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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意见相关的资讯

  • 认准AAAAA标志!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营造公开透明、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内外产品质量分级制度进行系统梳理,选取智能坐便器、移动电源、羽绒服装、扫地机器人、旅行拉杆箱等产品开展质量分级试点。试点期间,深入上海、深圳、台州等产业集聚区制造企业,调研了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成立专门的产品质量分级实施意见起草组,召开产品质量分级制度研讨会10余次,邀请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电商平台等参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2024年6月,先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意见建议;7月至8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建议,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9月,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一致认为制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是必要的、可行的。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级制度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是营造公开透明、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就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加快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自愿参与、市场牵引驱动、消费便利透明的产品质量分级制度,持续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2024年,对移动电源、智能坐便器、床垫、陶瓷砖等8种产品(见附件1)开展产品质量分级。到2027年底,开展质量分级产品种类增至60种左右,促进形成产品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二、建立产品质量分级制度(一)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通则,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等按照通则要求制定发布具体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作为开展产品质量分级的依据,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其效力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二)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质量分级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开展质量分级产品范围。优先将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质量辨别难度大的产品及时纳入目录,并动态调整和发布。(三)建设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统一的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归集汇总相关政策文件、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分级信息,曝光产品质量分级违法失信行为,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分级服务,方便查询、检索和监督产品质量分级有关信息。(四)企业自愿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依照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或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产品在一年内的认证、检测结果,确定产品质量等级,并以AAAAA、AAAA、AAA、AA、A进行标注(最高等级为AAAAA),并同步将参加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对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低级高标。(五)规范使用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产品质量分级标识(见附件2),研究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识管理办法。企业将产品质量分级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后,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关产品质量分级标识并在标识二维码中记录分级信息,免费供企业下载印制使用。三、加强产品质量分级结果运用和监督(六)促进产品质量分级结果应用。鼓励参加产品质量分级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有关要求,对产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去向实施追溯。推动将产品质量分级结果作为重要质量要素,纳入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范围。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设立质量分级产品专区,加大质量分级产品和企业品牌推广力度。(七)加强产品质量分级指导和监督。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分级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产品质量分级标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认证报告,以及低级高标或伪造、冒用质量分级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归集至产品质量分级信息平台予以曝光,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分级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产品质量分级宣传,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共治合力,共同推动产品质量分级落地落实,促进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质量分级产品目录(第一批)序号产品名称质量分级依据1自动电饭锅自动电饭锅质量分级标准2电热水器电热水器质量分级标准3移动电源移动电源质量分级标准4智能坐便器智能坐便器质量分级标准5陶瓷砖陶瓷砖质量分级标准6床垫床垫质量分级标准7儿童推车儿童推车质量分级标准8羽绒制品羽绒制品质量分级标准 产品质量分级标识标识设计说明:产品质量分级标识设计以质量安全为基础,基础图案圆形象征着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定位。圆环上方为“中国产品质量分级”中文标注,两侧月桂枝作为质量荣誉的象征,中间部分Q为质量Quality的英文缩写。圆环底部圆角化处理的盾牌和蓝色对号展现出对质量分级标识起到产品质量保障作用。标识下方AAAAA、AAAA、AAA、AA、A表示产品质量综合等级,AAAAA为最高级。标识设计主色调为蓝色,象征着可靠和信任。二维码可以扫描查验企业和各质量分级指标详细信息。
  • 质检总局发布10类产品质量提升指导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记者 苏兰)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出访德国时指出:&ldquo 中国速度和德国质量的联手,将为中欧乃至世界经济创造巨大增长空间。&rdquo 这对德国质量给予很高评价的同时,也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质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答案。世界舆论普遍为此点赞,认为此举将造福世界。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中国质量的提升正在造福中国百姓乃至世界百姓的生活。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联合社会各界&ldquo 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rdquo 工作方针为我国质量事业提升以及经济发展增质增效创造了良好的成效。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今年质检总局将消费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质检总局再次发力,针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10类重点产品进行质量提升行动并于日前发布了指导意见。   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 严格后处理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工作目标即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   据悉,按照&ldquo 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rdquo 的指导思想,将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发挥质量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扶优治劣、标本兼治、典型示范的原则,通过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质量监督,促进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对该指导意见的目标进行了阐述。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认证认可、风险监控等职能作用,突出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查处,加大对集中产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强化对外联合与对内协作,深入推进重点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集中约谈,召开质量分析会,培育和树立具有带动引领效应的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立质量提升长效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性,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   如何将工作落到实处?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首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是全系统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其次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行动。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强化质量监管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在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凝聚合力上下功夫,做到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第三方面就是注重实效,加强宣传。要立足区域实际,注重工作实效,创造性地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建立质量提升信息报送机制,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便于动态掌握全国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总体情况。   部署八项任务 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   突出重点产品 推动质量提升   据悉,指导意见要求要结合实际,围绕确定的儿童用品(童装、童鞋、童车、玩具、纸尿裤)、家用电器(小家电、空气净化器)、纺织服装(内衣、床上用品)、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强化木地板、实木地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溶剂型木器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节水产品(陶瓷坐便器、滴灌带)、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10类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加大抽查力度 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指出,围绕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将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计划,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不合格企业曝光力度,监督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到位,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积极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开展质量分析,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质量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培训,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加大监督抽查质量约谈工作力度,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及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对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区域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区域质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约谈。   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玩具、童车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未获证玩具、童车产品和假冒伪造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行为。   加强风险监控 强化风险处置   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风险信息采集,注重从网络舆情、日常监管工作中梳理风险信息,建立重点产品风险信息库。在采集分析风险信息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突出的产品,以产品质量中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注重从超市、批发市场、网店等渠道采样,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创新风险监测方式,灵活运用市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质量比对等多种手段,及时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强化风险处置,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告知企业,督促企业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发现的标准问题,及时反馈标准化主管部门。   严格生产许可 强化证后监管   质检总局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要求,修订复混肥料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各单位要严格实施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严格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开展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对已纳入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范围、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开展无证企业的清查,集中力量在产业集聚区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ldquo 低标&rdquo 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分类监管力度 落实差别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开展质量提升的产品为重点,加大分类监管工作力度,着力摸清企业情况,完成企业建档,切实落实生产企业差别化监管措施,以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要对企业的分类分级及时调整,对不再符合AA类要求的企业及时报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公告。