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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相关的资讯

  • 飞纳电镜为质量监督检验保驾护航,获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认可
    2018 年 10 月,飞纳电镜正式入驻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分中心负责佛山市及周边地区医疗器械送检受理、检验及配合监督抽验工作。 医疗器械检测的严谨性不言而喻,检测结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测试设备所面临的挑战也非常严峻。 本次,飞纳电镜正是历经重重考察和筛选,凭借独特的优势获得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中心的认可。 三水检测中心购得的飞纳台式扫描电镜能谱一体机 Phenom ProX 具有以下优势:1. 背散射和二次电子双探头,分辨率分别为 10 nm (BSE) 和 8 nm (SE),能够同时提供成分与形貌衬度图像,为形貌检测、异物检测、镀层检测等提供高品质图像;固定骨头的螺丝钉2. 能谱探测器具有 137eV 的分辨率,可用于材料成分鉴定、元素定量分析、微量元素检测等;3. 全景拼图可大范围搜寻表面缺陷,检查样品表面处理工艺;4. 颗粒系统可快速分析颗粒样品粒径分布,获得统计直方图表;飞纳电镜-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使用飞纳台式扫描电镜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以最快速、最简便的方式实现颗粒的可视化分析。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支持用户收集多种亚微米颗粒的形态和尺寸数据。 超越光学显微镜分析,完全自动化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把可视化分析提高到了一个新台阶,这将在粉末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中产生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 柱状图、散点图和生成的图像可以选定格式导出,并生成报告。所有被测颗粒的柱状图都可以显示为数量分布或体积分布。散点图可以从颗粒属性的任意组合中绘制出来,以揭示相关性和趋势。飞纳电镜的颗粒系统支持用户获得他们需要的数据。因此,颗粒系统加快了颗粒分析速度,提高了产品质量。 5. 飞纳电镜还具有简洁的操作系统,简单易学,经过 1-2 天的培训即可独立操作,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已承担普病床、齿科材料及设备、残疾人、康复相关设备、普通诊查设备等原有的检测。未来几年,将集中发展外科植入物、眼科光学产品等Ⅲ类医疗器械。为佛山乃至整个华南地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极大的便利,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 江苏质量监督局建成纸品包装质量检测室
    近日,经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站与济南德瑞克公司的共同努力,终于建成纸品包装质量检测室,一举成为江苏省实现纸品包装检测最完善的检测室之一。   隶属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一个综合性、专业性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拥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有着运行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的认可;可承担全国、全省各类产品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鉴定检验及各类委托检验。   近年来江苏省造纸、纸包装工业发展迅猛,涌现出多家如金东纸业等大型造纸企业,中小型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成为仅次于山东的第二造纸大省。   为适应纸制品的高质量检验的需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心决定拿出专项资金淘汰旧设备,引进新的纸张检验设备,增强检测能力。经过多方对比,最终引入济南德瑞克公司的平滑度仪、白度仪、耐折度仪、水分仪、尘埃度仪、耐破度仪等一系列质量检验设备。该局负责此次引进设备的原先生表示,该批先进水平设备的添置,可为政府、工商企业及广大消费者提供各类检测及技术咨询,不但提高了纸板、瓦楞纸板、瓦楞纸箱等产品的检测水平;而且大大提高了我所在国内的影响力。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宁海
    12月18日上午,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揭牌仪式在我县举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刘卓慧,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理事长杨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实验室监督管理部副主任肖良,省质监局副局长杨烨,市质监局局长裘伟国,县领导褚银良、张兴良、邵兴杰、项松春出席揭牌仪式。   据了解,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质量法定检验机构,直属于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工作 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贸易技术壁垒的破解和应对等技术支撑研究工作 开发研究新的检查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该中心是首个国家级文教产品检查中心,其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等方面都达到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水平。该中心的建立,彻底改变了国内缺少文具产品权威性检查机构的现状,为我国文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质量保障。   县委副书记、县长褚银良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说,文具行业是宁海工业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之一,我县先后被授予“中国文具生产基地”和“中国文具产业基地”称号,目前全县有文具生产企业400多家,文具行业的产值、税金和出口交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县六大特色行业前列。近年来,文具产品的质量检测和贸易壁垒两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我县文具行业的发展。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立,必将成为我县乃至全国文具产品质量的“保护神”和“指路灯”。希望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文具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宗旨,从标准制订、产品研发、技术壁垒破解等方面给予文具产业有力的支撑,从而实现产业与监督检验机构的合作共赢。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宁海,既是荣誉,也是责任。我县广大文具企业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让更多的宁海文具产品走向全国各地,走向海外市场。   刘卓慧、武津生、杨立、杨烨等领导也分别在揭牌仪式上讲话。在肯定宁波和宁海文具产业发展的成果后,他们祝愿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不断做强、做大,努力为我国文具产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和市质监局局长裘伟国为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揭牌。
  • 4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广东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省筹建消防产品、眼镜产品、体育用品、危险化学品等4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基础上筹建。该中心的建成将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品质提升、产品研发测试和自主创新方面提供一个高水平的技术检测服务平台,并将对促进我国消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消防行业市场监管需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基础上进行筹建。该中心的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尤其是我省眼镜质量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眼镜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则在我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基础上筹建,建成后能有效整合、优化茂名市现有设备、科技和人才优势资源,使其成为集第三方公正检测、科研、标准制(修)订、人才培养的四大平台,将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将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筹建。该中心的建成也将对推进我国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 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成立
    上海质检机构整合改革和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由5个分别隶属不同部门的检验机构合并组建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七月底正式成立。   上海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由依法设置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组成。目前,全市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共有73家,从业人员达2500人,检验检测设备总数约为1.2万台(套)。除此之外,在沪还有国家级质检中心26个、部级质检中心121个、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136个、通过计量认证能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有462个、国家CB体系认可的实验室5个。近年来,上海质检机构在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证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近3年,上海质检机构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共出具各类监督检验报告8万多份,还参与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比对试验200多次,同时,积极为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行线工程、上海深水港东海大桥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江苏省核电工程、浦东三林世博会动迁工程和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城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当前,上海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必须加快推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为此,上海把实施科技兴市主战略作为新一轮发展的动力源,并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质量技监技术机构既是“两个优先发展”的有力技术支撑,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顺应国际质量检测业的发展趋势,抓住全国质检中心布局重新调整的机遇,着眼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检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着眼于检验机构功能和结构的调整,着眼于资源聚集和新兴专业优势的确立,上海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整合重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成立上海市质检院的重大决策。   上海市质检院的组建方案是合五建一,即将原市机电工业技术监督所、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市化学工业技术监督所和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从原有的企业集团剥离出来,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并重新组建。5所现有国有资产划入市质检院统一管理。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拥有15至20个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多个行业标准化归口管理中心、多个国际电工委员会CB实验室、多名学术带头人的国内规模最大、承担检验项目最全和种类最多的政府综合性检验机构;探索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体现质量检测、3C认证、计量校准、体系认证、工厂审核等综合功能。新组建的市质检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府实验室,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长负责制、科技委咨询制和职代会监督制。市质检院的组建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组建后的上海市质检院不仅聚集了多学科检测资源,而且具有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等综合服务功能,可以为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检测、验货、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 访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二站: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本平工程师、林眉德副总工程师热情接待了到访人员。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外景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全国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建立的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是丹阳市2004年在江苏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础上投资3000多万元开始筹建,于2006年6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中心开展的项目均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同时通过了与CNAS签署的国际多边协议,实现了中心一次检测,全球承认的目标。目前,该中心已被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为全国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同时也是CE、E-mark等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实验室获得的证书   中心占地面积22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设有“总工室、标准信息研究室、业务部、技术部、检验部、市场发展部、研发中心”。其实验室面积4700㎡,拥有国产仪器设备40台(套),进口设备35台(套),设备资产总值超过2400万元。此外,中心还拥有一支素质优良,集检验分析、标准研究、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人才队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名,其中教授3名,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16名,助理工程师3名。 光学检验室(1) :主要开展对眼镜镜片透射性能、反射性能以及光致变色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应用仪器: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分光测色仪、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   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光学检验室(2):主要开展对顶焦度、棱镜度、偏光轴位、膜层耐久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主要仪器:焦度计、偏光眼镜轴位仪、偏光应力仪、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偏光眼镜轴位仪   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光学检验室(3):主要开展对鼻梁变形、耐疲劳等项目的的测试。   主要仪器:镜框疲劳试验机、弹簧脚试验机、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镜架疲劳试验机   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弹簧脚试验机   安全性能检验室:主要开展落球测试、高速冲击、抗拉性能以及阻燃性能测试。   主要仪器:微机材料试验机、双管自由落体试验机、冲击试验仪、阻燃试验机。   冲击试验仪   阻燃试验机   接触镜检实验室:主要对接触镜规格尺寸、顶焦度、厚度、曲率半径、透氧系数等测试。   主要仪器:曲率半径测定仪、焦度计、极谱法透氧仪、库伦电流法透氧性能仪等。   材料分析检验室(3):主要开展镜架镍析出量项目测试。   主要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   据了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眼镜企业和个人委托的质量检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的监督检验与抽查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进出口眼镜产品的检验。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国家级眼镜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还承担公安、司法部门委托的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此外,中心还开展一些科研、技改、产品开发业务以及国家各部委、省级部门委托的科研开发项目 开展对眼镜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分析工作,为我国出口企业护航保驾 参与国内外关于眼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工作。   经过几年的建设与发展,该中心已拥有一整套完善和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对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和严格管理,完全可为委托方出具科学、准确、公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其检测范围涵盖“眼镜架、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光学树脂镜片、老视镜、配装眼镜、光致变色眼镜片毛坯、太阳镜、软性亲水接触镜、硬性角膜接触镜、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个人眼睛和面部防护装置”等眼镜产品 检测项目覆盖了几乎所有眼镜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ISO、EN、ANSI、BS、DIN等相关标准。   为了进一步开展国内出口企业外销产品检测服务,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与国外著名第三方检测机构展开合作,于2011年11月11日与法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为友好合作实验室。双方将以建设一个“国际级眼镜产品技术服务平台”为目标,为我国眼镜生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速检测服务,帮助国内企业更便捷、合法、有效进军国际市场。 王本平副主任(右二)、林眉德副总工程师(左一)与到访人员合影   附: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www.cnotc.org
  • 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潍坊成立
