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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公告相关的资讯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2012上半年水环境及空气质量状况公告发布
    关于发布《2012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2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公告   为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发布《2012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2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2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2012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20日
  • 中标公告--永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中标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11-01-07 查看次数:82次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http://www.zjzfcg.gov.cn/new/sxzbcjgg/296567.htm 一.采购人名称:永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二.采购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三.采购项目编号:CTZB-H101126AWZ-1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 七.定标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八.中标结果: 标段二:原子吸收光谱仪 中标单位:上海甘华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元整(¥578,000元); 九.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采购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点: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楼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571-85830257 传真:0571-85830193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87055741
  • 质检总局2009年水果罐头质量抽查结果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水果罐头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告——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连续两年抽查出现质量较差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4月10日公布了冷冻饮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抽查中发现有7种产品不合格,其中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继08年抽查到有质量较差产品之后,再次出现质量较差产品。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09年4月抽查结果,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 糖水龙眼罐头 荔源 380g/罐 2008-09-02 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08年6月抽查结果,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广西) 糖水桂圆罐头 荔源牌 380g/瓶 12瓶/箱 2007-8-16 二氧化硫残留量、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水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2009年4月)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水果罐头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广东、广西、福建等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97家企业生产的140种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   此次抽查依据CCGF116-2008《罐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水果罐头产品的感官、固形物、糖水浓度、重金属指标(锡、总砷、铅)、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以及标签等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此次抽查产品的重金属指标、微生物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部分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属于防腐剂,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属于甜味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属于着色剂。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水果罐头中不允许使用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中不得加入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3g/kg。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检出山梨酸、二氧化硫、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胭脂红、柠檬黄。   2、个别产品固形物含量不合格。固形物是罐头中固态物质的多少,产品的固形物含量必须不低于产品明示值。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固形物含量未达到产品明示值。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对水果罐头产品的监督抽查,促进水果罐头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本次抽查中有2种冰淇淋蛋白质不合格,蛋白质含量均未达到0.5%。混合型冰淇淋、组合型植脂冰淇淋的蛋白质应≥2.2%。冰淇淋产品中蛋白质能提供人体营养,赋予独特的奶香风味。   附:不合格产品名单 水果罐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广西荔浦味思源食品厂 糖水荔枝罐头 味思园 910g/瓶 2008-07-15 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糖水浓度 2 莆田市荔城区华隆食品罐头厂 糖水枇杷 力达 360g/罐 2008-08-16 糖精钠、甜蜜素、柠檬黄、糖水浓度 3 保定市威光食品厂 糖水草莓罐头 万馨 430g/瓶 2008-08-01 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胭脂红 4 漳州市芗城华龙食品厂 冰糖什锦椰果罐头 乐之味 800g/罐 2008-08-25 固形物含量、糖精钠、甜蜜素、糖水浓度 5 莆田市城厢区哈哈食品厂 荔枝罐头 乐常 350g/罐 2008-06-22 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6 莆田市城厢区侨明食品厂 龙眼罐头 加喜 368g/罐 2008-09 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7 荔浦新兴罐头食品厂 糖水龙眼罐头 荔源 380g/罐 2008-09-02 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8 湛江市枫之然食品有限公司 桂圆 枫之然 380g/瓶 2008-09-06 固形物含量、安赛蜜、食品标签 注:排名不分先后。   水果罐头小常识   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水果罐头时,首先观察外包装是否整洁干净,字迹印刷清晰 其次应确定产品在保质期内,食品标签中是否标注有企业的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标准号、质量等级等信息。   2、对以玻璃瓶包装的产品,可观察内容物块形是否完整,有无异物。一些水果罐头在加工过程或在贮运期间可能会出现变色等质量问题,所以还要看水果颜色不应发生褐变。选择金属罐包装的产品时,不要购买金属罐的外壁或罐盖有因腐蚀引起的生锈等现象的产品。   3、对包装物外形发生变化的产品不要购买。当水果罐头被微生物污染,失去食用价值时,经常会产生产品的“胖听”现象,即通过肉眼观察产品的外包装物体积增大。金属罐包装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物体碰撞,常出现外壁内陷现象,空气极易进入,致使内容物酸败变质,发现上述情形的产品不能食用。   4、购买水果罐头时,应区分糖水罐头和糖浆罐头。糖水类罐头的糖水浓度一般在15%左右,比较适合直接食用。糖浆类罐头的糖水浓度很高,在65%以上,只适合于食品加工。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食品标签上糖水浓度含量,加以区分再购买。   5、购买时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认真查看外包装的完整性。   6、水果罐头中水分和糖分含量很高,开盖后,很容易造成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引起产品的酸败,失去食用价值。建议消费者开盖后,尽量一次食用完毕。
  • 山西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山西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于2022-12-15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99002022CGK03450、SXZB-2211 1034Z008/012.项目名称:山西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291.1100万元/年,两年合计4582.2200万元5.最高限价:2291.1100万元/年,两年合计4582.2200万元6.采购需求:本项目运维对象为全省200个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省级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站房运行电费、视频监控、网络通讯保障,并负担相应费用,并须接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省级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正常。涉及站点迁移、更换仪器设备的运维公司要做好交接工作。7.服务期限:运维期限两年(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5家。9.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9.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根据国家保密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环发〔2013〕118号,本项目涉及的监测数据为秘密数据。鉴于国家环境信息安全和相关政策考虑,不接受外商直接持股企业的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1、获取时间:2022-11-24至2022-12-01,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投标人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自行下载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售价:0元,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截止时间2022-12-15 09:00:00(北京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中完成递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12-15 上午09:00(北京时间)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会议室(如有变化另行通知)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中标山西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质控检查项目(2023-2024年度)的中标单位或与中标单位存在持股关系的单位,不可再次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纸质投标文件4份(应由电子投标文件导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递交。4.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1号联 系 人:任先生联系方式:0351-681686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项目联系人:梁江龙、杨钰、曹丽娜项目联系方式:18636688028异议质疑电话:0351-8267502 18636688028电子邮箱:sxzb4b@163.com 附件信息:山西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服务项目招标文件.doc
