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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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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相关的论坛

  • PerkinElmer诉安捷伦质谱专利侵权最新进展

    据外媒2012年7月20日消息,安捷伦和PerkinElmer在正在进行质谱专利纠纷案中已经交换了保留条款,PerkinElmer提交一个简短的反对安捷伦撤销诉讼的议案,理由是立场不足,而安捷伦在PerkinElmer简短的议案中挑战了几种说法作为回应。  4月,PerkinElmer向美国马萨诸塞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的最初诉讼中,PerkinElmer称安捷伦侵犯美国专利号5686726和5581080的两项专利,专利题目分别为“Composition of Matter of a Population of Multiply Charged Ions Derived from Polyatomic Parent Molecular Species ”和“A Method for Determining Molecular Weight Using Multiply Charged Ions”。  两项专利的发明人为John Fenn、Chin-Kai Meng、 Matthias Mann,两项专利随后被分给了耶鲁大学,而耶鲁大学将专利独家授权给AOB公司(Analytica of Branford),2009年,PerkinElmer又将AOB公司收购。  在1997年3月,AOB与安捷伦达成协议,将两项专利授权与安捷伦使用。根据PerkinElmer的诉状,安捷伦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停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违反合同,并导致许可协议的终止。  为了以自己的名义来提起侵权诉讼,则专利持有人必须具备“专利的所有实质性权利”,为此上月安捷伦在一项议案中要求,PerkinELmer撤销诉讼,但PerkinElmer并不同意。安捷伦表示,那这意味着PerkinElmer并没有资格提出诉讼,除非专利持有方耶鲁大学也加入诉讼。  上周,PerkinElmer对安捷伦此项议案提出了反对议案。在此议案中,PerkinElmer宣称,与耶鲁大学达成的协议使得PerkinElmer成为此纠纷中涉及专利的独家持有人;并且协议授予PerkinElmer 对此两项专利“再授权的广泛权利 ” - 进一步确立PerkinElmer拥有“与专利权受让人一致的所有实质性权利”。  本周,安捷伦做出回应。因为耶鲁大学保留权利,可将专利用于 “制造、使用及实行”非商业目的的发明,如果持有人拒绝这么做把自己带入侵权诉讼,耶鲁大学保留足够的权利要求其参与诉讼。回应中,安捷伦还指出PerkinElmer再授权的专利能力需要一定的限制,这也削弱了 PerkinElmer声称所拥有的权利。  法院已定于8月14日对该案召开初步调解会议。

  • 盘点仪器行业侵权乱象及维权案例

    盘点仪器行业侵权乱象及维权案例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4/201204131725_361147_2439370_3.jpg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建立起来的,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发展至今,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但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等都有待解决。  当前,对企业,特别是科技含量比较高的科学仪器行业来说,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根本,侵权维权案例也越来越多,PerkinElmer、Waters、Agilent精科、理邦仪器等不少知名仪器公司相继卷入其中......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的现状,仪器公司如何才能做到对自身知识产权“层层设防”?这其中,不仅涉及到关键技术,还包括自身商标、商号等,一旦被侵权,又该怎样积极应对?  您如何看待仪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您所在的单位是否曾经遇到过侵权及维权的案例?  更多详情请查看专题:盘点仪器行业侵权乱象及维权案例。  专题链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subject/201003/?SubjectID=172

  • ASTM 标上传都侵权吗?

    请问是不是所有的ASTM 标上传都侵权,为什么侵权?我有些ASTM 的资料是买的,而且买了也不敢上传,不知道是会不会侵权...

  • 【转帖】如何防范仿制药生产中被诉侵权的风险

    专利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独占性保护具有地域性和时效性。能维持到保护期满的专利,一般都是市场效益良好的技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满后,留下的市场利润空间仍相当可观。本世纪的第一个10年,是全球的专利药集中到期的阶段。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专利药到期。相关数据显示,全球约有35种畅销专利药已在2007年到期,涵盖溃疡病用药、降压药、降脂药、抗菌药、抗肿瘤药等的多个品种,其市场销售额预计将达820亿美元。我国医药企业大多是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大批专利药的集中到期,无疑为国内医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这个机遇绝不是仅仅拥有期满专利药品的名称或者期满专利的专利号这样的信息就可以把握住的。一份专利的保护期满并非就意味着其产品就可以任意仿制,盲目仿制还是会存在侵权风险的。我国人口众多,医药消费市场巨大,但我国药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科研实力却远远不能与跨国医药巨头相提并论。大多数高效和常用药物的基础专利都掌握在几大跨国医药巨头的手里,而我国的大部分药企只能采取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经营模式,以低利润的简单叠加来谋求发展。在此利润已然微薄的情况下,一旦一个企业有所生产的某种或某些仿制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发生,必将对这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甚至毁灭性的影响。 [B]那么,我国药企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尽量降低所要投产的仿制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呢?[/B]

