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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价相关的资讯

  • “我国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管理支撑技术研究”项目通过科技部评审
    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牵头申报的“我国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管理支撑技术研究”项目,已经通过科技部评审,目前正在进行实施技术方案答辩及项目经费预算等工作。该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分为5个子课题:项目预算经费为2000万,合作单位包括中科院生态中心、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环科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18家科研机构。   在项目的申请过程中,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黄业茹主任、吴忠祥主任亲自参与申报工作,把握课题总体方向,指导具体工作。分析测试室主任李玉武博士以及杨勇杰博士、狄一安高工等同志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通过与合作单位的广泛、深入的沟通交流,组成了一个团结而具有战斗力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大家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使得申报项目得以顺利通过。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化学品毒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顺利通过验收
    2010年11月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参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化学品毒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组验收。课题的完成情况得到了以魏复盛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的一致好评。   与会专家和领导一致认为该课题的成果为我国应对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令》(REACH)技术法规,以及对促进我国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体系建设和我国化学品安全评价数据得到国际承认起到了重要作用。
  • 以一流检测能力支撑“食安西安”建设!西安市食品药检所获批国家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
    近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所属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正式通过“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为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陕西省是特殊食品生产、销售大省,特殊食品检验是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支撑。为此,市食品药检所将提升特殊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作为全所高质量发展重要内容之一,依据特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新变化、新要求,从人才培养、设备配备、健全制度、环境改善、资质认定等方面,持续高质量开展特殊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目前,市食品药检所现有食品(特殊食品)检验资质4000余项,包括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污染物限量、溶剂残留、功效成分等资质,全面覆盖安神、减肥、降糖、降压、降脂、抗风湿、抗疲劳等7大类保健食品,具备保健食品皂苷、总黄酮、总蒽醌、褪黑素、辅酶Q10、多种维生素、多种矿物元素等参数,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食品蛋白质、脂肪、亚油酸、亚麻酸、多种维生素、胆碱、肌醇、牛磺酸等参数,检验能力覆盖保健食品、与保健食品相应类属食品如饮料、糖果、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26项国家标准。市食品药检所表示,将紧紧围绕市局党委“1556”工作思路,聚焦“四个一流”目标,按照《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要求,严格验证评价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特殊食品检验方法标准等具体技术规范要求,确保验证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做好特殊食品企业验证评价服务工作,为推动我省特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西安食品药品检验力量。
  • 重磅!评职称将不做论文数量硬性要求
    9月3日,新华社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实验技术人才今后评职称将不做论文、专利数量的硬性要求。至此,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我国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总体完成。“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涉及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将对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刘冬梅告诉记者。据介绍,此次职称系列改革健全了制度体系,完善了评价标准,创新了评价机制,为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职称系列首次设置正高级职称,近3000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突破了职称“天花板”;将新兴职业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新增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评审专业13个,各地增设人工智能、数字编辑、冰雪艺术、文房制作等特色评审专业113个。陆续出台的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树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更加注重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以实绩论英雄,力克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比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不以SCI、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医护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淡化论文要求;翻译、演员、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对学历没有要求,会计、经济等系列放宽至高中,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进一步放宽学历要求;对研究人员强调论文质量,探索实行代表作制度。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的职称制度。据了解,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改革落实,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 关系约8000万人的职称改革,改了啥?
    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骨干和中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日前,随着《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历时5年的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已完成。  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涉及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到底改了什么?改革后,如何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评价标准、评审范围有无变化?  11个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13个专业加入职称评审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评职称了!”虽然相关政策2019年已出台,可只要有人往群里发相关的内容,王应泉和他的伙伴们依旧很兴奋,每次都讨论热烈。  “我们作为快递小哥,现在还不能直接参与评职称,但却给了我们一个未来发展的方向。”王应泉说,快递员毕竟是“青春饭”,自己将快递工程技术人员列为转型方向。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新兴职业不断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截至目前,共在相应职称系列中新增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13个评审专业,各地增设特色评审专业113个。  对蒋雪梅而言,惊喜则来自职称级别的突破。  “从未想到自己这辈子还有机会评上正高级职称。”作为公司的老会计,蒋雪梅早早就评上了副高职称。可按照过去的规定,就算她再如何“精打细算”,也只能止步于副高。  2019年,《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有了打破职称“天花板”的机会,蒋雪梅再次踌躇满志,“生活有了新目标,工作就更有动力,获评后也更有成就感。”  不仅仅是会计师,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具体而言,增设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系列的正高级,惠及近3000万专业技术人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5年间,11个首次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6.6万人,有效增加了我国高层次人才供给。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没有发表一篇论文,南京林业大学教师蒋华松依然被评为教授。他所凭借的是出色的教学工作业绩。  蒋华松的个人经历,体现的正是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让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  标准是人才发展的风向标,评价一个人才,就是树立一个标杆。有好的标准,人才就会充分涌流。长期以来,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存在着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等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着重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破除唯学历论,主要比拼能力水平。  会计、经济等系列将起点学历放宽至高中。在工程、农业等系列中,不具备学历要求的,由行业内2名以上专家推荐即可参加职称评审。翻译、演员、计算机软件等系列或专业对学历没有要求。“应该说,学历问题已不再是参加职称评审的障碍。”这名负责人说。  ——不再只数年头,以实绩论英雄。  对科研人员主要看研究成果能否“顶天立地”;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临床实践能力评价,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各类教师主要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把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  ——论文不设“硬杠杠”,破除唯论文论。  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对高校教师不再以SCI、SSCI等论文指标作为参评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与临床实践相关的评价指标,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成果形式均可替代论文要求。  此外,为了让职称评价更加科学,改革细化了职称分类,实行分类评价。通过改革,将高校教师划分成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其中,教学为主型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本次改革,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细化人才专业分类,实行分类评价,从而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有效。”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改革还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扩大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 注意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将这样改革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社厅函〔2018〕23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发送电子邮件至:geliangao@mohrss.gov.cn或ffwu@cashq.ac.c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9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1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总体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指导思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基本原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尊重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坚持科学评价。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实施分类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坚持公平公正。推行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评价,保证职称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坚持以用促评。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民办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加强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探索不同评价成果的衔接互认,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人才支持计划等与职称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在团队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国科学院负责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基本评价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现状、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他们争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别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研究实习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助理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4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副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件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自然科学研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仍存在着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牵头承担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2017年7月至10月,我们围绕评价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全面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文件,研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通过问卷形式对12个省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情况进行调研,系统分析职称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8年3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随后召开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指导意见》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二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三是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促评,加强聘后管理。四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部署落实工作等提出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关于分类评价。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三大类。提出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规模与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关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建立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科技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的讲话精神,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关于代表作制度。为营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潜心研究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指导意见》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同时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关于绿色通道。对适用绿色通道的人员进行明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等。职称评审的破格权限放在省级层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破格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p p br/ /p
  • 动真格!职称评定,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
