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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赔偿相关的资讯

  • Illumina因专利侵权赔偿9600万美元
    2013年4月22日,Illumina公司发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财报,财报显示,公司第一季度收入3.3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   产品收入从一年前同期2.556亿美元跃升至2.962亿美元 服务及其他业务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至3480万美元。   本季度,由于担负1.059亿美元法律费用,Illumina净亏损为2260万美元,或每股0.18美元。上个月,联邦法院判决Illumina公司专利侵权,要求支付给Syntrix Biosystems 9600万美元赔偿金。   本季度,Illumina公司的研发支出增长了26%,至615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为4880万美元。(编译:杨娟)
  • 专利诉讼大战五年 理邦仪器败诉被判赔偿迈瑞生物2250万
    医疗器械行业领头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生物”)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的知识产权大战,在持续五年之后有了新的进展。  10月10日,理邦仪器公告称,关于迈瑞生物起诉该公司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纠纷事宜,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中7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320.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理邦仪器赔偿的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250.484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专利纠纷系列诉讼案的相关问题致电致函理邦仪器,10月14日,理邦仪器证券事务代表李翔华回复称,专利纠纷系列诉讼案未对理邦医疗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剩下的3个仍在二审程序中的案件,预计今年能出结果,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一审的600余万元。  “同门兄弟”法庭相见索赔超1亿  追溯两家公司的渊源,迈瑞生物创始人徐航和理邦仪器创始人张浩,均出自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科”)。与此同时,深圳安科又被称为医疗器械行业的“黄埔军校”。  两家企业的创始人曾是老同事,创业初期也是配合默契的合作伙伴。然而,2011年在理邦仪器上市前夕,一纸诉讼却让两人背后的企业“兵戎相见”。这场“同门兄弟”间的知识产权大战至今已持续5年时间。  根据理邦仪器10月10日发布的公告,关于迈瑞生物起诉该公司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纠纷事宜,合计包括23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699.7万元。  公告显示,上述案件中的12个专利纠纷案件已由迈瑞生物撤回起诉 1个专利纠纷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理邦仪器向迈瑞生物赔偿100万元。而剩余的10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中7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其中,上述8个案件中,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320.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的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250.484万元。  时间回溯到2011年4月,迈瑞生物以侵犯专利权及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总共24起诉讼,指控理邦仪器生产的多种型号监护仪及超声影像设备侵权。最初的诉讼索赔金额为2500万元,此后经两次变更最终超过1亿元,其中就侵犯专利权索赔6500多万元,就侵害商业秘密索赔4100多万元。  据了解,当年理邦仪器不断扩张产品领域,对迈瑞生物的固有市场造成冲击,但在此过程中,却未能做好知识产权的预警与规避,从而为此后被诉侵权埋下隐患。按照迈瑞生物相关人士的说法,“他们以前代理我们的产品,我们也会买他们的产品,是互通有无的,但是后来他们开始抄袭我们的一些产品。”  2012年5月,一直深陷专利侵权和商业机密纠纷案的理邦仪器突然主动出击,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迈瑞生物实施了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最终,该案件以理邦仪器败诉结束。  2012 年6月,就迈瑞公司起诉本公司DUS6 Vet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710124611.7号专利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称理邦仪器需赔偿迈瑞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7月9日,理邦仪器再发公告称,上述案件理邦仪器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理邦仪器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日,迈瑞生物还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包括商业秘密案件和无创血压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主要内容为:理邦仪器侵权成立,侵权产品涵盖其所有多参数监护仪产品,赔偿金额总额为3500万元人民币(商业秘密案件2000万和无创血压专利侵权案件 1500万元),相关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由理邦仪器承担。  李翔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初的诉讼是在公司上市之际提起,不过,对我们的生产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目前而言,我们的产品没有涉及到诉讼相关的专利。  专利诉讼大战有望年底结案  理邦仪器公告显示,在迈瑞生物起诉理邦仪器8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M80、M50)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了如下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理邦仪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生物经济损失1204.48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6.254万元,共计1220.734万元。  在迈瑞生物起诉理邦仪器7 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M80)侵犯其ZL03139708.5 号专利“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的七个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 267、268、323、324、325、3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267、268、323、324、325、3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0、267、268、323、324、325、32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9.75万元,共计 1029.75万元。  “公司目前在售的监护产品没有使用前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所提及的商业秘密、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二审判决中所提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目前在产及在售的监护产品,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理邦仪器认为。  同时,李翔华告诉记者,已作出二审判决的8个案件中,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多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理邦仪器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  “它对我们的净利润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个在公告中也有提到,判决执行、公司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将相应减少理邦仪器本年净利润2600万元左右。不过,由于大股东作出的补偿承诺,三位自然人大股东转入公司的款项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李翔华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理邦仪器成立于1995年,2011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记者梳理发现,受多次败诉影响,理邦仪器开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已拥有将近800项专利。年报显示,理邦仪器2012年到2015年的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1%、25.62%、27.58%和26.50%,仅2016年上半年理邦仪器研发投入就达到了7455万元。  迈瑞生物相关人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几年的诉讼,使得理邦仪器对其产品采取了一些规避侵权措施,但这也给他们的业绩带来很大影响。其中,理邦仪器 2011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5927.23万元、5519.57万元、3270.29万元,同比分别下滑10.22%、6.74%、 37.13%。  “这并非是诉讼的原因,通过我们主营业务的构成可以看到,监护生产线每年都在同比增加,总收入也在增长,而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较高的研发投入,公司做了两款高端的产品线,体外诊断POCT和高性能的彩超,期间引入了国外团队进行研发,投入的力度较大。”李翔华称。  据了解,目前该专利纠纷案并未彻底结案,涉及“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的3个案件仍在二审程序中。  对此,李翔华告诉记者:“剩下的3个仍在二审程序中的案件,一审后的赔偿金额在600多万,二审后,应该会相应减少,不过具体判决时间并未确定,预计可能在今年出结果。”
  • 快讯!Illumina被判赔偿华大智造专利侵权费3.338亿美元
    仪器信息网讯 美国当地时间5月6日,特拉华州法院对华大智造美国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诉Illumina专利侵权案,及Illumina对Complete Genomic US、华大智造和美洲智造的反诉讼案,经过了为期10天的庭审,陪审团做出如下判决:1. 因美纳(Illumina)故意对华大智造的“双色测序技术(Two-color sequencing technology)”专利侵权。2. 因美纳(Illumina)反诉中提到的三项专利被判无效。3. 华大智造(MGI)获得3.338亿美元赔偿。陪审团认为Illumina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导致赔偿加倍。该专利案件由Complete Genomics公司于2019年5月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Illumina的双通道DNA测序系统侵犯了其' 132专利,该技术可通过两个信号推断每个核苷酸的身份。2020年7月,该公司修改了诉讼,并指控Illumina同时侵犯了其' 473专利。根据裁决文件,华大智造的诉讼针对Illumina的测序系统,包括NovaSeq 6000、NextSeq 500/550/550x和1000/2000系列以及MiniSeq,还针对Illumina的文库制备工具包、簇生成(cluster generation)工具包和与一个或多个系统兼容的测序工具包。华大智造在随后的声明中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对全球生命科技企业都非常重要,也是华大智造一直所坚持的价值观,我们愿和同道一起,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行业发展,给世界更多选择的权利。我们将继续坚持开放包容,践行基因科技造福人类。”Illumina 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该公司不同意判决并计划上诉。发言人在声明中表示:“公司不同意该判决,并计划上诉。Illumina在华大智造获得专利之前就发明了自己的双通道测序技术,华大智造在复制Illumina的技术之前无法实现双通道测序化学。