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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报告相关的论坛

  • 政府工作报告很重视食品安全

    (3月5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在回顾2011年工作时,他表示,一年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坚持民生优先,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问责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这对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不是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呢

  • PM2.5监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了,你怎么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温家宝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平实、稳重的报告中大有亮点。同时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不避民生难题,直面民意关切,报告对会前媒体等民意调查中的8大民生热点都有“回应”。 其中就提到:  [b]启动PM2.5监测 [/b]   重点区域监测PM2.5  今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color=#f10b00]PM2.5监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了,你怎么看?[/color] 我个人觉得这对我们的环境,对我们的检测人员,既是一种支持,支持,是因为国家重视,政府重视,政府认可PM2.5监测;也是一种期待,期待我们的环境会更好,会逐渐改善,期待我们的与环境有关的所有人都行动起来。

  • 政府工作报告里的环保信号

    3月5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下一步环境保护工作方向,这份报告里信号多多。 关键词1污染防治攻坚战 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要分别提出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排出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确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过去五年,中国环保执法力度大大升级,环境改善成效明显。环境治理要敢于动真、碰硬、啃硬骨头,生态环境日益改善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关键词2破除无效供给 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今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左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

  • 【讨论】日本政府敦促中方就问题饺子事件提供报告

    日本政府敦促中方就问题饺子事件提供报告日本共同网报道,据多名日中外交消息人士31号透露,鉴于“问题饺子事件”发生近两年后真相依旧不明,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已经就问题饺子事件向中方提出要求,希望中方尽快完成中期报告,承认有问题物质是从中国混入。日方并希望在首相鸠山由纪夫明年访华前拿到报告。日本千叶县警察搜查1科去年5月15日宣布:在发生了中毒症状的千叶市稻毛区母子吃剩的冷冻饺子中,发现了相当于农药残存基准10万倍以上的有机磷系杀虫剂甲胺磷,是日本国内在这次中毒事件的药物分析中所获得的最高值。千叶县警方因此断定,甲胺磷是被人故意混入的。这是日本警察当局首次断定中国冷冻饺子中毒事件是一起人为的犯罪。

  •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生态环境要点,速览!

    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强指出,过去一年,[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质量稳中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质持续好转。“三北”工程攻坚战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历史性超过火电,全年新增装机超过全球一半。过去一年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抓好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政策。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启动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建设。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李强介绍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提出,加强[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实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固体废物、新污染物、塑料污染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组织打好“三北”工程三大标志性战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加快重点领域节能节水改造。完善支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1]绿色发展[/url]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相关市场化机制,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深入推进能源革命,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

  •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生态环境要点,速览!

    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强指出,过去一年,[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质量稳中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质持续好转。“三北”工程攻坚战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历史性超过火电,全年新增装机超过全球一半。过去一年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抓好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政策。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启动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建设。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李强介绍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提出,加强[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实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固体废物、新污染物、塑料污染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组织打好“三北”工程三大标志性战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加快重点领域节能节水改造。完善支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1]绿色发展[/url]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相关市场化机制,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深入推进能源革命,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

  • 【简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标准化科技创新工作会议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李长江局长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科技兴检突出贡献奖”表彰大会和李传卿书记、刘平均主任在全国标准化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温李长江局长、李传卿书记等总局和标准委领导自我院成立以来对我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矫正我院的发展思路,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快速前进,实现跨越式发展,我院于4月3日至4日、4月30日先后两次举办干部学习班,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学习和讨论。 为了使学习班收到应有的效果,院领导班子要求参加学习班的人员事先认真自学,并按照总书记讲话、总理报告、总局和标准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准备发言提纲。在学习班上,大家进行了深入学习,围绕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院的“十一五”规划和总局及标准委领导对我院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进行了热烈讨论,进一步明确了我院的发展思路,校准和界定了我院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提出了我院在今后工作中以创新带动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学习班就以下五大方面求得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

  • 报告一定要加盖正副本的章吗?

    我们公司的检测报告是一式4份,3份给客户,1份自己存档,想请教一下各位大神,是否有哪个条款规定一定要加盖正副本章呢?这个是有什么意义?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66)

    [b][color=#cc0000]问: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务报酬取消,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23)

    [b][color=#cc0000]问:中标通知书可不可以等中标公示期过后再发出?答:不可以,应当同时发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27)

    [b][color=#cc0000]问: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答: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二)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二)十二、确认采购结果(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98)!

    [b][color=#cc0000]问:如果供应商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决定放弃本次项目,应该如何处理?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40)!

    [b][color=#cc0000]问: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要求把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列入打分项,可以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而资格条件是不能作为评审项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七)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七)十七、采购文件归档、保存(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14)

    [b][color=#cc0000]问:中标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答:中标候选人名单由评审委员会推荐,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32)!

    [b][color=#cc0000]问:若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理?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99)!

    [b][color=#cc0000]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54)

    [b][color=#cc0000]问: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7)!

    [b][size=15px][color=#cc0000]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怎么办?[/color][/size][/b][size=15px][b][color=#cc0000]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color][/b][/size]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29)

    [b][color=#cc0000]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该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答: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color][/b]

  • 【880】问: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分包项可以确定多家中标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分包项可以确定多家中标人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79)!

    [b][color=#cc0000]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47)!

    [b][color=#cc0000]问:采购人表示不想用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可以选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吗?答:不可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位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48)!

    [b][color=#cc0000]问:采购人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答: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color][/b]

  • 印度政府大力拯救纺织业就业机会

    为了评估经济放缓对就业的影响,印度劳工局、劳工和就业部在2011年1-3月展开一次快速调查(这是第十次调查)。此次调查覆盖重要行业,包括纺织和手摇纺织机行业。  根据上述报告,733 纺织企业包括服装企业接受了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就业人数在2011年3月较2010年12月减少12.1 万。同样,在此期间接受调查的96 个手摇纺织机/动力织机企业减少 1.8 万个工作机会。  要加强纺织行业和扩大纺织行业的就业机会,印度政府一直在推行各种计划,如技改基金计划(TUFS),综合性纺织园计划(SITP),以及综合技能发展计划(ISDS)。  印度政府还在执行手摇纺织机部门发展具体计划。为了手摇纺织机部门的发展和手摇纺织机编织者的福利,在第11个五年计划期间实施了五个计划,如综合手摇纺织机发展计划,手摇纺织机织综合福利计划,营销及出口促进计划,纺织门价格计划和多元化手摇纺织机发展计划。  最近,政府还宣布了复苏、改革和重组手摇纺织机部门的方案。  由于政府实施上述计划,手摇纺织机部门出现合并。因此,每个织布厂的工人工作天数从197天(1995-96普查)提高到234天(2009-10)。同样,同期的全职织工对织工总人数的比例从44%提高到64%。此外,闲置织机比例从10%下降到 4%。出处“中华纺织网”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72)!

    [b][color=#cc0000][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问: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答: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color][/b][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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