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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相关的资讯

  • 《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数字经济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具有溯源性和可信度,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新的生产要素。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医疗、先进制造、交通、能源等民生产业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领域的深度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计量数据应用技术迅猛发展,应用形式不断创新,应用规模呈现出爆发态势。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住计量量子化变革和数字化转型新机遇,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推动计量由“计量器具管理”转向“计量数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精准医疗)、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智慧电力)两个试点的基础上,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对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   当前,我国在计量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大量高价值的计量数据并未得到充分挖掘利用。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实施《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   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围绕主要目标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20项重点任务。   在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方面,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   在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方面,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推动计量基标准数据有效利用,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   在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方面,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五、如何申请建设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鼓励具有计量数据资源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上下游相关方,自愿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学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基地运行情况、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情况、应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后续建设规划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实地调研或阶段性评价,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数据应用基地。   支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省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   六、什么是标准参考数据,如何加强标准参考数据建设   标准参考数据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和权威性,经过长期积累、验证和迭代,是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的基础,是国家的重要技术资源。   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   七、如何保障《指导意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是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
  • 国务院发物联网指导意见 2015年形成产业体系
    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打造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   《指导意见》提出了九个方面主要任务,包括加快技术研发,突破产业瓶颈 推动应用示范,促进经济发展 改善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 壮大核心产业,提高支撑能力等。其中,加强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智能化传感器的研发与产业化,着力突破物联网核心芯片、软件、仪器仪表等基础共性技术,加快传感器网络、智能终端、大数据处理、智能分析、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进物联网与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的融合发展。   对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和经营管理流程,推动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典型应用示范工程。此外,积极探索物联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共赢的新型商业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统筹利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进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大力支持标准体系、创新能力平台、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   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对物联网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物联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设立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一批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   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出台将利好该产业“先锋”射频识别领域,包括其中的电子标签、读写器等,信息存储处理、软件和IT服务等领域也有待资金进入。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质检总局发布10类产品质量提升指导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记者 苏兰)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出访德国时指出:&ldquo 中国速度和德国质量的联手,将为中欧乃至世界经济创造巨大增长空间。&rdquo 这对德国质量给予很高评价的同时,也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质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答案。世界舆论普遍为此点赞,认为此举将造福世界。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中国质量的提升正在造福中国百姓乃至世界百姓的生活。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联合社会各界&ldquo 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rdquo 工作方针为我国质量事业提升以及经济发展增质增效创造了良好的成效。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今年质检总局将消费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质检总局再次发力,针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10类重点产品进行质量提升行动并于日前发布了指导意见。   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 严格后处理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工作目标即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   据悉,按照&ldquo 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rdquo 的指导思想,将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发挥质量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扶优治劣、标本兼治、典型示范的原则,通过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质量监督,促进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对该指导意见的目标进行了阐述。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认证认可、风险监控等职能作用,突出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查处,加大对集中产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强化对外联合与对内协作,深入推进重点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集中约谈,召开质量分析会,培育和树立具有带动引领效应的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立质量提升长效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性,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   如何将工作落到实处?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首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是全系统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其次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行动。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强化质量监管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在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凝聚合力上下功夫,做到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第三方面就是注重实效,加强宣传。要立足区域实际,注重工作实效,创造性地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建立质量提升信息报送机制,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便于动态掌握全国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总体情况。   部署八项任务 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   突出重点产品 推动质量提升   据悉,指导意见要求要结合实际,围绕确定的儿童用品(童装、童鞋、童车、玩具、纸尿裤)、家用电器(小家电、空气净化器)、纺织服装(内衣、床上用品)、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强化木地板、实木地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溶剂型木器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节水产品(陶瓷坐便器、滴灌带)、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10类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加大抽查力度 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指出,围绕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将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计划,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不合格企业曝光力度,监督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到位,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积极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开展质量分析,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质量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培训,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加大监督抽查质量约谈工作力度,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及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对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区域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区域质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约谈。   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玩具、童车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未获证玩具、童车产品和假冒伪造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行为。   加强风险监控 强化风险处置   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风险信息采集,注重从网络舆情、日常监管工作中梳理风险信息,建立重点产品风险信息库。在采集分析风险信息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突出的产品,以产品质量中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注重从超市、批发市场、网店等渠道采样,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创新风险监测方式,灵活运用市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质量比对等多种手段,及时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强化风险处置,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告知企业,督促企业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发现的标准问题,及时反馈标准化主管部门。   严格生产许可 强化证后监管   质检总局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要求,修订复混肥料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各单位要严格实施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严格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开展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对已纳入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范围、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开展无证企业的清查,集中力量在产业集聚区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ldquo 低标&rdquo 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分类监管力度 落实差别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开展质量提升的产品为重点,加大分类监管工作力度,着力摸清企业情况,完成企业建档,切实落实生产企业差别化监管措施,以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要对企业的分类分级及时调整,对不再符合AA类要求的企业及时报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公告。要充分运用质量提升信息化平台,加强质量信息披露和质量违约信息反馈。   联合地方政府 培育示范项目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将促进质量提升与促进产业发展有机结合的工作路径。   