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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相关的资讯

  • 2017年度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派出机构和有关直属单位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出炉!
    p   2017年10月2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厅函〔2017〕1632号),并委托部信息中心开展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评估自2017年11月初启动,历时2个月后,2017年度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派出机构和有关直属单位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出炉! /p p   本次评估共涵盖67家单位,包括32家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及35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网站。其中,派出机 构、直属单位网站首次参评。2017年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平均绩效为65.59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表1 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参评网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bcfd2f9d-1bbc-4d60-8e2d-b0e6a85048ad.jpg" title=" 单位1.png"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b59f81fb-64e3-4c1a-91c8-b071941e5ede.jpg" title=" 单位2.png" / /p p   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平均绩效为77.55分。其中,信息公开指标平均分为43.22,得分率83.12% 在线服务指标平均分为9.99,得分率66.6% 政民互动指标平均分为11.12,得分率74.1% 网站管理指标平均分为10.58,得分率70.53% 上下联动指标平均分为0.77,得分率25.67%。 /p p   从网站发展阶段看,2017年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优秀阶段有24家,发展阶段有6家,建设阶段有2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表2 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参评网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2c77b567-f1fd-48c7-97d8-e34956778d6a.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单位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bdc1dfd3-160f-4727-a38a-124536a1ca35.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单位4.png" / /p p   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网站平均绩效为53.63分。其中,网站内容指标平均分为24.58,得分率54.62% 网站构建指标平均分为14.73,得分率73.65% 网站管理指标平均分为12.54,得分率35.83%。 /p p   从网站发展阶段看,2017年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35家网站,发展阶段有9家,建设阶段有25家,起步阶段有1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f1d74bef-ba37-4a6f-b626-3f68c6e0ff32.jpg" title=" 环保绩效1.png" / /p p   评估结果显示:参评的32个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中,湖北省综合绩效得分最高,重庆市、江苏省、安徽省、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上海市、四川省和辽宁省位列前十。 /p p   参评的35个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网站中,中国环境报社综合绩效得分最高,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西南督察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出版集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位列前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8c850a28-25ba-4ade-85cd-60cd4fce1cbd.jpg" title=" 功能性指标2.png" / & nbsp /p p /p p   省级环境保护厅(局)政府网站功能性指标分析结果显示,其信息公开建设情况整体优于其他指标,政民互动及网站管理两个指标建设情况相对较好,上下联动指标建设情况较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f2dda87-4809-4a50-8adb-5bf80a7bc1b3.jpg" title=" 派出所3.png" / /p p   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网站在网站功能性指标分析结果显示,其构建方面整体发展水平较高,但网站内容建设及网站管理方面有待加强。 /p p   更多详细数据可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21ce124f-1794-43fb-9f8c-2e8768d50452.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7年度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派出机构和有关直属单位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 吴晓青在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科技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加快环保科技创新争 做战略转型排头
    中国环境报讯 2012年度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科技工作座谈会日前在广州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吴晓青总结了&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环保科技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就。他说,作为环保科技工作的中坚力量,近年来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紧紧围绕环保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科技工作思路,积极承担环保科技项目,经费超过26亿元;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两人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高级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45%;环保科技基础条件显著改善,建设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建成环境卫星中心和一批环境保护部级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环保科技创新工程硕果累累,4项成果获国家科技奖,70项成果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完成442项环保标准和一批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与规范。科技支撑和引领环境保护的作用日益显著,科技工作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   吴晓青强调,新时期的环保科技工作,要以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为统领,加快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环保技术管理体系、环保产业培育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引领和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不断提升环保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进一步优化环保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加快先进环保技术的示范与推广;要以环境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继续深化环保科技体制改革。   吴晓青还要求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要争做环境管理&ldquo 战略转型、科技先行&rdquo 的排头兵,并在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以下4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科技创新与服务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环保科技对环境管理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二是要处理好服务管理与服务市场的关系,要积极进入环保产业发展的第一线,加强环保产品、技术、装备的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引领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三是要处理好发挥优势与协同创新的关系,提升环保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四是要处理好项目申报与过程管理的关系,形成有利于环保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环境报 崂应官网:www.hbyq.net
