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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陷调查:法律赋予主管部门的权力

    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细致的、技术强的专业工作。在我国汽车召回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人员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来获取原始信息和初始凭据。为确保缺陷调查的顺利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必要的法律支撑。《条例》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必要的法律支撑包括:主管部门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同时,《条例》也明确,主管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缺陷调查后,如果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将先通知生产者,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 如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存在异议,或不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和提交了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实验机构对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仍然确认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门将责令汽车产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予以发布。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附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1&filename=230810180014492615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pdf[/url]

  • 这个主管部门指的什么?实验室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地址相符吗?

    这个主管部门指的什么?实验室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地址相符吗?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5/201305031352_438141_2096342_3.jpg我们是做煤炭监测的。主管部门是指的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吗?还是就是一个检验中心的股权公司?什么叫实验室是法人单位?我们是有限责任制公司。法人就是自然人。那个空怎么填?国家有规定的特种行业人员资质证明?除了那些就是自己公司的上岗证就可以了吗?

  • 求助各位大神。多次机构改革后,实验室主管部门多次变更,明年CMA资质到期。是否可以正常申请延期。

    一、我们的实验室是事业单位下属的实验室,近年来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实验室主管部门已多次变更。由于证书没有到期,这期间没有进行过评审。现在想明年申请评审。是否可以?国家认监委在2018年发过一个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授权或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统一更名。为便于更名后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允许其使用原资质认定证书和原许可标志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可在其原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换发新名称资质认定证书。”我不是很确定,我们是所属单位发生了更名变更,是否可以满足到期换发证书的要求。二、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是否可以不是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采取法人代表授权给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的方式,使实验室正常运行。三、实验室可否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是否可以在我们所属单位各部门之间组织实验室技术人员。四、实验室所属单位下属一家企业,如果实验室归给这家企业,其它部门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这种实验室?谢谢各位大神

  • 【求助】请斑竹简单介绍一下兽药检测的主管部门和具体检测项目。

    我是搞药检的。主管部门是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部门是各地的药品检验所。检测项目比较多,主要分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四大项。其中,性状除描述外观特征外,还有熔点、吸收系数测定等。鉴别有化学反应、光谱法、色谱法检查项目有溶出度、含量均匀度、有关物质等含量测定多用滴定、光谱或色谱法。兽药是不是归农业部管呢?[em04] 平时不太关注这方面知识,想了解一下。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政策解读

