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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通过《专利废除法案》,仪器公司咋整?
    导读:本期《视角》栏目我们来聊聊近期非常热门的美国《专利废除法案》。01《专利废除法案》全票通过部分美国政客疯了。2023年11月2日,美国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全票通过了一个名为《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的法案(抵制中国间谍行为报告的法案)。在这个法案之前,还有一个法案叫《Prohibiting Adversarial Patents Act of 2023》(2023禁止对抗性专利法案)。有关人士表明这两个法案都是在针对中国,企图把受到美国制裁的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专利全部废掉。两个方案一旦实施,中国企业将成为首批受到专利废除的对象,华为在美国申请的2万多项专利,涵盖通信、电子、网络技术等各个领域,将全部作废,每年损失至少在十几亿美元以上。从目前公布出的法案内容来看,那些被美国列入到实体清单当中“拉黑”的中国企业,其在美国的专利权将会全部作废。这摆明了就是拦不住中国科技的迅速发展,就要开始明抢。根据国外传来的消息看,美国已经以:24:0全票通过了这一法案。02《专利废除法案》的影响《专利废除法案》通过的的消息在业界引起了轰动,大量外媒纷纷表示,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他可能会让美国付出更大的代价,详情请参考“芯片大战”最终局。一方面,要承受信誉上的代价。美国是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还自称是法治国家、文明国家,一旦废除了华为的专利,一定会让他的信誉受到很大损害。很多国家和企业更会担心,今天华为技术超过了美国,威胁到了美国的利益,美国就用废除华为专利制裁。明天就可能会轮到自己,对美国就会越来越不信任。另一方面,要承受利益上的代价。美国是专利大国,更是专利强国,长年雄居世界榜首。只是在2010年中国专利申请量才首次超越美国,2021年有效专利数量才首次超越美国。如果美国打开潘多拉的魔盒,废除华为的专利,将引起连锁反应,世界专利界将引发出一场海啸。众所周知,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掌握了大量专利,如高通、微软、英特尔、AMD等,在全球市场上攫取丰厚的专利授权费。如果专利被废除,美国的损失可能会无法估量,甚至是承担不起。有网友说:废除了好!废除了我们就可以开始疯狂仿制了!还有网友预测,如果我国仅仅只是出台一个医药专利废除的政策,中国可能就会在短时间内取代印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产出国。哈哈。03《专利废除法案》会实施吗?虽然有的人“疯了”,但我们仍然相信理智的人更多。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多数人认为:作为一种威慑《专利废除法案》大概率不会实施。而且,业界纷纷认为这次的法案是针对华为。仪器行业似乎离战火尚远。但是,居安思危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据统计,目前全球有56万余项科学仪器技术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占70%左右。而从技术来源国上看,日本、中国和美国分列前三位,从近年来科学仪器专利申请数量的趋势上看,中国也是遥遥领先(数据来源:智慧芽)。同时,据了解我国很多国产仪器公司都在美持有相关的技术专利。万众有一,一旦法案实施,我们该如何应对?政策方面反制:前文中提到,不再赘述。加强自主创新:加强自主创新。法案实施后,一些拥有大量专利的企业可能会失去市场竞争力,这将为其他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仪器企业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创新力度,提升自身竞争力,以应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深化国际合作:随着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一些高科技企业可能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对中国仪器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的良机。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研发能力。总之,美国专利废除法案对中国仪器行业带来了挑战与机遇。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国际合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拓展市场渠道,以应对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抓住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END /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缴纳费用;“(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二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二)申请延迟审查;“(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三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四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四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四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四十六、删去第八十条。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五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五十三、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五十四、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删去第二款。五十五、将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五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五十七、删去第一百二十一条。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五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十二章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仿制救命药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国内厂商仿制救命药   中国近期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国内制药商生产仍受专利保护药品的廉价复制品,此举或令外国制药公司感到不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对上述举措进行了概述。几个月前,印度采取类似举措,颁布首个药品强制许可,结束了拜耳(BAY)对一种抗癌药物的垄断。中国此举将对大型制药公司敲响警钟,因为在西方国家药品销量下滑之际,中国是药业增长的关键市场。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中国政府可向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颁发强制许可证,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品。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合格的制药商还可请求将这些药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根据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传真发给路透的声明称:“修订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内容调整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   WTO推荐Gilead Sciences生产的泰诺福韦(tenofovir)用于治疗艾滋病。两名知情人士称,中国此举瞄准的是泰诺福韦,中国制药商准备生产该药品。   联合国和卫生专家6月初在曼谷举行了药品可及性研讨会。中国官员谈及其专利法调整。与会者包括来自柬埔寨、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官员。(
  • 我国拟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保密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对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与专利法同步施行 对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除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照专利法和保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以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施行,此前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修订。
  • 普源精电与鼎阳科技专利大战持续,又有专利被宣告无效
    近日,普源精电与鼎阳科技的示波器专利纠纷又有进展。普源精电公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 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矢量网络的测量装置及其测量方法(ZL201810016261.0)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据了解,2022年10月至11月,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对鼎阳科技及经销商等主体累计发起了5起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2022年12月,普源精电针对上述5项专利权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普源精电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12月10日发布专利诉讼相关公告。公告指出,普源精电就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鼎阳科技及经销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案号分别为(2022)沪73知民初1194号、(2022)沪73知民初1221号、(2022)沪73知民初1222号、(2022)沪73知民初1266号、(2022)沪73知民初1267号。普源精电指出,经比对分析,鼎阳科技及经销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数字示波器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鼎阳科技及经销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普源精电发起诉讼,请求鼎阳科技及经销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800万元以及相关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针对普源精电方面涉诉的5项专利,鼎阳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准予受理。2023年2月6日,鼎阳科技发布公告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对公司提出的有关北京普源所持有的5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宣告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具有阻抗匹配功能的数字示波器”(专利号:200910237372.5)专利权全部无效、“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专利号:201210562286.3)专利权部分无效。2023年4月,鼎阳科技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普源精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及神州技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案号分别为(2023)粤03民初3973号、(2023)粤03民初3974号、(2023)粤03民初3975号。鼎阳科技认为普源精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及神州技测侵害了其发明专利“触屏示波器的触控操作方法及数字示波器、信号测量装置(ZL202010283004.0)”、发明专利“一种矢量网络的测量装置及其测量方法(ZL201810016261.0)”及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源环路检测装置(ZL201920670843.0)”。2023年7月,普源精电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24年2月7日,普源精电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明专利“一种矢量网络的测量装置及其测量方法(ZL201810016261.0)出具的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因其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实际上,鼎阳科技与普源精电是双方最直接的竞争对手。通过近期的诉讼案件可以看出,两家企业的“争端”也主要集中在示波器产品上。除产品在市场上常态化的竞争外,专利讼诉也成为遏制对手的有力手段。事实上,双方专利之战早有渊源。2006年-2008年期间,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某某所控制的深圳市安泰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泰信”)就曾因“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专利侵权而被普源精电告上法庭。最终,安泰信被认定侵权并赔偿30万元。在鼎阳科技IPO过程中,也因此被上交所问询,基于其与安泰信的密切关系,其核心技术、产品中是否运用到普源精电持有的相关涉诉专利,是否存在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技术侵权的风险等相关问题。不过最终鼎阳科技还是顺利上市,然而鼎阳科技上市一年多后,北京普源就对其再次发起了专利诉讼,也算不得意料之外。