    1月17日,中国药科大学召开人才工作会议,发布人事人才改革系列新政,重磅推出中国药大“人才十条”等重大举措,创造性提出“破五唯”的中国药大改革方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培育人才、成就人才。据悉,此次中国药科大学推出的“人才十条”举措包括改革职称评价体系;实施兴药系列人才计划,构筑人才荣誉体系;加强标志性成果考核,构建完善奖惩体系;打造兴药系列学术会议,提升学术影响力;实施学术休假制度,提升访学水平;探索博士后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加强青年人才的成长引导;实施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实施精准引/育才计划;构筑校院系三级人才服务体系,打造四位一体人才工作体系。中国药科大学副校长郝海平对新政进行解读,他认为,此次人事人才改革系列新政的亮点在于更多考虑人才的成长规律,不再唯论文论,而是真正看重年轻教师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带来的价值和贡献。据郝海平介绍,2017年,中国药科大学就设置了“教学型特聘教授”岗位,今年对这一岗位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单设指标、独立评审、单独考核,为潜心一线教学和教改研究的教师开通晋升直通车。在职称评定中,对于重大标志性成果特别是实现基础理论研究领域重大突破和被行业广泛应用的颠覆性技术等,经领域内5名以上二级教授联名推荐,可直接提交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不受任职年限、论文、项目等量化成果的数量限制,切实为培育重大创新成果和培养高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落实“破五唯”,不少高校动了真格。去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情况。政策正式生效后,山东省内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时,不仅可以越级申报、评聘,且海外留学、访学经历、人才称号等也不会作为晋升的必要条件。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事关高校教师的聘用考核、薪资待遇及职业发展,对教师们至关重要。除了山东,全国多地高校在落实“破五唯”以及职称评审改革方面也大动作不断。淡化数量要求,取消科研成果要求北京中医药大学鼓励教师专注教学,突出科研成果质量要求、淡化数量要求,扩大代表性成果认定范围,实现人岗相宜。西安交通大学在科研业绩考核方面将原始创新和解决重大问题放在首位,淡化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专利数量等,突出强调实际贡献。中国药科大学教学研究型岗位重点考核教师在学生培养、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中的工作实绩,取消科研成果要求。西北工业大学则采用代表作评价,克服“数篇数”、“数经费”等简单考核模式。兰州大学取消了职称评聘时学历、论文成果、获奖情况等刚性前置条件。取消出国经历要求华南农业大学取消了职称评审条件中有关出国经历要求。博后在站可认定中高级职称四川农业大学日前招聘青年研究员50~100名,涉及职称评审,学校规定,进站的次月可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获博士学位2年且达到学校《学科建设双支计划》第四层次及以上的可单列申报高级职称。西安科技大学能源学院博士后招聘公告中也提到:入站当年可认定讲师职称,在站期间可根据个人成果情况,申报副教授职称评审。南昌大学则增加“特别推荐”职称晋升通道,并为基础教学型岗位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近5年共晋升基础教学型正高19人,基础教学型副高25人。虽然高校职称改革之路漫漫,但能看出国家、地方和高校对于“破五唯”的决心,对于高校教师来说,不再以SCI、SSCI等论文指标作为参评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也有利于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
  • 下放科研机构职称评审权 2家机构首批获准自主评聘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将逐步在全市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推行职称自主评聘。目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2家单位已率先完成本单位职称自主评聘方案制定工作,首批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这是记者今天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3-5年完成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的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今年初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用3-5年时间完成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的布局调整任务,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今年7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又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其中,向科研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就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推进落实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开展一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目前,北京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涉及生命科学、城市建设、信息技术、环保水利、园林绿化、农业技术、社会科学、决策咨询等领域,机构数量众多、学科发展情况不同、人员规模差别较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次改革充分考虑全市科研机构的差异化特点,不搞一刀切,规定只有具备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的科研机构,才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批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和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都是北京市科学研究领域的龙头机构,具有很强的科研实力和特色,拥有较大数量规模和合理梯次结构的科研人员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下一步,北京还将按照“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的原则,在更多条件成熟的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实行“以聘代评”,打破职称“终身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此次改革中,北京市对人才使用“能上不能下”问题进行破题,科研机构职称实行“以聘代评”,并通过完善考核制度打破职称“终身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自主评聘管理办法》规定,职称和岗位聘任均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科研机构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通过这一制度设计,保障了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避免一劳永逸的职称终身制引发的惰性,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使人才“评得上、用得好、留得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全程跟踪指导,不符合要求将收回评审权&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在保障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职称自主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科研机构申请自主评聘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指导科研机构制定本单位职称自主评聘实施办法并审核备案,确保各单位自主评聘制度合规合理。在科研机构完成评聘工作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对自主评聘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确保评聘结果的真实有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科研机构,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还将暂停其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p p br/ /p
  • 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新征程
    创新能力是民族进步、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源泉,建设科技强国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重要方略,国际化的科技人才队伍是我国掌握全球科技竞争先机的核心力量,而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价与激励体系则是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2018年,《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我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迈入了新征程,31个省、市、自治区针对“三评”改革、科技人才分类评价纷纷出台相应政策与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掀起破除“四唯”、给科技人员“减负”授权的改革浪潮。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共性特征  通过对31个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三评”改革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新时期各地科技人才评价改革以中央相关文件为核心,拥有十点共性特征。  一是坚持以分类评价为主线,针对各领域人才特点分类施策。各地纷纷根据自身科研与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人才队伍进行了不同的类型划分与评价考核。  二是破除“四唯”,强调品德、能力、业绩兼具的评价体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的科研人才“零容忍”,破除人才“帽子”与物质奖励相关联的现象。  三是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有能力的单位切实开展自我评审与聘任。去“行政化”,防“官本位”。  四是创新发展多元评价方式,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于基础研究人才、应用技术与研究人才等各领域人才采用同行评价、市场与社会评价不同的组合评价方法,认可和尊重多维、有价值的科学贡献。  五是改进人才评价机制与流程,促进人才评价结果互通共享。科学设置评价周期,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等关系限制、简化评价流程、并推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评价结果公开共享。  六是完善激励评价措施,增加人才在评价中的“获得感”。赋予人才在科研项目的“人权、事权、财权”,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薪酬、选人用人结果紧密相连,推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年薪制,让人才真实地从评价中获得利好。  七是优化人才评价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健康生态。开展人才评价法制建设,完善评价规章制度,建立专家数据库、资源共享制度、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让公正评价从制度生根,逐渐发展形成平等、开放、包容的科技创新环境。  八是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积极鼓励市场和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评价服务,有序承接政府人才评价职能。  九是加快人才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契约精神管理模式。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才评价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回溯制度。  十是实行特殊人才专项评价方式,设置特殊人才破格聘用与评价渠道。对重点领域人才实现举荐制度并采用特殊评价渠道。  各省市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特色经验  各地在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要求的过程中,纷纷结合自身情况,对改革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北京推出以职称代表作制度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职称制度涉及科技工作者待遇与晋升等直接利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以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为抓手,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智能)、农业技术人员等各领域分别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意见,以实行职称代表作制度、拓展职称评价范围、创新职称晋升制度为核心,为推进科技人才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推出与国际接轨的重点产业人才评价体系。上海市在推动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过程中牢牢把握自身特色,金融行业对标国际标准,采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等国际认证结果,推动国内职称评价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简化评价手续,提高金融人才国际化水平。同时,推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部的行业龙头与协会制定领域内人才评价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人才评价空白,为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打入“强心剂”。  广东推出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发明的人才评价体系。广东省提出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交易额都可以按一定比例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评审。加大职称评审中专利指标的权重,专利指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代替论文发表。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资格评价,将专利服务和专利代理纳入职称评价体系。鼓励纳入高层次人才工程或获得国际国内高级奖项的人才可直接获得正高职称。各项改革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价值、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予以认可,为产权保护和制度创新增添活力。  浙江推出以科技创新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浙江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过程中,督促各科研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实行职称评聘与专技岗位竞聘相结合,以岗位作为等级阶梯,鼓励优秀科研人员越级竞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为了促进企业科研事业的发展,鼓励博士、博士后到企业进行科研工作,并且对于取得重大成果的博士后可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真正做到高层次人才去企业工作“不浪费”,打通企业科技评价与传统科研职称评比的制度壁垒。  各省市针对自身产业、科技事业发展特点,纷纷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法。河北省、辽宁省提出科研项目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探索性强、容错性高的科研项目,如果目标清晰、方案合理,成员尽职履责但仍没有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从事其他科学研究,极大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困难问题研究的积极性。福建省针对自身台湾人才聚焦的特点,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际职业资格考试,各单位已经引进台湾专业人才的,可根据需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自主聘任,促进台湾人才带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科技人才评价的经验做法  各国在科技人才评价上也有不少独特的经验和做法。  德国马普学会采用“哈纳克原则”——让最优秀的人来领导研究所,宏观统筹研究方向并向科研人员授予自主权,同时,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评价的动态管理理念,结合定量和定性数据及时评价科研人员工作。进行同行评价,并采用适合的遴选机制与回避制度,马普学会的科学咨询委员会共有830名评议委员,集中了行业翘楚,充足的评审团基数也保证了参评人员和评议委员可以在有利益关系时能够实行回避,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实行可观的激励机制。德国公立大学、公立研究所实行W系列工资标准,注重绩效和竞争导向,教授税前月薪可达7000欧元左右。同时德国设立了莱布尼茨奖、索菲亚奖等全球性奖项,为对人类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提供至高的荣誉和高额的科研资助。  剑桥大学于2004年正式推行“员工评议与发展计划”。一是将员工发展和组织发展相结合,评价指标让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与组织的长期繁荣稳定地维系在一起。二是双向评议的制度体现了组织与员工互相的尊重和信任,双方良好的沟通意见反馈方式让员工和组织都能够为了彼此的发展共同努力。三是为员工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坚实保障,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  日本文部科学省实行分层考核,强调团队合作。在科研机构内部进行直接领导考核、中层主管考核与高层领导考核,注重科研团队的配合协作。考核公开公正透明,日本各高校对于人才考核的细则都公开向社会发布。另外还有完整的数据跟踪反馈。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设立“进度表”,方便进行及时反馈与追踪。  我国科技人才评价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三评”改革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实行以来,我国以分类评价为主线、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精简人才“帽子”、破除“四唯”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在各地开花结果,但几年来的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同行评议制度建设存在困难,“三评”改革后“四唯”现象仍然存在,青年人才、企业人才举荐与评价仍存在困境,等等。  针对目前我国科技人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理念,推行代表作评议制度。正确认识到评价科技人才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评价应突出品德、业绩与能力的综合考核,尤其是要推进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与影响。其次,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多措并举建设专家数据库。同行评议制度需要强有力的专家资源库来支撑,其建设需要遵循动态、开放、多元的基本原则,规范专家入库标准、拓宽专家入库渠道、完善专家入库分类,既要避免“人情评审”“圈子文化”,又要防止过度规避导致的评审失真现象。最后,对企业、优秀青年和特殊人才应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对于当前走在科技创新创业一线的企业科研人才、出于创新发展成长期的优秀青年人才、涉及国家核心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以及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海外人才的评价需要专事专议、甚至专人专评,为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更加公开、公正、有激励性的人才评价机制。
  • @实验技术人才,评职称的条件请收好!
