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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检查相关的资讯

  • 财政部启动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检查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处理处罚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汇总报告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同时,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工作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地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落实检查标准和要求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p
  • 韩国政府对中国进口水产进行油渍污染方面的精密检查
    7月7日消息, 农林水产食品部(简称"农水产部")7日就中国蓬莱油田漏油事故表示,对于从渤海湾临近海域(山东省、辽宁省和河北省)进口的水产物正在进行油渍残留等的精密检查。   农水产部表示,对于申请进口的鲜扇贝等3件进口海鲜,正在进行苯并芘的精密化验,超标时将会禁止进口。   该部还说,对于上述中国三省主要输往我国的章鱼、桃花蛸、华脐鱼、蛤蜊、螃蟹等13种水产,也在进行精密检查。   韩国的进口标准的苯并芘含量在鱼类需低于2.0微克/千克,蛤蜊需低于10.0微克/千克,软体和甲壳类需低于5.0微克/千克。
  • 【聚焦天隆】省委省政府督查组莅临天隆检查调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情况
    近日,陕西省委省政府督查组、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宇松一行莅临天隆科技就防疫物资保障工作进行考察,同时对企业在当前抗疫形势下的实际困难进行深入调研。在公司副总经理苗保刚,法规事务部总监王玉等人陪同下,督查组一行首先参观了天隆产品展厅、仪器生产车间及库房,详细了解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历程和产品应用领域,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督查组对天隆科技在疫情防控中的快速反应及贡献的重要力量给予高度赞扬,并鼓励企业继续发挥核酸检测设备及试剂主力保障企业的关键作用。随后,督查组一行赴远征产业园实地考察了天隆试剂生产车间。苗总对试剂生产区域和产品产能等做了简要介绍,并对新冠疫情期间天隆科技所做的具体工作进行了汇报。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天隆科技作为国内核酸检测产品的主力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并快速提升产能,产品装备了全国30多个省份的疾控中心及医疗机构,在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力量。在此次陕西疫情防控工作中,天隆员工三班轮值,车间24小时不停歇。在克服了因防疫管控人手不足的困难下,每天可达到试剂产能超百万人份,全力确保核酸检测设备及试剂的供应,保障此次西安本土疫情的核酸检测需求。省政府副秘书长周宇松再次肯定了天隆科技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重要贡献,同时详细询问了在疫情前后产能是否受到影响,目前企业所存在的困难。在了解到因受疫情管控限制,跨省物料进省存在困难、产品的原料供应受到影响后,周副秘书长表示,对待防疫物资重点单位要进行重点协调,针对企业的具体困难应该立即成立小组开展点对点沟通机制,确保核酸检测产品的供应不断档。关于所提到的交通防疫关卡问题,陕西省交警总队办公室主任王卫峥则进行现场协调落实。周副秘书长强调,值此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头,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不能松懈,核酸检测产品供应企业的产业链也绝不能断。督查组会将企业的困难及时上报省委,针对问题重点督导,全力落实解决问题。苗总感谢了督查组给予企业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并表示天隆科技将继续发挥企业使命,继续做好此次抗疫保障工作。此刻,虽已时至寒冬,但督查组的关怀和支持却给予了企业满满的温暖,天隆科技必将不辱使命,全力完成抗疫任务。我们坚信,全力以赴,必能守护好家乡,长安,必定常安!
  • 韩国决定对日本产加工食品进行核辐射检查
    新华社首尔3月21日电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21日宣布,因日本核电站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韩国决定对日本产加工食品进行核辐射检查。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称,因日本自来水检测出辐射物质,韩国政府决定加强对日本产品的检查力度,并将核辐射检查范围扩大到日本的加工食品。由此,日本产农林产品以及经日本进口的农林产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健康食品等都被列入辐射检查范围。   此外,因日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许多韩国消费者对日本产食品的安全性提出质疑。因此,韩国主要零售商决定暂停进口和销售日本产食品和工业品。其中,韩国乐天玛特超市于21日宣布,虽然日本产明太鱼在海关检测中被确认为安全食品,但不少消费者仍担心明太鱼可能遭核辐射污染,因此公司决定自22日起停止销售从日本进口的明太鱼。韩国新世纪(24.21,1.68,7.46%)百货店也已暂停销售日本产明太鱼和秋刀鱼。新世纪百货店称,在日本灾情稳定以及韩国政府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放射性物质检测系统之后,该百货店才会恢复相关产品进口。   据悉,日本产巧克力、饼干、饮料、茶类、调料等地震发生前进口的食品,由于没有核辐射污染危险仍将在韩国继续销售。(完)【作者:新华社 】
  • 日本强化对放射线辐射处理产品的检查
    2009年5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0515001号通知,近日经检疫所监控检查后发现,中国产干香菇实行了放射线辐射处理。因此,生产商生产的食品(2007年7月6日食安发第0706002号(最后修改:2008年12月11日食安发第1211002号)通知所示)进口申报时,检疫所将保留货物,并根据2007年7月6日食安发第0706002号文件指导进口商对其实行自主检查,以确认产品是否经过放射线辐射。   此外,对于该生产商之外的其他生产商的处理继续根据监控指导计划附表2实行。   附   输出国:中国   违反事例:   1. 产品名称:干香菇   2. 出口国:中国   3. 检查结果:经过放射线辐射处理(不符合生产、加工及烹饪标准)   4. 检疫所:名古屋检疫所(申报号:第53006223430号1栏)   5. 进口商:恒信物产株式会社
  • 河北将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日前,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河北省检验检测行业营业收入107.28亿元,向社会出具各类检验检测报告2319.17万份。河北省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坚持联查联处、重拳出击、标本兼治,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340家,移交违法违规机构70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今年,河北省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认证、虚假检测等违法行为。在检验检测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碳排放核查、建筑材料、机动车、食品、司法鉴定、油品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机构的资质能力持续保持作为整治重点,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作为整治重点,坚持联查联处、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目前,河北省初步建立了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通用指标体系,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次划分为A(低风险)、B(中低风险)、C(中风险)、D(高风险)四类,按照风险等级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高风险机构提高监管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做到无事不扰,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性。
