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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相关的资讯

  • 质检总局公布123家Ⅰ类产品质检机构名单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质检总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1155家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了分类考核评价。现将2013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123家检验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分类考核评价为Ⅰ类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检验机构的良好形象。   附件: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7日   备注: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将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各级质监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 质检机构食品理化检验业务如何成功转型?
    先行承担 多方拓展 &mdash &mdash 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的召开,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转变政府职能,决定将食品药品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并且将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因此以食品检验为主的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方面将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成功转型也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   地位和作用   理化检验是将反映物质内涵特性的某些表征信息(如成分、组织结构、性能等),进行分离和提取, 然后加以检测、处理和显示, 并进行分析研究, 从而掌握物质产生、发展、衍生规律的技术。   理化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 理化检验不仅仅是一种在工农业生产和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检测手段, 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多学科、多专业,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据统计, 在美国的各类实验室里, 每天要进行几亿次的分析检验, 一年的分析测试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理化检验技术的水平, 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理化检验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对于深入认识自然界的规律,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 状   1.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方面的总体情况   以2013年浙江省为例进行统计,从事理化检验的质检技术机构共有65家,检测设备总值5.12亿元,机构平均拥有设备总值788万元/家,全省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为915人,机构平均拥有理化检验人员为14.1人/家,每年检验样品数量为2380件/家,检验人员人均检验样品数170件/人。在检验能力上,按照所覆盖的检验参数(指标)情况来看,平均每个机构具有检验参数数量为160项。在检验人员的学历上,研究生130人,构成比为14.21%,大学本科384人,构成比为41.97%,大专281人,构成比为30.71%,中专及以下120人,构成比为13.11%。   2.主要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的情况   依据质检机构理化中心调查分析,目前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大部分以食品检验为主,检验能力涉及食品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非食用原料、农药残留、食品污染物限量、食品相关产品等。以杭州市质检为例,作为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食品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其通过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授权的项目和参数共有2205项,其中食品1521项,食品用塑料、食品用纸包装项目252项,添加剂323项,化妆品、洗涤用品86项、电子电器23项。中心也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发证检验机构(包括28大类508种食品、食品用塑料包装、食品用纸包装、化妆品、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   3.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经费保障普遍不足。   国内大部分质检技术机构的理化检验需要依靠检验收费和其他经费来源来维持机构的运转。县级机构的经费还不够覆盖其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费用,检验任务的耗材、基本支出(房屋、水、电等)费用均没有出处,更不用谈仪器设备更新升级。这也是理化检验机构的绝大部分是综合性机构、一部分机构依靠为社会服务收取委托检验经费的原因。   (2)检验人员技术水平有限。   理化检验人员进修、培训机会少, 阻碍业务能力的进步与提高。逐渐增多的待检项目和先进的分析仪器及设备要求专业人员需不断地提高自已的技术水平, 而理化检验主要涉及化学及物理学科, 这对卫生行业来说属于偏科, 因此,理化检验人员学习、进修的机会很少, 不利于更深层次地开拓检测范围。随着分析仪器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辅助功能的日趋完善, 部分检验人员的基本技能水平下降, 尤其是一些刚参加工作就从事仪器分析的青年人更缺少基本分析的实践经验, 这样长期下去, 势必将自己禁固于操作工的境地。   (3)科技投入少, 影响了理化检验工作的提高和发展。   多年来,理化检验工作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独立切块的经费, 致使科技投入很少。各单位的理化室主要是承担大量的日常分析检验任务, 很少独立开展一些新方法、新试剂、新仪器的研究, 至于基础理论和学科前沿方面的研究就更少。由于投入少, 科研工作上不去, 缺少技术储备, 使理化检验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直接影响了检验水平的提高和新检验技术的开发。   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及时代发展,质检技术机构全面客观地对理化检验工作做出适当的评价是使其更快更好地发展的需要,笔者现就质检技术机构在理化检验工作中面临的现实处境及未来发展的方向提出自己的见解。   1.质检技术机构食品理化检验的发展趋势   (1)食品检验作为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之前发展的重中之重,虽然未来设区的市本级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作为以技术支撑的质检机构依旧可以检验食品,这是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号召。   (2)可以继续将食品检验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一项重点,因为整合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将主要承担政府的职能,而且近几年内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能力有限,即使是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质检技术机构可以在检验资质能力齐全的前提下先行承担。   (3)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作为政府下属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就其公益性质上看会属于全额事业单位,一般不会有检验收入的压力。所以,在工作额度饱和的情况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不会开放性地向社会接收样品检验,我们质检技术机构可以继续承担市场需求的这部分工作。   2.多方位拓展理化检验的相关业务   利用质检技术机构自身人才、设备、技术的优势,继续大力拓展其他业务,如:水质、油品、化妆品、饲料、肥料、玩具、土壤等的检验能力。依据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再按照本地和周边地区的市场需求拓展相应的理化检验能力,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3.针对理化检验未来发展方向的对策   (1)努力开拓理化检验人员进修、学习的途径, 支持检验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的学习班、培训班, 创造条件使检验人员能不断充实专业知识和周边知识。同时深化内部体制改革, 协调好本部门的职能分工, 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充分发挥出检验人员的工作热忱。   (2)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的定位,提出技术机构理化检验要在发挥保障支撑作用的同时,将理化检验的工作上升至担当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职责的高度,把技术机构建设成企业发展服务器、产业转升助推器、科技创新孵化器,从而实现从服务经济到引领经济的转变。   (3)加大质检技术机构理化检验的科技创新,将理化检验深入发展为&ldquo 高、精、尖&rdquo 的水平,增强质检科技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能力,加快质检科研机构发展壮大的步伐,促进质检科技又快又好地发展。在质检科技创新的推动下,我们不断提升质检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提高质检工作的有效性,成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 质检总局批准36家检验鉴定机构信息变更
    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消息,36家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信息获批。本次公告中,22家机构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8家检验鉴定机构做信息变更,6家机构注销。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青岛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2012年第211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青岛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青岛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8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等6家企业注销其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一、 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青岛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石油及石油产品、金属及金属原料、化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及木制产品、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轻纺产品委托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黄岛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石油及石油产品、金属及金属原料、化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及木制产品、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轻纺产品委托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三)烟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石油及石油产品、金属及金属原料、化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及木制产品、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轻纺产品委托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四)日照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石油及石油产品、金属及金属原料、化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及木制产品、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轻纺产品委托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五)舟山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石油及其产品、矿产品、化工品、化肥、初级农产品、木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的检验鉴定业务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 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鉴定、监视装载、监视卸载、承/退租鉴定 中检集团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六)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许可范围:进出口建筑五金、建筑门窗、建筑幕墙、水暖产品、卫生洁具、管道及配件、太阳能热水器的检验鉴定服务。   (七)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子电器产品检测,根据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展的化学物质检测。   (八)上海化工研究院。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学品及制品的检测、分类、检验、检查服务。进出口商品危险性分类、检测、检查(包括GHS分类)。   (九)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皮革各项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服务。   (十)苏州中加意森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石化产品、矿产品、初级农产品等工业产品的数重量、品质、包装、残损、监装监卸及运输工具适载检验服务。   (十一)必维申优质量技术服务江苏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的实验室测试和检验服务。   (十二)莱茵安泰(昆山)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客户委托的进出口消费品检验、鉴定、检测和验货服务。   (十三)烟台尼森肯纺织品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产品及轻工产品的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十四)拓普标准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消费品类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及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十五)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子电器、纺织品、玩具、服装、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实验室测试服务。   (十六)上海恒润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石油及其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检验、检测、鉴定,金属材料数量、重量、包装、外观、尺寸、残损、监装、监卸、水尺等检验鉴定业务,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十七)巍德谊产品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插头、插座、连接器及电器安全检测服务。适用于德国电子电气和信息技术协会(VDE)认证的工厂检查服务。   (十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许可范围:出口纺织、服装、轻工、电子电器产品检验及货物监装。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十九)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服装、纺织品、玩具、家具等轻工产品及电子电器产品等消费品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十)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产品、矿产品、金属材料的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十一)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产品、矿产品、金属材料的检验、鉴定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十二)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子电气、家具、纺织品和玩具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二、 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33〕号)变更法人代表和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南京金检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85〕号)变更投资方出资额,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同意北京天一国际检验鉴定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94〕号)变更机构地址和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天津乐谊服饰检整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00〕号)变更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天津日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23〕号)变更机构地址和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六)同意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62〕号)变更机构地址和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七)上海可泰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81〕号)变更法人代表和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八)南通吉马纺织品检整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02〕号)变更投资方,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批准注销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五)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六)天祥(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1日
  • 质检总局确定检测机构整合工作方案
    4月10日,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组长、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做了重要讲话。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组长、质检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做工作部署,并宣读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组2014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今年2月26日正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组织召开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整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任务的33个中央部门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组建方案》和《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工作规则》,正式成立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组。工作组由10个中央部门组成,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科技司(中央编办事改司)。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个部门介绍了整合工作相关情况。   会议强调,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客观要求,是检验检测认证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需要。会议指出,要认真落实国办(2014)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科学界定功能定位,从4个方面大力推进整合工作。一是大力推进部门内、系统内整合,要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结合分类明确定位,多种方式推进整合,释放活力转企改制 二是大力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打破部门所有格局,着力解决重复建设、重复检测等问题 三是大力推进跨地区、跨层级整合,打破地方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体系 四是大力推进一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强做大,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着力提升一批、壮大一批、扶持一批,努力打造世界知名品牌。会议要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吃透文件,协同配套,大胆探索,真正把整合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 与港质检机构加强合作 内地开放检验认证市场
    为加强与香港质检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目前已有两家内地认证机构与三家香港检测机构达成合作协议。这是内地向香港开放检验认证市场,支持香港检测及认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据国家质检总局介绍,内地允许符合资格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所有香港本地加工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任务。近年来,质检总局积极与香港有关部门建立高层质检合作磋商机制,与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澳门民政总署共同建立了粤港澳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控制会议机制,五地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五地举行。   为保障供港食品的安全卫生,质检总局先后出台并完善了《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建立了从养殖源头到离境口岸的大监管体系、大安全质量保障机制和协同把关的大合作机制,有力保障了供港活动物、食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持续稳定供应。
  • 无资质检测机构用数据“蒙人”
    “黑检测”公司目的是向客户推销治理产品,其检测指标并不可信 无资质检测机构用数据“蒙人”   “2009全民家装环境安全免费检测行动”开始半年多来,市民参与踊跃,目前接受各类家装环保咨询已达5000多人次,对300多个家庭的装饰材料和室内环境及家具进行了免费检测。在行动过程中,不时有市民反映面对众多的检测机构无所适从,一些不具备家装污染检测资格的单位甚至个人,纷纷打着权威检测机构的旗号检测,这让市民不知道该找什么样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到底什么样的检测机构是具有合法资质的。   针对市民们所反映的情况,记者对哈尔滨市目前室内环境检测行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做室内空气污染检测治理业务的公司也公然对客户宣称能检测室内环境环保是否被污染,而事实上,这些无资质“黑检测”公司主要的目的是检测后向客户推销治理产品,其检测指标并不可信。   据调查,无资质公司使用的是现场显示数据的便携仪器和比色卡比色的方法,其检测结果并不准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是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实验室分析方法,其中要使用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仪器,其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正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可到省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查询。市民自己也可以通过核实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来鉴别该单位是否具有检查室内环境的资质。   记者从省技术监督部门了解到,国家对室内环境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一个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对执行上述两个标准给予明确要求,对新装修完或已装修完的单位、居民家庭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项目多达19项 对新竣工的楼房(包括毛坯房)采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验收检测,检测项目为5项 两个标准差异非常大。所以,正规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能力,要求关闭门窗12小时(不含氡),检测项目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TVOC、氡、臭氧、可吸入颗粒物、菌落总数、相对湿度、新风量、空气流速等19项。   省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必须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另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法人 具有独立实验室 室内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职业资格证。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 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
