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质量违法

仪器信息网质量违法专题为您整合质量违法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质量违法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质量违法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质量违法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质量违法话题讨论。

质量违法相关的论坛

  • 我用PS给我们工厂的质量检验报告造假,请问,这种违法行?

    如:外地的客户要工厂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第3方报告,老板为了省事,就让我改,就是把之前的真的过期的检验报告,在电脑上修改下时间和日期。都说没事,但是,这毕竟是违法的,我想问一下,篡改的产品抽样质量检验报告,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吗,如果被发现,工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不会牵连到我,我只是做,上面没我的签字,只有工厂的公章,现在应该怎么办啊?

  • 【转帖】中国将全面实施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2009年7月30日消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责任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最长10年不得"入行"的惩罚。今年9月1日起,上海将在药品、餐饮、化妆品领域正式实施"黑名单"制度,这在全国相关行业内尚属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会被记入本市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   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 刘长忠)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国"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将全面实施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二0一0年中国质检系统将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系统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据了解,中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提升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措施主要是:制定质量发展规划,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系统,推动质量兴省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中国质量管理水平。

  • 【分享】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1-23[/back][/color]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拟修改对照)

    [table=677][tr][td=2,1,540][size=15px]删去第五条[/size][/td][/tr][tr][td=1,1,416][size=15px]现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size][/td][td=1,1,119][size=15px]拟修改为[/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size][size=15px]  (一)责令改正;[/size][size=15px]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size][size=15px]  (三)责令赔偿损失;[/size][size=15px]  (四)吊销证书;[/size][size=15px]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size][size=15px]  (六)罚款。[/size][/td][td=1,1,119][size=15px]删除[/size][/td][/tr][tr][td=2,1,432][size=15px][color=#ff0000]删去第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color][/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现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size][/td][td=1,1,119][size=15px]拟修改为[/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size][size=15px]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size][size=15px]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size][size=15px]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size][/td][td=1,1,119][size=15px]删除[/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size][/td][td=1,1,119][size=15px]删除[/size][/td][/tr][tr][td=2,1,432][size=15px][color=#ff0000]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现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size][/td][td=1,1,119][size=15px]拟修改为[/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  [/color][/font]第十六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size][/td][td=1,1,119][size=15px]第十六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size][/td][/tr][tr][td=2,1,432][size=15px]删去第十八条[/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现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size][/td][td=1,1,119][size=15px]拟修改为[/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size][size=15px]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size][size=15px]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size][/td][td=1,1,119][size=15px]删除[/size][/td][/tr][tr][td=2,1,432][size=15px][color=#ff0000]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现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size][/td][td=1,1,119][size=15px]拟修改为[/size][/td][/tr][tr][td=1,1,368][size=15px]国家技术监督局[/size][/td][td=1,1,119][size=15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ize][/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

  • 4家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通报:12人被注销检测岗位证书

    [align=center][b][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家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通报:12人被注销检测岗位证书[/color][/b][/align][color=#576B95]计量资讯速递[/color][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昨天[/color][color=#3E3E3E]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通报,近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color]

  • 【773】问: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中,[/font][font=微软雅黑]“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怎么理解?[/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印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font][font=微软雅黑]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应该加强处罚违法渔民

    这次海南的病情就是因为违法渔民引起的,越南的情况一直很严重,我们是不是处罚的力度要加强,违法成本不能太低。

  • 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国务院食安办等四部门出手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知》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通知》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强化问题整治。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踪溯源,形成工作闭环。二是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转帖】环境部环监局局长:多管齐下震慑环境违法