指导意见指出,要针对质量提升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特点,梳理分析产业质量状况和质量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产业质量现状,推动集中产区地方政府开展质量提升活动,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省份要结合实际,围绕产业转型发展和质量提升,推动培育一批重点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领导作用,强化综合治理,促进区域产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落实、省局审核把关推荐、总局指导实施的工作程序,加强调研和组织协调,推动培育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加强部门协同 实现标本兼治   要加强质监部门各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深层问题共同发力,推动标本兼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针对重点产品集聚区的不同特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区域联合整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质量提升工作。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质量信息互通,共享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推动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参与 推动多元共治   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把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多元共治格局。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产品质量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在&ldquo 六一儿童节&rdquo &ldquo 全国质量月&rdquo 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真实反映质量监督成效,普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 新规出台!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假劣药认定,以及中药饮片不合格但不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等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裁量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1522907388@qq.com2.来信地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3.联系电话:62288363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全省药品案件查处有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现就假劣药认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五)被污染的药品。二、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三)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五)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七)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三、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中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或者实测值为零、或者无效价的;2.中药材、中药饮片之外的药品,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之外的其他药品成份、药味、提取物、化学物质或其他不符合药用要求物质的(不含辅料)。(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性状项中显示,样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基原的,或者性状项、检查项中显示,检出其他药味等杂质超过药品标准规定来源40%的(不含40%)。2.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未检出省级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或者实测值为零。(三)变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注射剂、无菌制剂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无菌检查结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2.颜色、气、味明显变异(包括霉变),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3.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内源性毒素物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四、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劣药的情形有:(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 药品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药品成份的含量、效价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2.中成药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处方药味、提取物及其他成份剂量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3.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但不超过标准规定来源40%的(含40%);4.中药材、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被污染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微生物限度、禁用农药残留,以及内源性毒素以外的其他有毒成份超过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2. 除注射剂、无菌制剂以外的其他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卫生学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3.中药饮片虫蛀的。(三)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但不超过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来源40%的(含40%);或者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的,应定性为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五、本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主要是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一般认定为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项目:鉴别、浸出物、特征图谱、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2.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真菌毒素、直接口服及泡服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等。七、涉案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中药材炮制的中药饮片;(二)违法添加防腐剂、染色剂、辅料或其他物质的,以及其他故意违法的;(三)其他依法不应当适用的情形。八、涉案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出现其他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性状项中显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切制规格、形状、大小、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限度的15%的,或省内有使用习惯的;2.色泽不符合标准规定,但未超出标准规定色系的。(二)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5%的;2.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5%(含15%)的;3.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的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不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30%(含30%),且不存在人为增重因素的;4.中药饮片药屑及杂质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0%(含10%)的;九、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环节的中药饮片或销售、使用环节中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检验时,如无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陕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检验;对销售、使用环节中外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检验时,如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可按照企业当地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时,如仅有性状检验一项(检验机构认为通过性状检验能够直接认定检品为假药,无须再做其他检验项目的),应在验结论中注明本品非《药典》标准规定的品种,或载明中药材、中药饮片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的比值。十、各级办案机构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具体情形、查明的相关违法事实,对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综合判断。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结合《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和药品标准进行研判,提出书面评判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根据本《指导意见》难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认定、或存在不一致意见的;(二)涉案中药饮片存在多项属于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十一、适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不符合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企业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回中药饮片,并对涉案的中药饮片进行药品安全隐患评估,提出销毁或返工等后续处理意见。办案机构对企业召回总结报告及涉案产品后续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认为通过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能够保证涉案的中药饮片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可以允许企业返工处理。十二、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家药品标准含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其他药品标准包括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水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国民经济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1 年11 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地 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单 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 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zhuangbei@miit.gov.cn   附件: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doc   装备工业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部分入选的重大技术装备 编号 产品名称 类别 主要技术指标 需突破的关键技术 8.1.3 废水重金属离子在线监测仪 I 比色法:测量范围:0-10mg/L,重复性≤3%,最低检出限≤0.01mg/L,零点漂移≤%,量程漂移≤5%;主要针对组分为铬、六价铬、铜、锰、镍等。 伏安溶出法:测量范围:0-100ug/L,重复性≤5%,最低检出限≤0.1ug/L,零点漂移≤5%,量程漂移≤5%;主要分析组分为:铅、镉、汞、砷,其中铅镉锌等可以同时分析。 1、抗干扰显色反应配方及相关化学流程; 2、高稳定性光电比色系统; 3、自适应废水色度补偿机制; 4、高精度计量技术。 8.2.5烟气重金属连续监测系统 I 1、主要监测元素:Pb(铅)、Cd(镉)、Hg(汞)、As(砷)、Cr(铬)、Cu(铜)、Zn(锌)、Ni(镍)、Ba(钡)、Fe(铁)、Ag(银)、Se(硒)、Br(溴)、Te(碲)、Sb(锑)、Sn(锡)、Ti(钛)、Co(钴)、Mn(锰)、Pd(钯)、Tl(铊)、Sc (钪) 、 Mo(钼)、V(钒)、 Ca(钙)、K(钾)等26种重金属元素; 2、测量范围:0~2000μg/m3; 3、检出限:0.1μg/m3量级以下; 4、线性度:相关系数0.98; 5、采样流速:(0~5)L/min 可调节。 1、极端环境(高温高湿等)等动力采样技术; 2、烟气滤膜XRF分析算法; 3、高稳定性、长寿命的X射线发生技术研究; 4、高分辨率、低噪声的X射线探测技术研究; 5、系统的高稳定性和高检测精度技术。 8.3.2 垃圾焚烧炉烟气二噁英在线监测仪 I 1、测算二噁英的当量浓度响应范围(I-TEQ):0.05-50 ng Nm-3; 2、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测量的平均相对偏差≤±45 %; 3、分辨率:全质量范围内单位质量分辨; 4、支持三级以上多级质谱; 5、质量稳定性:0.1amu/48h; 6、动态范围:104; 7、检测周期 19.2.1 质谱仪 Ⅰ 质量范围:1.5 u ~ 1050 u; 分辨率:R≥2.0M; 扫描速度:最快10000u/s。 高真空与密封技术; 高稳定高压高频电路; 离子光学系统的设计技术; 高压输液泵的制造技术等。 19.2.2 超声波探伤仪 Ⅰ 检测范围: 外径48.0~720mm、壁厚3.68 ~ 60㎜; 检测速度:30~120m/min ; 检测覆盖率:100%以上; 测厚精度:0.01mm; 缺陷标识误差:≤±3mm。 运动控制、脉冲收发和数据采集系统的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实时和高速数据显示、存储和信号分析、图像处理等等。 19.2.3 多声道超声波气体流量计 I 声道:两声道以上; 测量精度0.5%; 测量口径DN80—DN2200 超声波换能器的设计、制造以及安装技术;超声信号与流层关系的数学模型建模技术;低介质压力下流量测量技术等。 19.2.4 流程工业过程气体快速、多组分在线分析仪器 Ⅱ 对各类有机物、CH4、CO2、H2S、SO2等多种气体在线、快速分析。 基于MEMS技术的在线色谱检测技术;基于量子级联激光器的激光气体检测技术;在线样品预处理、数据处理和控制技术面向应用的解决方案技术等。
