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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相关的资讯

  • 成都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
    p   近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组织对我市国、省、市控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情况开展了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在为期30天的专项检查里,支队共对10个区(市)县的20家涉气企业33台套自动监控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除停改的3家外,其余检查的17家企业28台(套)中,大部分企业在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以及工艺合理性方面都基本符合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达90%以上。 /p p    strong 专家现场指导 /strong /p p strong   检查企业的同时提高业务水平 /strong /p p   据了解,支队制定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7至8名环保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了专家组。为防止“跑风漏气”,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效果的真实性、可信度,检查企业均为当天临时确定,执法组到达企业现场再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检查并接受专家组的现场操作技能培训。 /p p   按照执法检查分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对发现的涉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并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区(市)县环保局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专家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技术业务操作,对发现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对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总结和对下一步加强监管提出意见建议。 /p p   “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科技含量高、技术业务强、规范标准多,执法人员难免会有所疏漏,针对这种情况,专家组成员便会在现场对每一个点位、每一个仪表、每一套系统的检查、操作等的业务技能进行操作培训。”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边查边教、边学边查,一方面达到了检查企业的目的,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p p    strong 立查立改 /strong /p p strong   对于违法企业“零容忍” /strong /p p   在对20家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中,据介绍,其中国控企业5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20% 省控企业共3家,不存在违法行为 市控企业共9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11%。 /p p   通过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企业由于缺乏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和对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缺乏了解,其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台账记录与标气配备、相关装置安装及设备运维存在着不规范现象。虽然在线监测仪器的标定都没有太大误差,但这些不规范问题也会对监测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企业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组现场进行了纠正和规范指导。而对检查中出现的,如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未取得废气运维上岗证,未按照要求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执法组依法依规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p p   “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可靠性分析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在采样系统中均未发现有私自改动采样系统,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的现象,有个别企业存在采样系统安装不规范的现象,监控设备大体可靠。对于监控数据是否可靠的问题,我们在现场采用有证标准物质的标气,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值进行严格检测,发现90%以上企业的设备数据误差值在 5%合理范围以内,且无人工稀释现象,因此在线监控数据是相对准确的。此外,在数据一致性上,除个别企业存在采样数据和在线监控数据的时差问题外,均不存在人为控制篡改数据传输过程的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p p   下一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继续排查全市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做到“零容忍”。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环保负责人的环境法律教育,完善在线监控仪器规范性运行维护培训工作。并且,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环境执法流程。另外,还要提升管理,继续加强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企业配备相关投药运行的监控设备(如建议或规定企业安装氨逃逸表),在执法过程中规定企业提供药剂购买凭证,以便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除污却进行数据造假的情况。 /p
  • 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执法检查工作将开展
    国家认监委29日通报称,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认证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   此次执法检查将以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等为依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分为对外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和内部工作规范、技术评审管理、许可时限控制、收费管理、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等七个方面。   据了解,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至7月。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认证行政许可是认证行政监管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将创新和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过程,严格依法行政。
  • 新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p   作为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丽夏提· 阿不都哈迪尔带领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气象局及兵团环保局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对“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p p   执法检查组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投入、排污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区域联防联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现场检查了19家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听取了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奎屯市、乌苏市、独山子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座谈交流。在五家渠市和奎屯市分别召开了“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座谈会,并邀请当地政府、兵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p
  • 生态环境部部长就固废法执法检查作报告(全文信息量太大......)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8年6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strong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 p   按照监督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p p   一、总体情况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韩正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了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污染者法律责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固废治理、监管工作机制和执法能力、科技支撑、法规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强调要全面准确把握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者关系,坚持从全局出发,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有效衔接,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同,切实解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促使固体废物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普遍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力度大、覆盖面广、工作实,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期待,报告总结成绩客观全面,分析问题全面精准,提出措施科学可行。国务院高度重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改进执法检查发现和审议提出的问题。 /p p   二、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p p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沿江固体废物大排查方案,部署相关行动。生态环境部制定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围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压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 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工作。 /p p   二是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严肃查处江苏盐城辉丰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广州海滔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等一批大案要案 集中约谈广州、连云港、盐城等7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对芜湖市白象山非法堆存工业固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联合公安部、高检院对安徽池州污染长江环境等40余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p p   三是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称“清废行动2018”),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11省(市),对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截至5月15日,共核实2796个固体废物堆存点,发现1308个存在问题,对其中问题严重的111个由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其余问题交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公安部部署沿江重点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侦破污染长江刑事案件150起。 /p p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研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研究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推动解决涉案危险废物鉴别难、定性难问题 发布《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指南,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p p   五是开展调查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将危险废物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明确工业源危险废物普查要求,全面调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等手段,督促各省(区、市)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需求,合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浙江等11个省级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清废行动2018”,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二是继续制修订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定。三是大力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四是指导各地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 /p p   三、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p p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堵住洋垃圾进口通道。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分解任务和细化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自2017年8月起,先后三次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其中,第一批调整目录于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已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 第二批、第三批将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起和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经过三次调整,列入目录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将由7类66种减少至2类18种。修订发布实施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提高废物进口门槛 印发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进口废纸加工企业规模要求 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降低转让进口许可证风险。有关部门联合推荐一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鉴别机构由3家增加至20家,进一步解决进口废物鉴别难问题。 /p p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严格进口固体废物审批,2017年审批量同比下降35%。海关总署等部门不断加大洋垃圾口岸查验和走私打击力度。2017年全国口岸共检出不合格进口固体废物402批,共计5.9万吨,对走私洋垃圾刑事立案286起,查证涉案废物86.68万吨。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开展“国门利剑2018”和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行动,第一季度立案侦办洋垃圾走私犯罪案件139起,查证各类涉案废物25.4万吨。 /p p   三是发挥部门合力,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1700余人,对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督促各地依法处理违法企业1072家。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五废”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截至目前,全国共重点整治“五废”行业集散地194个,排查再生利用企业1.8万家,关停取缔8800余家。 /p p   2017年,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同比下降9.2%,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12%。今年第一季度,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下降57%,其中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量下降64%,政策调整效果明显。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各项任务。二是从严审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力争固体废物进口量逐年大幅削减。三是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p p   四、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p p   一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推进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地方着力解决“先分后混”问题,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和有害垃圾安全处置。12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3个城市将垃圾分类立法列入计划。北京、上海、厦门、深圳等地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建立微信公众号,组织义工服务队,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 /p p   二是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加快补短板 指导地方科学规划选址,采用安全适用技术,严格排放标准,建设高标准“邻利型”垃圾焚烧设施。生态环境部制定《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目前投产运营的278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 /p p   三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对建筑垃圾等进行集中资源化回收。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开展存量治理、加快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的思路,在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二是认真落实“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推动各地相关设施建设。三是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四是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p p   五、扎实推进农业农村固体废物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p p   一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国务院召开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2017年新增4个省份完成治理目标,全国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74%,比2016年提高9个百分点。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正在组织新一轮排查,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整治工作。 /p p   二是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支持100个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p p   三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印发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方案,聚焦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利用中央财政13亿元资金,建设143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推动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整体提升。 /p p   四是推动农膜回收利用。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提高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水平。在甘肃、新疆、内蒙古3个重点用膜省(区)建立100个地膜回收示范县,并选择4个县探索建立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是支持200个左右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行动。 /p p   六、压实各方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p p   一是统筹防控环境风险。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要部署,要求打好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我们在谋划这些重大战役的作战方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着眼生态系统整体性,统筹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将固体废物作为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障,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p p   二是加大环境保护督察力度。2017年,实现对31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固体废物相关环境问题,各地高度重视,坚持边督边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突出问题,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p p   三是推进部门政策协同。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第三方固体废物治理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四是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改造。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开展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应用。 /p p   五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司法部把“固废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基本内容,组织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发展改革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推动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国首批48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正式对公众开放。发布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督促各地做好固体废物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p p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对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固体废物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科学设置固体废物监管部门职责,健全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和部门联动机制。三是指导各地开展“固废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力度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p p   关于执法检查和审议时提出的其他意见和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逐一做了认真研究和改进。在加强科技支撑方面,科技部牵头组织编制“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在推进包装废物回收方面,国家邮政局选择8个省(市)开展快递绿色包装试点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公益基金,联合厦门市政府启动全球首个绿色物流城市建设。