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里能买到拌种灵和苯醚甲环唑的标准品呢?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分析脂肪酸甲酯标准品,怎样处理标准品?用什么溶剂稀释?
请问有哪位大神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联用[/color][/url]做的苯醚甲环唑,用什么标准做的呀?求标准号。在网上查的都是文献。GB/T 20769-2008里面也查了,没有苯醚甲环唑。我们需要现行标准。
[size=5][b]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b][/size][table][tr][td][size=4]1 标准品的种类和定义 国家标准品分三类: 1.1 国家标准品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表示。 1.2 国家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品相似的特定物质,一般不定国际单位。 1.3 国家参考试剂系指用国际参考试剂标定的,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2 制备、标定、供应单位 2.1 国家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检定所)负责制备(或委托其他单位制备)、检定、初步标定、组织协作标定及供应。 2.2 国际标准品、参考品及参考试剂由检定所向WHO联系索取、保管和使用。 3 新国家标准品的建立 3.1 原料选择 3.1.1 原料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适合检测或试验要求的特异性,不应含有干扰使用目的的杂质。 3.1.2 尽可能使标准品在性质上与供试品相对一致。 3.1.3 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原料,以满足多年使用的需要。 3.2 初步标定 选好原料后,根据各种标准品的不同要求,用适宜的保护缓冲液稀释,然后用国际标准品进行初步标化,大体确定其效价单位数。 3.3 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 3.3.1 将上述初步标定的标准品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3.3.2 需要干燥保存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3.3.3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3.4 正式标定 3.4.1 标准品应进行效价测定,特异活性稳定性试验,无菌试验。冻干标准品还应进行水分测定和真空度检查。 3.4.2 效价协作标定 由检定所负责,以国际同类标准品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国家标准品的效价进行协作标定,标定结果必须经统计学处理,然后由检定所负责写出建立国家标准品的全面技术总结,提交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审查。 4 标准品的审定 4.1 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和专家对检定所提交的新标准品(包括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和参考试剂)的建立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最后报卫生部审批。 4.2 已建立的国家标准品在制备新的批号时应报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及卫生部备案。 5 保存与效期 应依据各标准品的性质具体确定。[/size][/td][/tr][/table]
急求:2-萘基氨基甲酸甲脂,S-甲基杀螟硫磷标准品,第一次分析使用,不知道那里可以买到,那位朋友有的话可以联系我:13434173089 吴生wuaguangjun801@163.com
最近准备做GB/T 28189-2023纺织品多环芳烃的测试,标准说是用正己烷配置,我在实际配置时,用正己烷配置不能完全溶解,有类似细沙子一样的结晶体存在,注明都溶解不了,用的BePure的标准物质,配了几个都是这种情况,请问各位有这种情况吗,都是怎么处理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原料药药品标准通常有【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贮藏】、【制剂】、【有效期】这些项目,其中【制剂】项下会有XX片、XX注射液等等,意思是否指批准的该原料药只能用于此项下指定的制剂?
