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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领域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任静、常方方  电话:(010)65645698、65645693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wrdk@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105697.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309700.pdf]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6547396885764.pdf]《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资料】工艺变更指导意见2008(工艺核查要点〈08年工艺核查指导〉)

    工艺变更指导意见2008(工艺核查要点〈08年工艺核查指导〉)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制剂、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一、概述工艺变更必须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任何工艺变更,我们都必须评估变更对产品的影响,并作出评估报告。本指导意见提供了工艺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性技术要求,阐述了研究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参考国内外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种具体变更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二、基本原则企业应在变更前后样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验证的基础上,还需注意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论证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即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是否等同,临床治疗是否等效。研究工作一般应考虑进行以下方面:1、评估变更对药品的影响产品发生变更后,需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包括对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利用度及稳定性方面任何改变进行的评估。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或制剂的性质,及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例如,对于变更前后产品杂质变化的考察,宜首先选择或建立合理的色谱方法,对变更前后杂质情况(杂质个数、杂质量)进行比较性分析。如果变更后检出新的杂质或降解产物,或原有杂质水平超出标准中限度的规定,则需要考虑进行相应的毒理学研究工作。除本指导意见中各类变更项下建议进行的研究工作外,企业还需结合变更的特点及具体变更情况,选择其他重要项目进行研究。如片剂某些生产工艺变更,除溶出/释放行为比较外,还需要考察某些重要的物理参数如脆碎度等是否发生改变。2、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等同或等效性在对上述产品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利用度及稳定性方面进行研究验证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影响。一般可通过对变更前后考察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判定变更前后结果是否等同。这些比较性研究既包括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也包括对药品稳定性等某一方面性质的全面比较分析。对于溶出度、释放度、生物利用度等具体项目,可选择适宜的统计学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严格意义上,变更前后产品并不是保持完全一致,而需保持等同、等效,即产品质量等同,临床治疗等效。某些情况下,产品变更前后并不能保持等同或等效,即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企业希望实施这种变更,则需要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实施这种变更不会对产品品质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研究发现某生产工艺变更引发新的降解产物,但进一步研究结果证实,该降解产物并不会引发安全性方面的担忧等。3、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企业进行工艺水平变更研究验证的样品一般应为生产规模样品,或至少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比较研究(如溶出度、释放度比较实验)一般采用变更前三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至少一批生产规模样品或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变更后产品稳定性实验一般采用1-3批生产规模样品或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变更前三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稳定性实验产品具体批次和考察时间需根据变更对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产品的稳定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较大变更,或结果提示产品稳定性差的,应选择较多的样品批次并延长考察时间。[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1869]工艺变更指导意见2008(工艺核查要点〈08年工艺核查指导〉)[/url]

  • 【分享】关于征求《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I期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分析质量,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确保所产生的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我司组织起草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蓝恭涛,唐慧鑫  电 话:010—88330742,0722  传 真:010—8836322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 编:100053  E-mail:yjjdc@sda.gov.cn  附件:1.《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陈婧、杨伟  电话:(010)65645711  传真:(010)65645735  电子邮箱:nongcu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8600012941910.pdf]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8600013542594.pdf]《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谢德援、马岩  电话:(010)65645607 、65645606  传真:(010)65645555  邮箱:quyu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0762730067728.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W020231020762730231007.pdf]2.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联系人:李玲玲,51799140、51798164(传真)邮 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32801514921.doc]1.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41211514921.doc]2.编制说明.doc[/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PM2.5监测设备选购及使用指导意见》啥时出来?

    记得3月的时候, 媒体有报道:环境监测总站正在牵头制定《PM2.5监测设备选购及使用指导意见》将出台。这4月份都到尾巴了,貌似这个指导意见也没有什么动静啊!到底有没有这个指导意见?有的话到底啥时候出来呢?总站对那些厂家的比对测试结果也未见透露啊!真让人惦记啊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更好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 电话:(010)65645390 传真:(010)65645400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07371514921.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15831514921.pdf]2.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9/093825581514921.pdf]3.《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4日[/align]

