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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一、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都要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审  质量体系认证进行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1或19002或19003,即ISO 9001或9002或9003,国内外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都是这样实施的,已取得共识。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2。本文拟重点讨论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从理论上分析,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见ISO 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质量体系认证正如GB/T 19000所述:"顾客可能关心供方质量体系中的某些要素,这些要素影响供方持续按要求生产产品的能力";"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常能减少顾客质量体系评定的次数和(或)范围"。这就是说,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具有持续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两者是一致的。因此,检查评定的依据从总体上说也应是相同的,都是三个质量保证标准。至于具体使用其中的哪一个标准,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视认证产品的程度确定,体系认证由申请的企业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西方国家实行产品认证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在1987年发市ISO 9000系列标准前,各认证机构早就规定了对质量检查的要求,显然不可能与ISO 9001或9002或9003相一致,大体在 ISO 9002和ISO 9003之间。1982年发布的ISO/IEC指南28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中规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含产品标识、质量审核),材料零部件(指采购质量),制造(指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和试验(含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质量记录和文件(含文件和资料控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显然,这些检查的内容比ISO 9003的要求多,接近ISO 9002要求。1988年发布的ISO/IEC指南53在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中则引用了ISO 9000系列标准,并指出:"使用本指南制订认证大纲的人员,必须熟悉ISO 9000系列标准。"关于在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该指南列举了两个实例,其中一个用于电工产品的企业,需检查的质量体系要素有:管理职责、设计控制、采购、需方提供的物资、制造与加工、检验和试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合格的控制、纠正措施、标识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这一实例表明,在电工产品(比较复杂的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基本上相当于ISO 9001。  目前世界上共有两个产品认证的国际组织,一个是电子元器件方面的,简称IECQ;另一个是电工产品方面的,简称IECEE。这两个国际产品认证组织均成立于1987年ISO 9000系列标准发布之前,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都有各自规定。但是,IECQ于1992年初决定并已经实施了一项重大改进,即从1992年起,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均按ISO 9002审核其质量体系;对1992年以前已经获准认证的企业,要求其建立质量体系,并按ISO 9002重新审核,199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认证证书。  IECEE于1993年7月制订了03号文件《按照电工设备安全标准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的互相认可的IECEE体系的规则程序》(草案),对制造者质量体系的初次评审采用ISO/IEC指南53附录B的规定要求,即上述对电工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接近ISO 9001。  ISO 9000论坛于1992年4月举行了第二届讨论会,讨论了"各国标准化团体如何将自己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与ISO 9000系列协调起来以消除重复认证"的问题。ISO公报报道:"为了避免重复评定,讨论会提出建议,要求各评定机构将其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与ISO 9000评定"和注册挂起钩来。现在有些产品认证制度正在考虑应用ISO 9000系列标准作为产品认证的要求之一。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在各产品认证活动中实施这一原则,这无疑将是向协调方向跨进的一大步。"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要求均以ISO 9000族标准为依据。  (2)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3)质量认证的发展趋势是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以ISO 9000族标准为依据,与质量体系认证协调起来,避免重复评定。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产品的认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质量体系认证要求申请人按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已经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协调起来。

  • 【转贴】什么是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质量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类;按认证的作用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就是说,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包括服务。认证的依据或者说获准认证的条件是产品(服务)质量要符合指定的标准的要求,质量体系要满足指定质量保证标准要求,证明获准认证的方式是通过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其认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产品质量认证又有两种:一种是安全性产品认证,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认证;另一种是合格认证属自愿性认证,是否申请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 质量体系认证其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或者说是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认证的根据或者说获准认证的条件,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应符合申请的质量保证标准即GB/T19001一IS09001或GB/T19002一IS09002或GB/T19003一IS09003和必要的补充要求。获准认证的证明方式是通过颁发具有认证标记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但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质量体系认证都是自愿性的。不论是产品质量认证,还是质量体系认证都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确保认证的公正性。 安全认证在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认证。凡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认证资格,并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机构发给特定的认证标志。否则,不准生产、销售或进口和使用。因为这类产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用户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关于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已在执行中。1992年9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轻工业部等10个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电工产品开展安全认证是以等效转化国际电工委员会(1EC)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此类标准开展的认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九未经安全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自愿性认证,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和非安全性产品质量认证,这种自愿性体现在:企业自愿决策是否申请质量认证;企业自愿选择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有部门和地方的限制;企业自主选择认证的标准依据,即可在GB/T19000一IS09000族标准的三种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中进行选择,但是在具体选择时,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就使用哪一个标准作为认证的基准达成一致意见。所选择的质量保证模式应是适宜的,并且不会误导供方的顾客。此外,在产品质量认证中,认证现场审核一般以ISO9002为依据,认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应是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企业在选择体系认证机构时,一般应考虑四个因素:权威性、价格、顾客是否接受和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权威性是指体系认证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目前,国内认证机构收费(审核费)在3万元左右。此外还必须考虑所选择的体系认证机构是否为顾客所接受,通常,顾客对选择体系认证机构并没有国别、行业或地区等的要求,但也不否认某些顾客对此有特定要求,因而在选择认证机构时,必要时也应征询顾客的期望和要求。最后,还应考虑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必须在国家认可委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方为有效,超过这个范围的认证一律无效。

