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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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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虫相关的论坛

  • 异尖线虫

    问:?20上面写的抗线虫药,意思是不是包括不同所有线虫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4/201504122319_541748_0_3.jpg

  • 颚口线虫,专找黄鳝?

    颚口线虫,专找黄鳝?

    近日,“杭州黄鳝中检出要命鄂口线虫”的消息,让不少饕客没了主意。有人开始谈“鳝”色变。颚口线虫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寄生虫?我们真的不能吃黄鳝了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92206_329425_1609805_3.jpg

  • 【转帖】法国发现线虫繁殖时细胞“返老还童”机制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日前发表公报说,该机构的科研人员通过观测一种线虫的受精过程,发现这种动物繁殖时部分细胞“返老还童”的机制,这一研究成果有助于了解衰老的原理和与之相关的疾病。公报指出,蛋白质是构成生物细胞的主要成分,然而随着时间流逝,蛋白质会逐渐氧化,从而导致衰老。此前,研究人员通常将衰老个体与年轻个体进行比较,探寻延缓衰老的方法。不过雨果·拉吉拉纽领导的实验室采取一套新思路,选取一种线虫作为研究对象。这种动物个体很小,身体透明且雌雄同体,能够迅速自我繁殖,且便于研究者清楚地看到繁殖过程。在如此开展观察后,研究者发现,在线虫的成熟卵细胞受精前,一组蛋白酶被激活,将老化的蛋白质转换成全新蛋白质,构成未来的胚胎,如此生成的线虫新个体可以不遗传上一辈与衰老相关的部分疾病。拉吉拉纽认为,上述发现有助于专家了解生物繁殖时减少下一代患某些遗传病的机制,为预防和治疗相关疾病提供了新思路。

  • 基线冲不平咋回事

    麻烦大家给看看 ,基线冲不平,老是这个样子,咋回事呀(c18柱,甲醇冲洗)[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8/202008122201509733_4917_3967310_3.png[/img]

  •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发布 《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 ——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准发布T/LNSES 001-2023《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T/LNSES 002-2023《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遥感分析调查技术指南》2项团体标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自2023年2月1日发布,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2月1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322/6381507321012839287488362.pdf]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发布 《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 ——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线虫

    请问,肠道寄生虫有带壳的吗硬的

  •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和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30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印发

  • 今年我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红线”任务后,环保部于2012年3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组建了以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科院与中科院为主的技术组,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指南》编制工作完成后,能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013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在国家层面得到强调和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外延和内涵,由“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扩展到“资源能源利用”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为兼顾资源、环境、生态三大领域重大问题与保护需求,环保部提出了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划定生态功能红线旨在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国土空间。  《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 icp峰上红线如何判定

    红线是原始强度值,请问红线位置判定原则是什么?[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2/201912162027409827_5997_3861412_3.png[/img]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按照执行。2018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沪府发〔2018〕30号)同步废止。[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政府[/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9日[/align][align=center]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align]一、面积和构成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2527.3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30.05平方公里,长江河口及海域面积2397.25平方公里。二、空间格局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呈现“一片多点”的空间格局。“一片”为沿江沿海呈片状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多点”为陆域呈点状分布的森林公园、生物栖息地等区域。三、主要类型根据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共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生物多样性维护红线、水源涵养红线、特别保护海岛红线、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红线、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红线。附件[align=center]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示意图[img=,800,594]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07/03/15380239302.png[/img][/align]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三章 活动管控第四章 修复与补偿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稳定功能、部门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评估确定的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拟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调整:(一)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三)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实施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域边界、生态系统类型和主要生态功能,并设立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第三章 活动管控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规划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下列人为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严格依法、稳步推进、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置:(一)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依法逐步转为公益林;(二)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扩大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生态修复。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修复与补偿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资金保障和工程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实施生物多样性维护、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盐渍化综合治理等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区域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 鼓励生态保护红线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等进行动态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监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地域边界、调整情况、管控要求、保护状况和评价考核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开展日常巡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生态功能损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四)对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二、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包括修筑管护巡护的管理用房和巡护道、森林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执法设施、科学研究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测绘导航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军事国防设施、防疫设施等。(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抚育、改造。(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含步道、栈道、旅游骑行道、索道)、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简易休憩、科普宣传等设施以及游船附属设施、标识标志牌、观景台、生态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旗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八)依据旗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三、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一)明确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1.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建设依据、必要性、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等相关内容。2.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请示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视同转办),并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采取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踏勘等方式进一步审核。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加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建设活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开展建设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属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修筑生活设施的,可免于出具认定意见。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四、规范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一)明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二)严格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2.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申请(请示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视同转办),明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等,并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核,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且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踏勘。通过论证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不属于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或未通过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五、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六、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办理。1.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调整范围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2.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专家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取得自然保护地调整批准文件。3.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二)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作出调整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程序申请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数据后,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执法督察依据。七、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一)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履行好保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抓好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二)加强执法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right]2023年11月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将于6月20日实施

