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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规范相关的资讯

  • 中图仪器参与起草的《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正式发布
    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深圳中图仪器等单位起草的《JJF1950-2021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发布,将于2022年6月28日正式实施。螺纹检测问题是一直困扰世界机械工业的一大难题,是阻碍我国机械行业质量提高的一大瓶颈。随着中图仪器SJ5200系列螺纹综合测量机的推出,其采用接触扫描式原理,接触式螺纹检测技术颠覆了传统的螺纹检测方法,其突破性、历史性地解决了螺纹单参数综合检测的方法,能较真实、全面地综合反映螺纹的各项几何参数指标。接触式测量是利用扫描针与被测螺纹表面进行轴向截面轮廓的接触扫描,由测量系统获得螺纹轴向轮廓的形貌,按螺纹参数的相关定义直接进行分析与计算,获得螺纹的综合几何参数,其测量、计算完全符合螺纹参数的定义,并且其拥有的数据库能自动进行螺纹的合格性判断。整个过程仅需2分钟,一次测量就能全自动获得圆柱和圆锥螺纹的作用中径、单一中径、中径、大径、小径、螺距、牙型角、牙型半角、牙侧直线度、螺纹升角、锥度等参数,非常适合各等级螺纹的检测。《JJF1950-2021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的正式发布对我国螺纹量值的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我国螺纹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图仪器目前已参与起草制定10余部国家、地方标准和校准规范,促进了我国计量、测量行业技术发展。未来我们将承担越来越多的标准、校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全面实施质量强企和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 湖北省31项产业计量类计量规范列入制订计划,涉及多种仪器仪表
    8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产业类)制订计划的公示,拟将《晶圆材料特性测试设备校准方法》《固体火箭质量质心测试系统检测方法》等31项产业计量类计量规范列入2022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订计划,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28日。
  • 4669家药企仅597家获质量规范证书
    本报北京1月8日电 记者詹媛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截止到2012年底,在我国4669家药品生产企业中,仅有597家获得了新修订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须在2014年1月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须在2016年1月1日前完成新版GMP认证,否则不得继续生产该药品。
  • 国家标准计划《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征求意见中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计划要求,为科学规定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的有害元素限值,促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计划号:20220710-T-610)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2。项目背景根据 2022年7月国标委下发的2022年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项目计划号 20220710-T-610,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牵头起草,计划完成期限2023年12月5日。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考虑到涉及金属精矿调研数据量大,因此申请延期6个月,延期后的完成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通过本次修订,可更科学有效地控制进口重金属精矿及国内重金属精矿有害元素的含量,保证高品质精矿进口地同时,也可进一步增强国内重金属冶炼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冶炼行业的健康和绿色发展。项目必要性现行的国家标准 GB/T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对七种重金属精矿产品中的有害元素进行了限量规定,有效地限制了有害元素超标的重金属精矿进口降低了由精矿带入有害元素的影响,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该标准 2006年版本实施后已过去了 15 年,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主要表现为:第一,世界有色金属资源环境不断变化,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需根据各方的实际需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标准中现有的部分有害元素铅、砷、镉、汞的含量进行调整;其次,由于国内有色金属消耗量逐年增加,原来不含或没有关注的有害元素也频频出现,比如有害元素铊,尽管铊在精矿中的含量并不高,但由于其在系统中难以去除并富集,在冶炼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污染隐患,而到目前为止已发生数起严重危害环境的事件。第三,我国是锑生产大国,以锑为例,2020 年我国锑矿产量 42622吨,占世界总产量的约 50%,但承担了全球 80%的锑品供应量;近年来中国锑矿产量占全球锑矿产量的比例逐年下滑,因此每年都需进口大量锑精矿。本次修订中考虑增加锑精矿品种,并对其有害元素限量进行规定。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指标是保护我国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支撑冶炼行业绿色发展的基础。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国内外矿源及冶炼技术水平等也发生了变化,相关精矿地有害元素限值以及精矿的进口情况已发生变化,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部分行业发展要求提出修订此项标准,本标准各限量指标的科学、客观、准确,能发挥标准的倒逼和引领作用,保障精矿产品的供应链安全。项目可行性本标准项目的修订,由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牵头,并由国内主要精矿冶炼企业分别承担相应精矿部分的修订内容,充分调研了各有色重金属精矿品种相关生产、使用、贸易单位的数据和意见,调研数据覆盖面广,部分精矿品种调研量达到年度进口精矿总量的70%以上。同时,项目在研期间还充分征求相关科学院所、海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我国有色重金属精矿进口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将产生积极作用,并将有力的推动我国有色重金属冶炼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标准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本项目修订调研了近5年的有色重金属进口精矿数据,加严了部分精矿中 As、Cd 等元素限值,增加了铅精矿、锌精矿等中Tl元素的限值;同时覆盖了锑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值。标准实施后预期产生的效益2022年我国进口铜精矿实物量2531.8万吨、铅精矿101.2 万吨、锌精矿 412.8 万吨、镍矿 3648 万吨、钴矿砂及精矿 26298 吨、锡矿砂及其精矿24.3757 万吨、锑矿砂及其精矿2.9万吨。我国是有色金属大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2%,增速比全国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高1.6个百分点;2022年,我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为6793.6万吨,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 4.9%。标准实施后预期:(1)经济和社会方面:能够更科学合理的规范有色重金属精矿的进口,利于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2)环境效益方面:本次修订加严了部分精矿品种中的 As、Cd、Pb,增加了部分精矿品种中 Cd、Cr、Tl的限值,同时还将标准范围扩大涵盖锑精矿。以上有害元素的加严有助于我国有色重金属冶炼行业的健康发展,能够有效地将高有害元素含量的不合格精矿拒于国门之外,一定程度上降低后续重金属对土壤、水体、人体等的伤害。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所含有害元素的检测方法(部分)附件:附件1:《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2023年度第一批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经研究,拟将大变形引伸计校准规范等9个项目列入2023年度第一批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各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开展计量规范编制。二、按时完成规范编制(一)编制计量规范方案。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2023年5月30前,向省局报送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见附件2),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经省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二)编制计量规范并预审。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 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计量规范起草工作。1.做好公示及征求意见工作。主要起草单位应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技术规范验证数据(特殊事项除外),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2.修改完善。公示结束后,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3.组织专家预评审。