  • 3C认证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强制认证的标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于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一些日常用品上的“认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关注力也越来越大。今天,笔者就以经常接触到的3C认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例,详细讲述两者之间的区别。“3C”是“中国强制认证”首个英文字母组合的简称,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一种,是对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级,下称“认监委”,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负责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受权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即CQC,司局级,国家质检总局直属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双重领导)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通常每种产品受权的认证机构有2-3家。“3C”认证的前身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管理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后,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底推出“3C”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规定部位加贴“3C”标识。因为有些产品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所以,国家要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认证。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和“3C”认证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但受权的认证机构很多。它是对工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即管理方式)的认证,通过认证的工厂能说工厂的管理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能说工厂的产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自愿性的,国家不强制执行。“3C”认证最常用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发证后监督”,“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是通过检查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判断工厂是否具有生产和型式试验的产品保持一致的能力,即查体系的目的是看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能达到要求。而且其在监督检查的时候还重点关注产品的整体结构、关键元器件是否和型式试验时保持一致。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方式是“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证后监督”,认证的目的是通过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来判断工厂是否建立了符合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它查产品记录的目的是验证工厂是否按体系的要求进行运作,可以说查产品记录是检查一种手段,而对产品本身不进行太多的关注。“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还包含了“质量负责人”、“例行检验”、“确认检验”、“产品标识管理”等各种质量管理体系中没有的内容。可以认为,“3C”认证检查的项目包含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的内容,但比ISO9001多了“型式试验”和“产品一致性”的内容。

  • 【分享】3C认证简介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3C”是“中国强制认证”(Chinese CompulsaryCertification)首个英文字母组合的简称,是国家强制认证的一种,是对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级,下称“认监委”,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负责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受权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即CQC,司局级,国家质检总局直属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双重领导)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通常每种产品受权的认证机构有2-3家。“3C”认证的前身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管理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国家质检总局后,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底推出“3C”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规定部位加贴“3C”标识。  因为有些产品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所以,国家要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认证。  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和“3C”认证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但受权的认证机构很多。它是对工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即管理方式)的认证,通过认证的工厂能说工厂的管理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能说工厂的产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是自愿性的,国家不强制执行。  “3C”认证最常用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发证后监督”,“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是通过检查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来判断工厂是否具有生产和型式试验的产品保持一致的能力,即查体系的目的是看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能达到要求。而且其在监督检查的时候还重点关注产品的整体结构、关键元器件是否和型式试验时保持一致。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方式是“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证后监督”,认证的目的是通过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来判断工厂是否建立了符合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它查产品记录的目的是验证工厂是否按体系的要求进行运作,可以说查产品记录是检查一种手段,而对产品本身不进行太多的关注。而且“3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还包含了“质量负责人”、“例行检验”、“确认检验”、“产品标识管理”等各种质量管理体系中没有的内容。  可以认为,“3C”认证检查的项目包含了ISO9001要求的内容,但比ISO9001多了“型式试验”和“产品一致性”的内容