  • 多地环保指数超标 2011上半年水环境与空气质量公告发布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55号   关于发布《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现发布《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流域 重点城市 环境质量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2011 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1 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48.8%,劣Ⅴ类水质断面占15.9%(见图1)。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0.2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3.5 个百分点。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4.8 毫克/升,好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3 毫克/升,降幅为5.9%,保持持续下降趋势。氨氮平均浓度为1.43 毫克/升,劣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33 毫克/升,降幅为18.8%。   自2011 年起,地表水水质采用21 项(河流20 项)进行评价。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有13 项指标出现超标现象(不计化学需氧量)(见图2)。其中,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较为严重,超标断面占断面总数的20%以上。   2011 年上半年,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53.9%,劣Ⅴ类占17.6%(见图3)。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9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4.4 个百分点。支流污染普遍重于干流,支流Ⅰ~Ⅲ类水质比例为22.2%,比干流低31.7 个百分点 劣Ⅴ类水质比例为40.0%,比干流高22.4 个百分点。七大水系中,长江、珠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在75%~90%,水质良好 海河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超过40%,为重度污染 其余河流为中度或轻度污染。   2011 年上半年,七大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5.3 毫克/升,氨氮平均浓度为1.91 毫克/升(见图4)。与上年同期相比,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平均浓度下降0.4 毫克/升,降幅为7.0% 氨氮浓度下降0.40 毫克/升,降幅为17.3%。七大水系中,珠江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最低,为2.1 毫克/升,海河、松花江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高于Ⅲ类水质标准  长江水系氨氮平均浓度最低,为0.63 毫克/升,黄河、海河、辽河、淮河、松花江等水系氨氮平均浓度高于Ⅲ类水质标准。   一、长江   2011 年上半年,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见图5)。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长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十大支流中,雅砻江、嘉陵江和汉江水质为优,大渡河、沅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岷江、沱江为轻度污染,乌江为重度污染。长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良好。19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78.9%和5.3%。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下降。污染最严重的断面是位于黔-渝交界的乌江沿河断面,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二、黄河   2011 年上半年,黄河干流总体水质为优(见图6)。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黄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石油类、氨氮、化学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主要支流中,除伊河、洛河和沁河水质为优,伊洛河和灞河为轻度污染,湟水、大黑河、北洛河为中度污染,其余支流为重度污染。渭河下游西安段和渭南段,湟水河西宁下游段,汾河太原段、临汾段和运城段,涑水河运城段污染严重。黄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11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54.5%和36.4%。渭河渭南潼关吊桥断面(陕-晋)、汾河运城河津大桥断面(晋-陕)和涑水河运城张留庄断面(晋-陕)污染严重,其中渭河渭南潼关吊桥断面(陕-晋)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汾河运城河津大桥断面(晋-陕)主要污染指标为挥发酚、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涑水河运城张留庄断面(晋-陕)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三、 珠江   2011 年上半年,珠江干流总体水质良好(见图7)。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广州段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珠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优。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海南岛内河流万泉河水质为优,海甸溪为轻度污染。珠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优。7 个断面中,5 个为Ⅱ类,2 个为Ⅲ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四、松花江   2011 年上半年,松花江干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见图8)。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松花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松花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5 个省界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1 个、Ⅲ类水质断面2 个、Ⅳ类水质断面2 个。   五、 淮河   2011 年上半年,淮河干流总体水质良好(见图9)。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淮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是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好转。主要一级支流中,史灌河水质良好,浉河、潢河、西淝河、沱河和浍河为轻度污染,洪河和洪河分洪道为中度污染,颍河和涡河为重度污染。淮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32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31.3%和15.6%。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明显好转。   六、 海河   2011 年上半年,海河干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见图10)。海河大闸断面为劣Ⅴ类水质,三岔口断面为Ⅳ类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三岔口断面水质明显好转,由劣Ⅴ类好转为Ⅳ类。海河水系其他主要河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主要河流中,永定河水质为优,滦河水质良好,漳卫新河中度污染,大沙河、子牙新河、徒骇河、北运河和马颊河为重度污染。海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16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3.8%和37.5%。   七、 辽河   2011 年上半年,辽河干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见图11)。老哈河和东辽河水质良好,辽河为轻度污染,西辽河为中度污染。与上年同期相比,老哈河、东辽河和西辽河水质无明显变化 辽河4 个断面水质由上年同期的劣Ⅴ类变为Ⅳ类或Ⅴ类,水质明显好转。辽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西拉沐沦河为轻度污染,招苏台河为中度污染,条子河为重度污染。大辽河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石油类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浑河沈阳段、太子河鞍山段和大辽河营口段污染严重。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大凌河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明显好转,由中度污染变为轻度污染。辽河3 个省界断面中,Ⅱ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断面各1个。与上年同期相比,已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明显好转。   八、重点湖(库)   ① 太湖   2011 年第二季度,太湖全湖为Ⅳ类水质,轻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太湖五里湖、东部沿岸区为Ⅲ类水质,梅梁湖、湖心区为Ⅳ类水质,西部沿岸区为Ⅴ类水质,全湖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和化学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轻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和富营养化程度均无明显变化。   ② 巢湖   2011 年第二季度,巢湖全湖为Ⅴ类水质,轻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巢湖东半湖为Ⅳ类水质,西半湖为Ⅴ类水质,全湖为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石油类、化学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轻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下降,富营养化程度无明显变化。   ③ 滇池   2011 年第二季度,滇池全湖为劣Ⅴ类水质,中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滇池草海、外海为劣Ⅴ类水质,全湖为劣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中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富营养化程度由重度富营养变为中度富营养。   ④ 其他大型淡水湖泊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10 个其他大型淡水湖泊中,洱海为Ⅲ类水质,博斯腾湖、洞庭湖、镜泊湖、兴凯湖、鄱阳湖为Ⅳ类水质,洪泽湖、南四湖、白洋淀为Ⅴ类水质,达赉湖为劣Ⅴ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洱海、博斯腾湖、洞庭湖、镜泊湖、鄱阳湖为中营养,洪泽湖、南四湖、白洋淀为轻度富营养,达赉湖为中度富营养。   ⑤ 城市内湖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5 个城市内湖中,东湖、西湖、大明湖为Ⅲ类水质,玄武湖为Ⅳ类水质,昆明湖为Ⅴ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东湖、西湖、大明湖、昆明湖为中营养,玄武湖为轻度富营养。   ⑥ 大型水库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10 个主要水库中,千岛湖为Ⅰ类水质,丹江口水库、密云水库、门楼水库、石门水库、大伙房水库为Ⅱ类水质,董铺水库、崂山水库、于桥水库为Ⅲ类水质,松花湖为Ⅳ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丹江口水库、密云水库、董铺水库、门楼水库、千岛湖、于桥水库、大伙房水库为中营养,崂山水库、松花湖为轻度富营养。   九、国控断面重金属超标情况   2011 年上半年,19 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共出现31 次重金属超标现象。从流域看,超标断面主要分布在海河流域和西南诸河。其中,海河流域重金属超标现象最为严重,超标断面占总超标断面的36.8%。分省区看,超标断面分布在云南、天津、山东、安徽、江苏、内蒙古、河北、西藏、四川。其中,云南超标断面数最多,超标断面占总超标断面的21.0% 云南和天津超标频次最多,均占总超标次数的25.8%。   在重金属超标断面中,汞超标断面12 个,共超标23 次 砷超标断面3 个,共超标4 次 硒和锌超标断面均为2 个,各超标2 次。