主要起草单位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规范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进行预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规范科学性、可行性的评审意见(见附件3)。(三)计量规范报审。主要起草单位根据专家预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计量规范(送审稿),并联同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向社会公示验证情况、专家预评审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审定(见附件4)。三、做好规范集中审查省局统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函审或会审方式对各主要起草单位提交的计量规范报审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发布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四、其他事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理由,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单位规范、科学开展规范编制。附件:1.2023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第一批)2.湖北省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模板3.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审定意见表4.湖北省计量规范报批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计量规范《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鄂市监办量〔2022〕6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6家单位编制完成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实验验证报告(附件1-附件3)。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4)通过邮箱返回(需要加盖公章,拍照或扫描件)。联系人: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贺小敏联系方式:027-87614789电子邮箱:39208454@qq.com。附件:1.《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2.《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实验验证报告4.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表2023年7月18日附件下载《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1,2,3.zip附件4-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表.doc
  •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规范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工作,提高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4日前联系027—88701979 电子邮箱:609510401@qq.com。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附件下载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附件.doc 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doc
  • 计量规范|青岛众瑞参与的《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正式发布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环境监测与检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已经成为打响环境污染治理的冲锋号。在大气监测工作中,提高相关设备的技术水平至关重要,不仅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率,还减少了环境监测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空气污染情况严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成份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发布了jjf1907-2021《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基桩动态测量仪检定规程》等24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其中jjf1907-2021《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青岛众瑞作为校准规范重要参与起草单位,深度参与到标准起草、方法验证等过程中,配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专家完成了大量实验。表1 计量性能校准项目计量性能计量设备二氧化氮气体分析仪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臭氧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气体分析仪仪器线性相关系数(r):>0.9950.90≤斜率(a)≤1.10截距(b)在测量量程的±1%范围内动态配气在线校准装置示值误差±10%重复性2%2%2%2%响应时间180s120s180s120s动态配气在线校准装置+秒表针对该标准,青岛众瑞推出了两款设备,可充分满足校准规范的要求。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专注于检测仪器研发与创新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在环境监测、生物安全、计量校准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检测仪器与服务。
  • 2023年光学计量技术规范立项研讨会召开
    2月17日,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光学计量技术规范立项研讨会在成都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单位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测院)承办,来自全国12家技术机构或重点企业的38位委员会成员、光学技术专家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对2023年度第一批申请的11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其中,中测院光学研究所参与制定的规范草案共4项,包括《总光通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光谱辐射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加德纳色度计及比色板校准规范》《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校准规范》。   与会人员对申报技术规范的必要性、适用范围、技术可行性、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或国际标准、规范制修订的技术基础、完成后的预期作用和效果、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协调性、时间安排合理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待批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是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第三方检测与校准机构、测试技术与标准研究机构三位一体的国家级综合性研究院。除开展计量科学及应用技术研究外,中测院面向全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产品检验检测、工程测试与评价等,为企业保障和提升产品质量以及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计量检定、计量比对、产品抽检、型式评价等法制计量工作,为政府履行监督职能,依法科学行政提供技术支撑。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等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由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的《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为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上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序号编  号名  称1JJF(鄂)107-2024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2JJF(鄂)108-2024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特此公告。附件:2项地方计量规范文本.zip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4日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陕西省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准《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公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编号名 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JJF(陕)111-2024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2JJF(陕)112-2024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3JJF(陕)113-2024低频电磁场测量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4JJF(陕)114-2024石墨电极螺纹量规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5JJF(陕)115-2024液态物料自动售卖机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6JJF(陕)116-2024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7JJF(陕)117-2024全自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8JJF(陕)118-2024氧化还原电位滴定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9JJF(陕)119-202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线远程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0JJF(陕)120-2024工业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5-092024-08-0911JJF(陕)121-2024交流大电流测量系统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2JJF(陕)122-2024车辙试验机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3JJF(陕)123-2024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
