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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兴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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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中文文献一篇。谢谢!

    [size=18px][b][color=#DC143C]【序号】:1【作者】:[b]于康震[/b]【题名】:[b]我国质量兴农推进方向及策略[/b]【期刊】: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年、卷、期、起止页码】:2019(2):3-7【全文链接】: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NYZL201902001.htm[/color][/b][/size]

  • 农残检测与农产品的质量

    请大家谈一谈农残检测与农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农残超标比较厉害时,经常有人指责政府的检测部门工作不到位,您的理解?

  • 我国农药质量稳步提升

    在第27届中国植保“双交会”信息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2011年前两次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为86.9%,比2010年上升0.6个百分点,比2009年提高4.3个百分点。我国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稳中有升。 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刘绍仁处长介绍,2011年2次抽查和检测了农药样品2564个,合格农药样品2228个,合格率为86.9%;不合格农药样品336个,不合格率为13.1%,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下同)193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7.5%,占不合格样品的57.4%。 通过对不同类型农药的分析发现,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2564个农药样品中,单制剂2063个,占抽检总数的80.5%,1848个质量合格,合格率89.6;复配产品500个,占抽检总数的19.5%,380个质量合格,合格率为76%。除草剂产品质量好于杀菌、杀虫剂产品,在抽查的2564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1399个,占抽检总数的54.6%,1172个质量合格,合格率83.8%;杀菌剂586个,占抽检总数的22.9%,508个质量合格,合格率86.7%;除草剂552个,占抽检总数的21.5%,523个质量合格,合格率94.7%。 据了解,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下同):一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未检出的产品有134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9.9%。未检出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大部分是常规农药品种,如井冈霉素、三唑酮、氰戊菊酯、氧乐果、阿维菌素、多菌灵、毒死蜱等。二是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102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0.3%,在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产品中,未检出禁止使用农药成分,添加高毒农药的有42个,占41.2%;添加菊酯类农药的有40个,占39.2%;添加有机磷农药的有35个,占34.3%。三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178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53%,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有74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的41.6%。 从综合监督抽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国内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稳中有升,但还存在违规生产和故意制假售假等突出的问题,尚有13%的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中约8%为假农药,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约占不合格产品的70%,属于非法生产窝点或生产企业故意制假、售假行为,不属于技术原因。刘绍仁说,将继续转变监管方式,规范农药市场,通过突出监管重点、实施检打联动、开展专项抽查、加强部门间互动、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宣传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此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转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质量追溯制度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们习惯在天热生吃瓜果蔬菜,此时农药监管是否严格、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就格外引人关注。农业部今天发布,目前在对23省的农药抽查中,有一成多质量不合格,下一步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追溯制,同时淘汰10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处长李文星告诉记者,今年计划抽检5200个农药样品,涉及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用药,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批检查。 李文星:截至6月30日,我们已经抽查了23个省的1641个样品,质量的合格率为88.2%,标签的合格率为81.9%. 李文星表示,下一步农业部将建立农药追溯制度。 李文星:通过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争取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 同时,李文星表示,近期将有一批高毒农药被淘汰,严禁在农作物生产中使用。 李文星:加强源头管理,再淘汰一批高毒农药,决定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苯线磷等10种高毒农药的登记和生产许可,也就是说这10种高毒农药,淘汰!

  •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者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最近我参加了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的考试,现在要进行技能测试,考实际操作,不知道是关于哪方面的实际操作啊?有知道的吗?谢谢了!