  • 药品快检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以及在基层的应用,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在基层的应用,配置快速检验设备”、“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的要求。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在总结前期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通过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基层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靶向命中率,有效发现假劣药品,着力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以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为基础,结合外观鉴别、化学、生物、物理、光谱和色谱等多种快速检验技术,重点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针对掺杂、掺假等非法添加问题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快速检验方法,构建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规范化的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体系,加强快速检验技术在日常监管中的推广应用,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   2.充分发挥监管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究及开发新的适宜基层监管需要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地方监管中通过实践验证,不断总结经验予以完善并加以推广。   3.根据本辖区监管特点,通过建设基层快速检验室、配备药品检测车或快速检验箱等,使样品用量少、准确性好、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快速检验技术可以应用于基层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阶段目标   1.到2012年底   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完成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技术方案,规范各药品检验机构建立、上报、审核、共享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操作流程,确保规范可行、流程可控。   2.到2015年底   由各省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的适宜建模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部分基层常用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进口检验的适宜建模的进口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通过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实现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全国共享。   组织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系统的快速检验技术研究,完善并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构建一批实用性较强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组织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有效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确保其在基层药品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管理体系。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建立技术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快速检验关键技术研究,形成技术体系,搭建技术共享平台,开展快速检验方法学研究。   (二)健全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研发体系。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系统性、针对性研究,鼓励相关技术成果的产品化、试剂化、仪器化,鼓励运用市场资源开发快速检验试剂盒、快速检测箱、移动快速检验设备等技术产品,形成机制统一、有效运转的研发体系。   (三)完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培训体系。完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培训体系,建立快速检验方法培训推广平台。国家级培训体系主要培训各省技术和执法人员,省级培训主要针对市级监督执法机构和技术人员,市级培训主要针对县级监管执法人员,重点是快速检验方法的实际应用。   (四)构建快速检验方法的基层应用体系。建立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应用平台,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指导监督执法人员规范使用、规范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辖区内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工作目标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多渠道增加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及药品检测车的财政资金投入。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组织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构建并维护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和技术规范 负责对省级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 组织对上报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审核,并对全国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落实经费保障,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绩效考核 认真做好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所需装备的配备、维护和使用 结合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安排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于日常监管和基层监管。   (四)省级及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快研发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和完善 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 汇总、复核开发的快速检验方法,并按要求上报研究和检测数据。   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要按照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技术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建立工作。   (五)省级以下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是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重点应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和农村涉药单位的药品检测。通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提升基层药品监管效能 负责对辖区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收集及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合理的投入分担落实机制,确保各项经费保障到位。切实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发人员,充实基层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一线监督执法人员认识快速检验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推动快速检验工作持续发展的主动性。   (四)加强考核激励。把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是否提升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假劣药品的发现率作为考核重点。对工作落实到位的,要给予鼓励和表扬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敷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 教育部就加快“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 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2016年启动“双一流”新一轮建设以来,各地各高校全面积极务实推进,“双一流”建设呈现出良好态势,为加快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调研中也发现,在起步阶段,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深、思路不清、机制不明、措施不强等情况,个别高校在建设方向、建设重点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还把握不准,亟待加强引导和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去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对“双一流”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今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加快“双一流”建设作出系统阐述,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写好新时代教育“奋进之笔”,加快“双一流”建设,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指导意见》是对当前高校落实“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的具体指导,进一步明确建设高校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地位,引导高校深化认识,转变理念,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确保实现建设方案的目标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 《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加快“双一流”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特色一流、坚持内涵发展、坚持改革驱动、坚持高校主体。特别强调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既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大学整体建设,也要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一流学科高峰,还要加快推进协同与组织保障,健全“双一流”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地方区域统筹,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引导,加强建设过程的指导督导,完善评价和建设协调机制。形成多元投入、合力支持、协同推进的建设格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 “双一流”建设如何走好内涵式发展道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双一流”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核心是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主线是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一是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落实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主动融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伟大进程,践行“四个服务”,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一流学科,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坚定对外开放步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在可比较领域具有显示度的指标上进入世界一流前列,在办学理念、体制机制上形成全球引导力。二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学科布局和高校整体建设上,突出育人为本、质量先行。三是对接需求、服务需求,要认识到没有需求,发展就没有方向,改革就没有目标,评价就没有标准。建设高校应主动研究分析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需求,找准服务需求的切入点,建立面向服务需求的资源集成调配机制,在服务需求中形成优势、办出特色。四是创新体制机制,发力重点改革,探索高校内部办学模式的重构、各种办学要素的优化配置,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和高校内生动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 如何通过“双一流”建设引导高校落实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回归常识、回归本分、回归初心、回归梦想,培养多层次多类型的一流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双一流”建设的落脚点。学校不论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都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来开展,《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二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改革编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发展,推进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更加突出教学一线要求。三是强化育人的制度保障,优化人才培养的规模和结构、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改革,以培养一流人才作为教学体系、科研体制、人事制度、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四是突出学科育人功能,强调科教融合产学结合育人、学术实践育人和创新创业教育。五是率先确立建成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把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作为“双一流”建设的基础任务,加快实施“六卓越一拔尖”人才培养计划2.0,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 如何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培养急需紧缺人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建设高校要践行“四个服务”,不断增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培养国家急需紧缺人才的能力。一是加强对各类需求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性预测和系统性把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各类教育形式、各类专项计划统筹管理,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社会需求和学术贡献为导向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结构,适应需求调整培养规模,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国家急需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探索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等相衔接的新路径。三是要大力培养高精尖急缺人才,多方集成教育资源,制定跨学科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政治过硬、行业急需、能力突出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机制。加强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国际组织等相关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超前培养和储备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相关人才。四是强化科研育人,结合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建立科教融合、相互促进的协同培养机制,促进知识学习与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6. 如何以学科为基础加快“双一流”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学科是“双一流”建设的基础。只有对学科建设的内涵和任务有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才能办好办出一流学科。一是学科建设的内涵是人才培养、学术团队、科研创新“三位一体”,必须突出人才培养、原始创新和影响力的核心任务,将学术探索和服务国家需求相融合,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建设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破。二是学科建设必须尊重规律、构建体系、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一流是基础与前沿、优势与特色的有机统一,不能把学科特色简单等同于学校特色或中国传统特有的学科特色,注重实现差异化创新性发展。三是拓展学科育人功能,以学科建设为载体,强化科研育人、实践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培养一流人才。四是强调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既看重学术造诣,也看重道德品质,既注重前沿方向的把握,也关注组织能力建设,打造衔接有序、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和梯队。五是创新学科组织模式,以服务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内在联系组建学科群,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学科协同交叉融合,构建协同共生的学科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7. 