  • 农业部公布第三批质检机构认可名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5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三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及邮编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水产种质、渔业环境 王印清 0532-85836341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06号 266071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216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1号 2 中国水稻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转基因植物及环境 程式华 0571-63370348 浙江省杭州富阳市水稻所路28号 311401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03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2号 3 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兴城)] 果品及苗木 刘凤之 0429-3598178 辽宁省兴城市兴海南路98号 12510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32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3号 4 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农业环境及农产品 田子华 025-86263955 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 210036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00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4号 5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转基因植物及环境 王金宝 0531-83178601 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 25010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217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5号 6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农产品 曾德云 027-87286582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特1号 43007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10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6号 7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动物卫生及安全 马洪超 0532-85621583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369号 266032[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49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7号   附件2:2011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三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绳索网具 王鲁民、汤振明、石建高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上海市军工路300号 200090 021-68668440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8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肥料 蒋庆功、曲仁国、泉维洁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山东省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250100 0531-82355205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89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环保机械设备、渔船用产品 徐 皓、张祝利、赵 平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 200092 021-65983689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0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鞋类产品 李德铭、林荣为 晋江市乡镇产品质量检验所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乌桥头 362211 0595-85188124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1号 复查评审 5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萍乡) 烟花爆竹 谢尔文、匡学建 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江西省萍乡市朝阳路138号 337000 0799-6333414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2号 复查评审
  • 质检总局武津生:矢志不渝推进机构整合
    编者按   质检在改革,改革进行时。鼎新革故,必须亮剑。在质检改革奋力攻坚之时,需要亮出您的思想、提出您的主张、拿出您的锐气。一味的无语是懦弱,太久的观望是无措,被动的敷衍是失责。   在1月6日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支树平局长提出&ldquo 改革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改革是质检发展的必由路&rdquo ,梅克保副局长要求&ldquo 以科学方法全面推进质检改革发展&rdquo 。新年伊始,本报开设了&ldquo 探索质检改革路系列访谈&rdquo 专栏,按采访时间陆续刊发了总局动植司司长黄冠胜、检验司司长王新、通关司司长刘德平、国际司司长戚秀芹、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朱光沛等有关领导的访谈。通过这个专栏,交流思想,开阔视野,促进思考,推动改革。   今天,本版登出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的专访《矢志不渝推进机构整合》,敬请关注。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仔细研读《关于的说明》的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体会颇深。&ldquo 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rdquo 武津生说,&ldquo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rdquo   这是他感触最深的两句话,让他深刻理解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如今,科技司牵头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正处于质检改革的桥头堡。怎么改?怎么改才能更好地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武津生娓娓道来。   成绩难掩矛盾和问题   检验检测认证是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通过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规划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质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为整合改革做了必要准备,打下了基础。目前,全国质监系统共有各级技术机构3625个,比质检总局成立之初的2001年增长74% 人员119884人,比2001年增长80% 总资产362亿余元,比2001年增长365% 其中仪器设备值达165亿余元,比2001年增长479% 实验室面积653万余平方米,比2001年增长652%。   虽然取得了成绩,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一是风险意识不强,二是检测体系不健全,三是综合能力不强,四是竞争能力不够,五是创新动力不足。   &ldquo 我们的机构从来不做成本效益分析,不考虑折旧,不计算投入产出,设备片面求新求精。前不久,浙江阿里巴巴公开招标对其电商产品进行委托检验,只有外资、民营检测机构中标,质检检验检测机构无一中标,主要是检测时限、检测价格无竞争优势。&rdquo 时限要求的是检验机构的规模,价格联系的是成本,没有规模,成本过高,自然就没有竞争力,武津生对此忧心忡忡。   改革需要决心和勇气   纵观全球,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配备完善的检验检测认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两类机构、三种途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出现三个趋势。   两类机构,包括公益性政府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性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三种途径,包括政府部门建立政府实验室,维护和发展测量技术设施,满足政府监管和国计民生检测的需要 政府购买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满足公益性公共检测服务 政府认可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三个趋势,一是检测机构规模化。二是检测业务市场化。三是检测标准国际化。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地习惯于把检验检测作为一种&ldquo 事业&rdquo ,作为执法的支撑。从基层的情况看,质检系统的机构一般都不愿意走出&ldquo 事业&rdquo 的围墙,从根本上还没有把对检验检测的认识从事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产业发展模式。按照以上总结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我国检验检测体制必须改革,但在这种改革中,我们的同志也有担心: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改革是不是自己砸了自己的饭碗,断了自己的后路?   &ldquo 我认为要勇于突破这种&lsquo 利益藩篱&rsquo ,更应以大局观来认识这个问题,应该看到改革是大势所趋,晚改不如早改,要有壮士断腕的精神和气魄。如同当年我国加入WTO,虽然有要适应规则的阵痛,但最后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果。对检验检测机构来讲,只要我们坚定了改革的信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推动改革,必将迎来光明前景。&rdquo 武津生说。   思路清晰绘就新蓝图   面对复杂的情况和问题,我们不仅有改革的勇气和决心,更把整合看作一种机遇,提出了清晰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   按照改革思路,对能够市场化的机构,按照&ldquo 专业化、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rdquo 发展路径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一要推进专业化提升。主要解决&ldquo 做专做精&rdquo 问题。提升检验检测、科研创新、标准研制和综合服务四种核心能力,做专做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提供单一检测认证服务向提供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等综合服务发展。二要推进集团化整合。主要解决做强做大问题。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资源,通过集团化整合方式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引导各类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推动检验检测产业规模化发展。三要推进市场化运营。主要解决&ldquo 体制机制&rdquo 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检测市场占有份额。四要推进国际化发展。主要解决&ldquo 发展方向&rdquo 问题。同时,扩大检测领域对外开放,提高检验检测市场国际占有率,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检测能力国际互认,深化检测科技国际合作,努力开拓国际检测市场。   根据需要保留的部分政府实验室,我们认为应以保证完成为政府政策法规出台提供技术支撑、为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为主要任务。   采访结束时,武津生说:&ldquo 我们要认真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按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职责,做好政府部门的工作。结合实际,主动、大胆、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为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进而为推动国家质量提升、产业提档升级作出贡献。&rdquo
  • 假冒“第三方质检机构”真相浮出
    借“第三方”之名 无“第三方”之实 假冒“第三方质检机构”真相浮出   3月14日和29日,本报刊发了《用钱“包过”的第三方质检报告》、《淘宝网第三方检测频频“放水”》两篇报道,对一些“第三方质检机构”所声称的不负责任的检测行为进行了曝光。日前,记者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本报报道中提及的3家机构并不具备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法定资质。   “山寨机构”露真容   “这3家机构并没有获得从事第三方检测所必需的资质认定证书,本身并不具备法定资质。”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具备特定的检测能力和条件,并获得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才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据悉,报道刊出后,国家认监委非常重视,立即要求广东、浙江的质监部门对报道中所涉及的3家“第三方质检机构”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原委。   3月15日,浙江省质监部门第一时间对宁波凯诺国际产品检测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质监人员在调查现场并没有发现任何检测设备,不具备产品质量检测条件。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工业产品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并无从事专业检测之项。该公司负责人坦言,公司主要负责招揽业务,在接到订单后转交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从中获取服务收益。   深圳市鑫威远检测检验公司的情况与宁波凯诺相类似,据广东省质监局的调查显示,该公司同样是一家自身并无实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公司只有两名办事员负责承揽检测业务,与之所宣称的“专业检测机构”不符。   而深圳市华检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虽有一定的检测设备和能力,但也未获得资质认定证书,同样不具备向社会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法定资质。对于报道中所提到的“多次检测到合格为止”的情况,该机构并不讳言。   并非真“第三方”   在淘宝的官网上,“第三方质检服务”是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色服务”,淘宝对此的解释是:“第三方质检服务是指卖家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具体为,卖家需在售前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证明其商品质量达到淘宝网商品质量标准,售中同意淘宝网进行商品抽检,售后允许淘宝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质检报告作为裁决卖家和买家纠纷的重要依据。卖家承诺其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的商品符合淘宝网商品质量标准,如淘宝网可判断卖家商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则卖家同意按照‘退一赔一’的原则进行赔付和承担相关检测、物流等合理费用。”   不过,记者咨询专家后了解到上述规定中存在的漏洞:首先,售前检测是由网店自行寻找“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样品是否与实际销售商品一致,无从验证),检测报告的准确性无法保证。