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融合方面,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p p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p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将启动 吴邦国作批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吴邦国批示强调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对该法的执法检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政府进一步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推动法律实施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希望检查组精心准备,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扎实工作,特别是要针对2009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全面深入地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毫不松懈地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和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安排了执法检查。但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兆国强调,食品安全是人们普遍重视和关心的问题。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王兆国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跨越了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出台这部涉及民生问题法律的慎重态度,以及积极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决心和信心。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定食品安全法非常关心,对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更加关注。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担任此次执法检查组组长。路甬祥在会上部署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他说,这次检查将在全面了解和评估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上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这次检查将突出五个重点:一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二是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四是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五是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情况。  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将分为4个小组,于今年4月至6月赴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四川、陕西等地开展检查,并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等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介绍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 media_span_ur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3/24/c_121227898.htm')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启动 吴邦国作重要批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检查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的积极配合下,精心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由5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于9月至12月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凸显标准、经费不足问题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基础条件有所改善,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积累了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月24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他指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仍然不强。   检查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召回、索证索票方面的制度 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与发展食品产业的关系。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建议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在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发现,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执法检查组强调,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 甘青两省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联合执法检查
    近日,甘肃、青海两省市场监管局组成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甘肃省陇南、天水两市4家认证获证组织和8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并对天水市秦安县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此次联合执法活动是甘肃、青海两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兰西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兰西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于推进甘青两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一体化建设,围绕国际化、市场化、集约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方向,深入开展两省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合作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联合检查组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条件要求、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行、诚信经营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联合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陇南、天水两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跟踪督促问题整改,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获证组织和检测机构规范科学运转。联合检查组还根据甘青两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创建要求,对秦安县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联合检查组听取了秦安县政府相关人员对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秦安县发改、商务等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随后,他们实地走访查看两个有机种植基地,并与相关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代表围绕示范县创建所做工作、收益和成效进行交流。秦安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快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继续大力推进有机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打造有机产业发展链,增强发展活力。两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甘青两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统一大市场,积极履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职能,加强交流合作,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人才交流、共享专家资源等领域积极对接,努力实现共建共管共赢,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区域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体系,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 北京市气瓶充装站突击检查现场见闻:知法更要守法
    知法更要守法   ——北京市气瓶充装站突击检查现场见闻   “我们先在这里等一下,等到有充装客户进去的时候再去检查。”1月2日13时30分,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的一家液化气站旁,两辆北京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车悄悄地停在了液化气站外的马路边。   从1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法》已正式实施,明确了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责任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在首都的贯彻落实情况到底如何?新年上班第一天,北京市质监局特设处执法人员就决定来一次突击执法检查,在事先完全不告知企业的情况下,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突然“袭击”。   一辆挂着危险物品标志的小货车驶入了充气站,根据经验,执法人员迅速判断出这是一辆拉着气瓶、准备进入充气站充装液化气的货车,充装时间应该不会特别短。等到小货车完全从眼帘里消失,执法检查车迅速启动,也驶入了充气站。   说时迟那时快。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刚刚走上充装台,充气站工作人员就急匆匆地拔掉充气枪,准备将充好的气瓶搬回停靠在充装平台边上的小货车。见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也急忙控制了现场,阻止试图驶离的小货车,并一边调查取证,一边开始执法检查。   企业负责人被叫了过来,明白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意图之后,这位姓赵的负责人眼神中明显有一丝慌乱,神情也不大自然,不过对于刚刚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他倒是非常清楚明白。   “《特种设备安全法》昨天已经正式实施了,按照法律的要求,对于气瓶充装单位,有哪些要求都知道吗?”执法人员问道。   “知道。就是要对来这里充气的瓶子,进行充气前、充气后的检查,不能给已经报废的气瓶充气,确保安全。”企业负责人回答说。   在了解了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开始了严格的执法检查。第一个检查的是企业充装人员的作业证。作为一项专业技能,我国要求所有液化气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免发生非专业人员的违规操作,带来安全隐患。   经过人证对照,执法人员发现一位未取得执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却在执法人员进来时手里拿着充气枪,在充装台上充气。面对执法人员的盘问,企业负责人开始是矢口否认“该人员上操作台”,等到执法人员准备提供证据时,又改口辩称“只是帮忙运送气瓶,并未操作充气枪”。好在第一时间拍摄下来的证据资料,清晰地记录了该未持证人员违规操作的瞬间。   核实完充装人员的身份,执法人员又对充装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刚刚完成充装的气瓶,却没有完整的充装记录,企业负责人的解释是“通常都是事后去前面的房间补录”。更让执法人员吃惊的是,在停靠在充装台的小货车里,居然有一个需要报废的充气瓶。尽管执法人员进来后该充气瓶还未充气,但如果没有质监部门的突击检查,该充气瓶是否会被充气,还真不得而知。   “应该说,对于法律的基本要求,你都是很清楚的,但是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做,该事先、事后检查的,没有检查,该及时记录的,没有记录,甚至试图为报废气瓶充气,知法犯法。”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强调,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依法充装,合法经营,不要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身试法。   顺义区质监局执法人员赶到之后,对该充气站的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立案查处,实施高限处罚。 文章转载自:中国质量报