    [b]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b]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我省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级审批清单(2015年本)、(2019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起草我省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b]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b]按照“动态调整、总体稳定、有收有放、有力监管、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部分污染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同时将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整合到同一张分级审批清单内,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以及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b]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下放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主要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雷达,抽水蓄能电站所属的33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部分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为医院核医学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销售Ⅰ类、Ⅱ类放射源项目已调整为登记表,实行属地备案管理。[b]四、上收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为加强重污染过剩产能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在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新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省厅审批的基础上,将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改扩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镍钴、锡、锑、汞冶炼项目上收至省厅审批。同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表述,将“石油加工、炼焦业”调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具体执行内容基本不变。[b]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有哪些要求?[/b]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均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但在实践中,县(市、区)分局仍承担部分项目环评的具体审批工作。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县(市、区)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b]六、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b]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继续规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享有义乌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b]七、施行时间[/b]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b]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b]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 【讨论】部门主管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管理就是使别人的工作干得更出色,管理的职责就是: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人力资源管理是每一个管理者职责,部门主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一、人力资源规划与部门主管工作人力资源规划对所有部门主管来说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职能,因此他们必须确保在其部门中所做的工作与组织的战略目标完全一致。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要具体提出个人的绩效目标。1.人员配置部门最重要的责任之一便是确保部门在所有的时间里都配备合适人员。为了完成这项责任,部门主管要准确地预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待于完成的工作量,然后设计工作日程表,包括加班、休假等“紧急”情况。如果预测表明,工作量让现有的工作人员感到压力太大,那么部门主管就需要请求设立新岗位了。2.留住员工部门在留住员工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因为他们的管理风格能够对下级决定去留产生巨大影响。通过公平对待员工和表示对其福利的关心,与员工建立良好关系。同时必须充当教员,是激励者和沟通者。在当今,部门主管面临着管理一支多样化和新近被授权的劳动者队伍。二、人力资源招聘与部门主管的工作:1.确认招聘需要部门主管通常为自己的部门确认招聘需要。A。必须取代即将离职的任职者;B。由于工作负荷的提高导致增加额外职位;C。确定新近被创造出来的工作。2.向人力资源部传达招聘需要部门主管必须向人力资源部传达特定的信息:A。描述出工作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以便设计出适当的甄选和测试方案;B。该工作吸引人之处;C。该工作不吸引人之处;D。招聘者如何与候选人讨论这些不吸引人的工作特点。3.求职者互动部门主管的行动对求职者的知觉关系极大。假如某求职者准备接受该工作的话,部门主管的行为给求职者传递工作实质的强烈信号。为了保证所传递的信号是积极的。部门主管应做下列工作:A。让求职者在招聘过程中知道他们的地位;B。在候选人方便之时安排面试;C。让候选人同他们的未来同事谈话。这让他们有一个机会来问一些问题,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喜欢为公司工作的感觉。三、员工挑选与部门主管的工作部门主管在员工挑选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帮助确定工作所需的能力、参加评估,以及在许多情况下做实际工作。1、确定所需的能力在挑选开始之前,部门主管必须确保工作分析的信息是彻底的和随着技术的变化在不断更新的。2、评估候选人在大多数组织中,部门主管进行雇佣访谈。有效的访谈对人才挑选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3、对挑选结果作决策当评估求职者的工作完成后,部门主管通常面临一项做决策的任务。为了作出有效的决策,部门主管必须综合每一个求职者的所有信息。不幸的是,大多数部门主管没有使用有效的战略,而是不可预测地变化。4、提供工作部门主管提供工作给求职者,必须注意以下两条原则:一,所提供的工作不能被看做是一件礼物,它们是被“卖给”求职者的;二,所提供的工作职位不能总空在那里,会防碍向另一个求职者提供工作。然而,如果被选中的人对该项工作不甚了解,部门主管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这样他们就可以确定自己是否与该职位正好相配。四、绩效评估与部门主管的工作一个评估系统无论设计得怎么好,如果不能恰当地被实施,也不会有效。部门主管对实施负有主要责任;他们必须填写评分,向员工们提供反馈。当使用目标管理时,部门主管们必须同员工们合作,共同确定绩效的目标和标准。1.填写评分绩效评估的成功在于部门主管所提供评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不幸的是,这恰是部门主管的薄弱之处,他们常常在评估员工时犯一大堆错误,其中一些是有意的和有目的的。2.提供绩效反馈反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向员工们提出建设性批评以使他们知道自己的缺点,从而改进员工的绩效。即使是最好的部门主管,也觉得有效地提出这种批评是有困难的。批评会使大多数人感到受威胁并变得具有防卫性。在受到批评时,员工们开始保卫自己,这样就听不到随之而来的反馈。使事情更糟的是,部门主管常常以不恰当的方式提供负面反馈。当他们在检查中感到沮丧、生气和不能控制脾气时,就批评下属。这种批评可能会是讽刺或威胁式的。部门主管们无法提供有效的反馈常常使一个有效的评估系统失效,在员工与其主管之间引发消极感情,并降低员工们的组织承诺和动机水平。3.设定绩效目标当使用目标管理系统时,部门主管和下属一起设定目标,并评价今后的绩效。

  • 请教大家CMA资质认定中哪些人员的变更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

    1、我看了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中要求以下人员的变更需要向资质认定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2、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要求管理层人员稳定性中,其对变更考核要点如下:法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及时申报。(2014)2号文件要求。也就是说二份细则中变更人员相差了质量负责人,不知道大家的质量手册中质量负责人变更是否需要向申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谢谢!