  • 环保部:部直属8家、地方140家环评机构已与环保系统脱钩
    p   环保部今日(2月2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8家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已率先于2015年底全部完成与环保系统脱钩,地方环保系统目前已有140家环评机构提前完成脱钩,彻底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兑现了陈吉宁部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代表环境保护部向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 /p p   2015年初,针对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环评“红顶中介”现象突出问题,环保部制定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底前分三批全部脱钩,全面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其中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2015年底前率先全部脱钩。 /p p   环保部环评司司长程立峰介绍,《方案》和脱钩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环保部全面修订《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推动其他行业事业性质的环评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明确规定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申请环评资质,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环评技术市场。 /p p   据了解,环保部直属单位8家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已经按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p p   其中环境保护部南京所下属的南京国环公司、中日中心下属的国寰天地公司、中国环科院下属的中环国宏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下属的中环联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下属的中晟公司等5家机构以职工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彻底脱钩 华南所、对外合作中心下属的中绿实业有限公司2家机构注销资质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参股的中科尚公司通过股权和人员全部撤出完成脱钩。 /p p   程立峰说,目前,地方环保部门脱钩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已提前完成脱钩的140家机构中,以职工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或移交国资委及其下属企业等形式脱钩的53家,取消、注销资质的87家。其中省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11家,市县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129家。 /p
  • 环保部直属首个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2014年4月2日,依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的 &ldquo 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rdquo 通过了科技部的验收。这是环保部直属单位建设的第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于2011年10月获得科技部批准建设。该实验室以中国环科院为依托单位,紧密围绕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领域研究的发展趋势,以国家战略目标和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从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演变规律和分区理论研究、环境基准理论与方法研究、环境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研究三个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建设期间,环保部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在实验室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仪器设备等方面给予了充分保障,部领导多次对实验室建设作出指示。   环保部将继续支持实验室的发展,通过推动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学科的发展,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更有效的科技支撑。
  • 国家标准委公布首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
    p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用标准化理念不断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国家标准委近日印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40家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 /p p   首批党建标准化试点单位包括质检总局法规司、卫生司、食品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特检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检验检疫局等直属单位。同时,国务院参事室机关党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光明日报社机关党委、中国计量大学以及中共四川省自贡市委、中共如皋市委、中共会昌县委和安徽、江西、山东、云南、陕西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参加试点。 /p p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推进实施,与标准委机关开展联学联做,圆满完成党建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为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体系,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p
  • 环保部征集2015环保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日前,环保部发文称将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该通知中称,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 关于征集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环保标准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七)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目前承担我部标准项目数量较多且没有完成的单位,2015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一)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二)电子邮件和信件名称统一为&ldquo 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rdquo ,电子文件名称统一为&ldquo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rdquo 。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66556215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 聚光科技当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
    2016年6月28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隆重召开。环境保护部黄润秋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工信部等部委、环境保护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以及新闻媒体代表出席大会。530多名全国各地会员代表参加了大会。环境保护部黄润秋副部长做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修订稿)、《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等 审议了协会团体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污染设施运营企业能力水平评价等重大事项以及表彰了第四届理事会优秀协会工作者。环保部规划司和土司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十三五”环保规划思路和解读“土十条”。大会现场 此次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环保部原污防司原司长樊元生当选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易斌为秘书长,聚光科技总经理彭华女士当选理事会新任副会长,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当选为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华女士 聚光科技目前主营业务包括:智慧环境监测与治理,智慧工业过程分析与运维,智慧安全监测,智慧水利水务,智慧实验室仪器、耗材供应及服务,水生态综合治理,土壤修复,固废危废处置等领域。公司专注于为各行业用户提供领先的技术应用服务和绿色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聚光科技将以高度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履行职责,为推动国家环保产业的发展而努力!