    6月5日,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立挂牌仪式在潍坊市举行。国家认监委、省及潍坊市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仪式并为中心成立揭牌。 设立在潍坊市的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质监总局批准,以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为依托筹建的。中心成立后将全面的承担起全国范围内蔬菜、果品及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蛋及蛋制品、粮食等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检验中心装备总价值1000余万元的专用仪器设备200余台,其检测能力覆盖了国家标准规定的28类食品。 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潍坊的成立,将进一步巩固潍坊市及整个山东作为农业大市、农业大省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于促进全市及全省农业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潍坊市委副书记 郑金兰:“现在潍坊已经形成了以寿光为中心的蔬菜生产、加工、销售中心,寿光蔬菜、潍坊蔬菜也是中国的知名品牌,对于潍坊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致富奔小康,这个产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潍坊设立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件大事,对潍坊农业特别是做强做大这个产业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殿华:“国家级蔬菜中心建在潍坊市,对我们全省的质监工作来讲,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家级的蔬菜检测中心在全国不多,在我们省是第一家,特意以不仅仅是对当地经济发展是一个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广大老百姓保证食品安全建立了一个技术保证的平台,有了这样一个技术性的保证,就可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质量保证,对当地经济市一个巨大的促进,对我们潍坊市的蔬菜已经形成了买全国、卖全国的大的规模。国家级的实验室建在这个地方,对我们当地蔬菜的发展市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性的支持和支撑。”
  •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顺义
    3月26日上午,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开工仪式在顺义汽车城隆重举行。中心投入运行后,将成为国内试验室规模最大、设备配置最强、检测试验能力最全的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研发能力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五”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调整,汽车品种不断增加,价格不断下降,2009年我国汽车年产量已经突破了1000万辆。但是,汽车的自主研发能力、质量依然成为制约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的要求,其中,推动汽车产业发展是提高首都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任务。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建设,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服务北京汽车产业振兴的重要举措。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坐落在北京的汽车生产基地——顺义汽车城。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4.4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建设周期为两年。中心设有汽车碰撞试验室、汽车整车实验室、汽车零部件实验室、汽车灯光电器实验室、汽车检测综合楼、多角度碰撞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和新能源汽车检测实验室。同时,通过与相关部委、行业的沟通协调,整合了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EMC试验室、中国计量院EMC试验室等一批高水平检测资源 采取吸纳社会专业机构的资金、技术支持的方式,整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的碰撞试验室 建立“产、学、研”一条龙模式,整合清华大学碰撞试验室,在利用学校雄厚的技术、科研能力,建设高水平试验室的同时,为清华大学提供了高水平的研究和学生实习平台。   投入运营后,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将开展汽车性能、安全性、环保等强制性项目的检测和汽车零部件、汽车相关材料等检验测试服务。一方面为汽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定期对汽车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满足政府对汽车质量监管的要求。同时,中心还将服务于企业研发,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的检验和开发测试服务平台。中心将积极开展国际比对和技术交流,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互认合作,为中国汽车更好地进入国外市场把好质量关,提升中国制造企业的质量水平和信誉。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北京市建设节能环保型城市、提升北京市汽车工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形成我市汽车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顺义区在北京市汽车板块中最具有集群化潜力,已聚集了北京市四大整车生产企业中的两家(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零部件企业达到59家。以整车为龙头,以零部件企业为主体,以仓储物流等服务型企业为延伸的汽车产业集群初具规模。近年来,顺义汽车产业产值占北京市汽车产业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2009年,顺义共生产汽车62万辆,整个产业实现产值771亿元,占全市汽车产业比重达51%,成为北京市名副其实的汽车产业核心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的建设,填补了我市汽车行业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为北京市乃至国内汽车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于提升顺义区的汽车产业核心区的地位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110家企业生产的110种食糖产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单晶体冰糖和冰片糖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食糖卫生标准》GB13104-2005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食糖产品的蔗糖分、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总砷、铅、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赤藓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螨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8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蔗糖分、酵母菌、还原糖分、色值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产品等级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一级 2010-10-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 白砂糖 凌雪 50kg/袋 一级 2011-05-1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白砂糖 星友 50kg/袋 一级 2011-05-08/乙A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湛江金路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甘岭 50kg/袋 一级 2011-04-16/ 9916 0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蜂泉 50kg/袋 一级 2011-02-24/甲-147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湛江金海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甘岭 50kg/袋 一级 2011-03-16/82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雷州市恒大制糖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2-26/105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廉江市华南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雅沙 50kg/袋 一级 2011-03-08/12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 湛江市金丰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银月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2/ A125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风顺牌 50kg/袋 一级 2011-01-22/76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徐闻县恒福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赛古 50kg/袋 一级 2011-03-01/111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 阳春市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春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1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 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紫锦 0.5kg/罐 一级 2011-04-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华分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南冰洋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遂溪县大华糖业河头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金坡 50kg/袋 一级 2011-02-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三环 50kg/袋 一级 2011-01-1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3-0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8 雷州市大地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3-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 化州市笪桥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白砂糖 橙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0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 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橘城 50kg/袋 一级 2011-03-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1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东元食品厂 广东省 白砂糖 东燕牌 450g/袋 一级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伶俐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云鸥 50kg/袋 一级 2011-02-25/2281-5-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3 龙州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龙田 50kg/袋 一级 2011-02-28/1086-1-1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 南宁良庆冠桂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唐牌 50kg/袋 一级 2010-12-26/0299-0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 广西钦州市钦江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绵白糖 金瑞 50kg/袋 优级 2011-03-14/1148#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6 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都鑫 50kg/袋 一级 2011-03-05/051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7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凤山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网山 50kg/袋 一级 2011-03-15/FT198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8 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山兰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05/12#2880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9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左江 50kg/袋 一级 2011-01-30/1976-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0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红河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荷花 50kg/袋 一级 2010-12-11/153-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大明山 50kg/袋 一级 2011-02-2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2 广西大新县雷平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骏马 50kg/袋 一级 2011-03-1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3 横县冠桂糖业有限公司谢圩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俊牌50kg/袋 一级 2011-01-0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防港牌 50kg/袋 精制 2011-03-0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5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柳城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网山 50kg/袋 一级 2010-12-14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湘桂 50kg/袋 一级 2011-01-1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7 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圩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嘉墟 50kg/袋 一级 2011-02-2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桐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蝶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9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涌泉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0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紫霞 50kg/袋 一级 2011-03-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怀远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远山 50kg/袋 一级 2011-01-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2 广西来宾东糖石龙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金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1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博华 50kg/袋 一级 2011-02-02/118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4 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左江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石林 50kg/袋 一级 2011-01-28/0886-2-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5 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双骏 50kg/袋 一级 2011-04-03/116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6 广西崇左东糖俊杰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百灵 50kg/袋 一级 5-2011-3-22-81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7 北海华劲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一级 2011-01-14/ 1527A3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8 广西合浦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伟恒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21/80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9 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祥星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04/1131-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0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灵香界 50kg/袋 一级 2011-03-14/93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1 广西浦北县金和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赤砂糖 桂兴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22/0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2 广西世纪飞龙集团平吉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赤砂糖 兆龙 50kg/袋 一级 2011-03-26/481乙班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3 广西钦州市犀牛脚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犀牛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4 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南珠牌 50kg/袋 一级 2011-02-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榕峰 50kg/袋 一级 2011-03-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6 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兆龙 50kg/袋 一级 2011-03-24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7 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武阳江 50kg/袋 一级 2011-02-2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8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石花 50kg/袋 一级 2011-01-3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9 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环天 50kg/袋 一级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0 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桂宝 50kg/袋 一级 2011-03-2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1 广西桂中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绿旋 