    在环保领域,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一直为社会诟病。不断改善政策环境已经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共识。目前,企业环境行为有哪些新约束,环保执法部门有哪些新思路?记者专访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   让环境违法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   多年从事环境执法管理的陆新元对近年来环境执法“环境”的转变感触良多。2004年2月—5月,沱江发生了两次极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大,影响之恶劣,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造成重大污染,可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肇事者川化集团只能被罚款100万元。“在事故造成的损失面前,百万的罚款实在是不值一提,这也是当时环境执法者的无奈。”  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罚额高限取消,陆新元认为确实是一个突破,也为环境执法创造了更有利的环境。“违法成本的提高,让企业先得在脑子里算笔账,这本身就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需多种举措   “不过,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光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环境突发事件更是如此,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不能因为暂时达标排放而解决。”陆新元说,比如,沉积污染物的治理、受侵害的人员健康的恢复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行政成本,代价都非常高,仅靠罚款远远不够。  要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必须有多种举措。陆新元告诉记者,环保部门与多部门的协作已成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有力手段,目前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我们现在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这些信息都进入人行庞大的企业征信系统,而这个征信系统指导各地银行对企业的信贷行为。”陆新元说,如果一个企业有了环境违法行为信息,银行就会减少甚至停止对其金融方面的支持。如果有的银行不执行这样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银监会将会对相关银行进行处罚。  陆新元介绍,商务部的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也已经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一旦有环境违法信息,商务部门将减少或者停止其出口限额。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产品质量好,生产过程有破坏环境的行为,产品也将被限制出口。   江苏无锡市环保局在全市推行企业环保公开道歉与承诺制度。对此,陆新元认为,建立健全企业环境守法自律机制,是环境执法的必要辅助手段。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援助守法和强化执法对于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同等重要。无锡市等地正在实行的环境违法企业公开道歉和承诺制度,把企业的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促使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有助于反思自身,最终提升环境守法水平。这种做法在深圳、沈阳、杭州、宁波等城市已开始实施。   新形势对环境执法提出新要求   近年来,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有目共睹。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5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多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2余万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2万多家,有效遏制了违法排污高发势头,肆无忌惮的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然而,陆新元对环境执法工作有更多的期待。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今年5月已经开始实施,条例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而社会对此类信息十分关注,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陆新元说,加大对企业的核查、督察有利于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而企业环境信息的透明,也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让环境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企业。  陆新元说,只有信息公开,百姓的监督力度才能加大,也更有利于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这也是在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 微信新用途--上传环境违法现象

    陕西省环保公众监督互动平台日前正式开通并启动互动平台微信公众账号,今后市民如果发现违法环境问题,可通过手机、相机、摄像机拍摄上传至该平台进行曝光,为执法人员查处提供依据。  据了解,该系统还可与陕西环保官方微博、网络舆情系统结合,并与各地市污染源监控系统、官方微博等联接,整合信息,形成自下而上的污染监督体系。  此外,当地还将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和环保志愿者共同组建社会监督队伍,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和手机等手段对黑烟车、建筑扬尘、餐饮油烟等大气污染源和随意抛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拍摄取证,上传曝光,为环保、交管、城管等主管部门提供监管和处罚依据。活动开展3个月后,将组织专家对参与活动的照片和视频进行评比,根据照片和视频质量及监督作用大小,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在现今人人都是拍客的情况下,有这个平台是不是能起到点良性作用呢?

