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政府采购

仪器信息网政府采购专题为您整合政府采购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政府采购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政府采购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政府采购话题讨论。

政府采购相关的资讯

  • 事关仪器采购、招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更新
    为完善政府采购基础分类标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 制度改革和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日前,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采购品目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以下简称《资产分类与代码》)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此次《采购品目目录》修订中,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分类也有所变化。从具体修订情况看,1、品目代码统一为9位代码;2、分析仪器分类下新增了热分析仪、生化分离分析仪器、环境与农业分析仪器和样品前处理及制备仪器品目3、计算仪器分类取消了其他计算仪器品目4、量仪分类名称改为计量仪器,并增加了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大地测量仪器、光电测量仪器、声学振动仪器、颗粒度测量仪器和探伤仪器品目,品目代码也随着调整;5、去掉了仪器仪表零部件、其它仪器仪表分类,并将2013版本的专用仪器仪表品目类别取消,其下仪器不再强调专用并直接划分到仪器仪表分类下;6、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分类取消了其它数字、模拟仪表及功率计品目名称据了解,《采购品目目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以及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内容都要按照《采购品目目录》进行调整。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022 年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 政府采购乱象:出厂价200万的设备花1200万采购
    一台核磁设备,出厂价仅200万元,医院采购价却高达1200万元&mdash 近日在武汉第五届全球公共采购论坛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披露的这一&ldquo 内幕&rdquo ,让与会者震惊。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不完全统计和测算,我国公共采购市场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近年来,公共采购领域屡曝&ldquo 天价采购&rdquo &ldquo 黑心采购&rdquo 事件,其背后总离不开乱伸的&ldquo 权力之手&rdquo 。   公共采购乱象&ldquo 刺眼&rdquo   &ldquo 政府采购中一些现象太不像样,比如采购的电脑,价格很高,拿到手以后却发现配置不好,售后服务也不好。&rdquo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近日接受采访时说。   记者梳理近些年见诸报端的案例,发现以政府采购为代表的公共采购,主要有三大典型&ldquo 乱象&rdquo 。   &ldquo 天价&rdquo 采购,腐败奢侈。一台售价16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云南省某医院采购价却达220多万元,包括医院院长在内多人因从采购中&ldquo 吃回扣&rdquo 被判受贿罪。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3)》中的数据显示,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办公用品中,有近80%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   一方面是腐败等原因导致的采购价格畸高,另一方面则是彻头彻尾的奢侈消费,如采购的U盘&ldquo 变身&rdquo 苹果iTouch4、价值近3000元的&ldquo 工作服&rdquo 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公共采购很多都是&ldquo 高级货&rdquo ,&ldquo 想不贵都难&rdquo 。   &ldquo 黑心&rdquo 采购,次品频出。今年1月,湖南省邵阳县斥资1500万元为全县中小学生采购10万套课桌椅,中标企业送来的全是&ldquo 次品&rdquo 。9月,湖北省宜昌市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统一采购的军训服成&ldquo 开裆裤&rdquo 。南京市某民政局给两家养老院采购的棉被,其竟是不能用的劣质纤维。   &ldquo 虚假&rdquo 采购,变相福利。一些单位为了发放福利、冲抵开销等,假借采购之名报账。湖北省纪检部门今年通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潘家湾镇计生办分别以购电脑设备及电脑耗材发票报账1.7万元、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账1.8万元,报销出来的款项全部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   各种采购乱象&ldquo 你方唱罢我登场&rdquo ,公众&ldquo 很受伤&rdquo 。在一些涉及公共采购乱象的报道网络跟帖中,&ldquo 太黑了&rdquo 已成为频率最高的评价用语。   损国家、伤百姓、肥个人 采购中乱伸&ldquo 权力之手&rdquo   记者调查发现,公共采购乱象背后,总离不开&ldquo 权力之手&rdquo 。少数干部在采购项目中缔造&ldquo 官商联盟&rdquo ,违法乱纪,手法繁多、花样百出。   长官意志取代规章程序。一些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无视采购招投标程序,恣意干预政府采购项目,或是直接指定企业,或是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   在湖北省今年以来接受组织调查的官员中,至少有6名&ldquo 一把手&rdquo 涉及采购方面的问题。如武汉市新洲区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不经招投标程序,由个别区领导直接指定给某家企业。   &ldquo 为了排除竞争对手让内定企业中标,在标书中设置特殊条件甚至量身打造标书是惯常做法。&rdquo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彭新良说。   充当内线审查走样,&ldquo 把关人&rdquo 成&ldquo 放水人&rdquo 。一些掌握招投标核心信息的官员被腐蚀拉拢后,充当内线,向投标人通风报信、泄露内情,甚至帮助其逃避审查,蒙混过关。本应负采购把关责任的一些干部,却让不具备资质、但给了&ldquo 好处&rdquo 的企业过关,在审查时&ldquo 走过场&rdquo 、验收时&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   如广西藤县涉及近8万名小学生的营养餐项目招标中,6家中标单位竟有3家无资质 南京&ldquo 黑心棉事件&rdquo 中的供货单位并没有经营棉被项目。   有关专家指出,采购黑幕与官员贪腐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背后是官员&ldquo 不把公家的钱当钱&rdquo 的心态以及失职渎职,也与采购、财政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   促进公共采购电商化 切好20万亿元&ldquo 大蛋糕&rdquo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何黎明说,据不完全统计和测算,我国公共采购市场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ldquo 蛋糕&rdquo 巨大,风险漏洞也很大。如何遏制公共采购乱象、用好纳税人的钱?专家建议&ldquo 多管齐下&rdquo 加强创新,做好公共采购工作。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贾康建议构建&ldquo 全流程监督机制&rdquo ,对公共采购的每一个环节实施监督,并严肃追责问责。在当前的采购制度下,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十分关键,预算编制应该更加精细化,公开的力度必须更大。&ldquo 公共采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不透明。&rdquo   二是促进公共采购电商化。中国电子商会会长曲维枝表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公共采购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技术支撑,可以实现更加便利、安全、节约、公开、透明的公共采购业务,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建议破除观念和制度障碍,加快推进公共采购电商化。   三是建立采购人制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胡大剑建议建立采购人制度,并实行终身追责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公共采购的专业化水准,又可以有效遏制腐败。
  • 北京:300万以下政府采购应向小微企业采购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由每年5亿元增至8亿元,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将优先从小微企业采购。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经信委获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发展意见》),北京市小微企业获得的政策扶持将越来越“实惠”。   之前根据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30%的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业倾斜,但中小企业往往很困惑,到底哪30%是我的呢?北京市经信委新闻发言人姜贵平说,相比以往较为笼统的比例规定,这一次的《发展意见》将中小企业受扶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应向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微企业采购。   《发展意见》还提出,北京市将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初期规模20亿元。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北京市经信委还带头首次对商业、服务业等非工信类中小企业参与创新融资给予2%的贴息支持。   北京市经信委负责人介绍,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市创新融资总额达36亿元,超过前年全年总额14亿元的157%。同时,规范引导基金运作,截至去年10月末,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分5批设立了22家参股创投企业,注册金额达到35亿元,有效地支持了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发展。
  • 【盘点】财政部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大事记
    1、财政部部署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八大要点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政部明确提出,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着力围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和研究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工作以及积极稳妥开展对外谈判八项工作展开。  2、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召开  4月14日,由财政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 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在江苏镇江开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框架讲解、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接口规范说明、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经验介绍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相关知识介绍等。  3、财政部启动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4、财政部出台政采活动内控管理指导意见  7月4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随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阐述了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指导意见》对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等。  5、财政部明确失信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8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6、财政部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两万亿元  财政部8月11日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两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 21.8% 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 72.9%,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4.7个百分点。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目标。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6.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1.5% 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6072.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564.6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0.8%。  7、财政部要求失信登记应录入主体标识码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财政部办公厅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简称主体标识码) 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财政部10月18日发布公告,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就“谁来查”、“怎么查”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此外,《细则》还强调,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刘昆副部长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  9月29日-30日,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昆明确了“十三五”时期财政国库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积极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10、财政部通报表扬35家中央单位政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财政部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9月底向相关单位印发了情况通报文件,35家中央单位获财政部通报表扬。财政部主要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对中央主管预算单位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11、财政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  财政部10月20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在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12、中欧GPA研讨会直面国有企业出价难题  10月25日,由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  13、财政部发文规范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及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  财政部11月17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4、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三项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财政部在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中明确,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将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等三项内容实行动态监管。  