50kg/袋 一级 2011-03-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2 广西马山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金伦 50kg/袋 二级 2011-02-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3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三冠 50kg/袋 一级 2011-02-0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4 广西凤糖雒容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洛清 50kg/袋 一级 2011-02-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5 广西凤糖柳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双柳 50kg/袋 一级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6 广西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田原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7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蜜达 50kg/袋 一级 2011-02-2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8 柳州市柳冰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 单晶冰糖 柳冰 400g/包 一级 2011-04-1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9 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单晶冰糖 国冰 25kg/袋 一级 2011-03-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0 柳州市金柳食品加工厂 广西自治区 冰糖 桂柳 15kg/袋 合格品 2011-04-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1 柳江县德鸿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 冰糖 -- 15kg/袋 合格品 2011-04-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2 广西南宁东糖新凯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蜜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灵山县武利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高航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广西陆屋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陆屋 50kg/袋 一级 2011-02-1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5 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那彭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6 广西博白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伟恒 50kg/袋 一级 2011-01-3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7 海南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龙津牌 50kg/袋 一级 2011-01-11/00326-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8 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南龙 50kg/袋 一级 2011-01-17/ 5050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9 海南定安茶根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甘泉 50kg/袋 一级 2010-12-18/000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0 澄迈程鹏糖业有限公司恒生糖厂 海南省 白砂糖 椰雪 50kg/袋 一级 2011-02-24/60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1 勐腊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英茂 50kg/袋 一级 2011-03-25/01-148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把边江 50kg/袋 一级 2011-04-15/42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3 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恒盛 50kg/袋 一级 2011-04-17/000010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4 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一级 2011-04-11/076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5 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钟山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云龙牌 50kg/袋 一级 2011-04-12/042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6 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黎山雪牌 50kg/袋 一级 2011-04-20/00073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7 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图形商标) 50kg/袋 一级 2011-04-15/101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8 云南石屏东糖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铁拳 50kg/袋 一级 2011-04-04/0298-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9 云南永德麦坝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晶莹 50kg/袋 一级 2011-04-16/1-057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0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南恩 50kg/袋 一级 2011-03-15/0352-1-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1 云南中云化念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中云 50kg/袋 一级 2011-03-14/19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2 蒙自南华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雨露 50kg/袋 一级 2011-04-06/0116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3 文山市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普吉 50kg/袋 一级 2011-04-04/266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4 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仙人山 50kg/袋 一级 2011-02-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5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罕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英茂 50kg/袋 一级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6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7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勐糯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8 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永甸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晶莹 50kg/袋 一级 2011-03-1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9 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绵白糖 四方 50kg/袋 优级 2010-12-0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0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1-01-0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1 中粮屯河伊犁新宁糖业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0-10-2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2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0-11-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3 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联合一番 0.4kg/袋 一级 2011-05-12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3%)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4 东莞市万江联益食品厂 广东省 冰片糖 -- 2.2kg/箱 二级 2011-05-08 不合格 还原糖分(标准值/实测值:7.0%~12.0%/14.81%)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东莞市道滘金美食品厂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金美 15kg/袋 一级 2011-05-08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东莞市万江新联食品厂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新联 15kg/袋 一级 2011-05-20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7 广西大化大地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秀河牌 50kg/袋 一级 2011-02-25/000276(丙班) 不合格 酵母菌(标准值/实测值:≤10cfu/g/ 430cfu/g)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友力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不合格 色值(标准值/实测值:≤150IU/201IU)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9 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 单晶体冰糖 -- 25kg/袋 一级 2011-04-23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4%)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0 昆明晨云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单晶体冰糖 CHENYUN 24kg/袋 一级 2011-04-23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近日,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专家现场验收。据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在现场评估后介绍,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运行情况、技术能力、科研工作、人才状况、建设发展情况5项13个要素全部合格。评估验收组专家认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定位准确,规划合理,发展思路清晰,能力布局较为科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早在两年前,胶南市质监局就积极启动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筹建工作,此举得到胶南市政府的支持。在筹建过程中,该局拓展筹资渠道,开启了多元化的合作创新发展模式,将该中心列入了胶南市2011年市级财政直接投资项目,胶南市市级财政直接投资100万元,青岛市质监局支持资金40余万元。今年以来,为了更好地筹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胶南市质监局积极与胶南市纺织行业协会、纺织机械龙头企业以座谈会的形式,调研胶南市纺织机械企业的现状和需求。在中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上,该局本着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浪费所争取来的每一分钱,又要保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先进科学,在多次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配备方案后,通过胶南市政府统一招投标,共计购买了固定式直读光谱仪、电子拉力试验机、程控安规综合测试仪等检验仪器设备50多台件,设备原值170余万元,全部投资200万元。今年7月,经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评审,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和依法授权,具备11种产品、7种实验方法、300多个参数的检验能力,达到了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能力,这是山东省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纺织机械专业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落户广东
    全中国地区独一家 商务部系统第一家   新年伊始,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群情激昂: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该单位基础上筹建“国家白兰地、威士忌、伏尔加及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副主任赵红兴奋地对记者说,知道什么叫“在你单位基础上筹建”吗?说白了就是把“广东队”直接升格为“国家队”,而不是在“省中心”之外另搞一个国家中心。我中心现有1000平方米的实验室场地,有价值1500万元的专业酒类检验仪器设备。我们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在18个月之内完成3000万元的总投资,扩建3000平方米的实验室场地,建成一个集检验、科研和培训于一体的国家酒类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完成这些筹建工作,并通过CMA、CAL、CNAS“三合一”评审验收之后,才能获得正式授权。   据了解,这将是国家酒类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首度落户华南地区。如国家白酒质检中心主要分布在四川、贵州、山西、江苏等地,国家葡萄酒质检中心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北、吉林等地,国家黄酒质检中心主要分布在浙江等地。从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队伍来看,目前尚没有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洋酒产品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广东省洋酒销售额每年高达105亿元,其销售量占全国的50%。其中,白兰地销量占全国的70%,威士忌销量占全国的60%。同时,我国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和葡萄酒流通市场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假冒和低质商品,生产整体水平仍不高,国产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和葡萄酒竞争力不强,还难以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流通商品,消费者对市场上质量良莠不齐的流通商品难以判断。照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现有的食品检验、酒类检验的机构侧重于国产白酒、啤酒、黄酒、露酒、果酒或葡萄酒检验,有能力开展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进口酒检验的机构较少,能进行真假鉴定的机构更少,技术资源相当匮乏,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洋酒质量监管时较难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撑。虽然国内对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及葡萄酒等进口酒类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已经起步,但整体来说还比较薄弱,很多进口酒产品的质量检验和鉴定均由出口国的制造商或其委托的机构完成,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及葡萄酒等酒类商品的标准、检验规范等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缺少在国际上话语权。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省酒类检测中心从2007年开始,为力争国家酒类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驻广东,付出了不懈的追求和努力。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商务部予以大力推荐,广东省政府更是在立项上鼎力支持新批准筹建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财政承诺给予国家级质检中心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今年一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广东筹建国家白兰地、威士忌、伏尔加及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国葡萄酒产区主要集中在北方,广东地区几乎不产葡萄酒,所以我们检验的葡萄酒基本上是进口产品,加上久负盛名的白兰地、威士忌、伏尔加等洋酒产品,与其他国家质检中心(酒类)相比,我中心的优势在于:(1)中心经过对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葡萄酒等酒八年的深入研究,已具备了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葡萄酒等酒的检验以及真假鉴定的技术能力 (2)中心是目前国内掌握最全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葡萄酒等酒的国内及国际的相关产品标准、法规及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 (3)中心具有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葡萄酒的检验和真假鉴定的仪器设备 (4)中心技术人员经过多年对这些酒类产品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在真假酒鉴定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分析数据 (5)中心与国内外酒类检测机构和酒类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交流关系和互访机制,国外酒类企业为我中心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样品等技术支持,开展实验室间项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目比对 (6)中心是国内拥有假冒伪劣酒类样品最多的专业酒类检验机构,并积累了大量的真假酒分析数据。这就是我们敢于简称为‘洋酒’中心的原因。”赵红说,“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洋酒’中心是唯一一家 而且在商务部管辖的系统内,我们是第一个取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格的机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主任朱思旭表示:“在广东建立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是我国酒类行业一个极具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它有利于尽快提高我国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和葡萄酒等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手段、检验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 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提高酒类商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有利于我国参与这些酒类商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制定和修订同类产品的中国标准,形成我国进口酒技术壁垒,更好地保护酒类商品知识产权,确保我们与国外酒类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平等对话。”