  • 日本加强对我国所有食品放射线辐射检查
    2009年4月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0403004号通报:近日,根据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0006号,对于2009年进口食品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来自中国的某些批次食品检出经过放射线辐射,因此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食品加强相关项目的命令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产食品(2007年7月6日食安发第0706002号(最终修正:2008年12月11日食安发第1211002号)通知 注1)中所示)   2.检查项目:放射线辐射   3.检查频度:对于所有进口商的所有货物进行批批检查   4.样品选取方法:按照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006号通报中表2第2项选取。   5.检查方法:按照2007年7月6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706002号通报有关“经放射线辐射食品检测方法”进行。   6.进行检查的具体理由:食品可能经过放射线辐射   7.备注:如检出经过放射线辐射,则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规定加以处置。
  • 环境保护部部署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专项检查的地域范围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重点地区。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 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实行驻厂监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专项检查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将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京津冀及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并向社会通报发现的问题。
  • 日本对中国产茶叶实施茚虫威和氟虫清的监控检查
    2012年12月2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1225第1号:对中国产茶叶实施茚虫威和氟虫清的监控检查。   根据2012年度进口食品等的监控检查计划,按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最终修正:2012年12月21日发布的食安输发1221第1号),在日本国内的自主检查中,发现多起中国产乌龙茶中茚虫威和氟虫清超标事件。因此,决定增加对中国产茶叶中茚虫威和氟虫清的监控检查。修改后需进行茚虫威和氟虫清的监控检查项目如下记: 编号 检查项目 蔬菜 水果 谷类、豆腐和其他种子类 茶 畜产品 水产品 73 茚虫威 ○ ○ ○ ○     364 氟虫清 ○ ○ ○ ○ ○
  • 新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p   作为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丽夏提· 阿不都哈迪尔带领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气象局及兵团环保局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对“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p p   执法检查组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投入、排污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区域联防联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现场检查了19家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听取了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奎屯市、乌苏市、独山子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座谈交流。在五家渠市和奎屯市分别召开了“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座谈会,并邀请当地政府、兵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p
  • 环保部督查一月揭穿“伪”治霾:预案照抄 政府不作为
    p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难落实,部分企业违法排污并拒绝检查,性质恶劣 一些企业监测数据不真实甚至造假……这些严厉的批评来自环保部的一份督查报告。 /p p   2月15日~3月18日,环保部会同京津冀鲁豫晋等地组成18个督查组,对华北地区的治霾进行为期1个月的专项督查。 /p p   上述这些问题来自260名督查人员对8500家单位的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有3119家。 /p p   strong  应急预案照抄照搬 /strong /p p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来是为了削减不利天气对污染的加码,但督查组在一些地区发现,应急预案成了摆设。 /p p   环保部今天发布的督查信息称,天津市应急预案对66家重点供暖单位提出应急减排要求,但实际中难以落实。 /p p   廊坊市固安县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千篇一律,如出一辙。焦作市工信部门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审核不严,企业应急减排管控标准不统一。 /p p   除了不科学外,一些地区的应急预案还存在不真实的问题。 /p p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局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照抄照搬其他地区预案,正式印发的文件中,甚至还出现其他区县地名单位。还有一些地方将“僵尸企业”或停产状态企业纳入应急停限产名单。 /p p   还有的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没有按要求及时修订调整,衡水市各区县、相关部门沿用2014年应急预案要求,太原市古交市和清徐县沿用2013年的应急预案。 /p p    strong 有措施 不落实 /strong /p p   尽管大部分地方都出台了治霾的长效措施,但相当一部分措施是纸上谈兵。 /p p   一些地方承诺燃煤锅炉要清零,但督查发现,多数地区仍在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的地区监管不严,小锅炉未入台账或清零不彻底。保定市有20个县(市、区)尚未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任务。 /p p   另外,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底数不清,整治力度不够,淘汰取缔不到位。北京市近郊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远郊村“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石家庄市存在大量小型制造企业,基本无治理设施,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比较严重。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两个村范围内存在80余家食品加工企业,大多采用单段煤气发生炉,没有废气处理设施。鹤壁市多家“小散乱污”清单内的碎石加工点、采石场、小水泥等企业未取缔到位。 /p p   2016年上半年,环保部就已明确京津冀要实施冬季错峰生产,但天津市工信委落实错峰生产动作慢,直至2016年10月下旬才下达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津南区纳入“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34家铸造企业中有17家从未实施“错峰生产”。 /p p   济南市部分区县未将水泥粉磨站、铸造等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名单。 /p p   多家企业污染严重且拒绝督查组检查,环保部点出了这些企业的名字: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再实铸造有限公司、唐山市平乡县亚克西车业有限公司、沧州市孟村县环宇扣件有限公司、太原市经济区山西瑞福来药业有限公司药厂、郑州市航空港区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鹤壁旅游综合体项目工地等。 /p p    strong 企业造假数据 政府不作为 /strong /p p   此次督查还发现两个突出问题:企业造假监测数据,地方政府对治霾不作为。 /p p   督查组通报说,石家庄市河北阔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泛洲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的河北泰恒陶瓷有限公司、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无极县阳煤集团石家庄中冀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鹿泉区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集团、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存在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故意造假等问题。保定市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汾市隆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也存在监测数据失真问题。 /p p   一些地方政府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仍然比较多见。石家庄市未对市直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一些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部署、不落实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市环保、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为企业在建成区新上燃煤锅炉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p p   邢台市部分区县党委政府仅以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导致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临汾市经信委、住建局、商务局、质监局、市煤炭工业局等多个部门没有落实环保责任。德州市部分县级经信、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不落实错峰、应急停限产要求的企业、建筑工地,以及“散乱污”企业、黏土砖瓦窑等违规违法排污行为不查处、不关闭。 /p
  • "双随机、一公开"下的食品净含量检查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2016年至2018年,各省质监局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随机抽查试点工作。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作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主管部门,2019年也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抽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 “双随机”的结果 2019年总局组织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随机抽查,在抽查米、面粉、食用油、杂粮、小食品、洗发液、化妆品、合成洗涤剂,抽查净含量453家企业共计885批次,合格率93.8%。此次抽查结果表明,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连续保持在90%以上,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看。此次抽查的38家大型企业的争含量标注与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为100%,93家中型企业,322家小型企业争含量标注与争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在90%以上。此外,2019年各省/市开展亦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定量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部分结果如下:1. 江西省对241家企业53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15%,对不合格的49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33家,立案查处16家并予以公示。 2.广州市本次共抽查了499个批次,其中59个批次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发现率11.82%。剔除净含量标注不合格26个批次,实物净含量不合格发现率8.22%。3. 贵州省流通领域48家企业、生产领域143家企业进行抽样688批次。净含量检验合格456批次,检验合格率81.9%。 2.“一公开”的落实 净含量抽检结果的合格与否,将对企业的公信力等有一定的影响。a. 结果公开各省市抽查结果公布于各政府公开网站,并且记录如企业信用管理系统。b. 惩罚公开各省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c. C标企业公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企业:连续3年以上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无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3.“检查”的依据 净含量检查主要依据以下两项:合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针对净含量的检查依据,有几项内容需引起重视:a. 适用商品的范围在第一章“范围”中还明确规定了适用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范围涉及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1)在生产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包括从生产线上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从生产者仓库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2)在流通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包括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定量包装商品或国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b. 计量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c. 法律规则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下表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4.净含量控制解决方案一自动检重秤a.提高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对于每分钟可处理100个包装的生产线,如果每小时对其中 15 个包装进行手动取样,则意味着整体包装的取样率仅为 0.25%。然而,自动检重秤可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包装自动称重。当发现问题时,操作人员可立即作出反应,以确保结果更加一致。b.更高的整体设备有效性自动检重秤可实时监测生产过程,其中包括产量统计过程控制 (SPC) 趋势分析,所有这些均可用于过程改进和提高操作效率。c.灌装机监测主动监测灌装机的性能可使灌装机头始终得到正确调节,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过量灌装与灌装不足的情况发生。自动检重秤可与灌装机控制装置/网络以及工厂现有的自动化系统直接通信,以实现无缝反馈控制。d.更准确的净含量自动检重秤机制可更高限度降低净含量不合规风险,以及消除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与客户投诉。e.降低误剔除率,减少返工和降低废品率高精度的自动检重秤不仅可改进生产过程,而且可降低废品率和减少返工次数。还可最大限度降低错误剔除率。f.品牌/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品牌可推动消费者持续购买,也可使生产商与零售商名正言顺为产品制定高价。如果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公司接受调查,则自动检重秤文件记录将会提供关于已进行合理质量控制的宝贵证据。关注梅特勒托利多微信公众号,以了解到更多有关满足全流程净含量控制的内容,包括:1. 包装前的反馈控制2. 单个包装净含量检测3. 二次包装的完整性检查4. 包装后的整箱检测您还可以参与我们的净含量合规性调查问卷获得精美礼品!
