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政府监管

仪器信息网政府监管专题为您整合政府监管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政府监管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政府监管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政府监管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政府监管话题讨论。

政府监管相关的论坛

  • 【441】问: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四十七条[/font] [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font][/font][/b][/color]

  • 【转帖】中国政府将依法科学监管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陈竺、副组长李长江等通报婴幼儿奶粉抽检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路透社记者]请问陈部长,昨天我去了石家庄,我也同石家庄很多婴儿的家长进行了交谈。从我们的谈话中,我发现,大部分的家长都认为给他们的孩子喝奶粉要比母乳喂养更好,请问中国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鼓励母乳喂养,中国的专家也提出过母乳的喂养比婴儿吃奶粉更好,所以我想问一下中国政府将如何推动这方面的宣传,促进母乳喂养,而不是让婴儿主要依靠奶粉的喂养。 [陈竺]首先我要感谢记者朋友的这个问题。从营养学的角度来看,母乳喂养的效果远远要好于替代品,包括婴幼儿奶粉。在中国政府大力推动的母婴健康计划当中,就包括有推进母乳喂养这样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正如我们所知,年轻的妈妈们,现在面临的社会压力是很大的。她们由于工作的原因,常常出现母乳不足的现象,所以在我们国家婴幼儿奶粉的使用量的确是比较大。在今后我们还是要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的计划。 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可以放松对食品安全,特别是不能放松对婴幼儿食品安全,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安全监管。正如刚才李局长已经提到的,和昨天政府公告的那样,中国政府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科学监管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企业,确保婴幼儿健康。

  • 【转帖】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2009年03月01日05:57 [我来说两句(5)]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鹿事件”集中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 王浩然 资料   食品安全法构筑五道新防线(图)  7次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291条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1800多种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1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  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三鹿”暴监管体制弊端: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监管部门不能总慢一拍:  须主动检测有害因素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标准老、少、多、乱:  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着技术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迫在眉睫。据悉,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  社会“谈添加剂色变”:  除了“安全”还须“必要”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黄薇说,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此前的“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风波也曾引起社会关注。粮食部门提出生产工艺改进,面粉加工可不用这一处理剂,要求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然而食品卫生专家认为,不能证明对人体有害就将其从目录中拿掉是违背科学的做法。  针对这一矛盾,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黄薇说:“技术必要性是指添加的物质是生产食品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可能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仅仅是美化食品的添加剂就可以取消。”  “重典”治“乱相”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还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中介违规收费

    [align=left] 6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回答询问时提到,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能。[/align][align=left] “我们连续部署开展了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形成了查处和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强大声势,涉企收费的行为正在逐步地规范。”[/align][align=left] 肖亚庆透露,2018年5月到12月,共计检查相关单位1万多家,查处了违规收费金额6.2亿。同时总局通过公开曝光涉企违规收费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规行为等措施,对乱收费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这些工作我们还将持续努力的做下去。[/align][align=left]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总局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align][align=left] 他说,商事制度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到5月底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5亿户,其中企业3618万户,日均新增企业数量达到了1.89万户,中小企业占到了9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align]

  • 团体标准执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6-26[/back][/color]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 【讨论】食品安全监管,新政府会有大动作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条块分割,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药监局等部门分别管理,造成很多弊端,明年大部制改革,估计会有新的安排和分工,据传会出现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宜。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污染一直是近些年来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而频频曝出的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不满。环保部作为该项事情的重要监管部门对此也感到束手无策。日前,环保部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工作,要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环境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的问题,是我们全民需要关心需要考虑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着我们现在所生存的环境的质量,也影响着以后我们世代子孙生活的情况。环保部作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好好使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揪出那些污染源,还我们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个问题,你们觉得实行力度能跟上吗?

