细胞治疗领域却一直不太乐观。国内外干细胞下游产业的差距早在 2004年12月,我国第一个干细胞创新药物——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研发申报的“骨髓原始间充质干细胞”,就拿到了CFDA颁发的一期临床试验批件。2006 年4月,该药物获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在国家临床药理基地完成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后,该药物于2008年9月向CFDA提交了三期临床试验申报材料,到目前还没有下文。除 2005、2006 年有另外两个干细胞药物拿到临床试验批件之外,8 年来国内申报的其它干细胞药物都没有获得临床批件。目前国内获批上市的干细胞药物仍为零。世界上已经批准的部分干细胞治疗药物与我国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在干细胞治疗领域喜讯频出,近日,欧盟更是传来突破性的消息。日前,西方世界首个干细胞治疗产品Holoclar获得欧盟委员会(EC)有条件批准,用于因(物理或化学因素所致)眼部灼伤导致的中度至重度角膜缘干细胞缺乏症(limbal stem-cell deficiency,LSCD)成人患者的治疗。Holoclar由意大利凯西制药(Chiesi Farmaceutici)研发,是获批的首个含干细胞的先进治疗产品,也是首个用于治疗角膜缘干细胞缺乏症(LSCD)的产品。欧盟干细胞研究正处于勃勃生机的“开花结果”阶段,尽管部分研究仍处于前沿的科学探索,但系列的主要研究活动已转向应用研究或商业化应用开发前期。再把目光移向日本;去年9月12日,日本理化研究所(RIKEN)的研究小组宣布,他们利用能发育成多种细胞的iPS细胞制成视网膜细胞,并于当日移植到一名渗出型老年黄斑变性女患者的右眼中。这是世界首例利用iPS细胞完成的移植手术。9月18日,该名女子从兵库县神户市尖端医疗中心医院出院,没有出现并发症,视力恢复情况良好。此外,上周五,大日本住友制药公司宣布,已于今年2月底在神户市中央区的港岛内设立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将致力于使用诱iPS细胞治疗眼病。RIKEN认定的风险企业HEALIOS也出资一半。干细胞三大政策难道真的要破茧而出了?在科技部发布的堪称我国干细胞研究五年规划(2015-2020年)的上述实施方案中,干细胞转化与应用被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但我国要想实现从干细胞研究到应用的跨越,仍需走很长的路。据了解,2009 年 5 月,卫生部出台文件,把干细胞划为需要严格管制的“第三类治疗技术”,认为其“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令人费解的是,此后相关配套措施一直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和单位暗度陈仓,干细胞治疗出现了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为此,卫生部于 2011 年10月发布文件,要求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应用采取多个措施强化监管。其后不久,卫生部又下发《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停止在治疗和临床试验中试用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干细胞,并停止接受新的干细胞项目申请。国内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由此进入“冬眠”。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对干细胞的监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叫停后应该尽快出台新的监管政策,而不是一味的停滞不前。为解决我国干细胞治疗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卫计委会同CFDA在去年12月底召开“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国内干细胞产业界的各项意见,已形成专文报送上级。有知情人士透露,干细胞研发领域的监管政策已获基本共识。这一监管政策由三大文件构成,包括《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三部法规分别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剂制备、研究基地管理等不同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最近细心的人业内人士观察到了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小细节。3月5日,中源协和子公司和泽生物在食药监总局申报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新药--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CXSL1200056)获得“在审批”阶段,见下图:在审批一般在20日内给出意见,除非经部长批准后可以延续10日,也就是30(工作)日内肝纤维化注射液就会有审批意见。中源协和治疗的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一旦获批,即可进入临床许可,而我国干细胞临床审评自2009 年来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状态。究竟结果会怎么样呢?难道备受关注的干细胞三大政策真的要破茧而出了?此次发布的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招标的新方式委托项目,也似乎预示着国家对干细胞项目有松绑的态势。不是没有能力,只是缺乏机会据Visiongain提供的市场调研数据,全球2011年干细胞疗法的市场份额达27亿美元,预计到2016年,市场份额将达88亿美元。目前,干细胞产业正处于大规模产业化的黎明阶段,各种颠覆性技术陆续突破,各种产业化尝试如雨后春笋。中国做干细胞研究的科研人员有很多原创性的成果,但由于现有政策的限制,这些成果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推广。监管政策出台将显着加速干细胞的产业化进程。首先是干细胞药物审批有望提速,目前已有不少有实力的研究机构和企业做好了从硬件到软件的准备工作,待政策放开即可启动产业化;其次是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将更加活跃。3月4日,在申万宏源制药举办的“干细胞治疗”专家深度电话会议中,专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反应了国家对干细胞治疗的态度上的两大转变。首先国家意识到由于之前政府在干细胞研究的态度上偏于保守,导致前期研究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上,没有做到更好的向临床转化;第二:在我国,不管是胚胎干细胞、ips细胞还是组织干细胞的研究一直没有办法深入下去,因为这些研究在做完动物实验后需要在临床上得到反馈,然后进一步优化干细胞研究的结果,但因为我国政策未能开放,所以干细胞的研究一直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上述的弊端有一定认识,并且从征求意见上列出的几项重点任务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下一步该怎么做有了进一步的打算。此外,在上述电话会议中,专家表示,国内最有可能开放到临床阶段的是是间充质干细胞,因为间充质干细胞治疗谱非常广泛,可靠性比较高。具体到ips细胞,国家可能会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将其一起圈进去。胚胎干细胞的开放可能还仅限于实验室范围,因为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它在伦理上的争议是比较大的。总的来说,我们缺的不是技术、而是放手去做的机会。政策没有突破的话,干细胞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想要走好,走到世界的前端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干细胞治疗能否迎来春天,就看国家的支持的态度和力度了。
  • 应对疫情:上海扶持企业政策汇总
    上海市普惠政策2022 HUAZHAN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六、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七、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八、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九、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十一、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十二、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原文链接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329/7806f1b92ad84e0e93bf895ebc533d35.html相应政策补充文件2022 HUAZHAN /《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MDA5MDY3MQ==&mid=2247505498&idx=1&sn=d11cd5a9a8a6fde444f36df11727a13c&scene=21#wechat_redirect《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操作细则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cgll/jsjf/rdwd/202203/P020220331537811576190.pdf《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78&idx=1&sn=d2a676f45920b8640bffa482feac423c&scene=21#wechat_redirect《在沪金融机构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金融服务指南》http://jrj.sh.gov.cn/ZXYW178/20220414/b42f875f19d14c708b3bcb50d7520cd2.htmlhttp://jrj.sh.gov.cn/cmsres/8d/8d913d40b0d940fabeede718ca66313f/ec40586eb76764cf67aeb10635c2f36d.pdf《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Q0NjUyNQ==&mid=2651835106&idx=1&sn=00d46862814dcc1b72867b381e19b2ef&scene=21#wechat_redirect /上海市各区支持政策2022 HUAZHAN /静安区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共抗疫情政策(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额度不降。(2)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联系,多措施加大对静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持续“加码”降低融资成本。(3)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提前全额补贴保费,并在原有贷款利率补贴的基础上补贴贷款基准利率的 10%。政策文件《静安制定关于应对疫情帮扶企业十八条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70&idx=1&sn=04286418a1b1ba616bb890cde115d034&scene=21#wechat_redirect杨浦区金融办、财政局、科委、发改委等多家委办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的十条政策(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区内中小企业还贷发生困难的,鼓励和协调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2)区域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给予专项贴息贴费扶持。(3)对有需求、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区财政切实保障资金,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政策文件《杨浦区发布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82&idx=1&sn=2247689d4c144c97bca1bfd060983bd6&scene=21#wechat_redirect宝山区出台新政帮助中小企业减负(1)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2)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融资对接。(3)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政策文件《宝山区出台全力抗疫情助企纾困的十条措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315&idx=1&sn=f16f472ed32fe1c214f1a828a088ca25&scene=21#wechat_redirect黄浦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针对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等。政策文件《黄浦发布“新十条”支持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45&idx=1&sn=d206f4834fbbfabcee383417aed31f81&scene=21#wechat_redirect徐汇区“政策输血”+“服务活血”!徐汇金融办建立疫情防控阶段金融机构专项协调服务通道,第一时间征集整理了疫情防控特色金融产品目录,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文件《“徐汇15条”助企纾困政策出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277&idx=1&sn=ad54528a94d65cf184c5a8dcd51c9453&scene=21#wechat_redirect《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8447《2022年上海徐汇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59.html普陀区“一站式”了解普陀区的“金融组合拳”普陀区金融办梳理了区内银行、保险、小贷、担保、融资租赁等各类机构的特色融资产品和服务,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全区各类金融机构抗疫纾困的政策、产品和服务。