  •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部级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我部决定对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一、延长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  即日起,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2017年11月30日以来,已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我部将统一公告并换发新证书。  二、优化现场评审程序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流程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查、实施评审(包括对照评审条款进行审查、现场操作考核、人员询问访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及笔试)、沟通会、末次会议等环节。现就有关评审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精简参会人员。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被评审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评审密切相关的人员,承担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的人员可不参加。  (二)适当降低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比例。根据被评审机构申请情况,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所申请项目总数的10%,具体比例由评审组组长确定,重点考核随机抽样、前处理、上机检测和快速出具报告能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可在预备会议之后安排。一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三)取消不必要的记录表格。取消笔试、座谈会记录及《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考核表》。如没有新增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检测范围,可不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四)取消备忘录。如设软件组和硬件组,取消软件组和硬件组备忘录,相关内容填入《评审报告》。  (五)缩减现场评审时长。单独进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预备会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程序参照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严格抽样、检测和报告程序,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力度,确保每个机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至少被抽查一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日常运行情况,采取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比武练兵。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比武练兵,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检验检测队伍。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包括部级质检机构)监管和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张昶、杨扬;电话:010-59192625、5919262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朱玉龙、王艳;电话:010-59198536、59198531[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2020年3月25日[/align][font=&][size=12px][color=#999999]附件:[/color][/size][/font][url=http://www.aqsc.agri.cn/jyjc/202004/P020200401009023963402.pdf]农质发【2020】2号.pdf[/url]

  • 【资料】-农药质量标准概述

    [size=4][B]农药质量标准概述[/B][/size]工厂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农药原产物称之为原药,原产物在常温下是固体的称之为原粉,如绿麦隆原粉。是液体的,则称之为原油,如禾单丹、禾草敌原油。现在制订的标准中统称为“原药”。工厂生产的原药一般不能直接施用,要根据原药的理化性质和使用技术的要求将原药加工成制剂才能施用。原药和制剂的质量对施药的效果有密切的关系。  一、原药的质量标准  1.纯度  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  (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  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二、制剂的质量标准  1.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含量是农药制剂中最重要的指标,以质量百分数克/千克或克/升表示。有效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生物活性系指对昆虫、螨、病菌、鼠、杂草等有害生物的行为、生长、发育和生理生化机制的干扰、破坏、杀伤作用,还包括对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调节作用,FAO对农药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例如50g/kg(±10%)。我国的标准要求为应不低于标明含量,近年也有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的趋势。  2.粉粒细度  粉剂类农药制剂(粉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干悬浮剂、粒剂)质量指标之一。以能通过一定筛目的百分率表示。如日本、美国规定粉剂的细度为98%通过45微米筛(325目筛)。我国目前对大多数粉剂只要求95%通过75微米筛(200目筛)。粉剂的药效和细度有密切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药效与粒径成反比,触杀性杀虫剂的粉粒愈小,则每单位重量的药剂与虫体接触面愈大,触杀效果也就越好。在胃毒性农药中,药粒愈小,愈易为害虫吞食,食后亦较易被肠道吸收而发挥毒效。但药粒过细,有效成分挥发加快,药效期缩短,喷药时飘移严重,反而会降低药效,并对环境不利。因此,在确定粉剂的细度时,应根据原药特性、加工设备条件和施药机械水平,确定合适的粒径。  3.容重  容重是粉剂的质量指标之一。容重即每单位容积内粉体的质量(克/毫升),又称表现比重。按填充紧密程度的不同,容重又分为疏松容重和紧密容重两种。前者是粉体自然装满容器时的容重。后者是粉体装入容器后,经规定的机械震动,使粉体装填比较紧密时的容重。同一种粉体的容重小,表示粉粒较细,粉体含水量低。在测定方法一致的条件下,粉剂和可湿性粉剂的容重与所用填料的容重、助剂的种类、有效成分的种类和浓度以及粉粒的细度有关,填料的容重影响最大。选择填料的容重要考虑两个因素:(1)固体原药和填料的疏松容重相近,以避免在施药过程中原药和填料的分离,造成单位面积上药剂不均匀;(2)从施用的药械和风速考虑填料的容重。当风速小于2.5米/秒时,要求粉粒的容重在0.46~0.60克/毫升范围之内,飞机喷粉则要求在0.66~0.80克/毫升之间。容重可用于监测粉剂的粉碎程度及含水情况,也可根据粉剂的容重来计算包装袋的大小以及粉剂加工厂的仓容。