1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  16、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办法》有5大亮点35个要点值得关注,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12月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7、财政部推行变更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  财政部11月29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 号)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18、明年起中央批量集采将实行四项新规  根据财政部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具体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等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19、财政部发文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  20、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12月13日,由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山东烟台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培训班上通报了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成效,并对2017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娄洪为明确了2017年政府采购的五项重点共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二是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是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  21、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  12月22-23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在北京召开。本次培训内容有七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7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2016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讲解及答疑。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上)
    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可从2003年《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几千亿元的政府采购大单,而能真正吃到这些政府采购蛋糕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较大规模的供应商,不少的中小企业几乎就与政府采购业务无缘,他们只能看着大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进进出出而发出各种“悲观和感叹”。对此,财政部通过调研并在日前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贯彻落实到位。 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功能 法律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法定”政策功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市场开拓”的第三十四条中,也有相关和类似的法律规定,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中小企业依法应当享受到的正当权益,此项权益的享受明显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中有明确的要求。在财政部列出的2009年度要做的九个方面三十八项重点工作中,在其中的第四项就明确了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这是财政部今年工作要点中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宣传,并要落实到位。另外,在财政部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与完善工作,特别是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以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等经济政策的政府采购功能。 《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明确要求。《科学发展观》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其核心就是要“统筹兼顾”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私营经济,必须要同步发展,一视同仁地支持,特别是中小企业,无论是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量,还是经济总量等,都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支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努力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行动。 中小供应商正当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 有的地方以注册资本金为理由或借口,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是大型企业,有的甚至于就明确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几千万元以上,否则就进不了政府采购大门。我们知道,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一般都是非常有限的,怎么可能有几千万元呢,如果有这样大的规模,他们就不是中小型企业了。而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强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这些资格和条件,这不就是明显要拒绝中小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吗。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更何况,《采购法》中还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要“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种将注册资本金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切实承担起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 有的地方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设备的规模作为评分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档量化打分,从而变相地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的条件,但,这只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按此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供应商,只要具备了能够履行其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就有资格并也应该“一视同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活动,而不应该再按供应商所拥有的设备多少进行评价打分。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又根据投标人拥有的设备规模情况进行“分档”评价打分,资产设备规模大的得分就高,而设备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得分就少,甚至于有的中小型供应商在这个评标项目上就得不到分,这就直接“削弱”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有的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分标准,变相地歧视了难以取得较高信用级别的中小型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很多,诸如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的偿还能力等等。这样,一般中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就不会太高。按道理,只要供应商具备了与采购项目相应的信用等级,满足了采购人需求后,大家就应当“一视同仁”地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宜再分信用等级的高低。可在实际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并作为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如,有的以工商部门或金融机构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的资质等级作为评标因素,并依据“AAA”级、“AA”级、“A”级的不同级别在标书评审时分别给予不同的加分,这对那些无法取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带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质。 有的地方以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为由,随时随地找借口,变相回避中小供应商应当享受的各种采购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都有一种误解,他们把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与他们提供的采购项目质量高低联系起来,总认为大型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保证,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就不大放心。于是,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不少的采购人都把供应商内部拥有的技术人员多少,以及技术级别的高低等作为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志和因素,并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和事项。同样,有的采购人则把供应商过去的经营业绩作为加分事项等等,所有这些加分因素,都人为限制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阻碍了他们对各种采购优惠政策的享受。(上)
  • 【盘点】国采中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大事记
    1、国采中心召开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会  2月18日,国采中心召开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会。会议介绍了2015年电梯集中采购的基本情况,通报了上一期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进行了重点解读,详细介绍了网上填报电梯定点备案表的操作流程和应注意的事项。最后对2016年度电梯定点执行提出了要求:一是各入围供应商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合同认真履约 二是要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诚实报价、信守承诺 三是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热情服务 认真做好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工作。  2、国采中心内部培训摆数据查问题促提升  国采中心3月28日至3月31日组织了2016年度内部集中培训,培训以2015年采购数据统计、分析为主,针对各业务单元、各采购品目、各采购方式以及项目质疑、废标情况进行重点的梳理、总结,报告2013-2014年财政考核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档案管理相关人士讲解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和采购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3、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类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国采中心5月10-11日组织举办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类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培训分别围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采购流程与政策规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标实操”、“电子化招投标操作实务”、“招标交易工作流程”、“工程项目开标评标流程及要求”、“工程定点采购实务”等内容进行了讲解,着重介绍了当前正在开展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课程内容注重实操,既有单独项目又有各类定点,既有中心平台又有标办平台,实现了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覆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6月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京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在会议上强调,要用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审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借鉴国外政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通行做法,并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中更多关注政策功能。会议通报了“十二五”期间国采中心政府采购的相关数据:采购额共计986.2亿元,节约资金148.7亿元,采购规模和资金节约额比 “十一五”分别增加52.1%、38.2%,接受委托的项目数增长近1.65倍。  5、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京内)综合业务培训班  6月22日至23日,国采中心举办政府集中采购(京内)综合业务培训班。国采中心综合监管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采购四处、项目评审处、信息服务处的业务骨干分别就政府集中采购基本政策,信息类产品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部分货物、服务及目录外项目采购政策流程,工程采购操作实务,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操作等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授课。  6、国采中心明确电子卖场定点采购五个程序  6月23日,国采中心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7年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包含确定采购需求、下单、配送验收和结算、限额标准、电子验收单五大程序。《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和电视机等集采目录涉及的5类产品执行电子卖场定点采购。  7、国采中心发文规范工程项目集中采购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国采中心在制定了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后,参照公开招标符合性审查方式确定了定点施工企业,并于6月29日印发了《关于2016-201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施工)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具体的采购程序,对定点施工企业和工程专业包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8、国采中心发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8月1日,国采中心在其官网公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从采购人职责、供应商操作、国采中心职责等方面,分别对相关各方在网上竞价采购中的责任作了明确。《办法》指出,网上竞价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明确:采购预算少于5万元(不含)的网上竞价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采购预算不少于5万元(含)的网上竞价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选择确认成交供应商。  