如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建设高校要聚焦建设学科,整合各类资源,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学科前沿发展方向,将学术探索与服务国家地方需求紧密融合,着力提高关键领域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性社会影响。以服务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联合攻关为牵引,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依托科技创新平台、研究中心等,整合多学科人才团队资源,加大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研究的支持,着重围绕大物理科学、大社会科学为代表的基础学科,生命科学为代表的前沿学科,信息科学为代表的应用学科,组建交叉学科,促进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律,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处理好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的关系,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8. 对“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有何考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建设成效评价对“双一流”建设具有重大导向作用,各校各地各方都很关心。根据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双一流”建设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坚持多元综合性评价,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为核心要素,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成效评价将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学科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评价并行,充分考虑不同学校和学科特点,重点考察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建设高校及其学科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部门将按建设周期跟踪评估建设进展情况,建设期末对建设成效进行整体评价,并根据建设进展和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目前还在研究制定当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9. 下一步有哪些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答:“双一流”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下一步将积极构建协同推进机制和合力支持建设格局。一是加强横向协同,以高校为主体,聚合地方、部门、行业、产业、社会各主体力量,加强高校间合作,形成建设合力。二是加强纵向协同,进一步落实高校建设主体责任和办学自主权,提升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统筹,解决建设难点和堵点问题。三是发挥主管部门的引导、指导和督导作用,加强机制协同,推进完善部内协同、部际协调以及部省共建机制,加强对建设过程的指导和督导。 /p p br/ /p
  • 《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6]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引导化纤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依据《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  化纤工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是纺织工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柱产业, 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化纤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化纤产量占全球三分之二以上。常规化纤产品生产技术居世界先进水平,但产能结构性过剩,行业盈利能力下降。行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比重低,不能很好适应功能性、绿色化、差异化、个性化消费升级需求。高性能纤维制造成本高,质量不稳定,难以满足航空航天等领域发展需求。化纤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也是纺织工业创新发展的基础,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引导化纤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纺织强国,特编制《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提升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以推动转型升级为出发点,积极推广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以实施提质增效为落脚点,大力实施“三品”战略。坚持市场导向,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协调发展,构建竞争新优势,为基本建成化纤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原则  创新驱动,升级发展。加快完善化纤工业创新体系,推进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创新。以企业为中心,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大力发展高性能纤维和生物基化学纤维,提高化学纤维的功能化、差别化水平。推进化纤生产智能化、柔性化、网络化改造。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  控制总量,平衡发展。坚持优化存量,从严控制新增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推动产业集聚,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  绿色制造,持续发展。坚持低能耗、循环再利用,加快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完善绿色制造的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广绿色纤维标志产品,全面推进行业清洁生产认证和低碳认证体系建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制造方式的绿色转型。  开放合作,共同发展。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要求,推进化纤工业装备、技术、标准、服务的国际化。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进高端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以及高素质人才,加快形成化纤工业国际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化纤工业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增长,化纤差别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高性能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有效产能进一步扩大。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目前的1%提高到1.2%,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5%,涤纶、锦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等常规纤维品种技术水平继续保持世界领先地位,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以及生物基化学纤维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绿色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单位增加值能耗、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达到国家约束性指标和相关标准要求,循环再利用纤维总量继续保持增长,循环再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  控制总量规模,优化产能结构。坚持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拓展应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差别化、功能化技术融合,推动行业发展模式由“成本和规模”向“高附加值、专业化与系统化”转变、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严格能耗、物耗、环保、质量和安全等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控制常规化纤产品新增产能,化解部分过剩产能,为优化供给结构提供空间。  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协调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横向联合与垂直整合,实现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对规模大、实力强的精对苯二甲酸-聚酯企业、己内酰胺-锦纶企业可通过产业链延伸,实现炼化、化纤及纺织的一体化生产,提高产业链掌控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引导企业向市场便利、资源丰富、产业链配套完善以及环保治理集中的地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式、园区化发展。形成一批产品技术含量高、品种丰富、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大型化纤集团。同时发展一批“专、精、特、强”中小型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和多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服装、家纺以及产业用领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  加强国际合作,构建产业链竞争优势。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和国际产业分工,深化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化纤跨国公司,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加强与国外高技术纤维及复合材料等生产企业的合作,提升我国化纤的制造和应用水平。推动重点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利用中亚、中东等地区油气资源布局原料加工,依托东南亚市场,利用我国领先的化纤制造技术和装备,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主动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全球分工体系、研发创新体系和营销体系。推进产品、技术和标准的国际化合作与互认,提升在化纤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提高我国化纤工业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支持在设计、核心制造、营销和咨询服务等环节开展国际合作,鼓励跨国企业在国内设立研发机构。  (二)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搭建创新平台,完善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用,借助高校、科研院所优势,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产业及应用推广体系集聚,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创新平台,推进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行业工程中心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上下游产业链集成开发。加快推动在关键领域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的工程化推广和产业化应用。继续支持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等行业学术活动,支持以实现产业化为导向的工业应用基础研究,为化纤新品种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着力提高常规化纤多种改性技术和新产品研发水平,重点改善涤纶、锦纶、再生纤维素纤维等常规纤维的阻燃、抗菌、耐化学品、抗紫外等性能,提高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品种比重 加快发展定制性产品,满足市场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加快发展工程塑料、膜等非纤用切片及产品,扩大应用领域。加强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仓储销售的全流程质量管控,提高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化纤工艺和装备,实现柔性化生产和产品的优质化。实施精细化质量管理,推广在线计量检测控制系统应用,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突破关键技术,推进高技术纤维产业化。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重点加强高附加值、低成本关键工艺及装备工程化技术研究。间位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等纤维,重点开发新品种,拓展应用领域。碳纤维、聚苯硫醚纤维和连续玄武岩纤维等产品,重点攻克低成本、高稳定性制造技术和装备,开发适用不同领域需求、不同档次的纤维品种,碳纤维要以汽车轻量化和大飞机制造等国家重大工程为契机,重点攻克高端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技术。聚酰亚胺纤维、对位芳纶和聚四氟乙烯纤维等品种,重点研制成套装备、解决工程化放大的技术问题。  突破替代石油资源的生物基原料和生物基化学纤维绿色加工工艺、装备集成化技术,实现产业化、低成本生产。重点提高生物基合成纤维聚合及纺丝单线规模和整体技术水平,优化海洋生物基纤维原料多元化及规模化生产技术。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拓展生物基化学纤维应用领域。  推进智能制造,加快两化融合。着力突破数字化、智能化化纤成套装备及制造等关键技术,突破现有化纤装备设计瓶颈,实现模块化生产。满足多品种、高品质、低能耗、清洁化的生产要求,鼓励支持开发面向化纤企业生产的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ERP)、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物联网系统。加强在线检测、远程诊断以及运行维护等功能的开发应用。开发和推广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全流程制造技术、数字化生产管理技术,实现大容量多批号产品的信息自动化及产品可追溯性。推动在涤纶、锦纶等行业建立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示范,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在化纤生产全流程中的应用。  (三)发展绿色制造,推进循环利用  推广绿色技术,提高节能减排水平。推动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回收再利用等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重点开发锦纶熔体直纺、再生丙纶直纺等新技术。推广绿色制浆技术,提升原液着色技术生产水平,拓展应用领域,发展纤维绿色后加工工艺技术。编制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积极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持续推动清洁生产,深化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培育行业内能效领跑者企业。  推进再生循环体系建设,促进绿色消费。建立与发展废旧纺织品、废弃聚酯瓶等资源回收和产品梯度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扩大高附加值再生化纤及制品的比重。研究制定行业绿色采购标准,规范采购、生产和销售,提升产品质量、行业信誉和品牌度,促进循环再利用化纤产品的消费。推进生物基化学纤维、循环再利用纤维、原液着色纤维等“绿色纤维”标志认证体系建设,提升“绿色纤维”产品的市场认知度。设立以化纤企业和协会为主体的行业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实现绿色转型。  完善行业规范和评价体系建设,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继续做好再生纤维素纤维、循环再利用纤维等行业规范条件宣传和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规范条件修订。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和标准,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绩效评估,扩大适用领域。  (四)创新发展模式,提升行业软实力  加强品牌建设,扩大优质纤维影响力。继续组织中国纤维流行趋势发布,培育中国纤维品牌。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新产品推广模式,以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为内涵,推动纺织全产业链共同参与纤维新产品推广,培育纤维品牌,扩大需求。