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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相关的论坛

  • 我国政府部门也喜欢用能力验证结果吗?

    是的。我国公安部、司法部等政府管理部门,由38个政府部门、社会及行业组织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等部门,都把能力验证作为了解或监控实验室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 【转帖】我国逾2000个政府部门通过ISO9000认证

    [center]“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center]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政府部门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已经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政府部门的工作实践看,引入ISO9000管理,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记者在9月3日于北京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一国际先进理念来强化行政管理,推动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这些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在充分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手段推动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实现科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专家指出,政府部门通过推行ISO9000管理,可以促进机关规范化管理;有效缩短循环时间,规范了运行程序;理清各种权责关系,推动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使各级领导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的调研和决策上,不会因为领导注意力和工作的变动带来大的波动。 此次论坛由国家认监委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协办。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知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王凤清、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等出席了论坛开幕式。《中国质量报》

  • 【资料】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政府部门

    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政府部门共计13个 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现选取其中主要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1.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2.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3.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活动4.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5.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6.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7.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8.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9.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 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

    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2/201202082228_348410_1636164_3.jpg 2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对我国政府部门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不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填补了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课题组项目主持人、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出席课题验收暨鉴定会并致辞。 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主持,中国政府绩效管理学会会长王澜明、科技部办公厅巡视员兼调研室主任胥和平出席会议。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源张为组长的专家验收组对该课题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课题通过鉴定和验收,不仅对我国政府部门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执行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对提高我国的软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支树平在致辞中首先对为开展课题研究付出辛勤努力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对课题成果通过验收表示祝贺。他说,“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是根据现实工作的实际需要搞起来的,可以说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一次较为成功的尝试。该课题研究首先有实践基础。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历来重视科技,重视管理,尤其重视质量管理。把质量管理引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机关,是总局党组认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要求、管理趋势、现实需要、质检责任。课题研究从2009年6月8日正式启动至今,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全员参与、专家互动,做了许多非常复杂、浩繁的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在质检系统的广泛运行,为这个课题研究奠定了实践基础。 支树平指出,该课题研究还有理论创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各国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质量管理的一系列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方法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一种趋势。我国在改革开放不久,即引入了全面质量管理,现在党政机关借鉴质量管理的也不少,但在国家部委层面,国家质检总局是第一家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在科技部的支持下,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这个软课题研究,把质量管理与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联系到一起,也是一个创新。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既参考了一些现成标准,也搞了一些自己的创新,如确定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定性和定量要素、创新性地提出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累加模型、提出了以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为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步骤和方法等。 支树平表示,科研探索永无止境,今天课题通过验收并获得专家高度评价,既是鼓励,更是一种责任。下一步我们要认真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推进实施,把理论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加强管理,提升工作效率效能,提升质检部门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科研探索,特别是理论探索的力度,争取形成更加科学、更有价值、更富创新的理论成果。希望我们的研究团队不停歇地继续努力,希望全系统的同志更加重视质量管理体系,重视执行力的提升,在具体实践中认真探索。更重要的是希望在座的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顶尖专家学者,继续关注我们、指导我们,帮助我们完善这个理论成果,使它真正具有国际水平,在实践中形成一个可资借鉴的典型。 支树平认为,现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质量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我国质量管理部门,不仅要把中国的质量管理搞好,而且要为世界的质量管理作贡献,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和经验。这是一个宏大的目标,我国质检部门和质检工作者要有这种雄心壮志和远大理想。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自2010年1月1日正式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成为我国部委中第一家运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部门内部管理的单位。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的申请,并被科技部列为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指令性项目。 该课题研究是质量管理体系在中国政府部门执行力提升背景下的新应用,对于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执行力要求在理论和应用上进行拓展,具有创新意义。研究从执行力概念入手,深入分析了政府部门执行力的构成要素,界定了政府部门执行力的定义及内涵;研究了质量管理体系对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的适用性及优势,并基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总结、归纳了以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为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方法,并不拘泥于标准条款的要求,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步骤和方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工作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课题还对政府部门执行力的系统评价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具有创新性。 课题组在研究中形成研究报告3篇、调研报告1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1份,并在《软科技要报》、《中国行政管理》等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研究文章4篇。 此次课题验收暨鉴定会是科技部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进行,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源张担任专家组组长。