要充分运用质量提升信息化平台,加强质量信息披露和质量违约信息反馈。   联合地方政府 培育示范项目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将促进质量提升与促进产业发展有机结合的工作路径。   指导意见指出,要针对质量提升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特点,梳理分析产业质量状况和质量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产业质量现状,推动集中产区地方政府开展质量提升活动,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省份要结合实际,围绕产业转型发展和质量提升,推动培育一批重点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领导作用,强化综合治理,促进区域产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落实、省局审核把关推荐、总局指导实施的工作程序,加强调研和组织协调,推动培育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加强部门协同 实现标本兼治   要加强质监部门各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深层问题共同发力,推动标本兼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针对重点产品集聚区的不同特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区域联合整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质量提升工作。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质量信息互通,共享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推动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参与 推动多元共治   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把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多元共治格局。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产品质量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在&ldquo 六一儿童节&rdquo &ldquo 全国质量月&rdquo 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真实反映质量监督成效,普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标修订意见征集
    环办函〔2009〕9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   鉴于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的文本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如下:http://bz.mep.gov.cn。   附件:修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   三、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是否维持既分类(分功能区)又分级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保留三级(特定工业区)标准?   四、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是否有必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是否有必要恢复氮氧化物(NOx)?   五、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项目浓度的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是否要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 《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23日,CNAS发布了《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网上公示征求意见,以下为全文: 相关医学实验室及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TRL-XXX:20XX《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付岳 电话:010-87928559 Email:fuyue@cnas.org.cn附件点击链接获得:附件1:《医学实验室 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医学实验室 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编制说明附件3:文件征询意见表-《医学实验室 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
  • 重磅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p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p p   《意见》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span /p p   《意见》提出,要坚持统一管理、顶层设计,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激励约束、多元共治的原则。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 /p p   一是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 /p p   二是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三是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提升自愿性认证供给质量,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p p   四是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 /p p   五是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 /p p   六是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p p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要加强综合保障,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加强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分析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宣传引导,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p p   《意见》全文如下: /p p   文件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发〔2018〕3号)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p p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p p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p p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p p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p p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p p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p p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p p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p p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p p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p p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p p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p p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p p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p p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p p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p p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p p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p p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p p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p p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p p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p p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p p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p p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p p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p p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p p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p p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p p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7日 /p p & nbsp /p p & nbsp /p
  • 国家环保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环保部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248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黄翠芳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3.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加快建设监测预警体系  目标是什么?   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具体怎么做?   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   钱从哪里来?   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 江苏省13个城市PM2.5数据提前到3月底公布,而按照原计划,这些城市将在今年7月公布。图为工作人员在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虹桥子站查看PM2.5监测设备。  CFP供图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做出部署。   据了解,《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全面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充分认识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的重要举措。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优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提高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进典型农村地区空气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对于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开展对新增指标的监测评价,需要实施分析方法选取、仪器检定选型、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系统调试运行、监测数据分析、监测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与健康息息相关。为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应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尽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意见》提出了&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网、农村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影响监测网、温室气体试验监测等信息资源,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加快建设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   《意见》指出,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要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要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要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加强组织协调,保障能力建设顺利推进   为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意见》提出了4项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建设方案应在2012年6月底之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要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除此之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三要加强培训,提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开展培训,以培养技能人才、专业拔尖人才、综合管理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科学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要定期评估,加强考核。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严格考核验收。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环境保护部将分别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公布实施情况。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征集对修订环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标准      5.部分主送单位名单   附件一:   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解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内容重叠的问题,统一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内容纳入统一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数量(109项)应该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四、对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何具体建议?   五、是否要改变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水体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六、是否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水域环境功能分类方式?