各超标断面重金属污染程度不同,汞超标倍数在0.4~25.2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富民大桥断面(云南省) 砷超标倍数在0.2~1.4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东嘎断面(西藏自治区) 硒超标倍数在0.8~1.5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合钢二厂下游断面(安徽省) 锌超标倍数在0.2~0.4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碳研所断面(四川省)。   2011 年上半年,“锰三角”地区酉水河、清水江、石龙河、锦江河、舞阳河、溶溪河和龙潭河的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其中溶溪河的溪口断面、清水江治乌、石花村和茶洞断面以及龙潭河妙泉入口断面锰超标较严重,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30.0、18.7、13.6、10.3 和18.6 倍。   附件二:2011 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1 年上半年,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分别为0.044 毫克/立方米、0.037 毫克/立方米和0.091 毫克/立方米。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2%,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上升5.7%,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持平。   在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68 个城市达到二级标准(评价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年均值标准。),占60.2% 45 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占39.8%,其中1 个城市空气质量级别为劣三级。重点城市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有湖州、福州、泉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海口、拉萨、克拉玛依等10 个城市,占8.8% 达到二级标准的有86 个城市,占76.1%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超标的城市数量为17 个,占15.1%,其中乌鲁木齐二氧化硫浓度为劣三级。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51 个,占45.1%。113 个重点城市的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有71 个,占62.8% 达到二级标准的有42 个城市,占37.2%。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38 个,占33.6%。   重点城市中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有78个,占69.0% 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超标的城市数量为35 个,占31.0%。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57 个,占50.4%。   2011 年上半年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 天津市公布上半年药品质量公告 3%抽检药品不合格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天津市药品监督抽验工作的意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监督抽查检验。   2009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药品监督抽验1766批次,其中共检出不合格药品53批次,不合格率为3%。全市各级药品监管执法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期公告中不合格的药品及时查处,进一步加大药品质量监管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70万!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JLDL20210913002JTXM1(招标文件编号:TPYY2021010)二、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第一标段: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25-1号明光水岸小区3栋2单元10层3号(住宅)中标(成交)金额:34.25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第二标段: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以东万达广场2幢1单元2527号中标(成交)金额:36.4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1 第一标段: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检验专用设备 / / 1批; 342500 元;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2 第二标段: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专用设备; / / 1批; 364000 元;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于得万、白景刚、郭迎迎;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足额支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598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JLDL20210913002JTXM1采购文件编号:TPYY2021010采购任务书编号:项目采购X[20210830]-2362号评定成交供应商日期:2021-10-12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日期:2021-10-13二、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三、中标(成交)信息第一标段:食品检验专用设备;供应商名称: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25-1号明光水岸小区3栋2单元10层3号(住宅)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 34.25万元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地点: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第二标段:检验检测专用设备;供应商名称: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以东万达广场2幢1单元2527号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36.40万元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地点: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一标段: 货物名称:食品检验专用设备 ;数量:1批;单价:342500 元;第二标段: 货物名称:检验检测专用设备;数量:1批;单价:364000 元;服务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五、评审专家名单:于得万、白景刚、郭迎迎;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足额支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以上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2021年10月14日),在公示期间如果没异议,中标人将被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果本项目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八、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媒体: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长春市宜居路2699号联系方式:850000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栖乐荟府4栋1单元1601室联系方式:138440512683.项目联系方式联 系人:张丹联 系电 话:13844051268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长春市宜居路2699号        联系方式:张险峰0431-850000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栖乐荟府4栋1单元1601室            联系方式:张丹1384405126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丹电 话:  13844051268
  •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就是仿制药需在质量与药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因为过去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可以使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 ,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这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同时也可提升我国的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在我国是补课,也是创新。做到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离创制新药也就不远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期国家药监局官网对《关于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政策解读,从为什么实行该政策、目前进行到哪一步以及政策具体细节做了详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d9a5c0b-2c13-4c01-aca8-cf7eb797bbe0.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190107115601.png" alt=" 微信截图_2019010711560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为什么要坚持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随着医药科技不断进步,药品审评标准在不断提高,过去的药品审评标准没有强制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改进提高。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保障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相互替代,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进展如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截至2018年11月底,已完成112个品种的评价,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289个基药相关品种的有90个。这些品种包括审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原研地产化列为参比制剂品种,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品种中原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等情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如何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工作。药监部门将根据基本药物品种的具体情况,继续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品种目录、存在特殊情形品种评价要求等,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组织现场调研和沟通,帮助企业解决难点问题,对一致性评价申请建立绿色通道、随到随审。