所谓的“第三方”实际上成为受网店委托的“第二方”。而“售中抽检”和“售后争议复检”,由于覆盖面少和发生概率低,网店并不害怕,即使抽检或复检存在不合格,也可以只赔付单件商品,影响极小。   对于淘宝网制定的送检规则及产品评定标准,专家评价说,检测机构对产品抽样及合格与否的判定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只有按照科学的抽样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和分析,其检测结果才具有可信度。不能简单地以网店送检合格次数多少来判定该网店全部货品是否合格,何况是在其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   由此看来,淘宝网这一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真正发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作用。一些以此牟利的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专门承揽检测业务并转包的“皮包公司”。可以说,这种“第三方质检”并不能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对消费者可能造成误导。   第三方质检机构须具备法定资质   记者从国家认监委了解到,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其特别意义,它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帮助政府增强行政监管的公信力 又能为社会各方尤其是消费者提供权威可信的评价依据,增进相互信任 同时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平台。   国家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十分严格,而检测机构也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后才可从事第三方检测服务。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明文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亦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不过市场上一些根本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和机构,假借“第三方”的名义,虚报检测的设备和能力,甚至出具虚假结果,影响了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认监委将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检测行为,以保证检测公正、客观地实施,提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消费者和相关方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及能力的机构提供服务,规避风险。而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将依法严肃进行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取缔的取缔,切实保护公众利益。   据了解,淘宝网和3家机构已承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营销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近年来,电商领域的质量纠纷逐渐增多,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之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逃避质保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规范电商质保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受到各方日益关注。对于淘宝网引入“第三方质检”,业内专家表示,电商初衷是好的,但在规则和制度设计方面还需完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   近期,国家出台《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检验检测正式列入高技术服务业。专家呼吁,加快实验室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对电商环节的质量检验、检测咨询服务等做出法律规定,为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质检机构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强调   质检机构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日前,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在考察南京市质监局高淳质检中心时强调,质检工作是知识、标准和质量三位一体的综合体现,是产业,也是服务业。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中找准定位,应以产业化、基地化为发展方向,从发展检测业务向打造检测产业转变,从开展单个检测项目向成为服务发展的整体支撑转变,加强检测基地建设,提档升级,形成以国家中心为核心,省、市中心为平台的检测服务基地,在南京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中提高服务能力,创造质检特色发展道路。    朱善璐高度肯定了质监部门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做法,并对质检机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打开发展思路,通过建设检测基地,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并进一步辐射周边地区,形成区域性的特色产业中心,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朱善璐此次考察的高淳质检中心,正是质检机构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服务基层要求所做的积极探索和尝试。该中心的筹备、建设过程得到了当地县委、县政府的全力支持,已成为该县唯一的综合技术检测平台。
  • 质检总局声明称“南方培训中心”系虚假机构
    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指出所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为虚假机构。   声明说,近日,社会上有人冒充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捏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乱发办班通知,组织举办所谓“质检系统法定公文写作与办公室管理专题培训班”。此行为触犯法律,并涉嫌诈骗。   质检总局对此发出4点严正声明: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南方培训中心”为虚假机构   2. 国家质检总局未举办所谓“质检系统法定公文写作与办公室管理专题培训班”   3. 请各单位明辨真假,谨防上当受骗   4. 今后如发现类似欺诈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质检总局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ldquo 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rdquo 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ldquo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dquo 提出意见。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2月27日
  • 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拟开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农业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涉液相色谱、液质联用等仪器检测方法。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及任务分工  本年度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检测能力验证技术方案制定、报名、结果收集汇总,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为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发放等工作。  二、验证项目、检测方法及参加单位  (一)验证项目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水产品中重金属检测:镉。  贝类毒素检测:麻痹性贝类毒素。  (二)检测方法  氯霉素:《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或《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等。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  麻痹性贝类毒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GB 5009.213-2016)。  (三)参加单位  承担2017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承担2017年贝类、重点水产品等监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参加水产品中重金属及贝类毒素检测能力验证,其他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可自愿选项参加检测能力验证。  三、进度安排  (一)验证报名。参加2017年检测能力验证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及时填写《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参加的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和样品领取方式及地点,于3月15日前报名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样品领取。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验证样品于3月19日发放,请参加检测能力验证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北京、上海、青岛3个验证样品发放点领取样品 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验证样品于5月23日发放,请参加检测能力验证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选择邮寄或自行前往验证样品发放地点(上海)领取样品。  (三)样品检测。参加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的检测结果传真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相关谱图等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水科院质标中心(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四)补验工作。对于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提交。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补验在8月底前完成,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补验在9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报告。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评审,将形成的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水科院质标中心及技术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进度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制备和发放样品,认真研判检测结果,按时完成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二)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认真对待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取消其承担我部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资格:一是不参加或未通过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含补验)的 二是检测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或进行分包检测的 三是在检测过程中相互询问检测结果、伪造检测结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检测能力验证过程中有关组织工作问题请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 刘莎莎,电话:(010)59192950,传真:(010)59192990。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刘欢、李晋成,电话:(010)68690715,传真:(010)6867289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150号(邮编:100141)。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3月7日
  • 10家农业部部级质检机构通过审查认可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等8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农业部大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特此公告。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附件1: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七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img title=" 附件1-1-2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noimg/ccdc3682-c3c9-4e65-984a-9b1db2602a42.jpg" / img title=" 附件1-3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noimg/cc74cc3d-4cd6-42c7-a092-4d8727010f73.jpg" / img title=" 附件1-4-5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insimg/5d360a35-d1cf-4650-8356-dec058a97ed4.jpg"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附件2: 2016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七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img title=" 附件2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insimg/bec5768e-06a5-480f-aab7-ba623a774182.jpg"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农业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6月8日 /span /p