    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带你详细了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①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②助理实验师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2、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③实验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3、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⑤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3、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6、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 科技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等作为限制条件
    11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并持续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明确科技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草案一审稿突出体现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这一特点,在二审稿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繁华介绍,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吸纳意见,二审稿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并提出,相关部门应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首次被写入草案中。二审稿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更好支持创新人才发展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孟繁华说,根据各方面意见,二审稿补充完善了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科技人员分类评价等内容。其中,新增了“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并提出,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明确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可由主要负责人推荐技术专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为了更好引才留才,二审稿还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等内容作出重点研究,提出,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建立健全符合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落户相关制度措施。此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人才在薪酬激励方面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二审稿提出,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问题一直备受科研人员关注。回应关切,二审稿重点对科技项目统筹管理进行完善,提出,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并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有意见提出,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有必要推动两个中心的联动建设。对此,二审稿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化的制度供给,增加推进开放科学等内容,明确要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主体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支持在京创办国际科技期刊,鼓励创新主体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加大与国际科技组织开放合作,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
  • 太赫兹光谱或成为评价地质演化过程的新方法
    流体包裹体是研究矿物演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最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光学探测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宝日玛副教授利用太赫兹时域光谱技术对石盐体系进行了检测,根据石盐矿物的太赫兹波吸收系数随温度的变化关系,总结出石盐矿物的早成岩期、晚成岩期和近似变质阶段的成岩演化过程,实现了地质成岩成矿的太赫兹光谱表征与评价(如图1所示)。相关成果以“地质成岩成矿演化过程的太赫兹光谱研究”为题发表在近期出版的2015年第8期《中国科学: 物理学 力学 天文学》。  研究表明,盐?水体系中的流体包裹体包含了在自然界中保留的主要流体包裹体类型,能够提供古流体组成的物理化学信息。温度是成岩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测试包裹体在成岩过程中的温度影响,能够为矿物演化评价提供详细的信息。  该项研究基于太赫兹光谱能够灵敏反映化合物结构与环境的指纹特性以及快速无损检测的特征,首次应用太赫兹时域光谱技术研究了不同温度生长的石盐晶体的光学性质,得到了石盐晶体的太赫兹吸收谱,建立了石盐矿物在温度环境下的演化模型,总结出石盐矿物的成岩过程,并通过理论模拟进一步验证了演化模型的正确性。  这一研究结果表明太赫兹技术可以成为地质成岩成矿演化过程评价的新方法,有望为环境演化、岩盐矿产成矿规律研究和含盐盆地地质成岩成矿演化过程的评价提供新的参考信息。
  • 陕西食药监启动食品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p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省食品药品行业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食品企业中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质量控制、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都可以参加评审。 /p p   《办法》明确,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返聘人员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不能参加评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食品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p p   《办法》对申报各类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资历也做出明确要求。其中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在学历方面,要求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以上,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在资历方面,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等资历,在研究、设计部门工作的,应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等资历。 /p p   对于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办法》也规定,申报者需任中级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后取本科学历满1年,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或者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以及取得后取大专学历,后取大专学历满3年,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的人员也可申报。 /p p   《办法》同时规定,申报人员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或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等不得申报,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p p   据了解,今年陕西食品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定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明确今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以及省直单位、中央驻陕单位、省属企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 各地市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今年食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情况可上省食药局官网(http://www.sxfda.gov.cn/)进行了解查询。 /p p   《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可以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活力,对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p
  • 破职称瓶颈 : 江苏首次将高校实验技术设置到正高层级
    p   2017年6月1日,江苏修订出台了《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在国内率先对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系统设计,首次将高校实验技术系列设置到正高层级,明确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解决了长期以来实验室技术人员职称层级设置不健全的问题,突破了深层次制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瓶颈。 /p p   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是科研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支撑条件,是科研仪器提供开放服务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江苏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简称国务院70号文),制定和发布了《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简称省政府106号文),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强化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职称、评价等政策保障。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积极引导高校院所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分析测试标准、方法的研究和仪器研发等,对分析测试人员开展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培训服务,不断提升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2016年,组织专家按7个仪器大类,编写了8套培训教材,举办多场专题操作培训,培训人员300余人次 围绕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优势产业技术领域,设立分析测试方法、标准研究课题60余项,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形成多项具有实用价值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p p   下一步,江苏将按照国务院70号文和省政府1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积极探索仪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实验室技术人员考评体系及激励机制等,充分释放高校院所管理单位的服务资源,有效调动实验技术人员服务积极性,从而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效益。 /p
  • 科技与经济"两张皮" 谁拨偏了科研评价的方向?
