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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相关的论坛

  • 【586】问: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font][/color][/b]

  • 政府应设定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

    [b][color=#cc0000]政府应设定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疫情和灾难时期属于特殊时期,政府对采购的管理职能和范围需要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比平常政府采购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更大。[/color][/b]

  • 疫情防控和灾害期间,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font=&][size=16px][color=#cc0000][b]疫情防控和灾害期间,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管理。[/b][/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cc0000][b]疫情防控和救灾资金的使用,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还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和成千上万受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b][/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cc0000][b]要坚决避免各种趁疫情、灾害之机牟取暴利或有违疫情防控和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一旦在特殊时期的采购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实行比平时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b][/color][/size][/font]

  • 【375】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

    [b][color=#cc0000]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color][/b]

  • 【1064】问: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font][/color][/b]

  • 走出政府采购的几个概念误区

    误区之一:实行政府采购就是节省财政资金。实际工作中,在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和总结政府采购工作时,我们不难发现,凡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地方,都把节省多少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惟一目标。这就给人一种感觉,只要能够节约财政开支,政府采购工作就是成功的。由于缺乏科学的节约资金评价体系,不仅节约资金工作是否完全到位无法评价,采购物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也因为没有充分考虑,给采购实体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误区之二:实行政府采购就是进行集中采购。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来看,多数地方都是只要部门能够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资金有保证,能够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就是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事实上,由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编制计划不仅没有通盘考虑,而且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资金来源渠道也没有进行充分了解,造成政府采购只是改变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也只是从零售价变成批发价而已,并没有削除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问题。特别在目前财政资金还比较分散、预算外资金数量很大的情况下,尽管实行了政府采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重复采购、重复投资,财政资金浪费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误区之三:只要公开招标就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说,实行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暗箱操作变为公开竞争,而政府采购中公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采购物资公开招标。于是,在多数地方看来,只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就是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工作也是公正、公平的。事实上,由于多数地方还在摸索阶段,招标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从形式上虽然实行了公开招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仅有的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着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操纵招标的问题,一些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也在暗地里联手操纵标价,或中标后分得,或者是看到其他地区实行了,赶个时髦。对政府采购到底如何去搞,怎样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根本没有进行认真研究。因此,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要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政府采购工作。

  • 政府采购有哪些利弊。

    政府采购的利处1、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保护现有采购人员,避免许多外界干扰;3、敦促企业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计划性;4、确保采购资金到位,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的弊端1、牵涉行政部门太多,采购运作时间长、程序繁琐;2、割断企业作为直接用户与企业的联系,不利于所购设备的日后维护;3、采购渠道加长,企业资金负担加重;4、经销商信誉不好,加大企业供货风险,最终导致供货价格提高;5、先拨款后审批,影响企业融资渠道的顺畅;6、厂家没有积极性,售后服务不到位。

  • 【608】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font][/color][/b]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在政府采购实施项目过程中,采购人具体包括哪些单位,从事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项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究竟该确定哪个单位为采购人?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财政性资金如何界定,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如果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究竟财政资金要占到多大比例才应纳入采购人采购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也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操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案例:某县中学拟建校园网络,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政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抓,教育局负责具体抓,项目首期支付资金(40%)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先向银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学校偿还贷款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但谁是本项目的采购人却无法确定。在项目开始实施时,曾尝试过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人,但都觉得不妥;后来,也试过让学校或者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但学校认为,项目是由县政府亲自抓、领导小组确定方案、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使用的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自己又无采购决定权,不能作为采购人;教育局认为,项目是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确定的,学校是使用者,自己也不能作为采购人。这样一来,谁是该项目采购人的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直到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才由领导小组经过多次协商,指定由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原因是该县正在实施“普九”项目,后期还有类似项目需要建设,可由教育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采购)。这样确定以后,随之带来的就是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也难以确定。既然县政府指定教育局为采购人,那么教育局就可以派出代表参与评标,但学校却不答应,认为项目是学校的,使用者是学校,偿还贷款及后期付款也由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参与,学校的采购意图如何体现,谁来为学校把关、承担责任,后期的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又由谁来负责?不得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教育局、学校各派一人(一位是教育局局长,一位是学校校长)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在实际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在一些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定谁是采购人经常会争论不休,有些不应成为采购人的单位,为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想成为采购人;而有些应该成为采购人的单位,担心承担责任,又想方设法不作采购人。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 【名词解释】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十六、支付资金(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3)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color][/b]

  • 【38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color][/b]

  • 【1059】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font][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font][/color][/b]