  •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方便面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方便面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抗氧化剂(BHA、BHT、TBHQ)、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羰基价超标,表明产品的油脂出现酸败变质。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 五谷道场番茄牛腩面 五谷道场 (面饼+配料)95克/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2011-04-1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鼎康清真食品厂 天津市 早餐面 百世和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凌宇食品厂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雅鲜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圆面王香辣牛肉面 华统 (面饼+配料)88克/袋 总重量90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今麦郎弹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119克/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 -- (面饼+配料)107克/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骨面) 华众 (面饼+配料)92克/袋 总重量95克/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宏望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一品粮心(私房红烧牛肉面) 一品粮芯 (面饼+配料)104克/袋 总重量107克/袋 2011-03-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望都县杰旺食品厂 河北省 大骨弹面(红烧牛肉味) -- 面饼净含量93克/袋 总重量103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佳盛燕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 175g/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绿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苦荞麦速食面 -- 200克/袋 2011-02-17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燕健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燕健 200克/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同惠食品厂 河北省 扬州面 锐鸣 200克/袋 2011-02-2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 四川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山西运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87克/袋 2011-03-2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净含量:面饼+配料110g/袋;面饼:9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 东三福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总重量:97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94g/袋;面饼:8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原味) 统一 净含量: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市民顺食品厂 辽宁省 扬州面 鑫一通 180g/袋 非油炸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长春)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味手擀面 白象 85g/袋 油炸型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香菇炖鸡味方便面 味之家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长春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排骨面 斯美特思圆 102g/袋 油炸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美味肉蓉面 申联 90g/袋 油炸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敦化市敖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黄金面(山珍味) 黄金一代 120g/袋 非油炸 2011-04-07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红烧牛肉煮面 面霸 面饼+配料:122g/袋 油炸型 2011-01-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东三福酸辣肉丝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93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省 华丰三鲜伊面 华丰 面饼:75g/袋;面饼+配料:83g/袋 油炸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蜜汁猪排味干脆面 统一 30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北大荒葱香牛肉面 北大荒 115g/桶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飞碟炒面 铁板牛肉味面 日清 面饼:92g/碗、面饼+配料:122g/碗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瑞怡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 港式炒面麻香担担酱味炒面 靓面坊 320g/袋 非油炸 2011-03-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江苏省 巴西烤肉味干脆面 华丰 30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原汁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g/袋;面饼:70g/袋 油炸型 2011-04-0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配料:105g/袋;面饼:87.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淮安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一碗香红烧牛肉面 福满多 面饼+配料:74g/袋;面饼:6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江苏省 红烧排骨面 幸运 面饼+配料:75g/袋;面饼:67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85g/碗;面饼+配料:109g/碗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脆爽牛麻辣排骨面 味之家 净含量:面饼+配料80g/袋;面饼:72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北京面馆红烧牛肉面 韩客 总重量:101g/袋;面饼+配料:98g/袋;面饼净含量:81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天长)有限公司 安徽省 葱香排骨面 华龙 面饼+配料:85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炖骨手擀面 辣香骨汤面 家家有 总重量:92g/袋;总净含量:89g/袋;面饼净含量:75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孜然羊排味干脆面 思杰 总重量:36g/袋;面饼净含量:34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阳洁集团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大排骨骨汤拉面 天龙八部 总重量:80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78g/袋 :面饼:66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骏龙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皖北特制蛋面 皖北骏龙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双宇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厦门大拉面 双宇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省 日式鸡丁味方便面 宏发 86g/袋 2011-03-2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老坛泡椒牛肉面 统一 108g/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05g/袋(面饼+配料)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一川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香辣牛肉味方便面 一川食品 65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厦门福禾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即食伊面(沙嗲味) 双山 80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6-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福建省南安市和统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和统功夫面皇红烧排骨面 和统 112g/袋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利福(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紫菜汤面 四洲 100g/袋 油炸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香辣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兖州)有限公司 山东省 今野拉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120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营养卫士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营养卫士魔术师巴西烤肉味香脆面 营养卫士 32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湾仔方便面厂 山东省 铁板牛肉味香酥面(方便面) 荣湾 40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帅帅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牛肉酱味打卤面 鲁宝 95g/袋 油炸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大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麻辣牛排味干脆面 -- 36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原汁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劲爽拉面(红烧牛肉) 康师傅 101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可口乐 110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许昌)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110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方便面厂 河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5g/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国华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烩面(牛肉滋补味) -- 106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百分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爆椒牛排味干吃面 华夏百分 30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天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鸡汁快食面 天方 6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吉哠斯葱香鸡翅油炸型方便面 SOYOU 42g/袋 2011-03-2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121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阿凡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 干脆面 阿凡提 40g/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香酥面 华夏百分 37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浓香排骨面 思圆 102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芝麻香味香脆面 金苑 3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傲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傲龍 101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麻辣牛排面 膳掌柜 96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许昌新苑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香辣骨汤味油炸方便面 -- 88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黄金面(地锅老汤牛肉面) 万事兴 110g/袋 2011-03-2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武汉金鼎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魔法士川湘麻辣烫味干脆面(油炸) 华丰 30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 面, 饼85g,总11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面 康师傅 107g/袋 2011-04-1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2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味:油拉面 白玉 85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冠利达必是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非油炸方便面(原味热干面) 大汉口 115g/袋,面饼80g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楚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大骨面(麻辣牛肉味)油炸 名客 88g/袋,面饼70g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长沙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康师傅 101g/袋,面饼85g 2011-04-0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今麦郎食品(平江)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今麦郎 110g/袋,面饼90g 2011-03-2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川辣排骨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82g/袋,面饼70g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香辣牛肉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122g/桶,面饼90g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粤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冠丰面(非油炸方便面) 冠丰 220g/袋 2011-02-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裕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银丝全蛋面(非油炸方便面) 润福 1.75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创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竹筒面(非油炸方便面) 创丰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汤坑镇金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顺丰 1.75kg/箱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穗丰 1.8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金恒来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海鲜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恒来 18块/袋/900g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恒通食品厂 广东省 手拍面(非油炸方便面) 民味 1.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广东裕昌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砂锅精熬大骨面(油炸方便面) 裕昌 95g/袋×27袋/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桂岭镇煌镕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捞面(非油炸方便面) 煌镕 1.4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经济开发试验区安又发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葱香排骨面(非油炸方便面) 安又发 82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新亨镇裕港食品厂 广东省 麦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裕港 1.7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白塔镇家之珍食品厂 广东省 家之珍美味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嘉之珍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阳市统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精熬排骨面(油炸方便面) 统润 90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锡场镇金银食品厂 广东省 长寿面(非油炸方便面) 麦来尔 200g/袋×24袋/箱 2011-04-0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盈丰食品厂 广东省 超爽肉松面(非油炸方便面) 盈丰 1.6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西县康莲食品厂 广东省 喜吉祥(非油炸风干方便面) -- 88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普宁市四丰粮油面制品厂 广东省 肉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 200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东和食品(河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上品面(非油炸方便面) 满姨 1.5kg/箱 2011-03-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四川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味面(方便面) 白象 70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面(方便面) 康师傅 117g/桶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方便面) 统一 135g/桶