  • 2024年重点查处这类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深化系列专项行动,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40.62万件,比上年增长10.6%;罚没金额105.35亿元,下降22%,办案数量和罚没金额自2018年以来首次出现“一增一减”,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取得重要成效。[align=center]“铁拳”出击护民生 让消费者敢消费[/align]不断健全“铁拳”工作机制,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整治群众身边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涉老违法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等8类违法行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查办民生领域违法案件56.5万件,涉案货值金额28.1亿元,向社会公开曝光1034起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2023年挂牌督办食品非法添加、制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假冒农资化肥和知名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重点案件128件,交办转办重要案件线索79件。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食品案件54.4万件,罚没金额26.3亿元。[align=center]重点执法稳发展 让消费者能消费[/align]开展产品质量执法,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加大质量违法打击力度,2023年查办违法案件5.67万件,涉案货值6.77亿元;推进燃气安全“灶、管、阀、气”专项执法,立案查处燃气用具案件6101件、添加二甲醚案件237件;整治家居消费市场乱象,查办家居质量违法案件4406件,涉案货值2733.41万元;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69件,撤销认证机构资质51家,对227家机构给予行政告诫和责令整改。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规代理等商标专利领域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知识产权案件3.31万件,罚没金额4.89亿元;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集中销毁涉案商品4700余吨、货值8.3亿元。全面完成“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三年专项行动,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2600万家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1万件,监测电商平台(网站)796.75万家次,开展行政指导11.64万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3.61万条。非法销售渠道基本阻断,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日益完善。[align=center]专项行动优环境 让消费者愿消费[/align]综合治理加油机“偷油”作弊,2023年查处加油机作弊违法案件829件,涉案金额10.87亿元,移送司法机关42件;研究修订《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和《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综合治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进茶叶过度包装治理,责令改正过度包装行为3884起,作出行政处罚422件,曝光典型案例756件;制定查处过度包装行为执法指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修改单等标准规范,推动监管执法标准统一;制作《新买椟还珠》《茶者精神》等抵制过度包装公益广告在央视播出,推动绿色生产和简约消费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据介绍,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以“护民生”为中心,深入推进“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主题。“保安全”方面,以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行为;重点查处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反欺诈”方面,重点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价格欺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案件。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扛牢职责使命,让人民群众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加班属于违法---支持,再支持!

    收起法国新规:加班属于违法!【加班有罪!法国最新劳动法规定:下班后回工作邮件违法】处理工作邮件或接听工作电话是白领们下班后最心烦的事。如今法国人最先做出规范。本周,根据法国最新劳动法,晚6点后到早9点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被允许向员工发邮件,也不许给员工打电话。Via金陵晚报 强烈要求同国际接轨 http://mat1.gtimg.com/www/mb/images/face/111.gif~

  • 加班属于违法---支持,再支持!

    收起法国新规:加班属于违法!【加班有罪!法国最新劳动法规定:下班后回工作邮件违法】处理工作邮件或接听工作电话是白领们下班后最心烦的事。如今法国人最先做出规范。本周,根据法国最新劳动法,晚6点后到早9点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被允许向员工发邮件,也不许给员工打电话。Via金陵晚报 强烈要求同国际接轨 http://mat1.gtimg.com/www/mb/images/face/111.gif~

  • 上海45家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我局于2018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b]一、检查总体情况[/b] 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我局通过部门横向联合、市区纵向联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专家,以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为重点,共对本市135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盲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全面推行使用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检查内容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规范及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为主,重点查处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经查,135家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中,有86家机构因存在不规范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另有45家机构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详见附件)。[b]二、问题分析[/b]经过现场检查、盲样考核以及后期汇总分析,对照《条例》《管理办法》,被检查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b](一)诚信意识缺失,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b]检验检测是传递信任的行业,但检查中发现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基本诚信意识,涉嫌存在未经实际检验检测即出具数据、结果,或者伪造篡改实际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b](二)能力条件不足,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准确[/b]部分机构因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仪器设备存在缺陷、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整体上检验检测能力存在不足,导致最终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客观上的不准确,甚至法律意义上的失实。此外,在作为客观能力评判方式的盲样考核中,部分机构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甲盲样考核中经补测确定为不合格,反映出在检验检测准确性方面存在不足。[b](三)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要求[/b]《条例》《管理办法》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均对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关键环节把关不严,存在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及时办理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未执行评审准则有关分包规定、不规范使用CMA标识等违法违规现象。[b](四)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b]检验检测的依据主要是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要求,存在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错误,未按要求获取、保存或处理样品,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设置不符合要求,上机检测时间和检测样品数量有误等违法违规情形,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最终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b](五)贯彻《条例》不力,未有效执行地方法定要求[/b]《条例》于2017年1月实施,对本市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提出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但部分机构对《条例》重视不足、贯彻不力,存在检验检测报告不标注样品获取方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信息,未查询聘用人员信用记录,未明确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和信息公示义务,个别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现象,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b]三、处理意见[/b]根据《条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的42家检验检测机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条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条例》规定,3年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对另外3家涉嫌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二)对盲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暂停相关检验项目资质,责令其在1个月内采取整改措施,查找偏离原因,认真进行整改,经复查考核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出具该项目检验检测报告。(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整改,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由检查组对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四)对不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上海岑皓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五)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跟踪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对相关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对已移送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照行政执法移送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我局。附件:1.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整改后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b]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b]序号 机构名称涉嫌存在的主要问题备注1上海志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2上海市宝山北部汽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上海飞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4上海真迪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5上海众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6上海万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7上海申宝珠宝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8博慧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9上海嘉定汽车综合检测站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0上海金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1上海翔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2上海中石康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原始记录13上海绿邹检测技术中心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14上海天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15上海申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16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17上海清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18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19上海闵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在资质空档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0恩福(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21上海闵跃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2上海瑞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3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4上海闵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25上海伟幸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资质认定能力;未配合接受检查26上海华证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7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28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29上海临港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0上海下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1上海纵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2上海锐浦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33上海绿环商品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34上海弋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35上海正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字36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7上海昶欣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38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9优立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40上海奉欣机动车检测站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1上海悦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42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3上海奥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44上海宝祭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45上海大浩汽车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注:以上机构的违法事实认定,以相关执法部门最终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行政处罚信息为准。附件2[b]整改后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b]86家(略)