  • 【讨论】关于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评价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align=center][size=4]关于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评价指导原则意见的函食药监安函[2010]20号[/size][/align][size=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非临床研究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临床研究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可控性评价技术原则》、《企业对中药注射剂风险控制能力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风险效益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风险管理计划指导意见》,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组织本辖区药品研究、生产、使用单位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司。药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医疗机构等也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 各省反馈意见的电子版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发送到[/size][email=zhy@cdr.gov.cn][size=4]zhy@cdr.gov.cn[/size][/email][size=4]邮箱中。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0年5月31日。[/size][size=4]1、这些指导原则对你个人有什么影响?[/size][size=4]2、它会对企业的生存空间产生影响吗?[/size][size=4]3、它仅是最终的药品使用者受惠,还是生产企业也是受惠者。[/size][size=4][/size]

  • 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因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操作(邮箱有误,网址打不开),故在此留言建议:一、以下是“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1. 加强标准实施的意见调研(标委会应1-3年收集一次标准实施反馈,汇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 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部门按照“谁需要,谁提出”“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认真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责任。该意见应修改调整,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对全社会都适用,单靠起草单位推广力量有限,应发动多方力量宣传普及推广,“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不太合适。3. 应推动团体标准也向社会公开内容。二、以下是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1.加强国内标准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原则指导,防止标准体系过于冗杂多余,标准化的最高境界是简化,让所有人所有企业都能方便执行,目前国内的标准因利益输送和业绩的原因,标准内容过于复杂,标准过分重复(比如GB∕T 39386-2020 《定制家具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检测方法》,同样的检测方法标准分了定制家具、软体家具、木制家具等,标注内容无实质差别,以此类推,家具类别100类可复制100个标准。建议学习欧美先进做法,同一检测方法制定通用标准,产品标准采用此标准,无需特立独行)。2. 加强标准实施意见的调研和意见征询,建议1-3年调研一次标准实施建议,标准错误的及时勘误或修订,而非一定10年一修订。3. 督促标委定期组织专家对本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上是一名标准化工作者诚恳的建议,愿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越来越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26[/back][/color]感谢您对《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宝贵建议,我们后续将对相关建议内容进行针对性研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包括: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并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标准贯彻工作顺利执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设,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坚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同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备案程序,以方便公众查询。《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建设,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监督激励和考评制度。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十三五”以来,各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为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助推脱贫攻坚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强化指导服务。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附件: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align=right]2020年4月16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b][/align]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优化环评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项目、十二个农业产业项目、脱贫攻坚补短板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以环评高水平服务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行清单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准入正面清单,结合贵州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将制定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包括“不纳入环评管理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绿色通道清单”、“禁止准入清单”。各地按照“清单”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加快环评审批,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二、事前介入服务。加强横向沟通,提前介入,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力。做好生态环境空间咨询服务: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谋划阶段,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提出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合理化建议,把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做好项目环评指导服务:在立项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环评类别、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等咨询服务;在环评编制阶段,提供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一览表以及技术支撑专家名单,为建设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和效率做好技术服务。三、全程跟踪服务。