  • 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地方和企业抓住RCEP发展机遇,实现更好发展提供指导。《指导意见》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旨在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指导意见》涵盖利用好协定开放承诺和规则、促进制造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标准合作与转化、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体系、地方因地制宜用好规则、持续做好配套服务等6个方面内容。据了解,RCEP与CPTPP(全称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被视为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的两条路径。继2018年CPTPP正式生效之后,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RCEP是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1/3,协定涵盖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服务投资开放、商务人员往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领域。它的如期生效将是东亚经济一体化新的重大进展,可有力拉动地区贸易投资增长,促进地区经济复苏。RCEP协定生效实施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将逐步实现零关税。
  • 质检总局印发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今后,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数要占总量50%以上 社会需求强烈、民意要求高的消费品将优先纳入监管计划 消费品生产企业将开展质量自我声明试点工作&hellip &hellip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多项&ldquo 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强化处置为核心,以保障安全为底线&rdquo 的新举措。   作为今年全国质检系统聚焦的&ldquo 三大安全&rdquo 之首,消费品安全既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考验着质检工作的改革创新能力。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保障消费安全,净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为出发点,突出民生导向、底线思维、风险管理、多元共治4项原则。在民生导向上,要以消费者关注的产品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消费者热议的问题为重点监管内容,以消费者反映集中的诉求为重点监管方向 在底线思维上,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努力防止发生行业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 在风险管理上,要注重风险信息采集分析,建立健全风险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多元共治上,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指导意见》要求质检系统通过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电子商务质量监管等10个方面来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并提出了一系列让人眼前一亮的新办法,包括逐步建立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清单 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市场反溯监管机制 在监管工作中试行购买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 建立国内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 加快构建&ldquo 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rdquo 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组织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ldquo 筑篱&rdquo 行动 加强消费品生产聚集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认证的便利化服务能力等。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
    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原文如下: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qxjgec@nmpa.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6月10日
  •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征求《月饼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2号)文件要求,由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SAC/TC488/SC1)负责《月饼质量通则》(计划号:20220780-T-601)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共同做好标准制定工作,现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结合行业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14日前回复至标准起草工作组邮箱,起草组将意见整理汇总后,完成标准制定的后续工作。联系人:钱志先、鲁振手 机:13601029315邮 箱:ysjqqqqtg@163.com、lu.zhen@cgcc.org.cn月饼质量通则征求意见表.xls月饼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pdf《月饼质量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中国商业联合会2023年3月14日
  • 《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两部委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化纤工业是纺织产业链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的核心支撑,是国际竞争优势产业,也是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巩固提升纺织工业竞争力,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满足纺织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为目的,统筹产业链供应链的经济性和安全性,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创新驱动,塑造优势。坚持创新在化纤工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消费升级、面向重大需求,完善创新体系,塑造纺织工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优化结构,开放合作。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巩固提升产业竞争力。绿色发展,循环低碳。坚持节能降碳优先,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绿色纤维生产,构建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引领纺织,服务前沿。增加优质产品供给,优化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体系,培育纤维知名品牌,拓展纤维应用领域,从原料端引领纺织价值提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规模以上化纤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化纤产量在全球占比基本稳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行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高性能纤维研发制造能力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80%。绿色制造体系不断完善,绿色纤维占比提高到25%以上,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产量年均增长20%以上,废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进一步发展,行业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形成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设化纤强国。二、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一)筑牢创新基础。打通理论研究、工程研发、成果转化全链条,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主力军作用,开展前瞻性纤维材料研究。增强国家级、省级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服务能力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加强关键装备、关键原辅料技术攻关,推动生物基化纤原料、煤制化纤原料工艺路线研究和技术储备,增强产业链安全稳定性。(二)优化区域布局。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在符合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前提下,鼓励龙头企业在广西、贵州、新疆等中西部地区建设化纤纺织全产业链一体化基地,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供应链体系。引导化纤企业参与跨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鼓励企业完善全球产业链布局。(三)培育优质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支持龙头企业集聚技术、品牌、渠道、人才等优质资源,增强供应链主导力,为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行业提供共性技术输出和产业链整体解决方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三、推动纤维新材料高端化发展(一)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提升功能纤维性能和品质稳定性,拓展功能性纤维应用领域,推进生物医用纤维产业化、高端化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专栏1 纤维高效柔性制备和品质提升1.纤维高效柔性制备技术装备提升。突破功能纤维原位聚合、多组分高比例共聚、在线添加及高效柔性化纺丝以及锦纶6熔体直接纺丝成形等技术,提升纳米纤维宏量制备、智能纤维设计制备水平。2.差别化、功能性品种开发。开发新型功能性聚酯、高品质化学单体及超仿真、阻燃、抗菌抗病毒、导电、相变储能、温控、光致变色、原液着色、吸附与分离、生物医用等功能性纤维品种。3.关键材料辅料助剂研发。研发功能纤维用关键材料、辅料以及阻燃剂、改性剂、母粒、催化剂、油剂等添加剂。 (二)提升高性能纤维生产应用水平。提高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的生产与应用水平,提升高性能纤维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进一步扩大高性能纤维在航空航天、风力和光伏发电、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土工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专栏2 高性能纤维关键技术突破和高效低成本生产1.高性能碳纤维。