  • 请教:供货商采用涉嫌侵权厂家产品代替正品供货,用户能验收吗?

    前期,我公司产品中标某省单位采购。经销商正与我公司洽谈采购,突然从市场上出现一家仿冒我公司产品的厂家杀出,以较低价格联系经销商供货。该厂家涉嫌侵权我公司产品,产品的外观设计、原理及功能介绍几乎与我公司产品雷同。该产品为我公司专利产品,已于2009年取得专利授权,所以该厂家明显涉嫌仿造生产。所以,我们正与该厂家沟通协调,但不排除采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如果您是终端用户,经销商拿此产品供货,你会怎么办?

  • 我们从网上获取国内、外标准算不算侵权?

    在我们的工作中离不开标准,大家可能都有因为没有标准而影响到工作,那么从网上获取国内、外标准自然是一种,快捷、实用、有效的一个途径。而我们在不以赢利为目的从网上获取国内、外标准算不算侵权?希望大家参加投票,最终看看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 总局答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侵权?

    总局答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侵权?

    [img=,664,4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151033263163_1574_1954597_3.png!w664x450.jpg[/img][size=18px][b][color=#b52e01]问:[/color][/b][/size][size=16px]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若设计院或咨询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荐性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和报告,并且未征得推荐性标准版权权属部门(国家标准出版社)同意,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size][size=16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size][size=16px][/size][size=18px][color=#3daad6][b]答:[/b][/color][/size][size=16px]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感谢您对标准版权的关注。就您提出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若设计院或咨询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荐性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和报告,并且未征得推荐性标准版权权属部门(国家标准出版社)同意,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的留言,解答如下:[/size][size=16px]第一,标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出版物是知识的载体,标准则主要承载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我局已多渠道推动标准免费公开,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学习和研究。201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就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目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等官方渠道均已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可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获取和使用权威的标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和研究,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对国内用户提供在线阅读,不提供文本下载、复制、打印等服务。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并不是对标准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放弃,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size][size=16px]第二,标准在我国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的著作权人是制定、批准和发布标准的主体,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size][size=16px]第三,关于侵权的认定,从著作权的核心出发,从形式表现和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认定,一是名称,这是形式表现的突出特点;二是盈利点,明确赢利点是否来自于权利方的作品的价值;三是内容,有无具有独创性的增加内容,这是认定实质相同的关键。只要满足这三点,就可以认定为实质相同。[/size][size=16px]我局鼓励标准更好的实施和推广使用,在设计图纸和报告引用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是可行的,但若未经版权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复制推荐性标准文本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size][size=16px][/size][size=16px][color=#007aaa]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color][/size][size=16px][color=#007aaa]时间:2022-11-04[/color][/size]