  • 政策全文|《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p p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p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和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p p   一、实施“一项计划” /p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明确提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法,力争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p p   我厅已制定《四川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提出排查评估的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工作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的排查和排污评估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我厅将在计划推进实施过程中组成检查组,对8个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方进行抽查。 /p p   二、开展“两个活动” /p p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2017年将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利剑斩污”活动,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一是规范运用刑事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解读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广泛共识 同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二是强化实施行政处罚。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各市(州)适用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我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市(州),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地方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将采取责令重新调查、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三是积极支持民事追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州)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州)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我厅。 /p p   (二)认真开展“利剑斩污”活动。延续“百日攻坚行动”的战略战术,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6-10月集中实施执法打击,巩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解决“不能查”、“不愿查”的问题。同时,固化机制成果,形成从严监管执法的常态长效,最终在全省真正形成“从严环境监管、从严整改问题、从严传导压力、从严执纪问责”等“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三、打好“三大战役” /p p   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要紧密围绕全省环保系统“一号工程”(成都平原大气质量实现持续好转),重点关注沱江和岷江两条流域以及成都市主城区内的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p p   一是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水泥、玻璃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对专项行动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和抽查。 /p p   二是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5月底前,属地环保部门应完成对沿江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任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p p   三是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执法专项行动。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在2016年摸底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从7月起,我厅将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施“核查销号”制度,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方严格实施督导问责。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p p   四是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要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p p   五是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列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p p   四、实现“四个覆盖” /p p   积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四项工作实现全面覆盖。 /p p   (一)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全面覆盖。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 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今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实施超标督办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p p   (二)环境监察稽查全面覆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今年将完成全面覆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明确稽查内容、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请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2017年4月10前将今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 /p p   (三)环境执法培训全面覆盖。我厅将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改进岗位业务培训方式,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重点组织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各地要按“三年轮训计划”继续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p p   (四)排污费征收及改革全面覆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抓好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积极推进“费改税”相关工作,确保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按季度公告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继续推进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三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将历年来所有欠缴排污费全部追缴入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稽查结果。四是积极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一厂一册”档案,做好“费改税”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及资料交接等准备工作。 /p p   五、夯实“五个基础” /p p   (一)树立执法专业化理念。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推动提升各地环境执法专业水平。各地要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9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将自评工作报告、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上报我厅。 /p p   (二)用好执法信息化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完善污染源档案信息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管理 要利用好视频监控现场端设备,运用实时传输影像实现远程监控,充分发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12369电话和微信举报作用,充分收集案源信息 要利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的“哨兵作用”。同时,利用好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信息化装备,有效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准确掌握排污单位实时动态。 /p p   (三)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我厅将组织实施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全省将在今年内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p p   (四)形成执法公开化常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要继续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同时,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3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依托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p p   (五)严格执法系统化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日常执法工作的考评,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执法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p
  • 环保部对全国千家环评机构专项检查
    中国科技网北京1月28日电 福建PX项目因环评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被环境保护部叫停,这使环评再度引起公众关注。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通报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分别作出了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该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63家,其中甲级机构191家,乙级972家。环保部从2011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了为期3年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分为环评机构自查、省级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抽查、复查和总结五个阶段。   该负责人说,检查发现,部分环评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存在不足。表现为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健全,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负责制,环评文件签字、用章、用证不够规范,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公众参与材料等缺失影响了环评过程追溯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尚需提高,部分机构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处理复杂项目能力不强 部分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拼凑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与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较大差距等。