  • 41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净化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9月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7名资质认定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4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1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2.4%(详见附件1);有21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1.2%(详见附件2);有18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44%(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注销资质状态,占2.4%(详见附件4)。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21家),桂林市(4家),柳州市(4家),钦州市(3家),贵港市(3家),河池市(2家),百色市(1家)、玉林(1家)、贺州(1家)、崇左(1家)等10个地市。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理解。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其中,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2005号”检验报告,柳州市柳职院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柳职监字〔2021〕179号”检验报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贺[水]字20200073-2”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19]第0529号”检验报告,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务号为“BC 2022-0005”硫化物项目,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涉及的相关样品没有在规定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超出资质认定范围,编号为“GXHQ202203021 12”的检验报告。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Q072号”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630号”检验报告,这2家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相关计算公式错误,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导致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二)部分检验机构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广西能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嗅辩室传递窗规格不符合标准”、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自动低温翻转振荡器与烘箱、马弗炉同放置于高温间内”、广西环投金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实验室紫外灯未悬空安装”、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项目‘氨氮’‘氨’‘亚硝酸盐氮’‘氮氧化物’等在同一实验间进行检测不符合标准”、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的“固废检测未配套样品晾晒区、制样区;固废浸提、土壤有效磷浸提装置放置位置无控温设施”、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固废晾晒区与土壤晾晒区于同一房间,无有效隔离措施”、广西西湾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台堆放杂乱,添加了培养基的培养皿,未做任何防护;滴定室未安装空调,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无遮阳及通风措施;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之间使用胶片隔离;固废浸提装置未有控温设施”,这7家机构均存在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三)检验分包不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号为“崇环监(水)字〔2022〕035号”检验报告,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205131”检验报告,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KC2022045”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广西云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号为“云科环监字〔2021〕第03-007号”检验报告,这5家公司的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不规范等问题。(四)未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认定项目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恒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消作废的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河池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云检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消相关资质能力的手续,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未按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共有17机构存在部分原始记录缺失或记录错误: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XBBW220138”检验报告,未记录BOD5测定培养时间,编号为“GXBBW2105102”检验报告中,总铬和六价铬结果引用原始记录数据时有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崇环监(水)字〔2022〕038号”检验报告,氨氮项目原始记录不完整,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W123-1号”检验报告,未将环境条件参数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样品采样未记录分装的情况,未记录样品容器材质及类型,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用酸度计(编号HHYQA033)未在使用前后,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分发流转缺少原始记录描述”,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样品验收交接环节缺少对保存条件核查的记录,广西桂宏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H2206019”检验报告中,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中,缺少风速风向仪信息,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保利监字〔2022〕154号”、“保利监字〔2022〕008号”检验报告的监测设备使用记录未记录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为“保利监字〔2021〕276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臭气浓度采样记录表”未能如实记录现场监测结果,附图未有确认记录”,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1〕第1289号”检验报告的土壤镉、锌、铅等重金属浸出前处理记录缺少前处理方法依据文件、前处理时间、使用设备及设备使用记录、实验用水批号等关键原始记录信息,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编号为“BNN2021100279-23-2”检验报告中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对应的企业基本情况记录有误,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使用标准菌株对培养基进行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的原始记录,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JR/BG-HJ2021001至JR/BG-HJ2021100号”对应的部分原始记录无检验员签字,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任务编号为“2206010”废水总余氯指标测定,原始记录中未包含检测实验用水的验证记录,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浸提试验未能提供含水率测定的原始记录;实验室氟离子测定无标准使用液配制记录”,广西玉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玉翔(监)字〔2022〕第0446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缺对应的使用记录,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110833”检验报告,缺系统偏差的校准记录,广西邕测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邕测检字〔2022〕第225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无检测当天的相关仪器使用记录。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南宁市龙翔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龙翔环监字〔2018〕第0736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存在相关样品的采样、检测时间原始记录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问题,无法溯源核实该样品是否在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管理不规范,个别检测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有的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够规范,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三、检查结果处理(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三)对已注销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资质的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持续关注跟踪,这1家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生态环境类的检验检测报告。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2021年颁布的《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4日
  • 注意!这类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已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2〕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对象为市场监管总局许可或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比例:(一)今年事故较多的设备;(二)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三)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四)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对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三、组织实施(一)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会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监督检查人员并随机编组,请相关单位予以支持。(三)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并派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四)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一律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规定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依法应当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五)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移送市场监管总局,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吊销;对于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吊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撤销。四、其他事项(一)本次监督检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底结束。(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四)各检查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 系 人:特种设备局 周少坤联系方式:010-82262254、82260187(传真),tsj@samr.gov.cn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