政策文件《普陀制定十二条措施,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MyMjY4Ng==&mid=2658229564&idx=1&sn=06b00111c23f40fca2f006f361a9aed3&scene=21#wechat_redirect2022年上海普陀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70.html长宁区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上线的“乐创1+N”,除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线上解读,还能“码”上了解、对接区内多家银行的多种普惠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资金短缺流转问题。政策文件《2022年上海长宁企业融资纾困政策一览》http://m.sh.bendibao.com/news/250468.html金山区金山区结合实际,制定了《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22条”既聚焦企业当前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又考虑到疫情后企业加快发展的各项诉求,共计包括六大方面内容,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精准实施行业纾困、强化金融保障、开展援企稳岗、减轻企业负担及优化提升服务。政策文件《金山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3NDExMg==&mid=2649777452&idx=1&sn=c1defe21c23493a695bb4a492b4d696e&scene=21#wechat_redirect /市级政府责任单位2022 HUAZHAN /市科委https://stcsm.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上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市税务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12366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市财政局https://cz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54679568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市发展改革委https://fg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 - 17:30电话:021-6359676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市国资委会https://www.gz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住建委https://zj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国资委https://www.gz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房管局https://fg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3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市商务委https://sw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https://jr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http://rs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市卫生健康委https://wsjkw.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市药品监管局https://yjj.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63269368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1号楼市经济信息化委https://www.sheitc.sh.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电话:021-23111111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人民银行上海总部http://shanghai.pbc.gov.c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8:00电话:021-5884500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上海银保监局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index/index.html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 17:30电话:021-386500160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
  • 盘点2010年影响科学仪器行业的“政策法规”
    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密切相连,宏观政策导向的转变往往会给行业带来新的契机与希望。这些宏观政策导向往往体现在各种行业规划、政策法规、国家标准等方面。笔者尝试对当前影响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国家宏观政策进行盘点、总结,以飨读者。   各行业“十二五”规划即将出台,给仪器行业带来哪些利好?   2010年间,多个行业、多个国家部门提出了本行业、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聚焦仪器相关行业“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将加快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前瞻部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编制了质检部门“十二五”发展规划草案,从2011年到2015年中国质检将实现八个创新突破。此外,环保、制药、生物产业、新材料、物联网等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发展也将各有侧重点。   这些规划的出台或预示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动向以及各行业新的发展方向,引发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的联动,进而对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环保方面,国家或将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环境控制指标。这意味着在氨氮、氮氧污染物排放较多的行业,如制药、化工、冶金、石油、炼焦、鞣革等行业,企业必须配备氨氮、氮氧方面的监测仪器。   制药方面,国家对重大新药的扶持规模将从“十一五”时期的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同时生物医药将是制药行业发展的重点,医药标准也将大幅提升。国家对于新药研发的大力支持,预示着未来五年将可能有许多新药研制项目在企业或科研单位中启动(2010年全国生物医药实验室建设情况一览)。与此同时,国外各大医药巨头都想在中国医药市场的发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所以预计更多的新药研发中心将在中国建立。   生命科学领域一直是许多仪器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十二五”期间,生命科学前沿技术将是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同时转基因等农业生物技术也将受重视。教育部于2010年12月14日发布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十年清华、北大将建70个生命科学实验室,国家对于生命科学的重视可见一斑。默克、GE、赛默飞世尔科技(生命科学领域2010年并购回顾及2011年并购展望)等企业在2010年通过收购或出售部分业务,已纷纷在生命科学领域提前布局。新一轮的市场争夺战又将拉开序幕。   新材料产业是目前全球最重要、发展最快的高技术产业领域之一,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2009年其市场规模已近10000亿美元。近年来,其市场需求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材料处处长徐禄平在2010年全国化工科学技术大会上介绍了“十二五”期间的新材料科技发展思路:面向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重点产业,促进这些行业基础性原材料的绿色制造和节能减排;努力培育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兴产业。届时一大批与新材料相关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项目课题将实施。   “十二五”期间,物联网领域的统一标准和各种协议或将出台。传感器是物联网发展最根本的基础,物联网的发展将带动传感器行业的发展。目前,物联网的信息传输标准与协议的不统一是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该问题能在“十二五”解决,物联网或将突飞猛进地发展。作为新兴领域的物联网,已受到一些仪器企业的重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科仪电力仪表研究所等企业都已有所行动。尤其是聚光科技,其环境和安全物联网科技园项目计划总投资6亿元,已入驻杭州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   方法标准制修订力度加大,激发仪器市场新需求   海南毒豇豆、麦当劳“橡胶门”、奶粉“激素门”、金浩茶油致癌、蜂胶造假......2010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与此同时,化妆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此,在2010年中,卫生部、国家食品药监局、质检总局、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颁布了多项相关政策法规及检测标准。   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仪器装备标准、《食品安全国标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等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相继发布;   化妆品安全方面,《化妆品中维生素B5及维生素原B5》等5项方法标准 、化妆品检验机构仪器装备标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等陆续出台,多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已征求意见,即将颁布;   环境安全方面,环保部相继颁发了纺织行业、锶盐工业、酿造调味品工业、无机磷化学工业、黑色冶金、制药行业、化妆品工业、稀土工业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征求意见稿,以及多项空气、水质、噪声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除此之外,工信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行业国家标准更是不甚枚举。   方法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意味着可能对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提出新要求,促进仪器市场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而激发仪器市场的新需求。以食品安全为例,质检总局2010年新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及《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要求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在2010年底前重新申请生产许可;特别要求企业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委托检验。由于国内相当一部分乳制品企业不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或检测能力不达标,乳制品企业为获得新的生产许可证,必将采购仪器。由此新一轮的三聚氰胺相关检测仪器采购热潮掀起。此外,质检总局、环境监测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每年都会采购大批仪器,这或许也与新方法标准的实施相关( 2010仪器信息网特别聚焦之“仪器招标采购” )。   2011年,卫生部仍将健全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加强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管执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的覆盖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要在始终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的同时,突出乳制品行业这个重点”;环保部去年征求意见的一批环保标准预计今年或将颁布实施。   国家鼓励发展环境监测仪器,海洋专用仪器写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上行业规划与政策是面向各行各业的,虽会对仪器行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不是专门针对仪器行业。