  • 【聚焦监管码】监管码入法引发食品企业强烈反对

    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 环境监管执法新举措

    环境监管执法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保证。2013年环保部全国挂牌督办了1523起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联合监察部门挂牌511起,其中环保部直接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达70件。环保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环保部六大督查中心的作用,选择了一些城市进行综合性环保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通过“督政”的方式,使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规定落到实处,把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要努力形成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二是在督查的方式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方式,概括起来是“三不、三直”与联合交叉双管齐下。“三不、三直”,就是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发布,发现问题后我们授权督查小组随时发布。当然,发布问题要看准了,认准的问题随时发布,不用带回来研究。所谓联合就是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比如河北省公安厅已经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而且这样的设置延伸到市、县。在兰州动员了各个基层机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环境保护,他们实施了网格化的管理,把社区里的老人们都动员起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三是借助了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扩大督查的范围和空间。

  • 【转帖】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不仅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还与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并决定公用事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本文总结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明确监管的基本目标,建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并应以科学的价格监管模型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仇保兴,王俊豪等,2006)。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合理高效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一、英国公用事业的监管(一)英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公用事业大都采取了民营化的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解决政府的财政需求,开始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改革。从邮政到铁路,从电信到燃气,从电力到自来水,对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都进行了彻底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民营化改革是与放松规制相伴而生的,先后部分或全部将英国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出售。自1979年开始大规模推行民营化以来,英国的许多公用企业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OECD,1999;World Bank,2004)。英国主要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生产效率由民营化前的1.63%提高到民营化后的5.73%,生产效率增长明显(王俊豪,2006)。具体如表1所示。

  • 【转帖】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

    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红心鸭蛋、多宝鱼陆续被卷入食品安全风波之后,日前有关部门又发现部分鳜鱼样本含有孔雀石绿。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这一“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公众食品安全信心急剧下降,政府监管效力备受质疑。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三方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等具体职能部门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种种“怪现象”。怪现象之一: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 记者采访时发现,部分地区的工商、质监等负有具体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现象,个别监管干部“怕麻烦、怕引火烧身”,对涉及百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索性撒手不管。这在监管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各个监管部门都以“我们没有发证,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为由,互相推卸责任。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的一家生产月饼小作坊,用三年前已经破产的庐江食品厂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标有庐江食品厂厂名和卫生许可证的劣质月饼,此事在2005年中秋前夕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各个部门间相互推诿的风波。在“由谁查处,由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问题上,卫生、质监、工商打起了口水仗,三个部门都以没有发证为由,拒不查处,最后庐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得不发出正式的文件,责成县卫生局查处方才了事。

  • 求教《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因工作需要,近期接触和关注认证认可行业,同时研读了目前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现有行业执法情况,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某些条款感到不清晰,特留言求教: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并明确由贵局代国家依法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进一步明确贵局和地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权;这二条本人理解是否正确。3、《条例》36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就一条,本人反复对照和查阅,发现贵局网站上有公开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信息,但查阅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发现发证部门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没发现贵局依法授权的认证认可部门,即贵局同时行使了认可机构的职权(评定委员会等属临时性协助组织),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特留言求教,敬请指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8[/back][/color]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关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上。3、目前在我国经确定的认可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屡曝食品安全事件 德国食品监管遇难题

    先是出现“二恶英鸡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后是出现含超量抗生素残留物的“抗生鸡”,德国近两年屡屡曝出食品安全事件,令当地消费者倍感忧虑。这也反映该国食品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德国的食品问题并非单方面,从销售渠道、监管人员到监管标准都存在不足。比如网上购物已被大量德国消费者所接受,但由于监管不足,消费者很容易遭遇“问题产品”。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消费者中心调查人员在ebay、亚马逊等知名购物网站随机购买了70种标有瘦身健体等功能的保健品,结果发现30%属“问题产品”。  对此,德国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马丁·米勒说,对网上销售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难度“过大”,食品检验员已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监管人员短缺也让许多措施难以落实。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米勒承认说,德国在食品检测方面的确有不足之处,而这与监管人员短缺的现状不无关系。  据介绍,德国联邦和地方层面目前共有2500名食品检验员,而他们需要对110万家企业进行检验,包括街边的小吃店以及牲畜屠宰场,检验难度之大不言自明。  对于这一问题,米勒建议政府部门在全德范围内增设1500名食品检验员岗位。他认为,增加岗位虽会为政府带来每年约5000万欧元的额外支出,但事关民众健康,这笔钱“不应省”。  监管标准不一也让德国的食品安全网漏洞百出。米勒说,在德国去年暴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中,就发现各联邦州上报的数据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放在各州政府手中的食品监管大权已“不起作用”。他说,德国应改变现在各联邦州“各自为政”的食品监管模式,将权力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  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协会董事比伦也说,联邦政府应实行食品监管改革,“远离联邦制下的地方主义”,必要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强制落实”监管措施。