  • 应付检查采访 损坏仪器“测出”完好数据
    p   仪器已经损坏,企业检测员却能“测出”完好且符合标准的数据。8月26日,三晋环保行记者团在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采访时,遭遇应付检查。 /p p   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矿井水处理车间全年运行,处理后的矿井水用于井下灭尘等。矿井水处理车间在两年的运行中,设备运行良好,出水全部达标。该公司检测员出示了矿井水处理每日检测记录,最新记录为8月25日,该记录符合相关标准。不过,在该公司检测室,记者却发现,用于检测的试剂瓶布满尘土而且老化,轻轻一碰,试剂瓶顶部的橡胶滴头就掉了,且瓶中并无试剂。同时,用于检测的玻璃仪器设备,其关键部位已锈住,无法使用,经公司检测员现场尝试仍无法使用。针对检测仪器已经坏掉,却能“检测”出8月25日符合标准数据的问题,检测员不予正面回答。 /p p   根据规定,上述企业自身监测数据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作为企业自身运行维护来说是必要环节。因为监测处理过的矿井水出水,可及时调整处理环节,以保证处理过的水水质达标。这一环节如果缺失,企业矿井水处理的针对性就比较差,出水水质是否达标也得打个问号。 /p p   该公司属资源整合矿,现处于边建边生产的状态,日排矿井水约1600吨,矿井水处理采取一般处理工艺。三晋环保行记者团副团长、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助理曲官生表示,企业本身处理矿井水问题不大,问题较突出的是企业自身监测机构的管理不规范。当地环保部门应督促企业在完成全面验收的情况下,优先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便于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并希望企业加强自身监测机构建设,及时更换仪器设备,规范相关操作制度。 /p
  • 认监委开展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获证实验室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切实履行国家认监委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的职责,查找资质认定工作和获证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公正、客观、准确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行政机关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价,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提升资质认定工作和评审水平、认定对象的一致性,全面提升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二、主要任务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二是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检查   1.检查重点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将开展汽车配件、手机、大宗出口商品、食品添加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各省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专家组,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   综合分析前几年监督检查情况,将易发生和出现的问题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对获证实验室的检查着重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两个方面(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1.检查对象   国家认监委派出专家组对上海、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表内容进行自查。   2.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主要关注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三个方面(表格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6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并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局发证的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开展自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 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检查(8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资深评审员,分别组成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和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对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1个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9个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工作程序   1. 国家认监委向接受抽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通知,并请其做好准备工作 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3、4)。   2.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任务,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沟通,提前1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地方两局、行业评审组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检验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向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书。   4.各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周 刚 李文龙   联系方式:82262770 82262769   附件:   1.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1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2011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4.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启动
    2011年10月11日,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协调会在京召开,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讲解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有关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边振甲副局长对即将开展的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边振甲指出,召开六部门协调会的目的,是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熟悉方法,为即将开展的检查评估工作奠定基础。检查评估组要通过深入基层地市、检查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查文件资料等方式,掌握真实情况,客观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地方实事求是地分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清醒地认识存在的问题。但是,不能指望通过几次集中整治就能解决问题。要通过这次检查评估,促使地方政府牢固树立重视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他表示,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了一些共性的问题。要通过这次检查评估,和地方一起查找制售假劣药品屡打不绝、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非药品冒充药品屡查屡犯的原因,梳理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总结地方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做出的探索,研究制定治本措施,从而促进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国务院的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边振甲强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成效,关键要看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否得到治理,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是否得到保障,医药产业结构是否得到调整,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是否加大力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是否得到加强。这是检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的标准,也是这次检查评估的重点。   这次检查评估是在全国各省、区、市开展自下而上全面自查自评,已经形成自查自评分数的基础上,对10个省份的抽查,是对这些省份完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的检查核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10个联合检查评估组,将从10月12日开始,陆续赴广东、云南等10个省市进行检查。   六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协调会召开
  • 抽查170家 | 这一地方本月启动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开展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坚持“依法监管、疏堵结合、从严查处”的原则,采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重点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超范围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规范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机动车检验机构,切实净化检验市场秩序,规范检验、服务行为。二、检查部门、对象及时间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范围内信用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等重点关注的17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时间为2022年5月下旬至2022年7月底。三、检查事项及内容1.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4.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163号)等要求,重点对涉及资质认定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检查工作安排(一)抽取检查机构名单。本次检查的17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单,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随机抽取。(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从各自业务条线选派16名经验丰富的属地一线监管人员(即:每个地市1名)参加本次检查工作。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随机匹配。同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每个检查组配备2-3名技术专家。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取证、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及与属地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三)检查的实施。本次检查工作全程使用并上传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检查组对每家机构现场至少抽取50份报告;不足50份的,应全部抽取。重点抽取检查“三客一危一货”相关检验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抽取。(四)检查结果上报。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相关部门,并按照《问题交接单》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属地相关部门应现场启动执法程序。如被检查机构拒绝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检查组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后直接移交。