  • 【634】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是在三年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要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634[/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是在三年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要哪个部门出具证明?[/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开具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只需要在提交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font][font=微软雅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font][/font][/color][/b]

  • 最新版《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align=left][size=15px][b][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size][/font][/b][/size][/align][align=center][b][size=15px][color=#595959]第一章 总 则[/color][/size][/b][size=15px][color=#595959] [b] [/b][/color][/size][/align][size=15px][color=#595959][b] 第一条[/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 第二条[/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b] 第二条[/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三条[/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 第四条[/b]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color][/size][align=center][b][size=15px][color=#595959]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color][/size][/b][/align][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五条[/b]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 第六条[/b]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七条[/b]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八条 [/b]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九条[/b]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超过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条[/b]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一条[/b]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二条[/b]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三条[/b]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四条 [/b]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五条[/b]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六条[/b]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 第十七条[/b]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八条[/b]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十九条[/b]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条[/b]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四)伪造检定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一条[/b]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机构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计量检定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二条[/b]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color][/size][b][size=15px] [/size]第二十三条[/b][color=#595959]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color][align=center][b][size=15px][color=#595959]第三章 附 则[/color][/size][/b][/align][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四条[/b]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一)伪造数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二)出版物是指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除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外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除文艺作品外的音像制品。[/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三)非出版物是指公文、统计报表、商品包装物、产品铭牌、说明书、标签标价、票据收据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五条[/b]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b]第二十六条[/b]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olor][/size]

  • 是什么导致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

    据新浪新闻称,调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最差!这个问题是痼疾了,暴露的事情很多,取证很难,原因很大在于违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是什么阻碍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呢?您的周边有无这样的企业,您是否也不知道其违法与否呢?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呢?

  • 国家级资质认定检测机构督查结果公布 违法违规机构占比22%

    发现的主要问题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22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2%。其中,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4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1家;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

  • 是什么让环境违法成本很低?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很低。这么明显了,为什么还没有改过来呢?是政府不重视,还是阻力太大?是民众不追究,官员就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无意之失呢?

  • 【分享】广州举报计量违法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近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广州市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市活动工作方案》,目标是在三年内,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业、医疗卫生机构、加油站、加气站、瓶装液化气充装站、眼镜验配场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器具强检率和准确性,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计划,今年行动的主要领域是集贸市场和加油站,重点解决缺斤短两、利用衡器和加油机进行计量作弊等计量失信行为,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引导100家集贸市场和200家加油站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  广州市12365举报投诉中心昨日特别强调,欢迎市民举报计量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将予以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 【讨论】违法成本太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今天看报纸上说这次瘦肉精事件的某主要领导被免职,相关人员接受检讨处分。面对这种赤裸裸的违法,主要领导被免职,没有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这不免让人觉得处罚的太轻太轻了。违法者可以拿着违法所得继续大摇大摆的生活,接受处分的处分过后又能继续工作,谁敢保证他们不继续做违法的事情呢。悉数这么多次食品安全事故,除了三聚氰胺判处几个人之外,别的除了罚款,判刑的少之又少,不了了之的更是不胜枚举。所以,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这种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在这种局面下,食品安全事故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在中华大地上频繁的上演。唯有加大犯罪的成本,让犯罪分子望而却步,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二法宝。

