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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机构相关的论坛

  • CCC指定认证机构增加一名新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序号 实施规则号 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产品名称1.5 CNCA-C14-01 南京赛姆认证 农机产品

  • 【931】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font][/font][/color][/b]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关于测量审核指定机构过渡政策的通知

    CNAS近期对于测量审核(一对一能力验证计划)做了新的说明,对于PTP认可机构所开展的认可项目内的一对一能力验证给予了认可,大家可以放心参加PTP机构的认可项目测量审核~详细请参见附件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color=#333333]认监委关于对[/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color][/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202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第[/color][/font][color=#333333]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size][/align][color=#333333] 202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质检总局令第[/color][/font][color=#333333]65[/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color][/font][color=#333333]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color][/font][color=#333333]B[/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olor][/font][color=#333333]CBR[/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24[/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1[/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家用燃气器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特此公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认监委[/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 202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月[/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日[/color][/font]

  • 【962】问:询价项目能否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参考品牌?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询价项目能否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参考品牌?[/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不可以。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都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b][/color][/font]

  • 关于补充要求中客户指定分包的问题

    《[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font]》第十五条说到“[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font]”,这里有两个问题:一、这里的客户指定的分包我理解有三种可能: 1.客户指定用某一家或几家; 2.客户要求用某一地域的,比如用本省内的; 3.在我们已有的分包方里,客户指定要求用其中的某一家或几家; 那么补充要求里提到的客户指定分包到底指的是哪一种?二、是不是说明,客户指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不用对分包结果负责?

  • CNAS 2015年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1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2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上海测试中心)3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4 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5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6 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7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8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什么是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请问各位专家。1、什么是“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在哪可以看这个计划?是否收费?2、在《能力验证规则中》“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这句话如何理解?多谢!

  • 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

    新的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但咨询了很多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未通过新标准的资质认定。建议标准制定部门在新标准颁布实施前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测试,这样可以免去企业审核过程中的许多麻烦。

  • 说说个人对不同测试机构的看法

    在从事ROHS指令相关工作有段时间了,和一些检测单位也接触过,有个感觉就是某些挂靠在国企的检测单位,无论是态度还是工作质量方面的确都没有一些私企或外资测试机构好,不知大家是否有这种感觉? 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爱测不测,尤其是客户指定的,更是头疼,现在我很怀疑客户指定的初衷,到底是的确为了品质还是另有原因。

  • 检测机构各种认证

    各位大神,检测机构如果想出具有效的报告,除了过CMA、CNAS之外还要拿到什么资质才有效。比如农产品检测要拿到CMA之外,还要拿到农业部的CATL。化妆品除了CMA还要去食药监申请成为指定的检验机构。公共场所检测除了CMA还要通过卫生部公共卫生场所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和能力考核。这些可以和CMA一起申请联合现场审核吗?怎么申请?希望有经验的大神指点一下,最近公司要搞验证,在官网上找不到相关的端口办理。

  • 【1084】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关于制定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精神,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国认可〔2017〕137号)的工作部署,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计划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指导和规范对“升级版”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现将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有任何修改意见,请填写附件表格并于2018年3月4日前邮件反馈。  联系电话:010-67105327  联系邮箱:renqy@cnas.org.cn  附件: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34A437A4C5F9482D4CA64767D59342FC.docx]1.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3AF5E4F442537B7CE91339A2AAE9FCF8.doc]2.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5B023786809BEE33F8B0B112B0DB3C5A.doc]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url]

  • 【求助】究竟什么是型式试验?必须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吗?