  •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size=16px]  农残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设备,它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生长、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留存在最终的农产品中的残余物质。如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农残检测仪的作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农残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个关键作用:  风险评估: 农残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通过对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可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规性检测: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规和标准。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品牌保护: 农残检测仪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品牌声誉。如果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过标准,将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农残检测仪进行自检和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品牌的声誉。  市场准入: 一些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出口商确保产品符合进入特定市场的要求,拓展国际贸易机会。  消费者保护: 农残检测仪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经过农药残留检测的产品,因为这可以降低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云唐农残检测仪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检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水平,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产品品质,并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35339523_78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转帖】农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探讨(上)

    一、农药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1. 农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21世纪是一个环保生态世纪,呵护地球、保护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农药的发展要服从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农药“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大力发展高效、安全、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质量(营养性、安全性、商品性、保存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农产品是指农产品内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有毒微生物残留要达到不影响人类身体健康的国际标准,这就要求在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有关禁用、限用的农药品种的法规;在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储运和销售环节中,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条例;在农药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中,要坚持GLP实验室原则,达到国际标准。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方面按照入世的承诺履行义务,既(一)农产品关税减让;(二)开放农产品市场;(三)消除国营垄断;(四)取消出口补贴;(五)国内支持补贴政策;(六)执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WTO标准。入世在缩小市场准入的保护空间和出口竞争的保护空间的同时,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我国对农业支持的空间,由对农业生产的负值补贴变为正值补贴,尤其在我国政府重视“三农”问题,实行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同时,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我国的畜禽、水产、果蔬和园艺等农副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明显的价格竞争优势,但是出口的农副产品由于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量超标,被拒收、退货、销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在传统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的形势下,设置“绿色壁垒”,如(一)提高质量标准,即提高农副产品生产方法标准、加工、检疫标准;(二)提高安全标准,即提高有关农副产品成分、性能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标准;(三)提高包装贮运标准;(四)提高环境标准。因此,提高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水平,健全农业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2. 