组建专人专班做好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事前预判和环评编制审批、事中落实“三同时”和承诺事项、事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生态恢复情况等全过程进行指导服务,推动解决建设单位在重大项目选址、环评编制审批和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四、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四本台账”,即国家级重大项目台账、省级重大项目台账、市州级重大项目台账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台账,明确每个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等级、类别、方式以及具体流程,全面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可能遇到的问题,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五、应用“三线一单”。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三线一单”数据共享成果,提前预判规划、招商重大项目的选址、选线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以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等,提出避让生态环境空间的具体建议和意见,有效促进项目落地。六、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和环评各项措施,强化失信“黑名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8日。联系人:邓杰,51798175、51798164(传真)邮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28日[/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制定指导意见如下。[b]一、规范人工湿地建设管理[/b]人工湿地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进行建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设计过程应符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进水水质状况,衔接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水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的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对其承担的水质净化任务进行论证。仍存在重要水质净化任务但出现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经进一步论证具备修复可行性的,应及时开展修复改造;确无法修复以及无需承担水质净化任务的,可不再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原人工湿地建设用地进行处置。[b]二、加强人工湿地日常运维[/b]人工湿地,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保障,或委托、指定专业机构实施,确保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水质净化效果,实现多方面综合效益。具体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人工湿地系统检查。采用周期性分区方式检查人工湿地引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引水系统沿线是否存在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井盖、标志装置、阀门、设施井等管网附件是否缺损,以及管道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或存在其他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定期检查人工湿地集布水系统,对系统内的杂物和积泥进行清理,保障布水均匀;检查管道、渠道等是否存在破损、腐蚀情况,做好管道阀门的除锈、除垢、润滑及防腐工作,确保管道通畅,阀门、闸门运行正常,避免出现漏水现象;采用分区定期排空方式排出潜流人工湿地脱落的生物膜及淤泥,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中有关规定,对排空淤泥进行妥善处理。定期检查人工湿地主体构筑物、围护结构和跌水堰等,对发现的裂缝、沉降、漏水和腐蚀等问题进行修复。二是潜流湿地填料维护。定期查看潜流人工湿地填料层,若出现表面漫流现象,应在分析确定原因后,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视情采取加大进水流量、分区间歇排空、干湿交替运行、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整治措施;其中,更换填料施工,应注意防止对湿地管道设施造成损坏,更换下来的填料应优先考虑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或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理。若出现填料沉降现象,应视必要性及时补充填料至设计高程,确保人工湿地正常运转。三是人工湿地植物管护。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中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长势,做好记录分析,视需开展补植;按照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优先采取物理、生物办法防治植物病虫害,尽量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组织对湿地内泛滥水绵进行清理,视情通过抬高水位、人工拔除等方式抑制杂草生长;结合生长状况和时段需求,开展植物修剪或收割,并对收割下来的植物予以妥善处置,严禁在湿地内进行焚烧;做好秋冬季节植物防冻及消防应对措施,及时清理枯枝落叶,防止腐烂后影响出水水质。四是低温条件下运行保障。冬季低温期间,在保障消防安全、不造成水质恶化的前提下,应科学采取将收割下来的植物就地覆盖、抬高水位形成冰盖、覆盖塑料薄膜或搭建塑料温室大棚等保温措施,确保人工湿地床内水温不低于4℃,有效维持水质净化效果。五是人工湿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进水、出水口水质监测,条件允许的,可在相应位置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鼓励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人工湿地,应保障其稳定运行,并每日记录监测数据;未安装的,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人工监测,监测结果纳入人工湿地管理档案。[b]三、完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机制[/b]人工湿地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修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加强对人工湿地运行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了解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电气、仪表和机械设备的管护台帐,定期填写生产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人工湿地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状况。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采取实施EOD模式、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进行水资源交易、争取列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等方式,筹措落实人工湿地建设、运维资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和水质净化效果进行现场核查。[b]四、开展人工湿地效益评价[/b]各市应高度重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转化,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具体办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评价要点包括出水达标率、主要污染物(COD、总磷、总氮、氨氮等)削减负荷等水质净化效益,植被覆盖率、固碳性能等生态效益,科教示范、社会公众满意度等社会效益,中水回用率、湿地产品、休闲旅游、周边土地增值率等附加效益;当年度2次评价结果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大力宣传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提升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带动发挥综合效能。