    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依据《监督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监督办法》指出,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督办法》探索创新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对于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该《监督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有关文件:[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305/t20230522_4327953.html][font=仿宋, FangSong]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font][/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2_4328278.html][size=24px]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size][/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2_4328285.html][size=24px]媒体解读 | 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size][/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23_4328863.html]一图读懂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7日[/align][align=center]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align][align=center](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align]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五、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二)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三)其他经评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的,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应当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七、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八、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者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七)符合国家规定开展的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八)依据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九、除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外,规定范围内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十、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一、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与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十二、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促进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本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十三、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十四、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十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本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等区域,由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严格保护和管理。十八、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2017年9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同时废止。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专家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对《监督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刘舯铭,电话:0851-85573362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自然生态保护处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1244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2218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url][align=right]2023年7月18日[/align]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加快指导和推动国家与地方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的互联互通,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黄金  电话:(010)65645418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0735699926602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07356999467119.pdf]2.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07357000181037.pdf]3.《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监测点在临街三层楼背侧,另一侧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小于50米,该点算几类区?

    监测点在临街三层楼背侧,另一侧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小于50米,该点算几类区?

    [color=#444444]请看图,监测点在三层楼背侧的小区内部(政府文件显示小区本身属于1类区),我认为监测点应该算1类区(理由是在三层楼背侧,且右侧无建筑距离人行道60米,大于50米不算4类)。但环保局或监测站认为算4类区(理由是,监测点右侧距离“规划图上的道路红线”46米,小于50米算4类)。请问,此监测点噪声排放值到底算几类区?[/color][color=#444444]注:[/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右侧是次干道,但次干道也属于交通干线。最新[/color][color=#66666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2014,但我市《声环境划分规定》是2012年的,还是用“道路红线”这个词。这个情况,依据哪个?[/color][color=#666666]假设还是依据道路红线,请回答题图的问题。[/color][/color][color=#444444][img=,690,52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4/201804091042168428_7267_3371706_3.jpg!w690x528.jpg[/img][/color]

  • 博天环境触红线,被处罚,退市几成定局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2月2日晚间,*ST博天发布公告称,因连续5年财务造假,上交所已向公司下发《关于拟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ST博天或将成为2024年首个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例,一时引发环境产业各位同仁的普遍关注和热议,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切勿触犯监管红线,值得行业深思和谨戒。[/color][/size][/font]2022年底,博天环境完成司法重整,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经过资产结构重整和资本结构重整,正是这次司法重整让公司“回血”复活,基本化解了债务危机,消除了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阻碍。2023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7.09亿元,资产负债率73.88%,毛利率28.95%,净利率8.52%,扣非净利润288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9759万元,根据公司最新披露的2023年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扣非净利润为5,190万元到7,150万元,博天的持续经营能力得以基本恢复。ST公司业估值是个技术难题,收益法不适用,上市公司通常可以参照公开市场价值,2024年2月2日,博天环境公司市值9.68亿元,公司净资产17.09亿元,博天环境市值比公司净资产要低7.41亿元,可以看成资本市场对或将强制退市导致的“壳资源”价值递减和企业商誉损失的风险准备计提。

  • 【焦点】认证机构:小心你脚下的红线

    4月16日起,被称为“刚性条款”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正式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重点明确了不予受理认可的情况、暂停(黄线)和撤销(红线)的硬性条款,强调了认证机构不应当违反的一系列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扩大,影响越来越广,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的国际认证,已成为“中国制造”闯荡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与此同时,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认证机构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虚假审核、认证,专业审核人员资源不足,评价监控体系不到位,机构管理者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等,使认证结果和信誉大打折扣。本应公正、客观的认证却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这将会引发整个社会对认证行业的信任危机。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2006年4月制定了文件草案,并随后在网站上公开征求认证机构的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和修改,最后提请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讨论和CNAS执委会审议后,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该文件,并将于4月16日正式实施。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辽宁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10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4)62789246电子邮箱:lngtkjgh@163.com【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20/135845971514921.docx]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20/135854201514921.docx]《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docx[/url]