  • 规范紧急采购资金管理。

    [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各类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所获得的没有指定具体对象的捐赠资金,虽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显然具有特定的公共性质,有特定的区域和使用范围限定,并且该捐赠资金并不属于慈善机构本身所有,不能像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可以随意支配和随意选择采购方式,[/b][/size][/color][/font][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因此也是一种公共采购。[/b][/size][/color][/font][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它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样适用相关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纳入公共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以取得社会公信和社会监督。而对于捐赠者的定向捐赠资金,如果其对象属于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等单位,其发生采购时同样要纳入紧急采购管理范畴。[/b][/size][/color][/font]

  • ST三维起死回生,临汾市政府补助4.66亿

    在临汾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于11月27日审议通过临汾市政府提请审议对山西三维实施政府补助事项议案之后,仅一周时间,补助数额便得以披露。12月4日晚间,山西A股上市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三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临汾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追加有关单位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拨付企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研发费用补助经费的通知》、《关于下达返还水资源费预算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累计向公司下发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共计4.66亿元。

  • 采购招标1、问:什么是政府采购?

    [b][color=#cc0000]1、问:什么是政府采购?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40)!

    [b][color=#cc0000]问: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要求把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列入打分项,可以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而资格条件是不能作为评审项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color][/b]

  • 朱镕基女儿朱燕来:政府应尽快退出经营性领域

    昨天,中国前总理朱镕基的女儿朱燕来参加政协经济组讨论时认为,政府应重新检讨自身角色定位,尽快从一些经营性领域退出。她指出,政府应该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在资金获得、资源等方面,为大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而不是自己“跳进来参与”。 朱燕来说,政府应该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在资金获得、资源等方面,为大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而不是自己“跳进来参与”。她补充说,当然在资源性等领域,仍应控制在国有企业手里,但其他已经逐步成熟、有很好(经营)能力的领域,应该更多引进市场机制,政府应该退出这些经济领域,减少对经济的干预.

  • 【转帖】【中国的碳排放市场】山西对超量减排实施资金补偿

    山西对超量减排实施资金补偿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11:27 新华网   新华社太原10月7日电(记者吕晓宇)为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山西省政府出台文件,鼓励各地政府和企业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山西省将对超量完成减排任务或许可排放量的市、县政府或排污单位,实行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是指市、县政府完成上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任务,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或政府部门下达的允许排放量后,进一步实施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的减排量。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超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政府或企业均可提出补偿资金申请,但必须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10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2000元;县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15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3000元;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4000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县政府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治理等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不仅按规定全额收回补偿资金,而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资金。(完)

  • 从百家上市环保企业无政府补贴将亏损看环保行业的脆弱

    地方政府的补贴支撑了好看的财务报表,保证了企业在股市上增发获得资金,获得的资金又用来购买设备,从而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这几乎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南方周末记者系统整理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发现,涉及环保产业的163家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00家上市公司在2011年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政府补贴,这些公司涉及领域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固废处理、脱硫脱硝除尘以及新能源等。  2011年,这100家公司的净利润总和约一百余亿元。其中30家企业的净利润增长超过40%,而三安光电、德豪润达、建研集团、东方钽业、华昌化工、佰利联、博闻科技的净利润增长甚至超过了100%,涉足环保设备制造的华昌化工则增长率高达672.07%。  与高利润增长相伴的是其接纳的高额政府补贴。截至2011年底,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这些绿顶公司所接受的政府补贴总和33.7亿元,这一数字与他们净利润总额比为33%。 十二五超过3万亿的政府资金投入,又不知多少企业、投机分子瞄准了政府乳汁!这种虚假的繁荣,套政府、股民钱的方式太过容易,而真正发展环保技术的企业却不一定有这般运作能力!这将带来什么?可怕不可怕?

  • 【728】问: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看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一是看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看资金性质,是否是财政性资金。三是看采购对象,是否是集采目录内的,或者是集采目录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适用《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font][/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一)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一)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按照厉行节约、合理编制的原则,落实政府过“紧日子” 要求,严把支出关口,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4)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本年度项目预算需求。(5)对于常年实施的项目,可依据上一期经费测算标准,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后,确定项目预算需求;对于一次性项目,要严格测算项目经费需求及构成明细。(6)梳理政府采购事项对应的采购品目和预算金额,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申报。[/color][/b]