  • 【转帖】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这是要严打了吗???呵呵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2009年09月0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

  •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头条|重磅!截至时间延迟!国家级资质认定标准公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size][/b][size=16px]《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5px][color=#ff2941]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b][color=#ff2941]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color][/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2019年12月31日 司规[2019]4号)[/size][/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5px]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size][color=#008b8b]一、[/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size][/color][size=15px]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size=15px][color=#ff2941]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size][color=#008b8b]二、[/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size][/color][size=15px][color=#ff2941]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color=#008b8b]三、[/color][size=15px]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size][size=15px],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资质认定。[/size][size=15px]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size][size=15px]为[/size][size=15px]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三)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四)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五)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六)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color=#008b8b]四、[/color][size=15px]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以其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时,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畋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size][color=#008b8b]五、[/color][size=15px]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给予技术支持。[/size][size=15px]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size][size=15px]联系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size][size=15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size][size=15px]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秘书处,方建新,021-52353025。[/size]

  • 【讨论】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评价指导原则意见

    [table=100%][tr][td]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关于的函 [/td][/tr][tr][td]食药监安函[2010]20号 [/td][/tr][tr][td]2010年03月29日 发布 [/td][/tr][tr][td][/td][/tr][tr][t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非临床研究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临床研究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可控性评价技术原则》、《企业对中药注射剂风险控制能力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风险效益评价技术原则》、《中药注射剂风险管理计划指导意见》,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组织本辖区药品研究、生产、使用单位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司。药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医疗机构等也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  各省反馈意见的电子版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发送到[email]zhy@cdr.gov.cn[/email]邮箱中。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0年5月31日。  附件:[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1.rar]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非临床研究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2.rar]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临床研究评价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3.rar]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4.rar]4.《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可控性评价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5.rar]5.《企业对中药注射剂风险控制能力评价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6.rar]6.《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风险效益评价技术原则》[/url]     [url=http://www.sda.gov.cn/syjah1020/f7.rar]7.《中药注射剂风险管理计划指导意见》[/ur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back=#d40a00][size=4]土豆注:文件也可以下载附件后观看,欢迎大家从自己的角度提出对修改意见稿的看法哦。[/size][/back][/b] [/td][/tr][tr][td][/td][/tr][/table]

  • 【我们不一YOUNG】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利用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宁夏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font][font=仿宋_GB231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邮箱:[font=&]nxhjpg@126.com)[/font]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截止时间为[/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5[/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6[/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4[/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6/P020240624412712580036.docx]《宁夏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6/P020240624412712706496.docx]《宁夏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docx[/url]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产品设备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大循环、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逐步分类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现生产、使用、更新、淘汰、回收利用产业链循环。《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2030年的工作目标,提出要以节能降碳为重要导向,坚持“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合理定标、分类指导,节约集约、畅通循环,市场导向、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协同推进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意见》首批聚焦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设备,配套印发了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对地方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工作指导,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 【PM2.5设备风向标】PM2.5监测设备指导意见拟出台 鼓励今年采购进口仪器??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表示,目前环境监测总站正在牵头制定《PM2.5监测设备选购及使用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最快一两个月内出台。可喜可贺!据悉,《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在国产PM2.5监测设备未形成统一技术规范之前,今年将推荐各地主要使用经过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设备。可悲可叹!了解更多,点击 PM2.5监测设备指导意见拟一两月内出台据了解,目前整个全国性的监测网络所需购置的设备总值,估计近28亿元。但就目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水平来看,符合使用标准和要求的国产产品并不多。”温香彩表示,这意味着监测网络的建设一旦展开,28亿元投资中的70%或将流入国外仪器生产厂家的囊中。了解更多,点击 28亿购置PM2.5监测仪器 70%靠进口

  •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

  • 政策解读《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政策解读《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size][/b][/align][size=15px]沅简计量科技有限公司[/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20 06:03[/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发表于江苏[/color][/size] 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服务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仪器仪表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工业生产的“倍增器”、科学研究的“先行官”、国防建设的“战斗力”、社会生活的“物化法官”。近年来,我国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整体水平仍处于中低端,基础研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匮乏,产品可靠性和稳定性不足,高端仪器仪表和核心零部件长期依赖进口,严重制约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战略实施。计量是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对仪器仪表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国防等领域专用计量仪器仪表的研制和推广使用。实施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工程,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建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制度。建立仪器仪表产业发展集聚区,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等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指导意见》。二、当前,仪器仪表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是国产品牌认可度低,高端产品基本被国外垄断。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已经形成细分门类基本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但仍存在低水平重复的特征,产品种类集中在量大面广的通用型中低端产品。国产高端仪器仪表产品整体严重缺失,已成为行业明显短板。 二是核心部件依赖进口,关键装备“卡脖子”问题依旧突出。我国国产仪器仪表产业基础薄弱,龙头企业带动效应不明显,目前我国高端仪器仪表产品的芯片、传感器、探测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市场基本被国外企业占领,“卡脖子”的技术问题仍然存在,急需加强自主创新。 三是科研创新能力滞后,基础研究成果不足。国产仪器仪表的可靠性不足、共性工艺缺失等已成为行业公认的问题,需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科研攻关,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 四是仪器仪表计量检测能力亟待提升,计量意识有待加强。大多数仪器仪表中小企业对计量的认识仍然仅停留在传统的计量器具管理层面,甚至以取得计量证书为主要目的,对工业制造过程的计量需求关注不多,用计量方法和计量技术解决产品研发和质量问题的办法不多,不利于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三、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测量能力的高质量、高可靠性仪器仪表,攻克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研制一批新型仪器仪表用标准物质,制修订一批仪器仪表计量技术规范,助力打造一批仪器仪表国产品牌,加快推进计量基标准和仪器仪表的国产化。 到2035年,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突破一批“卡脖子”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涌现一批具有领先测量水平和研发设计能力的仪器仪表创新企业。(未完待续)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转帖】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 【“仪”起享奥运】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疑问