若从直接针对仪器行业的角度来说,2010年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出台了两项与仪器行业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在列   2010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 。在该目录中,氨氮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监测仪、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紫外差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激光过程气体分析系统等环境监测仪器赫然在列。该文件明确指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环保国产仪器设备,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据悉,工信部正在制定《“十二五”环保装备发展规划》,将从注重规划、支持创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入手,努力破解困扰环保仪器装备产业发展的难题。届时,一批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将获得税收政策等支持。   海洋专用仪器设备写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为规范仪器采购流程,2010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 。该文件新增了2个集中采购品目,其中一个为海洋专用仪器设备。该文件明确指出,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设备等政府采购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以上两部法规或许给未来仪器市场带来一些暗示:(1)未来几年,环境监测仪器仍将是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产业,其仍会有较大的来自环境监测部门、企业的市场需求;(2)国务院之所以将海洋专业仪器写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或是因为相关政府部门对海洋专用仪器的需求日益增加,该类仪器的采购量及采购金额在逐渐增大,已需要相关文件来规范该类仪器的采购活动。海洋专用仪器或成为仪器市场新的增长点。   此外,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该《办法》的实施或对仪器行业影响不大,因为具有“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测仪器鲜有存在,但这或许提示各仪器生产厂商:未来节能仪器或许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国产仪器获政策支持,内外资仪器企业同台公平竞争   以上政策法规,无论直接或间接,皆针对整个国内仪器市场。中国仪器市场有其特殊性,即90%以上的市场由国外仪器厂商占有,国产仪器厂商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国产仪器厂商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扶持。2010年,两项对国产仪器厂商有利的政策法规出台实施。   采购国产仪器可享受一定额度退税   201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明确表示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退税。这表明在支持国产方面,国家已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仪器作为设备的一种,也同样适用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外企“超国民待遇”已终结,内外资仪器企业同台公平竞争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表示:中国于2010年12月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几乎统一了全部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将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据了解,国家过去对民企的税收平均是20%左右,而外企平均只有12%左右。外资仪器公司“超国民待遇”终结后,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仪器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笔者个人认为,《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或对仪器行业影响不大。因为该办法中的“研发机构”大约多数“不差钱”,购买仪器的资金充裕,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在购买仪器时,或许更倾向于购买进口仪器。而“超国民待遇”的终结,对境内外资仪器企业而言,其缴税数额将有一定增加,企业盈利水平或受影响。但就整个国内仪器市场而言,公平的市场竞争或已拉开序幕。   (文中如有错误或不妥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联系邮箱:yangdd#instrument.com.cn(发送邮件时请将#换成@))
  • 我国细化梳理大气污染防治22项政策措施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2月1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全力落实中。近期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分解梳理了22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6条能源结构调整政策、10项环境经济政策以及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   翟青介绍,从编制这份文件的初衷来看,环保部力图完成三大任务。   一是试图从国家宏观战略的层面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注重改革创新,激励和约束并举,特别要着力构建政府、市场、企业以及公众共同奋斗的新的治理机制。   二是在指标的设定上强调分区施策,分阶段地推动差别化的目标来实现。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些重点区域,要求以控制PM2.5为主 对其他的地区要求控制PM10。在重点区域之内,又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京津冀污染比较严重,要求削减25%以上 对长三角三省一市来说,要求削减20% 对珠三角而言,要求削减15% 对于这三个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要求PM10削减10%以上,充分体现一种差别化的管理要求。   三是试图从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再生产各个环节提出&ldquo 一揽子&rdquo 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   翟青说,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把&ldquo 大气十条&rdquo 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份文件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的34个部门,共分解了80项任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明确了什么事情谁来牵头、什么时间完成,都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   同时,环保部还和全国31个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梳理了近期需要完成的22项政策措施,包括6条能源结构调整政策,主要是气代煤和洁净煤的扩大使用等6个方面 10项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是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10个方面的经济政策 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考核办法、节能环保标准等等,一共22项。&ldquo 这22条政策近期国务院将审议,审议通过后,我们将全力以赴抓好落实。&rdquo 翟青表示。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下)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根本办法 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型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项目的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以外,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少的采购项目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同时,不少的中小企业除了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外,在有些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就连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的竞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局部优势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商品、劳务或工程预算,特地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从采购政策上更进一步明确地向中小企业进行实质性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加以“效仿”和运用。 将部分非高科技性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向其倾斜。在一般情况下,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中小供应商是难以有实力和技术保障供应的,他们也确实无法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竞争。但对一些非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来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都有资格、有能力、有实力参与竞争,并都能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这样,为了落实国家鼓励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将那些非高科技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将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分布广泛、经营和服务灵活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那些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都有足够的能力和实力保障供应,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各地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措施,将一些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或在同等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倾斜。 在地方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充分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措施。因此,各地必须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询价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督查措施来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够考虑到、行动上能够落实到、中小企业也能够享受到。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以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分享政府采购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非常有限,抗风险能力也较弱,缺少履行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与业务份额,而只能是望着政府采购“蛋糕”垂涎欲滴。对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市场机遇与和经营活动空间。各地必须要将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要,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等,从而提高“联合体”的总体市场竞争力,以共同“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承诺将部分非主体合同项目分包给具有特定专长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大家都知道,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不仅表现在实物上的复合交叉,如,有货物方面的采购,也有工程方面的建设,或也夹带着其他方面的劳务供应等等,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技术等方面的高度复合,如软件制作等等。