我想买多环芳烃标准品,可以是16种,也可以是8种的,但是现在不知道从哪里去买,价格怎么样?有知道的老师请告知一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苄酯
1.PAHs是什么?http://www.liupingnian.cn/wp-content/uploads/2014/06/PAH1.pnghttp://www.liupingnian.cn/wp-content/uploads/2014/06/PAH2.pnghttp://www.liupingnian.cn/wp-content/uploads/2014/06/PAH3.png2.PAHs哪里来?食品中的PAH污染有不同的来源,其中最主要的是环境和食品加工过程的污染。加工过程又被认为是造成食品PAH污染的最主要方式,包括食品的烟熏、烘干、烹饪过程。加工过程的污染的例子:A. 沥青路面晾晒谷物,大豆及各种食品(在中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国外未知)B. 机动车路边等室外晾晒食品(大气中的PAHs吸附在食品上,特别是容易出油的肉,鱼等)C.熏鱼,熏肉等传统加工方法(确实是用烟熏的,现代的加工法中有些只是采用烟熏液,可以显著降低PAHs的污染)D.溶剂提取方式提取食用油(在油桶上的加工方式为浸提),而溶剂会有含有PAHs的风险。E. 厨房油烟,油温太高时,也容易产生多环芳烃。F. 烧烤食品3.PAHs的危害2002年在欧洲,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已对33种PAH进行了评价。评价的结果显示在33种PAH中有15种物质在实验动物的体内实验中证明对体细胞具有致突变性和基因毒性,这15种物质分别为苯并蒽,苯并-, -, 荧蒽,苯并二萘嵌苯(benzoperylene),苯并芘,屈(chrysene),环戊芘(cyclopentapyrene), 二苯并蒽(dibenz anthracene),二苯并-,二苯并-,二苯并-,二苯并芘,茚并芘和5-甲基屈。许多具有毒性作用的PAH会在凹陷的区域结合形成复合物。动物实验表明PAH具有多种毒性作用,如血液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及免疫毒性。在低计量时就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的PAH分子量通常比较大,含有4个或4个以上的环。对于许多PAH,它的潜在的致癌性造成了主要的危害和危险性。已经证实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许多PAH、煤焦油和包括PAH的各种混合物在实验动物体内、体外的基因毒性和诱变性实验中都显示了致癌性。总的来说,许多证据表明基因毒性与在PAH暴露下DNA加和物形成、突变和癌症发生的致癌机制相似。对实验动物的各种检验结果显示,15种具有基因毒性的PAH,除了苯并 二萘嵌苯外,其余均具有显著的致癌性。虽然只有苯并芘可以使用膳食管理的方法检测,但其他化学物也均被认为对人类具有潜在的基因毒性和致癌性。由于通过饮食摄入PAH对健康有长期副作用,因此将这些化合物列为优先评估的项目进行危险性评估。4. PAHs的限量因为其毒性太大,制定限量的趋势是接近现代最先进仪器的检出限和接近自然本底值。5.PAHs的测试标准中国标准: CJ/T 147-2001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NS 15169-2007香品燃烧所产生之多环芳香烃化合物测定法 CNS 15289-2009硫化橡胶制品中加工油多环芳香烃之测定法 CNS 16000-12-2011室内空气-第12部:多氯联苯(PCBs)、多氯二苯并对戴奥辛(PCDDs)、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及多环芳香烃(PAHs)之采样策略 GB/T 23213-2008植物油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4893-2010动植物油脂多环芳烃的测定 GB/T 26411-2010海水中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8189-2011纺织品多环芳烃的测定 GB/T 29614-2013硫化橡胶中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GB/T 29616-2013热塑性弹性体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9670-2013化妆品中萘、苯并蒽等9种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9784.1-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9784.2-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9784.3-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第3部分:液相色谱-质谱法 GB/T 29784.4-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第4部分: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 HJ 478-2009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6-2013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2013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table=100%,tra
我想买多环芳烃标准品,可以是16种,也可以是8种的,但是现在不知道从哪里去买,价格怎么样?有知道的老师请告知一下,(最好是北京市的)。
在做食品接触材料试验时,按照GB/T 5009.69—2003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测定酚含量时配制酚标准溶液方法如下:准确称取新蒸182℃~184℃馏程的苯酚约1 g,溶于水中移入1 000 mL容量瓶,加水稀释至刻度。请问1.新蒸182℃~184℃馏程的苯酚1g,这个馏程是指在苯酚在182℃~184℃蒸馏下得到的苯酚吗?在蒸馏过程中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用什么样的蒸馏装置较合适?2.市场上有这种苯酚的标准溶液卖吗?就是苯酚标准溶液基体是水,不是其它物质3.可以把苯酚的标准溶液的基体换成别的物质吗?对实验结果会不会与有影响?
求助测量树脂总酸值和环氧值的测量国家标准?