  • 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侵权案判决生效 获赔57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通报,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该案中,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该案争议焦点为颜某公司是否侵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如存在前述侵权,颜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此外,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 美国ITC裁定:Gator Bio不侵犯‘887专利,允许在美销售BLI仪器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了针对生物层干涉技术(BLI)产品的337调查结果,ITC 对 Gator Bio 的裁定结果为“无违规”, 允许继续从中国进口 BLI 仪器并在美国销售。[align=center][img=,610,35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4cbb2405-14a4-4d9d-a2e1-b959fd4d0bab.jpg[/img][/align][align=center]377 调查判决书(图源Gator Bio)[/align][size=20px][back=#c0504d][b][color=#ffffff] 事件回顾:[/color][/b][/back][/size][color=#000000][b]2019 年[/b][/color]Gator 新一代 BLI 技术产品问世,同时在美国和中国开始销售。[b][color=#000000]2022 年 10 月[/color][/b]Sartorius 向美国 ITC 起诉 Gator Bio 在美国专利侵权,要求进行 337调查,禁止在美国进口和销售 Gator BLI 产品。[color=#000000][b]2023 年 6 月[/b][/color]ITC 行政法官第一次判决:’887专利无效。Sartorius 决定停止对其它三项专利的诉讼,并向 ITC 委员会申诉 ’887专利的有效性。[b][color=#000000]2023 年 8 月[/color][/b]ITC 委员会同意 Sartorius 的申诉,要求对 ’887专利重新审判。[b][color=#000000]2023 年 10 月[/color][/b]ITC 开庭审理 Sartorius 指控 Gator Bio 侵权 ’887专利。[color=#000000][b]2024 年 3 月[/b][/color]ITC 行政法官对 Gator Bio 的 337调查发布第二次判决:支持 Gator Bio 的非侵权辩护,Gator Bio不侵犯 ’887专利,允许 Gator Bio 继续从中国进口 BLI 仪器并在美国销售。[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分享"某公司的用户交流年会的东西是否侵权和涉嫌做广告呢"

    最近我单位同事参加了PE公司在包头举办的“用户交流会”,里面涉及PE公司、上海出入境检疫局、海洋地质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他们就仪器的维护以及在食品 地质 环境等方面的应用。我想咨询的问题如题目:分享"某公司的用户交流年会的东西是否侵权和涉嫌做广告呢"

  • 【讨论】自己没有AGILENT的质谱到其他有的单位使用,要求学习使用方法算侵权吗?

    最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使用ADILENT的质谱进行解图的过程中,因为没有使用说明,对软件的性能和功用都不了解,对实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于是要求学习软件的使用方法,(机器不是我们单位的,是在其他单位借用,但是我们有合同的)可是这家单位说在没有AGILENT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告诉我们,否则AGILENT会追究其责任.我就是想知道是不是真的侵权.大家多发表一下意见.

  • 【讨论】中国启动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中新浙江网6月13日电 (廖翊李世钰)记者12日从中国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即日起至10月15日将联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以维护正常互联网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表示,今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中国举行,为防止针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非法转播行为,加强奥运版权保护,各地版权、公安、信息产业部门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此外,本次专项行动还将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治理,以清理和整顿视频类网站为重点,对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各类作品的食品网站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对大型网站及专门从事传播音乐、电影、软件、图书、游戏等内容的网站的主动监管力度,帮助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  许超说:“我们还将充分发动版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参与、配合专项行动,利用网站举报平台和反盗版举报电话等途径,发挥社会公众在打击盗版方面的监督作用。”[color=#DC143C]另:我们现在应该也没有文字直播和视频直播的权限,这里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报道,是不是有些不妥?[/color]

  • PerkinElmer控告Waters侵犯其质谱专利欲意何为?

    PerkinElmer控告Waters侵犯其质谱专利  2012年3月1日消息 日前,PerkinElmer公司起诉Waters公司,声称后者侵犯了其质谱技术领域的两项专利。  上周三,PerkinElmer公司向美国马萨诸塞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声称Waters公司侵犯了编号为5,652,427 和 5,962,851的两项美国专利。这两项专利名均为《多极离子阱质谱仪指南》(Multipole ion guide for mass spectrometry),根据专利摘要,该发明属于“提高大气压离子源质谱仪性能和较低其成本”方法和设备的专利。  PerkinElmer公司声称Waters公司出售质谱系统侵犯了这两项专利,这些质谱系统包括Waters公司的Premier、Synapt和Xevo仪器3个产品系列。除了要求赔偿外,PerkinElmer公司还要求对Waters公司的进一步侵权行为颁布禁令。  据了解,这两项专利的发明者分别是Craig Whitehouse 和 Erol Gulcicek,最初归属于Analytica of Branford公司,Analytica of Branford位于康涅狄格州布兰福德市,是一家公认的质谱 (MS) 技术和离子源技术的先驱和领先企业,于1987 年由Craig Whitehouse 创立,而Craig Whitehouse 则开发了质谱仪首批电喷雾离子源之一。2009年,PerkinElmer公司收购了Analytica of Branford公司,获得了质谱仪和离子源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0305/074988.shtmlWaters是第二次被人控告侵犯质谱专利了!早年被AB控告,侵犯了AB质谱离子传输的专利!AB还打赢了那场官司。现在又被PE控告了!AB和Waters的竞争很大,AB告Waters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目前来讲,PE和Waters没太大竞争啊,看来PE也是蠢蠢欲动了,是不是也想在三重四级杆质谱市场分得一杯羹啊?大家怎么看?