  • 第三方检测机构谁是监管者?

    国内很多地区环保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工作,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一个疑问,检测机构为什么由环保部门监管?这本身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是本地区没有实验室,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无法监管。可对于这种计量单位怎么样来证实数据的有效性呢!如何保证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呢?如果叫真没法实施,可是当地又没有技术力量,只能请外面有实力的有资质的公司来!人家来了立刻建成实验室这也不现实!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 检验报告真实性、有消息甄别,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同一生产厂家同型号产品两份不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送检日期分别是2022年4月和2022年9月)中关于产品性能、外观设计多处不一样。两份报告检验所包含型号的产品分别在安徽(2023年7月28日)和湖南(2023年7月31日)两处的政府采购中都中标,且两个采购项目都要求提供该产品检验报告,两个采购项目内对该产品的参数要求不同的部分与两份产品检验报告基本相同。想咨询下如何办理甄别两份检验报告的琦真伪、有效性,去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期待回复,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17[/back][/color]招标部门负责对所设立的招标事项及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甄别审核。关于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伪性、有效性,建议向安徽、湖南相关政府招标部门问询。验证报告真伪建议联系出证检验检测机构,如涉嫌违法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问题大米”背后:暴露粮食质量监管漏洞

    这些年来,问题大米当然不是新鲜事物,从腐败变质到转基因研究、从假冒名牌到重金属超标。概率上说,既然是市场化的商品,基于逐利需求下的乱象就不可能不发生。但“镉超标大米”事件,在今日语境下观之,显然不仅是质量监控与市场监管的弊案。 “问题大米”背后,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粗放式的管理和质监部门不作为。一方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项目均未纳入粮库检验范围;另一方面,明知粮食有问题,却听之任之甚至沆瀣一气。 我们有必要把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放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 在当前粮食质量监管体制下,粮库质检科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均未纳入检验范围,充其量只是走过场,粮食销售企业亦只关心价格关心利益并不关心镉超标,地方监管部门又很少抽检,即使检测到镉超标也不公开,所以我们根本不知道市场上的大米是否安全。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调查镉超标大米去向,要调查当前市场上大米的重金属含量情况,还应该反思粮食质量监管体制的漏洞。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对粮食的监控,必须有一套从源头到最终目的地都可以完整监控的体系,建立一条龙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够从各方面杜绝毒食品扰乱市场。只有监管部门切实有力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我们才能吃上健康、安心的食品。

  •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纠正地方干预环境监管要“独立统一”

    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环保不当干预行为。19日出版的《决定》辅导读本中,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文中说,要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周生贤强调,要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纠正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环保的不当干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循环经济与环境评估预测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强告诉记者,现在各地的环保部门都是隶属于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阻力较大,没有足够的执法权力,这是环保领域的老问题。在环境问题突出的当下,建立强力的监管执法体系,缓解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被业界寄予厚望。纠正地方政府环保干预周生贤指出,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日益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加强环境监督和执法,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能起到显著作用,但是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影响较大,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驱使下,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打折扣难以避免,一些企业“顶风作案”屡见不鲜。因此,在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六项主要任务中,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被率先提出来。周生贤指出,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他强调,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环保不当干预行为。周生贤在文中指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违法成本低、起诉难,一直以来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障碍,几万元的行政处罚和动辄千万元的偷排成本相比,行政处罚甚至出现了“反向激励”的危机,据一位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在一些高排放的行业,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宁可受罚也不治污的“怪象”。周生贤介绍,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主要出路。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周生贤在文中强调。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对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被誉为是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引入有关公益诉讼制度,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也是其重要增加的条款之一。周生贤指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各地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

