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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相关的论坛

  • 政府招标时,招标书如何写?

    买大型设备,需要政府招标,招标时不能写品牌,只能写参数,想购买某一厂家的设备,如何写参数,如果只写这家独有的参数,招标时不够三家要废标,写成通用参数,会招成别家的设备,好难呀,有什么好招吗?

  • 政府招标时如何报出标价?

    政府招标时最后一个环节让合格的供应商报出最后的价格,价低者中标,这时如何报出的价格还有利润,还能中标呢?

  • 采购招标问答4、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b][color=#cc0000]4、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color][/b]

  • 【796】问: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需要报批。因为《政府采购法》第[/font][font=微软雅黑]27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4条进一步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font][/color][/b]

  • 【928】问:哪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哪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font][font=微软雅黑]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九条第一款,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font][/font][/color][/b]

  • 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现状

    三年前,有幸与80年代世界银行原“仪器设备首席顾问”和几位参与过我国首次运用世行贷款、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几位年迈的学者、专家聚会。畅谈当年首次国际招标的认真精神和当年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数额之大及所起的作用,颇欣慰!那次招标为大农口的七个部门的几十个科研教育单位奠定了科教的条件基础;时过30多年,至今还能在大农口科教单位的实验室中见到当年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 聚谈中,年迈、爱国的华裔美籍首席顾问徐博士,关切地问及如今国内仪器设备招标情况,与会者直率地谈及近几年国内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诸多不够珍惜纳税人的钱和背离招标应遵循的:竞争、平等、公开、开放、实事求是和扶植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宗旨的现象,记得大致可归纳如下:(1)不少采购单位不顾及实际应用目的、应用人员水平和相应的适用仪器设备档次,片面地追求髙精尖,这是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科学仪器实际使用率低下的原因之一。(2)申请采购仪器设备的选型报告,罗列出著名品牌的技术性能,如同“仪器设备选美”,特别是科研用的仪器,不明确自身所处学科的优势、潜在的发展方向和为之探索应具备的仪器设备手段,而模仿他人采购仪器设备,是决不能取得创新成果的。(3)政府采购、招标的技术文件,有的几乎照抄某些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4)在招标的技术文件中,还罗列入一些与实际应用要求关系不大,仅属于结构或工艺设计的指标,这属于不懂或别有用心。(5)在一系列技术指标中,标有诸多星号,称为关键指标,而这些指标多为某品牌所特有的,如同“地雷”,其余品牌一碰上,即被排斥。(6)一些申请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未列明实际应用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只是罗列当今著名品牌的技术指标,即下结论:国产仪器达不到或不满足要求。有的甚至以不用名牌仪器进行分析研究的论文难于发表为由,申请进口仪器。靠用名牌仪器发表论文,不单不值得提倡,也说明论文水平不高。有的将重大技术装备、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拆成几部份,以避开发改委和科技部审查。(7)对几千万元的招标采购的技术文件的审标,只请几位人士,用半天就“审完”,而在评标时,也仅请几位人士,用1—2天时间,就填报出评标结果,连招、投标资料、译文的产品说明书都来不及浏览(对于国外产品,按理应该核对具有法律责任的原文产品说明书)。