[align=left]文/唐清华 华测检测食品事业部[/align] 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是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其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广泛应用并发挥重要功能作用,此类物质大部分是小分子化学物质,易从食品接触材料中迁移到食品中,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影响食品的固有性状。为了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了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于2017年10月19日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GB 9685-2016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强制性管理标准,是GB 9685的第4次修订版,也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标准,起着统领性作用。该标准不仅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性要求,更是以列表的形式给出了各类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清单中包括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等限制性要求,对行业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着重介绍GB 9685-2016的修订内容,对修订后的标准条文进行解读,与GB 9685-2008相比,新版GB 9685-2016 重大变化如下:[b]1. 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修订情况1.1 标准名称的修订[/b] 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格式,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b]1.2 适用范围的修订[/b] 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所用添加剂的使用,因此该标准范围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管理,该标准也保留了原标准中包括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单体或聚合物反应的其他起始物。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剂一般不包括聚合物反应的聚合助剂、终产品中的杂质,反应中间产物、降解或代谢物、寡聚物等,因此这些物质不在该标准的管控范围内。[b]1.3 术语和定义的修订[/b] 此部分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和“FCA号”这两个术语。标准对部分物质的限量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的规定,因此定义中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为了便于索引,标准按照添加剂的排列顺序给每个添加剂赋予了一个唯一的编号:FCA号,定义中对此编号进行了解释说明,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中国编码。此外,还对原标准中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QM)”“特定迁移量(SML)”等定义进行了修订,细化了计量单位表示方式,使其更为明确和具体。[b]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原则及使用规定的修订[/b] 此部分保留了原标准的使用原则,另外增加了条款3.5“列于GB 2760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时,不得对所接触的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主要是考虑到标准中列出的部分物质也同时列于GB 2760中,既可以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也可以用作食品添加剂,国外法规中称为“双重用途添加剂”,增加此条原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双重用途添加剂,并通过这些添加剂迁移到食品中,从而产生功能作用。使用规定部分增加了对标准各附录的使用说明。[b]1.5 附录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的修订[/b]1.5.1 附录A结构的修订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规定各类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以及便于使用者使用,本标准对附录A中的添加剂按其使用范围进行了拆分,即同一类食品接触材料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列在同一个表中,分别列于附录A的表A.1~A.7中,其使用范围分别为塑料、涂层、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其他(包括硅橡胶、纺织纤维和合成纤维)。1.5.2 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增加了对附录A各表的使用说明,包括表中添加剂的排列顺序、各栏标题的含义等;增加了对附录A和其他附录间关系的描述,以指导各附录的使用。特别注意的是在A.3条款中,对于附录表格中“SML”和“SML(T)”均无限量的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添加剂的迁移量不得超过60mg/kg1.5.3 标准中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和删除的部分物质的修订情况 标准中列出的添加剂品种由原标准的958种扩充到1294种,其中允许用于塑料、涂料、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硅橡胶的添加剂分别为731种、492种、167种、189种、521种、579种和12种。所增加的品种包括了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在2012年至2014年发布的5个公告中的物质。 本标准在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的同时,也删除了35种物质,包括4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1种油墨用物质,3种纸用全氟类物质,2种水合物、6种在玻璃、金属、陶瓷、搪瓷中使用的物质以及19种列于GB 2760表A.2中的物质。1.5.4 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 考虑到部分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已经充分技术验证可以安全的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参考欧盟和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标准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即除了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之外,还可以使用以下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包括:(1) 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情况下,附录A中表A.1~A.7中列出的物质的混合物,混合物的使用应符合其中所有添加剂的相关规定;(2) 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表A.2中列出的75种食品添加剂,该75种食品添加剂虽然没有使用范围和限量的限制要求,但需要满足GB9685-2016中的使用原则规定;(3) 附录A中列出的酸,醇或酚类物质的钠盐、钾盐和钙盐。需要注意的是,反推钠盐、钾盐和钙盐物质的酸、醇或酚类物质是不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添加剂的;(4) 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的含结晶水物质;(5) 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树脂(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除外),由于分子量大于1000Da的聚合物不易被人体吸收,风险主要来自于易迁移的未聚合单体,考虑到我国已经批准的可用作基础材料的聚合物已经过充分安全性评估,且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也通过相关指标进行了控制,因此,认为此类聚合物用作添加剂时,只要其符合聚合物的相应限制规定,则其使用也是安全的。而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未知成分较多,存在潜在风险,故规定此原则不适用于此类物质。1.5.5 部分物质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 鉴于婴幼儿这类人群的特殊性,部分物质对于婴幼儿有特殊安全风险,本标准也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法规对于6种物质在婴幼儿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进行了限制,6种物质的其他限制要求见下表1。