    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进行了产品注册,注册时也在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了型式检测。但是我公司的注册标准要求每个产品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测。 我一直认为型式检测就是全性能检测,我们自己做也可以。 可是上级单位来公司检查工作时指出型式检测必须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是这样吗?我公司共有80种左右的产品,每种产品的量都不大,要是每年都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每年光这方面的花费就太高了。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出厂检验是对正式生产的产品在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最终检验,检查交货时的产品质量是否具有型式检验中确认的质量。”请各位指教

  • 【1256】问: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能否更换代理机构?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能否更换代理机构?[/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与原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协议后,自行重新选择一家代理机构。[/font][/color][/b]

  • 【资料】检测机构宣传区(本帖承前贴,主要更新为增加测试机构相关资质资料的提供)

    [size=4][color=#DC143C]之前曾经有贴进行讨论测试机构的宣传广告,现另外开新贴置顶:[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70605/864413/[/url]要求如下:1,单一测试机构只允许做一次宣传,重复宣传者视为广告灌水,扣分管理2,宣传的测试机构必须提供其在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证书号,凡提供虚假广告者直接删除3,若有可能及不涉及商业机密,请提供相应的认可证书副本4,在宣传中请勿提到唯一等字样,拒绝夸大测试实验室机构的能力以下为之前贴的内容,其要求在本置顶中同等适用:如果版油有兴趣可以跟本帖进行宣传,但不得出现诋毁其他实验室的言论,否则必棒杀!一个测试机构只允许做一次宣传,不得进行重复发帖.跟帖方式:测试机构名称:提供测试服务内容:测试机构简介:相关联络讯息:以下为piery2006版主的更改内容,不错的文笔:老大应该不会怪罪我修改他的原帖嘀关于检测机构,我想说一句:SGS就相当于NIKE,其它的测试机构有阿迪达斯,有REEBOK等等我最喜欢的是KAPPA!国内品牌有李宁,361度等那么就有请NIKE,ADDIDAS,REEBOK,KAPPA,李宁,361度等测试机构开始宣传自己吧![/color][/size]

  • 合格评定机构可以从哪里得到能力验证的信息?

    1) CNAS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定期在CNAS的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下“CNAS能力验证计划清单”中公布;2) 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准的认可范围内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在CNAS的网站“能力验证专栏”下“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中“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下可查询到相关信息;3) 在CNAS备案的,签署了ILAC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参见CNAS的网站上“能力验证专栏”下“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中“其他机构”;4) 测量审核相关信息:在CNAS的网站上“能力验证专栏”下“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中“测量审核指定机构(检测领域)/(校准领域)”下查询;5)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在CNAS的网站上“能力验证专栏”下“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中“CNAS互认的认可机构”下“APLAC能力验证目录”中查询;6) CNAS承认的国际权威机构的相关信息:参见CNAS的网站上“能力验证专栏”下“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清单”中“国际权威机构”。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对进口植物种苗实施指定入境口岸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对进口植物种苗实施指定入境口岸措施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实施指定入境口岸措施。 公告指出,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浦东国际机场、天津新港、佛山南海港、大连大窑湾港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44个口岸(详细名单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被指定为首批入境口岸。国家质检总局还将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对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据了解,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此,世界各国均将进境种苗检疫作为植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统计,2008年我国进境植物种苗共1.46万批2.5亿美元,共截获各类有害生物644种,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34种495次。2009年进境植物种苗共1.45万批2.4亿美元,共检出有害生物1136种11380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67种558次。针对截获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采取了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措施,有效地发挥了国门安全把关的作用。但是,进口活体种苗携带疫情检测鉴定技术难度很大,如果口岸查验隔离设施、实验室条件及检测人员达不到相应要求,很可能让一些外来有害生物成为“漏网之鱼”。 近年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我国呈明显递增趋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全国外来疫情监测中发现黄瓜环斑驳病毒、玉米褪绿斑驳病毒、花生黑腐病菌、黄顶菊、刺桐姬小蜂、红火蚁、扶桑绵粉蚧等一系列严重危害农林业生产安全的病虫害,并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铲除防控措施。据专家分析,这些新传入的外来疫情随进境种苗传入的可能性极大。对进口植物种苗实施指定口岸、隔离检疫等制度,是被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最有效措施。通过组织专家考核具备相应查验条件、技术手段、检测人员等检测能力的口岸,才允许进口种苗,能够确保种苗携带的各类有害生物特别是难以检测的细菌、病毒、真菌等得到快速准确的检测,从而确保国家安全引进种苗,既满足科研和生产的需要,又防止有害生物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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