  • 最高法就“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class=" rich_media_title" id=" activity-name" style=" margin: 0px 0px 14px padding: 0px font-weight: 700 font-size: 22px line-height: 1.4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quot Helvetica Neue& quot , & quot PingFang SC& quot , & quot Hiragino Sans GB& quot , & quot Microsoft YaHei UI& quot , & quot Microsoft YaHei& quot , Arial, sans-serif font-style: normal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letter-spacing: 0.544px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px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20px "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微对社会公布,公开征求修改建议。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12月14日前,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邮编100745。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patentlink@163.com。(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 span style=" color: rgb(227, 108, 9) " strong “药品专利司法解释” /strong /span 征求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为正确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的专利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 nbsp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 nbsp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被仿制药品的相关专利。 /p p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和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相关当事人,是指前款所称相关专利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 nbsp 当事人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并在起诉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p p   (一)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相关专利的信息; /p p   (二)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及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 /p p   (三)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初步证据。 /p p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或者其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与认定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应的技术资料副本。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 nbsp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依据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申报药品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可以登记的专利类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p p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依据的部分权利要求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该部分的起诉;已经受理的,不列入审理范围。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 nbsp 当事人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后,其他当事人又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的药品,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 nbsp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申请为由,主张不应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 nbsp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 nbsp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当事人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依据的权利要求无效,或者一审行政判决认定该权利要求具有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或者根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请求,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 nbsp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者存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请求,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p p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答辩主张相关专利权明显属于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驳回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请求,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 nbsp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p p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 p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 nbsp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 nbsp & nbsp 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部分落入、部分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主文中分别作出认定。 /p p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 nbsp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足以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处理。 /p 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 nbsp 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的药品,在该药品未获得批准上市之前,当事人提起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立案时间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立案时间之后的,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的不再移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申请注册的药品后,当事人提起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不再移送。 /p p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 nbsp 在申请注册的药品被依法批准上市后,审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认定该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当事人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另行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p p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 nbsp 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的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裁判,认定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p p    strong 第十七条& nbsp /strong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滥用权利,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又无正当理由撤诉,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起诉请求赔偿因暂停批准药品上市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上述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p p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 nbsp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或者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 /p p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 nbsp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p
  • 中国专利局:6月底前取消专利申请资助,2025年前全部取消专利各类资助
    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针对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6月底前将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单位也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强化工作措施  对该类申请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应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  (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四、加强协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申请(包括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和优惠政策等。  (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该类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通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以上现象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并把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连续一年出现以上现象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优惠政策等。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四)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政策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策、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  (五)加强专利交易的规范与监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建设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运营平台和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对辖区各类专利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指导,做好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严防该类申请通过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专利转让、许可等登记备案数据监控,会同有关地方及时依法处置异常专利运营行为。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通报。对于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商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该类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工作对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认定该类申请行为,并及时向地方通报和转交该类申请行为相关信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政指导,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对积极主动撤回的,可酌情从轻处置。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的,由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情节处理,并依法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信息筛查机制。专利审查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该类申请,及时发现、汇总、报送相关线索信息。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严格筛查该类申请,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举报和核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举报该类申请行为以及违规的指标设置和申请资助政策。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设立专线专网接受举报。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正面引导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积极投入创新、科学合理布局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激励,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专利申请的战略布局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六、推动工作落实  (一)开展专项治理。2021年全年,集中开展打击该类申请行为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线索的相关行为严厉打击。力争到2021年底,专利申请秩序进一步规范,该类申请明显减少,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工作效果和相关情况,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查结果,重大线索和重点案件情况及时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方政策修订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指导和案件督办。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该类申请行为的重要意义,向地方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综合研判本地专利申请状况,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深入持续开展相关工作。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月27日
  • 2016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