而一个供应商对这样的采购业务能够中标或成交,也只能表明其总体上的综合实力比较雄厚,能够符合采购人所规定的总体要求,但,并不能说明中标商对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或每一道工序都具有较强的履约优势或能力。事实上,一般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要能考虑到合同的分包履行,以在自己中标的或成交后,在履行总体采购合同的同时,能够将自己不具优势能力的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这样,就可能在全面提高自己履约能力和供应质量的同时,也能同步带动和促进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要尽量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具有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永远无缘,更何况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中小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有的地方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等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能够公平地享受到采购信息。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以要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必须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或教条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必须要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防范侵害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根本措施 凡需设定特殊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的要提前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以避免各种歧视中小企业条款的发生。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要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之一并对外公开公示。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这样,评标因素的设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要在事前进行公示,在确认无异议,特别是要确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存在歧视性后,方可列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因素。而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评标指标等,凡超出采购人需求,变相提高了中小供应商资格或门槛的,均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定的评标标准也只限于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不能超出采购人需求,否则就会变相提高中小供应商进入的资格或门槛,影响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 对因评价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中小企业供应商权益受损等事件的,必须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采购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筛选“评标指标”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侵害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时,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其司法或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都能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都能从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下)
  • 上海出台若干政策,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一、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二、实施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三、便利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实验室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实验室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需更换法人主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在其自身体系、设备、场所、人员等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上述资质认定申请在技术评审环节可简化评审程序,予以便利化办理。四、优化资质认定标准受理范围将“上海标准”纳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范围。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聚焦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围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并申报“上海标准”。同时,将其他省市级地方标准一并纳入资质认定受理范围。五、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加强数字化应用,拓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进一步便利机构的经营活动。七、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及相关检查表单内容,优化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
  • 2024国家和上海市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汇编来了!
    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升级消费,并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巨大市场空间。为更好地向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两新”工作最新政策,上海市发改委全面梳理“两新”工作文件,形成中英文政策汇编,供在沪外资企业参阅。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中文版.pdf设备更新政策文件汇总(英文版).pdf
  • 中国制造2025配套政策将出
    据新华社电工信部副部长冯飞25日在“2016年上半年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加大政策力度,确保目前工业趋稳的良好势头。  工信部部长苗圩日前表示,制造强国建设正由文件制定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配套指南和政策,组织实施了一批重大工程和项目。下半年“中国制造2025”的多个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获悉,包括战略新兴产业、智能制造、信息通信业在内的高技术制造领域,将成为下半年政策发力的重点,针对具体行业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会如期在下半年出台。其中包括,已成型的11项“中国制造2025”“1+X”规划体系的后6个“X”和“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三五”规划》《大数据产业“十三五”规划》《新材料产业“十三五”规划》《战略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等多个产业规划。此外,一大批重点领域的试点示范工程也将相继展开。
  • 政府采购政策调整 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称,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简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办法称,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办法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办法强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暂行政策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最近宣布了一项暂行政策,内容涉及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第101部分,关于部件测试和证书在儿童产品及其它消费品中涂层的铅含量限值为0.009% (90ppm)和儿童产品非涂层的铅含量限值为0.03% (300ppm)。   以非源于成品的涂料样本测试为基础的涂料铅含量限值符合性认证   委员会将认可并计划发布相关法规,对以应用于产品前的涂料测试为基础的儿童产品涂料铅含量限值0.009% (90ppm)符合性认证予以监管。但是,生产商应确保:   送交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每份涂料样本应能代表最终产品上使用的涂层   经认证的涂料在应用于产品前或过程中不能受到其它来源的铅污染   认证方(国内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可以追溯到涂料的最初生产商。   以部件测试为基础的儿童金属珠宝和其它儿童产品的铅含量限值符合性认证   委员会将认可并计划发布相关法规,对以单个部件测试为基础的儿童产品铅含量限值0.03% (300ppm)符合性认证予以监管。但是,生产商应确保:   送交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部件样本应能代表最终产品上所使用的部件   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其它来源的未经测试的铅,如来自料斗、研磨设备,或成品组装中使用的其它设备   测试的每类部件应从用于制造最终产品的此类部件的批次中随机抽取   认证方(国内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可以追溯到部件的最初生产商。   暂行政策立即生效,并取代下列文件:   2009年2月6日发布的《委员会有关第101部分铅含量限值执行政策的声明》   2005年2月3日发布的《含铅儿童金属珠宝的暂行政策》。   尽管此项CPSC暂行政策允许基于部件或湿涂料测试的认证,但我们建议生产商在采用这些方法前与进口商进一步确认。
  •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测政策标准盘点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不断推动环保行业的市场化,但是环保领域以政策为导向的大环境还没有发生改变。对于环境监测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政策、法规、标准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仪器信息网小编对我国2015年上半年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政策法规 推动环境监测市场化  2015年2月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这是环保部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环境监测领域的细化。从此之后,各级政府纷纷开始尝试,我国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运营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大气十条”对行业的影响使大家对“水十条”充满了期待,大部分环保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从报道的多起收购并购可以看出,各仪器生产厂商对此市场充满信心。但是由于我国水质监测事业发展较早,故与大气监测不同的是,水质监测市场主要集中在设备更新、设备升级以及细分市场上。  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此文件要求钢铁企业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企业要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还有三项相关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分别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些政策都将促进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化。  方法标准 关注行业污染和土壤监测  检测标准是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共颁布20项排放和监测标准,与2014年同期相比,在数量上基本持平。  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些行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规定,分别是合成树脂、石油化工、石油炼制、火葬场、无机化学以及再生铜、铝、铅、锌等行业。明细如下:  今年上半年颁布的监测标准共有13项,其中3项涉及水质,2项涉及环境空气,8项涉及土壤。频繁的土壤监测标准的颁布,可能是在为正在修订中的土壤新标的实施做准备。对于监测项目,其中9项涉及有机物的监测,3项涉及重金属的监测。有机物的检测主要采用气质联用和气相色谱法,重金属的检测主要采用原子吸收法。  合格目录 批量更新促市场规范化   为规范环境监测仪器市场秩序,环保部对部分环境监测仪器颁布了技术规范,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对厂商生产的此类仪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证书。同时,对于安装完毕的此类仪器,如果没有环保认证,则不允许通过验收。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发布了合格目录的产品包括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自动采样器、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在线监测仪(COD、氨氮、总磷、总氮、五参数)、PM2.5采样器、PM2.5连续监测系统、PM10连续监测系统。  2015年上半年公布的最新合格产品目录见下述链接:   环境监测总站发布PM10连续监测系统合格产品名录  PM2.5连续监测系统合格产品目录更新 新增4台仪器  环境监测总站紫外吸收水质在线监测仪合格目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水质自动采样器合格名录更新  环境监测总站CEMS合格名录更新  时隔一年半 环境监测总站再次更新数采仪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公布最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首次发布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合格目录  环境监测总站水质在线仪器目录再更新 新增28台仪器