  • 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考”过关
    仪器比对、样品复测、盲样考核……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专家任“考官”,对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复评审于近日在宁夏农科院“开考”。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7年落户宁夏农林科学院,经过3年的培育、发展,目前已日趋成熟。近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中心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并一致通过。此次评审通过将大幅度提高中心的检测能力、服务能力和科研能力,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且公平可靠的数据,为百姓严把食品安全关。   据悉,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能力目前已由成立时的199个产品、205个参数增加到267个产品、319个参数。
  • 北京今年将对九类产品实施重点联合质量监督
    日前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今年北京市将重点对儿童服装、羽绒服、电动自行车等9类产(商)品实施联合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   据悉,联合质量监督抽查监测将由北京市质监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完成,通过统一确定抽查、监测重点产(商)品,统一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统一检验机构管理,统一不合格产(商)品的处理和统一抽查、监测结果公告&ldquo 五统一&rdquo 的方式,对消费者关注度高和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北京市产业集中度较高的部分重点产(商)品,联合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此次联合抽查、监测的产(商)品包括: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羽绒服、电动自行车、软体家具、太阳能热水器、燃煤采暖炉具、电线电缆、发动机润滑油。此次抽检将统一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以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等为基础,统一检验机构管理,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管,促进北京市质量检验平台建设。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质量监测实施承检机构库管理,质监和工商部门确定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对于不能为抽查和监测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暂停其任务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抽检将统一对不合格产(商)品进行处理,并建立抽查、监测结果共享机制,对不合格产(商)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还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和召回等措施。   此次重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测将制定专项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统一抽查、监测工作完成后,北京市质监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将联合公告相关结果。
  • 广西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6月中下旬,由宋世楼研究员为组长的国家质检总局专家评审组一行6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局筹建的国家量具中心进行了现场验收评审,并召开了现场验收会。      在验收工作中,专家组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任务书》以及《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验收申请书》等文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和报告、交流座谈、跟踪检测过程、现场检验操作考核等方式对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确认了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筹建任务已全部完成,承诺全部落实,同意推荐国家量具中心通过验收。专家评审组并对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 北京质量监督局拟采购500万仪器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更新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12CNIC03-8011   采购货物:   序号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 1 2 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3 3 超高压液相色谱(LCMSMS) 1 4 4 离子色谱仪1 1 5 5 离子色谱仪2 1   详细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招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和供货》   采购预算(五个包):   人民币506万元   投标人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投标人须提供进口设备   3、 投标人须具有提供完善售后服务的能力   4、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制造厂家或其总代理出具的产品经销授权书   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2年3月23日起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   招标文件每包售价人民币500元(含电子版),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50元。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并确认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通过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   收款单位: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78350008791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10-88316646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615房间   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日期:   2012年4月16日 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6层615会议室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分值分配(满分100分):   1、商务部分 10分 2、技术部分40分 3、服务部分20分 4、价格部分30分。   联系人:石楠   电 话:010-88316252   传 真:010-88316263   电子信箱:shinan@cnic.genertec.com.cn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投资2.35亿元 新疆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落成
    中国质量报10月26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于2010年10月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是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建设项目。2006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占地面积5.1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6.8万余平方米,总投资2.35亿元。2007年11月6日奠基,2008年3月28日动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基地内有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及棉花、石油石化、农副产品等国家检测中心。该基地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检验检测和科学研究为基础,技术服务、科研开发和人才培训相互配套,多层次、多功能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   自治区、国家质检总局领导高度重视新疆质监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检验检测研究基地从项目、资金、政策、措施等多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得到了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以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积极扶持。   检验检测研究基地的建成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的结果,是区局党组狠抓质监能力提升、强化基础建设、实施创新管理的结果,是全疆质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真抓实干的结果,凝聚了全疆质监人的辛勤汗水和智慧。   “十一五”期间,新疆质监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全疆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综合实力有了大幅提升,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的落成,集中体现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质监局党组一班人团结带领广大质监干部职工与时俱进,奋力拼搏,争创一流的时代精神,展示了新疆质监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成果,为“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标志着新疆质监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基地启用后将使质监技术检测机构的检验环境、条件、手段和技术装备、科研开发、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为自治区质监工作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更加可靠完善的检验检测技术保证 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推动新疆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整体提升自治区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保障。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综合楼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各级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抽查检验任务,并为社会各界提供产(商)品委托质量仲裁、验货、鉴定检验及技术咨询、认证、培训等服务。   该院拥有石油石化产品、农副产品、节水器材产品等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公安部安全防范技术、国家经贸委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新疆公司 新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中心、自治区煤炭产品检验中心、新疆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自治区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11个技术机构。2004年被国家质检总局确定为7个食品安全能力提升实验室之一。   检验领域涉及石油石化、食品农副、金银珠宝、煤炭建材、机械安防、电线电缆、家具门窗、仪器分析、轻工、管材、橡塑、化工、电器等13个专业 拥有气相、液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等世界领先仪器设备600余(台)套 检验能力通过“三合一”评审、“二合一”认证,1645个产品及参数,已成长为全国重点院所之一。   培育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国家实验室注册评审、ISO9000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ISO14000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8000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国家注册珠宝玉石质检、NGTC珠宝玉石评估、国家注册红、白酒品酒、国家注册中级品茶等专家92名 引进博士生3人、研究生27人。先后3次被评为全国质监系统、自治区质监系统先进集体 两次被国家质检总局表彰为全国质检系统“科技兴检”先进集体 成功创建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行风示范窗口”集体。   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综合楼   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自组建以来,紧紧围绕服务新疆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和目标,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环境设施条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全面履行监督检验职能的能力明显提升。在全区纤检机构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执法打假、企业诚信建设、重点区域监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棉花、毛绒、纺织服装等检验方面形成了较强的实力,为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局内设11个机构和1个社会团体组织,拥有检验仪器设备181台,能开展6大类、103个产品、55个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全区共建成1个棉花抽检实验室和20个棉花公证检验实验室,配备了173台HVI检测仪器,具备了300万吨棉花的检测能力。2005年,国家棉花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成立,2010年启动对全区各棉花公证检验实验室的监督抽检,为有效提高全区棉花公证检验水平,提升检验的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局连续10年荣获中国纤检通联工作先进单位,连续6年被中纤局评为“全国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执法打假先进单位”、“棉花公证检验先进单位”、“毛绒公证检验先进单位”。会同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和农垦科学院承担“中国美利奴羊超细型培育和细型羊毛产业技术开发”课题,建立了新疆细羊毛标准体系,填补了国内行业空白,并获得2005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今后,该局将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建设毛绒纤维、亚麻国家监督检验中心和西北纤维制品检验中心,全力服务新疆纤维产业发展,在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综合楼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成立于1996年。围绕全疆质监事业发展的需要,开拓创新发展,该中心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路子,为质监系统和企业培养了一大批急需、实用的人才,成为全疆质检专业领域名副其实的人才摇篮。   该中心先后被确定为自治区质监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站、质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人事厅计算机取证授权培训考核点、自治区质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中心、中国计量学院新疆函授站。目前,该中心建成了集学历教育、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培训、企业质量从业人员培训等内容广泛的质检人才培训基地,多次在全国质检系统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   中心着力在4个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学历教育。开设了中国计量学院“标准计量与质量”大专学历班,质量工程、工业工程本科学历班。二是开展岗位培训。对新进入系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标准化、计量、纤维检验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知识、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对质量专业从业人员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棉检师等专业进行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是面向市场,突出授课培训的针对性,实施菜单式培训。四是开展本系统行业的各类职业技能工作。目前已开展计量、质检、眼镜行业、棉检棉加、衡器等7个专业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培训鉴定工作。   该中心筹建的集教学、住宿、餐饮以及后续服务综合配套、功能齐全的培训基地即将投入使用,该设施拥有计算机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宽敞明亮的教室配置有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实际操作设施,为今后质监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综合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是自治区依法设置的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50多年来,经过几代计量人辛勤耕耘,使新疆计量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研究院内设有6个职能管理部门、10个专业研究所、1个技术开发中心及新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西米拓校准检测有限公司、科正计量公正行和新疆第35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挂设在本院,年校验计量器具台件数达40万台件以上,建立、保存全疆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大类162项 开展长度、温度、力学、电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理化、电离辐射等10大计量380多种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检测以及8大类25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工作 开展7大类14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和各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测等工作。   在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质监局科研、技改等44个项目中,两项荣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一项荣获发明奖、两项填补国内空白。   1998年率先被自治区文明委命名为自治区质监系统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1996以来,先后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监局等表彰为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院党总支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机关工委、自治区质监局机关党委表彰为抗击非典工作先进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 成功创建国家级、共青团中央、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青年文明号”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命名的自治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   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综合楼   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成立于2005年,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新疆特种设备检验研究行业的权威技术机构,也是中国特检协会西北地区唯一的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提升能力试点单位之一。   全院干部职工由汉、维、蒙、回、哈、满、乌兹别克族等7个民族组成,拥有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检验检测队伍和高端技术人才。该院具有设施完善、装备精良有声发射检验系设备,承担新疆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大型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重大任务。该院自主研发的“便携式电梯限速器校验仪”获国家专利,取得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多项科研成果,在新疆经济建设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院连续8年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乌鲁木齐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乌鲁木齐市卫生达标先进单位”称号 连续4年被评为自治区质监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 先后被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成功创建国家、自治区、区直机关三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 药监局将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