(8)小聚会时有好几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谈到,曾多次用“百度”搜索所公布的评标专家的情况,虽绝大多数确具髙级技术职称,但大多数所学专业、从事的工作或专长与所承担评标的仪器设备不对口,有的甚至是可说与招标仪器设备相关专业技术毫无关系的人士。(9)常将不同类型、不同属性的仪器设备捆包招标,使得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反而难于投标,而由一些有内在关系的捆包商中标,这对于价位和售后技术服务与支持是很不利的。(10)招标采购时仅注重于大型仪器设备,而忽视必备的配套设备和实验室常用的设备,造成不少实验室中,尤如只有一个大脑而缺少灵巧的四肢,致使大型仪器实际使用率低下。 世行仪器设备首席顾问不时插话、提问,但对具体问题不作评论,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谈及招标采购的起源和宗旨,並讲了一段语意发人深思的比喻。他说:招标、政府采购起源于18世纪英国,19世纪“世行”集大成,开始编撰范本,确立並贯穿:竞争、平等、公开、开放、科学(即不能有科技方面有错误),並尽可能保护世行贷款使用国的幼稚工业的宗旨。此后各国都效仿、制订《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且特别注重要珍惜纳税人的钱,扶植和保护本国产业及资本的投入。还风趣地说:实际上招标、采购的思路和实施,应如同老太太为儿子和孙子买鞋那样务实。老太太首先根据家中资金实力和儿子与孙子买鞋目的和用途,确定各不相同的目的与用途及投资分配。接着确定购鞋的档次和类型,儿子是企业白领职业经理人,所以要买质量和价位中上等的、庄重、大方的一双国内外较著名品牌的真牛皮鞋;孙子上中学、爱运动,应買一双不一定是大品牌,但质地好的运动鞋。上述原则确定后,进一步确定关键细节,博士开玩笑说:这如同采购仪器时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老太太必然确定二双不同目的、用途的鞋的尺码、面料、衬里、鞋底材质、可选色的范围,并依不同目的确定是否应配鞋垫等。老太太将上述采购鞋的资金预算、目的、用途、类型、档次、要点等记在心中(如同写成招标书),接着选择几家信誉好的鞋店,如同仪器招标采购时,审定投标商的资质,进而依据上述拟订原则,进行性能、质量和价格的查核、对比,可能还要与儿、孙议论,如同评标,最后选定最符合要求且性价比最佳的货物,搞定后付款购置,並要发票,以备处理购后可能发现的问题。聚会者不约而同地戏言:我们确信我国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理应比老太太为儿孙買鞋更精明才对。与会者还畅谈了当年首次参与仪器设备国际招标采购的感受和经历。 当时世行贷款额达数亿美元,相当今天几十亿美元了,为大农业领域,即农、林、牧、渔、水、气、机(农机)七个部门的科研和教育及技术推广部门装备急用的仪器设备。当时上述部门的科教条件底子很薄,有的几乎没什么仪器设备,贷款额又很巨大,所以国家对此极为重视,由农业部何康部长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组长;抽调农口各科教院校从国外回国的专业对口、学有专长的博士和北大、清华、原圣约翰大学等著名大学毕业並与理化、生化分析相关的学者和中国农科院、北农大等几十个农业科教项目单位的一批与理化、生化仪器分析专业对口的中青年人,共80多人,分七个大组,组成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先封闭起来由世行专家辅导,用一周时间学习世行有关招标采购的一套范本(记得是清华大学翻译的),接着各自回原单位,议定各单位根据贷款的分配额和本单位的急需,拟定采购仪器设备的品名、用途、档次和相应的关键技术指标等。而后,大家带着上述申报材料和能收集到相关的国内外各厂家产品说明书、字典和资料等,集中封闭式的汇报、答辩了半个月;经修改、确定后,仍在封闭式的条件下,分工撰写招标书的技术文本,並经过相互交叉审标、修订,最后形成标书的技术性文本,约历时半个多月。商务文本是由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统一编写的,二者合拼,构成完整的招标文件,交由中技公司实施国际招、投标、开标程序。开标后,原技术专家组成员再次集中,用一个多月时间,采用对外绝对封闭式的评标,评标人员采用相互交叉、互换、互复核,並履行逐一签名的问责制。聚会几位老人还记得当时每人只发一支红、蓝铅笔,一支当时稀缺的派克牌圆珠笔和HB铅笔。伙食在当时是上等的,但不上酒水。每人一张办公桌,堆满中外文产品说明书和资料,每天早上都进行户外活动,晚饭后散步,晩间都自觉加班,大家极认真地根据招标书逐句核对投标文件,凡符合招标书的用铅笔标出,优于招投要求的用圆珠笔写上优于,不合格的用红色标示,有疑问用蓝色标示,並起草和由各小组长签发出核实函。工作时常听到相互轻声交流甚至辩论,尤如一个钻研学问的学堂。

  • 【原创大赛】谈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低价中标”的个人认识!