  • 【840】问: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理应视为其法人(即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font][/font][/color][/b]

  • 【原创大赛】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之“β-内酰胺酶”

    文/ 华测检测[b]引言[/b]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对乳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近几年来,乳品质量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给我国乳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乳及其乳制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备受关注,然而奶源质量不高成为阻碍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鲜奶抗生素的残留。世界各国对鲜奶抗生素的残留都有严格的管控,并有明确的法令禁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的牛奶上市销售,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生鲜乳中的抗生素残留限量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不法奶站和牧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为的向生鲜乳中添加一些生物制剂去降解生鲜乳中残留的抗生素,制造“无抗奶”,逃避乳品企业对抗生素的筛查及政府监管,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本文针对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来源、危害、目前的管控及主要检测方法做一下阐述。[b]1 β-内酰胺酶简介[/b]β-内酰胺类药物主要是指青霉素类药物和头孢菌素类药物,是目前牧场使用的主要兽药种类,主要用于治疗奶牛乳房炎疾病和产后疾病,由于使用频率高,使用量大,导致β-内酰胺类兽药成为目前生鲜乳中最常见的残留抗生素。β-内酰胺酶俗称抗生素分解剂,又名解抗剂或者金玉兰酶制剂,以青霉素为底物的称为青霉素酶,以头孢菌素作为底物的称为头孢菌素酶。研究表明,有多种细菌能产生β-内酰胺酶,细菌菌体内产生的β-内酰胺酶能够裂解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环,从而灭活该类抗生素使其变成无抗菌活性的物质,从而表现出产酶细菌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产生耐药性。生鲜乳中的β-内酰胺酶分为内源性和外源性。内源性β-内酰胺酶较为复杂,种类较多,有200多种,主要为革兰氏阴性菌产生。内源性β-内酰胺酶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牛本身感染了某些有抗性的细菌,而这些细菌在体内不断表达分泌β-内酰胺酶,这些β-内酰胺酶随奶牛挤奶进入生鲜乳中;二是生鲜乳在放置过程中,由于放置时间和存放温度的原因,在某些细菌的作用下产生内源性β-内酰胺酶。外源性β-内酰胺酶主要为革兰氏阳性菌产生,包括青霉素酶和头孢菌素酶,外源性β-内酰胺酶是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的抗生素分解剂是革兰氏阳性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是人为添加的,而不是内源性β-内酰胺酶。[b]2 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的危害[/b]尽管β-内酰胺酶对人体造成的直接损伤和危害目前没有确切的研究能够证明,但是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残留对人体健康和奶业健康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风险。目前对青霉素药物产生过敏反应的人群普遍存在,通过研究发现主要机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β-内酰胺酶可催化分解青霉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四元环,使四元环开环,从而使青霉素失去杀菌能力,同时青霉素降解产物青霉素噻唑酸可与人体内蛋白质结合形成大分子抗原而导致过敏反应;另一方面,β-内酰胺酶催化青霉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环开放,开环后的β-内酰胺环极易交联在一起,高度聚合形成高度聚合物,该高聚物有很强的致敏能力,很容易导致人体的过敏反应。另外,β-内酰胺酶分解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后会产生大量的降解产物,这些降解产物中有许多是抗生素的类似物,而降解产物对人体是否存在危害,目前仍是个未知数,这些都是潜在的危害风险。若长期饮用含有β-内酰胺酶处理的牛奶,会使人体内的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当人体被感染需要使用抗生素药物治疗时,会使抗生素药物失去作用。此外,长期饮用含有β-内酰胺酶的牛奶还可能会引入其他的致病菌、致癌物质。另一方面,β-内酰胺酶的添加纵容了奶牛饲养过程中抗生素的滥用,扰乱市场,不利于我国奶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b]3 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管控[/b]2008年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乳与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发的引人关注,国家也相继出台了针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各项管控政策。β-内酰胺酶可能添加到乳与乳制品中,起到分解抗生素的作用,由于乳与乳制品中添加β-内酰胺酶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生鲜乳中添加此类物质,但是仍有部分国内的奶站和牧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使被抗生素污染的生鲜乳达到“无抗”的标准, 在牛奶中人为添加β-内酰胺酶分解剂,给我国奶制品市场造成了混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乳与乳制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打击食品中的各种违法添加,2008年11月28日国家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该通知由卫生部、商务部、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形成统一执法,通知指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2009年2月4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明确将β-内酰胺酶列入乳与乳制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全国性监控。