    p   今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25日联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据介绍,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保持良好势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4万件 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69.1万件,已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位 全年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200.76万件,同比增长22.33%。 /p p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6年,国务院首次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商标战略,打造精品版权。到2020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将从2015年的6.3件增加到12件。 /p p   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格局正在形成。据介绍,我国2016年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量分别达到4.9万件和3.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6.5%和3.4%。 /p p   申长雨还透露:“我国正在推动《专利法》第4次修订,将纳入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且赔偿金额将比现有最高标准大大提高。目前,《专利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在年内完成。” /p p & nbsp /p
  • 保护专利 屹尧科技采取维权行动
    近日,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接到举报,南京XX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盗用我公司微波高温马弗炉产品图片,并恣意在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造成客户困扰。 盗用图片与我公司产品图片对比如下: 南京XX公司 屹尧科技 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申请微波高温马弗炉外观专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法保护。 屹尧科技市场部接到举报后,首先和最大的行业信息网站&ldquo 仪器信息网&rdquo 沟通,并屏蔽了仪器信息网上所有的相关盗用图片。其次,市场部已经发布正式维权公函给南京XX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函告其自收到函件起2日内撤销所有宣传媒体中所盗用的微波高温炉图片,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屹尧科技有信心、也有能力,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真实的市场环境。
  • Illumina英国再提Premaitha Health专利侵权诉讼
    p   据外媒报道,近期Illumina已向英国专利法院Chancery Division提交了针对Premaitha Health的新一轮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Illumina声称Premaitha侵犯了与无创性产前检测的相关专利。 /p p   该专利是Illumina授予Sequenom的许可证,欧洲专利(UK)号1 524 321 B2,标题为“非侵入性检测胎儿遗传性状”。 Illumina正在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 /p p   Illumina公司于2015年3月第一次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指控Premaitha公司侵犯其963和995两项专利权。2016年1月份Illumina公司在英国向Doctors Laboratory、TDL Genetics,、and Ariosa三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这些公司侵犯了其963专利 同时它还起诉欧洲其他两大公司在采用Premaitha公司的Iona NIPT时侵犯了其专利693。 /p p   今年7月份,这些诉讼计划在英国的联合审判中得到听取,但结果仍然悬而未决。 /p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流体净化技术专利之争结果
    仪器信息网讯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一起跨国企业净化流体的预处理模块、系统和清洁流体净化系统的方法 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国产仪器生产厂商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乐枫)。仪器信息网编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该项专利已经不存在。  对以往消息资料查询,两家企业之间专利权之争自2012年开始,在2013年曾有媒体报道,该跨国企业曾就一项专利侵权问题将上海乐枫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并被判定专利侵权。在此之后,上海乐枫于2014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另一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处理结果近日宣布。  昨日上海乐枫对外发布的新闻,表示上海乐枫尊重知识产权,此次维权是以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为基础,维权的结果是打破了垄断技术。  据悉,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要点是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上述区别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和/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此次判决具体原因,仪器信息网编辑暂未获悉。  而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给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截至目前,该跨国企业暂未有新的动向,仪器信息网编辑将继续跟踪该事件,报道最新进展。
  • Illumina胜诉 法庭宣判哥伦比亚大学NGS专利无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0eb12c5e-6fa1-408a-8c6f-8aaf58a9b0f7.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15680848508763.pn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15680848508763.png" / /p p dir=" ltr" style=" text-indent: 2em " Illumina在与哥伦比亚大学的二代测序技术专利官司案中获胜,美国专利法院判定哥伦比亚大学“985”专利无效。 br/ /p p   纽约时间9月9日,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小组就专利双方复审程序 (inter partes review, IPR)做出最终判决,“大规模并行解码DNA和RNA方法”的第9868985号美国专利无效。 /p p   Illumina与哥伦比亚大学的官司之战始于2012年。随后,哥伦比亚大学就测序技术专利多次起诉Illumina公司。而本次裁决是Illumina公司对哥伦比亚大学的最新胜利。 /p p   哥伦比亚大学可能会对今天 (PTAB)的裁决提起上诉。该公司还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其它四项知识产权裁决提起了上诉。 /p
  • Illumina宣布赢得了华大基因及其英国附属公司专利侵权诉讼
    Illumina周三宣布,它赢得了针对中国华大基因(BGI)及其在英国的几家附属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专利法庭认定,BGI附属公司MGI Tech和拉脱维亚MGI Tech侵犯了Illumina的四项专利,涉及合成化学测序,包括可逆终止剂和标记核苷酸。法院认定,华大基因的StandardMPS和CoolMPS technologies侵犯了三项专利,StandardMPS另外又侵犯了一项。法院认定这四项专利有效,第五项专利无效。总部位于圣地亚哥的Illumina公司在一份声明中称,该公司已在多个国家起诉BGI侵犯专利,并在英国、美国、瑞典、西班牙、德国和芬兰获得了禁令在香港、法国、比利时、丹麦、瑞士、土耳其和意大利,还有更多的诉讼正在审理中。据悉,Illumina打算寻求永久禁令,全面禁止在英国供应或销售BGI的StandardMPS和CoolMPS系统,直至相关专利到期。该公司说表示其578、289和433项专利预计2023年到期;415项专利预计2027年到期。MGI Tech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它赞同Illumina其中一项专利无效的决定,并指出,这项专利也曾在世界各地的其他案件中被主张。然而,MGI对其他提到的专利的裁决感到失望。MGI继续坚信,这些专利是无效的和/或不侵犯MGI的专有CoolMPS和StandardMPS技术,并将立即寻求许可上诉的决定。此前MGI反诉了Illumina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于上周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Illumina,指控其违反联邦反垄断法以及加州不正当竞争法且使用“欺诈行为”来获取或执行三个测序专利,并以此反对华大智造CoolMPS测序技术进入美国市场。英国法院认定Illumina'412专利无效,或与另外一项专利重叠。
  • 京津冀211高校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 清华居榜首
    近日,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ldquo i智库&rdquo 发布的《京津冀211高校专利发展研究报告(1985-2013)》显示,自1985年以来,京津冀&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截至目前,累计申请专利8.5万余件。其中清华大学以近2万件的专利申请量名列榜首。   该报告希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为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提供决策参考和数据支持。   截止到2014年4月,全国&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共计112所。其中,京津冀地区拥有&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共计31所,占全部&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近三分之一。除中央财经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其余京津冀&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均有专利申请。由于京津冀&ldquo 211工程&rdquo 高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的多元化,它们在专利申请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专利申请量前十的高校中,有9所高校来自北京地区,京外高校仅天津大学进入TOP10,但名列第二。报告通过对高校专利申请、专利类型、专利法律状态、专利运营等方面的研究发现,在高校专利事业大发展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专利寿命普遍偏短、专利运营状况不佳,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等问题,这也为今后政府、高校进一步做好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有效依据。   此外,该报告还对高校专利技术领域研究,力图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高校技术、科研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效帮助,使高校在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同时,为校企合作建立桥梁和纽带,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达到协同发展的目的。   据悉,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ldquo i智库&rdquo 还曾推出《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蓝皮书》《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研究报告》等专项报告。
  • 最新!张锋赢了诺奖级“基因魔剪”的专利之争
    2月28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裁定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专利属于美国哈佛和麻省理工学院博德研究所的张锋团队,而不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张锋 图源:麻省理工学院根据该决定,加州大学不再具有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专利,博德研究所则拥有在真核细胞中使用CRISPR的专利。这一决定结束了长达数年的CRISPR专利纷争。研究科学创新与专利法、法规和生物伦理学交叉学科的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教授雅各布谢尔科夫表示,这对加州大学来说是一个重大打击,可能会导致其损失1亿至10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收入。他说,虽然加州大学目前的收益可以保留,但未来会受到限制,很难再靠这一技术获利。“这意味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一些针对经典CRISPR系统的专利——当用于人类等高等生物的细胞时——是无效的,”谢尔科夫说。CRISPR三巨头的诞生CRISPR-Cas9是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短短几年内,风靡全球,是现有基因编辑和基因修饰里面效率最高、最简便、成本最低、最容易上手的技术之一,成为当今最主流的基因编辑系统。CRISPR技术使用Cas9酶对DNA进行特定切割,用以治疗一系列疾病,提高农业产量等。2012年8月17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化学家詹妮弗杜德纳和德国马普感染生物学研究所教授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在一篇里程碑式的论文中概述了这项技术,成功解析了CRISPR-Cas9基因编辑的工作原理,这两位女科学家因此分享了2020年的诺贝尔化学奖。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之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化学家詹妮弗杜德纳。图源:美国著名医学健康领域媒体STAT网站2013年2月15日,张锋团队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了论文,揭示了他们首次在体外将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对小鼠和人类细胞的特定基因完成了精确的切割,意味着将该技术改进并应用于哺乳动物和人类细胞。自此,近年来生命科学领域最耀眼的技术正式宣告诞生,詹妮弗杜德纳、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张锋三人,也被人们称为CRISPR基因编辑三巨头。这三人在CRISPR基因编辑领域接连取得重要进展,发表了大量重磅论文。由于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在疾病治疗、疾病检测、遗传育种等领域有着巨大优势和前景,三人又分别成立公司,开始CRISPR基因编辑的商业化应用。然而此后,以詹妮弗杜德纳和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为代表的CVC团队和以张锋为代表的博德研究所团队,就CRISPR专利所有权展开了争夺战。CRISPR-Cas9的专利究竟归谁?这个案例的关键是CRISPR-Cas9在治疗人类疾病中对真核细胞(在动物、植物和真菌中发现的具有明确细胞核的细胞)进行编辑的能力,因为真核细胞才是开发人类药物的关键。加州大学多年来一直在争取控制基因编辑技术的权利,包括杜德纳和沙尔庞捷在内的加州大学研究小组声称,CRISPR发明属于他们。然而,他们并没有在2012年的论文中证明CRISPR系统可用于真核细胞。相反,博德研究所的张锋团队在2013年1月已经在真核细胞中使用了CRISPR系统,并且他们成功地编辑了小鼠和人类细胞。于是,USPTO于2014 年授予了张锋团队CRISPR系统应用于真核细胞的专利,而来自CVC团队的上诉也在2016年被法院悉数驳回。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的一个上诉委员会2月28日对基因编辑器CRISPR的发明专利权作出了重要裁决。来源:美国《科学》杂志网站有一段时间,这一纷争问题似乎解决了。早在2017年,USPTO就认定双方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冲突,结束了最初的法律纠纷。这个问题在2020年被重新审视。这一次,USPTO在听取了辩论并审查了实验室笔记中的数据后,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裁决:张锋团队在真核细胞中使用 CRISPR 技术具有专利优先权,该专利可能应用于实验室培养人体细胞甚至人类受试者上,具有可观的应用前景。但同时,该裁定还指出,加州大学团队在 CRISPR 的核心使用技术上也可能获得专利权。谢尔科夫表示,张锋是第一个让CRISPR在真核细胞中发挥作用的人。“至少在这项专利决定方面,”他说,“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