    [b][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color][/b][align=center][b][color=#cc0000]谈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低价中标”的个人认识[/color][/b][/align][b][color=#cc0000]一、【序】:[/color][color=#cc0000] 本人作为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之一,对应专业是电子仪器与设备,已参加过无数次政府采购电子类专业的招标评审活动,在我所接触的采购招标评审中,招标方式有:[/color][color=#cc0000]1、公开招标,2、竞争性谈判招标,3、竞争性磋商招标,4、询价招标,5、单一来源招标,6、邀请招标等。通过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活动,学习到了不少评标知识,积累了一定的评标经验,下面就“低价中标”问题简单谈谈我个人的体会和认识。[/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二、【最低评标价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也就是俗称的“打分法”,它是将招标文件的项目分门别类,按百分制进行分项打分,最后汇总再综合相加,在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得分最高者投标方为中标者。竞争性磋商招标采用的是先打分,然后再二次报价,最后是综合评分,取高分者中标。[/color][color=#cc0000] 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价中标。什么是低价中标?所谓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哪个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就由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我所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与询价招标评标中,只要是资质条件合格,符合性完整性合格,商务和技术条件无偏差,实物样品正确并与投标文件吻合,最终符合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无违反废标条款的投标人,大多都遵循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规则。[/color][color=#cc0000] 在国际上有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都合理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大都将采购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最低评标价法引入我国以来,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的招标活动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下,能有效遏制采购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另外最低评标价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更加有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不少招标方和投标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大提高招标投标进程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color][color=#cc0000]三、【低价中标的条件】: 无论是电子类项目还是其他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投标方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有可能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对应的资质证明材料:[/color][color=#cc0000](一)基本资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三证合一,可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color][color=#cc0000]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即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载报表,现金流报表,亏盈利润报表);(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质保年限。交货工期、必备设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人员配备、现场培训、售后服务等);(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盖有公章的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及社保缴费清单证明文件);(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中国”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color][color=#cc0000](二)商务资质及特殊资质要求: 在商务资质上,供应商应满足招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由具体项目而专门设定的特殊资质条件)。[/color][color=#cc0000] 供应商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如提供质量、计量、标准、环境、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软件、人员、机构、能力等必要的认证资格证书,生产商或制造商授权书。[/color][color=#cc0000](三)技术条件及资质要求: 在技术资质要求上,供应商同样也要满足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条件(由具体项目对应需求的技术条件)。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功能、用途、安装、调试、工期、样品(实物)、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等,如果优于招标技术要求,对中标更为有利。[/color][color=#cc0000](四)经济报价: 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为一次报价,该报价不作为投标的最终报价。在经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后,通过与投标人进行相应的“竞争性”谈判,最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此经济(投标)报价将成为投标人能否中标的最终结果。[/color][color=#cc0000] 以上前三点是投标一些必备的客观条件,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基本都能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招标的基本资质、商务资质、技术条件均符合[/color][color=#cc0000]招标要求。应该说已经满足上述条件剩下的就是最终报价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则,哪家投标人报价最低即可中标。所以说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这个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也是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较为激烈地方。在我参与的竞争性谈判评标中遇到过几十家供应商共同竞争一个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这种评标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四、【不正当竞争】 但在实际的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当中,不可否认会存在某些不正当的竞争,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违反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1、投标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互相串通投标(围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3、投标人与评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投标。4、招标人与评标人互相串通违规评标。5、投标人低质低价投标。6、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7、投标人联合同盟窜标。8、投标人挂靠多家供应商投标。9、其他隐蔽性违法投标。[/color][color=#cc0000] 以上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恶果,就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增大了采购人招标成本,降低了投标人自身的信誉度。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color][color=#cc0000]五、【规避违规低价中标】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毕竟只有少数不良采购商或供应商,大多数采购商与供应商还是遵纪守法,进行规范的,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招标投标,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来遏制不正当低价中标现象。