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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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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的论坛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四)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四)十四、合同公告与备案(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color][/b]

  • 政府采购采购本国货物有些难?

    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政府采购国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比如说,以色列政府要求政府采购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政府采购国货本该是一种习惯,但笔者却注意到,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这一采购常识,令人不得不深思。  显然,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笔者以为,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此时强调部委带头采购国货,就是想让部委带头示范,让政府投资项目多用国货,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例如,去年4月,某省会城市市政府被爆在垃圾场土工膜项目招标中规定,只采购外国货;再如,2006年江西高速公路数千万元政府采购路面设备绝大多数要求必须是“洋品牌”;2007年南通市级政府采购43台服务器,清一色为洋品牌。  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2年,政府采购规模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政府采购“蛋糕”如此之大,如果国内企业缺少参与机会的话,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员工收入等,不仅企业会有意见,纳税人也会有意见。  不过,以发文通知的方式提醒部委采购、给地方政府采购进行示范,能收到多少效果还有待观察。显然,与其强调采购常识,不如以具体的措施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比如,今年初工信部公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显示,进入名单的412款公务车全部为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人们熟悉的奥迪、奔驰、丰田越野等高档公务车型由于属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而落选。  今年公车采购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通过采购目录划定采购范围,避免政府采购“出格”;二是政府采购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尽管今年公车采购国货引来了欧盟商会的反对,但却赢得了国内车企与公众的肯定。如果政府采购能给民意参与监督的机会,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国货,而且还能避免采购高档产品,减少采购腐败。  除了民意监督之外,处罚、问责或许是保障政府依法采购的有效办法。2008年,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时,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严惩不贷。在这段表态中,“审核”和“严惩”是防止政府采购走偏的有效办法。问题是,地方政府频现采购“洋货”,有没有严格落实“审核”和“严惩”措施呢?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下)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地说,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一是采购人是依法成立的,在从事采购活动中,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有相应的义务。二是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标准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是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并要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四是采购人进行的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五是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标准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六是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七是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八是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九是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十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十一、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十二、采购人按照法定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公开项目的采购标准;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十三、采购人负有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的义务,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十四、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十五、采购人对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处理有申诉和辩解权。十六、采购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一)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一)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按照厉行节约、合理编制的原则,落实政府过“紧日子” 要求,严把支出关口,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4)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本年度项目预算需求。(5)对于常年实施的项目,可依据上一期经费测算标准,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后,确定项目预算需求;对于一次性项目,要严格测算项目经费需求及构成明细。(6)梳理政府采购事项对应的采购品目和预算金额,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申报。[/color][/b]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在政府采购实施项目过程中,采购人具体包括哪些单位,从事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项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究竟该确定哪个单位为采购人?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财政性资金如何界定,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如果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究竟财政资金要占到多大比例才应纳入采购人采购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也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操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案例:某县中学拟建校园网络,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政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抓,教育局负责具体抓,项目首期支付资金(40%)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先向银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学校偿还贷款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但谁是本项目的采购人却无法确定。在项目开始实施时,曾尝试过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人,但都觉得不妥;后来,也试过让学校或者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但学校认为,项目是由县政府亲自抓、领导小组确定方案、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使用的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自己又无采购决定权,不能作为采购人;教育局认为,项目是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确定的,学校是使用者,自己也不能作为采购人。这样一来,谁是该项目采购人的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直到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才由领导小组经过多次协商,指定由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原因是该县正在实施“普九”项目,后期还有类似项目需要建设,可由教育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采购)。这样确定以后,随之带来的就是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也难以确定。既然县政府指定教育局为采购人,那么教育局就可以派出代表参与评标,但学校却不答应,认为项目是学校的,使用者是学校,偿还贷款及后期付款也由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参与,学校的采购意图如何体现,谁来为学校把关、承担责任,后期的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又由谁来负责?不得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教育局、学校各派一人(一位是教育局局长,一位是学校校长)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在实际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在一些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定谁是采购人经常会争论不休,有些不应成为采购人的单位,为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想成为采购人;而有些应该成为采购人的单位,担心承担责任,又想方设法不作采购人。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五)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五)十五、履约验收(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2)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color][/b]

  •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人质疑政府采购是集中腐败。。。。。。不少人对政府采购发出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声音。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七)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七)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3)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六)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六)六、相关审核、 核准、备案程序(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2)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4)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color][/b]

  • 【名词解释】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九)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九)九、邀请供应商(1)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3)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也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4)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5)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color][/b]

  • 政府采购如何打包???

    政府采购可以打包吗?把一个区域内的同一个产品,或者全国范围内的同一个产品,政府采购时打一个包,想想看这是一个多大的包?能节约多少经费?供应商能让多少利?如何来运作????????

  • 【讨论】政府采购之怪相

    现在仪器供应商做政府采购的时候,做得更多的工作是针对政府官员,是XX局的XX局长,是财务科长,是供应X长,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真正做到仪器上的就是乱七八糟了,要么是东拼西凑,要么是减低配置,要么是加大配置,总之要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价格以稀释"公关"的费用,受害的当然是真正使用仪器的人! 朋友们说起这事都是“总过特色”总结之,这特色不能改变?怎么改变?各位同志们有何意见?只针对仪器政府采购啊!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七)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七)十七、采购文件归档、保存(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color][/b]

  • 【389】问: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答: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明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color][/b]

  • 【分享】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案例背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C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案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来权衡。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共同拟定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除非评标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任何限制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三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部分是供应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据的答复,并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经在“朝堂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仅仅出于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百弊而无一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在一个投标项目上,而是会要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和伤害。所以,奉劝供应商朋友切不可意气用事,动不动就要质疑投诉,遇到此问题,你要首先问一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成为有观念有理性的供应商。

  • 说一下政府采购的误区!

    说一下政府采购的误区!言者无罪吧,我先说,我认为政府采购办有时权利太大,都可以左右设备采购方的意见啦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三)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三)十三、签订采购合同(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台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color][/b]

  • 【1048】问: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方式由谁确定?[/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明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914】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当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要看这个本省项目的时间是否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如果是上述法律责任时效都已结束,那么是可以参加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如果还没有结束,那么就不能参加。[/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b][/color][/font]

  • 【375】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

    [b][color=#cc0000]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color][/b]

  • 采购招标1、问:什么是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1、问:什么是政府采购?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color][/b]

  • 采购招标问答4、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b][color=#cc0000]4、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color][/b]

  • 政府采购又出反腐利器?

    据报载,广州市从2013年起,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提供无行贿证明。不知道这项新规,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能否有效遏制?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十六、支付资金(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3)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color][/b]

  • 【求助】政府采购是什么意思?

    网上,我看到很多朋友谈到政府采购,不知道什么意思。是政府部门采购其政府部门的仪器嘛,还是政府部门全部囊括,包括其他私人企业等不属于政府部门的企业和单位?请大家指教!

  • 政府采购地方优先政策

    采购优先是武汉市经信委制定的“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之一。政策提出,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本市中小企业采购。另外,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本市中小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8%-10%的价格扣除。

  • 【1064】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font][/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八)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八)十八、答复询问和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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