  • 2017-2019年间全国拟建设千余个粮食质检机构
    p   日前,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发布关于 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p p   其中《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出要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基层粮食质检机构严重缺失的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方案中指出要建立完善的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与完善由6个国家级、32个省级、305个市级和96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和国家、省、市、县四级工作联动。监测覆盖面提升60%以上。 /p p   具体来说,2017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160个左右,同时建设40个市级粮食质检机构 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500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和1个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2019年,建设6个国家级、32个省级、265个市级和30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其余县(市区)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或相邻县级机构)覆盖。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调整,形成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核心、区域重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支撑”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p p   此外,方案中还指出要依托粮食行业专业优势,按照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公正检验原则,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服务。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的资质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三方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平仓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以及法律、政策和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内容。逐步开展第三方品质鉴定。 /p p   附: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功能定位: /p p    strong 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strong 除具备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的功能外,还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修订,承担相关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p p    strong 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strong 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提供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为发展“三农”和农户科学储粮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指导域内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p p    strong 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 /strong 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示范,不断拓展工作业务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p p    strong 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 /strong 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p p   更多详情请参见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423bcafb-42c4-431d-a240-cc46a3cc6d3f.doc"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doc /a /p
  • “国内商检、质检等检测机构基本都用进口设备”
    近日,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采购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离子色谱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等设备,主要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中有效成分、重金属元素、药物残留、非法添加等成分的检测,此类成分往往含量较低,比较国产和进口设备,进口设备在低含量的检测方面优势明显。   除上述理由外,该单位还表示,从使用情况看,目前国内检测机构(商检、质检等)基本都使用进口设备,进口设备虽价格较贵,但设备在精度、灵敏度和耐用性方面明显优于国产设备。   鉴于此,该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原文:www.sczfcg.com/view/staticpags/jkcg/4028868748f9645c014a3839d45b6a91.html 编辑:刘玉兰
  • 质检总局新授权3家技术机构检测能效标识
    质检总局官网25日消息,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承担能效标识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授权考核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2〕803号)要求,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3个承担能效标识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经考核合格,予以计量授权。现将第七批授权技术机构名单和授权项目予以公布。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承担家用电磁灶、自动电饭锅、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计算机显示器、微型计算机能效标识检测任务。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承担家用电磁灶、自动电饭锅、计算机显示器能效标识检测任务。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承担家用电磁灶、自动电饭锅能效标识检测任务。
  • 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
    推进纵向整合 实现做强做大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科学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特检机构整合,实现特检机构做强做大,不断提升特检高技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坚持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方案》科学界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不同的功能定位。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作为技术检查机构,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重新核定编制。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督察、风险监测、统计分析、对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同时,对生产环节的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和使用环节中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则实行社会化,由生产或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此类机构根据工作属性又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综合检验集团(特检集团),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上述检验工作是涉及安全、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技术行为,该类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准入条件,企业自主选择,实现有序竞争 第二类是专项检测机构,主要从事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气瓶定期检验以及其他委托性检测等,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充分竞争。   《方案》将特检机构整合的工作目标分为3个时间节点。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相分离的机制,现有的国家、省、地市级质监部门所属特检事业单位要逐步将特种设备检验业务转交给整合组建的特检集团承担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国特检集团的纵向整合,通过省内或跨省特检机构的不断整合,逐步形成若干区域性特检集团,实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的有序竞争格局 2020年底前,完成特检机构的整合试点工作,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检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   《方案》还确定了组建中国特检集团、组建省及跨省特检集团、推进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整合等几项重点任务,并制定了组建特建集团(试点)的准入条件,提出了确保整合顺利进行的保障措施。
  • 质检总局公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 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农业农村部对13家部级质检机构有关情况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专家考核评审等相关程序,现对13家部级质检机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等4家机构通过了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的扩项评审(见附件1)。   二、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等9家机构发生信息变更(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23年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扩项名单(第二批)   2. 2023年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信息变更情况(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28日
  • 156大类纸制品可在福建莆田质检机构检测
    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浆纸产品质检中心(莆田)被正式确定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指定检验机构,成为福建省首家取得该项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   截至目前,国家浆纸产品质检中心(莆田)已取得156大类纸制产品检验资质,技术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莆田市投资30亿美元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及东南沿海造纸工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技术支撑保障服务。
  • 天津现“注胶虾” 质检机构称无法检测