  • 科技部新增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中心3个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最新消息,科学技术部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重要调整。在这次调整中,不仅去掉了一些原有的事业单位,还新设立了3个重要机构,分别是: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这一系列变动无疑透露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新动向和未来重点方向。新设立的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预示着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所谓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是摆脱了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抓好科技创新这个“源头活水”,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成立,意味着科技部将在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的成立,凸显了我国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坚定决心。这里的新技术,主要指应用于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和预判性的技术。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融合前沿新技术的突破与加速产业化,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新技术是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核心动力,新技术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而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设立,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国际科技合作对于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球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成立,将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综合来看,科技部新增这3个直属事业单位,不仅体现了我国在科技发展方面的新布局和新战略,也透露出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的拓展。这些变动无疑将为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正在征集2024年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二、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三、承担单位评审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2电话:(010)84924935邮箱:tanyf@craes.org.cn附件:1.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2.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 环保部征集72项标准承担单位 涉两款便携式仪器
    近日,环保部开始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此次共含72项标准,其中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汞28项。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含两个便携式仪器,一是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二是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的重金属元素。  详见下文: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正在承担标准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以上(含2 项)的个人,2017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 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6月26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申报表将由科技标准司统一分送各分管业务司,由分管业务司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6月26日-7月1日期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着重介绍对拟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科研及标准工作经验、人员安排及经费预算)。  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按照环保标准制修订和评估工作的最新要求,排放标准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实施评估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请细化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四)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归口管理业务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6,66556215  电子邮箱:biaozhun2016@126.com  附件:1.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 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根据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立项计划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保证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的编写工作,指南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发布要求。  (四)承担过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项目执行期限1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编写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7月19日前(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7月20日,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20-30分钟汇报演示材料)。  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按照环境技术文件制修订工作要求,技术指南编制应充分调研、收集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治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等资料,科学确定污染物项目与限值,进行指南实施的环境经济效益分析。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应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需细化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  (四)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7,13911343084  电子邮箱:chan.yechu@mep.gov.cn  附件:1.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表.doc  3.项目技术指南编制实施方案(大纲).doc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环发〔2007〕150号)和我部当前及“十三五”工作重点部署,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我部编制了《2017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以下研究方向作为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技术项目的重点研究内容:  一、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一)目标  编制《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聚焦燃煤发电,以烟气治理为重点,兼顾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治理,掌握行业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水平以及控制技术发展现状,结合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要求,提出引领该行业未来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方向,指出火电厂未来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或污染因子)及其预期性要求,为火电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更加严格的控制要求及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支撑。  (二)主要考核指标  1.《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2.《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三)主要研究内容  1.全面梳理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现状  调研火电厂重点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现状、污染防治技术现状,聚焦燃煤发电,全面分析市场现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控制技术在研发、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治理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2.研究提出火电厂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要求  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对火电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技术原理、特点及适应性等进行研究,重点针对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多污染物控制等更加严格的要求,提出引领未来控制技术发展的预期性要求,并指出可行技术的技术要求。  3.研究提出火电厂烟气超低排放可行技术路线  紧密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顶层设计,开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清晰、可行的火电厂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技术路线,以大气污染控制为重点,研究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可行技术路线的基本原则,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组合,列出其技术特点、适用范围、条件等。  