    “目前存在的科技与经济‘两张皮’,依我看,可能还有三张、四张乃至更多张。”前不久,在与全国人大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座谈时,湖北省副省长郭生练直陈,这一现象长期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现行的考评机制。   “单一科研导向的评审机制使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争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发表论文,只重视科技成果、论文等的产出,而不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产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开展科研。”郭生练认为,目前的评价体系造成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不高,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甚至可以说是目前科研领域一些急功近利和科研不端行为滋生的“温床”。他开出的药方是,从国家层面协调有关部委出台推进科技人员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建立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   在湖北省进行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时,检查小组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津培对此持不同看法。   2003年,科技部曾联合科技口几部委就如何改进科学技术评价体系专门发文,并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之后,科技部又连续组织了七八场面向国家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讲座,核心观点是推行分类考核,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的科技活动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并明确界定评价工作有关各方的职责。程津培说,有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需要埋头苦干很多年才能出成果,不能只以论文和专利数量做评价,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看项目对推动科技自身发展和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在国际上的地位等。   然而,让程津培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社会上对改进科技评价的呼声很高,几部委也精心组织了高规格讲师团到全国各地宣讲《办法》,但参加培训的高校、科研院所似乎并不大“买账”,贯彻落实评价改革的积极性并不高。   “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国家对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并不存在政策、法规层面的障碍。”程津培认为,目前对科研人员的评价之所以出现偏差,很大程度上与基层政策落实不够有关。迄今为止,作为政策具体执行主体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主要采取职称评审制和业绩考核制,核心指标是论文、奖励和科研经费等,几年前即已倡导的分类考核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科院副院长丁仲礼也认同评价体系的问题主要不在上层的说法。他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现在的评价体系既不利于产生原始创新成果,又不能促进产业发展,为什么大学和研究院所领导还要坚持?   在一次座谈会上,他将问题抛给了曾在武汉一所大学任职的副校长。该校长认为,按照现行考核办法,可能会因为低层次的重复研究造成科研经费浪费,但目前这种办法学校比较容易操作。他同时认为,坚持目前这一评价体系,并不是学校领导认识不到位,而是确实面临各方面的压力。这当中最让高校在乎的是以论文、奖励和科研经费为重要参数的高校排名。   丁仲礼听闻解释,做出了自己的理解:“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科研人员基本上不重视科研的实际价值,做研究是为了养家糊口、生存。”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湖北当地有关部门也表示,为切实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的问题,当地已在着手开展一些工作。   武汉市市长阮成发介绍,武汉市目前正在进行有关试点的前期工作,包括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研发人员绩效评价制度的改革试点,引导高校和研发机构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分量,或设立推广型技术职称系列,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湖北省单一的评审机制正在被打破,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将以股权激励的方式体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中提及了几个70%政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
  • 两会快评:施一公直言“垃圾论文”,“评价体系”需要改改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施一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7ce50b38-8094-4348-8cb0-3d9912a71cb0.jpg" / /p p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施一公在参与讨论时坦言:“我以前曾经预测,中国会在2020年论文数超过美国,没想到我们提前完成了。”但是,“有些文章,通俗点叫‘垃圾文章’,就是纯粹为了发文而发文,这种情况太多了。” /p p   在学界,没有共识的地方很多,但是,“垃圾论文”多,不管在哪个学科,都差不多是共识了。 /p p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 /p p   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数量化、工分化,自然就会催生论文的大量生产。这个现象在各个学科几乎都存在,有的学校甚至要签责任状,即每年完成几篇论文,完成一篇论文算多少分,年底一分算多少钱 完不成要扣钱、不能评优、甚至影响职称晋升 职称晋升也是先要数数,论文数量不够不能晋级。 /p p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不产生“垃圾论文”。一些“垃圾论文”制造者身处其中,同样苦不堪言——没有办法不制造,不制造没法儿活。 /p p   搞研究,发表论文是必须的,没有论文,别人不知道你的水平,没法给出评价。西方学界的谚语是“Publish or Perish”,意思是“发表或死亡”。况且,没有论文发表,学术成果就无法共享,也影响着理论的进展,甚至学科发展。 /p p   但是,相较于数量来说,论文质量才是学者的“核心竞争力”。 /p p   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的职称评审相对而言,更看重后者。在顶级期刊发表一两篇文章,就足以晋升上一级职称了,而不是数鸭子似的,要求十篇甚至更多。 /p p   其实,在每一个学科,谁的水平怎么样,大家基本上心中有杆秤,即使是文科这种看上去评价标准不如理工科客观的领域,哪篇文章有水平,哪篇文章是水货,也是基本准确的。这就是很多国家都推行的“同行评议”。 /p p   当然,如何防范“同行作弊”、防止学科共同体内“一团和气”也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但总体来说,这种“同行评议”比起跨界的“大评委”来说,要更加专业、客观。 /p p   与论文数量相关的是“论文引用率”,相对来讲,发达国家的学界引用,人情关系不大,也很少专门制造看上去漂亮的引用率,就像施一公说的“国际通用的方法是参考国际最顶尖专家的观点”,也就是说,不是关系引用,制造引用,频繁自我引用,而是引用参考的都应该是最顶尖专家的观点。从绝对意义上说,谁是最顶尖的,因为研究方向、价值观念甚至其他因素,个人或许有所偏爱,但基本上不会差别很大,大约都在一个圈子内。 /p p   取消论文发表,不看论文发表,都是极端言论,没有论文就没有学术,更没有学术共同体。可是,不能只看论文的数量,数量出职称,数量出院士,数量出优秀,这肯定是误区,是评价体系出了问题,应该加以调整。 /p p   这种改变非一日之功,但也不可畏难而退。 /p p   可揆诸当下,在有些地方,这类做法已做到了极致,如部分学校要求硕士毕业必须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这种评价体系想不制造“垃圾论文”,都难。 /p p   但越是这样,越应尽早改变。说到底,改变相关评价标准,箭在弦上,不可不发。 /p p   【原标题:施一公直言“垃圾论文”,“评价体系”需要改改了 |新京报两会快评】 /p p & nbsp /p
  • 浙江强化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建设
    近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浙江省计量院)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体温计、流量计和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证书,全院新增3个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至此,该院累计建成16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数量位居国内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前列。一直以来,浙江省计量院重视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拓宽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能力范围,有效支撑了浙江省的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行政监管,有力推进了省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和计量器具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行政许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托雄厚的型式评价能力,2021年浙江省计量院为294家省内企业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共计732批次,直接减免企业型式评价费用3358万元,涉及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等各类计量器具产品。同时,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该院为28家省外企业提供型式评价49批次。该院积极配合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器具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以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产品为重点,近年来承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任务90批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78批次。不断强化技术帮扶,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浙江省计量院针对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机动车测速仪等生产企业,通过新产品摸底实验、驻厂帮扶、标准宣贯、技术指导、科研合作、开辟型式评价绿色通道、提供全流程高效服务等方式,推进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在落实省局“百名博士进厂入企”活动中,浙江省计量院组织37名博士及其服务团队成员,深入企业开展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有效赋能企业提质增效,促进计量器具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大资源投入,服务构建省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近年来,浙江省计量院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在建设资金、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人才队伍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2021年,全院技改投入9000万元,其中装备投入超6000万元,型评实验室能力提升投入近1000万元,涵盖了民用燃气表型评实验室、流量计型评实验室、民用水表型评实验室、压力仪表型评实验室。全院16个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技术人员90余名,其中博士10名、正高级工程师9名,实验场地近9000平方米,一大批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技术能力领先全国,电能表型式评价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计量供给侧改革,拓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新领域。浙江省计量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聚焦浙江省计量器具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生命健康、资源能源、智慧交通等领域,不断提高计量供给能力。该院今年拟向总局提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地感线圈测速系统、透射式烟度计、综合验光仪等4类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筹建申请,进一步完善型式评价能力,更好服务于国内计量器具产业发展。
  • 心声:科研评价体系“吃了”创新,促生“短平快”
    我国现行的科技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心浮气躁,不能踏踏实实工作,难以发扬工匠精神。虽然近年来这些问题已经得到广泛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但是总体而言效果还是差强人意。  评价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在评价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时,过于强调数量,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以及经费体量、论文发表的数量、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等,这种不合理的导向成为科研人员心态浮躁的要因。由于论文、专利、项目等的数量跟科研单位的考评和科研人员的收入、职称以及带研究生资格等直接挂钩,很多科研单位为了应付考评,不惜重奖鼓励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多写论文、多申请专利、多申请项目。对发表论文和授权专利开出高额奖金,一篇SCI论文或授权专利,动辄奖金上万元,有的论文奖金甚至高达数万元。为了拿奖金,为了评职称、带研究生,很多科研人员为写论文而做研究,为写专利而搞发明创造,一些人甚至冒着风险造假、抄袭。  人员考核周期短。对科研人员的考核过于频繁,考核周期短,制约了科研人员创新潜能的发挥。为了应对频繁的考核,很多科研单位不得不逐级定指标、摊任务,将压力分解给科研人员,对科研人员往往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评估,有些单位甚至每半年考核一次。为便于操作,普遍将考核指标量化,如一年发表多少论文,申请多少专利,到位多少科研经费等。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也过分强调近期工作,每提一级都要以任现职级期间产出的科研成果为依据。这逼迫很多科研人员急功近利,有点结果就急于发表,自然很难做出有深度的科研成果。科研人员在规划自己的科研工作时,不得不以短短的三四年为一个周期,否则很可能在提职称时因为没有足够的成果而失去资格。很多科研人员特别是年轻的科研人员,不得不去做一些“短平快”、能够在短期内出成果的科研项目。而很多科研工作需要长期的努力和付出,很难短期内出成果,不适合用短期的结果进行评价。采用这种违背科研规律、频繁、量化的考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潜质。  人才计划碎片化。我国当前的人才计划名目繁多,政出多门,呈碎片化态势,加剧了科研浮躁。近年来,国家各部门、各省市,甚至各单位,纷纷推出了各种名目的人才计划。目前仅国家层面的人才资助计划就超过20个,省部级学者计划也至少20多个。这些人才计划在吸引、培养创新人才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帽子”过多过乱,使得人才计划碎片化,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碎片化的人才计划把青年科研人员的努力方向导偏了、心思搞乱了。为了能够登上这些人才计划的阶梯,很多年轻科研人员倾向于做一些能够很快出论文、出专利等成果的“短平快”项目,而从事需要耐得住寂寞、沉得下心才能出成果的研究动力不足。  科研管理行政化。我国科研管理行政化问题仍然很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很多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政绩,希望在任期内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制定的很多科研计划急功近利,不符合科学规律,重数量、重速度,却很少强调成果质量。在科技管理中搞一刀切,很多政策和规定便于管理者管理,却不便于被管理者的科学研究,最终影响科研成果的质量。行政化的科研管理方式非常不利于重大的、原始性创新研究。  科研工作不是简单重复劳动,需要高度专注、需要深度思考、需要长期积淀。做好科研工作,需要发扬脚踏实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同时也需要一个可以发扬工匠精神的科研环境。创造这个环境必须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入手,破解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原标题:现行科研评价体系促生“短平快”行为(关注“工匠精神”缺失问题④))【原标题:人民日报:现行科研评价体系促生“短平快”行为】
  • 国办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
  • 科技部印发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细则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价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第五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运行使用、共享服务和组织管理等3个一级指标和8个二级指标。 (一)组织管理情况 1.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包括科研仪器购置论证机制建设情况、仪器集中集约化管理情况等。 2.科研仪器开放率。已纳入平台开放仪器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仪器的总原值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4.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情况、在线服务平台可预约仪器比例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 1.仪器运行机时。指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 1.共享率。科研仪器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2.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考核中,应充分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一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评价考核单位范围,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三)集中审核。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第八条 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四档。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当年评为“较差”等次,取消相关单位一定期限参加评价考核资格,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高校院所等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在下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限制新购仪器。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高校院所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 附件1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清单),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附件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组织管理情况(40分)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10分)原值50万元以上仪器开放率(5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10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15分)运行使用情况(40分)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20分)运行使用成效(20分)共享服务成效(20分)共享率(10分)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10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 重磅!科技部等八部门推出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方案,“破四唯”、“立新标”