  • 兽药经营由什么部门负责?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水产养殖过程中的下列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A 兽药使用B 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C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D 兽药经营是个多项选择题,

  • 【699】问: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font][/font][/color][/b]

  • 实验室技术主管应该如何进行技术创新或提高本部门的综合技术水平呢?

    你可能在实验室干了很多年头,对自己部门的仪器熟的不能再熟,可能你每一年都有很大的进步,但你终有一天会觉得,你的进步越来越小了,该提高的也已经提高了,该拓宽的也已经拓宽过了,虽然科技是无涯的,但要再进一大步你可能已经力不从心了.........做研究的实验室也许每年都有新的课题,你也许每年都出色完成了很多新课题.但是,对于工厂\企业里的化验室来说,并非经常都会有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更多的可能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重复着类似的操作........如果你作为这种化验室的技术主管,你会如何去进行技术上的创新,或者如何去提高整个化验室的综合技术水平?你在提高自己本身的技术水平的同时,怎样把部门的管理\技术\综合能力再提高一步??请大家各抒己见,不吝赐教!(这个命题可能大了点,大家可以就其中一点发表自己的见解或做法,呵呵)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认真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土壤污染整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编制了《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15/170157761562029.pdf]附件:深入打好土壤污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pdf[/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9日[/align]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有关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align][align=right]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市场、公平交易,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先行对氮氧化物(NO[sub]x[/sub])、二氧化硫(SO[sub]2[/sub])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sub]3[/sub]-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ub]s[/sub]),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排污权交易,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不收取服务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具体核算技术规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应与本五年规划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相衔接,并不得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第九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单位排污权重新核定或者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交易日期、排污权指标出让或受让情况、剩余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等)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认定表形式确认。第十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自排污权核定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市场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本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安排。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得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和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等方式,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交易委托、发布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归档、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等,具体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经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后,作为可交易排污权:(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有效期不再延续;排污单位减排措施未申报为减排项目的,不予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第二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所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融资,逐步建立排污权租赁机制。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并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储备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回购、出让储备排污权。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三)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政府承担的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修订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的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及各监管分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职责。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违规交易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是指在2021年12月1日起,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或工程。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相关机构。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购买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回购排污权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619】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因合同附加条款事宜达不成一致,一直签不了合同。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因合同附加条款事宜达不成一致,一直签不了合同。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首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附加条款来作为不签合同的缘由。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是采购人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是供应商的问题,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font][/color][/b]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b][color=#c0504d]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color][/b]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内部雨污水错接混接和雨污分流改造。[color=#c0504d][b]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b][/color](三)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补空白。城市新区生活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四)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三、加强管网设施管理(五)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到2025年,各城市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六)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溯源执法。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逐步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七)严格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线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排水管材质量安全监管。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八)明确管网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常态化长效运维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九)持续推进“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各地要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组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企业,实行“厂网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排水主管部门要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体系和付费体系,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按效付费。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五、保障措施(十)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的整体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十一)健全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十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来源:中央人民政府][align=right][/align]

  • 【807】问: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尚未批复,预算单位因紧急情况能否提前启动采购程序,应如何申报?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尚未批复,预算单位因紧急情况能否提前启动采购程序,应如何申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答:可以提前启动采购活动,但需先申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需登陆[/font][font=微软雅黑]“区平台”,点击“计划外项目采购需求”模块申报《政府采购需求表》,经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支出科室审核后,交区采管办确定采购形式,赋当年度政府采购编号后再启动正常的政府采购程序。[/font][/font][/color][/b]

  • 【转帖】卫生部等六部门发文:食品违法添加按最高限处罚

    添加勾兑火锅底料引热议  1月底,卫生部等四部门曾发出关于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其中称,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用食品添加剂勾兑火锅底料问题引发热议。  可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对于违法添加行为,不仅要检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也要严厉处罚。卫生部网站昨日刊发《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跨省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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