企业在研究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的,可以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如何保障一致性评价审评标准不降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药监局将坚持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开展审评审批,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督促企业持续提高药学研究及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质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如何加强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监管,避免一致性评价成为“一次性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药品监管部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强监管,已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对相关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规定,规范药品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的变更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目前一致性评价不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时限完成,国家药监局对工作时限进行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一是对基本药物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联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11月1日施行,对旧版目录品种作了较大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调出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是一致性评价工作在我国全面推进过程中,面临着提升科学认知,以及参比制剂选择、评价方法确定、临床试验资源不足等诸多挑战。其中所发现的技术问题需要加以科学评估,逐步研究解决。基本药物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重点,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具有重要意义。在基药品种中,约有180余个品种为低价药,例如氨苯砜片、地塞米松片、巯嘌呤片等,其中部分品种为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用药。保障基本药物可及性,事关公众临床用药基本需求,需要一致性评价政策的积极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监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和征求了医药企业、行业协会、医学药学专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界一致认为,要坚定不移科学推进一致性评价,从实际出发,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要求作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七、基本药物品种的评价时限如何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调出目录。基本药物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与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联动推进,因此不再对基本药物品种单独设置评价时限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八、仿制药评价时限如何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考虑到药品临床需求存在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企业未能按上述要求完成评价的,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的品种,可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评估报告,省级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经研究认定为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适当予以延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时,对同意延期的品种,省级药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继续指导、监督并支持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届时仍未完成的,药监部门不予批准其药品再注册申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九、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包括哪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上述仿制药是指已上市化学药品中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评审批的仿制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如药品生产企业未能按公告要求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如何申请延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申请人应自行评价是否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自评估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60日内完成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国家药监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一、未按期完成一致性评价且未申请延期的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仿制药,后续如何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对此类品种,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将予注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十二、通过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品种,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相关部门也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要求给予政策支持。 /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3年第3期药品质量公告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3年第3期药品质量公告(总第3期),公布对复方丹参片等31个品种的质量抽验结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进行抽样,并按法定标准严格检验。   此次抽验选取的品种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兼顾用量大、适用范围广、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不良反应较多的品种。本期公告涉及的抽验品种包括复方丹参片等25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兰索拉唑片等5个其他制剂品种和1个中药材品种滑石粉,共4209批样品。其中4160批样品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合格率为98.8% 其余49批样品的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主要包括鉴别项、含量测定项,以及检查项中的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微生物限度等。   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抽验证实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小贴士:   1.含量测定项反映药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   2.鉴别项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3.检查项反映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限度、均一性、纯度等内容。检查项下根据不同药品的特性有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微生物限度、崩解时限等分项目。   4.溶出度是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   5.释放度是指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在规定条件下释放的速率和程度。   6.有关物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带入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聚合体、副反应产物,以及贮藏过程中的降解产物等。   7.微生物限度是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的程度。检查项目包括细菌数、霉菌数、酵母菌数及控制菌检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3年第4期药品质量公告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3年第4期药品质量公告(总第4期),公布对天王补心丸等34个品种的质量抽验结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进行抽样,并按法定标准严格检验。   本期公告涉及的抽验品种包括天王补心丸等23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麦白霉素片等10个其他制剂品种和1个中药材品种人工牛黄/体外培育牛黄,共4072批样品。其中4033批样品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合格率为99.04% 其余39批样品的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主要包括含量测定项、鉴别项,以及检查项中的崩解时限、溶化性、微生物限度、释放度等。   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抽验证实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小贴士:   含量测定项反映药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   鉴别项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检查项反映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限度、均一性、纯度等内容。检查项下根据不同药品的特性有崩解时限、溶化性、微生物限度、释放度等分项目。   微生物限度是指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污染的程度。检查项目包括细菌数、霉菌数、酵母菌数及控制菌检查。   释放度是指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在规定条件下释放的速率和程度。
  •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现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如下: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投标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经年检合格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其他货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反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及违反商业道德的劣迹及其他不良记录。   2、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参与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唯一的授权书原件。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或转包。   4、投标人必须保证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   5、提供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   二、招标服务范围和要求: 标段序号 项目名称 用途 数量(台) 采购实施单位 1 尘埃度测定仪 纸张质量监督 1 山 东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济 南 卷 烟 厂 2 烟支阴燃仪 烟支熄火 1 3 多功能拉力仪 纸张、拉线纵向抗张强度 1 4 成像仪 纸张宽度检测 1 5 折痕挺度测定仪 商标纸质量监督 1 6 专用烘箱 拉线卷缩率检测 1 7 粘度计 水基胶粘度检测 1 8 酸度计 三醋酸甘油酯质量监督 1 9 耐折度测定仪 纸张类质量监督 1 10 消化器 常规化学成分检测前处理 1 11 吸阻仪 烟气分析挑选样品 1 12 重量分选仪 烟气分析挑选样品 1 13 电子天平 机台烟支重量监控 3 14 热封机 热封强度检测 1 15 条码仪 烟箱进货检测 1 注:1、以上采购分为15个标段,供应商可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实际情况对以上内容全部或部分投标,但必须对有意向投标的每个标段单独制作投标文件并报价。(即每个标段单独密封、独立报价)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仪器配置需求表中的控制价为最高报价,报价高于此控制价作为废标处理。   