  • 划红线|这些行为将被撤销认可资格

    [align=center][b][b][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划红线|这些行为将被撤销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b][/b][/align][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b]小编说[/b][/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每个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都会发布近期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名单。那么,到底哪些是红线,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呢?[/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这里划了[/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11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2.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3.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4. 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5.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6. 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7.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8.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9.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0.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11.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划出了红线,再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看一看:[/font][/color][/font][b][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案例[/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1[/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b][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1.1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案例基本情况[/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深圳市[/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0年通过CNAS认可初评,是一家主要开展家电、音视频设备、灯具、玩具、信息技术设备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等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效检测的民营机构。2013年9月,专项监督评审共发现4个不符合项包括:超范围使用CNAS认可标识;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不规范,实验室与CNAS签署的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协议过期;内审活动不完整;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管理不规范;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缺失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2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的认可资格。[/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1.2 不符合描述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通过现场抽样核实,该实验室存在的严重不符合有:[/font][/color][/font][font=&][color=#606060]1.2.1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或ILAC-MRA/CNAS联合标识[/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 UI][/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1:2013年1月18日,该实验室出具了1份望远镜质量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 17117-2008《双目望远镜》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但检验报告中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2:某份检验报告中包括防水防尘试验(IPX2)”检验项目,该IPX2等级防水防尘试验项目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为限制项,报告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但未清晰表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问题3:某份带有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产品名称为“LED日光灯”,灯头规格为G13,检验依据为GB/T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认可证书附件该项目限制项中明确“只测:E27灯头自镇流灯”。[/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1.2.2[/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 [/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部分内容不一致,部分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font][/color][/fon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606060][font=Microsoft YaHei UI](未完待续)[/font][/color][/font]

  • 基线冲不平是什么原因?

    大家好,我们用的是戴安ICS-1500离子色谱,我实验用的是12mM KaOH,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除了12mM的淋洗液浓度,用其他高浓度的都冲不平基线,基线很飘,而且就算是12mM也要冲很久才能冲平,我以前测样的时候用了少量的甲醛有机试剂,而且样品是虾,会不会是柱子坏掉了啊?

  • 【原创大赛】仪器销售,请别碰法律的红线!

    【原创大赛】仪器销售,请别碰法律的红线!

    仪器销售,请别碰法律的红线!作者:张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301002_607358_3137745_3.jpg最近,本公司及其代理商的销售人员遇到一件奇葩的事,当他们给客户、朋友、家人打电话后不久,这些接到电话的人就会接到另一些神秘的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G公司的,可以为您提供直读光谱仪”。后来,经过来电显示一核对,让我们大惊失色:这些电话都来自我们的竞争对手,欧洲的G公司的员工,包括某些从我们公司离职的前员工。那么,情况就非常明确了:对方知道我们的通话信息,然后就利用这些信息抢夺我们的客户。你一定会问,他们是怎么得到我们的通话信息的呢?后来了解才知道,他们是通过电信公司购买的。听到这里,你是不是很气愤、很伤心、很无奈?那说明你还没有跟上时代。因为,我看到的是商机,巨大的商机!它为我们提供了三个难得的、为我们带来巨大利益的机会。1、竞争对手自毁:对方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并且,所有证据都保存在电信公司的记录中,无法抹去。既然是违法,我们就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不要以为你是欧洲公司,就可以践踏中国的法律。一旦这个爆炸性新闻被公布,这家公司在中国还想混日子?估计只能打包回老家了。那些违法的员工是否要进监狱?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看来,我们还没动手向竞争对手出招,对方就已经自杀了。这不是难得的商机?2、巨额的经济赔偿:对方的非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贿赂电信公司获取我们的商业信息,造成了我们公司以及代理商巨大的商业损失,至少也不下几百万美元吧?我们与代理商正在联手准备起诉书,将我们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来。除了在中国要求赔偿,不排除我们公司的英国总部向他们的欧洲公司总部再索取巨额经济赔偿。在这方面,欧洲法律习惯于使用“惩罚性赔偿”,那可是实际损失的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呀。3、免费的广告营销:为什么对方要通过如此冒险的手段来获取我们的商业信息?这显然是因为在公平竞争的战场上,他们没办法打败我们如此强大的产品,所以只能通过偷鸡摸狗的阴招。结果阴招失手,自己掉下了悬崖,但同时,也让业界看到了我们的“光辉形象“。这个效果,不亚于我们花几千万做营销宣传吧?我仿佛看到自己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画面。那时,我一定会说:“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不管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到了这块神圣的土地上,就要遵守这里的法律……”好了,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整理证据,并且已经报案,此案不久将公布于众。但我希望通过这件事提醒所有仪器行业的从业者:法律的红线不能碰。

  • 【新闻视点】认证机构:小心你脚下的红线 !!

    认证机构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将被暂停认可资格;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将被撤销认可资格。4月16日起,被称为“刚性条款”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正式实施。 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重点明确了不予受理认可的情况、暂停(黄线)和撤销(红线)的硬性条款,强调了认证机构不应当违反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扩大,影响越来越广,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的国际认证,已成为“中国制造”闯荡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与此同时,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认证机构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虚假审核、认证,专业审核人员资源不足,评价监控体系不到位,机构管理者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等,使认证结果和信誉大打折扣。本应公正、客观的认证却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这将会引发整个社会对认证行业的信任危机。 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2006年4月制定了文件草案,并随后在网站上公开征求认证机构的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和修改,最后提请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讨论和CNAS执委会审议后,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该文件,并将于4月16日正式实施。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31—51799109、51798138联系邮箱:sthjtst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31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1/P020230131656576680852.docx]附件: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url][/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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