  • 【讨论】浅谈企业专利战略(ZT)

    产品开发过程中,我们常常会有这样的疑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一项新产品或者新技术,如果申请了专利,则技术方案将完全公开,其他人不花一分钱开发费用就可以制造、仿冒,结果市场被他人占有,自己投入的资金人力打了水瓢;如果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则一旦他人自行研发出该产品或技术,申请了专利,我反而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冒侵权赔偿的风险。这里,涉及到诸如专利的含义和保护手段、技术秘密的定义、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关系、侵权构成要件等等许多专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毛黎  美国药品市场极大。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最新统计,2009年全美药品总销售额达3003亿美元。在销售的药品中,大多高利润的药品受专利保护,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必须在专利过期后才有机会进入美国市场。据报道,今后两年内,全球有20多个专利药的核心专利将过期,其销售额大约为690亿美元。这给全世界的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了机遇。  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 Price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今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上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根据Hatch-Waxman法案,新药的专利有效期和市场专营期都列在《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橙皮书)上。与Hatch-Waxman法案不同,生物仿制药途径所适用的药品不列在橙皮书上,而是要求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在FDA接受申请之后20天内,向新药生产商提供一份申请的副本,并披露其生产流程。这些资料对外保密,但必须提供给新药生产商的律师。此外,如果新药生产商从第三方专利权人那里获取了生产新药的许可,而第三方专利权人保留了参与专利诉讼的权利,仿制药申请人则要向第三方专利权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在收到这些信息60天内,新药生产商必须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一份专利清单,列出所有被仿制药侵权的专利,并向对方指出愿意许可授权的专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清单的6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声明,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为何专利清单所列专利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将不会被仿制产品侵权,否则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专利过期之前不会商业营销仿制药。针对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所列专利为何有效,可执行,且被仿制药侵权。法案要求双方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如果诉讼不可避免,法案则规定了对侵权诉讼和获取初步禁令的程序。  由此可见,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时间里决定用哪些专利主张。仿制药申请人则必须在60天内决定是否挑战和如何挑战这些专利,其立场必须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得起考验。由于新药生产商很可能会罗列许多专利,仿制药申请人若无准备,可能无法在规定的60天里完成所需的大量工作。所以,仿制药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就预测对方会主张哪些专利,并准备好对策。  虽然新药生产商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有60天的时间来分析仿制药的生产工艺并选择专利主张,在接到仿制药申请人对其专利挑战后有60天作出回应,因而总计有120天制定主张策略,但如果事先对自身的专利不明了,也很可能措手不及。所以,新药生产商有必要针对其产品进行专利排查。  核心专利过期和“生物仿制药途径”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了打进美国市场的契机。但抓住这些机遇要求企业能很好地运用专利这一工具,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 拜耳作物科学关于螺虫乙酯专利情况的声明

    拜耳作物科学关于螺虫乙酯专利情况的声明

    我公司产品亩旺特(注册商标)是22.4%螺虫乙酯悬浮液,其中螺虫乙酯(化学名称为4-(乙氧基羰基氧基)-8-甲氧基-3-(2,5-二甲苯基)-1-氮杂螺-癸-3-烯-2-酮)的存在形式为顺式。关于该产品,拜耳农作物科学股份公司(我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化合物专利ZL97198554.5即将于2017年7月23日到期,而公司的另一项保护该化合物顺式结构以及其制备工艺和用途方法的专利ZL03821634.5,保护期将持续至2023年7月1日。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专利ZL03821634.5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式(I)化合物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300041_01_1623180_3.jpg其中当X为CH3,Y为CH3,A为CH3,G为 时,所对应的化合物即为螺虫乙酯的顺式异构体。权利要求2-11分别保护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的制备方法、包含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的农药、用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防治害虫的方法、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防治害虫的用途、包含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的农药的制备方法以及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在制备农药方面的用途。 在该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专利(ZL03821634.5)的专利到期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公司许可,都不得侵犯其所主张的各项权利。所述的侵权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对于任何专利侵权行为,我公司都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3日