  • 【转帖】“挪用环保资金”现象背后的隐忧

    摘要:“挪用环保资金”现象屡见不鲜、久治难愈,它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环保政策遭遇的严峻挑战和环保执行力的软弱涣散 对于当下的“环保困局”,有多种原因可以解释:环保意识、部门利益、历史旧账……而近日的几则新闻,又为这种“困局”新增了一条注脚。据审计部门报告,2008年,河南省挤占挪用排污费1.37亿元,其中平顶山环保部门用1084.9万元养超编人员,占现有人员的近79.2%;广东省有6个市13个项目环保专项资金2069.6万元被挪用,用于镇政府综合楼建设和其他项目等支出。环保资金本应专款专用,这一点有关部门不会不知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使环保资金成了“万能资金”。这既暴露了一些地方的财政漏洞,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环保执行力”为什么总是执行不下去。不仅如此,我们还有理由进一步追问:既然环保资金被挪作他用,那么这些资金对应的环保项目是怎么“治理”的?相应的“环保数据”又是如何上报的?许多环境污染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其治理成本远远高于预防成本。环境污染破坏,耽误一天、放任一天,都会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埋下巨大隐患。在这个意义上,挪用环保资金,使本该治理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其危害尤为持久。对于环境保护,中央可谓三令五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毫不松懈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国家4万亿投资有3500亿直接投向了环保领域。这样的投资安排,既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应对之举,更是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把应对危机看作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机遇,把加强环境保护、振兴环保产业作为克服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如果环保资金总是沦为“唐僧肉”,国家发展战略将如何落实?环境保护又将从何谈起?从世界各国政府治理的经验来看,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而强化政府执行力,就是要强化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能力,为其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当环境保护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时,“环保执行力”就成为一个重要命题,成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挪用环保资金”现象屡见不鲜、久治难愈,它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环保政策遭遇的严峻挑战和环保执行力的软弱涣散。环保需要投入。据国家环保部负责人透露,今后3年,中国将从各方筹集1万亿元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如何确保这样的巨额投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环保资金屡遭挪用的现实告诉我们,遏制环境污染,除了资金投入,还需要包括各种监管问责在内的“制度投入”。只有“制度投入”保障了,包括资金投入在内的各种环保投入才有保障,各项环保指标的实现才不会年年成为问题。