    记者7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开展基本药物生产检查和质量监督,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部分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却在下降,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   据介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生产,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2010年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结果以及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情况,复方丹参片等20个品种被确定为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   检查内容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情况 生产工艺和处方变化情况,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生产及检验记录、物料平衡相关情况等。
  • 全国首个PC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批筹建
    据报道,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批复,批准在经开区筹建国家印制电路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该中心是目前全国唯一的PC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至此,铜陵已建及筹建国家质检中心数量达到2家。PC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国家铜铅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础上筹建。  据了解,获批建设国家印制电路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从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检验检测、行业监督规范等三个方面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补齐了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电子信息材料产业链配套检测研发平台短板,为基地内PCB 企业快速发展插上翅膀。同时,搭建PCB产业招商技术研发平台,促进国内外PCB相关产业快速向铜陵集聚,促进铜陵产业结构向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为全面实施“调转促”和“4015”行动计划奠定技术支撑和平台保障。  铜陵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中心筹建工作,为加快推进项目申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前后两次主持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工作。2015年7月10日,中心顺利通过安徽省印制电路板(PCB)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专家组验收工作,完成了省级中心的建设,PCB领域的检测能力和水平达到了安徽省以及中部地区的一流水平。到目前为止,初步建成了印制电路板(PCB)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作为PCB产业园企业的公共实验室,为企业的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把关、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了系列服务。国家铜铅锌质检中心位于开发区内,到目前为止,围绕PCB的检测和研发已购买了831万元的仪器设备,初步建成了PCB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管理,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0月26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实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质检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检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性义务以及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 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现场评审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评审组的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隶属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省级茶叶专业检验机构,2005年通过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复审。该站成立以来,按照省、市质监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监督检验工作,连续三年圆满完成省监督抽查和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茶叶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该站还注重加强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测水平,2005年在全省质监系统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检查中获得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在近两年国家认可委组织的茶叶能力验证和省局组织的农残项目比对考核中,参加项目全部合格。 2006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成立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批复》(鲁质监办字[2006]291号),同意在原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基础上成立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委派,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评审员刘仪初等三位专家于11月10日至12日对该站进行了现场评审。评审组通过现场提问、操作演示、盲样测试、留样再测、资料调阅、仪器检查等方式,对实验室管理体系、工作程序、人员、设备、检测方法、环境与设施、样品处置、抽样、质量控制和验证活动、记录(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结果报告等全部要素进行了全面的评审。经过二天半认真检查和现场考核,评审组专家认为: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具有明确的、适合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检测程序科学规范,内部职责分配合理,质量体系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相关要求,技术能力符合检测工作要求。其间专家对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建设等提出了良好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顺利通过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标志着该站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设备、环境设施、人员能力水平以及检测技术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标志着该站获得了参与国际间实验室双边、多边合作的“通行证”。
  •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被暂停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监函〔2018〕17号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strong /p 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p p br/ /p p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 /p p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 /p p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p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品质量监督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1月30日 /p
  • 首个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立
    产量极其有限的拉菲在中国光代理商就多达几十家,“卡斯特”品牌满天飞,离岸价仅几十元的一瓶葡萄酒卖价好几百甚至上千元人民币,如何对进口葡萄酒质量和品牌进行鉴别?……针对葡萄酒行业长期缺乏监管和专业知识的匮乏,5月7日,广东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朱思旭在中国进口葡萄酒诚信高峰论坛上透露,经国家质监局和商务部批准,首个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广东,消费者可以就手中的葡萄酒进行鉴定。   中国进口葡萄酒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今年315期间,浙江消保委揭示了进口红酒行业十大乱象,把该行业推到了舆论巅峰。假葡萄酒、穿了马甲的假进口酒、假名牌酒,极大地扰乱了市场。但打假多年,进口葡萄酒从2005年登陆中国至今,却越打越乱。   由于洋酒进入中国时间较晚,专业知识的匮乏,记者注意到,国家质监局下虽设有食品质量检验中心,但中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洋酒检验机构。   朱思旭说,作为洋酒进口前沿,广东酒类专卖管理局花了10年的时间完全掌握了干邑、威士忌等洋酒的产区特征,掌握了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的产品特征以及产品等级特征。去年,国家质监局和商务部同意在广东筹备白兰地、威士忌和葡萄酒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政府已拨款1000万元。   但身兼国家洋酒检测中心主任的朱思旭不得不承认,面对全国已多达几十万种洋酒产品,如何监管,仍很头痛。该中心目前只开展了葡萄酒产区特征研究,至于具体到某个品牌,不得不依赖生产厂家才能建立指纹图谱。   “真假酒的辨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防伪标签、卫生指标检测、理化指标分析、风格特征,再到专家口感,至少是六道以上的关口才能判断真假。”朱思旭说,这需要厂家的配合,行业协会的协助。   “打击进口酒乱象,要靠综合手段!”代理拉菲系列酒等多种洋酒的圣皮尔精品酒业首席执行总裁沈品同建议,中国对进口葡萄酒应从按价征税改为按量征税,这可以有效打击对高价位葡萄酒的走私活动,让暴利不复存在。这种征税办法在美国和新加坡已有先例。   加强行业自律也是打假。“假酒成为了进口葡萄酒行业最大的竞争对手,而不是同行。”北京恒忆盛世酒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海成说。5月5日,包括CASTEL代理商建发酒业、德龙宝真以及圣皮尔精品酒业等国内11家大型进口商建立了诚信联盟。上海卡聂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柏龙承诺,一旦消费者发现该公司卖假酒,一瓶酒赔偿1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zip附件1浙江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晾衣机(电动晾衣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机织服装(成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设用砂、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聚乙烯(PE)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冷水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食具消毒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x浙江省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万能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小功率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毛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绒针织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液体加热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转换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轮滑鞋等6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轮滑鞋、运动头盔、针织运动护具、塑胶跑道、凉席、纱线平地拖、塑料袋、室内塑料垃圾桶、雨衣、帐篷、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打印机、电话手表、电源适配器、儿童定位手表、儿童学习机、耳机、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移动硬盘、智能手环、珠宝首饰、防蓝光眼镜、老视成镜、配装眼镜、眼镜架、眼镜镜片、游泳眼镜、纸及制品、人造板、建筑涂料、防火门、防盗安全门、建筑防水材料、胶粘剂、壁纸、铝塑复合板、水暖五金、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LED读写台灯、单端荧光灯、道路照明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节日彩灯(灯串)、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嵌入式灯具、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双端荧光灯、隧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影视舞台灯、汽车轮胎、塑料垃圾袋等7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点击下载: 附件1-67.docx1.广东省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广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广东省针织运动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广东省塑胶跑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广东省凉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广东省纱线平地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广东省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广东省室内塑料垃圾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施细则9.广东省雨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广东省帐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广东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广东省车用卫星导航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广东省打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广东省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广东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广东省儿童定位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广东省儿童学习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广东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广东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广东省摄像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广东省碎纸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广东省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广东省移动硬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广东省智能手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广东省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广东省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广东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广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广东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广东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广东省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广东省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广东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广东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广东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6.广东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广东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广东省壁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广东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广东省水暖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广东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广东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广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广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广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广东省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广东省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广东省单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广东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广东省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广东省节日彩灯(灯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广东省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广东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广东省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广东省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广东省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广东省隧道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广东省投光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广东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广东省影视舞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广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广东省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广东省产品标签标识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质检工作迈上新台阶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带来可喜变化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广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有65万家企业参与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有14个省开展“质量兴省”活动,全年新增5个 有2024个市(县)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全年新增409个。