  • 【分享】Gilead就HIV药品专利起诉Teva

    [center]Gilead就HIV药品专利起诉Teva[/center]生物技术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GILD)表示,针对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TEVA)生产Truvada仿制版本的举动,已向后者提起了一项专利侵权诉讼。Truvada是Gilead用于治疗艾滋病病毒(HIV)的全球畅销药。 Gilead表示,Teva生产Truvada仿制版本的计划将侵犯覆盖该药一种成分的两项专利。Gilead表示,该药受到10项专利的保护。该公司已向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诉状。 上个月,总部位于以色列的Teva请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其研制的仿制版的Truvada。在那次申请中,该公司表示,保护Truvada的10项专利中的两项是无效的、不可执行的,或者不会被侵犯,如果Teva自己的版本获准上市的话。Gilead已经表示,此次诉讼涉及的这两项专利要到2021年才到期。 这两项专利都与Emtriva有关,后者是Truvada的两种成分之一。另一成分是Gilead生产的一种名为Viread的药物。Emtriva与Viread也是三合一的HIV治疗药Atripla,以及百时美施贵宝生产的Sustiva的关键成分。 Truvada第三季的销售额达到5.49亿美元,占Gilead当季营收的40%。 此次诉讼导致了FDA监管程序的暂停。该机构在最多30个月内、或者在法院就这两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之前不会批准Teva的仿制版Truvada。信息来源:医药新闻网

  • COD消解仪专利产品遇到李鬼,打击行动初见成效

    COD消解仪专利产品遇到李鬼,打击行动初见成效

    现在,各个行业都有简单抄袭模仿,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我们仪器行业也不例外,作为仪器行业的研发厂家,由我们推出的COD智能回流消解仪于2009年就取得专利,后来我们在市场上发现了李鬼产品,不但模仿,而且还申请专利,这简直有点滑稽。经过我们数次交涉,该厂家拒不认错,一再扰乱我们的正常产品销售。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李鬼产品专利无效,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已经认定该侵权产品专利无效。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2/201402281051_491367_230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2/201402281101_491373_230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2/201402281101_491374_2300_3.jpg