攻克48K以上大丝束、高强高模高延伸、T1100级、M65J级碳纤维制备技术,突破高精度计量泵、喷丝板、牵伸机、收丝机、宽幅预氧化炉、高低温碳化炉、宽口径石墨化炉等装备制造技术,研发自动铺放成型和自动模压成型等复合材料工艺技术装备,开发碳纤维复合材料修补及再利用技术。2.芳纶。研发对位芳纶原料高效溶解、纺丝稳定控制、高温热处理、溶剂回收等关键技术,大容量连续聚合、高速纺丝、高稳定高速牵引、牵伸等设备制造技术。攻克间位芳纶纤维溶剂体系、纺丝原液高效脱泡、高速纺丝等关键技术,开发高强、高伸长间位芳纶产业化技术。3.其他高性能纤维。提升耐热、抗蠕变、高强度、高耐切割、耐腐蚀、耐辐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细旦、异形截面聚苯硫醚纤维,细旦、防火防核用聚酰亚胺纤维等生产技术水平。突破芳香族聚酯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聚醚醚酮纤维等单体合成与提纯、高速稳定纺丝等关键技术。开发玄武岩纤维规模化池窑、多品种差异化浸润剂等技术装备,研发第三代连续碳化硅纤维制备技术,突破氧化铝纤维、硅硼氮纤维、氧化锆纤维等制备关键技术。4.高性能纤维创新平台。推进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问题,形成基础化工原材料-高性能纤维/高性能聚合物-复合材料及制品成型加工-产品检测及评价-产品应用的全产业链。(三)加快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发展。提升生物基化学纤维单体及原料纯度,加快稳定、高效、低能耗成套技术与装备集成,实现规模化、低成本生产。支持可降解脂肪族聚酯纤维等可降解纤维材料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突破原料制备和高效聚合反应技术瓶颈,加强纤维可降解性能评价,引导下游应用。专栏3 生物基化学纤维和可降解纤维材料技术攻关与产业化1.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料。突破莱赛尔纤维专用浆粕、溶剂、交联剂以及纤维级1,3-丙二醇、丁二酸、1,4-丁二醇、呋喃二甲酸、高光纯丙交酯等生物基单体和原料高效制备技术。2.生物基化学纤维。提升莱赛尔纤维、聚乳酸纤维、生物基聚酰胺纤维、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聚呋喃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离子液体溶剂法(ILS法)、低温尿素法等纤维素纤维绿色制造技术。3.可降解纤维材料。攻克PBAT(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共聚物)、PBS(聚丁二酸丁二酯)、PHBV(聚羟基丁酸戊酸酯)、FDCA基聚酯(呋喃二甲酸基聚酯)、PHA(聚羟基脂肪酸酯)、PCL(聚己内酯)等制备技术。有序开展聚3-羟基烷酸酯(PHA)、聚丁二酸丁二醇-共-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ST)等材料产业化推广应用。四、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一)加强智能装备研发应用。推进大集成、低能耗智能物流、自动落筒、自动包装等装备研发及应用,提升纤维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涤纶加弹设备自动生头装置及在线质量监测系统的研发及应用,提高涤纶、氨纶、锦纶的纺丝、卷绕装备智能化水平。(二)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在化纤企业的应用,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等产业链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应用数字技术打通企业业务流程、管理系统和供应链数据,实现组织架构优化、动态精准服务、辅助管理决策等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三)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重点企业打造主数据、实时数据、应用程序、标识解析、管理信息系统、商务智能一体化集成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产业链现代化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开发和应用。专栏4 智能制造协同创新与系统化解决方案1.构建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开展化纤工业智能装备、互联互通、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标准研究制定,优先在涤纶、锦纶、氨纶、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涤纶等行业加强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2.提升智能制造关键技术水平。提升智能原料配送、智能丝饼管理、生产数据分析、智能立体仓库等技术水平。提升三维设计与建模、数值分析、工艺仿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集散式控制(DCS)、制造执行(MES)、企业资源管理(ERP)、数据采集与视频监控(SCADA)等工业控制软件和系统水平。3.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采用云服务、智能分析等技术,收集分析客户反馈信息,在解决客户问题的同时,反馈并指导企业改善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提高客户满意度。五、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一)促进节能低碳发展。鼓励企业优化能源结构,扩大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应用比例,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加热炉。制定化纤行业碳达峰路线图,明确行业降碳实施路径,加大绿色工艺及装备研发,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加快化纤工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建设,开展水效和能效领跑者示范企业建设,推动碳足迹核算和社会责任建设。(二)提高循环利用水平。实现化学法再生涤纶规模化、低成本生产,推进再生锦纶、再生丙纶、再生氨纶、再生腈纶、再生粘胶纤维、再生高性能纤维等品种的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的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加大对废旧军服、校服、警服、工装等制服的回收利用力度,鼓励相关生产企业建立回收利用体系。(三)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严格能效约束,完善化纤行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水耗、高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为优化供给结构提供空间。加大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行业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落实力度,开展规范公告,严格能耗、物耗、环保、质量和安全等要求。专栏5 绿色制造和循环利用1.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推广聚酯装置余热利用技术,PTA余热发电技术,再生纤维素纤维生物法低浓度废气处理技术,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回收碱液及提取半纤维素技术,锦纶-6、锦纶长丝、干法氨纶节能减排技术。推进生产技术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有机溶剂减量化。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突破循环利用技术。开展废旧纺织品成分识别及分离研究,提升丙纶、高性能纤维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突破涤纶、锦纶化学法再生技术,腈纶、氨纶再生技术,棉/再生纤维素纤维废旧纺织品回收和绿色制浆产业化技术。推进瓶片直纺再生涤纶长丝高品质规模化生产。3.建设绿色制造体系。鼓励纺纱、织造、服装、家纺等产业链下游企业参与绿色纤维制品认证,推进绿色纤维制品可信平台建设,提升绿色纤维供给数量和质量。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标杆企业和绿色供应链企业。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一)优化供给结构。以技术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开发性能和品质优异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产品,持续扩大中高端产品有效供给。开展纤维流行趋势研究和发布,向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推广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好的纤维新品种。推广再生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引导绿色消费。(二)强化标准支撑。加快功能性、智能化、高技术纤维材料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撑行业品种、品质和品牌提升。完善国标、行标、团标、企标协调发展的化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引导产业发展、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提升企业从纤维到面料(复合材料)直至终端制品的标准研制和检测能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国际合作与互认。(三)推进品牌建设。利用国际纺织纱线展等平台,借助发布会、新媒体网络等手段,扩大“中国纤维流行趋势”和“绿色纤维”等工作影响力,提升消费者对中国纤维和企业的认知度。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管理团队建设,培育功能性纤维品牌,发挥纤维品牌在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中的增值作用。七、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准确定位化纤工业鼓励和限制领域,加大对高性能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再生化学纤维及可降解纤维材料等领域支持力度。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国家专项,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现有渠道,加大对化纤技术创新、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化纤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构建产业信息对接合作服务网络。推进高技术型化纤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化纤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集群、企业、协会等机构合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培育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试验检测、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支撑能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激发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依托重大科研和产业化项目,培养学术、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军人物。支持行业开展杰出人才评选等活动,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行业培养具备技术、经贸、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化纤人才智库,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调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为政府部门提供支撑。鼓励行业协会加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12日