加强企业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企业,推动企业品牌国际化。  加快标准化建设,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化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在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紧密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趋势,进一步完善化纤协会团体标准,加快新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标准转化。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加强人才培育,夯实行业基础。适应化纤行业转型发展的新趋势,依托高校与骨干企业,集聚专业师资队伍,推进课程体系与培养基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实用工程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加强在国际投资、法律法规、标准认证等领域的人才储备,注重工程化技术团队的培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引导高端人才向企业流动。加强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科技人才。  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引导化纤企业将服务嵌入制造和营销的各个环节,鼓励企业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物流等服务环节延伸。为客户提供系统和增值服务。利用“互联网+”思维,提供柔性化、小批量、定制化服务,创新经营模式,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提高企业服务化水平,建设高水平的服务型制造旗舰企业。  三、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纤维新材料  新型功能性纤维开发与品质提升。开发聚合与纺丝一体化装备的设计与制备技术,实现模块化生产 开发新一代差别化、多功能纤维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与应用,进一步拓展纤维产品在功能性服装、功能性家纺和工业、环保等领域的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专栏1 差别化、多功能纤维品质提升1.大容量聚合纺丝设备开发。开发高效节能的大容量聚酯聚合和熔体直纺的设备和工艺技术,突破锦纶环吹风技术,提升大容量锦纶装备水平,进一步降低常规纤维的生产成本。利用模块化技术实现差别化、功能性纤维的规模化生产。2.新型纤维品种开发。开发新一代共聚、共混、多元、多组分在线添加等技术,实现深染、超细旦、抗起球、抗静电等差别化纤维的规模化生产。开发新型中空纤维膜以及阻燃、抗熔滴、抗紫外、抗化学品、抗菌等功能性纤维的制备和应用技术,进一步提高化纤产品在工业及家纺领域的应用比例。3.柔性制造技术。建设化纤高效柔性制造技术创新平台,提高工程技术及产品的开发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水平,系统解决产业发展技术瓶颈。  高性能纤维产业化。进一步提升与突破高性能纤维重点品种关键生产和应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纤维的性能指标,拓展高性能纤维在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和电力等领域的应用。专栏2 高性能纤维产业化1.高性能纤维稳定化、低成本化生产。扩大单线产能、优化控制过程,实现T300级和T700级碳纤维、芳纶131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的批量化和低成本生产,强化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全面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2.高性能纤维新品种开发和系列化发展。提升碳纤维、芳纶、聚酰亚胺纤维和聚四氟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品种的系列化,以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突破高强高模型碳纤维、连续碳化硅纤维、硅硼氮纤维、聚芳醚酮纤维等新型高性能纤维制备及产业化的关键技术。3.高性能纤维创新体系建设。建设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研发和应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育高质量技术人才。  生物基化学纤维产业化。突破生物基化学纤维产业化关键装备的制造,攻克生物基化学纤维及原料产业化技术瓶颈,实现生物基化学纤维规模化生产,着力拓展在服装、家纺和产业用纺织品等方面的应用。专栏3 生物基化学纤维产业化1.生物基再生纤维。突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关键装备制造的技术瓶颈及高效低能耗溶剂回收等自主创新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拓宽原料来源,建成示范生产线。2.生物基合成纤维。突破生物基合成纤维原料的产业化制备技术,重点发展非粮食资源的生物基纤维原料生产,提升聚乳酸、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及生物基聚酰胺的聚合、纺丝和染整产业化技术水平。3.海洋生物基纤维。开发国产虾(蟹)壳、海藻等海洋生物基纤维原料,建立海藻纤维的原料基地;进一步提高单线产能,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应用领域。  (二)绿色制造  开发推广纺前原液着色、绿色制浆、高效绿色催化等先进绿色制造技术,研发废旧瓶片和废旧纺织品高效分选回收技术,建立高水平循环再利用体系,提高化纤行业绿色化生产水平。专栏4 绿色制造和循环利用1.绿色制造技术和装备。推广和发展绿色制浆、酸站闪蒸一步提硝等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技术,聚酯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聚酯无锑催化剂聚合技术,大型锦纶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公用工程节能增效技术、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等,推广大容量高效浸渍设备、催化调聚脱色设备、低温连续滞留设备和高效脱水设备,研究和攻克非重金属绿色催化剂技术。2.废旧瓶片和废旧纺织品的高效分选回收技术。研发快速高效的废瓶或瓶片的分选、清洗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废旧纺织品的预处理与组分分离技术。3.高值化循环再利用纤维生产技术及装备。开发醇解、杂质分离、聚合、纺丝连续化再生纤维制备的产业化技术及装备;提升大容量物理法循环再利用纤维生产技术水平,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拓展应用范围。4.原液着色产业化关键技术。完善原液着色功能性纤维的产业化纺丝技术,开发高性能、高浓缩功能性色母粒的清洁生产技术,完善原液着色纤维标准和色标体系。  (三)智能制造  研发智能化化纤成套生产线,根据化纤生产工艺特点,应用信息技术,采用先进控制方法、感知技术、智能化技术,实现从纺丝到仓储的智能化管理,推动建立涤纶、锦纶等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示范。专栏5 智能制造1.数字化纤维全流程生产技术。强化工艺设计与制造数字化技术,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分析技术,建立智能化控制系统及模型控制系统,形成化纤生产过程模拟、优化与控制一体化方案。2.产业链智能生产追溯系统。建立包括原料制备、纤维制造、质量检测、包装、仓储、物流等全流程的生产工艺数据采集系统和中央数据库,实现化纤生产全流程信息可追溯;运用先进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连续性、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生产过程控制系统。3.化纤生产智能物流系统。开发集仓储、物流、包装、标签打印于一体的智能物流系统,采用自动化输送设备、机器人、立体库、自动包装设备、自动控制系统,优化库存结构,降低库存成本和平衡物流。4.智能示范工厂和智能车间。突破原料、纺丝、检测、包装、仓储、物流等单元智能化以及集成智能化关键技术与装备,建立推广聚酯、聚酰胺、再生纤维素纤维等柔性化全流程化纤智能生产车间和智能化生产工厂。  (四)品牌与质量提升  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和规范质量的评估、认证体系,研究进一步扩大纤维流行趋势发布的品牌影响和效果,开展“绿色纤维”标志认证的推广和培育工作,加强品牌宣传,推进行业、区域、企业、产品品牌的培育,充分发挥品牌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专栏6 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1.制定品牌建设标准和价值评价体系。制定《化纤行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适用要求》和《化纤行业品牌价值评价》标准,建设品牌培育体系和价值评价制度,加大宣传和推行力度。2.加强纤维品牌推广。加强纤维品牌整体宣传推广,扩大纤维流行趋势、“绿色纤维”标志认证的影响,推进上下游新产品应用开发对接,提升消费者对纤维品牌的认知度,制定行业品牌拓展路径,推进中国纤维品牌的国际化。3.标准和质量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新型纤维产品标准和功能性纤维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化纤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推广在线检测和质量追溯体系,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评价实验室。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行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等产业政策中准确定位化纤工业鼓励和限制的领域,正确引导产业发展方向。聚焦《中国制造2025》,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化纤重点工程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高新技术纤维在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化纤企业建设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推动财税、金融等有关优惠政策在化纤行业的落实。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化纤企业改造升级的支持。  (二)鼓励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中央及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好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和倒逼过剩产能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组合政策,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落实完善国际产能合作的相关政策。  (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鼓励国内化纤行业使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等工具,灵活利用社会资本支持的市场化运作基金,促进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实行海外并购,建立研发、物流和销售中心。加大对境外投资化纤企业在融资、保险、救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化纤行业机构开展中介咨询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项目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机制、运营模式等全产业链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化纤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减少企业的汇兑成本。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加强行业运行和统计监测,加强对行业重大问题的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完善行业预警机制,引导行业资金投向。适时发布产能利用、市场需求等信息,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行业安全和发展利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行业标准、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全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区域公共服务平台。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撑。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企业诉求。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加强产业联盟建设并不断提高重点联盟的运作水平。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专业化服务,为特色集群、基地提供专业、定制化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意见》的宣传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增强行业、企业和社会实施《指导意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指导意见》的动态评估和实施的阶段性成果监测,及时掌握实施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加强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与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协同推动《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 CFDA征求《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
    关于征求《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辐照技术在中药灭菌中的正确应用,保证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我司组织起草了《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你局意见,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相关涉药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反馈意见,请汇总相关意见后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于2015年9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至我司。  联 系 人:白洁  电  话:010-88330772  传  真:010-88330772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号院  电子邮件:baijie22811@163.com  附件1:《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7月20日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新时代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关键所在。但是,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估不合理、治理模式不科学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有关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指导意见》包括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进展调度与激励等九个方面内容。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地方和企业抓住RCEP发展机遇,实现更好发展提供指导。《指导意见》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旨在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指导意见》涵盖利用好协定开放承诺和规则、促进制造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标准合作与转化、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体系、地方因地制宜用好规则、持续做好配套服务等6个方面内容。据了解,RCEP与CPTPP(全称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被视为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的两条路径。继2018年CPTPP正式生效之后,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RCEP是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1/3,协定涵盖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服务投资开放、商务人员往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领域。它的如期生效将是东亚经济一体化新的重大进展,可有力拉动地区贸易投资增长,促进地区经济复苏。RCEP协定生效实施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将逐步实现零关税。
  • 刚刚!总局权威解读《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三大重点!