    问题:领导您好,关于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第五条印刷厂(水性油墨的除外),其中的水性油墨如何界定?希望能收到解答指点。回复:您好,根据GB/T 30722-2014对水性油墨的定义为水基型连接料组成的油墨。水性油墨是指以水为基础的一种印刷油墨。它的特点是使用起来无需添加溶剂,具有无毒、无污染、快干等优点。同时,水性油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当前社会对环保的要求。油性油墨是指以油为基础的一种印刷油墨。常见的油性油墨有桐油、麻油等。这种油墨的特点是在印刷过程中需要添加挥发性溶剂,印刷完成后需进行干燥或加热。由于含有挥发性溶剂,在加工、使用时存在火灾、爆炸等问题。相关问题您可在互联网查询。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油品储运销环节 油气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font=仿宋][size=21px]各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size][/font][size=21px] [font=仿宋]为[/font][/size][font=仿宋][size=21px]全面系统推进[/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油品储运销环节[/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油气回收治理,[/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推动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油品[/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储运销环节油气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size][/font][size=21px] [/size][align=right][font=&][size=21px]2023年1月28日[/size][/font][/align][size=21px] [font=仿宋](此件主动公开)[/font][/size][table][tr][td]附件:[/td][td][list][*][url=https://sthj.tj.gov.cn/ZWGK4828/ZCWJ6738/sthjjwj/202302/W020230207561370523528.pdf]关于推进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治理工作的指导.pdf[/url][/list][/td][/tr][/table]

  • 【食品法规13】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现就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科学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二)工作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应坚持“政府领导、依法督促、落实责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二是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要坚持食品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检查、帮扶食品加工企业。四是要对存在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食品加工企业从严监管,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工作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落实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当前,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 完善机制、有序开展。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与本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有序开展。(三)重点明确、强化基层。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面向基层倾斜,从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争取政府

  • 【转帖】《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暨试点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部委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暨试点启动仪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出席启动仪式并发表重要讲话。此次启动仪式标志着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企业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强调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同时突出了法律体系建设、行业协会自律、诚信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和社会舆论氛围等方面的作用。

  • 【分享】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转贴)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附表看一下的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6115]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url]

  • 【转帖】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指导意见出台

    2008年将建立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25日)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经过一年试验,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潘岳说,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此次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潘岳介绍,近日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潘岳说,环保总局还将商证监会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途径。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向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公布。环保总局还将选择“双高”产业板块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情况,以便广大股民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有效的甄别监督。 潘岳说,限制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除了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之外,还应运用成熟的市场手段,包括限制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实现。对于前者,主要思路是通过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来实现;对于后者,主要是实行绿色证券政策,重点加大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对资本市场上融得的资金,真正用于有利于企业的绿色发展。 潘岳指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环保监管依然缺乏,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强化的大趋势下,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例如,2007年“区域限批”,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国电电力等上市企业的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石化、造纸、医药等行业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表现,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潘岳说,绿色证券政策出台建立在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环保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名单附后),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潘岳说,从2007年的情况看,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点推进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很不到位。据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环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无法满足股民的需求。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环保总局一方面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环保总局还将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行业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编制并发布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 潘岳指出,此次出台的绿色证券政策虽然尚不完整,但却已搭好了核心框架。环保总局将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就相关工作程序与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争取绿色证券政策更加成熟与完善。总之,由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总量和环境影响越来越大,绿色证券能否促使社会筹集的资金投向绿色企业,广大股民绿色选择的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能否履行环保责任,将决定着我们能否把资本市场变成推动节能减排的经济杠杆,也决定着整个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进度。 潘岳最后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与实践越来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艰难。整个体系的建成,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各个经济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接下来,环保总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联手加紧研究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  附件: 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 2007年至今,在环保总局已经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中,曾因发现比较突出的环保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或要求其整改,而首轮核查没有通过的(亦称暂缓审核)企业有10家。主要问题包括其下属一些企业未严格执行“环评”批复、“三同时”未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有群众环境投诉问题等。目前其中8家上市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环保总局已经通过其核查,还有两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环保总局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如下: 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5、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9、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http://sthj.hlj.gov.cn/)“通知公告”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法规与标准处,邮政编码:150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ljsthjfgc@163.com。 附件: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pdf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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