三、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0月31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   报名地点:济南市高新区新区科航路2006号   五、报名单位需要提交以下证件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必备):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招标人于 2012年11月1日将招标文件发给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3、开标时间:2012年11月2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七、招标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   八、招标人联系方式:设备管理处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31-66776213 传 真:0531-66776389   九、招标人在任何时候都依法保留和拥有对本招标公告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十、本公告在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立和落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实验室落实检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结果的有效性,现就实验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开展的产品检测活动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严格守法执业,持续提升能力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提升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坚决抵制恶意竞争、商业贿赂、虚假不实检测等违规行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信力。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实验室应持续保持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检测能力和资源,并获得相应领域的必要资质。适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实验室,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中对自选实验室的要求;适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实验室,应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二、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实验室应对自我声明检测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并落实对检测结果负总责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主体责任的建立与落实,制定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加强实验室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的建立,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实验室应明确与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有关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检测报告编制、检测报告审核、检测报告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负责人员是相应活动的责任主体。针对自我声明检测业务,实验室应至少设如下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1.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实施规则等。负责按实施规则要求界定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2.自我声明检测方案制定岗。应掌握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案制定原则。负责按照相应产品实施规则和标准要求划分单元,确定主检型号和差异型号,制定自我声明检测方案。3.自我声明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检测方案制定原则、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要求等。负责按自我声明的要求对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自我声明检测报告上传岗。应掌握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的填报和报告上传操作要求。负责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按照委托合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要求上传检测报告至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三、完善追溯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实验室应参照《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3号)的要求建立自我声明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可追溯体系,保留覆盖检测全过程的证明文件,确保能够追溯到检测结果原始状态。实验室应制定包括自我声明相关的检测委托受理、检测方案制定、检测实施、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实施要求的工作文件。实验室应强化内部管理,采取必要的工作质量评测和过程质量监控措施,保障检测过程的有效实施和各个环节执行尺度的统一。鼓励实验室建立符合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可追溯性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优势,对检测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监控,为追溯检测质量提供支撑。四、加强风险控制,压实安全责任实验室应关注并收集与自我声明检测有关的各类质量风险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通报、产品抽查结果、风险预警信息,以及消费者、生产企业的反馈信息等,充分识别影响检测结果的关键环节,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压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关注型式试验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自我声明要求发生变更或标准换版时,是否及时完善检测能力,包括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是否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自我声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是否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识别与自我声明有关的各类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五、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实验室应向社会公开自我声明检测的收费标准、检测时限、委托检测流程等信息。设立申投诉工作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我声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检测工作效率,在确保检测质量和有效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六、坚守安全底线,严肃责任追究实验室应按照本公告的各项要求,严把检测实施质量,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督,不定期对自我声明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技术能力、检测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A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B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直至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资质。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1月24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一、自我声明的委托和合同评审实验室应与自我声明的委托方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界定委托检测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委托检测的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时,应予以标注区分。2.由委托人承诺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在材料、结构、参数等方面一致,未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3.检测收费明细(第三方实验室适用)。实验室应通过合同评审评估自身能力和资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实验室是否能够基于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等。二、自我声明的型式试验方案实验室应制定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委托方。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主检样品与覆盖型号等信息,确保型式试验方案符合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要求。三、型式试验报告审核和签发实验室在签发正式型式试验报告前,应对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应确保: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准确,对于报告中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应作出标注区分。2.主检和覆盖型号的选择恰当。3.检测项目齐全准确,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一致,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四、型式试验结果报送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后,实验室应及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中报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和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结果报送实施有效管理,可采用定期抽查、交叉审核等方式对报送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填报结果的有效性。五、自我声明变更的检测要求当自我声明变更时,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变更的,实验室应对所检样品与原型式试验报告及原自我声明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所检样品型号满足原单元划分原则且是在已获自我声明的产品基础上进行变更。变更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 注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
    自2024年4月11日起,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后,《检测报告》变化情况包括报告封面、格式、内容的变化和报告盖章方式的变化。新《检测报告》封面、编制说明及签字页样式识别见附件。其中,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变更涉及71项。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pdf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
    2021年10月9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 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相关药品质量监督抽检。 现将近期全省药品抽检情况予以公告 。各地要在巳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核查处置工作, 切实消除隐患, 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附件: 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5日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2021年第2期)备注:1、本次公告为不合格药品检验结果信息发布;核查处置结果(如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等情况)将由核查处置部门另行发布。2、药品名称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皆为被抽药品的标示名称。