  • 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近日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详情如下:各有关单位、委员及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12 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单位负责制定的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编号:20121376-T-469),已按计划要求编制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委员及有关单位,请各委员及有关单位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 年9 月30 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表》电子文本反馈至标准编制工作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 号, 邮编100062联系人:赵炳南18601383621 zhaobn@cnas.org.cn王姗姗18601383217 wangss@cnas.org.cn2021 年 8 月 2 日1.《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2.《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 编制说明 3.《化学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指南》 意见反馈表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mdgmp@cfd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指南修订稿反馈意见”。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5月23日1653897516385048580.doc
  • 征求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9192105 电子邮箱:ncpjcc@163.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机构定位) 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第四条(隶属关系)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第五条(职责分工) 部级质检机构规划布局、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参与机构的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负责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调查统计、培训指导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条件支持) 农业农村部将部级质检机构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强条件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育,支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任务。第二章 职责与条件第七条(职责任务) 部级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营养品质评价、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等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开展技术研发、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第八条(基本条件) 部级质检机构应为检验测试业务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性技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适用时)3年以上,并持续保持;(二)近3年内所在专业领域承担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评价鉴定、标准制修订以及科研项目等专业技术任务,为行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具备较强的检验测试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三)机构主任由所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掌握所申请领域检验测试技术和管理要求;(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检验测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在行业或省级以上区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五)获得上级主管单位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确保部级质检机构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等基础条件得到全面保障;(六)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法人单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形成的技术成果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七)近3年内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检验测试质量事故。从事农业生物安全检验测试的部级质检机构实验场所、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条件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遴选评价第九条(需求发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发展需要,统筹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发布专业性和区域性部级质检机构设置需求。第十条(机构推荐)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质检机构设置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第十一条(省级报送)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被推荐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开展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予以统一公布命名,准许使用部级质检机构检验测试业务专用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跟踪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对部级质检机构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评价,重点考查部级质检机构的条件能力保持、质量体系运行、职责任务履行、功能作用发挥、发展趋势潜力等方面。第十四条(变更报告) 部级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地址、机构管理人员(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领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年度报告统计) 部级质检机构应及时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同时按要求报送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信息。第十六条(能力验证) 部级质检机构应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能力验证,积极参加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不断提高检验测试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取消命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取消命名并公布:(一)不再符合部级质检机构基本条件的;(二)所在法人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撤销的,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跟踪评价的;(五)近两年未开展任何对外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的;(六)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七)应当取消命名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评价规范) 部级质检机构考核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办法解释)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施行废止)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农市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提到,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未来将开展一系列行动,如将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同时,将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等。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肉制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整、研发创新和产品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等清洁卫生。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三)严把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关。制定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9),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鼓励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基地,积极推广“养殖基地+屠宰厂(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完整产业链控制模式。   (四)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措施,并配有相关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规范。严格依据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和手部清洗消毒、食品接触面清洗消毒。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认真做好关键环节信息记录。加强产品包装控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真实合规标注标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肉制品生产过程受到故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五)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根据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保存原始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对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企业建立食品检验实验室的,可以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加强贮存运输销售管理。