[align=center]表1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的6种物质[/align][table][tr][td]物质名称[/td][td]CAS 号[/td][td]其他限制要求[/td][/tr][tr][td]4,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与(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td][td]25068-38-625085-99-8[/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环氧大豆油[/td][td]8013-07-8[/td][td]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SML应低于30mg/kg[/td][/tr][tr][td]2 甲基丙烯酸与环氧氯丙烧、苯乙烯和4, 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的聚合物;双酚A-表氯醇-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双酚A-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td][td]28262-39-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双酚A[/td][td]80-05-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td][td]119-47-1[/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r][td]叔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td][td]128-37-0[/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able]1.5.6 将部分物质的SML修订为SML(T) 原标准中对于部分物质特定迁移限量应通过控制多个物质迁移总量限量方式控制的物质采取的是在各个物质中规定SML的形式,同时注明哪些物质的迁移量之和应符合此限量。这种表示形式不能科学控制物质迁移量,而且操作和使用繁琐。因此,标准参考欧盟(EU)No 10/2011法规,引入SML(T),将351中物质的694条规定中的SML修改为SML(T),并规定了相应的SML(T)限量和分组编号。1.5.7 原标准使用范围为复合材料的添加剂的修订 原标准中有3中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复合材料,由于复合材料是由不同材质的材料复合而成,而新版标准对于使用范围是按材料材质分类的,因此,标准修订中对于3种物质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调研,结合国外法规管理情况,明确了其使用范围,其他规定未作修改。1.5.8 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物质的使用规定的修订 原标准采取在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相关物质中规定金属元素SML的方式来控制金属元素可能引起的健康风险,每种金属元素规定统一的SML值。由于金属元素的SML实际是通过风险评估方式获得的对于某种金属元素应控制的迁移量总量的最高值,原标准的管理方式易引起误解,导致出现以下情况:在食品接触材料中添加了含有相同金属元素的多做添加剂时,金属元素的迁移量会被误认为是相关添加剂中规定的金属元素的总和。因此,对于原标准中的SML,本标准用SML(T)代替,包括钡、钴、铜、铁、锂、锰和锌7种金属元素。在附录C中统一规定了这些金属元素的SML,标准中共有63种物质进行了此类修订。1.5.9 着色剂纯度的修订 标准还修订了附录A表注中的着色剂纯度要求。将此部分表述修订为“0.1mol/L盐酸可溶物检出量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此外,其他杂质中的芳香胺进一步明确为“芳香族伯胺(以苯胺计)”。[b]2. 新标准体系下如何判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是否合规?[/b] 新国标体系中,各类产品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的符合性有了明确规定: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对于任何一种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添加剂,企业要判断其是否符合GB 9685-2016和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需确认该添加剂是否可以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2) 其次,确认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和卫计委相关公告的监管范内;(3) 然后,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中允许使用的或是已经获得卫计委批准使用的添加剂,若该物质尚未获得许可,则不能进行售卖和使用,需要进行新物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合规使用;(4) 最后,判断该物质是否满足相关的限值要求,如添加剂使用量、使用范围、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其他限制要求等。如果企业需使用的添加剂满足上述所有的合规要求,那么该物质就是符合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定,可以合规使用,具体评价添加剂是否合规的流程图见图1。[color=#ffffff] [/color][color=#ffffff] [/color][img=,549,72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2136503849_5412_3051334_3.jpg!w549x725.jpg[/img][align=center]图1 添加剂合规判断流程图[/align][align=center][/align][b]3. 新标准实施后带来的挑战及应对建议[/b] 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从原辅料、添加剂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销售使用全覆盖的标准体系。该系列新标准,不仅给出了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授权使用的物质清单及限制要求、各类材质产品的安全要求,并详细规定了相关检测方法,同时还对生产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给出了通用要求,这无疑对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由于GB 9685-2016的复杂性,如何按照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进行符合性评价,是新标准体系发布后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另外,根据新标准体系中针对标签标识的要求,如何将添加剂受限物质信息以专业的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有效传递,也是企业面临的新问题。针对新标准体系下的新挑战,企业应积极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1) 核查原辅料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被授权,以及使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2) 严格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反应助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同时还需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严格控制非有意添加物(NIAS);(3) 对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预期使用条件进行调研,基于实际使用设计产品,以保证产品的合规性;(4) 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污染风险,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5) 建立产品的追溯性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的有效传递;(6) 加强对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及法律法规的研读,积极关注标准更新动态,提高专业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7)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并持续改进。 总之,新国标中管理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多方面的变革,给食品接触材料整个行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者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合规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也应及时关注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动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合规。