    环境保护部日前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况进行了调度、网上抽查并进行了通报。  通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一要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尽快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二要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对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暂时没有建设政府网站的县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尽快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信息公开速度。  2013年7月1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通报指出,截至目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均已转发《通知》,并以不同形式明确了内部工作分工。除广西、海南、西藏、新疆等4省(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外,其余27个省级环保部门都已在政府网站设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但公开的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大部分专栏仍在建设完善中。43%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四川等5个省的设区市已全部建设了专栏,山东、广西、海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设区市均未建设专栏,其余19个省(区、市)的设区市的专栏正在建设中。多数设置了专栏的设区市尚没有公开具体内容。11%县区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4个省(市)有超过30%的县区建设了专栏,20个省(区、市)的县区均未建设专栏。  通报肯定了部分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江苏、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在转发《通知》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或详细的工作方案。天津市、黑龙江等省(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要求(试行)》,在网站界面、操作流程、数据标准、上下级数据交换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上海市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内容较完整、界面友好、查询方便。

  • 新时代计量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四个创新

    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四个创新上。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了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 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您觉得效果如何?

    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您觉得效果如何?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就在8月31日,CFDA先后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本文作者逐一解读这2份文件,帮助大家来把握一下食品行业下一步的监管趋势,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自从新一届政府履新以来,在药品和食品行业发展问题上,给予了高度关注。中央政府要求以最严谨的标准夯实监管工作根基,以最严格的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最严厉的处罚切实做到"零容忍",以最严肃的问责严格落实兜底责任,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些工作方向和工作指针的提出,都说明中央政府对中国食品安全,给予了足够重视和关切。  在2015年8月31日,CFDA先后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第17号令,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这是非常重要的2份文件。笔者逐一解读这2份文件,帮助大家来把握一下食品行业下一步的监管趋势。  从管理办法看,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有法可依,执法必公。 目前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的,可以说上一级法律法规在实施层面的体现。其中第三条提到: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这体现了管理办法的执行,要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当然,也这是任何法律具有权威的基础所在。  第二、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个原则的确立,为规范企业行为,规范企业间的股权和关联关系,以及企业总部和外设车间的关系,奠定的基础。  第三、 风险评估,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就提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关于分级管理,在第六条至第七条中体现的最明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然而,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对于一些特殊产品,管理级别提高到省级政府机关: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 主体明确,分类清晰。  对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管理办法规定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对于产品的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分类,例如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而且随着情况的发展,以后还会调整,显示了管理办法的发展性。  第五、 申请程序清晰,文件要求明确。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足够的硬件条件,例如足够的厂房、生产设施、储存设施和防止虫鼠的措施等。而在申请文件方面,第十三条也明确列出了五项要求。

  • 关于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三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企业公开执行标准一事,请教三个问题。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现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找不到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应公开未公开”一栏,也没有一条记录。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么全国的企业都把标准公开做到位了,要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已停止了查处工作?二、“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这样软绵绵的规定,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国家层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请给基层一些指导。三、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其执行标准,但未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恳请领导赐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01[/back][/color]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二、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三、产品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讨论】由“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想到的....