加强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管理,符合冷冻、冷藏温度要求,有专人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选择合规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温度,确保冷藏冷冻原料的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需冷冻、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满足相应的温度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   (七)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评价和整改报告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评价。以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记录为重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制定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配合相关部门修订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   (九)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生产加工控制、清洁消毒、冷藏冷冻和检验检测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配合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十)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情况,制定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划分肉制品企业监督检查事权。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对肉制品经营者温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   (十一)加强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指标开展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要依法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引导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场,鼓励企业采用“进厂(场)监督”、供应商审核等方式,督促养殖厂(场)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兽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屠宰、运输、仓储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畜、禽肉质量安全。加强肉制品销售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配送、贮存销售肉制品,鼓励企业设立直营店、专柜和网店等方式销售。   (十四)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大中型肉制品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提升小组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生产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创新。   (十五)提升产品创新研发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研发机构等联合研发新产品。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优化产品外观包装设计,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企业开展食品感官评价,消费者体验,培养忠诚的消费者,激发消费潜能。   (十六)提升产品品质和品牌建设水平。引导企业加快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肉制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为引领,以食品产业集聚区、肉制品加工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区和质量安全提升示范企业。加强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的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推动中小肉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加工小作坊转型升级。   (十九)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作用,建立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技术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合规、诚信生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强化工作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强化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19日
  • 关乎脸面!国家药监局再次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曾于2020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对收集的意见研究分析后,国家药监局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8日—9月2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hzpjg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文件名称-意见建议反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1年9月8日
  • 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质量比较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下载:《质量比较仪校准规范》 征求意见稿.docx《质量比较仪校准规范》 修订编制说明.doc《质量比较仪校准规范》意见汇总表.docxZ-公开征求意见的函.docx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2024年2月29日
  • CFDA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 第231号)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提出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 系 人:许峰 /p p   电子邮箱:hxypc@cfda.gov.cn /p p   特此公告。 /p p   附件: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1月18日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现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p p   二、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p p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p p   三、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p p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p p   五、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p p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p p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 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p p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p p   八、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p p br/ /p
  • 关于征求《鸡精调味料质量通则》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就《鸡精调味料质量通则》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寄回、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编:100011   传真:010-82260667   电子邮件:sunjinsheng@samr.gov.cn    2022年9月27日 报批稿附件下载:鸡精调味料质量通则(报批稿)骨类调味料质量通则(报批稿)火锅底料质量通则(报批稿)豆瓣酱质量通则(报批稿)豆豉质量通则(报批稿)鱼露质量通则(报批稿)肉松质量通则(报批稿)酶制剂质量要求 第1部分:蛋白酶制剂(报批稿)杯壶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意见反馈单.doc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意见反馈表1.doc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6日
  • 关于团体标准《射线底片扫描成像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射线底片扫描成像质量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面向协会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和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按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要求填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无损检测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无损检测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联系方式:联 系 人:原可义联系电话:13466554205电子邮箱:yuankeyi@outlook.com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59068820附件:1、《射线底片扫描成像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及编制说明2、《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2023年3月24日
  • 《冰淇淋质量要求》等17项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就《冰淇淋质量要求》等1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0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寄回、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667电子邮件:spxfpbzc@samr.gov.cn2024年9月20日1.冰淇淋质量要求(报批稿).pdf3.玉米罐头质量通则(报批稿).pdf2.梨罐头质量通则(报批稿).pdf6.蜜饯 山楂制品质量通则(报批稿).pdf5.即食海带制品质量通则(报批稿).pdf7.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五常大米(报批稿).pdf4.芦笋罐头质量通则(报批稿).pdf8.烈性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威士忌(报批稿).pdf9.骨质瓷器(报批稿).pdf10.紫砂陶器(报批稿).pdf12.陶瓷材料强度试验方法(报批稿).pdf11.日用玻璃陶瓷(报批稿).pdf15.《地理标志产品 吐鲁番葡萄》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报批稿).pdf16.《罐头食品代号》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报批稿).pdf17.《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报批稿).pdf13.直线式无菌灌装封盖机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pdf18.意见反馈单.doc14.食用盐袋成型充填封口机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pdf