9、国采中心编制信息类货物采购需求模板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类货物项目采购,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服务采购人,8月23日,国采中心编制了信息类货物采购需求模板。需求模板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技术服务需求模板。为采购人提供规范化的技术服务需求描述框架,明确了填写要求,帮助采购人对项目需求进行梳理。针对常用的服务器、交换机等产品提供了每种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项,由采购人提出各指标项的具体需求 二是评分细则模板。提供了不同评分模块的分值权重和基本描述,明确了主观分的权重限值和单项分值设置要求 三是中标合同模板。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等内容,为采购人编制中标合同提供了有效依据。  10、中央国家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不再定点采购  8月23日,国采中心发出《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定点有效期于2016年7月31日截止,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将于2016年8月31日关闭。《通知》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不再进行定点入围招标,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11、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京外)  鉴于京外采购人预算层级多,培训需求强烈,国采中心分别于9月6日-8日、9月20日-22日举办京外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培训班分别就政府集中采购基本政策、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汽车采购及车辆租赁相关业务、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操作等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授课,课程针对性强,涵盖了京外单位的所有采购业务。  12、国采中心招投标电子辅助系统上线试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招投标活动,优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国采中心开发完成了招投标电子辅助系统,并于10月1日上线试运行。系统实现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网上委托、受理,编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全流程电子化。  13、国采中心召开全流程招投标电子辅助系统工作汇报  11月3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建明到国采中心听取全流程招投标电子辅助系统工作汇报,国采中心部分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会。会上,系统开发公司介绍了国采中心全流程招投标电子辅助系统的建设情况,相关处室结合具体项目分别介绍并演示了项目委托、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评标等操作流程,信息服务处代表中心信息化建设小组汇报了系统总体情况和上线运行情况,国采中心副主任赵源主持并汇报了下一步工作计划。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下)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根本办法 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型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项目的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以外,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少的采购项目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同时,不少的中小企业除了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外,在有些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就连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的竞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局部优势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商品、劳务或工程预算,特地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从采购政策上更进一步明确地向中小企业进行实质性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加以“效仿”和运用。 将部分非高科技性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向其倾斜。在一般情况下,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中小供应商是难以有实力和技术保障供应的,他们也确实无法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竞争。但对一些非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来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都有资格、有能力、有实力参与竞争,并都能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这样,为了落实国家鼓励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将那些非高科技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将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分布广泛、经营和服务灵活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那些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都有足够的能力和实力保障供应,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各地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措施,将一些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或在同等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倾斜。 在地方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充分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措施。因此,各地必须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询价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督查措施来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够考虑到、行动上能够落实到、中小企业也能够享受到。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以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分享政府采购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非常有限,抗风险能力也较弱,缺少履行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与业务份额,而只能是望着政府采购“蛋糕”垂涎欲滴。对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市场机遇与和经营活动空间。各地必须要将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要,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等,从而提高“联合体”的总体市场竞争力,以共同“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承诺将部分非主体合同项目分包给具有特定专长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大家都知道,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不仅表现在实物上的复合交叉,如,有货物方面的采购,也有工程方面的建设,或也夹带着其他方面的劳务供应等等,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技术等方面的高度复合,如软件制作等等。而一个供应商对这样的采购业务能够中标或成交,也只能表明其总体上的综合实力比较雄厚,能够符合采购人所规定的总体要求,但,并不能说明中标商对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或每一道工序都具有较强的履约优势或能力。事实上,一般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要能考虑到合同的分包履行,以在自己中标的或成交后,在履行总体采购合同的同时,能够将自己不具优势能力的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这样,就可能在全面提高自己履约能力和供应质量的同时,也能同步带动和促进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要尽量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具有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永远无缘,更何况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中小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有的地方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等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能够公平地享受到采购信息。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以要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必须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或教条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必须要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防范侵害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根本措施 凡需设定特殊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的要提前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以避免各种歧视中小企业条款的发生。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要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之一并对外公开公示。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这样,评标因素的设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要在事前进行公示,在确认无异议,特别是要确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存在歧视性后,方可列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因素。而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评标指标等,凡超出采购人需求,变相提高了中小供应商资格或门槛的,均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定的评标标准也只限于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不能超出采购人需求,否则就会变相提高中小供应商进入的资格或门槛,影响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 对因评价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中小企业供应商权益受损等事件的,必须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采购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筛选“评标指标”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侵害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时,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其司法或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都能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都能从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下)
  • 重磅!3月1日起实行!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来了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哪些特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2、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3、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什么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2、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1、《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2、质量优先法仅适用于两类项目: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针对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对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仪器设备采购,由于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评审环节又未开展价格竞争,为更好地平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将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避免同一货物因使用专供政府采购的型号导致价格不可比。同时,要求货物项目的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避免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干扰价格竞争。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用耗材使用成本。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又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将合同授予该非入围供应商。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刘昆2022年1月14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国内大规模政府采购论坛将在青岛举行
    中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巨大的电子信息产品需求。作为2010年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SINOCES)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信息化建设与政府采购论坛将于下月在青岛举行,届时中央35个部门、16家央企以及27个省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和采购中心负责人将悉数参会。这是国内最大规模政府采购论坛与最大专业消费电子展会首次实现对接,对全球消费电子企业获得政府采购订单、深挖中国内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阴霾还没有散去,全球消费电子产业依然处于低增长周期。从目前来看,传统发达国家消费电子市场尚未复苏,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新兴市场。随着我国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农村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电子信息产品与技术的需求迅速增大,这成为全球消费电子企业竞相角逐的又一商机。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采购存在着范围广、不集中的特点,中央与全国各地政府分别进行招标采购。而本届高峰论坛邀请了中央35个部门、16家央企以及27个省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和采购中心负责人、权威专家,共计200余名代表,几乎涵盖了全国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与采购相关负责部门,这为参加SINOCES的企业提供了难得的“供需对接”平台。   本届论坛为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采购单位、企业及专家搭建一个研讨沟通的平台。据了解,在本届论坛上,采购部门与参会企业将就电子化采购、绿色采购及未来政府采购走向等议题进行交流,研讨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政府如何更好、更快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二是企业如何才能更好、更准地赢得政府信息化采购订单。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展会已连续多年缩水,而SINOCES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成为当前全球唯一实现展览规模大幅增长的电子展会。据悉,今年参展企业数量将再创新高,包括英特尔、松下、佳能、海尔等500家全球电子企业都将到会参展,涵盖了全球范围内的顶级芯片商、软件商、内容商、综合消费电子制造商、运营商、通讯商等,这与政府信息化的采购需求基本吻合。最大展会与最大采购论坛的对接,有利于参会企业把握中国市场商机。   目前我国正处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期,政府信息化采购不仅对产业具有导向作用,更为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商机。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政府采购金额将近千亿元。因此对参会企业来说,参展SINOCES不仅能抓住与企业合作贸易的机会,而且还可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化采购的相关需求,为以后赢得政府采购订单奠定基础,这有助于全球消费电子企业更好地拓展中国内需市场。