  • 上海乐枫对密理博某专利无效的申请获得通过
    2015年7月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宣布EMD密理博公司净化流体方法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号:200480031805.7)。这个判定在实验室纯水领域首开先河,也是上海乐枫在推进自主知识产权,打破跨国企业垄断方面的首次成功。“可以这么说,” 上海乐枫总经理姚博士表示,“这体现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上的不断完善,对跨国企业和初创企业在保护方面一视同仁,使得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全球发达地区具有相匹配的超高专业水准。” 众所周知,一些国外企业在掌握少数早期专利的基础上,将自身专利申请的范围无限度延伸,长期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看似正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背后,实际是滥用知识产权,扼杀创新,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将中国消费者当成印钞机,并使其蒙受巨额的损失。 从2012年起,密理博公司就不断开启针对乐枫公司的所谓专利法律程序,利用其影响力在市场上大肆宣传,诋毁乐枫公司的纯水兼容耗材产品。作为一家具备高新技术实力但基础相对薄弱的初创企业,上海乐枫尊重知识产权并积极应对。这次的专利无效申请,是乐枫对国际大公司的一次挑战。面对不断叫嚣的“克隆” “侵权”等各种打压封杀的声音,乐枫以事实进行了有力回应。过程充满艰辛,但最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应正了中国的一句老话: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打破垄断,是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的基础,打破垄断,是一个市场健康成长的需要;打破垄断,保护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此,乐枫公司郑重承诺,我们将不断增加研发投入,不仅要做制造的强者,更要做创新的强者。与众多有良知的国营、民营企业一起,对生命科学,生物技术领域仪器设备供应的垄断现象,大声地说:不! 关于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枫是一家具有深厚的技术背景,专业提供水纯化和实验室分离纯化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发展之初,上海乐枫就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的理念,积极建立自己的品牌,目前上海乐枫已经成为全球密理博纯水系统兼容耗材产品线最齐全的供应商,产品品质和服务被市场认可,产品销往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 对于创新,上海乐枫是这样认识的 - 创新不仅包含那些新技术,还包含了对工艺流程的完善和优化,对产品的再创造。上海乐枫生产的密理博兼容耗材,不是原装产品的简单复制,而是通过自己研发的工艺生产,产品品质和出水质量均可与进口产品媲美。 更多产品信息,请登陆:www.rephile.cn 企业微信名:纯水热线400 690 0090
  •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
    p   2016年4月19日,国新办举行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达到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居世界首位。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突破1000万件,达到1034.4万件,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 /p p   申长雨说,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35.9万件,居世界第二位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3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此外,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7.6万件,同比增长25.85% 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再创历史新高,达到134.8万件,同比增长35.9%…… /p p   这些数字的背后,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保持了良好增长势头,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申长雨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正稳步推进,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等。 /p p   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办结案件4.7万件,案值达7.4亿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也在加强。2015年,我国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总额达931.7亿元。 /p p   据悉,为迎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等23个部门将联合启动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主题,全国各地将举办新闻发布会、政策宣传解读、业务咨询、发展成就展览、集中销毁侵权假冒货物等活动。 /p p /p
  • 第三代半导体专利分析——碳化硅篇
    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主要是以碳化硅(SiC)、氮化镓(GaN)、氧化锌(ZnO)、金刚石、氮化铝(AlN)等为代表的宽禁带半导体材料。与第一、二代半导体材料相比,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具有更宽的禁带宽度、更高的击穿电场、更高的热导率、更高的电子饱和速率及更高的抗辐射能力,更适合于制作高温、高频、抗辐射及大功率器件,通常又被称为宽禁带半导体材料(禁带宽度大于2.3eV),亦被称为高温半导体材料。从目前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的研究来看,较为成熟的第三代半导体材料是碳化硅和氮化镓,而氧化锌、金刚石、氮化铝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碳化硅(SiC)和氮化镓(GaN),被行业称为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双雄。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通过对专利信息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其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基于此,仪器信息网特统计分析了第三代半导体中碳化硅材料的专利信息,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参考。(本文搜集信息源自网络,不完全统计分析仅供读者参考,时间以专利申请日为准)专利申请趋势分析(1985-2021)专利申请趋势分析(2010-2020)本次统计,以碳化硅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涉及专利总数量为66318条(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940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3498条、实用新型专利11780条和外观专利100条。从专利申请趋势分析(1985-2021)可以看出,2018年前相关专利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18年之前十年的增长速度很快,2018年专利申请数量达到巅峰8081件,但此后专利申请量开始减少。这表明在18年前十年是碳化硅材料的研究高峰期,此后研发强度逐渐降低,一般而言这也意味着相关产业的前期研发已完成,步入了产业化阶段,市场生命周期进入成长期(行业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由于数据采集时未到2021年底,2021年数据趋势不具有代表性。申请人数量趋势分析(2010-2020)发明人数量趋势分析(2010-2020)进一步分析2010-2020年之间的专利申请人数量趋势可以发现,申请相关专利的自然人也在18年之后略有下降。这表明在相关领域持续投入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也在逐渐减少,市场竞争机制加剧,企业的生命力越来越短,市场呈现出竞争对手减少的态势,未来市场将逐渐淘汰一些研发不足的企业。从发明人数量趋势变化可以发现,相关发明人在2019年达到顶点,但2018-2020年之间逐渐比较平稳,这表明相关研发工作也不在大规模招聘研发人员,未来从业者数量将趋于平稳。(专利申请人就是有资格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调研中大部分为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TOP10申请人专利量排行及专利类型分布TOP10发明人专利量(排除不公告姓名)那么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主要有哪些单位呢?从申请人专利量排行可以看出,中芯国际在碳化硅领域的布局较多,其北京和上海的公司都要大量专利布局。具体来看,中芯国际的专利主要分布于半导体器件中的碳化硅层的生长、掺杂、刻蚀等工艺方面;三菱电机的专利主要集中于外延晶片的制造和相关半导体装置等方面。中芯国际和三菱不仅在中国发明专利量方面领先,同时发明授权专利数量也较多。碳化硅相关专利申请区域统计通过对区域专利申请量进行统计能够了解到目前专利技术的布局范围以及技术创新的活跃度,进而分析各区域的竞争激烈程度。从专利申请区域可以看出,碳化硅专利申请人主要集中于江苏省、广东省等,这些地区都是半导体产业发达的地区,其在第三代半导体方面的布局也快人一步。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统计以碳化硅为关键词检索,部分检索专利非半导体领域,相关结仅供参考。
  • 加州大学将获授权,CRISPR专利大战硝烟再起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基因编辑领域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格局再起风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月8日发布的文件,美国加州大学于2013年3月申请的CRISPR-Cas9基础专利(专利申请号US13/842,859)将获授权。正式的专利证书将在大约6到8周内发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次被授权的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挺大,原核和真核、体外都包括在内。”长期关注CRISPR专利进展的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朱学珺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个专利的授权其实只是时间问题,毕竟杜德纳团队是最早报道将CRISPR用于基因编辑的,创新性上不存在争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持续多年的CRISPR专利争夺主要是在博德研究所的张锋团队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杜德纳团队之间展开。虽然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先申请的第一个专利,而博德研究所通过快速通道先一步得到了CRISPR在真核领域的应用专利。因此,杜德纳认为,他们在博德研究所之前发明了该技术,并提出通过“抵触审查”程序,来否决博德研究所的专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2月,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宣布,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授予博德研究所的关于CRISPR编辑真核生物基因组的专利,并不干扰加州大学的相关专利。去年9月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维持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朱学珺介绍道,CRISPR专利之争的焦点在于谁拥有在哺乳动物细胞体内应用该技术的专利。“杜德纳之前有个比喻,张锋要保护的是绿色的网球,她要保护的是所有网球,基于选择发明这一特殊类型发明的授权条件,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双方的专利即便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在专利法意义上也可各自独立获得授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自从美国专利商标局及法院系统判定张锋和杜德纳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之后,我觉得CRISPR专利大战在美国算是告一段落了,双方此后要考虑的是如何合作。”朱学珺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事实上,在长达6年、耗费数千万美元的诉讼后,博德研究所已初步表现出合作意愿。该研究所发言人大卫· 卡梅隆表示,新的专利授权决策“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博德研究所、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持有的 CRISPR专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同时,大卫说:“我们仍然相信,对整个领域而言,与加州大学达成协议是最好的办法。因此,6年多以来我们多次寻求加州大学的加入,包括直接合作和通过专利池。这些举措在加州大学将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独家、完全的商业授权之前就已经开始,并且我们还将继续寻求合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即便如此,由于该技术带来的价值惊人的市场,围绕其专利的争夺将持续很长时间。“由于有其他团队几乎同时申请,张锋的一些专利在欧洲也被异议了,这都是正常的。”朱学珺认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还有观点认为,CRISPR技术有望获得诺奖,只是因为无法判断真正的专利归属,才迟迟无法评出获奖人选,有报道称,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的历史学家尼而森· 汉森认为,根据历史经验,诺贝尔奖委员会一向不被外因左右,因此也不会受到专利争夺战的影响。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 理邦仪器一产品被判专利侵权 深圳迈瑞24个诉讼案初赢头阵