  •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发布
    p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并予以发布。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strong /p p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p p   一、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p p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p p   三、进口仿制品种。 /p p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p p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p p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p p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p p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p p   七、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 /p p br/ /p p br/ /p
  •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我司对2018年印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修订完善,形成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jica@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综合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2023年5月5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质量检测领域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质量检测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从业承诺、履责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授权的其它组织。检测人员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和全国试验检测师的信用评价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和助理试验检测师的信用评价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六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工作一般应于年初启动,对上一年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八条 鼓励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等活动,开展科技创新,参与标准规范规程制定。第二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母体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母体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第十条 检测机构(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分别为100分。检测机构综合评分按附件4计算。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综合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分≤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60 分或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差。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不能评为AA级:(一)母体机构信用评价得分小于95分的;(二)信用评价周期内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业务均未开展的;(三)出现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得分小于70分的;(四)机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被评为信用较差或信用差的。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签订检测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录入检测机构(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基本信息,检测机构应对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基本信息。信用评价周期内,实际检测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参加公开招标并签订检测合同的现场检测项目,以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信用评价的,均应参加信用评价。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母体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检测机构(母体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表见《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母体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5)。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对检测机构录入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审核确认,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机构失信行为报送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评价表见《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第十六条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2月中旬前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机构为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提交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本省注册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综合评分。属本省发布范围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提交交通运输部。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在汇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审定后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等指定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发生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及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该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至下次信用评价。第二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信用评价范围内的检测机构至少采集1次不良信用信息用于复核评价,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失信行为。评价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二)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涉及的失信行为;(四)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五)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六)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前一次信用评价周期和本次信用评价周期均被评为信用较差的检测人员,本次信用评价等级为信用差。第二十四条 在评价周期内,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失信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在对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信用评价时,同步完成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提交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4月底前对其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完成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示、公布。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提交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于4月底前对试验检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完成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示、公布。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检测机构和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的申诉,信用评价分数和扣分依据的查询。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人员负责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信用评价结果C级及以下检测机构重点抽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8〕78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母体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评价指标评分标准1JJC1001非法转让、出租检测资质证书的。直接定为D级2JJC1002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3JJC1003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或恶意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的;或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举报的。