  • 政府采购优先自主创新产品规定停止执行
    概因原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异议   自7月1日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财政部通知称,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三个文件。   这三份文件分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文件于2007年4月颁布实施,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当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财政部当时还表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价格4%-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评估加分。   另外,如果是采购外国产品的,要根据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招标采购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此次没有解释停止执行的原因,只表示是“经研究决定”的。   路透社消息称,上述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国家异议,中国政府5月曾向美国表示,不会以美国公司为代价,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中国企业。    去论坛讨论:政府放宽采购限制,是否意味着对国产自主创新仪器的否定?
  • 政府集中采购对专用仪器仪表类需求大
    日前,各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陆续发布中,从已发布目录看,对专用仪器仪表及环境监测类仪器仪表的采购需求最大。   作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日前,各省市纷纷发布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本年度最大的采购盛宴做前期指导。其中,仪器仪表的采购需求依旧庞大。国家在今年也不断对政府采购提出新要求,要求优先采购国产优秀的产品。此次集中采购盛宴,将为仪器仪表带来全新的面貌。   例如,在《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就包括了对专用仪器仪表、地震专用仪器、气象仪器、教学专用仪器等。   在《重庆市2013&mdash 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包括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在《浙江省2014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列明了电子电工类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另外还包括日前热门的常规分析监测设备、噪声分析设备、生态监测设备、辐射监测设备等环境监测设备,以及质量检测设备、计量检测设备、特种检测设备等检查设备。   在《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列明了对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食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海洋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专用仪器仪表设备采购项目。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列明了对包括实验室电工仪器及指针式电表采购项目,并明确标注为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另外还有诸如农林牧渔专用仪器、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水文仪器设备等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同样表明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在《江西省本级2014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了对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农林牧渔专用仪器、地震专用仪器、气象仪器、水文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教学专用仪器等仪器仪表的采购。另外还包括相关系统安装工程以及软件开发服务需求。
  • 2015年10月电镜仪器政府采购 采购数量有所降低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2015年10月发布的中标公告消息不完全统计,2015年10月,政府采购电镜仪器总额超过2669万元。(汇率换算按照:1美元=6.2044人民币元) /p p   在本月的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53.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镜 /span /a 仪器政府采购当中,电镜采购数量有所下降,仅有6台,但采购总金额并未有明显降低。其中三台来自中国科学院,另外三台的采购单位分别为西安文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和上海科技大学。本月中标金额最大的中标项目为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以184万美元采购了FEI的聚焦离子束显微镜及透射电子显微镜。 /p p   具体的中标统计信息如下表所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4aaf5459-fec1-4b6a-aeb4-469229acf47a.jpg" title=" 统计表.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编辑:秦丽娟 /p
  • 政府采购公告格式规范2020版发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仪器信息网讯 2020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大力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据悉,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需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知原文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2d032fd9-3a1a-4819-8a2a-b9f424c14d68.docx" title="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docx"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0em " strong 财政部办公厅 br/ 2020年3月18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pan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pan /p
  • 2015-2016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仪器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编辑特别将其中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涉及到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内容摘选如下,以飨读者。   另外,通知中还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06/content_9187.htm 编辑:刘玉兰
  • 【投稿】热议政府采购“低价中标” 评审专家有话说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原标题:谈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低价中标”的个人认识) /span /p p    strong 一、【序】: /strong /p p   本人作为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之一,对应专业是电子仪器与设备,已参加过无数次政府采购电子类专业的招标评审活动,在我所接触的采购招标评审中,招标方式有1、公开招标,2、竞争性谈判招标,3、竞争性磋商招标,4、询价招标,5、单一来源招标,6、邀请招标等。通过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活动,学习到了不少评标知识,积累了一定的评标经验,下面就“低价中标”问题简单谈谈我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p p    strong 二、【最低评标价法】: /strong /p p   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也就是俗称的“打分法”,它是将招标文件的项目分门别类,按百分制进行分项打分,最后汇总再综合相加,在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得分最高者投标方为中标者。竞争性磋商招标采用的是先打分,然后再二次报价,最后是综合评分,取高分者中标。 /p p   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价中标。什么是低价中标?所谓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哪个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就由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我所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与询价招标评标中,只要是资质条件合格,符合性完整性合格,商务和技术条件无偏差,实物样品正确并与投标文件吻合,最终符合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无违反废标条款的投标人,大多都遵循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规则。 /p p   在国际上很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都合理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大都将采购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最低评标价法引入我国以来,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的招标活动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下,能有效遏制采购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另外最低评标价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更加有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不少招标方和投标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大提高招标投标进程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p p    strong 三、【低价中标的条件】: /strong /p p   无论是电子类项目还是其他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投标方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有可能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对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p p   (一)基本资质: /p p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p p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三证合一,可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p p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p p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即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载报表,现金流报表,亏盈利润报表) (提供诚信声明) /p p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p p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质保年限。交货工期、必备设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人员配备、现场培训、售后服务等) (提供诚信声明) /p p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p p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盖有公章的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及社保缴费清单证明文件) (提供诚信声明) /p p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p p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信用中国”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提供诚信声明) /p p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p p   (二)商务资质及特殊资质要求: /p p   在商务资质上,供应商应满足招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由具体项目而专门设定的特殊资质条件)。 /p p   供应商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如提供质量、计量、标准、环境、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软件、人员、机构、能力等必要的认证资格证书,生产商或制造商授权书。 /p p   (三)技术条件及资质要求: /p p   在技术资质要求上,供应商同样也要满足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条件(由具体项目对应需求的技术条件)。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功能、用途、安装、调试、工期、样品(实物)、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等,如果优于招标技术要求,对中标更为有利。 /p p   (四)经济报价: /p p   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为一次报价,该报价不作为投标的最终报价。在经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后,通过与投标人进行相应的“竞争性”谈判,最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此经济(投标)报价将成为投标人能否中标的最终结果。 /p p   以上前三点是投标一些必备的客观条件,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基本都能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招标的基本资质、商务资质、技术条件均符合招标要求。应该说已经满足上述条件剩下的就是最终报价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则,哪家投标人报价最低即可中标。所以说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这个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也是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较为激烈地方。