    深圳迈瑞与理邦仪器的“对掐”有了最新进展。根据理邦仪器昨日午间发布的一则公告,公司涉诉的其中一个专利案件被法院一审判为侵权,公司被判赔偿深圳迈瑞100万元。   理邦仪器公告称,就深圳迈瑞起诉公司DUS6 Vet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710124611.7号专利一案,公司于6月19日收到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迈瑞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深圳偿迈瑞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1.38万元由公司承担。   理邦仪器表示,公司将依法行使上诉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就此案对公司利润带来的影响,理邦仪器称,公司研发模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产品上市后,进入生命周期管理阶段,研发系统将根据市场反馈,对产品进行持续的研发、改进和升级,以确保公司产品持续满足客户需求。上述案件涉及产品型号已经处于生命周期后期阶段,按照计划正在退出市场,新的升级换代产品已经开始按照产品规划方案逐步替代。由此,本次诉讼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   不过,上述案件仅为深圳迈瑞起诉公司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所涉24个案件中的一个。根据此前的案件进展,深圳迈瑞状告理邦仪器后多次变更诉讼金额,从最初的2500万元直至目前的10699.7万元。面对深圳迈瑞的攻势,不久前,理邦仪器主动反击,反告深圳迈瑞涉嫌不正当竞争。5月24日,深圳中院正式立案受理该诉讼案件。由此,双方官司以 “对掐”的形式升级。   一位跟踪理邦仪器的券商研究员昨日向本报表示,目前被判侵权的专利涉及公司的产品收入较少,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由于上述案件涉及8个专利,关系到公司24个产品,且目前诉讼情况尚不明朗,暂时不能做出全面的评价。只要不是全面败诉,对公司的影响应该不会太大。公司涉及的产科、心电、监护及超声影像等领域的产品属于充分竞争,竞争各方以不断推出新产品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果公司在败诉的产品领域能开发出后续替代产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负面因素。   理邦仪器相关人士则表示,由于其他案件目前尚未有结果,具体影响暂不便评价。不过,公司已经就诉讼案件带来的影响做了应急预案,包括产品升级替代等。其中,理邦仪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是公司消除负面影响的一项举措。公告显示,在深圳迈瑞涉诉24个案件相关的8项专利中,理邦仪器已经就其中6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专利复审委已就公司上述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书,其中涉及4项专利的有关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上述公司人士表示,根据专利法规定,对这些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如果深圳迈瑞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起诉,则深圳迈瑞针对上述专利的有关诉讼将会不成立。
  • 10x Genomics 专利案胜诉,NanoString CosMx产品欧洲多国被禁售
    9月19日,10x Genomics, Inc.宣布,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针对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侵犯欧洲专利 4108782B1("EP782 专利",备审案件号 459746/2023)发布了一项初步禁令。该初步禁令由四位具有法律和技术专长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签发,禁止 NanoString 在 UPC 的所有 17 个国家销售其用于 RNA 检测的 CosMx Spatial Molecular Imager (SMI) 仪器和 CosMx 试剂或提供相关服务。17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10x Genomics 于 2020 年收购 ReadCoor 和 Cartana,加速了其 Xenium 原位平台的技术开发,并使 10x 获得了关键发明专利,包括原位分析最早的 EP782 专利。该专利涉及原位分析的关键和基础技术特征的初步发现,是 10x 的 Xenium 平台的基础,该平台是一个高性能系统,结合了最先进的仪器、精心策划和可定制的基因面板以及强大的软件,可提供同类最佳的灵敏度、特异性和通量。10x 首席法务官埃里克-惠特克(Eric Whitaker)在一份声明中说:"专利持有人必须达到很高的标准才能赢得初步禁令。目前,已有两家法院认定 NanoString 的 CosMx 产品侵犯了两项不同的 10x 专利,另有三家法院初步认定 10x 专利在所主张的范围内有效。"NanoString公司首席执行官布拉德-格雷(Brad Gray)在一份声明中说,他对这一裁决感到 "失望",公司将立即上诉。他指出,该裁决不会影响公司销售用于蛋白质检测的CosMx产品。NanoString表示,截至8月31日,其CosMx仪器积压订单中只有不到10%来自受新禁令影响的欧洲国家,并重申了2023年1.75亿至1.85亿美元的收入预期。NanoString Technologies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美国西雅图,是生命科学领域专注科研发现和转化研究的领先创新科技公司和工具方案供应商。主要产品有nCounter荧光条码多靶标表达分析系统,GeoMx Digital Spatial Profiler(DSP)空间多靶标分析系统和 CosMx Spatial Molecular Imager(SMI)单细胞空间原位分子成像系统。根据官网描述,此次专利诉讼案涉及的产品CosMx SMI单细胞空间原位分子成像系统可以对整个组织切片中1000种RNA和64种蛋白质分子进行单细胞和亚细胞水平的超高分辨率成像,前所未有的分辨率支持精准透彻得解析生物学过程背后的分子机制。
  • 这次Illumina赢了 英法庭裁定罗氏侵犯Illumina NIPT专利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英国法院裁定罗氏子公司Ariosa Diagnostics侵犯了Illumina关于无创产前检测方法的专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a846c68c-bfdf-4fb5-8651-bde5da75e1c0.jpg" title=" VS.png" alt=" VS.png" / /p p   英国高等法院衡平法院专利法庭发布了一项判决,认定Ariosa的游离核酸DNA 无创产前技术侵犯了Illumina编号为1524321的欧洲专利。 /p p   Illumina总法律顾问兼高级副总裁Charles Dadswell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很高兴英国法院继续肯定了我们NIPT投资组合的价值以及Illumina在该领域的重大贡献。” /p p   Ariosa于2014年底被罗氏收购。罗氏测序解决方案业务企业公关高级总监Elizabeth Baxte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罗氏不对正在进行的诉讼发表评论。” /p p   这次胜利是Illumina在美国以外的NIPT专利的最新胜利, Illumina表示正打算寻求“所有可用的侵权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令救济和律师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注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3i生仪社】 /span 解锁更多行业新鲜资讯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9efd4f52-bf1b-460b-b65a-df8aedbfba58.jpg" title=" 640.jpg" alt=" 640.jpg" / /p
  • 贝士德第八项专利获通过——“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
    贝士德第八项专利“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获通过 专利名称: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 专利号:ZL 2011 2 0136943.9   201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授予贝士德仪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成果“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专利。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专利是一种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该处理装置包括真空泵、气瓶、抽气阀门、进气阀门、真空表、样品管和加热包,其中所述真空泵和抽气阀门相连,所述气瓶和进气阀门相连 所述抽气阀门和进气阀门并联连接到所述样品管,且所述样品管上还接有真空表,所述样品管放置在加热包中。   技术背景:   目前,在静态容量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测试过程中,在样品管之后且测试之前,需要对样品进行净化预处理,除去样品表面吸附的水、二氧化碳等气体杂质。   目前国内同类仪器的预处理方式有两种:真空脱气和流动脱气。   真空脱气是通过真空脱气设备对样品管内进行加热抽真空,使吸附在样品表面的气体杂质扩散出来而被抽走,该方式的优点是对于微孔中的杂质气体,在高真空下较容易扩散出来,处理效果比较好;缺点是对表面水分含量较大的材料,处理需要较长的时间。   流动脱气是通过流动脱气设备给样品管内连续通入流动的高纯气体置换并带走,该方式的优点是对于表面水分含量较大的材料,处理效率高,缺点是对于微孔中气体杂质,彻底除去需要较长时间。   基于以上两点,贝士德公司研发了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该装置结合了真空脱气和流动脱气设备的两种功能,两种方式通过互补,提高了水和气体杂质的处理效率。   贝士德仪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比表面仪生产厂家,本公司的全自动智能运行的静态法3H-2000PS系列仪器在2010年8月19日通过国家计量院的计量检测,证书编号为:HXwh2010-3538。   本次专利的获得,显示了贝士德公司在静态容量法吸附仪先进性和智能化的体现。通过国内外对贝士德公司设备的认可和满意度,贝士德公司仪器在技术研发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为2012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贝士德第八项专利“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获通过
    专利名称: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 专利号:ZL 2011 2 0136943.9 201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授予贝士德仪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成果&ldquo 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rdquo 专利。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专利是一种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该处理装置包括真空泵、气瓶、抽气阀门、进气阀门、真空表、样品管和加热包,其中所述真空泵和抽气阀门相连,所述气瓶和进气阀门相连;所述抽气阀门和进气阀门并联连接到所述样品管,且所述样品管上还接有真空表,所述样品管放置在加热包中。 技术背景: 目前,在静态容量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测试过程中,在样品管之后且测试之前,需要对样品进行净化预处理,除去样品表面吸附的水、二氧化碳等气体杂质。 目前国内同类仪器的预处理方式有两种:真空脱气和流动脱气。 真空脱气是通过真空脱气设备对样品管内进行加热抽真空,使吸附在样品表面的气体杂质扩散出来而被抽走,该方式的优点是对于微孔中的杂质气体,在高真空下较容易扩散出来,处理效果比较好;缺点是对表面水分含量较大的材料,处理需要较长的时间。 流动脱气是通过流动脱气设备给样品管内连续通入流动的高纯气体置换并带走,该方式的优点是对于表面水分含量较大的材料,处理效率高,缺点是对于微孔中气体杂质,彻底除去需要较长时间。 基于以上两点,贝士德公司研发了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净化预处理装置,该装置结合了真空脱气和流动脱气设备的两种功能,两种方式通过互补,提高了水和气体杂质的处理效率。 贝士德仪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比表面仪生产厂家,本公司的全自动智能运行的静态法3H-2000PS系列仪器在2010年8月19日通过国家计量院的计量检测,证书编号为:HXwh2010-3538。 本次专利的获得,显示了贝士德公司在静态容量法吸附仪先进性和智能化的体现。通过国内外对贝士德公司设备的认可和满意度,贝士德公司仪器在技术研发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为2012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事关专利,多部门发布最新消息!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2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速览——●把专利转化运用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实体经济上。●成立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知识产权局支持建设了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力争在2025年的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全覆盖。●依法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在发展目标方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方案》有哪些主要特点?一是突出专利产业化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把专利转化运用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实体经济上,通过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等举措,促进专利产业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专利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要促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全面启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由国家无偿实施,促进专利转化,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突出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要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建设运行重点产业专利池,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同时,有效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为新技术应用和新业态发展提供丰沃土壤,面向未来产业等前沿技术领域鼓励探索专利开源,扩大专利产业化的规模和效益。四是突出统筹兼顾和分类施策。统筹协调专利创造和运用、创新投入和产出、产业发展和安全等三个方面重大关系,强化部门协作和央地协同,在盘活存量专利、培育中小企业、激发内生动力、构建服务生态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提升专利综合运用效益。五是突出目标导向和效益导向。注重工作成果可检验可评价可感知,建立专利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等各类数据监测机制,以实际数据来检验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成效。成立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强化绩效考核,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设了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建设了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指导制定了《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组织各地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截至目前,试点平台审核通过备案专利产品2.8万余件,总产值近3.5万亿,参与企业1.2万余家。接下来,加快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产品认定。分产业领域集中认定一批经济效益高、专利价值贡献突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二是完善工作体系。围绕客观评价专利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中的实际贡献,研究制定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国家标准,加快试点平台建设升级,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提高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科学性。