    《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 3月15日,央视披露了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一事。焦作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进行抽检,结果证明养殖环节存在瘦肉精违禁使用的情况。此前曝光的6个生猪贩子,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  瘦肉精声名狼藉,早在2002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就宣判了它的死刑——当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多年以来,瘦肉精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四处出没,甚至连双汇这样的知名品牌也牵涉其中。  在人人喊打中,瘦肉精仍大行其道,仿佛成了狡猾多变的妖精。原因何在?其实,不是瘦肉精狡猾,而是监管者失职。监管部门的失职表现在三方面。  其一,懒。据报道,焦作一些养猪户说,监管部门不是不抽检瘦肉精,但他们让养猪户自己取样。如此一来,监管部门是省事了,可抽检的结果还可靠吗?无良养猪户是高兴了,谁来对消费者负责任?  其二,贪。监管部门恪尽职守,与监管对象保持距离,不被金钱收买,是基本的底线。然而,在河南一些县市,瘦肉精抽检、生猪检疫如同走过场,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省界检查站,便可一路绿灯送到外地的定点屠宰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背后正折射出一些部门的贪婪。  其三,笨。任何监管部门都应该具有基本的专业能力,然而,据一些猪“经纪人”透露,有时候碰到检验检疫人员突击抽检猪尿样,他们就用人尿冒充猪尿。相关监管部门轻易被蒙蔽,这不是故意放行,就是专业能力不及格。  纵观一些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懒、贪、笨,与其说他们太傻太天真,不如说他们太不负责任,一旦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瘦肉精必然会猖獗。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生产者依然铤而走险,很显然与利益驱动有关——“加精”后的猪,一月能长四五十斤,也与他们投消费者所好有关。现实中不少人嗜精厌肥,生产者必定设法迎合。这提醒我们,肉,未必都是瘦的好,肥肉也许更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  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讨论:那么,采购者监管失职,又会导致什么情况呢?你是否有过监管失职的经历?不妨说出来,让大家吸取其中的教训!

  • 环保部透露体改“五重点” 垂直监管或实施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刚刚在京透露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五个重点,这可能预示着环保部门将实行全国范围内的垂直监管,也可能预示着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门之间将走得更近。  在13日下午召开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2013年年会上,周生贤说,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全面安排,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  周生贤说,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有五个重点。  他透露,这五项重点是: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生贤说,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主动遵循、准确把握生态环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2008年由“总局”升格为“部”的环保部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但其职责与原来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目前,环保执法难最大的障碍在于行政管理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的环境监管意愿很难落实,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地方环保局接受国家环保总局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尽管地方环保局在业务上听命于国家环保总局,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控制。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投入是全面平衡地方工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结果。实际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官员把当地经济发展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很少考虑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  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基层地区,行政干预还很严重,一些污染大户往往同时也是利税大户,受到地方一些领导的特别关爱。企业一旦出现环保方面的问题,政府就会干预环保执法。不允许关闭污染企业,不允许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不允许环保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环保执法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周生贤兼任国合会执行副主席,而国合会几年前就建议中国政府,“改革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环境直管制度,赋予省政府任命下级环保局长的权利并要求省政府为下级环保局提供运行经费。”

  •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突出企业自我约束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近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商品包装减量。《草案》明确,该规定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及销售的所有商品,由质监系统承担全部监管责任。 商品包装涉及的内容很广,管理工作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府“三定方案”,都没有明确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现实中这项工作职责分工不清,管理界面模糊。《草案》明确由质监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包装物减量均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记者在此次审议中了解到,目前,商品包装主要产生于生产环节,从生产源头来规范包装行为最为有效。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非本地生产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因此,只有通过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向生产环节传导,才能对源头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为了避免分段管理的弊端,让监管责任更加清晰,从标准管理的角度,质监部门相比其他部门技术手段支撑力度更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虽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但缺乏相应罚则,因此,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往往难以奏效。对过度包装设定法律责任,是当前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急需突破的问题。 由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上位法对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行为未规定相应处罚,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对此不宜设定罚则。因此,《草案》厘清了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对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只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但考虑到本次立法将监管重点设定在销售环节,而上位法未对“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包装规定的商品”这一行为做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存在设立罚则的空间。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规定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已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行业和产品做了约束性规定,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同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规定了停止生产或销售及处相应的罚款,对于国家尚未出台限制过度包装标准的,《草案》应从政府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引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在调研时,有关人士表示,基于目前行政架构和资源配置,如果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作为管理抓手,质监部门有能力在统筹引领技术标准规范、对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方面提供技术手段支撑,但《草案》还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包装物减量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应要求工商、食药监、发改、商务、经信、环保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政府各部门的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包装物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草案》确立了“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其中,重点强调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草案》关于包装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及减量措施的规定,其核心都是突出企业的自我约束。 此外,《草案》将激励引导措施与约束性措施并重,目的在于除了发挥规范、惩戒作用外,充分发挥其宣示、引导作用,不仅仅是制约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达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引导公众建立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从而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目前一些压力容器是按照I类压力容器制造,并经监检合格,设计使用年限多为20年(如:氧舱空气过滤器,产品编号23-R325-016,压力容器类别为I类),但此类压力容器同时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附件A2.3简单压力容器8项条件。请问总局各位领导,针对此类压力容器是按照普通压力容器进行监管还是按照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管?[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23[/back][/color]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定义的,可以按照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 【转帖】美在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给中国带来什么?