在我参与的竞争性谈判评标中遇到过几十家供应商共同竞争一个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这种评标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p p    strong 四、【不正当竞争】 /strong /p p   但在实际的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当中,不可否认会存在某些不正当的竞争,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违反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p p   1、投标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互相串通投标(围标)。 /p p   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 /p p   3、投标人与评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投标。 /p p   4、招标人与评标人互相串通违规评标。 /p p   5、投标人低质低价投标。 /p p   6、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 /p p   7、投标人联合同盟窜标。 /p p   8、投标人挂靠多家供应商投标。 /p p   9、其他隐蔽性违法投标。 /p p   以上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恶果,就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增大了采购人招标成本,降低了投标人自身的信誉度。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p p    strong 五、【规避违规低价中标】 /strong /p p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毕竟只有少数不良采购商或供应商,大多数采购商与供应商还是遵纪守法,进行规范的,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招标投标,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来遏制不正当低价中标现象。 /p p   1、防止串标围标。 /p p   我国在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已经制订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对串标围标等现象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在公示制度上,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给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明确的诚信评价标准。一旦查出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立即将其记入失信者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给予公开曝光,剥夺其招投标资格。另外还应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尽量从源头上防止某些违法投标人通过串标围标来达到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 /p p   2、严格评标。 /p p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分析和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这对评标委员会来说需要一个理性的评判,为此可通过严格审查投标人的基本资质,在信用诚信及违法记录中探索点滴,另外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件的细节上寻找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评标政策,从投标人的报价中推断是否存在违规报价过低或恶意低价的现象存在,尽量降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的概率。 /p p   在《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当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可能符合中标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果断否决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p p   3、相互监督,各尽其责。 /p p   政府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业主、投标供应商需要互相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还需要要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上要严格把关。评标专家要深刻理解和吃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各项文件政策的内容,提高专家自身的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招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尽力做到公正招标。采购业主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写,尽量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不规范条件和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和条款要求,一一对应并规范成文,这样可大大提高投标文件的观阅性,有利于评审专家阅读和评判。在招标投标中多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杜绝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 /p p   4、加强质量控制。 /p p   招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而合理的竞争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但有些低价中标的厂商中,厂商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些甚至再次转包他人。这种现象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首先优先推荐资质齐全,检测手段完善,商业信誉良好的厂商,再者就是在招标文件中严格产品技术参数,增设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提供多种质量管理认证的资质证书,尽量减少那些想钻空子的不良厂商参与投标的机会。 /p p   5、增设样品展评。 /p p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了预防那些生产能力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尽可能选择正规厂家和有品牌信誉的产品,可以特地增设样品实物现场展评。按照招标文件公告的要求,邀请有能力参与投标的厂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样品进行集中展示,通过实际样品的货比三家,争取那些口碑好,信誉高,价格低廉的厂商入围,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投标。 /p p   6、拒绝恶意低价。 /p p   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的是恶意报低价格,中标后通过各种理由拒绝供货,随后违反合同,擅自提高价格,对于这些恶意低价中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这些害群之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再次发生恶意低价中标。采购方在招标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力精确的核算出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服务)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在招标文件中可适当设置必要的产品技术门槛,以防止在招标中出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使招标投标有序而良好的进行。 /p p   7、优化评标委员会。 /p p   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这些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由于招标所涉及专业很广,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尽量抽取技术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综合考虑可适当进行多专业选择,以避免专业过于单一,造成评标时有可能产生的评判偏差,给投标者留下专家不专业的印象。 /p p    strong 六、【小结】 /strong /p p   1、综上所述,规范的低价中标是以保证质量为基础,以采购方和供应商信誉为前提,以合格的资质为依据,以市场经济杠杆为保障,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条件,才能正常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上述条件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要勇担重任,尽职尽责,尽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违法造成的低价中标现象出现。 /p p   2、从哲学的角度看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最低评标价法有利就有弊,利是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非常行之有效的作用。弊是有些不法招标投标者钻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违法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有些诚信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终归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应该很好地呵护它。 /p p   3、在招标过程中有许多投标人都以为谁报的价最低谁就能中标,他们将“最低评标价”中标理解为“最低投标价”中标,其实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解,严格的说应该是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最低价格中标。因此对于想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相关的法规,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每一项投标条款要求,在也是非常有重要的。 /p p   4、我们不应该惧怕低价中标,我们更欢迎低价中标,关键是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避免出现不规范低价中标和违规低价中标,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恶意低价中标,将那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的招标投标者拒之门外。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ctivity/2017yc/" target=" _blank" title=" 第十届科学仪器网络原创大赛"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color: rgb(0, 176, 240) " 第十届科学仪器网络原创大赛 /span /a /span /p
  • 江苏省推出政府采购新规 赋予科研仪器采购更多自主权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江苏政府采购为提高效率再出新规: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不再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品目从48项削减到42项,对20万元以下的货物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等。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在法律框架下,着力放权采购人。将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将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有效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符合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予以优先审批,以激发创新活力。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在法律规范上,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梳理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评审专家选聘解聘、供应商投诉等关键环节风险点,强化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控制。印发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评价结果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与管理。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过程监管。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支付3个环节入手,实现“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严格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严把处理规范,制定投诉处理标准流程,统一投诉处理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投诉问题 严控法律风险,坚持投诉处理论证会商制度,审慎作出处理决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采购人在线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在线加密递送投标文件,以及网上开标评标、在线签订采购合同、自动生成信息公告并公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夯实审批服务责任,公布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批流程规范,简化报送材料,明确审核和签发岗位的规范和要求,实行限时3天办结制和AB角管理。(苏财宣) /p p br/ /p
  • 2019上半年质谱中标盘点 政府采购明显降温
    仪器信息网近日曾对近两年的海关质谱联用仪进口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从进口台数上看,2019上半年质谱联用仪的进口总量相比去年同期下降了约5%;从进口金额方面比对,2019上半年2.8%的增幅相比上年同期17.4%的增长速度也略显乏力。可以看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质谱联用仪市场在2019年或许面临持平或下降的风险。(拓展阅读:从海关数据看 贸易战下中国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遇冷)  那么作为仪器采购的主力军,政府监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这些单位上半年对质谱的需求如何?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9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质谱相关的中标项目约188项,能统计到的质谱中标套数约为229套,中标总金额5.5亿元。其中实验室台式质谱中标金额为5.4亿元,便携和在线质谱中标数量约为7套。  过去,质谱仪器一个季度的中标金额就能达到5.5亿元,最高时曾攀升到8亿元,可以看到2019上半年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反映的质谱需求有所回落。自新一轮机构改革启动后,每年都会开展的“质检总局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集中采购在2019年上半年也不见踪影。  为便于广大网友更全面地了解质谱政采方面的情况,仪器信息网从质谱采购单位、前端技术、质量分析器类型等角度对上半年中标数据进行了分析,详情如下。  一、从质谱采购单位分类来看,统计数据如下:2019上半年质谱采购单位金额占比  监管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仍然是政府质谱采购的三大主体。科研院所中标金额居首位。达到1.79亿元,中标62台套,平均289.39万元/套。上半年单台最高中标金额出自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1000万元采购了布鲁克的超高分辨质谱仪。  监管机构以1%的微弱差距紧随其后,累计中标1.76亿元,共76台套。这里的监管机构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检疫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去监管机构的金额占比能达到50%以上,2019上半年来自政府的质谱采购需求呈现下降趋势。  相比之下,高校和医院所占比重明显提升。高校的中标金额超过1 亿元,医院的占比从过去的不到10%上升至15%,达到8549.9万元。医院中标的质谱类型为MALDI-TOF、三重四极杆LC MS/MS和质谱成像系统。除了布鲁克、梅里埃、富鲁达等“头号玩家”,达瑞生物、毅新博创、意诚默迪等国产厂商也纷纷入局。  二、从质谱(实验室台式)前端技术分类来看,统计数据如下:2019上半年各类质谱中标金额占比  注:统计范围仅限于实验室台式质谱  在质谱前端技术方面,2019上半年共有75个项目以液质仪器采购为主,总中标金额为2.74亿元,占比51%,液质需求仍然稳占半壁江山。由已明确的液质中标型号显示,SCIEX、赛默飞、沃特世贡献了最高的中标金额,约为7521.54万元、5939.57万元和4385.19万元。  气质联用仪器的中标金额约占18%,69个气质项目的中标金额约为9866.59万元,排名前三的厂商分别是安捷伦、赛默飞与岛津。无机质谱采购项目共8个,中标金额为5467.47万元,采购频次最多的是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和同位素质谱,其中7套来自赛默飞,Nu Instruments、珀金埃尔默等品牌均有中标。  生物质谱主要是以MALDI-TOF为代表的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系统和其他飞行质谱微生物鉴定系统,中标金额达到5097.93万元。图中还统计了单细胞质谱成像系统、质谱成像显微镜、薄层色谱-质谱联用仪和类型未明确的其他质谱,占比约为12%。  三、以质量分析器(实验室台式)类型维度进行分析,统计数据如下:2019上半年各类液质联用中标金额占比  注:统计范围仅限于实验室台式质谱  从质量分析器看,三重四极杆液质在政府采购中占据绝对位置,占比达到59%,总计1.61亿元。第二位是以赛默飞为代表的Orbitrap,占比达到14%。Q-TOF和TOF分列第三、第四,前者以SCIEX为代表,后者以沃特世为代表,占比分别达到8%和7%。2019上半年各类气质联用中标金额占比  注:统计范围仅限于实验室台式质谱  气质方面,以三重四极杆和单四极杆为代表的Quadruple占比遥遥领先,累计金额达到了6203.85万元,占比63%。Q-TOF的金额占比达到17%,除去无法统计分析器类型的项目,中标的还有日本电子的磁质谱和赛默飞的Orbitrap,主要用于二噁英类污染物的专用分析。  四、根据厂商明确的质谱中标信息(中标厂商不明确者未列入统计),以厂商为维度,中标数据分析如下:2019上半年各品牌中标金额占比  在已知的各大仪器厂商中,赛默飞以1.17亿元的中标金额独占26%的质谱政采市场,SCIEX以7805万元的中标金额位居第二,第三位安捷伦的占比达到12%,沃特世、岛津旗鼓相当,各自拿下11%的市场份额。另外,布鲁克、富鲁达、Nu Instruments、梅里埃、珀金埃尔默、日本电子等进口品牌也各有收获。  相比过去,国产仪器在2019上半年占据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以生物质谱、在线质谱、便携质谱和离子源为代表,主要的市场竞争者有广州禾信、谱育科技、舜宇恒平、博晖创新、华仪宁创、华质泰科、维科托、毅新博创等。国产厂商中标金额占比将近3%,接近1600万元。随着环境监测和生命科学研究的继续推进,以及国家对于国产仪器支持力度的加强,国产质谱在环境、生物等市场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 南开大学公布2至3月政府采购意向