    科技人才评价再度迎来重磅消息!11月9日,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7部门联合召开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启动会,部署推进《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围绕国家科技任务用好用活人才,以“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为着力点,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深化改革和政策协同为保障,按照创新活动类型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方案》明确,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使用牵引、协同实施。“在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创新活动中推动人才评价改革落地见效,着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相关负责人说,改革突出国家目标和使命导向,坚持谁使用谁评价,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为期两年的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将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12家科研院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9家高校,以及上海市、山东省等6个地方展开。(附后)直面人才评价改革落实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人才评价工作。2018年,中办、国办分别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对分类健全评价标准、推进“三评”改革等作出系统部署。“各地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出台‘破四唯’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这位负责人坦言,但是,与广大科研人员的诉求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相比,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还存在落实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科技人才“获得感”不强。针对人才评价“破四唯”后“立新标”、评价方式创新和用人单位评价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方案》明确了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路线图,从单位内部和外部环境两方面进行系统部署。单位内部主要根据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类型探索新的评价指标、方式、周期、内部制度等进行系统设计;外部环境主要从有关部门推动“三评”改革联动、构建行业特色的人才评价体系等方面部署任务,通过内外协同联动,探索形成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通过2年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的评价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述负责人说。聚焦国家使命分类开展试点值得关注的是,试点任务把品德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突出国家使命导向,按照国家重大攻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4类创新活动部署试点任务。具体而言,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科技人才评价以支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建立体现支撑国家安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基础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导向,着力破除“唯论文”数量倾向,避免数论文数量和看影响因子高低等,探索低频次、长周期的考核机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的评价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重点评价产学研和团队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科技成果应用和市场价值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的成效,避免以发表论文为评价硬杠杠,不能数专利数量和国家项目经费数量;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的评价主要以服务支撑能力和社会贡献为导向,客观反映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危岗位、基层一线和从事科研基础性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不得设立硬性经济效益。不仅如此,《方案》还对地方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区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特色,加强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创新和资源集成,对地方人才评价改革进行系统设计,推进综合改革试验。“人才评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复杂程度高、改革难度大,关乎科研人员切身利益,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离不开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指导监督、服务保障,也离不开试点单位的主动担当和狠抓落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方案》对有关部门、试点地方和单位分别提出要求,比如,教育部、工信部等六部门作为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构建本行业的人才评价体系等。作为主责部门,科技部将肩负起组织推动责任并率先改革,如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计划评选中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并及时总结凝练、固化成果。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部署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针对人才评价“破四唯”后“立新标”不到位、评价方式创新不到位、资源配置评价改革不到位、用人单位评价制度建设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围绕国家科技任务用好用活人才,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以“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为着力点,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深化改革和政策协同为保障,按照创新活动类型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引导各类科技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在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创新活动中推动人才评价改革落地见效,着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解决好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落实难等问题。——坚持分类推进。探索科技人才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等创新活动中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坚持使用牵引。突出国家目标和使命导向,发挥激励作用,坚持谁使用谁评价,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合理衔接科技人才激励,引导各类科研人员服务国家、潜心研究、尽职履责、作出贡献。——坚持协同实施。加强部门协同和地方联动,充分集成科技成果评价、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相关自主权等现有改革试点政策,在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形成改革合力。试点单位和地方:选择建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多、示范效应较好、有较好人才评价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附属机构,以及科研人员数量较多的农业、卫生健康、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领域科研院所,分类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同时,选择科研单位相对集中、承担国家任务较多、具备较好基础的部分省市,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试点期限:2年(自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二、试点任务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在加强对科技人才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等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以及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研究类的人才评价,从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的评价指标、创新评价方式、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试点任务,推动人才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一)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1. 突出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导向,建立体现支撑国家安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重点评价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2. 完善科研任务用户导向的评价方式,充分听取任务委托方、成果采用方意见。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3. 对承担“卡脖子”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等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二)基础研究类人才评价1. 实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等的人才评价指标。破除“唯论文”数量倾向,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高低等相关指标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更多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2. 按照学科特点和任务性质,科学确定评价周期,着力探索低频次、长周期的考核机制。3. 探索建立同行评价的责任机制,在专家选用、管理和信用记录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同行评价的方式和程序、评价意见反馈等行为。探索引入学术团体等第三方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4. 建立完善体现基础研究人才评价特点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加大对重大科学发现和取得原创性突破的基础研究人员的倾斜支持。5. 探索由一线科学家举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重要科研岗位、承担“从0到1”基础研究任务的机制。(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评价1. 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重点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建立体现产学研和团队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场价值和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指标。不得以是否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多少和申请国家项目经费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2. 探索构建专家重点评价技术水平、市场评价产业价值相结合,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3. 对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等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绩效考核权重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优秀科研人员投身国家科技任务。4. 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重点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四)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评价1. 突出行业特色和岗位特点,重点评价服务公共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民生和社会安全等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服务的能力与效果,探索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指标,引导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突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高危岗位、基层一线和从事科研基础性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不得设立硬性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2. 完善社会化评价方式,充分听取行业用户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注重政府和社会评价。依据不同科研和服务活动类型确定合理评价周期。3. 对承担和支撑国家科研任务并作出贡献,成果应用实效显著的科研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优秀科研人员投身国家公益事业。(五)地方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综合试点任务试点地方政府要围绕本地区科技创新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优势科研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大胆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推动人才、项目、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有效激发科技人才活力,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地区经验。三、试点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深入落实科技人才评价改革部署,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科技部作为主责单位要肩负起组织推动责任并率先改革,推动落实科研单位自主权,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计划评选中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完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等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人才评价机制,发现遴选有实力、能攻关、出成果的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等作为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工作贯彻落实人才评价改革要求,完善行业人才评价机制,赋予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组织并指导所属试点单位积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把完成国家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原创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社会公益服务效益等作为试点单位创新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教育部要在“双一流”建设和学科评估中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完善“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动态监测和周期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构建以产业科技创新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支撑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和装备科技创新,引导科技人才服务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水利部要构建以应用创新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效益指标,引导人才服务重大工程建设。