  • 【转帖】质量认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作者: 刘北辰 )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质量认证已发展成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技术经济体系。实践证明,质量认证作为对产品质量,企业保证能力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在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已成为世界各国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愈加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  认证活动起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当一个工匠谋求订户确认他的产品符合某种规格时,就出现了原始的认证活动。但是,这些活动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在产品规格的形式和确认程序方面也不规范,因而买主对产品是否符合规格,信心不足。19世纪中叶,一些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开始制定法律或技术法规,规定凡要求符合政府颁布的规格和程序的某些工业品,必须通过确认。这就是法规性认证或强制性认证的开始。可见,认证来源于市场经济贸易活动和政府法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证已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近二三十年间,认证制度几乎被所有工业化发达国家所采用,受到各国政府和工商界的空前重视,并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认证一词的英文为Conforming Certication,即“合格认证”。其定义是为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完全符合有关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而进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证明活动”。目前,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种形式。产品认证是最初的认证形式,它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或服务,它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而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它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到上世纪90年代,在短短的20年中有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化、规范化,国际大市场质量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近十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更加完善的认证形式。  笔者认为,实现“十五”时期和201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在于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规模发展迅猛,每年新增加的投入相当可观。实践证明,质量认证作为对产品质量、企业保证能力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在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并已成为世界各国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愈加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实行质量认证制度作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在发挥着越术越重要的作用。

  • 请考察认证质量

    我们北京中瑞雅德士食品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IFS BRC认证,我们是ISACERT的子公司,我们做的认证得到在欧洲零售商中有非常高的认同度。并且我们绝对保证质量。

  • 【分享】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2 定义2.1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2.3 生产者(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 【转帖】中国质量认证与国际互认制度

    [size=4]经过有关方面努力,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国际互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8年1月2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在国际认可论坛(IAF)大会上首次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LAF/MLA),标志着中国取得CNACR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都取得了国际同行的互认,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首批获准签署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共有17个国家的16个认可机构:中国CNACR、日本JAB、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加拿大SCC、美国ANSI-RAB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荷兰RvA、德国TGA、英国UKAS、瑞典SWEDAC、西班牙ENAC、意大利SINCERT、丹麦DANAK、瑞士SAS、以及法国COFRAC、芬兰FINAS、挪威NA)。其中,中国是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亚洲仅有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此外,作为亚太区域多边合作组织的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于1998年1月24日也首次正式签订了多边承认协议(PAL/MLA),首签PAL/MLA的国家认可机构为:中国CNACR、日本JAB、加拿大SCC和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国际认可论坛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与区域多边承认协议首签仪式均在中国广州举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技术监督局王以铬副局长等出席了签字仪式并致词。 自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首版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以来,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正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各国认可机构认可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IAF于1997年4月提供的信息,目前全世界约有40各质量体系认证的认可机构,为约有300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为约有300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约有20万个企业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各国质量体系认证体系认证与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打下了坚持的基础,但是,也发生过一些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数在国际贸易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为适应国际贸易对合格评定(认证)的需要,遵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IAF作为各国的国家认可机构的国际多边合作组织,自19933年1月成立之初,即致力于建立质量体系认证的国际多边承认制度。1998年1月22日在广州签署的国际多边承认协议,标志着质量体系认证国际互认制度正式运行。 通过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一方面可以提高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和实现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避免或减少签约国企业为开展国际贸易而申请多ISO9000认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另一方面,由于加入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并保持签约方地位具有严格的条件,签约前需要按国际准则接受国际认可论坛全面的同行评审,签约后还需要继续接受国际认可论坛的监督性同行评审,可以起到监督有关国家改进和提高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水平,保证认证的质量,进而对全世界ISO 9000认证的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正式起步于1992年,为按照国际准则加强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管理,并实现我国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1994年4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我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质量认证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正式批准成立CNACR,授权CNACR建立和实施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几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得到了迅猛、健康的发展。目前,CNACR及其认可的31家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已经建立起一支基本能适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工作发展需要的队伍;企业认证工作已经取得了迅速发展,截至1997年12月31日,已发出4042张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涉及认可业务范围达到全部39类中的32类,地域分布已覆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已在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与提高。整体管理素质的加强。。 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减少质量损失、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方面不同程度取得了时效。为了实现质量体系认证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CNACR于1996年9月正式向国际认可论坛申请加入国际互认制度。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CNACR于1997年4月顺利通过了IAF国际同行评审,并首批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加入可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制度。实现了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我国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而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5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从总体上看来是健康的、有效的、有序的。CNACR加入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制度,将对国内持有中国认证证书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高中国带有CNACR认可标志的ISO9000认证证书的国际地位,确保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几年来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践表明,企业通过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有利于适应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我们闲心,随着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size]