三是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科技型骨干企业等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有力促进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四是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各地方结合区域产业特色,积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推广试点探索。《方案》将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作为重点任务加以部署一是在技术供给方面,通过专利开放许可等制度,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专利加速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为中小企业技术赋能。二是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力度,提升信贷规模和融资便利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一月一链”等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三是在服务支撑方面,完善专利权转让服务,拓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领域,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对接,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构建专利转化的良好生态。2023年截至6月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累计发放贷款800.5亿元2022年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首次实现了“千千万”突破,即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双双突破“千亿”关口,全年累计发放贷款户数突破“万户”关口。2023年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截至6月末,当年累计发放贷款800.5亿元,同比增长36%;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户数9556户,同比增长60%;贷款余额1696.5亿元,同比增长3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方案》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一是修订出台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允许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灵活安排,满足不同的专利研发和转化需求。二是从省级行政区域和金融机构两个维度,继续扩大质押登记全过程无纸化办理试点。三是扩大内部评估试点,开展大型银行对中小银行的技术输出。四是研究论证在登记、估值、补偿、处置等各环节提出一揽子政策支持配套措施。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去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措并举开展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试点以来,60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以及1500多家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参与。调查显示,49.6%的专利权人愿意采用开放许可方式,其中高校的这一比例达到近九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落实专项行动方案相关部署,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高效运行。一是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交易服务、信用监管、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二是在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等任务落实中,充分发挥专利开放许可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对接转化制度性作用。三是对于达成并备案的专利开放许可,落实减免专利年费的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制度实施。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力争在2025年的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全覆盖一是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全面盘点存量专利。动员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建立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机制,力争在2025年的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全覆盖。二是由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反馈。将筛选出的专利统一线上登记入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由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并反馈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向。三是加强推广对接和资源匹配。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等各方协同,根据存量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针对高价值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推动高校精准对接,促进专利高效转化。如何回应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关切与诉求?《方案》明确提出,鼓励海外专利权人、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自愿平等互惠原则,在中国境内转化实施专利技术,体现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创新环境的鲜明立场。一是完善与外资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机制化沟通渠道,广泛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关切和诉求。二是依法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大专利执法指导和侵权纠纷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三是推动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专利技术交流合作。
  • 2014年我国质谱仪器专利现状分析
    作为最高端的科学仪器之一,质谱仪是直接检测物质分子量的唯一手段,具有高分辨、高灵敏、大通量和高准确度的特性。因所有分析测试领域都要用质谱仪器,其在生命科学、材料科学、食品安全、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国家安全及国际反恐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举足轻重的地位。   伴随着质谱技术应用广泛,国际社会的重视程度日渐加强。截至目前,已有六位科学家因对质谱技术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而获得诺贝尔奖,而我国也早在 2012年将其列入&ldquo 产业共性技术&rdquo 。然而,我国质谱研发技术水平以及产业化水平与国际领先水平差距较大:由于经济发展以及科技发展需求,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高端科学仪器的应用中心,但不是技术中心,几乎所有的商品化质谱仪器都依赖进口。具体看来,全面掌握质谱相关的精密机械、精密电子、电子离子光学、软件、自动控制等技术的团队较少,具备高性能质谱产业化能力的企业更少。   从仪器仪表市场前景分析预测报告了解,由于质谱仪器研发投入大、技术创新难度大,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持续推进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同时企业需要通过专利保护来确保创新技术所带来的初期超额利润,所以质谱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现将从质谱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保护策略、专利技术申请两个方面解读我国质谱仪器专利的现状,并针对性提出笔者的思考建议,期望对产业发展有些许启发。   首先,从质谱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保护现状来看,由于我国质谱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重要性尚未受到充分重视,所以开展此方面深入研究的机构非常少,特别是相关企业更是空白。   目前从事质谱技术专利分析的团队主要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中心,该中心张志娟博士发表了两篇与质谱专利分析相关的文章,是目前仅有的与质谱相关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是针对申请量随时间变化、优先权国家分布、国际专利分类分布、专利国家分布、申请人排名、申请人国家分布、同族专利国家分布等进行定量研究。但由于质谱技术非常复杂,细分技术种类繁多,仅仅通过简单分析,很难了解细分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李志荣博士、梁琴琴分别做过关于《质谱仪器专利分析及技术预测》以及《质谱仪中外专利比较及境外部署专利为国产质谱产业带来的机会》的报告,其中梁琴琴在报告中将质谱技术分为离子源、分析器两大类,并将离子源细分为四种,将分析器技术分为六种,对各细分技术的专利申请人分布情况进行了分析。   然而,由于开展质谱技术专利分析的专业科技信息服务单位缺乏对相关领域技术的深入、全面了解,特别是缺乏对前沿技术的敏感度,相关研究很难深入到细分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在具体指导技术开发或为具体研发活动提供参考中发挥的作用较小。而真正具有技术信息需求的质谱研发企业或技术开发单位,虽然对该领域的技术了解深入全面,但缺乏技术文献分析的科学、系统方法,缺乏专利文献检索的相关知识和技巧,同时缺乏专利文献数据库等数据库资源,导致很难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进行专利信息的分析与利用。这也是我国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在专利信息利用上普遍面临的难题。   其次,从质朴技术专利申请来看,情况也是喜忧参半。在质谱技术领域,由于中国本土质谱研发机构增多、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分析仪器市场需求及市场量逐年增大,专利申请数量增长非常迅速。   我们看出特别是2009年&mdash 2011年这近三年-国内关于质谱仪器技术相关发明专利的数量增长明显(专利公布具有18个滞后性,2012年后的申请量数据不具有统计意义)。截止2011年全球质谱专利数据显示,中国的相关申请量排名达到第三位。   在我国境内生成的质谱仪器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构成中,国外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专利申请方面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美国、日本,均超过了十个百分点。   虽然中国本土企业注重专利申请的数量,加之政府专利奖励政策等的支持,促使专利申请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创新性强及保护范围大的高质量的上游专利申请数量较少,对专利质量的重视程度也不足。同时,发明专利申请后的驳回及公开后撤回的情况较多:很多单位缺乏系统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文献撰写策略。另外,中国本土企业申请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专利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质谱研发单位的技术创新性以及国际化战略布局与西方技术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弥补差距,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无论是整体尚处于技术追赶型的中国质谱行业,还是初创型的质谱企业,或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求突破。   在专利策略上,首先,应该高效利用专利信息,借鉴国际上已有的非侵权专利技术,系统分析各细分领域的专利布局,跟踪国外专利法律状态,寻找具有市场需求但技术竞争小的领域,把握国外大企业在中国可能存在的专利空白区,以此促进我国质谱技术水平的提升 同时,加强对自主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保护的意识,在注重专利申请数量的同时,注重专利授权率以及注重专利质量,专利申请前做好充分的在线技术的检索分析、评估授权前景,提高专利授权率及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对重要或创新性强的专利争取多个国家的授权,提升中国本土企业或研究机构专利影响力。   在具体实践中,作为专利信息分析的政府型公益事业单位应该加强与产业企业、技术研究机构的合作,针对具体的信息检索及分析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同时一定程度上共享文献数据库资源,真正促进专利信息利用 另一方面,产业企业、研究机构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利用工作,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质谱仪器研发涉及精密机械、电子离子光学、真空技术、软件技术等,需要融合多种前沿技术,具有尖端技术密集的特点。为了实现弯道超车的愿景,未来我国在质谱领域可通过直接申请专利、购买相关核心专利等方式获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面对侵权问题时,考虑无效相关专利、进行规避设计等方式解决专利侵权问题,争取用10年的时间,完成初期技术积累,到2025年努力进入世界领先技术行列。
  • 美国生物法案下,生命科学仪器厂商认为将迎来重要机遇
    2022年9月12日,拜登在白宫签署了一项关于促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有保障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以帮助扩大美国的生物制造业,减少对中国的依赖,推动Biotech美国本土化。该项行政命令共包括了14部分及每部分的多条细则,在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生物数据库的规划、生物基产品采购、法规与监管的改进,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工作,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展露了美国在未来发展和保护本国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的决心。参照美国对芯片行业的手段,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国将会在生物科技领域进一步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手段包括:限制在中国的投资行为,限制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用于研究获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限制中国人员参与敏感项目等。“制裁”是一块跷跷板,中短期内以来进口供应商的企业必将迎来阵痛,但长期来看供给短缺会倒逼技术创新和固定资产投资,最终实现企业竞争力跃迁。在“供应链自主可控”被反复提及的背景下,纵观全球,也只有中国具备庞大的市场基础、旺盛的国内需求、完备的工业体系,美国生物法案的提出将进一步提升下游企业对上游供应链稳定的重视程度,从生命科学用研究设备到科研试剂耗材、菌种资源、生物零件等都具备崛起的机会。目前国内涉及科学仪器业务的上市企业包括聚光科技、禾信仪器、皖仪科技、华大智造等,国内其他科学服务行业上市企业有阿拉丁、泰坦科技、诺唯赞、菲鹏生物等。除上述企业外,新芝生物(430685)将于10月10日在北交所上市,为“北交所科学分析仪器第一股”。 新芝生物是北交所第一家以生命科学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是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是“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公司主营生物样品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仪器、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等三大类产品,通过数十年积淀,在国内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产品已经服务于包括中科院系统、各大高校生命科学实验室、药明康德等龙头CRO企业在内的知名机构。公司在超声波细胞粉碎机、中小型冷冻干燥机以及基因枪等产品领域在国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公司产品线丰富,研发实力较强,已经成功掌握了功率超声驱动技术、多场景高精度复杂温控技术、瞬时放电控制技术、生物大分子提取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2021年年底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有62项,其中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24项。持续的产品研发投入一方面确保了供应链的自主可控,同时使公司在疫情期间实现较高的增长。据公司财报显示,、2019年-2021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1.43亿元和1.68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0.40亿元、0.45亿元和0.57亿元。2022年上半年,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公司业绩维持增长,实现营业收入0.86亿元、净利润0.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03%和14.20%。以新芝生物为代表的国产仪器企业逐步登陆资本市场,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支持供应链自主可控上的决心,也说明了国内仪器行业正迎来一波难得的发展机遇。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芝生物在细分领域实现了技术自主可控、市占率持续新高,真正为国家生物产业的供应链稳定提供了产品保障。