    核心提示:天津多个水产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发现“注胶虾”销售。记者买了两批“注胶虾”样品,试图找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注入虾体内的“透明物质”为何物,但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不知从何下手”。     2012年02月07日,天津,消费者指着“注胶虾”的位置,在虾头和虾身之间的透明胶状物。   针对网上热传“天津水产市场惊现‘注胶虾’”,记者日前调查了天津多个水产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发现市场确实存在“注胶虾”销售。但是由于这些注胶环节不明,来源复杂,也给监管与治理带来难题。   【水产市场】   “注胶虾”批发零售市场均有   日前,中国网、中广网等图文报道“注胶虾”充斥天津水产市场。“注胶虾”迅速成为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话题。   14日凌晨5点,记者来到天津最大的水产批发市场——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在多家虾产品批发店,记者均发现有“注胶虾”。   这些“注胶虾”为冷冻虾,泡在冰水里,看起来更饱满,颜色偏白,头部轻轻一挤,容易脱落,里面有透明的胶状物体。一批发商说,春节过后虾价就下降了,目前单价在30元至120元之间。虾的产地,有渤海湾的,也有从南方沿海运来的。   对于网上声讨的“注胶虾”现象,有的批发商说“不了解”,有的说“很正常”。一批发商说:“因为冷冻虾解冻后会变得瘦小干瘪,分量也会减轻。所以现在比较流行的做法就是往虾头、虾的腹部注射明胶。这样既能增加虾的重量,还可以避免虾头出现凹陷、塌瘪等现象。”他说,“可能在下船时就已经注射了,也可能在天津一些偏僻的作坊里注射的。”   记者随后先后走访了天津华苑居住区丰盈综合市场、王顶堤居住区无名路市场、同安道菜市场等,发现皆有“注胶虾”出售。一女摊贩说:“这种虾5年前就有了,批发来就是这样的。”她称“注胶虾”无毒,对人体无害,“吃不死人的,否则国家早就不让卖了”。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李志勇说:“‘注胶虾’不是现在才有的,过去就存在,也整顿过。”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崔春明说:“‘注胶虾’最近一段时间比较猖獗。”他说,以前卫生监督所具有管市场的职能,在2005年就开展过打击行动。   【官方说法】   多个部门推诿:“不归自己管”   记者在两家农贸市场先后买了两批“注胶虾”样品,试图找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注入虾体内的“透明物质”为何物,但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没有目标和标准,“不知从何下手”。   但崔春明说:“根本不需要检测,肉眼就能分辨有没有注射。不管注射的是什么东西,都是不允许的,否则就是掺杂使假,就是违法行为。”他说,目前胶的种类比较多,有硅胶类的、琼脂类的、明胶类的,还分工业用的和食用的。若是添加工业用胶,就可能含有重金属和致癌物。   天津市水产学会理事、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刘会平说:“即使注射的是食用明胶,也许明胶本身没有毒害,但谁能保证注射过程是无菌操作?不会造成污染?”   记者先后致电多个部门要求采访,要么被告知“不了解情况”,要么称“不归自己管”。甚至,同一个单位的两个部门之间,也多次互推责任。   “‘注胶虾’注入的是什么物质?是否构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50、52条有关规定,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去检测。”天津市工商局食品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崔洪涛说。他表示,工商部门要做的,是查处农业部门检测出的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   崔洪涛说,工商局将于15日与执法局进行具体的方案研究,确定行动时间、检查范围、具体措施,集中行动将在本周末或下周初进行。   【专家观点】  多头管理难无缝监管   教育部“食品营养与安全”重点实验室主任、天津科技大学副校长王硕说,目前急需权威机构对注入虾体的透明物质进行检测,给公众一个“真相”。“如是食用明胶,可检测其胶原蛋白的含量,如是工业用明胶,可检测其重金属是否超标。”   王硕说,透过“注胶虾”事件,我们应审视目前的食品监管机制问题,当前的“分段监管”难以做到无缝监管。但我们特殊的国情,如食品产业链太长、小企业太多、小型市场多,决定了我们又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监管机制。   王硕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能仅仅依靠监管机制就能“包治百病”,要从经济、技术、政策等层面综合考虑和设计,从根本上破解食品安全难题。否则,即使一时消灭了“注胶虾”,还会出现其他问题食品。
  • 2011下半年仪器采购:质检机构
    相关新闻专题:聚焦2011年下半年仪器招标中标   2011年下半年,国内仪器市场依然火爆,国内政府职能系统、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实验室采购了大批仪器。仪器信息网现对这半年来的仪器采购情况进行摘录,并按照采购单位分类展现,以飨读者。   以下是2011年下半年国内部分质检机构及检验检疫的仪器采购情况:(2011年7月1日-12月22日)   (备注:本文仅对在仪器信息网“销售亮点”栏目发布的、涉及金额较大、采购项目较多的招标、中标信息进行了统计,不排除有一些机构的仪器采购项目未统计在内,敬请见谅。表格中的时间为此招标或中标信息在仪器信息网上发布的时间。更多信息,敬请访问仪器信息网资讯频道“销售亮点”栏目!) 采购单位 采购仪器种类 数量 (台/套) 金额 (万元) 发布时间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火焰/石墨炉分体式原子吸收仪、GC、LC、UPLC等 60 2659 11月 山东各市质监局 LC、HPLC、AFS、GC、生物安全柜、显微镜、纯水机等 98 313 11月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 ICP-MS、GC、AFS、折光仪、旋光仪、测汞仪等 37 910 11月 质检总局 Hplc-ICP-MS、ICP-MS、串联四极杆-线性离子阱技术的新型质谱系统、GC-MS等120万以上仪器 16 12月 超高效液相色谱-高分辩飞行时间质谱、流式细胞仪、ICP-MS等120万元以上仪器 28 12月 GC-MS、LC-MS、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ICP-MS等120万元以上仪器 37 6100 11月 蛋白质测定仪、ICP、LC、放射性检测仪、能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计等 8 11月 MALDI-TOF、LC/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联用仪、HPLC/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等 9 1867 9月 基质辅助飞行时间质谱仪、超高压液相色谱-四极杆串联飞行时间液质系统等 17 7月 20kg质量比较仪、大气压离子质谱仪、自动裂解-离子色谱仪联用系统等 1040 7月 LC-MS、ICP—MS、GC-MS、场发射扫描电镜、生物质谱、高通量免疫分析仪等 10400 7月 国家铝及铝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 X-荧光光谱仪、ICP、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激光粒度仪、铝管弯曲试验机等 675 11月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 液相色谱-三级四极杆质谱联用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酶标仪、移液器等 24 1700 10月 国家消防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构件炉及闭门器高温试验炉、烟感响应阈值检验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试验箱等 1175 10月 农业部花卉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ICP-MS、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扫描电镜、PCR、电泳仪、酶标仪、生物显微镜等 68 658 10月 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FTIR、微波消解系统等 730 8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UPLC-质谱联用仪、流式细胞仪、液相、气质、气相色谱/三重串联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 4524 8月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AAS、HPLC、GC、LC-MS、GC-MS、万能试验机、激光粒径分析仪等 67 1222 7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三重串联四极杆气质联用仪、水表检定装置、定量包装检定装置等 42 2268 7月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GC-MS 5台、LC-MS 1台、UPLC 1台 7 900 7月 潍坊半导体照明产品检测中心检测设备 未知 930 7月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LED光电色性能测试系统、旋转反光镜式分布光度测试系统等LED检验设备。 780 7月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旋光仪、AFS、各类试验机、气相色谱仪、HPLC、石油硫含量测定仪、各类试验箱等 1000 7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7台 7 1386 7月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微生物挥发性代谢产物分析仪、微生物生长分析系统、高速气相色谱指纹分析仪等 5 450 7月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通量氮吹仪、ICP-MS、便携式溴甲烷浓度红外分析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 174 7月
  • 14家农产品质检机构获农业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22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等9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附件2)等4个质检机构,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作物品种资源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农产品 马万杰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450002 0371-65738394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09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6号 2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陆文龙 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17公里处华达路 300381 022-27950255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5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0号 3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杨红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路西 010020 0471-4960829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6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1号 4 中国水稻研究所[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稻米及其制品 程式华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59号 310006 0571-63372451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39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2号 5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辐照产品 戴小枫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193 010-62815969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7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3号 6 浙江省土肥站[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肥料、农产品检测参数 赵 琳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310020 0571-86757055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82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4号 7 华中农业大学[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种猪、商品猪 邓秀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430070 027-87287239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8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5号 8 广东省植物保护总站[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农药残留、农药 陈 森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510500 020-37288766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9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6号 9 广东省湛江农垦局[农业部剑麻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剑麻及制品 蔡泽祺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4号 524022 0759-3390597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10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7号   附件2:   2010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牧草及草坪草种子 杨红东 常秉文 武金凤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路西 010020 0471-4960829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8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牧草与草坪草种子 孙其信 毛培胜 孙 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093 010-62733311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59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冷库及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冷库及制冷设备 黄硕林 万锦康 张 青 曹广荣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上海海洋大学 201306 021-61900399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60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耕作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耕作机械 潘亚东 刘国平 韩 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56号 150081 0451-86622398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61号 复查评审
  • 第四批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合格名单公布