  • 716.8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2021年粮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第二批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10S07L(招标文件编号:TC210S07L)二、项目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2021年粮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第二批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北京科创百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1栋211室中标(成交)金额:716.8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科创百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2021年粮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第二批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路剑侠、刘明、何为、钮文良、胡雪、邹海杰、郭宝元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70%收取。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3448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        联系方式:谢老师-010-58523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方式:吴昊天、于海静-6210108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昊天、于海静电 话:  010-62101080
  • 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关于《食品中脂溶性维生素含量的测定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团体标准立项公告
    各有关单位、专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推进食品检测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的《食品中脂溶性维生素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16项团体标准项目进行了论证,现予以立项,特此公告。如对项目立项和制定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联系人。联系人及电话:吉武科 13906409927卞璨慧 13573175397邮 箱:canhuibian@163.com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食品检测团标立项公告(公示稿).pdf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1食品中脂溶性维生素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1-20222食品中酒石酸、苹果酸等7种有机酸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2-20223动物源性食品中日落黄、诱惑红等6种着色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T/SDSZC 003-20224白酒中醇、醛、酸、酯等香气组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4-20225葡萄酒中醇、醛、酸、酯等风味组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5-20226蔬菜水果中烯肟菌胺、烯肟菌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6-20227饲料中杆菌肽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7-20228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β-受体激动剂等多种兽药残留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8-20229动物源性食品中辛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09-202210环境与食品中多种内分泌干扰物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0-202211食品中8种氨基酸和9种生物胺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1-202212小麦粉及其制品中福美双和福美锌残留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2-202213小麦粉及其制品中禁用成分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3-202214食品中利血平、硝苯地平等多种降压类药物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4-202215食品中地西泮、三唑仑等改善睡眠类药物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5-202216食品中辛弗林、双醋酚丁、脱乙酰比沙可啶、芬特明等减肥类药物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SDSZC 016-2022
  • 认监委2022年第1号公告
    认监委关于恢复4家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按照《认监委关于对5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28号)要求,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上述4家实验室在相应领域的检测能力和规范性已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上述4家实验室承担的相关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二、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家用燃气灶具(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延长线插座(CNCA-C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 四、国家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爆电气(CNCA-C23-01:防爆电气)。 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2年1月14日
  • 西安市质量认证认可服务行业协会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现场监测数字化系统技术要求》(T/XZFW 003-2023)团体标准修订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为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监过程规范、内容全面,不断提高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我协会决定修订《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监测数字化系统技术要求》(T/XZFW 003-2023),依据 HJ75-2017 要求,增加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核查内容并明确相关要求。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4日起正式实施。 西安市质量认证认可服务行业协会2023年7月4日西安市质量认证认可服务行业协会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监测数字化系统技术要求》团体标准修订的公告.pdf
  • 农业农村部对13家部级质检机构有关情况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专家考核评审等相关程序,现对13家部级质检机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等4家机构通过了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的扩项评审(见附件1)。   二、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等9家机构发生信息变更(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23年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扩项名单(第二批)   2. 2023年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信息变更情况(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28日
  • 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18号公告—处罚来了!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广西质监局1017万42套仪器中标公告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编号201202150017号计划函要求,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于2012年2月27日就2011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第一批)(GXZC2012-G1-10094-KW)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第一批)   二、项目编号:GXZC2012-G1-10094-KW   三、采购项目及中标情况简要说明:   A分标:广西赛舟科技有限公司 叁佰零玖万元整(¥3,090,000.00) 项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1台 2 原子吸收光谱仪 1台 3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4 全自动免疫荧光酶标仪 1台 5 气相色谱仪 1台 6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台 7 微波消解萃取仪 1台   B分标:广东省中科进出品有限公司 叁佰壹拾贰万元整(¥3,120,000.00) 项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气相色谱质谱仪 1套 2 高压液相色谱仪 1套 3 液相色谱仪 1套 4 液相色谱仪 1套 5 液相色谱仪 1套 6 液相色谱仪 1套 7 液相色谱仪 1套   C分标:广东省中科进出品有限公司 叁佰玖拾陆万元整(¥3,960,000.00) 项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微波消解萃取仪 1套 2 微波消解萃取仪 1套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8 原子荧光光度计 1套 9 原子荧光光度计 1套 10 原子荧光光度计 1套 11 原子荧光光度计 1套 12 原子荧光光度计 1套 13 定氮仪 1套 14 定氮仪 1套 15 超纯水机 1套 16 石墨消解仪 1套 17 拍击式均质器 1套 18 电子天平 1套 19 医用冷藏箱 1套 20 气相色谱仪 1套 21 空气循环净化系统 1套 22 高效灭菌器 1套 23 高速离心机 1套 24 恒温水浴振荡器 1套 25 菌落计数器 1套 26 氮吹仪 1套 27 酶标仪 1套 28 生物安全柜 1套   四、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公告媒体:www.gxcz.gov.cn(广西财政网)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kwbid.com.cn(广西科文网)。   公告日期:2012年2月27日   五、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2年3月19日   评标地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吴志洪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吴志洪、潘迎、易先群、李咏梅、陆少莹、何聿忠、张琦   六、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祖成 采购人联系人:黎工   联系电话:0771-2023852 联系电话:0771-5360200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7日
  • 中国计量院2011年第1批仪器设备中标公告