4.配合开展指南宣贯及典型案例筛选工作  配合管理部门开展指南文件宣传、解读及培训工作 进一步根据可行技术及技术组合的应用情况筛选典型案例。  二、造纸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一)目标  编制《造纸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污水治理为重点,兼顾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治理,系统分析造纸行业污染产生过程、主要的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防治技术及进展,提出适应现有技术、经济发展水平、满足现有环境管理要求,而且已在造纸行业得到应用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并提出主要技术参数及可达到的污染防治效果,为造纸行业指明污染防治的技术方向和路线,为满足污染排放控制及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支撑。  (二)主要考核指标  1.《造纸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2.《造纸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三)主要研究内容  1.全面梳理造纸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现状  调研各类型造纸企业的产排污水平、污染防治与管理现状,全面分析该行业在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控制方面在研发、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污染防治的技术进展及发展趋势,筛选各类型造纸企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2.研究提出造纸行业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要求  系统分析研究造纸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技术原理、特点及适应性,重点针对造纸行业清洁生产、多污染物控制等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提出引领未来控制技术发展的预期性要求,并指出可行技术的技术要求。  3.研究提出造纸行业污染控制技术路线  紧密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顶层设计,开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清晰、可行的造纸厂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技术路线,以水污染控制为重点,研究多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的基本原则,提出污染防治技术组合,并列出其技术特点、适用范围、条件等。  4.配合开展指南宣贯及典型案例筛选工作  配合管理部门开展指南文件宣传、解读及培训工作 进一步根据可行技术及技术组合的应用情况筛选典型案例。
  • 17项国家监测标准计划项目征集承担单位!(附项目申请表)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strong /span ,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包括8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2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5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2项环境标准样品,共17项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具体项目见下表: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be8987f5-602e-40ce-ade9-6b5d3c0e8545.jpg" title=" A.png" alt=" A.p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4bc23b2b-6a3c-4fe9-a6e3-06da22f3766d.jpg" title=" B.png" alt=" B.pn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p p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申报条件 /strong /p p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p p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p p   (三)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协作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p p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该方法的验证单位。 /p p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p p   (六)正在承担10项以上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及正在承担2项以上标准项目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p p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3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项目。 /p p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p p    strong 二、申报材料要求 /strong /p p   2020年10月9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将其电子件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和能力附表的扫描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发送至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p p   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p p    strong 三、承担单位评审 /strong /p p   我部委托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汇报材料须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内容。 /p p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p p    strong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trong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李旭华、段慧玲 /p 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邮编:100012 /p p   电话:(010)50911177,(010)84934069 /p p   邮箱:lixh@craes.org.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9/attachment/3bc70f27-ca2f-4f04-9379-962c934e6d34.doc" title=" 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doc" 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doc /a /p
  • 国土资源部2010年标准制、修订计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编制2010年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部有关直属单位,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按照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和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落实《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0〕63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划》),制定实施2010年标准制、修订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请各司局、直属单位加强沟通,提出《标准规划》任务分解和《标准计划》建议。   一、主要内容   《标准规划》部署了“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任务,其中重点修订标准108项,重点制定标准220项。为切实增强《标准规划》的可操作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我司起草了《国土资源标准重点制、修订任务分解表》,请各司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工作实际以及具备的条件,提出标准起草单位、经费安排、时间安排建议。   制定实施《年度计划》是推进规划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请各司局、单位提出《标准计划》建议,并通知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填报《标准计划》申请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下标准应纳入《标准计划》:(1)已列入《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标准发展规划》等国家标准专项规划,需要申请2010年度国家、行业标准计划的标准 (2)已列入《标准规划》,拟于2010年启动研制工作的标准 (3)为保障部专项工作,已由国土资源各类专项工作安排开展研制工作,拟于2010年进入标准审查程序的标准 (4)围绕满足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需要,或经国土资源标准清理评价,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已列入部2008、2009年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行业标准不重复申请。   二、几点意见   1.关于标准起草单位,建议加强部直属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企业、院校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   2.关于标准经费安排,建议多渠道、多形式落实标准制、修订经费,积极争取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整治、地质矿产保障工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金土工程等国土资源专项经费支持。   3.对于申请《标准计划》的标准,建议各司局、直属单位加强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协调,严格把关。   三、材料要求   1.请各司局、直属单位从部内网或与我司联系下载并填写《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于7月12日前反馈部科技合作司。   2.请各司局、直属单位通知申请《标准计划》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从部外网下载并填写以下材料:(1)申请国家标准计划的单位,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编写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 (2)申请行业标准计划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书》。