    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作出权威解读如下。 我国标准物质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体量,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技术储备远远不足,部分领域还处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也对标准物质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标准物质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有效协同,更好推进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未来标准物质建设管理工作的行动纲领。   《指导意见》立足新的历史方位,聚焦国家发展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兼顾全局谋划和重点部署,明确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路径。《指导意见》共5章,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出发点、两个阶段目标、三大重点任务、五项保障措施”。 一个出发点 标准物质是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学、生物等专业领域统一量值、开展量值传递溯源的主要载体,发挥着“测量砝码”的重要作用,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创新,统筹发展,自立自强,开放合作,需求牵引,供需联动”的基本原则,健全标准物质管理工作机制,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测量基础,是制定《指导意见》的根本出发点。 两个阶段目标 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物质建设管理工作发展的中远期目标。   到2025年,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标准物质体系更加优化,标准物质审评和监管能力持续提高,标准物质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国际等效比例、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标准物质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   到2035年,在关系国家安全和重点产业的领域,基本具备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研发生产供给能力,标准物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点突破,中国标准物质品种、品质和美誉度大幅提升。 三大重点任务 按照既定目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指导意见》重点部署了三项工作。   一是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能力水平。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进研制生产机构专业化技术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国产标准物质品牌等多种手段,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协同发展,加强标准物质技术攻关,拓宽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领域,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导使用具有量值溯源保证的标准物质,着力提升标准物质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是提升标准物质审批效能。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满足能力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打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创新标准物质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强化业务协同,完善标准物质审批管理模式,促进标准物质的高效审批与快速应用。组建全国统一的标准物质审评专家库,依托有实力的单位建立标准物质专业化技术审评机构,研究完善技术审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提升标准物质专业化技术评审能力。   三是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围绕服务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发展,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机制,加强风险预警与监控,加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完善监管链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开展执法稽查。 此外,为了确保《指导意见》落地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国标准物质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的标准物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衔接有关行业管理要求,构建共同监管模式。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行业标准物质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开展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合作,合力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加强标准物质建设管理的要素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标准物质监管创新举措,不断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 二是加强试点探索。鼓励各地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加强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科技资源集聚优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建立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先进集聚区,引导标准物质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带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精准技术帮扶。发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计量技术专家咨询机制,成立标准物质技术帮扶专家组,及时掌握企业质量技术和政策诉求,协助企业破解技术难题。指导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和社会责任建设,加快培育优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梳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四是加强标准物质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标准物质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发一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和质量管理精品课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研究制定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通用要求,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养。鼓励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着眼于标准物质技术创新、质量保证、合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大力提升科研人员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能力,强化标准物质人才国际交流培养。加强标准物质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充分运用网络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建设一支懂业务、懂技术、懂管理的复合型执法队伍。 五是提升我国标准物质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加强与国际先进技术及产业链对接,推动中国标准物质“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国标准物质品种、品质和美誉度。加强标准物质技术联合研究,加大标准物质对外技术援助和知识传播力度,深度参与标准物质国际活动和国际规则、国际技术规范制定,争取在标准物质国际组织中承担更多重要职务,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 质检总局印发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今后,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数要占总量50%以上 社会需求强烈、民意要求高的消费品将优先纳入监管计划 消费品生产企业将开展质量自我声明试点工作&hellip &hellip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多项&ldquo 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强化处置为核心,以保障安全为底线&rdquo 的新举措。   作为今年全国质检系统聚焦的&ldquo 三大安全&rdquo 之首,消费品安全既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考验着质检工作的改革创新能力。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保障消费安全,净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为出发点,突出民生导向、底线思维、风险管理、多元共治4项原则。在民生导向上,要以消费者关注的产品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消费者热议的问题为重点监管内容,以消费者反映集中的诉求为重点监管方向 在底线思维上,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努力防止发生行业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 在风险管理上,要注重风险信息采集分析,建立健全风险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多元共治上,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指导意见》要求质检系统通过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电子商务质量监管等10个方面来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并提出了一系列让人眼前一亮的新办法,包括逐步建立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清单 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市场反溯监管机制 在监管工作中试行购买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 建立国内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 加快构建&ldquo 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rdquo 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组织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ldquo 筑篱&rdquo 行动 加强消费品生产聚集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认证的便利化服务能力等。
  • 十一部门发布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8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莉   电 话:(010)88330505   邮 箱:wangtz@sfda.gov.cn   传 真:(010)88374394   附件:《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7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稳定性试验研究是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目的是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产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申报产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产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和短期试验。   1.加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了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2. 长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1至2年,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3.短期试验:该类产品保质期一般在3至6个月内,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二、稳定性试验要求   (一)产品类别:不同的产品,其剂型、原辅料、成分等不同,对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方法、判定标准也不同。   1.一般产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产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产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 液体类产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产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   稳定性试验的产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包装要求完全一致。   1.普通样品   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三个月。   长期试验、短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   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产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而设定。   1.普通产品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三个月,即对放置0月、1月、2月、3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产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二年的产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产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2.特殊产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三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 保质期大于三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五)考察指标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六)所用方法   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稳定性试验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一)贮存条件的确定   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二)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   一般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有效期的确定   保健食品有效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产品保质期一般可定为2年 采用长期试验或短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产品保质期 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产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 科技部等出台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指导意见
    证监发[2012]8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科技部   2012年11月15日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依法确认股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中关村等园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企业在股权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瑕疵,中国证监会本着重要性原则处理。涉及的股权占比较低、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将不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 国办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