对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的,由属地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发现一般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属地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后续处理措施,督促有关机构一个月整改到位,防止监管脱节。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需行政处罚的,属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处罚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切实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五、检查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业务培训。各检查组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要高度重视检查结果认定和公示录入工作,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要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坚决守牢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底线。(二)严肃纪律,客观公正。各检查组应严格按检查任务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早于24小时通知被检查机构。检查期间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三)精心配合,夯实监管。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选派执法经验丰富,作风公道正派,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精兵强将”参与本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组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要结合本次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集中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提高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辛磊铭、张继斌 联系电话:0531-51792382省公安厅联系人:胡 芳联系电话:0531-85122208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王兴武联系电话:0531-51799036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王长栋
  • 市场监管局:完成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全覆盖检查
    核酸检测既是民生防疫的保障,也是战“疫”必需品。春节来临,核酸检测需求持续增长,为有效防范化解疫情防控用新冠检测试剂质量安全风险,近日,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处的指导下,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联合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聚焦核酸检测试剂经营使用单位,对辖区内3家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以及1家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检测机构使用的核酸检测相关产品资质是否齐全、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为重点,围绕医疗器械使用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医疗器械运输贮存闭环、设备使用维护四大要点,重点检查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等情况,确保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有效可追溯。“采购物资要按照类别分类存放,冷链医疗器械交接单要填写到具体时间”....在检查的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相关细节问题开展业务指导,现场宣传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相关负责人提高思想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下一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辖区核酸检测试剂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严格管控核酸检测试剂经营使用环节安全风险,计划2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新冠试剂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为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
  • 七部门开展沿海溢油污染防范大检查
    近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切实防范陆源溢油污染风险,促进陆源石油的安全开发。   近年来,我国溢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溢油进入外环境水体,直接威胁饮水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即将开展的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旨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海企业对安全生产与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提高保护海洋环境的认识,建立完善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制度,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促进陆源石油安全开发与利用,保障海洋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沿海设区市,重点是环渤海城市 检查对象是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所有陆上石油勘探、开采、炼制,石油、成品油贮存、管线输送,涉油港口、码头等已建、新建和处于试生产企业,以及原油、成品油运输企业,重点检查国有重点石化企业 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执行情况、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溢油污染应急管理情况、入海口环境质量情况,以及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等方面。   此次检查将采取地方政府、相关企业自查与检查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查和地方政府督察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组成的7个检查组将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沿海11个省(区、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检查组要督促整改,要求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立即整改治理,切实落实政府监督管理和企业溢油污染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 云南多部门联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检查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多部门联动对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红河、文山、普洱、丽江8个州(市)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本次检查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以来噪声投诉居高不下问题原因、噪声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领域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噪声污染问题,检查组当即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发现噪声治理好的案例,及时收集、汇总噪声的相关情况、降低噪声污染的方法。在认真听取各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汇报、充分考虑存在困难的同时,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提出破解难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8个州(市)的现场检查情况逐一分析后发现,噪声污染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然存在职能职责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畅,噪声污染违法成本低、执法取证难、处罚手段单一,反复投诉得不到很好解决,以及行政、执法、技术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着眼进一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检查组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建立投诉倒逼机制、建立问题查办跟踪机制、重视典型成功经验发掘、创建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县、将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信息公开、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多个方面着手,提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协调联动下,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领域行政执法,取得阶段性进展。
  • 中地装集团高申友副总经理一行到海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021年2月26日,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装集团”)高申友副总经理一行莅临海光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海光公司刘海涛总经理及相关人员陪同检查。 高申友副总一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中地装集团检查组的领导围绕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进行检查。海光公司刘海涛总经理首先对中地装集团在疫情防控之初给予海光公司的指导与帮助表示感谢。随后,海光公司副总经理赵慷汇报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计划,展示海光过去一年安全工作成果,并汇报了2021年度安全工作安排。中地装检查组在海光领导的陪同下检查了海光总部的研发实验室和重点安全工作区域。在听取汇报、深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后,高申友副总对海光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予以肯定,并对海光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要深化思想认识,时刻绷紧安全之弦;要聚焦关键环节,切实拧紧安全之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安全之责。海光领导表示,将贯彻落实领导指示和具体要求,确保公司大局安全稳定,为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目标营造安定有序的良好环境,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展现公司形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高申友副总一行进行现场检查
  • 是否会对日本化妆品护肤品核辐射检查?海关回应
    昨日,日本正式开始核污染水排海。在社交平台上,已有消费者将购买的日本化妆品退货。海关总署数据显示,日本是中国化妆品的重要进口来源地。今年6月份,上海海关在答复“来自日本的化妆品护肤品是否会进行核辐射检查”时表示,根据海关总署核辐射监测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固定式核辐射监测系统等设备,对进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实施核辐射监测。同时根据货物属性、来源等因素开展针对性风险分析与布控查验、实验室检测等,全力防范境外核辐射超标货物物品入境。
  •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将启动
    p   5月3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的行为,生态环境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的态度非常坚决。今年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真实。 /p p   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在法规方面,生态环境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生态环境部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在政策方面,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在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将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在行动方面,生态环境部每年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刘志全最后强调,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因资格性检查 总站改变近半数国家空气网运维中标结果
