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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标准[/url]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很多强制性标准都会有一个引用标准名录,如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51页,引用标准名录中的推荐性规范,如《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请问,这个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全文应当执行,还是,只有被引用的内容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注:2021-10-27留言企标产品对比试验,2021-10-29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则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size][/font]

  • 当强制性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进行标准变更

    [align=left]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align][font=&]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font][align=left][font=&][/font][/align][align=left][font=&]2017年发布了这一公告,在CNAS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标准变更,我想请教下大家在CMA中是否需要进行标准变更呢?[/font][/align][align=left][font=&][/font][/align]

  • 【资料】国家标准哪些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很多强制性标准都会有一个引用标准名录,如GB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51页,引用标准名录中的推荐性规范,如《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请问,这个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全文应当执行,还是,只有被引用的内容应当执行?(注:2021-10-27留言企标产品对比试验,2021-10-29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则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02[/back][/color]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GB强制性标准是否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

    记得计量认证评审组一专家说过,监测方法标准GB开头的强制性标准现在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了,我看了下环保部网站的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目录里原来的GB确实是都加了/T的(但标准内容不变),究竟以哪个为准?另外2位数字的年份也要变更成4位的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281705_448218_1137738_3.gif

  • 【资料】埃及发布玩具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font=Arial]2010年5月4日,埃及标准化与质量组织发布G/TBT/N/EGY/16号通报,宣布关于“玩具安全”的标准。按规定,玩具必须符合涉及机械和物理性质、可燃性和某些元素迁移的安全要求。主要内容如下:[/font][font=Arial]第1部分规定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质的特殊要求和测试方法 [/font][font=Arial]第2部分覆盖禁止在所有玩具中使用的易燃材料,以及涉及在遇火时某些玩具的可燃性要求 [/font][font=Arial]第3部分规定从玩具原料和玩具部件中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特殊要求和测试方法。[/font][font=Arial]这些标准是强制性的,并且遵守了欧洲标准(EN)和EN 71-1、2、3。该通报的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自分发日期起60天。[/font]

  • 总局答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侵权?

    总局答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侵权?

    [img=,664,4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151033263163_1574_1954597_3.png!w664x450.jpg[/img][size=18px][b][color=#b52e01]问:[/color][/b][/size][size=16px]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若设计院或咨询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荐性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和报告,并且未征得推荐性标准版权权属部门(国家标准出版社)同意,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size][size=16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size][size=16px][/size][size=18px][color=#3daad6][b]答:[/b][/color][/size][size=16px]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感谢您对标准版权的关注。就您提出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若设计院或咨询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荐性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和报告,并且未征得推荐性标准版权权属部门(国家标准出版社)同意,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的留言,解答如下:[/size][size=16px]第一,标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出版物是知识的载体,标准则主要承载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我局已多渠道推动标准免费公开,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学习和研究。201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就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目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等官方渠道均已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可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获取和使用权威的标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和研究,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对国内用户提供在线阅读,不提供文本下载、复制、打印等服务。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并不是对标准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放弃,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size][size=16px]第二,标准在我国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的著作权人是制定、批准和发布标准的主体,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size][size=16px]第三,关于侵权的认定,从著作权的核心出发,从形式表现和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认定,一是名称,这是形式表现的突出特点;二是盈利点,明确赢利点是否来自于权利方的作品的价值;三是内容,有无具有独创性的增加内容,这是认定实质相同的关键。只要满足这三点,就可以认定为实质相同。[/size][size=16px]我局鼓励标准更好的实施和推广使用,在设计图纸和报告引用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是可行的,但若未经版权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复制推荐性标准文本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size][size=16px][/size][size=16px][color=#007aaa]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color][/size][size=16px][color=#007aaa]时间:2022-11-04[/color][/size]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与推荐性标准的关系

    1、一个产品,有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并存有效,你怎么看?2、一个产品的行业强制性标准被行业推荐性标准替代,与1中原强制性标准和再推荐性标准并存比较,哪一种更合理?