  •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资[2016]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本《意见》所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中进一步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强化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支撑,以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本《意见》中的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研制技术标准已成为科技研发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以来,通过政策引导和科技计划持续支持,我国技术标准研制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技术标准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新常态下,技术标准研制和科技创新同步趋势愈发明显,技术标准研制逐步嵌入到科技活动各个环节中,为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形成产业提供着重要支撑和保障。技术标准研制不仅关系科技计划实施成效,还关系科技创新效率。《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实施标准战略,要求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标准研制(包括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研究,下同)工作,强化技术标准在科技创新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中研制技术标准的分类引导  专项项目(课题)中的标准研制任务应与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根据专项项目(课题)预期成果的应用范围和技术成熟度等特点,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可考虑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预期成果可以形成具有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应用前景的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且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存在空白或其方案优于现有国际标准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国际标准作为研究任务 预期成果为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国家标准作为研究任务 预期成果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研究任务 在创新活跃、发展变化速度较快技术(产业)领域,预期成果技术方案不十分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的项目(课题),可将研制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研究任务 预期成果为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且相关领域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行业标准作为研究内容 预期成果相关领域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将研制地方标准作为研究内容。  三、在专项设立阶段统筹协调把握技术标准研制需求  对于应用导向比较明确的专项,在设立过程中应考虑技术标准研制任务或内容。涉及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共同推荐技术领域和标准化领域专家参与。  四、在专项项目(课题)立项阶段明确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和要求  有技术标准研制需求的专项,应将技术标准研究相关内容纳入项目(课题)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书中应提出技术标准研究的具体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应注重发挥相关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机构及标准化专家作用,为项目(课题)中标准研制任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应明确研究技术标准的数量、名称、标准类型以及推进的目标进度。  五、在专项项目(课题)实施阶段强化技术标准研制的要求与服务  在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实施中,专业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前期参与专项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指南编写标准化专家的技术咨询与评议作用 在标准关键技术和指标的评估、验证及确定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 将修订标准作为研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主动与原标准编制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变更中涉及标准研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就标准研制任务变更事项与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协调沟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变更后标准的性质、类型、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任务的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征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研制技术标准的快速立项程序,对前期已经充分论证并纳入专项研究任务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争取将其立项周期压缩一半 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视其技术方案成熟度和市场应用前景,省略立项论证、公示等环节,予以优先和快速立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通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标准题录检索、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免费阅读、经授权的标准文本在线阅读等服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为标准研制任务承担单位提供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方法的服务与指导。  六、在专项项目(课题)验收阶段把握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情况  有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项目(课题),邀请相关领域标准化专家参加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相关标准计划立项、征求意见、报批的文书,以及标准报批稿或标准文本等,作为标准研制任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标准中有首次应用的技术和指标,或技术指标与同层级现有标准规定不一致的,需附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标准中关键技术和指标的评估、验证报告。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终止或延期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支持在研和已结题验收专项的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科技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支持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专项项目(课题)产出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大的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应用进程。  八、加强专项中研制技术标准的统计与应用  将专项研制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统计和科技报告,强化统计信息的公开共享。将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后续承担技术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技术标准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专业机构,为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者提供技术标准知识、工具和方法培训。支持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专家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标准化试点示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等工作中,优先支持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团队。加强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标准化专家库信息的交换共享。  十、鼓励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及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研究技术标准的支持政策,对有助于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培育、集聚和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课题),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和产业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有标准研制任务的科技计划专项,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标准立项、实施、应用推广等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用。鼓励将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依据。  附件:主要名词解释说明  科技部 国家质量监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主要名词解释说明  标准性质: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根据法律效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指为仍处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较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标准化主管部门:包括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由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分别在全国、行业或地方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阶段:指依据标准制定程序,将标准制定过程划分形成的区间段落。以制定国家标准为例,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指由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牵头建设,涵盖国家标准化、国际标准化、WTO/TBT/SPS、标准文献及全文等资源,为用户提供包括标准化信息检索、在线阅读、信息咨询等国内外标准化信息专业服务的资源平台。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工作的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 国务院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指导意见出台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6月21日向媒体通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征日趋明显,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城市间大气污染又相互影响,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难以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成功实践,以及美国、欧洲和日本空气质量改善历程均表明,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战略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国务院批转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的基本原则,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具体政策措施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把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加强能源清洁使用,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两部委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化纤工业是纺织产业链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的核心支撑,是国际竞争优势产业,也是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巩固提升纺织工业竞争力,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满足纺织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为目的,统筹产业链供应链的经济性和安全性,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创新驱动,塑造优势。坚持创新在化纤工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消费升级、面向重大需求,完善创新体系,塑造纺织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优化结构,开放合作。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巩固提升产业竞争力。绿色发展,循环低碳。坚持节能降碳优先,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绿色纤维生产,构建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引领纺织,服务前沿。增加优质产品供给,优化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体系,培育纤维知名品牌,拓展纤维应用领域,从原料端引领纺织价值提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规模以上化纤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化纤产量在全球占比基本稳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行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高性能纤维研发制造能力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80%。绿色制造体系不断完善,绿色纤维占比提高到25%以上,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产量年均增长20%以上,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进一步发展,行业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形成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设化纤强国。二、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一)筑牢创新基础。打通理论研究、工程研发、成果转化全链条,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主力军作用,开展前瞻性纤维材料研究。增强国家级、省级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服务能力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加强关键装备、关键原辅料技术攻关,推动生物基化纤原料、煤制化纤原料工艺路线研究和技术储备,增强产业链安全稳定性。(二)优化区域布局。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在符合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前提下,鼓励龙头企业在广西、贵州、新疆等中西部地区建设化纤纺织全产业链一体化基地,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供应链体系。引导化纤企业参与跨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鼓励企业完善全球产业链布局。(三)培育优质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支持龙头企业集聚技术、品牌、渠道、人才等优质资源,增强供应链主导力,为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行业提供共性技术输出和产业链整体解决方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三、推动纤维新材料高端化发展(一)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提升功能纤维性能和品质稳定性,拓展功能性纤维应用领域,推进生物医用纤维产业化、高端化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专栏1 纤维高效柔性制备和品质提升1.纤维高效柔性制备技术装备提升。突破功能纤维原位聚合、多组分高比例共聚、在线添加及高效柔性化纺丝以及锦纶6熔体直接纺丝成形等技术,提升纳米纤维宏量制备、智能纤维设计制备水平。2.差别化、功能性品种开发。