  • 【资料共享】加拿大质量认证规程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42]加拿大质量认证规程[/url]是一个关于加拿大的质量认证的规程。来源:食品伙伴网。

  • 【分享】计量+质量+认证法规集

    关于计量 质量 认证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可能不全,还请大家给予帮忙补充?[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8810]计量+质量+认证法规集[/url]

  • 【分享】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简 称 CQC),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IQSA)设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CNCA)批准,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认证机构。 历史沿革: 2002 年 4 月,一个全新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诞生了,它是由 2 个机构 4 个 部分整合而成,分别为: 1、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forImport & Export, CQC) 2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 China Commission for Conformity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CCEE) 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北京审查部(CCIB Beijing Review Office) 4、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分委员会 CQC 机构和业务发展的历史: ● 1984 年 10 月成立“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开展境内电工 产品的自愿性认证活动。 ● 1985 年 9 月 CCEE 代表中国加入 IECEE。 ● 1986 年 6 月 CCEE 加入 IECEE-CB 体系。 ● 1989 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成立“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办公 室(CQC 前身之一)”,中国开始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 认证)”。1992 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 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由 CCEE 组织开展国内电工产品强制认证(CCEE 认 证,或称长城认证)。 ● 1993 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立“中国商检质量认证中心”(CQC 前 身之二)。 ● 1995 年正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管理体系认证 业务和培训业务,并受理 CCIB 认证。 ● 1999 年“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更名为“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 中心”。 ● 2002 年 4 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整合成立。 能力资源:新 CQC 成立后,大大扩展了其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丰富了人力资源和其他 资源,完善了分支机构,增强了实力: 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CQC 目前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产品自愿 认证(CQC 认证)、管理体系认证、CE 认证等认证领域。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 CQC 可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OHS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和 QS-9000 质量管理体系等审核和认 证服务,以及相应的结合/一体化审核服务,覆盖了广泛的认证范围,并且随着 市场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可以为各类组织提供全面的服务。CQC 同时向社会提供各种认证培训服务。 各类人员:CQC 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审核人员、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他们都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 技术知识和经历,可以为全国各地乃至全球的组织提供专业的服务。 分场所:在管理体系认证方面,CQC 拥有完整的分场所,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0 个评审中心、2 个分中心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可以为全国各地的组织提供便捷 的服务。 国际合作:2001 年 9 月,CQC 正式加入国际认证联盟(IQNet)。IQNet 由 33 个国家/地区的 36 个知名认证机构组成的,成员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可以互认; 根据 CQC 与成员伙伴的协议,获得 CQC 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申请换发成员机构 的证书。 CQC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证机构,不接受社会各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赞助, 财务收入来自认证审核和培训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 好的财务监督机制。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足够各类资源,可以在广泛的认证 领域和专业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管理体系: CQC 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ISO/IEC 导则、IAF 指南、相关标准、 认可规范文件和 IQNet 管理文件的要求,本着“公正规范,诚信高效,优质科学, 创新卓越”的方针,建立认证制度和完整的管理体系,使对供方实施认证的能力 得到信任,并监督方针的实施。 CQC 建立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管理体系文件,以保证公正性。按管 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并作出认证决定。CQC 的组织结构使密切相 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CQC 确定了对各项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且都具有 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需要时 CQC 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层开展 规定的活动,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指定和运行 加以规定。 CQC 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是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 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制度中的应用 作出解释时,则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 并由 CQC 发布。 CQC 及时将拟变更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变更的方式和生效日 之前,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变更决定发布后,CQC 验证每个获证供方在合 理的时间内,是否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在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方面,CQC 对认证注册要求的任何改动应通过向审核委托方提供公 开资料的方式向其提供,并给予合理的实施准备时间,实施后应进行验证。 CQC 对经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审批并颁发认证证书,列入认证名录,并向国 内外公布。 公正信任: CQC 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CQC 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没有附加任何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 以供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供方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 CQC 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 定由非实施审核的人员作出。CQC 对本机构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 停和撤消认证的决定负责,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或同意使用 CQC 认证标志的方 式表示组织通过了 CQC 认证。CQC 评价分析认证运作和/或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 和风险,建立认证风险基金以解决与 CQC 有关的责任,并按国家认监委(CNCA) 的统一安排逐步投保执业保险。 CQC 及其各级人员和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都不受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 任何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 为保证 CQC 认证的公正性,CQC 不提供: 1、组织所从事的服务; 2、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HACCP 体系、QS-9000 的服务。 4、对供方的管理体系的内部质量审核;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 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 的第三方审核。CQC 的相关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QC 辩识和分析了与相关机构的关系,确定在提供认 证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相关机构及其活动不会对 CQC 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 性造成影响,不对本中心的财务、经济等构成压力。CQC 具有区分对供方认证和 本机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CQC 的培训工作与认证单独运行,接受 CQC 的培 训服务不会使认证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 CQC 具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来自供方或其他方面有关 CQC 认证或其他相关事 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认可机 构的认可、IQNet 的同行评审和社会各相关方的监督。 CQC 对认证的组织履行保密的承诺,未经其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有关生 产技术及经营等情况。CQC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10 号 邮编:100020管理体系认证联系电话:010-65993980 传真:010-65994053 网址:http://www.cqc.com.cn(CQC 分场所的联络信息见附件 4 组织机构信息表)