  • 迎亚太计量规划组织来访,服务全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全体大会(简称APMP大会)于11月27日在深圳隆重召开。11月28日下午,来自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的计量专家学者莅临中图仪器参观指导,近距离感受中国制造精密计量检测仪器的魅力。亚太计量规划组织 (APMP) 是亚太地区的计量合作组织,是国际计量委员会认可的全球六个区域计量组织之一。截止至2023年2月,APMP共有来自27个经济体的45个正式成员机构和来自13个经济体的14个附属成员机构。APMP大会既是亚太计量界的盛会,也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性计量活动。在会议室里,来访的专家学者首先听取了中图关于发展历史、产品线、技术优势、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全球市场拓展等方面的介绍,随后又重点考察了计量明星产品——螺纹综合测量机。SJ5200系列螺纹综合测量机能够对各类螺纹环规、塞规实现综合参数全自动测量。来访专家学者对产品精度、性能和可操作性表示了充分赞赏与认可,期待日后双方在螺纹计量领域内有更多合作与交流。在公司展厅,来访的专家学者详细考察了中图仪器微纳米显微测量、常规尺寸测量及大尺寸测量全系列产品,与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探讨,对中图仪器能够提供从纳米到百米完整尺寸链解决方案表示赞赏,期待更多中图仪器产品进入本国,服务当地制造业发展。中图仪器产品目前已在全球六大洲30多个工业国家稳定运行,尤其在一些后发工业国家,中图仪器参与协助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几何量计量标准溯源体系,有力促进了第三世界工业发展,让全球更多民众享受工业制造红利,此次来访加深了亚太计量规划组织成员单位对中图仪器的了解,有利于后续更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中图仪器致力于成为全球性精密尺寸测量仪器企业,服务全球客户,在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力度的同时不断勤修内功,以高质量为标签,服务全球制造业高效发展,实现了院内开花,天南海北皆飘香的良好局面。
  • 规范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新规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日
  • MTC17 2022年度年会及规范审定会顺利召开
    2022年12月7日-9日,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MTC17)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2022年度年会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审定会。   MTC17主任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研究员张庆合,副主任委员、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蔡冶强,秘书长、中国计量院副研究员苏福海以及委员会全体委员、咨询委员和协调工作组成员及规范起草组等共计60人参加此次会议,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苏福海主持。   会上,MTC17主任委员张庆合对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并结合国家需求、行业发展方向,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展望。秘书长苏福海对委员会2022年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会议完成《放电离子化气相色谱校准规范》等12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审定,全体委员针对规范的指标、方法等进行了认真审议。   一年来,MTC17共完成了19项规范审定,满足了行业对计量规范的急需,进一步完善了物理化学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并为计量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 关于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检定系统表》等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0月1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秘书处。1.《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检定系统表》此系统表适用于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的量值溯源,规定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计量基准的用途,基准所包括的全套基本计量器具,由计量基准经过计量标准(特定二级标气、特定三级标气、特定四级标气)向工作计量器具传递二氧化碳浓度量值的方法和程序,以及量值传递时的扩展不确定度。在开展校准时, 也可作为量值溯源的依据。2.《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高精度光谱监测系统校准规范》此规范是针对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高精度光谱监测系统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本规范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 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编写。此规范为首次发布。3.《固定污染源CO2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此规范是针对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制定的现场计量校准规范。规范的编写以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原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本规范主要参考标准是JJF 1585-201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 HJ 870-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HJ 1240-2021《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等技术法规。此规范为首次制定。4.《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校准规范》此规范的术语与技术指标参考了 GB/T 31159-2014《大气气溶胶观测术语》、HJ 653-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 JJF 1659-2017《PM2.5质量浓度测量仪校准规范》等技术法规、标准。此规范为首次发布。5.《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监测系统校准规范》此规范以 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为基础性规范进行制订。 此规范的术语、技术指标和校准方法参考了 QX/ T 70-2007《大气气溶胶元素碳与有机碳测定—热光分析方法》、GB/T 31159-2014《大气气溶胶观测术语》、QX/T508-2019《大气气溶胶碳组分膜采样分析规范》中的内容。此规范为首次发布。6.《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此规范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编写。此规范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 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和 HJ 955—2018《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 法》。此规范为首次发布。7.《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板校准规范》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此规范为首次发布。8.《水质总有机碳在线分析仪现场校准规范》此规范是针对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此规范的编写以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此规范参考了 HJ 501-2009《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JJG 821-2005《总有机碳分析仪检定规程》、HJ/T 104-2003《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此规范为首次发布。9.《环境监测用液体标准物质比对通用技术规范》此规范以 JJF1960-2022 《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为基础,并进一步细化和拓展,用于规范在环境监测领域开展标准溶液的计量比对及行业适 用性评价、特性量值核查确认、监测实验室标准物质选用及期间核查等活动。 此规范中提到的国际计量比对专指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国际物质量咨询委员会(CCQM)、国际计量局(BIPM)、亚太区域计量规划组织(APMP) 组织的比对。