农业农村部要构建突出服务“三农”的主责主业和业绩贡献的分类评价体系,向长期扎根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的科研人员倾斜。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构建以临床实践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基于病历备案数据的大数据评价方式,引导人才提升医疗卫生技术能力、服务人民健康。中国科学院要探索通过设置特聘研究岗位制度,精准激励和稳定支持一批核心和骨干人才潜心从事基础前沿交叉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组织实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在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等部门联合推进实施试点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单位,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督促试点工作落实,开展评估总结和示范推广。(二)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选择试点内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全面试点,突出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的人才评价;地方制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做好系统设计。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地方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报科技部,由科技部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启动实施。(三)推进试点实施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完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等人才评价相关制度,在加强合理激励的同时,加强对科研诚信、勤勉尽责的监督,强化对学术不端、科研违规违纪行为的约束,引导科技人才潜心研究、担当作为,使试点成果更加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能力提升、环境优化。科技部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解读,及时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组织开展试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试点工作期满后,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推广。附件: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单位和地方名单科研院所(共12家):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附属机构(共9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江南大学、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地方(共6个):上海市、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深圳市、南京市。
  • 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
    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等10部门发布《北京市关于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科转发〔2022〕226号)。该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而制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高质量成果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做好分类评价,解决好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建立有利于增加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资金链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速度和效益。(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坚持改革思维。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完善评价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问题,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坚持系统思维。兼顾科技项目科学立项、创新组织管理方式、强化评价成果应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过程回溯,提高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突出首都特色。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推动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加快战略性、关键性核心技术突破。率先走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路子,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做出示范。二、重点任务(一)科学把握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和内容1.科学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合理界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科技成果边界,全面覆盖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细化科技成果形式,涵盖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形成技术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二)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3.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定价模式。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成果集中进场发布和展示。加强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建设,完善培养、激励和职称评定制度,支持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经纪)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经纪)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披露、评估、对接谈判、进场挂牌,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4.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确定具体领域的评价规范及要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规范,明确相关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5.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加快完善北京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探索互信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6.持续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创新出题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化实施“揭榜挂帅”工作机制,以解决行业及区域发展需求及痛点难点问题为核心,把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有明确用户需求的攻关任务凝练成政府榜单和企业榜单。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用好“包干制”等政策,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包干制”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进行评价、记录和使用。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三)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7.基础研究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引导推动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从科学价值、原创性等维度对基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科学价值评价指标包括成果解决的重要基础性科学问题、产生新学科方向的潜力、对学科发展的新贡献、支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等方面。原创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提出新方法、新论证、新表述、新解释、新洞见,获得或采集到新数据、发现新材料等方面。8.应用研究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应用研究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引导更好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解决全球性关注问题。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新技术、新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按照细分专业领域制定评价指标,主要参考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9.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聚焦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引导技术开发,提升与市场的匹配度。从创新质量和贡献两个维度进行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应用效益。创新质量包括核心技术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实际应用效果和市场价值;创新贡献包括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10.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科技成果智能评价工具和模式,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建立集成多元化评价工具和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1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筛选、评估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形成从研发阶段专利导航、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文本质量控制,到专利运用及保护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服务流程。(四)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12.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运用。聚焦“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新首钢等重点区域,围绕智慧医疗、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发布应用场景目录,布局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13.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持续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切实提升奖励质量,强化科技奖励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本市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强化提名责任,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培育高水平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北京科技奖励体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奖励中的科研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1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部门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本市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衔接。(二)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重点任务分类选取试点单位、创新主体开展试点评价,对试点进度进行督导。各部门为试点单位做好指导和服务。(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社会监督,对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在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各科技评价组织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四)营造良好氛围。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落实《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分类任务编号任务内容责任单位一、科学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对象和内容1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时,将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覆盖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成果。建设完善北京市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二、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2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3加强技术经理(经纪)人队伍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三、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4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确定具体领域的评价规范及要求。加强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四、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5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快完善北京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探索互信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6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融资交易。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五、持续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7创新出题机制和项目组织方式,深化实施“揭榜挂帅”工作机制,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用好“包干制”等政策。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8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六、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9选取基础研究成果试点单位,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基础研究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主要评价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10选取应用研究成果试点单位,以专业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主要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11选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试点单位,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侧重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12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建立集成多元化评价工具和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协13引导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运用。14聚焦“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新首钢等重点区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5持续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完善奖励提名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16培育高水平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严肃查处科技成果奖励中的科研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协八、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17加强对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引导,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18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1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 要“首发权”还是要“影响力”——中国科研评价机制困境如何破解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近日,加州圣荷西州立大学物理系教授林磊和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立等在《科技中国》上发表《充分利用国内期刊获取“首发权”》一文(以下简称“林文”),讨论了“首发权”这一科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话题,引起了科学共同体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目前科研竞争十分激烈的环境下,无论是国家间,还是一个国家内不同科研机构之间都存在很多相同的研究领域,很多研究进展也是你追我赶。