  •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再获政策支持 明确超低排放限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今日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 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 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通知》中还对于目前颇具争议的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内蒙古某燃煤电厂技术负责人说,他们的电厂将于明年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根据《通知》规定,他们的电厂改造完毕之后应该能获得度电补贴 0.5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总成本加上运维和财务费用,大约在2.5-2.7分左右,高的甚至能到3分。因此,此次补贴电价的出台将部分释放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压力。  上述电价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文件被认为是继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之前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重要补充。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 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 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  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省级环保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 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 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
  • 助力复工复产|上海政策50问
    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第一财经综合国家有关部委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政策,以及各区复工复产政策,结合相关采访成果,以一问一答形式,回应企业关切。01  复工复产条件及安排  1、从事什么业务的产业领域企业可以优先申请复工复产?  答:当前复工复产申请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运行保障、防疫物资保障、重要功能保障、连续生产作业、配套基础支撑5类企业。上海也在全力支持对长三角、全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大的大型产业链企业群率先复工复产。  2、目前已经有多少企业复工复产了?  答:日前,上海印发实施《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出台《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并建立了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目前第一批有666家“白名单”企业,第二批1188家“白名单”企业。  当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上海的复工复产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下一步,还将出台商贸企业复工复市工作通知和疫情防控指南,建立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白名单”。  同时,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和帮助企业,在人员返岗和轮换、核酸检测、防疫和生活物资储备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为更多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3、公司不在“白名单”上,服务的客户是上海第一批复工企业。如果我们长期不能复工担心订单流失,何时才能复工?  答:前期,上海聚焦上汽、特斯拉、中芯、华虹这些龙头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乃至物流链的协同复工,延伸带动长三角及更大区域相关联企业的恢复生产。  同时,三省一市将进一步优化供应链保供“白名单”,推动跨省市名单共享和双向互认,抓紧在长三角地区试行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及其异地配套供应企业“白名单池”制度,共同保障推动长三角全产业链式协同复工复产。  4、哪些建筑工地可以复工复产?  答:上海目前对全市建筑工地开展阶梯式分类管理,重点聚焦涉疫工地,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实现建筑工地社会面清零,为建筑工地全面复工复产奠定基础。  根据疫情情况,建筑工地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施行不同管控措施。红色工地管控措施最严格,黄色工地、绿色工地依次降低管控层级。  其中,红色工地是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全面停工、全封闭管理,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进行分区隔离,除保供人员外不得流动,工地全部区域应每6小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杀。  黄色工地是重点关注对象,工地内的各类活动应分班组错峰开展。原则上不进行人员交流。  绿色工地有条件进行人员交流,对进场人员严格核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复工码”,进场时应进行抗原检测。新进场和返岗人员需设置2天隔离观察期,落实独立住宿和卫生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有序开展复工复产。02  复工复产申请及准备  5、企业复工复产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向谁申请?  答:整个流程大致分为5步:准备、申请、查验、复工通知、复工复产。  企业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生活、人员做充分的准备,编制本企业防控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表,向所在的园区/街镇提交申请。  各园区/街镇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进行评估,核实情况,直接审批。  已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名录。  6、完成整个流程需要多久?企业多久才能解封?  答: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企一方案”,疫情防控方案报所在地的区或街镇/园区审核,解封时间视具体审核情况。  7、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员工返岗,员工的返岗电子通行证怎么办理?  答:为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在“随申码”页面上线“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简称“复工证”)。  纳入上海市复工复产白名单企业,且所在楼栋7天内无阳性的员工可办理“复工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8、员工如何才能顺利从社区返回公司上班?  答:“复工证”集成了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白名单企业证明、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返岗人员联系所在居村委,打开“随申码”,选择“复工证”,即可“亮证”。根据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居村委核对返岗人员身份证和“复工证”等证明材料后,确认所住楼栋7天内无阳性,现场加做抗原检测阴性即可放行,并做好登记。  9、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如何解决交通运输以及跨省物流问题?  答:针对企业货运需求,发放市内和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随申办”上线了电子通行证,便于交管部门实时核验。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区或集团等申请办理市内、市外通行证,经审核在“随申办”上生成车辆电子通行证,实现动态校验个人信息、核酸抗原信息和路线信息等功能,提高查验便利度和增强区域互信。目前,围绕汽车、化工等物流需求高的行业,组成了跨省工作专班;还设立跨省生产物资中转站,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打通区域生产物资运输通道。  10、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答: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企业可自行下载并填写《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加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跨省运输。  比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须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能源企业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发改委。  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11、《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时效性吗?  答:《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严格按照“一人一车一证”,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  当司乘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03  复工复产的防疫要求  12、政府是否出台了复工复产相关的防疫抗疫指南?对于复工复产中需要防疫物资的企业,政府是否有渠道支持?  答: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机制、物资保障、员工排查、风险分离、内部管理到位,各区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防疫物资需求提供信息对接。  各区政府和街镇、园区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一企一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好核酸检测点设置和提供检测服务,并对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提供托底服务。  13、企业如何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答:企业在复工前需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每日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比如,食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健全企业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员工健康检查、生产场所消毒、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工作,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沪冷链”小程序上做好每周自查,严格落实“五关”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场所和设施设备消毒等物防措施。  14、公司在场地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厂区门口、生产区(如车间、会议室等)、生活区(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卫生间及废物处理场地、公共空间(如道路、室外场地)等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与外部环境接触程度,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防疫标准。