[/color][color=#cc0000]1、防止串标围标。 我国在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已经制订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对串标围标等现象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在公示制度上,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给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明确的诚信评价标准。一旦查出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立即将其记入失信者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给予公开曝光,剥夺其招投标资格。另外还应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尽量从源头上防止某些违法投标人通过串标围标来达到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color][color=#cc0000]2、严格评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分析和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这对评标委员会来说需要一个理性的评判,为此可通过严格审查投标人的基本资质,在信用诚信及违法记录中探索点滴,另外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件的细节上寻找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评标政策,从投标人的报价中推断是否存在违规报价过低或恶意低价的现象存在,尽量降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的概率。 在《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当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可能符合中标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果断否决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color][color=#cc0000]3、相互监督,各尽其责。 政府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业主、投标供应商需要互相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还需要要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上要严格把关。评标专家要深刻理解和吃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各项文件政策的内容,提高专家自身的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招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尽力做到公正招标。采购业主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写,尽量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不规范条件和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和条款要求,一一对应并规范成文,这样可大大提高投标文件的观阅性,有利于评审专家阅读和评判。在招标投标中多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杜绝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color][color=#cc0000]4、加强质量控制。 招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而合理的竞争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但有些低价中标的厂商中,厂商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些甚至再次转包他人。这种现象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首先优先推荐资质齐全,检测手段完善,商业信誉良好的厂商,再者就是在招标文件中严格产品技术参数,增设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提供多种质量管理认证的资质证书,尽量减少那些想钻空子的不良厂商参与投标的机会。[/color][color=#cc0000]5、增设样品展评。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了预防那些生产能力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尽可能选择正规厂家和有品牌信誉的产品,可以特地增设样品实物现场展评。按照招标文件公告的要求,邀请有能力参与投标的厂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样品进行集中展示,通过实际样品的货比三家,争取那些口碑好,信誉高,价格低廉的厂商入围,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投标。[/color][color=#cc0000]6、拒绝恶意低价。 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的是恶意报低价格,中标后通过各种理由拒绝供货,随后违反合同,擅自提高价格,对于这些恶意低价中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这些害群之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再次发生恶意低价中标。采购方在招标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力精确的核算出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服务)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在招标文件中可适当设置必要的产品技术门槛,以防止在招标中出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使招标投标有序而良好的进行。[/color][color=#cc0000]7、优化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这些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由于招标所涉及专业很广,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尽量抽取技术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综合考虑可适当进行多专业选择,以避免专业过于单一,造成评标时有可能产生的评判偏差,给投标者留下专家不专业的印象。[/color][color=#cc0000]六、【小结】[/color][color=#cc0000]1、综上所述,规范的低价中标是以保证质量为基础,以采购方和供应商信誉为前提,以合格的资质为依据,以市场经济杠杆为保障,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条件,才能正常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上述条件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要勇担重任,尽职尽责,尽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违法造成的低价中标现象出现。[/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2、从哲学的角度看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最低评标价法有利就有弊,利是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非常行之有效的作用。弊是有些不法招标投标者钻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违法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有些诚信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终归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应该很好地呵护它。[/color][/b][color=#cc0000][b]3、在招标过程中有许多投标人都以为谁报的价最低谁就能中标,他们将“最低评标价”中标理解为“最低投标价”中标,其实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解,严格的说应该是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最低价格中标。因此对于想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相关的法规,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每一项投标条款要求,在也是非常有重要的。[/b][/color][b][color=#cc0000]4、我们不应该惧怕低价中标,我们更欢迎低价中标,关键是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避免出现不规范低价中标和违规低价中标,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恶意低价中标,将那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的招标投标者拒之门外。[/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color][/b]