  • 如何实施质量认证的管理评审

    如何实施ISO9001认证的管理评审 在实施ISO9001认证管理评审前应做好准备,由相关部门提交部门报告。ISO9001质量认证的管理评审的输入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者代表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等情况提出综合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动作作出初步评价,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二、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提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包括产品质量符合性与前一个周期的对比分析,当前仍然存在的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 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顾客反馈、顾客满意度的评价、内部审核、纠正和预防措施、前次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实施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更改情况提出报告和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其它有关报告针对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运行的突出问题和可能引起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的问题,根据最高管理者的要求,可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报告,如质量管理部门关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报告,采购部门关于供方状况的报告,财务部门关于质量成本的报告,营销部门关于市场情况的报告等。管理评审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一、管代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等情况提出综合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动作作出初步评价,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二、质量部(质检部)负责人提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包括产品质量符合性与前一个周期的对比分析,当前仍然存在的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 三、销售部、办公室(体系办)负责人对顾客反馈、顾客满意度的评价、内部审核、纠正和预防措施、前次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实施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更改情况提出报告和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其它有关报告针对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运行的突出问题和可能引起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的问题,根据最高管理者的要求,可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报告,如质量管理部门关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报告,采购部门关于供方状况的报告,财务部门关于质量成本的报告,营销部门关于市场情况的报告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输入 为提高管理评审效果,应有足够的使用信息输入,其输入信息应反映当前的业绩和改进的机会。 管理评审的输入包括: 1、审核结果(包括内部审核、第二、三方审核); 2、来自顾客的意见、投诉以及对顾客满意度的测量分析; 3、过程的业绩,包括过程能力分析、过程的受控核改进情况,资源的配置及利用率分析、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分析。 4、产品的符合性,包括产品质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产品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情况,持续改进能力的分析; 6、以往管理评审采取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 7、可能影响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策划的变更情况的分析,如出现的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输出、质量概念、财务、社会、环境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8、有关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建议; 9、最高管理者认为有必要评审的事项。

  • 【转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种用途

    1、供方证实其质量体系符合规定的质量体系要求。 在合同情况下,供方应向特定的顾客证实其质量体系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求。在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供方应向认证机构证实其质量体系满足所申请的质量保证模式的要求。 2、合同情况下作为顾客与供方之间的质量保证协议。 合同中顾客对供方的质量体系要求合适时可以直接引用三种模式中适用的一种;需要时,也可在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剪裁或提出补充要求。合同中引用哪一种模式以及如何剪裁、补充,应由顾客与供方协商,在对双方都有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后,被引用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以及剪裁、补充的要求,将作为顾客对供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 3、作为合同前评定供方质量体系的准则(属第二方认定或注册的情况)。 合同签订前,顾客往往需要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以确定该供方具有满足其订购产品技术要求的能力。评定前,双方应就使用哪一个质量保证标准以及必要时的补充要求作为评定(或认定)的准则达成一致意见。 4、作为第三方认证的依据。 在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时,供方和认证机构应就使用哪一个质量保证标准作为认证的准则达成一致意见。所选择的模式应适合所覆盖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需要,并且不会误导供方的顾客。 例如,一个组织有设计功能,申请体系认证所覆盖的产品是该组织自行设计的,究竟是选择GB1/T19001-ISO9001,还是选择GB1/T19002-ISO9002就特别重要。当设计质量对产品质量的形成特别重要,而且在产品检验和试验时又难以充分验证时,应选择GB1/T19001-ISO9001。一般来说,一个组织自己设计并制造的产品,最好选择第一种模式的质量体系认证。