    2月24日,南开大学公布了2021年2至3月的政府采购意向-南开大学蛋白纯化仪采购项目,拟采购两台蛋白纯化仪,预算120万元。以下为项目详情:南开大学蛋白纯化仪采购项目项目所在采购意向:南开大学2021年2至3月政府采购意向采购单位:南开大学采购项目名称:南开大学蛋白纯化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20.000000万元(人民币)采购品目:A02100499其他分析仪器采购需求概况 :蛋白纯化仪,用于教学科研,采购2台预计采购时间:2021-03
  • 政府将加大对国产测试仪器采购力度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举办的“建立公平、公正、分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建议征询沙龙”召开。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关亚风、秘书长刘长宽、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曹乃玉等领导出席,沙龙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副秘书长周志恒主持。来自全国的数十家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以及物理性能测试仪器、核心零配件生产企业代表,以及部分分析测试单位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沙龙。    本次沙龙,分析测试百科网整理了部分公开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对采购进口仪器的申请理由,涉及到分析仪器、在线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生命科学专用设备以及物性测试仪器等。从这些采购理由看,采购方要么是简单地认为国产仪器稳定性、可靠性不达要求,要么则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参数或功能限制,试图说明国产仪器不能购买。    国产科学仪器,尤其是民营科学仪器企业基本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时间短,底子薄。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国产科学仪器与进口产品相比,在整体上是有一定的差距,也因此,政府采购中的高端实验室鲜见国产科学仪器的身影。但现在,则是连县级及以下采购中,都开始明确地要求采购进口仪器。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国产仪器在政府采购中遭遇了不小的歧视。“现在国产仪器受到的歧视越来越重了。”丹东百特总经理董青云说。“国产仪器和进口产品相比是有差距,但在用户那里,差距被放大了。至于对“国产”的歧视,与会代表的例子更是信手拈来。一位曾经有过维修国外仪器经验的代表说,如果进口仪器出现了故障,用户会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世界最好的产品出了故障,是应该的,而国产产品出了故障,用户则会迅速给国产仪器贴上标签:国产仪器就是不好。    与会代表针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实际遇到的案例,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分析测试百科网对部分意见建议作了初步整理如下:    1、明确科学仪器的战略意义  科学仪器事关科研水平,事关航空、航天、军工等高科技,同时事关食品安全、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国计民生。国产仪器的发展在事实上促成了进口仪器不断放低姿态,技术和价格垄断也被打破。因此,应当从战略高度思考和制定发展国产仪器的政策。    2、“进口”字样本就不应存在  在标书中采用“进口”字样,直接限制了国产企业参与竞争,这是不公平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采购要求,但不应是采购“进口”或者“国产”。因此,建议限制标书中出现“进口”和“国产”字样。    3、计量认证等检定要求应内外相同对待  国产仪器企业需要通过计量认证,项目包括现场考核等多项严格的要求,而进口仪器则无需此项考核。建议进口与国产企业在计量认证方面是相同的待遇。另外,在一些检定规程中,也存在进口与国产标准不一的情况。检定规程应该与国际接轨,大家在同样的条下下竞争。    4、标书应该从应用角度写  现在的标书很多都写明了对要采购的仪器的一些特殊功能的要求,这不但限制了国产企业,同样也在限制不具备这些特殊功能或配置的国外企业。专用指标明显是不公平的,采购标书中应该写明采购方要检测什么项目,样品是什么,要参照什么标准,对检出限要求是什么,而不是写参数、配置。    5、能否给使用国产仪器的采购单位补贴  国产仪器与进品仪器普遍有较大的差价,有代表建议,因为采购国产仪器而节约了资金,这部分资金应该给予购买国产仪器的采购单位,以鼓励用户购买国产仪器。    6、加强对采购标书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参会代表建议,应该组织行业内资深专家资源,加强对采购标书的审查工作,对采购中,需求与所购买的产品脱节情况的监管工作。在这方面,学会等社团组织应该发挥作用。    7、加强对国产仪器的宣传和舆论导向  代表认为,国产仪器在宣传和推广方面还存在不足,社会大环境也对国产仪器有误解。一方面,国产仪器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另一方面,舆论环境也应该形成对国产仪器的重视。    8、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促进横向合作  国产仪器企业发展的时间短,单体力量都比较弱,应该加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由学会等社团组织促进这方面的工作,形成团体优势。    9、邀请研究人员使用国产仪器做研究,撰写论文,起引领作用  专家研究人员具有意见领袖作用,与会者提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研究人员使用国产仪器做研究。    10、和专家合作,多做仪器比对  代表认为,行业应加强和专家的合作,建立国产科学仪器验证平台,通过仪器比对实验,一方面,可以找出进口与国产仪器的差距,帮助企业改善产品,另一方面,也向更多用户提供公正、权威的数据,证明国产仪器的可靠性,形成对用户的影响。    11、从政策上形成对普通政府采购的进口限制  与会者认为,高端用户担负前沿研究的使命,采购进口仪器可以理解,但现在一些县、乡用户也在采购进口仪器,是完全多余的。应该从政策上限制这样的单位购买进口仪器,如果确实因需要购买,则加强审批。    12、应该有主管部门促进国产仪器企业发展  因为历史原因,现在科学仪器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代表希望,有这样的主管部门能牵头促进国产仪器的发展。    13、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科学仪器属于门槛比较高的领域,公众对科学仪器的了解程度不高,也难以看出其采购的问题所在。应通过对出具采购意见的专家公开、给充足的质疑时间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14、考虑更合适的时间提建议  当前,出于贸易顺差等诸多考虑,现在是否是写建议的时间?    与会代表也反思了国产仪器企业自身的不足带来的问题。国产仪器企业数量众多,大都属于小微企业,竞争时往往采取价格战,更大的伤害是企业无法发展,并且使国产仪器整体声誉受到牵连。与会代表建议,应当形成行业自律,珍视自己的企业和产品,在竞争中,多进行产品性能战、服务品质战,而不是价格战。(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文章编辑-标准集团:http://www.standard-groups.cn/
  • 场景模拟:国产仪器在政府采购中的“待遇”
    厂商来稿:无畏艰难险阻 国产仪器坚定前行   感谢仪器信息网,终于给了国产仪器一个发声的平台,不管多少人能够看见,多少看见的人能行动起来,又有多少行动起来的人取得了成功,这都是对国产仪器的发展有着正面推动性作用的。   蒋士强老师在近90岁的高龄时仍然投身于仪器技术方法的研究,时刻关注国内仪器行业发展动态,着实令人敬佩,然而更让人钦佩的是蒋老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讲出大家都不敢讲的话,只要能为改变如此混乱的现状发挥出哪怕一点点作用,都值得!然而有的人并不接受如此苦心建议,该招的标继续招,该出的公告继续出,对于仪器信息网等主流媒体对蒋老的发声报道置若罔闻,甚至有些看客们在该项目的结果公示新闻中留言&ldquo 之前那位老爷子该气炸了吧&rdquo ,如此无情冷漠,令人心寒!   相信国内每一个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分析仪器厂商在研发推广每一款产品的同时,除了跟国外厂商一样具有&ldquo 商业头脑&rdquo 之外,一定还更多了一份&ldquo 爱国情怀&rdquo ,这份爱国情怀落在实地其实就是这些想法:&ldquo 为了打破进口产品的垄断&rdquo ,&ldquo 国产的也一样可以甚至更好&rdquo ,&ldquo 进口那么贵为什么用户还要买&rdquo ,&ldquo 用户使用进口仪器好像没那么顺手,我们可以提供更合适的&rdquo 等等,不夸张地说,这些初衷简单而伟大。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用在国产仪器厂商身上再适合不过了。事实上有很多的用户是这样想的:&ldquo 进口的好啊,周围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都在用,没风险&rdquo ,&ldquo 进口的价格贵没事,咱预算足,不然钱花不掉也会被收回去的&rdquo ,&ldquo 国产仪器总是有问题,进口的问题少,就算坏了也没责任,因为我都选了最好的了,就这样了&rdquo ,&ldquo 买进口产品显得我的实验室多高大上啊,领导来考察同行来参观倍儿有面子&rdquo ,&ldquo 进口产品出的数据就是准确,让人放心,和国产的数据对比如果出现不一致,错的绝对是国产的&rdquo ,&ldquo 国产的都是新出来没多长时间的,我也知道可能性能不错,但是我可不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rdquo &hellip &hellip   看吧,两个想都想不到一起去的人,最终怎么能走到一起去呢?   虽然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国产仪器成熟的前提下,必须优先采购国产仪器,其实这是一句基本没有发挥过作用的空话,因为想买进口仪器的用户会找到一百个理由来证明国产仪器&ldquo 不成熟&rdquo !作为一个国产仪器厂商,我们从来没有奢求过用户必须选择我们的成熟产品,尽管该产品在国内各个行业已有成熟的应用,也不乏忠实的用户,我们现在最奢求的就是想要一个真正意义上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请注意,是真正意义上的,请别跟我说我们的招标流程和招标法有多么的&ldquo 公平公正公开&rdquo !   以下几个场景是我们平时随处可见的,借此来分享一下我们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遇所感。   场景一:第一次登门拜访时,国产仪器的销售员被用户&ldquo 请出&rdquo 办公室的门,该用户还豪言声称&ldquo 我们肯定要买进口的,国产的就是rubbish!&rdquo   虽然我们的销售人员大多数情况都是被用户很客气的拒绝,但是这么简单粗暴的&ldquo 礼遇&rdquo 却是真实发生过的。&ldquo rubbish&rdquo 真的就像一个巴掌狠狠抽在我们的脸上,也抽在国家科技部,环保部等部委的脸上,你们花了重金扶持的专项仪器,现在被人认为是rubbish!甚至连见一面的机会都不给。   目前高端检测设备购买的主力军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各级检测中心,民办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进行设备选型和采购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受到相关领域政府实验室的影响。由于政府机构在组织结构上的垂直领导,加上部分地方监管力度偏弱,导致某些上级部门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直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或通过向下&ldquo 打招呼&rdquo 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所辖部门的大额采购招标结果。   场景二:政府采购网上对某个项目进行招标文件的公示,发现其中某家产品特有的参数全部打上星号,不满足的扣分甚至废标,这是招标文件中非常常见的&ldquo 门槛&rdquo ,纵使全球只能找出这么一家能全部满足招标参数。更为称奇的是,这标还是能顺顺利利地招完,公示期引来的质疑随意回复几句就打发回去了,如果遇到较真的质疑人怎么办?再质疑?再质疑就封杀你们公司!永远别想卖产品进来!   现在国内招投标过程中都默认这么一条,老板考核销售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去看看招标参数就知道了。竞争对手的参数全是星号就说明商务工作不到位,这标你就不用去投了,人家早有布局。但是有些实在&ldquo 有点过分&rdquo 的招标文件在不断地挑战着我们的极限,真的让人看不下去。什么叫过分?招标项目名称上赫然写着**公司**型号的产品 标书公开发售的时间只有短短4小时,如果你离这个采购中心路程大于4个小时,那么你就放弃吧,没你什么事了,人家早做好准备的人已经在五楼511等着啦!   场景三:某政府招标采购文件中写明要采购进口产品,并且是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做了进口产品论证,可是问题就出在这个专家论证上,淡淡的一句话&ldquo 国产仪器不如进口仪器成熟稳定&rdquo 就算是完成了进口论证,招标接下来该怎么进行就怎么进行,只留下身后网友们对几个&ldquo 砖家&rdquo 的谩骂和质疑&hellip &hellip   国家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前必须要做进口论证,目的在于鼓励用户单位能够做好全面的调研,在国产仪器符合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国产仪器,这么苦心鼓励国产仪器发展的初衷却被无情得曲解和践踏,列几个&ldquo 砖家&rdquo 的名字,留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算完事&hellip &hellip 也苦了这些&ldquo 砖家&rdquo 们了,用自己的权威捍卫了实至名归的骂名,也是蛮拼的!   有人在评论国产仪器和进口仪器的时候,提到了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其实这是一个不完全恰当的比喻,首先,买车人可是从自己口袋掏钱,哪个买车的人在入手之前不做全面深入调研?比价格,比性能,比服务,什么样的预算没什么档次的车,你没见过有人倾家荡产去买一辆豪车的吧?买仪器可就不一样了,国家给的钱不花还得收回去,还影响政绩考核,所以&ldquo 被逼无奈&rdquo 花高价去买进口仪器;其次,买车都得符合个人的气质,你是老板就必须得买奔驰宝马,你是普通上班族,大可以买性价比高油耗低的车代步,哪怕它是国产车;再者,车子买来人们都恨不得马上开出去兜风显摆,可是贵重的进口仪器包装完好得躺在实验室里睡大觉可是常见的不能再常见的现象了;为什么?怕坏了要修啊,进口仪器的工程师费用高昂,从人家出门那一刻开始计价,国家拨的款可没有维修耗材这一项,花自己钱的时候知道要省了。得了,还是把仪器&ldquo 束之高阁&rdquo 保护起来吧,等有领导视察参观的时候再出来亮个相。   国产仪器厂商时刻都在呼吁,期待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好不容易有个国产仪器示范工作项目,却又几乎全部采购进口仪器。就这么一次次看到希望,又一次次失去机会,中国仪器制造厂商的路充满荆棘险阻。   然而,还有很多的专家学者和用户在关心关怀着国内的仪器制造商,在多个场合创造机会给国产仪器提供交流的平台,让国产仪器走进越来越多用户的视野;同时,专家学者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产仪器创造更多的机会,让这些多数人眼里&ldquo 不行&rdquo 、&ldquo 略逊&rdquo 、&ldquo 用不了&rdquo 、&ldquo rubbish&rdquo 的仪器有更多的应用机会,发现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前行的道路凶险异常,但是我们仍然将不畏险阻,坚定前行!
  • 网传PCR仪政府采购将100%国产?真相是......