预计这一裁决不会影响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但判决结果一出,Illumina股价还是应声下跌14.63%。专利纠纷事件回溯:Illumina与华大智造的专利纠纷始于2019年。2019年5月,CG(全称Complete Genomic,基因测序设备开发和制造商,于2013年被华大智造全额收购)提起诉讼,声称国际基因测序巨头Illumina侵犯了Complete Genomics的“two-color”测序专利,该技术通过两个信号推断每个核苷酸的信息。其中,该涉案专利的美国专利号是9,222,132- Methods and compositions for efficient base calling in sequencing reactions(简称“132专利”)。这项专利是华大智造专有的two-color测序专利,是实现高通量、高质量测序的核心技术之一,也是华大智造DNBSEQTM测序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华大智造称Illumina公司包括NovaSeq 6000、NextSeq 系列、MiniSeq在内的多款基因测序仪及相关试剂均涉嫌侵犯该专利。华大智造在诉求中要求Illumina停止侵权,同时申请了永久禁令,要求后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的产品,并且赔偿损失。随后,Illumina, Inc.和Illumina Cambridge Ltd.于2019年7月25日提起反诉,主张CG US、华大智造和美洲智造侵犯其三项专利权:US9217178B2- Method of nucleotide detection、US9303290B2- Method of nucleotide detection和US9970055B2- Method of nucleotide detection。自2019年以来,Illumina在美国、欧洲、中国香港等近20个国家/地区起诉华大智造专利或商标侵权,双方互有胜负。2020年7月,CG修改了诉状,增加了一项当年5月发布的专利,涵盖了同样的技术,和第一项专利有相同的预计有效期。2022年3月,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Illumina反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Illumina名为“修饰核苷酸”的美国专利号7,541,444专利被裁定无效;其他几项专利被判侵权;Illumina将获得的赔偿金额为800万美元,仅为其主张索赔金额的三分之一。虽然华大智造需支付800万美元赔偿金,但Illumina输掉了关键专利,这意味着华大智造有权提前10个月,即在2022年8月前在美国销售基于CoolMPS™ 测序技术的相关产品。但法院同时发布了一项永久禁令,禁止华大智造在美国销售CoolMPS产品,直到8月23日之后,针对该测序仪的唯一有效专利到期,并还禁止其2023年1月21日前在美国销售StandardMPS产品。华大智造针对上述判决的上诉正在审理中。
  • Illumina与罗氏对簿公堂 获2670万美元NIPT专利赔偿
    p   2018年1月26日,Illumina赢得了针对罗氏Ariosa Diagnostics公司无创性产前检测的专利侵权诉讼。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宣判罗氏向Illumina公司赔偿2670万美元损失。 /p p   根据诉讼,罗氏在2014年收购的Ariosa侵犯了2013年由Illumina收购的Verinata Health最初拥有的两项专利:名为“胎儿异常检测方法”的美国专利8,318,430和名为”Multiplex核酸反应“的美国专利7,955,794。 /p p   在2014年提交的最初的诉讼中,Illumina声称其794专利涵盖了同时扩增和基因分型样品的多路复用方法,而Ariosa的测试当时是基于有针对性的测序,因为它能够同时量化数百个的DNA基因座。 Illumina在诉讼中还声称Ariosa侵犯了430专利。 /p p   在罗氏收购了Ariosa并将其NIPT转换为微阵列后,Illumina于2015年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Illumina认为,该测试的微阵列版本也侵犯了其794专利,因为它使用了与基于测序的测试相同的技术。 /p p   陪审团支持Illumina,同意Ariosa的基于测序和基于微阵列的测试很可能侵犯了794专利中的五项索赔。陪审团也同意,Ariosa测试的测序版本侵犯了430专利中的三项索赔。 /p p   Ariosa反诉的违约行为也被陪审团驳回。 /p p   罗氏分子解决方案总法律顾问凯文· 马克斯(Kevin Marks)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公司对美国最近在产前诊断专利方面做出的判决感到失望,并正在“审查决定下一步的的法律选择”。 /p
  • 理邦仪器被迈瑞追加诉讼 恐赔偿9100万元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宣布,迈瑞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新一批专利侵权起诉状,诉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公司”)侵犯相关专利 同时,迈瑞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8日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系列案变更诉讼请求,增加索赔额。   迈瑞公司表示,2011年4月8日迈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仅基于理邦公司2010年一年“M8病人监护仪”、“M9病人监护仪”、“M80病人监护仪”和“M50病人监护仪”产品涉嫌侵权金额计算,现计算了上述4款产品在2008年至2009年的涉嫌侵权金额后,赔偿额相应增加,因此变更了诉讼请求。同时,理邦公司监护业务的“M8A病人监护仪” 、“M8B病人监护仪”、“M9A病人监护仪”、“M9B病人监护仪”, 以及超声影像业务的“DUS 3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3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在2008年至2010年也涉嫌侵犯迈瑞公司相关发明专利。至此,2008年至2010年,作为理邦公司的两大主营业务的监护业务与超声影像业务众多产品均涉嫌侵犯迈瑞公司的知识产权。为了防止理邦公司转移财产,致使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难于执行,迈瑞公司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理邦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该公司2008年至2010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累计为71877.22万元,而涉嫌侵权监护业务产品以及超声影像业务产品的累计销售收入合计29857.02万元,共占2008年至2010年主营业务累计销售收入的41.54%。据此,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涉嫌的侵权行为对迈瑞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极其重大的”。在本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迈瑞公司要求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销毁涉及侵权产品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该产品的宣传和广告 并要求理邦公司就 2008年至2010年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共计赔偿人民币8100万元,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作为全球一流的医疗设备研发制造商和全球第三大病人监护仪设备供应商,迈瑞公司始终将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资产来经营管理。据了解,迈瑞公司自成立20年以来,坚持将销售收入的10%投入到产品的创新与研发中,并建立了与国际一流水准同步的研发管理平台,相继推出了80余项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截止2010年底,共提交国内、国际专利申请1100余项,已授权专利550余项。在坚持研发投入的同时,迈瑞公司格外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迈瑞公司不能接受的。   关于迈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医疗设备研发制造厂商,总部位于中国深圳,集团在在美国及全球主要市场均设有分公司。以中国为中心的研发与制造平台以及在世界各地建立的强大的研发和营销网络帮助迈瑞不断推出主要涵盖生命信息与支持、临床检验及试剂、数字超声、放射影像四大领域的众多产品。
  • 迈瑞诉理邦侵权案胜诉 2770万创国内医疗器械产权赔偿之最
    迈瑞医疗(下称“迈瑞”)诉理邦仪器(下称“理邦”)知识产权侵权案,历时5年以迈瑞胜诉告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理邦因侵犯迈瑞一系列知识产权须赔偿迈瑞总计2770余万元,创造了国内医疗器械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赔偿金额之最。记者了解到,目前理邦赔偿款已全部付给迈瑞。  迈瑞与理邦同属深圳医疗器械公司,双方侵权案拉锯战历时5年。迈瑞公共关系部总监茅伟明近日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迈瑞诉理邦仪器产品涉嫌侵权合计包括23个专利纠纷案件和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除已撤诉的12件外,剩余12件现已全部审结。法院判决生效后,理邦赔偿款已全部赔付给迈瑞。  茅伟明告诉记者,迈瑞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将研发创新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每年研发投资约占营业收入的10%,目前公司研发人员达 2000多名,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医疗器械产品国际化和进军欧美发达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核心产品——监护仪、彩色超声、麻醉和呼吸产品、体外诊断等,不仅在国内市场打破国外高端产品的垄断,在各自领域名列前茅,而且在国际市场逐步成为主流产品。“迈瑞主导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国外和国内市场占有率均约 50%,体外诊断等高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约10%。”茅伟明称,正因为面对的主要是国际市场客户和国内高端客户,迈瑞始终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核心资产,全力维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茅伟明介绍,鉴于理邦存在侵犯迈瑞相关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曾在2011年4月6日和4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总计包括24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逾1亿元人民币。  茅伟明表示,2016年10月,迈瑞前后三次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迈瑞诉理邦侵犯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至此,迈瑞于2011年4 月起诉理邦侵犯迈瑞专利和商业秘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全部历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完结并生效,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理邦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产品包括“M8病人监护仪”、“M9病人监护仪”等,几乎覆盖理邦公司全部主营业务的监护和超声产品。理邦因侵犯迈瑞一系列知识产权须赔偿迈瑞总计2770余万元。至此,迈瑞和理邦知识产权侵权纷争告一段落。
  • Life Tech被判侵权 赔偿Promega5200万美元
    2012年2月15日,据外媒报道,在Promega诉讼Life Technologies专利侵权的案件中,陪审团做了有利于Promega的裁定,Promega将获得超过5200万美元的赔偿。   Promega在一份声明中说,“陪审团发现,Life Technologies故意侵犯Promega的IP,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地方法院根据故意性裁决,可能会增加最终赔偿数额。”   “法院已设立了一个时间表,考虑到Life Technologies对其侵权产品的销售,”Promega公司补充到。   Promega于2010年5月提出对Life Technologies的诉讼。   在去年11月法院作出了即决审判,证实了Promega的STR专利,并发现Life Technologies直接出售自己的STR试剂盒,侵害了Promega的专利。该技术被应用于遗传分析中,包括基因研究、细胞株认证、骨髓移植监测、法医培训和癌症分析。   Promega首席执行官Bill Linton说:“法院和陪审团的裁决证实Promega公司技术的价值及其对遗传分析研究和分子诊断领域的贡献。”   “根据法院的裁决,Life Technologies正在考虑自己的权利,包括审判后动议和呼吁,” Life Technologies在一份声明中说。“Life Technologies STR产品在核心领域法医和亲子鉴定的销售不会受到陪审团裁决的影响,Life Technologies将继续致力于为我们的法医和亲子鉴定客户的需求服务。”
  • 华大智造获因美纳22亿元巨额赔偿,测序仪即将进入美国市场!