    2011年2月2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011年第一批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采购仪器包括毛细管电泳-激光诱导荧光检测器、放电离子色谱仪、2000Kg质量比较仪以及100g质量比较仪。具体招标结果如下所示:   1. 招标采购人: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3.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11年1月27日   4. 本项目开标日期: 2011年2月18日   5. 中标结果:   1) 招标编号 产品名称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 11CNIC01-2002/01 毛细管电泳-激光诱导荧光检测器 远大贸易有限公司 USD113,480.00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王波,于同泉,芦春艳,李士英,张玲   2) 招标编号 产品名称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 11CNIC01-2002/02 放电离子色谱仪 嘉德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USD121,210.00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王波,于同泉,芦春艳,李士英,胡树国   3) 招标编号 产品名称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 11CNIC01-2002/05 2000Kg质量比较仪 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USD33,900.00 11CNIC01-2002/06 100g质量比较仪 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USD52,900.00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王波,于同泉,芦春艳,李士英,钟瑞麟   6. 本项目联系人: 孙伟   联系电话: 010-88316785   传真:010-88316611   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612室 中国仪器进出口 (集团) 公司 日期: 2011年2月22 日
  •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及解读
    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一则《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汇总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现予公布。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其中新食品原料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    特此公告。 附件:“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19日5月10日,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上述公告的详细解读,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涵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自原卫生部2012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该目录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种属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发酵菌、副产物和溶剂残留限量等仍按照发布时公告执行;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机构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对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本次“三新食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新食品原料(一)归类处理原则。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的食品类别可以覆盖的产品,对其进行归类处理。菌类按食用菌类、藻类按食用藻类标准执行;植物类中,水果类按有关水果标准执行;直接食用的植物按有关蔬菜标准执行;作为调味品使用的(显脉旋覆花(小黑药)),按照香辛料标准执行。此外,综合考虑产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的相近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的实际检测数据,对于可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某类食品要求的,参照该类食品执行。食用方式仅限冲泡的产品应归类为代用茶,目前直接列出相关指标,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二)既定参照原则。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产品,如具有新食品原料和营养强化剂双重身份的产品,其食品安全指标基本参照已有的营养强化剂相关标准执行。(三)个案处理原则。对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类别无法覆盖的产品,如新工艺合成的或纯度较高的提取物等,基于新食品原料评审会议专家审议通过的企业标准,列出具体指标,并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相匹配:原企业标准中,致病菌限定为“不得检出”但未写单位的,统一单位为“/25 g”;大肠菌群指标的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无需制定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以及农药残留等指标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无需制定微生物指标(如油脂类)和生物毒素指标(如以藻类或微生物为原料制得的油脂类)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统一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已制定发布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共涉及156个品种。(二)尚未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仍按照发布公告时规定的要求执行,共涉及59个品种。 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一)考虑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并未设置质量规格标准,因此主要根据品种的功能类别及所批准的使用范围确定其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新品种的使用原则及管理方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二)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其适用标准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三)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或新材料,其适用标准为使用范围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如塑料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适用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6-2016),其中对应多个使用范围的基础树脂分别列出相应类别的产品标准。“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pdf
  • 广西质监局采购色谱等69台仪器结果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网5月22日发布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采购2011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第三批)中标结果公告,涉及色谱、质谱、光谱等多种仪器,详情如下: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计划编号201203120043、HZ201112280001号计划函要求,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于2012年4月18日就2011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第三批)GXZC2012-G1-10217-KW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第三批)   二、项目编号:GXZC2012-G1-10217-KW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A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1台 2 自动双重纯水蒸馏器 1台 3 冰箱 1台 4 冰柜 1台 5 风速仪 1台 6 立式冰箱型展示柜 1台 7 温湿度计 1台 8 罗维朋比色计 1台 9 微压差计 1台 10 声级计 1台 11 卡尔费修测定仪 1台 12 照度计 1台 13 尘埃粒子计数 1台 14 风鼻罩 1台 15 饮料二氧化碳测定仪 1台   B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液相色谱仪 1套 2 超声波清洗器 1台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台 4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 1台 5 电热恒温培养箱 1台 6 电热恒温干燥箱 1台 7 无菌均质器 1台 8 二级生物安全柜 1台 9 电子天平 1台 10 超纯水器 1台 11 浊度分析仪 1台 12 火焰光度计 1台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1台 14 离子色谱仪 1套 15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1台 16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17 气相色谱仪 1台 18 真空干燥箱 1台 19 二氧化碳测定仪 1台 20 阿贝折光仪 1台 21 真空泵 1台 22 粘度计 1台 23 面包体积测定仪 1台 24 智能微生物培养系统 1套 25 二级生物安全柜 1台 26 铂金坩埚 1个 27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28生物显微镜 1台 29 便携式视频数码显微镜 1台 30 智能恒温恒湿箱 1套 31 快速溶剂萃取仪 1台   C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液相质谱联用仪 1台 2 气相色谱仪 1台 3 生物安全柜 1台 4 全自动菌落计数器 1台 5 气相色谱仪 1台 6 荧光检测器 1台 7 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手动进样) 1套 8 气相色谱仪 1台 9 液相色谱仪 1套 10 气相色谱仪 1套 11 气相色谱仪 1套 12 荧光分光光度计 1套 13 石英毛细柱 1套   D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套   E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3 气相色谱仪 1台 4 气相色谱仪 1台 5 智能微生物培养系统 1套   F分标 项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手动轮转切片机 1台 2 木材水分仪 1台 3 应力波测定仪 1台   四、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公告媒体:www.gxcz.gov.cn (广西财政网)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kwbid.com.cn(广西科文网)。   公告日期:2012年4月18日   五、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2年5月9日   评标地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徐远金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徐远金、袁爱萍、蒋培京、许有诚、范 敏、林琅、黎毅   五、中标信息 中标人 中标金额 中标人地址 A分标: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分标废标。 B分标 南宁天衡特力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贰佰柒拾柒万捌仟元整(¥2,778,000.00) 南宁市星湖路22号1号楼 C分标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叁佰贰拾玖万元整(¥3,290,000.00)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楼 D分标 南宁市林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贰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299,500.00) 南宁市星湖路南二里3号星湖综合楼五楼 E分标 广西金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壹佰贰拾肆万玖仟元整(¥1,249,000.00) 南宁市七星路137号 F分标 南宁天衡特力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壹拾捌万壹仟玖佰元整(¥181,900.00) 南宁市星湖路22号1号楼   六、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唐工 采购人联系人:黎工   联系电话:0771-2023821 联系电话:0771-5360200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2日