  • 【原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办事指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申办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GMP认证时,请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仔细阅读申办须知。如需查询,请登陆http//www.sdaqh.gov.cn网站。一、办理程序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达二、应提交材料1、《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 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6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7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国、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8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国( 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 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9 、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1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的,还需提交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3、环境保护、废水废气排放、安全消防等合格证明文件;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企业应当提交《受权委托书》 2份; 15、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或自我保证声明。 1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曰录。 注①: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②: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 单位) 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三、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75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和整改时间)四、办公时间、电话1、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2、咨询电话 :0971—6304338五、受理范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或改(扩)建车间。六、收费标准:根据认证范围剂型,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转帖】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size=4][color=#00008B][center]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征文启事 [/center][/color][/size][center]发布时间:2009-04-20 [/center] 为有效推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在认证认可领域的深入开展,迎接6月9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联合设立的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的到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决定联合举办以“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暨国际认可日”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 一、 征文时间: 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5日。 二、 征文内容: 1、 围绕“认证认可与质量安全”主题,论述认证认可(或某一具体工作)与质量安全的关系,提炼认证认可在推动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总结利用认证认可保障质量安全的经验、做法和体会;反映认证认可在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例; 2、 围绕第二个国际认可日确定的“能力”这一主题,就合格评定能力与质量安全,讲述对认可的认识、论证认可对专业能力提升的作用、总结获认可的过程和作用、回顾认可发展的历程及对认可的建议。 三、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 ; 二等奖:2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元; 纪念奖10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受邀于2009年6月9日第二届国际认可日当天,出席在北京举办的国际认可日-中国论坛。获奖文章将推荐给《国门时报》、《中国质量报》、《中国认证认可》、《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刊登,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的“国际认可日”专栏进行展示。 此外,还将就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与检测检查及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征文的情况进行评比,视情况设立5至10个组织奖,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四、征文要求: 1、每篇应征稿件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体裁不限。 2、征文截止日期为5月25日,以邮戳为准。 3、请将稿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邮件zhaoh@cnas.org.cn,或邮寄至北京市崇文区南花市大街8号,邮编100062,注明“征文”字样,并留下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请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征文组织工作,尽量将相关征文稿件统一上报。 详情请咨询:010-671052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转自CNAS网站

  • 国家认监委征集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征集2022年以来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征集内容包括助力双循环畅通、解决产业急需、惠及当地民众、填补制度空白方面,评选出的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将于2024年世界认可日暨“中国认证认可大会”期间对外发布,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机构、行业企业: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项目作为民生及民心相通类项目入选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务实合作项目清单。为进一步丰富质量认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时代内涵,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目标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征集2022年以来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全面总结互认合作实践经验、创新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评选出的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将于2024年世界认可日暨“中国认证认可大会”期间对外发布,以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质量认证国际合作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二、征集内容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是指境内有关单位与境外相关组织就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领域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互认合作,合作范围聚焦具体行业领域,合作模式可以反复适用,且在以下任一主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助力双循环畅通。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互认合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出口合规成本。(二)解决产业急需。聚焦出口受阻行业领域开展互认合作,打通贸易堵点,便利企业出口,助力外贸保稳提质。(三)惠及当地民众。聚焦民生消费领域开展互认合作,满足群众需求,服务消费升级,增强群众获得感。(四)填补制度空白。聚焦目标国有关行业领域缺少认证制度的现状、“一带一路”项目在海外遇到的问题等,创新规则引领,创设相应制度,证明我国出口产品品质,提升我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三、征集方式(一)征集时间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二)提交方式本次活动委托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具体承办。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行业企业等主体,按照附件有关要求起草案例材料,数量不限,并将电子版报送至cncaintl@samr.gov.cn,邮件主题标注为“XX(单位名)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申报—XX(行业领域)”。  联系人:  王晸 18811496224  王彩冰 010—82262682  附件: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模板)[align=right]  国家认监委[/align][align=right]  2024年4月12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模板)题目:突出案例亮点,建议前半句体现国际互认合作工作,后半句体现小而美的意义。一、合作背景(限200字)重点围绕所属主题,阐述案例开展的背景。比如某项目、某企业、某产业、某国家遇到的主要问题。二、开展情况(限300字)阐述具体国际互认工作内容。需突出自身国际互认工作的专业性与创新性。三、经验特点(限200字)重点提炼国际互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国际互认工作中的创新模式并分析其特点。需突出案例的代表性与可复制性。四、合作效益(限300字)阐述案例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需包含客观真实的佐证数据。除上述四方面外,报送材料还可提供案例补充信息,如相关背景资料、图片、图解、视频等。[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认监委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CMA认证质量手册签名