    农业部公布第四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98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附件2)等3个质检机构,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奶及奶制品 时建忠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010-62818802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51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39号 2 陕西省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渔业环境及水产品 贺玉良 陕西省西安市三桥沣惠路2号 029-84521167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96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0号 3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乳及乳制品 刘凤岩 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18号 022-23414493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3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1号 4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特种经济动物与植物 杨福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鹿鸣大街15号 0432-4701763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68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2号 5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李泽福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农科南路40号 0551-5160535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204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3号 6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业部植物抗病虫性及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植物抗病虫性、农药 吴孔明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010-62815925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087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4号 7 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安阳)] 转基因植物及环境 喻树迅 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 0372-2562217 [2010]农质检核(国)字第0105号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5号   注:农业部植物病虫害抗性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更名为农业部植物抗病虫性及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2010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农作物种子 万书波 邱若瑞 王旭清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桑园路28号 0531-83179257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7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土壤及肥料 栗铁申 辛景树 田有国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010-59194505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8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土壤及肥料 杨大成 马 兵 关玉岩 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吉林省长春市保安街11号 0431-86796327 (2010)农(质监认)字FC第449号 复查评审
  • 质检总局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办法
    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10.13   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我国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已投资97.2亿元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9月,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那么,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进度如何?在日前召开的&ldquo 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rdquo 上,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俞宏军博士为大家介绍了农产品质检机构目前建设情况。 俞宏军博士为大家作报告   据俞博士介绍,目前我国农产品质检中心规划部级研究中心建设 2项,目前已建1项 部级专业中心,规划建设73项,已建68项 省级综合质检中心,规划建设36项,已建36项 城市级质检中心,规划建设329项,已建204项 县级(团、场)站,规划建设2160项,已建1965项。   我国农产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总投资131.08亿元,目前已投资97.2亿元 其中,中央计划投资91.4亿元,已投资69亿元 地方计划配套资金40.04亿元,已投资28.2亿元。   俞博士在报告中指出,农产品质检中心建设部分项目存在&ldquo 建设质量不高、进度慢、设备闲置&rdquo 等问题,主要体现在&ldquo 机构编制不到位,建设资金不足,人员科技素质不高,运行费用不落实&rdquo 等4个方面。   关于如何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俞博士给出了自己的建议:(1) 又好又快的开展质检机构条件建设 (2)严格资金管理,尽快发挥作用 (3)加快检测资源整合,发挥整体合力 (4)落实人员编制,充实人才队伍 (5) 加快机构考核,提升资质能力 (6)推进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预警 (7)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运行经费 (8)强化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撰稿:萧然)
  • 农业部公布第四批农产品质检机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等12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等4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畜禽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李延山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 110016 024-2415331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79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2号 2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植物及环境安全 吴孔明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193 010-62810797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14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3号 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植物用微生物及环境安全 林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100081 010-82109852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15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4号 4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转基因植物及环境 岳德荣 吉林省长春市彩宇大街1363号 130033 0431-87063394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02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5号 5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转基因生物及生态环境 高尚宾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300191 022-2361182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21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6号 6 山西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太原)]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董常生 山西省太谷县山西农业大学 030801 0354-6289318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77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7号 7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农业环境、农产品 董文忠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特1号 430070 027-8728635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28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8号 8 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烟草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转基因烟草及环境 王元英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四路11号 266101 0532-88703168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06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99号 9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海口)] 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 王庆煌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 571101 0898-66988564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19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0号 10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改良工作站[农业部种羊及羊毛羊绒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种羊、羊毛羊绒 高雪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36号 010011 0471-4661404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113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1号 11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农产品、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肖时运 湖南省长沙市教育街66号 410005 0731-84423118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11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2号 12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农药残留及农药 肖时运 湖南省长沙市教育街66号 410005 0731-84423118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86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3号   附件2:   2011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牧草与草坪种子 达尼亚尔 阿地力 依甫拉音 新疆自治区草原总站 新疆乌鲁木齐市燕尔窝路618号 830049 0991-8533059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4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 蔡国芳 卢建强季红波 殷在南 谢葆青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江苏省南京市南湖路97号 210017 025-86415008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5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马铃薯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运输、耕作机械 田建民 万平 周蓉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 750004 0951-6738328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6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肥料 肖时运 李建国 廖中建 唐昆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教育街66号 410005 0731-84423118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507号 复查评审
  • 我国已经投资建设农产品质检机构2271个