开发新型功能性聚酯、高品质化学单体及超仿真、阻燃、抗菌抗病毒、导电、相变储能、温控、光致变色、原液着色、吸附与分离、生物医用等功能性纤维品种。3.关键材料辅料助剂研发。研发功能纤维用关键材料、辅料以及阻燃剂、改性剂、母粒、催化剂、油剂等添加剂。 (二)提升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水平。提高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的生产与应用水平,提升高性能纤维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进一步扩大高性能纤维在航空航天、风力和光伏发电、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土工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专栏2 高性能纤维关键技术突破和高效低成本生产1.高性能碳纤维。攻克48K以上大丝束、高强高模高延伸、T1100级、M65J级碳纤维制备技术,突破高精度计量泵、喷丝板、牵伸机、收丝机、宽幅预氧化炉、高低温碳化炉、宽口径石墨化炉等装备制造技术,研发自动铺放成型和自动模压成型等复合材料工艺技术装备,开发碳纤维复合材料修补及再利用技术。2.芳纶。研发对位芳纶原料高效溶解、纺丝稳定控制、高温热处理、溶剂回收等关键技术,大容量连续聚合、高速纺丝、高稳定高速牵引、牵伸等设备制造技术。攻克间位芳纶纤维溶剂体系、纺丝原液高效脱泡、高速纺丝等关键技术,开发高强、高伸长间位芳纶产业化技术。3.其他高性能纤维。提升耐热、抗蠕变、高强度、高耐切割、耐腐蚀、耐辐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细旦、异形截面聚苯硫醚纤维,细旦、防火防核用聚酰亚胺纤维等生产技术水平。突破芳香族聚酯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聚醚醚酮纤维等单体合成与提纯、高速稳定纺丝等关键技术。开发玄武岩纤维规模化池窑、多品种差异化浸润剂等技术装备,研发第三代连续碳化硅纤维制备技术,突破氧化铝纤维、硅硼氮纤维、氧化锆纤维等制备关键技术。4.高性能纤维创新平台。推进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问题,形成基础化工原材料-高性能纤维/高性能聚合物-复合材料及制品成型加工-产品检测及评价-产品应用的全产业链。(三)加快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发展。提升生物基化学纤维单体及原料纯度,加快稳定、高效、低能耗成套技术与装备集成,实现规模化、低成本生产。支持可降解脂肪族聚酯纤维等可降解纤维材料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突破原料制备和高效聚合反应技术瓶颈,加强纤维可降解性能评价,引导下游应用。专栏3 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技术攻关与产业化1.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料。突破莱赛尔纤维专用浆粕、溶剂、交联剂以及纤维级1,3-丙二醇、丁二酸、1,4-丁二醇、呋喃二甲酸、高光纯丙交酯等生物基单体和原料高效制备技术。2.生物基化学纤维。提升莱赛尔纤维、聚乳酸纤维、生物基聚酰胺纤维、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聚呋喃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离子液体溶剂法(ILS法)、低温尿素法等纤维素纤维绿色制造技术。3.可降解纤维材料。攻克PBAT(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共聚物)、PBS(聚丁二酸丁二酯)、PHBV(聚羟基丁酸戊酸酯)、FDCA基聚酯(呋喃二甲酸基聚酯)、PHA(聚羟基脂肪酸酯)、PCL(聚己内酯)等制备技术。有序开展聚3-羟基烷酸酯(PHA)、聚丁二酸丁二醇-共-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ST)等材料产业化推广应用。四、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一)加强智能装备研发应用。推进大集成、低能耗智能物流、自动落筒、自动包装等装备研发及应用,提升纤维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涤纶加弹设备自动生头装置及在线质量监测系统的研发及应用,提高涤纶、氨纶、锦纶的纺丝、卷绕装备智能化水平。(二)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在化纤企业的应用,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等产业链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应用数字技术打通企业业务流程、管理系统和供应链数据,实现组织架构优化、动态精准服务、辅助管理决策等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三)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重点企业打造主数据、实时数据、应用程序、标识解析、管理信息系统、商务智能一体化集成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产业链现代化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开发和应用。专栏4 智能制造协同创新与系统化解决方案1.构建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开展化纤工业智能装备、互联互通、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标准研究制定,优先在涤纶、锦纶、氨纶、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涤纶等行业加强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2.提升智能制造关键技术水平。提升智能原料配送、智能丝饼管理、生产数据分析、智能立体仓库等技术水平。提升三维设计与建模、数值分析、工艺仿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集散式控制(DCS)、制造执行(MES)、企业资源管理(ERP)、数据采集与视频监控(SCADA)等工业控制软件和系统水平。3.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采用云服务、智能分析等技术,收集分析客户反馈信息,在解决客户问题的同时,反馈并指导企业改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提高客户满意度。五、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一)促进节能低碳发展。鼓励企业优化能源结构,扩大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应用比例,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加热炉。制定化纤行业碳达峰路线图,明确行业降碳实施路径,加大绿色工艺及装备研发,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加快化纤工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建设,开展水效和能效领跑者示范企业建设,推动碳足迹核算和社会责任建设。(二)提高循环利用水平。实现化学法再生涤纶规模化、低成本生产,推进再生锦纶、再生丙纶、再生氨纶、再生腈纶、再生粘胶纤维、再生高性能纤维等品种的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的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加大对废旧军服、校服、警服、工装等制服的回收利用力度,鼓励相关生产企业建立回收利用体系。(三)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严格能效约束,完善化纤行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水耗、高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为优化供给结构提供空间。加大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行业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落实力度,开展规范公告,严格能耗、物耗、环保、质量和安全等要求。专栏5 绿色制造和循环利用1.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推广聚酯装置余热利用技术,PTA余热发电技术,再生纤维素纤维生物法低浓度废气处理技术,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回收碱液及提取半纤维素技术,锦纶-6、锦纶长丝、干法氨纶节能减排技术。推进生产技术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有机溶剂减量化。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突破循环利用技术。开展废旧纺织品成分识别及分离研究,提升丙纶、高性能纤维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突破涤纶、锦纶化学法再生技术,腈纶、氨纶再生技术,棉/再生纤维素纤维废旧纺织品回收和绿色制浆产业化技术。推进瓶片直纺再生涤纶长丝高品质规模化生产。3.建设绿色制造体系。鼓励纺纱、织造、服装、家纺等产业链下游企业参与绿色纤维制品认证,推进绿色纤维制品可信平台建设,提升绿色纤维供给数量和质量。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标杆企业和绿色供应链企业。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一)优化供给结构。以技术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开发性能和品质优异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产品,持续扩大中高端产品有效供给。开展纤维流行趋势研究和发布,向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推广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好的纤维新品种。推广再生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引导绿色消费。(二)强化标准支撑。加快功能性、智能化、高技术纤维材料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撑行业品种、品质和品牌提升。完善国标、行标、团标、企标协调发展的化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引导产业发展、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提升企业从纤维到面料(复合材料)直至终端制品的标准研制和检测能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国际合作与互认。(三)推进品牌建设。利用国际纺织纱线展等平台,借助发布会、新媒体网络等手段,扩大“中国纤维流行趋势”和“绿色纤维”等工作影响力,提升消费者对中国纤维和企业的认知度。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管理团队建设,培育功能性纤维品牌,发挥纤维品牌在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中的增值作用。七、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准确定位化纤工业鼓励和限制领域,加大对高性能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再生化学纤维及可降解纤维材料等领域支持力度。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国家专项,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现有渠道,加大对化纤技术创新、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化纤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构建产业信息对接合作服务网络。推进高技术型化纤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化纤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集群、企业、协会等机构合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培育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试验检测、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支撑能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激发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依托重大科研和产业化项目,培养学术、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军人物。支持行业开展杰出人才评选等活动,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行业培养具备技术、经贸、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化纤人才智库,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调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为政府部门提供支撑。鼓励行业协会加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12日
  • CDE就《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我国中药新药研发创新,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7日意见反馈表.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注册,药审中心起草了《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7日意见反馈表 .docx《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产品配方填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我院起草了《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5月2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1.《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3年5月4日附件1《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3意见反馈表.xls
  • 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19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发布公开征集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ae6651e5-d2e0-4f6d-aa63-ce2b71ef819c.jpg" title="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PNG" alt="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PNG" /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align:="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510e83d7-2c24-4edc-9bf1-6322cc22e0bd.pdf" title="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5132fce9-d6be-47b5-9171-dc1845fdeef4.xls" title="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xls"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意见表.xls /a /p
  • 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规划,我委组织草拟了《中国药典》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联系邮箱:yy_luan@126.com联系电话:010-67079566(药典委) 0531-82682981(起草单位)附件:2.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反馈意见表.xlsx 1.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本指导原则为药包材成品质量控制中微生物检测项目设置、方法建立、指标制定以及检测频次 4 等提供指导。本指导原则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为药包材成品质量控制中微生物检测项目设置、方法建立、 指标制定以及检测频次等提供指导,以满足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标准制定和微生物控制的需求。在本次的指导原则中,也对标准范围、生物负载的定义、检测项目设置、检测方法、限度指标、常规检测策略6个重点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 《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2022年3月2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 附件:《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版》(征求意见版) 附件:《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表
  • 药典委公开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通知,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原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起草说明见附件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意见。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zhang_bo51@126.com。联系电话:0531﹣82682915(草案起草单位)010﹣67079566(国家药典委员会)附件:1.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pdf 2.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起草说明.pdf 3.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草案反馈意见表.xlsx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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