此规范中提到的主导实验室和专家实验室,是在环境监测领域技术能力得到 可靠验证的、能够确保比对结果公正性的实验室。此规范为首次发布。附件:1.《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检定系统表》征求意见稿.pdf2.《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检定系统表》编制说明.pdf3.《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高精度光谱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4.《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高精度光谱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5.《固定污染源CO2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6.《固定污染源CO2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7.《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8.《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9.《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0.《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11.《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2.《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13.《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板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4.《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板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15.《水质总有机碳在线分析仪现场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6.《水质总有机碳在线分析仪现场校准规范》编制说明.pdf17.《环境监测用液体标准物质比对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18.《环境监测用液体标准物质比对通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19.《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发挥好计量在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服务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在前期广泛征集意见、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市法制计量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现决定以下项目纳入2023年度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规定的计划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制修订任务。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序号类别主要承担单位名 称备注1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热能表现场核查方法技术规范2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矩形花键量规校准规范3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重型柴油车OBD在线监控系统校准规范4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新生儿黄疸治疗箱校准规范5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外线杀菌灯辐照度校准规范6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全自动毛细管电泳仪校准规范7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电子气用痕量氧分析仪校准规范8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织物防电磁辐射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9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防除颤效应测试仪校准规范10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汽车用静电放电测试仪校准规范11制定上海精密计量测试研究所高速数传基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12制定沪东重机有限公司船用柴油机短型铠装热电偶校准规范
  • 两项电子烟团体标准更新发布,引导产业规范发展
    9月28日,中国电子商会在深圳市宝安区正式更新发布《雾化电子烟装置通用技术规范》和《电子雾化液安全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新版《团体标准》)。与此前规定相比,新版《团体标准》增加了多项理化测试指标及测试方法,提出了雾化液“禁用物质名单”,对电子烟制定了更明确的安全要求。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产业标准创新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王益群表示,该标准相对欧盟、美国标准在禁用物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检测方面更加严格,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电子商会会长王宁表示,电子烟在中国乃至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新兴行业。新兴行业要发展,必然要有自己的标准,有自己的规范。团体标准的推出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如何在消费领域让广大消费者认可这个标准。背景:参考众多国家、地区规定,完善新团标2003年,中国药剂师韩力申请了一种非可燃性电子雾化香烟的发明专利,这被普遍认为是现代电子烟发明人。到现在,中国是全球雾化电子烟的主要生产国。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均产自广东深圳,而本次团体标准发布所在地宝安区是全球电子烟的重镇。目前,国内电子烟强制性标准尚未出台,团体标准由此成为企业指导生产的重要依据。中国电子商会曾于2017年发布国内首个电子烟团体标准,主要包括电子烟产品的一些通用安全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本次修订的新版《团体标准》参考了法国、英国、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规定,融合了《欧盟烟草指令》和国内相关要求,增加了多项检测内容。在雾化液品质检测上,《团体标准》新增了“相对密度、折光指数、粘度、酸值、pH值”等理化指标,可更全面检测雾化液,保证品质稳定性。释放物是评价电子烟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团体标准》首次规定了释放物成分限量,比如四种烟草特有亚硝胺总量,含量不得超过0.5ng/口,双酚A含量不得超过0.33ng/口。“我们希望通过更完善的团体标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表示,“我们也鼓励龙头企业在团体标准之上,执行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亮点:推出雾化液“禁用物质名单”,设置安全底线雾化液是电子烟质量安全的核心,也会直接影响电子烟的口感体验。目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使用“禁用物质名单”制度,对电子雾化液的添加成分进行管理。新版《团体标准》在欧盟、中东等地区标准基础之上,制定了更加严格、全面的“禁用物质名单”,涵盖40大类,包括所有致癌物、致突变物、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及咖啡因、牛磺酸等精神活性物质。与海外标准对照,法国标准未限定苯系物含量,《团体标准》则要求每公斤雾化液中苯不得超过0.2毫克;欧盟、中东、澳大利亚等标准中均没有限制糖类、防腐剂,《团体标准》则将这两项纳入了名单;重金属等检测项的标准也较海外更加严格。敖伟诺表示,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神秘肺炎”、“上头电子烟”均被证实由非法添加物质引起。“禁用物质名单”能帮助监管快速检测产品,提升管理效率,为电子烟产品设置安全底线。此外,《团体标准》规定,当某种物质在技术上无法避免产生杂质时,如有限量规定,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没有规定限量,应该首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王卫军表示,“禁用物质名单”符合全球主要国家监管惯例,并具备高度灵活性,一旦发现新的违禁物质,可随时纳入名单中,便于监管部门有的放矢检测特定物质。重点: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加装儿童防护功能据介绍,《电子雾化液安全技术规范》主笔单位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电子烟雾化类器具产品通用规范》主笔单位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评审专家组则来自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海关工业品技术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山大学等研究机构。本次《团体标准》还同步更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款,要求在雾化器的外包装上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警告语或警示图形符号。此外,开放式雾化电子烟装置应具有防护功能,防止小于52个月的儿童开启,避免因操作不当误食电子雾化液。该规定可进一步加强防线,斩断未成年人购买或误用的可能。随着电子雾化行业的快速发展,庞大的消费需求也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敖伟诺表示,《团体标准》的更新和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国内电子烟的生产、销售,也有助于建立健全电子烟长效监管机制,最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提升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引领全球产业规范发展。”