以上材料经单位审核后,于7月12日前一式3份报部科技合作司,同时报电子版。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doc 《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书》(格式).doc   《标准计划》是标准审查报批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将不予安排履行审查报批程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祺彬 马梅   电话: 010-66558424 66558426   邮箱:kejisi@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编:100812   附录: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分解表   第一部分 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制修订备注   1岩溶地质术语GB/T12329-1990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2铀矿石中铀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T13070-1991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3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1991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4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5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9649-1988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6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T13908-2002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7-2001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8地质图用色标准(1:50万~100万)GB/T6390-1986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9钻探工程术语GB/T9151-1988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0地球化学勘查术语GB/T14496-1993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1工程地质术语GB/T14498-1993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2地球物理勘查技术符号GB/T14499-1993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3地球化学勘查技术符号GB/T14839-1993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4工程地质图图例代码及色标GB/T12328-1990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5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6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7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修订    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18矿床综合评价分类分级 制定    已列入国家标准专项规划,需申请国家标准计划立项   19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制定    已列入2009年部标准计划,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20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 制定    需申请2010年部标准计划,需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立项   第二部分 行业标准(略)
  • 卫生部:今年重点抽查招投标工作
    4月11日,2011年第3次卫生部部务会召开。会议组织进行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集体学习。驻卫生部监察局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招投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年底前,要对卫生部机关、直属单位近两年来招投标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和参会者全文学习了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驻卫生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建议:部机关和各部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制度规定,严禁部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操纵本司局、本单位招投标活动,严禁发生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或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的发生 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内容 下半年在卫生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并探索建立廉政档案制度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效制止铺张浪费和杜绝形式主义 加强对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要求,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和学习会议精神,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卫生部领导班子成员、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农业农村部18个建设储备项目获批立项 采购大批仪器设备
    p   为适应项目常态化申报的需要,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直属单位申报的条件建设项目进行了评审,拟对2018年第1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p p   获批的建设项目共计18项,主要建设内容涵盖房屋搭建、实验室扩建及仪器设备采购等。高通量全自动核酸提取纯化系统、核酸蛋白定量分析系统、激光共聚焦系统、高速冷冻台式离心机、流动注射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荧光定量PCR仪等大批仪器设备商机来袭。 /p p   名单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建设储备项目(2018年第1批)公示名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c922dd55-ddda-41e4-bae4-58a36d12bb6a.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5fdf2ebe-09c4-4445-8b84-7851213f99cb.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 购置设备44台(套),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2个建设项目公示
    近日,根据《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委托评估机构对直属单位有关建设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评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苏州科研试验基地等2个建设项目公示。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定”方案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法规司。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司。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司。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五)传染病防控司。拟订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卫生与免疫规划司。拟订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七)综合监督一司。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八)综合监督二司。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工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 教育部: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发布
    日前,教育部人事司公示了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推荐人选名单,共有445名教育部直属高校和有关直属单位组织经过个人申报、专家评议、单位公示获得推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此次名单上,445名推荐人员来自71所院校单位,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浙江大学推荐人选人数位列前三位,依次入选21位、19位和16位。 以下为公示正文:关于推荐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精神,经各直属高校和有关直属单位组织个人申报、专家评议、单位公示,拟推荐北京大 学陈保亚等445人为我部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人选。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7月19日至25日。公示期内,若对以上人选有异议,请实 名向我司人才与专家处书面反映。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拟推荐名单教育部人事司  2016年7月19日