货号:CDGG-010005-07产品描述:苝-d12 标准品库存:现货规格:2000mg/L于二氯甲烷,1 ml组分信息:Perylene-d12 Solution, 2,000 mg/L, 1 ml,CAS:1520-96-3应用:用作多环芳烃检测的内标原价:450.00元优惠价:360.00元促销时间:2012-8-26至2012-10-2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291351_387025_2378824_3.jpg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2015)两项标准均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起草,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将于今年11月13日实施。产品类 2016-09-22实施: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肠衣GB 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征求意见稿)2016-11-13实施: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食品营养强化剂类2016-03-22实施:GB 306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2016-05-13实施: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酸锌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甘氨酸锌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氧化锌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琥珀酸钙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锰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铜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检测方法类2016-03-21实施: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2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叶酸的测定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食品添加剂类 2016-01-05实施:GB 1886.1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有关问题的复函)GB 1886.1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复函)2016-03-22实施:GB 1886.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蜡酸)GB 1886.1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GB 1886.10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一钠GB 1886.11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菜红GB 1886.1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菊花黄浸膏GB 1886.1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紫胶(又名虫胶)GB 1886.11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黑豆红GB 1886.11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基香茅醛GB 1886.11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杭白菊花浸膏GB 1886.11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1,8-桉叶素GB 188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1886.1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酸GB 1886.1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酸GB 1886.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886.12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桃醛(又名γ-十一烷内酯)GB 1886.12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己基肉桂醛GB 1886.12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GB 1886.1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肉桂醇GB 1886.1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GB 1886.12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又名 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GB 1886.12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香酚GB 1886.1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GB 1886.13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GB 1886.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高锰酸钾GB 1886.13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GB 1886.1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枣子酊GB 1886.13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壬内酯GB 1886.13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醇GB 1886.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GB 1886.13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十六醛(又名杨梅醛)GB 1886.13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嗪GB 1886.13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百里香酚GB 1886.14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GB 1886.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GB 1886.14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α-紫罗兰酮GB 1886.14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GB 1886.14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γ-己内酯GB 1886.14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δ-癸内酯GB 1886.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δ-十二内酯GB 1886.14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氢香芹醇GB 1886.14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芳樟醇GB 1886.1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己醛GB 1886.15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酸香茅酯GB 1886.15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甲酸香叶酯GB 1886.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GB 1886.15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酸乙酯GB 1886.15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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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酱油卫生标准》、《食醋卫生标准》、《酱卫生标准》、《味精卫生标准》、《食盐卫生标准》、《食糖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香辛料名单》(制定)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现征集各会员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建议),以及在执行原卫生标准(见附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编:100036 传真:010-51921087 邮箱:zhtx_kjb@163.com
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自《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职责,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委员,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水平。二是抓紧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取消了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的硒指标。完成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三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定了清理整合现行标准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202项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加快推进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并公开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意见。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我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标准。