  • 上海、陕西、浙江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涉及多个仪器品类!
    浙江省批准实施一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浙江省计量院牵头制定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浙)1199-2023《标准厚度块(片)校准规范》发布实施。标准厚度块(片)是超声波测厚仪、覆层测厚仪的主标准器,因为缺少对应的校准规范,在浙江省尚未建立“标准厚度块(片)校准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未能进行全链量值传递,未完全统一本地区的量值。浙江省计量院牵头制定的该规范将标称厚度值为(0.01~200)mm标准厚度块(片)、标准圆管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了厚度参数的校准方法,统一和规范了超声波测厚仪、覆层测厚仪的厚度标准件校准。上海批准发布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推动长三角市场监管体系一体化建设和区域计量协调发展,经专家审定并公示,现批准由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等单位分别起草的《手持式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仪校准规范》《动平衡机校准规范》2项计量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手持式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仪校准规范》《动平衡机校准规范》将以长三角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发布,具体发布和实施日期另行规定。陕西拟发布14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示信息,拟批准发布《压缩氢气加气机检定规程》、《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等14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5日至2月4日,反馈邮箱:sxsscjgjlc@163.com。2024年度拟发布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一览表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1压缩氢气加气机检定规程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2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3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市人民医院4低频电磁场测量仪校准规范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西北核安全中心5石墨电极螺纹量规校准规范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陕西航空宏峰精密机械工具有限责任公司6液态物料自动售卖机校准规范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7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榆林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8全自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析仪校准规范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9氧化还原电位滴定仪校准规范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线远程校准规范中电科瑞测(西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11工业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2交流大电流测量系统校准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3车辙试验机校准规范陕西力源仪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4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陕西国华现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中检西北计量检测有限公司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西拟发布7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023年12月25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示信息,拟批准发布《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混凝土试验用振动台校准规范》《食品与医用冷藏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食品与医用冷冻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数字温度计校准规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等7项江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示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jxsjjlc@amr.jiangxi.gov.cn。8项广西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体积修正型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校准规范》《沥青标准粘度计试验装置校准规范》《沥青蜡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沥青老化烘箱校准规范》《燃烧法沥青含量测试仪校准规范》《压实沥青混合料密度试验器校准规范》《麻醉机校准规范》《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等8项广西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工作。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反馈至起草单位。8项广西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下载:http://www.chinajl.com.cn/difangguifan/319198.html
  • 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即将实施【附详细解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质量,今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1886.1-2021)等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2021年 第3号),这些标准将于8月22日实施。这38项标准涉及九大类食品添加剂,其主要检测项目和仪器见表1。 表1 38项食品添加剂新标准详情注:这里整理的是除理化、微生物检测项目外,需要用仪器检测的有机&无机项目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LC——液相色谱仪、GC——气相色谱仪AA——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UV——紫外分光光光度计、IR——红外光谱仪 38项新标准中,全新增加的标准为20项,代替原有标准的有18项(见表2)。后者18个标准中,相较于旧版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铅(Pb)、砷(As)的检测方法,分别对应GB 5009.75/12和GB 5009.76/11,增加了ICPMS方法; (2)氟(F)的检测方法对应GB 5009.18。 表2 GB 1886-2021系列标准中新增+代替标准分类 由此可见,以上38项标准主要涉及的检测仪器包括AA、ICPMS、LC、GC、UV、IR六种,以上类型岛津均可提供优于国标要求的相关仪器。 应对案例举例——原子吸收法测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铅和砷的含量 ▶ 仪器工作条件(高密石墨管) ▶ 样品前处理称量约0.20 g复配食品添加剂于消解罐中,加入5 mL HNO3,进行微波消解。设置程序使15 min达到220℃,并且保持30 min,于电加热板上200℃赶酸至干,用1%硝酸定容至10 mL容量瓶中,待测,同法制备试剂空白溶液。 ▶ 标准曲线 ▶ 样品加标回收结果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对2023年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意见建议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提升我省计量服务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经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调研推荐、专家立项评审和省局研究,由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中电科瑞测(西安)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申报起草的《压缩氢气加氢机检定规程》等 14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拟予立项,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联系人:魏俊南 联系电话:029-86138608电子邮箱:sxsscjgjlc@163.com附件:2023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附件2023年度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拟立项项目表序号项 目 名 