    2015年1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此次招标针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1362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助监测站三年的运维服务,最终12包由7家公司包揽,金额为2.13亿/年。  2015年12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改公告,称由于投标人质疑函中提出的问题涉及到资格性检查认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变更了第二包、第四包、第六包、第十包和第十二包的中标结果,特此公告。修改后的中标公告中共有六家公司中标,总金额为2.14亿/年。  中标结果:
  •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明年3月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12月29日全文刊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这个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如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 实际召回的情况 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 屹尧科技助力国庆期间食品安全检查
    每逢国庆黄金周,13亿中国人将大部分投入探亲访友、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人潮中,无论选择哪种休闲方式,都离不开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部门的食药局、工商局、质检局会加强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拉网式”监督检查,严防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以次充好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庆节日期间人们的饮食安全。另一方面,各检测单位和机构将会增加检测样品的批次和次数,确保食品中不含铅、汞、砷、镉等重金属,以及不含有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剂。微波消解仪(TOPEX全能型微波化学工作平台)既可以满足难消解样品的超高温高压需求,又可以满足容易消解样品的高通量需求,可以帮助用户在一个小时之内获得食品样品的重金属检测数据,加快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全自动固相萃取(EXTRA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可以解决节日期间检测部门人力不足的问题,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自动完成样品前处理。 典型应用解决方案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 冰淇淋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食品添加剂全面解决方案—谷物类 果蔬农药残留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 食用植物油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乳制品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饲料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方便面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茶叶农药残留全自动固相萃取全面解决方案 土壤中重金属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粮油中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及其解决方案 大米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前处理解决方案 链接地址:http://www.preekem.com/cn/jishufangan/jishufangan/
  • 国家认监委将对50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检查
    近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专项监督检查试点工作启动会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陕西省质监局以及陕西已授权和在建的25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能力水平,2013年,国家认监委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在继续加强对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直接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了区域监督试点工作,下放监管权限,贴近服务对象,委托天津、陕西、广东、浙江4个省市质监局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国家认监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质检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基础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   据悉,国家认监委计划委托上述4个省市对50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试点工作经验,今后将逐步增加国家质检中心区域监督的比例和覆盖面,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国家质检中心监管机制。
  • 生态环境部部长就固废法执法检查作报告(全文信息量太大......)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8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strong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 p   按照监督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p p   一、总体情况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韩正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了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污染者法律责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固废治理、监管工作机制和执法能力、科技支撑、法规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强调要全面准确把握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者关系,坚持从全局出发,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有效衔接,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同,切实解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促使固体废物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普遍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力度大、覆盖面广、工作实,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期待,报告总结成绩客观全面,分析问题全面精准,提出措施科学可行。国务院高度重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改进执法检查发现和审议提出的问题。 /p p   二、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p p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沿江固体废物大排查方案,部署相关行动。生态环境部制定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围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压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 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工作。 /p p   二是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严肃查处江苏盐城辉丰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广州海滔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等一批大案要案 集中约谈广州、连云港、盐城等7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对芜湖市白象山非法堆存工业固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联合公安部、高检院对安徽池州污染长江环境等40余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p p   三是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称“清废行动2018”),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11省(市),对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截至5月15日,共核实2796个固体废物堆存点,发现1308个存在问题,对其中问题严重的111个由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其余问题交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公安部部署沿江重点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侦破污染长江刑事案件150起。 /p p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研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研究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推动解决涉案危险废物鉴别难、定性难问题 发布《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指南,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p p   五是开展调查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将危险废物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明确工业源危险废物普查要求,全面调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等手段,督促各省(区、市)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需求,合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浙江等11个省级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清废行动2018”,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二是继续制修订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定。三是大力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四是指导各地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 /p p   三、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p p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堵住洋垃圾进口通道。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分解任务和细化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自2017年8月起,先后三次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其中,第一批调整目录于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已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 第二批、第三批将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起和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经过三次调整,列入目录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将由7类66种减少至2类18种。修订发布实施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提高废物进口门槛 印发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进口废纸加工企业规模要求 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降低转让进口许可证风险。有关部门联合推荐一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鉴别机构由3家增加至20家,进一步解决进口废物鉴别难问题。 /p p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严格进口固体废物审批,2017年审批量同比下降35%。海关总署等部门不断加大洋垃圾口岸查验和走私打击力度。