    华大智造(MGI)及其关联公司今天宣布,与因美纳(Illumina)就美国境内的所有未决诉讼达成和解。根据协议条款,双方将不再对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和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诉讼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基于此,因美纳将向华大智造子公司CG支付3.25亿美元的净赔偿费。此外,华大智造将撤销在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因美纳的反垄断诉讼。因美纳将获得华大智造及其子公司CG的“双色测序技术(Two-color sequencing technology)”系列专利授权。如同此前所宣布的,华大智造将于2022年8月开始在美国销售其基于CoolMPS技术的相关测序产品,并于2023年1月开始销售StandardMPS相关测序产品。双方还同意,未来三年,在美国境内将不会就专利侵权以及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或不正当竞争起诉对方及其客户,也不对现有测序平台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 15万精密仪器被损 物流被判原价赔偿
    2月14日电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4日通报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南昌某物流公司“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规定无效,赔偿南昌万金公司货物损失15万元。   据西湖区人民法院介绍,2010年12月20日,南昌万金公司与厦门市某模具厂签订了1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南昌万金公司出售一台价值15万元的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生产的三维激光扫描机给模具厂。2011年1月4日,万金公司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货物从南昌至厦门,收货人为模具厂,原告支付了运费500元。模具厂签收提货后,发现该货物已损坏。   此后,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作出返修评审报告:“根据万金公司提供的机器损坏图片的情况,经我公司生产技术总监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确认评审,该机器没有再次维修的价值,从图片中可以看出机器的主要零部件已损坏并且无法修复。”   购买三维激光扫描机模具厂遂向万金公司发函称,提货时发现该设备已损坏,且经制造厂家评审,该设备已完全损坏,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作出拒收决定,要求1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付款10万元,并保留起诉的权利。   万金公司向南昌某物流公司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通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万金公司托运的货物为1台价值15万元的三维激光扫描机。南昌某货运部虽然将设备运抵目的地,但收货人在收货后,发现该设备已经损坏,并进行了评审。货运部在运输中已造成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货物托运、承运验收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对于托运、承运验收单特别约定的第三条中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及第五条的规定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托运人的的责任,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据此,法院判决南昌某物流公司赔偿南昌万金公司货物损失15万元。
  • 山东率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p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p p   这是我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p p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p p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p p & nbsp /p
  • 造假骗经费被罚!知名大学曾赔偿超7亿元
    通过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行为骗取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基金资助——近日,哈佛医学院附属麻省总医院(MGH)前首席研究员Sam W. Lee,同意支付21.5万美元以解决上述指控。  而他所属的机构MGH将全额返还此前获得的项目资金约94万美元。  近年来,此类丑闻并不少见。哈佛医学院另一家附属医院——布莱根妇女医院(BWH)的国际心血管领域顶尖专家Anversa和同事曾被NIH起诉用欺诈手段骗取经费,最终以BWH赔偿1000万美元,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  杜克大学也曾因面临最高6亿美元的罚款而轰动一时。2019年,这一学术造假案最终宣布以和解告终,杜克大学向美国政府支付1.125亿美元(约7.552亿元人民币)赔偿金。  10年前就曾被指控学术造假  据美国司法部网站近日公布的和解协议,Lee在2014年6月向NIH提交的一项资金项目申请中作出虚假陈述,包括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行为。  在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MGH从该项目拨款中获得了939,495.27美元的联邦资金。这笔资金如今将由MGH全额返还。  Lee的造假行为是在MGH进行内部拨款审查后发现,当时MGH选择停止提取联邦资金项目拨款并主动向美国政府披露。  MGH建立于1811年,是哈佛大学医学院最早、也是规模最大的教学附属医院。  这不是Lee面临的唯一一次造假指控。  据撤稿观察网站报道,2011年7月,现供职于沃尔特和伊丽莎霍尔医学研究所的澳大利亚科学家和研究伦理学家David Vaux写信给《自然》杂志,认为Lee新发表的论文中存在几个严重缺陷。  他和多位同事都对这篇名为“通过小分子靶向ROS的应激反应选择性杀死癌细胞”的文章提出了质疑。Vaux还指出,Lee团队于2009年在《分子细胞》上发表的题为“AMT,一种p53诱导的细胞凋亡调节剂,对营养胁迫的适应性反应至关重要”的论文,数据也不可靠。  当时,《自然》杂志并未采取措施。Vaux又联系了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得到迅速答复后,是一年的沉默。于是,Vaux在2012年10月再次联系ORI询问进展。得到的回复是:  多年来,哈佛都在对多篇可能存在图像不当处理的论文进行审查,这个过程往往很慢,却是彻底的。  大约在同一时间,Lee威胁要起诉ScienceFraud.org的Paul Brookes,只是因为他批评了Lee的工作,该网站现已关闭。  后来,《分子细胞》于2013年撤稿被指控论文。《自然》杂志于2018年撤稿,但多年来其已经累积了不少引用。  10年后,终于等到了对Lee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尽管Vaux举报的两篇论文与Lee申请的NIH项目无关,但无疑这也是难得的一次“胜利”。  哈佛上一学术丑闻:31篇论文被撤稿、赔偿1000万美元  这不是哈佛第一次因学术丑闻赔偿高额罚款。  2018年,美国相关机构得出结论,因涉嫌伪造和篡改数据,要求撤回哈佛医学院教学附属医院布莱根妇女医院(简称BWH)前著名心脏病专家Piero Anversa发表的31篇研究论文。  当时,Anversa被广泛认为是心肌再生领域的开创者。他于2001年和2003年发表了两篇著名的论文,本人也因“发现”心脏含有干细胞(c-kit)而出名。这些c-kit细胞据称可以再生心肌,可用于治疗心脏病。  尽管多年来国际上很多实验室试图重复他的关键研究结果都未能成功,但这并不妨碍Anversa实验室继续发表论文和申请基金。  BWH从2013年1月起开始重新评估Anversa所发表的论文。尽管2015年Anversa就离开了BWH,但调查扔在继续。  其后,BWH主动向美国卫生部举报,并密切配合,最终于2017年4月达成协议:美国联盟医疗体系(合作成员包括MGH、BWH等)以及BWH向联邦政府支付1000万美元,用以了结对Anversa等涉嫌学术不端、在项目申请书中通过伪造数据和图片来获取NIH项目经费的指控。  杜克大学:向政府支付1.125亿美元罚款  美国另一所著名大学——杜克大学也曾因面临最高6亿美元的罚款而轰动一时。  2013年,该校生物学家Potts-Kant因盗刷学校公务信用卡并伪造收据,涉嫌贪污2.5万美元被捕,并被校方开除。随后,杜克大学实验室分析师Joseph Thomas举报Potts-Kant篡改实验数据,以获取大量联邦资助。  2015年,Potts-Kant收到法院传票,称其伪造的数据或帮助实验室和其他研究机构骗取政府补贴总计2亿美元,已涉嫌违反《虚假申报法案》。根据该法案,违法一方需要向联邦政府支付最高3倍的罚金,而举报者可从中分得12%~30%的奖励。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学术造假案。根据起诉书,有实验室成员对她工作状态的描述是:Potts-Kant几乎在参与的所有实验和项目中篡改数据。  自2006年以来,Potts-Kant凭借造假数据,从NIH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等机构帮助杜克大学拿到了至少49个项目的8280万美元联邦资助,还间接帮其他研究机构申请到了15项额外经费,共计1.209亿美元。  历时4年后,2019年这一学术造假案最终宣布以和解告终,杜克大学向联邦政府支付1.125亿美元赔偿金。
  • 起诉“颐寿园”食品添加蜂胶 索十倍赔偿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保健品行业何去何从”和“十倍赔偿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近日,南昌一位市民引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国内知名的蜂产品生产企业——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颐寿园”方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销售,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10倍赔偿。日前,新建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    “颐园蜂胶液II”包装盒上没有“蓝帽子”标识和“国食健字”批号   “颐园蜂胶液II”没有“蓝帽子”标志   6月6日,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新建大道上的“颐寿园”蜂产品专卖店迎来了一位“大客户”。这位女士一次性选购了40余盒“颐园蜂胶液II”产品,总价达3149元。虽然“颐寿园”蜂产品有限公司被誉为行业龙头企业,“颐园”牌系列蜂产品销量一直不错,但店员们仍对完成这样一笔交易感到惊喜不已。   就在6天前,《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在此之前,很少有人会对陈列在保健品货架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仔细查看,看看外包装上是否具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蓝帽子”标志,40多盒蜂胶液的购买者——孙女士也不例外。   “这些蜂胶液并不是我一个人用,而是很多朋友一起购买的。”孙女士表示。“为什么这种蜂胶液上没有‘蓝帽子’?”在亲友的提醒下,孙女士发现了这个之前被忽略的问题。她仔细查找了蜂胶液的外包装盒,并没有发现“卫食健字号”和“蓝帽子”标识,拆开几盒蜂胶液,也没有找到关于这种蜂胶液是否拥有“保健食品”身份的说明。   出于对这些蜂胶液安全性的顾虑,孙女士把所有的蜂胶液都收回装好。在她看来,如果这种蜂胶液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文,那么就不属于保健食品,不仅保健功能得不到保障,甚至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提出10倍赔偿遭拒   “一开始,我们并没有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孙女士的家人说道。他们向“颐寿园”方面去电话询问这种蜂胶液是否已经获得了保健食品的批号。   “他们(指厂商)说获得了批号,我们问是哪个批号,他们答复是‘京卫食证字’。获得了‘京卫食证字’就可以生产保健食品了吗?他们说可以,整个行业都是这样做的。”这个说法显然没有说服孙女士。   更重要的是,孙女士知道只有获得“国食健字”的食品,才是经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拥有正规资质的保健食品。“‘颐寿园’的这种蜂胶液没有获得‘国食健字’,也就不是保健食品了,这样的商品我们不能要。”再次与厂商取得联系时,孙女士等人提出了退货赔偿的要求。   孙女士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厂商提出了10倍赔偿的要求。   虽然坚称蜂胶液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颐寿园”方面还是同意了退货要求。不过,对于赔偿问题,“颐寿园”则表示无法接受。孙女士被告知赔偿一事有待商量,让她在家等待回复。   孙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在此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接到过“颐寿园”方面打来的电话。   消费维权还是商业竞争?   等待一个多月后,感觉被“忽悠”了的孙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接到委托,向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孙女士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实行退一赔十。   “颐寿园”方面没有针对律师函进行书面回复。一位自称收到了律师函的人给孙女士回了电话,在电话中,这位自称“颐寿园”员工的人拒绝支付10倍赔偿,并声称,孙女士并非普通消费者,在她背后有南方一著名蜂产品公司的管理人员出谋划策。他认为这是一起商业竞争,而非简单的消费维权。如果孙女士提起诉讼,“颐寿园”方面将以消费者敲诈的名义提起反诉。   “我们本想协商解决问题,还等了很长时间。现在要起诉了,我们通过律师发函给对方,正式提出要求,怎么反倒成了敲诈?”