称制定/修订起草单位1压缩氢气加氢机检定规程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4工频电磁场测量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5石墨电极螺纹量规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6液态物料自动售卖机校准规范制定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7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制定榆林市计量技术研究院8全自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析仪校准规范制定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计量中心9氧化还原电位滴定仪校准规范制定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0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在线远程校准规范制定中电科瑞测(西安)有限公司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11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制定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2交流大电流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制定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3车辙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力源仪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14胶质层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陕西国华现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检西北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 国家认可委员会为杭州亚运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认可服务
    在刚刚结束的杭州第19届亚运会期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为全力做好保障工作,主动加强与亚运会组委会、属地监管部门和保障点位的沟通联系,组织专家团队开展下沉式认可服务,为承担亚运会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认可服务。据介绍,多家承担杭州亚运会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是认可委员会认可机构,涉及马匹检疫、医疗保障、兴奋剂检测、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特种设备、赛事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计量等多个领域。马术是亚运会特殊项目之一,不仅有复杂的赛事管理规定,还需符合严格的动物检疫要求。部分承担无疫区易感动物相关疫病检测任务的机构,虽然已获得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但无法完整覆盖亚运会组委会要求的19种32项马属动物疫病检测项目,杭州亚运会筹备期间提出认可扩项。为此,认可委员会及时安排扩项评审,扩展实验室从事相关活动的认可能力。医疗保障工作是办好亚运会的重要环节,15家获得认可的医疗机构承担了杭州亚运会重要医疗保障任务。医学实验室认可是医院检验质量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检验结果得到国际互认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各国卫生体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获得医学实验室认可,意味着实验室的质量和能力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可以为亚运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医学检验服务。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是保障赛事公平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反兴奋剂实验室的管理,2007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签署谅解备忘录,要求从事兴奋剂检测的实验室在获得WADA认可之前应取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MRA)成员组织的认可。认可委员会作为ILAC-MRA签署成员,专门针对我国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制定认可方案,并根据国际标准及时修订,确保认可结果能够得到WADA的持续承认和使用。此次获得亚奥理事会授权的检测机构也是获认可委员会认可机构。食品安全是亚运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亚运会食品检测涉及检测对象复杂,检测要求高,尤其要确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零发生”。认可委员会强化认可制度支撑,按照国际标准理念,引导食品实验室提升检测水准、改进运行方式、完善操作规范。通过制定杭州亚运会食源性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认可技术保障方案,开展专项培训,助力相关检测机构提升食源性兴奋剂检测能力。承担杭州亚运会食品安全检测的实验室共有19家,其中16家获得认可,在执行亚运检测任务时,从人员能力、环境设备、检测方法、试剂耗材等多个方面,全面布局把控落实,努力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运行工具,是市场有效运行的质量基础设施。据了解,截至6月,我国已有1.65万余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委员会认可,涉及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获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达160余万张,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
  • 卫生部公布14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doc 一、磷酸酯双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三偏磷酸钠或三氯氧磷为酯化剂 二、醋酸酯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 (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为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三、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砷/(mg/kg) (以As计) ≤ 0.5 铅/(mg/kg) ≤ 1.0 辛烯基琥珀酸基团/(%) ≤ 3.0 辛烯基琥珀酸残留量/(%) ≤ 0.3 注:生产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3.0%(占淀粉干基,w/w);生产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2.0%,硫酸铝用量不超过2.0%(均为占淀粉干基,w/w)。 四、氧化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羧基含量/(%) ≤ 1.1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用过氧化氢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活性氧不超过0.45%(占淀粉干基,w/w);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使用量不超过25%(占淀粉干基,w/w)。 五、羧甲基淀粉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1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化物(以cl计)/(%) ≤ 0.43 硫酸盐(以SO4计)/(%) ≤ 0.96 注:一氯乙酸为醚化剂。 六、淀粉磷酸酯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正磷酸、磷酸钠、磷酸钾或三聚磷酸钠酯化。 七、氧化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羧基含量/(%) ≤ 1.1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 八、酸处理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注:采用盐酸、正磷酸或硫酸处理。 九、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己二酸盐/(%) ≤ 0.135 注:用已二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2%,w/w)交联,乙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8.0%,w/w)酯化。 十、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 mg/kg )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25%,w/w)。 十一、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采用三聚磷酸钠和三偏磷酸钠作酯化剂。 十二、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残留量/(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十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品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羟丙基含量/(%) ≤ 7.0 氯丙醇/(mg/kg) ≤ 1.0 注:采用三氯氧磷(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w/w)或三偏磷酸钠酯化交联,环氧丙烷醚化(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10%,w/w)。 十四、聚丙烯酸钠 项 目 指 标 硫酸盐(以SO4计),w/ % ≤ 0.49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0 砷(以As计)/(mg/kg) ≤ 2.0 残存单体,w/ % ≤ 1.0 低聚合物,w/ % ≤ 5.0 干燥失重,w/ % < 6.0 烧灼残渣,w/ % ≤ 76.0 pH(0.1%水溶液) 8~10 0.2%水溶液粘度 (60rpm.20℃) 250~430 cps 注:生产工艺,丙烯酸+NaOH→中和催化剂→聚合→精制→干燥→粉碎→成品。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7月21日印发