我国农产品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 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世界人口不断增加,人类生存环境日趋恶化是摆在人类面前的突出问题,而粮食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为满足人们对粮食等农产品需求的持续上升,农药对人类的贡献功不可没。 我国既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消费大国。我国农药工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1983年以前,我国大量使用有机氯农药,我国粮食中六六六平均残留量为0.25mg/kg,严重超标。自1983年我国开始禁止生产有机氯农药以后,我国的农药产品结构和品种数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药工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仍存在着业内人士通常称为“三个70%”的问题,即杀虫剂占整个农药量的70%,有机磷杀虫剂占杀虫剂总量的70%,高毒产品占有机磷杀虫剂的70%。由于这些高毒有机磷杀虫剂大面积的、不科学、不按说明和规定的盲目使用,给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当然,其他农药产品带来的残留与危害也不容忽视,为此我国政府已采取了相应措施,由限制高毒农药的登记范围、使用对象,到2007年全面禁止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生产,强化农药登记管理,提高了农药登记的环境与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农药品种的执行标准,但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则涉及到农药生产、使用、管理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作与共同努力。 二、我国农药生产在质量与农产品安全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我国农业半个世纪以来,以占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全球22%的人口,成绩斐然,这与中国农药的快速发展也是分不开的。自苏联解体后,我国农药生产量就跃居世界第二位,农药出口贸易也取得了迅猛发展,自1994年农药出口额首次大于进口额以来,出口产品的品种、数量与出口金额均在快速增长,近几年尤为迅速。但发展的同时,与国外对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有关农药质量和农副产品的安全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不断加以完善。 1. 不断改善农药产品结构 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三个70%”的不合理状况,虽然通过国家的相关政策目前有所改观但不明显。随着2007年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全面禁用,高效、对环境安全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面世并逐步得到农民认可,这种状况才会明显改善。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对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主要生产厂家实行了转产扶持和补贴,但对转产品种缺乏指导性规划,为了改善农药产品结构,国家不仅要对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安全有危险的品种实行提高登记要求、限制使用、监管或禁用等措施,还应对率先生产国家提倡的、对环境友好的、高效低毒的农药品种在政策、时间、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政策。 2. 壮大企业规模,提高产品技术 我国农药产量虽然为世界第二位,但全国农药销售额难与世界上一家大公司匹敌,存在着小而散、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竞争能力差等缺点。国外跨国公司都拥有自己实力雄厚的研发(R&&D)机构,每年投入占销售额10%~15%的开发经费,开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效、对环境安全的新品种,形成了知识产权农药——丰厚利润——支持巨额研发费用——新的知识产权农药的良性循环,这与国内的低水平重复——附加值低——价格恶性竞争、利润低——无力开发新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我国成立了两个南北农药创制中心,每年投入一定的开发资金,但没有强大的企业集团做后盾,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制约了我国农药的可持续发展和产品结构的改变。 我国政府通过提高登记要求、提高注册资金要求、提高环境要求及企业管理水平和素质等方面要求,不断提升行业进入和生存壁垒,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以提高我国农药企业的竞争能力、研发能力及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开发高效、低毒、对环境安全的新农药、新技术,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3. 增强环保意识,提高产品标准 鉴于企业规模小、经济力量薄弱、环保意识差和地方保护等原因,农药企业的环保措施一直不够完善,大多数企业没有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要保证农副产品的安全,就要由源头抓起,加大环保监管力度,使企业三废达标排放,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除加大生产的环保管理外,还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向国际标准和世界粮农组织标准看齐,在这方面虽然我国每年都在不断制订或修订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企业技术水平、经济水平、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在贯彻执行先进标准时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同时产品标准除制订主要成分的性质和含量外,还应参照国际标准,对产品中的杂质成份、含量提出要求。