  •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中介违规收费

    [align=left] 6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回答询问时提到,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能。[/align][align=left] “我们连续部署开展了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形成了查处和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强大声势,涉企收费的行为正在逐步地规范。”[/align][align=left] 肖亚庆透露,2018年5月到12月,共计检查相关单位1万多家,查处了违规收费金额6.2亿。同时总局通过公开曝光涉企违规收费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规行为等措施,对乱收费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这些工作我们还将持续努力的做下去。[/align][align=left]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总局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align][align=left] 他说,商事制度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到5月底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5亿户,其中企业3618万户,日均新增企业数量达到了1.89万户,中小企业占到了9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align]

  • 你认为政府部门的抽样是公正客观的吗?

    今晚和群里的版友谈到这个问题,不少人认为企业可以买通监管部门的抽样人员,让他们抽指定的样品。俺不敢苟同,特做次投票调查,欢迎各位参与,欢迎谈出自己的看法。不管是食品还是商品或者是药品,只要是监管部门的抽样,大家都可以谈谈啦。

  • 【求助】政府采购是什么意思?

    网上,我看到很多朋友谈到政府采购,不知道什么意思。是政府部门采购其政府部门的仪器嘛,还是政府部门全部囊括,包括其他私人企业等不属于政府部门的企业和单位?请大家指教!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求助】新建实验室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资质(比如购买剧毒物)么?

    考虑到以后要购买一些剧毒物质,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我们要不要申请一个什么资质才能购买到危险和剧毒药品?需要的话应该怎么申请?对于人员有什么要求?有热心人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么或者国家规定! 还有就是实验后的废弃物的处理问题,有哪些相关部门可以联系帮助处理,如果自己处理也需要资质么? 非常感谢大家提供帮助!

  • 以采购限价支持国产,政府部门做到了吗?

    以采购限价支持国产,政府部门做到了吗?

    [size=5][b]环保部《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附件中有个文档[/b][url=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206/W020120613393199273038.pdf]2012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url]里说,结合各地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原则上小型仪器自行配置,大型仪器国家给予补助,主要配齐基本监测仪器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1-3 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表1。仪[color=#f10b00]器设备的定价要以国产仪器为主。[/color]原则上各省申报的监测站在国家支持后,要基本达到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color=#fe2419]众位版友们,以下这些仪器的参考价格是国产仪器的价位吗?国产仪器在各级环境监测站中的比例高吗?[/colo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141052_372346_2053088_3.jpg[/img][/size]

  • 政府租赁进口仪器不需要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我国政府部门采购产品如果接受进口的话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而“大气十条”、“水十条”出台以后,环境监测部门采购在线仪器也明显倾向于国产产品。最近看招标信息,发现一条小诡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一批源解析的在线仪器,方式是租赁,因此出现了一条:由于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内容为设备租赁及运维服务,不适用政府采购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故删除招标公告中“9.分包情况:③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采购进口仪器,只要是租赁方式,连专家论证都不需要了?

  • 【441】问: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四十七条[/font] [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font][/font][/b][/color]