    实验室准备CMA认证,质量手册中有两页需要实验室主任签名,用电子档的签名可以吗,还是必须打印好后要实验室主任手动签名?

  • 【转帖】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质量、管理、责任的一种模式,对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管理水平、竞争能力、服务效益具有强制性的塑造和整合作用。 为了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很多企业很热中这方面的认证,但是,由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机制、质量意识等方面,存在一种跟风浮虚的思想意识,只是看中这个牌子,没有真正实施这个认证后的牌子,没有注定要保持这个牌子,哪怕认证也是一种表面的,实际不是实打实通过的,抑或存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暗箱认证。毕竟都是国人,这点面子还是要给的。 就象目前搞得很热门的制药GMP认证,本来开始是国家局认证的,最后就变成权利下放,地方肯定保护地方经济建设!难免放宽政策,或者权钱交易,保证认证成交,在所难免! 那么,我们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摆正心态,真抓实干 必须正视现实,要结合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对自身企业进行充分、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寻找差距,进行充分、全面整改,不要怀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最终会欺骗他人,害了企业的招牌。 2.加强管理,端正作风 企业要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端正工作作风,消除应付、走过场的心理,端正认证实施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作风,树立持久战精神和思想准备。 3.积极配合,确保真实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认证咨询公司的认证相关工作,必须确保所提供和展示的企业资料、形象、数据的完全真实性,才能保证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4.全员参与,论持久战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全面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全员的智慧和力量,消除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盲区,同时,要进行长久、持续开展,保证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真正贯彻、实施到位,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空牌子、空镜子,要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个牌子,真正体现企业品牌的真实品质。 5.保证品质,屹立潮头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的长久品质,避免一些产品质量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才能屹立市场竞争潮头。范文在线企业管理频道:()

  • 质检总局发文: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检验r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要加强检验认证机构分类监管,督促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检验认证基本规范,有效控制检验认证过程。   要督促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经得起比对核查。   要督促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要督促认证机构加大企业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分享】德国的食品质量认证体系