  • 普源精电诉鼎阳科技专利侵权背后
    “普源精电作为专利侵权受害者已经持续十几年了,根据取证和分析,鼎阳科技的多款数字示波器产品,包括近些年发布的一些新产品,都涉嫌侵犯公司相关的发明专利。”12月3日,普源精电(688337.SH)首席战略官程建川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几天前,普源精电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源)对鼎阳科技(688112.SH)及其产品经销商上海峰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事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回应,鼎阳科技在其后公告称,目前涉诉案件信息仅为普源精电公开披露的信息。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程建川则告诉记者,相关诉讼准备工作启动已久。“因为涉及到很多产品,包括数字示波器等为了取证和分析首先就需要完成购买,而诉讼准备工作保密性要求极高,一次性大批量全面购买的难度很大,所以整个诉讼项目组已经工作有相当长的时间。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包括完成了一些必要的法律公证后,我们才提起了诉讼。”近年来,科技公司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案件数量呈上涨趋势,普源精电与鼎阳科技均在招股书中互相认定对方为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涉案金额之高是目前国内电子测量仪器赛道未曾出现的。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普源曾与鼎阳科技关系密切的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就核心专利知识产权问题有过一次,且持续多轮的诉讼交锋,拉锯长达三年之久。最终在2009年,以北京普源胜诉,安泰信公司被判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普源三十万元人民币收场。“如今的普源诉鼎阳侵权案,可以视作为普源精电与安泰信纠纷的延续。”一位电子测量仪器行业从业人士表示。记者就相关问题向鼎阳科技致电并发送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获回复。准备已久的诉讼普源精电在公告中认为,鼎阳科技的数字示波器等产品侵犯了其“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等专利。根据披露,本次诉讼涉及北京普源的三项专利为ZL200910119840.9号“测量设备”、ZL201210562286.3号“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以及ZL201010606965.7号“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普源精电方面表示,北京普源经比对分析,认为鼎阳科技、上海峰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数字示波器、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产品分别落入上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普源精电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的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北京普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款项共计4875万元。根据普源精电在公告称中所述,公司已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魏聪告诉记者,专利侵权相关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案涉产品/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本案主要涉及原告的三项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程建川告诉记者,本次普源精电起诉鼎阳科技侵权产品均为近年在售产品,而非早期老产品。记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后发现,本次普源精电涉诉专利CN201210562286.3,即“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1日。而普源精电申请上述涉案专利前,鼎阳科技申请了22件专利,包括8件外观设计、3件实用新型、11件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相关专家告诉记者,上述专利均与涉诉专利技术主题无关。从专利来看,鼎阳科技在涉诉专利前并未储备相关专利。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检索分析判断,截至目前,鼎阳科技共申请示波器相关专利共约146件。而其中,已经失效近30件专利。而已经失效的专利大部分属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失效。上述知识产权相关专家表示,通常原因是专利创造性不高。具体法规描述为: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是指经过申请人答复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另外,鼎阳科技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声称的核心专利CN201020579220.1(一种基于扫描时基的记录仪)技术已失效。知识产权相关专家告诉记者,鼎阳科技示波器专利在软件、算法、逻辑方面申请较多,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较长,保护范围较小,且授权文本中含有大量参数和公式,因而对相关技术实质保护的力度较弱。普源精电公司内的一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认为本次涉案的三个专利,对方侵权的客观事实已经具备。经过技术分析,我们认为双方在涉诉专利的各个技术特征比对已经非常一致,比较容易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程建川预计,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理、一审结束,最快将到2023年年中才会有第一轮结果。他表示,一旦普源精电在该案获得胜诉,将影响鼎阳科技涉诉相关产品(包括数字示波器、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以及数字万用表等)的销售,包括涉及相关的ODM业务。所谓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是一厂商根据另一厂商的要求,为其设计生产产品,此时产品的知识产权在于受托方。关于本案是否涉及ODM业务,魏聪律师则告诉记者,被告鼎阳是否对案涉产品/方法享有知识产权需要通过检索并分析相关材料后才能作出判断,但是本案中对比的是鼎阳的产品与普源的专利,而鼎阳自身是否拥有相关专利在所不问。这意味着,无论鼎阳科技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如果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其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普源与鼎阳、安泰信的三者纠葛本次并非双方在专利权纠纷上首次交锋。2006年至2009年,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勇军所控制的安泰信就曾因旗下“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专利侵权普源精电而两次被告上法庭。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安泰信的数字示波器部分专利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存在侵权。因此安泰信被判赔偿普源精电3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安泰信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北京高院在其后的二审中维持了北京二中院原判。而在安泰信被诉期间的2007年,鼎阳科技成立。安泰信不仅是鼎阳科技的关联方,而且后者成立之初主要为安泰信提供ODM服务。根据公开资料梳理,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勇军、现董事长秦轲、董事副总经理邵海涛与安泰信的“示波器”业务可谓密切相关。根据鼎阳科技在申报IPO时回复上交所首轮问询时的说法,秦轲和邵海涛是电子科技大学同学。2005 年,秦轲、邵海涛已初步研发出数字示波器,希望寻求其他方合作从事数字示波器的业务。当时,汤勇军控制的安泰信生产模拟示波器,因此三人达成合作共识。2005 年 9 月,秦轲、邵海涛与汤勇军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拟投资设立新公司,用于经营数字示波器及其他电子仪器设备。2007 年 6 月,三人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设立了鼎阳科技。而公司设立初期并未建立销售渠道,汤勇军通过其控制的安泰信以 ODM的形式与鼎阳科技开展业务。对于秦轲和邵海涛在安泰信“示波器”业务中发挥的作用,鼎阳科技在上述回复中专门说明了两人的技术专长和鼎阳科技成立后的技术归属问题。鼎阳科技表示,在鼎阳设立前,“数字示波器相关技术均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安泰信并未拥有数字示波器相关的技术及研发能力,且《合作协议书》约定数字示波器技术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其开发的技术版权均归属于三方合作的新公司,即鼎阳科技。”因此,可以理解为,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安泰信的示波器技术均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而鼎阳科技对于秦轲和邵海涛在这段时间的经历书写的十分含糊。根据鼎阳科技公开的高管简历中,仅称两者这段时间在“自主创业”。不过,在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邵海涛在彼时的身份仍为为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一位深圳示波器的经销商告诉记者,安泰信在当时业内小有名气,“做电源和电烙铁焊接相关设备,由于性价比较高在深圳挺受欢迎。当时深圳电子厂多,安泰信仿照技术还是很强的,普及率也比较高,哪里都能见得到。06年普源告了安泰信,当时在业内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很少,因此非常轰动。随后,安泰信慢慢淡出,秦轲单独出来做了鼎阳。”彼时,在上述提及的鼎阳科技IPO时回复上交所的一轮问询中,上交所也曾担忧过普源精电诉安泰信专利侵权案对鼎阳科技的影响。上交所称,普源精电曾诉安泰信专利侵权。“目前发行人使用的发明专利号为 ZL201911355374.4 的‘一种高稳定性的视频触发方法及数字示波器’的数字触发技术实现了同样的功能,用于核心技术、产品中”。上交所要求鼎阳科技回复核心技术、产品中是否运用到普源精电所诉专利,是否存在遭诉风险。鼎阳科技当时解释称旗下“一种高稳定性的视频触发方法及数字示波器”专利与前述涉案专利在功能实现方法上各有不同,其不存在被诉的风险,并强调“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中未运用北京普源(普源精电子公司)所诉专利。”不过,鼎阳科技对于本次诉讼预计较为乐观,公司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10年内限制对华投资,拜登宣布芯片法案“护栏”最终规则!
    美国商务部9月22日发布了实施两党CHIPS和科学法案国家安全护栏的最终规则。该规则详细阐述了该法规的两个核心条款:第一,禁止CHIPS资金接受者在十年内扩大外国关注的材料半导体制造能力 第二,限制接受者与受关注的外国实体进行某些联合研究或技术许可工作。该规则将有助于确保CHIPS投资与盟国和合作伙伴协调,增强全球供应链的弹性。《芯片和科学法案》是拜登总统“投资美国”议程的一部分,旨在释放制造业和创新热潮,推动美国竞争力,加强经济和国家安全。该最终规则是在仔细考虑针对 2023 年 3 月发布的拟议规则提交的意见之后制定的。该部门审查并吸收了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包括国内外半导体行业、学术界、劳工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以制定该规则。该规则提供了适用于CHIPS激励计划的国家安全措施的详细信息和定义,包括限制受资助者在受关注的外国扩大半导体制造。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表示:“拜登-哈里斯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芯片与科学法案》使之成为可能——是扩大美国及其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技术领导力。这些护栏将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并帮助美国在未来几十年保持领先。”。“美国芯片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国家安全倡议,这些护栏将有助于确保接受美国政府资金的公司不会破坏我们的国家安全,因为我们将继续与盟友和合作伙伴协调,以加强全球供应链,加强我们的集体安全。”两党通过的《芯片与科学法案》包含了加强国家安全的明确护栏。法令:禁止 CHIPS 奖励基金的接受者使用这些资金在美国境外建造、修改或改进半导体设施 限制CHIPS激励基金的接受者在授予之日起10年内投资于受关注的外国大多数半导体制造 和限制CHIPS激励基金的接受者与与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技术或产品有关的外国关注实体进行某些联合研究或技术许可工作。如果违反这些护栏,该部门可以收回整个联邦财政援助奖励。今天的最终规则提供了这些国家安全护栏的详细信息和定义。特别是,规则:制定标准,限制先进设施在国外的扩张:该法规禁止自授予之日起10年内在外国关注的尖端和先进设施的半导体制造能力进行材料扩展。除了前端和后端工艺外,该规则还阐明了晶圆生产包含在半导体制造的定义中。最终规则将扩大的半导体制造能力与增加洁净室或其他物理空间联系起来,并将材料扩展定义为将设施的生产能力提高%以上。这一门槛旨在捕获即使是适度的交易以扩大制造能力,但允许资金接受者通过正常的业务过程设备升级和效率改进来维护其现有设施。限制遗留设施在受关注的外国的扩张:该法规对受关注的外国遗留设施的扩建和新建进行了限制。该规则提供了有关此限制的详细信息,禁止接收者添加新的洁净室空间或生产线,从而导致设施的生产能力扩大到10%以上。该规则为计划扩大传统芯片设施的接收者建立了通知流程,以便该部门可以确认遵守国家安全护栏。