  • 【讨论】农残标品的质量问题。

    虽然农残标品的都是从得到过质量认证的单位购买的,但是生产过程中也不是100%的完全无错。标品浓度如果有很大错误,所有的数据都是错的。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购买了一批标品想自己大概验证该批标品的质量,有什么具体的操作验证方法没用。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资料】—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

    [b]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b]农药残留分析属于痕量分析范畴,分析的农药及样品基质种类多,成份复杂,分析中投入的成本高。分析的结果经常用于政府管理部门作为贸易、生产等活动的决定性依据,具有极大的责任和权威性。如果没有严格、科学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难免出现分析结果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和花费大量投入建设的残留分析实验室不能合格有效运行的浪费等现象。因此,做好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是产生准确、可靠的残留分析数据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农药残留分析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使分析结果达到预定的准确和精密程度。为了达到这一预定目的所应采取的措施和工作步骤都是事先规划好的,通过一系列的规约加以确定,并要求有关分析人员按照规约操作,由此使分析过程处于受检状态。[color=red]详细内容见附件:[/colo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9077]农药残留分析的质量控制[/url]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评价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评价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评价 鹤壁市农检中心 王爱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农产品安全性的重要因素。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发展无公害农业,保障生态和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而安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发展无公害农业的基础。 先来说说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就是指产地环境符合[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4029263][color=windowtext]无公害[/color][/url]农产品的生态环境[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97492][color=windowtext]质量[/color][/url],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68104][color=windowtext]产品[/color][/url][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97492][color=windowtext]质量[/color][/url]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97492][color=windowtext]质量[/color][/url]允许范围内,安全[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97492][color=windowtext]质量[/color][/url]指标符合《[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4029263][color=windowtext]无公害[/color][/url]农[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68104][color=windowtext]产品[/color][/url](食品)标准》的农、牧、渔[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68104][color=windowtext]产品[/color][/url](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经专门机构[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134988][color=windowtext]认定[/color][/url],许可使用[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4029263][color=windowtext]无公害[/color][/url]农[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68104][color=windowtext]产品[/color][/url]标识的[url=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68104][color=windowtext]产品[/color][/url]。 要想生产出无公害农产品就必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下面就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5010-2002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介绍如下:[b]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标准:[/b] 1.[b]质量要求[/b]: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2 .[b]监测项目依据的标准[/b]:根据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对质量要求中各监测项目的检验方法标准应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2[b].1空气环境质量的评价[/b]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区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7-2000,针对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种类采用农业行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同时应考虑当地空气主要污染物来源,合理的设置监测采样点,以保证采样点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生产基地的空气环境质量。 2.2[b]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的评价[/b]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针对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种类采用农业行业的农用水源标准评价。同时要考虑所用水源的主要污染物来源。合理的设置监测采样点,以保证采样点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农田灌溉用地面水源和地下水源及畜禽饮用水源和水产养殖用水水源质量。[b] 2.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b]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和农业行业的相关种类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中土壤环境指标开展评价。要紧紧围绕土壤环境的特点来进行,其基本目的是:查清土壤是否被污染、鉴别土壤污染程序及其影响因素,预测土壤对植物生产影响的发展趋势,最终目的是确保土壤环境质量能满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b] 3.环境评价之样品采集 3.1环境空气采样 有滤膜采样,吸收液采样等.吸收液采样: 用吸收液采样时,采用1h短时间采样。将装有试剂的吸收瓶用15~20cm长的硅胶管连接在空气采样器的抽样口,并放在采样架上,调节流量(注意流量调节时要慢慢调试,以防接反吸收瓶使其液体抽到采样器中损坏仪器)。 3.2水环境采样 开闸后先放几分钟,使积留在水管中的杂质及陈旧水排出后开始取样,在采集水样前注意应先用水样洗涤采样器容器、盛样瓶及塞子多冲洗两遍后开始采样,取样时容器留十分之一顶空(测DO者除外),保证样品不外溢。 3.3土壤环境采样 种植一般农作物,每个分点处采0~20cm耕作层土壤;种植果林类农作物,每个分点处采0~60cm耕作层土壤。各分点混匀后取1kg,多余部份用四分法弃去。[/b][align=center][img=,484,48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10932284559_4632_3005804_3.jpg!w484x484.jpg[/img][/align]

  • 【转帖】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

    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1.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资料】-茶叶农残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b]茶叶农残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b]结合茶叶农残检测的具体过程,研究了包括人员、样品、方法、试剂、操作等各个因素和环节进行检测质量控制的方法,以及实现这些方法的可行性,从实验室质量控制的规范性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4903]茶 叶 农 残 检 测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url]附件为caj格式的,需要cajviewer浏览器阅读。[em61]

  • 第三方以事实谈农夫山泉“质量门”

    第三方以事实谈农夫山泉“质量门”