  • 【1242】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font][font=微软雅黑]“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font][/font][/color][/b]

  • 【原创大赛】政府招标采购会实录-怎样才能买到想要的东西

    【原创大赛】政府招标采购会实录-怎样才能买到想要的东西

    政府招标采购会实录-怎样才能买到想要的东西上个月到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参加了市环保监测站实验室改造及通风施工项目招标评审会,对政府招标有了一些了解,颇有些感受,一吐为快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072240_463034_1645480_3.jpg  我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招标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是电脑从专家数据库里随机选择的,在招标的前一天下午才通知,供应商对谁是评审专家并不知晓。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到招标厅后,在评审专家表上签到,由招标主持人发一份招标书,到招标厅的一间小屋里等待,评审专家共有三名,一名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其它两名是随机选择的评审专家。  招标会上还有两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也是随机选择的,大多是政府部门纪委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在会场主席台上坐,全场进行监督。  9:00整供应商进入会场,主持人让把招标人的文件正副本交上来,然后退到等待室等待。供应商退场后评审专家进入会场,项目的负责人即环保局监测站实验室N主任对该项目进行了说明,她说,这次招标项目有两项,一项是新建两个实验室里需要购置实验台、水池、排风柜、电脑操作台等,第二项是通风施工项目,有七个实验室的通风项目,新建两个实验室,一个是仪器室,放原子吸收光谱仪,一个是无机化合物前处理室,需要安装通风设备,原先五个实验室的通风设备老化,排风量小,在进行土壤酸化时满屋子都是酸气,甚至整个楼道里都是,已经到了不改造不行的地步,现有排风设备还有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是当时排风设备是联动式的,如果一个屋子要向外排风,必须把其它排风设备都打开,才能把酸味排出去,这样即浪费电还浪费精力。这次新安装的通风施工项目要求安装两个大风机,一个风机负责三个实验,一个风机负责四个实验室,实行点动式操作,一个实验室排风也能把风机打开,将风排出去。”她还希望这次招标能够买到较好的风机与变频系统,排风快,风量大,风机要经久耐用,她倾向于西门子或国产艾默生的变频系统,快速省电耐用,不易烧坏风机,但标书上规定不能写明所购买牌子。  听完她这段话我甚是惊讶,因为招标书中的要求大多提到她所讲的,但点动式排风标书上没写,这样标书到了供应商手上,供应商很难领会她的意图,她最终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吗?我有点担心了。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查招标人的文件,是关于招标公司的资质,其中包括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效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代理人的委托书、安全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结果有三家供应商东西不全,有的没有代理人的身份证,有的无代理人的委托书,直接将这三家废标,不参与竞标。  然后是看余下五家的招书报价情况,在标书里每家供应商都对自己的公司作了详细讲解,证明有能力承建该项目,而后对标书中的设备每项都写上了价格,未写品牌,这是招标时规定的,只能写价格不能写品牌,有每项价格还有总价格,从总价来看,基本在14-25万之间,实验室台、水池、电脑操作台等通用设备价格悬殊不大,风机、变频系统价格差距较大,如变频系统从4千到3万,可想而知总价会差出多少,而且几千元的变频系统与几万元的变频系统质量上肯定有很大差异。我当时问主持人可以根据变频系统的价格决定哪家中标吗?主持人说不能,要五家竞标,谁出的价最低为中标者。N主任有点着急了,说如果招来的设备与以前的一样,还是不能解决通风系统,不是白白浪费钱吗?主持人说你的点动式操作在标书上未作详细说明,在竞标前还有一段说明,要将这个问题提出来,签合同时还要加上这一段说明,这样就可以了,事已至此,只好这样了。  最后是竞标时间到了,将五家供应商入场,N主任将自己的意图表达出来,特别强调了想要的通风效果,风机、变频系统的质量等,这些还要写进合同里。开始竞标了,主持人发给每家供应商一张纸,10分钟内写上价格,当场念出价格,价格最低者中标。看以下的结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072242_463035_1645480_3.jpg  竞标价格出来,我还是吃了一小惊,因为大家所报的价格比上交上来的招标书少很多,看来大家都留了一小手,招标书上的价格是虚招,现在报出来的才是招招致命,最后X公司以价格最低中标,N主任失望之情挂在脸上,留下来与第一名中标者谈论该项目的合作事谊,我随之离开,心中百感交集,第一次参加这种招标会,感触颇深。结论:感受一:政府招标全过程比较透明公正,真正实现了价格低者中标。感受二:供应商在提供资质文件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要求,任何一个缺失都有可能废标。白白浪费金钱与时间,所做的厚厚的投标文件都未打开。感受三:作为招标单位,一定要详细写出想要的东西,想要达到的目的,标书要详细描述,对所要的主要设备或部件,在不能指定品牌的情况下,要详细描述它的性能、指标、参数,而不是一个简单名字,这样只会买到自己不想要的东西,想要的买不到。

  • 【1409】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b][/color][/font]

  • 【1297】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color][/b]

  • 政府招标采购的那点事儿!!!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出发点是好的,政府出面,专家评分,用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产品,防止杜绝灰色利益,但是结果呢???真正的实验室人员买不到自己想要的产品经销商不得不上下打点,一点没到都会出问题厂家不得不把价格降了又降还要到处去公关这里面唯一舒服的就是负责采购的这些人了,N多人找,N多人求,凭啥就买你的呢,就看你有多诚心了!!!反正一个招标下来弄得人是疲惫不堪呀所以没事儿还是别买东西了,麻烦!!!

  • 【1201】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政府招标采购评分应不应该给进口仪器额外加分

    现在单位购买仪器时大多采取招标的形式,最近听说一件事让我觉得很不舒服。在进行政府招标时评分要给进口的仪器设备另加10%的分,而且有正式的书面文件,不知是否确有此事。我真是不明白,如果性能指标都一样的话,为什么非要给进口的仪器设备加分,如果真要加,那也应该是为我们自己的产品加分呀!在国际上我还很少听说哪一国家去限制自己的产品而去推销别人产品的,这是什么行为?这使我联想起当年的改革开放,为了招商引资,对外资和合资企业实行丰厚的优惠减免政策,结果导致很多国有和民营企业处于明显的不合理竞争中,使它们的经营运转雪上加霜,难以维计。如果说当年是没有经验,需要交学费,那现在的这般行为该让国人如何去理解?难道说这样做有利于发展我们自己的技术和产品,有利于发展我们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企业,有利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诚心希望大家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针对此事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 【1084】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889】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如果擅自终止采购活动,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font][font=微软雅黑]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确需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七十八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font][font=微软雅黑]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