    美国将食药安全关口前移到中国 据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迈克尔莱维特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的3个办事处,其最主要的两项工作,一是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二是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FDA中国办公室主任高立麒向记者介绍了北京、上海和广州办公室的工作重点,其中包括贯彻实施中美在食品饲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签订的系列协议,与中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更好的联系,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及进行相关检查等。 美在华设立食药监管机构意味着美将食药安全关口前移到进口国,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莱维特称:“美国将不仅满足于在边境对进口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更要从源头确保质量安全的理念融入食品药品生产、消费的每一个环节。” 莱维特表示,全球市场的发展已完全改变了美国所面临的产品安全挑战的性质,美国今年的进口额约为2万亿美元,相当于巴西整体经济规模的4倍。如此大的进口量使得美国不得不改变战略,通过在全球各地设立监管机构,将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影响全球化。 中国被认为是美国成长最快的贸易伙伴,在华成立监管办公室,代表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新战略的启动。据悉,FDA接下来将在美国之外更多地设立食药监管机构,12个月将在印度设立两个办公室,从明年1月起开始在拉美设立办公室。 “美方很高兴能首先在中国设立办公室,与中国卫生部、质监总局等部门合作。”莱维特说,“市场竞争中,速度就是生命,如果想在21世纪繁荣发展,就要引领市场发展,而追求速度必须要有透明度,要有透明度就必须有标准,要有标准就必须有合作。” 当美方在中国设立的3个监管机构进入工作状态时,中方在美国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事宜也正在准备之中,中美两国互设食药安全监管办事处被称为是两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深化合作的新形式。 搭建中美贸易严格且顺畅的通道 据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每进口6美元产品,就有1美元来自中国。中国已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按数量计算,中国是美国最大的海产品出口国;按贸易值计算,中国是美国的第二大出口国。2007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和贝类贸易额达到20.13亿美元。 美此次在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引起了中国对美出口企业的普遍关注,该机构的设立能使中美贸易更为顺畅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期望。为此,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迈克尔莱维特、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安德鲁冯艾森巴赫博士在广州与中方企业举行了产品安全圆桌会,回答了企业代表关心的问题。 FDA中国办公室负责人称,中国办公室将本着透明、开放的原则,除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合作,还将和各省市政府、业界合作。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不少中国出口企业对该机构的设立表示了欢迎,但也对这一新设机构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疑问。 就企业提出的出口产品被滞留在美国边境的问题,艾森巴赫博士说,因为各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出现了上述现象,但滞留只是一个暂时现象。“FDA之所以在中国设立办公室,就是想通过办公室来推进美中双方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无缝整合,实现信息沟通,这一办公室将及时和美国FDA取得联系,为中国产品建立一个进入美国市场的有效途径。” 莱维特在座谈会上则强调指出:“中美双方必须把消费者安全放在第一位,相互合作,加强监管、检验工作。” 一家酱油出口商就第三方认证机构问题向FDA提出建议说,FDA能否对中国一些认证机构进行指导,使之更符合国际标准,成为FDA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所谓第三方认证,就是政府将标准制定职能移交给企业,由相关行业自己去制定规则,政府只负责监管规则的执行效果。莱维特说,FDA也在逐渐进行职能转换,从标准的制定者,转变为标准的审批者。“FDA欢迎更多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标准能拿到FDA进行审核,如果这一标准能‘说服’FDA,那就能通过”。 国内食药监管需学习“源头思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美方启动向对方国家派驻监管机构的战略,将对双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更好的互动发挥积极作用,也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了解对方食品药品进口标准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美方的举措给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带来了新理念。 艾森巴赫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森林大火”来比喻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全球建立办公室的用意。他说,人们对待森林大火时,常启用预防、干预和快速反应相结合的机制。“在世界各地建立办公室可以使我们更有效地进行干预,将工作重点放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彭海斌指出,美在华设立监管机构凸显出其“源头思维”,即预防性思维,尽可能地把有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消除在制造和交货环节之前,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以避免,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源头监管”的理念可以极大地减少为食药安全事故买单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使事故被发现于萌芽状态,其牵涉的产业链短,涉及面小,危害小。这种监管理念值得国内借鉴学习。