  • 政府大笔资金投入走自主创新

    2011年12月21日,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闭幕,李克强副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要统筹协调推进转型、发展和环保的关系,将扩大内需与发展环保产业紧密结合起来,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环保产业升级和培育新的增长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关键之一在于坚持自主创新和机制创新。 [b]一、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b] 环保产业是联系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纽带,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选择。 环保产业是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物质基础。“十二五”期间,要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减排8%,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量均减排1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17%、能耗下降16%,部分地区还将实施重金属限排,都对环保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环保产业是促进经济内生增长与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据统计,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并对钢铁、机械等基础行业发展产生8—10倍放大效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国家正在编制的《现代环境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对鼓励第三方环境服务发展作出部署,预计到2015年环保产业规模将达到2万亿元规模,2020年规模可达5万亿元。 环保产业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绿色发展被确定为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议题之一。以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为重点的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提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为环保产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在环境清洁技术研发上与发达国家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有望在绿色发展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环保产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和发展潜力,我们要准确把握发展需求和全球环保市场竞争的前沿,推动环保产业由要素驱动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 [b]二、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环保产业发展形势[/b] 当前全球环保市场保持年均7.5%的增长速度,2010年全球环保市场总值达1.6万亿美元。欧美等国家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在全球环境问题上的话语权,牢牢占据了环保产业全球市场的主导权,控制了90%以上全球市场份额。随着全球绿色发展的兴起,欧美等国家环境保护重心已转向“预防与修复”为主,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已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求调整到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双需求。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扶植政策和引导性投入,更多侧重于支持新能源、清洁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致力于产业链整体竞争,推动绿色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使环保产业走上了可持续发展之路。 回顾全球环保市场发展历程,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首先,环保产业具有时代特征,不同时期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是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联系在一起的,目前环保产业正从以公益性为主过渡到经济属性为主,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次,产业发展要符合国情要求,要具备清晰的产业发展路线图,统筹政策、资金、技术、市场、公众意识等驱动因素是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第三,环保产业升级转型取决于创新驱动,加快环境技术与信息、生物、制造等高新技术的融合,促进多领域团队创新与协同创新,将引领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的提前爆发。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特别警惕发达国家“苹果手机效应”的影响。发达国家经常利用在全球环境问题上的话语权,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决策,然后像在全球推广苹果手机一样,利用其掌握的核心技术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攫取更大的利润。 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基本走了一条引进—消化—再创新的道路。“十五”以来,环保产业规模保持在20%以上增速,2010年产业规模已达1万亿元,环保企业3.5万家,安排从业人员300多万人。按照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必须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环境高新技术研发与新兴产业的培育,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模式由单纯规模扩张、低端数量竞争等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提高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二是统筹传统环保产业与新能源、环境清洁技术、生态修复等新兴领域发展,科学把握环保产业内涵,加快现代环保产业体系发展,提高环保产业对全过程污染控制与产业升级转型的支持能力;三是培育以创新型环保企业、环保产业集群、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发展主体,引导环保企业按市场规律优化重组,增强产业创新链竞争力,全面提高产业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加快产业规模化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发展具有较好基础和竞争力传统产业领域,在全球竞争中提升我国传统环保产业的战斗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积极开拓全球新兴环保市场。 [b]三、科技创新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b] 自主创新对环保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我国环保产品已达到3000多个品种,在城市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垃圾焚烧发电、除尘脱硫等方面已具备成套设备研制与工程建设能力,部分新技术领域已处于产业爆发性增长的前期,某些单项技术研发居于世界前列。同时,国内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环保企业快速发展,环保产业集群迅速崛起。 在环保装备研制及产业发展方面。自“十五”以来,通过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连续3个五年的支持,自主研制的225—500吨/日垃圾焚烧炉排炉实现系列化、成套化,并成为国家垃圾焚烧处理规划推荐的主流装备,处理效率、二次污染控制及自动控制系统优于国际同类产品。自主研制的电除尘器是我国参与国际环保市场竞争最具实力的环保产品,行业发展集中度高,产业链上的重大设备、自动控制、振打装置等关键环节全部实现国产化,不仅可满足国内需要,还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处理技术与装备水平持续提升,5—50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常规水处理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主要常规设备已实现出口。通过“九五”以来持续支持,自主研制的聚合氯化铝净水剂及其复合系列产品,占据国内聚合氯化铝净水剂产量50%以上,成为国内饮用水行业净水剂的主要供应商。 在环境清洁技术、环境物联网技术等新兴环保产业领域。环境清洁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对于行业节能减排与产业升级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自主研发的清洁制革技术已在全行业推广300余家企业,对于皮革行业现代化转型具有里程碑意义。苎麻清洁生产技术大幅度降低了生产成本及污染排放,将环洞庭湖区域苎麻行业的环保风险大幅降低。物联网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快速应用,自主研发的智能多物种生物传感器,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双向数据传输功能的智能环境感知节点,形成年千台以上产业化能力。总体上,我国环保产业新兴领域技术储备与产业潜力形势喜人,但受到本领域核心技术和环境科学问题研究进展的限制,新兴产业领域自主创新的征途才刚刚起步。 [b]四、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任务[/b]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环境领域提出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思路。按照规划纲要部署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十二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需要把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促进多领域协同创新与共同创新,催生新兴环境技术的产业化,实现环保产业体系从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技术、装备和服务,延伸到具有减少污染和受损环境修复等效应的领域,构建和完善现代环保产业体系,从而为实现“支撑节能减排、培育新兴产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惠及百姓民生”环境科技发展目标提供物质基础。 新形势下,提高环境技术创新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应突出“五个注重”:一是注重基础研究,把握全球环保产业竞争前移态势,加强重大生态环境科学问题研究,力争重大原始技术创新突破,获取全球产业分工和市场格局的有力条件;二是注重促进多学科、科学与技术融合,推动重大需求导向下的多领域共同创新与协调创新,抢占全球环保市场技术发展前沿;三是注重创新人才培养,统筹管理、科研、工程、产业等创新人才培养,发展国家战略导向型科技创新团队,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四是注重科技产业化工程,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政策及市场模式的融合,缩短技术产业化的市场培育期,快速形成生产力;五是注重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筑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平台,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高技术转化服务能力。 结合“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安排,实现上述环境科技发展任务,在科技工作管理中应在“六个需要”方面下工夫:一是需要深入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顶层设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将环境科技重大任务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与环保产业关键领域;二是需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估机制,健全科技立项—后评估—持续支持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效益;三是需要集中科技资源,突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优化环保产业体系布局,实施环境技术创新重点工程;四是需要创新思维模式,构筑开发共享创新平台,引导新理论、新思想与环境保护的融合及再创新,构筑高新技术与环境保护的桥梁;五是需要加强创新环境建设,构筑创新基地,提高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六是需要发挥军民科技融合作用,发挥国防科工业在装备、信息等领域的技术优势,推动环境保护与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与环保工程精细化水平。 (马燕合 黄圣彪) (作者单位: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 【原创大赛】【实验室建设及采购】谈谈我理解的政府采购