21个省(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有17个省以政府名义召开了质量兴省、标准化等质检工作专项会议。   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营造了质量工作良好氛围,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得到了落实,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我国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质检部门在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促进了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质量安全,社会各界更加支持质量监管,质量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据了解,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各单位都成立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质检总局加强了对全系统的指导和督查,有力推动了各地“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同时,质检总局加强与国资委、工信部、商务部等10个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了16项专项整治和质量提升工作。各地两局也都切实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有关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一年来,质检总局部署了33项重大活动,确定了119项重点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组织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加快重要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强计量和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开展国外技术性措施专题研讨,出台服务外贸稳定发展的10条措施,加大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推进质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举办了质量高层论坛、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论坛、网上系列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取到了良好效果。   为了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质检系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紧密合作,开辟宣传专栏5300多个,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8700多次、系列专题访谈6700多次,地方媒体报道9.1万次。全系统广泛组织了质量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2万多次,发放资料1000多万份,104万人参加了质检总局举办的“质量知识竞赛”。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5654家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 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网公布   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质检系统以“四查、四建、四落实”为主要内容,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09年,全国共有5654家违规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上网公布。   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监管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07万家(次),发现并督促生产者整改问题14万个。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查获货值6.5亿元。同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清查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706家、暂停361家企业相关资质,出口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共检出并依法处理了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   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妥善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性问题。质检总局建立了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70种食品、172个项目、14000多个样品组织开展了风险监测,对83类、536种指标、4.6万批次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监控。经过努力,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改善,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控制考核指标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据介绍,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共排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3万家,检查设备62.9万台,发现各类安全隐患9.6万个,已督促整改7.8万个。   对于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要以使用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式,开展设备和企业分类监管试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实现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区域内检验资源共享。   2009年打了一场漂亮的疫情疫病阻击战   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全力以赴,采取一系列从严从紧从细的检疫措施,严防疫情传入。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全国质检系统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防控应急状态。采取八项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口岸、重点途径和重点环节的防控,防范疫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并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口岸检疫防控措施。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福建、厦门、辽宁、山东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人手紧缺、入境人员多的情况下,迎难而上,尽职尽责,严格口岸查验。全系统团结一心,互相支持,紧急抽调4000多人赴口岸一线协助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口岸组组长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公安、海关、卫生、农业、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措施。截至12月31日,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发现发热或有症状人员2.3万人次,口岸截获的患者占输入性病例的45%左右。口岸防控工作始终有序、有力、有效,为延缓疫情传入扩散、削低流行高峰、降低疫情对内危害性冲击以及药品准备、疫苗生产争取了时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再上台阶   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大大提高。通过改革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适时调整法检目录,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以企业质量信用、产品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了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实施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初步建立了进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强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全年检出不合格进出境货物1.4亿批,批次不合格率达0.76%。推进电子检验检疫建设,上线运行电子检验检疫应用系统28个,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同时,边贸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黑龙江、广西等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边贸商品质量的监管,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小商品质量安全实施区域化管理。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方面,完善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发挥口岸“一机两屏”的作用,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出口和逃漏检行为。   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得力   980多项措施服务“一揽子计划”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围绕中央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980多项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揽子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振兴。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指出,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采取一系列举措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其中,优先安排产业振兴急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03项 积极推动节能认证等工作,指导千家重点企业落实节能降耗措施 提高水泥、钢筋等生产准入门槛,对21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许可,促进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工艺装备 采取检验检疫措施,促进原油、铁矿石、原木等资源性产品进口,加严乳制品、肉类、大豆、油菜籽、棉花等重点敏感进口产品的监管。   同时,采取措施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服务海西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的措施,加大了扶持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河北曹妃甸港区发展的力度,与8个省(市)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质检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定期磋商,加强协作配合。24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2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北京、上海、山东、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地质检部门围绕花博会、世博会、全运会、大冬会、亚运会、西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开展质检服务。全系统共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566个,地理标志产品达到947个,建成化肥等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质量水平,全系统广泛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各种帮扶措施。例如,加大质量管理、原产地证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等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计量能源审计、能效测试和特种设备等节能服务。江苏、湖南、河南、重庆、河北、云南、贵州等地质检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服务行动,有针对性地服务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湖北、山西、安徽、天津、内蒙古、江西、青海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了减免检测费用等措施,浙江、辽宁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扎实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增强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在服务外贸发展、稳定出口方面,质检总局扩大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的范围,全年新增绿色通道企业706家,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增至10000家,通关时间平均缩短1天以上。对新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实行宽限期制度,不收取检验费。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收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收费降低30%,全年减免检验检疫收费约15亿元。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帮助出口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44.7亿美元。推广山东检验检疫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全国共建立示范区108个。充分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积极参加WTO贸易政策审议,认真做好通报咨询评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发挥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和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检验检疫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外贸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22个国家32位驻华使节考察我出口企业,加强对外谈判和交涉,促进13个国家和地区解除对我30多种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限制。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加强质检国际交流合作,配合高访9次,签署合作协议50份,参与9个自贸区协定谈判与执行。建立了海峡两岸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检验、消费品安全及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框架。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创新涉台检验检疫工作机制,促进了两岸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成工作重点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将围绕低碳经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的认证工作,建立认证认可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努力推动认证认可多边和双边国际互认,积极服务贸易便利化。   2009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信息安全、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认证取得突破,21家乳制品生产厂纳入乳制品认证试点计划。强制性产品认证从19大类132种扩展到23大类172种。2000多个行政部门、5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或国家认可。同时,深入开展专项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对10家3C认证指定机构、67家指定实验室和139家认证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据介绍,2010年,我国还将强化各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加快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继续开展认证市场整顿,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认证认可违规行为,完善认证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加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广监管试点经验,鼓励各地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合开展认证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抽查与质量监督抽查、卫生注册备案与食品监督管理、实验室资质评定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等联动机制。充分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   我国将建立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质检部门将加强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标准物质体系,推动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和计量校准、测量能力的互认。   2009年,质检部门扎实开展计量工作,完成计量标准建标考核109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57项 审查报批国家一级标准物质71种、二级标准物质425种。“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共检查计量器具236万台(件),免费为居民检测计量器具20余万次。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2010年,全国质检部门还将广泛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使民生计量惠及更多群众。推动能源计量中心建设,积极为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行业提供计量服务。加快建立能效评价制度,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加强重点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全国质检系统将探索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   “全系统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要求。   