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和提升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定于2023年6月至8月份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15%的比例从2018-2022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抽查的计量器具为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三、检查内容及结论评定主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产品型式控制、样机管理、产品性能等9个方面进行检查,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进行结论评定。四、实施方式及时间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省计量院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现场检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省计量中心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结果核查和检查情况汇总等;省计量院是技术协作辅助单位,负责检查事项中所涉技术项结论的评定;各市局为执法检查及后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执法检查事项,协调当地现场检查和后处理事宜。现场检查时间由省计量中心制定计划方案,组织协调执法及技术辅助人员开展工作,确保8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8月31日前公开检查结果。五、有关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实行法治管理的职责要求,是提高我省计量器具生产制造及研发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此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二是依法行政。各市局、省计量中心、省计量院执法及技术支持人员要学习掌握“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严格落实制造计量器具管理的法定要求,确保检查内容不漏项、检查标准不降低,检查结果无差错。真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工作表,依据细则评定结果,各地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及时督导制造计量器具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三是严格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吃拿卡要和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发生。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等报省局计量处。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环境保护部部署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专项检查的地域范围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重点地区。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 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实行驻厂监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专项检查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将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京津冀及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并向社会通报发现的问题。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的有效性,省局定于2023年6月至9月份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3%的比例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本年度内只抽查1次。三、检查内容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等内容。四、组织实施方法(一)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建立省级计量标准检查人员和计量标准数据库,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协调组织现场检查和结论判定;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省检查组现场执法检查,协调当地检查和实施后处理事宜。(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批准的计量标准开展随机抽查,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局组织方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118号)要求组织实施。五、阶段划分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分2个阶段实施。(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建标单位对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自查,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保存备查。(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前)。由各检查组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结论判定。六、有关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严格依据细则评判结果,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二)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要密切关注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注重协作配合。省计量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技术辅助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检查成效。因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需派出。(四)及时总结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总表)等报省局计量处。9月30日前公开检查结果。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随机抽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p   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近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这是浦东新区范围内首次对此类计量器具开展排摸检查。 /p p   本次检查共涉及辖区内17家环境监测单位和28家重点排污企业,以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的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监测领域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除1家企业已确认停产,其余均递交了自查报告。根据自查情况,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与区环保局组成了联合检查组,抽取了8家环境监测单位和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p p   经查,环境监测单位总体情况较好,计量器具台账清晰、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意识清楚,检定校准基本按照检定周期计划表开展,其检查前强制检定率为97.0%,检查后经整改,受检率达100%,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计量器具超周期检定。重点排污企业计量器具管理不够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对强制检定、检定和校准的概念模糊,部分应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采用校准。其检查前强制检定率为87.1%,检查后经整改,受检率达10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企业整改已基本完成。 /p
  • "双随机、一公开"下的食品净含量检查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2016年至2018年,各省质监局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随机抽查试点工作。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作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主管部门,2019年也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抽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 “双随机”的结果 2019年总局组织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随机抽查,在抽查米、面粉、食用油、杂粮、小食品、洗发液、化妆品、合成洗涤剂,抽查净含量453家企业共计885批次,合格率93.8%。此次抽查结果表明,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连续保持在90%以上,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看。此次抽查的38家大型企业的争含量标注与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为100%,93家中型企业,322家小型企业争含量标注与争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在90%以上。此外,2019年各省/市开展亦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定量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部分结果如下:1. 江西省对241家企业53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15%,对不合格的49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33家,立案查处16家并予以公示。 2.广州市本次共抽查了499个批次,其中59个批次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发现率11.82%。剔除净含量标注不合格26个批次,实物净含量不合格发现率8.22%。3. 贵州省流通领域48家企业、生产领域143家企业进行抽样688批次。净含量检验合格456批次,检验合格率81.9%。 2.“一公开”的落实 净含量抽检结果的合格与否,将对企业的公信力等有一定的影响。a. 结果公开各省市抽查结果公布于各政府公开网站,并且记录如企业信用管理系统。b. 惩罚公开各省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c. C标企业公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企业:连续3年以上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无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3.“检查”的依据 净含量检查主要依据以下两项:合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针对净含量的检查依据,有几项内容需引起重视:a. 适用商品的范围在第一章“范围”中还明确规定了适用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范围涉及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1)在生产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包括从生产线上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从生产者仓库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2)在流通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包括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定量包装商品或国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b. 计量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c. 法律规则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下表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4.净含量控制解决方案一自动检重秤a.提高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对于每分钟可处理100个包装的生产线,如果每小时对其中 15 个包装进行手动取样,则意味着整体包装的取样率仅为 0.25%。然而,自动检重秤可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包装自动称重。当发现问题时,操作人员可立即作出反应,以确保结果更加一致。b.更高的整体设备有效性自动检重秤可实时监测生产过程,其中包括产量统计过程控制 (SPC) 趋势分析,所有这些均可用于过程改进和提高操作效率。c.灌装机监测主动监测灌装机的性能可使灌装机头始终得到正确调节,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过量灌装与灌装不足的情况发生。自动检重秤可与灌装机控制装置/网络以及工厂现有的自动化系统直接通信,以实现无缝反馈控制。d.更准确的净含量自动检重秤机制可更高限度降低净含量不合规风险,以及消除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与客户投诉。e.降低误剔除率,减少返工和降低废品率高精度的自动检重秤不仅可改进生产过程,而且可降低废品率和减少返工次数。还可最大限度降低错误剔除率。f.品牌/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品牌可推动消费者持续购买,也可使生产商与零售商名正言顺为产品制定高价。如果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公司接受调查,则自动检重秤文件记录将会提供关于已进行合理质量控制的宝贵证据。关注梅特勒托利多微信公众号,以了解到更多有关满足全流程净含量控制的内容,包括:1. 包装前的反馈控制2. 单个包装净含量检测3. 二次包装的完整性检查4. 包装后的整箱检测您还可以参与我们的净含量合规性调查问卷获得精美礼品!