孙女士的家人对这一说法嗤之以鼻。   9月初,孙女士正式向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退回购买产品的货款3149元,赔偿31490元,共计34639元。记者获悉,新建县人民法院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颐寿园”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这起诉讼背后存在恶意的商业竞争?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了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事业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拒绝对此事进行表态,并建议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企划部。截至记者发稿时,企划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未获“国食健字”蜂胶产品禁销售   蜂胶产品是否在获得“卫生批准号”(如“京卫食证字”)之后,不需要获得“国食健字”即可生产销售?记者调查发现,对于蜂胶的使用范围,有关部门早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名单首次将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引发的《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中,注明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这意味着只有保健食品才能添加蜂胶。   对于蜂胶是否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一事,中国蜂产品协会曾咨询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3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中回复,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个别企业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查询得知,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以来,只有160种国产蜂胶产品获得了“国食健字”号,是经过审核的正规保健食品。记者注意到,在“颐园”系列蜂产品中,只有“颐园牌蜂王浆”和“颐园牌蜂软胶胶囊”获得了“国食健字”批号。这也就意味着包括“颐园蜂胶液II”在内的蜂胶产品,其保健功效均未获得国家认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处明确表示,蜂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因此没有获得国食健字号的蜂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 罗氏药品不良反应即便属实中国也无赔偿规定
    日前,瑞士制药巨头罗氏公司因隐瞒致死或副作用报告而被英国监管部门紧急调查。报道称,15年间,1.5万人可能服用其药物而死亡,6.5万人因服用其药物后可能存在副作用。报告中涉及到八款药物:乳腺癌药物阿瓦斯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牛皮癣药物Raptiva、中风药物阿替普酶、B型肝炎药派罗欣、风湿性关节炎药托珠单抗、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新药美罗华、肺癌药物特罗凯。其中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均在中国有售,且有的药物已经使用10年以上。   搜狐健康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孙忠实,孙教授表示: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以下为采访实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 孙忠实   在罗氏公司此次涉案的相关的8种药品中,五种已经在中国上市,分别是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派罗欣。这五种药品都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尤其是赫赛汀和美罗华,都在中国有着超过10年的销售历史,同时也是最畅销的抗癌药物。   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因为只有推广得越大,有越多病人使用,新药才能够产生更大的利润。罗氏公司此次事件在1997年就初露端倪,但是在今年才被全面查处。这次隐瞒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这是因为国外的制药公司一般都会主动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而非自主隐瞒。所以国外的不良反应监管机制可能存在较为松散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此次隐瞒没有及时被发现的原因。   在中国,有关于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在前年就有反应。虽然超出了说明书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抗癌药在中国被广泛地应用在眼科中。2010年,上海就有十几名眼科患者出现了使用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最严重者甚至失明。但是这一事件并未阻止阿瓦斯汀在中国的超说明书使用。因为此类药物的确在临床上对眼科疾病有不错的疗效,所以许多医生在征求患者的同意后,也就是在患者“知情同意“之后,仍然将阿瓦斯汀应用于眼科疾病。   虽然此次罗氏公司在英国被查出隐瞒不良反应,但是在国内却从未有过相关的数据,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确实比较缺乏。   此次事件曝光之后,国外的处理方法有可能是对制药公司处以大额的罚款,同时制药公司也会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大额的赔偿。但是在中国,04年最新版的《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药企应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要求药企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在以往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大多数情况都是医院、药企、药监部门、患者在法律机构的调解下自行决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在中国,对于具体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中国药监部门可能采取的反应可能是采取一项较为详细的调查,根据调查所得出的具体数据判断药品利弊,然后再做出相应决策。   对于正在服用上述药品的国内患者来说,反应不良反应的最佳途径是先到医院检查,然后根据相关检查结果请医生判断自己是否出现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如果不良反应存在,医生应该报告给当地的不良反应检测部门,再逐级上报到中央药监部门。
  • 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受损可获10倍赔偿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   省食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省食安办负责人表示,“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而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内赔偿数额最大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宣判
    近日,湖北襄樊樊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于办公室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法院一审宣判安利襄樊店赔偿员工刘女士人民币233.8万元,这是我国目前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   体检时身体健康的刘女士,到新单位工作两年多之后得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了换肾手术。经过环境检测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女士工作的办公室空气中超标的甲醛、甲苯是致病元凶。面对换肾和术后每月高达5000多元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刘女士将自己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提出360多万元的赔偿。经过两年多诉讼和四次司法鉴定,今年11月17日,刘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利公司赔偿法院认定的所需各项费用233.8万多元。   这是一起到目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案件,而且是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的伤害,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近日接到了一些消费者的咨询,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多少关联?室内环境中的哪些污染物会引发肾病?怎样才能防止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为此,宋广生主任进行了回答:   一、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关   近年来,由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发肾病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研究证明,室内环境中的铅、铬、汞等重金属,甲醛、苯、甲苯、酚等有机溶剂均可严重损害肾脏,在一般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中可以发现一些化学元素与急性和慢性肾病有关联,过敏者接触这些有机溶剂,短时间内就可能导致肾功能损伤。   同时,室内环境中的甲醛、苯污染做为过敏源也会引发和加剧肾病的发作。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若长期接触低浓度有机溶剂毒物,会导致肾炎综合征或肾病综合征,或加重原有慢性肾脏病变,加速进展至尿毒症。   2005年发生在南京的家具污染问题致使女青年患紫癜性肾炎案件,与刘女士的案件性质相似。2004年12月,南京女青年小李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家具。小李将家具摆放在卧室后,经常出现感冒、嗓子痛的症状。使用家具半年后,小李出现了皮肤过敏、发热不退的症状,后经诊断是由于家具污染过敏引起的紫癜性肾炎。   南京20多岁的小李,半年前步入婚姻的殿堂。几个月后,她出现关节红肿、疼痛现象,皮肤上有一块块紫色斑点产生,后来,小便开始有点红色,诊断为肾炎。医生告诉他们,很可能是新装修房子污染引起的。小李将信将疑,但还是听从医生的嘱咐,搬出了新房。小李的病情得到好转。搬回新房几个月之后,小李的病情再次加重。医生分析小李属于过敏性体质,这类人群吸入毒气后有可能立即患上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全军肾脏病研究所黎磊石院士介绍,近年来,肾脏病有年轻化的趋势,特别是因为装修环境的污染,患上肾炎的年轻病人越来越多。有不少肾炎患者过来看病,身体浮肿,尿蛋白出奇的多。正常人24小时的尿蛋白只有3克,而这些人平均下来有9.8克,我们就觉得奇怪,开始进行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危害的研究。通过询问病人的职业、工作和生活的环境,发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肾炎患者很多是刚住进新装修的房子不久,有一些人从事装修工作,很明显,他们的发病与居住环境有关。   为了弄清楚装修污染对肾脏的危害,南京军区总院全军肾脏病研究所从2005年就开始做实验,专家把小白鼠放进刚装修的小房子里,结果两个月后,意料中的一幕出现了:原本健康的小白鼠病了,检查出尿蛋白很高,肾脏受到了一系列损伤,原本健康的小白鼠无一例外地都成了“肾炎白鼠”。   由于装修污染引起的“另类肾炎”和其他肾脏病不一样,它的发病非常隐蔽,有害的化学物质慢慢侵袭到体内,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   近年来,因装修污染导致的儿童肾脏病也在增加,一位10岁的肾脏病小患者,诊断为“肾小球膜性病变”,该病常见于老人,很少在儿童身上发生。经医生询问,孩子父母开家具店,与居所紧邻,日常生活每天都与甲醛气味相伴。而甲醛会诱发孩子免疫系统损伤,导致肾小球疾病。   二、室内装修怎样防控对肾脏的危害   专家分析,对肾脏造成危害的室内环境污染污染物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产生危害:一是通过呼吸直接入肺入血,二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内,三是通过污染的手、食物等使有机溶剂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   为了防控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肾脏的危害,防控室内装修肾炎的发生,宋广生主任建议消费者注意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人们尽可能避免接触有机溶剂毒物,特别是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人造板、溶剂型油漆、胶黏剂、内墙涂料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二是新装修房屋或买家具一定要检测甲醛等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才能放心入住。   