  • 10部委联合发文,鼓励支持合规开展论坛活动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对各类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提出10条工作要求。《通知》明确,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论坛活动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此外,“山寨”论坛活动、以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诈骗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重点打击,不限于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通知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外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论坛活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思想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假冒官方机构、正规组织举办“山寨”论坛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借机敛财,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主题交叉重复、内容空泛等问题,造成了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进一步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论坛活动管理,现就各类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举办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活动内容的审核把关和活动全过程管理,确保论坛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着力提升论坛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论坛活动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论坛活动举办主体、名称和内容。举办论坛活动的各类社会主体,应经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身份。未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或无实际承办主体不得面向社会公开举办论坛活动。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论坛活动内容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和实效,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山寨”论坛活动、以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诈骗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论坛活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民政部门严厉打击整治举办论坛活动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在举办论坛活动中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组织。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对借举办论坛活动违规设奖颁奖的,采取叫停活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四、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应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按其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论坛主题内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论坛活动的,要加强对合作单位资质、能力的审核把关,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只挂名、不参与管理,不得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五、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论坛活动外,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新的论坛活动应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论坛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审批所属机关、直属单位举办的论坛活动。分级分类建立论坛活动保留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论坛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再举办保留清单以外的论坛活动。确有必要新增的,应从严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清单管理。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论坛活动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严控规模、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等原则,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出席论坛活动。涉外论坛活动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规范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其他领导干部及重要外宾出席论坛活动。  六、鼓励支持合法合规论坛活动开展。对于组织规范、导向正确、效果优良、影响力大的论坛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加强宣传推介、提供业务指导、给予表扬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品牌论坛活动,助推论坛活动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落实主管主办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论坛活动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论坛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举办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各省(区、市)论坛活动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论坛活动的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各类主体举办论坛活动的规范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八、加强对场地提供主体的规范管理。论坛活动场地的主体不得为违法违规论坛活动提供便利,在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前,要对论坛活动举办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为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提供论坛活动场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九、规范媒体平台对论坛活动的宣传推广。新闻媒体、网站平台、公众账号不得对违法违规论坛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或为其刊登广告、提供传播渠道;要对论坛活动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不得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十、加强信用管理和社会监督。对于违法违规举办论坛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体,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各相关部门要促进信息共享,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论坛活动及举办主体予以重点监管。畅通举报投诉途径,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违规论坛活动,鼓励合规论坛举办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统筹协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上下联动的要求,构建高效衔接、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精准施策,推动论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 外交部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7日
  • 重磅|国家卫健委内设机构重大调整——医政司、医疗应急司
    1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内设机构调整在官网上正式做出更新,其中显示,医政医管局已更名为医政司,卫生应急办公室更名为医疗应急司,机关党委更名为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主要职责: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医政司机构设置:设综合处、医疗资源处、医疗机构处、医疗管理处、医疗质量与评价处、护理与康复处。——卫生应急办公室更名为医疗应急司——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处室设置:设综合处(行风处)、医疗应急管理处、医疗应急指导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处、医疗卫生安全和血液管理处、医疗监督处。同时,机关党委有作补充调整,机构名称为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补充调整为: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此外,官网机构设置中不再有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今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公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关于职责调整(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朗铎科技出席2019中国探矿者年会
    2019年5月29日,朗铎科技携Thermo Scientific Niton手持式矿石分析仪出席2019中国探矿者年会。此次年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来自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部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勘(矿、质)局,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属地管理的行业地勘(质)局,以及野外生产一线地质队、相关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联合)会,矿业(设备)企业、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共计8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以“继承优良传统,主动转型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旨在为与会者提供一个新时代地勘工作改革发展的思想、文化、理论、技术等矿产勘查开发领域的综合交流平台,促进我国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我国地勘矿产行业面临市场剧烈收缩、融资困难等严峻考验今天,Niton手持式矿石分析仪为当前我国地勘矿产行业面临的一系列难题提供了系统的解决方案。Niton手持式矿石分析仪具有操作简单、分析迅速、报告精准、无损检测、携带方便等优势,在地质勘查、矿山价值挖掘、岩芯检测、矿石品位控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Niton手持式矿石分析仪可以现场完成从磷到铀的元素分析,被广泛应用于野外找矿、开采、地质勘探、精矿及尾矿的分选等方面,同时也应用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仅仅几十秒钟就可以得出仪器检测元素范围内所有元素的PPM或%为单位的元素含量,大大节约了分析时间和勘探成本,从而有效提高生产力和利润。在我国地勘行业面临巨大挑战的今天,朗铎科技愿意与矿产行业同行携手努力、深度合作、共同成长,用国际上尖端的设备助力我国地质勘探行业的发展,与国内矿产行业的精英们共创矿业的美好明天,开启矿业发展新时代!