“正如周光召、丁肇中多次引用的说法‘科学研究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刘立认为,这关系到科学家的学术声望,也关系到对科学发现的实际贡献,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声誉和软实力。“所以大家往往要挤破脑袋争得首发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樊小龙看来,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学术界,都存在着学术成果发表的两种策略。“如果科学家将‘首发权’作为发表科研成果首要考虑的问题的话,科学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论通过什么样的途径,都要先把文章发出来。而如果要追求文章的影响力的话,首选是将文章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不过这两种策略在国内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矛盾。“林文”举例说,中科院科学家将关于外尔费米子的研究成果投稿给美国科学促进会主办的《科学》,遭拒,而普林斯顿科学家的论文则在《科学》上发表,因而获得了外尔费米子发现的优先权。“退稿有种种理由,不一定是国别歧视,但是,投稿给自己国家的期刊是有优势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既然投稿给自己国家的期刊,可以获得在研究成果发表方面的时间优势,那为什么很多科学家首选的投稿期刊依然以期刊的影响力作为排序呢?刘立和樊小龙都认为,导致这一矛盾的关键就在于科学家不但要考虑首发权,还要考虑国内的科研评价机制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长期以来,国内的科学家面临着‘数文章’的评价体系,无论是职称晋升、申请经费还是科研和成果评价,看发表文章的数量和影响因子都是其中重要的标准。”樊小龙认为,正因如此,除了学术声誉的考虑外,国内科学家们不得不面对争取在国际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文章的局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如何破解目前我国“首发权”和“数文章”的科研评价方式所展现出的矛盾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刘立提到中国科学院物理所提出了改进科研评价的方案:“职称评审和任期考核不数文章数量、不看影响因子、不看经费数量,破除唯论文数量、只看刊物级别倾向,而是强调成果质量和价值,看是否做到国际前沿、是否解决了重要学术难题、是否具有重大原创性突破、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这种评价标准对于我们获得重大科学发现的首发权是有帮助的。”刘立认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樊小龙看来,大力发展和建设国内科学期刊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内期刊水平在公正性和学术性方面还有待提高,此外,“国际顶级期刊有很强大和高级别的审稿团队和专家团队,这些专家来自于各个国家的优秀科学家,我国要想建设好国内科学期刊,这也是一条必由之路。”樊小龙建议道。 /p p br/ /p
  • 三部门联合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双一流”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主动服务国家需求,克服“五唯”顽瘴痼疾,以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引导高校和学科争创世界一流。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对高校及其学科建设实现大学功能、内涵发展及特色发展成效的多元多维评价,综合呈现高校自我评价、专家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结果。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 一流目标,关注内涵建设。坚持中国特色与世界一流,坚持办学正确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内涵建设牵引,聚焦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贡献与机制创新,在具有可比性的领域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不唯排名、不唯数量指标。  2. 需求导向,聚焦服务贡献。考察建设高校主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探索前沿科学问题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尤其是基础研究取得“从0到1”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的情况。考察立足优势学科主动融入和支撑区域及行业产业发展的情况。考察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以及在开拓治国理政研究新领域新方向上取得创新性先导性成果的情况。  3. 分类评价,引导特色发展。以学科为基础,依据办学传统与发展任务、学科特色与交叉融合趋势、行业产业支撑与区域服务,探索建立院校分类评价体系,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围绕特色提升质量和竞争力,在不同领域和方向建成一流。  4. 以评促建,注重持续提升。设立常态化建设监测体系,注重考察期中和期末建设目标达成度、高校及学科发展度,合理参考第三方评价表现度,形成监测、改进与评价“三位一体”评价模式,督促高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治本纠偏,持续提高建设水平。第二章 成效评价重点  第四条 成效评价由大学整体建设评价和学科建设评价两部分组成,统筹整合《总体方案》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作为评价重点,综合客观数据和主观评议,分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同视角,考察和呈现高校和学科的建设成效。  第五条 对建设高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治理体系改革成效”的评价,贯穿成效评价各个方面,反映学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建引领和保障“双一流”建设,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体系等方面的表现,是对高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坚持中国特色本质要求的统领性、决定性评价。  第六条 大学整体建设评价,分别按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六个方面相对独立组织,综合呈现结果 学科建设评价,主要考察建设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成效。  具体评价要求是:  1. 人才培养评价。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考察标准,以人才培养过程、结果及影响为评价对象,突出培养一流人才,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教学投入与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以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建设举措与成效。  2. 教师队伍建设评价。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综合考察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专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建设高校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任教师队伍水平、影响力及发展潜力的举措和成效。  3. 科学研究评价。突出原始创新与重大突破,不唯数量、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实行代表作评价,强调成果的创新质量和贡献,结合重大、重点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情况,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解决国家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推进科技评价改革的主要举措,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发挥的主力军作用,以及面向改革发展重大实践,推动思想理论创新、服务资政决策等方面成效。  4. 社会服务评价。突出贡献和引领,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情况、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产业发展以及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和急需人才培养、特色高端智库体系建设情况、成果转化效益以及参与国内外重要标准制订等方面的成效。  5. 文化传承创新评价。突出传承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综合考察建设高校传承严谨学风和科学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建设和社会实践创新,塑造大学精神及校园文化建设的举措和成效以及校园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文化发展的贡献度。  6. 国际交流合作评价。突出实效与影响,综合考察建设高校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提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以及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的能力,加强多渠道国际交流合作,持续增强国际影响力的成效。  第七条 不同评价方面,相应设置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角度,重视对成长性、特色性发展的评价,引导高校和学科关注长远发展。  1. 整体发展水平。考察高校和学科建设的达成水平,在可比领域与国内外大学和学科进行比较。  2. 成长提升程度。考察高校和学科在建设周期内的水平变化,体现成长增量及发展质量。  3. 可持续发展能力。考察高校和学科的结构布局、特色优势、资源投入、平台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及制度体系创新完善、治理效能等支撑发展的条件与水平,体现发展潜力。第三章 成效评价组织  第八条 每轮建设中期,开展建设高校自我评估。  建设高校应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照学校建设方案,制定自评工作方案,系统整理建设成效数据,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发布自评报告。  第九条 每轮建设期末,开展建设周期成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改革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  2. 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效评价工作方案,委托相关机构分别开展定量数据处理、定性评议、第三方评价结果比对等工作,有关机构分别提出初步评价结果。  3. “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高校的建设方案、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相关机构初步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4. “双一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价意见,综合研究,确定评价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十条 成效评价实行水平评价与效益考核相结合,考察建设高校和学科在建设基础、突破贡献、特色凝练等方面的表现。避免简单以条件、数量、排名变化作为评价指标,既考核在现有资源条件下的建设成果及其对学校整体建设带动效应,也衡量在已有发展基础上的成长提升及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成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监测与周期评价相结合。以成效评价内容为依据,建立常态化的建设监测体系,建设周期内对大学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过程和结果,实现连续跟踪、监测与评估一体化,周期评价以动态监测积累的过程信息与数据为主要支撑。  第十二条 成效评价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依据公开数据、可参考的第三方评价结果及监测数据进行定量评价。对建设高校与建设学科定期发布的进展报告、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写实性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定性评议。定量结果定性结论互相补充、互为印证。  第十三条 以学科为基础,探索建设成效国际比较。科学合理确定相关领域的世界一流标杆,结合大数据分析和同行评议等,对建设高校和学科在全球同类院校相关可比领域的表现、影响力、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四条 适时开展分类评价。研究建立建设高校分类体系,完善分类评价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与学科在发展中突出优势,注重特色建设。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成效评价结果多维多样化呈现机制。按不同评价方面、不同学校和学科类型,以区间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现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计算总分、不发布排名。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建设范围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加大支持力度 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减少支持力度。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设高校在动态监测、中期自评和周期评价中应确保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凡发现造假作伪等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支持直至调整出建设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设备验证评价中心——做最贴近用户需求的仪器验证评价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对科学仪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入,仪器设备产业配套逐步走向成熟,并不断完善升级。中国科学仪器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越来越多的中国自主品牌的高端国产仪器走进了前沿科研实验室,为建设现代化科技强国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撑。为促进中国科学仪器创新研发和应用推广,2021年6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在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成立科学仪器设备验证评价中心。2022年7月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验评品中心联合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针对国产高效液相色谱仪的验证评价工作。关于国产高效液相色谱仪的验证评价具体情况,点击视频观看:
  • SCI易主 是否会影响其科研评价的公正性
    汤森路透旗下的信息科技业务,最近以35.5亿美元的价格卖给了Onex Corp和霸菱亚洲投资公司。这个消息旋即在中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关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中的SCI(科学引用目录,Science Citation Index)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SCI易主是否会影响它的相对公正性?是否还能成为科研评价的参考因素?在不少业界人士看来,SCI易主短期之内并不会影响科研评估,但随着科研的发展,SCI的盈利能力长远来看显然令人担忧。  SCI和期刊影响因子在中国影响力巨大  此次汤森路透被卖的信息科技业务中的大多数,对大众来说都很陌生,但是旗下的两个产品:SCI数据库和期刊影响因子( 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即期刊引证报告)却在学术界人尽皆知。这是上世纪50年代汤森路透公司开发的,最初主要为科研机构和图书馆选购期刊提供参考,到现在,这一研究被广泛应用于评价个人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水平。  一直以来,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虽未明文规定,但在评价科研成果乃至科研人员职称晋升、研究生学位授予时,SCI论文的发表都被作为参考因素,而且发表论文的SCI期刊影响因子越高,则被认为是研究质量越高。  “这可说是成本最低、并且也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程莹说。因为一直以来,汤森路透对于被收入SCI的期刊有相对严格的审核,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有“灌水文”太多的期刊被踢出SCI数据库。包括这些期刊的影响因子,也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对于操纵影响因子的期刊,会公布名单。  因此,被纳入SCI的期刊几乎都可以“身价大涨”。据汤森路透中国科技业务负责人宁笔介绍,汤森路透之所以发布JCR,是因为SCI选刊过程中需要比较大刊和小刊,单看发文量和总被引频次并不足以反映期刊的质量,统计发现大部分文章发表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达到引用高峰,这成为JCR的数据基础。  据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武夷山介绍,SCI为中国学者重视,起源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从1987年起开展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工作,当时选择SCI、ISTP、EI和ISR这四类数据库进行统计,主要就是考虑了其综合性和权威性。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引入这些量化的评价标准,确实使得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有所提升,并且成为中国科研界的重要评价标准。  SCI相关的业务被看好  上海交通大学江晓原教授称,影响因子可说是商业机构用来赚大钱的,发起这个游戏的西方人和少数西方杂志,已经在这个风靡全球的游戏中大获其利。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于科研投入越来越多,以及SCI和影响因子在中国科研界极其巨大的影响力,使得此次接手的两家企业看到未来的业务增长预期,而愿意以一个比较高的价格购买汤森路透的知识产权和科技业务。  根据统计,SCI自从1964年推向市场一直到1971年的短短7年中,就给SCI所属的商业机构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带来了年均27.5%的利润增长率。  ISI的创始人尤金加菲尔德也是后来提出“影响因子”的学者,他在1955年时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影响因子是评估一个科学家学术成果的重要指标。随后,他创建的ISI每年都发布科学杂志影响因子,更关键的是,SCI数据库和JCR数据库每年都是要付费才能获得的。也正是因为SCI强大的盈利能力,1992年,汤森路透收购了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将SCI收入囊中。  如今,汤森路透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决定转手这一业务。但汤森路透是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而此次接手的两家公司Onex Corp和霸菱亚洲投资公司,都是在IT、医疗等相关领域的投资企业。购买者之一霸菱亚洲投资发言人称,汤森路透的知识产权和科技业务有着客户关系稳定、内部公开透明、稳定高收入及强大现金流转换等极富吸引力的金融特性。而且,自2014年起,该业务77%的收入都是循环或可预测的,而且在未来发展中是十分可靠的。  对中国科研评价影响很难评估  “SCI易主短期内不会对中国的科研评价发生影响,至少5年内对SCI数据库没有什么影响,因为投资机构不会改变SCI目前的运行流程而影响利润,国内科学界暂时也没有特别适合替代的标准。但随着中国科研的发展,SCI盈利能力在5年后就不好说了。”程莹说。  事实上,近年来,对SCI和JCR的过分重视,给中国科研界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过于看重这些量化指标,不少高校会根据教师发表论文的SCI影响因子,给予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奖励。  即便在国外,SCI论文和影响因子也开始受到学术界批评。欧洲和美国的不少研究机构负责人都多次表示,过于重视SCI和期刊影响因子,会影响大学招聘委员会和资助机构的决策。学术界近年来多次提及要改变“以刊评文”的传统。就在此次SCI被卖的第二天,美国微生物学会即在其8个会刊的社论中宣布,从这些杂志网站上去掉杂志影响因子的标志,也不会在市场宣传和广告中标示影响因子。早在2013年5月,78个科学组织的155位科学家签署了“旧金山宣言”,呼吁科学界停止使用期刊的影响因子来评价科学家和研究。美国细胞生物学会也禁止在年会上谈论影响因子。  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熊庆年认为,不论是公开宣布放弃影响因子或SCI数据库,还是过于看重这两者,都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在很多时候,这可能是某些数据库提供商之间的竞争。例如美国微生物学会在宣布放弃影响因子的同时,还在以谷歌学术等其他的数据库作为参考。  程莹说,SCI从诞生开始就是商业机构的一门生意,从统计学上来说,SCI和JCR的数据都有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究竟如何使用这些参考数据。就目前来说,大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做到对每一个人、每一篇论文或每一个科研成果作出评价显然成本太高,因此学术界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建立更科学的科研评价标准,并且如何更科学地使用这些科研评价标准。