广泛收集标准实施中可能的出现问题,制作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材料,解疑释惑,动员各方积极宣传贯彻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五是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我部继续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已连续五年举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并派员参加其他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二、关于现行食品标准基本情况据统计,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分类,可分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等,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基本一致。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包括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按照WTO/SPS协定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学依据。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在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审查等程序上,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请各方监督。通过以上公开、透明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确保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畅通渠道和积极性,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实现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共涵盖1.2万余项指标,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580收集整理了2016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供大家参考。产品类 2016-09-22实施: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 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征求意见稿)2016-11-13实施: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食品营养强化剂类 2016-03-22实施:GB 306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2016-05-13实施: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氨酸锌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E琥珀酸钙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锰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铜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亚硒酸钠检测方法类 2016-03-21实施: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2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食品添加剂类 2016-01-05实施: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有关问题的复函)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复函)2016-03-22实施:GB 1886.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蜡酸)GB 1886.1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10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GB 1886.1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886.1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浸膏GB 1886.1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又名虫胶)GB 1886.11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GB 1886.11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GB 1886.1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GB 1886.1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花浸膏GB 1886.1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8-桉叶素GB 188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1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GB 1886.1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GB 1886.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886.12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桃醛(又名γ-十一烷内酯)GB 1886.12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己基肉桂醛GB 1886.12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GB 1886.1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肉桂醇GB 1886.12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GB 1886.12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又名 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GB 1886.12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GB 1886.1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GB 1886.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GB 1886.1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GB 1886.1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GB 1886.1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壬内酯GB 1886.13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GB 1886.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GB 1886.1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十六醛(又名杨梅醛)GB 1886.1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嗪GB 1886.1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百里香酚GB 1886.1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GB 1886.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GB 1886.14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紫罗兰酮GB 1886.1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癸内酯GB 1886.14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己内酯GB 1886.14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癸内酯GB 1886.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δ-十二内酯GB 1886.14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氢香芹醇GB 1886.14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芳樟醇GB 1886.1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醛GB 1886.15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茅酯GB 1886.15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香叶酯GB 1886.15-2015 食品安全
