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质量意见

仪器信息网质量意见专题为您整合质量意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质量意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质量意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质量意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质量意见话题讨论。

质量意见相关的论坛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 【转帖】关于征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877号 关于征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其备案工作,我部决定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张国宁 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备案 办法 函

  • 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关于征集《四川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2023年团体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相关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已完成《四川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scaeppfb@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谢义琴[/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 话:028-62090135[/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2号楼501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28/6382883697512909284716211.pdf]附件1:四川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28/6382883697711220624037137.pdf]附件2:四川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28/6382883697402702981792805.docx]附件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ur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28日[/size][/font][/align]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dqsxm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6/W020240624519542031723.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6/W020240624519542303724.pdf]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对2015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1)已完成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项目编号为20141439-T-469。现将该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具体见附件)提供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发送至SAC/TC 151秘书处。 联系人:田武 电话: 010-58811733;传真:010-58811746; 电子邮件: tianwu@cnis.gov.cn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链接地址:http://www.cnis.gov.cn/wzgg/201510/t20151030_21095.shtml

  • 中国车内环境论坛-国标《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6-00083 分类: 环境科技及其管理信息环境科技管理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6年01月22日 名 称: 关于征求国家环保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 号: 环办科技函150号 主 题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科技函150号关于征求国家环保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车内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我部决定修订国家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2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郭敏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24935电子邮箱:guomin@craes.org.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3.《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GB/T27630-2011)(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详细请点击评测中心: 征求意见稿 -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GB/T27630-2011)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GB/T27630-2011)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名单-国家环保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GB/T27630-2011)附:国家环保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GB/T27630-2011)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名单如下: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会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济南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丰田汽车技术中心(中国)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部内征求污防司的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刘琰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50911181  电子邮箱:liuyan@craes.org.cn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郝远远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79  电子邮箱:ssyysc@mee.gov.cn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28331383684552.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28331384237233.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28331384793009.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分享】国家环保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荒漠化防治监督等职责,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等4项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黄金  电话:(010)65645419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777089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876037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9494067.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0056239.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045602.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7.[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563223.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8.[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2607183.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9.[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4606317.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0.[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7664436.doc]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为“风险监测”。明确将对人的健康危害风险程度较高或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等几类农产品列为优先监测对象;实行定期风险监测和不定期专项风险监测相结合制度;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为“监督抽查”。明确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等部门查处。  第四章为“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gzzqyj@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信封请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反馈”)邮编:100125。  请于2011年8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 关于《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1492-T-601"号文的安排,由我会负责组织《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1年12月9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电话:010-68391386 传真:010-68391387 电子邮箱: xz11cn@163.com 附件: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 征求意见表(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xls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和指导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史雪廷  电话:(010)84756766  邮箱:shixt@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  邮编:100012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2696045.pdf]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3289985.pdf]《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350963822793.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14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6条、第28条和第32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来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

  • 【我们不一YOUNG】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9日。二、反映意见建议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550002。(二)电子邮件请发至:gzhpc123@163.com。(三)热线电话及传真:0851-85570119。感谢您的支持!附件: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2024年7月15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提升排污许可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审核是指贵州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第三条【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全覆盖为原则,按比例抽取全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自查工作。第四条【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委托有技术审查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并依法依规对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审核方法】质量审核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平台检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六条【质量抽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全省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书面通报全省。第七条【质量自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当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自查,并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质量审核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第八条【平台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真实性和符合性,管理类别合法性和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我省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流程规范性等。第十条【自查重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查以必查内容为重点,兼顾选查内容,全面开展审核。自查要查排污单位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应当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档案资料核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其他许可内容及核发流程的规范性。第十二条【重新申请】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的。第十三条【变更】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一)变更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二)因排污单位原因导致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减少等变化,不构成重新申请情形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暂扣许可证】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暂扣排污许可证一般期限为3个月,期满前整改完毕,发还排污许可证;期满后未整改完毕,可以延期3个月。第十五条【吊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不履行管理机关责令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履行管理机关责令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拒不改正的;(四)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拒不改正的;(五)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拒不改正的;(六)暂扣许可证期间,拒不改正的;(七)依法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撤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注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注销后不得再申请许可证】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注销以后又再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纠正。非因法定事由,注销后不得再次审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九条【相关处理罚则】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权利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暂扣、吊销、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告知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执法权利保障事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适用暂扣、吊销、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纠正。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 政策解读《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政策解读《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size][/b][/align][size=15px]沅简计量科技有限公司[/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20 06:03[/color][/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发表于江苏[/color][/size] 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服务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仪器仪表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工业生产的“倍增器”、科学研究的“先行官”、国防建设的“战斗力”、社会生活的“物化法官”。近年来,我国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整体水平仍处于中低端,基础研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匮乏,产品可靠性和稳定性不足,高端仪器仪表和核心零部件长期依赖进口,严重制约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战略实施。计量是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对仪器仪表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加快面向智能制造、环境监测、国防等领域专用计量仪器仪表的研制和推广使用。实施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工程,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建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制度。建立仪器仪表产业发展集聚区,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等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指导意见》。二、当前,仪器仪表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是国产品牌认可度低,高端产品基本被国外垄断。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已经形成细分门类基本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但仍存在低水平重复的特征,产品种类集中在量大面广的通用型中低端产品。国产高端仪器仪表产品整体严重缺失,已成为行业明显短板。 二是核心部件依赖进口,关键装备“卡脖子”问题依旧突出。我国国产仪器仪表产业基础薄弱,龙头企业带动效应不明显,目前我国高端仪器仪表产品的芯片、传感器、探测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市场基本被国外企业占领,“卡脖子”的技术问题仍然存在,急需加强自主创新。 三是科研创新能力滞后,基础研究成果不足。国产仪器仪表的可靠性不足、共性工艺缺失等已成为行业公认的问题,需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科研攻关,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 四是仪器仪表计量检测能力亟待提升,计量意识有待加强。大多数仪器仪表中小企业对计量的认识仍然仅停留在传统的计量器具管理层面,甚至以取得计量证书为主要目的,对工业制造过程的计量需求关注不多,用计量方法和计量技术解决产品研发和质量问题的办法不多,不利于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三、计量促进仪器仪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测量能力的高质量、高可靠性仪器仪表,攻克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研制一批新型仪器仪表用标准物质,制修订一批仪器仪表计量技术规范,助力打造一批仪器仪表国产品牌,加快推进计量基标准和仪器仪表的国产化。 到2035年,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国产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突破一批“卡脖子”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涌现一批具有领先测量水平和研发设计能力的仪器仪表创新企业。(未完待续)