  • 【转帖】如何处置地震灾区建筑垃圾? 尽量资源化利用成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一致意见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众多建筑物的损毁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大地震产生了多少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要如何清理和处置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抗震救灾已进入恢复重建阶段。震后要在废墟上重建家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处置问题,越是破坏严重的地震,这个问题就越突出。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提出,对四川汶川大地震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要尽量做到资源化利用。实现重建过程中资源最大程度的节约是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们的一致意见。  震区建筑垃圾总量有多大?  地震所造成的建筑垃圾量远远超过我国每年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总和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数字,这次8.0级的地震已造成倒塌房屋530多万间,其中四川灾区倒塌损坏房屋超过440万间,损毁程度空前惨烈。这样的损毁程度,会产生多少建筑垃圾?到目前为止,尚无准确的统计数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认为,从这次受灾人口和倒塌裂损房屋的数量初步估计,建筑垃圾量有可能超过5000万立方米。重庆大学的一位研究人员依据这次地震损毁房屋的数字估计,按平均每间10平方米,每平方米产生1吨建筑垃圾计算,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约3亿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在评估部分给出以下经验数据:城镇地区砖混和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0~1.5吨/平方米;其他木质和钢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0.5~1.0吨/平方米。农村地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参照上述数据的低限。  有研究人员告诉记者,不论估计数字是多少,地震所造成的建筑垃圾量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我国每年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总和。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施工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有4000万吨。  短时间内建筑垃圾怎么处置?  资源化利用成为关注的热点,指出资源化利用的不同方式  显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遇到这样多的建筑垃圾,是我们从未经历过的事情,广大建设者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灾区重建的逐步展开,如何清理建筑垃圾,越来越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其中资源化利用成为关注的热点。  国务院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条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重建条例是重建工作的纲领,它为建筑垃圾的处理指明了方向。  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基本原则。导则明确了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一是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二是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三是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四是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五是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六是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七是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记者还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编制的《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和重建工程技术手册》中,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也给予了特别的强调。  怎样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已达172项,绝大多数已经实现成果转化  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李枫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取得大量成果。据记者了解,在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不久,一些从事建筑垃圾处理的企业就与灾区联系,希望用自己的技术为灾区的重建贡献力量。  在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中,推荐了一些技术成果。如用建筑垃圾中的废砖瓦生产骨料,用于生产再生砖,其生产工艺和设备比较简单、成熟。据测算,1亿块再生砖可消纳建筑垃圾37万吨。这种建筑垃圾普通再生砖可用于低层建筑的承重墙及建设工程的非承重结构,再生古建砖适用于仿古建筑修建。再如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废混凝土生产粗细骨料,用于C3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中,适用于现浇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制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已达172项,其中绝大多数都已经实现成果转化,在生产建设中发挥着作用。  震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专家提出,对那些不利于处理的建筑垃圾,可以在实现无害化处理后,运用园艺技术“堆山造景”,美化新家园。这种处理在国内外不乏先例。不仅可以销纳大量建筑垃圾,还能增加景观,美化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举多得  既能解决环境问题,还可缓解建筑和建材业对砂石等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破坏  徐海云指出,堆放地震后的建筑垃圾需要大量地皮,每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至少需要6万平方米的堆放场地,一般临时建筑垃圾堆放场地高度在3米左右,堆放场地还需要留有50‰以上的面积用作道路、缓冲区以堆放分拣的其他垃圾等。简单的处理方法对土地、人力资源的消耗十分巨大,运输成本高。这对地处山区的灾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有些专家指出,灾后重建所需的建筑材料的数量同样巨大,新建建筑对水泥、砂石等资源的消耗量大,虽然震区砂石资源丰富,但如此大量地使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加快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仅可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可以缓解建筑和建材业对砂石等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破坏。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举多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官员说,震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挑战。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此次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将为我国今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进而提高我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

  • 怎么今天某些政府部门都不按国务院安排的工作!!

    明明国家规定31日工作日,123放假。怎么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车管所都休假了,真想讲某种植物!!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4.gif好不容易工作日休一天去办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4.gif

  • 【734】问:政府采购法规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财政局?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规中的[/font][font=微软雅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财政局?[/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包括。根据民法总则第[/font][font=微软雅黑]20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font][/font][font=微软雅黑]虽然政府采购法不是民法,但法律术语的规则是一致的。因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包括县级财政部门。[/font][/color][/b]

  • 你认为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非标方法能作为仲裁依据吗

    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可是检测依据都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而最近我们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上级部门要求食品的判定不得引用政府发布文件等非国家标准你认为权威政府部分发布的非标方法能作为仲裁依据吗