    这两天,一份网传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的文章火爆朋友圈,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不少业内人士振臂高呼国产仪器的春天终于来临,甚嚣尘上的舆论引发了今年来又一波关于国产与进口话题讨论的小高潮。但是大部分媒体没有告诉业内人士的是,这份流出的进口采购指导标准其实是一份仅限内部使用的文件,而且是扫描版本,尚未对外公开发布。未正式发布的原因值得推敲,不过政府已经拟好了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标准的通知文件这件事,确实能反映国家层面对于国产采购的倾斜,国产替代已经不仅仅是喊口号,政府层面已经开始真正有所行动了!笔者仔细研究这份内部文件,该文件一共涉及分析仪器、临床仪器、试验仪器、海洋仪器等总计315个科学仪器品类,涵盖高、中、低不同档次仪器类型。文件对每种仪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和应用场景作了定义,特别是在性能指标中对仪器的关键参数作了严格限定。引发最多讨论的当数“审核建议比例”这一指标,根据仪器的类别,这份标准中将单品类仪器采购国产比例分为了四个等级:25%、50%、75%和100%。其中137种临床及医用仪器要求100%采购国产仪器,12种临床及医用仪器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临床及医用仪器要求50%采购国产,5种临床及医用仪器要求25%采购国产。这份指导标准要是真的公布实施,意味着采购单位必须对国产仪器设备的采购比例强制规范,对国产仪器设备是一巨大利好。今天笔者将按照这份采购指导标准,对市售普通/梯度PCR仪、荧光定量PCR仪以及数字PCR仪的性能进行简要点评分析,以供各采购专业人士借鉴参考。普通PCR仪:100%采购国产对普通PCR仪,这份内部文件要求国产采购比例为100%,其参数要求:1. 高分辨率彩色液晶触屏显示,实时显示温控及运行状态;2. 具有动态温度梯度功能;3. 梯度温控范围:30-100℃;4. 梯度温差范围:1-24℃。虽然写的是普通PCR,但这个参数明显是针对梯度PCR仪。我们随机抽选了大龙、博日、柏恒、佑宁、泰坦等5家国产企业的梯度or普通PCR仪,将他们的关键参数和标准种要求指数对比,发现绝大部分PCR仪都能满足规定参数要求。结论:对于普通/梯度PCR仪来说,绝大部分PCR产品的核心参数能满足要求,所以国产正规PCR仪放心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50%采购国产对于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这份内部文件要求采购国产采购比例为50%,其参数要求如下:1. 最大上升温度:≥4.8℃/S;2. 控温误差:±0.1℃;3. 温度均一性:±0.1℃笔者列出部分在仪器信息网参展的PCR仪(含国产、进口),并认真比较了上述三项指标。这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满足上诉要求的PCR仪厂商有且仅有两家,正好一家进口,一家国产。两家生产商分别是国产PCR领军企业天隆科技和进口品牌鲁美科思。这两家确实是优秀的PCR代表,可与我们常规认知大相径庭的是,作为PCR领域佼佼者的赛默飞、伯乐、罗氏,也是众多国产PCR厂商在进行仪器研发时对标的企业,他们在温控误差和温度均一性方面不仅不达标,还与标准相差很大!笔者觉得疑惑,遂咨询专业PCR研发人士,他表示“5℃以上只能理论测试得到,用塑料的多孔板、水的温度根本没有这么快导热,所以其实5℃以上是没有意义的。”写到这里笔者产生两个疑惑:一是对于出厂PCR仪参数,有无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去统一审核、验评?二是这份标准真的是PCR专业人士拟写的吗?结论:按照这份内部流传清单来看,只有天隆科技和鲁美科思的荧光定量PCR参数达标。天隆确是兼具技术实力与市场的荧光定量PCR生产商,可是如赛默飞、伯乐、罗氏、耶拿、宏石、博日等企业的PCR仪器的性能和市场表现也不错,这些用户反馈使用体验良好的仪器都无法进入采购指导标准,哪里出了问题?数字PCR仪:25%采购国产对于数字PCR仪,这份内部采购审核指导标准建议国产采购比例为25%,从这三方面来考量数字PCR性能:1. 平均升温速率:从48℃-90℃,应不小于1.5℃/S;2. 平均降温速率:从90℃-50℃,应不小于1.5℃/S;3. 检测和分析通量:96个样品。到这里,笔者前面第一大疑惑已经解开了:这份文件,至少文件中关于PCR仪器部分内容并非出自专业人士。考量一台数字PCR性能优劣一般从上样量、液滴数量、液滴体积,荧光通道数量、通量,以及是否为一体机来评判,这里仍然用普通PCR的升降温速率来评判显然不合适。不过为了前后图片例举的一致性,笔者还是尝试按照上述参数标准来比对市场几家数字PCR仪厂商,意料之中的是众多生产企业并没有将平均升降温速率作为关键参数,扒遍官网产品细节资料都找不到!下面是产品参数对比图,空白地方参数不详(笔者尽力了......)结论:参数设定不合理,按照这三项指标推荐难以采购到符合标准的数字PCR仪器。近两年贸易摩擦日益加重,由此引发的中美科技之争给世界分工带来了巨大冲击。宏观来看,“十四五”规划文件牵引、地方政策支持、国产采购倾斜,支持国产仪器发展似乎已经成为政府、市场以及公众的共识。从情感上来看,在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形势下,我们需要支持国产!从理智角度来讲,我们更应该合理支持,即支持有创新技术、有实力、注重用户体验的国产企业,不应该一刀切。此外,对于这份清单,笔者认为编写人士应该多听听行业专业人士的意见,从用户角度出发,筛选一批真正能够服务用户的好产品,别好心干了坏事情。
  • 放权赋能!山东为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松绑”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着眼于更加彻底地“放”、更加精准地“服”、更加有效地“管”,推出多项措施,为科研项目松绑、减负、赋能,进一步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放权到底,让采购更“省心”。一是条件“放宽”。明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内部控制办法执行,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二是形式“放活”。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便可实施,在财政部门只需备案即可。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三是主体“放权”。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服务到家,让采购更“暖心”。一是畅通服务渠道。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高校、科研院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自动备案,并直达采购人,进一步简化了备案程序,提升了采购效率。二是提高服务效率。对拟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采购、拟使用债券指标的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预采购”模式,在预算指标批复前开展前期采购活动,指标批复即可签订采购合同,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三是拓展服务领域。研究开发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满足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金额较小,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科研设备及辅料、耗材的采购需求,将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纳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方便科研人员直接选购。四是延伸服务触角。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采购“租赁服务”公开择优确定租赁供应商。管理到位,让采购更“放心”。一是内控机制严。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二是实施范围全。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避免资金浪费。三是绩效要求高。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强化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2012政府采购电镜信息汇总
    MarketResearch.com 2011年曾公布了一份全球显微镜仪器市场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显示,2010年全球显微镜仪器市场产值估计有56亿美元,而2017年全球显微镜仪器市场产值预计将超过90亿美元。其中,电子显微镜和扫描探针显微镜的主要市场集中在亚太地区和美国,而亚太地区的市场增速最快,特别是中国、日本、印度等新兴市场的销售十分强劲。   2012年,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有关仪器采购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发布的有关采购电子显微镜及相关设备的中标金额达到约5000万元。以下是相关信息统计。 采购单位 电镜类别 中标单位 中标价格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扫描电镜 上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212.8万元 大连大学 扫描电镜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144.7万元 广西民族大学 扫描电镜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141.3万元 中国科学院 扫描电镜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21.8万美元 西北师范大学 热场发射扫描电镜 甘肃辉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497.3万元 河南师范大学 场发射扫描电镜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217.5万元 首都师范大学 场发射扫描电镜 北京汇海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339.5万元 中国地质调查局 场发射扫描电镜2台 捷欧路(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91.6万美元 中国科学院 高分辨冷场发射扫描电镜 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41万美元 贵州大学 高分辨热场发射扫描电镜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285万元 兰州理工大学 分析型热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电制冷X射线能谱仪、EBSD分析仪、扫描电镜专用拉伸台 兰州经纬教科文设备有限公司 323万元 中国科学院 场发射超高分辨透射电镜麦森控制香港有限公司 99.8万美元 北京科技大学 环境扫描电镜 北京中润汇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1.4万美元 宁波大学材化学院 台式电子显微镜 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 小型台式扫描电镜 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6.7万美元 大连海事大学 台式扫描电镜及能谱仪 泰思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0.53万美元 北京师范大学 钨灯丝简易扫描电镜 泰思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53万元 北京交通大学 钨灯丝扫描电镜 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208.8万元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钨灯丝扫描电镜、能谱系统 泰思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79.976万元 宁波诺丁汉大学 扫描电镜及能谱仪 蔡司光学仪器(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8.8万美元 驻马店市公安局 扫描电镜能谱仪 北京欧比特仪器有限公司 248.8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 扫描电镜能谱仪 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24.9万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透射电镜用能谱仪 北京东昆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2.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分析仪/三维立体显微镜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392.9万元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场发射双束扫描电子显微镜与120kV透射电镜底插式CCD相机 FEI香港有限公司 100.7万美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透射电镜用CCD照相设备北京中镜科仪技术有限公司 49.5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 透射电镜镜头 黑龙江德宇经贸有限公司 13.6万美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透射电镜样品台 中经东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89.6万元 温州大学 透射电镜屏蔽室系统 安徽建永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冷冻超薄切片电镜样品制备系统 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4万美元   相关新闻:   2017年全球显微镜市场将达90亿美元   两年内中国电子显微镜市场容量将居世界首位   2012年上市新品盘点:电镜
  • 节能认证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12月15日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对认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测和检验机构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认证样品由认证机构、实验室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会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目前,节能产品认证在我国已涉及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办公设备、机电产品、电力设备等50多个品种。为推行节能产品采购制度,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 山东采购新政:100万以下可不选政府采购 200万以下不必公开招标
    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9月份,山东全省政府采购额达到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 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二十三条”新政。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在预算安排上,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  我省将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比如,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 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 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将获得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此外,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 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 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
  •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思考
    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我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双碳”(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对中国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为实现自身战略目标所采取的通常做法。  一是,政府绿色采购弥补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政府绿色采购是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企业的财政支持,政府绿色采购提升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意愿,弥补了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  二是,政府绿色采购能够让被采购企业易于融资。一般高风险企业难以获得金融行业的融资,任何高新技术创新都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回报周期长的特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同样有上述特点,企业进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时难以获得融资。政府绿色采购是对被采购企业技术上的认可,同时获得了政府财政上的支持。绿色采购相当于政府对被采购企业的隐形担保,能够让被采购企业易于融资。  三是,政府绿色采购对低碳绿色产品的消费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通过绿色采购,政府分担了消费者对低碳绿色产品的研发成本,降低了产品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对低碳绿色产品的需求,让需求高级化。政府绿色采购也提升了企业低碳创新能力,让技术高级化。需求高级化和技术高级化,自然会形成产品高级化,当高端产品占据市场最终会带动产业高级化。从市场的角度看,产业结构优化是低端产品被高端产品替代,低端产业被高端产业淘汰的结果。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需求状况是一个产业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来说,政府绿色采购创造的需求为绿色产业获得优势地位提供了一个驱动因素。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为促进政府绿色采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同时,各地方政府,例如,辽宁、山东、福建等,也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绿色采购范围、采购方式等做了调整。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可以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性的框架,但与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十分完善。首先,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政府绿色采购法,与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规定仅仅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和与节能环保相关的法律中。其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尚不完善,对绿色采购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绿色产品清单各个省份之间并不一致,同时,并未具体规定绿色采购清单的更新方式。最后,目前,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各条款原则性和引导性较强,多数规定更多的是让政府引导社会进行绿色消费,而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政府绿色采购效率有待提高。当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在绿色采购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绿色采购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缺乏科学的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等主要问题。  政府绿色采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会导致政府绿色采购效率降低,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保护主义还会抑制“双碳”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关于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并没有过多披露,地方政府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以及财政统计年鉴中均未列出政府绿色采购的规模、绿色产品的价格、绿色产品种类等采购信息。  所谓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是指,对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全过程的整体评价,包括绿色产品质量、绿色采购效率、对经济和包括碳排放情况在内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各方面的评价。