  • 【分享】卫生部正在征求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意见,请大家关注.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卫监督食便函〔2009〕101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部门共同开展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拟订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就《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如有涉及增减标准的修改意见,请一并提供详细说明和数据等资料。联系人:王君 朱丽华 附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四月十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4226]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url]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 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font=&]〔2023〕52[/font]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size][/font][font=&][size=21px]2024[/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年[/size][/font][font=&][size=21px]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月[/size][/font][font=&][size=21px]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font=&]7[/font]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size][/font][font=&][size=21px]99-9[/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号 宁夏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联系电话:[/size][/font][font=&][size=21px][font=仿宋_GB2312]([/font]0951[font=仿宋_GB2312])[/font]51609[/size][/font][font=&][size=21px]6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电子邮箱:[/size][/font][email=nxhbthpc@163.com][font=&][size=21px][color=#000000]nxhbthpc@163.com[/color][/size][/font][/email][font=&][size=21px]?[/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自治区生态环境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font=&]2024[/font]年[font=&]1[/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1280568.wps]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1918978.wps]附件2《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2009844.wps]附件3意见反馈单.wps[/url]

  • 【转帖】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7月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酝酿许久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将于7月份出台。日前,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质量安全报告会上,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透露了这一消息。王竹天参与了新标准的制定,他表示,新标准共94项,计划于7月份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行业标准中,与乳制品有关的标准多达160余项,但未能阻止三聚氰胺危机发生。危机发生后,清理、统一乳制品标准工作被提上日程。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表示:“乳制品标准清理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开展,工作量非常大。94项标准中,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规范、理化检测方法和微生物检验方法等。” 据王竹天表示:“国内现行乳制品标准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希望通过这次标准的清理、合并,让中国乳业实现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希望新标准的实施能切实保证乳品安全。”

  • 关于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实验室及人员:  ISO15189: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标准已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发布,并取代2007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关于新版ISO15189的转换要求,制定了转换计划。当前,依据等同采用ISO15189: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原则,已完成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草案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予公示,诚邀相关实验室和业界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在随附的意见征询表中,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反馈至CNAS秘书处。  谨表谢意!  联系人:胡冬梅  电话:010-67105278  传真:010-67105050  Email:hudm@cnas.org.cn  附件:  1.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征求意见稿  2.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编制说明  3. CNAS意见征询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71107.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6日[/align]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意见反馈表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table=86%][tr][td]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万经强、15153113091,史会剑、13791090303邮? 箱:shihuijian@shandong.cn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0887022.docx]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1067775.docx]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监督现场抽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05753191177814.docx]附件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url][/td][/tr][/table]

  • 【转帖】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B]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较大影响,标准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 关于制定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精神,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国认可〔2017〕137号)的工作部署,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计划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指导和规范对“升级版”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现将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有任何修改意见,请填写附件表格并于2018年3月4日前邮件反馈。  联系电话:010-67105327  联系邮箱:renqy@cnas.org.cn  附件: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34A437A4C5F9482D4CA64767D59342FC.docx]1.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3AF5E4F442537B7CE91339A2AAE9FCF8.doc]2.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2/13/5B023786809BEE33F8B0B112B0DB3C5A.doc]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url]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