  • 【590】问: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质疑?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质疑?[/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质疑应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font][/font][/color][/b]

  • 【转帖】中国首次与国外政府达成认证结果互认协议

    国家认监委宣布,“国际互认”取得重大成果,中国在认证认可领域的政府间国际互认已获突破。中国与新西兰合格评定互认谈判日前圆满完成,这是我国首次与国外政府部门达成认证结果互认协议。今后中国产品可以凭中方认证结果直接进入新方市场,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便利国际贸易。重点产品重点国别的双边互信达到新高度。  目前,中国认证认可领域的多边合作正全方位深化,已与所有国际性认证认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2007年,我国与国际认可论坛成功举办“国际认可中国日”、中美玩具高层论坛、中欧工业品安全与合格评定工作会议,有力地回应了中国产品威胁论,增进了中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声誉。

  • 【1265】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

    [b][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font][font=微软雅黑],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

  • 【原创大赛】政府委托监督抽检注意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经常会接收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为确保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持续不断满足政府客户的需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制度来管控。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小组并指定专门负责人,以协调和加强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任务属政策性任务,涉及公共利益,应按时按量高质完成,通常不得分包。各专业实验室应相对固定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技术工作人员,并尽可能保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人员应进行政府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以及工作纪律和责任心、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规范、抽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代表公司与政府客户签订委托协议书,通过评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接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要求后,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或协议要求,与政府客户确认抽检工作的重点及检测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抽样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抽样品种、数量、场所、批次,以及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结果确认、抽检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客服人员预审核,技术专员审核批准。 其次抽样前应有必要的准备,需要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检测项目及数量,抽样依据及注意事项,与相关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负责人联系,确认他们的陪同抽样人员,约好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还有需要准备的物品,比如(1)封样条:印制好的不干胶封条,需要盖好公章;(2)塑料袋(最少数量:抽样量×2):如果涉及到可能被普通塑料袋污染的样品,例如蘑菇中的荧光性物质等,需要准备食品级的不含该物质的塑料袋;(3)宽胶带:样品封完后用胶带缠在封条外边,以免封条断裂;(4)签字笔;(5)抽样单:使用政府委托部门提供的多联式抽样记录单,或者经与政府委托部门达成一致,使用机构提供的抽样记录单(6)如所抽检的样品需要冷藏,需要准备保温箱和冰袋;(7)如抽取散装样品,测试微生物项目,需准备无菌袋封装样品。 开展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检企业告知监督抽检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样品需要采集两份,一份做为检测用样,一份做为备份样品。无论是检测样品还是备份样品都需要在现场封样,封条应有抽检人的签字(两人)、被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和我单位的公章。抽取的同一个样本的不同包装需要保证生产日期及批号的完全一致。抽样单的填写和留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进行,并进行相应的传递。遇到样品不够等,不能实施抽样时,及时通知政府委托方,协商处理。抽取的样品应向企业购买并开具正式发票。 实验室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唯一性标识后安排检验和样品留存。备份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保存条件保存。异议期结束后与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商议后方可处理。保存期间不能拆分破坏封条,以备仲裁。 进行样品的检测应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如果和其它纯商业性的检测任务存在资源冲突时,应优先满足政府抽检的实施。 出具结果报告应依据政府抽检文件和协议的要求进行结果的报送和信息传递,严禁数据和信息泄密。 当检测数据超出判定依据出现不合格,被抽检企业提出异议时,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对备样进行复检或到有资质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