中高风险区域人员必须佩戴N95/KN95口罩,低风险区域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实现各区域之间的物理隔离,实行工作场所、住所“两点一线”管理,所有人员在指定岗位工作和住宿,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15、员工返回公司复工后,企业怎么进行封闭管理?  答:复工后实施全程封闭管理,不同班组员工之间做到无接触换班,尽量减少人员外出。返岗人员要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点对点运输。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如必需进入,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需现场抗原检测阴性。  16、复工人员每天需要做核酸检测吗?健康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做好全体员工的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提高筛查密度,坚持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晚上做核酸检测。指定专人每天汇总人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应暂时安置到临时观察点进行隔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员工需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17、在闭环管理期间,住宿和食堂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严格管理员工宿舍,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员工住宿应按照同办公室、同工作班/组等在排班时间一致的基础上,安排在同一房间内居住。对新返岗员工设置一定的静止期,落实独立的住宿、生活条件。  实行分时分散就餐,合理布局食堂就餐区域桌椅,尽量同向摆放,并加装隔离板,取餐时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建议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清洁消毒,特别要做好密闭、半密闭空间、共同空间等的防疫管理,对厂内物流交换场所做到消杀到位。  18、闭环管理期间,公司需要的物资如何进场?  答:对生产生活物资进入厂区,要设置专用路线和固定场所,并与其他区域相隔离,要求供应商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入厂区。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接收、装卸、贮存、拆封、消毒等。本企业物流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以内的阴性核酸检测报告或24小时内的抗原检测阴性报告,出车驾驶员应佩戴好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  19、如果员工出现健康异常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人数比例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区,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在厂区设置方舱。员工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将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观察区,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一同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不与检测异常人员同一空间)。  20、如果公司在复工闭环期间发现了阳性感染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一旦有突发情况,必须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绝对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和措施。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建立阳性人员转运联络通道。  21、公司日常防疫物资需要储备多少?  答:企业应当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防护口罩、消杀酒精、免洗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热成像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一次性医用手套等物资。防疫物资建议按照14天以上做好储备。所有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当集中收集,按照要求安全处理。04  复工复产的支持措施  22、政府出台了哪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的惠企政策?如何尽快知晓并享受政策支持?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纷纷出台了一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惠企政策。这些政策有些更加适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影响,有些也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企业。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已推出开设“守’沪’战‘疫’”专栏(www.ssme.sh.gov.cn),对相关惠企政策作进一步动态汇总和梳理,并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的“政策知识库”专栏中及时发布和更新,助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3、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紧缺、运输仓储服务不足等问题,将如何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  答:后续上海市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的联合联动、链式保障,在行业、领域等方面进行拓展,包括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配套等企业。  24、长三角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如何确保安全畅通?  答:4月30日,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5家直属海关发布联合通告,全力保障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告具体措施包括五方面。  一是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建立由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参与的保通保畅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加速上海口岸货物报关和提离。三是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统筹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名单,实现“白名单”企业五关互认。四是加速长三角地区进出境货物跨关区流转。五是搭建长三角关企信息互通平台,在五个海关的“12360微信平台”共同开设长三角关企互通专栏。  25、单个企业复工复产之外,如何有效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答:上海不断扩大复工复产企业范围,滚动推进,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点带链,有序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比如,汽车行业是以整车带动关键零部件和仓储物流企业复工复产。  26、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是否考虑过出台一些缓解人员跨国、跨省流动问题的政策措施?  答:上海市将根据国家关于人员跨国、跨省流动的标准,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  27、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哪些重点领域和企业将获得信贷支持?  答: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8、针对复工复产,保险业有哪些支持政策?保险产品有哪些创新?  答: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和人群渡过暂时难关。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餐饮业等,加大保险政策倾斜。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特定保险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责任更广、价格更低、覆盖更全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护综合保险等,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帮助缓解企业和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健康险、养老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人群提供更多保障。鼓励针对驾驶员、邮政快递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益志愿者等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  29、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有哪些延期还款支持?  答:对今年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原则上做到能续尽续、应续尽续,尽力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或当期、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暂缓催收,确保不因疫情导致的办理不便而增加客户额外融资息费,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30、针对产业链复工复产有哪些金融纾困支持措施?  答: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31、疫情期间,企业如果面临一些生产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答: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如果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许可证延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在本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  32、环评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30日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从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方式,统筹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试点改革政策,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政府服务与技术支持等方面出台13条支持政策。  比如,豁免抗疫保供类项目的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对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予以豁免。  适当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原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或换发手续的排污单位,可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办理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3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答: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3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5、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05  各方纾困政策  36、上海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  答: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因此,如果房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免租并且惠及最终承租人的,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建议与房东积极协商,争取部分租金减免。  37、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社保扶持政策?  答:目前国家的扶持政策是社保缓缴,范围已经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扩大到了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8、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另外,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39、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援企政策?  答:《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其中在稳岗扩岗上,鼓励企业开展员工