2009年3月6日,卫生部印发《卫监督发〔2009〕21号》文件,该文件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中明确指出在乳及乳制品生产中添加β-内酰胺酶的违法行为是专项整治近期工作的重点。近几年,在农村农业部的牵头带领下,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开展针对生鲜乳违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国家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均把β-内酰胺酶作为重点监控项目进行抽检监控,并针对发现的少数违禁添加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置。[b]4 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主要检测方法[/b]目前常用的β-内酰胺酶检测方法有微生物检测方法、免疫检测方法、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他们各有优缺点。微生物法是在规定条件下选用适当微生物测定某种物质含量的方法,微生物法中经典的检测β-内酰胺酶的方法为杯碟法,这种方法优点是成本低廉、准确性好,缺点是检测时间较长,不能做到生鲜乳的快速检测放行。目前微生物法仍作为β-内酰胺酶的主要检测方法,国家和地方标准仍以微生物检测方法为主要检测方法,涉及到的主要标准检测方法有DB13/T 1080-2009 乳及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2009年5月27日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地方标准);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方法-杯碟法(2009年3月23日由卫生部在“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中发布);SN/T 3979-2014 乳及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方法-杯碟法(2014年7月1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出口行业标准);NY/T 3313-2018 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第一法(2018年12月19日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标准)。免疫检测法是根据抗原抗体特异性反应的基本特性而设计的检测方法,优点是操作简单、速度快、特异性强,缺点是费用较高,容易出现“假阳性”。免疫检测法目前是在生鲜乳β-内酰胺酶快检方面应用比较广泛的检测方法,主要应用于乳品企业在生鲜乳收购时快速检测放行,目前最主要的技术是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现主要以商品化试剂盒为主。目前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涉及到的主要标准检测方法有SN/T 4533.1-2016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β-内酰胺酶方法一(2016年6月2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出口行业标准);NY/T 3313-2018 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第二法(2018年12月19日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标准)。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为近几年新兴的β-内酰胺酶检测方法,该方法准确性好、敏感性强、重现性好,但检测程序较为复杂,对于样品前处理具有较高的要求,检测费用较高。目前,利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残留的方法已经较为成熟,但仍没有形成相应的国标方法。对于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液相检测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的主要原理是在含有β-内酰胺酶的条件下或者碱性条件下,青霉素钾盐(钠盐)才能分解为青霉噻唑酸钾(钠),通过测定青霉噻唑酸钾(钠)含量来测定β-内酰胺酶含量;;间接法则是向生鲜乳中添加已知量的青霉素,经过一段时间孵育后,测定青霉素的含量,通过青霉素含量的变化来判断生鲜乳中是否含有β-内酰胺酶,如果含有β-内酰胺酶,青霉素的含量则会下降。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可对β-内酰胺酶进行高通量定量检测,故常可用于实验室定量分析,但是因为需要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前处理比较复杂、所需设备比较昂贵等原因,在一些小实验室使用频率不高,且不适用于现场检测。[b]小结[/b]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的健康和生命,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生鲜乳质量安全是乳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杜绝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奶业法规、标准,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食品中的各种违法添加行为;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乳品加工企业加大生鲜乳检测力度,投资配备先进生鲜乳检测设备,优化和研发对应的检测方法,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个关键控制点质量控制,同时开展第三方检测。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收购质量安全的生鲜牛奶,才能保证乳品加工厂生产出高质量安全的乳制品,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 【讨论】卫生部认定添加OMP违法但不影响健康