将半导体归类为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虽然该法规允许公司在有限的情况下在外国扩大传统芯片的生产,但今天的规则将半导体清单归类为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从而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该名称涵盖了具有对美国国家安全需求至关重要的独特属性的芯片,包括用于量子计算、辐射密集型环境和其他专业军事能力的当前一代和成熟节点芯片。这份半导体芯片清单是与国防部和美国情报界协商制定的。与受关注的外国实体进行联合研究和技术许可工作的详细限制: 该法规限制所涵盖的实体与涉及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技术或产品有关的外国关注实体进行联合研究或技术许可。受关注的外国实体包括受关注外国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工业和安全局(BIS)实体清单和财政部中国军工联合公司(NS-CMIC)名单上的实体,以及法规中概述的其他实体。这一限制不适用于现有业务所必需的、不威胁国家安全的几种类型的业务,例如与国际标准有关的活动,涉及专利许可,以及使受资助者能够利用代工和包装服务的活动。与美国伙伴和盟国的国际协调国务院感谢美国伙伴和盟国在制定这一规则时提供的广泛投入与合作。该部门将继续与国际盟友和合作伙伴协调,以支持健康的全球半导体生态系统,推动创新并抵御网络安全威胁、自然灾害、流行病、地缘政治冲突等。随着半导体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美国将与盟国和伙伴合作,制定协调战略,保护我们的集体经济和国家安全。在国务院实施《CHIPS和科学法案》的同时,它一直与美国伙伴和盟国保持密切联系,包括通过与韩国、日本、印度和英国的接触,以及通过印太经济框架、欧盟-美国贸易和技术理事会和北美半导体会议。国务院将继续与美国伙伴和盟国密切协调,推进这些共同目标,推进我们的集体安全,并加强全球供应链。关于美国芯片CHIPS for America是拜登总统经济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投资美国,刺激私营部门投资,创造高薪工作,在美国创造更多收入,并振兴落后的社区。CHIPS for America包括负责制造激励措施的CHIPS计划办公室和负责研发计划的CHIPS研发办公室,两者都位于商务部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内。NIST通过推进测量科学、标准和技术,增强经济安全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从而促进美国的创新和工业竞争力。NIST在成功管理CHIPS for America计划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该局与美国行业的牢固关系,对半导体生态系统的深刻理解,以及公平和值得信赖的声誉。
  • 10年催生28个一类新药,我国“重大新药创制”进入冲刺阶段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25ecf99f-6cd4-465a-9203-e32ee6433983.jpg" / /p p   近日,2018年“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下称新药专项)开始申报。申报指南明确,“十三五”期间要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下称专项办)负责人提醒企业:“2018年可能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申报单位要抓住机遇冲刺。” /p p   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3%,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工业整体增速4.4个百分点,位居工业全行业前列……工信部8月24日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医药工业运行数据,显示了我国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凸显新药专项的实施效果。 /p p   10年催生28个一类新药 /p p   “中国老百姓为什么看病贵,原因就在于我国95%的专利药、95%的医疗设备被国外公司垄断。”提及新药创制的重要性,专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秦怀金曾这样感叹。但新药专项实施10年来,情况正在逐步改善。 /p p   “10年来,新药专项共部署项目(课题)1641项,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43亿元,新药专项支持的94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其中28个为首次上市的一类新药。”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近日公布了新药专项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自2008年实施以来,新药专项在促进创新药研发与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填补国家战略空白方面成绩斐然,催生的一类新药数量是专项实施前的5倍。这些新药在恶性肿瘤、重大病毒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10类重大疾病治疗领域有着填补临床空白、实现进口替代的作用,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用药难问题。 /p p   贝达药业研发上市的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是新药专项支持的最为人乐道的产品之一。它是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肺癌小分子靶向抗癌药,打破了国外药品在此领域的垄断,迫使进口药在专利到期前提早降价。凯美纳获批为EGFR突变阳性肺小细胞癌(NSCLC)的一线治疗用药后,将患者的日治疗费用从550元左右降到了390元。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期内,凯美纳反超进口药特罗凯和易瑞沙,在NSCLC治疗药物市场以38.79%的市场份额雄踞榜首 截至2015年底,凯美纳的累计销售额达到24.58亿元。而据贝达药业最新数据,2016年凯美纳实现营收10.35亿元,销量同比增长31.46%。 /p p   新药专项支持的生物药在治疗领域均有突破,其中翘楚EV71型灭活疫苗于2015年底在我国获批、全球首发。临床试验证明,EV71型灭活疫苗对受试者的保护率达到97.3%,能有效降低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是国产疫苗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里程碑式产品。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表示,得益于该疫苗的使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共报告手足口病病例4652例,较去年同期下降55.77%,无死亡病例报告。 /p p   新药专项也改善了老百姓用药贵状况。深圳微芯的西达本胺(爱普沙)是全球首个治疗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口服药物,其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月治疗费用的1/10 恒瑞医药研发的甲磺酸阿帕替尼(艾坦),是全球首个治疗晚期胃癌的小分子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的1/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研制的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埃必维,打破了发达国家对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的生产技术垄断,迫使进口野毒Salk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在我国的销售价格从每剂198元降至40元以下。此外,新药专项支持的恩替卡韦、伊马替尼等产品,均实现了进口替代。 /p p   “我国已有16个制剂品种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上市,拉莫三嗪控释片在美国市场份额超过60%,乙脑减毒活疫苗进入了联合国采购清单。” 曾益新亮出新药专项的国际“战绩”。 /p p   协同创新疏通研发渠道 /p p   圆梦诺贝尔奖的青蒿素,是我国上世纪多部门成功合作的典范。新药专项延续了青蒿素的研发经验。“政策协调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专项办负责人说,新药专项实施以来,专项办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人社部等多部门协调,为新药专项支持产品快速上市疏通渠道。 /p p   2016年2月,CFDA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优先审评制度正式落地。截至今年7月,已有200余种药品进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批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借此加速上市。事实上,在此之前,专项办和CFDA便为新药专项中的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打造了优先审评通道。“经专家评审推荐,我们协调开通优先审评通道,对专项支持的创新性强、临床急需药品开展优先审评,凯美纳就是首个通过此通道获批的新药。”上述负责人说。在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之后,这一通道直接并入“绿色通道”,新药专项的支持成为药品准入的条件之一,“基本每年都有新药出来,今年杭州歌礼仿制的丙肝治疗药物丹诺瑞韦和南京前沿的长效抗艾滋病药物已进入‘绿色通道’,有望今年上市。” /p p   此外,CFDA还为新药研发与国际接轨创造良好条件。如发文鼓励境外未上市新药在境内外同步开展临床试验,缩短新药境内外上市时间 有条件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会(ICH),中国制药行业将实施国际最高标准。新药专项技术总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说:“中国药企与外企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p p   新药进入招标采购,也彰显了多部门的支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获得新药专项支持被列入技术加分项,在各省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有体现。得益于新药专项的推进,在2017版医保目录中,从2008年到2014年新药专项支持的上市新药都拿到了入场券,而在此之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的新农合已纳入专项支持的创新产品。目前,专项办正着力推进新药专项支持产品进入基药目录。相关人员表示:“进入基药目录的前提是药价降到合理的范畴,而创新药价格相对较高,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如果能够进入,对于新药专项支持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将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 /p p   此外,专项办还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地方政府协调,推动新药专项支持的产品扩大产能。如借助国家对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新药专项承担企业进行扶持补贴。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便是受益项目之一,相关企业不仅得到了8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而且获得了低息贷款,得以扩大产能,保证疫苗供应。 /p p   在专利法的修订中,相关部门也积极为创新药争取权益,努力为企业争取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在修订的法案和后续执行细则中加强药品专利保护,以此鼓励大家的创新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在专利法中增添新药抢仿、专利池等制度设计,以便于我国企业在与外国药企接触时,能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和贸易规则,进行谈判与合作。” 专项办负责人传达出创新药物研发和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共同诉求。 /p p   明年或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强年” /p p   日前印发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称,“2018年是专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时段”,将“遴选优秀项目,查缺补漏、完善布局,同时立足长远,进行前瞻性部署”。这意味着新药专项已经进入冲刺阶段。 /p p   “接下来的几年,无论从项目申报、评审还是管理,我们都会比以前更加规范和高效。”上述负责人介绍,专项办正在多举措提升服务质量。从管理体制上,专项办正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优化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从管理上响应国务院“放管服”号召,积极与国际接轨。据了解,专项办将逐渐缩短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层级,在明晰各层级职责的同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管理办法。“我们将一方面跟上游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衔接,进行战略规划,确定优先支持的研究方向并进行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将对下游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规范项目的申报、评选和验收工作 而对终端的课题承担单位,我们将加速从科研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从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上入手,让他们能更安心地做研发,加快成果产出。”该负责人说。 /p p   据介绍,为把财政支持用在“刀刃”上,专项办正在委托第三方对医药产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估,试图建立国家新药创新能力评估体系。这个体系将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在横向与欧美日等研发强国比较,并通过纵览我国创新研发历史进程,定位我国目前新药创新能力所处的位置。“希望通过评估,查找我国在新药研发能力上的短板,明确重大专项应该重点支持哪些领域、哪些单位、哪些阶段,据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该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利于为牵头组织部门决策提供精准服务。 /p p   2018年无疑也是企业申报新药专项的最好时期。曾益新要求,“我们必须抓住今明两年任务部署的窗口期,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专项实施计划,进一步聚焦2020年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 据了解,2017年和2018年是新药专项“十三五”任务部署的重要阶段。而在此之前,由于国家重大专项管理体制整体改革进程的调整和新药专项本身的计划部署,新药专项“十三五”的部署略有收缩。“‘十三五’的任务进程有点慢,但实际上我们在‘十三五’阶段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是最大的。”专项办负责人介绍,2016年是对“十二五”期间项目的补充,部署的课题相对较少,2017年的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立项工作,2018年的项目理论上应该在2017年底确定,而2019年专项办将要开始对项目成果进行梳理和验收。据此他认为,中间的2018年在获取支持力度上“或是2020年前最大的一批了”。而曾益新近日透露,在新药专项方面,中央财政2018的投入将达到50亿元——这一数额已超过此前几年累计投入的1/3。 /p p   近日,2018年“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开始申报。申报指南明确,“十三五”期间要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醒企业:“2018年可能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申报单位要抓住机遇冲刺。”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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