  • 【924】问: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必须要明确付款方式吗?能否标注为双方协议,等签订合同时再行确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必须要明确付款方式吗?能否标注为双方协议,等签订合同时再行确定?[/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font][/font][/color][/b]

  • 【885】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可以分包?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可以分包?[/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中标供应商能否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先经过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权决定项目分包与否。[/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font] [font=微软雅黑]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font][/color][/b]

  • 【664】问: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任何人如果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的情形,都可以举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font][/color][/b]

  • 我国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理应比老太太为子孙买鞋的本领更精明

    三年前,有幸与80年代世界银行原“仪器设备首席顾问”和几位参与过我国首次运用世行贷款、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几位年迈的学者、专家聚会。畅谈当年首次国际招标的认真精神和当年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数额之大及所起的作用,颇欣慰!那次招标为大农口的七个部门的几十个科研教育单位奠定了科教的条件基础;时过30多年,至今还能在大农口科教单位的实验室中见到当年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 聚谈中,年迈、爱国的华裔美籍首席顾问徐博士,关切地问及如今国内仪器设备招标情况,与会者直率地谈及近几年国内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诸多不够珍惜纳税人的钱和背离招标应遵循的:竞争、平等、公开、开放、实事求是和扶植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宗旨的现象,记得大致可归纳如下:(1)不少采购单位不顾及实际应用目的、应用人员水平和相应的适用仪器设备档次,片面地追求髙精尖,这是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科学仪器实际使用率低下的原因之一。(2)申请采购仪器设备的选型报告,罗列出著名品牌的技术性能,如同“仪器设备选美”,特别是科研用的仪器,不明确自身所处学科的优势、潜在的发展方向和为之探索应具备的仪器设备手段,而模仿他人采购仪器设备,是决不能取得创新成果的。(3)政府采购、招标的技术文件,有的几乎照抄某些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4)在招标的技术文件中,还罗列入一些与实际应用要求关系不大,仅属于结构或工艺设计的指标,这属于不懂或别有用心。(5)在一系列技术指标中,标有诸多星号,称为关键指标,而这些指标多为某品牌所特有的,如同“地雷”,其余品牌一碰上,即被排斥。(6)一些申请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未列明实际应用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只是罗列当今著名品牌的技术指标,即下结论:国产仪器达不到或不满足要求。有的甚至以不用名牌仪器进行分析研究的论文难于发表为由,申请进口仪器。靠用名牌仪器发表论文,不单不值得提倡,也说明论文水平不高。有的将重大技术装备、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拆成几部份,以避开发改委和科技部审查。(7)对几千万元的招标采购的技术文件的审标,只请几位人士,用半天就“审完”,而在评标时,也仅请几位人士,用1—2天时间,就填报出评标结果,连招、投标资料、译文的产品说明书都来不及浏览(对于国外产品,按理应该核对具有法律责任的原文产品说明书)。(8)小聚会时有好几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谈到,曾多次用“百度”搜索所公布的评标专家的情况,虽绝大多数确具髙级技术职称,但大多数所学专业、从事的工作或专长与所承担评标的仪器设备不对口,有的甚至是可说与招标仪器设备相关专业技术毫无关系的人士。(9)常将不同类型、不同属性的仪器设备捆包招标,使得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反而难于投标,而由一些有内在关系的捆包商中标,这对于价位和售后技术服务与支持是很不利的。(10)招标采购时仅注重于大型仪器设备,而忽视必备的配套设备和实验室常用的设备,造成不少实验室中,尤如只有一个大脑而缺少灵巧的四肢,致使大型仪器实际使用率低下。

  • 【617】问: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以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依据,这种以[/font][font=微软雅黑]“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合法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是否亏损与上款要求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使用[/font][font=微软雅黑]“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font][/font][/color][/b]

  • 【808】问:到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标大厅实施采购,需要注意什么?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到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标大厅实施采购,需要注意什么?[/font][font=微软雅黑]答:预算单位通过该平台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区采管办导入预算后,预算单位拆分预算(同一期集市采购),在平台中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具体流程可见指南。[/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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