    德国的食品质量认证体系 一、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认证体系(RAL) 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RAL)原名为德国产品交货标准委员会,于1925年3月23日成立,于1980年更名为德国产品质量保证与标识研究所。它是由132个注册的质量协会组成,这些协会涉及各个方面,诸如酒、渔业、饮食等,因此其标签囊括的产品也不局限于食品,还包括其他产品甚至服务。与其他认证体系不同的是,RAL不是对单个企业公司进行认证,而只是对有关质量协会进行认证,凡是达到其要求的协会,就会被收纳到RAL“质量标签”认证体系中来,而对具体的单个企业或公司的认证再由相关的协会进行。现在RAL体系中最大的一个有关食品质量认证的协会是德国农业中央营销协会(CMA),是自1972年开始被RAL授权为德国食品和农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协会,想要使用此标签的德国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要向CMA申请,然后由CMA进行一系列的测试,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是否达到CMA标准,如检测通过,则可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标签。 二、质量与安全体系(QS) 欧盟的疯牛病事件和污染鸡事件发生后,德国商业公司和食品加工企业渐渐地认识到,必须将其质量保证方案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之上,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从农场到餐桌这一过程小的食品安全,防止由于相互独立的生产环节发现错误而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对于商业公司和加工企业来说,能够时时精确地跟踪初级产品到食品的各个环节的质量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质量与安全体系(QS体系)应运而生。QS体系是德国2001年10月由零售业、食品行业和农业自发成立的组织,成员有农业、饲料行业、屠宰和肉类加于、零售业等多个与食品有关的行业。它的任务就是发展一种中性的管理和制裁体系,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全部环节联成整体,目的是在德国国内推行一个综合的、基本的食品质量保证规则。德国联邦政府已经规定将QS标签作为传统食品(有别于生态食品)的认证标签。 QS体系主要包括3个监测系统:自行检查、外部机构检查、管理部门控制。首先,系统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其所处的食品链环节进行内部的质量检查;然后,由独立的机构按照由技术顾问委员会制定的且适时更新的QS准则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这一准则比法律规定的有关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加工整个过程的条款更严格、更复杂),上述过程都由管理部门进行宏观控制。在产品链的每一阶段,化学家们都要化验分析样品。 通过QS体系,商业公司和加工企业共同努力来保证消费者拥有一个涵盖食品加工全程的质量安全体系。一旦发生违反QS质量体系规则的情况,独立的制裁委员会就会采取行动并给予制裁。目前QS质量体系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覆盖范围也逐渐扩大。 三、生态食品印章与普通食品质量印章 (1)生态食品印章 是2001年9月初,由商业及各种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向公众推出的专为生态农业产品所设计的新国家印章。这种印章非常清晰且易于辨认,它可让消费者很快且非常简单地将生态食品与其他食品区分开来。 根据欧盟生态食品生产的规定,获得这种印章的食品中必须至少有95%的成分是来源于生态农业,并且是按照欧盟生态农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的。根据德国“生态农业协会(AGOEL)”的规定,一个企业欲加入AGOEL,将其产品作为生态产品销售,必须经过3年的完全调整时期才行。在3年的调整期内,企业主必须提供以下详细资料:产品是在哪块地上或哪个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生产的,必须将整个生产过程及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料、附加料记录在案,如购买种子、肥料、植保剂的名称、数量及来源等。由国家授权的检测中心对申请转入生态农业生产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频率至少1年1次,此外也可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如检查不合格,则要延长调整期。 对已获得生态食品印章的农场和食品加工企业,政府授权的检查机构也要进行定期检查,在德国目前有22个协会负责执行这个检查任务。这种检查可以提前通知,也可以不作任何通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加工的全部过程,甚至还有最后的包装和贴标签过程。 生态食品印章的标识实行自愿原则。欧盟生态农业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对生态食品印章的正确使用以及相应的监督措施。2001年12月15日生效的生态食品标识法规从法律上给生态食品印章的正确使用提供了保障。为了防范错误使用生态食品印章,法规明确了相应的罚款和其他处罚规定。 在统一的生态食品印章实施以前,所有符合欧盟“生态规定”的产品,都允许标以生态标识。由于产品类型不同,故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生态标识,仅德国就有100多个生态标识,2001年9月5日全德国统一的生态食品印章是一个新的开端,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及农业部长Kuenast说,它提高了德国生态食品的信任度和透明度,它给消费者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新的机遇。 (2)普通食品质量印章 是由德国联邦政府提议,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农业、饲料业、商业和德国农业中央营销协会支持,为普通食品生产制定的一种质量标志印章,它是建立在“质量与安全体系(QS)”基础上的,目的是保证普通食品生产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这种普通食品质量印章主要在肉类和肉类制品中采用,但在其他食品领域也可采用。具有这种质量印章的食品,其生产标准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可以根据新的要求而不断做出调整。

  • 【转帖】关于《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B][size=5][color=#00008B][center]关于《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center][/color][/size][/B][color=#DC143C][size=4]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适应GB/T 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发布实施,落实CNCA《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拟制定认可说明文件《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该认可说明适用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由依据GB/T 19001-2000向依据GB/T 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同时也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依据GB/T19001-2008开展QMS认证的能力的认可评审。 现将《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请相关认证机构认真研究,并于2009年2月23日前将对该认可说明的意见反馈至CNAS。联系电话:010-67105327传真: 010-67105082Email: renqy@cnas.org.cn[/size][/color][size=4]附件:1.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征求意见稿)2.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size]下载请见 http://www.cnas.org.cn/col823/article.htm1?artid=6594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求助】计量认证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size=3]各位前辈:  大家好!请问计量认证中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是要自己编写的吗?又可以参考的模板吗? 请问各个省的计量认证要求不一样吗?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哦![/size]

  • 3C认证有力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

    累计颁发证书3600多张 涉及企业340家 出具型式检 验 报告8900多份 到2011年9月为止,我国已累计颁发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是近日记者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此次公布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据介绍,2002年5月,国家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3类消防产品列入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4年8月,又将消防车产品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表示,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指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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