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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规范相关的论坛

  • 计量规程规范批准稿和出版稿权威性讨论

    计量规程规范批准稿和出版稿权威性讨论

    由于一些原因,造成了前段时间有不少计量规程规范的出版迟后于规程实施日期,如JJF1101—2019《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试运行)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img=,599,77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190317198472_7134_1626275_3.png!w599x774.jpg[/img] 那么请问版友计量规程规范批准稿和出版稿,那一个更权威呢?

  •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2013)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第121号公告,发布《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2013),从2014年3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该标准代替GBJ 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新标准参比了国际标准ISO3382:1997(E)“Acoustics—Measurement of the reverberation time of rooms with reference to other acoustical parameters”。与老标准的最大区别是范围由“厅堂”扩大到“室内”,并在GBJ76-84声源切断法基础上,引入了脉冲响应反向积分法混响时间测量方法。脉冲响应积分法应用了现代数字处理技术,使用方便、快捷。其原理是房间使用声脉冲信号激励后,某测点声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是房间的脉冲响应。同一房间,声源到接收点的脉冲响应是唯一的,包含了房间的音质信息。通过对脉冲响应的平方进行反向积分而得到室内声压级衰变曲线,该衰减曲线比较平滑,波动起伏小,因此比声源切断法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尤其在低频段(小于250Hz)测量更具有优势,因此,应尽可能选择脉冲响应积分法进行测量。ISO 3382:1997标准认为,一次脉冲响应积分法的测量精度与10次声源切断法的平均值相当。脉冲声一般用瞬间声音近似代替,如发令枪发声、爆竹、电火花、刺破气球等突然声响,声源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测试效率高。另一种替代的方法是使用最大长度序列MLS信号(或者其他的非自相关信号)作为声源发声,再将测得的响应通过卷积相关运算变换成脉冲响应。 脉冲反向积分法还可以获得相对声压级、早期声能比、侧向声能比、互相关函数等厅堂音质参考指标。 AWA6291型实时信号分析仪[/size

  •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2013)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第121号公告,发布《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2013),从2014年3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该标准代替GBJ 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新标准参比了国际标准ISO3382:1997(E)“Acoustics—Measurement of the reverberation time of rooms with reference to other acoustical parameters”。与老标准的最大区别是范围由“厅堂”扩大到“室内”,并在GBJ76-84声源切断法基础上,引入了脉冲响应反向积分法混响时间测量方法。脉冲响应积分法应用了现代数字处理技术,使用方便、快捷。其原理是房间使用声脉冲信号激励后,某测点声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是房间的脉冲响应。同一房间,声源到接收点的脉冲响应是唯一的,包含了房间的音质信息。通过对脉冲响应的平方进行反向积分而得到室内声压级衰变曲线,该衰减曲线比较平滑,波动起伏小,因此比声源切断法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尤其在低频段(小于250Hz)测量更具有优势,因此,应尽可能选择脉冲响应积分法进行测量。ISO 3382:1997标准认为,一次脉冲响应积分法的测量精度与10次声源切断法的平均值相当。脉冲声一般用瞬间声音近似代替,如发令枪发声、爆竹、电火花、刺破气球等突然声响,声源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测试效率高。另一种替代的方法是使用最大长度序列MLS信号(或者其他的非自相关信号)作为声源发声,再将测得的响应通过卷积相关运算变换成脉冲响应。 脉冲反向积分法还可以获得相对声压级、早期声能比、侧向声能比、互相关函数等厅堂音质参考指标。 我公司[size=12pt

  • 【资料】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 GBJ112-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581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doc[/url]标准号:GBJ122-1988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华东建筑设计院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 测量仪器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 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 测量的量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 环境条件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器声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 求辽宁省计量规范

    求1JJF(辽)461-2021低温流量计校准规范2JJF(辽)462-2021明渠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3JJF(辽)463-2021二氧化碳培养箱校准规范4JJF(辽)464-2021数字式压力开关校准规范5JJF(辽)465-2021医用牵引器校准规范6JJF(辽)466-2021大型蒸汽灭菌器校准规范7JJF(辽)467-2021高频喷射呼吸机校准规范8JJF(辽)468-2021洁净手术部校准规范9JJF(辽)469-2021经皮黄疸检测仪校准规范10JJF(辽)470-2021口腔高频电手术系统校准规范11JJF(辽)471-2021口腔数字式咬合力分析仪校准规范12JJF(辽)472-2021运动平板分析仪校准规范13JJF(辽)473-2021在线浊度计校准规范14JJF(辽)474-2021氧化还原电位(ORP)测定仪校准规范15JJF(辽)475-2021冠状病毒类疫情-加油站加油规范行为指南

  • 质量信用评级规范与程序

    质量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逐步深入,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问题日益突出。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我国政府和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已在我国启动。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信用体系同样是企业质量信用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配合信用制度的建设,根据企业和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如产品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各种质量认证情况、采标情况等,为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级、查询、调查服务。根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其质量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

  • 【求助】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 黄小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这一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于3月1日起施行。哪位同学有电子版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13)