  • 计量技术规范助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标准物质是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性的物质,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其研制和生产均离不开可靠的质量管理与保证措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纯度标准物质定值计量技术规范 高纯金属纯度标准物质》等4项标准物质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我国在标准物质共性技术和高纯物质等计量技术规范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规范的正式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促进标准物质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升级。国际接轨的研发和生产管理体系是取得国际互认、形成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JJF 1342-2022《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替代JJF 1342-2012)实现与现行ISO 17034:2016《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接轨,涵盖了该国际标准在结构、资源、技术、体系等方面的全部要求。其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理体系的规范化运行,确保标准物质的研发、生产和服务质量。标准物质的均匀性与稳定性评估、定值及不确定度评估是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评审的重点内容。JJF 1343-2022《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替代JJF 1343-2012)修改采用ISO指南35:2017《标准物质—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指南》,针对标准物质研制方案策划、均匀性与稳定性实验方案设计、不同定值模式下的技术要求、新型统计学方法与不确定度评估等方面,给出更为详细和完善的规定。该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指导意义,有利于规范标准物质的研制和生产过程,确保标准物质量值的溯源性、准确性与可靠性。随着标准物质品种和数量的不断增多,不同标准物质量值之间的一致性日益受到关注。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在标准物质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首次制定发布的《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将为标准物质领域开展计量比对提供技术依据,同时也可为标准物质量值核查等活动提供技术参考。纯物质是各领域成分量测量结果实现向SI单位摩尔溯源的基础物质,涉及冶金、材料、食品、环境、生物、卫生等关键领域。首次制定发布的《纯度标准物质定值计量技术规范 高纯金属纯度标准物质》,对有关纯度定值技术、不确定度评估、溯源性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将更好指导我国高纯金属纯度标准物质的规范化研制,推动以纯物质为基础的国家化学测量量值溯源体系加快构建。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标准物质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7项,被广泛应用到标准物质的研制生产、技术评审、监督管理和国际互认等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在指导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支撑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评审与量值监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近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品GSP的修订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是对药品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的一次较大提升。与现行规范相比,新修订药品GSP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有效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10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要求。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药品GSP修订中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药品GSP修订草案,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目标。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修订后的药品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新修订药品GSP集现行药品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吸收了供应链管理的观念 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冷链管理等管理要求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设备验证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新修订药品GSP按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从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机构、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质量管理要素各个方面,对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企业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软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 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硬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 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 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针对药品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新修订药品GSP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委托方应当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运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在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新修订药品GSP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药品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新修订药品GSP实施设置了3年过渡期。到2016年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步骤,严格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SP,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 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入认证倒计时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13日)表示,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明年底,没有通过认证的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将一律停产。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标准,提高了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无菌制剂的生产要求,并于去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全国5000多家制药企业均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否则一律停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表示,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3年过渡期已经过半,但认证进度仍不容乐观。
  • 质检总局发布GC检定规程等26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色谱数据工作站校准规范、实验室pH(酸度)计型式评价大纲等。