  • 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7年3月23日食品相关标准列表如下: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转化后的国家标准编号1GB 317-2006白砂糖GB/T 317-20062GB 1354-2009大米GB/T 1354-20093GB 1355-1986小麦粉GB/T 1355-19864GB 1445-2000绵白糖GB/T 1445-20005GB 1534-2003花生油GB/T 1534-20036GB 1535-2003大豆油GB/T 1535-20037GB 1536-2004菜籽油GB/T 1536-20048GB 1537-2003棉籽油GB/T 1537-20039GB 4927-2008啤酒GB/T 4927-200810GB 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1-198511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T 10457-200912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T 10464-200313GB 11765-2003油茶籽油GB/T 11765-200314GB 15037-2006葡萄酒GB/T 15037-200615GB 15108-2006原糖GB/T 15108-200616GB 15680-2009棕榈油GB/T 15680-200917GB 16568-2006奶牛场卫生规范GB/T 16568-200618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19GB 18078.1-201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20GB 18079-2012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8079-201221GB 18186-2000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22GB 18187-2000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23GB 18454-200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454-200124GB 19111-2003[/

  • 推荐性标准里面强制性条款的效力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11规定,该标准第五章为强制性条款,该部分强制性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标准等同的执行效力?[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07[/back][/color]该标准已经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 我国推出首部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

    8月1日,中国首部儿童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正式推出,这一标准首次对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和有害物质限量等项目作出严格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正在加快通过标准制订的方式,完善对儿童更多层面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针对儿童的家具标准。尽管我国家具品牌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儿童家具品牌。但我国的父母们却无法在市场上找到标有“儿童家具”产品放心购买。儿童家具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无疑对这些领域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标准中规定:产品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为避免儿童藏匿在家具中时间过长而窒息,标准要求儿童使用的柜体类封闭式家具应当具有一定透气功能。除了铅、汞、铬、镉四种有毒物质有检测限量外,儿童家具增加要求检测可迁移元素锑、钡、硒、砷等。

  • 纺织品标准中强制性标准B类和C类的区别

    纺织品标准中强制性标准B类和C类的区别 纺织品检测我们在接受样品的时候,不仅仅要看样品是那个产品,采用是哪一个产品的标准,还要看看产品是成人还是婴幼儿,当然大多数都是成人的产品更多,那么成人的产品我们还要注意什么呢,那就是产品的安全类别,也就是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成人使用的纺织品一般主要要标注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或者GB18401 B类,有朋友会说我见到也有标注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或者GB18401 C类的,这是怎么回事呢?是随便标注的吗?有什么具体不同吗? 那么我就给大家探讨一下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我下面从最通俗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让不是专业纺织品从业人员,也能很明白怎么回事,知道自己买的产品是不是对的。 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区分,标准中是用了一句话来进行区分,首先是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首先从接触皮肤来谈起,直接接触皮肤就是和我们人的身体直接接触,比如我们夏天去游泳穿的泳装,我们夏天夜跑穿的运动短装,我们擦汗用的毛巾,洗澡用的浴巾等等,都是属于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有哪些呢,比如我们为了阻挡蚊子用的蚊帐,我们家里挂的窗帘,郊游用的帐篷等等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那是不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都不是服装呢,当然不是,比如我们现在北方已经转凉了,穿的夹克衫,西装,外套,风衣等等都属于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质量控制不同,比如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的pH值要求4.0~8.5;甲醛含量≤75mg/kg; 而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的pH值要求4.0~9.0;甲醛含量≤300mg/kg; pH值就是酸碱度,这个就不说了,我相信大家能明白,甲醛含量这个就是个比较重要的指标,人体接触甲醛超标的物体,可能会容易生病,甚至可能致癌,所以甲醛含量的数字越大,安全性就相对会差,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要求。所以说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比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技术指标要求要高,安全性更好一些。大家明白了吗?解释:1.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可以标注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也可以标注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只要能达到相关技术指标就是可以的。但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至少要达到B类的技术指标要求,绝不能标注C类。2.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意思就是不直接和皮肤挨着,里面有一件衣服阻隔或者很小的一部分与皮肤接触,比如我们前面说的西装,你西装穿长袖衬衫,那一般算有一件衣服阻隔,如果你西装里面穿的是短袖衬衫呢,那就算很小的一部分与皮肤接触,也可以标注安全类别C类。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给大家具体产品具体解读!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谱尼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谱尼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我国从4月1日起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

    近日,根据2017年第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我国6个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包括:《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GB 5296.7-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从2017年4月1起从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变后的标准代号将原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为此,提醒相关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及时关注上述标准变化,更新产品执行标准,尤其更要注意: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不等于相关产品可以不再标注使用说明,我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标注可以参照推荐性国标要求,但同时必须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执行相应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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