  • 【1201】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讨论】山西临汾政府铁腕治理环境污染

    6日午后,记者来到山西临汾市采访。蒙蒙细雨中,匆匆路人给这座小城带来无限生机。  近日,有国外媒体关于“临汾污染世界第一”的报道再见报端。山西省环保部门认为:如今,临汾市环境质量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再将“世界污染之首”的帽子戴在临汾头上无论从数据和评价上讲都严重与事实不符。为此,中新社记者实地走访此间的社会民众与政府环保部门。 临汾位于山西南部,早年为山西晋南行政公署,是三晋原野的粮棉大区。在以粮为纲的年代里,当地人在与外乡人交往中,总有几分自豪在心头。  上世纪相当一段时期,这里还是闻名国内的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春日,街道上繁花满城。秋日,市区中硕果累累。人们为生活在此间满足惬意。当时在部队复转军人间流传这样一句话:银太原,金晋南。能在临汾生活是计划年代人们的最大向往。  临汾市环保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前些年,当地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由于临汾是山西的煤炭资源大市,环境污染一度是当地政府官员的“心腹之患。”  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为让临汾早一天重现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美景,临汾市铁腕治理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环境。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当地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了解,临汾市区二级以上天数由2005年的187天增加到2009年的334天,增加了147天。综合污染指数由2005年的5.46下降到2009年的1.72,下降了68.5%.。时下,当地居民明显地感觉到:自己生活的城市蓝天越来越多,绿色越来越多,居住环境也越来越舒适。  下午,临汾市一位退休的环卫职工告诉记者:从2006年以来,临汾把蓝天碧水工程作为市长工程、头号任务,大打工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攻坚战,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据老人回忆:从2006年以来,临汾全市共关停各类污染企业一千多个,取缔一定规模的污染企业649个,其中取缔焦炉78个,取缔炼铁炉173个。对工业污染源坚持实施限期治理和全面达标,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全市的1407家企业,实现全面达标。同时,环保部门对全市99家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191套,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有资料表明,政府累计投资15亿元人民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工程,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00万平方米,供热覆盖率达到80%。新增煤气用户10多万户,用气覆盖率达到87%。  当地还集中整治市区煤烟污染,对市区内的60余家污染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搬迁。政府部门对市区年发运量400万吨的八家煤焦发运站实施关闭,对位于城郊的三个煤焦发运站强制安装了防尘墙、喷淋洒水设施。对市区范围内400余条小街小巷进行硬化改造。每天29辆洒水车,对市区主要街、路昼夜洒水,有效遏制市区扬尘污染。  记者了解,临汾市实施荒山绿化、环城绿化、通道绿化等造林工程,在临汾市区和17个县市城区实施100米环城林带建设和非硬化即绿化工程。2008年以来,全市共完成营造林211.3万亩,新增城镇绿化面积610.6万平方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同时,大手笔开展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投入资金30多亿元,启动工程328处,集中开展了清除垃圾、清淤除障、拆除违章、取缔河道采砂、加固堤坝、沿河绿化工作。此工程去年5月开工以来进展迅速,年底一期工程将基本竣工,即将实现汾河万亩公园向市民开放。  秋雨过后,小城中的空气显得更清新。行走临汾市区中,从人们充满信心面容中感受到,临汾生活如此美好,家园未来更迷人。(

  •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时间表,今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  由此,“脱钩”之后的土地一级开发应遵循何种模式等问题引发业界关注。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耸律师建议,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  在土地市场上,一级开发较为通俗和简单的理解,就是让“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  不过,穆耸说,目前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存在不少的争议。他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应该包括土地整理工作(地上建筑拆除、地下障碍清除、土地平整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土地进行“七通一平”等)工作,但不应该包括取得土地(收购、收回、征收等)和纳入储备的工作。  不仅如此,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是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各地已逐渐探索出自己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但在土地一级开发由谁完成、如何完成和投资收益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没有形成一致。  穆耸说,因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缺位,导致了各地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不统一,进而引发各地就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以及投资收益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但是,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参与模式以及投资收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相关的具体实施事宜的权限授权给了地方。  比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就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穆耸还提醒说,目前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开性、透明性也不高。  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选择何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有很大的自主权,许多地方的土地一级开发并未完全施行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授权,或通过与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的方式引进投资方。然而,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动辄投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土地投资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法律风险。  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穆耸看来,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特征,因而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通常认为,政府采购一般具有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采购过程的公开性等特征。而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各项特征,因此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在主体的特定性上,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主体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而从实践上看,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政府机关;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除个别地区比较特殊外,均属于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如此看来,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机关)或土地储备机构(事业单位),二者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是完全有资格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  穆耸认为,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均需通过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和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等方面。  现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穆耸将其总结为三种情形: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某一具体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拆迁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虽然这些案例还有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已从事实上证明,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是完全可行的。”  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穆耸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将土地一级开发整体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扩大对“工程采购”的定义,使得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有更明确也更稳定的法律基础。  他进一步表示,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除符合政府财政管理的要求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弥补现阶段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着立法层级低,开发模式混乱和开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缺点。  穆耸解释说,《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则将使土地一级开发在法律适用上有较高层级的法律基础,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及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政府采购法》还对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统一,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的局面。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效的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使土地一级开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从制度保障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 【转帖】估计只有中国政府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是成功的