编 号名 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JJG1125-2016氯乙烯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2016-06-272016-09-27JJG1126-2016高压介质损耗因数测试仪检定规程2016-06-272016-09-27JJF1560-2016多分量力传感器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1-2016齿轮测量中心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2-2016凝结核粒子计数器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3-2016色谱数据工作站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4-2016温湿度标准箱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5-2016重金属水质在线分析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6-2016运输包装件水平冲击试验系统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7-2016磷酸根分析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8-2016分光光度法流动分析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69-2016溴价、溴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70-2016现场动平衡测量分析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71-2016海水浊度测量仪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72-2016辐射热计校准规范2016-06-272016-09-27JJF1573-2016旋光仪及旋光糖量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06-272016-09-27JJF1574-2016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06-272016-09-27JJF1575-2016实验室pH(酸度)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06-272016-09-27JJF1576-2016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型式评价大纲2016-06-272016-09-27JJF1577-2016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06-272016-09-27JJG155-2016工作毛细管黏度计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155-1991JJG177-2016圆锥量规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177-2003JJG649-2016数字称重显示器(称重指示器)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649-1990JJG700-2016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700-1999JJG761-2016电极式盐度计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761-1991JJG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2016-06-272016-12-27代替 JJG1022-2007
  • 我国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毛振宾27日在北京举行的“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即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今后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需参照新版GMP标准。   毛振宾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高度关注,将对基本药物的处方、工艺等进行再验证,并要求拿到GMP证书的药品企业在生产基本药物时一定要达到新版GMP的要求。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生产量比较大的企业,在新建厂房、车间的过程中,更应自觉对照新标准进行提高。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于1988年第一次正式颁布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后,立即对1992年版的GMP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沿用至今。   毛振宾表示,GMP颁布以来,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药品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1999年版GMP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过于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 此外,在处罚方面,现行的GMP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毛振宾说,即将颁布的新版GMP将增加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的放行负责。同时,新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我们现在的眼光不能仅仅盯着生产环节,产品上市后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要严密地关注药品安全情况,如果标准不高、安全性没有保证的药品,要真正地实行再淘汰,”毛振宾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已经梳理了50多个临床上已经不适用、或是标准较低的药品品种,今年年底前将陆续淘汰一批这样的产品。   但毛振宾同时表示,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提高至新版标准并不现实,因此,新版GMP颁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要求企业主动对照新版标准分步、分阶段、分类实施,以最终达到新版GMP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由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等共同主办,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医院、药品生产企业等方面的100余名代表,围绕着如何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提高进行了深入探讨。
  •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和工作流程(一)责任主体。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二)备案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三)备案程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提交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定期组织协作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并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标准文本;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将问题反馈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或者研究修订、废止相应标准等。二、强化标准质量,发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风险、助发展作用(一)夯实标准基础,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支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围绕地方特色食品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系统监测收集数据,并组织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辖区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开展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防控风险。(二)注重健康引领,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产业发展的规范作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围绕辖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规范评价和开发地方特色食品,科学设定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性指标,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营养健康需求。三、强化统筹协调,做好组织实施(一)加强各地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工作的衔接。各地以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目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前,应经当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对于国家或其他省份已有风险评估结论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评估结果或标准之间冲突矛盾。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省份探索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发挥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指导和协作组协商作用。各地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设定标准指标、标准公布实施前,要积极与食品评估中心和协作组沟通。食品评估中心会同协作组定期组织相关省份商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草案技术内容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食品评估中心按季度定期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及时反馈意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申请和意见处理。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协作组或加强省份间合作,协作开展相关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与互认。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有关地方标准备案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同时废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2月1日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两项环保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以上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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