  • 重庆在全国率先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12月16日,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召开,重庆作为全国首批2个试点省市之一,将在全国率先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  据悉,此次改革将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通过建立环境监察体系,将补齐环保“督政”短板。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 分区域定期和不定期派驻专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 强化信息化手段和群众举报在环境监察中的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构建信息化的环境监察流程。  同时,上收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 市环境监测中心更名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区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执法机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环境执法重心将进一步向区县下移。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区县环境执法工作 区县环境监察支(大)队更名为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仍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全市要建立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完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
    p   7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p p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p p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 /p p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由此产生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 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 环保责任不落实,往往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阻碍了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p p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将有利于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的建设。 /p p   正因如此,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p p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p p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垂直管理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3月,已经有17个省(区、市)提出全面试点或部分试点的意向,环境保护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到各地和其他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p p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例如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步研究垂直管理改革中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 云南省上半年成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期对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和州市(县、区)进行调研。 /p p   这些基层实践,既为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 /p p   随着《意见》全文的即将公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也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扎实前行。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继续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环保工作力度不减、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让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p
  • 这些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直属相关单位:《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推动平台支撑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二)强化调度总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8月3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环保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不是把责任带走
    “‘垂管’不是把责任带走,改革不能弱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不能出现地方党委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有推卸、淡化的现象。”对于各界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落地这一问题,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阐释时如是说。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改革之后,县级环保局将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是否还需要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  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任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坚持环境质量属地责任,推进地方政府履职尽责,是垂直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把责任落实在地方,而不是因为‘垂管’把责任带走,要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责任,推动重发展、轻环保转变为经济与环境协调融合。”  任勇表示,环保工作的难点在县一级,县级环保力量较弱,要通过此次改革改变县级环保部门履职问题,着力强化监督职能。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按照部署,这项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目前,这些改革进展如何?有无“时间表”和“路线图”?  对此,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部署2016年环保工作时提出,2016年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对做好过渡期间工作下发相关通知,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对试点省份在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既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开展试点示范,又要按照统一部署,防止抢跑,争取2到3年左右完成改革任务。”陈吉宁说。  任勇表示,按照中央的有关任务分工要求,环保部和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垂直管理改革工作,目前环保部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初步设想是按照前期准备、地方试点、全面推进的“三步走”路线图,平稳有序地推进这项改革,计划年内启动地方试点。
  • 40家检验检测机构将接受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联合开展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公信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2年7月起,在全区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全区4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首先将去年监督检查被立案查处的8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列入今年检查名单,然后再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32家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2年7—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四)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六)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七)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四、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检查。各检查组自2022年7月16日起,对本次抽取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共分成8个检查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送的检查对象名录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别随机抽取2名共4名行政检查人员,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出的2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6人检查组,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按《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7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者,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向社会进行通报。(三)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匹配,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同时,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与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县级层面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二)依法严厉查处,落实监管职责。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纪律规定,确保工作实效。各检查组应严格按检查任务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务必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务必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务必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明确1名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请于今年7月15日前,分别将联络员及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邮箱。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问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文莉,联系电话:0771-5300311,邮箱:gxzjjrzrkc@163.com;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人:吕沛峰,联系电话:0771-5773927,邮箱:gxhbjcch@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7日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设计 应把握两个关键