  • 又一地方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如有意见,可反馈至邮箱jiangzhiyong@shandong.cn。到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51792525、51792516。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对某一产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坚持技术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持服务一流的建设标准。第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公益和创新属性,服务全省市场监管,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评审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全省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组织省质检中心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项目申报,督导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省质检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 XX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73个中类进行命名。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的法定检验职责和承接能力,可直接将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委托给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一类和具有法定检验职责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一般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承接各级各类检验检测任务。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明确,有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资质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1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产品检验检测经历,达到技术一流、支持服务一流;(三)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水平,达到环境设施一流;(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建立与省质检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有明确的人才培养计划,科研水平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第十条 支持方向: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更好地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发展、“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原则上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再批准同类省质检中心的建设。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保障条件。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经集体研究,对认为符合省质检中心建设要求的报省局备案。同时指导省质检中心建设,督导建设进度,及时向省局报告建设情况。第三章 评审认定第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可至36个月。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完成建设任务,获得相关资质认定,具备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自评达到省质检中心认定条件的,应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申请认定。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至少于建设周期结束前2个月,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备案,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限。第十七条 评审认定程序:(一)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考核评审标准要求进行。(三)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专家组现场出具评审结论,签字后报省局。(四)省局参考专家组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准成立。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评审认定,或由依托单位撤回评审认定申请。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第二十条 省局对省质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每3年考核全覆盖。考核工作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按照省质检中心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机构改革等,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队伍等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省质检中心领域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多次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利用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被举报并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由于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省质检中心无法正常运行,或省质检中心主动申请注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国内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各种技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跟踪、监测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鼓励省质检中心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申请国际、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对其检验检测能力的认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系统外单位申报省质检中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局负责解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如有意见,可反馈至邮箱jiangzhiyong@shandong.cn。到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51792525、51792516。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对某一产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坚持技术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持服务一流的建设标准。第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公益和创新属性,服务全省市场监管,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评审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全省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组织省质检中心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项目申报,督导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省质检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 XX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73个中类进行命名。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的法定检验职责和承接能力,可直接将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委托给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一类和具有法定检验职责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一般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承接各级各类检验检测任务。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明确,有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资质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1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产品检验检测经历,达到技术一流、支持服务一流;(三)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水平,达到环境设施一流;(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建立与省质检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有明确的人才培养计划,科研水平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第十条 支持方向: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更好地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发展、“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原则上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再批准同类省质检中心的建设。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保障条件。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经集体研究,对认为符合省质检中心建设要求的报省局备案。同时指导省质检中心建设,督导建设进度,及时向省局报告建设情况。第三章 评审认定第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可至36个月。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完成建设任务,获得相关资质认定,具备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自评达到省质检中心认定条件的,应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申请认定。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至少于建设周期结束前2个月,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备案,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限。第十七条 评审认定程序:(一)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考核评审标准要求进行。(三)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专家组现场出具评审结论,签字后报省局。(四)省局参考专家组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准成立。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评审认定,或由依托单位撤回评审认定申请。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第二十条 省局对省质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每3年考核全覆盖。考核工作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按照省质检中心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机构改革等,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队伍等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省质检中心领域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多次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利用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被举报并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由于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省质检中心无法正常运行,或省质检中心主动申请注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国内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各种技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跟踪、监测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鼓励省质检中心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申请国际、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对其检验检测能力的认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系统外单位申报省质检中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局负责解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 六部门,联合启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国家标准委等6部门关于在部分重点领城探索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及评估方法推广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能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要求,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推进标准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国家标准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有关部委)在部分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及评估方法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开展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通过对部分重点领域标准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展现标准化促消费、强产业、保民生、守底线方面的成效,推广标准化实施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二)推广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通过对部分重点领域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进行总结,推出一批科学性强、操作性高、经过实践检验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供其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活动参考借鉴。(三)研制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以总结推广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为基础,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国家标准研制,形成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体系,推动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二、工作内容(一)评估领域。