王勇说,全系统要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发挥其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作用,把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质检总局要总结省部合作成功经验,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府的沟通,加强条块合作,抓好《合作备忘录》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促进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工作合力。三是要紧紧抓住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诚信自律、守法生产,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四是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措施,特别是要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打假、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口岸卫生检疫、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监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要大力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王勇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加强“融合、整合、联合”,加快大质检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合心、合力、合作的局面。一是促进队伍融合。加大各地两局干部交流和联合培训的力度。从今年起,每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拿出一个副局级和一到两个处级岗位,互派干部进行挂职锻炼,增进了解,促进融合。各地两局要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和睦的大质检文化氛围。二是加强资源整合。要加强技术机构建设的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统一检测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三是实现工作联合。国家质检总局要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在进出口食品监管与国内食品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管理与通关业务等方面,实施统筹管理,加强工作联合。各地两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质量状况分析、监督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验业务委托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融入到质检工作大局之中。   质量管理体系在机关中全面推行   全国质检系统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努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和标准委、认监委机关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今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运行。2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1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范机关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要求,2010年,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机关建设,按照建设大质检文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团结融合,努力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要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大力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措施,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王勇说:“今年全系统都要在机关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机关管理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再出“惠企”新举措   1月7日,记者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国家质检总局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中,将“惠企”二字放在了首要位置。其中包括:加大帮扶企业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等让企业实实在在得实惠的新举措。   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介绍,今年质检部门将把服务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运用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手段,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展技术培训,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建立面向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培育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服务对外贸易便利化,将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绿色通道、直通放行范围,为优秀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报检”的进口通关模式,进一步减少中间验放环节。全面参与地方口岸电子平台建设,围绕口岸物流便利化建设,强化与港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加快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积极探索录入申报方式改革,减少企业申报程序,提高验放效率。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提高原产地签证质量和效率。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建立证书核查机制,保障出口商品在国外顺利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出口农产品、纺织品减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规模较大、质量长期稳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口企业,采用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的方式,减少重复检测和收费。加强对报检报验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借检验检疫之名搭车收费。推广口岸区域集中查验模式,减少企业中间作业费用。完善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办法,严格准入,规范收费。加强实验室检测管理,严禁违规强制检测。加强检验检疫与质量技术监督的协调配合,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降低收费总额。   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实施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有效的办法,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据了解,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认真履行质量综合管理职能,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努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质量发展规划。认真总结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的经验,分析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紧起草质量发展纲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时,抓紧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争取质检工作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推动质量兴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定质量兴省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质量兴省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争取各个省(区、市)都开展质量兴省工作,使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的比例达到80%以上。已经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省(区),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要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工夫,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扩大影响 还没有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各地质检部门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和推进,积极推动质检兴省工作尽早开展。   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每季度召开质量状况分析会,定期向国务院提交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各地两局也将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向地方政府提交分析报告。要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抓紧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 国内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草业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个大产业,但在中国尚属新兴产业。草业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农业经济、保障食品安全都具有战略意义。   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开展了中国草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形成了中国草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将积极推进草业生产方式转变,推动草种业、牧草种植业、草地畜牧业、草产品加工业等草业主体产业的快速发展。草业产品(包括草种和草产品等相关产品),既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也是重要的农业产出品,在发展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草种是发展草业的基础,草产品是发展畜牧业的一类重要饲料。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畜牧业的迅速发展是以挖掘牧草和其他绿色饲料的潜力并突出发展草食畜禽生产为前提的,欧美发达国家其畜产品60%以上是由牧草转换来的。在国内随着畜牧业的发展,我国草产品占饲料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监管草业产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也相继建立。   目前,我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截至2010年3月,国内共建有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47个。其中,部级检验机构5个[包括农业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和浩特)、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省级检验机构18个,地市级检验机构13个,县级检验机构11个。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形成了一定的优势。   人员素质较高。质检机构技术人员共有462人,其中,部级检验机构84人,省级检验机构219人,地级检验机构135人,县级检验机构24人。高级职称以上的职工143人,中级职称173人,初级职称82人。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68.4%。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技术人员共386人,占83.5%。检验人员大都接受过农业部、有关院校、研究所、相关检测机构等多次专题培训,并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硬件设施齐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固定资产价值达8819.85万元,实验室面积达到20080m2,仪器设备有1111台(套),仪器设备价值3541.27万元。对应于检测项目,仪器设备配备齐全。草种设计检验能力为44562批次/年,草产品设计检验能力为16160批次/年。其中,部级、省级质检机构草种设计检验能力为34062批次/年,草产品设计检验能力为11760批次/年。   积极开展工作。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在加强草种和草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依法规范草业产品市场,推进草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保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用种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5-2009年间,各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22881批次(委托检验占90.2%,监督检验占9.7%)。其中,部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12059个批次,占52.7%,省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8522批次,占37.2%。5年间,各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产品885个批次(委托检验占94.8%,监督检验占5.2%),其中,部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产品307个批次,占34.7%,省级质检机构检验147批次,占16.6%,市级质检机构检验385批次,占43.5%。   除了开展监督抽查、接受委托检验外,还开展田间检验、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草种市场专项检查及打假整治工作,有效地规范生产,整顿经营市场。   目前,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促进草业产品生产和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质检机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时间长,需要更新。二是检验经费不足,检验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三是草种和草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偏低,市场不规范。这些因素制约了草业的发展。为保障草业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充分发挥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草种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如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标签管理办法。同时,也要理顺机构职能并启动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 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入运营
    经过一年多的积极筹建,以大连质检所为依托的“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经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初评,并经国家认证与认可监督委员会CNCA授权,即将在我市投入运行。该中心将成为我国日化产品前沿检测研究实验室,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等日化产品的专业检测服务。   检测国标“大连制造”:“问题化妆品”无所遁形   据了解,日化中心被批准筹建以来,针对我国相关检测方法比较落后的状况,重点开展了化妆品功效成分分析和禁限用成分检测方法的科研工作。目前,已有8个项目被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而“化妆品中41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测定”和“牙膏中二甘醇的测定”已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   据介绍,刚刚荣获2009年度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化妆品中41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测定”项目,采用的液相色谱/质谱和薄层层析法二种方法,兼顾高精度确证测定和低成本快速高效定性测定,几乎涵盖了目前临床使用的所有糖皮质激素药物,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化妆品中多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测定方法在全国率先攻关成功,意味着‘激素化妆品’将无所遁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糖皮质激素是一种强效的细胞调节剂,使用后“嫩、白、滑”的显效速度快,但是不合理使用外用皮质激素可导致皮肤萎缩、激素依赖-反跳综合症、激素皮炎、青光眼等严重后果。而某些化妆品生产厂商、美容院为谋取暴利,将这类本该医用、慎用的外用药物添加到化妆品中,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据质检专家介绍,我国2007年实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禁用物质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化学物质有1286种之多。激素类药物就在“禁用”之列,而含有激素的“药用化妆品”必须明示。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激素化妆品”多见于美容院使用以及传销售卖的化妆品中。   据介绍,大连市质检所继续将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功效成分的检测技术研究作为工作重点,目前正在攻关的项目包括了化妆品中铬(禁用成分)、维生素B3(烟酸、烟酰胺)、维生素B5(泛酸、D-泛醇)、维生素C等维生素类成分、曲酸及其衍生物、尿素等常用美白保湿功效成分的测定方法研究,这些方法的研制将为即将实施的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检验能力覆盖百余项参数:“风险监测”直击化妆品“隐患”   据了解,以市质检所为依托的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面积达1500平方米,拥有液相色谱-串级质谱、液相色谱-飞行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等国内一流的检测设备和凝胶净化系统、固相萃取等前处理装置,并已经取得了“国家化妆品市场准入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单位”两项权威资格,其检验能力范围已经覆盖了化妆品、洗涤品、消毒剂等产品领域。   “润肤膏霜、润肤乳液、唇膏、洗面奶、洗发液(膏)、化妆粉块、香水、指甲油以及洗衣粉、香皂等等——近30种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日化产品,在这里都可以检测。”中心的质检专家介绍说,具体检测项目还包括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醋酸肤轻松等48种)、防腐剂、去屑剂、抗生素、维生素、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等)、重金属(铅、汞、砷等)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百余项化妆品卫生化学指标检测及微生物指标检测。   正式投入运营的国家日化产品质检中心将积极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化妆品污染以及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我市乃至全国化妆品安全监管和科技进步提供依据,直击化妆品中的潜在危害,确保化妆品消费健康安全。目前,市质检所已经完成了“牙膏中草药成分安全性检测调研”、“化妆品中石棉检测调研”和“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生产工艺调查”等风险监测项目。   大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日化质检中心”是正在建设中的“大连市检测科技园”的附设项目。中心将建立日化产品功效成分安全性评价实验室,稳步开展化妆品等日化产品功效成份关键检测技术研发,在集群式第三方检验测试科技园区中打造全国一流的日化产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和前沿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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