    根据目前检测成分OMP不影响健康 多美滋惠氏三聚氰胺检验合格 3月2日国新办召开的介绍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根据目前的跟踪监测结果,多美滋、惠氏奶粉三聚氰胺检测结果均合格。而蒙牛在其销售的产品中添加的OMP,目前认为不会引起健康上的影响,但是不属于中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他还透露,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统一的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年时间遏止无证经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午公布的信息,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并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多美滋惠氏检测合格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故应急处置阶段已经结束,乳品质量稳步提高,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各地将继续加强对患儿的随访和复诊等工作。 针对有报道称惠氏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说法,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则表示,根据对去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奶制品,包括多美滋、惠氏持续跟踪监测,共监测了37000多个样本,先后5次发布信息。监测结果显示,所有抽查到的奶制品,检验结果都符合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规定。同时,对进出口的乳制品和相关产品,包括多美滋和惠氏等品牌进行批批三聚氰胺检测,包括对9月14日进口的奶制品的留样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检测结果都符合规定。 陈啸宏特别表态,关于惠氏、多美滋等品牌的奶粉,现在正在进行认真的调查,只要有了明确的调查结果,会及时地向媒体、向社会公布。 添加OMP违法但不影响健康 对于蒙牛在销售的产品中添加OMP一事,陈啸宏表示,蒙牛在销售的产品中添加的OMP,目前专家认为,根据企业声称的OMP的成分和现在质检部门查到的成分,现在来看OMP是安全的,不会引起健康上的影响。 不过,食品添加剂是有名单的,另外还有一定的范围,要按照规定量添加。如果是名单之外的东西,是超范围使用的或者超量使用的,就是违法行为。蒙牛在其销售的产品中添加的OMP不属于中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应当申报的新资源食品的范围,是一种还没有纳入中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一种食品原料。 陈啸宏指出,现在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多部门正在进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通过这样的整治,来发现是不是还有三聚氰胺以外的其他的有毒有害物质。 中国农产品质量有保障 谈到当前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这一问题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表示,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检测合格率达到96.3%,畜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8.6%,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4.7%,可以说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

  • 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

    [b]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2.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6.案卷评查制度。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7.执法统计制度。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8.裁量判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  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  (三)制定的主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制定的原则。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制定的基本方法。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制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及时、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规定,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法律责任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进一步细化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类型和审查流程,统一法律适用。对符合上述措施实施条件的案件,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并有充分的裁量依据和理由。对同类案件给予相同处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任意性。  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和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严格按照裁量规则和基准设计并同步更新。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  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子,经过内设函数运算,对处罚额度进行模拟裁量,供各地参考。  三、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  (六)起草和发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机构具体承担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起草和发布工作。起草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国家生态文明政策的调整,结合地方实际,参考以往的处罚案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组织实施。  (七)宣传和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发布裁量规则和基准后,应当配套编制解读材料,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使用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提供模拟裁量的演示系统。  (八)更新和修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快速、严谨的动态更新机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和完善,提升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  (九)调查取证阶段。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开发使用移动执法平台的,应当与裁量系统相衔接,为执法人员现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十)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也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十一)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二)决定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  (十四)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六)适用监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指导;发现裁量规则和基准设定明显不合理、不全面的,应当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21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印发

  • 【有奖讨论】违法保健品是如何轻而易举地走向市场?

    提到违法保健品,人们常会联想到两个词语:一是暴利,二是欺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有了新追求,我国保健品行业迎来极速发展的时代。然而在暴利的刺激下,保健品行业的一些不法商家与不负责任的媒体联手打造了保健品黑金链,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生命被危及的事件时有发生。违法保健品是如何轻而易举地走向市场?销售者又是采取什么伎俩诈骗消费者的呢?暴利与欺诈背后还有谁在助纣为虐?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