三是新装修房屋和购买新家具注意室内环境净化,可以通过采用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材料和选择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等措施进行室内环境净化;   四是新装修的房屋要注意开窗通风,但是注意通风的时间和条件,目前冬季要保证室内温度达到20度以上以后,再进行间断性的通风,由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污染物释放需要有适宜的温度条件,所以冬季室内通风要注意合理进行通风。   五是注意防控室内装修肾炎。如果早期发现肾炎,早点脱离污染环境,肾功能损伤可以恢复。过敏体质的人吸入后有可能立即患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就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为了进一步了解室内装修肾炎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对室内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从即日开始在全国进行室内装修肾炎的调查活动,在北京地区对百名肾病患者室内环境进行污染物调查,肾病患者可以通过电话01063132865、63132868和中国室内环境网(www.cietc.com)、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网站进行登记。   案件回放:   今年32岁的刘女士,是一位5岁孩子的母亲。 2005年1月5日,刘女士加入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刘女士在业务部上班,从事业务助理的工作,上班时间主要在室内,每天在办公室平均要呆上8小时以上。上班第一天,刘女士就在办公室嗅到了浓烈的刺鼻、刺眼气味,眼睛开始不停流泪,继而感到全身不适。   2005年2月8日,刘女士突然发起高烧,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等症状。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刘女士每个月都会高烧,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症状越来越频繁。为此,刘女士经常在医院打针治疗。   2006年7月初,刘女士到襄樊市中心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住院治疗近20天。2006年8月2日,刘女士因病情严重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刘女士的两个肾脏严重受损,仅有20%的功能,双肾有萎缩迹象。   2007年8月初,刘女士在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10多天,被查出身患尿毒症。同年8月21日至9月17日,刘女士再次入住武汉同济医院,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医院要求其进行肾移植手术。   在等待肾源的过程中,刘女士多次入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半年多后,刘女士幸运地等到了配型成功的肾源。2008年4月3日,刘女士第四次入住同济医院,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术后,刘女士因身体虚弱,常年在家病休。   身患重病的刘女士一直心存疑惑:自己一向身体很健康,2005年初,安利公司在录用刘女士时对其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刘女士身体健康。为什么会在公司上班一年多的时间里,就患上严重肾病?   2006年下半年,刘女士第一次在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时,医生就排除了刘女士由高血压、糖尿病引起肾病的可能。为查明病因,医生曾询问刘女士,在得肾病前有没有其他病的征状。   刘女士称,在2004年12月底,刘女士所在单位--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完成了总体装修。刘女士上班期间,专卖店还有零星装修工程正在进行。刘女士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   自2005年初开始,自己一进办公室,就会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持续了1年多。刘女士所在二楼的办公区有1000多平方米,刘女士在一间几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办公。整个二楼办公区里仅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通气窗,二楼办公区几乎是个封闭的空间。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医生指出装修产生的有毒物质对身体和免疫力都会造成影响。   2006年8月25日,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工作场所--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二楼业务部办公室,进行了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刘女士办公室中甲醛浓度超标:该办公室在装修1年8个月后,甲醛浓度为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1倍多。同年10月20日,经安利公司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刘女士上班地点进行了监测,并得出结论:甲醛、甲苯均超标。   2006年下半年,在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办公区作了空气质量监测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将刘女士的情况向广州安利公司进行了汇报。此后,襄樊专卖店找到刘女士,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刘女士多次到襄樊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她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的鉴定范畴,不能进行相关鉴定。而襄樊专卖店称,只有得到职业病鉴定后,安利公司才会做出相应处理,仍坚持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于是,刘女士又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要有效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做司法鉴定。   随着病情的加重,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刘家人不堪重负。而安利公司除了在刘女士生病早期拿出两万元外,没有再向刘女士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最终,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下半年,刘女士委托湖北省春园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将安利公司、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安利公司将装修施工单位--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装饰分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处相关公司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抗排斥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共计365.7万多元,其中终身抗排斥药费293.6万多元。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立案审理此案。诉讼中,安利和为安利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公司公司提出:刘女士是自身疾病,与安利公司无关。   为此,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女士所患肾病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办公室甲醛、甲苯超标之间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所服抗排异药物的价格及护理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司法鉴定。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1月11日和2008年10月30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书,认定刘女士所患尿毒症期的临床表现与较长时间接触办公室内超过国家标准的甲醛、甲苯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属于二级伤残。   安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樊城区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及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2008年5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刘女士长时间处于甲醛、甲苯超标办公环境中,出现呼吸道刺激及肾病的发展起到一定程度加恶作用可能性不能排除。2009年6月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5月12日、10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因环境污染,身体受伤害致肾病,后多次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均是治疗肾病,均与环境污染有关。刘女士多次入院治疗,换肾符合常理,对其花费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同时参照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相关证明中具体治疗方案的相关价格,法院认定了刘女士所需终生抗排斥用药的费用:按平均寿命75岁来算,刘女士需要服药43年。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刘女士所患疾病与其所在办公场所甲醛、甲苯浓度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安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健康状况的工作环境。刘女士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安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表明,刘女士如果还需要再次肾移植,所花的费用还可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对刘女士请求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适当支持:安利公司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安利公司承担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334万多元的70%即233.8万多元。为安利公司进行装修的装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装修合格,应当与安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多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通知(附全文)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完善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机制,加强督察考核,指导改革全面深入开展。《规定》全文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五)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第二章  任务分工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第十六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在省域内跨市地的案件由省级政府管辖;省域内其他案件管辖由省级政府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省域的,由损害地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相关省级政府应加强沟通联系,协商开展赔偿工作。第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二十条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第二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达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收到磋商告知书后在答复期限内表示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召开磋商会议。第二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决。磋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八条  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求。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充分依托现有平台建立完善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第三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地方政府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索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推进。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进口光学仪器被损坏 百万赔偿金引关注