  • 解析国家多项政策扶持国产仪器
    导言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网频频发布大额仪器采购项目,涉及金额高达5亿多元人民币。从预算金额来看,进口仪器中标的可能性很大。由此看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国货优先”要切实贯彻与执行并不容易。在“政府采购”中,国产仪器设备是否只能作为“看客”与“参与者”呢?国家是否会有新的措施扶持“国产仪器”呢?   2010年伊始,两项利好政策公布,给“国产仪器”带来了更多的希望。 相关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就“国货”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且对“进口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仪器设备种类涉及: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详细】   编辑视点: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本土化”,纷纷在中国建厂,制造生产仪器。那么,此类仪器是否属于“国货”呢?此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国货”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在中国境内制造生产的仪器,其国内生产成本必须超过一定比例,才能被认定为“国货”。当下,令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比较关注的是,此比例数值的最终确定。   不过,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中国制造关在招投标门外”。例如,在仪器行业,很多用户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如果确实能满足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   如果说第一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国产仪器”,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通过财政上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购买“中国产的仪器”。   总之,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的,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让用户爱用、喜欢,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 未来,国家是否会出台更多的政策扶持国产仪器,我们拭目以待!
  • 科研仪器运送政策调整,广东"港车北上"、"澳车北上"利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司法部、港澳办:你们关于对入出内地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并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意自即日起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港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和按照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澳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及时对本省、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广东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2年11月17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调整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二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按照“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要完善落实相关机动车源头管理和属地管控责任,签署相关协议,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建立健全机动车入出内地的预警管控工作机制,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 一文速览2023年食品领域重要政策!
    回顾过去的2023年,食品行业出台了不少影响深远的政策法规,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务院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集2023年粮食标准制修订项目、中国海关总署对日本福岛等十地食品“暂停输入”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影响了2023年及今后食品行业的发展。作为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领域的专业门户网站,仪器信息网时刻关注食品安全检测领域涉及到的各种新出台法规政策,及对检测仪器市场发展的影响。借此盘点机会,小编带你一起来回顾一下它们。  编辑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近年来,食品快检)应用广泛,已经成为食用农产品进场查验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常用检测技术。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提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的使用”要求。为推动食品快检产品市场合理竞争、优胜劣汰,充分发挥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护消费者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意见》。该《意见》重点提出: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可点击了解更多食品快检仪器: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ategory-1007/编辑点评:这份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重点方向,释放出了重农强农的强烈信号。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这是预制菜自问世以来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近年来,我国预制菜产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其产业链涉及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市场消费等多个环节。有专家指出,预制菜只有通过标准化,才能实现规模化和国际化,从而进一步把博大精深的中国的饮食文化发扬光大。编辑点评: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其中,非法添加、农残兽餐、土壤污染、校园食品安全等作为考核重点关注的维度。编辑点评:在10月底,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布标准修订50项,在此次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中,有36项为首次制定,14项为修订。内容涉及到标准样品、检测方法、产品标准等。有11项标准为粮油检测方法,其中涉及到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分光光度法、 近红外光谱法、 气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检测方法。可点击查看所以标准: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31031/689891.shtml编辑点评: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12月1日起开始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编辑点评:由于近期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件,海水、海产品、食品、化妆品等的辐射检测受到高度关注度,相关检测仪器的关注度也持续提升。据悉,许多人通过各个电商平台购买核辐射检测仪,原先乏人问津的产品现在销量猛增。针对核素检测的特殊性,如样品的复杂性、多样性、超微量浓度等多家公司推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仪器信息网也设立#核辐射监测市场迎来热潮#话题,话题收录29篇资讯,多角度解读此次事件。编辑点评:近年来,人们的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健康产品需求也不断升级。一方面制定发布了《实施细则》,鼓励研发创新,激发产业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将历史曾批准、社会共识程度高、国际上有类似功能声称的24种保健功能纳入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实现保健功能目录的科学动态管理。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研发创新带来发展新机遇,加速行业整体创新的步伐。编辑点评: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3“铁拳”行动方案中,也明确提出重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8类违法行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食品中允许添加一定剂量的食品添加剂,但我国对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添加量和残留量都有着严格规定。当向食品中加入的添加物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就形成了非法添加物。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有很多,有的非法添加物质本身存在一定毒性或致病性,有的非法添加物目的是掩盖食品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超量使用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等。编辑点评: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办法》明确国家标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 基因测序行业政策盘点
    p   国家政策好比是行业的”指挥棒“,在引导、调控的同时,对于全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尤为重要。2015年初,国家对于高通量基因测序的进一步放开,使整个行业在这一年里出现了红火的创业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11.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63b3d1a2-9692-49f1-8466-96b75d235336.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2015年,国家政策逐步再向基因测序行业放开,行业整体回暖,呈现逐步火热的局势。这火热的开始,源于2014年12月底,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只有薄薄一纸通知,但是从业内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基因检测“寒冬”已经过去,行业春天已到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22.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c88e7309-c4d5-46b6-89f4-0b8caa4c497e.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1月,卫计委妇幼保健服务司发布《关于辅助生殖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审批通过了13家医疗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临床试点。 /p p   1月,卫计委妇幼保健服务司发布了《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审批通过了108家医疗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NIPT)临床试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33.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186a1a0f-9f34-4e85-83fd-a559295391fa.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肿瘤诊断与治疗专业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医护便函[2015]76号),并公布了第一批肿瘤诊断与治疗项目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试点单位名单。 /p p   4月,卫生部临检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肿瘤诊断与治疗高通量测序检测(多基因检测)室间质量评价预研的通知》,表示将开展该项目室间质量评价的预研,对全国各相关实验室进行调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44.