  • 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28批次不符标准规定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三七胶囊,以及大活络丸等其他11个制剂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12个品种2415批次产品中,有2387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2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本次抽验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三七胶囊,共抽样189批次,涉及17家生产企业,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本次共抽验大活络丸制剂、灯盏花素制剂、氟罗沙星制剂、复方氨酚烷胺制剂、骨肽注射液、七厘散制剂、硫普罗宁注射液、复方甘草口服制剂、注射用尿激酶、人参健脾丸、银杏叶片等11个制剂品种2226批次,其中2198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2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 关于防止墨西哥和美国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防止墨西哥和美国猪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第31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近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造成数十人死亡。此次引起疫情的H1N1亚型为猪流感病毒新变异型,可同时感染人和猪。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墨西哥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的猪及其产品,经猪流感(H1N1)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墨西哥、美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猪,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墨西哥、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与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阿拉伯木聚糖等3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羟基酪醇等4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间苯二甲酸、1,2-丙二醇、氢化二聚(C18)不饱和脂肪酸、1,6-己二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的聚合物”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特此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7月25日阿拉伯木聚糖是以甘蔗渣为原料,经清洗、压榨、氢氧化钠提取、沉淀、纯化、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原料主要作为膳食纤维来源之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阿拉伯木聚糖作为一种膳食纤维,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已允许该物质添加在食品或膳食补充剂中。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15克/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阿拉伯木聚糖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认可其食用安全性和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阿拉伯木聚糖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原名称为“婴儿双歧杆菌”)已被列入我国《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也已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微生物列表。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M-63(Bifidobacterium&ensp longum&ensp subsp.infantis&ensp M-63)从健康婴儿肠道中分离得到,该菌株在美国被作为“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管理,可用于婴幼儿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M-63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认可其食用安全性和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批准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ensp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GB&ensp 31639)的规定,同时克罗诺杆菌属不得检出(/100g)。N-乙酰氨基葡萄糖是以葡萄糖、玉米浆干粉、硫酸铵、磷酸二氢钾、硫酸镁为原料,经谷氨酸棒杆菌RDG-2110(Corynebacterium&ensp glutamicum&ensp RDG-2110)发酵、过滤、浓缩、结晶、离心、醇洗、干燥等工艺制成。韩国允许N-乙酰氨基葡萄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加拿大批准其作为天然健康食品使用;我国台湾地区已将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本产品推荐食用量≤500毫克/天(以干基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N-乙酰氨基葡萄糖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认可其食用安全性和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N-乙酰氨基葡萄糖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1.背景资料。羟基酪醇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植物油脂(食品类别02.01.0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允许其用于植物油中。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植物油脂(食品类别02.01.01),延缓油脂氧化。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1.背景资料。二氯甲烷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茶叶脱咖啡因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提取溶剂脱咖啡因。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茶叶脱咖啡因工艺,在茶叶提取加工中发挥作用。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1.背景资料。2’-岩藻糖基乳糖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2’-岩藻糖基乳糖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类别。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母乳中一种主要的母乳低聚糖。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1.背景资料。聚甘油蓖麻醇酸酯作为乳化剂、稳定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ensp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ensp 2760),允许用于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半固体复合调味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调制稀奶油(食品类别01.05.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人造黄油等食品类别。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7.5&ensp mg/kg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乳化剂用于调制稀奶油(食品类别01.05.03),改善产品品质。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ensp 食品添加剂&ensp 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GB&ensp 1886.95)。&ensp 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间苯二甲酸、1,2-丙二醇、氢化二聚(C18)不饱和脂肪酸、1,6-己二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淡黄色液体,不溶于水、微溶于丁酮等有机溶剂。欧洲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基础树脂,具有较好的交联性和耐化学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涂层具有较好的附着力和耐腐蚀性能。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pdf阿拉伯木聚糖等 3 种新食品原料.pdf羟基酪醇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pdf
  • 09年第4期国家药品质量检测结果公告发布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09年国家药品评价抽验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布洛芬制剂、地高辛片、尼群地平片、盐酸溴己新制剂、格列本脲片、双黄连口服制剂、双黄连注射剂、消渴丸、参麦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八珍益母制剂、格列吡嗪制剂、硝苯地平制剂、盐酸雷尼替丁胶囊、柴胡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硫酸沙丁胺醇制剂、奥美拉唑制剂18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进行了评价抽验。本次抽验的4868批次产品中,有4860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结果显示,总体质量状况良好。 附件:国家抽验不符合格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序号 药品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药品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结论 不合格项目 1 格列吡嗪片 北京京丰制药有限公司 080502 5mg 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有关物质) 2 格列吡嗪片 北京京丰制药有限公司 070401 5mg 宁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有关物质) 3 格列吡嗪片 北京京丰制药有限公司 081102 5mg 广东省深圳市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有关物质) 4 格列吡嗪片 北京京丰制药有限公司 080501 5mg 新疆叶城博爱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有关物质) 5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80821 20mg 贵州贵阳良济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XGB2007-006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释放度) [含量测定] 6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四川省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080806 20mg 吉林省双辽市中心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XGB2007-006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7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四川省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080801 20mg 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XGB2007-006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8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四川省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080803 20mg 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XGB2007-006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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