做脂肪酸检测,用的KOH-甲醇酯化的方法,油酸,亚油酸等标准品采用正己烷稀释,在加KOH-甲醇酯化的方法,为什么酯化不出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75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 255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882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GB 1348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GB 1248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GB 88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7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GB 1248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90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标准解读】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年12月3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将替代2011年版本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修订概况◆ 相比2011版,新版食品添加剂标准增补了原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至国家卫计委2014年1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条款;◆ 修改了附录A、B、C、D、F中的部分内容;◆ 增加“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修订特点● 增强科学性:依据JECFA风险评估报告科学调整使用范围及用量;● 跟进行业发展:明确“预混料”这一添加剂发展新方向的使用;● 结合实际:对部分缺乏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食品类别。部分主要修订内容1.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调整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显示:面食含铝量最高,且面粉、馒头、油条对铝暴露量的贡献率最高,结合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结果,对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为减少膨化食品带来的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摄入量,删除7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见下表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101706_535191_1536848_3.jpg2. 梳理无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在新版标准修订过程中,根据行业调查发现2011版标准中有28种食品添加剂的34条规定没有工艺必要性,因此删除了这些规定。部分被删除的食品添加剂见表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101707_535192_1536848_3.jpg3. “带入原则”中明确“预混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新版标准3.4.2条指出:“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标签上映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这类常见配料如: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复合调味料和裹粉、煎炸粉;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粉。同是规定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3.4.2与3.4.1条(即旧版3.4条)的区别是: ——3.4.1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随原料不可避免被带入终产品,在终产品不发挥工艺作用; ——3.4.2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不发挥工艺作用,以食品原料为载体被加入终产品,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举例:某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方便蛋糕(终产品)生产,该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β-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可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食用,蛋糕属于焙烤食品,因此β-胡萝卜素可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g/kg。由此可判断,在该植物油中可添加β-胡萝卜素且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该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同时,该植物油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生产。4.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增加了食品类别“16.02.01茶叶、咖啡”。5. 表B.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 ——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单,属食品调味料,不宜作为香料品种,故在表中删除上述品种; ——规范部分香料名称,有的进行必要说明和完善,如“杭白菊油”修改为“杭白菊花油”;“茶树油”修改为“茶树油(又名互叶白千层油)”。6. 表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要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增加了过氧化氢品种。7. 修订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修订了46个食品类别,修订内容包括分类、分类依据、分类的具体描述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1版中的“04.05.02.02包衣的坚果和籽类”(如鱼皮花生)在新版分类中被取消,将其涵盖在已有食品类别中,其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相应发生改变(见表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2/201502101708_535193_1536848_3.jpg
备受争议的牛奶“禁鲜令”在经过三度推迟后,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乳品标准化中心,开始制订新乳品标准,并就草案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就此,一些地方乳业协会及乳品专家公开表示反对,称新标准不过是“禁鲜令”的翻版。 据介绍,名称为《液体乳》及《酸牛乳》的新乳品标准草案中,将原国家标准中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通常称‘常温奶’)”两个标准归入了同一个标准,统一用“液体乳”标准来代替,这意味着新标准草案和“禁鲜令”一样,对“鲜奶”予以否定,认为巴氏杀菌奶(鲜奶)与常温奶可用相同标准衡量。此外,新标准草案中的卫生标准仅包括“铅、无机砷、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对其他重金属、农药和抗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却没有提及。 另外,新标准草案还在“纯奶”定义中加入“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说法,这与原国家标准规定的“灭菌乳不得添加辅料”有冲突。有专家认为,企业如在乳品中添加增稠剂、乳化剂和香精等违规行为将难以得到约束。
【解读】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2014-10-22 SMQ食品检测1标准的制定目的致 病菌是常见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够引起人或动物疾病。食品中的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目前,我国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 为控制食品中致病菌污染,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整合分散在不同食品标准中的致病菌限量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起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以下简称GB29921)。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GB29921属于通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食品类别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五种致病菌限量◆沙门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金黄色葡萄球菌◆ 副溶血性弧菌该标准中未规定致病菌限量的食品类别包括:★ 非即食生鲜类食品,致病菌应主要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标准(规范)进行控制;★ 乳与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以及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暂时按现行有效的产品安全标准执行;★ 甜味料、蜂蜜及蜂蜜制品、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等,及糖果、食用菌属于微生物风险较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参照CAC、ICMSF等组织的制标原则,不对致病菌进行规定;★ 罐头类食品应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因此不在该标准中规定致病菌限量。