    今天,在万通公益基金“气候变化的社区回应”研讨会中看到了环保部宣教司副司长贾峰先生,与他团团围坐的是包括绿色和平、自然之友在内的环保NGO们。提问环节我提了两个问题给他。第一是,正常人的观察普遍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是失败的,而中国政府和主流媒体则没有这样的宣传,为什么会有这种落差,原因何处?第二是,老百姓现在都知道哥本哈根会议,但是似乎并不是理解深刻,全民减碳也未见行动。政府部门有没有针对民众的减碳宣传计划,是否有目标,如果有目标是什么?贾司长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他和解振华都认为各奔哈根会议在某种角度看是成功的。理由是:一、迄今为止,除了联合国总部开会以外,这是最大的全球高层首脑的聚会。二、大会给了我们人类一个思考,思考你的生活方式和我的生活方式,对地球资源的这种影响,到底如何协调……之后,作为环保部宣教司的贾司长侃侃而谈,说了很多,从好莱坞电影到印度的穷人,最后聊到开发商应该在楼顶装太阳能热水器,只是没有回答我的第二个问题,政府有何全民减碳的宣传推广计划。司长先生把宣传减碳的任务直接给了媒体,并指望个人的自觉性。(现场录音下载http://pickup.mofile.com/8204915421003508)后来我回去查了一下解振华先生的采访,果然和贾司长的引述差不多,第一是参会的领导很多(很好,很强大);第二是大会听了中国的,搞双轨制。(也就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可以自己玩儿自己的,不必被国际减排指标做法律制约);第三是各国的声音都发出来了。我想在此再重复一遍哥本哈根会议的由来。气候正在变化——这种变化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科学界的共识是地球升温超过两度气候将难以控制——人类注意到了这点,决定共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全世界签署了《京东议定书》划定了到2012年的减排额度——为了拯救自己,各国需要在2012年前制定一份新的协议,规定各国的减排额度。这就是哥本哈根会议,是各国开会瓜分这两度相对应的减排额的会议。悲观的预测是,如果会议无法签订有效的协议,人类继续乱搞,气候可能失控,人类可能玩完。我想这么一次严肃的会议,有几万人跑到哥本哈根敦促各国元首及代表务必达成新的气候问题协议,恐怕他的成败标准不是各国元首来了多少,也不是各国是否表达了意见(任何大型国际会议各国都会充分表达意见),也不是某些国家达到了谈判目的,同样不是大会起到了何种环保宣传的效果。衡量各奔哈根会议成败的标准有只且有一条,世界各国有没有签署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新协议,结论是:没有。贾峰司长的回答内容充实,很有趣味,对个人环保问题的倡议很有建设性,对开发商的批判也有道理,开发企业确实可以做到更多。但是作为国家环保部宣教司的司长,我认为他应该回答的内容不应该是这些。气候问题已经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话题,作为政府高官,作为环保宣传单位的公职人员,首先应该做出恰当的判断,哥本哈根会议是否真的成功。其次要思考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对民众的宣传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要配合行动部门达到何种宣传目标。宣传教育环保,需要口才好,更需要有思考,有行动。避重就轻,偷换概念,人云亦云,这不是民众希望看到的。我想,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成功的恐怕只有中国政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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