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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相关的论坛

  • 【608】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font][/color][/b]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深圳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采

    深圳市民政局日前表示,从明年起,深圳将继续加大对社工购买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将社工岗位纳入财政预算,以此来提高社工待遇和经费购买标准。

  • 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0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下一步在落实这项要求时,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 【796】问: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需要报批。因为《政府采购法》第[/font][font=微软雅黑]27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4条进一步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font][/color][/b]

  • 【1409】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b][/color][/font]

  • 【664】问: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任何人如果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的情形,都可以举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font][/color][/b]

  • 【728】问: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看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一是看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看资金性质,是否是财政性资金。三是看采购对象,是否是集采目录内的,或者是集采目录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适用《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font][/color][/b]

  • 【1297】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color][/b]

  • 【684】问:根据财政部磋商办法(21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除公开招标方式外,都得选择磋商方式,其他采购方式不能用,是这么理解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根据财政部磋商办法[/font][font=微软雅黑](21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除公开招标方式外,都得选择磋商方式,其他采购方式不能用,是这么理解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能这么理解。这个问题应该全面理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font][font=微软雅黑])》第十七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结合财库2014 214号文件,还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釆购管理办法》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PPP项目釆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font][/font][/color][/b]

  •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人质疑政府采购是集中腐败。。。。。。不少人对政府采购发出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声音。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

  • 【转帖】剧毒化学品申领购买许可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申请 (一)依据: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公安部第77号令第五条) (二)申请所需资料: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复印件; (3)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3)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书》或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3)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4)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4、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3)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列出)。 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 (一)依据: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单张《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公安部第77号令第六条) (二)申请所需资料: 1、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2、《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3、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领、使用《购买凭证》、《准购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二)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三)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四)销售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收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按照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和回执第二联,由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回执第二联由销售单位在销售后的七日内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存档; (五)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注明作废并保留存档备查,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持证单位负责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发生错误确需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四、受理期限:三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证大厅(华光路35号) 六、联系电话:87280449,87280483

  • 政府采购采购本国货物有些难?

    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政府采购国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比如说,以色列政府要求政府采购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政府采购国货本该是一种习惯,但笔者却注意到,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这一采购常识,令人不得不深思。  显然,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笔者以为,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此时强调部委带头采购国货,就是想让部委带头示范,让政府投资项目多用国货,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例如,去年4月,某省会城市市政府被爆在垃圾场土工膜项目招标中规定,只采购外国货;再如,2006年江西高速公路数千万元政府采购路面设备绝大多数要求必须是“洋品牌”;2007年南通市级政府采购43台服务器,清一色为洋品牌。  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2年,政府采购规模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政府采购“蛋糕”如此之大,如果国内企业缺少参与机会的话,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员工收入等,不仅企业会有意见,纳税人也会有意见。  不过,以发文通知的方式提醒部委采购、给地方政府采购进行示范,能收到多少效果还有待观察。显然,与其强调采购常识,不如以具体的措施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比如,今年初工信部公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显示,进入名单的412款公务车全部为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人们熟悉的奥迪、奔驰、丰田越野等高档公务车型由于属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而落选。  今年公车采购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通过采购目录划定采购范围,避免政府采购“出格”;二是政府采购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尽管今年公车采购国货引来了欧盟商会的反对,但却赢得了国内车企与公众的肯定。如果政府采购能给民意参与监督的机会,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国货,而且还能避免采购高档产品,减少采购腐败。  除了民意监督之外,处罚、问责或许是保障政府依法采购的有效办法。2008年,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时,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严惩不贷。在这段表态中,“审核”和“严惩”是防止政府采购走偏的有效办法。问题是,地方政府频现采购“洋货”,有没有严格落实“审核”和“严惩”措施呢?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1.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3.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5.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6.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90)!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集采项目采购?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color][/b]

  • 【682】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计算,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采购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还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发售截止时间?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计算,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采购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还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发售截止时间?[/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对釆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有两种计算方式:[/font][font=微软雅黑]1.以购买釆购文件之日为起点计算;2.以釆购文件在网上与发售起止时间同步公示的截止日为起点计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釆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是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釆购文件已经公告的情况,一般在招标公告发了之后,与釆购文件发售同时以电子形式在网上公告,这个公告期应当依法与釆购文件发售起始时间一致。[/font][/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41)

    [b][color=#cc0000]问: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后只剩两家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磋商?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有两种情形,允许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磋商采购。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 最后一款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依据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81)!

    [b][color=#cc0000]问:几次竞争性磋商后,都是只有一家符合要求,能不能直接就对这1家进行磋商?答:不行!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color][/b]

  • 【转帖】仪器购买因素

    本人想知道中国的大多数精密仪器用户是如何购买到手的:政府发配,资金因素,成本因素,购买人因素,售后因素.....本人从事色谱等精密仪器(LC,GC,[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GC-MS,制备系统,模拟移动床,ICP,AAS....)及其配件耗材销售工作.欢迎指教 ysh_feng@163.com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59)!

    [b][color=#cc0000]问:某单位台式电脑采购项目共26万预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答:不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color][/b]

  • 【资料】购买图书付款事宜

    第一次在这里购买图书,发现付款方式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实际上现在类似淘宝网一类购物网站的付款方式,这里也采用一下,估计会给网友带来更多的便利。

  • 【679】问:采购人自行采购是什么意思?是不用招标直接购买就可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自行采购是什么意思?是不用招标直接购买就可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font][font=微软雅黑](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font][font=微软雅黑](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font][font=微软雅黑]上述自行招标,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如果是集采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font][/color][/b]

  • 购买仪器你是愿意打包购买还是分别调研购买?

    一套完整的分析设备不仅需要分析主机,还包括了一些辅助设备,比如气相色谱分析,不仅需要一台GC ,还需要工作站、气源、稳压电源等等,对于这些在购买仪器时你是愿意打包购买还是分别采购。这二者各有优点:打包购买自己省心,但价格相对要高一点。分别购买自己劳神,但可以节约一些银子,你会选择谁呢?

  • 【971】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国产设备的供应商是否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国产设备的供应商是否应判定其投标无效?[/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不可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08]248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font][/b][/color][/font][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21)!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车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color][color=#cc0000]答:不可以。车辆类项目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规定的五种釆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color][color=#cc0000](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color][color=#cc0000](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color][color=#cc0000](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color][color=#cc0000](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color][color=#cc0000](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color][/b]

  • 山东规定:剧毒高毒农药将需实名购买

    济南3月17日讯《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等制度,坚决杜绝毒韭菜、毒生123123 姜等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我省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由于农业投入品监管难,一些地方违规经营使用农药现象大量存在,安全隐患非常大。按照《规定》,我省将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其容器、包装物实行回收与集中销毁,购买剧毒、高毒农药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等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同时,为了鼓励合理使用农药,我省还将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 【原创】购买食品的九大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除了政府出台法律、加强监管外,消费者自身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鉴别劣质食品的能力。以下为购买食品时应留意的基本事项:  1、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3、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4、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5、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外观所迷惑。  6、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7、看食品价格,注意市场上其他同类同种食品的价格,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8、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9、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 【1060】问: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最好设置一个核心产品。[/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明确核心产品的数量要求,但核心产品的数量设置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能否通过资格审核。核心产品是采购标的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过多,将会降低合格供应商的数量,反而不利于采购人的购买行为。确定核心产品的意义在于破除同品牌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的利益链,促进采购项目实现多品牌有效竞争。以家具为代表的的同质化采购项目,应确定一个核心产品,设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没有区别;以系统集成为代表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设置两个。[/font][/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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