    第三方以事实谈农夫山泉“质量门”2013年3月,综合报道,农夫山泉“有点烦”,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农夫山泉先后被曝出喝出黑色不明物、棕色漂浮物以及“水源地垃圾围城”等消息。又从2013年4月10日至今,京华时报连发多篇报道,直指农夫山泉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引发了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4月16日京华时报称,上海检测报告佐证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称,京华时报指鹿为马混淆概念。5月6日京华时报称,农夫山泉桶装水因标准问题停产,北京质监介入调查;农夫山泉称,诉京华时报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6千万元。…笔者之前发表文章“‘另类企业’——农夫山泉事件的前世今生”中详细介绍过包括“质量门”在内的农夫山泉各种事件以及其中的部分因果联系。2000年4月,农夫山泉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千岛湖的国家一级水资源),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场上,单挑全国1000多家纯净水厂商挑战,重创了竞争对手——纯净水,以全新的形象挺进天然水市场,形成了轰动效应。这场“纯净水之争”虽然以新华社“专家提醒”:“纯净水”不宜大量地长期饮用做了结论,但是农夫山泉自此和全国1000多家纯净水厂商结下了血海深仇。2008年国内已有不少企业生产加入添加剂、人工矿物质的饮用水。2008年底实施的国家标准《饮料通则》的起草单位包括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反对在瓶装饮用水中加添加剂的农夫山泉,在起草中对“包装饮用水类”定义中把“不含任何添加剂”内容删掉表示了唯一的反对票。在2008年的中国国际包装饮用水峰会上,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表示,希望所有瓶装饮用水都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美国的法则,清楚地标注水源地。这一观点直指当年饮用水行业的热点“康师傅自来水水源门”事件,本来用自来水净化、过滤制成纯净水,再通过添加食品添加剂制成矿物质水,已是行业中的常态。农夫山泉称要为中国消费者维权。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召开了一次矿物质水相关标准研讨会议,在会议上,农夫山泉没有同有关企业“保持一致”,反对在瓶装饮用水中加添加剂。 一直以来,农夫山泉在行业内总是发表不同声音,早就被视作了行业中的‘另类’。多次事件背后,可能存在农夫山泉被行业内有关企业排挤的问题。但是面对国内众多媒体的口诛笔伐,以及乱象丛生的各种事件,很多普通消费者心存疑虑,甚至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主观上否定农夫山泉的质量。身为上海第三方检测公司的专业人士,本公司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本着为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抽查了上海市场上的部分农夫山泉饮用水,以事实为根据,揭示农夫山泉的质量问题。2013年4月22日,笔者在上海乐购超市购得3013年3月20日生产的农夫山泉和某国外瓶装纯净水,并于迪亚天天超市购得3013年3月28日生产的农夫山泉,随后送第三方检测公司——上海天复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以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为依据,用GB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方法检测。检测结果如下:图-1 乐购超市的农夫山泉 图-2 农夫山泉标签图-3某国外瓶装纯净水结合农夫山泉之前发布的由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我们可以确定农夫山泉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有些问题我们必须承认。“黑色不明物”和“棕色漂浮物”,个人认为这可能是生产流通储存等环节的偶发污染,概率微乎其微;丹江口水源地垃圾问题也无可回避,对水源的影响肯定是有的,但水源的选址和水厂的工艺可以排除这些不利影响,而部分媒体却视而不见,甚至颠倒是非。从农夫山泉的质量检测报告我们也看到四处水源地的饮用水也是高质量的。另一方面,亚洲最大的人工淡水湖——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被誉为“亚洲天池”,丹江口水源地垃圾问题的主要责任应该不是农夫山泉。 先科普一下农夫山泉的生产工艺:原水---砂滤----碳滤----精滤----微孔过滤----超滤-----灭菌----灌装----标签---包装---上市。这里面最重要的一道工艺是超滤。超滤能把细菌病毒等以分子形式存在的东西去除,但不能把以离子形式存在的矿物质及重金属离子去除,就是保留了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所以农夫山泉宣传的是做大自然的搬运工。但如果源水里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的话,农夫山泉就麻烦了,因为他的处理工艺去除不掉,所以他必需要选择非常非常的好水源地,并保证他选择的水源不受污染。在水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农夫山泉要做到水源地不被污染是很难的。顺便说说纯净水的生产工艺:原水-----砂滤----碳滤----精滤----微孔过滤----反渗透-----灭菌----灌装----标签---包装---上市。与天然水工艺不同的是,超滤换成了反渗透。理论上说,反渗透工艺是除了水分子能过去,其他一切细菌病毒矿物质金属离子统统过不去,所以产品叫纯净水。所以纯净水的生产对源水要求不高,管你是市政自来水也好,水库水也罢,都能生产出纯净水。正因为生产纯净水不挑水源,可以在全国各地能就地生产,而且因生产工艺的关系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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