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77b25178-17c4-4f08-b91c-463b27ffec53.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通知称,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界定。其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8个,基因检测试剂盒(微阵列芯片法)归为此类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55.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e9ae224f-1f87-44e3-b8b9-efd7e7f3fa8f.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9月,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会同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定于2015年9-10月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摸底检查。对国内有关单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中管理事后跟踪,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63px" title=" 66.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ba36af0b-1119-46d5-b5d0-94126139c143.jpg" width=" 450" height=" 563" / /p p   10月,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监管工作。在试点期间,未纳入试点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不具备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建议按照“属地、就近、互信”的原则,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3家江西省试点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p p   11月,贵州省公开发布《支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政策措施(试行)》支持政策。政策主要支持以下九个方面:组建网络化基因测序机构体系、支持拓展业务空间、探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支持基因测序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融资支持、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强组织协调。此次政策提出高龄单独两孩孕产妇出生缺陷基因筛查享受全免费政策。 /p p   11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关于我院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项目收费的请示》(华西二院[2015]7号)做出了批复,并联合出台《关于“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项目收费标准的复批》的文件,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收费标准定为2400元/次。 /p
  • 图解政策: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6个问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图解政策,解答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相关问题。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在2012年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并成立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项目办公室,但是我国前期出台的大多是指导原则和文件,并无强制性政策要求。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悬在我国已上市仿制药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利刃出鞘。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各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究其本质都是对历史上法规不完善时审批的品种进行了有效性再评价。一致性评价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政策,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阶段。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 两部门: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 2017年1-7月仪器仪表行业政策法规大盘点!
    p   在“十二五”期间,仪器仪表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鼓励,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并且这一趋势将在十三五期间持续。2017年已过半,在过去的半年中,有许多涉及仪器仪表行业的政策文件发布,在行业内掀起一片波澜。今天,小编为大家盘点2017年1-7月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与仪器仪表行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 /p p    /p center img alt=" 2017年1-7月仪器仪表行业政策法规大盘点!"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7/24/nick/1500860123111079817.jpg" width=" 360" height=" 259" / /center p /p p br/ /p p & nbsp /p p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审核通过 /p p   近日,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p p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必须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 /p p   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重要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要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角度,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谋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p p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制修订VOCs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治理科技攻关,将VOCs排放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p p   《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出炉 /p p   2017年7月4日,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中共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据《文件》显示,我国有13792个土壤环境监测点,各地的监测站数量不同,其中,湖南和甘肃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其土壤环境监测点达到1000多个。文件还规定了各个环境监测站在检测土壤环境时的工作方式等。 /p p br/ /p p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修订 /p p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这是我国水污染治理领域的最高法律法规,对于整治下游水污染乱象意义重大。 /p p   新法中规定环保部将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随着新法的实施,国控水质监测站点有望持续增加,未来可能形成水质监测数据平台,利好水质监测企业。 /p p   另外,从水污染治理行业的发展重心来看,此前一直以城市污水处理为主的模式可能要发生转变了。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发展滞后,农村水污染物排放量维持高位,占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50%,且处理率普遍较低,与城镇污水接近90%的处理率形成强烈反差。 /p p   《十三五海洋领域创新规划》发布 /p p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旨在进一步建设完善国家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国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p p   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开展全海深潜水器研制及深海前沿关键技术、深海通用配套技术、深远海核动力平台关键技术等研究,开展1000米~7000米级潜水器作业及应用能力示范,形成3个~5个国际前沿优势技术方向、10个以上核心装备系列产品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发展近海环境质量监测传感器和仪器系统以及深远海动力环境长期连续观测重点仪器装备,自主研发海洋环境数值预报模式,构建国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平台原型系统 开展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形成1500米~3000米深水油气资源自主开发能力 研制精确勘探和钻采试验技术与装备,形成海底天然气水合物开采试验能力等。 /p p   《智能传感器产业三年行动指南》获批 /p p   2017年5月,《智能传感器产业三年行动指南(2017-2019》获工信部部长办公会正式审议通过。 /p p   该行动指南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方向就是传感器的智能化,并制定了产业发展路线图,确定了MEMS(微机电系统)工艺和集成电路工艺相结合的产业发展路径,以及以市场应用为主导的政策扶持原则。 /p p   按规划,到2019年,我国智能传感器产业取得明显突破,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较完善的产业生态、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国际先进企业。 /p p   此外,指南还确立四大任务:一是补齐设计、制造关键环节短板,推动基于MEMS工艺的新型智能传感器设计研发 二是面向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智能传感器应用示范 三是建设智能传感器创新中心 四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工信部下一步将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包括加快智能传感器创新中心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 /p p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 /p p   2017年1月,《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规划》指出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1亿吨以内。全社会用电量预期为6.8万亿至7.2万亿千瓦时。 /p p   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高效智能,着力优化能源系统 节约低碳,推动能源消费革命 多元发展,推动能源供给革命 创新驱动,推动能源技术革命 公平效能,推动能源体制革命 互利共赢,加强能源国际合作 惠民利民,实现能源共享发展。& nbsp /p
  • 环保部继续印发VOC排污收费相关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p p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p p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p p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p p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p p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p
  • 四部门通知调整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 “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 “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一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九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十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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