但我国当前缺乏科学全面的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一般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评价经济效益;二是评价工作效率。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来说,仅考虑采购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即可,对于政府绿色采购项目而言,还需要考虑采购后对碳排放、对生态环境影响、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对产业结构绿色化转型等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中缺少对碳排放情况、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技术、产业结构绿色化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不足。由于政府绿色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较大,使得政府绿色采购的力度不足,因而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也会“捉襟见肘”。绿色政府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越来越大的原因在于近几年中国财政收入与财政刚性支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有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的加剧使得政府绿色采购时的财政预算约束较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力度不足,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就会有所顾虑。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政府绿色采购法应该规定以下内容:政府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绿色采购模式;绿色采购的范围和限额,包括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方式和调整方式、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方式等;绿色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主管部门、绿色产品标准的评定部门、绿色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绿色产品供应商等,另外还应规定各组织结构的职能、权限以及任职资格;绿色采购的监督方式,包括外部监督方式和内部监督方式,外部监督指的是整个绿色采购过程都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内部监督指的是所有采购环节和采购部门之间的制衡。  第二,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率。提升政府绿色采购效率可以从政府绿色采购招标、绿色采购信息监管、绿色采购绩效评价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绿色采购的招标方式,避免政府绿色采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首先,禁止地方政府出台优先采购当地产品的政策性文件。其次,建立公开、公平的招标机制。比如,招标信息中应当公开对绿色产品的要求、采购时间等。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的指定专栏进行公开。政府绿色采购信息公布时间与采购活动开始时间的间隔应当充分,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获得信息并进行准备。  二是提高政府绿色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绿色采购监管。建议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后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报告,披露绿色采购的规模、绿色采购占总采购规模的比重以及所采购绿色产品的种类、价格、供应商等信息。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管,将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报告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布,从而易于公众监督。另外,建议建立科学的绿色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让政府绿色采购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绿色采购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等生态效益,评价体系中要有碳排放情况、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技术、产业结构绿色化等评价指标。  第三,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认识。政府绿色采购对“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促进既定战略目标的实现。以欧盟为例,其成员国每年政府采购金额占GDP的14%左右。政府采购绿色产品的标准、数量,以及政府进行绿色采购时选定产品供应商的标准会影响公众的绿色低碳消费观念、绿色低碳产品的品牌形象、低碳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状态、低碳绿色产品的价格、低碳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等。因此,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应该适当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比重。
  • 政府采购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25点差异看过来!
    7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与2003版《政府采购法》相差几何呢?  1、采购主体扩大到公益性央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  2、采购目录制订权力收归中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点评:未来将不再有地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全国共用同一个目录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点评: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4:政府采购不再局限于“有偿”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意见稿》: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点评:近年来,在如云计算等新兴行业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零元中标的情况,还有一些项目,企业中标反而要支付特许经营费,按照原有法律是不合法的,征求意见稿则给予这些新兴采购模式以合法地位。  5、代理机构不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意见稿》: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点评:代理机构失去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身份,会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身份。  6、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点评:《意见稿》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  点评:《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8、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区工作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点评:《意见稿》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展开跨级别、跨地域竞争机制。  9、从“本国产品”到“本国产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意见稿》第一次提出“本国产业”附加值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意味着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越高的产品越有竞争优势。  10、新增维护国家安全内容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点评:2003版政府采购法订制于网络时代初期,电子政务刚刚起步,因此对于信息安全并无明确规定,但20年后的今天信息安全是重中之重,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势在必行。  11、政策功能增加支持科技创新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点评:在2010年曾经出台过《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1年废除了,新版政府采购法重提创新,很可能会重新制定支持自主创新的办法。  12、从保护环境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点评:支持中小企业和绿色环保的概念更加明确。  13、新增“采购估值”概念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点评:《意见稿》提出了采购估算价值的概念,并且允许以此设定最高限价。  14、新增最优质量评标法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点评:这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加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15、业绩可以用于评审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点评:业绩纳入评审因素造成的质疑和投诉很多,《意见稿》确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应用业绩评审。  16、信息化采购强制分包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点评:这就要求: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应当分包采购,避免政府被一家供应商捆绑,处于不利地位。  17、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18、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  《87号令》:47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点评: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  19、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意见稿》: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点评: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20、新增创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点评:创新采购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概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21、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意见稿》:六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点评: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来源应用的条件大幅度放宽,但是肯定会产生很多争议,比如“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这个领先地位怎么确定?  22、框架协议拓展到工程建设领域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意见稿》:第六十九条: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点评: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工程建设领域  23、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点评: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现采购电子化,特别是要和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4、允许使用电子凭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意见稿》: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点评:电商采购时代需要更适合时代特点的合同形式。  25、扩大质疑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意见稿》:【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点评:《意见稿》规将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扩大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覆盖了供应商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避免了遭遇不公但是无法质疑的尴尬。
  • 两会观点:国产科研仪器需政府采购“扶一把”
    p   美国仪器仪表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4%,拉动相关经济产值却达66%。与之形成的对比是,我国科研仪器市场长期以来为进口仪器占据,2014年,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之间的贸易逆差高达177亿美元。 /p p   “孱弱的国产科研仪器装备产业链,是导致市场竞争失利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所长徐涛列举的一组数字,让两会现场话题的讨论戛然而止。 /p p   徐涛顿了顿,继续抛出数据说,发达国家一方面在研制环节通过国家投入资助仪器装备的原始创新,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主要科学仪器设备计划,每年投入上亿美元支持仪器开发 另一方面,国外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保护本国产品,如美国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在美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要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的“美国产品”等。 /p p   “我国在采购环节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进口仪器装备占据大部市场。”徐涛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我国就把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有效果但不明显。 /p p   一直沉默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常务副校长潘建伟院士开始频频点头,徐涛接着说,在国内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理应成为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拉动我国科研仪器装备产业发展的“第四驾马车”。 /p p   “希望能细化落实国产科研仪器装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机制,对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产品实行加分和优先采购机制。”徐涛话音未落,隔壁委员就插了一句,“附议徐涛委员的提案,一点小意见是:条件稍微差点也要向国产仪器倾斜”。 /p p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部门对国产产品价值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创新产品和仿制产品并没价格区别,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按产地原则(进口和国产)进行价格分类。 /p p   “这种简单的分类法无视高端及先进产业创新技术的价值,歧视自主创新品牌。”在徐涛看来,要建立对自主创新产品的科学定价机制,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科研创新投入,促进仪器装备的自主创新。 /p p br/ /p
  • 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3万亿元
    p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采购规模为31089.8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亿元,较上年增加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 /p p   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货物类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比重下降,工程类采购比重相对稳定,服务类采购比重上升明显。货物类采购规模为7240亿元,较上年增加668.6亿元,增长10.2%,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28.1%,较上年下降3.1个百分点。其中,台式计算机、车辆等通用设备采购规模下降8.4%;医疗卫生、教育科技领域的专用设备采购规模增长6.9%;医药品采购规模增长19.5%。工程类采购规模为13630.4亿元,较上年增加2475.2亿元,增长22.2%,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53%,与上年基本持平。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0219.3亿元,剔除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后,服务类采购同口径规模为4860.8亿元,较上年增加1516.9亿元,增长45.4%,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18.9%,较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 /p p   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来看,分散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明显。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6446亿元、6132.9亿元、8510.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2.9%、19.7%和27.4%。分散采购比重较上年上升6.7个百分点,主要是一些地方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项目相应减少。公开招标规模为19935.3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64.1%,公开招标仍占主导地位,但所占比重较上年下降13.6个百分点,主要是不少地方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应减少了公开招标项目数量。同时,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采购项目不同特点,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逐步增加。 /p p   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来看,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得到较好发挥。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4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6.2%。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24036.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10193.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2.4%。 /p
  • 政府采购政策调整 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称,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简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办法称,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办法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办法强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