  • 专利大棒 日资企业对华不宣而战

    专利为佑,日资企业对华不宣而战……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曾经说过:"知识为人类所共有"。但他一定没有想到,200年后的今天,知识不但成为明码标价的产权,而且成为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保持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差距的一种武器。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经济政治舞台上的迅速崛起引起了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天然担忧、意识形态偏见及"中国威胁" 等舆论下的政治倡导者透过日本企业,用专利技术压制中国企业,用专利技术限制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发达国家更多地从未来政治和经济竞争的战略高度来看待中国的崛起,通过种种手段来确保其国家实力的超前,保证本国企业的领先和垄断。只有保证技术的领先,行业的垄断,它们才能从市场、从中国消费者中赚取更多的利润。 在世界IT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337调查"、"专利侵权"诉讼等不断出现,并以种种冠冕堂皇的WTO规则、法律和法规对中国企业进行压制,尤其是日资背景的企业,利用美国和欧盟的保护伞,制裁中国企业,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种种强压让中国企业疲于应对……国产耗材企业遭遇专利置疑 2005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宣布,应三家在欧洲的日资企业诉讼,欧盟决定对原产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可刻录光盘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光盘产业尤其是正在快速上升的可刻录DVD光盘产业构成了重大打击; 2006年1月,日本佳能公司对中国耗材企业以再生生产方式生产的产品也提出侵权诉讼,要求所在国销售商停止进口、销售并销毁中国生产的所谓侵权产品; 2006年2月,日本爱普生在美国公司的三家Epson公司认为向美国出口并在美国销售的墨盒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将产品销往美国市场的全部中国通用耗材厂商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要求进行"337调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并针对被申请的中国公司发布永久排除令。 …… 很多苦心经营的民族IT耗材产业,在渐成气候之时,遭遇了水与火的考验。事实上日本企业正配合着政府推动的政治策略,已开始了对中国企业的经济战争…… 面临日本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施以"专利+金钱+大棒"的强力"镇压",06年将是国产通用耗材发展最为艰辛的一年。一方面,日本打印机生产厂商凭借其固有优势,将技术含量很高的打印机亏本销售,卖出了"地"价;另一方面,在耗材制造中设置种种技术障碍,将技术含量很低的耗材卖出了"天"价。而国产自主研发的耗材却往往被认为"侵权",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关于打印耗材专利侵权的案件也逐渐吸引了国际国内消费者的注意。错综复杂的耗材市场 目前,爱普生等打印机及耗材厂商,凭借耗材专利生产技术把持着五成以上的国内打印耗材市场份额,打着"原厂原墨"的旗号,原厂耗材的利润率普遍高达200%以上,原厂耗材的高昂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打印设备在国内的进一步推广与普及!通用耗材是相对于原厂耗材而生成的,即不是由打印机的生产厂家生产、而是由一些专门致力于生产打印机耗材的公司生产的,如国内的天威、珠海纳思达电子、珠海格力磁电、清华紫光等,和假冒原厂耗材相比,这些专业厂商的耗材产品也都同样通过了权威机构的认证,如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等,产品质量优秀,打印效果也基本达到了原厂耗材的质量水平,最重要的是,通用耗材的价格更加合理,仅为普通原厂耗材的一半以下。中国通用耗材以优良的品质、低廉的价格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目前,全球30%的通用墨盒和20%的鼓粉和90%的色带都是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原厂耗材和通用耗材的比例接近6:4,在国内市场,这个比例只达到了5:2。通用耗材的出现,满足了主流大众市场的需要,这也是通用耗材从一出现开始,就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的根本原因。 通用耗材的高速成长让原厂耗材的"暴利"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日本的爱普生率先在美国以"专利侵权"对24家通用耗材厂商起诉,对如此多的通用耗材企业兴师动众,其实质无非是维护原厂产品的高额利润,企图将通用耗材企业扼杀在萌芽之中,对市场继续保持垄断。日本打印巨头在中国市场一面利用原厂耗材赚取的高额利润来打压民族产业,另一面用大批假冒原厂耗材低廉的价格扰乱国内打印耗材市场,抑制了民族品牌和民族产业的发展,国产通用耗材产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民族企业奋起反抗 然而,中国的企业并没有屈服,屈服代表着失败。面对"337调查"咄咄逼人之势,日前,以国内几大耗材巨头为首的国产耗材企业愤起反击,决心与爱普生将官司打到底。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爱普生墨盒的专利保护本来是一个恶性保护(专利过度保护),对此,很多国家都提出了一些办法予以解除。2002年底,欧盟通过一条法规,禁止打印机生产商强迫消费者购买它们自己品牌的打印墨盒,同时禁止打印机生产商为阻止兼容墨盒在它们自己品牌的打印墨盒中加入芯片。垄断经营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中国市场又怎能允许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呢? 2001年,美国消费者状告EPSON公司,指控其墨盒残墨过多,并强制消费者为所浪费部分买单的行为,日本EPSON公司最终败诉,每一位购买Epson打印机的美国用户都得到了约45美元的赔偿。然而,同为消费者,中国的用户为何就不能得到赔偿呢? "寻求突破、创新发展",将是国产通用耗材在这场残酷的经济战争中获得生存的唯一选择:寻求突破,在市场、服务和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让越来越多的用户试用、了解通用耗材,不断的增加客户的认知度;创新发展,投入更多精力、物力从事打印耗材的专利技术的研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来自国际打印耗材巨头的制约。当然,国产通用耗材的崛起,同样离不开国人的大力支持和理性消费,不盲目崇拜国外的原厂耗材,支持民族通用耗材产业的发展,是国产通用耗材这棵小树茁壮成长必不可少的"土壤和阳光",支持国货,支持民族通用耗材企业发展,抵制日本原厂打印耗材"暴利",抵制伪劣假冒打印耗材,才能还中国消费者一个合理、健康的打印耗材市场!

  • 【讨论】标注“宁波汤圆” 三全、思念、龙凤被告侵权你有什么想法?