    一台价值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万元)的精密光学测量仪,因搬运不当严重损害,并被认定为全损,属于不可修复状态。围绕这台精密仪器的赔偿问题,上海某光学仪器公司将物流公司和报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货物损失12万美元以及利润损失8万美元。该精密仪器系从美国进口,经过长途运输、报关、仓储等多个环节,区分责任很复杂。而作为第一被告的物流公司,是一家日本知名企业的关联公司,其日本总部十分重视此案,派出重要高管和日本保险公司的代表一同旁听。   面对复杂案情,法官构思并实施调解方案,通过对各方利弊及诉讼风险的深入分析,让各方明白,调解才能达到“三赢”效果。否则,不仅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因权责划分不明显,各方举证均不完备而存在不利。就在,各方逐渐缩小差距时,物流公司又提出因仪器在其仓库存放长达2年,要求原告支付55万元仓储费,这让调解又陷入僵局。法官没有逃避问题,而是将仓储费、报关费结算、保险理赔等一并纳入调解范围,最终实现了“一揽子”调解。   【调解处方】   为当事人减少诉累和成本放首位   法官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考虑,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这也是调解成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调解的目的最终是案结事了,妥善解决纠纷,而不是为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将与案件关联的纠纷一并解决,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减肥药含有害成分遭“封杀”曲美称符合标准拒赔偿
    ■新闻   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太极集团回应称,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因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对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 ( 备注:“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   ■直评   曲美不赔的底气何来   太极集团为不赔偿所作的辩护词掷地有声,“西布曲明胶囊是2000年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依法注册、生产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太极集团意思大概是:只要一个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就是合格的。至于在这种标准之下,产品是否仍然具有危害性,对不起,生产厂家只对“国家标准”负责,而不对“危害性”负责。   “国家标准”就像一根救命稻草,也是太极集团敢于坦陈“无赔偿计划”的底气来源。这跟三鹿奶粉事件还不一样,乳品“国家标准”可没让滥用三聚氰胺,但在减肥药市场,“国家标准”可是允许使用西布曲明的。某种意义上说,太极集团自可以借此全身而退。   对于“国家标准”,药监部门也可能不无苦水,毕竟人类对一些化学成分的认识水平是随着时间慢慢积累的,发达如美国,不也是最近才勒令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下架吗?如果说“国家标准”有错,那只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有限性的错。   然而,生命健康遭到侵害,赔偿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借由曲美事件,我们理应获得的进步是,从制度层面对诸如此类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梳理和规制,包括保障公众的诉讼和赔偿权。   摘编自《长江日报》11月2日文/张若渔   ■求实   曲美不赔偿监管再失分   太极集团该不该赔偿曲美的消费者,显然不是由厂家自己说了算的事情。如果有消费者能够确切证明因服用该药而使健康受到了明显损害,则厂家是否应该赔偿至少应由法院裁定。   在此问题上厂家敢于如此表态,有关部门的态度含糊、处置措施不够明确应是主要因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叫停西布曲明不像是通知,更像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指导”。问题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大事化小,将风险轻飘飘地“一说而过”,作为国家监管部门显然绝对不应该这样。即便说,当初批准生产西布曲明药品并无过错,企业生产销售这样的药品符合所有规定,换言之,西布曲明药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只是当时科技不彰的结果,但并不代表生产企业对此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更不代表监管部门可以替企业推卸责任。   在西布曲明药品问题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理应以大局为重,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人体后遗症和“社会后遗症”,处置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预后”,不能试图以一份温和的《通知》便息事宁人。依笔者看,在下架西布曲明药品的问题上,被太极集团甩在后面的药监部门已经失分很多 而就善后问题,仍在继续失分。   摘编自《羊城晚报》11月3日文/郭之纯
  • 地大珠宝检测中心因虚标重量双倍赔偿
    一枚钻石戒指,珠宝检测中心证书标重11.76克,消费者复称发现“缩水”2.47克。昨日从汉阳工商部门获悉,消费者陈先生已获得检测中心的双倍赔偿金2252元。   今年4月,家住汉阳的陈先生在新世界百货汉阳店欧格专柜,花6800元购买一枚总质量为11.76克的钻石戒指。因指环太大,陈先生要求改小,营业员称可免费改,但改后可能有损耗。   于是,陈先生提出改前称一下钻戒重量,结果11.76克的钻戒只有9.29克,以每克铂金价456元左右计算,相当于多付1126元。陈先生找专柜负责人理论,被告知查明原因后给予答复。等了20多天无回音,陈先生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建桥工商人员责成新世界百货汉阳店调查此事。随后,“深圳市汇明艺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欧格珠宝”向工商部门发来一份申明,称钻戒质量与证书不符,是质检部门微机出错引起。   6月28日,工商人员到“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事后将“欧格珠宝”送来的一批20余件货检测情况从电脑里调出来,未发现有11.76克和9.29克重量的钻戒,排除了“串货”可能。   这位负责人称,误差原因有两种可能:称该枚钻戒时,电子称还没有稳定就按“回车”,导致数据不准确 有可能是手工输入导致总质量的数据错误。而在检测程序中,复核人员又没有复核出来。
  • 云南白药“银杏叶”事件持续发酵 召回、赔偿两难
    p   “银杏叶事件”仍在持续发酵。 br/ /p p   国家食药监总局(以下简称CFDA)在5月29日、31日连续发布通告,要求涉及非法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四十余家企业于6月3日前完成召回工作。 /p p   “我们的产品没流出,算是不幸中的万幸。”汉森制药(002412.SZ)证券事务代表杨丽霞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公司涉事产成品共439.6万粒银杏叶胶囊目前全部封存于仓库。 /p p   不过,到6月2日上午,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制药)仍有一半左右产品、计17万多盒“银杏叶片”仍“在召回当中”。 /p p   据CFDA通告,包括荣昌制药、汉森制药及石家庄华新药业、北京四环制药等四家企业的原料药银杏叶提取物均由康恩贝(600572.SH)提供。这四家药企共从康恩贝购进3.6吨涉案银杏叶提取物。 /p p   康恩贝董秘杨俊德则告知,除售出的3.6吨外,剩余3.3吨提取物已封存于公司仓库。而这6.9吨银杏叶提取物全部由云南白药(000538.SZ)子公司中药资源公司供应。 /p p   康恩贝在给客户的函件中承认,此次原料问题因子公司对云南白药品牌及其质量管理的信任,而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核审计程序引发,“但这种信任却极大伤害了我司及相关下游企业”。 /p p   杨俊德表示,由于公司管理不当给客户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目前公司就赔偿问题还在与客户进一步协商,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p p   strong  管理失控 /strong /p p   “银杏叶”风波源于CFDA一次飞行检查。 /p p   5月9日至11日,CFDA发现桂林兴达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提取工艺生产银杏叶提取物,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 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违规购进银杏叶提取物,且其提取工艺也为3%盐酸提取”,还将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用于银杏叶片生产并销售。据悉,改用盐酸提取,每生产一吨银杏叶提取物能够节约4000元成本。 /p p   随后,非法银杏叶提取物流入了云南白药、康恩贝、仟源医药(300254.SZ)、方盛制药(603998.SH)等上市公司。港股上市公司朗生医药全资子公司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同样存在上述情况。 /p p   CFDA在5月31日再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涉事企业在6月3日前召回相关产品。 /p p   不过至6月2日上午,荣昌制药仅召回一半左右产成品。据了解,荣昌制药利用购进的一批次银杏叶提取物中的300千克原料制成了35万盒银杏叶片,目前已召回17.7万盒。 /p p   汉森制药的状况要好很多。据湖南省益阳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汉森制药共分四批次购进问题银杏叶提取物,每批次300千克。其中300千克提取物制成21.98万瓶合成物,目前已全部封存。 /p p   据杨丽霞介绍,四批次银杏叶提取物共1.2吨,其中的300千克已制成21.98万瓶(20粒装约22万盒)、439.6万粒银杏叶胶囊,目前其余900千克提取物及产成品全部封存于仓库。杨丽霞说,这些成品没有流出,“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p p   针对CFDA通告中所称,荣昌制药、汉森制药及石家庄华新药业、北京四环制药等四家企业的原料药银杏叶提取物均由康恩贝提供的阐述,康恩贝回应称,是子公司(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违反公司禁令购进。 /p p   据称,康恩贝子公司云南希陶药业安宁分公司违反公司禁用外购银杏叶提取物的规定,分四次从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共购进6.9吨银杏叶提取物,检验合格后,发往公司国际业务部销售。经云南白药方面确认,这6.9吨提取物正是从涉案的桂林兴达药业购入的。 /p p   一位湖南益阳药监局有关人士介绍,稀盐酸工艺生产的提取物按国家标准检验,相关指标确实显示合格,但按“非标”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后发现,问题提取物的槲皮素、山奈互素超标,这是因为酸性环境下药品成分发生了变化。 /p p   康恩贝在给客户的函件中承认,云南希陶药业购入云南白药经销提取物事件属管理意外失控事件,说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杨俊德坦承,因公司管理不当给下游客户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 /p p   strong  信誉“背书” /strong /p p   值得注意的是,康恩贝在给客户的函件中特别说明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p p   康恩贝称,对于原料的购进,公司一直非常注重对上游供应商的筛选和控制,此次购进问题产品来源于云南白药所属企业,是子公司基于对云南白药品牌及其质量管理的信任,而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核审计程序引发,但这种信任却极大伤害了我司及相关下游企业。 /p p   记者在昆明实地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表明,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于5月20日正式挂牌营业,其经营范围中包含“植物提取物加工销售”。至于为何仍要从桂林兴达购进银杏叶提取物“经销”,云南白药至今未给出具体说法。 /p p   记者就此多次致电云南白药总裁办公室寻求答案,但均被告知“以公司公告为准”。而按照云南白药的相关公告,先是否认公司生产使用银杏叶提取物,后又承认下属中药资源公司购销了6.9吨涉案提取物。 /p p   对于公司从桂林兴达购进的问题提取物的原因,云南白药的说法是,“该行为系中药资源公司正常的经营贸易业务”,是“响应下游客户云南希陶药业开展对外业务的需求”。 /p p   北京鼎臣医药咨询管理中心负责人史立臣称,云南白药作为国内知名的百年品牌企业,在出现问题后如此含糊、回避责任的态度实在令人失望。史立臣说,市场对云南白药的信任已出现动摇,云南白药要做的是积极面对、修补信誉,而不是前倨后恭的傲慢。 /p p   事实上,云南白药“先否认、后承认”式的辩解并非这一次。比如,此前香港卫生署检出“乌头类生物碱”并回收云南白药胶囊等五类药品,云南白药先是称“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后又承认含“毒性”。 /p p   此次购进问题提取液事件,有业内专家则分析,云南白药下属公司在自身具备加工和销售植物提取物的情况下还通过外购方式供应提取物,原因不外乎两方面,一是还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二是降低采购成本谋取更大利益。 /p p   业内人士表示,不管何种原因,对云南白药这样的巨头来说都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现在的难题是,因云南白药下属企业供应非法提取物对下游企业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目前云南白药还没有公布将如何消除影响并赔偿下游企业损失。 /p p   康恩贝则对受影响的各下游客户称,尽管如此(指其子公司因信任云南白药而引发问题),公司不会放弃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继续做好问题产品的召回、封存等工作,以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p p   赔偿难题 /p p   不过,问题的处理并非易事,康恩贝面临召回和赔偿双重难题。 /p p   CFDA要求涉事药企在6月3日前召回问题药品,但康恩贝的下游客户荣昌制药在限期前有17.3万盒药品“尚在召回之中”。也即是说,按规定荣昌制药要在6月2日当天完全召回剩余药品,这或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p p   此外,至6月2日,有97.8%的问题提取物及相关药品处于可控及封存之中。这也意味着,仍有部分药品处于“不可控”之中,而这部分药品又面对不确定的消费人群。杨俊德称,问题药品影响的范围确实比较大,但公司会加大召回力度。 /p p   据了解,在召回问题药品的同时,康恩贝已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下游客户进行初步磋商。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客户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没有统一赔偿标准,相关的损失数据也在进一步核查之中。 /p p   客户之一汉森制药的年报数据显示,银杏叶胶囊是该公司的主打产品这一,去年贡献的销售额为9617.47万元,占当年总销售额的13.05%。 /p p   按目前封存的产成品测算,以平均每盒供货价25元(0.25g× 20粒)计,22万盒合计550万元。汉林制药还封存了900千克提取物,除提取物的直接采购成本,对应的产成品销售额则为1650万元。 /p p   不过,杨丽霞称,在公司在产及在售的相关产品不涉及到问题提取物,为质量合格的产品,因此市场方面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对公司今年业绩的影响也不大。 /p p   至于赔偿问题,杨丽霞说,康恩贝已就赔偿事宜与公司商谈过,但目前主要是处理问题药品,赔偿事项还有待双方下一步详谈。 /p p   然而,除汉森制药外,康恩贝需要赔偿的客户还有荣昌制药、华新药业及四环制药等企业。按上述平均售价测算,3.6吨提取物对应的销售额约为6600万元,但这并不是康恩贝最终的赔偿数额。 /p p   杨俊德称,虽然下游客户的损失是一个不争事实,公司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现在还没有到赔偿阶段。对于由此造成的业绩影响问题,杨俊德称目前还无法评估,不好作出判断。 /p p   康恩贝公告则称,该公司生产的天保宁等相关的银杏叶制品符合质量要求。至6月2日,康恩贝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处于停牌状态。 /p p   有投资者则建议,康恩贝应尽早测算相关损失,并向云南白药提出赔偿要求,包括经济、名誉方面的损失。 /p p br/ /p
  • 进口美素奶粉现活虫 商家称赔偿需证明虫子国籍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为宝宝买来荷兰进口奶粉,没想到却在奶粉里发现了一条活虫。在与经销商沟通索赔时,竟然被要求先证明虫子是荷兰国籍的。这是青岛市民王先生最近遇到的蹊跷事。   王先生是在一家专卖店为孩子选购了一桶荷兰原装进口美素奶粉,开封后第二天竟然在奶粉罐里发现了一条活虫。随后,王先生联系了青岛美素奶粉经销商,在查看了奶粉后,经销商确认,按照虫子的排泄物来看,虫子的确在开罐前就在奶粉里,并承诺解决。最初经销商表示将赔偿两小桶奶粉。而当王先生要求加大赔偿力度时,经销商态度恶劣,改了口,说他们原装进口的奶粉生产链都是在荷兰,王先生要证明虫子是荷兰籍的,他才按要求进行赔偿。   美素奶粉中国总公司市场公关部的黄女士表示,美素奶粉的整个生产过程全部是在荷兰,要经过高温杀菌和真空包装,不可能有活物存活的条件。不过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会积极协调,争取早日解决问题。他们决定由公司出钱将奶粉送去国外检测,或者是请北京或者山东的生物检测机构代为检测,看看虫子是荷兰物种还是中国物种。如果证实的确是奶粉公司的疏漏,他们一定会按照相关法律赔偿消费者。
  • 娃哈哈营养快线两次喝出虫子 厂家要给予赔偿
    刘女士称这是在赔偿的营养快线里喝出的虫子   家住李沧区青山路百通花园的刘女士拨打本报热线80889088反映,自己在10月5号时买了瓶娃哈哈营养快线,打开瓶子时发现瓶口有条虫子,“当时超市的经理就联系了娃哈哈公司的业务人员,同意当场给按照一赔十的标准来赔偿。我拿着十瓶赔偿的营养快线回家后一直放在那,23号时打开一瓶发现又有虫子,而且还在瓶口留下了一圈黑色的斑点。”   25日,记者联系了刘女士,刘女士告诉记者:“第二次发现瓶子里有虫时,我最先联系的是这边的代理商,然后代理商又让我联系了一位厂家业务经理,姓赵 。这位赵经理提到可以再按照一赔十的标准来赔付,我没有接受,觉得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出这种事,肯定哪个环节有问题,赵经理称如果我有额外要求就让我写份书面申请。”   记者看到刘女士所说的这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5月1日,保质期是常温下9个月,而在瓶口确实有明显的黑色斑点,具体不知道是什么,而虫子已经掉进了瓶子中,断成两截。据刘女士介绍,当时开瓶盖后虫子正好在瓶口,后来断成两截掉进了瓶中。   记者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拨了过去,这位赵经理听完记者的陈述,说“这个问题没法和你说”后就挂掉了电话,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娃哈哈的售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也只是询问并记录了具体情况,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 高校研究生实验时发生爆炸事故,法院判决:校方有严重过失,赔偿162万!
    2016年9月21日,新学期伊始,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内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两名学生受重伤,一名学生受轻伤。因为这场实验室爆炸事故,东华大学2015级学生郭宏振的人生彻底转向。如果不是这场事故,郭宏振两年即可完成学业,和当时的女朋友结婚生子,找到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还能时不时贴补农村老家的父母。然而,现在的他右眼失明,左眼视力0.01,脸部多处疤痕。不仅女友离他而去,处处求职碰壁,之前一直说要承担医药费用的学校也变了说法。实验室爆炸事故发生后,校方曾多次表示,会对郭宏振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负责到底。原本,郭宏振的学制是两年,2017年6月即可毕业的他,因为这场事故受伤,延期到2019年6月才毕业。当郭宏振靠着微弱的视力,敲完毕业论文,拿到学位证后,谁知,学校“变了卦”。戴着眼片,郭宏振失明的右眼看起来略显正常2020年4月8日起,学校不再支付郭宏振医药费、生活费,郭宏振不得已将母校诉至法院。其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大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约170万元,东华大学承担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庭审中,东华大学的辩护律师称,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过错,校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校方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校方已为郭宏振垫付了费用,希望在赔偿的款项中一并抵扣。2020年12月28日,这场持续4年无果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因有明显过错,存在重大过失,需向受害学生郭宏振赔偿医药费等各部分类费用162万多元。2021年1月4日,郭宏振的代理律师表示,4日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截止当晚当事人若未收到东华大学的上诉状,则表示对方不上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指导师弟做实验发生爆炸 爆炸事故中3名研究生受伤2016年9月21日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据当天校方通报显示,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2人伤势较重,被送往瑞金医院灼伤科救治。2016年9月23日东华大学发布的情况通报 截图两天后,东华大学再次通报称,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另外2名学生因实验爆燃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面部受伤求职难费用太高被迫暂停治疗郭宏振是2015年从广东一所大学考研进入东华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从研一开始,按照导师的要求,郭宏振选择了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这个专业就业前景不错,郭宏振信心满满地想在这个领域做出点成果。像很多高校一样,郭宏振所在的实验室,也有传帮带的传统。以发生爆炸事故的制备氧化石墨烯实验为例,研一时,郭宏振曾在导师和师兄的指导下做过这个实验,所以,当自己研二,导师说研一学生不懂可以向自己求助时,郭宏振并未多想,就满口答应。据郭宏振回忆,当天上午,自己正在做静电纺丝实验,师弟李强、赵云乐在同一实验室做制备石墨烯实验。由于两人刚进实验室不久,对实验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给二人打印了实验流程图,帮忙找来了降温用的冰、温度计、铁架等实验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实验去了。在两个师弟实验过程中,郭宏振曾建议两人前往导师处看实验视频教程,但是两人并未看到。郭宏振告诉记者,该实验需要接触浓硫酸、浓硝酸等化学危险品,为此,同实验室的另一位师兄专门找来了一双塑胶手套,至于护目镜等防护装备,不光自己没见过,也没听导师说过要戴。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当时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一瞬间,爆炸发生了,面向实验台的郭宏振刹那间两眼什么也看不到了,混乱中,郭宏振摸着墙壁跑出来呼救,由于现场乱作一团,加上实验室并没有冲淋装置,郭宏振无法用清水冲洗眼睛,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医院住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2016年9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据郭宏振介绍,此次受伤的另外两名学生是当时正读研一的两名学生,“他们都是我的师弟,其中一位住院观察了十天,半年后完全恢复,另外一师弟,仅受轻伤,无大碍。这两位师弟都已经于2019年前毕业。”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郭宏振在该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视力损害,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且已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一度,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240日、护理期240日,后期可遵医嘱进行瘢痕整形治疗。郭宏振自费做的伤残鉴定报告“我们所研究的课题是受某基金资助,但受伤不能进行工伤鉴定,没有保险,接下来的一切生活都没有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我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了十余次住院的治疗费用。但是,由于涉及到将来的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它赔偿项目,和学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郭宏振称。关于事故原因,学校的调查结果郭宏振也不认可。因多次沟通未果,郭宏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70万元。东华大学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审二次开庭后,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宏振称,2020年9月,东华大学表示拒绝调解后,再未与其进行沟通。因为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压力大,郭宏振只能暂时停止治疗。“虽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但因为面部和眼睛受伤的原因,求职单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的兼职收入,无法承担医疗费。”郭宏振说。郭宏振家的抽屉里满是各种药膏爆炸事故原因存在争议爆炸后,东华大学出示了一份关于此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是学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保卫处的调查和学院相关老师的自查报告,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该报告指出的事故原因为,郭宏振在添加高锰酸钾时违反了导师提供的实验操作流程,爆炸发生在郭宏振添加高锰酸钾时,当时溶液温度过高。影响伤害程度的因素,还有他们在实验时没有佩戴护目镜,以及没有拉下通风橱的安全门进行防护。郭宏振对学校做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表示不认同。“实验室内有通风橱,但通风橱无法正常使用,4114室实验室无护目镜。”郭宏振说,从进入实验室开始,学校未曾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也没有相关防护设施。“事发前几天,学校化工楼曾发生酸灼伤事故,但学校并未进行整改,只是在QQ群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此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郭宏振认为,学校应当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宏振在法院门口据该院(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一审判赔162万元,校方已上诉对于东华大学提出郭宏振应承担部分责任的陈述,法院认为,郭宏振并非本身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程度,因此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此最终认定,不重建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并造成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余万补偿的一审判决。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郭宏振称,目前他还希望东华大学能尽快兑现为其安排就业的承诺,这样他才有能力继续治疗。