3新标准修订重点适用范围: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罐头类食品及散装或现场制售等食品。不论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原致病菌限值多存在于相关的卫生标准或食品标准中,常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值要求均为不得检出。新标准取消对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的限值要求,增加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值要求为不得检出或允许有最大限值。新标准采取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4常见问题解答Q1:其他标准中的致病菌限值与本标准不同的,应如何处理?答:《GB29921-201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Q2:取消志贺氏菌指标和限量的理由和依据?答:根据ICMFS(1996)五册,志贺氏菌的传播一般是由于手被粪便污染或食物被飞蝇污染所导致,或因饮用水处理不当或下水道污水渗漏,使水成为了志贺氏菌传播的载体。在我国,志贺氏菌感染人群主要发生在餐饮业而非食品加工工业化食品,结合我国志贺氏菌食品安全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多年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鲜有在加工食品中检出的事实,参考CAC、ICMSF、欧盟、美国、加拿大、澳新等食品安全标准,本标准未规定志贺氏菌的限量要求。Q3:取消溶血性链球菌指标和限量的理由和依据?答:溶血性链球菌在自然界中分布较广,存在于水、空气、尘埃、粪便及健康人和动物的口腔、鼻腔、咽喉中,可通过直接接触、空气飞沫传播或通过皮肤、粘膜伤口感染,被污染的食品如奶、肉、蛋及其制品也会对人类进行感染。上呼吸道感染患者、人畜化脓性感染部位常成为食品污染的污染源。一般来说,溶血性链球菌常通过以下途径污染食品:1)食品加工或销售人员口腔、鼻腔、手、面部有化脓性炎症时造成食品的污染;2)食品在加工前就已带菌、奶牛患化脓性乳腺炎或畜禽局部化脓时,其奶和肉尸某些部位污染;3)熟食制品因包装不善而使食品受到污染。所以溶血性链球菌主要发生在餐饮业而非食品加工工业化食品中,结合我国溶血性链球菌食品安全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和多年来鲜有在加工食品中检出的事实,本标准未规定溶血性链球菌的限量要求。
近日,日本发布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和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2011年9月5日起生效)。最新标准原文链接:Standards for Use -2011.9.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List of Designated Additives-2011.9.5 指定的食品添加剂背景资料: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指定的食品添加剂”,“现存的食品添加剂”,“天然调味剂原料”和“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1)指定的食品添加剂。1947年,日本食品卫生法对添加剂实施主动列表制度,即只允许在食品中使用日本厚生省指定的认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在1995年之前,主动列表系统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在1995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使该系统涵盖除个别豁免外的所有合成及非合成添加剂。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无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以下几类:2)现存的食品添加剂。1995年法规修订之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均为非化学合成添加剂。1996年4月16日,日本后生省公布了现存食品添加剂清单。3)天然调味剂原料,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4)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pH计缓冲溶液是一种能使pH值保持稳定的溶液。若向这种溶液中加入少量的酸或碱,或者在溶液中的化学反应产生少量的酸或碱,以及将溶液适当稀释,这个溶液的pH值基本上稳定不变,这种能对抗少量酸或碱或稀释,而使pH值不易发生变化的溶液就称为pH缓冲溶液。 pH标准缓冲溶液特点: 标准溶液的pH值是已知的,并达到规定的准确度。标准溶液的pH值有良好的复现性和稳定性,具有较大的缓冲容量,较小的稀释值和较小的温度系数。溶液的制备方法容易。 1. PH 4.003 25度 邻苯二甲酸氢钾 可配制250ML 溶液 2. PH 6.864 25度 混合磷酸盐 可配制250ML 溶液 3. PH 9.182 25度 硼酸 可配制 250ML 溶液
想买16种多环芳烃的标准品的混标,有很多种类,溶剂有丙酮,乙腈,二氯甲烷:甲醇1:1,环己烷等等,现在搞不清选择哪一种,好像文献中见最常用是二氯甲烷:甲醇1:1作为溶剂溶剂的。如果购买这种,配标准品的时候,溶剂是不是也是二氯甲烷:甲醇1:1?初学者,请高手指导!
中新网10月21日电 卫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就乳品安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婴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指出,要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尽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使用水解蛋白质或单体氨基酸防止过敏体质的婴儿对蛋白质过敏,但考虑到配套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等现实问题,此次标准修订中持谨慎态度,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乳的来源,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将DHA和ARA作为可选择添加成分,设置了最高添加量。目前尚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确定DHA和ARA的最低限量,欧盟0.2%最低限量也是标签声称的要求,中国现有标签标准已明确DHA和ARA的标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供人体内合成DHA和ARA的前体物质亚油酸、亚麻酸等脂肪酸规定。对于生产过程的环境控制问题,考虑到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作为常见的致病菌对婴幼儿,尤其是6月龄以下婴儿条件致病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工艺参数及指标问题,考虑到不同的乳制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差别很大,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控制点设置了具体的参数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十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过系统梳理,目前中国各种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共160余项(含已发布和正在制订过程中)。通过分析标准存在的问题,开展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生产和消费的国情,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国家标准,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4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具用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该标准最大特色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 章第170-178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 标准第一次在国家标准的平台上采用了“特定迁移量(SML)”的概念。即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食品或食品模拟物的最大限量,单位为mg/kg。这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欧美的标准对限定物质都采用迁移量的测试。这样能做到有重点的控制,且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 本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标准名称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加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限量、CAS号、不得检出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即: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4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987种;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这项标准的发布必将对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产生重大的影响。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尽早、全面地了解这项国家标准。