    p   有人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比作猫,把违法企业比作老鼠。猫是地方政府养的,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可见,地方保护主义是环境污染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主要原因。 /p p   由于目前的环境执法体制具有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人员由地方任命,财政也来源于地方,因此执法队伍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对地方政府负责,很难真正做到对法律和生态环境负责。上级部门缺乏有效的监察手段,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因此,必须在现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 /p p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借鉴重庆市、陕西省、贵州省等地的经验,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建议引发了社会关注。 /p p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取得决定性成果,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 强化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 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 /p p   “意见”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形式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p p   关于如何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作说明时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可以看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 /p p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协同有关机构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设计工作。笔者认为,设计工作应科学谨慎,着力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p p   一是治标与治本的问题。无论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属地主义,还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垂直主义,都是体制内的监督形式。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垂直的体制内监督可以或多或少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必要实施。但是,环境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而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只是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方面。 /p p   如果忽视市场的调节及体制外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垂直管理的体制对于环境问题只能治标,很难治本。在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方面,2015年9月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部分指出,到2020年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环境治理体系和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显然不只包括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还包括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 /p p   “方案”还指出,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基于此,国家在开展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设计时,必须同时健全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监督的体制,引入并强化公众问责机制,使新的环境监管体系可问责,增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执法的独立性。 /p p   二是垂直与属地的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副产品,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作为抓手。而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权限大多在于属地的政府。因此,环境监管不能忽视甚至否认属地政府的属地责任。 /p p   中央的有关文件也认可了这一点,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这一规定就是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 /p p   在环境监管中,属地管理和体现监管独立性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解释中的“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既解决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环境质量负责的问题,也解决了市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属地负责和垂直监管相结合问题。 /p p   但这也造成一个现实问题,即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是否还需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负责作用,值得研究。如果需要强调,县级环保部门成了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那么县级人民政府利用什么机构来进行环境监管,也需要认真研究。另外,如果县级人民政府不需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那么《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需要修改为“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p p   目前,应按照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有必要按照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按照上级监察与下级监管、上级考核与属地负责的模式,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事权改革,大力下放一些行政许可和监管事权,赋予中介组织技术服务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上收监察权和考核权,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对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责,最终既维护好地方的积极性,也发挥地方的监管责任。 /p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市监认检〔2024〕337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2024年,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检查总体比例为10%。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持续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工作。(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加大整治力度,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机构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关键要素,严厉打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篡改伪造监测、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刑衔接。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资质认定和排放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效能,以《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详见附件1)实现全过程规范监管。结合优化车检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等工作,重点检查机构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替检代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聚焦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提升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水平。重点检查机构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人员配置及资质需求、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能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20家。(四)实施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与民生相关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10家。(五)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方法要求实施鉴定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七)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与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严厉打击在未能持续保持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情况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九)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2%。各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紧贴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实际要求,周密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问题突出领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各部门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如具备或符合“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条件的,原则上也应实施联合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特点,探索开展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升级行政监管水平。(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日常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提高对成品油、碳排放、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等检测领域的关注度,着力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做好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各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在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扎实开展风险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做好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适时公布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震慑力和影响力。(五)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2.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此页无正文)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机构名称实际检查地址(含多场所)联系人姓名、职务姓名:电话、手机号电 话:职务:手机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是否配合检查(是   否 )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2.