    向来生产多种丰富口味汤圆的三大速冻食品品牌--三全、思念和龙凤,近日齐齐被人告上法庭。据悉,一名杭州律师表示,这几家企业生产的宁波汤圆,产地均不在宁波,且其制作工艺也与宁波传统的制作工艺不符,标注为"宁波汤圆"实为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名律师就此发起诉讼,并于上周与相关企业对簿公堂,要求后者停止在产品宣传上标注"宁波汤圆"。有业内人士就此评价,宁波汤圆发展多年来地域特色并不明显,事实上,正是这些非"名门正派"的品牌宁波汤圆,将宁波汤圆的名号"发扬光大"。  "外地汤圆"惹官司  记者了解到,此次诉讼的原告是一位名叫郭力的杭州律师,被他列为被告的共有4家企业:郑州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上海国福龙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周法庭审理了三起案件。  据原告诉称,今年元宵节期间,他在家乐福处分别购买了由四被告生产,分别标注为"思念宁波汤圆"、"三全宁波汤圆"、"五丰宁波汤圆"、"龙凤宁波汤圆"名称的汤圆,但他发现,这些汤圆的产地分别在郑州(思念、三全厂家均在郑州)、杭州和上海,被告的标注使人产生误解,是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要求4家企业停止在产品宣传上标注"宁波汤圆",第二被告停止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分别退还购货款1.9元、4.8元、9.6元和4元,并以这些金额的1倍作为赔偿。  上周,该案开始庭审,原告郭力提出,宁波汤圆应该是一种具有特定概念的特殊地方食品,根据他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宁波汤圆必须是用宁波的糯米粉作皮,以绵白糖、黑芝麻加当地的优质猪板油为馅,采用特殊的生产工艺制成,是纯天然食品。而被告生产的所谓宁波汤圆却以猪肉、蔬菜等为馅,加了各种化学添加剂,其制作工艺与真正的传统宁波汤圆相去甚远。  郭力表示,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败坏了宁波汤圆的名声。  企业:不涉原产地保护  不过,被诉讼方在上周也提交了一份来自"第三方"的证据。涉案的生产企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对速冻汤圆包装袋中标注"宁波汤圆"字样的说明》。该说明称,"宁波汤圆"是依人们的语言习惯进行的标注,其含义是该产品只是宁波汤圆的口味,并不涉及原产地保护、注册商标之类的法律概念,生产企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已明确标示了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因此,在一般的认知能力下,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产地的误认。三家被告企业基本上都以此作为主要观点,认为并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问题,更不构成欺诈。  对于此案,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郭力此举显然并不在赔偿,而是意在引起大众对"宁波汤圆"的重视。郭力在庭审结束后接受省内外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时亦称,之所以提起诉讼,是想表达一种声音,即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 涉案企业已向本报证实确有此事,目前该案尚未有结果。

  • 仪器信息网上“关于某上市公司侵犯深圳朗石知识产权的声明”与天瑞有关吗?

    关于某上市公司侵犯深圳朗石知识产权的声明深圳市朗石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011-8-1 17:34:50 点击281次  去年底国内一上市公司以和我公司商谈OEM 合作名义,获取了我公司NanoTek 2000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产品样机及相关技术资料。近日我公司发现该公司在市面上销售一款外观、功能类似我公司NanoTek 2000 的重金属测定仪,其软件界面完全抄袭我公司NanoTek 2000,特做如下严正声明:  1)NanoTek 2000 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是深圳市朗石生物仪器公司和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联合研制出来的产品,该产品共获得了1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和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NanoTek 2000 于2011年4月在北京获得了由中国仪器仪表协会颁发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银奖并入围了2011年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中“2010年科学仪器优秀新产品”候选名单;  2)该上市公司的行为已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相关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广大用户的欺骗;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种侵权行为对其股东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我公司发布此声明,特别忠告侵权企业,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我公司将在新闻媒体中对事情的经过进行曝光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公司呼吁所有企业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特别忠告广大用户,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侵权产品所欺骗。  举报电话:0755-26955500  深圳市朗石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5日