围绕建设交通强国、文化强国、旅游强国、金融强国,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等重大部署,在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及评估方法推广工作。(二)评估对象。相关领域实施三年以上的一项或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相关标准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鼓励对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三)评估主体。有关部委直属单位、金融从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标准研制、实施机构对所研制、实施的标准开展评估;具有评估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等对相关领域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三、工作步骤(一)申报动员(2024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标准化工作实际,自行选择重点领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标准实施机构、标准研制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评估,并向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及评估工作方案。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按领域向有关部委申报,提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申报表》及评估工作方案。每个评估主体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申报材料经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标准化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开展评估工作。(二)开展评估(2024年10-12月)。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有关部委指导下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各申报单位可以参考国家标准《标准化效益评价 第1部分:经济效益评价通则》(GB/T 3533.1-2017)、《标准化效益评价 第2部分:社会效益评价通则》(GB/T 3533.2-2017)和标准审评中心《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指南》,用已有评估方法开展评估,也可以用科学合理的原创评估方法开展评估。(三)初选推荐(2025年1月)。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评估单位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进行初选推荐,向国家标准委提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推荐表》(见附件2,评估范例主要是作为介绍评估方法的案例,包括相关标准实施基本情况、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基本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内容等)、《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汇总表》(见附件3)及相关评估报告。每个省份推荐名单控制在10名以内。有关部委对参与评估的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进行初选推荐,向国家标准委提交《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推荐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汇总表》及相关评估报告。各有关部委推荐名单控制在20名以内。(四)推广方法(2025年2-3月)。国家标准委组织各方面专家筛选出科学性强、操作性高的评估方法及相关评估范例,商有关部委同意后统一公示。公示后共同公布首批全国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在全国宣传推广相关评估方法。同时启动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工作。四、工作要求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推广属于业务性质的技术示范工作,采取部门组织与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仅用于经验推广和交流借鉴,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不颁发奖牌奖章,严禁利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从事敛财等非法用途。联系方式:国家标准委 付春010-82262651交通运输部 付照010-65292100水利部 蒋雨彤010-63203635文化和旅游部 武郁蕾010-59881428中国人民银行 李政010-66199546国家能源局 于文广010-81929211附件:1.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申报表2.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推荐表3.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及评估范例汇总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更新机构设置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更新机构设置,内设机构新增“国际科研资助部”,直属单位新增“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和“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国际科研资助部的主要职责任务为:国际科研资助部负责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机制政策研究;拟定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则;制定和发布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南;受理、评审和管理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下设综合与战略规划处、国际科研资助一处、国际科研资助二处、国际科研资助三处。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职责:受托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资源、环境、生态、海洋、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社会治理、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领域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履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制定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经费概算,参与编制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开展项目后续管理服务工作,推进成果汇交,推动转移转化、示范推广等相关工作。参与推动相关领域基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专家履职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受理或承办相关项目管理实施中的申诉、举报等,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研究相关领域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科技需求分析、技术预测和规划编制等工作,为科技部宏观决策提供建议和对策。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技术等相关管理咨询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发展相关工作及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具体管理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和信息数据共享。开展创新方法、质量基础、科技奥运等专项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科技相关工作,参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领域相关国际公约谈判、履约及多边合作机制,承担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研究国内外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趋势和重大问题,具体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关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国际和对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南南合作框架下相关领域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承办部党组、部领导交办及相关司局委托的其他事项。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受托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基础前沿和高技术相关领域项目管理工作,履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制定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经费概算,参与编制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开展项目后续管理服务工作,推进成果汇交,推动转移转化及与地方产学研合作等相关工作。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专家履职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受理或承办相关项目管理实施中的申诉、举报等,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研究相关领域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国内外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科技需求分析、技术预测和规划编制等工作,为科技部宏观决策提供建议和对策。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运行体制机制等研究,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过程管理相关工作。推动相关领域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相关国际和对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部党组、部领导交办及相关司局委托的其他事项。更新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内设机构16个,直属单位5个。
  • 关于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督办工作的通知
    质检科函[2009]112号   各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 各相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各项目承担单位:   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简称公益科研专项)正在稳步推进。目前,2007年立项的公益项目已经陆续进入验收阶段,部分项目也已超出了任务规定期限,请你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72号,简称《验收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验收督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自行下载并研读《验收通知》,下载地址http://kjs.aqsiq.gov.cn/xwdt/tzgg/认真做好项目的验收督办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验收通知》要求执行的,视不同情节,对该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其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一)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直接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3年申报质检公益专项项目、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面向质检系统、科技部、财政部乃至社会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厅制定了《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 4 月 11 日(此件主动公开) 晋环规3号.pdf
  • 自然资源部公布三领域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名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土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遴选和培养暂行办法》,部组织开展了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遴选工作,确定马腾等30人入选领军人才,丁正江等52人入选杰出青年人才,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创新团队等10个团队入选创新团队,现予以公布。 /p p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部党组关于人才的各项政策,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和才智,下大力气支持入选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完善政策环境、落实经费支持、参与科技决策、推进国际合作、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加大宣传评估等方面出实招,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入选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创新,奋发进取,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自然资源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15日 /p p   附件 :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5937987.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领军人才入选名单.doc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6296399.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入选名单.doc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6601127.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入选名单.doc /a /p p /p
  • 教育部发布工作要点:严查高校挪用科研经费等
    教育部1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4年工作要点明确,严肃查处高校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清理规范高考加分。   要点指出,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严肃查处高校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清理规范高考加分。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高校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公款出国、公款招待、公车配备等信息公开。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   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巡视工作,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实现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和驻外教育机构的巡视工作全覆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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