  • 强化监管与行业自律双管齐下 监测市场或迎来大洗牌

    司法机关日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山西临汾监测数据造假案16 名涉案人员做出判决。这是全国第二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宣判,去年6 月,西安环保局监测数据造假案涉案7 人获刑。前不久生态环境部通报7 地9 个国家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检测站点受到了喷淋干扰…… 近年来,有意或无意干扰、篡改以及数据造假的案例并不少见。监测机构监测行为急需规范,这既需要强化监管,也需要从业企业强化“底线”和法律“红线”意识。 高速发展带来许多问题,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利益驱使的数据生产时有发生。 “我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2000 年左右开始发展,到现在已经达到3000 多家企业,从业人员接近10 万人,发展速度非常快,但也存在监测数据不真、不准、不全等问题,而数据真实,应是监测机构的底线。”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指出。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社会化监测机构普遍成立时间较短。2015年《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一般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制度。 罗毅指出,“总体来说从业人员水平较低、良莠不齐,不像政府激烈竞争压缩企业合理利润从严监管提升行业集中度,自律规范促进长远发展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队伍已经发展了40 多年,有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培训制度。” 其次,环境监测机构缺乏责任意识,反映在每一个从业者身上,就是不明确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而且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针对社会监测机构的企业人员和单位征信系统”。一些恶性、无序的市场竞争时有发生。利益驱使的数据生产在社会化监测机构里屡见不鲜,导致弄虚作假行为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频频发生。 此外,监管还不够严格,也存在一些漏洞。“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度很高,因为这是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无论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是政府所属监测机构做,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而为社会服务的数据如污染源监测、环评监测等,质量问题就比较严重。” 激烈竞争压缩企业合理利润,从严监管提升行业集中度,自律规范促进长远发展。 为提高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重点行业包括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环保产业协会数据,2017 年我国共计销售各类环境监测产品56575 台,同比增长38.5%,全行业销售额65 亿元,仅增长了1.56% ,可见低价竞争现象仍较为严重,激烈的竞争压缩了企业合理利润空间。“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激烈,从严监管有助于提升行业集中度。” “《三年行动计划》对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监测报告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并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预计存量市场的小规模、操作不规范的监测/运维公司将逐渐被淘汰,增量市场中信誉度高、经验丰富龙头公司更占优势。”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作为制度监管的重要补充,行业自律、企业自觉也必不可少。 据了解,有关行业协会已经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并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通过自律公约倡导监测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维护环境检测与环境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声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有企业人士指出,环境标准在不断提高,但监测市场的门槛在降低。行业自律规范的完善,对维护行业正气、维护公众利益,对行业的长远发展会起到很好作用。 罗毅也表示,随着环境监测行业风气的改变,我国环境监测市场也许会迎来新一轮的大洗牌,整个行业的技术和服务进一步提升。 来源:中国环境报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