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4.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2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声明及参加能力验证。《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提供本年度的自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报告;2.检查机构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并确保自我声明内容真实、准确;3.检查机构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3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及时报告可能涉及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相关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公示相关证书信息;2.检查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表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4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2.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3.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发生变化;4.检查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是否发生变化;5.如有上述变化,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材料。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从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满足条件;2.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检查机构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查阅机构人员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人员配置情况、人员技术职称和专业能力、能力验证及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4.授权签字人未通过能力考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5.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6.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6未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提醒纠正、督促整改生态环境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核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排放检验设备证书,检查联网情况。《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7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抽查10辆营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情况。8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检验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2.查看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使用已经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情况;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性,是否存在空档期,如存在重点关注空档期内有无出具检验报告;4.检查检验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5.检查检验报告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机构印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9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 明确三方面要求!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正在进行中
    执法稽查局、质量监督司、食品抽检司在总局主会场视频连线开展调度指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调研检查。广东、四川、安徽、内蒙古、山东、江苏、浙江7个省(区)市场监管局就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作汇报。执法稽查局、食品抽检司、认可检测司派员到内蒙古、安徽、广东参加现场执法活动。甘霖充分肯定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前期工作成绩,并从深刻认识检验检测机构执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检验检测行业内在规律;聚焦“三个难点”,坚持“六个结合”,建立和优化有关工作机制;持之以恒抓实抓严检验检测执法工作,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 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近两年中央财政尚未支持过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珠江流域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近两年内增编20%及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河南省(淮河流域)、安徽省(巢湖流域)、广东省(邻港澳地区)、湖南省(长江流域)等6个省的省本级和3个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   二、建设内容、原则和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按照中西部县级二级标准配置基本硬件设备(不含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添平补齐”,使中西部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达标。   中央财政分别按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或比照政策的地区按国家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以省为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附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依据、现状分析、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组织保障、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内容 附表包括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省级汇总填写)、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三,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四,省级汇总填写)。附表必须严格按照样表格式统一用Excel制表,并提交电子文件U盘。不得擅自增减表格行、列,不得合并单元格。   (三)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已建设达标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及超出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将申报材料纸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于2011年4月25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投资处王圻 (010)66556128   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云立钢 (010)66556476   附件:1.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2.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3.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4.省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设备需求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
  • 崂应关于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的解决方案(2022版)
    2021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执法装备配备,力争到 2022 年底前配齐装备。同时,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大气监督帮扶等重点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加大无人机、走航车等应用,进一步拓展日常执法检查手段。 为进一步协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崂应根据《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更新环境监测现场执法装备配型方案,内容涵盖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无人机、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油烟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等十余种现场执法必备的辅助设备,详情如下:崂应解决方案现场执法辅助设备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助力农村环保?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环保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环境保护事业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和短板,如何利用垂直管理的契机,实现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根本改善,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p p   管理体制问题。目前,省级以下建立了市—县—镇—村四级环保管理体制,镇环保办、环保助理和村环保监督员承担着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市、县环保局改革有效防止了市、县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镇村的管理体制也要配套改革,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镇村地方保护主义又抬头的现象。 /p p   沟通协作问题。由于农村环保工作涉及面广,化肥、农药、秸秆、畜禽废弃物等面源污染治理要与农业部门协调,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运、河道氮磷拦截等环境综合整治要与农办、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然而实际中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待提高。环保垂管以后,“兄弟”变成了“表亲”,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协作机制。 /p p   管办分离问题。现在,环保部门既承担监管污染防治成效的责任,又承担组织实施污染防治的任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垂直管理的方向就是要实施管办分离,监管责任划归条线,污染防治划归属地。而属地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任务将由谁组织、由谁实施,也值得研究。 /p p   为促进农村环境根本改善,笔者对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p p   一是加强镇村环保队伍建设。镇村是四级环保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建议参照建设、税务等条线在乡镇设立建管所、税务所的做法,把镇村的环保办、环保助理、环保监督员独立出来,设立乡镇环保所,对于重点乡镇还可以直接设立环保分局。环保所作为县环保分局的下设机构,直接对县环保分局负责,确保环保条线上通下达。 /p p   二是组建属地环境治理机构。建议在党委序列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由负责农村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挂帅,统一负责属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属地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等相关规划、方案、措施。参照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体系,理顺生态文明委和环保局的关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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