2017年全国口岸共检出不合格进口固体废物402批,共计5.9万吨,对走私洋垃圾刑事立案286起,查证涉案废物86.68万吨。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开展“国门利剑2018”和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行动,第一季度立案侦办洋垃圾走私犯罪案件139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25.4万吨。 /p p   三是发挥部门合力,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1700余人,对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督促各地依法处理违法企业1072家。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五废”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截至目前,全国共重点整治“五废”行业集散地194个,排查再生利用企业1.8万家,关停取缔8800余家。 /p p   2017年,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同比下降9.2%,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12%。今年第一季度,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57%,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64%,政策调整效果明显。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各项任务。二是从严审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力争固体废物进口量逐年大幅削减。三是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p p   四、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p p   一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推进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地方着力解决“先分后混”问题,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和有害垃圾安全处置。12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3个城市将垃圾分类立法列入计划。北京、上海、厦门、深圳等地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建立微信公众号,组织义工服务队,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 /p p   二是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加快补短板 指导地方科学规划选址,采用安全适用技术,严格排放标准,建设高标准“邻利型”垃圾焚烧设施。生态环境部制定《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目前投产运营的278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 /p p   三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对建筑垃圾等进行集中资源化回收。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开展存量治理、加快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的思路,在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二是认真落实“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推动各地相关设施建设。三是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四是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p p   五、扎实推进农业农村固体废物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p p   一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国务院召开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2017年新增4个省份完成治理目标,全国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74%,比2016年提高9个百分点。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正在组织新一轮排查,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整治工作。 /p p   二是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支持100个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p p   三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印发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方案,聚焦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利用中央财政13亿元资金,建设143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推动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整体提升。 /p p   四是推动农膜回收利用。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提高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水平。在甘肃、新疆、内蒙古3个重点用膜省(区)建立100个地膜回收示范县,并选择4个县探索建立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是支持200个左右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行动。 /p p   六、压实各方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p p   一是统筹防控环境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要部署,要求打好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我们在谋划这些重大战役的作战方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着眼生态系统整体性,统筹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将固体废物作为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障,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p p   二是加大环境保护督察力度。2017年,实现对31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固体废物相关环境问题,各地高度重视,坚持边督边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突出问题,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p p   三是推进部门政策协同。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第三方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四是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改造。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开展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应用。 /p p   五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司法部把“固废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基本内容,组织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发展改革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推动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国首批48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正式对公众开放。发布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督促各地做好固体废物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对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科学设置固体废物监管部门职责,健全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和部门联动机制。三是指导各地开展“固废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力度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p p   关于执法检查和审议时提出的其他意见和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逐一做了认真研究和改进。在加强科技支撑方面,科技部牵头组织编制“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在推进包装废物回收方面,国家邮政局选择8个省(市)开展快递绿色包装试点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公益基金,联合厦门市政府启动全球首个绿色物流城市建设。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融合方面,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p p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p
  • 甘青两省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联合执法检查
    近日,甘肃、青海两省市场监管局组成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甘肃省陇南、天水两市4家认证获证组织和8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并对天水市秦安县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此次联合执法活动是甘肃、青海两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兰西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兰西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于推进甘青两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一体化建设,围绕国际化、市场化、集约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方向,深入开展两省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合作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联合检查组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条件要求、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行、诚信经营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联合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陇南、天水两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跟踪督促问题整改,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获证组织和检测机构规范科学运转。联合检查组还根据甘青两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创建要求,对秦安县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联合检查组听取了秦安县政府相关人员对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秦安县发改、商务等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随后,他们实地走访查看两个有机种植基地,并与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代表围绕示范县创建所做工作、收益和成效进行交流。秦安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快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继续大力推进有机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打造有机产业发展链,增强发展活力。两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甘青两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统一大市场,积极履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职能,加强交流合作,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人才交流、共享专家资源等领域积极对接,努力实现共建共管共赢,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区域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体系,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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