直接定为D级4JJC1004存在①~⑤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①未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②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的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测并影响结果判定的;③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导致数据失真影响结果判定的;④伪造、变造、篡改原始数据、记录;⑤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或检测资质标识的。直接定为D级5JJC1005发生一般或较大的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扣10分/次;较大事故,扣20分/次6JJC1006发生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7JJC1007未按规定报告可能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检测结果的;或未按规定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扣5分/次8JJC1008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出现一个得分为0分的。直接定为D级9JJC1009管理体系及运行出现①~④项情形的:①未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的;②未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③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④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扣2分/类;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时,扣10分10JJC1010超出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包括:①检测报告中的参数超出《资质证书》范围,且该参数在《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②检测报告中的参数超出《资质等级标准》的范围,检测报告加盖了交通检测专用标识章但未申明的。扣5分/参数11JJC1011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证书已过期,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或未取得检测资质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直接定为D级12JJC1012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质量检测委托的。扣3分/项目13JJC1013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包括:①未建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制度的;②对工地试验室检查每年少于2次的;③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查整改未确认的;④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有信用得分小于70分的;⑤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不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①扣5分;②扣2分/个;③扣2分/个;④扣5分/个;⑤扣5分/个14JJC1014未按规定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包括: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场所的变更,以及机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变更。扣2分/次15JJC1015所聘用的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或在评价年度内被评为信用差或较差的。扣5 分/人16JJC1016评价期内,持证检测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助理试验检测师,扣3分/每缺1人;试验检测师或高级职称人员,扣5分/每缺1人17JJC1017评价期内,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包括: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实际未在登记的检测机构工作的)。扣5分/人18JJC1018评价期内,主要仪器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的。扣5分/台19JJC1019主要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扣1分/台20JJC1020检测用房面积不滿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或检测环境达不到检测方法标准规定要求的。面积不滿足,扣10分;环境不满足,扣1分/处21JJC1021检测报告存在①~④的情形之一,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被认定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①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的;②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或使用的仪器设备虽经检定或校准,但不滿足使用要求的;③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的;④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扣3分/类22JJC1022检测报告或其对应的原始记录相关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包括:缺少主要仪器设备、未记录原始观察值、缺少必要的测试部位、缺少检测依据、多方法混用、更改不规范、计量单位不正确、漏签字和漏盖章等。扣0.5分/类,单次扣分不超过5分23JJC1023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错误且导致数据结果不正确;判定依据错误且导致结果判定错误;检测结论不正确,将不合格判为合格或将合格判为不合格的。扣5分/类24JJC1024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的;或代签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扣2分/份25JJC1025不按照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或在参加比对试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扣10分/次26JJC1026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扣10分/次27JJC1027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项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直接定为D级9得分100-扣分值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2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
    近日,科技部发布“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专项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三个层次,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围绕基础前沿和战略任务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及示范三大方向部署若干重点任务。2022年,本重点专项拟支持45个研究方向,除特殊说明外,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1. 国际单位制演进与计量新体系研究1.1 电学、辐射和光频量子计量器件研制1.2 特征生物分子多维数字化表征量值溯源与计量标准研究2. 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领域NQI协同创新2.1 超高清大色域激光显示关键参数评价技术及标准研究2.2 5G通信终端计量与测评技术标准研究及应用2.3 异构设备智能计算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2.4 开放可控的计算互联标准与认证技术研究2.5 电磁兼容可视化自动检测技术研究与系统开发2.6 基于数据可信的质量信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2.7 车载环境感知传感器计量测试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2.8 人车路协同无人驾驶可信性评价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2.9 数字语音智能交互评价技术及标准研究2.10 高速智慧物流安检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3. 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领域NQI协同创新3.1 面向光刻机的高速超精密动态校准技术研究与应用3.2 测控装备智能化测评关键技术与装置研发3.3 片上纳米几何量与电学量计量技术研究及应用3.4 高温蠕变无损检测技术研究及应用3.5 高端装备智能组线与可靠性技术标准研究及应用3.6 工业模拟芯片设计与工艺协同可靠性质量技术及标准研究3.7 微机电系统关键射频参数计量标准研究与应用3.8 精密加工原级标准及核心部件极端参数检测与评估技术研究4. 生命健康与绿色环保领域NQI协同创新4.1 生命救治与监护设备智能计量及质控关键技术研究4.2 吸入性应激源辨识技术及儿童用品限量研究4.3 蛋白质免疫分析绝对定量方法及溯源技术研究4.4 胎儿智能超声标准参考图谱及实时评价关键技术研究4.5 碳排放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关键测量技术及标准研究4.6 生物分解塑料检测与绿色认证关键技术研究4.7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品质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4.8 隐蔽管线智能化检测技术与标准研究4.9 社区适老化工效学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5. 安全与能源领域NQI协同创新5.1 典型智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5.2 入境重要商品风险防控和智慧监管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5.3 核设施安全重要辐射参量计量检测和评价关键技术研究5.4 储层地质参数高精度测量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5.5 典型特种设备质控数字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5.6 水下探测网与目标感知量值溯源关键技术研究6. NQI核心仪器装置研发6.1 国际等效高精度计量仪器和标准器研制(一期)6.2 地外行星的自转角速度及行星时测量装置及关键技术研究6.3 高适应性智能化数字X射线3D在线检测关键部件及系统6.4 高适应性现场监测有害物实时原位确证检测技术研发7. NQI数字化共性技术协同创新7.1 标准数字化演进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一期)8. 重点领域NQI集成应用示范8.1 电热领域石墨烯材料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及应用8.2 风电机群服役全周期质量评估与调控技术研究8.3 快递业绿色与智能标准化关键技术及检测认证应用研究8.4 水产品溯源关键技术研究与监管示范应用8.5 重点产业和领域NQI关键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附件:“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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