    仪器信息网讯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于2006年启动&ldquo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rdquo 工作,规划分为二期执行,2006-2010年为一期规划,投入资金59亿元,2011-2015年为二期规划,投入资金72亿元。笔者从日前召开的&ldquo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rdquo 获悉,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经投资建设了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2271个,待建设329个。此外,农业部还从2012年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工作,至2013年底完成了88个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 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俞宏军博士   据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俞宏军博士介绍,部级研究中心规划建设2项,目前已建1项 部级专业中心规划建设73项,已建68项 省级综合质检中心规划建设36项,已建36项 地市级质检中心规划建设329项,已建201项 县级(团、场)站规划建设2160项,已建1965项。   在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投入资金中,仪器设备占总投入的绝大部分,其中部级中心仪器设备投入大约2500万元,省级中心仪器设备投入大约3000万元,地市级中心仪器设备投入大约1700万元,县级站仪器设备投入大约320万元。   俞红军博士还表示,各级中心在仪器设备配置方面有所侧重与不同,如县级站主要视为指导生产服务,最好能在田间地头检测,因此对于快速检测的需求比较大,因此在快速检测设备方面的配比也相对大些。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金芬也表示,为尽快配齐基层检验检测设备,从监管和及成本角度,需要加强食用安全指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农药残留速测产品、兽药残留速测产品、生物毒素速测产品、重金属残留速测产品、微生物速测产品、添加剂及违禁添加物速测产品等。(撰稿:杨娟)
  • 质检总局公布232家特种设备鉴定机构名单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现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并公告(名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自公告之日起,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2012年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质检总局委托) 省份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北京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林树青 北京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林树青 北京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 沈 钢 北京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一号 张 声 北京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18号楼 孙腾良 北京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荣世立 北京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杨学桐 北京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C座509室 任振铎 北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李 军 北京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李国清 北京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焦凤山 北京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五层 洪 方 北京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康南京 北京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李爱民 北京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 郭元亮 北京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气体压力设备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 王为国 北京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C座11C 刘 波 北京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陆大明 北京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55号 李建友 北京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4076室明艳华 北京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国图大厦F16室 刘春林 北京 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大红门路1号 吴玉珍 北京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贾云海 北京 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陆大明 北京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工程部1431室 胡国勇 天津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内 徐 强 河北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李守林 河北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1号 安克健 河北 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中心 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44号4号楼3层 葛业武 辽宁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 王 俊 辽宁 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1-2号 王庆云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先进制造B楼209室 朱昌明 上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 舒文华 江苏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 钱夏夷 江苏 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楼路227号1011室 董建民 浙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11号 丁守宝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李 江 福建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福州市卢滨路370号 张元榕 山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939号 王向东 河南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281号汉博大厦 汪 洋 河南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号 曹树林 河南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与经南一路交叉口 李文广 湖北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李雪辉 湖南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曾舜安 广东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6楼 郑 炯 广东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梁广炽 重庆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薪园芙蓉路5号 庞小利 陕西 中国石油集团石油管工程技术研究院 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32号 张冠军 甘肃 机械工业兰州石油化工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 张玉福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62号 张家胜 甘肃 化学工业非金属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王普勋 河北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石家庄市汇通路105号 高增明 江苏 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东亭春新东路8号 吴建国 安徽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45号 黄长安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178号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83号 陶德馨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省份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北京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冯宝琪 北京 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苏四海 北京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1号 孙国民 天津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34号 赵秋洪 天津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楼 高 勇 河北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1号 安克健 河北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路105号 高增明 河北 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 耿立飞 河北 沧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 郝 冰 山西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米 俊 山西 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苏忠明 山西 山西省计量协会特种设备工作委员会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29号 米俊英 山西 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思贤街61号 刘建敏 山西 临汾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临汾市秦蜀路47号 苏 敏 山西 忻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南路18号 刘 晋 山西 运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3号 张建功 山西 长治特种设备技术协会 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22号 李 铎 山西 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 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申宏伟 山西 晋中市特种设备协会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广胜巷 张 翠 山西 吕梁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 王有兆 山西 朔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双拥街 刘 福 山西 阳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山西省阳泉市南大东街355号 张晓锐 山西 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130号 牛振中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郭洪江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25号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所402室 扎 那 辽宁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 王 俊 辽宁 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 刘普明 辽宁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9号 宋绪鲜 辽宁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河街20号 蒲建国 辽宁 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1-2号 王庆云 辽宁 阜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辽宁省阜新市民族街39号 屠镭铟 吉林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协会 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 董喜文 吉林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千山路22号 胡秉涛 吉林 吉林省工业气体协会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乙烯路 刘立平 吉林 吉林省松原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吉林省松原市松原大路3111号 安文广 吉林 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999号南湖假日1705室 毛洪军 黑龙江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0号 李力新 黑龙江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0号 杨晓一 黑龙江 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63号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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