  • 中国检科院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快检产品评价认证工作
    血压计、血糖测试仪、早孕试纸条……这些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快检产品早已被人们所熟知,快速检测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在我国新版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快速检测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快检技术正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发挥食品快速检测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今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检疫中央研究机构和市场监管技术支撑战略力量,为国家检验检测检疫决策、市场综合监管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着重要技术支持。起步早,引领食品快检基础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中国检科院自“十五”起开展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相关研究工作,先后承担20余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原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及中央级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参与制修订《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国内引领和支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研究工作。2010年起,中国检科院联合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影响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的检测试剂盒、色谱柱和常用固相萃取柱的性能评价指标研究,建立食品关键实验材料的评价技术体系和以技术性能为核心的关键实验材料政府采购模式,受到原质检总局的肯定,并由认监委批准成为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开展大量的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实践。2022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作为我国快速检测领域的首个基础标准,规定了快速检测常用的一般术语定义、性能指标术语定义和过程相关术语定义,为快速检测仪器的性能评价打下基础。快检产品制造商可依据这一标准研发、生产快检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快检产品监管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检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起点高,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的实验室及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建设理化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分析实验室、样品制备实验室、评价实验室及冷链系统,支撑快速检测评价全链条工作。中国检科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相继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测资质,国家认可委批准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和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同时承担国家认监委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秘书长单位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食品化妆品标准样品专业工作组等工作,能够全面开展快速检测的方法评价、应用评价以及评价用样品的制备和检测。目前,中国检科院研制的评价用样品涵盖乳及乳制品、果蔬、肉及肉制品、粮油、糕点、酒、饮料、化妆品、纺织品、包装材料、饲料、化肥、土壤、水、中药材、药品等领域质控样品近500种,涉及微生物、营养成分、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毒素、常规理化指标、物理化学性能、转基因、动物源性成分等500余项检测项目。体系全,确保快检结果有效验证目前,在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具备近千项食品参数的检测能力,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确保快检结果的有效验证;评价用样品/标准制备能力达到10万个/年,可为快检产品的评价认证提供参考标准。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认证活动中,该院制定《快速检测产品认证 氯霉素快速检测产品》等23种快检产品认证制度,开创国内对于快检产品的认证应用,通过快检产品准确性、稳定性、适用性、规范性、符合性等多维评价指标挖掘,初步构建快检产品科学评价数学模型和体系,实现快检产品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评价,为快检产品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2023年伊始,中国检科院先后接受国内快速检测产品的龙头企业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生产的相关食品快检开展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认证检查和型式试验,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一致性提升,受到企业的一致认可。能力强,支撑食品快检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国检科院承担的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实验室检验方法和快检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与质控规范研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专家组认为,研究成果在食品安全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技术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测试评价和示范应用,对快检方法的水平提升、快检产品的质量提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2021年,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期间,该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进入商超、农贸市场等现场,对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快检产品的技术应用评价,同时制作“如何挑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科普短片并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有力支撑了食品快检工作。“十四五”时期,由中国检科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颖研究员牵头承担的“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专项《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研究,将开展适用于多场景的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评价与应用示范,突破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同执法场景快检产品应用的瓶颈,以期实现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执法技术保障水平的目标。
  • 2015年“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工作通知
    日前,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发布《关于开展2015年度“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据悉,受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以下简称“中心”)于2012至2014年已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试剂盒和试剂卡)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较为公正、科学的反映了目前市场上“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性能,此项工作得到了农业部相关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相关评价结果已由农业部向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发布。  2015年,“中心”拟于12月上旬继续开展市售“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工作,以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跟踪了解国内外“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性能水平,为行业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本次参与评价的产品范围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苯乙醇胺A等ELISA试剂盒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苯乙醇胺A等胶体金试剂卡(条) 同时,鼓励涉及“瘦肉精”免疫速测的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参与评价。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关于开展2015年度“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 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构建苹果时空品质评价代谢物数据库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苹果生产国和消费国,2022年全国苹果产量约3500万吨。随着消费习惯的改变,人们对果实品质和营养健康效益也越来越重视,而不同品种果实在食用品质、贮藏特性、营养品质等方面存在差异。果实特征与代谢物直接关联,建立基于营养代谢物的时空品质评价数据库是提升果实品质的基础,这不仅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更是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和改善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基于广谱代谢组技术构建了苹果时空品质评价代谢物数据库,包含类黄酮、酚酸、有机酸、脂质、生物碱、单宁、氨基酸、核苷酸、糖及糖醇、萜类等2575种营养代谢物。对来自全球的292份自然群体苹果品质与代谢物含量进行分析,比较了不同族系差异代谢物及其营养特征,鉴定了特征代谢物对不同品种果实鲜食、加工、贮藏等特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基于全基因组关联分析鉴定了222877个与2205种苹果营养代谢物显著关联的位点。这是目前最大的苹果时空品质评价代谢物数据库,从基因组层面系统解析物质代谢调控位点,为我国果实品质改良、加工适宜性和营养品质评价等提供数据支撑,将极大地促进果实品质的数字化、标识化、优质化和加工原料品种专一化,为打造农产品品牌和提升生产加工标准化提供了技术支撑。该研究成果在国际顶级期刊《Genome Biology》(IF5-y=20.366)在线发表。农产品保鲜与物流创新团队林琼副研究员、研究生陈静、果蔬加工与品质调控创新团队刘璇研究员、迈维代谢王彬博士为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毕金峰研究员为通讯作者。研究材料采自国家苹果梨种质资源圃。研究得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2YFD2100100)、国家苹果产业技术体系(CARS-27)、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创新工程院所重点任务(CAAS-ASTIP-G2022-IFST-02)等项目支持。原文链接:https://genomebiology.biomedcentral.com/articles/10.1186/s13059-023-02945-6图 基于群体代谢视角揭示苹果品质改良机制
  •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正式开工
    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申请承建、农业部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于29日正式启动并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本项目2009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2011年12月投入使用。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宣布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奠基仪式开始,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梁田庚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各有关司局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   梁田庚在致辞中说,建设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是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提升安全管理技术支撑能力、保障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农业部高度重视该中心的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政府也分别将项目建设纳入了今年中央扩大内需和北京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希望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合作、强化管理、文明施工、确保质量,使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早日建成并尽快发挥作用。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段武德在启动仪式上介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建设分为检测中心和试验基地两个部分,总规模13404.2平方米,配备仪器设备628台(套),中央预算内总投资14407万元。今天开工建设的检测中心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8号街区,占地73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11.2平方米,主体建筑地上十层、局部十一层、地下一层,主要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与安全评价等实验室设施。试验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占地200亩,主要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检验测试与监测监控等田间设施。   段武德说,目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前期报建、监理招标、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了开工建设和工程施工条件。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要求,今天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标志着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认真执行管理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要求,与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和文明施工,努力实现项目建设预定的目标。   据了解,项目建成后,将建成国内权威、国际先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机构,主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应急预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科普宣传、公众交流和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研制,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和监测监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鉴定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工作,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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