  • 【分享】磷酸铁锂引爆国际专利大战

    美国和加拿大的**和业者,为了取得可能改变电池、汽车和所有动力相关产业生态的磷酸锂铁(LiFePO4)正极材料的专利主导权,早已在国际间为此大打跨国专利战。 专利大战的引燃点相当有意思,若不是是全球最大电动手工具大厂Black & Decker(B&D)出1款799美元的超热卖新产品组(DCX 6401 Combo Kit,各产品可单独销售),产业界恐难一睹磷酸锂铁专利之争的精采故事。这款电压36V无电线新型电动手工具,是以B&D购并而来的「DeWALT」品牌在市场销售,特别的是,这款产品线不过在上市后的第2个季度,便因可1小时高速充电、强大功率提升效率、高安全性与2,000次以上的电池循环寿命等优点,创下2,000万美元的销售成绩,打破B&D创立以来的所有纪录。B&D的北美区采购总监Jamie Mann说,这些新产品不再需要电线,只要装上电池就可以获得比过去插电的旧产品更好的工作效率,这是重大突破,将彻底改变全球电动工具市场的生态。这款产品立刻在美国市场威名远播,许多相关业者争先研究此产品,甚至连美国「德州大学」也前来关切。紧接着发生的是,德州大学在德州达拉司法院向B&D与此款产品的电池供货商A123 Systems提出专利诉讼,控告两造「非法制造且销售」(bootleg)此款侵犯德州大学所拥有专利的风云产品。专利大战愈演愈烈为何1所位于美国南方的大学对自己国内最大电动手工具厂和1家甫成立的新兴企业兴讼?而且,有趣的是,德州大学还不是单枪匹马,旁边甚至出现1位重量级帮手──加拿大国家公共事业魁北克水力公司(Hydro-Quebec,H-Q),形成美国公立大学联合加拿大**一起对付美国自己国内知名大厂的特殊情况!时间点是在2006年9月,德州大学控告B&D和A123在未获得其电池技术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与销售侵权商品,而H-Q则是从德州大学获得得独家授权的单位,但是,事实上,真正的幕后藏镜人是从德州大学和H-Q取得独家商业授权的加拿大企业Phostech Lithium公司,Phostech也是H-Q旗下的转投资子公司,但其背后还有个大股东是全球排名第1的德国化学磷肥大厂南方化学(SUD- CHEMIE)。这家已经150岁的德国老公司,应该正积极寻求转型,现在对电池的兴趣远高过化学肥料,希望「磷酸锂铁」事业创造的营收可以在3年内达到其总营收的50%。全球许多电池相关企业对是否有必要支付权利金给H-Q或Phostech都持保留态度,因为,有****撑腰的**电信大厂NTT DoCoMo,在较早前便已在**就磷酸锂铁相关专利提出申请,因此,不少业者认为Phostech和H-Q所拥有的专利有可能因较晚提出而遭到撤销。不过,故事还没结束,除了A123和B&D外,H-Q和Phostech为了取得磷酸锂铁专利的有力战斗地位,也控告另外1家拥有不同磷酸锂铁系统专利的美国电池制造商Valence,甚至早在2001年由德州大学和H-Q向NTT提告时,指称NTT的专利是其科学家在1993~1994年间在德州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与研究员时,以非法方式窃取而得,同时,由于最近部分台湾企业开始用鸭子划水的方式投身磷酸锂铁产业,有些台面下不愿曝光的业者甚至也取得足以和这些国际业者对抗的专利,据闻Phostech和H-Q也已经着手准备要等这些台厂开始茁壮后便即刻对簿公堂。A123在当时对此事非常强硬的表示,相信这是1件毫无价值与真相的法律诉讼,而且,他们将强力且充满自信与干劲的捍卫自己的利益与产业地位。NTT则强调其专利是他们的科学家回国后自行发展出来的辛苦结晶,绝非盗取自德州大学。其实一切都是国家与商业利益考虑,因为,Phostech正准备和德国电动手工具大厂合作Robert Bosch GmbG推出他们的磷酸锂铁电池电动工具产品线,让A123和B&D捷足先登已经让他们饱受打击,若无法在专利层面取得竞争优势,Phostech未来的竞争实力堪忧。磷酸锂铁无意间成为国与国之间的大战,背后的潜在商机无疑十分巨大,为了在这些专利诉讼获得最后胜利,有加拿大**挺腰的H-Q和Phostech自2001年以来已经支付了非常庞大的诉讼费用,主要负责的达拉斯律师Dallas William Brewer向他们收取的律师费用竟高达每小时750美元。因此,Phostech和H-Q目前向法院提出希望侵权公司给予其的损害赔偿费用,每家高达3.5亿~5亿美元,针对NTT则特别要求重惩,金额高达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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