    [align=center][b]谈谈我理解的政府采购[/b]方翔(南京质检NQI)[/align][align=left] 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color=#3333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现有的采购机制下,总归是绕不过一个词——政府采购。采购法中规定,预算中涉及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color][/align][color=#333333]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产及营销模式发生了改革,原有的采购模式明显不能满足需求,借鉴国外好的采购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要目的是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color][color=#333333]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是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的,有幸从事了几年的政府采购,多数是在当地政府采购机关进行的采购,很明显的能够感觉到,采购过程中逐年提高的严谨性,最初只觉得采购流程变得越来越繁琐,要求越来越多,感觉好似缺少人性化、灵活性,现在回想起来其实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这一两年我单位采购到的检测仪器较以前相比确实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验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少了许多。[/color][color=#333333]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有6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color][color=#333333] 在这里要特别的区分以下两种采购模式: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color][color=#333333]概念上的区别就不一一区分了,就通俗上的区分主要是,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预算较小,较为紧急的项目;公开招标则适用与项目预算较大,且对项目内设备要求较高的采购,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color][color=#333333] 相对而言倘若采购中能满足采购时间较为紧急且设备无特殊要求(市场主流产品的能力覆盖范围及质量无明显差异),建议使用竞争性谈判,且因为存在二次报价的原则,对于预算及成交价格的控制往往能做的比较好。反之,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层次差异较大,且本身对需求设备的要求就很高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公开招标的模式,能够在招标现场更好把控住产品的性能及质量。[/color][color=#333333] 就两种采购模式,对于采购人而言重中之重是认真填写所需仪器的参数需求,竞争性谈判的原则是满足参数要求的基础上,低价中标,仪器质量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公开招标兼顾价格、仪器参数及投标商的资质,相对而言更易买到自己理想的设备,但是流程较为繁琐,且因耗费人力物力较大,所以门槛相对而言较高。[/color][color=#333333] 总而言之,想要在政府采购中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除了需要愈加完善的采购制度,更需要采购者自身严谨的态度。作为采购者而言,在确保提交的技术参数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在规定的采购制度下,善于应用合理的采购方式,使得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取得理想的采购结果,避免采购结束后的各种纷争于烦恼,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color][color=#333333] 当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生产厂家严格要求,制造出出高质量的仪器,从源头上解决劣质产品的难题。[/color][align=left][color=#333333][/color][/align]

  • 中国机床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

    为了推动机床行业由上而下的系统性的发展,中央政府从宏观上提出对机床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力的政策、规划,而地方政府则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代表性机床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机床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比如,2007年,国家制定了《数控机床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税务、信贷等支持数控机床产业的发展;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施重点技术改造,建设10~20个数控机床和功能部件制造基地,提高普及型数控机床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等。 地方性的政策支持,如浙江省玉环县政府提出的《关于扶持机床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设置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鼓励参展,摊位给予补助;加大先进制造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等。 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控系统占数控机床总产量的75%;在国产数控机床销售额中,经济型数控机床约占50%,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达到批量出口能力;普及型数控机床约占45%,实现规模化生产,逐步扩大出口;高级型数控机床约占5%,品种将大大增加,并在出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此外,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对于高端制造业已经提到了一个战略性的高端,将发展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功能部件作为国家重要的振兴目标之一。随着一系列扶植政策的陆续出台,未来几年中国的机床行业有望在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在质量和技术水平上达到一个突破。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的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的几点看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不断深入贯彻,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开支、扼制腐败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是代表学术或技术权威,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代表法律的尊严,以执法者的身份,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本身属于有目的、有组织地在短期内依法强制性地对某项采购项目做出评价,具有依法性、短期性、强制性的特点。评审专家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出客观、公正的成交结果必然会得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广泛认同或市场的承认;相反,则会有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声誉和政府采购机关的形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关注程度和供应商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针对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反映逐渐增多,在一些通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可能会成为为有关采购人、供应商里某些人获取不当利益重要工具。譬如:评审专家在一些采购项目上带有浓厚的倾向性,认为某某品牌没有在本地进入过就成为不能成交的唯一依据,完全没有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评标;一个项目评完,评审专家刚刚退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就已经知道了评标结果;一些评审专家往往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其伪造而妄加猜测等等。这说明评审专家自身在某些环节上的确存在一些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制约和规范,使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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