    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环保部近日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标准的附录A(数据统计方法)和附录B(Spearman 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为资料性附录。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 【分享】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参照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根据保健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解决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问题最佳方法,是保健食品优良品质和安全卫生的可靠保证体系。 我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国际上的GMP在制定目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该规范也是可以称为我国的保健食品GMP。与GMP的大致框架类似,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具备了较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与以往国家制定的十余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防止污染为主要目的,主要是对卫生操作方面的要求,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则包括了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质量规格要求,既包括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又包括防止污染。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厂房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成品储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管理等7部分内容,其实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1.所有生产加工应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工艺要求、规格标准进行生产; 2.对生产加工的关键环节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并提前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 3.提供所有必需的设施条件,这包括: (1)资厉合格并经过培训的人员; (2)适宜的厂房和空何; (3)合适的设备和设施; (4)正确的物料、容器和标签; (5)经过审核的规程文本、制度文本和记录文本; (6)合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设备; 4.正确的生产指令和质量控制; 5.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过程; 6.原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控制 7.保存的样品、生产记录。 (二)人员 1.原则。有足够、合格的人员,能承担起保证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保健食品的任务。根据不同人员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规定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质管理部门负贵人、专职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的要求。 2.重点要求。考虑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比一般的食品生产有更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规范》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品质管理部门负贵人及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应当注意到,由于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在质量控制体系中承担的职责不同,这些人员不应当是互相替代的,不同职责人员应一当依据相应的授权,承担自己应负的生产或品质管理责任。 岗位培训和正确执行是规范执行好坏的基础。规范特别规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食品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设计与设施 1.原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规定的设计与设施的原则是厂房和设备的设计、空间及结构、维护有利于按照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要求实施控制。厂房应避免外界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因素对产品的不良影响,使产生差错的危险降至最低。 2.重点要求。保健食品的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保健食品生产的条件,规定了不同保健食品的生产所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本部分的重点内容是关于洁净厂房和与之相应的辅助设施,洁净厂房的级别要求参考了我国药品规范和国际上通用的洁净要求,同时,根据是否有终末消毒环节,提出了不同的洁净级别的要求。 (四)原料要求 1.原则。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含量和作用是否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的质量和控制。原料必须与要求的规格标准相一致;所有的原料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2.重点要求。该部分重点从原料采购、储存、投料等环节的鉴定、验收、发放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着手,严格控制原料的来源、产地、质量规格和卫生要求。要求原料从进货到使用前的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由责任人按照规程进行,保持其原有的品质,免受污染。对各工序应进行记录。购买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的产品用做原料的,进货时视同原料进行管理。 (五)生产过程. 1.原则。生产操作应严格按规定的规程进行,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各工序有专门的岗位规程,流程应按产品数量、质量规格的要求层层验收合格后传递,确保预定的要求。 2.重点要求。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的领取和投料,配料与加工,包装容器的洗涤、,灭菌和保洁,产品杀菌,灌装或装填,包装,标识等内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包括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生产人员、设备、物料运转一的合理配制、防止交叉污染,装填和灌装环境及成品包装条件等内容。另外,针对某些保健食品生产工艺落后,达不到机械化生产,因而不能保证每批次生产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在重点控制的环节要采用机械化操作。为保证规范的正确执行,还规定了对质量和卫生安全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制定量化操作标准和记录核对制度。 (六)成品储存与运输 1.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运输,保证储存时间、温度不对产品构成不良影响。应保留能够反映产品批次、销售对象、数量的记录,以便核对。 2.重点要求。规定了保健食品在出厂前后的质量和卫生保证措施。 (七)品质管理 1.原则。对取样、规格标准、检验以及各相关机构的规程的制定和检查。确定各环节执行规程的标准是否一致。品质管理与生产过程对于保证GMP的完整实施同样重要,品质管理机构与生产机构相互配合和监督,构成 GMP的完整内容。品质管理是GMP的核心所在。 2.重点要求。品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制定品质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必须与所有与生产过程的内容相对应与执行同一般食品厂生产规范相比,《保健食品生产通用技术规范》对食品企业的品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划定了品质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对质量检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和人员条件、检验要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八)卫生管理. 1.原则。工厂的一般卫生管理可等同与管理良好的食品企业,达到《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2.重点要求。内容包括除虫、灭害、有毒有害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厂的卫生设施和管理等方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本《规范》要求的卫生管理内容按照《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执行。

  • 【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

    [em62]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4893]好不容易收集到的1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url]它是浙江省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并按此检查验收;2、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并按此检查验收;3、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4、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量检查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5、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10个点,现场实际抽查点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划分的检验批大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业标准)或本表说明中规定的抽样方案(检查数量)确定的点数抽查。7、当某一张检验批表有多个编号,填写时应将无关的编号划去,保留实际检查的检验批编号。如当《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于主体结构砌体检查时,应将010701(基础分部用)编号划去。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OO二年十二月第一节 通用部分检查用表1、本手册中《______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D.0.1),用于本手册中未列出的检验批质量验收,检查内容目前可由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自行确定。如:混凝土基础子分部中的①后浇带混凝土(010604);②混凝土结构缝处理(010605);③主体结构中网架和索膜结构的网架制作(020601);④网架安装(020602)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本手册中《__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E.0.1),用于所有专业分项工程的验收。3、为便于操作,《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0.1-4)下方增加了检查人员签字栏。 注:解压缩后大小为4.91M

  • 最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为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环保部近日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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