  • 做核磁共振时患者跌落骨折 法院判医院赔偿近8千元
    一名患者到医院住院后,在上医疗仪器上检查时跌落到地上摔伤,致腰椎骨折,最终法院以医院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缺乏防范,判处医院赔偿近八千元。12月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召开人参损害类案件新闻发布,通报了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5日,朱某因患糖尿病到泗洪县某医院住院就诊。住院后第三天,医生安排朱某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同时安排一名护士陪同。核磁共振检查不是每个人都能正常适应,机器打开会出现噪音,病人戴头罩可能会致病人压抑感,检查时应系好安全带。朱某在检查上腹部MRI中出现胸闷,不能呼吸,护士遂解开朱某身上的安全扣,朱某因烦躁不慎从MRI机床上面跌落下来导致摔伤。经诊断为腰3椎体前缘骨折,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用3452元。  泗洪法院审理认为,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该医院明知核磁共振检查不是每个人都能正常适应,在朱某出现身体不适、胸闷时,解开了安全带,对患者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缺乏防范,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朱某损失7978元。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保持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据介绍,泗洪法院此次通报的十起典型案例,是从近年来审结的涉及人身伤害的2000余件案例中挑选出来的,案件涵盖了道路交通、工程作业、公共服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多种类型侵权责任的承担,目的在于通过案例这一生动的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法院的审判理念与裁判思路,指明风险与防范、侵权的构成与责任的承担,引导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和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 检验员检测水质出误差,赔偿虾农经济损失九万元
    8月27日,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检验员检测水质出误差,造成五家渠养殖户经济损失的案件。 2007年5月,吴振准备在五家渠养殖南美白对虾,为了科学养殖,吴振找到陕西某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王丽,检测自己租用鱼池所用水井的水质。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检测了吴振空运至陕西的水样,并出具了水质分析报告。该报告的数据经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人员确认,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 同年6月12日,吴振从青岛购虾苗145万尾,空运至五家渠。当日投放鱼池的虾苗一切良好,第二天,发现虾苗狂游,第三天虾苗大量死亡。经随虾苗同来的技术人员检测,系水质不适合造成的。 随后,吴振把王丽起诉到五家渠垦区法院,要求王丽赔偿虾苗款、交通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116875元。 法院认为,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应为吴振带去的水样做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测。因王丽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误差,造成吴振直接经济损失116875元,王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王丽赔偿吴振经济损失90000元。
  • 美国强生婴儿爽身粉中石棉致癌 被判赔偿4.7亿
    2016年2月25日,美国强生公司曝出“质量门”事件,面临一笔巨额赔款。  据英国《卫报》报道,美国密苏里州一个陪审团日前裁定,强生公司须向一位患癌死亡的女性受害者家庭赔偿7200万美元(约合4.7亿元人民币)。报道指出,该女性曾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使用强生的婴儿爽身粉(BabyPowder)和优润佳(Shower ToShower)沐浴露,并指责强生的产品含滑石粉致癌。  报道称,强生目前在美国面临约1200宗同类官司,这次是首度被判败诉,今年预计还有其他数起案件进行审判。原告律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强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知晓这一风险,但一直选择“欺骗公众和监管机构”。  据了解,2013年10月,美国南达科他州一家联邦法院也曾裁定,强生的婴儿爽身粉产品是导致一位女原告患上卵巢癌的因素之一。不过,该案的原告未能获得任何赔偿。  此次判决再次引发了生殖器部位长期使用滑石粉产品与增加卵巢癌之间存在着联系的讨论。  据了解,滑石粉是矿物质中的一种,与含有石棉成分的蛇纹岩共同埋藏在地下,因而在自然形态下常常含有石棉成分。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教授陈小明认为,天然滑石粉的确含有石棉这种已经被列为一级致癌物的成分,但合格的滑石粉石棉含量极低,而且在爽身粉等日化用品中使用的药用级滑石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使用时方法也要注意。  强生中国在给《南方日报》的声明中表示,强生公司在全球各地(包括中国在内)所有产品中使用的滑石粉,都经过仔细甄选,其质量、纯度和合规性都完全满足最高标准的要求。卵巢癌是一种复杂的疾病,其成因目前仍然未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及美国化妆品成分审评委员会(CIR)都已经做出结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滑石粉与卵巢癌有关。  “滑石粉主要的化学成分是硅酸镁,化学结构稳定,本身对人体是无害的,起码现在并没有确切科学的证据证明它能够致癌。”陈小明表示。  而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具有粉状化妆品中石棉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出具的申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根据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化妆品的有关规定,石棉因能致癌被列为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而滑石中常常含有石棉成分,因此需先进行检测方可使用。  结合目前已有的研究结果,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丁雪佳认为,滑石粉本身的化学成分是无毒的,致癌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这种物质的颗粒或是纤维在人体表面是可以迁移到人体内部的,到达人体器官会产生积累,改变内分泌状态,从而引发癌症 二是滑石粉中可能会含有某些重金属等杂质,常为致癌物质。  记者搜索发现,强生婴儿爽身粉在京东、1号店及淘宝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仍有销售。
  • 河南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将负连带责任
    p   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为了解决当前企业污染、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河南省近日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损害担责制度,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负连带责任。 /p p   据了解,此次改革重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担责制度。新规不仅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还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规还将应急处置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界定。 /p p   河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此次改革方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等,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p
  • PerkinElmer达成一项专利纠纷和解协议 赔偿$700万
    2014年6月23日,Enzo Biochem(以下简称为:Enzo)表示,其上周与PerkinElmer达成法律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PerkinElmer将支付给Enzo 700万美元。   此次和解协议结束了一项专利纠纷,而此纠纷可追溯到十多年前。2002年,Enzo向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PerkinElmer是几个被告之一。这项诉讼案主要涉核酸标记、杂交、检测等专利。   Enzo声称被告&mdash &mdash 包括PerkinElmer、Sigma-Aldrich、GE Healthcare、Affymetrix、Orchid Biosciences、Molecular Probes和Roche&mdash &mdash 销售的某些试剂盒侵犯了其8项不同专利。   上周四(6月18日),Enzo和PerkinElmer通知法院,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编译:杨娟)
  • 被丹纳赫收购 Pall前CEO获1.1亿美元离职赔偿
    据一份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显示,在丹纳赫与Pall公司的138亿美元合并案完成后,Pall公司总裁兼CEO Lawrence Kingsley将会离职,并有望获得一笔1.092亿美元的巨额离职赔偿。   这项收入或许会让Kingsley成为全球科学仪器行业收购案中离职高管获赔最丰厚的一人。以最近科学仪器行业两项超百亿美元的收购案为例,2013年赛默飞136亿美元收购Life Tech,Life Tech原董事长兼CEO Greg Lucier获赔3810万美元。2014年默克集团170亿美元收购Sigma-Aldrich,Sigma-Aldrich公司CEO Rakesh Sachdev获赔3400万美元&hellip &hellip Lawrence Kingsley   据悉,Kingsley是Pall公司第四任CEO,于2011年走马上任至今。在加入Pall公司之前,Kingsley曾于2005至2011年间担任IDEX公司总裁兼CEO,并在2006至2011年间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加盟IDEX之前,Kingsley还曾在丹纳赫担任过管理职位。Kingsley拥有威廉玛丽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及克拉克森大学工业工程与管理学学士学位。 Rainer Blair   而Pall公司的新任总裁兼CEO则由丹纳赫集团执行官兼副总裁Rainer Blair担任。Blair原为丹纳赫旗下AB SCIEX(现SCIEX)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于2014年升任为集团执行官兼副总裁,&ldquo 主抓&rdquo 丹纳赫旗下年收入25亿美元的生命科学业务,包括AB SCIEX、Leica Microsystems、Beckman Coulter Life Sciences和Molecular Devices。 编辑:刘玉兰
  • Sigma-Aldrich CEO有望获3400万美元赔偿金
    9月下旬,默克集团(Merck KGaA)以170亿美元现金收购美国生物化学公司Sigma-Aldrich。[详细报道]   最近,据一家国外媒体报道,Sigma-Aldrich公司CEO Rakesh Sachdev将有可能从中获得3400万美元赔偿金,其中贡献最大的是一笔价值13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一旦默克发起的这项大规模收购交易获得通过,这些期权可立即行权。 Rakesh Sachdev   今年3月下旬,Sigma-Aldrich在一份初步委托书中透露,2013年9月Rakesh Sachdev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续约合同,为此Sigma-Aldrich一次性向其赠送了价值520万美元的股票和期权作为奖励。这使得Rakesh Sachdev在2013年的总薪酬增加了一倍多,达到1050万美元。   当时这份委托书中还提到,如果公司管理权出现变更,Rakesh Sachdev离开Sigma-Aldrich后,将会获得一份价值1750万美元的停职金,其中包括540万美元的现金遣散费和近1200万美元的加速股权奖励。 编译:刘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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